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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司全面展开质量考核、验收工作。负责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利用数据分析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或潜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2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2.1立足本职、爱岗敬业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善小事,何以成大器。”企业要想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企业的每位员工都必须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好,具备坚强的敬业精神,把个人利益和企业兴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企业的发展考虑、思进取,为企业尽到主人翁的最大职责。由于质量管理人员在企业的特殊性,质量管理队伍更应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
2.2具备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白酒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全过程,是一项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在白酒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的质量优劣、生产过程中控制指标的检测、成品质量的控制等均需质量管理人员通过严肃认真的工作,秉承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地反映出来,真正发挥企业“眼睛”的作用。如质量管理人员不严守职业道德、牟取私利、弄虚作假,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质量管理人员对待本职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守职业道德。
2.3质量管理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具备文化素养和专业技术技能是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石。一个合格的质量管理员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要求、规范、标准、掌握质量管理基本理论、规章制度。一个不熟悉质量管理制度的人,不可能做一个合格的质量管理员。一个只知道管理条例而不知道质量规范标准的质量管理员,无法进行有效的过程检查与控制。质量管理员需要和工人直接打交道,就一定要知道该怎么干,干好的尺度标准是什么,这样才能够真正去管理,才容易让人接受你的管理。
2.4质量管理员应该养成好学的习惯,
善于分析总结,持续改进社会在不断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不断应用,新的规范、标准都需要质量管理人员去学习去认知,新颁布的质量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等也需要学习、熟悉、掌握、应用。因此,在不断的竞争中,白酒质量管理队伍的学习就显得很重要了,不断的提高质量管理队伍的各方面技能,才会使企业多一道防线。质量管理人员养成好学的习惯,及时学习并掌握质量检验最新标准、方法与法规,并在工作中不断分析、总结、改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2.5质量管理员要善于团结同志
处理好人际关系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质量管理是最开放的管理系统,上至高管,下至一线、后勤工人,质量管理人员都要与之打交道。为推动全面质量管理的“三全”“(全过程”、“全企业”和“全员”)管理法,质量管理员开展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搞好同事、部门、车间等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得到大家的支持和理解,要求质量管理员具有外向型的性格,开朗、活泼、主动、热情、善于交往。否则使自己陷于孤立,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面对的阻力就很难让自己很好地开展工作,陷于被动的境地。当然,搞好关系决不能放弃工作职责或降低质量标准。
2.6具有白酒生产工艺知识
要熟悉白酒的生产工艺流程,从原料到入池发酵,分级贮存,再到成品灌装等整个生产过程,各个工序的主要控制点都要掌握。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时反映的是生产工艺的不合理性,只有熟悉白酒生产过程,才能发现问题所在,才能具有较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起到真正的生产的“眼睛”作用,指导生产。
2.7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质量管理员工作具有特殊性,必须对每道工序的质量了然于胸。因此需具备决断能力、应变能力、承受压力能力。处理质量事故时能果断应变,有争议时能决断处理,对待非议能承受压力,时刻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客观原则,真正发挥企业“眼睛”的作用。
3质量管理队伍的现状和提高途径
随着社会各界对白酒生产质量监督及食品安全的期望越来越高,对质量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管理队伍也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目前,白酒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很少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较缺,既有质量管理专业特长,又有其他相关方面业务特长的复合型人才尤其缺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
3.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根据“花冠”的实际情况,通过外招、内选来补充新鲜血液,充实质量管理队伍;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以更新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为重点,有目的、有计划、分层次对质量管理队伍及其管理人员进行基础性、专业性的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为适应新时期的白酒质量管理工作提供高效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质量管理干部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自己队伍的业务水平;引导质量管理人员,深入生产、销售一线,切实把握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有效信息。
3.2加强适用人才的引进
在充分利用现有质量管理人才的基础上,注重质量管理队伍人才梯队建设,有计划地引进社会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补充质量管理队伍力量,提高自己队伍的整体水平。
3.3加强质量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
积极探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手段、新机制,不断强化质量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通过开展职业道德、职业作风、职业纪律教育并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加强考核,来规范工作作为,使质量管理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科学公正、严格产品质量意识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形成良好的质量管理队伍道德风尚。
3.4加强质量管理队伍的制度建设
打造一流的质量管理队伍,必须有一套从严管理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各项规章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如:“花冠”建立了窖池档案、贮存档案、点检卡、破坏性检验、风险控制等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奖惩,狠抓落实,规范和约束人员行为,保证质量管理监督的公正、高效,提高质量管理队伍的战斗力。
4结束语
我国电子商务自2008年以来交易规模实现大幅度增长,2014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12.3万亿元[1]。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但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现。开展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尤为迫切。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11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并于2014年1月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杭州),加大了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其中的监督抽样方案十分重要,2015年1月下旬发生的淘宝网与国家工商总局的争议起因就是监督抽样的样本问题。电子商务产品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目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样方法却大多依循适用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监督抽样标准,一些监督的结果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研究电商产品监督抽样方法及其特点十分有意义。
2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文献及标准分析
国内学术界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状况已有许多探讨,但对于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督研究较少。何云福从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角度,指出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取得、样品的确认以及后续处理等环节都与日常的监督抽查工作遇到的情况不同[3],并较多探讨了电商产品监督抽查模式,但未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网络购物市场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等客观原因,鲜见国外学者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领域的研究文献。产品验收抽样检验是由使用方采取的一种质量控制手段,而监督抽样检验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为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系列适用于质量监督特点的抽样检验标准。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标准体系。但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仅颁布实施了1项标准,即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以下简称GB/T28863-2012)。GB/T28863-2012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是专门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属于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共性,因而对电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时可根据条件采用GB/T28863-2012。GB/T28863-2012对适用对象、监督总体确定、复验程序等做了规定,但对样本量大小、计量或计数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判定方式、抽样点及抽样方式等并未明确。本文就风险控制、抽样点及抽样方案、监督质量特性及其不合格判定三个方面分析了GB/T28863-2012的特点(见表1)。
3电子商务产品抽样特点分析
由于网络购物情境不同于仓库或实体店,对于电子商务产品的监督抽查必定与仓库产品或实体店商品的监督抽查有所区别。本文对淘宝、京东、亚马逊、当当、唯品会等网购平台进行研究,发现这些网购平台的物流方式有显著的区别:淘宝一般由第三方快递公司运送;京东、亚马逊和当当既有自己的产品配送服务,也有第三方的快递公司服务;唯品会完全是自己的快递配送服务。也就是说,随着经营模式的不同,有的网购平台有自己的仓储,有的则没有,即网购平台与货物仓储属于两家不同的企业。有仓储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可按现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执行,两者无本质区别。现对独立、无法确定库存的电商产品抽样特点进行分析。通常在进行产品监督抽样时,要先判断批量大小,不同大小的批量采用不同的监督抽查标准来确定抽样方案及方式,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实体店为现场抽),并且执法人员、检验人员、销售者三方必须同时在场。网购平台与实体店的监督抽查差异就在于销售者(网上商家)不在场,抽样人员面对网上商家时,只能看到商家单方面呈现的店铺信息及产品介绍,难以考证一些信息的真实性,不能直观鲜明地了解样品基本情况,因而对于没有自营商品仓库的电商平台,只能通过下单购买来抽取样本。对于电子商务产品,抽检方还难以确定样本量、批量及总体量,比如遇到部分电子商务产品库存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部分电子商务产品下单购买时必须超过一定个数才进行配送等问题,因而通过检索抽样表形成抽样方案的方法不易实施,且抽检的样本量不可能很大,样本量过大会使购买费用增加,提高检验成本。此外,下单抽样后,产品通过快递进行配送的运输过程难以监控,产品待检测性质易受系统因素干扰,容易导致产品检测结果的失真。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有多种类型(见表2),有的商家销售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或不同品牌的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此种类型商家占多数,类似于经销商;有的商家直接销售某个厂家生产的或某品牌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有的商家是某个生产企业或某品牌授权的官方网店,专门销售该厂家或该品牌的产品,产品品牌就是商家自营品牌,且一个电商平台的某品牌官方商家只有一个,类似于商。因而对于不同的网上商家,还需注意不同的抽样问题。对于第一种网上商家,同种类型的产品可能是多个厂家生产的,或者是多个品牌均有同种类型的产品,比如:同一外观的0.5mm黑色签字笔芯有大品牌,也有小品牌,甚至有无法直观获知品牌或厂家信息的,这类产品可能存在信息不全、伪信息等问题,容易出现大面积假冒伪劣现象,影响抽检人员对产品是否验收合格的判断,若执行监督检验,则很难追溯产品质量问题源头,也很难将监督抽检结果告知承担主要质量责任的一方。对于后两种网上商家,监督机构可以追溯到生产方,保证产品基本信息的信度,确保监督总体验收抽样合格,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干扰检测结果而影响监督总体真实质量水平等问题。同有自营仓库的电商平台一样,对于第三种网上商家(如官方旗舰店),具备自有、独立的库存,监督机构可以依循传统产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电商产品的抽样特点总结见表3。
4建议
(一)产品质量义务的概念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网购是销售者直接向消费者提品的过程,主要涉及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时的产品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时必须查明货物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认证标志等是否完整齐全,拒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坚决抵制伪劣产品。
2.销售前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以后、销售以前对产品质量负责,不能忽视可能引起的质量问题。
3.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不可另起炉灶,假冒产品标志。
4.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二)网络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表现
在实际网络交易过程中,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最常见的为以伪劣产品假冒知名产品,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1.假冒知名商标。
例如,网上热销的“某”红枣产品,大部分为假冒产品,2009年,郑州市查封大量仿冒的“某”红枣产品生产销售窝点,其中90%的仿冒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2.以伪劣产品冒充名牌正品进行销售。
以网购中日益兴起的海外代购为例,据报道,海外代购的许多产品均是名牌产品的真瓶子灌入假产品,海外小票、IP地址均系伪造。
3.产品与说明不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皮鞋、毛绒布制玩具、羊绒针织服装等14种电商产品进行抽检,502批次中近三成产品不合格。其中服装类产品成分含量不实情况严重,11批次号称羊绒服装的产品未检出羊绒成分。
二、网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购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由于其交易平台的特殊性,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因此比传统交易中的商品更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成因有以下几点:
(一)产品展示过程存在缺陷
网购产品以图片、文字说明进行产品展示,而图片和文字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一些商家的图片并不是实物拍摄,而是直接复制使用其他商家的图片,极易混淆消费者的直观感受。即使是实物拍摄的图片,也无法全方位展示产品的质量情况,且为了达到美观效果,多数产品图片会进行后期修饰,消费者仅通过图片也无法真实掌握产品尺寸、颜色等重要信息,给一些商家创造了销售问题产品的机会。
(二)网络数据易修改
多数网购消费者习惯通过已有的产品评价来确定产品的质量,由于网络数据可以任意编辑,一些商家会将差评更改为好评,或为自己提供大量好评,以此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掩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使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
(三)商家身份难以确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多数网络交易平台提高了商家入驻条件,要求入驻商家需提供身份证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等。但这些信息的提交只是以数据的形式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难以确定其真伪,而大部分购物网站只是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功能,缺少足够的人力、物力对商家信息进行验证、把关,难以确保商家的真实身份,一旦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仅根据商家在网上的注册信息并不一定能找到其本人,给后期的监管工作造成困难。
(四)法律的规定存在不足
作为新兴的销售方式,网购从出现到繁荣,只用了短短数年时间,法律的制定却未跟上其迅速发展的步伐,直至2014年,网络销售者工商信息公示、发票出具等常见问题才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且虽然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但对于具体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惩罚措施的执行。
三、网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
为保障网购产品质量,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需要平衡销售者、交易平台、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义务,建立权责统一、三者各司其职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制定法律明确销售者、交易平台的义务
1.销售者法律义务
网店商家是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与传统实体商家相比,网店商家最大的特点是身份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这也是网购产品质量难以追责的重要原因。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颁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但是却未规定违反“工商信息公示”义务的后果,对于个人商家的个人信息公示也未有体现,这使得“信息公示义务”条款缺乏必要的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法律应对网店商家的身份验证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完善网店商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义务的规定,并规定违反后果,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和工商注册信息的商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
交易平台毕竟不是专门的审核部门,通常情况下只是提品交易中介和技术支持服务,让交易平台确保销售者身份的真实性在实践中仍有难度,因此,法律应强化交易平台的网站管理和技术管理义务。如规定交易平台应发挥网站管理作用,完善现有的商家信誉体系,通过对差评或投诉次数累计到一定程度的商家拉入黑名单等模式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商家。
(二)发挥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作用
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事关百姓的生活,并且与农民增收以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目前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认识,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把疫病、兽药残留、“瘦肉精”检测、私屠滥宰等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保障上市畜产品卫生安全
对于动物防疫、检疫以及监督工作要从以下方面来着手进行:一是要进一步做好动物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有效地预防动物疫病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以确保出栏和出厂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三是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严格查物验证,禁止无证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
3实行动物产地生产全过程监管
畜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管。对于养殖户要从以下方面来着手进行:一是对动物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所以及运输环节病死畜禽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建立病死动物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二是对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的使用、饲养管理等环节要严格执行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未能严格执行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的,要监管并予以督促改进。三是对于畜产品加工、运输等是否按卫生安全规范执行要进行严格监控,未能按卫生安全规范严格执行的要督促改进。
4完善检测体系,充实检测力量,完善仪器设备和检查手段,提高检测能力
要加大对兽药、饲料市场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测,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而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检测体系,充实检测力量,对于检测体系是否完善要通过畜产品是否安全来进行最终检验。二是完善仪器设备和检查手段,通过相关设备以及检查手段的完善,来最终提高检测能力。
5建立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对于畜产品准入制度要予以足够重视。对于检疫合格的畜产品要加施合格标志,把无证以及未经检疫的畜产品要拒之于市场之外,使经营者严格按照市场要求的标准从事畜产品生产和经营,才能最终保证畜产品的安全。
6加强执法力度和宣传培训
【论文摘要】:文章从乡村旅游者的角度出发,分析游客对乡村旅游地饮食产品感知质量的影响因素,为进一步提高游客对乡村旅游地饮食产品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供依据,增加乡村旅游地的回头客,并更好地促进乡村旅游地饮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游客的饮食主要是由当地的特色风味和普通便餐组成,当地的民间小吃也是游客感知的重要内容。饮食产品由饮食品、服务、环境综合体现。乡村旅游地的饮食产品更多融入了乡村饮食文化和体验的因素。因此游客对乡村旅游饮食产品的感知是一种体验感知。
一、游客对乡村饮食产品感知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乡村饮食产品的技术质量、服务质量与文化内涵
乡村饮食产品在提供给游客时从菜肴的质量、口味、生产、文化品位、服务等一系列程序中影响着游客在消费过程中对产品的感知效果。其中渗透着技术质量与服务质量。游客来品尝乡村饮食除了解决饥饿的需求外还有一部分是体验以往知识积累中所了解到的目的地饮食产品及其文化内涵。
技术质量体现在原料、调味、口感等方面,对饮食产品色、香、味、形、器的感知影响着游客在消费饮食产品过程中的心理感知。另外,文化的熏陶影响着游客对饮食产品的文化性感知,产品中有关的文化背景、历史渊源、民间传说、神话故事、风土人情等都是很有吸引力的乡村文化现象。如果感知大于预期期望,游客就会获得高的满意度,反之,满意度会降低。
产品的质量除了通过有形的技术质量来呈现外,还通过服务人员的服务方式呈现。服务人员的言行、对客态度等都可以组成产品的服务质量。服务中无形因素不仅可以影响游客感知质量,还可以使环境、设备、饮食产品、员工、旅游地形象等有形的东西产生膨胀,为乡村旅游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游客的个体差异
游客的感知质量源于游客个体的评价,不同个体的游客在消费时存在个体的差异。对同一件饮食产品,游客的购买心理和需求可能不同。这是因为游客的职业、所处的地理位置、收入水平、年龄、性别、个性、教育程度对产品的认知度等因素的差异而对产品及服务有不同的要求,同一产品和服务在不同游客眼中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一些旅行的商人对携带方便的各种大众化小吃比较忠爱,小吃的味道、技法与品种、方便快捷性,产品价格成为影响他们感知质量的主要因素,满足生理的需要占据第一位,对于就餐环境、服务质量等外部因素就不显得那么重要了。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工薪阶层人士一般具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他们对饮食的需求不单单停留在吃上,饮食的安全卫生、绿色环保、质朴自然、原汁原味、舒适的就餐环境、热情周到的服务、体味特色的乡村饮食文化等因素将影响他们的感知质量。
(三)游客的预期期望
游客的预期期望是指包括游客从主要媒体、广告、促销人员和其他游客的口碑获得旅游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和经历。预期质量受到诸如游客需求、他人口碑、成本价格及其企业形象、预期的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这种期望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当消费时感知质量高于这种预期,饮食产品就会在游客心中留下较高的满意度,当感知质量低于预期,产品对游客的满意度就会降低,进而对游客的重复购买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产品的口碑宣传。
(四)游客的满意度
游客满意度影响感知质量主要体现在消费后的感知质量上。首先是文化差距,服务员工可能没有完全理解不同文化的游客对服务的要求,出现了交流问题,或者是不同文化的游客没有正确的参与服务过程等等,造成服务感知质量下降。其次是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乡村旅游地的发展的水平,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服务提供能力也有所差异,使游客在日常生活中对服务产生了不同的预期,从而影响到最后的感知质量。
二、如何增强游客感知质量,提高游客对饮食产品的忠诚度
(一)提高饮食产品销售的过程质量
游客在消费产品中,更多经历的是一种体验,除了产品本身特性满足其需求外,还体会到服务的细节,"细节决定成败",一线服务人员除了充分了解产品的相关知识外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素质,满足游客日益增加的个性化需求。每一个乡村旅游经营商都是对客服务的员工,经营者应加强自己服务意识的培养,了解更多服务的技能,政府相关部门应请专家学者对乡村旅游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使其在服务过程中提高服务的过程质量,给游客带来更加完美的体验和经历。
(二)通过管理游客期望提高游客的感知质量
游客过高的服务期望会抵消其体验的感受而降低感知质量,游客对饮食产品的期望是旅游地宣传、以往体验、口碑沟通、游客需求与游客价值的函数,对饮食产品宣传过度带来的质量管理风险是营销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游客"以往的体验"和"口碑沟通"两个变量都是建立在"曾经感受"上,游客希望即将体验到的质量至少不能低于自己或别人"曾经感受"到的质量,这就要求产品提供者坚持不懈地保持和改善服务质量。根据饮食产品的市场定位,制定切合游客水平的期望标准,同时也应当看到游客的期望是动态变化的,今天的理想期望的服务水平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可能会转化为游客最低可接受的适当期望。所以,经营者不仅应思考如何去超越游客期望,而且还应懂得如何去平衡游客的过高期望。
(三)进行完备的市场研究,探究游客个体心理因素,开发特色饮食产品
确认游客真正想要什么,将自己的产品特色和工作方式与特定游客群进行匹配,同时,保证服务概念和产品设计能代表当前的市场定位和发展趋势。对于同一件餐饮产品,一个饥肠辘辘的游客,其核心产品是消除饥饿,最重要的质量维度是吃饱吃好,这属于服务质量中的技术质量,此外,功能质量中的反应度也比较重要;如果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宴请他人,则游客追求的核心产品可能是展示其慷慨大方的个人形象,有形性就成为游客最关注的维度,他们通过餐馆的装演、档次、服务人员的形象、饭菜的色、形等外在实体来形成对服务质量的初步判断,并通过就餐过程中的同情心、反应度、保证性等维度来进一步修正或增强对服务质量的判断,至于客人是否吃得饱,则退居次要目标,甚至根本不重要。
(四)客观承诺产品质量
实际交付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游客的期望,就会引起游客的不满,从而影响旅游地的市场形象,甚至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对于服务承诺要重视以下两方面的管理:(1)经营者应通过市场调查弄清游客对饮食服务的各种服务质量属性的看法,在促销宣传时强调游客最为关注的那些属性,使游客能正确判断和认识饮食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水平,使其游客期望值保持在合理水平。(2)做好有形证据与价格等隐含性承诺的管理。应当力求做到有形证据和价格水平与实际提供的服务水平相符,使之能准确地向游客暗示产品的质量水平。
(五)深入挖掘乡村饮食文化资源
旅游餐饮深度开发要保持"自然本味"的特色,以本地饮食文化资源为核心,在强化经营特色和差异性之时,突出乡村食品的天然、纯朴、绿色,以及清新的乡村环境氛围,以乡村文化的自然、闲情和野趣为特色,努力展现乡村旅游的魅力。在对乡村旅游饮食文化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时,食品制作加工工艺、食品包装要有独特乡土气息,以吸引游客有领略"异味"的冲动。如乡村菜点的招牌菜,原料必须是地方特产,制作方法必须是地方传统工艺,还要使用地方特色的"土"器皿。食品经营地要创造浓郁的田园环境,乡村旅游的游客就是要这种体验。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10-01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概述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具有那些法律特征呢?:第一、产品侵权责任发生在流通领域,这是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前提;第二、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这一点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性质非常重要;第三、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害;第四、产品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了不同的规定,除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外,生产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
竞合的处理方式。责任竞合是一个法律上无可争议的事实,不管对竞合的性质如何认定,终究要对竞合问题做出规定,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还是折衷。各国对竞合规定不同,但权利人只能享有一种请求权,这一点各国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示了我国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但在处理时,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因为,按照这样一种处理方式,无论从诉讼上还是从实体上,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都要大于依违约进行处理。这一点在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上尤其重要。
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处理机制
对于责任竞合的损害的正确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利益实现,分述如下:
(一)对于人身伤害的认定,皆属侵权责任,依侵权处理
对于第三人的人身伤害通过侵权处理是其唯一途径,因为该受害人与产品质量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对于造成本人的人身伤害由于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则有一个责任竞合的问题。应当说,在产品质量致本人的人身伤害当中存在违约,因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依合同法而产生瑕疵担保责任而致人伤害。借助侵权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将更有利于保障债受害人的利益。
(二)对于产品质量损害中的精神损害只能依侵权进行救济,不存在与违约的竞合的问题
因为,在违约责任中若对精神损害提供救济违背了“可预见性”规则。“如果确立了精神损害的违约救济,将会是当事人在订约时形成极大的风险,从而极不利于保护交易。”因此合同法不应对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三)对于致害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要依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分
在处理上法律不应做限制,受害人有自己选择的自由,既可以依侵权救济,也可以违约救济,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利益衡量。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何种方式能实现更大的利益则是不确定的。主要有如下衡量标准:1、诉讼管辖权上的考虑,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不同会在程序上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竞合之下的选择便意味着对管辖权的选择。2.赔偿范围上的权衡,合同的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致害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可见,受害人选择的结果将决定着其利益的实现。而对于产品质量本身的损害一般认为是违约责任,依违约处理。
(四)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从其性质上来讲,属于经济责任中的其他责任部分,而非民事责任
因为,在民事责任中,讲求的是对损失的赔偿,即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来满足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与造成的损失相差不会太大,而惩罚性赔偿则以数倍的量超过了损失,民法是望尘莫及的。因此,惩罚性赔偿应纳入到经济法律责任的其他部分,例如行政责任当中。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因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诉讼按以下方式进行:
对于产品致害造成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害与人身伤害依侵权来作为救济途径,第三人可以在一个诉中一并解决。
对于产品致害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损害依侵权或违约进行诉讼皆可,对于人身伤害依侵权进行,对于产品本身的损害依违约进行。这三者若在一个损害当中都存在的话,应当作为一个诉进行处理,这有利于诉讼的经济和全面的审理案件。而且也不违诉讼法,因为损害是由一个原因引起,当事人的争议只有一个,即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只是这几个赔偿运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罢了。
参考文献:
[1]钟华.试论产品及其缺陷[DB],中国民商法律网.
[关键词] 基层 水产品养殖 质量安全管理 问题 探讨
[中图分类号] S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283-01
目前,安徽省阜南县水产管理局提高了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且积极地探索了相关的管理方法,实际效果显著。以下将重点阐述安徽省阜南县在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以供参考。
1 现阶段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问题
水产品与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对温饱问题解决并完善生活水平的过程十分漫长。在此期间,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工作也不断强化与改进,因而,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呈现出整体稳定的状态。其中,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意识也不断强化,养殖者也形成了守法的意识。然而,从全局角度出发,水产品养殖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尚未完善,而比较明显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者思想意识转变困难。受国情因素的影响,农副产品的生产一味追求高产量,因而对于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并未给予相应的重视。而且,农村在联产到户以后,生产者的作业也更加随意,思想不到位,要想在短时间内改变生产方式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思想行动的改变同样很难[1]。
第二,生产者文化水平不一,无法与新要求吻合。由于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十分复杂且具有系统性特点,所以,生产者必须要具备一定文化水平。但是,在农村地区,劳动者文化水平并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第三,水域生产资料分布广泛,增加了质量管理的难度。现阶段,很多养殖水域都是生产者个人经营,所以,在地地域方面相对分散,在开展质量管理的时候,实际的工作量很大。
第四,监管力度不到位。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把生产质量监管的责任赋予农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但是,这种类型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并不多,所以,执法监管的途径与方式也十分落后。
2 安徽省阜南县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效果与措施阐释
安徽省阜南县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近几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过程中,取得了理想的发展成绩。其中,已经构建了大量的规模养殖基地,而农业部门的健康养殖示范场已经成立两家,渔业经济合作组织也随之设立。而安徽省阜南县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之所以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主要是采取了以下措施:
2.1 积极宣传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安徽省阜南县在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其重要作用予以大力宣传,以保证养殖者与为农服务者自身意识增强。其中,应当将重点放在乡镇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人员方面,对水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条例以及规定进行全面学习,以保证为农服务者意识增强,了解管理服务工作中质量安全管理的作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另外,应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培训,通过宣传资料的形式向养殖者宣传,使其能够正确认知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作用,对后期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以确定考核目标
需要把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工作实践当中,积极设立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的试点,不断总结并归纳经验。随后,在阜南县农技服务中心考核内容中融入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内容,不断加大考核的力度,基于此,还应当将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指标当中,确保服务者能够明确工作核心以及所需采取的方法。
2.3 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
安徽省阜南县政府已经把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纳入渔业奖励政策内容中,并且明确指出,渔业奖励的重点就是要根据具体规定来完成养殖质量管理工作的目标。另外,效益与投入同样是考核的重点,进一步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2.4 养殖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加大
安徽省阜南县渔政大队,在明确工作职责与具体要求以后,针对水产品养殖质量展开了执法检查工作,使得养殖人员更深入地理解相关内容并主动遵从。在这种情况下,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工作也逐渐成为养殖者所需要始终遵循的法律法规。
2.5 积极鼓励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养殖基地
安徽省阜南县管辖内的水产企业与合作社为了获得可观的社会效益,不断强化自身知名度,那么品牌意识的树立十分关键。在这一方面,当地政府给予了优惠政策,并且鼓励企业积极建设健康的养殖基地,适时申报无公害产品,进一步促进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2]。
3 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安徽省阜南县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分析,以下将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与意见,以期有所帮助。
3.1 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络
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关键,因而,在县级需要构建专业水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同时为其配备相应的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注重渔业村以及渔业生产企业等水产品质量安全协管人员的配备合理性。其中,可以以县级为单位,积极设立农业分管领导,而监管领导小组的组成包括水产技术人员、乡镇监管工作人员以及渔政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要积极明确监管工作的职责,将总任务细化,构建覆盖基层的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3.2 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可以追溯
因为水产养殖的面积十分分散,在管理形式方面也很多,所以,要想确保养殖者能够自觉地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开展工作,就一定要积极贯彻并落实市场准入机制,这同样也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水产品只有在市场中才能够实现自身价值,因而,必须要针对重点水产批发市场准入机制予以全面改进与完善,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立法模式的选择根源于 社会 实际生活。欧盟与我国产品责任法立法模式存在不同特点,其中既有 历史 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模式应随着实际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最大可能地实现 法律 的价值目标。
立法模式通常是指对于某一特定法律问题,一国选择在哪些法律中、以怎样的结构来对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对于同一法律问题,可以采取单独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也可以在其他部门法中用相关条文加以体现;在层次上,法律规范的形式既可以以法律为主,也可以主要体现为法规或规章。如果采取专门立法,专门法内部的结构分布更是多样,依照各类别法律的体例和实际需要,立法者有较大的空间加以规划和设计,其构架对于该立法是否能有效达成立法目的至关重要,成为衡量立法质量的一个关键指标。
一、欧盟及主要成员国与
2、这与我国的立法背景和特殊国情是分不开的
产品责任立法与 社会 的生产、交换方式和 经济 发展水平及人们的思想意识有直接关系。我国 市场 经济发展迅速,自身经历的时间很短,产品责任 法律 制度的形成没有经历西方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随新问题的涌现在判例中确立的过程;同时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使得立法不能仅靠损害赔偿去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关键字: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户;农业企业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从农田到餐桌农产品供应链各节点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大多来自于食品供应链的前端--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环节(钟真,孔祥智,2012)。由于农产品安全生产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钱原铬,赵春江,2011),没有供应链前端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无从谈起。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从生产者源头进行控制,一旦生产环节出现了农药残留超标等安全问题,就会一直延续到餐桌,进而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周峰,徐翔,2007)。基于此,本文通过对2000-2013年国内相关文献的研究,试图从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和农业企业)角度,归纳和梳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产生因素,以期探寻未来相关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文献搜集结果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笔者以相似概念“食品安全”替代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搜索(钱永忠,王芳进,2005),以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为入口,检索了“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发现以“食品安全”为“主题”,从1915年到2013年间的文献共有84580篇。根据这几个数据库的“主题”搜索结果,对200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文献数量进行了统计,结果如图1.1所示:
图1.1 CNKI数据库中以“食品安全”为“主题”的文献统计
资料来源:中国知网
可以看到,在2007年之后文献数量有一个较大幅的增长,数据上从2000年到2007年平均6262篇上涨到2008年的12417篇,这也与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引起的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有关。2008年之后则较为平稳的增长,数量上并没有大幅度的波动。
由于本文旨在探讨供应链生产者(农户、农业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责任,在文献检索上以“2012-2013南大核心期刊目录”(经济学和管理学类)为参考标准,同时以“农户”、“农业企业”分别为“主题”、“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多来自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农业经济问题、管理世界等国内核心期刊。
检索后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关于农户以及农业企业生产的研究数量比较多,如图1.2所示:以“主题”为“农户”的搜索为例,可以发现关于该类问题的文献呈现出连年递增的情况。2008年为2063篇,2009年为2257篇,2010年为2367篇,2011年为2063篇,2012年为2936篇,2013年为2865篇,但是2000年到2007年8年间平均文献数量也仅仅为585篇,也可以看出关于食品安全的话题在这个阶段仍然没有引起普遍的聚焦;同样,关注农业企业的研究,文献数量从2008年到2012年呈现连年上涨的趋势。与之相比,关键词检索的数量少于主题的检索,但是在基数上也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纵观当前国内对于农产品生产者的研究多集中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上,本文也从这两者出发,探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影响因素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于农户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文献主要集中在研究农户自身的缺陷,包括粗放型生产,规模不经济,以及缺乏统一有效管理等(尚超,2011)。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农户数量过多导致难以控制、质量标准体系存在缺陷有关,但是农户的质量安全认知程度低、技术文化水平不高则往往是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直接原因。具体而言专业化生产程度不足,缺乏有效的规模以及缺乏补贴和培训是导致农户安全行为得不到保证的原因。
(一)农业专业化生产
我国当前的农户生产主要集中于粗放型生产(谭天明,2011),规模不经济,生产行为较为落后。因此,有必要通过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创新,来提高农业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罗元青,王家能,2008)。由于传统农村集体组织在动员、形成专业化生产方面有积极的作用(高春凤,朱启臻,2007),但在专业化生产条件下,传统集体组织很难适应市场要求,这是专业化生产条件下的农民比非专业化条件下农民合作意愿强烈的原因所在。因此,为了提高农民的专业生产能力,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中,政府应该探索,创新多种组织形式,如合作经济(中介组织)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主导性产业带动型等(罗元青,王家能,2008)。由于经济学的分工理论只注意了分工和专业化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但是却忽略了专业化生产由于资产专用性的增强而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罗必良,刘成香,2008)。因此,进行农业专业化生产也应该选择纵向一体化的经营形式以减少专业化生产要求的高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交易费用,允许和鼓励农户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从而使得分散农户更能获取有用的信息从而节约信息费用,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二)农业生产规模
不同种植规模农户是否存在效率差异,曾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生产规模的差异所造成的效率的差别也会对农户的农产品安全生产行为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传统经济理论认为,以小农生产为基础的小规模农业经济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对立的非效率经济。一种有影响的观点从强调农民收益和发展现代农业角度,主张应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实行农地规模经营(任荣华,2007)。但是这种单纯扩大规模的做法并不实际,其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农户是否存在规模经济问题,没有关注农户经营是否存在适度规模问题(刘凤芹,2003)。对于适度规模的控制也不仅仅是缩减农户的生产规模,陈洁和苏永玲(2008)通过对“禁牧”这一缩减农业生产规模的行为进行研究后发现农户的总收入经历了由降到升的过程,而且禁牧舍饲对农户种植、养殖产生了影响;同时,项目区内农户的生产成本逐年增加,纯收入有所下降(李新,2006)。成本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农户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使用不合格的原料进行农产品的初生产,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也不利。
(三)其他因素
农业补贴会对农户的安全生产行为产生影响。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粮食直接补贴的同时,在粮食主产省区大力实施良种补贴项目。良种补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了政府农业补贴效率(王秀东,王永春,2007),对农户的安全生产有着积极的影响;此外,道德风险也会对农户的生产行为产生影响,有机食品生产农户道德风险发生的比例高达9.03%(张利国,2008),有必要加强监督管理,进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同时,生产的模式,如农户与企业的合同也会作用于农户的生产行为。公司也可以通过与合作社签订订单,利用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自我约束,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订单的履行(郭红东,蒋文华,2007)。
关于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除了农户之外,生产环节中另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是农业企业。虽然当前国内农户粗放型生产以及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指导直接导致农产品安全问题(谭天明,2011),但是在“公司+农户”链条中,农业企业充当的角色也不容忽视。以广东省为例,2011年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2403家,带动农户达403万户,实现农业总产值1640.4亿元,占全省实现农业总产值2042.2亿元的80.3%。农业企业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对农户起到重要的影响,如果企业没能履行好带动农户的责任以及执行自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难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此基础上,农业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忽视社会责任也导致了自身以及连接农户的农产品安全问题。农业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生产的农产品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姜海洋,2011),并受多种因素影响(汪凤桂,欧晓明,2013),但是众多农业企业的表现确差强人意。具体来说,生产商没有履行好自身的社会责任受到自身和外部的约束:
(一)自身因素
农业企业没有履行好自身社会责任应该归咎于自身的运营模式,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责任意识薄弱、信息披露不足。首先,有学者认为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与生产商自身营销渠道模式相关(王晓凤,张文胜,2012)。以乳制品为例,我国乳制品销售渠道分为完全纵向一体化模式和契约一体化模式。由于乳品的两种营销模式都难以真正掌握和覆盖广大农村地区,这使得小企业和小生产作坊占据着农村市场。相对大型企业拥有较完善的监测系统,小生产作坊和小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容易出现质量问题。
其次,对农业企业而言,维持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兼具长期的有利性和短期的不利性。长期来看,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有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信誉,有助于建立消费者信任,而且通过加大对原材料的控制和质量控制技术的投入对提高企业收益有显著影响(郭宇,庞文添等,2013)。而短期来看,这种责任往往会与企业的盈利发生直接冲突。出于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短期内可能不用履行自身提供质量安全产品的责任(赵翠萍,2012)。这也是导致农业企业可能没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自身因素。
最后,农业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不足也是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这里的信息包括了产品安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古川和安玉发(2012)认为农产品生产商要获得消费者信任并实现与低质量生产商完全分离,必须披露更多的质量安全信息,同时高质量生产商披露信息对其更加有利。而在社会责任信息方面,由于人们在选择产品时需要了解农业企业是否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而农业企业自身很少或者没有进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朱晋伟,李冰欣,2012),这也造成了消费者误买等现象的出现,从而导致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外部因素
除了农业企业自身存在的因素使其没有履行好社会责任之外,外界也难以提供有效的监督和管制。具体体现在社会评判机制、市场引导机制、政府干预机制和公众治理机制的不得当(贺立龙,朱方明,2012)。这也关乎生产要素或权利的归属界定不清,资源配置方式不合理,生产要素或权利得不到最优化的动态调整,以及激励与惩戒失衡。
是否应该建立积极干预企业市场行为的外部机构规制,长期以来,对这一议题都存在着争论。虽然传统规制理论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措施、立法以及行政控制,较好地解决企业没有履行社会责任的市场失灵问题,但是外部监督并不是每时每刻都是行之有效的。
目前,学术界研究外部因素对于企业监督的主要关注点是外部监督机构与企业市场行为方面,诸如妨碍市场效率的垄断、合谋、信息壁垒等行为的规制,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规制并没有太多的研究(李志强,郑琴琴,2012)。但是,有少数学者认为外部监督并不能使得企业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孙习明等(2012)在基于“中国到澳大利亚”供应链的研究上,发现国家的管制能够比厂商自身提供更大的约束作用,但是从近几年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上看,国家的管制却不尽人意。从企业集群作为研究对象看,更需要充分考虑组织和群体所在的外界环境,特别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交易网络以及企业家与企业家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董进才,黄玮,2012)。周英豪(2009)认为我国对农产品,诸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侧重于生产后的控制,很少注意到生产中预防控制的重要性,体现在畜产品标准体系方面就是关于产品质量、检测方法的标准很多,而关于加工技术规程、卫生规范以及生产中认证的标准很不够。外部约束的不足同时体现在惩戒、打击力度不够严上。陶菁和顾庆良(2009)提出企业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其社会责任的形成并不是自发生成的。不能指望自发演进过程提供解决社会群体面临的所有协调以及冲突问题的方案,实际上它也没有提供什么方案。要确保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内在规则得到遵守,就需要外在的强制制度予以激发,政府作为供给外在制度的组织,具有其先天的优势。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加大监管、增强外部约束,完善监测标准也是激励生产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文晓巍,刘妙玲,2012)。
研究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文献研究为我们更加系统的理解如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综述,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了当前农产品质量存在的原因,并得出了以下结论:
1.多数学者认为,农户没有履行自身责任体现在为了追求利益而没有注重原材料的质量,但是对于我国来说,这与农业专业化生产水平低,规模不大,监管不足等原因有关;
2.对于企业来说,为了减少成本而生产质量不达标产品,最终可能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使不合格农产品充斥市场的情况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危害。这存在着自身与外部原因:自身原因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责任意识薄弱、信息披露不足;外部因素主要是监管不力等问题。
(二)未来展望
尽管学术界已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后来研究人员的关注和思考:
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过多地集中在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监管上,对消费者的安全认知,购买意愿和行为因素等研究较少,深度不足。而且对于消费者认知的研究多集中在超市,代表性有限。因此,未来的研究也应该多涉及代表性更大的农贸市场等。
2.从利益相关者出发,对于建立整个供应链的风险防范机制的研究却比较少,呈现出“个别防范措施较多,整体预警研究较少”的问题,这也难以串联供应链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一旦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对于之后利益相关者的安全也带来相应的挑战。后续的研究中,如何重新认识这些主体的本质及其在农产品安全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将是一个必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