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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税收信息化应用存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数据采集、传递、存储有待完善,信息不能共享,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提出当前在信息化应用的理念,拓展数据采集领域,提高数据准确度,改进数据存储手段,整合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推行信息人才战略和业务流程重组等建议。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zation of tax collec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oblem, main show is on tax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exists the misconceptions, data collection, transfer, storage to be perfect, do not share information, personnel quality to be raised, etc. Curr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 the idea, the expansion of field data acquisition, improve the data accuracy, improve data storage method, the integration of tax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the realization information sharing, promote the information talent strategy and 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 and so on.
经过十多年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上已达到一定水平,但距离税收业务高度信息化处理的最终目标还相距甚远,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内部还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税源信息库,以加强税源监控;外部还不能与工商、银行、质监、审计、国税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社会性的全方位、高效率的税收征管。
1 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税务人员信息化意识和理念还很淡薄,片面地认识和理解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内涵。部分税务人员把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仅仅理解为外在的机构和人员的重新组合,也有税务人员把税收信息化建设当成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来看待,技术开发和业务需求之间存在被割裂的现象。
1.2基础数据采集不全面
在征管和报税软件中,目前普遍重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专用发票等涉税数据的收集,而对于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等大量相关数据基本没有或无法采集。因此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1.3数据传递、存储技术不完善
(1)数据传递不及时。
地、市局为单位的数据库集中还没有实现,绝大多数地区是以县局或以基层局为单位建立数据库,大量而分散的小数据库需要通过网络并经过数据库复制技术,才能将基层的征管数据逐级传到市地局,不仅时效性、可靠性差,而且不够准确。
(2)一方面由于各级在思想上对数据安全重视不够,另一方面受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系统内技术力量、管理体制、资金等条件的制约,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管理体系。其三,税务系统目前尚未建立灾难备份中心,一旦遇到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大量数据将彻底消失。
1.4信息不能共享
目前,地税、工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尚不具备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间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条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整个征管信息化系统多个应用软件在不同领域自成一体,形成了“信息割据”的局面。目前大量的日管信息无法实现跨区域交流共享。
2 促进税收征管中的信息化应用的建议
2.1树立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新理念
税务机关应该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一体化”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将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一体化管理。税务人员必须树立起信息化管理的新理念,消除在纸介质条件下去理解信息化的思想障碍,全面树立信息化税收征管理念。
2.2 拓展数据采集领域,提高数据准确度
首先要全面采集,税收征管相关业务数据的采集中,不能仅仅采集与税收征管直接相关的数据,还要采集与税源监控与纳税评估相关的数据,包括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动用、商业往来、财务报表及金融信用等。其次要严把质量关,要把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性作为一项硬指标,在引导税务工作人员及干部充分认识数据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二级、三级审核和考核机制,进行严密考核,保证税收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质量。
2.3改进数据存储手段
(1)搭建高质量数据平台,深化数据利用。
一方面要研究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一线操作人员及各级数据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减少或者杜绝垃圾数据产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在区市一级税务机关内部设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数据规划,监督数据的采集、加工的全过程,做好系统运行后数据使用价值的研究,深度开展数据分析,使用系统数据能够得以充分利用。
(2)尽快落实网络、数据安全措施。
在落实防火、防盗、防雷电等相关初级保护措施的同时,要通过建立各级技术层次的安全体系,利用网络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机制设置,拒绝非法用户进入系统和合法用户越权操作,避免系统遭到破坏,防止系统数据被窃取和篡改;采用具有容错功能的服务器和具有双机热备份技术的硬件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并有适当的应急措施;健全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采取身份认证、密码签名、访问控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加强内部网络和数据库安全管理。
2.4整合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1) 实现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走一体化道路,实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建立起一个包含网络、硬件、数据标准以及软件一体化的建设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应该尽快实现不同主体硬、软件的兼容性,提高信息系统应用的集成度,减少以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资源共享。
(2) 实现与其他公共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采用“逐级推进”的方式来完善我国信息交换的保障体系。一是以登记信息交换为基础,构建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重点是做好国地税之间、税务与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交换。二是以纳税人银行资金信息共享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储户实名制,使税务部门能抽取出所有银行的数据,利用金融部门的优势,发挥其对税源监控的协作能力。三是以代码的唯一性为最终目标,实行公民和企业代码统一制和代码终身制,从根源上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监管成本。
2.5推进业务流程重组
在规范业务流程的基础上,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等到相关制度。其次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严格税务登记、强化户籍管理,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户籍档案。再次要统一内外部信息的业务标准和数据标准,规范征管流程中的信息载体――表单证书,将内部使用的表单证书简化或者逐步取消。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二是主动对砂石料业户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文明高效、优质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牢牢把握砂石料行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5年“8.14”我县境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全县大部分省级公路、乡镇公路被洪水冲毁,几十座桥梁被冲断,农户房屋倒塌。灾后重建、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对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县水利电力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县5大流域中的7个河段砂石料开采权实行了公开拍卖。使砂石料经营市场化。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近20家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无纸化”和“无址化”是电子商务的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也正因这两个特征的存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无址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者具有多国性和流动性,不受时空和地域限制。“无纸化”和“无址化”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无纸化使贸易流动化、国际化,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交易模式;二是电子商务上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难以统计;三是“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纳税主体的认定发生困难;四是“无纸化”使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别;五是“无址化”交易利用因特网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使商品的中介作用削弱和取消;六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地点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使印花税的征收受到影响;七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财务信息无纸化,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登陆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给税务稽查带来困难;八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和“无址化”可成为新的避税方式。
二、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因此,发达国家均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电子商务不征税政策。二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大量流转税收流失,影响到本国的税收收入,因此这些国家积极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
美国是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美国政府一直提出对电子商务不征税。欧盟规定,其成员国的公司必须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来自欧盟之外的企业却不用缴纳增值税,使得欧盟国家的企业在电子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欧盟提出拟对欧盟以外的企业向欧盟国家的消费者提供电子化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一方案的提出,受到了欧盟15个国家的欢迎,但立即遭到美国的反对,美国政府和企业界指责欧盟破坏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有关规定,是无理地将税收强加于人,是对欧盟国家的保护,必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根本分歧可见一斑,并且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
三、我国对电子商务应采取的税收措施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税收征管模式,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数额相对于传统交易的数额比重还很低,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不会给我国财政收入带来较大提高,但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这样既可从户籍管理的出发点确保税收监管初步到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关键词:非税收入,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监督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是治理和优化经济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础,是依法理财、强化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需要。自从2001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以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步入正轨提供了走向规范的新起点。但是由于部门、单位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方面对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认识还不统一,再加上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规模大、结构不合理
建国以来,我国非税收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有少到多的过程。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非税收入规模较小。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的过程中,我国非税收入规模迅速膨胀,成为仅次于税收收入的财力资源。
根据下页表1所提供的资料。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0532亿元,26年中增长了10.95倍。由于缺乏完整的统计资料,此处的非税收入规模是采用《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预算内财政收入、预算外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数据来估算的(非税收入=预算内财政收入+预算外财政收入-税收收入)。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大量的制度外收入及政府出卖土地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还没有统计进来,表中数字没有全面反映我国非税收入的现状。即使如此,我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0年为66.7%,1991年达到53.2%,目前也达到30%左右。
我国非税收入规模膨胀问题,突出表现在地方层次,2004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30%。其中,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为1627亿元,相当于本级财政的11.2%,地方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为8896亿元,相当于本级财政收入的74.8%,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显得比重过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资料来看出,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非税收入占政府经常性收入的比重为6.23%,英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占政府经常性收入的比重为4.9%。2002年,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非税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1.4%。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2000—2001财政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占州政府总收入的20%。
非税收入规模的膨胀,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加重了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滋生腐败等消极现象。同时,大量非税收入集中在地方,影响中央可支配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导致地方大量非生产性建设和重复建设。
(二)非税收入取得方面存在的问题
1.立项规定不合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标准管理以物价部门为主;涉及企业、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性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一些文件中,还给地方政府出台审批附加费、建设费的职能。这种相互交叉、多头管理的运行机制,带来以下问题:一是把收费项目管理与标准管理分开,收费管理与政府性基金管理分开,人为地割裂了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二是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按同一原则进行管理,脱离客观实际;三是收费确定权由不同部门管理,导致收费项目政出多门,在中央得不到批准的项目由地方进行审批。从我国收费项目的数目看,虽然经过多年清理、减并、撤销,2000年全国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上升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项以上。
2.乱收费的问题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与个人、部门利益息息相关,再加上对违规问题处理不力,一些部门和单位为了保证既得利益,对国家已明确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仍采取变通方式继续征收,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3.票据种类多,监管不到位。目前收费票据种类多达160多种,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少数单位不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票据,存在混用、串开、外借票据的现象;甚至出现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的问题,有的使用自制票据,有的直接使用白条收费,将收费挂往来科目列收列支或转作单位收入。票据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环节,票据使用不规范已不能有效保障非税收入管理落实到实处和有力扼制乱收费现象的滋生蔓延。
4.非税收入管理没有覆盖到所有非税收入项目。目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应当管理的其他一些非税收收入,大多没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管理还存在着真空地带,主要集中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方面,如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在内的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以及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租、转让取得的收入、捐款收入等。
5.非税收入流失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国有资产收益流失严重,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上述国有资产流失都有很严重。根据有关资料,2003年,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应上缴财政的收益为1000亿元,但实际上缴的不到10亿元。我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占有大量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所带来的收入应为国家所有,但普遍存在谁占有谁使用的的问题。2004年,我国国有土地出让金达到7000亿元,国有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的收益每年也有上百亿元,这些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几乎都被部门所占有。(2)特许权收入流失严重。频道、航道等的特许经营权属于国家的公共产权,但我国并没有据此取得相应的公共产权收入;我国每年发行彩票400亿元左右,每年筹集收入140亿元左右,这类收入没有纳入预算管理,每年货币发行收入4000—6000亿元,但通过利润等形式上缴国库的每年仅有200亿元。
6.征收体制尚未理顺。目前非税收入的征收在一些部门还是条条管理,以地方为例,市县有关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后全部或部分上缴省,相关经费也由省直接下拨。这样就带来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与同级财政部门脱节。如交通部门的相当一部分收费是集中上缴到省里,如养路费、通行费等,相关的业务经费也由省直接拨付到各市县的交通部门,完全脱离了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管,不仅影响同级财政部门的决策,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二是对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如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由于人权、财权高度集中在省里,地方财政及其他监督部门无法对其资金收支情况(包括非税收入征收情况)进行监督,上级财政对此也鞭长莫及,实际形成管理上的盲区,给非税收入管理带来困难。
(三)非税收入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统筹不到位。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非税收入的“小头”实行了预算管理,“大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特别是上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仍然是谁使用、谁管理,财政对这些资金的审批流于形式,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的问题未真正解决,“收支脱钩”未真正落实。导致非税收入资金统筹不到位、分配秩序混乱。从非税收入分配的利益归属看,非税收入的实际支出掌握在部门和单位手中,很大程度上政府非税收入就等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支出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2.支出管理相对薄弱。由于对非税收入使用管理不到位,普遍存在非税收入使用不规范问题,滥支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用来建办公楼、宿舍;有的用来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贴、补助,有的甚至乱发奖金、物品,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由于在非税收入管理上存在重收入轻支出的倾向,对一些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情况,缺少有效的管理监督。
(四)非税收入监督方面存在的的问题
目前,非税收入的立项、征收、票据、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大多数沿用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办法,没有一套适应非税收入管理的完整、规范、统一、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支出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对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
针对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
(一)分流归位,控制非税收入规模
从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情况看,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体,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补充,针对我国目前非税收入规模过大的现状,建议对其实行分流归位,理顺分配关系,减轻社会不合理负担,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这就需要对现有非税收入项目实行“清、转、改、留、拓”。(1)所谓清,就是对政府履行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费和各种制度外收费予以取消。前者予以取消的原因是对某项工作进行管理是政府份内的事,社会成员已经:缴了税,作为交换,政府部门应该提供相应的管理。后者予以取消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其本来就不应该存在。(2)所谓转,就是将现有收费中一些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收费(如培训费、高速公路收费等)转为经营性收费,由市场定价并照章纳税。(3)所谓改,就是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中,凭借政府权力、行政管理职能收取的与税收性质相同的,实行费改税。(4)所谓留,就是对确有存在必要的,继续予以保留并加以规范。(5)所谓拓,就是将应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而没有纳入的,逐步纳入财政管理范围。
(二)非税收入取得方面
1.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非税收入的政策性强,要在严格确定非税收入项目原则、条件的基础上,对非税收收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审查,建立项目库。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坚决取消,切实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对应该纳入而没有纳入的非税收入管理的项目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对所有合法合规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部门、单位、管理方式、资金性质和收入项目进行归类合并,统一编码,建立全国非税收入项目库,通过报纸、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标准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标准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标准确定过程中的公共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制定科学标准中的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够在决策过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表达和尊重。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标准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改变现行的收入标准由物价部门为主财政部门为辅的管理办法。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一样,具有政策性和目的性强的特点,应实行由财政部门提出,报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审查批准的管理体制,从而理顺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健全财政职能。三是标准确定后,要通过相应的手段保证执收单位按标准收取,严防执收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加强票据管理。票据是监管非税收入来源的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是治理乱收费和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关键环节,为此必须构建规范的票据管理体系。将票据管理权限集中在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由其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验、核销和稽查;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的现状,要对票据种类进行归并清理,设计统一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4.改革征收方式。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具有项目多、差异大、零星分散的特点,其征收方式也自然具有多样性。根据我国目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实际,除对已形成独立运行体系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和福利、体育彩票收入外,所有其他非税收入征收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征收方式。(1)对于那些征收程序明了、对缴款义务人约束性强且相对稳定的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款,由缴款义务人直接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收缴分离。具体办法是:先由单位微机开票,在开票时,通过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在微机中设立的收费项目库自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自动比对,凡是未纳入项目库的收费均为非法收入,执收单位无法通过微机开具收费发票,从而确保各执收单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然后,缴款义务人通过银行网点将应缴款项直接上缴财政;最后,缴款人根据银行缴款单办理相关的业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的征收方式。(2)对于零星分散、必须现场征收的收费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集中汇缴的征管方式,即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定期汇总后缴入财政。
5.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与税收减免一样,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是把非税收入征收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解决一些困难缴款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问题,也有利于社会公平,同时也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但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将批准权力集中在同级财政部门,坚决禁止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
(三)非税收入使用方面
1.明确非税收入使用方向。不同的政府非税收入形式有不同的取得依据,其主要理由是为了提供准公共产品、消除负的外部效应、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共资源及实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句话,政府非税收入的存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单位、个人的利益。这就要求非税收入的使用也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要为出发点,执收单位仅是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收费,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收单位没有任何权利为了单位、个人利益使用非税收入。
2.对非税收入实行彻底的部门预算。非税收入的具体使用,应当也必须通过部门预算进行安排使用,改变“谁收谁用,多收多用”的局面,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各级财政部门要彻底改变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收支挂钩有的管理模式,除少数非税收入项目需弥补征收成本外,非税收入原则上纳入预算,由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对非税收入的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正如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其支出也是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支出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于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购买性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非税收入监督方面。
一、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购房者后,据实开具发票,出具办理房权证的相关资料,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在交房后三个月内办理房权证,交纳契税。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建局对其进行差别化管理。对房权办证手续齐全、但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办理房权证的购房人按市场评估价征收契税。
二、保险业。凡在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在我市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营业务开展情况定时上报市金融证券办。凡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由市工商、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凡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人身、财产等保险业务从年5月1日起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凡私自办理的,市财政部门按保险金额的2倍扣减单位拨款,并禁止列支。
三、股权转让。凡涉及股权转让行为的,由市地税局与工商局签订股权转让税收委托代征协议,市工商局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地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核实认定应纳税额,市工商局负责代扣代缴,并及时向地税部门结报缴销税款。
四、娱乐业。对小旅馆、歌厅、游艺室、洗浴、网吧、茶楼等娱乐业税收,由市地税局与公安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地税局负责核定税额,公安局负责代征代缴,在每月15日前将委托代征业户的税款征收到位,并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向市地税局结报缴销税款。
五、汽车销售业。由市国税局对市内汽车销售行业确定税负监控标准,每月10日前与地税部门交换纳税人销售、纳税信息。对低于税负监控标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下达预警通告,并相应采取纳税评估和纳税稽查措施。
六、企业破产和企业退城进园。在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前,企业主管部门须提前通知市国税局、地税局参与,按照法定程序将能够清缴的税款依法清缴入库。存在欠税的退城进园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过程中,与市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结算时结清欠税后,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非税收入存在问题与原因
1、对非税收入管理与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单位甚至领导同志往往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没有足够的认识,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似乎非税收入不是正规的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割裂了管理与监督的必然联系。从财政部门来说,重分配轻监督、重收入轻支出,忽视了对整个非税收入资金流程过程的监督,从而使得我国对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体系的建设长期处于低水平,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要求。非税收入虽然在规模上难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但因其具有收益相关性和筹资灵活性等优势,同样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对税收收入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且占财政收入的一大部分。
2、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待规范。在我国,非税收入的征收是有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财政机关内部没有一个统一归口的部门专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而行政性收入项目的审批权又是在发改委(物价部门)。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以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同时,现行执收执罚行为主要存在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规使用票据以及随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等,导致多收乱收,加重了社会负担;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3、收支管理约束“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方式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管理效果不理想。
4、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范围不到位。一是非税收入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二是尚未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非税收入收支管理运行机制。
5、票据使用不规范,财务制度观念淡薄。从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来说,目前只有收费票据和结算票据两种,因票据种类单一,造成单位在开展某些经济业务活动时,不便操作,如行政单位开培训班收取培训费、工本费,开会收取会议费、资料费时,若开具收费票据则无此收费项目;
二、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的对策
1、更新非税收入思想,加大非税收入宣传力度。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尽快建立非税收入新理念,加强舆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宣传,把部门预算收入和支出表上的预算外资金项目调整为非税收入和支出项目。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由于非税收入的监管各部门组成的运行机制各有不同,因而各自相对独立地发挥着非税收入监管作用。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属性来看,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的监督部门主要有:立法机关、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司法监督等。
3、非税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进一步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收入专户,一个支出专户。收入专户除财政划解外,只能收,不能支;支出专户除财政核拨支出外,只能支,不能收。通过专户管理,可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主财政专户,直接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非税收入改革取消了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应缴非税收入直接缴入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并将以往“单位开票、单位收费”的征缴方式,改为实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征缴方式。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应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强化对截留、坐支收罚资金逃避财政专户和私设金库管理。
论文摘要: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关键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费标准
中图分类号:[TV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86-1
1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发展过程
水资源费征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1.1 我国从1988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到2002年对《中华人名共和国水法》进行了修订
1998年《水法》明确将征收水资源费纳入了法律的范畴,使得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全国普遍展开。1993年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推动了水资源费的征收。
1.2 从2002到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颁布(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水法》修订,明确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确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标准制定原则、计费原则、农业取水征收原则、缴纳、申请缓缴、解缴、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统一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办法。长清区水资源费的征收也随着文件的完善取得了质的变化,征收数额逐年提高。
1.3 从2006年到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成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更加依法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加强了水资源费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了水资源费更好地服务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促进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 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性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在《水法》《条例》都有指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由于省以下各个市区地域差距大,地下水量存在不同,部分市物价部门依照当地情况核发的水资源费标准与省级部门核发的标准无法统一,相应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征标准只参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标准。
2.2 某些规定不尽合理
《条例》《办法》规定,水资源费按月规划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部分地区的地下水资源丰富,取用简单,造成乱打井普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非常困难,频繁按月入企、入单位去征收管理也与优化环境不相符。
2.3 需要出台细节性规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文件中,明确指出,农村少量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有些郊区农村由于城市扩大,衍变成城中村,当地村委对公共供水管网置之不理,自行打井供水,村民长年饮水不缴费,采取封井、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方式,依据性和执行性欠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委婉协调处理。
2.4 有些地区水资源标准与情理不符
水资源费是准市场商品,其价格应该受使用者承受能力的制约,超过其承受能力,则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征收标准应低于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并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挂钩。部分县(市)、区财政收入差,人均生活水平较低,水资源丰富,但征收标准根据文件必须参照省级执行,企业负担过大,人民生活也受此影响,怨声艾艾,当地水行政部门征收困难加剧。
2.5 水资源费细化程度不够
由于百行百业,取用水方式相同,但用途不同。有些工业生产浪费水严重,有些林木繁育、农业生产浇灌等企业用水量较大,两类企业对涵养水源、绿化环境的损益性截然相反,但缴费标准一样。
3 建议与结语
1)省级部门推广水利信息远程采集方式应用于水资源费的征收,从而解决入户抄表,上门收费的老大难问题;水资源监测体系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现代化管理的必备物质条件,是实行行政管理手段和经济管理手段的保证。水资源即时调度、水资源变化状态监控和水市场交易量测都需要有监测体系实施检测。
2)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不明确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对于疑留的问题暂时给出可以操作的规定,使得水资源费征收真正全面开展起来。
3)加强水资源费标准、水资源价值等理论的研究,对法规中不合理、不协调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建立起完善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与技术支撑;把地表水、地下水的管理统一到整个社会资源体系中,统一到维持生态平衡中,统一到环境保护中,把供水、灌溉、抗旱、水土保持、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系。将乡村用水、城市用水、工业用水全面规划,合理调配,平衡供需,使水资源再生成为可能。
近年来,我区生猪屠宰税费流失严重,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市场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由屠宰厂(场)统一代征的方式已经不适应目前形势。在肉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下,雨润集团宿州福润公司、双汇食品公司、东升食品公司、志元食品公司、众品食品公司等一批外地企业纷纷进入我区肉食品市场,尤其是自2007年12月份以来,我区城乡贸易市场已经全面销售雨润牌冷热鲜猪肉,并在迅速扩张。我区食品系统三家公司中,**食品批发配送中心已经停产,***食品公司每天销售5头左右,**食品公司一部分销售雨润牌产品,自宰销售量也下降一半以上。二是本地食品企业帐务齐全、严格依法纳税,应缴尽缴,而外来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造成税赋不平等、毫无竞争力可言,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也直接影响了代征税费的效果。三是个体屠商受利益驱动、私屠滥宰,偷漏税费。
自八月一日起执行的新修改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定点屠宰的十六字方针也作了修订,不再强调“统一纳税”,从而从政策上得到许可。唯其如此,我们借鉴周边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为了一视同仁、公平税赋,所有税费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在零售摊位终端征收,具体方法可以根据摊位定额征收。
二、各乡镇定点屠宰场仍然坚持屠宰的可按原办法执行。
三、依据物价部门规定每头生猪税费总额不超过55元的规定,对税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税费征收过程中,市区可由区生猪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助各职能部门落实,各乡镇由当地生猪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助各职能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