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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项税 扣除项目 不予抵扣 增值税 计税原理
引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说,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
1.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 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李国淮 . 税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区别在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征税依据,而增值税以商品流转和劳务各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能够更好的消除重复征税、推动产业分工。但目前我国税法对银行业征税营业税而非增值税(2008-2013年,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由1065.89亿元增至2372.95亿元,年均增长21.8%),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导致抵扣链条断裂,形成重复征税。按现行营业税条例,银行业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5%)计算交纳营业税,这意味着银行购进货物(如机器设备、水电费)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不能抵扣,加重了本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由于交纳营业税,银行无法向接受其服务的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生产企业无法像接受运输服务那样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2)银行一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纳税核算,这意味着贷款利息到期无论是否收回,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额交纳营业税,从而增加了资金成本。当滞收利息较高时,会影响银行短期资金流动,也会对银行整体运营造成一定的负担。(3)银行业提供的跨境服务无法享受退税。由于计税原理的不同,对于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此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业对境外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非常多,上述政策使得这些跨境服务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削弱银行业国际竞争力。
通过营改增,银行业可以获得如下税收好处:(1)体避免重复征税,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细化和公平竞争。(2)通过适宜的机制设计,能够实现降低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顺应当前金融外围业务外包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银行业细化分工,提高效率。(3)可以延伸货物与服务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推动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加快转变。(4)实现对外银行业务出口退税,增强金融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银行业营改增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采取何种计税方式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征税法和一般征税法两种,前者是按照某一税率乘以应税收入得到应纳税额;后者以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二者相比,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操作和征收监管比较简便,但没有根本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与重复征税问题,下游企业也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一般计税方法则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缺点是纳税操作复杂,尤其是现行增值税凭票抵扣制度将使银行业在发票管理、系统改造、纳税申报等诸多方面,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两种计税方式应该优先考虑一般征税法,在无法采用一般征税法时再用简易征税法。
(二)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银行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益等。其中前两项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主要收入来源。对于利息净收入征税,从税法原理上讲,应对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别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但这样处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也无法获得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的相关发票,难以操作。可以考虑采用简化处理方式,直接以利息净收入乘以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当然,如果银行可以对支付其他银行的利息以及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也可以按照一般征税法纳税。营业支出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是银行业能够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项目。这些项目“营改增”后在上游企业中也基本都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作为下游企业,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
(三)如何确定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包括17%、13%、11%、6%四档,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当兼并税率的原则,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将不会出台新税率,根据有关专家测算,最可能的是简易征税法按照6%,一般征税法按照11%。
(四)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如何在中央与地方分成
目前,除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预算收入外,其他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属地方预算收入。改征增值税后,若仍将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间分成,地方预算收入将大幅减少。在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矛盾已较为突出的情况下,若“营改增”后仍沿用原来的模式及分成比例,不对增大地方财力作出实质性努力,则对地方财政来说可谓雪上加霜。笔者认为,由于银行业对全国经济影响巨大,且银行业的调控、风险管理等责任主要在中央,同时出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的考虑,建议银行业增值税仍然由国税征收,同时考虑“营改增”后的总体影响,可适当调高地方分成比例。
在我国之前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一是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二是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三是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上述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营改增”的改革进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欠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3月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三、“营改增”的积极作用
(一)实行营改增,在中国所有的行业、所有的企业都统一实行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和运行机制。这样做首先贯通了所有行业和企业之间增值税抵扣的链条,过去是割裂的,实行营业税的企业不能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进行抵扣,因此存在重复征税。这次所有的行业全部进入增值税征收范畴之内,所以取消重复征税是“营改增”的特c。
(二)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全部都实行了增值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不仅仅消除了重复征税,充分体现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则,还会有助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避免企业因为税收出现扭曲的经济行为,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三)这次全面实行“营改增”是一次减税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所有的企业和行业都实行减税。企业新增的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缩小了税基,即使税率不变,企业的实际税负都会降低的。同时,把现在还没有纳入增值税运行机制里面的四大行业也都纳入增值税机制中,这四个行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所以是一次全面性的减税。
(四)由于实行了全链条的增值税制度,因此,对于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对于增值税征收管理都有非常积极的效果。增值税环环抵扣,税收管理可以通过交叉稽核来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征到税,而且也保证避免重复征税,这样使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征管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匹配和平衡,有助于简化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安排。
四、“营改增”的意义所在
(一)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拉动经济。2016年5月1日起,我们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按照测算,2016年成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全面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拉动经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我们把它称之为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也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同时,“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会利国利民。
[关键词] 税收公平原则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
我国增值税政策在多年的改革中,在增值税试行多年的经验基础上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商品流转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公平税负,减轻纳税人不合理负担,促进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公平,与国际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地方。其中贯彻税收公平税负原则改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成为目前中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一大难点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一直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造成二者税负不公平。主要体现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我国增值税在实际运行中,将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较为规范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即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征收率为6%和4%。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较低,税收负担较轻,但实际上其平均税收负担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据调查测算,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近3个百分点。按一般纳税人17%名义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6%征收率推算,只有当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增值率大于60%时,其实际税率才会大于小规模纳税人,事实上一般纳税人的商品附加值很难大于6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定得过高,不利于公平税负原则的贯彻,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这就使得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影响到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两类纳税人的确认标准不公平
我国现行税制以定性标准-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定量标准-销售额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按统一标准办理。
首先销售额的影响因素有很多种,不仅受市场的影响,也受到投入资本的影响。
其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一个定性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来把握,有的地方标准把握得太宽太松,很多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成了一般纳税人,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标准把握得太严,使许多本可以是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成了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造成了纳税人认定的不公平,这样不仅阻断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给某些纳税人提供了相互勾结,偷逃税款的机会。
三、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对其增值额课税,而是按销售额征税,这就出现同样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毛利率越高,价高利大,其税负相对较轻;而企业毛利率低,价低利小,其税负会明显偏重。以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为例,商品批发市场毛利率偏低,一般在3%~5%之间,如果按4%的征收率征税,大部分经营业户都将亏损。商业零售企业一般毛利率为15%~20%,如果按4%的征收率征收,虽然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按一般纳税人税率17%计算,实际负担率应是2.5%~3.4%),但却低于批发市场的税收负担率。这样,对于一部分毛利率低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但相对于一般纳税人没有竞争力,而且相对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在竞争中也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针对以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存在的税负不公,对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应低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导致了其经营行为与销售对象均受到限制,而较低的税负是对其的一种经济补偿。所以应降低征收率。
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以国际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为基准,考虑我国目前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实际水平,理论上计算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合理征收率为2%~4%,根据调查,我国目前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为3.79%,其中最高的电力企业为5.4%,最低的服装业为3.41。综合考虑,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宜控制在2%.这既与税制改革前商业零售业的税负水平,也与现行营业税征税项目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文化体育等的税负水平大体一致。
2.科学界定增值税纳税人,调整两类纳税人的比重
从世界各国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的比重一般是60%~70%。而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是85%~90%,小规模纳税人队伍过于“庞大”,而税收收入仅占增值税收入的5%~10%,从纳税情况看,80%以上的纳税人没有按照增值税的课税原理征税,违背了增值税设立的初衷,影响了增值税税制的规范运转,增值税的优越性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某种程度上增值税的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我国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比重向下降,要一步一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比重。随着增值税征管的内外部条件的不断改善和征管手段的日益优化,尤其是“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对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进行调整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必须考虑对现行的增值税制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进行重新调整,使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归纳到一般纳税人中进行征管,同时把与制造业以及商业批发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小型制造业,商业批发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当然,不能片面地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比例而变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在允许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现实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技术,应以有较好的管理办法,能够实施有效的管理为前提。
3.鉴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的现象,我们可以借鉴一下韩国的增值税征税方法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现行具体征税方法为:
应缴税款=销售总额×各行业的增值率 (从10%到50%)×10%的税率
从公式可以看出,韩国是对纳税人的增值额(销售额x增值率)课税,并且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实行10%的税率。对增值额课税,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平竞争。当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税负偏重及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并未实行对增值额课税。如何确定增值率?确定什么样的增值率才是适中的? 笔者认为借鉴韩国的做法按行业划分,按各行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如制造业、采掘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批发业、零售业,这样会更贴近纳税人的实际差价率。确定不同的增值率可以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的状况会有所改善,这对于我国增值税改革、税法的完善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有效、合理解决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真正体现增值税中性、公平的原则,这必将进一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更广更多的源泉。
参考文献:
[1]安体富: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屋建筑增值税;不动产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9-0108-02
Thinking on the combination of land and real estate value added tax as " immovable property value added tax"
Li Hanyang Wen Guijiang
(Business School of 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May 1, 2016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al estate value-added tax in China can't reference the international prevailing practices ― to consolidate land value added tax and building value added tax into “immovable property VAT”, using the same tax rate. The land VAT and building VAT are being implemented simultaneously in China will lead to double taxation and not help to reduce the levying cost and cost of paying tax. Overview of the world tax on land, there are no longer using separate land value increment as the tax object, while using the property tax (with the value of land and real estate ) or immovable property VAT as tax model. Therefore we recommend to consolidate land value added tax and building value added tax into immovable property VAT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full deduction of immovable property VAT and reduce the levying cost and cost of paying tax.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两提高、两降低”的目标,其中之一就是“降低征纳成本”。也就是说“营改增”既要考虑到适当简化税率,又要设法降低征税人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然而,2016年5月1日针对房地产业实施的营改增方案,却没能实现简化税率、降低征纳成本的目标。究其成因是,对房地产业实施的是两种税制并存的“营改增”方案――对房屋建筑物征收属于国税的增值税,对土地征收属于地方税的土地增值税。我们认为,不论从国际上看,还是从国内税制改革需要看,都有必要将房屋建筑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合二为一,一并归入“不动产增值税”。
1 国外土地增值税制的变迁
从国外税制来看,早期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和韩国(谢百三等,1998;周昭霞,2005)。但随着这两个国家税制的改革、变迁,当今已不存在与我国相对应的土地增值税了。
(1)韩国土地增值税。在韩国,与国我土地增值税相对应的税种是“过度升值土地税”,于1986年开征,它的计征方法与我国类似,需要将土地增值部分从不动产总值中分离出来单独课征。不过时隔6年,即1992年韩国将过度升值土地税与土地财产税合并为“综合土地税”――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全部资产,按其综合价值的0.1%至5%的税率征收财产税,即不再单独提取土地增值额来课税。为了抑制地价过快上涨,2004年韩国又开征了“不动产持有综合收益税(CREHT)”――对高价土地与房屋的持有者在持有期形成的综合收益超过一定数额后,按0.5%至2%的税率,定期征收未实现资本收益税。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实现的收益,从2007年起,按50%至60%的税率征收资本得利税(Just Landed,2014)。因此,从韩国土地增值税的变迁看,不论是综合土地税,还是不动产持有综合收益税,目前已不再单独对土地增值额课税,即土地增值税已演变为财产税和资本得利税。
(2)意大利土地增值税。意大利的土地增值税叫“土地升值税”(INVIM),于1972年_征,它依据土地的增值额,采用累进制,按5%~ 30%的税率征收(谢百三等,1998)。从税制管理上看,意大利土地增值税属于资本得利税,每10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需要将土地的增值额从不动产(房产与地产)增值总额中分离出来。不过,这种计征模式的土地升值税于1993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地方财产税(ICI)”(Andersen,1996; Nathania Zevi,2012)。而地方财产税是以评估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名义租赁价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0.4%至0.76%,即不再对土地增值额单独课税。二十世纪90年代末,随着欧盟单一市场机制的实施,以不动产(土地与房产合一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不动产增值税”,在包括意大利在内的欧盟成员国全面实施。因此意大利早期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逐步演变为财产税和不动产增值税,目前同样也不存在与我国相对应的,单独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增值税了。
可见,改革我国当前单独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模式,是有必要的。
2 我国土地增值税与房屋建筑增值税并存的缺陷
(1)导致重复征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最大的优点是不重复征税,即一般纳税人购进应征增值税货物及服务时,可以抵扣已纳的进项增值税。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问题)来看,房屋建筑物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可以实现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在2016年5月1日后交纳的是两种增值税,一是按房地产总价扣除土地成本后的余额(简称“计税价”)以11%的税率计征的房屋建筑增值税,另一是对“计税价”中的土地增值额按照30%至60%的税率计征的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作为价内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是将土地增值税计入“计税价”中的。虽然一般纳税人购进房地产时可以按“计税价”的11%抵扣房屋建筑增值税,但是包含在“计税价”中的土地增值税的89%(100%-11%)的金额没有被抵扣,从而造成重复征税。根据税务机关的统计,2015年我国土地增值税为3832亿元,2016年第1季度同比增长19%,预计2016年全年土地增值税为4500亿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商用房地产交易约占全部房地产交易的33%,即4500亿元土地增值税中属于企业购进商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为1485亿元,扣除11%后,有1320亿元不能抵扣,也即按现行增值税方案,2016年将有1320亿元属于重复征税,将会增加企业税负。
(2)征纳成本过高。土地增值税原本是对房地产企业购进的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超过其购进成本的溢价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从理论上看很简单,即用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额乘以税率即可。然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增值额采用“扣除法”计算,即用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减去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这个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20%后按3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超过200%后,按6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房地产商品从建造到销售完毕,要经过好几年时间,按这种方法计税就需要查阅并计算好几年的财务数据,工作量很大。根据我们实地展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经验来看,一个中等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在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表r,大约需要240小时,税务中介机构给予复核确认(多数情况下是重新计算)大约需要200小时,之后需要税务机关的再度复核与确认,大约需要80小时,共计520小时。这个时间与相同规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所需要的时间大致相同(金婧,2015),但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不同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必须由中介机构参与进行,因此其纳税的货币成本也是较大的。
3 将土地增值税与房屋建筑增值税合并,实现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不动产增值税”的设想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可以概括为:
房地产增值税=房产增值税(建筑安装增值税)+地产增值税。
房产增值税(即建筑安装增值税)=建筑安装增值额×11%
地产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率(30%至60%不等)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出土地增值税占整个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比例,再加上11%的房屋建筑增值税率来确定一个综合的房地产增值税率,用这个综合的房地产增值税率乘以房地产销售收入即为“不动产增值税”。
根据表一的计算,近6年土地增值税占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3%,我们认为将此比例确定为3.7%较宜,这样综合的房地产增值税率=11%+3.7%=14.7%。在使用综合的房地产增值税率后,一般纳税人购进房地产的增值税可以得到完全的扣除,同时,也大大简化了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方法,从而可降低征纳成本。
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不动产增值税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变为国税,原属于地方税的土地增值税约占整个“不动产增值税”的25.17%[=3.7%/(3.7%+11%)],按国、地税分成比例75:25来看,合并后地方财政可以分得的25%的分成比例,与原有的25.17%的比例相比,大致相同,因此不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结束语
所以,我们认为,当前世界各国不再采用单独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计税模式,也是出于对征纳税成本过高的考虑。因此从征税的成本效益角度出发,将土地增值税并入房屋建筑增值税,一并征收“不动产增值税”是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周昭霞.意大利、韩国和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制的借鉴和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5(09):154-155.
[2] 谢百三、王小映,土地增值课税形式的国际研究及其启示[J].税务研究.1998(04):58-60.
[3]Just Landed,Outline of taxation in South Korea[EB/OL], https:// /english/ South-Korea/South-Korea-Guide/Money/Outline-of-taxation-in-South-Korea,2014-6-8.
[4] Andersen,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Value Added Tax to the property sector[J]. Taxation Studies,1996.
[5] Nathania Zevi,What exactly is the IRPEF tax? [Z/OL].This is Italy,http:///top-stories/imu-a-property-tax-that-italians-will-pay-by-monday-june-18/,2012-12-6
[6] 金婧.杭州市企业纳税遵从成本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5.
作者简介
关键词:营改增;通讯运营企业
一、 营业税改增值税概述
1. 营业税
营业税征收的范围广泛,其征税对象是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为所获得的营业额,所覆盖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仓储租赁业、广告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等。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区别于其他流转税的特点包括:计税方式简便、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并按行业不同来设计税率、实行多环节总额征收等。
2. 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征税对象是产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及提供应税劳务等行为所产生的增值额,并且可以进行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抵扣,是我国流转税中极为重要的税种,它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由于增值税的征收原理更为合理,所以有逐渐取代营业税的趋势。总结增值税影响力不断扩大的原因,主要包括: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特点更有利于企业内部运营管理、增值税体现除了税负的公平性、增值税更有利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进行监督、增值税纳税人更容易规范、增值税更有利于会计核算技术进步等。
3. 营改增
首先,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从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发展角度来看,我国第三产业基本被排除在增值税覆盖范围之外,这对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最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基于以上原因,政府开始加强积增值税立法并不断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用增值税来取代营业税,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营改增”。 2014年营改增的改革范围覆盖到了通讯运营企业,这给企业税务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管理等多方面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说既是发展的机遇,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二、 营改增对通讯运营企业的影响
1. 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通信运营商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因,企业部分收入将转化为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会使收入总额降低。在成本方面,通信运营企业人工成本在企业成本构成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但增值税法明确规定了人工成本不能进项抵扣,且通信运营商又很难从上游企业获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充分使企业税负增加,现金流支出压力也会增大。
2.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通讯运营企业在会计核算、经营分析及内部控制等方面都产生了变化,会计核算要单独分离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企业账套及财务报表所核列示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是不含增值税后的金额。由于会计核算的改变,企业经营分析及预算编制时也要对收入、成本、资本性支出等按价税分离的口径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与会计核算相适应。此外,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也对企业内控提出了更的要求。
3. 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及税务征管更为严格,企业需设置专门的岗位或团队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管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票据管理和纳税申报的工作量会明显增加,企业忙中出错将会引发行政及刑事风险。
4. 对市场运营模式的影响
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通信运营企业均使用了一系列的促销手段,常用的包括捆绑赠送实物、积分兑换奖品、赠送电信服务等。这些业务以前都是缴纳营业税,改革后将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业务发生时的折扣折让也要在一张发票上显示才能进行销售收入冲减。
5. 对采购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应纳税额是用进行税额减去销项税额,通讯运营企业减少税负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这就要求通信运营企业重新对外包合作单位、供应商重新梳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成为入围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 通讯运营企业的应对策略
1. 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改革
通信运营企业要客观的分析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积极做好预测和筹划,加强与财税主管部门的沟通,争取有利政策来减少税改的不利影响。另外,企业办税人员要主动参加税务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营改增培训,熟悉、掌握增值税税法及征管要求,不断提升专业能力。
2. 加强财务管理
企业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调整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合理设置会计核算科目并明确会计处理流程。在预算管理实施过程中,相关经营及考核指标也要根椐营改增后的口径变化做出调整。另外,企业要全面梳理管理流程和关键风险点,确保内控制度和税制改革相适应。
3. 强化税务管理
企业要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办法,将增值税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重大的购销业务要进行税收评估和筹划,最大程度的规避纳税风险。此外,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发票的传递过程要有详细的规定,建立增值税发票使用登记制度,更要有专人定期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归集整理与核对,防止票据管理上出现漏洞引发法律风险。
4. 优化市场运营模式
企业要对混合类业务的计费规则进行调整,账单及发票要列示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和税率信息,避免区分不清而被税务机关要求从高计税。市场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加强沟通,捆绑业务促销方案在实施之前要就计费系统及会计核算方法与财务部门交流。全面梳理客户资料,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做好标记,避免操作失误。
参考文献
[1]陈洁.营改增对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研究[J].经济视野,2012(12).
关键词: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抵扣
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人员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纳税人规范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4月联合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1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X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
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税收的角度是不尽合理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合法的。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负;影响
我国长期以来工商业和服务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种税的征收原理有很大差别,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能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问题。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如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之前税率3%,根据含税营业额乘以相应的税率直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抵扣项目,重复征税的现象较重。为了有效降低重复征税导致企业税负过重的现象,国家规划从2012年开始到2015年,由单个试点城市到多地试点再到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对于数量众多的原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而言,此次改革势必影响到切身利益。
作为国家重要经济产业——交通运输业是首次试点的行业之一,因涉及企业数量众多、涉及面广而备受关注。根据规划,实行“营改增”的目的是达到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的效果,然而目前大量数据表明,在全国试行“营改增”的地区,交通运输业的整体税负不降反升,好似违背了“营改增”的初衷,本文根据以上背景情况,分析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负不降反升的原因,以及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一、“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税负状况及原因分析
“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实行3%税率,“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则简易征税适用3%的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一般纳税人税负前后对比
从新试点地区情况看,部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所上升。例如山西安泰集团腾达运输公司没有自己的加油站与维修车间,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有限,长途过路费、过桥费不能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达10.3%,税负明显提高。
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可抵扣范围未覆盖到成本的绝大部分。经过简单测算,如果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1%的情况下,企业可抵扣的直接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3%时,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减税的目的。
以航空运输为例,如果将营业成本按照是否可以抵扣分为三类:外购航材和燃油;飞机起降费和飞机、发动机修理费;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三项费用等其他成本。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前两类成本允许抵扣,而第三类成本不得抵扣。根据经验,第三类成本在我国航空运输业占30%-40%的比重,也就是说,列入前两类所有的成本均可以抵扣,可抵扣的成本最高进站主营业务收入的70%,低于测算的73%,税负还是增加了。但考虑到实际经营情况,前两类成本中难免出现不可抵扣的情况,可能实际情况会更糟。
2、一般纳税人可抵扣项目无法充分利用。
目前,改革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名义税率为11%,燃油、汽车修理及运输设备的购置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考虑到交通运输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一般纳税人如果处于生产周期的成熟期,需要新购置固定资产业务不多,大型设备如飞机、轮船的购置成本昂贵,如果都是在营改增前购置,无法抵扣进项税的话,那么进项可以抵扣的数额较少。
3、发票取得难,税收抵扣难。
由于一些不正规的企业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交通运输业中主要成本项目油料费用和维修费用基本都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由此使得虚开发票的几率增加。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
试点地区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行简易征税的方法,即按照其取得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实行3%的税率,跟目前3%的征收率看起来没有发生变化,但其实根据营业税与增指数的计征原理来看,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含税价,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不含税价,含税价与不含税价中间存在这样的关系:不含税价=含税价/(1+3%),可以看出,虽然税率未发生变化,但计税基础的降低,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所降低。实际税率为1/(1+3%)×3%=2.91%,由此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有所降低。
降低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营业税是价外税,增值税是价内税,计税基础不同导致“营改增”后税负降低。
2、一些优惠政策的延续也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行为可采取免征增值税办法予以延续。另外,试点企业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可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予以延续。这些优惠政策都对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做了一定的贡献,使其在改革中获益。
二、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如何降低税负的建议
(一)宏观政策层面
1、进一步扩大可抵扣范围。例如对于公路运输业,如果将过桥过路费纳入可抵扣项目范围以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收取过桥过路费的企业大多是国有大型公司,其出具的发票应该是合法真实的,企业若利用加大发票额套取更多的可抵扣额机率较小。道路运输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据了企业经营成本的30%,其中缴纳国家的五险一金占据人工成本的20%,比例较大,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具有强制性,但仍然有些企业为减少该项成本而刻意减少缴纳的基数,使职工退休待遇得不到保障,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成本纳入可抵扣项目范围,那么减少企业税负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积极性,职工也能得到实惠和保障。
2、加大政府补贴。上海专门设立了营改增试点政策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改革中税负过重的企业,但这只是暂时性的解决办法。根本解决办法还应该是设计出使得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税率。
3、增强行业链条的完整性,使其环环相扣。这样不仅减少了重复征税,解决了抵扣难的问题并且有效的为企业降低税负。
(二)公司层面
1、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学习力度,提高核算水平首先,应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学习力度,时刻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加强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学习,加强增值税税法的专业知识培训,健全和完备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使财务会计人员具备先进的会计核算能力与技巧,能够精准地核算销项、进项等税额,并配备有效的发票体系,使会计处理更规范、更清晰。
2、对于被纳入试点的企业,税改前可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和试点服务;税改后应尽量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购买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才可以进行抵扣,这将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
3、集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采取集中采购办公用品等不容易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的物品,集中购置汽车加油卡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能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的店里定期检修交通工具,以减少中途修车的次数。
参考文献:
[1]邵瑞庆,巫珊玲.交通运输业实行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J].税务研究,2002(10).
[2]檀贺礼.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的再分析[J].财会月刊,2012(25).
在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处理时,常有人提出,为什么只有在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才能申请出口退税?有出口退税为什么出现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贷方,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是抵减了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但是免的那部分税额是怎样体现的,诸如此类看似令人难以理解的问题。但如果懂得免抵退税的原理、相关会计科目名称的欠缺之处,再加之实例,会使得接触这部分内容就不再感到似懂非懂。
一、出口退税与免抵退税的相互关系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有三种类型: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又退的税收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增值税的退税规定了两种计算办法,即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法和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法。从中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是国家的一项税收政策,免抵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这项政策的一种计算方法而已,两者不处在同一层次。
免抵退税法的免税是指免征出口这一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按照免抵退税法,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基准乘上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我们可以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环节,只是销售的对象是国外居民而已,如果不考虑征税管理权的越权问题,同样需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出于减轻出口企业资金压力,简化征税环节,降低征税成本,国家视同已经收到出口环节的税收,然后把退税额通过免税、抵税、退税三种退税方式返还给生产出口企业。可见,出口退税限额中的退税金额和免抵退税法中申请的退税金额两者不同,前者等于免税退税额、抵税退税额与经过免、抵退税后剩余的退税额之和。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计算时,很多人对当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大于或等于零时则不用申请出口退税,感到疑惑不解。对此笔者举个例子说明如下。
某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业务,假定该企业内销与外销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上期的留抵税额为零。2006年6月,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为17万元,本月支付内销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是17万元。外销产品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300万元,支付外销产品所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34万元。出口产品适用的退税率是17%。从给出的条件可作以下计算步骤:
当月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17-17=0
外销产品视同内销环节,则应纳税额=300×17%-34
=17(万元)
实际上此17万元已经免掉了,不用缴纳。
当月企业的应纳税额=0-34=-34(万元)
出现34万元的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是已经支付的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额,的确应该全部退回。企业的300万元的出口业务免了17万元,由于内销产品本期应纳税额为零,外销产品的34万元进项税额没抵掉一分钱。所以可申请退税34万元。退税限额51万元中免了17万元,抵了0元,退34万元。
现假定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是2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当期的应纳税额=(27-17)-34=10-(10+24)
=10-10-(24)=-24(万元)
从上可以看出,企业的300万元的出口业务免了17万元,抵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10万元,只能申请退税24万元,退税限额51万元。
现再次假定,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是6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当期的应纳税额=(67-17)-34=50-34=16(万元)
从上述等式中可见,34万元全部抵减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本来应纳内销产品50万元的增值税,国家退34万元的外销产品所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因为针对的是同一个企业,省得既纳又退,税法规定,为生产外销产品已经付现的增值税可以先抵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抵不完的再申请退税。
由上面的举例分析可以发现,只有在当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是由于本期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额还没有抵退完毕,所以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反之,则本期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已全部抵退完毕,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账户。在一个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则需做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部分则通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以上两个分录的贷方合计数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
至于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税法上不予抵退的部分,税务处理时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兼营出口业务与内销业务,2006第二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0万元,税额时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
(2)内销货物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为300万元;
(3)此货物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从以上给出的信息,可作如下计算步骤:
(1)不予抵退的增值税=300×(17%-15%)=6(万元)
(2)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7%-(200×17%-6)
=-11(万元)
(3)出口退税限额=300×15%=45(万元)
(4)因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出现的留抵税额是11万元,小于45万元,国家默认这11万元留抵税额是由于生产外销产品所购进原材料已支付的进项税还没有抵完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可以申请退税11万元。
(5)免抵税额=出口退税限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45-11=34(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不予抵退的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
应退税额部分:
借:应收补贴款1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
免抵税额部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4
以上两个分录的贷方合计数(11+34)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45万元。
在涉及这部分内容时,通常会有以下疑问:
首先,对企业核算的出口退税增加方在贷方疑惑不解。产生不解的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收到出口退税会使我们减少纳税,增加方应在借方。其实,我们应从经济业务的影响后果来理解会计科目的使用。出口退税的实质是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购进环节的可抵扣进项税少了,就会导致应纳税额增加,而应纳税额增加是在贷方的。所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贷方表示出口退税的增加方。
其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二级明细科目明明写着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顾名思义,核算的也应该是出口退税总额中以抵的方式退的那部分增值税。实际核算时,为什么是免税、抵税两者的合计数。其实,对于出口退税中使用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我们不能单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只能说是在给免抵税额的会计核算时,设置的名称不到位。如果改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免税和抵税减少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保证大家对此不再疑惑。这也提示我们,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二级明细科目是不是修改一下,使其名副其实,便于涉税财务人员的理解和掌握。
再次,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为什么不增加企业的补贴收入。这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文件中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有应退税额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待债权实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