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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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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

摘 要 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加强风险管理,分散资产风险。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提出商业银行证券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收益管理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的金融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如何控制信贷规模,提高流动性管理成为商业银行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且规模大的四大行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严重的资产问题。资产证券化能为商业银行提供新渠道。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契约型信贷资产产生的收人现金流量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或者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从已经形成的非证券形态的存量资产到证券资产的转变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是:发起人(信贷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往往是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剥离出来,出售给一个特设目的机构,该机构以资产为担保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发行证券的收人支付发起人,同时,以应收款(指有待偿付的款项,它可以是一般性贷款,也可以是银行从被企业中收回的商品或应收款项,最终应收款必须换成现金)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的本息。

二、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行由于承担太多的政策性贷款,加上资产管理不到位,不良资产率很高,不能够保证充足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变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推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一是资产证券化使传统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具备一定的流动胜,通过对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提供了再融资的途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低,资本金来源有限,限制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开展,通过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可盘活大量资产,把流动性差的资产变成流动性强的资产。二是实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商业银行可降低资产的不确定性,把风险分散,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确定性。三是实行资产证券化支持了银行资产结构的更新,并创造出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债权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同时对长期性债权做出调整,尽可能地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减少银行资产与负债不相匹配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

商业银行在资产构成方面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形成了严重的风险隐患,造成商业银行可供使用资产不足,流动性不强。在激烈市场竞争下,如何保证资产的充足率,优化资产构成成为商业银行急需解决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良好的解决途径,它不仅能够增强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而且为银行融资,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开辟了新道路,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虽然单笔资产无法进行证券化,但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大,通过对单笔资产进行分析、审核、预测回收率和回收期限,进行折算,汇集具有相近回收期限的资产形成资产池,且对于信用较低的资产通过信用增级等办法可以满足证券化的条件,如此便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大量供给。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居民存款增加急需有效的投资渠道。资本市场上也存在大量的闲置资本,如大量的住房基金、养老保险、退休金等寻找不到有效的投资方式,造成资源浪费,降低社会效率。资产证券化能够为这些资本的使用提供合理渠道,资产证券化能够保证资本收益,同时风险较低。如果政策允许,拥有大量资金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能够为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市场提供强劲的动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政策建议

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虽然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提高资本的手段,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原因,资产证券化的使用还需要很多改进,合理运用资产证券化更好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首先,保障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能产生稳定的收益。资产证券化需要保证产生现金才能吸引广大投资者。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借款人向银行支付的现金流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利。当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出既定时,如果其现金流入不稳定甚至断流,那么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或担保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支付风险甚至支付危机。

其次,增加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性。资产证券化设计到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中介机构的参与。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扮演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发展不够,存在信用评级不够透明、不完善,缺乏被公众认可的机构。因此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性。

最后,培育完善资本市场,放宽机构投资者入市。限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流通需要一个良性和规范的市场环境,需要一些有实力、有远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需要通过市场自身的发展完善来培育和发展更多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也需要政府通过改革现有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放宽对机构资金包括保险资金、商业银行资金、外资等入市限制,以促进资本市场投资需求的充分发育,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参考文献:

[1]喻国平.银行资产证券化与资本结构优化、金融稳定关系研究.价格月刊.2008(10).

第2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

银行资产证券化简单地说就是将银行流动性不足但在未来会有预期收入的资产构造成一个资产池,并对其进行结构性重组,再以重组后的资产作为担保向金融市场发行证券,以此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流通和交易的证券。

2005年我国开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启动。我国为了应对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暂停了银行资产证券化。2012年以后,我国重启了停滞近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由此进入了进入快速发展通道。多家银行相继推出了资产证券化。截至2014年9月末,我国共发行了68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规模达到2742.54亿元。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解决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提高资本充足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以贷款作为资产投资方向,银行贷款到期或是提前还贷,否则银行则会出现流动性不足,而发放贷款必然会产生不良贷款,即所谓的坏账、呆账,商业银行因而产生经营的系统性风险。而由于存在银行永不破产的观念,我国商业银行先天就对流动性风险认识不足。2013年的钱荒便是很好的证明。很多银行认定大而不倒,一旦出现流动性不足,央行会出手扶持。目前,流动性不足、资本充足率较低、经营状况不佳等是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负债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增长,增加了风险。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其一部分不良贷款解冻出售,转化为现金流,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流动比率,提高资本充足率。

2.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坏账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损失,将坏账风险转移,尽管高风险高收益,但转移部分风险和收益无疑会给银行一个较为稳定的收益。资产证券化对于商业银行的信贷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风险资产回报率得以提高。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结构调整的紧迫性加强;同时通过增加负债来调整结构,非但过程缓慢,其收效也不大,因此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作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结构调整的重要及有效途径。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资产证券化无疑是转移不良资产风险的最佳途径。从银行角度来说,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成本,但对于整个社会则是毫无根治风险问题,无非是从一个风险承担主体转移到其他风险主体。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银行的存量资产,降低、分散并转移风险,改善资本回报率,提高资本充足率。

4.提高银行竞争力

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金融的主力,也是民众最为信赖、依赖的存贷款、投融资机构。过去主要是因为民众的理财理念不足和货币粘性,使得民众不存在货币贬值的隐忧。随着民智的开启,金融知识的普及,以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使得民众意识到也有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效用最大化投资。有需求就有市场,由此而来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辗转于个人、企业之间,进行投融资活动,如P2P。余额宝的出现及爆发更是民声的呼唤。银行在众多影子银行、中小金融机构的搅局下,借贷款日益吃紧,尽管目前尚未对其构成有力的威胁。在互联网金融的洪涛中,银行只有不断地完善、创新自己的业务模式才能不被淘汰。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也可以为民众及企业开拓一条新的投资渠道。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1.产品种类单一,投资者范围较小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相对单一,对公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的基础资产,而以其他类型金融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来发行的证券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相对来说占比不大。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种类较少,基础资产相对单一,因而对投资者吸引力不足,这也是制约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主要还是集中于银行机构,保险、年金、基金、券商、资管、养老基金等其他类型投资者的参与度不大,个人投资者就更不用说了。

而在美国,由于其发展较早,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较为成熟,产品种类较为丰富多样,已然构建成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在诸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最为常见,发展也最快,其基础资产包括传统的汽车、信用卡、设备、应收账款和学生贷款等。因此,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到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丰富产品的关键。

2.法律法规滞后,监管不规范

政府及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市场服务,因此其发展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较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未成系统,有待于在前进中摸索。好在有欧美市场的借鉴,但还得结合我国国情及自身文化,来制定本土化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系统。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立法和监管之间的衔接不足,有些地方出现监管和立法的交叉或是冲突,而有的地方却出现监管真空。鉴于目前正逐步推行混业经营,可相应地弥补之前的漏洞。

3.银行及各界自身重视度不高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起步较晚,加上银行国有控股或是参股程度较大,对政府依赖性较强,政府机构及银行自身对其认知程度、重视程度和操作技巧均不高。加上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在金融市场上推广的力度不够,各界投资意识不强,以至于至今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在金融利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中,银行面临内外部的压力,降低信贷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提高竞争力将促使其接受并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对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1.扩大投资者的范围,完善产品种类、层次结构

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尚且处于试点阶段,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创新不足,市场推广力度不够等等。诸如此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的发展途径、模式和设计。对一些能过带来预期收益的银行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目标资产。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大到信用卡的现金流、银行应收账款、企业贷款、房贷等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设计要有层次结构,考虑投资者的收益的同时,还要加强风险防范。资产证券化应开放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包括社保基金、保险企业和企业年金等机构,将产品设计成有风险和收益等级层次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需求。

2.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市场秩序

立法具有滞后性,而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了处罚违法犯罪,而是规范市场秩序,给企业、个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发展的环境。银行作为我国金融行业大型金融机构,其经营的好坏与企业、个人息息相关。大型银行虽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对资产证券化不太积极,但当下改革浪潮、利率市场化势必促进市场竞争,银行面临来自国内外金融企业的竞争压力,完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其必走的道路。同时还要放低中小金融企业的门槛,建立一个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平台。机构监管导向的部门法规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导致监管出现真空。统一市场监管标准,使得立法与监管之间形成无缝连接,完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有效的规范和监管。

第3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套利;新巴塞尔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04-0058-05

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为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筹资及流动性管理的作用,以2007年浦东发展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为标志,我国银行业第二批资产证券化试点及更大规模的推行拉开了序幕。但在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能忽视银行利用证券化技术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及其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因为这关系到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否健康发展。

一、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及其内在动因

根据《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定义,套利是指无需净投资情况下保证获得正报酬而没有负报酬的投资策略。套利的存在是与均衡相矛盾的,因为均衡形成于无套利机会之时。因此,在均衡状态下,具有相同现金流特征的两种资产组合在期初应具有相同的价值或投资成本,否则就会产生套利机会。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则是商业银行在风险资产面对的监管资本要求及其成本与该资产实际的风险资本(经济资本)要求及其成本不一致时,力求降低监管资本数量及其成本的行为。因巴塞尔协议中计量监管资本需要量的资产风险权数目录不可能全面反映银行实际的风险状况,而每一种风险加权资产也不可能作为相应资产全部风险的准确估测,这导致银行资产组合中实际风险资本需求不同的资产却要面对资本监管规定中相同的风险权重与资本要求,或风险资本需求相同的资产却要面对不同的监管资本标准。当某种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大于实际所需经济资本时,因监管要求而多持有的资本,其产生的成本就成为对银行的一种“监管税收”(克里斯・马腾,2004)。因此,商业银行就会对资产组合的现金流量、信用关系和风险进行重新组合和配置,即在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前提下,减少资本持有量及其成本,如最初的“采摘樱桃” (cherry-Picking)的监管资本套利形式。

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内在动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满足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银行将资产负债表内风险不同、但风险权重与监管资本要求相同的贷款组合中的一部分贷款进行转让或风险转移,在银行实际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降低了表内风险加权资产额。使银行的名义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或规避资本监管的目的。

(2)提高资本收益率。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在监管资本标准要求相同的不同资产中减少低风险、低收益资产,保留高风险、高收益资产,实现以低的资本需求量支持高收益率的资产业务,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率。

(3)扩大资产业务规模。监管资本套利因提高名义资本充足率、减少监管资本需求量而释放出的资本,可支持信贷业务规模的扩大。这一点在经济过热、信贷规模受到监管约束的情况下更易被银行所利用。商业银行为增加利润来源,会通过监管资本套利,实现资本释放,支持资产业务的扩张。

二、商业银行以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机制和方式

新资本协议根据资产池信用风险转移方式的不同,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能产生收益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由SPV创立并出售以资产池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主要源于上世纪90年代债务担保证券(CDO)的产生,以及发行过程中证券化技术与信用衍生工具风险转移技术的结合。在这种证券化结构中,资产池信用风险的转移不是通过资产的转移或出售,而是部分或全部地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担保来实现。作为更高层次的结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使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在原债务人、债权人(银行)、SPV以及证券投资者等主体间被重新配置,更加便于银行利用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差距,重组资产组合现金流和风险信用关系来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因此,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最初主要服务于银行的融资需求和流动性管理的资产证券化,自1988年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实施以后,成为银行规避监管、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以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上世纪90年代,美联储对美国10家最大的银行持股公司的调查表明,这些金融机构的证券化活动主要是出于资本套利的目的。在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中,银行都存在相当规模的与资本套利相关的证券化活动(洪艳蓉,2005)。

1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在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在实现法律及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转移或出售的同时,往往采取优先,次级结构安排、对证券化资产的隐性支持(impHcit support)等影响“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效果的信用增强措施,因而实际上保留了部分证券化资产池的风险,并产生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当这一资本要求小于原证券化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时,就可以证券化方式进行监管资本套利。这是监管资本套利的基本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以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这是传统资产证券化中用于监管资本套利的最常用和最直接的方法。银行作为发起人在将高信用等级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为证券化提供了信用增级,如为SPV提供次级贷款,并使银行对SPV的债权索取权低于SPV发行证券时投资者的债权索取权,SPV因此获得对银行的部分追索权,降低了所发行证券的信用风险。证券化后的资本节约效果表现在,由于银行提供信用增级的次级贷款作为追索,虽然它被视同为保障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质量而需立即核销的坏账,通常被要求100%的监管资本,但次级贷款的数额通常较低,占证券化资产额很小的比例(如5%),则证券化前Q单位信用资产需监管资本量为8%Q(因贷款风险权重为100%),而证券化后只为5%Q。证券化资产信用质量越高,信用增级所需的次级贷款越少,则监管资本要求越少,监管资本套利效果越明显。

(2)以隔离性发起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若为自己的资产提供信用

增级,则担保部分(如上述次级贷款)属于直接追索,要求配置100%的监管资本;若为他人资产提供担保,则视同直接信用替代,要求配置8%的监管资本,降低了资本的需要量。在隔离性发起中,证券化资产的发起人由原始权益人――银行变为SPV。银行为SPV提供信用增级或担保,担保额仍为证券化资产额很小的比例,但被视为直接信用替代(由于是为SPV而非银行自身资产提供担保),监管资本要求降低。与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证券化相比较,隔离性发起中担保部分所需监管资本由100%变为8%,监管资本节约效果更显著,名义资本充足率会变得更高。

(3)以间接信用增级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无论是直接追索,还是直接信用替代,用于信用增级的金融担保都需配置监管资本;而间接信用增级则是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取的既提供信用增级,又不属于金融担保,从而不需要监管资本的做法。这种信用增级一般属于既给投资者提供信用保护,又非常近似于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零风险权重的情况,如银行提供短期贷款承诺这种信用增级形式;或者,虽然在特殊情况下能产生信用风险,但通过银行的有效管理或证券合约条款能加以避免,如在证券合约中规定银行采用早期摊销或快速支付措施等,以消除投资者的违约风险。因此,间接信用增级的资产证券化使得原资产池的资本需要量变为零,监管资本要求降低最显著。

2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所谓“合成”,主要体现在SPV用发行证券所得资金购买的高信用品质证券(如国债)与信用衍生合约,“合成”了风险和收益与传统证券化中的资产池相同的资产组合,以支持证券收益的支付;而原资产池中的信用资产并不需“真实出售”而移出表外。只是证券化结构中的“参考信贷资产” (王秀芳,2006)。根据参考信贷资产风险转移的程度可将合成型资产证券化区分为充分资金支持、部分资金支持和无资金支持的证券化。

(1)充分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充分资金支持”主要体现在银行通过与SPV订立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将资产池的所有风险以所发行证券为载体都转移给了SPV和投资者,并得到SPV在贷款发生违约时的损失赔偿保证。在这种证券化结构中,发起人通过运用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了原资产池的风险权重和监管资本要求,释放了部分法定资本,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见图1)。如1996年美国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的合成式证券化交易,释放了4亿美元的监管资本(查尔斯・史密森,2006)。新资本协议对这种资本释放给予了认可。

(2)部分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部分资金支持”即银行将资产池中具有较大信用风险的一部分,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转移给SPV和投资者,并得到SPV的贷款违约赔偿保证,获得与上述类似的监管资本套利效果。其余信用风险变为损失的概率非常小,因而银行只需在场外交易市场与资信状况良好的其它金融机构(一般是OECD银行)签订信用互换协议即可,无需再通过SPV发行证券来转移风险;既不必承担“充分资金支持”证券化情况下较高的证券发行成本,又可获得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带来的资本节约效果。

(3)无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无资金支持”即信贷资产池的信用风险没有转移给SPV和投资者,因而没有得到SPV的贷款违约赔偿保证;但是,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转移给了场外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既可在节省违约保险金支付的情况下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又可获得信用衍生工具运用带来的风险资本要求降低的效果,实现资本释放。

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比较,以合成型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主要优势在于:(1)合成型资产证券化因其手续简便、操作成本低,会节省监管套利成本(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模式能节省成本10%左右)(张炜,2002),提高了监管套利的效率; (2)因不需将信用资产移出表外,且对原始债务人信息的保密性强,因而在转移风险、减少监管资本要求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银行与原贷款客户的良好关系。

三、对资产证券化中监管资本套利的金融监管

监管资本套利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当银行业务的监管资本超过合理的经济资本时,监管资本套利可使银行实现合理的资本释放,提高资本收益率,优化银行的资本配置。但同时,正如美国金融监管局的资产证券化手册所指出的,即使证券化降低了资本需求,但实际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可能仍未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而且,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市场信誉,要为证券化资产或证券化产品提供各种形式的保证,因而保留了偿付风险。这会产生以下危害:一是影响资本监管标准的有效性。即使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银行,其名义资本充足率虽然很高,也不能断定其达到了应有的稳健水平,并使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得缺乏可比性。二是资产证券化运用因可提高银行的名义资本充足率,会促使银行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带来银行业整体风险的上升。如Georges Dionne等对加拿大1988~1998年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及信用风险关系的实证研究所指出的那样(曾俊勇等,2006)。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吸收有关国家的监管经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制定和实施对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监管方案,最终形成新巴塞尔协议中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其核心是针对监管套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监管思路包括:一是对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风险转移状况的确认,因为这是确认银行是否真正改善了资本充足状况的关键;二是若确认风险未完全转移,且银行的资本配置与未转移风险的经济资本要求不一致,存在监管资本套利,则应如何完善证券化中的资本监管。

1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转移的确认

美国、英国等金融监管当局就证券化资产是否实现了风险转移,即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是否终止确认,不仅关注其是否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实现了“真实出售”、“破产隔离”,而且更为关注其在实质经济意义上的风险是否真正转移,依此决定是否应计提资本。新资本协议基本吸收和体现了美国、英国等证券化发达国家关于证券化结构中风险转移和资产终止的确认标准。

从法律角度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问题的关注,侧重于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及交易合同中各交易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而监管者主要关注的是银行在合同及非合同的方式(如“隐性支持”)下是否承担了实质性的风险。因为从法律角度认定的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未必表明银行完全转移了风险而不需计提监管资本。尤其在合成型证券化结构中,银行并没有转移资产,所以更需从经济实质而非资产出售的角度来分析风险的转移程度。同样,会计处理与资本监管政策也有一定的区别。如美国监管当局规定,不论资产转让在会

计上是否处理为资产出售或转移到表外,只要是有追索的转让,就需计提监管资本。因此,与传统的资产确认标准不同,西方会计准则主要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来解决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问题(巴曙松、刘清涛,2005)。根据风险报酬分析法,如果发起人仍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则证券化应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须被确认为表内资产,资本要求不变。金融合成分析法则鉴于日益复杂的证券化交易结构可使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和收益相分离,因此可根据控制权是否由发起人转让给受让方来决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已转让的证券化资产。如果发起人仍拥有证券化资产的一定控制权,如必要时对转让资产的回购权、转让方的资产没有与转让方完全分离等,则认为发起人仍保留了一定的资产风险。

2 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监管

对于银行在证券化结构中经监管部门确认未完全转移的风险,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以下主要监管措施,以使银行资本配置与应持有的风险资本一致,制约银行滥用监管资本套利。

(1)注重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配置的风险敏感度和最低资本要求

在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的“资产证券化框架”中,一方面规定一般性证券化风险暴露应满足如下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资本-扣除额/风险加权资产≥8%。其中,风险加权资产为证券化风险暴露数量与相应风险权重的乘积;扣除额为银行应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额。如在资产证券化优先/次级安排中,若银行持有最低级别的次级证券,即承担第一损失责任,就应将其直接从监管资本中扣除。另一方面,根据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若配置的资本小于承担的实际风险,则应否定或减少资本释放,或提高特定风险暴露计量的信用转换系数和资本要求,如实行大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标准。

(2)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和资本充足状况的监督检查

这主要体现在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中,因为第一支柱下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可能无法解决全部潜在问题。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机构监测银行对自身资本需求的评估是否准确,对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的考虑是否充分,如银行拥有证券化资产的回购权对资本需求的真实影响、隐性支持对传统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标准及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的削弱程度等,对此将要求发起行可能持有高于第一支柱要求的资本,或不允许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来降低资本要求。

(3)贯彻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果

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是要实现内部资本配置效率与外部监管标准的协调,从过去担忧监管资本套利、实施僵化的外部监管转变为允许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状况确定风险资本量,实现合理的资本释放。因此,“资产证券化框架”关于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在强调外部信用评估和标准法在确定证券化风险及经济资本作用的同时,特别强调内部评级法的作用。经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首先应计量证券化资产所需的资本量(KIRB),再结合资产池中资产违约损失率和信用评级水平等证券化带来的风险暴露计量所需监管资本,这样既保证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又使银行能够基于证券化风险的准确评估优化资本配置。

四、完善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及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率的对策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短期内资本充足状况较难有根本性改观,且大多数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与不良贷款的比率)不足,这使得我国银行具有较大的动力来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以提高名义资本充足率。在肯定监管资本套利对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率积极作用的同时,要通过加强和完善证券化监管来减小监管资本套利的风险,提早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使我国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在未来增加试点和大规模推行过程中得以健康发展。

1 加强和完善对资产证券化的外部资本监管

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快提高超越证券化的法律形式和会计处理方式,在经济实质意义上判断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转移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这也是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监管机构面临的最大挑战。监管机构应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提高风险监测水平。

其次,在证券化实施初期,鉴于较低的风险计量和监管水平的限制,可对确认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以限制银行将证券化作为逃避资本监管的工具。新资本协议已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允许各国监管当局结合本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进行灵活监管,自主确定最低资本充足要求。

再者,实现对资产证券化的全面风险管理,包括对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和控制,而不仅仅关注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因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以及资产证券化结构的日益复杂,上述风险在证券化过程中会越来越突出。

2 实施证券化过程中的激励相容监管

在依靠外部资本监管,防止银行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来降低资本要求的同时,还要避免不适当的资本要求给银行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以及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和资本的合理配置。因此应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与银行价值最大化的统一。首先,充分利用各银行现有的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并运用于资产证券化风险和资本要求的评估中。其次,提高外部信用评级的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减少监管机构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提高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和资本评估程序和能力的验证水平,为合理审核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能力和衡量银行实际风险状况创造条件。

3 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与会计制度

第4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风险管理

一、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加快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能使资产和负债保持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人短期资金以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2.建立银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经营中力求稳健,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其行为指导准则为:(1)随时与银行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优先性目标;(2)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3)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启示

    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呈现长期化倾向。在中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短借长用”的矛盾突显。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矛盾的有效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银行的这种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和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低。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采用历史数据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回笼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又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界的重大课题。

    4.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收人结构。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利差收人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大约只占6%一17%运用资产证券化,能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人结构提供了机会。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1.先试点,后推广,降低风险。中国在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原则,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第5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将各种未来能产生现金流且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等因素进行组合,再予以信用增级,变成可供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世界范围内有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三种典型的模式,其主要的差异体现在已经证券化的资产是否脱离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直接操作还是中介进行的两个方面。资产证券化是居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从2005 年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到现在,我国仅仅采用的是表外业务模式,先管制后发展。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得可行性

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业务是商业银行创新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分散经营风险、增加业务收入的战术型工具,也是其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并进入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型业务。从商业银行本身微观的角度出发,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化,银行业同业竞争加剧、经济增速下降导致的违约风险增加,吸纳存款的成本持续提高,而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空间减少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不断上升。商业银行的经营困难重重,商业银行很愿意把坏账、呆账进行证券化处理后再融资,盘活其存量资产,减少风险资产规模发挥资产证券化的最大效用。

(一)调节银行流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风险权重相对较高,超过银行本身风险承受度和银行信贷政策不统一的信贷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转移、隔离和集中处理,银行可以主动地进行呆账调整,释放资产的流动性,这样把贷款变了可以流通的证券,减少资本占用,提高资本充足率,为其他业务拓展释放空间,提高银行资产流动的速度,变中长期资产为短期,同时也对银行的资产结构和期限配比结构进行了优化,增强银行的信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较于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的方式并不会增加银行本身的资产负债率,这样的同时也是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通过出售资产腾挪出来的资本可以再投资于别的具有更高收益和低风险的资产,这样便可以降低总体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使资产结构更加切合商业银行实际。

(二)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控能力,降低不良贷款率并减少风险资产规模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调整信贷资产期限结构,这样会有效的解决利率市场化引起的市场风险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包装迅速的变为快速的变为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产品,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的风险转嫁到了最后购买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手里,对于商业银行本身而且,这样既提高了其本身的资产质量水平,又降低了信用风险。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银行的贷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可以将一部分风险权重较高的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转化为有价证券的形式流通出售,这样银行原来本身的债权关系承担的贷款信用风险通过流通出售由投资者全部承担,分散了商业银行本身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借此创新型业务主动的防止不良贷款增加,改进和提升银行自身的资产质量。通过参与机构发挥各自优势,运用商业银行所不能运用的各种金融工具,运用规模效益,可以降低处理不良贷款的经济成本。证券化过程中通过“真实出售”能使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得到彻底改善,有助于维护公众信心,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有效的解决降低目前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问题。

(三)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充当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如资产管理和融资顾问中介,提供担保或发行等服务赚取手续费、管理费等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在随着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厚的收益水平,对推进商业银行加快经营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在近年来的几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实践中分析可得,其中银行的财务顾问类业务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演化的产品到银行财务顾问业务中在其业务运行的过程中并不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所以,如果证券化的产品成功的发展并与商业银行财务顾问业务产品体系融于一体,这势必丰富金融产品的内涵、拓宽了银行本身的业务领域,增加其盈利能力,为新的非利差盈利模式提供了新的线索。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一)投资者需求和基础资产范围有限

国际范围内的具有较高成熟度的市场看上,主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零售贷款业务,例如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等具体业务,而我国现在的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是占比为90%左右的银行对公信贷资产为主要基础资产,其他类型的资产较少,范围相对较小。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又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主要投资者,这也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由资产证券化包装出售的产品的市场上面临着严重的需求不足,也不能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商业银行打包出售的证券化产品在二级市场流动性有受阻。

(二)基础资产潜在风险较大

从商业银行微观自身的经营管理的角度,银行更愿意转嫁风险较大的资产。商业银行把信贷资产增级包装成信托财产发行支持证券后,实现资产负债表表外化,这样银行又可以去发放新的贷款。如此的运作会让银行经营更加的冒险和激进,商业银行运用通道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更足,这样却容易忽视和很少考虑其贷款本身的风险识别和控制,如果每家商业银行受利益的驱使,循环往复采用信贷资产证券化打包出售风险很大的基础资产的支持证券后,可能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其中美国的次贷危机对此作了全面的诠释。

第6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政策解读;合理建议

一、国内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融资方式的一种,自上世纪七十年代首次在美国出现后发展迅猛。国际经验表明,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能为商业银行带来收益,也会极大促进资本市场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在宏观经济还是微观经济方面,都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在宏观方面,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带来金融效率的提高;在微观方面,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改善资金结构,也能够促进投资者投资的多样化。在发达国家的债券融资中,证券化发展十分成熟,资产证券化债券融资规模已经超过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但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使证券化产品的实际效应和创造者的最初动机发生了偏离。这些问题导致了次贷危机等金融业危机的出现,给各国金融业都造成了损失。

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2007年国务院批复扩大试点,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信贷资产证券化实际陷入停滞。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已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停滞4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重新开闸,根据国务院此前批复,额度共500亿元。新一轮试点扩大了基础信贷资产的种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等均在鼓励之列。

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程序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投资者、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托管人及律师等。通常来讲,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2.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在上述过程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其二,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将资产出售给SPV;其三,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必须建立,该风险隔离机制的内容主要是将该资产与SPV的资产隔离开来,以避免该资产受到发起人、SPV破产的威胁,其目的在于减少资产的风险,提高该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减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包括资产证券在内的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资产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资产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新出台重要的法规和举措,引起资产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带给投资者的风险。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完善,主要以行政手段来干预市场。而资产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新兴板块,对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市场建设、法律规制,更是处于萌生的低级阶段,也更多需要行政手段的干预和法律制度的确立。因此,政策风险在资产证券市场的表现可能尤为经常和强烈。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者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变化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资产证券的价值除了其票面反映的内在价值外,还体现在其交换价值,即证券价格。资产证券的收益或者是利率,一般在发行时已经确定,资产证券的价格受利率的影响,与债券类似,利率与证券价格呈反方向变化,即利率提高,证券价格下降;利率下降,证券价格上涨。利率风险对资产证券投资者的影响,期限越长,风险越大。

(3)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资产证券作为固定收益的证券,通货膨胀的比率将会同等消减证券的收益率,如果通货膨胀率超过了证券票面收益率,则资产证券将会带给投资者实际上的投资亏损。和利率变动的影响一样,资产证券的期限越长,通货膨胀的风险越大。”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指对资产证券市场局部发生影响的风险。可能是因为是特定行业,或个别发行人的某一特定因素引起,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与资产证券市场有关的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SPV在证券到期时无法偿还证券本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传统证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及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市场由于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引发信用风险的因素与之不同,更为复杂。原始债务人违约、担保机构破产或财务困难、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和资金委托管理机构违约等情形,皆可能导致SPV支付不能而引发信用风险。

(2)破产风险

破产风险包括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和SPV的破产风险,二者皆可能危及基础资产的独立地位和安全性。

①当发起人破产时,基础资产有被纳入破产财产的可能性;②当SPV破产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一方面是基础资产可能面临其他权利人的主张而减少,另一方面是基础资产赖以依托的法律载体将不复存在。

第7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

摘 要 资产证券化产品潜存的重大风险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更应注重风险的控制与规避。本文先介绍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再分析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风险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但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重组构建成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为支撑向金融市场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出售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流动性

商业银行“借短贷长”的现象,使其流动性风险加大,资产证券化可将贷款期限较长的资产重组成资产池,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从而获得现金,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2.转移分散风险

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累积了潜在的不良资产风险,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撑证券,把这些不良资产通过资本市场产品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将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给投资者。

3.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

以资产池为支撑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由于有信用增级机构的担保,其信用等级要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具有较高等级的证券利息率就越低,发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越少,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并且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收付款等服务,开辟新的收入途径,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4.优化资产负债表

巴塞尔协议Ⅱ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商业银行为了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必须保有与所持资产相对应的资本。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池支撑证券,将重组的资产移到表外,释放了相应的资本,同时通过出售资产支撑证券,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收入,从而减少负债。资产证券化的这种双重释放功能优化了资产负债表,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

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当前,虽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资产证券化是最重要的信用衍生工具之一,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之一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潜存的重大风险,由此资产证券化受到许多非议。随着金融危机的渐渐远去,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商业银行更应加强资产证券化风险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防和补救机制,全面防范资产证券化产品潜存的重大风险,下面就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一)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经济环境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经济环境风险

(l)市场风险,经济运行是有一定周期的,一个周期循环包括萧条、复苏、繁荣、衰退,证券市场是经济运行的重要部分,当然也要受经济周期的影响,随经济周期的循环而起伏变化,被证券化的资产也必然受到经济周期循环的影响。防范此类风险,首先要了解经济周期的规律,准确预测周期的波动性,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其次,选择最佳时期进行资产证券化,经济复苏时期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好,此时经济向好,产品价格也会上涨,商业银行提前回收的资金就会增加。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个重要问题,它限制证券化产品的发展, 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就会导致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地热情不够,产生很高的流动性贴水,成为制约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瓶颈,同时证券化的成本也会增加,导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失败。解决流动性风险有两种途径:第一,对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该产品的信用等级,从而提高投资者购买热情,缓解流动性风险。第二,争取流动性便利来缓解流动性不足的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

(3)利率风险,整个市场利率的变动,一方面改变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引起证券价格的变动。当市场利率提高时,投资者就会迅速撤离投向证券市场的资金,投向银行储蓄等其他投机机构,从而具有提前偿付特征的证券化产品销售将会受到极大影响,造成发起人和银行的巨大损失。另外,利率的波动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价格变动呈反向关系,利率的提高会降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此时若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其收益将会受到损失。规避利率风险的最好办法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进行分散和转移。如利率互换、信用期权、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都是比较好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工具。这些工具中利率互换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的防范利率风险的策略。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表现在国内物价水平上,通货膨胀造成物价水平上涨,导致投资者的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资金回笼。第二,表现在国际汇率水平上,本币的升值会造成国外投资者的购买力降低,进而影响投资者买卖证券化产品,使证券化产品的资金回流出现困难。此类风险也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和防范,如期货、期权、货币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

2.法律政策风险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起步阶段,正在探索和试点中,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经验十分不足,有关的法律政策的建设滞后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国家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任何相关法律,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也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审批的方式来推动,制度的保证不足,从而面临着较大的法律政策风险。急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法律、会计、评估和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才能有效地规避法律政策风险。

(二)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是指合约的违约产生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主要表现为出售的证券化资产回收的现金不能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涉及到债务人、发起人和第三方,其中任何一方违背合约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又可分为债务人信用风险、发起人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分析如下:

(1)债务人信用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还贷信用的贷款违约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对象为银行贷给借款者的贷款,贷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利益相关者。第二,早偿风险,即债务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风险,债务人的提前偿付造成严重的危害:一方面,扰乱了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可能会造成现金流不足或者没有的现象,进而造成整个资产证券化链条的紊乱。另一方面,当利率下降时,证券化的产品价格便相对上涨,可贷款的提前偿付抵消了这种上涨的空间。对固定利率贷款而言,利率的下降更容易使债务人提前偿付,造成投资人面临着再投资风险。

对于债务人的违约风险的控制,在贷前可以通过对其进行个人信用、借款动机及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考查来控制,在贷后可以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对债务人进行实时跟踪,当违约风险增大时,及时催款,实施保护措施,进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对于早偿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可以在贷款合同中明文规定不允许提前偿付贷款;另一方面,可以对提前偿付进行处罚,债务人提前偿付必须支付罚金,从而提高提前偿付的成本,降低风险。

(2)发起人信用风险,作为发起人的商业银行存在着欺诈风险,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大都是其内部人员,若其中任何一人发生欺诈行为都可能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所以发起人应该建立严格的内控体系,对从事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内部人员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规避此类风险。

(3)第三方信用风险,第三方是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除发起人、债务人、以及投资者以外的交易参与人。第三方风险主要有:第一,受托风险。指受托人的不当影响资产池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过程。第二,服务商风险。该风险是指服务商由于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服务职责或不能及时的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第三,信用增级机构风险。是指信用增级机构本身的信用级别的下降,其提供的信用增级将大打折扣,进而影响担保证券的信用等级。对这些风险的控制,可以通过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目的机构(SPV),来规避受托风险;可以通过对服务商进行尽职调查,选择信用和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从而规避服务商风险;也可以通过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增级机构或聘用与担保资产相关度较低的国外信用增级机构,来达到降低信用增级机构风险的目的。

2.技术风险

(1)资产重组风险,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首先要对资产进行重组构建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为支撑发行证券。但并非所有资产都可以进行资产重组,以构建资产池,进行资产证券化。只有那些未来现金流可预测且相对稳定的资产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条件。所以,对资产科学的判断、选择及组合就显得非常重要,选择不合适的资产就会导致资产池的现金流不稳定甚至出现“断流”,使发起人或担保机构面临着支付风险。防范该类风险最主要的提高资产池品种设计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进行科学的判断、选择和组合,构建具有优质资产质量的资产池。

(2)破产隔离风险,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两大问题,真实出售是指发行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SPV,其目的就在于破产隔离,当发起人面临破产风险时,出售的证券化资产不属于为破产财产,从而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和投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风险隔离开来。因此,发起人出售给SPV的资产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真实出售”标准,从而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与投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风险;SPV和发起人不能有任何的资本纽带关系,两者必须保持相互独立;另外SPV本身必须远离破产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破产隔离风险。

(3)信用增级风险,投资者依据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来进行投资决策,及时、准确、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决策依据,降低投资的风险。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存在诸多问题,如不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不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不透明的信用评级过程以及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的缺失,更严重的问题是有的评级机构为了让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故意美化资产和蓄意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致使广大投资者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所以必须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增级制度,灵活使用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达到防范信用增级风险的目的。

(4)产品定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格高低直接决定着该证券能否成功发行,因此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品的定价是最重要的环节,影响证券化产品价格的因素有很多种,如基础资产的收益、信用增级、产品的设计技巧等。若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过低,投资者就会对该产品失去兴趣,致使该产品缺乏吸引力,甚至有被金融市场淘汰的可能。若定价过高,就会累积大量的风险,当产品价格降低时,投资者的损失就会蔓延,进而可能造成整个体系的风险。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必须合理确定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定价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参考文献:

[1]杨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浅析.华商.2008(10).

[2]邵悦然.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意义及风险分析.现代商业.2010(03).

第8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资产尤其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种风险,是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密切注意的。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它也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其债务的市场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失。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用风险即由于证券化各参与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从而违约导致损失产生的可能性。按照证券化参与者的情况,信用风险可分为债务人信用风险、发起人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

(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产生的风险,包括资产池构建风险、破产隔离风险、信用增级风险。

1、资产池构建风险

资产池构建风险是指证券化资产池构建过程中,可证券化资产选择是否合理,给证券化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资产池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证券化的成败。一般来说,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满足三个原则:第一、分散性原则,避免资产过度集中于某一地域引起局部风险,从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整体风险。第二、规模性原则,利用规模经济的效应,扩大资产组合的规模可以更大程度地分摊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固定成本,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可预测性原则,资产组合进行构造时,一般选择的资产要具备某种特征,使得这些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能被预测。

2、破产隔离风险

破产隔离风险是指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与否,以及给证券化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破产隔离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SPV的设置问题,国际上SPV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两种。采用公司形式时,则SPV是发起人专门设立的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场地设施。这是违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SPV只有采用信托形式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信托制度不够完善,信托业务发展不充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否真正的充分利用好信托这一形势还存在很大的疑问。

3、信用增级风险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之一,也是资产支持证券不同于传统证券的特征之一。信用增级利用内部或外部信用的支持来保证投资者应该得到的未来现金流,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形式,内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信用分层、超额抵押、储备基金等;外部增级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担保、关系方担保等。目前,我国《担保法》对采用超额抵押和政府担保方式进行信用增级有着较大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营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三)环境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环境风险包括经济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是指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给各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经济环境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是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各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环境风险主要是指战争、政局动荡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致的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并不直接导致亏损,但可通过影响其它风险造成损失。

(四)操作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这项规定出发,可以将操作风险分成四类,(1)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2)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

三、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的对策

从上面的分析中能够看出在我国现行的市场条件及法律环境下,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诸多的风险,为了极力避免各种风险,努力推进此项业务的良好发展,本人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通过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例",对发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做如下规定:第一、对适合证券化的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定,可以证券化的银行不良资产有两类:第一类应该是未来具有良好收益,但现在流动性差的沉淀性资产;第二类应该是质量相对较好的、采取批发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本身,此种处置方式也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必须要对银行不良资产本身进行信用增级或实行政府信用担保;第二、对银行不良资产的"真实销售"进行法律界定。第三、对债权转让作出相关规定,形成一整套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规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

在金融混业经营渐成风潮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本着前瞻性、现实性、有效性的原则制定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建立高效、规范、安全的市场体系。具体至资产证券化,在集中精力制定好市场规则、建立完善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以强制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监管机构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保持最低限度的干预和管制,而将更多的选择自由留给市场。

(三)规范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为防止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必须制定相应的手段促使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同时,资产处理公司应提高其信息组织和处理能力以正确选择证券化方案和提高投资者对证券的信心。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使不良资产证券化价格能充分地反映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

(四)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完善信用评级

为了使得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的得以实施,必须进一步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严格执业标准,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得到有关信息资料,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效果。国家对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杜绝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乱收费等现象,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的机构。

参考文献:

[1]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周永先.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浅析[J].财会月刊,2004,(4).

[3]武巧珍,耿建芳.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国软科学,2005,(1).

第9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字: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要性 问题对策

商业银行存在长期不良资产在整个国际金融行业都是相对比较常见的现象,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不管是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是欧美发达国家都在为商业银行长期不良资产的现象所困扰。作为一类新兴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正在当前的国际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已成为目前银行管理自身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法[1],其指的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目前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不完善。

在欧美发达国家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已发展的相对比较成熟了,但在我国其仍然还属于一类新兴的金融工具。由此可知,我国关于此方面的法律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这就为此类融资模式的发展无形中增加了一定的困难。银行所推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类金融创新,其在发展中就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担保公司、证券公司及非其他金融机构等部门,并且其是一类运行相对复杂的系统,如果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类规范各利益者之间复杂繁多的关系,就会难以确保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良性运行,进而造成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增多。

2、信用基础相对比较薄弱。

对于投资者来说,信用评级降低了自身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投资的信心。信用评级指的是一种信用风险界限,如果证券的信用评级比较高,那么其必定会受到证券投资者的欢迎。尽管在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之前,相关评级机构将会对资产支持证券开具相应的评级报告,但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能够随时由相关评级机构进行修改、中断或者撤销[2]。并且资产服务商、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服务顾问以及受托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的自身财务情况恶化可能会影响其的履约能力,进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降低。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市场价格都可能受到不利的影响。

3、不良资产的定价不具有科学性。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既受信用等级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基础资产收益的影响,并且其中也包含了资产支持证券设计技巧方面的价值。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太低,缺少对证券投资者的吸引度,其最终结果可能是逐渐的被金融市场所淘汰:反之,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太高,这就意味着众多的风险被逐渐积累起来,亏损可能会蔓延,并最终扩大至整个证券体系。

二、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1、制定完善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

建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是确保不良资产证券化完成预期目标的关键环节。虽然我国早已制定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3],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但是其仅仅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实体如何采取目的信托的形式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没有对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流动性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并且其立法层次和水平比较低。因此我国要尽快制定完善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对银行不良资产出售的折扣、上市交易、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税收豁免、单独设立SPV、发起人出售后的会计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等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进而形成一系列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围绕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出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施方法,以达到促进其更好的发展的目的。

2、对于不良资产定价问题的完善。

针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体制方面的原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应当笼统的依据现金流贴现的定价方法进行定价。对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价应当区分以下的两种情况[4]:1) 基础资产主要为不良贷款作为担保贷款,主要包含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等:2)基础资产主要为信用贷款,目前我国国有银行大部分不良资产为信用贷款。

3、建立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

对此,一方面我国应当加快法人与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并且建立相关信用数据库,方便利润相关者以及投资者进行查询。另一方面,应当尽快的对评级标准进行统一,通过建立几家在国内以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公司,且使其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独立,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增加信用评级公正性以及独立性。

4、强化人力资源以及服务机构的建设。

针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部门,培养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人才,并且通过建立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进一步推进银行自身不良资产管理的水平,增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管理效率。

总结: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其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不良资产这一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性,接着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期望可以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解决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韦艳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及对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

[2]何翔,周喜.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与分析创新研究专题报告[J].渤海证券研究所,2010.

[3]姜建清.商业银行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李倩.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安全发债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