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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4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职工及其(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下同)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工作主管机关。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及其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按照《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条件、标准享受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享受《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突发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经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职工死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日(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对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补足证明材料。在补足证明材料后三日(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
第八条 企业或工伤职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劳动鉴定表》;
5.工伤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为准)证明。
核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必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申请书和企业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九条 企业或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1)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2)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生存证明,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证明;
(4)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5)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6)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本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认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 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后,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次月起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一条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后,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次月起按月给付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属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保险待遇,由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订。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结算。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抚恤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家居外省市、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每年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单位)提交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第十八条 伤残等级评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企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重新就业后,本人所在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恢复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期调整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给付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后,是否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民政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者制度工时的折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0.92天。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
由于每月制度工时天数改为20.92天,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其它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2000年2月12日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附件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劳社部发〔2000〕8号)
[关键词] 三峡文化;内涵;探究
三峡文化,是以三峡地区特殊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位置优势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基础的具有认同性和归趋性的文化体系,即三峡地区的一切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合。要研究三峡文化,必须先认识和把握其内涵。源远流长的三峡文化,其内涵博大精深,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神奇的山水文化
发源于唐古拉山各拉丹东峰的万里长江跌落四川盆地后即呈巨龙腾飞之势,一泻千里,切开巫山山脉,形成了壮丽的长江三峡――瞿塘峡、巫峡、西陵峡。三峡各擅其美,瞿塘峡以雄伟险峻闻名,巫峡以秀丽幽深著称,西陵峡则以险奇峻美取胜。三峡不仅有极具观赏价值的山水文化,而且有饱含科学价值的山水文化,如西陵峡陡山沱岩层,是世界上震旦纪、奥陶纪岩层最典型的剖面之一。奉节的天坑和地缝、世界上最大的岩溶竖井云阳“龙缸”、中国最大的溶洞利川腾龙洞等,无不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之作。
二、悠长的史前文化
三峡文化始于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三峡地区是发现古人类化石和旧石器遗址的重要地区之一,重庆巫山大庙龙骨坡的“ 巫山人”,时代距今约万年以上,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古人类化石;湖北长阳大堰钟家湾的距今约200万年的“ 长阳人”化石,是长江流域最早发现的早期智人化石。三峡地区的新石器时代遗址有数百处之多,经过考古工作者的科学发掘和精心研究,揭示了在时间、区域、文化内涵等方面不无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古代文化的不同类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新石器文化的发展谱系,即城背溪文化、大溪文化和屈家岭文化。由此可见,三峡地区是史前时期原始先民生存劳作的重要地区,是长江文明的重要源头之一。
三、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
三峡地区是古代巴人生活的主要地区,公元前8世纪左右,今川东和重庆一带出现了巴国。据《华阳国志・巴志》记载: “ 巴始都江州,或治垫江,或治平都,后治阆中。其先王陵墓多在枳”。江州即今重庆市区,垫江即今合川,平都即今丰都,枳即今涪陵。自先秦至唐宋,今三峡西南部曾先后分布着濮族和僚族,其椎髻、凿齿、着通裙、织斑布、住干栏、击铜鼓、行崖葬等民俗文化,也极具研究价值。宋代以下,巴、濮、僚人大多融入汉族,只有居于今湘鄂渝黔交界山区如清江、澧水中上游等地的巴人,因山高水险、森林密布、地形幽闭,仍保留着古老的民族习俗,成为近代土家族的先民。此外,三峡地区的少数民族还有苗族、瑶族和侗族等,同土家族一样,他们的文化也各有特色。
四、丰富多彩的民生文化
民生文化主要指体现在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的文化。桑蚕丝帛文化是三峡地区服饰文化的特色。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黄帝居轩辕之丘而娶西陵之女,是为嫘祖。嫘祖教民种桑养蚕,巢丝织帛,是中国桑蚕生产的发明者。当地流传一首《竹枝词》(奉节白帝城碑刻)也有“蚕乡家家板屋连,缧车低就树阴圆”的诗句。史载夏禹在涂山举行盟会时,“ 执玉帛者万国,巴、蜀往焉”,可见当时巴人就以丝帛作为贡品。时至今日,三峡地区人们在婚丧嫁娶中仍以丝帛作为最珍贵的礼品。鱼盐茶橘文化是三峡地区饮食文化的特色。三峡人们傍水而居,渔业在经济生活中占有较大比重。如长阳香炉石等夏商周文化遗址出土了大量的鱼钩、网坠、鱼猎敲砸器具等。三峡地区自古为食盐重要产地,《水经注・江水》、《华阳国志・巴志》均谓三峡乃至川东是盐业的兴盛之地。《后汉书》引《世本》关于盐水女神劝廪君不要离开时说:“ 此地广大,鱼盐所出,愿留共居。”其实,神女以“盐水女神”名之,本身就说明盐在当地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崇高的地位。三峡地区是我国最早的产茶地区,据称巴王向周武王进奉的贡品就有“ 丹漆茶蜜”。茶作为一种饮料被广泛饮用,始于汉代巴蜀地区。茶从野生到家植,从引用鲜叶到精细加工,是三峡人民的巨大贡献。
五、神秘的宗教文化
远古时期的三峡先民尚处于生产力极其低下的阶段,思维朦胧,认知有限,对宇宙万物因无法理解而产生种种神秘之感。于是,他们便想方设法寻找自己所熟悉的神祗来庇佑自己,从而逐渐出现了不同的宗教崇拜对象,如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和鬼神崇拜。三峡先民视土地为地神,有祭土地神、祭秧母神、给果树喂年饭和下定钱、惊蛰射虫等习俗。三峡地区的一些形状奇特的山峰和岩石,如神女峰、马归山、黄牛岩和石宝峰等,被幻想成为某种自然神灵而被披上神秘的原始宗教外衣。三峡古时因航道曲折、江水湍急、暗礁丛生,先民只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于神灵,从而有了航船过峡前祭水神和龙王的宗教习俗,不仅留下了镇江寺祭坛、黄牛庙等祭水遗迹,而且编织出天生桥、仙人桥、九龙奔江、下牢溪、夜明珠、流来观、白龙井等与水相关的神话传说。鬼神崇拜在三峡地区颇具特色,其中最著名的是丰都鬼城。鬼城看似渲染的是“ 阴曹地府”鬼魅的生活情景,却具有惩恶扬善的警世功能。
参考文献:
[1]彭万廷,屈定富,巴楚文化研究[Z]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3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项目《三峡移民文化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3SKT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