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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收支平衡关系到养老保障制度是否能够平稳推进,甚至关系着养老保障制度的存亡问题。只有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好,才能保证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储备力量,起到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功能。但是,目前人口老龄化已变成全球所面对的一个共同课题,各国养老保险入不敷出,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JiyeHu(2014)提出,应对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不平衡问题,在加强投资的基础上,要降低固有投资上的系统性风险,容许部分养老保险投资于国外市场,以实现养老保险的增值[1]。Gairec(2012)发现人力资源可以消除老龄化产生的负面效应和与之带来的养老保障基金风险[2]。鉴于国内养老保险收支不平衡的严重性,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比如:梁慧灵(2013)认为我国“统账结合”养老制度有激励和兼顾互助、公平的作用,但随着制度的运行,部分省份普遍存在着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现象,养老保险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3]。赵应文(2013)认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不够,另外,养老保险的注资渠道太过狭小也是主要制约因素[4]。蔡晓珊和陈和(2016)基于我国老龄化背景,预测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大小,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个人账户在随着老龄化的加速,都将出现缺口,并且越来越大,到2040年将会达到高峰[5]。郑秉文(2017)对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和财务状况作了预测,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大范围的推广仍有一定的潜力,但赡养负担持续加重,基金收入增速下调,支出形势更趋紧张,地区严重失衡,基金可持续性堪忧[6]。青海省作为西北地区的一个资源大省,其经济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发展,人口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8年底青海省常住人口为603.23万,已突破六百万,而且从2014年开始65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达到了7%以上,且持续增长。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判断标准,青海省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阶段。因此,本文从青海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对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现状进行研究,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便为青海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现状分析
(一)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现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主要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补助和其他收入,支出主要包含养老金领取支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养老金的转移支出以及其他支付[7]。表1给出了2008-2017年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一方面,近年来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规模在持续增长,从2008年的398107万元到2017年的1975663万元,10年间增长了3.96倍。但另一方面,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规模也在持续增长,从2008年的314058万元增长到2017年的2054798万元,10年间增长了5.50倍。从结余情况来看,2008-2011年结余是递增的,但从2012年开始结余逐渐下降,甚至从2015年开始,结余变成负数,出现了收支缺口。表1 2008-2017年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从图1可以看出,从2008年开始养老保险的支出增长率要超过收入增长率,若此种情况持续出现,则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体缺口在未来必将扩大,仅靠各级政府每年进行的财政补贴将无法弥补该缺口。
(二)存在收支缺口的原因分析1.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水平的日益加剧使得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难以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青海省自2014年开始便跨入了人口老龄化行列,其65岁以上人口数量增加至41.6万人,所占比重7.13%超过了国际判断标准(7%)。因此,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是近几年收支缺口的一个重要原因。2.征缴率。征缴率是影响职工养老保险收支均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征缴率越大,养老保险收入越多,反之就越少。很多参保人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或是参保意识淡薄,而时常发生欠缴、漏缴的情况,针对此种想象,青海省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补缴新规。即便如此,每年养老保险金欠缴、补缴的人数并未减少,这严重影响着青海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均衡问题。3.管理体制不完善。青海省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还处在待完善的阶段,有很多潜在问题。虽然国家严格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存在职工不按规定而提前退休或是退休人员死亡后不按规定登记仍然有其家属冒领养老保险等问题。尽管许多单位建立了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机制,但由于青海自然环境不是很理想,许多职工在退休后就选择了到异地去养老,这就给企业的养老资格认证带来了许多不便。
三、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规模预测研究
为更好的掌握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本小节对其未来10年的收支情况进行预测。
(一)预测模型鉴于2010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发展趋向在2010之后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所以本次预测只选取2010-2017年的数据作为预测样本建立模型。1.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测模型。以养老保险收入作为因变量,时间t作为自变量,通过Eviews软件建立收入预测模型为:回归结果见表2,可以得出,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y)与时间(t)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回归结果可得,相关系数R的平方值为0.9249,大于0.9,所以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好,拟合度较高。由t分布表可得,(7)的值为2.365,常数项与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分别为5.7940与8.5981,都大于t0.025(7),则通过t检验。由F分布表可得,F0.025(1,6)的值为5.99,而回归方程的F统计量为73.9277,大于F0.025(1,6),则回归方程整体显著,通过F检验。DW=1.8821,接近2,故不存在自相关性。因此,方程(3.1)通过检验。2.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测模型。以养老保险支出作为因变量,时间t作为自变量,通过Eviews软件建立收入预测模型为:回归结果见表3,可以得出,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y)与时间(t)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回归结果可得,相关系数R的平方值为0.9570,大于0.9,所以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好,拟合度较高。常数项与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分别为4.8981与11.5617,都大于t0.025(7),则通过t检验。回归方程的F统计量为133.6734,大于F0.025(1,6),则回归方程整体显著,通过F检验。DW=2.2403,接近2,故不存在自相关性。因此,方程(3.2)通过检验。
(二)预测结果分析由表4的预测结果可以看出,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均在逐年增加,但支出持续大于收入,结余为负值,而且缺口逐年增大。青海省将面临严重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这将严重威胁到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为此,青海省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都应高度重视起来,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未来养老保险基金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
四、缓解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缺口的对策建议
本小节参考国内外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经验,并联系青海省的现实情况,提出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平衡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延迟退休与控制提前退休相结合通过适度延缓职工退休年龄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问题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办法,并且见效也较为明显。青海省当前实行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低于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因此,在延迟退休年龄上仍有很大的空间。当然,直接大幅度的调整退休年龄可能会带来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所以可以采取渐进式的方式来逐步进行调整,制定一个长时间的计划,分阶段进行。此外,在政策出台之前应该向社会各阶层争取意见,以便政策能够更加稳妥的实施。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提前退休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提前退休有助于给年轻劳动力“腾地方”,有效的舒缓了劳动力市场的负担,精简人员,提高效率;但从长远来看,这给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转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职工的退休极大地减少了其养老保险金的交费年限,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缩减;此外,退休人员的增加使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增加。这一增一减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愈来愈大。为此,青海省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员工退休年龄情况,严格监管职工退休人员登记程序,加强职工提前退休相关方面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定期做思想工作,以此来尽量避免在无特殊情况下的提前退休现象频发。
(二)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调查,杜绝死亡冒领人员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是目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难题之一。据资料显示,2015年社保系统追缴冒领养老金和冒领人数分别为116万和311人;2016年追缴冒领养老金和冒领人数分别为67万和224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保险冒领、重复领取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而青海省的冒领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青海省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状况的调查,并严格更新记录,加强对退休职工亲属的宣传教育,并加大对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惩处力度。
一、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现状
从历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来看,我国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大于支出,但结余并不多,一旦次年缴费人数下降就可能发生支付危机。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的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空账达到2.6万亿元。但到2012年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记账额已达到29 543亿元,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为23 941亿元。这意味着,即使把所有基金积累全部用于填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仍然会有空账。隐性债务的显性化是比较复杂的,但从目前缴费人数不断增多、人口老龄化不断严重的情况可以看出,隐性债务会是个比较巨大的数额。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仅仅指表面的养老保险资金收入与支出不相符,还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与隐性债务。我国实行半积累制的基金运作方式,即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统筹账户内的资金统一运作强调养老保险的互济性,资金本金与收益以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发放;个人账户强调个人的贡献,资金本金与收益在职工退休时分期全部返还缴费职工。但由于种种原因,统筹账户内的资金不够支付当期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这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就被挪用以支付养老保险资金支付缺口,造成了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隐性债务是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指现收现付制养老金计划终止时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应得养老金权利的现值[1]。当期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越多,到期需要支付的养老金就越多,隐性债务越大。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原因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大方面来理解其形成原因。
第一,制度设计缺陷。首先是制度设计内的缺陷。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半积累制转制的过程中,没有设计出“老人”即转制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来源,“中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不足,这部分转制成本最终由当期的养老保险基金消化,形成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债务;其次是退休年龄偏低。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原职工退休年龄予以延续,即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与世界退休平均退休年龄相比,我国退休年龄偏低。另外,人均寿命不断延长、人们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都显示了退休年龄应该适当提高。提前退休不规范,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加大了资金缺口。
第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不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是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核心,管理的不善使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难以填补甚至越来越大。首先是监管不严,养老保险金的挤占、挪用时有发生。2006年反腐败第一大案“上海社保案”,牵涉资金高达数百万。其次是缴费基数不实[2]。在我国,工资收入远远小于实际的劳动收入,源于工资收入分配复杂化、不规范。企业会以各种名义发放不统计在“工资总额”内的收入,而这部分收入是收缴时难以核定的。再次是对高收入者收缴基数低。我国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最高额度是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300%,这样减弱了养老保险的互济性。最后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形式单一。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大部分用于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投资形式单一,投资收益率低。
第三,人口老龄化与通货膨胀的影响。当某国或某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时,该国家或地区则称为老年化社会或地区[3]。老年人口增多而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即领取养老保险金人数增多而缴费人数减少,这无疑会加大养老保险金缺口。通货膨胀会使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贬值。在投资收益率不高的情况下,高通货膨胀率会使养老保险基金严重缩水。
三、解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的对策建议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形在成的原因是复杂的,相应的,要消除缺口也要采取各种措施相互配合解决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解决问题。
第一,化解转制成本,强调政府责任。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养老保险资金补贴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实现政府对养老保险资金的兜底作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职工的很大一部分贡献被凝结在国有资产内。所以,在养老保险资金出现缺口时,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体现了国有企业对职工养老的反哺作用;发行养老保险福利彩票。福利彩票有着成本低、成效大的优点。目前发展较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为福利事业与体育事业筹集的一部分资金。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成功经验发展养老保险福利彩票,再进行适当的宣传,定会化解一部分养老金缺口。
第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应包含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的筹集、运营、支付。制定完善养老保险金筹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一旦发现漏缴、欠缴行为绝不姑息。加快制定投资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资方案,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建立更加合理的支付机制,养老保险金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提高不断调整。对于提前退休者要相应减少资金支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让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企业、全体大众都参加到监督中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三,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大部分用于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在通货膨胀的影响下,养老保险金极容易贬值。应尽快建立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分散投资风险。坚持养老保险金投资运营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投资机构进行运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政府要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市场环境,与发展金融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公司债券、股票、实业项目(如大型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的投资,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收益率,弥补养老保险金的缺口[4]。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筹模式;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pension insurance,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existing system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in China such as the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fund lack of mutual, pension fund gap huge fiscal burden,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rational flow of labor is obstruct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refor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ndowment insurance industry trend is to speed up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rban workers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as a whole model.
Key words: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national plan; planning model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养老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指的是国家通过劳动者缴税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方式收集资金,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退休之后将会享受每个月定额的退休金,从而能够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又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的是在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相结合的基础上,具有强制性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个地区应为社会养老保险从市级、县级统筹上升到省级统筹的高度创造条件。养老保险统筹定义为在一定范围内,政府制度统一制度按照所制定的统一缴费金额进行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基金运营和管理,以达到对基金的有效支配利用。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模式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互济
由于我国各个省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致使城镇职工工资待遇水平差距大。从基本养老保险计提公式可以看出导致各个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数额差异的根本原因就是职工工资待遇。据统计,从2010年地区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东部经济发展迅速地区年平均工资待遇较相对发展较慢的西部地区平均每人高出9680元,基础养老保险金则高出2000多元,这样一来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就能筹集更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而可保证本地区基金的收支平衡甚至结余。相反,一些省份所能筹集到的基金金额不足,难以支付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下去会导致两极分化严重,一些地区由于负担轻结余越来越多,而一些地区由于负担沉重缺口会越来大,如果不能有效调剂基金发挥互济作用,会对实现全民基本养老保险都有保障的目标造成影响。
养老基金缺口巨大加重财政负担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养老基金的筹集数额低于支出的现象,在2011年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中可以看出,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在全国近一半省市地区都或多或少存在,我国养老金制度正在面临着巨大挑战。据人保部统计,除去2010年1954亿元的财政补贴,上海、湖南、湖北等14个省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都存在收不抵支现象,且金额达到了679亿元,个别省市缺口甚至超过了100亿元。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逐年加强养老保险转移的支付力度。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过度依靠财政补贴拨款,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有序的发展不利,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建设。
劳动力合理流动收到阻碍
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最重要标志就是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如果要使劳动力资源根据市场导向流动就得建立系统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近几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在省内可以较为顺利办理劳动力流动关系转移以及划转基金业务。但是在职工办理过程中,自职工提出申请起到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完成得需要2个多月。而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与第五次人口普查比较可以看出,实际居住地与其户口登记地乡镇街道不符并且不在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长了1.1亿人,同比增长81.03%。而养老保险升级统筹层次与流动人口数量不协调,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变相提高了劳动力流动成本,也降低了基金跨地区关系以及转划效率,很大程度上影响劳动力的参保积极性。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模式的建议
1、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模式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政府征缴收入的统筹模式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全部由地方政府管理和向中央政府上交部分基金。前者,各省基本养老保险金所征缴的收入由本省政府管理并利用于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收入和支出金额定期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上报,其征缴使用情况由中央政府进行直接监管,定期积累结余数,以便于下年度本省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由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不足部分。后者是各省市地区所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交中央,其他部分由本省市地区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机构的垂直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垂直化管理模式,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
第一,在人员管理方面。地方相关部门上报每年人员的需求量,并由国家社会保障中心进行审核,招考职位表,并进行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人才选拔。由省社保局上报符合条件人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决定其人员任免,各级工作人员档案按职务分类管理。
第二,在养老基金运作方面。基础养老保险管理的核心板块就是征收与支付。在征收上,存在着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国家的监管。对此,垂直化管理需将征收权向国家上交,进行统一管理征收。而目前税务局是比较合适的征收部门,税务局可以直接将养老保险费上交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在支付上,垂直管理体制下可实行预算管理。各地区可将本地区预算基金支出上报上级机关,再由上级机构作出统计上报国家,国家通过对支付数额的审核编制下年计划表,按计划拨款,退休人员即可到指定银行进行养老金领取。
合理设定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
通过设定合理的基础养老保险增长机制,不仅可以缩小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为退休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物价快速上涨,这种做法可以均衡退休人员的购买力,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受物价影响,也是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表现,有助于我国安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程乐华.信息化助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J].中国社会保障,2011,(5)
关键词:全面二孩政策;养老保险;城镇职工;收支关系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7)01-0104-12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11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5-26;修订日期:2016-11-10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张鹏飞,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陶纪坤,经济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本文通讯作者为张鹏飞。
(英)A Quantitative Study of the Financial Balance in the Aspect of the Old Age Insurance in
the Context of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英)作者姓名ZHANG Pengfei, TAO Jikun
(英)作者单位(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 China)
Abstract:(英)摘要: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was officially implemented in January 1, 2016, which ended the onechild policy in China for nearly thirty years.This paper makes income and expenditure modes of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for urban employees to research the effect of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in 2016-2100. 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s as follows: when more couples give birth to 2 children, the year of the basic pension fund that beginning excess of spending over income would
go back, the number of years that excess of spending over income would decrease, and the cumulative balance of the basic pension fund increase. We further found that when the birth rate for the twochild is in the low level of 10%―30%,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contribution rate can be reduced to 1444%―1775% while the original financial condition unchanged;When the birth rate for the twochild is from 50% to 70%,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contribution rate can be reduced to 1036%―1210%;When the birth rate for the twochild is from 90% to 100%,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contribution rate can be reduced to 844%―901%.Therefore,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can 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of income and spending in the basic pension fund, and relieve the payment pressure of the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but the policy is affected by the proportion of the twochild.
Keywords:(英)P键词:twochild policy; pension insurance;urban employees;the relationship of income and spending
《人口与经济》2017年第1期
张鹏飞,等:全面二孩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的影响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标志着我国提倡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结束,全面二孩时代已经到来。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必然对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影响更为深刻。21世纪以来,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70%上升到89%
数据来源于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面临着巨大压力,2015年我国23个省份都出现了当期扣除财政补贴养老金收不抵支的情况
数据来源于《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问题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在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是如何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关系的?本文将基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例子予以研究。
在老龄化与养老金收支关系的研究中,众多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延迟退休年龄来改善养老金收支关系和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布雷耶(Breyer)认为延迟退休是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且通过对养老金支付关系的研究发现延迟退休年龄能够弥补养老金缺口[1]。克莱莫(Cremer)认为延迟退休年龄既能恢复养老金收支平衡,又能够促进退休人员之间的再分配[2]。张琴等发现“阶梯式、分性别的弹性延迟退休年龄”是缓解养老基金支付压力、维持养老基金精算平衡、减轻女性老年财务风险的最佳选择[3]。林宝认为退休年龄作为养老金足额给付的起始年龄,对养老金隐性债务有着直接的影响,并通过测算表明,按照其推荐的方案改革退休年龄将使2020年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减少1156193亿元,减少约12%[4]。另外也有一些学者得出类似的结论[5-7]。但是部分学者对于延迟退休能否弥补养老基金缺口得到的结论不尽相同。袁磊通过研究发现延迟退休可以推迟养老保险资金缺口来临的时间窗口,并缓解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规模,但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问题,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延迟退休年龄[8]。张熠通过连续时间养老金收支模型分析认为延迟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计划收支余额的影响来自四个方面的效应,即缴费年限效应、领取年限效应、替代率效应和差异效应,延迟退休年龄必将减轻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负担的传统说法并不全面[9]。
生育政策是影响养老金收支的一个重要因素,大部分学者主要通过生育政策对生育率影响来对养老金收支进行分析。孙博等通过模拟2010―2080年间不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方案下城镇人口发展趋势,测算了各方案下的城镇基本养老金缺口发展趋势和差异。表明逐步放开二胎的生育政策,能显著缩小养老金缺口,改善养老金财务体系的可持续性[10]。曾毅通过研究发现二孩晚育软着陆方案人口总数在2038年达到148亿峰值后平缓下降,其在今后80年老人与独居老人比例、老年抚养比、劳动力资源、退休金缺口率、避免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等方面均优于当年生育政策不变方案[11]。殷俊等认为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引起老年抚养比、劳动人口年龄结构、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工资等因素发生变化,从而对基础养老金收支和长期平衡产生影响,其中老年抚养比的变化最大,是导致基础养老金收支缺口出现的主因[12]。
以上研究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又表明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本文基于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构建养老统筹基金收入和支出模型,通过参数设计和敏感性分析,定量地考察了全面二孩政策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对全面二孩政策的生育情况进行指标分类,详细分析不同指标下养老金的收入、支出、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并将各指标与生育政策不变时的养老金收入、支出、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进行比较,并进行敏感度分析,以增强结论的科学性;第二,将全面二孩政策与未来将要实施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结合起来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将参保职工按照男性、女工人和女干部类别划分,并考虑到不同类别参保职工的退休年龄以及不同年龄退休职工的待遇差异,以增强文章的现实意义;第三,引进人口生命表和缴费率因子分析,增强了论证的有效性,详细分析了各指标维持生育政策不变时养老金财务状况所需的缴费率,更加形象地诠释出全面二孩政策对养老金收支的影响。
四、指宋濉⒅副炅和指标七均未出现负值状况。
6.各指标维持指标一养老统筹基金财务状况所需的缴费率
在原有生育政策不变而且缴费率为20%时,随着二孩生育比例的提高,所需的维持养老统筹基金财务原状况的缴费率发生相应的变化。如表5,可见二孩生育比例的提高能够为我国养老统筹基金的缴费率带来很大的调整空间。
五、敏感性分析
1.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退休年龄影响到在岗职工和退休职工的数量,进而影响到养老统筹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当我国不实行延迟退休政策时,各指标在维持指标一养老统筹基金财务状况所需缴费率如表6第二行所示,与原有的缴费率(见表5)基本一致,因此退休年龄的变化对本文结论影响不大。
2.城镇平均就业率的敏感性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城镇平均就业率影响到城镇职工缴费人数和未来退休的人数,从而影响到养老统筹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假设我国的城镇平均就业率为90%,各指标在维持指标一养老统筹基金财务状况所需缴费率如表6第三行,与表5基本吻合,这是因为城镇平均就业率同等程度地改变着养老统筹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3.工资平均增长率的灵敏性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工资平均增长率影响到城镇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进而影响到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假定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7%,各指标在维持指标一养老统筹基金财务状况所需缴费率如表6第四行,与表5同样基本吻合。
4.总和生育率的敏感性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总和生育率影响着处于生育年龄区间的女性在各年龄生育二孩的机率,从而影响到二孩的出生数量,进而影响到城镇未来参保职工的数量和未来退休职工的数量。假定城镇总和生育率为08和12,同时进行敏感性分析得到表6第五、六行,与表5变化不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总和生育率未影响到的因素(已出生的缴费人数和退休人数等)逐渐消失,当达到一定时间点时,总和生育率会同等程度地影响缴费人数和退休人数。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支出、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在生育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养老统筹基金分别于2042年和2057年出现当期结余赤字和累计结余赤字,至2100年累计结余达-100486936亿。如果二孩生育比例处于10%―30%的低生育水平时,在维持原财务状况不变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可下降到1444%―1775%,当期结余赤字点向后延迟0―1年,累计结余赤字点向后延迟1―4年,当期结余赤字区间缩小7―18年,累计结余赤字区间相应缩小2―24年;如果二孩生育比例处于50%―70%的中生育水平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可下降到1036%―1210%,当期结余赤字点向后延迟2―4年,不会出现累计结余赤字点,当期结余赤字区间缩小了23―29年;如果二孩生育比例处于90%―100%的高生育水平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可下降到844%―901%,不会出现当期结余赤字点和累计结余赤字点。可见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能够改善我国养老统筹基金的收支关系,缓解养老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是该政策对缓解养老统筹基金收支压力的效果受到生育保障力度的影响,同时对于缓解我国养老统筹基金收支压力还需要一些辅助手段,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女性职工而言具有保障性的意义,生育二孩让女性职工面临着“短暂性的失业”,导致生活压力大,从而在达到生育年龄的女性人群中会出现一部分“想生不能生”的群体。通过不断地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其生育阶段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育待遇,才能提高“想生不能生”这部分女性群体的生育率,从而更好地促进二孩生育比例的提高。
第二,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还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通过把更多的人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内并加强征缴力度,充分发挥扩面和征缴的整合优势,以扩面促进征缴,以征缴加强管理,既提高了养老保障的水平,又能增加养老统筹基金的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统筹基金的收支压力。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既可以使统筹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解决了各地收支差异大的问题;又能够破除职工养老金转移接续难的障碍,提高养老金管理的效率;还能够促进养老金制度结构的调整,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
第三,渐进式的延迟退休年龄宜早不宜迟。通过渐进式延迟退休,可以延长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并且同比增加处于缴费阶段的人数,有利于增加统筹基金的收入;同时相应地缩短养老金的领取年限且减少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有利于减少统筹基金的支出,进而缓解统筹基金的收支压力。
第四,养老基金多元组合投资,在保障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在风险约束和监督机制上,通过市场化运作,既能够通过养老基金的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又能够实现养老金的增值,进而缓解养老统筹基金收支的压力。
最后,需要注重二孩教育,提高二孩素|,积极地促进就业。目前我国教育资源不均衡,东、西部地区差异大,城市、农村差异大。而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其受惠人群主要是中西部地区人口、农村地区人口。二孩政策全面放开是教育资源调整的一个机遇,国家应做好教育规划和配套措施,在为二孩的教育提供保障的同时,逐步提高二孩素质。同时需要积极地促进就业,实现延迟退休到二孩就业的平稳过渡,渐进式延迟退休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都需要增加一定的就业岗位,以保障经济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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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业外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等企业及其职工;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四)军办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
(五)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及旗、县、郊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旗、县、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七条 企业以其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八条 私营企业业主,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九条 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予以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及提取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代为扣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其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收缴,一并按月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职工调出、调入统筹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没有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职工调出原单位时,应当补缴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四条 没有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足额补缴所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无论经济成份和经营形式发生何种变化,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清算时,首先清偿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留足离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寿命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单位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时,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后应足额补缴,同时应缴纳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先缴纳后支付的程序运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以资产抵偿。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对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要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拒缴、拖欠、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必须按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利息,并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1%的罚款。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妨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挪用、截留或者未按规定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增加单位和职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的;
(四)违反本办法,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收缴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根据本人愿意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区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
第二十五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组织社会保险的职责,切实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财政、体改、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政府分管主席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理会,监督本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事会由劳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计划、监察等部门及工会和企业、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编委统一审批后核拨给盟市。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企业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服务费或侵占其财产的;
(三)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公务,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户的;
(二)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
(五)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六 )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的。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六)私营企业;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
(一)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
记账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并记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账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账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四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全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字样。
二、删去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三、第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第三款修改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本人”字样删去,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款:“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十一、第十七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2、“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3、“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改为“公民身份号码”。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增加“,并提供查询服务”字样。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在“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增加“及其利息”字样。
十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将第二款中“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内容删去。
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第三十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第四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欠缴额20%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第二十七条”字样删去,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二十四、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五、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此外,有关条款中“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为了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抓紧申请办理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今年年底,城镇个体工商户要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进入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个体工商户帮工的农村人口,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为本人缴纳,同时,按该基数10%的比例给其雇工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按该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其雇主代收并逐月向所在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别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雇工个人帐户8%为本人缴费,其余从雇主给雇工的缴费中划拨。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若本人自愿,经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19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3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
五、缴费年限
(一)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接续参保
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今年4月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