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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4月18日《法制日报》)
2010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4月21日“人民银行网站”)
2010年3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施行《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据4月12日“国资委网站”)
2010年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总装备部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据5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2010 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0年5月28日起实施。
(据5月13日“保监会网站”)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据5月20日“保监会网站”)
2010年5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据5月26日“保监会网站”)
2010年3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据4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3月3日“宗教局网站”)
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5月20日“广电总局网站”)
2010年3月4日,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3月16日“卫生部网站”)
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4月6日“卫生部网站”)
第一部分 管理目标
一、经济指标
1、营业收入: 万元;
2、实现利润: 万元,利润率为 %;
3、上交管理费用: 万元,上交管理费率为 %。
二、运行管理目标
1、工期
达到业主的工期要求。
2、质量
(1)单位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2)本工程质量达到省(部)优工程目标;
3、贯标认证工作
(1)贯标外审无严重不合格项;
(2)职业健康监护率100%,年新增职业病例≤0.15%;
(3)对环境污染控制率达到100%;噪声、污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率达到100%;对井巷施工粉尘浓度检测合格率80%以上;
4、安全管理:
(1)无工亡事故;
(2)杜绝重大交通、设备、火灾、触电、爆炸和中毒事故;
(3)亿元施工产值重伤率≤1人、轻伤率≤5人;
5、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其中:
(1)人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2)材料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3)机械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4)其它直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其中:项目经理部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控制在 万元内。
(5)项目经理部管理费用控制在 万元以内;
其中:业务招待费控制在 万元以内。
第二部分 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
(一)履行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公司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保证达到业主满意。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合法经营。
(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工程或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1、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监管,在公司审批后方能签订采购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督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若有修改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2、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二十三冶工程施工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
第一,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凡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工程预算分析资料和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工程(劳务)分包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并经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审批后方能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工程(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工程(劳务)分包的招投标业务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察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3、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一,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只能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禁止自然人分包。
第二,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4、遵守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第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发[2019]13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文件,项目经理部从业主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工期奖(或赶工奖)及其他资金必须汇入公司指定的集中管理银行账户。
第二,公司根据审定的项目经理部当月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至资金支付专户,严禁项目经理部直接在收款专户上支付。
第三,严格遵守公司关于项目经理部在主账户以外的设立的收款专用账户,实行余额限量的实时归集管理制度,对付款专用账户接受公司限额管理制度。
5、加强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手册》的规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
(五)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
(七)应及时做好与业主的月度工程量签复、工程变更调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和分包业务的各项结算工作。
(八)接受公司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散的善后工作。
(九)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考核面达到100%。
(十)负责各类计划和报表的编制,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系统管理和有关规定报送给公司各有关部门。
(十一)上交劳保基金:工程专项劳保基金全额上交公司,本项费用不列入上交管理费范围,专项核算专项上交。
(十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上交费用包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会经费共7项,按公司规定计算并上交。
(十三)按规定完成各项资金上交任务,并按期归还公司垫付的工程款。
(十四)就地延伸施工项目或新项目的开拓,其投标报价需报公司审批确定,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开拓业务万元。
(十五)做好风险抵押金的收集工作。按月在工资中扣一部分作为风险抵押金或按公司规定另行交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
(十六)其他职责____。
二、项目经理的权力
(一)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二)主持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三)生产指挥权:项目经理有权按照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等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指挥调度,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在保证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和调整。
(四)人事权:项目班子成员聘任、奖惩、考核、解聘的建议权;对其他人员(公司直派人员除外)使用的决定权;选用具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参与权。
(五)财务管理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安排目标成本费用的开支;
2、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向公司建议项目内部员工的工资水平、分配办法、分配原则和具体方案;
3、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和确定奖金(含工期奖)分配方案;
(六)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的编制、审定按贯标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或参与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选择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进场时间,对所购设备物资按质量标准验收、检验。
(八)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九)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_______。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履行职责。
三、项目经理的利益
1、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关于子、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工资指导意见》的规定享受项目工资待遇。
2、享受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达到省(部)优目标,项目经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享受优质工程奖。
3、享受管理目标兑现奖。
4、享受业务开拓奖。
5、享受超额利润奖。
6、公司规定的其他________奖励。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享受相应利益。
第三部分 奖罚
按照考核结果,公司给予项目经理部经理及其项目班子成员奖罚兑现,奖罚办法明确如下:
一、 目标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的计算
1、计奖基数的确定:
计奖基数=上交利费额×提奖比例
2、计奖时间系数=实际工作月数/有效工期(总月数)
3、职务系数确定的原则: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系数为“1”;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职务系数为0.5~0.8,由项目经理依据各位班子成员的业绩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报经公司确认。
4、目标奖计算式:目标兑现奖=计奖基数 *职务系数*任职时间系数
(二)目标奖励兑现的时间:
1、经公司审计、考核确认完成各项目标,同时项目经理部向业主方回收的资金和上交公司利费均达到80%以上,给予兑现70%;
2、工程结算完毕、工程款全部回收、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成后再兑现余下30%。
二、 超额利润奖励:
1、目标利费=营业收入×相应利费上交比例
2、超额利润=实际利费-目标利费
超额利润奖按公司现行办法分配到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三、惩罚办法
1、项目经理部未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利费上交目标,项目经理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抵交不足部分;
2、项目经理部若发生亏损情况,则按照《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发生重伤、重大人为机械事故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罚;
4、交工资料未及时归档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目标兑现奖1~5万元;
5、材料物资、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扣目标兑现奖1~ 5万元。
四、项目经理兑现奖计算公式
1、目标兑现奖=目标奖+超额利润奖+业务开拓奖+优质工程奖-安全、质量罚款-其他罚款-已发奖金
2、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各自承担。
第四部分 附 则
一、围绕确保粮食安全,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1.全面落实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价监测周报和社会粮食统计制度,年内,全市规模以上社会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统计覆盖面达到100%。
进展情况: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价监测周报和社会粮食统计制度已全面落实。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社会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统计覆盖面达到了100%。
2.修订出台《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年内开展1次应急演练。
进展情况:新修订的《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已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待市政府审核后统一出台;根据《预案》,已完成了对操作手册的修订。2013年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已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3.加强应急网络建设,落实7个应急加工企业和100个供应网点。
进展情况:到6月底,已落实应急加工企业7个、应急供应网点67个。
4.落实重大节日期间粮油“保供稳价”预案,确保主要粮油品种不脱销断档。
进展情况: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制定了粮油“保供稳价”预案,每日监测市场价格,调度粮油供给情况,全市粮油市场繁荣稳定。
二、围绕“管好粮”,提高储备粮油管理水平
1.全面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制度,确保各类储备粮油规模到位、结构合理、存储安全。年内,全市5个中心粮库继续保持创建全省规范化管理“示范粮库”一片红。
进展情况:地方粮油储备制度已落实到位,全市地方储备粮、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准确、质量达标、结构合理;督导5个中心粮库按照省规范化管理“示范粮库”标准,进一步完善落实了规范化管理措施,巩固“一片红”成果。
2.全市中心粮库应用“环流熏蒸、机械通风、微机监测粮情”储粮技术覆盖面达到100%,50%以上非当年入库粮食不使用药物熏蒸、安全储存。
进展情况:全市5家中心粮库应用“环流熏蒸、机械通风、微机监测粮情”储粮技术覆盖面已达到100%;围绕实现“50%以上非当年入库粮食不使用药物熏蒸、安全储存”,正推进相关工作。
3.全面排查基层仓储设施情况,年内维修改造仓容3万吨。
进展情况:完成了对全市基层仓储设施情况的排查,上半年,已维修改造仓容3万吨。
三、围绕保障粮食有效供给,千方百计掌握粮源
1.认真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精心组织粮食收购,确保不发生农民“卖粮难”问题。
进展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精心组织夏粮收购,杜绝了农民“卖粮难”现象的发生。到6月底,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已收购入库小麦3.3万吨,均达到国家三等以上质量标准。
2.最大限度地掌握本地粮源,增加有效供给,全年完成粮食经营量200万吨。
进展情况:组织三市和市直企业积极开展玉米、小麦收购工作,最大限度地掌握本地粮源,增加有效供给。上半年,完成粮食经营量107万吨。
3.加快建立市外粮源基地,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系数。年内,在小麦、大米主产区建立2个粮源基地。
进展情况:围绕加快市外粮源基地建设,主动加强了与大米、小麦主产区的联系。6月初,与黑龙江省牡丹江、佳木斯两市粮食局签订了粮食购销合作协议。
四、围绕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强化流通监管服务
1.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常态化、规范化,巩固全市创建全省粮食执法“示范县”一片红成果。年内,重点抓好政策性粮油检查和夏粮收购期间的市场维护工作,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活动2次。
进展情况: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在全市组织开展了粮食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活动。上半年,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活动2次,开展执法检查90次,出动执法人员422人次,检查粮食经营主体127家,实施行政处罚17例,维护了粮食市场秩序。组织人员对中储粮中心库应出库的9019吨临储小麦的出库情况进行了检查,出库粮食数量准确、质量达标。
2.落实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制度,坚持非工作日预约上门服务,确保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
进展情况:制定了深入落实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和非工作日预约上门服务制度的各项措施,做到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3.依托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建立粮食经纪人协会,全市经纪人发展到1000人。
进展情况:组织成立粮食经纪人协会1个,全市经纪人已发展到1282人。
五、围绕军粮供应工作,提升军需民用一体化保障能力
1.不断完善军粮供应服务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全年军供任务,部队满意率达到100%。
进展情况:采取召开军地座谈会、到部队走访慰问等形式,征求部队意见和建议20条,制定和完善了10条服务措施,部队满意率达到100%;圆满完成了上半年军粮供应任务。
2.不断加强军供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全市独立军供站年内实现创建省“星级军供站”一片红。
进展情况:对各军粮供应站贯彻落实国家军粮供应政策、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指导各独立军供站对照省“星级军供站”标准,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军供机构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措施,为实现创建省“星级军供站”一片红夯实基础。
3.市军粮代供点升级为独立军供站。
进展情况:加强了与省粮食局、省军粮办的沟通、协调,4月份,市军粮代供点通过了机构升级专项验收,被认定为独立军供站。
4.指导军供企业积极参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年内,军供企业建设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店”10个。
进展情况:以各独立军供站为主体,加快推进放心粮油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目前,全市军供企业已建成放心粮店12个。
六、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激发企业活力
引导国有企业破除“看摊守粮”思想,强化创新、竞争和发展意识,进一步完善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调动企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年内,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15%,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00%。
进展情况:制定出台了《2013年全市粮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本着“量化硬指标、硬化软指标”原则,将三市粮食局和分局的经济指标、财务管理、市场调控、仓储管理、流通监管、产业发展、民生服务、军粮供应及其它基础工作列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同时,下发了市直单位2013年经营目标责任制,将企业经营者年薪、费用管理和职工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上半年,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7280万元,同比增长27.34%。
七、围绕现代化幸福建设,实施放心粮油工程
1.依据《2012-2015年全市放心粮油工程规划》,年内,建设市级示范“放心粮店”56个,组建放心粮油配送中心3个,改造提升“居民主食厨房”3个。
进展情况:及时下达了年度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计划,逐一落实了工作责任,及时完成了49个放心粮店选址工作。目前,全市已建成放心粮店38个,在建粮店11个;启动了组建3个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改造3个居民“主食厨房”相关工作,其中,三威放心早餐有限公司和祥禾食品有限公司已通过国家级“主食厨房”初审。
2.出台《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办法》、《市放心粮油产品认定监督管理办法》、《市市区放心粮店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放心粮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确保放心粮油工程规范运作、扎实推进。
进展情况:制定出台了《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办法》、《市放心粮油产品认定监管管理办法》、《市放心粮油标识管理办法》和《市市区放心粮店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确保放心粮油工程规范运作、扎实推进提供了机制保障。目前,“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放心粮油产品”认定工作已启动。
3.依托市粮食质量检测中心,落实“放心粮店”经营商品定期抽检和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追溯制度,为城乡居民营造安全的粮油消费环境。
进展情况:加强“放心粮店”监管,依托市粮食质量检测中心定期对进店粮油商品进行抽检,落实了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追溯制度。上半年,累计抽检样品3278个,合格率达100%。
八、围绕粮食产业转型,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1.制定《全市涉粮企业发展指导意见》,指导骨干企业加快扩张和技术升级,培植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内,完成技改项目4个、投资5000万元,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9家。
进展情况:制订了《市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以粮油食品加工、饲料加工、粮食购销、粮油连锁经营四个主导产业为重点的产业发展思路,引导涉粮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加快项目引进和产业招商,实现转型跨越发展。上半年,指导企业引进资金7390万元;组织完成技改项目3个,总投资1680万元;环山集团、三威放心早餐、祥禾食品、家家悦食品工业园跻身全省粮食行业“四个十”先进企业行列,全市粮油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5.04亿元,完成加工总量63.28万吨。
2.发挥品牌在转型发展中的作用,年内,培植7个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20个放心粮油产品。
进展情况:在做好“远山润谷”等自有品牌宣传推介工作的同时,按照《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办法》、《市放心粮油产品认定监管管理办法》,启动了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放心产品”认定工作。
3.探索建立粮油连锁经营、花生食品加工和饲料加工3个区域化产业联盟,再造传统粮食产业新优势。
进展情况:正在推进前期准备工作。
九、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
继续在全市农村大力推广使用科学储粮“示范仓”,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到年底,为农民提供“示范仓”5000个,全市“示范仓”推广总数达到20500个。
进展情况:积极跑省进京争取到5000个农户科学储粮“示范仓”计划,及时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了配套补贴资金,确保了项目及时启动。到5月下旬,全面完成了“示范仓”加工、发放工作,并通过了省粮食局验收。其中,市2000个,市区和、市各1000个。目前,全市“示范仓”推广总数达到20500个。
十、围绕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服务企业发展
[关键词]电梯;安全管理;维护保养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091
1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的现状
目前,哈尔滨市在用电梯3万多部,其中注册登记的电梯有24万部左右,所占比例大约为80%;有接近1/5的电梯尚未纳入到相关部门的监管范围,为电梯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随着电梯数量的不断增加,电梯的维护和保养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哈尔滨市电梯维保公司有近140家承担此项工作。
为了避免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哈尔滨市相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首先,在政策上制定了《哈尔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填补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安全管理上的一些空白,促使电梯安全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细化了相关责任的落实。其次,在电梯安全监督方面,为了保障电梯的相关信息得以获悉,相关部门正在对全市的3万余部电梯建立档案,确保电梯的安全责任人清晰明确,同时也可以使相关管理单位掌握当前每部电梯的具体情况。再次,为了确保电梯具体情况方便可查,正在开展对哈尔滨市的每部电梯设立唯一的六位编码,可以让使用电梯的任何人通过唯一编码掌握电梯的维护情况。最后,哈尔滨市已经正式引入电梯保险,主要是针对投入使用在5年以内的电梯开展电梯责任险,保费分为四档,以差别化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可见,当前哈尔滨市的电梯安全状况正在逐步提升。
2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21政府颁布的电梯安全文件落实不到位
哈尔滨市相关部门早在2006年印发的《电梯应急指南》中要求物业必须设置电梯管理员,但是在住宅区仍有很多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忽视此问题,没有设置电梯管理员,这导致突发的电梯事故的危害性扩大。同时新出台的《哈尔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在群众中普及,人们对电梯的安全监管情况不是很了解,对于电梯出现事故的责任归属无法明确。
22电梯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开展困难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电梯需要每半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但是从目前哈尔滨市住宅区的电梯维护和保养情况来看,没有相关的资金储备对电梯日常维护和保养进行保障,使得电梯的维保工作展开十分困难。即使是新颁布的《哈尔滨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经费需要从住房维修资金中获得,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很困难,一方面住房维修资金本身的基数比较小,主要是用来对住房的维护;另一方面动用该项资金时阻力较大,直接导致电梯的维护和保养资金不足。与此同时,在有充足的资金保证维护和保养费的情形下,存在维保公司做面子工作的问题,仅仅是走走过场,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这些对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带来了阻碍。
23对电梯维修和质检的监督不到位
电梯的维修和保养是基础,监督管理是保证。按照规定,对电梯维修和质检后需要相关责任人检查后才能确认签字,可实际工作中负责人大多省去了检查的环节,直接签字。质检人员的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了电梯安全的监管质量。有部分质检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其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事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个疏忽便有可能造成生命的丧失。
24电梯维保公司素质参差不齐
电梯安全问题一方面是与电梯自身质量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与日常维护和保养相关。当前哈尔滨市的维保公司业务能力和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维保公司的规模不大,没有能够让社会认可的公司。同时由于行业内公司为争夺业务,通过压低维保费用抢夺业务,导致电梯维护和保养质量下降,电梯的运行安全也就无法保证。
3加强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的建议
为了降低哈尔滨市的电梯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有力地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措施。
31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
哈尔滨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哈尔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住宅电梯从生产到安装,从使用到日常维护等多方面的监督,以控制电梯安全事故发生的源头。在监督过程中,建议将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相关的责任人上,设定终身责任制,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出现相互推诿责任。
32建立长效的电梯监管机制
由于哈尔滨市的住宅维修基金的基数和比例都不能满足相关电梯维护和保养的要求,为了保证住宅电梯的安全运行,建设部门、质监部门等要建立可操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在及时发现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问题的同时,更要出台相应的措施,可设立专门的电梯维护和保养基金,此基金可由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出资,避免电梯的安全管理因资金不足而被搁置。
33加快电梯责任险的普及
在电梯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一直困扰着相关责任主体,要解决这个问题哈尔滨市学习了东南沿海发达城市的经验,引入了电梯责任保险,但目前的普及速度缓慢,可以将电梯责任险作为意外险的附加险加快普及,保费可以由业主、检验部门和维修保养单位三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摊。一般来说,电梯责任险的费率仅为保额的02%~04%,通过较小的投入使得受害者得以及时获得赔偿和救助,相关部门应该加快电梯责任险的普及,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其上升为强制险的范围,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证,以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34推进电梯安全管理的智能化
随着哈尔滨市电梯保有量逐年攀升,物联网技术成为电梯安全管理运行不可或缺的技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下,要积极投入相关的资源建立物联网的电梯安全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议在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机构,专门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平台,使得电梯从故障到故障处置,从维修保养检查到远程监测,保证电梯的安全事故处理全方位呈现,同时,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第三方参与,启动与物联网的相关科研项目,实现物联网技术的本地化,从而推动哈尔滨市电梯安全运行。
35提高电梯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电梯的安全管理相关文件是指导精神,具体落实要体现到电梯管理人员上。电梯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落实了,电梯发生事故的机会也就降低了。建议哈尔滨市电梯行业协会出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标准,每年设定固定的学习课时,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工作的性质,进一步认识到电梯管理人员的责任。同时在保证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周期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通过持续性的监督使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
关于对工业企业料堆场督导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积极防治扬尘污染,根据市工信局及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料堆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工业料堆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对本辖区内工业企业料堆场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通知要求,我们对县内主要企业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
我县有三家铸造企业,现已全部改用电炉,没有煤堆,并且这三家企业早在两个月前就都已经停产,暂时没有露天材料存放。
鑫珠陶瓷的煤及石料都是入库存放,符合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负责人表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完善料堆管理,没有配备的设施会尽快配齐。
至信化工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是PVC树脂、氢氢氧化钾,经检查都已入库存放,库存很少,公司已停产一个多月,没有散放的材料。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自2000年以来,SFDA和其他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1]。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资质认证
2.1.1 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1.2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环节相关表述不具体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要求的一些规定亦不够明确。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团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业等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法人,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之内难以确定。由于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都要求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参与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公正性、公平性异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应该对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的利益取得和与其他交易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有更详细、明确的规定[1]。
2.2 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两部法规都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明确阐述,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问题。法规中应该明确其负责责罚的监管部门,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出处,或者直接明确其责罚措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 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 (电子)支付/结算
2.4.1 电子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了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的安全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这四部法规,对加强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支付安全、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这些法规更多地考虑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证据的处理,而对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相关网上银行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甚至欺诈,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造成交易方的损失的赔偿,亦未有相应细则进行规范。
2.4.2 电子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亦值得关注[3]。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经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所有这些可被轻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迹,使得现行的税收体制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制定新的税制、税法,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防止借助网络支付形式偷税漏税亦显紧迫。
2.5 仓储配送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仓储配送做有效的规范。相比工业发达国家,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仍缺少仓储法、货运法等法律法规,缺少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关于药品配送过程药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
2.6 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在争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中对有关记录(电子证据)的字段项目和保存时间做出了要求,但是作为技术标准,其约束力和制裁力显然不能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提并论。同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亦未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说明,尤其是没有明确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这使得在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时,仲裁的执行相当困难。
同时,在相关法律对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问题等造成的买方或卖方损失的法律救济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无针对性措施。而这部分法规,对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解决冲突、索赔、补偿等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的问题,而需要整个医药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互相适应、互相协调,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医药国际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13(16):24-25.
[2]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导致湖北省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问题的原因既有外部的影响,也有内部的因素。
1.评估机构设立门槛偏低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以上规定设立条件较低,导致大量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产生。
2.主管部门监管不严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在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但是大量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并非专职从业人员,却顺利通过了审批,得以设立成功。
3.评估机构业务单一目前大量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局限于依靠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进行传统的机器设备、房地产、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业务。在传统评估业务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差异性,使得小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结构单一、产品易于替代、市场供大于求的过度竞争模式下举步维艰。
4.内部管理制度缺失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由于专职从业人员很少,承接业务、执行业务、控制风险等均是同一团队甚至是同一人负责,造成项目利益最大化与评估风险最小化的冲突。另外,小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对于人力资源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到位,导致员工不断流失。此外,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很多评估程序没有执行到位、复核制度没有落到实处、评估工作底稿不规范,使评估程序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质量。
二、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出路
1.明确市场定位对于“以生存为第一要务”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而言,业务范围广泛将更好生存。资产评估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市场,长久以来,资产评估市场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状态,拉关系、给回扣、低价竞争等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的重要原因是资产评估机构没有核心竞争力,不能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自己的业务专长,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根据自身的特色,明确市场定位,打造拳头产品和服务,在差异化市场中立足。
2.开拓新型业务从资产评估服务市场来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管理职能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传统的评值、评价服务在信息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已经逐步下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新的需求不断涌现,新的问题不断产生。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努力把业务范围拓展到经营管理、财务咨询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咨询和业务领域拓展新兴业务。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把重点放在新业务、新行业、新企业上,不能仅仅着眼于“分蛋糕”,更应该主动“做蛋糕”。
3.建立机构联盟有人认为应该促进小型评估公司的合并,促进评估机构做强做大。但是部分评估机构负责人明确表示,宁愿关门也不愿意合并。合并虽然短时间内能够实现评估机构的规模扩大,但是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纵观以往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道路,事务所合并后也出现了很多的困难和风险。资产评估协会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充分发挥自己的服务、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比如可以由评估协会牵头,建立小微资产评估机构联盟,发挥联盟优势,办出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特色,扩大社会影响,带动评估行业发展。
4.完善内部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制度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管理制度。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要注重以人为本,关心、尊重、理解员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发挥员工的主管能动性,进而提高执业质量。对于评估项目应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构建逐级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评估准则的规范要求实施相关工作。
(1)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全面推进,建账审核已成为会计责任单位的行为习惯,但小规模纳税人以上的各类企业点多面广,多未规范建账;必须培育会计服务市场,以单位委托会计记账机构记账为基础推进建账监督管理。2008年6月始,红安县财政局在广泛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 在全县全面推行会计建账监督管理, 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出台《红安县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纳入建账监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有限责任公司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上的各类企业,所实行监管的账簿包括单位总分类账、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具体执行过程中, 红安县除设置一系列审核程序、分类别登记录入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外,还创造性地设制了《会计建账监管账簿启用表》, 该启用表除具备一般启用表规定的格式外,用文字表述的形式明确了会计建账监管的目的和要求,同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年检登记、纳税评估信用评价中,各执法执纪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除执行本部门相应的各项规定外, 还均应以建账审核的会计账簿为依据。推行会计建账监督管理的当年, 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建账监管率达到100%, 这些单位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通过会计管理局的有力督导,会计账簿的结旧转新继续办理建账审核手续的仍达到100%,至第二个会计年度终了的2010年初,建账监管已在各行政事业单位深入人心,取得共识, 年度结转新账必须办理建账审核的行为习惯在会计主管人心目中初步形成。 但是,建账监督管理这一会计管理的工作措施在一些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特别是企业这个层面没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在企业这个层面,红安县有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之分,所谓规模以上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一般都有较为规范的财务核算,故这些企业落实建账监管较好(亦达到80%), 真正没能得到落实的是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中介机构,这些单位普遍未能设置会计机构,谈不上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有少数虽指定了会计人员,但其会计人员一般不具备从业资格、只是计算或保管单位财物。
实行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最基本的目的是防止单位账外设账,确保一本账,对于行政事业性的单位而言,可以有效控制支出的浪费,对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而言,可以有效防止税收的流失。 对于规模小、会计基础条件差的单位,促使其建账并实行建账监管的最佳途径是(单位)委托会计记账机构记账。 目前,红安县尚无一家会计记账中介机构。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倡导、支持会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的产生, 培育会计服务市场。
(2)建账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总体上看形式上比较张扬,内容上比较脆弱,必须以建账监管为载体,不断丰富财政会计管理内涵,推进会计管理工作规范。红安县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这种管理模式有力地切断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最直接也是最基本的后路――账外设账和擅自改动账簿,建账监管犹如一颗管用的钉子将单位会计账簿牢牢地限制在“一本账”、“规范账”上,建账监管的初衷正在于此。在建账监管的前提下,单位会计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责任主体不落实、制度执行不到位、账簿设置不严格、支出凭证不充分、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资料不齐全等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改观,财务管理得到加强。同时,“建账监管”给了会计管理部门一个很好的操作平台,密切了会计管理部门与各会计责任单位的工作关系。然而,从总体上看,会计建账监督管理还停留在形式上,形式上一些部门单位的会计账簿都加盖了会计管理部门的专用印章并实行了年度登记备案,内容上的规范、有序却主要靠的是“单位自觉”,尽管单位“账外设账”、“整体假账”的行为因此不易产生,但建账监管也仅仅停留在建账登记层面,管理监督乏力,未能有效利用建账监管工作平台更深地切入具体的会计管理工作。
以笔者多年来从事财政工作的体会,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模式是财政管理会计工作一种合法、务实、良好的制度创新,给予了管理部门与管理单位之间有效的操作平台,使会计管理工作有了一个更好的切入点。因此,财政部门应以会计建账监管为载体,不断丰富管理内容,推进会计管理工作规范。首先,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的接旧转新账簿审核中,不仅要审核账户余额,还要考查各科目余额的形成过程,从而既能及时纠偏,又能基本了解各单位会计工作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其次,在建账监管的前提下, 按照会计法规制度的要求,实行专管员负责制, 经常性地开展会计工作检查,切实改变建账与监管分离、只登记不监督的状况,对纳入建账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基础性问题负起一定的责任。第三,围绕规范建账、规范运行的工作目标,狠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分部门、分行业定期组织单位间开展“晒账”等活动, 互评互审互学,让账务公开、财务透明逐步成为一种公共意识。此外, 为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可以以建账监管管理模式为契机,在深入调查, 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制定出各地方的财务会计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在每个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其监督考核的内容包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政策执行情况、“三公支出”情况等。可结合每年度的会计法执法大检查活动,对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以强化对单位审计、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的职能职责要求。
最近一段时间,医药电商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伴随着互联网售药政策的日渐明朗,互联网巨头们对医药电商这种能够打破旧有格局的商业形态报以热烈期望。医药电商的发展是药价放开、注册审批改革、处方垄断被打破和医保支付改革等逐步推进的结果。由于医药电商涉及业务范围广,目前整个业态显示出开放、合作和共享的趋势。与此同时,网上售药也亟须加强监管,特别是在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网上售药管理办法和制度,以及网络药品信息审查等方面,需要监管层快速跟进,以保证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背 景]
政策日渐明朗促进医药电商火爆
医药电商的火爆,主要是来自相关政策的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对发展医药电商一直讳莫如深。早在1998年,我国首家网上药店――上海第一医药商店就开始营业,但当时正处于互联网的试水阶段,由于根本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制约,所以这种业态很快就被叫停了。
直到2000年,我国才有《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推出,当时主要是在部分省市开展网上非处方药品销售的试点,但是由于官方态度十分晦涩,所以一直也没有形成气候。
之后到了2005年,国家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两部管理办法。在这两部管理办法之下,非处方药开始部分解禁,但是处方药网上销售长期处于限制状态,此外还有诸多其他方面的限制,很多厂家根本无法获得进入电商领域的资质。所以即使很多企业想经营医药电商生意,但由于无章可循,这让很多企业,特别是医药生产企业饱受政策困扰。
10年的等待,终于盼到了201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一面世,立刻在业内激起强烈反响。其中从很多条款中都可以看到我国会在医药电商的政策放开的空前力度。比如该办法中的“可以委托第三方配送”、“单体药店可以申请网上交易”、“部分处方药业可以网上交易”等在网售处方药、网上药店经营门槛、医药物流方面的很多规定,都为“想干大事”的网络公司或者医药公司松了绑。正是政策对该领域的日趋开放和管理部门意见的日渐明朗,让资本对医药电商的热情不断高涨。
因为政策方面还待放开,目前中国医药产品的线上渗透率较低。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医药电商市场交易规模68亿元,分别占药品零售市场规模、药品市场规模、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的2.41%、0.51%和0.06%。而低渗透率的背后则是巨大的市场空间。一项调查显示,未来肯定或很可能会网购药品的消费者合计占比64%,大多数网购消费者能够接受网络购买医药产品的方式,潜在消费群体规模巨大。
为了更好地推进改革,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力图推进医药分开,并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分析人士称,这意味着未来更多的药品将在药店或者电商平台流通。看到了改革的方向,传统制药企业开始关注处方药的线上渠道的开放,因为这样就可以将线上渠道培植成为继医院、线下零售之后的处方药销售的第三大渠道,这也是如此众多的药企纷纷试水医药电商业务的原因。
同时,医药电商在2015年得到大力发展,电商的发展环境的改变也是重要的外因。最近一年多来,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加速发展医药电商的基础条件和物质条件都逐渐具备,包括云计算、支付体系、物流体系等已经日渐成熟。另外就是政策的支持力度也是空前的,特别是《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众多企业进军医药电商提供了入场券。
当然,医药电商的发展还有其他一些原因,这些原因包括逐步推进中的药价放开、注册审批改革、医保支付改革等。由于这些改革关于医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政府管理机构之间的利益重新分配,所以医药电商的推进速度也与这些方面改革的进展密切相关。特别是最近药价放松行政管制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这让很多人嗅到了其中的商机。毕竟国家越来越不鼓励以药养医形式的存在,随着医保控费压力增大,医改重点其实已经成为药改,那么传统制药企业为了保住利润,就必须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医保控费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将缩减总额,并将进一步影响药企利润,药品生产企业为了获得主动权,比如会通过依托互联网的渠道来为企业争取市场份额。
[焦 点]
如何找到好的盈利模式
商业是逐利的,但是目前,医药电商大规模投入后最大的难题是找不到可快速复制的商业模式。
国家药监局规定,网上售药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一份在2015年3月进行的统计显示,CFDA当时共发放了390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其中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牌照16张;第二方批发交易类B2B证书86张,真正开展业务的不超过20家;网上零售类B2C证书288张,真正开展业务的不超过80家,在这仅有的开展业务不到100家的企业中,实现盈利的企业少之又少。
目前我国现有医药电商模式主要包括自营式B2C、平台式B2C、药品企业B2B和O2O模式。其中药品企业B2B的模式占比非常小,主要是企业之间信息化对接难,发展较为缓慢。对于电商企业来说,获得C证即可开展B2C业务,对大多数企业来说获取网售C证牌照不是难题,但是盈利却比较困难。其中自营式B2C盈利模式以销售差价为主,那么进货渠道和行业竞争就对盈利能力有显著影响;而平台式B2C盈利模式以收取流量佣金为主,这就对平台的规模和渗透能力有明显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商之所以盈利困难,主要是受制于中国医疗体系长期以药养医的困境。由于医保的制约,我国药品销售最大的渠道是医院而非零售药店。这导致传统药品零售渠道只能获得较小的市场份额。另外线下药店布点密集,在药品获取的可及性和便捷性方面,用户对网络药店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替代购买需求。所以,所有的医药电商都在面临着市场规模狭小且用户动力不足的挑战。
显然,医药电商的B2C模式正在遭遇寒流。为了突破这种障碍,京东健康到家和阿里健康所要做的,就是通过新型的O2O模式来迎击原有B2C模式的痛点。
据悉,对医药电商行业而言,原有B2C模式有三个痛点:第一是时效性痛点。传统B2C场景下,很多时效性强的药品无法销售,如感冒药、肠胃药等,只有O2O可以满足此需求;第二是药品监管的痛点。传统B2C模式面向全国,监管难度大,而O2O是区域监管,与门店监管一体化操作,安全性高;第三是工业企业合作的痛点。在B2C模式下,一个店销售全国,很容易造成线上线下冲突,引起区域间的冲突。而在O2O模式下,不存在这种冲突,销售都发生在各个店面中,不影响既有的供货格局。
那么O2O模式要做的,就是要做一种新型的医药电商模式,以此来盈利和发展。比如京东健康到家的供应链金融,打算像颠覆其他行业一样,颠覆药品传统的多层经销渠道模式,以扁平化经销渠道经营,最终达到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那么,在扁平化销售的过程中,药品价格如此低,京东健康如何来盈利呢,答案是做衍生服务。
据悉,未来京东健康到家能够做的,除了做药品的售卖服务,还有诸如上门配镜等健康服务项目,“最后我们还要做一个基于健康产品和健康服务后面的衍生服务,做一个健康领域的增值性金融服务,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发展速度,争取实现用供应链金融方式做到PBM模式(指私人独立经营体,基于统一的执行管理下,共享组织品牌,进行有序扩张的商业模式)。”京东健康到家负责人表示。
中国人均GDP超过6000美元,这表示中国已经步入健康产品及健康管理服务消费的高速上升期。当前是中国大健康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医药电商未来发展的方向,肯定是O2O方向和具体医疗服务的结合。所以传统医药门店做O2O来送药上门可能还只是第一步,对于健康产业而言,最关键的是获取每位用户数据,通过数据来争夺大健康入口,控制客流(丰富大数据);然后通过服务领导产品(通过医疗服务,发展健康管理),进而细化针对重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管理的市场机会。
[启 示]
打破旧格局才能找到新出路
医药电商在我国真正的发展时间也就5年左右,整个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医药电商的O2O是该领域的大方向,但是目前,传统的线下渠道虽然布点密集,但非常散乱,整个市场没有经过大规模的整合,这从根本上限制了服务能力的有效提升。由于很多小型零售药店始终面临生存压力,他们更多的着眼于如何压缩成本和做大营收,对于需要有一定投入才能做好的服务则尽量压缩。
所以在未来,只有大型的连锁零售药店或者自身财务状况良好的药店才有能力来做好服务,但即使这些大店在服务上仍有着很多欠缺,基本属于被动营销型,这些药店对于如何主动获取用户并让这些用户对自己的药店保持粘性也做的较为乏力。由于医药电商提供的是一种长期而又粘性的服务,而非短期杂乱只为冲营收而产生的卖货行为。所以行业特别需要类似于京东健康到家和阿里健康这样的大型企业来做系统的整合。
目前,物流体系的短板严重制约产业发展。很多液体、冻干制剂类药品对储藏环境有特殊要求,需要特殊的冷链运输途径,但是我国尚未建立专业化的第三方医药物流体系,这导致很多医药电商只能各自寻找快递合作伙伴,但现有快递物流无法满足要求。不少企业考虑到自建物流体系的巨大成本,不得不放弃电子商务尝试。
医药电商当然也是我国医疗改革领域的排头兵,在逐渐破除以药养医的过程中,医药电商企业可能会接纳大量的自由职业的药师和医生,而且对传统的实体药店也会促进行业的发展。统计显示,目前中国的实体药店大概50万家,过去三年中国的药店数量一直在增长。但是2016年后,在医药电商的迸发中,由于互联网冲击,政策的双重夹击,和人力成本的飙升,未来实体药店应该会有1/3破产,1/3被并购,剩下的1/3则会通过O20的形式活下去。其实互联网给予实体药店的生存空间还是有的,关键是看谁能打破原有的思维格局。
此外,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非常强调安全性,医药电商未来的监管也是必须的。相对于实体药店,通过医药电商发展的网上药店具有价格便宜、购买方便、保护隐私等优点,但药品质量安全、药品配送安全、用药安全是目前网络药店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它们也成为网络药店发展的挑战。
根据世卫组织统计,如今世界市场上有6%―10%的药品为假药,年销售额达到350亿美元。由于存在隐蔽性强、控制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多数发达国家尚未完全放开处方药市场。即使是早已经放开的部分发达国家,也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现在放开网售处方药是大势所趋,所以中国必须做到“放管结合”。有专家建言我国可以先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无处罚记录的大型医药电商企业作为试点,选择安全性、稳定性较好的处方药作为试点品种,然后摸索出适合国情的销售和监管模式,对销售药品的种类、企业准入门槛、违规处罚标准等做出细致、严格的规定,再逐步推广。
当然,还有一点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就是如果处方药向电商放开,用药安全问题将日益凸显。国家食药监总局《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但是在真正的执行过程中,医药电商只能通过图片或传真等形式审核处方,医院和医药电商之间又不能共享数据,这种信息壁垒肯定会阻碍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