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劳动格言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春风春雨把原野拂过,惊起一层漫漫绿色。
五月,在这春天的季节,是一场雷鸣后大雨来临,南飞的大雁跋山涉水归家的日子;是杏花开遍山野“她在丛中笑”的烂漫季节;是冬麦扬穗农民挥汗荷锄,辛勤耕耘的好光景。
蛙鸣虫叫,鱼跃雀散,初春的旷野已是喧声鼎沸了。扶摇而上的风筝拥入碧空的怀抱,地上的人们舒展着筋骨攒足了劲。不知不觉中,春天正迈着轻盈的脚步,悄悄的向我们走来——在春意盎然的五月。
五月是孩子们的天堂,抛掉厚重的棉衣棉帽,跑到田野里尽情的撒欢儿,用柳笛唱一支春天的歌;五月是青年人的日子,春潮涌动的时节,执子之手,与子同行,撷下春天里的玫瑰点缀爱的天空;五月是老年人的节日,踏着一路路春光,和着一串串鸟鸣,到刚刚解冻的湖面垂钓人生……五月,全体人民的日子——全世界劳动人民的节日。
水一样流走的是日子,记忆被时间流逝得日益斑驳,人们却没有遗忘这一幕,“五一国际劳动节”成为他们英勇壮举的特别纪念。
劳动人民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人民,他们用劳动创造了世界,创造了人类,创造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劳动,建成了今天的万丈高楼;是劳动,筑就了现代化的信息高速公路;是劳动,让偌大的地球变成了一个小小的村落;是劳动,使浩翰的荒原变成了亩亩良田。
劳动是神奇的,劳动是伟大的。劳动者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编织了这个五彩班斓的世界,创造了人类的文明。让我们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向全世界的劳动者致敬!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日趋明显,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研究发展入手进行综述。
关键词 劳动力市场分割 二元结构 新制度经济学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从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城市中本地居民同外来劳动力的二元分割。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不是自由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生产自然分工导致,而是由体制性原因造成的。西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方法和思想体系,为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提供了主要理论依据。
一、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发展回顾
现代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起源于穆勒时代的非竞争性理论,之后受到政治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结构主义学派思想的影响,逐步形成了一套关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完整理论、方法和政策主张。传统新古典劳动力市场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基础上,无法很好地解释劳动者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以及部分劳动者受到的歧视和持久贫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则运用一种新的范式对此做出了合理的解释。
由于历史的、制度的、经济的各方面因素,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十分严重,并具有明显的体制性特征。传统计划体制下,劳动力严格由计划配置,劳动力市场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块。改革开放后,劳动力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旧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劳动力的分割现象未能消除。而且随着新旧体制的交替,这种分割现象更趋复杂性和多样化。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学家放弃新古典劳动力市场理论的分析方法,转而强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属性、强调制度和社会因素对劳动力报酬和就业的重要影响,这种理论被称为劳动力市场分割(Labor Market Segmentation,LMS)理论。
二、市场分割理论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渊源看,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源头可追溯到约翰•穆勒年代。现代分割理论的起源受到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结构主义学派思想的影响,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对城市劳工及贫困问题研究,新古典理论提出的依靠提高个人人力资本以消除贫困和收入不平等的美好前景难以实现,激发了人们从事这方面的研究[1];二是对历史现象的研究,如劳动力市场中不同肤色、不同性别的劳动力,即使他们的生产率相同,收入却相差很大,这些现象也是传统劳动力市场理论所无法解释的。
分割理论分支较多,其中皮奥里(Piore.M)和多林格(Doeringer.P)最早完整提出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2],是分割理论中被引述最多的一种,并成为分割理论的代表。二元理论认为,市场被分为两块,即一级市场(primary segments)和二级市场(secondary segments)。
早期分割理论在诸多方面提出了与传统劳动力市场理论截然不同的观点。
1.工资决定机制。传统理论认为工资由边际生产率决定,二级市场工人的低工资是由其低素质决定。分割理论认为,劳动力素质高低不是决定其工资唯一因素。
2.人力资本投资作用。传统理论认为人力资本在工资决定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因为人力资本投资量不同,劳动边际产量就不同,理性的企业会按边际产量支付工资,据此市场竞争机制导致教育普及化,人们收入差距也将缩小。
3.劳动力本身素质和偏好。分割理论认为由于两个市场对工人工作要求不同,二级市场的工人会养成懒散、无时间观念、缺乏合作精神等行为特征。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新进展
分割理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受到正统理论的批判,认为“它对新古典理论的批判能力远远强于理论本身的完整性和逻辑性”(Cain,1976),并缺乏实证检验。8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学家(Dickens等)开始运用新的理论和实证工具对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进行研究,并取得一系列新的进展,这被称为分割理论的“复兴[3]”。2001年,斯蒂格利茨(Stiglitz.J)因对信息经济学贡献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近几年来,经济学家又以议价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为基础,构建了更为精巧的经济模型,从其它角度对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作了进一步的阐述。Smith和Zenou(1997)认为二元劳动力市场是内生的,并与市场中大规模失业密切相关。Gottfires和Mccormick(1995)建立新的数学模型解释了分割市场中的歧视和失业现象。
四、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实证检验
自皮奥里(Piore.M)和多林格(Doeringer.P)提出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后,许多研究者通过相关数据的分析对各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检验。Bosanquet和Doeringer通过对比劳动力的年龄收入曲线和工作稳定性,发现英国和美国都存在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分割。Gyimahbrempong和Fichtenbaum的相关数据估算显示白种人与黑种人的人力资本回报有明显差距,证明他们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Dickens通过计算美国一级和二级劳动力市场的教育收益率,发现它们的工资机制不尽相同,一级市场中教育年限与工资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但二级市场中教育年限对收入没有显著影响。
五、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
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国外许多研究者对此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其文献大多通过整理劳动力市场数据,以实证分析验证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存在。Fan CC根据他于1998年在广东调查数据的计量分析显示,流入广州劳动力收入与其身份明显相关,教育对收入的影响居次。我国研究者赖德胜、葛苏勤、郭丛斌对西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作过不同程度的系统介绍[4,5]。
国内学者对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中,探讨最多的是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问题[6]。近年来,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所作的研究日益增多。许经勇、曾芬钰(2000),朱镜德(2001)等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类别划分进行了探讨;赖德胜(2001)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教育、收入分配均有重要影响;光(2003)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是导致资本深化的重要原因并间接引发文凭教育过度[7];李实、丁赛(2003)证实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的影响。但是,总体上国内有关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研究处于较初级的阶段。
六、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几点看法
1.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是国家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有现象,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2.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演化形式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力量日益增强的过程。
3.随着经济转轨的完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将退出历史舞台,并最终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下的新型劳动力市场分割。
参考文献:
[1]Cain.G.Challenge of dual and Radical Theories of Labor Market to OrthodoxTheor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5(5):16-22.
[2]Piore.M,Doeringer.P.Dualism and Discontinuity in Industrial Societ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3]大卫•桑普斯福特,泽弗里斯•桑纳托斯.劳动经济学前沿问题.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北京图腾电子出版社.2000:210-23235.
[4]赖德胜.教育与收入分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06-230.
[5]郭丛斌.有关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文献述评.北大教育经济学(电子季刊).2007(2):1-16.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单方解除权 行政干预
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础,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但是我国《劳动法》远不健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我们结合我国劳动法司法实践,试图探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不揣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关系建立之规定的缺憾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趋势,显然是进步的。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补办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部《对浙江省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应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前面问题的解释中也暗含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可,这是和《劳动法》第十六条相悖的。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和《劳动法》相比显然是下位法规,换言之。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劳动法冲突时应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固然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但我们可以说,《劳动法》主要包含了实体性规范,具体的适用还要依靠行政规范中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相关行政规范和《劳动法》冲突就很难保证第十六条的实施。进一步说,实体性的规定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往往趋近于空谈。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完美的立法期望在僵硬的现实面前变成了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甚至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常无从保障。
通观《劳动法》的条文,我们很难找到用人单位不履行主动订立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便很难举证。劳动合同应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和记录,也是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佐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中占重要地位,但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便意味着第十六条成了实质上的任意性规范,是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和《劳动法》的法律精神的。从法理上讲,只规定第一义务而无第二义务即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残缺的。
这里,我们并未忽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相关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定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两项规定的理解中,有4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劳动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主动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纠纷中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第七十九条却忽视了这一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在这一点上是有缺憾的结论。其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现实中是不平等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掌握主动,很难在仲裁和诉讼中举证用人单位拖延的故意和自己的受损范围。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对“拖延”衡量时亦缺乏标准。再次,作为弱势群体,在当今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往往会屈从于这种“拖延”和单位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劳动法》实质上是私法,但从其发展的进程来看,各国的劳动法几乎无不彰显出劳动法公法化的趋势。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不对等性,在这一前提下,对用人单位规定更多的义务,是符合平等的内在要义和公平的法律价值的。《劳动法》需要公权力的合理干预。《劳动法》仅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显然是不够的。最后,“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还处于“拖延状态”,劳动者何以举证自己的受损范围?即便得到了赔偿,工作因此而失去,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更大的损失,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姑且不谈其中的不合理的规定——更是让劳动者维权路漫漫。
在1924年英国“国王诉苏塞克斯案”中休厄斯大法官做了著名评论
:“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立法者的美好初衷却因为没有“被人们能够看见的”程序性规定(在这里指的是期间的规定——笔者按)而难以实现。劳动行政部门不仅要充当调解员、指导者的角色。还要在必要的时候介入,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范,以平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对比。
二、劳动合同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不足
1.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劳动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劳动部的相关规章对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规定了3种情况:(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l0年以上。(2)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l0年以内。(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相比之下,国外劳动法将有期限劳动合同范围局限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劳动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性。考察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的做法,发现国外劳动法对劳动者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予以法律的“关心和重视”。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严格限制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鼓励不定期劳动合同(相当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台湾《劳动基准法》如出一辙,其第九条规定: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1)劳工继续工作,雇主不立即反对者。(2)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以此扩大不定期合同的范围,稳定劳动关系。
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通过竞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同时,非常重视稳定劳动关系。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劳动立法使劳动者团体获得和用人单位相抗衡的力量,以促进劳动法律关系的和谐与平衡,值得我们借鉴。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劳动力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在市场上自由地流动,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说是进步的。但是,透过立法者的善意构想,我们从更理性的视角看到了矫枉过正的历史再现。立法者煞费苦心,却不知不觉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忽视了劳动关系稳定性对经济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有悖于劳动法的价值追求。按照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分限制,显然是因噎废食的做法,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反而事实上加大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最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在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尤为明显。《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而且这里的责任也并不能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司法救济毕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尽管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就业机会不多,劳动力绝对过剩的情况下,如果认可居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而仅承担补偿责任,对劳动者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实际履行在性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学理均将其在救济制度中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论述。我国《合同法》赋予实际履行制度一席之地,《劳动法》对此从未予以规定,但从劳动合同制度的性质考虑,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实际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3.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劳动者实际可以通过行使单方解除权,使合同效力灭失。我国学者多认为这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和归宿的,但是这样的规定恰恰忤逆民法原理。
“约定必须信守”是罗马法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诚实守信至今依然是一切私法不可违背的公理。合同一旦发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作为那条古老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单方解除权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否则便是违约。劳动法不附加条件地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背了民法的原理,也会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跳槽”往往以单位的利益损害为代价。
综观各国劳动法立法,大多严格限制单方解除权。另外,单方解除权不适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国外的立法体例值得我们借鉴。
三、关于完善我国劳
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合同制度中的两个问题,我们提出下列建议:
1.《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具体适用自然依照《劳动法》、行政法规、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法》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依据,具有明显的行政法性质。但是立法者为保证其独立的法律价值,排斥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干预。由于这种排斥被过分强调,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只能在权益受侵害后提出仲裁或诉讼,救济固然是维权的强有力手段,但也因其事后性、补偿性,难以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救济之前增设一道“预防”的屏障—百过行政强制力及《劳动法》对于当事人相关责任规定的完善,就会减少违约、侵权的发生。这便意味着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其中有过错的一方不仅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某些情况下,要首先承担行政处罚。劳动合同的违约无论侵害了当事人现实的权利与否,都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可期待的权益,而且后果往往是劳动者更大的顾虑。所以,行政力的更多介入,以保障当事人可期待的权益是必要的。
我国《劳动法》中,行政部门的强制约束却仅体现在“责令改正”上。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渊源,并不等同于合同法原理,劳动合同也不同于民法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其中一点在于劳动合同并不以双方约定或当事人的合意为惟一要义,而是需要介入必要的公权力的干预。对此,我国《劳动法》中的合同制度没有很干脆地体现出来。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完全可以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相应责任的追究。有的学者还提出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登记和申报制度,也是比较有见地的。
2.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强调实际履行制度是必要的,并应当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限制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以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不同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制度,但《劳动法》未做明确规定的除可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可见它与民法上原理存在着密切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应符合《合同法》的部分原理。
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都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提请公力救济的手段,《劳动法》排斥了前者,我们不能追寻立法者的初衷,但我们认为建立实际履行制度,稳定劳动关系应该是现实可行的。
3.完善《工会法》,提高工会地位。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以“三方原则”调整劳资关系,政府充当中间调解人以协调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力量,使二者自主地找到利益的平衡点,稳定劳动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往往充当了劳动者的管理者,而基于难以细述的原因,较少地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我国的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应然的代表者,却体现出过多的行政色彩。美国劳动法学者托米教授在《劳动和雇佣法》一书中提出,《劳动法》的目的就是要平衡双方讨价还价的力量,工会在其中应当充当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我国,实际的状况却并非如此,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三方制约机制”更无从谈起。法治要以民主的政治制度为支撑,我们认为无论通过“变法”,还是移植大陆法系《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终究要向“三方制约机制”这个方向发展,向劳动法公平和效率的价值无限靠近。
【论文摘要】本文从一起劳教行政处罚案件谈起,阐述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的路经选择。
一、案情回放
2007年8月6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07年7月9日,侯某某为向他人索讨赌债,纠集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胡某、刘某某、颜某等人,携带大砍刀、折叠刀至上海市江场路1400号附近时,被发现并当场查获。刘某某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仅对侯某某等七人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认定,对刘某某实行了哪些寻衅滋事行为,则未做出具体的认定;被告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原告刘某某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据此对原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被告自2007年8月9日起至释放日止,按每天83.66元支付原告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刘某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对二案均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被告共赔偿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9241.8元。
本案的处理中涉及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令人质疑、审批权缺乏监督等诸多问题,这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社会的治国方略是及不相称的,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对该项制度的反思。
二、案情评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合法性不足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前两种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后一种属于行政规章。这些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
(二)合理性令人质疑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或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但这种处罚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
(三)审批权缺乏监督
目前,劳动教养工作的法定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并未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它们主要的法定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实践中,这两项职权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和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也不仅对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教、延长或减少劳教期限拥有审批权,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对劳教人员减延三个月期限内(含本数)的审批权。
三、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劳动教养制度曾经发挥过其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我们当前更应该正视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维护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明显弊端。改革不是要彻底否定过去,而是为了面向未来。当前我国的治安状况并不乐观,把劳教制度完全取消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合法、合理的改革,是当前真正有意义的选择。(一)依法明确适用对象
当前,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已经由最初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种扩大到现在20余种。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地方性法规也在扩充其适用对象,从而使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增加过多过快,甚至在实践过程中被“灵活地”滥用,一些不应当被劳教的人员。因此,劳动教养立法时,必须使其适用对象法定化,避免对象上的泛化。具体而言,主要应适用于以下几类行为人:(1)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人;(2)有犯罪证据但没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行为人;(3)有严重潜在社会危害的违法者;(4)《刑法》规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5)确有司法证据证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6)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予司法矫治处分的人员。
(二)促进处分期限的合理化
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与刑法中的管制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违背了罪(错)罚相当的原则,在实践中会导致种种反常现象。
笔者认为对于矫治期限的设计,一是采用相对确定矫治期限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规定矫治的最低和最高期限,具体每个矫治对象适用的期限由法官根据人身危险的不同性质来决定,如戒毒型矫治人员的矫治期限一般应高于普通常习性违法者的矫治期限。二是应建立健全人格调查制度。人身危险性是根据矫治对象的成长过程、人格特点、精神状况、违法行为历史等一系列因素做出的判断,客观上要求建立人格调查制度。三是法官宣布的矫治期限并非不变期限,而是根据矫治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的增减可以减期、提前解除或延长期限。矫治期限变更的决定应由执行机关决定,决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矫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最大限度地防止裁量随意性以及自由裁量权力的滥用,不能单纯地以违法者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决定处分的定性因素。
(三)完善程序,加强监督
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近年来有一些地区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提前把职工推向社会,导致退休费用增长过猛。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的手段,把退休费用转嫁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不仅增加了社会负担,也不利于改革的深化。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审批权限,指定熟悉业务的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
二、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三、对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办理。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历,制造假工伤、假病残的,要立即纠正,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分割;教育过度;大学生就业
一、关于“教育过度”的理论解析
“教育过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劳动经济学家、哈佛大学教授R.B.弗里曼(Richard B. Freeman)在1976年提出的。他在《过度教育的美国人》(The Overeducated American)一书中,把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的教育收益率下降,归因为“教育过度”,即教育的供给超过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这一概念反映了教育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1] 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曾满超教授、亨利・列文教授等对教育过度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他们认为,教育发展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称为“过度教育”:一是劳动者相对于其受教育程度经济地位下降,二是受过教育者不能实现其对于事业成就的期望,三是劳动者拥有比其工作要求较高的教育技能。教育过度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知识失业和知识贬值。[2]
根据“教育过度”概念观察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确实有很多方面能说明我国也存在着一定的教育过度现象。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我国的教育规模来看,虽然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了大规模的高校扩张运动,大学生供给量迅速增加,但到2003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才接近1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已超过80%;从人才结构来看,虽然部分人才培养过多,但许多高级技工人才短缺。我国不仅接受高等教育人口所占的比例小,而且受教育的质量也不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培养大量方方面面的人才为经济发展服务。所以,我国存在的教育过度现象,并不是总量上的过度,而是由于高等教育结构失衡引起的结构性教育过度。
教育过度理论提醒人们,在扩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规模时,必须处理好其与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等的关系。所以,在评价过度教育理论时,需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教育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关系,高等教育的相对过剩(结构过剩)与总量过剩的关系,高等教育是生存必须还是提升社会地位的需要的关系。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教育过度产生原因的解释
(一)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发展形式,即工作竞争理论,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阶级冲突理论,最终形成了以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为核心内容的系统理论流派,代表人物有皮奥里、多林格等。
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把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或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一级市场具有工资高、待遇好、工作稳定、升迁机会多等特点;二级市场工资低、条件差、就业部稳定、没有升迁机会。因此,劳动者接受教育只是为进入一级市场并提供给雇主一个培训潜力大的信号,而那些接受教育机会少的人则被认为培训潜力低,只能留在二级劳动力市场。在一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不愿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而在二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人,即使想办法提高受教育程度,还是很难进入一级市场,最终在二元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双向流动障碍。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与教育过度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国家一样,也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有着典型的二元化特征,主要表现为: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传统部门劳动力市场和现代部门劳动力市场。[3]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大中城市,人们可以享受最新的信息资源,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众多的发展机会,而这些都是在乡镇及农村不可能达到的。所以毕业生会选择留在大城市或沿海城市就业,但随着大量的受过教育的劳动力涌入市场,但对劳动力的需求并没有增加,一些热门行业对员工的需求甚至趋于饱和。在这种情形下,毕业生宁愿选择自愿性失业,也不愿去其他劳动力需求高的地区就业,这就出现了某些地区教育过度的现象。在现代部门,工作稳定且福利待遇好,是指国家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高校和著名的外企;传统部门则是指一些私营企业。同样的道理,大批毕业生宁愿暂时不就业,也要挤进现代部门,以至于那些传统部门招不到人。同时,由于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双向流动性差以及我国目前存在的制度性分割,毕业生一旦在农村就业就很难回到城市,这也导致了一部分毕业生宁可从事低水平的工作也不愿去西部地区和农村就业。再加上近些年,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扩招,致使原本就不景气的就业市场雪上加霜。这些都说明了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着结构性的教育过度现象。
三、我国教育过度的表现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问题凸显
回顾我国高校扩招的历程,源于1999年教育部出台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文件提出到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15%。此后高等教育的规模发生了历史性转变,在短短五六年中,大学招生迅速扩大,“大众化教育”取代了“精英教育”。
通过对历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及就业率统计(如表示)数据表明扩招10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就业率自2007年开始呈下降趋势,基本形成供大于需的局面。面对如此严竣的就业形势,人们往往简单地把它归因于扩招带来的后果。但是,扩招只是一个方面,就全国范围来看,仍然有很多岗位无人问津。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高校设置的专业结构不合理。体现在高校的专业设置盲目追求热门专业,致使专业趋同现象十分严重,比如几乎每所高校都设有管理学科专业、计算机专业、法学专业等;有的学校仍旧保留一些社会需求很少或没有需求的专业;这就人为地缩小了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我国教育、卫生、经济、会计四类专业技术人员,占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70%,而对于国家工业发展继续的地矿类专业、能源类专业则跟不上发展,其技术人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二)就业大学生出现高才低就、高聘低就现象
在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上,由于毕业生不合理的定位,竞相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中争夺一个岗位,从而出现了硕士生抢本科生的岗位,博士生抢硕士生的岗位,而本科生只能与大中专生抢饭碗的“挤占效应”,甚至出现了大学毕业生“零报酬”就业等现象。原本受过中级教育或上岗培训的雇员就能胜任的工作,一度要求雇用大学生,而这种岗位被具有大学文凭的雇员占据之后,用人单位则又要求雇用更高学历的人。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导致了高等教育的不同层次失去了劳动力市场的甄别功能,必然造成对人才的高消费倾向和严重浪费,同时教育过度的问题也会造成稀缺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我国目前正处在“精英化”向“大众化”过度的阶段,但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点没有放在专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上,而是一味地发展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众多学校争相提升自己的办学层次,轻率地否定自己的专科教育特色,追求上本科专业,申请硕士点、博士点;学生本人也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努力上本科院校,而较少考虑专科院校。[4]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中,又没有分清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把两种毕业生同时推向市场,这就造成了现在的劳动力市场出现“求研究生大学生易,求高级技师难”的局面,使得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脱节。
(三)大学毕业生的供给结构不均衡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平衡以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尚不完善,所以我国的教育过度现象还表现为人才供给不均衡。一是工资高、福利好的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学历毕业生供大于求,而一些私营企业、传统经济部门以及竞争大的行业则很难招到高学历的人才。二是大量的毕业生选择留在大中城市或东南沿海城市,造成了这些发达地区的教育过度,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教育则相对不足。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不同市场之间的流动困难,再加上我国存在的户籍制度和工资制度的约束、城市的就业歧视政策,直接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使我国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的就业市场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毕业生通常都倾向于留在大中城市,且更倾向于正规部门就业。根据张香敏先生关于“大学生最愿意去哪个城市工作”的调查可以知道,32.37%的学生将上海作为第一目标,北京为27.67%,深圳为12.13%,之后是广州、大连等沿海发达城市,而选择区农村、小城镇的学生不到总数的5%。
四、应对我国教育过度问题的对策
(一)发挥政府职能,打破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
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因素,以及东西部地区的生活条件、福利待遇都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导致了东南沿海地区人才过剩,而中西部地区人才不足。所以,规范和发展二级劳动力市场,缩小与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差距,逐步实现两级市场一体化。在此过程中,政府则要充分发挥其职能,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发展,完善落后地区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淡化户口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约束限制。制定有效地大学生就业激励政策,对于那些自愿去农村及中西部等基层就业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那些在落后基层岗位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以放宽去城市就业的限制,这样就提高了大学生去欠发达地区就业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了大学生的自愿性失业,为跨地域流动的人才提供便利,最终实现全国人才市场一体化。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结构体系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特征,可以看出,对劳动力需求的最大缺口应该在职业教育和专科人才培养方面。[5]所以,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应该具有更加多元化的结构和更加开放的办学体制与人才培养模式。[6]一方面,高等教育体系的发展应体现出层次性,在重视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同时,不忽视职业教育和专科教育的发展。分清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就使学生对自己的专业应用有合理的就业定位,使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既有创新型的尖端科学人才,也有掌握精湛技术的高级技师。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的学科结构要体现教育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学科结构的合理性影响着市场中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高校在开设一个新专业之前,要考虑的不是这门专业眼前是否热门,而是要根据市场提供的信号,以及自己学校的特色,面向市场需求,灵活设定专业方向。
(三)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鼓励自主创业
在大学毕业生的头脑里往往都存在着一种固定思维,即一定要前往大中城市或发达的沿海城市就业,认为在那里才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能够体现自己的教育价值。我们认为,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首先对自己要有科学合理的定位,对主客观条件认真分析,不能盲目跟风,一定要挤进一级劳动力市场。其实,在那些发达城市和经济条件优越的部门,人才济济,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即使有幸进入,也很难在那里崭露头角。相反,在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竞争压力相对较小,更有利于发挥大学生的聪明才智。高校应该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使毕业生的工作重心由注重外在条件转变到注重内在能力修炼。是金子总会发光,只要毕业生找准自己的就业岗位,不管在哪都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在就业岗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时,高校应积极开展创业教育,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政府也应出台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参考文献:
[1]柯佑祥.教育经济学[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2]亨利・列文,曾满超.高科技、效益、筹资与改革[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26.
[3]高海榕.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教育经济学分析[J].学术探讨
[4]陈超.高等教育规模与城市化联动发展的国际经验[J].比较教育研究,2001,(9).
关键词:GMP;五位一体;教学模式;改革
在国家大力发展教学改革的号召下,在学院领导对教育改革的重点关注下,在结合我专业进行的教改实践下,以及调研时了解到的兄弟院校在本专业的教改情况下。该如何对我专业进行应用“五位一体”教学模式(即“教师队伍一体化”、“教材编写一体化”、“教学内容一体化”、“教学组织一体化”、“教学评价一体化”),本人一直在不断的探索着。
1 药物制剂专业的现状
1.1 教师队伍
药物制剂专业现有专业教师21名,其中高级讲师5人,讲师12人,助理讲师4人。专业教师全部为一体化教师,中级药物制剂工11人,高级药物制剂工10人。学历方面,教师中制药工程类硕士学位5人,生物制药硕士3人,制药工程类在读硕士6人,药学相关专业本科6人,医学本科1人。本专业师资力量强,教改经验丰富,一体化教师众多,这为实现“五位一体”教学模式课改研究奠定了教师队伍的基础。在GMP教学方向上,专业教师有6人,高级讲师2人,讲师4人,六人均能够独立完成GMP一体化教学课程,具备“五位一体”课改对教师的要求。
1.2 实训条件
我院药物制剂专业现有实训场地为1号实训楼的3、4两层,其中3层为GMP仿真实训车间,能够真实模拟片剂、胶囊剂、水针剂、颗粒剂等剂型药品的生产。4层有分析检验室、一体化实训室、药品营销实训室、微生物检验室等实训场地,能够满足对药品检验及营销的实训。由于GMP学科涉及范围都在三楼的GMP仿真实训车间。因此此实训场地可为“五位一体”GMP实训课改提供场所,让学生从书本中走出来,在实际操作中加深对GMP管理基本知识的掌握。
1.3 教学资源
药物制剂专业为14级学生准备了五间教室,每间教室能容纳35-40人教学,黑板、讲台、课桌椅齐备,每间教室均安置了电脑,投影仪,电子白板等多媒体设备,能够满足对“五位一体”课改的硬件要求。
1.4 药物制剂专业学生情况
我院2014级药物制剂学生共招生170人,大多数学生来自黑龙江省,其中76%为城镇户口学生,24%为城市户口学生;初中毕业学生占总数的81%,高中毕业占总数的16%,初中毕业证待发者占2%。为了确保“五位一体”课改实验数据真实有效,将170名学生按个人情况随机分布于五个班级中,但基本保证各班级初高中毕业生比例均等。
1.5 就业岗位技术
药物制剂学生毕业之前均需要参加哈尔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主办的技能鉴定考试。鉴定相关工种有药物制剂工、中药检验工、中药调剂员、化学检验工等等。GMP课程作为一门关于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是药学专业的必修课程。
1.6 教材情况
一共选用了3个版本的教材。最开始用的教材是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随着国家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进一步提升,换成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教程),应用良好,单考虑到这套教材是高等职业药学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不太适用中职学生学习。后来选用的是《实用药品GMP基础》,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突出了案例的引入,以任务领引教学模式,收到良好的效果。
2 主要研究内容及实验方案
2.1 主要研究内容
本课题旨在研究通过五个方面的一体化,对药物制剂教学进行课改研究,并研讨在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问题、解决方法、调整方式方法,最终建立适合职业院校药物制剂专业教学的“五位一体”教学模式。
2.2 实验方案
2.2.1 实验研究法
本次“五位一体”课改研究方法应用经典的实验研究法。所谓实验研究法,是针对某一问题,根据一定的理论或假设进行有计划的实践,从而得出一定的科学结论的方法。为了验证“五位一体”教改对中等职业院校药物制剂专业教学的推动作用,我们将在教学中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课改。(1)教师队伍一体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训双师型一体化教师;(2)教材编写一体化,针对就业岗位实际要求编写相应的校本教材;(3)教学内容一体化,突破以往书本理论的限制,将更多与就业相关的实训内容进行填充;(4)教学组织一体化,对学生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学分代替工分,激励学生积极主动学习;(5)教学评价一体化,根据平时学分、阶段考核、技能大赛、实训操作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评价。
2.2.2 建立实验班与对比班
学院14级药物制剂专业共有五个平行班级,为了确保实验数据真实有效,将170名学生随机分布于五个班级中。14药1班35人,14药2班35人,14药3班35人,14药4班35人,14药5班30人。其中,将14药1班作为实验班级,对此班学生进行“五位一体”药事法规课程的课改教学,其他四个班采用传统教学方式。
2.2.3 创建优化校本教材
针对学生就业岗位实际要求,对学生应用教材进行整改优化形成自己的校本教材。GMP学科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以项目教学的形式进行“五位一体” 课改。将原有内容进行分解,划分为以下大项目。项目一:认识理解GMP(其中包括4个任务);项目二:物料的管理(其中包括5个任务);项目三:药品生产前准备的管理(其中包括7个任务);项目四:药品生产过程的管理(其中包括10个任务);项目五:药品生产结束的管理(其中包括7个任务);项目六:药品质量检验的管理(其中包括4个任务);项目七:药品质量管理与质量风险的控制(其中包括3个任务)。在校本教材中,每一个项目又被分为若干个子项目,每一个子项目均有理论部分与实训部分,每一个理论部分都有相应的案例,方便学生学习讨论。
2.2.4 理论教学改革方法
本次教学改革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任务引领型课程为主题的课程模式,让学生通过完成具体项目来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将学生引导为教学的主体,根据职业类元宵的特点,研究出一套如何利用“五位一体”理论将GMP学科进行课改教学的方法是十分重要而且迫在眉睫的。在理论教学中将一体化课改贯穿于教学始终,将相应的理论知识点转换成案例分析与讨论,充分调动学生对于理论课学习的积极性。
2.2.5 实训教学改革方法
在一体化实训课改教学中,设置了与理论相对应的实训内容。如:物料的接收与储存。原来的教学就是将知识通过讲授的方法传递给学生,但是这样传统的教学不如设计一次一体化实训来的更加好,让学生情景模拟,假设一个药厂的车间购进了物料,应该怎样分配,怎样记录,物料储存在哪里,物料进入车间由谁来审核,去哪些相关部门申报等等一系列内容均在模拟实训中体现出来,这样学生更深刻的理解,加深了记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有的放矢。
2.2.6 教学考核制度
一、用数写的格言
1.王菊珍的百分数
我国科学家王菊珍对待实验失败有句格言,叫做“干下去还有50%成功的希望,不干便是100%的失败.”
2.托尔斯泰的分数
俄国大文豪托尔斯泰在谈到人的评价问题时,把人比作一个分数.他说:“一个人就好像一个分数,他的实际才能好比分子,而他对自己的估价好比分母.分母越大,则分数的值就越小.”
3.雷巴柯夫的常数与变数
俄国历史学家雷巴柯夫在利用时间方面是这样说的:“时间是个常数,但对勤奋者来说,是个‘变数’.用‘分’来计算时间的人比用‘小时’来计算时间的人时间多59倍.”
二、用符号写的格言
4.华罗庚的减号
我国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在谈到学习与探索时指出:“在学习中要敢于做减法,就是减去前人已经解决的部分,看看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
5.季米特洛夫的正负号
著名的国际工人运动活动家季米特洛夫在评价一天的工作时说:“要利用时间,思考一下一天之中做了些什么,是‘正号’还是‘负号’,倘若是‘+’,则进步;倘若是‘’,就得吸取教训,采取措施.”
三、用等式写的格言
6.爱迪生的加法等式
大发明家爱迪生在谈天才时用一个加法等式来描述,他说:“天才 = 1%的灵感 + 99%的血汗.”
7.爱因斯坦的等式
近代最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在谈成功的秘诀时,写下了一个等式:.并解释道:A代表成功,代表艰苦的劳动,代表正确的方法,代表少说空话.”
四、用圆写的格言
8.芝诺的圆
古希腊哲学家芝诺在谈学习知识时是这样说的:“如果用小圆代表你们学到的知识,用大圆代表我学到的知识,那么大圆的面积是多一点,但两圆之外的空白都是我们的无知面.圆越大其圆周接触的无知面就越多.”
2016秋季开学广播稿一
音乐《开篇曲》
甲:尊敬的老师、亲爱的新同学、老同学
乙: 你们好!红领巾广播开始啦!
甲:我是四(2)中队的钱昕瑶
乙:我是四(1)中队的朱中意
甲: 亲爱的老同学,新同学,我们欢迎你,欢迎你在这个硕果满枝的季节又回到了大家熟悉而美丽的校园。
乙:经过了一个平安、愉快的暑假,我们满怀着新的希望迎来了2010年新学期。同学们,我们知道,夏末秋初是收获的季节,只有用辛勤的劳动播下希望的种子,到时候才会有满意的收获。
甲: 同学们,新的一年开启新的希望,新的空白承载新的梦想。为了让我们的梦想能成为现实,让我们在新学期共同努力。
乙: 今天,红领巾广播为大家准备了《校园芳草地》、《优秀作文选播》、《中华小故事》、《do re mi点歌台》等栏目。
甲:下面请听详细内容:
音乐《校园芳草地》
乙:暑假期间,我们开展了评选读书之星活动,同学们表现出色,经过评选,下面在这里公布一下各班读书之星名单,他们是:
甲:二(1)班 马宏硕,他的读书格言是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乙:二(2)班 龚娉玉,她的读书格言是良好的习惯是成功的基础
甲:三(1)班 崔依凌,她的读书格言是书,是我的朋友,每天陪我上学、吃饭、睡觉。
乙:三(2)班 刘钰婕,她的读书格言是鸟语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
甲:四(1)班 朱中意,他的读书格言是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乙:四(2)班 迟云飞,他的读书格言是书籍是造就灵魂的工具
甲:五(1)班 张高阳,她的读书格言是没有任何力量比知识更强大,用知识武装起来的人是不可战胜的。
乙:五(2)班 须凯文,他的读书格言是学习的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当你遇到挫折的时候,不要灰心丧气,只要你是一个有心人,去努力,那么你就会克服一件件困难。
甲: 恭喜以上同学获得暑期读书之星称号,希望各位同学向他们学习,热爱书籍,多读书,多吸取知识营养,成为一个知识渊博的学者。
音乐《优秀作文选播》
乙: 今天,给大家播送五(1)中队张高阳的作文《走进世博》。
甲:(读张高阳的作文《走进世博》)
音乐《中华小故事》
甲:今天,《中华小故事》栏目要给大家带来匡衡凿壁偷光的故事。乙:西汉的时候,有个农民的孩子,叫匡衡。他小时候很想读书,可是因为家里穷,没钱上学。后来,他跟一个亲戚学认字,才有了看书的能力。开学第一期红领巾广播稿:开学第一期红领巾广播稿。匡衡买不起书,只好借书来读。那个时候,书是非常贵重的,有书的人不肯轻易借给别人。匡衡就在农忙的时节,给有钱的人家打短工,不要工钱,只求人家借书给他看。过了几年,匡衡长大了,成了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一天到晚在地里干活,只有中午歇晌的时候,才有工夫看一点书,所以一卷书常常要十天半月才能够读完。匡衡很着急,心里想:白天种庄稼,没有时间看书,我可以多利用一些晚上的时间来看书。可是匡衡家里很穷,买不起点灯的油,怎么办呢?有一天晚上,匡衡躺在床上背白天读过的书。背着背着,突然看到东边的墙壁上透过来一线亮光。他嚯地站起来,走到墙壁边一看,啊!原来从壁缝里透过来的是邻居的灯光。于是,匡衡想了一个办法:他拿了一把小刀,把墙缝挖大了一些。这样,透过来的光亮也大了,他就凑着透进来的灯光,读起书来。匡衡就是这样刻苦地学习,后来成了一个很有学问的人。乙:这是一则西汉匡衡勤学苦读的故事,最终他成为了大学问家。现在凿壁偷光作为成语,人们一般用此成语来形容勤学苦读。
甲:同学们,匡衡为我们树立了刻苦读书的好榜样,我们要学习他勤奋读书的精神。
音乐《do re mi点歌台》
甲:今天,do re mi点歌台向大家推荐一首生动活泼的歌曲《哆来咪》,它是美国电影《音乐之声》中的插曲。
乙:演唱者风趣幽默,使歌曲听来格外亲切,希望大家喜欢。
甲: 每一次相约,都倾注了我们殷切的期待。
乙: 每一次离别,都意味着下一次更精彩的回来。
甲: 希望我们的节目能给你带去一天的好心情。节目最后请记住我们,我是本期播音员钱昕瑶。
乙: 我是本期播音员朱中意。
齐:我们下次再会。
2016秋季开学广播稿二
甲:敬爱的老师,乙:亲爱的同学们,合:大家早上好!
甲:我是主持人( ),乙:我是主持人( ),很开心能够和大家相聚在这浓浓的电波中!
甲:迎着九月金色的阳光,带着新学期梦想,我们和那群刚刚入学的一年级新生一样,又迈进了界首镇中心小学的大门;
乙:结束了两个月多姿多彩的的暑期生活,我们又重新回到了这片熟悉的沃土,在这里我们将要迎来新的学习生涯!
合:是的,在这里,就是在这里!
甲:在这里有着我们最亲爱的老师,他们用无私的奉献来教会我们知识和做人的道理;他们用关切的话语来滋润我们的心田,陪伴着我们茁壮成长!
乙:在这里有着我们最亲切的伙伴,他们用铜铃般的笑语来编织我们的梦想;他们用天真无邪的行为感动着我们,让我们感受到真善美般的童年!
甲:在这里有着我们最熟悉的环境,一草一木都是我们回忆童年时的美好见证;一笔一画都是我们回忆求学时的点滴印记!
合:在这里,我们积攒能量,翱翔蓝天!在这里,我们奋勇拼搏,展翅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