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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需求 权利保护 税收征管改进
一、纳税人权利原理
权利关系说提出了国家拥有强制课税权,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一种国家权力。债务关系提到纳税人有税收债务,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仅具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的效力。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总结到,在实体法上,税收法律关系为债务关系,而在程序法上,税收法律关系则为一种权力关系。1既然我们承认了国家在税收权利上的效力,为了避免这一权利造成征管过程中的不当认识,从而引起民众的权利被掩盖,提出纳税人权利则显得尤为必要。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纳税者,其纳税行为应以自己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作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另一方主体,“取之于民”的征税者,其征收行为则应以承担“用之于民”的义务为前提。税法不单纯是“税收之法”或“征税之法”,其本质上应当表现为在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的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保障纳税者权益的“权利之法”。2
二、当前我国纳税人权利现状及问题
1.纳税人权利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对纳税人问题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以致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的税收观念,严重地制约了中国依法治税的进程。客观而言,中国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还刚刚开始,《税收征收管理法》虽对纳税人权利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无论在立法内容或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无法起到十分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权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声称从来没行使过任何纳税人的权利。39.0%的人说自己想行使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6%的人曾经行使过,但是最终失败了。有0.3%的人甚至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纳税人,没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么权利。
2.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问题
纳税人税前以及税后权利受到侵害,我们可以视为纳税人整体权利受到侵害。税前权利主要表现在,纳税人有权要求国家法律制定符合民情、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福利提高的法律条款。税后权利主要表现在,纳税人有权对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使用税款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不正当税收法律条款或国家不合理使用所收税款等,此类权利侵害不是针对某些个人的,而且依靠个人的力量也无法救济的,因此将它们归属于纳税人整体权利受侵,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纳税人组织整体的力量。
三、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整体权利
1.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律建议
建立健全我国纳税人权利法律体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权利。同时,法律应鼓励纳税人行使监督权,有效监督我国税款的征收及使用情况,做好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供给模式,使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很容易搜索到中国的各种税收情况。
2.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律
美国1988年颁布《纳税人权利法案》制定了纳税人援助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接受该法案条款,承诺公正、公平地对待纳税人1996年修订的《纳税人权利法案Ⅱ》。澳大利亚的《纳税人》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受到合理公平地对待,无欺诈行为,享受专业服务及帮助,要求税务当局解释税务事宜。加拿大1983年颁布了《情报自由查询和隐私法》法案,1985年又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告》赋予纳税人广泛的权利,并在寄给纳税人的普通的税收资料和手册上予以印发。更为重要的是在加拿大《所得税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许多详细的程序性权利,充分保证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日本有关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日本国税通则》中,虽然法律数量很少,但是其内容却比较完善。英国的《纳税人权利》等都为纳税人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3.各国建立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构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联盟;法国设有中小企业管理中心;西班牙政府设立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美国华盛顿成立国际纳税人协会,为纳税人维权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经验保护的国际化平台。
四、完善纳税人个体权利――深入调查纳税人需要
1.纳税人需求分析
纳税人日益增长的权利保护意识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低下的矛盾日益严重,近50%的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反映,30%选择服从主管税务机关决定,20%纳税人选择通过舆论媒体等手段解决。社会大众对于自己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的征管过程更加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做到高效纳税,轻松纳税,满意纳税。纳税人知情权希望了解最新税收政策、优惠政策、分行业政策、企业所得税变动等。
2.征管过程改进措施
纳税部门可以通过改善征收过程来维护和保障纳税人权利及需求:
(1)建议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创造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
(2)进一步畅通涉税举报渠道,方便了解民意反映
(3)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4)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一窗式”服务,纳税人缴纳“明白税”,降低纳税成本,优化流程。
(5)尊重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建立一种信赖、合作、平等的关系
3.日本征管过程优势借鉴
日本十分注重利用网络,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便利,在全国推广使用了电子申报缴纳系统。日本税务部门十分重视税法宣传、税务咨询工作,税务部门设立税务相谈会,专人处理纳税人的税收咨询,解释有关税法规定,日本注册税务师行业十分发达,其税理事会从业人员比国税系统还多,承担了许多由税务人员承担的工作,使税务部门征税成本相对较低。
参考文献:
[1]王璐.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
[2]李时琼.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9.
[3]刘卫红,梁立军等.如何有效保护纳税评估中的纳税人权利[J].涉外税务,2010.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