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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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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合同

第1篇:门面转让合同范文

最新门面转让合同范文一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2、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3、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4、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5、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6、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甲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最新门面转让合同范文二立契约书人赵钱即兴国商行(以下简称甲方)孙李(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 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x x市x路x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 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 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x x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 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 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x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 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x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 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x x x x年x月x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 特约事项:

(一) 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 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 商号现承租坐落x x市x路x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x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 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 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赵钱

保证人:

乙方:孙李

保证人:

x x x x年x月x日

最新门面转让合同范文三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接手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甲方自愿将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甲方将( )店面内所有装修设施及所有库存物品全部转让给乙方,甲方提供转让物品清单;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 年,即自( )年( )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未欠租金、水电费。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第2篇:门面转让合同范文

有关门面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2、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3、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4、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5、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6、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甲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简单的门面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商铺出租方)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 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与 年 月 日前将位于 商铺{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 ,月租为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在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 ,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 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门面铺面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街(路)______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 用,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年__月__日止,月租金为____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月,剩余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第3篇:门面转让合同范文

身份证号码:

长住地址: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长住地址:

房 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长住地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转让店面时有隐情,(比如事先知道这地方要拆迁或是有其它会给甲方经营造成影响的问题,但在转让时未能如实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转让费。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第4篇:门面转让合同范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店面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店面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位置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 门面房 间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门面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为 元/年,按年以现金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应提前一个月支付。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合同期内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合同期内房租加价。

3、租赁期内,保证水电落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门面。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5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门面,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门面进行装修。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七、门面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质量原因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

知甲方。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门

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3、在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门面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乙方需装修门面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八、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门面,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九、转租、转让

在租赁期间,乙方再转租门面须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同意。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15 天以上的。

(2)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门面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门面的。

(4) 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门面20天以上的。

(2)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出租的门面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政策性变化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商业门面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位于____店铺(面积__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产权为丙,丙与甲签订了租凭合同,合同到期____月租为____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厉行租凭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____)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

第四条 乙方在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小写:____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____,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____的违约金,逾期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

费,赔偿装修费损失____元,并支付乙方转让费的____元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 (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 (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____ (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租赁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X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X 元/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门面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出租方(丙方)

第5篇:门面转让合同范文

今天查字典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范本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_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_平方米。

[或: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房产后___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第6篇:门面转让合同范文

快捷酒店转让合同范文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委会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酒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收购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签定协议,负责处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所有清洁工作必须按照深圳市卫生防疫站,卫生局和环保局的规定进行。如有违反深圳政府的规定及行为,甲方将负全部责任。甲方必须全部负责为乙方处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认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费用。

2、甲方指定一个或几个人员做专职的“垃圾处理服务人员”。他们将负责从酒店的垃圾房清出全部的乙方在此合同里所规定的垃圾。无论何种天气(雨天、雪天、冷天、热天等),垃圾的清运工作每天都要照常进行,包括节假日在内。

3、甲方准备一份其指派的专职服务人员的值班安排表,并必须在每周星期四交一份给乙方的管事部经理。每两周一次。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每天的值班时间如下:

早班:7:00-17:00

晚班:15:00-24:00

甲方将按照乙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自己的员工,每天从上午6:30-24:00至少安排二名员工在垃圾房内清理垃圾,每天清运垃圾的时间为:早班7:00-8:00,晚班19:00-20:00。

4、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要时刻听从乙方管事部经理、其助理或当值负责人的管理,并必须把待运出酒店的全部垃圾堆放整齐、妥当,保证垃圾处理的周围环境整洁、干净达到乙方规定的卫生要求。

5、在乙方人员对垃圾房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维修,清洁卫生工作时,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给予大力协助,使得此地区的卫生状况符合深圳市卫生保疫站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对于将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方的全部指派人员,甲方要提供他们的登记照(两张),身份证和完整的人事资料。此外,每个甲方的指派服务人员必须交有效健康证,以证明他们没有传染病或其它健康问题。

7、如甲方指派人员不具备第6项要求,这些人员不可以在乙方管辖区内的酒店任何地区工作或逗留。甲方需另指派符合第6项条件的人员替代。

8、对于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主指派人员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物品遗失、人身意外、伤及第三方(财产或人员),甲方必须为他们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及索赔。

9、甲方必须承担垃圾处理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堆放、运输、处理管理和其它),这些过程与清洁乙方垃圾房里的垃圾相关。甲方处理全部垃圾时,必须严格遵照深圳环卫局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其全部后果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而不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甲方不负责酒店任何装修垃圾。)

10、乙方员工不得擅自售卖酒店承包给甲方范围内的垃圾及废品。乙方负责给甲方水、电清洗垃圾房,房内外地面、墙壁、地沟、天花、窗户等环境设备。乙方垃圾房的灭蚊、灭鼠工作、药物由乙方提供服务。

11、工作或逗留于乙方管辖区的甲方人员,当他们履行其职责时,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人员守时、忠诚、老实、吃苦、肯干、品行端正。

12、在清理和处理垃圾时,如果甲方指派人员发现垃圾中有乙方物品或餐具(如碟子、碗、餐刀、其它用具等),无论酒店用品或餐具是否完好,甲方及其指派人员都必须及时归还给酒店管理部。

13、除了此合同里规定的可卖垃圾外,任何情况下,甲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乙方管辖区拿走乙方任何物品。如果发现甲方指派人员正在拿乙方物品,而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可卖垃圾范围,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20xx-4000元(人民币)的罚金。如甲方指派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并且乙方不会退还甲方按规定已预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过失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以酒店“员工手册”为标准。

14、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当值时必须穿制服及配戴工卡。

15、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保安及卫生的规章制度。

16、甲方必须按此合同规定的次数及时清运全部垃圾。此外,甲方垃圾运输车必须凭乙方保安人员(或其指派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入通行证出入乙方管辖区域。

17、此项协议中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负责,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缴交保证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任何违例事故,协议期满时退还给甲方。甲方应于每月十日前按时向乙方缴纳该月管理费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18、由乙方从其管辖区各处收齐合同第19条规定的全部可卖垃圾,集中到乙方管理的垃圾房里。

19、以此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要求为前提,乙方在此声明:下列物品属于“或卖垃圾”。

甲方可以拉走:

各类剩菜剩饭等 (乙方不再使用)

各类纸包装及空盒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塑料瓶子及其他塑料制品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铝、锡制盒或罐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玻璃瓶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用过的食用油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泔水(不可以倒进市内排水系统里)

各种供动物食用的垃圾 (人适合人类使用)

除非乙方要求使用可卖垃圾,这类情况时,请参考第20条规定。

20、对于需要在酒店内使用的某些可卖垃圾,乙方可以随时要求不予出售。如果乙方不愿出售,甲方不可以因失去这些垃圾而提出赔偿或补偿。不过,乙方会保证这些垃圾在第21条规定的时间处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

21、乙方声明:按此合同规定,甲方是可卖垃圾处理的独家,乙方不可在此合同期内,就可卖给垃圾处理一事,再与第三方签约。但是,若深圳市环卫局有指示或要求,此规定就不适用。此合同的终止:

A、乙方将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而无须作任何解释。

B、如果有关省市或政府部门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者施?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如果发生此情况,甲方无权要求赔偿或补偿损失。但是甲方可得到预付风险抵押金的退款。

C、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算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书告知对方其要求终止此合同。

D、如果甲方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而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且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预付给乙方的款项。

22、此合同之有效期为壹年,即20xx年02月01日至20xx年02月01日。

23、如果双方合作良好,服务到位,则会在此合同到期时,续签合同。

24、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同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委会

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酒店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快捷酒店转让合同范文二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租用的位于XX市城区南村枫林门面房H6栋(一至三楼,一楼有三个门面)的XX酒店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XXX。XXX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从201X年4月1日至 201X 年4月1日止,年租金为XXXX元人民币,每年以租金金额的8%增长。甲方负责与房东商量在同等条件下将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联系房东与乙方签署与甲方相同条件的房屋租赁协议。如甲方与房东商议不成或乙方不能享受甲方同等条件,甲方退还乙方一切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甲方与房东原来签署的租房协议中第一年的房租费已由甲方缴纳,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所交房租余下时间。

三、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双方签署转让协议后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四、 乙方在该协议签署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XXXX元,余下XXXX等甲方联系房东与乙方签署租房协议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上述费用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费用。

五、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更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饭店进行装修和改造(但不得动房屋主体),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合同签署前甲方使用所产生的水电城管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缴清。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快捷酒店转让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收购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签定协议,负责处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所有清洁工作必须按照卫生防疫站,卫生局和环保局的规定进行。如有违反政府的规定及行为,甲方将负全部责任。甲方必须全部负责为乙方处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认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费用。

第二条、甲方指定一个或几个人员做专职的“垃圾处理服务人员”。他们将负责从酒店的垃圾房清出全部的乙方在此合同里所规定的垃圾。无论何种天气(雨天、雪天、冷天、热天等),垃圾的清运工作每天都要照常进行,包括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甲方准备一份其指派的专职服务人员的值班安排表,并必须在每周星期四交一份给乙方的管事部经理。每两周一次。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每天的值班时间如下:

早班:8:00-17:00

晚班:14:00-24:00

甲方将按照乙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自己的员工,每天从上午6:

30-24:00至少安排二名员工在垃圾房内清理垃圾,每天清运垃圾的时间为:早班7:00-8:00,晚班19:00-20:00。

第四条、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要时刻听从乙方管事部经理、其助理或当值负责人的管理,并必须把待运出酒店的全部垃圾堆放整齐、妥当,保证垃圾处理的周围环境整洁、干净达到乙方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在乙方人员对垃圾房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维修,清洁卫生工作时,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给予大力协助,使得此地区的卫生状况符合卫生保疫站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对于将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方的全部指派人员,甲方要提供他们的登记照(两张),身份证和完整的人事资料。此外,每个甲方的指派服务人员必须交有效健康证,以证明他们没有传染病或其它健康问题。

第七条、如甲方指派人员不具备第6项要求,这些人员不可以在乙方管辖区内的酒店任何地区工作或逗留。甲方需另指派符合第6项条件的人员替代。

第八条、对于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主指派人员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物品遗失、人身意外、伤及第三方(财产或人员),甲方必须为他们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及索赔。

第九条、甲方必须承担垃圾处理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堆放、运输、处理管理和其它),这些过程与清洁乙方垃圾房里的垃圾相关。甲方处理全部垃圾时,必须严格遵照环卫局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其全部后果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而不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甲方不负责酒店任何装修垃圾。)

第十条、乙方员工不得擅自售卖酒店承包给甲方范围内的垃圾及废品。乙方负责给甲方水、电清洗垃圾房,房内外地面、墙壁、地沟、天花、窗户等环境设备。乙方垃圾房的灭蚊、灭鼠工作、药物由乙方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工作或逗留于乙方管辖区的甲方人员,当他们履行其职责时,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人员守时、忠诚、老实、吃苦、肯干、品行端正。

第十二条、在清理和处理垃圾时,如果甲方指派人员发现垃圾中有乙方物品或餐具(如碟子、碗、餐刀、其它用具等),无论酒店用品或餐具是否完好,甲方及其指派人员都必须及时归还给酒店管理部。

第十三条、除了此合同里规定的可卖垃圾外,任何情况下,甲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乙方管辖区拿走乙方任何物品。如果发现甲方指派人员正在拿乙方物品,而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可卖垃圾范围,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1500-3000元(人民币)的罚金。如甲方指派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并且乙方不会退还甲方按规定已预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过失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以酒店“员工手册”为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当值时必须穿制服及配戴工卡。

第十五条、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保安及卫生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甲方必须按此合同规定的次数及时清运全部垃圾。此外,甲方垃圾运输车必须凭乙方保安人员(或其指派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入通行证出入乙方管辖区域。

第十七条、此项协议中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负责,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缴交保证金人民币伍元整(¥5,000.0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任何违例事故,协议期满时退还给甲方。甲方应于每月十日前按时向乙方缴纳该月管理费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第十八条、由乙方从其管辖区各处收齐合同第19条规定的全部可卖垃圾,集中到乙方管理的垃圾房里。

第十九条、以此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要求为前提,乙方在此声明:下列物品属于“或卖垃圾”。

甲方可以拉走:

各类剩菜剩饭等 、各类纸包装及空盒 、各种塑料瓶子及其他塑料制品 、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预付给乙方的款项。

第二十条、此合同之有效期为叁年,即20xx年09月01日至20xx年09月01日。如果双方合作良好,服务到位,则会在此合同到期时,续签合同。

第二十一条、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同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单位:

甲方代表:

第7篇:门面转让合同范文

关键词:人格权,财产价值,转让,继承,财产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似乎什么东西都可以被打上商品的烙印,即使是以往被认为圣洁的、远离商品铜臭气息的人格也概莫能外。商业化浪潮对人格领域的冲击是深刻而广泛的,其人格受到商业化浪潮的冲击的,首先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他们的商业名称(商号)、商誉、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用已经成为无形资产,并成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因素。例如,商号、商业秘密的有偿转让,商誉的价值评估与信用评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商业投资等商业活动,在实践中已经非常普通和相当发达,从面使得那些从事商业活动之人的人格的商业价值得到发挥。即使是对于那些不以商业活动为业的人而言,其人格的商业人价值也在商业活动中得到挖掘与展现。典型的如被称做“人格商品化”(personality merchandising)的对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乃至声音等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即人格标识的拥有者,通过授权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利用自己的这些人格因素而获取价金,被授权使用人也从使用活动中获取商业上的利益。例如,借用名人的姓名、肖像做广告,以推销商品;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做企业的名称;将他人的肖像、姓名印在挂历、T恤衫、玩具等商品上以增强对顾客的吸引力。

在人格商品化等商业化浪潮对人格领域的冲击中,形成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例一: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三毛”形象纠纷案。[1] 案情如下:原告是某著名漫画画家的继承人,被告是某企业。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即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家喻户晓的漫画角色:三根长发、圆鼻子的小男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漫画的角色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广泛使用,构成对原告的著作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申请商标注册是依据商标法的合法行为,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告依法使用注册了的商标,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经法院审理查明:案件所涉及漫画形象是已故著名画家所作。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该漫画形象作为商品商标注册,还将该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被告共向商标局申请了38类标有该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共印刷印有该漫画形象的商标10万余件,尚库存3万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画家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的行为构成对著作财产权的侵权。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该漫画形象,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审结以后在知识产权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案件被告称自己是国内首例《著作权法》与《商标法》冲突的牺牲者。但是从理论上讲远不只如此,如果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那么侵犯的是其中的何种权利?法院认为本案件原告作为画家的继承人,享有著权权保护期内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倘若说本案被告将画家美术作品中的一个漫画角色作为商标注册、印刷、使用和宣传是对原作品部分“复制”使用还易于被人接受的话,那么,假如仅将一部作品中主人公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印刷、使用和宣传,是否也构成对作者的著作权法侵权呢?著作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例二:1976年5月26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审结“SAZAE”案件。案情与本文开头所引案例类同。原告漫画家诉被告旅客汽车运输公司在汽车上描绘其美术作品《SAZAE夫人》中的主人像,要求3672万日元的损失赔偿。法院部分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对作品中角色的界定有这样的叙述:“给予漫画的出场人物以剧中角色、容貌、姿态等恒久性的表现,应当解释为超越了语言所表达的题目和情节,也超越了某特定场景定出场人物的面部表情、头部方向、身体动作等”,角色“可以使人看出是连载漫画中出场人物的容貌、姿态、性格等的表现。”[2] 该案例判决的意义在于剖析出了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将漫画作品中的一个特定角色进行商业性利用,决不是单纯对原作品部分地机械复制,从表象上看,将一个漫画角色用作商标只固定地使用了有单一动作、姿态、表情的角色形象,但使用的结果是使人不得不联想该角色在整个作品中的整体形象,包括其性格、品德、能力等特征。同样,将一部文学作品中主人公姓名进行商业性使用,也不是单纯地对主人公姓名本身的使用,其结果同样会令人联想起姓名背后的角色整体形象。这样前面提到的问题就逐渐明朗了,将连载漫画中一个角色作为商标使用和宣传,的确触及了漫画的著作权,但问题在于它不是对作品的复制,而是对特定角色整体形象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这种使用侵犯的是著作权可的何种权利,目前的著作权法无法予以回答。

至于未经授权、擅自以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和盗取、损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商誉权、信用权等包含经济利益的人格权造成的损害又将如何处理,是按精神损害赔偿方法处理,还是以非精神损害赔偿处理,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趋加强,这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如“乐百氏”字体及人物形象创作人诉广东今日集团侵犯版权、“泥人张”的后代诉天津市“泥人张工艺作品经营部”侵犯了姓名权、名誉权、版权及商标权等。这种权利的纠纷越来越引起著作权人和各类人士的关注,而机关企业则对突出其来的争执弄得不知所措。尤其,众多企业借助角色形象创造市场,逐渐成为名牌企业,其产品跨入名牌产品的行列。面对著作权人要求保护这种商事化权的据理力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商事化权问题日益突出。

二、商事人格权的界定

(一)商事人格权的界定

针对上述诸多问题,如果仅仅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继承和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如果严格恪守这一传统民法理论,拘泥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话,人格商品化等以人格为对象的商业活动及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必然会受到限制和阻碍,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充分保护,这种后果对商品销售市场及其他相关行业(如广告行业)的经济活动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

对于商标权、广告使用权与版权或姓名肖像权交叉产生的争议,国外出现了“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等名词予以解释。在国内,对于此种权利现象,学术界观点不尽一致。郑成思先生将这一领域的权利归纳为“形象权”。所谓“形象权”,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等。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统称为“形象权”。[3](P32-33)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针对这种人格权与财产权适应商业需要而商事化的权利现象,提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来予以概括和说明。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4](P128) 这种商事人格利益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很多,如作为商事主体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所拥有的商号、商誉、商业秘密、商业信用等人格利益和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乃至声音等人格标识用于商业目的时产生的人格利益等,它们都同时包含有经济利益因素,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利益。以这种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的商事人格权,反映在自然人和法人的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一方面,它仍然保留部分传统的普通民事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如它仍是主体因其特定人格自身所产生的权利,而不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发生相应的变化,适应社会商品化的发展和商业利用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以兼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转让、继承以及财产损害保护方式的适用等。

(二)商事人格权财产价值的评定

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1)许可使用费。如个人姓名、肖像许可他人进行商业性利用的费用;(2)转让费用。商号、商誉、商业秘密等可以进行转让,但要求的条件和方式不同。如商号和商誉应与营业一并转让,而商业秘密则可以单独转让;(3)投资作价。以自己的姓名、名称和信用作为投资是法律许可的,但是要承担无限责任。 (4)企业合并、分离、破产时的评估价值。商事人格利益的获利能力是确定其价值的重要因素。(5)信用的评级。信用通常是通过被评为一定的等级来表现它的财产价值的,而不是直接用金钱数额来表示。

从上述商事人格权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来看,其价值的确定可以分两类:一是评估作价,得出具体的货币价值额,这一方式适用于商誉、商号(姓名)、商业秘密以及肖像权;二是进行评级或资信评估,将其财产价值定位在既有的等级体系中相应的位置,主要适用于信用权。如将信用权在商业利用中的财产价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或用一定的分值来代表。根据商事人格权财产价值的特点,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评估的对象是权利,不是人格本身或肖像、商号等人格标识本身。我们通常所说的商誉的评估、信用的评估等说法,严格而言是不够准确的;应该说,所要评估的不是人格或人格标识本身,而是人格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如果本人对其人格不具有专属性,别人不能从他那里获得对其人格利用的权利,那么他的人格也就无价值可言。不从人格权的角度出发,仅仅抽象地对肖像、姓名、信用、商业秘密等人格利益表现形式本身进行价值评估,其结果就会出现失真。以肖像的商业价值评估为例,如果本人已经将肖像授权他人进行商业利用或将其肖像进行商业利用的控制权在一定期间或地区、甚至永久地转让给他人,这时对本人的肖像进行价值评估,如果不考虑本人的肖像权所受限制或已转让的事实,评估的价值将没有实际意义或与此时的真实价值相离甚远。另如商誉,1992年12月、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以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里是将商誉同专利权等权利相并列的,因为专利、商标以及商誉是无体的,不像有体物那样通过控制其物本身就可以获得其利益,而必须通过相应权利的享有才能控制、获取利益,才具有财产价值可言。

2、人格权价值评估的交叉与重复。人格权权势与一个人的人格密切相联系的,不论是肖像、姓名等人格标识,还是商誉、信用以及商业秘密等,都是一个人人格的要素或表现形式。因此,当对肖像、姓名或商誉、信用进行价值评估时,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仅仅对姓名或商誉单独人格因素的价值评估,而是对整个人格的价值的评估。例如,对广义的商誉进行评估,必然把商标及商号包括在内。“因为顾客看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商业信誉,首先会看有关的商标及有关厂商、企业的商号。”因此,在对人格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防止重复评估、重复作价的问题。如果对一个人的肖像进行了价值评估后,又对其姓名进行价值评估,将二者再相加,评估的价值额高了,但并不意味着该人的人格价值真的那么高,因为这两个评估价值额有许多重复之处。

3、价值评估所要考虑的因素因评估的对象不同而不同。人格权价值评估所要考虑的因素有共同的一面。如都必须考虑市场上有没有人需要它(肖像、商号等),打算出多少钱来购买它等市场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与评估对象不同特点相对应的特殊因素。如对商誉的价值评估中,要考虑到该企业的顾客名单或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具有识别性的营业点(包括房屋的位置、门面等),研究与开发状况有关骨干人员的声誉,企业在同行客户中的评价等;对商业秘密,尤其是人格性较强的经营性秘密的价值相对关系较远,所以“首先应注意要评估的内容是不是可以从单位的整体经营中分离出业,并且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对企业信用的评估,则要注意考虑企业素质(领导群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及职工队伍素质、管理素质等)、资金状况、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履约率、发展前景等因素。

4、完善人格权价值评估的要件、程序及评估机构等相关法律制度。例如,在大多数国家,对姓名、肖像、商号、商誉等人格利益的价值评估,通常是在人格权转让或人格标识的使用许可、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破产清算、进行相关的特定贸易活动以及在侵权诉讼中涉及人格权经营利益的损害赔偿等情况下才进行的;我们国家存在的动辄进行人格权价值评估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人格权的经济价值有其时间性和地域性,以前的评估价值并不一定与现在应有的价值相符,所以应当规定什么情形下才能够进行有效的价值评估。我国现行的人格权价值评估制度,尚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存在着内容零散、涵盖面窄、不够具体等问题。目前的相关规定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199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尚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商事人格权的转让与继承

普通人格权的专属权非常强,是不能转让、继承的。但是,商事人格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受该原则的限制,允许相应的转让和继承。因为在商事人格利益中,那种非财产性的专属性极强的人格利益被淡化,而非专属性的经济利益内涵则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使得人格权的转让在一定情况下成为必要与可能。

(一)商事人格权转让的必要性

商事人格权的转让是人格权商业利用的主要形式,其转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不允许商事人格权的转让和继承,就限制了对商事人格利益所可能实行的充分利用。以商号为例,如果仅限于自己使用,而不允许出资或转让于他人,则其财产价值显然不能得到充分展现。相反,通过转让会使其得到商业增值;通过授权使用,在其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的同时,还会创造新的价值。以美国法上公开权为例,一位美国学者就曾指出:“如果(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公开价值 (publicity values)不能被有效出现的话,这种公开价值的金钱价值即使不是被全部损毁,也会大大减损。”[5]

由于商事人格利益同时包括人格因素和财产因素,如果不允许转让,保护的只是人格因素,对财产因素的保护就不够周全。以个人肖像为例,根据不可转让的原则,其结果是只能被动的判令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人赔偿损失,而不允许权利人主动授权他人商业性使用获取使用费,这是不近情理的。实践中,对商号、商誉等商事人格权侵害的一个常见方式是“仿冒”,在英美法中有“仿冒之诉”(passing off )[6]的救济形式。既然有如些之多的“疏导”,使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从侵权法走向人格权法,由后者直接授予权利人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将仿冒这种非法的人格利益转让变成合法的转让 .

商事人格利益也是一种经济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应流向最能发挥其效用的地方,由价值规律决定其配置。人为限制商事人格利益转让和流通,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二)商事人格权转让的可能性

普通人格权的专属性太强,以至于难以与主体分离。而商事人格权则由于其保护的商事人格利益从普通的人格利益中脱离出来、并相对独立,从而为商事人格权的转让打下基础。

商事人格利益从普通人格利益中的脱离有两条途径:一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在商业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对独立于纯粹精神性人格利益的物质性无形财产利益,体现为金钱价值。如个人的肖像在普通人格利益范畴中是无法转让的,因为肖像就是人格的标志,其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就是标明人格所在。而人格与人是一体的,不能将甲的人格标识转让给乙用以表示乙的人格,但是当肖像被商品化,进行商业利用后,肖像的作用就不再仅仅是人格的标识,还能够产生金钱利益,成为另一种属性的人格利益。这时,就可以采用授权许可等方式将这一意义上的肖像利益转让给他人。自然人以其姓名作商号也是如此,他同时拥有姓名权和商号权,作为姓名权,不能转让;作为商号权,则可以转让给他人,以充分发挥商号的商业价值。如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以其姓名作为某企业的商号,姓名便具有商业上的价值,能够产生财产利益(当然也同时带来风险);姓名作为商号时的利益已从单纯作为人格标识的普通的姓名利益独立出来。经营性商业秘密也是如此而具有了转让的可能性。它从普通的生活秘密中分离出来,并不同于普通生活秘密。普通的生活秘密是隐私权的保护对象,被认为与权利人本身不可分离;而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价值主要是在于其在创造财富-获利能力方面的作用,不是个人生活的安静、不受干扰和个人尊严。因此,商业秘密可以转让,不因转让而影响权利人的人格尊严和他的私生活安宁。因为他的这些秘密信息是商业性的,主要是为了经济活动和营利而存在。通过对商业秘密的转让可以营利,自行保有、使用秘密也可以营利,既然二者的目标相一致,法律便无理由禁止这些秘密信息的转让。二是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营利性目的使其人格利益具有了商事特色。法人的人格本身可以分立、合并乃至转让,如公司的合并、分立等,在这一过程中,它的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和信用等也存在着分立、合并、转让乃至消灭的命运。事实上,商誉、商号、信用等也总是和公司营业的转让一并进行的,作为组织体的营业的转让,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组织体人格被其他主体人格的吸收或合并成一个新人格,其所附带的商誉等人格利益也被其他主体所拥有。这是商誉等人格利益转让的特殊性。

(三)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

人格权的转让在方式上有其特殊性。由于传统民法只承认商号、商业秘密的转让(商誉与商业信用的转让则通常是借着商号的转让来实现的),其他人格权的转让被认为无效。因此,诸如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并不完全以普通的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而往往是采取授权许可合同的方式进行,即授权他人对自己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这种授权合同的转让方式,是人格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也可以称之为相对转让,以与普通转让相区别。对于这种授权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式,在法律和理论上争议颇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授权许可合同只是债权效力的授权合同,即被授权人并不是因为该合同而成为人格权的权利人,也不取得任何可以排除或对抗他人或其他被授权人之权利,授权人根据该合同则只负有容许他人使用的义务,不负转让任何权利的义务。因此,作为债权效力的授权合同,不发生权利的转移,权利人也未丧失任何权利。这是与传统人格权观念相符合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授权许可合同是物权效力的授权合同,即根据合同约定,被授权人在约定的范围(时间与地区)内,取得授权人之权利,并可以行使该权利。它与债权效力的授权合同的区别是,债权效力授权合同仅在当事人间有拘束力,而物权效力的授权合同则是权利人将其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移于被授权人,被授权人不仅有使用的权利,还可以以权利人的地位排除或对抗他人。同时,物权性合同与一般转让合同有所不同,即转让合同为终局的处分行为,而物权性授权合同的被授权人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取得权利,并非终局的取得权利,权利人仍保有人格权权利之主体。但是物权性授权合同,仍然涉及权利之转移,这是该种效力合同的关键所在。对此,德国法院基于人格权绝对不得让与的原则而认为物权效力之授权契约无效;但这一见解由于未充分考虑到人格之经济利益内涵,不仅不利于被授权人,也无法充分保障人格权人之利益,因此遭到德国学者批评,并提出一个突破性的概念-“限制性转让”,[7](P235)尝试突破人格权绝对不得让与之藩篱,并肯定物权性授权契约之效力,以兼顾让与人与被让与人之利益。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授权许可合同的物权性效力,这有利于人格权的商业利用,有利于权利人人格的全面发展和价值的充分发挥,也有利于保护被授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较之债权性授权合同的观点,是一大进步。但是,就其适用范围、效力内容等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四)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具有相对的可继承性

就一般人格权而言,由于其强烈的属人性,自然人的普通人格权完全与人格本身相始终,自然人死亡,权利终止,不能继承。但是自然人的商事人格利益是可以流传给后代由其继承的。因为姓名(商号)、肖像等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在事实上会惠及于他的后代,如果不允许他的后代像享有死者生前的其他财产利益那样享有这一利益,是不公平的。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即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在该期间,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所以承认公开权的可继承性,主要是因为公开权的财产价值。即使公开权拥有者死亡,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在事实上仍然会惠及于他的后代和其他近亲属,如果不允许其后代或其他近亲属像继承享有死者生前的其他财产利益那样享有这一利益,是不公平的。赋予公开权继承性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被授权许可的人和其他利用死者人格的人,需要有一段时间为他们所利用的人格标识进入公共领域之时做准备。如果人一死,其人格标识就进入公共领域,鉴于死亡时间的不确定性,许可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第8篇:门面转让合同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商州区人民政府协助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做好市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征收公告”,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申领、审查、颁发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应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项目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拆迁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地、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金额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市场价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与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工作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临时机构一般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房屋的,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并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装修、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

申请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前款暂停办理事项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提前1个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被拆迁人应及时向拆迁人提供房屋性质、产权属性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委托符合资格管理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重新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或按项目管辖关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据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结论进行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程序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

实行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届时到场配合执行;被拆迁人拒绝到场和拒不收管自已财物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拆迁人提供资金担保。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划分住宅、非住宅;所有权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二)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暂停办理事项时效之前,房屋所有人将底层住宅房屋或其他房屋改作营业门面房或办公房等非居住用途的,应以规划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以及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认定;或至公告之日,所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已满两年以上、并交验相应完税凭证的,按实际用途界定。

(三)凡城市建设拆迁后形成的临街房五年内不得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合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房屋用途、产权面积等因素以及院落和附属物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差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批准修建临时建筑时确定的条件处理。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中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可根据项目性质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房屋价格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同级政府公布的房地产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区位、用途、朝向、环境及设施配套、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和公布程序:

按照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由合法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测算,提交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制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举行听证。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动态调整,每半年公布一次,分别在6月10日、12月10日之前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核发拆迁许可证当月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其被拆迁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调换房屋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成本价结算,超出返还面积的以市场价优惠10%至20%结算。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除对被拆迁房屋按规定补偿外,再增加总补偿费的5%至15%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按我市制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以期房调换或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的应按规定增加支付。具体按照《*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以及下列标准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但以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补助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不超过18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不超过24个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拆迁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一般按照一类区每月每平方米40—50元;二类区每月每平方米25—40元;三类区每月每平方米13—25元;四类区每月每平方米13元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拆迁后需要从区位好的地段移至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对营业用房按原建筑面积的5%至25%增加安置面积;对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按原建筑面积的10%至15%增加安置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算。如若使用面积超标也可按增加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批准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应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该房屋同地段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依法给予拆迁安置和补偿,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条件。

第三十七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及特殊建筑,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不需要重建或重建确有困难的,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在同一城区内无住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公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楼层、成新等因素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政府应优先批准被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一城区内另有住房的,产权人和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在同一城区内无住房的,产权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取得产权后作为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拆迁租住和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门面房或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途的,一般不得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如果按照非居住房屋认定、补偿,则应遵守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相应规定,并不再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四十一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拆迁人可按被拆迁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应当进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产权调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六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违反上款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房地产评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估价人员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