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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Simunic的审计费用模型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该模型如下:E(c)=cq+E(d)E(θ)(1)模型公式中:E(c)为审计费用或向会计事务所支付的费用;c为每单位审计任务所消耗的资源,其中包括每单位审计任务的机会成本和审计工作的利润;q为审计任务的任务量;E(d)为本期审计报告出示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损失;E(θ)为本期审计报告出示给会计师事务造成损失的概率。从上述审计费用模型可以看出审计费用主要由完成审计任务所消耗的资源量和审计任务的机会成本及审计利润两部分构成。其中,完成审计任务所消耗的资源量与事务所审计工作量呈正向关系,审计任务的机会成本及审计利润与审计努力程度呈反向关系,其中,审计利润与审计努力程度无关,而E(d)=f(q)是一个严格的递减函数。把E(d)=f(q)代入Simu-nic模型,会得到如下公式:从公式(4)可知,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理性的注册会计师会对其工作的预期损失进行专业化预判;随后会对审计任务的消耗和有可能减少的预期损失进行权衡。因此,从公式(4)可以推出:由以上的模型论述可见,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应该与审计过程中的审计投入量、审计风险、审计收益等要素相关。
2研究设计
2.1变量选取及研究假设
2.1.1与审计投入量相关的变量-上市公司规模被审计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将会导致该上市公司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越多,使得面临审计调整的事项越多,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水平相对较高,从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投入更对的时间与精力扩大审计测试范围、收集审计证据、控制审计风险以及保证审计质量。因此,一般情况下,被审计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审计费用越高。本文选用上市公司年末资产总额的对数(lnA)作为代表上市公司规模的变量,并提出如下假设:H1: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越大,审计费用越高。
2.1.2与审计风险相关的变量-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一般体现为代表其流动性、资本结构、获利能力的财务指标,该类财务指标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破产风险。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越差,其粉饰财务报表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大,就会导致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多,需要进行审计测试的范围就越大,就会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审计难度。另外财务困境导致财务破产可能性的存在,会使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若没有相应的风险溢价收入,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不会贸然接手。综上所述,公司的财务风险会使得审计费用增加。本文选用反映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流动比率(Cur-rent)以及代表公司资本结构的资产负债率(Liability)作为代表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变量,并提出如下假设:H2:流动比率越低,审计费用越高;H3:资产负债率越高,审计费用越高。
2.1.3与审计收益相关的变量-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国内学者在研究中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时,通常以是否排在国内前十作为区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标准。曾有学者研究认为,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名誉越好,审计质量越高,因此其审计市场的竞争压力越小,失去某一客户对其在审计市场中的生存威胁越小,从而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不容易对其造成威胁,能够更好地保持独立性。另外,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旦遭受诉讼,其损失成本不容小觑。所以,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从而制定较高的定价方案。本文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Scale)定义为0~1变量,当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排名为国内前十时,Scale取值为1,当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排名为非国内前十时,Scale取值为0,并提出如下假设:H4: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审计费用越高。
2.2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样本选自于沪深两市800多家上市公司2012年的财务数据及其年报。为了确保研究的意义和精确性,从2000多家上市公司的样本中剔除了如下上市公司:①为了体现审计费用收取规律,剔除了出现ST、PT状况的上市公司。②剔除了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但对于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无法详细区分的上市公司。本文的相关数据来自于锐思数据库、巨潮网(www.cninfo.com.cn/)等。3.3模型建立根据前文的假设建立如下回归模型:其中:ln(Fee)表示审计费用的自然对数。
2.4实证结果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本实证分析中采用“输入”方法选择变量,输入的变量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资产负债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流动比率”,而没有变量被剔除。表2给出了评价模型的检验统计量。从表2中可以看出R、R2、调整的R2、标准估计的误差及D-W统计量,从中可得出回归模型调整的R2是0.838,说明回归的拟合度还很高,D-W为1.979,说明模型残差不存在严重的正自相关。表3的实证结果为对选取的样本数据运用statistica软件对上述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检验,通过逐步回归的方法(Stepwise),最终得到一个含有LnA、Current、Liability、Scale四个变量的方程,回归方程如下:从这个回归方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主要因素,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不具有重要影响,而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影响较小。
3结语
国内外一般认为那些恶意或故意违背公认会计原则,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行为称为舞弊(fraud)、财务报告舞弊(financialstatementsfraud)或财务舞弊(financialfraud)。在各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中,“舞弊”一词除了包含资产舞弊(挪用、贪污)外,还包含有公司高级管理层一手操纵的财务报告舞弊。
如果将管理当局通过违背公认会计原则,故意编制和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从而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实现自身目的的犯罪行为与在公认会计原则所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内的盈余管理行为相提并论,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尚未健全,舞弊收益大于舞弊成本的情况下,其结果只会让财务报告舞弊者逃之夭夭,对潜在的财务报告舞弊者的警醒作用甚小,而变相地激励着诚实的信息提供者不断地倒向舞弊者之列,这种“劣币驱良币”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极大地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损害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功能,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常用方法
(一)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舞弊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就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我国上市公司的很多关联方交易都以非公允的协议价格进行交易,定价的高低取决于公司的需要,使得利润可以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这样,关联方交易就成为一种十分重要和常见的报表欺诈方法。
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利用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舞弊
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还利用资金往来舞弊。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2、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费用分担进行舞弊
这种方式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采用部分改组的方式上市的,所以它们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一项就是接受和提供服务。在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每年增减费用、操纵利润的一个调节器。
(二)利用资产重组进行舞弊
资产重组有资产置换、并购、债务重组等形式,多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它又可分为两种主要的舞弊形式:
1、并购舞弊
并购舞弊是指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并购的会计处理有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两种。在购买法下,只有购买日以后被购并公司实现的利润才能纳入收购公司本期利润中,而在权益联营法下,收购公司可以合并被购并公司的全年利润。由于权益联营法容易操纵利润,所以西方国家要么禁止使用权益联营法,要么对其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有关并购的会计准则,相关法规也未对其做出详细规定,这就给了管理当局可乘之机。
2、债务重组舞弊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舞弊就是管理当局利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的一种舞弊行为。
(三)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管理当局还常常通过选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方法操纵利润。由于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往往有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和变更进行财务舞弊。常用方法有:
1、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已对长期投资的核算做了详细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时,如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成成本法核算。
2、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
有些上市公司在签署协议时提前确认收入、甚至伪造虚假发票确认收入或费用,同样也会采取推迟收入、费用确认时间来操纵利润。
3、利用往来帐进行舞弊
众所周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垃圾桶”和“利润调节器”,管理当局常常利用这两个报表项目操纵公司利润。一般地,“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中的内容经常涉及收不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或失败的投资,所以它是隐藏潜亏的“垃极桶”;而“其他应付款”则常常是隐藏各期收入和利润的“调节器”,当收入多的时候,先在这儿存放一下,以备不景气的年度使用。
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查方法
上述这些独特的报表欺诈手段无疑增加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难度,但是只要方法得当,还是有可能发现这些舞弊的。
(一)仔细寻找关联方及其交易
利用关联主交易调节利润是我国上市公司使用最普遍的一种舞弊手法,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在审查工作中认真细致地搜寻关联方及其交易,识破公司狡猾的舞弊现象。
我国的上市公司背后大多都有一个庞大的集团公司,而整个集团公司就像一个大家族,存在着难以理清的子公司、孙公司、兄弟公司的错综复杂关系。加之,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会通过各种办法安排和改变股权结构,致使一些关联交易从表面上看完全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另外,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披露终极所有者的规定,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关联方时,也很少会关心到公司的“爷爷”是谁,“曾爷爷”是谁,因此往往看不出公司安排的圈套。所有这一切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查关联方及其交易的难度。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理顺整个上市公司的产权关系,遇到异常交易时多问几个为什么,仔细审阅公司的会议记录,有策略地向管理当局询问,更多地留意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形成的非正常收益,因为这些业务更多地带有粉饰报表和财务舞弊的可能。
(二)重视分析性复核程序的实践运用
当审计进入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阶段,分析性复核成了最主要的审计方法和和程序。从整体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往往更注重于加总合计,摘抄明细,太过于“埋头苦干”,从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套完善的分析性复核体系不仅包括对企业财务数据的会计分析、财务分析,还包括更高层次的行业分析和前景分析。如果注册会计师能恰当地运用这一程序,就可以把握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认定的总体合理性,从而事半功倍地发现舞弊。
分析性复核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而获取初步审计线索的方法。在实施分析性复核时,审计人员可以使用简易比较法、比率分析法、结构分析和趋势分析等。
1、简易比较法
在简易比较法中,较典型的是对现金流量的分析。众所周知,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净利润与现金净流量不一致是正常的,但当公司会计政策保持不变时,两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稳定的。所以,同期的营业利润和营业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发生任何变化时,都表明企业有财务舞弊发生的可能。如果公司的现金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将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若反差数额过大或反差时间过长,就说明有关利润可能存在挂账利润或虚拟利润现象。把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每股收益相比,若前者为负数,而后者较高,这样的上市公司往往在造假。对现金流量的分析方法尤其对目前的现金舞弊成灾情形下是一重要的舞弊审计方法。
2、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中,较典型的是对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的分析。
(1)销售利润率的分析
由于同行业中毛利率具有平均化的趋势。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与行业平均水平相差太大,就可能在造假。如果其毛利率大大高于行业数,则意味着其收入是虚假的。反之,收入可能被隐瞒。
(2)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的分析
对同一企业来说应收帐款周转率一般反映了连续两年应收帐款和销售收入之间是否保持相对的稳定。应收帐款周转率大幅下降,可能是因为公司为应付激烈的竞争而放宽了公司销售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也可能是公司通过虚增应收帐款增加收入(对于大于1的应收帐款周转率,计算式中分子的销售收入与分母的应收帐款余额同增一个数,应收帐款周转率会降低,因此会有这种可能即虚增收入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应收帐款周转率)。
又比如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的急剧下降,很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虚构收入和利润时,未等额增加收入和成本,进而导致应收款项的和存货的急剧增加所致。
再如公司将应收账款转到其他应收款上或预付账款上,推迟办理存货入库、存货挂账预付账款,从而通过减少应收帐款余额、少结转销售成本等办法提升了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使相关财务指标趋于正常,但这看似正常的背后却隐藏着不正常的财务舞弊的可能。
(三)关注期后事项
美国安然公司的案例让世界震惊,财务舞弊让这家上市公司陷入破产的境地,安然公司的案例让上人们对上市公司的运行存在较大的反思,内部审计在类似安然公司的案例上存在一定的失灵,导致风险的发生.完善的企业内部审计控制是企业运行的基础,能够有效的防止企业的管理者舞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部审计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的运行,关系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存在问题,提出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关键词: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公司治理
1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美国安然事件让美国的金融大鳄们清楚的认识到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缺乏完善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的管理者就是不被束缚的斗牛,很有可能会存在危及股东的经营行为.在国内的案例中,如2005年华源集团高层的财务舞弊案、国储铜事件中高层操纵期货业务交易,导致股东利益受损,都显示出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公司治理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能够对公司的运行进行监督,并且有效的约束管理者.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如果缺乏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对上市公司项目的监督,公司治理结构也难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是实现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内部审计制度关系着公司的财务安全,而且能够有效的提升公司的运行效率,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行为进行监督,防止经营者因个人的私利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促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极容易被漠视,大股东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决定权,而在证券市场上的小股东存在短期利益追逐的情况,对于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关注不足,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缺乏长远的规划,导致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经常存在大股东为一己之私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2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存在问题分析
2.1内部审计的作用发挥不足
内部审计制度的产生来源于现代公司制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所有权与经营权,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构成部分,与董事会、外部审计、管理层一同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的作用发挥不足,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证监会经常会对一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2015年证监会曝光了几十家股东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如大东海A、美盈森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以身试法,而上市的监事、董事带领下的内部审计制度却不能及时的对问题进行发现与制止,导致上市公司被证监会查处.从内部审计的作用发挥上看,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层权利过大,导致内部审计往往存在虚设的现象,内部审计难以发挥其监督的效用.
2.2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不足
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中,审计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只有独立的审计机构与独立的审计人员,才能保障审计人员客观公正的进行审计监督活动.根据2007年我国证监会的《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自查信息披露,从披露的信息上看,我国当前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模式是外包与内置,内置的审计机构还分为独立内置与非独立内置,而从证监会披露的结果显示我国的1434家上市公司中,仅仅有70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其中只有4.25%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采取的是外包设置,而有44.7%的上市公司采取的是完全内置的方式设置内部审计机构①.我国上市公司的内置审计机构多数是隶属于董事会、或者是监事会、或者是财务部、或者是总经理,根据证监会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超过半数的内部审计机构是隶属于总经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足,而且审计人员受约束,难以独立的开展审计工作.
2.3内部审计业务开展的范围狭窄
内部审计业务开展的范围关系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反映出内部审计机构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中,我国的上市公司也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整体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上看,开展内部审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估的公司只有半数.内部审计参与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比较狭窄,在公司的许多大的决策,如改制、重组中,内部审计参与过少.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多数是采取财务审计的方式,而世界上发达国家对于上市的公司内部审计已经从事后审计变成事前、事中审计,采取的是管理审计.
2.4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力较低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发展不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要求专业化的审计人员,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年限多数集中在1-5年,超过20年工作经验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少.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2014年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人员存在兼职行为,专职的审计人员与国际内部审计人员数量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从对专业知识的了解上看,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审计知识、内部审计准则知识的熟悉程度高,但是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弱.
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的对策
3.1提高重视度,发挥内部审计的效用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导致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如2001年的广夏事件,大股东非法收购中抽血960多万元,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而美国的安然事件中,内部审计存在较大的问题,最终导致企业的破产.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制度,要防范风险的发生必须要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特别是对于大股东以及经营者的行为,要发挥内部审计的效用,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3.2促进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
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对于内部审计的重视度不足,许多公司认为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即可,但是对于内部审计的目标、方法、程序等内容都缺乏重视.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设置存在敷衍性,并未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求制定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不足.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应当选择合理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模式,通过建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计组织,审计委员会独立于董事会,并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测评,最大化的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3.3拓展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
从内部审计传统的业务处理范围是通过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国际上对于内部审计制度的价值认定上进行不断的拓展,认为内部审计要为公司带来价值.要实现内部审计帮助上市公司增加价值的目的,必须要拓展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从传统的确认职能转变到咨询服务职能,内部审计通过拓展业务范围,为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风险评估,对影响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的因素进行关注,并且做出必要的风险预测,帮助管理层不断的改进管理,从而减少风险,降低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本.
3.4提升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力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完善要不断的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力,通过选聘高素质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如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要懂得如何运用审计理论处理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事务,而且要有独立的思考能力与完善的逻辑思维能力,及时的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我国的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特别是要做好继续教育的工作,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新的问题不断的产生,对于内部审计人员来说,企业在不断的发展,而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也要不断的更新,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了解审计、会计、管理的知识,还需要对国家政策、经济、计算机等知识不断的进行更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要学会通过自学的方式不断的提升自身的能力,要时刻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态势,而且对国家经济政策与法律法规要及时的了解,不断的加强知识的积累,从而提升自身的能力.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采取考试的方式,不断的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作者:周海峰 单位:铜陵学院会计学院
注释:
①郭薇.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动机与效果的实证研究[D].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07.
参考文献:
〔1〕王光远,刘秋明.公司治理下的内部控制与审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9):76-78.
〔2〕窦力鸣.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公司内部控制的思考[J].保险研究,2014(04):89-90.
〔3〕黄世忠.会计数字游戏:美国十大财务舞弊案剖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哪些企业最有可能在这一轮的调控及泡沫破裂中资金链断裂?笔者认为,一是行业景气,要高度关注企业所在的行业景气度,特别在行业景气度突变的行业,如能源、地产、金融等,还有一些一直以来不景气行业,如纺织、化纤、服装等;二是客户业务与商品、地产、金融泡沫的关联度,要以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巨额亏损为案例分析商品、地产、金融泡沫破裂之后给客户资金链带来的冲击;三是高度关注客户及其大股东的多元化及资本运作,实践表明,资本运作是乘法,牛市时会赚得盆满钵满,熊市时则会血本无归,多元化成功主要依赖于商品、地产、金融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大部分多元化的实践会被证明是失败的,所以多元化及资本运作的生命线是时期。如果是泡沫高峰进行多元化或PE(私募股权)投资,则在这一轮调整中将首当其冲,资金链会断裂。
2007年底,笔者曾推出一个上市公司十大报表粉饰排行榜,前三名分别为鄂尔多斯、亿利科技及东盛科技;今年年初,笔者发现江苏阳光也存在巨额的财务窟窿。最近,笔者通过这四家公司研究发现一个规律,这个规律可以帮助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及监管者发现更多涉嫌财务舞弊的公司。
笔者发现这四家公司有一些共同特点:第一是民营企业;第二是上市公司主业挣扎在盈亏边缘;第三是大股东多元化扩张。这四家公司大股东一直在进行多元化扩张,鄂尔多斯大股东大举进军电冶及煤化工产业,亿利科技大股东进军煤化工,东盛科技大股东此前资本运作频繁,到处收购企业,而江苏阳光大股东也进行多元化扩张,包括金融、地产、生态园林、制药等等。
不管是多元化扩张或是资本扩张,都需要资金支持;而一般在集团企业中,上市公司是优质资产,银行也偏好贷款给上市公司,于是上市公司成为集团(大股东)融资平台,导致这些上市公司在业绩平平的背后,而账面存在巨额的营运资金,不管是何种方式存在,想一想就明白,鄂尔多斯、亿利科技这几年大股东产业扩张的资金来自哪里?除了上市公司,难道还有其他地方?
这样给了我们一个审计分析思维:关注大股东。在传统的审计理念中,审计对象是不可以延伸到大股东的,但是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原来就是一体的,只审计上市公司却不关注大股东会使审计有盲人摸象之感。
我们不是要对大股东进行审计,而是根据一些公开的信息对大股东的业务作一些基本分析,分析大股东的现金流,判断它是否有可能从上市公司这里抽走资金。首先要判断大股东除了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资产本身是否有很好的造血能力,亦即大股东的自有资金实力;其次判断大股东融资能力;最后从上市公司报表判断是否可能存在隐瞒负债、虚增资产等形式隐瞒占资。
如果笔者的推理是可以借鉴的,实际上不少纺织类上市公司有这种嫌疑;当然,也可以类推到其他行业,还可以类推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笔者以前揭发的金花集团、亿阳集团、天香集团、银河集团、海王集团、升汇集团、北生集团、禾嘉集团、神龙集团、丰原集团等等都是典型的案例,实际上,笔者目前怀疑江苏不少民营上市公司都涉嫌类似欺诈,如综艺集团、海澜集团等也是潜在的案例。
基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审计要取得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财务报表,包括以前年度已审的财务报表及报告年度未审计财务报表,如果大股东及关联方拒绝提供,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取得,监管部门也可以强制性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配合上市公司审计,这也体现了上市公司无独立的内在要求。实际上,如果发现大股东穷得要死,上市公司富得发油,这样的上市公司大都有问题。所以,投资者炒股往往要看大股东的实力,道理也在这里,因为中国目前公司治理不完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仍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一股独大的现象仍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不用全局观点审计上市公司,那是在审计策略上就犯了错误,后面的工作可能都是形而上,没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 审计师变更 审计师变更因素
一、引言
审计师变更,译自auditor change,auditor switching或者auditor realignment,其中的auditor指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审计师变更即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审计师变更行为存在潜在的不利经济后果,即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可能通过变更审计师行为规避不利的审计意见,或是向审计师提出解聘威胁来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这些都将降低审计质量,被审计单位的许多问题也将随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妥协掩藏下来。资本市场的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审计师变更事件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含量以减低自身的信息不对称劣势,看穿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行为背后的动机。目前,可根据上市公司与前任审计师关系终止时发起方的不同,将审计师变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自愿性审计师变更。审计师变更行为中,以审计服务市场的需求方即上市公司为发起方的审计师变更,称为自愿性审计师变更。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具有聘用、解聘审计师的权力,当上市公司认为
其聘用的审计师的行为特征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可以向审计师提出解聘,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与其聘用的审计师关系的终止,即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自愿性审计师变更也包括当审计师聘期届满时,上市公司不再续聘的情况。自愿性审计师变更是我国审计师变更的主要形式。二是审计师辞聘。审计师变更行为中,以审计服务市场的供给方即审计师为发起方的审计师变更,称为审计师辞聘。当审计师出于降低审计成本、审计风险和调整客户结构等因素的考虑,认为上市公司的行为特征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可以向上市公司提出辞呈,从而导致审计师与所审上市公司之间审计关系的终止,即发生审计师辞聘。目前我国的审计师变更行为中,审计师辞聘现象鲜有发生,公开披露的审计师辞聘却是凤毛麟角,多数审计师辞聘行为则被隐瞒和谎报。三是强制性审计师变更(监管诱致性变更)。审计师变更行为中,变更的发起方既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审计师,而是由于不可控因素,上市公司和所聘用的审计师不得不终止两者之间的审计关系,称为强制性审计师变更或监管诱致性变更。强制性审计师变更可能是因前任审计师自身,譬如前任审计师合并重组、限期整改或事务所被撤销等原因导致审计师的变更,也可能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干预行为而致。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正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因而强制性审计师变更现象尤为普遍。审计机构、上市公司特征及监管环境这三个因素决定审计师变更行为是否发生。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于审计师变更事项的信息披露不断出台相关文件,但是对于文件的执行程度究竟如何,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的原因较以前是否有所改观,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着重调查分析了2004年至2008年更换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对于变更信息披露的情况。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现状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现状 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公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2004年至2008年度)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年度报告,对沪市、深市以及中小企业板中的上市公司进行整理统
计,得到2004年至2008年上市公司关于审计师变更信息以及变更原因信息的披露情况统计结果,依据这些数据资料,本文对近年来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的披露情况现状作了如下分析。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的现象,上市公司数量不断上升,审计师变更也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本文首先对2004年至2008年五年间上市公司对审计师变更信息的披露情况做了总结,数据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巨潮资讯网,如(图1)所示。从图中数据可知,2004年至2006年审计师变更数目在逐年递增,2007年开始审计师变更数目下降,从2004年的89例一直上升至2006年的154例,2007年、2008年有所下降但也不是很明显,这五年来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数目急剧增加,变更频繁;再从对变更原因的披露情况来看,2004年披露审计师变更原因的上市公司有40家,而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共有89家,49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仅为44.94%;2005年披露审计师变更原因的上市公司有150家,出现了急剧增长趋势,而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共有117家,33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为78%;2006年发生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有154家,这也是近五年来发生审计师变更事件最多的一年,其中有119家自愿披露了变更原因,35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为77.27%;2007年14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审计师变更行为,其中106家披露了变更原因,41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为72.11%;2008年138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审计师变更行为,其中73家披露了变更原因,65家未披露变更原因,披露比例为52.9%。综上所述,2004年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的原因披露比例为44.94%,大部分上市公司未对审计师变更原因作出解释;2005年至2007年三年间总共有451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审计师变更行为,342家披露了变更原因,披露总比例为75.83%,与往年相比大有好转;但2008年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的原因披露比例又将为52.9%。但是从总体来看,这五年间共发生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事项678例,变更频繁,而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的只有455家,变更信息平均披露比例为67.11%,披露没有完全按照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信息披露现状 按照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及其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属于重大事项,应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对外进行公告,并且还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部分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公司还应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及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日开始计算)。以2007和2008年度发生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初步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现状。数据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巨潮资讯网,2007年发生审计师变更的上市公司为147家,2008年为138家,两年总计285家。本文考察了样本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可以发现,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共139家,占样本总量的48.77%,而未披露会计事务所变更事项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共146家,占样本总量的51.23%,即有过半
数的A股上市公司无视制度规定,众多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上市公司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审议,却更愿意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不去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已披露的139家公司中,在变更当年年底之后披露的有74家,近乎披露样本的一半,这表明上市公司的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披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的时滞。从表中还可以发现,有106家公司连审计师变更原因都未披露,占样本总量的37.19%。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未披露报告年度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情况的公司有37家,占样本总量的12.98%。通过以上对2007、2008年A股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的汇总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现状不乐观,不愿披露变更原因很多。
三、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原因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我国对审计师变更原因的研究虽比西方起步要晚,但也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有了一定的成果。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来使审计师变更的原因更充分,这些法规主要有: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近十年来的七次修订,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2001年起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和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规定: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理由,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2003年规定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收委托时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2003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资委也出台了《统一委托审计通知书》和《关于开展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文件、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价函141号文《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严重亏损、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选聘审计师事务所,中央企业集团统一财务审计机构,审计机构满5年强制轮换事务所。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是相当关注的。(表2)至(表5)列示了2006年至2008年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审计师变更原因汇总情况。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2006年深市上市公司披露审计师变更原因有25家,占变更公司总数的40.32%,沪市上市公司披露审计师变更原因的有43家,占变更公司总数的46.74%,2007年深市为50%,沪市为53.33%,2008年深市为47.37%,沪市为64.86,三年平均深市为47.85%,沪市为54.98%,沪市披露比例稍高深市。(表4)和(表5)分别中对深、沪两市年报中披露的变更原因进行汇总后发现,对深市上市公司来说,提及的变更原因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到期;应控股股东要求或公司资产重组。沪市上市公司提及的变更原因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应控股股东要求或公司资产重组;聘用合同到期。深、沪两市对审计师变更原因的披露并无太大差异,基本保持一致,可见,审计师变更存在显著的阶段l生差异。因此,便于研究有必要将深、沪两市合并分析,披露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的原因。(表6)即对2006年至2008年度深、沪两市审计师变更原因汇总。
(二)客观原因 在对2006年至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对审计师变更原因的披露进行统计、分类整理之后,下文将根据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审计师变更原因从客观、主观两方面进行相关分析,对未披露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从客观来看:(1)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在披露原因里是排在第一位的原因,监管部门规定主要是指2003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2005年国资委也出台了《统一委托审计通知书》和《关于开展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文件、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价函141号文《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等文件,这些相关文件的颁布使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成为披露的审计师变更的一大原因。(2)会计事务所被合并或撤销。事务所合并或被撤销来说,主要集中在2008年,有10家,其中1家是因为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撤销、2家是因为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永明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另外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变更的还有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此,不具有代表性。(3)聘用合同期满。披露原因中聘用合同到期的有34家,排在披露原因的第三位,可是,发现聘用合同到期几乎没有信息含量,因为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审计师的聘用方式基本上是一年一聘,期满可以续聘,聘用合同到期基本没可信度。可见上市公司对监管部门的披露规范几近无视的地步。(4)事务所辞职。在变更原因中,辞聘数量较少,2006年有2家,2007年有1家,2008年有3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并未提及辞聘字样。显然,这多少说明被审计师辞聘的帽子仍然是被忌讳的,审计师也往往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而倾向与上市公司“友好分手”。(5)会计事务所业务繁忙。事务所业务繁忙,是指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其审计工作无法按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并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导致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解释,表面上看来是合理的,但有值得怀疑之处。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事务所,怎么仅仅会因为无法安排时间而被上市公司解聘?这是无法解释的。因此,可以说事务所业务繁忙可能只是一个“借口”,应该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三)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包括:(1)审计意见购买动机。审计意见购买,当公司管理当局与现任审计师发生意见分歧时,寻求其他审计师支持自己的会计处理来满足自身财务报告的需要。因此是否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将成为衡量意见购买动机的重要指标。(表7)列示了上市公司是否被出具过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是否变更过审计师的情况。由表可知,2006年至2008年度被出具过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的变更比率都明显地大于未被出具过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2006年为19.13%%对9.84%;2007年为22.15%对8.02%;2008年为18.18%对7.79%)这说明被出具过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比未被出具过的更容易变更审计师。在(表8)中,列出了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在后一年度的审计意见情况。(既变更审计
师后的上市公司在后一年度中给出的审计报告意见情况)。由表可知,变更审计师后的上市公司,在变更年度中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率要大大高于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率(2006年为81.82%对18.18%;2007年为80.95%对19.05%;因2009年的年度报表还未出来,不能查询变更审计师后上市公司的情况),基本为非标准无保留报告的四倍。这说明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后,其审计报告中标准无保留意见显著多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可见,通过变更审计师,上市公司成功的实现了审计意见的购买。(2)应控股股东要求或公司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因其掌握的股权的优势通常决定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秘书,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择,而审计师的聘任又是与公司管理人员有关的,控股股东的意愿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变更审计师,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应控股股东要求是导致审计师变更的一个原因。(3)公司财务困境。当公司处于财务困境时,客户更有动机进行粉饰财务报表。但是在我国如何界定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财务困境?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3月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行股票交易的特殊处理(即“ST”),以后又引入*ST。上市公司被ST的依据包括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价值,假设认为“ST”或“*ST”标记能够作为识别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财务困境的公认标准,那么以上市公司是否被“ST”或“*ST”处理来界定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财务困境。(表9)是ST、*ST类公司和非ST、*ST类公司2006年至2008年变更审计师的情况。从表中看出,2006年至2008年ST、*ST类公司变更审计师的比例高于非ST、*ST类公司的变更比例(2006年为17.11%对9.82%;2007年为16.76%对8.45%;2008年为21.18%对7.02%)。因此假设成立,可以推论出:ST、*ST类上市公司比非ST、*ST类公司更容易变更审计师,出于财务困境也是审计师变更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内部审计 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一大批国有和民营骨干企业纷纷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其中的部分企业还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乃至香港、纽约成功上市,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重要产物之一的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中国现代企业的先锋和制度创新的成功典范。
一、研究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机构是专职从事内部审计专业工作的部门,是现代企业制度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机构中独立于其他部门和机构设置并发挥作用,其设置模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更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积极作用和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模式实质上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的设置不仅仅与审计本身有关,还是关系到界定企业产权和明确各种契约关系的关键性问题。
从不同角度和侧重点考虑,会对内部审计模式有不同的理解。内部审计模式是企业组织审计工作的整体框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决定内部审计工作基本方向和基本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对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起着关键作用。
如何加强现代企业制度下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建设,并以此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应当研究的课题,而其中首要的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中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现状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大体有五种类型,且各有利弊。
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部门。这种隶属关系下,内部审计机构实质上成为履行财务部门稽核职能的机构,虽然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会计和财务上的差错和舞弊,但是内部审计的范围被极大的缩小了,其本应发挥的作用也被极大地削弱了。同时,内部审计人员隶属于财务部门也不符合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其审计质量和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大大降低。这与内部审计的第三者原则是不符的,特别是和审计与会计不能兼容的原则相违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无论从层次、地位和独立性来讲,都是比较差的。
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都是企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人员,这种隶属关系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有利于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将审计工作与日常控制相结合。虽然有利于对企业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但是行政管理上的隶属关系使得内部审计机构难以监督高级管理层,无法保持独立性以及监督和检查的客观性。
3.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代表股东对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内部审计审机构设在监事会下,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较高,但是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最大不足是侧重于监督而不能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削弱了内部审计对企业评价、服务的职能。
4.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向董事会负责,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及时有效的监督企业高级管理层。但是,董事会是集体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制,凡事都要通过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利于平常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
5.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组织结构中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具有经济管理或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计专家。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审计委员会,同时内部审计机构还必须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证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不过,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在日常审计中与内部审计人员的交流机会较少,对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有所影响。
(二)中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模式由于建立较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原因,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其职能的发挥。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多数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强,独立性的削弱导致在利益的驱动下,内部审计的实施不够积极主动,监督和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也极大的降低。内部审计机构权限上的限制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局限在监督上,没有赋予其经济处理、处罚的权力,使内部审计的经济服务职能丧失。
2.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一方面,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很大一部分由会计或管理人员兼任,这种状况导致内部审计机构在面对企业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在实施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难以独立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表现的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充足、有保证,不受被审计对象控制的经济来源,是客观公正的开展内部审计的保证。内部审计经费是企业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审计经费的不足会影响正常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审计程序的实施。同时,内部审计机构的经济来源由被审计对象控制着,也影响了其独立性。
3.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不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最初是作为政府审计的补充建立的,长期以来以财务审计为主,忽视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日常审计更多的关注事后监督,对经营管理领域很少涉及。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往往只对管理层负责,忽视了自身对于股东、相关利益群体的责任。
三、中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选择及其完善
(一)西方内部审计模式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西方国家先进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审计模式的异同点对于中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选择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通过对西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类型及其异同点的比较,可以看出无论哪种模式都把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并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中国上市公司要与国际接轨,确立并突出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不断深化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独立、权威的内部审计模式,可以选择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从制度和组织两方面有力地保障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二)中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完善
中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初步框架,但一些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政企不分、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缺乏监督等问题。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模式还要从很多方面加以完善。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具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独立的内部审计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上市公司应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积极稳妥地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决定董事会是否有效的关键。只有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指导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2.建立具有较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内部审计模式。上市公司内审组织模式可以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科、处、室)。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项目,审定审计报告,协调与外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系,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结果等,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经费上的独立是内部审计实施客观、公正监督的前提条件之一,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科、处、室)的工作经费单列公司预算,保障供给,以此强化经费上的独立。这种体制可以适应企业决策权和管理权分离的要求,能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审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3.提高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内部市计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从现有的监督职能延伸到评价、咨询职能上来,在企业的战略决策、经营方略、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其作用,将监督寓于对企业的管理服务之中。内部审计除了要充分发挥其事后监督职能外,更重要的是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审计发现的情况,在经营过程中为企业经营和管理决策提供整改建议,协助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内部审计要监督公司管理层在符合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防止对股东利益的侵害。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减少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把内部审计置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框架内,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内部审计应有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4提高企业管理层的内部审计意识。提高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职能定位必须建立在高层管理者较高的内部审计意识上。只有高层管理者把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置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之上,才能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及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同时,还要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相互之间的关系,提高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各个层面的内部审计意识,使内部审计的监督效力和检查结果能够在上市公司的各个管理层面得到落实和完善。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同特征,导致各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各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特点,可以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按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以英美为代表的单层董事会制下的审计委员会模式。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分散性的中小股东持股为特征,公司治理的重点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其公司治理的构架是: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的数量足以对执行董事起到制衡作用,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层,在董事会下再设置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各专门委员会。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能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按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工作章程和规定行使职能,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大多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主席也由独立董事担任,较好地保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且审计委员会直接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审计委员会能较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2、以法德为代表的双层董事会制下的审计委员会模式。法德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是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大,公司治理的重点是防止管理层“内部人控制”。这种模式下由股东大会和工会选举产生监督董事会(也称监事会),然后由监督董事会提名组成管理董事会,并对其进行监督。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是监事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并直接对监督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相对管理董事独立,与管理董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较好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管理当局的监督作用。但审计委员会易受大股东的操纵,为维护大股东的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以日本、中国为代表的二元单层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模式。由于日本的股权结构是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交叉持股)为特征,公司治理的目标是维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模式下,股东大会同时选择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负责执行职能。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这种模式由于监事会和董事会易被大股东控制,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往往是为了“装饰门面”,并且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常常界定不清。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模式也和日本相似。
西方国家上市公司在董事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较好地保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在监督独立审计师、内部审计、财务报表完整性;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沟通内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和管理当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
而日本、德国等国家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在董事会下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更多的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虽然在对管理层进行监督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公司治理的完善作用甚微,往往成为公司“装饰门面”的招牌。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现状分析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一规定的出台,虽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但上市公司出于“装饰门面”的需要,纷纷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使得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弱化。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是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比例占65%以上,且不能流通,而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35%的流通股相当分散,机构投资者占的比例较少,形成非流通股股东的过分集中,而流通股股东的过度分散,导致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掌握,即存在所谓的“一股独大”现象。这就意味着存在非流通股控股股东通过操纵公司的经营活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如果股权集中到能够克服所有权于控制权分离问题的程度,则公众持股公司的优越性将被抹杀,控股股东对股票市场的操纵以及其他伤害分散股东的可能性就会产生”(林毅夫等,1997),而且,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获利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大股东很容易通过控制股东大会,从而控制董事会掌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从而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并对董事会负责,因而,非流通股控股股东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有实质任免权,即大股东掌握了审计委员会的控制权。国外的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弱大股东对审计委员会的控制力。但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较低,很难对执行董事起到制衡作用,并且独立董事的选聘、报酬等需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于保证,既使审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也很难避免审计委员会成为大股东的工具。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另一个特征是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产权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上市公司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委托链过长,国有产权虚置,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高级经理层实际控制了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即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控制力度。另外,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裁均由同一人担任,形成了董事会与管理层的重叠。显然,在董事长和总裁同为一人兼任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在公司的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方面有相当的权力,再加上很多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虚置,股东大会也没有履行任免和管理董事会的职责,因此,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公司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方面的权力更是被放大。所以,公司治理结构中理想的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分立的条件不存在时,公司的监事会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又不能发挥必要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受法律因素的限制,监事会不拥有控制董事会的实际权力。一般而言,监事会在法律上只是被授予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任命、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其职权仅限于业务监督权,更多地具有职责、义务的要求,而缺少权力的含义。其次,监事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决定监事会无法起到太大作用。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组成,它们的专业胜任能力则非常有限,以用友软件为例。它的三位监事中两位是工科专业,一位是法律专业。他们或多或少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与经理层相比往往处于信息劣势,让他们进行财务监督则有点勉为其难。
因此,在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和审计委员会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希望审计委员会对“内部人”实行监督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只是为了应对媒体和“装饰门面”的需要而已,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大大稍弱。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1、解决“股权分置”是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前提
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特征是国有股、法人股等在上市公司股份中占比例较大,且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其他股东很难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来达到与控股股东相制衡的股份。因此,形成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一股独大”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大股东掌握,中小股东在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独立董事的聘任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很难表达自已的意念。大股东很容易通过控制董事会,从而操纵审计委员会,使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稍弱,甚至使审计委员会成为“装饰门面”的招牌。因此,必须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要使国有股、法人股比例降低,解决“股权分置”是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股权分置”的改革。只有解决了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才能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完善董事会治理,才能使独立董事的聘任、报酬等不受大股东的绝对控制,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能更好地发挥其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使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计、内部控制的完善、企业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内部控制更加健全,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得到提升,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更加科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审计市场;审计需求;审计质量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相继爆发了一系列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审计失败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这再一次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推到了风口浪尖,严重的审计失败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以及会计界人士的强烈关注。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试图解决审计失败问题,但是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这引起了笔者的反思。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过多地专注于从对审计服务的供给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角度去研究问题,而忽视了对审计服务需求方的关注,不注意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
一、审计需求:一个分析视角
信息的充分和恰当的披露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的前提,而信息中首要的必然是会计信息。信息接受者在使用这种信息前,必须评价其质量,独立审计就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被传递的经济信息质量,从而提高信息价值的一种服务手段。如果把审计服务看作一种商品,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相关利益集团便构成该商品的供需双方,会计信息使用者为辨别信息质量特征需要审计鉴定服务。只有存在这种审计需求,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可以这样讲:审计是基于审计相关主体的需求才产生的,审计需求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没有审计需求就不会产生真正的审计,而且产生这种需求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人格化的,不能是模糊的。因此,在探讨审计质量问题时就必须考虑审计需求方面的因素,如果一味单方面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以下就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
二、相关文献回顾
由于学者们大多从审计供给的角度研究审计质量问题,因此,有关审计需求方面的文献比较少。刘峰等(2002)通过对原中天勤63家客户的流向分析,发现没有证据支持我国审计市场已形成良性的、追求高质量审计的结论。孙铮、曹宇(2004)通过实证的方式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注册会计师策略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国有股、法人股及境内个人股股东促进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的动力较小,审计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足。朱,夏立军,陈信元(2004)通过检验事务所特征与其IPO审计市场份额之间的关系,对我国IPO审计市场的需求特征进行了实证考察。研究发现,IPO审计市场上存在着对管制便利、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地缘关系的需求,但依然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以上学者采取的研究方法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选择与问题有关的一个方面,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利用经验数据支持他们的结论,而对形成审计需求不足的成因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李树华(2000)通过对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审计市场份额集中度过低,从而得出我国证券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而且他对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是我国证券发行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造成的。
三、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
在我国,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乃至多年发展的过程看,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种相关信息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审计、资本验证等法定业务以及管理咨询等非法定业务,但当前仍以法定业务为主,其服务也主要是满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需要。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出于自身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是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简言之,即我国审计市场上缺乏自发性需求。那么,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就这一问题我们现在作进一步地探讨,我们主要从政府、投资者、经营管理层和债权人等审计需求主体的需求状况进行分析。
(一)政府的审计需求
1.首先,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代表,理应凭借审计报告来监督、评价经理人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由于国家所有者只是一个虚置的概念,它没有其他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来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虽说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管,由于他们既不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又不拥有剩余索取权,所以,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和动力去监管(蒋尧明,罗新华2003)。其次,受托经济责任学说认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或财产收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行为目标是多元化的:既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还有许多社会性的目标,如就业、社会稳定等,这就决定了其对经营管理层考核的复杂性,不只是靠独立审计就能完成的。第三,受托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必须完全是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而没有任何超越经济的强制或依附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规定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审计就是对契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鉴定之过程。然而,我国国企管理层一般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选的,他们与政府行政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我国政企并未完全放开,政府通过行政干预企业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干预过多,也决定了其通过审计来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不太现实。
2.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管者,他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中国证监会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不希望出现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从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他们需要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帮助鉴别虚假会计信息,以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但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贯彻执行“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证监会就不得不对资本市场上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明显的会计信息操纵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由于证监会的多重角色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大胆去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他们的审计需求也就不是真正的高质量的有效需求。
(二)投资者的审计需求
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两种: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从理论上讲,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最迫切需要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以便自己作出决策。但由于我国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不鼓励甚至限制有势力、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入市,这就导致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且国有股绝对控股,一股独大,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大股东就是上面提及的政府所有者。根据上面已做的分析,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大股东,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有效的审计需求。中小投资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第一,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气氛很浓,又加上缺少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都抱着投机的心理到股市上赌一把,主要以炒作股价为其投资取向,股票持有时间较短。他们不预期从公司分配中获得收益,而是通过频繁买卖股票获取差价收益,因而他们更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和公司一些外生变量及其炒作题材,较少关注会计报表,甚至有些投资者缺乏最起码的财会知识而无法使用会计信息,也就谈不上审计需求了。第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的分散化,中小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单个投资者的份额甚至微不足道,中小投资者作为所有者(股东)实际上已经被和平“剥夺”了企业控制权,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参加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因为即使他们参与也不可能影响企业选择哪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哪位注册会计师,或许可行的办法是借助集体的力量寻求共同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这又由于巨额的交易成本或“搭便车”而变得几乎不可能。他们唯一的理性选择就是采取各种关系和手段套取大股东或公司的内部消息,从中获取投机利益。第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900多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迟迟得不到审理结案(宋一欣2003),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索赔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其投资是依据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像许多这样类似的案例严重地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审计需求,更别谈什么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了。
(三)经营管理者的审计需求
在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他会主动要求通过审计人员对他的业绩真实性进行鉴定评价,以向股东说明其努力程度及有效性,从而获取报酬或职业声望等。但我国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经营管理者一般通过行政任命产生,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的威胁很小,因此他们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再者,地方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地方政绩的考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为了争取“股票发行资格”、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与企业管理当局合谋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暗示或强制企业管理当局提供预定的数据。这样,企业经营的好坏不是管理当局单独能决定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者的报酬、升迁也没有明显的联系;更加严重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下,股权相当集中且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用手投票权”和“用脚投票权”无济于事,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几乎没有真正的制度保障,他们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而只可能是牟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也就很难自愿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高质量财务信息,也没有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
(四)债权人的审计需求
债权人出于债权能否按期收回的考虑,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评定企业的偿债能力,这就需借助企业的会计信息来判断。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要靠审计鉴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债权人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依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的债务性融资主要来自四大国有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所以,国有四大银行理应成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使用者。但由于国有银行同样存在国有企业的通病,银行对企业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也缺乏足够的关注,表现在:四大银行商业化之前,由于承接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对债务人的会计报表的数据以及可靠性的关注程度较小。商业化之后的四大银行也许会重视会计报表的信息及其可靠程度,因而会关心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但是由于存在着金融工具单一、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政府行为严重等问题,故其不可能真正依据会计信息来作出决策,对会计报表及其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也不会有根本的提高。
四、结语
审计报告虽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其质量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如果一味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本文从审计需求方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这个顽症久治不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审计需求,并对我国的审计需求主体缺乏真正有效的审计需求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为治理审计失败、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峰,张立民,雷科罗.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J].会计研究,2002,(12).
[2]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J].审计研究,2004,(3).
[3]朱,夏立军,陈信元.转型经济中的审计市场需求特征研究[J].审计研究,2004,(5).
[4]李树华.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指的是由其专门设立的审计机构负责,由其管理层领导,使用专门的方法对公司内部管理、财务信息以及其经营活动进行一系列合理评价的管理行为。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性作出合理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加以控制,提升公司的总体管理水平与经营能力。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造假、公司股票挂牌后业绩变脸时间频发,不但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严重挫伤了市场的投资热情。就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审计问题上大多都是照搬发达国家经验,与我国实际国情存在错位。因此,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质量与效率也就成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独立性不足
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基本皆设立了对董事会权力进行限制的相关部门,一般由纪检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完成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这种做法推进了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但是另一方面又使得审计工作难以得到重视,让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再者,根据我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相关的协调人通常是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工作效率、质量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自己审自己”的情况时常发生,在这样的形势下当然不会发现任何问题。
(二)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不足
自从新的审计法规颁布以来,各省市也基本出台了内部审计管理规范条例,从这方面来看确实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突破事项,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内部审计独立性建设。虽然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不断得到肯定,内部审计工作逐渐被重视起来,但是目前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也都是近十年刚刚出台,存在着方方面面的不足,各省市也仅仅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范条例,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内容还未做出相关的规定,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在实际开展遇到问题时无法可依。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实施也没有达到预期程度,仍然需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三)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委托责任制的基础上内部审计工作逐渐得到开展与推行,但是由于公司管理层对内部审计问题的认识不全面,其主要关注点仍为企业经营,这一点制约了内部审计的发展,也不利于实现独立性。只有内部审计部门以职能部门形式存在而不是以管理者领导的初衷成立时,内部审计工作才具有实际意义。但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总体情况看,大部分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会计差错与舞弊行为,很少涉及企业经营层面,限制了内部审计功能的发挥。企业采用这样的治理结构,使得内部审计逐渐流于形式,很难保持它的特殊地位。由此所产生的审计意见很少受到管理层重视,使得由内部审计而发现的问题解决困难。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问题解决策略
(一)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独立性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职能的能力,它是保证企业经营效率的关键所在,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其分为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与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独立性。上市公司首先割断其部门之间的裙带关系,其应当与其他部门相互独立,保证在审计过程中的客观、公正、真实。其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薪酬应该独立于其他部门,其权力的行使也应独立于权力机构,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减少其他部门对审计工作的干预,切实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客观性,充分的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很多发达国家在内部审计问题上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与条例,使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我国也应当与国际审计发展趋势接轨,尽快完善内部审计的工作与内部审计法律体系建设,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首先,我国应以法律形式规范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与责任。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结构与层次,通过加强内部审计法律建设来推进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完善。随着我国逐渐完善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其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评价效用也会逐渐显现出来。
(三)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其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权利与功能的发挥程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主要是为了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将内部审计机构交由经理层管理,那么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必定会受其严重影响,无法真实的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从另一方面看,如果上市公司从财务部抽调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很容易发现审计内容其实就是其曾完成的工作,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内部审计工作客观性。因此,上市公司要优化自身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审计的客观、公正、独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