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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艺术设计教育培养模式的现状,对加强人文精神教育的提出了建议,并指出艺术设计教育中人文精神的塑造应该是设计教育的主题之一。一个具有人文精神的设计师要有目的地强化设计文化价值,主动地将文化根植于艺术设计中。
人文精神以广阔的文化背景和丰富的艺术素养,帮助人们提高审美感受。艺术设计教育中人文精神的塑造应该是设计教育的主题之一。一个具有人文精神的设计师要有目的地强化设计文化的创造主体意识,主动地将文化根植于艺术设计中。在当代各种设计作品里我们可看出其历史、人文思想、传统文化等在作品背后的文化特点。例如当代中国香港设计大师靳埭强,对中国文化有着深厚的感情,非常注重延续中华人文精神的文脉,他将中国传统文化巧妙的运用于现代设计中,将中国传统水墨与现代几何纹形互组形成独特的韵律,创造出了极具中国精神和现代感的优秀作品,并成功的推向国际。
一、艺术设计教育现状
艺术设计教育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发展迅速。各类院校纷纷开办设计专业,同时不断扩大招生规模。一方面,设计艺术与社会密切相关,能创造生产、生活之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自然需要大量的设计人才。另一方面,我国设计艺术起步晚,且长期处于一种模仿和拿来主义状态,人才积淀非常薄弱。
同时,我国设计艺术教育的发展也是跳跃式的、超常规的。对于高等教育自身改革来说,必须调整和把握设计艺术人才培养的目标、方式和途径,努力使培养出来的人才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那么关键就是在注重对学生个性张扬和创新思维能力提高的同时,努力提高其艺术修养。艺术修养包括进步的世界观和审美理想、深厚的文化素养、丰富的生活积累、精湛的艺术技巧和表现才能等。面对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为了培养更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造性的设计人才,中国当代艺术设计教育,更应充分重视和加强对学生中国人文精神,尤其是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努力建构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体系。
二、艺术设计教育与人文精神的融合
艺术设计教育与人文精神的融合,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观念的体现,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人文精神的概念
人文精神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意义和价值的关怀,体现人的价值蕴涵和追求理想的最高境界。艺术设计教育本身固然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但是知识与能力、为学与做人、情感与理性的割裂,都是现代设计教育模式的薄弱方面。人文精神不是先天生成的,只有通过教育的功能和作用才能使人进入人文精神的殿堂。
简要言之,人文精神是众多文化要素的复合体。例如认知方式、语言文字、审美情趣、价值观等等,都是构成一个民族人文精神系统的重要因素。
2、人文精神与艺术设计的关系
人文精神能够引领我们提升设计理念,提高设计作品的文化艺术质量。好的设计需要人文精神的注入使其作品更有生命力和感染力;而在艺术设计教育中注重人文精神则能更好的提升学生的人文涵养及作品创造力。
3、设计艺术教育中忽视人文精神的现象
当前部分大学生人文基础素养的缺失和对计算机技术的过分依赖,导致思维缺乏创新,思想上缺乏深度。从近几年的学生作品看来,对计算机的依赖超出想象,不善于挖掘设计作品的内涵,机械的从素材库里东拼西揍的完成设计作业,或按照书本生搬硬套,自己的思想创意越来越少。这种现况个人认为根本原因是缺乏学生人文精神教育的加强。
4、解决艺术设计教育中人文精神欠缺的对策
转变重技能轻人文的教育观念。要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重技能、轻人文的教育现象,在按照市场需求设置培人才培养的同时,明确加强人文精神教育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部分,将文化素质教育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进而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目的。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提高教师人文素质。教师是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主要实施者。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师资培训、宣传引导、政策激励等手段,来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使其具备较高的文化品味、高雅的审美情趣、健康的心理素质、丰富的精神世界,并在言传身教中完成对大学生的人文精神教育。
以课堂教学为阵地,创新教学方法,培养人文精神。例如课堂教学人性化,每一位学生都有潜在的创造能力。创造能力的培养是艺术设计教育过程的重点。要营造好的学习环境氛围,激发学生的创造激情。教学方法上多用采用启发、对话、讨论的方式去鼓励学生,不仅仅是“授之于鱼”,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使其具备研究探索的学习精神。
要把人文学科纳入培养目标,要有计划地开设人文社科类的必修课、选修课,从学生接受并喜爱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教学。建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学生跨专业选课及攻读第二学位,并在专业课等课程里渗透人文精神教育的有关内容,在不同学科知识和思维方式的交叉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弘扬人文精神。学校要积极挖掘本校的文化资源,美化环境、更新文体教学设施、加强人文景观建设,并发挥校报、广播、宣传栏、等作用,在高雅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全体学生的审美情趣、文化品味和人文素质。
我们是中华文明的继承者,我们的学生不仅要有技术的素养,还要有人文的涵养。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中国的哲学、书画篆刻、民间艺术、汉字、园林、陶瓷、以及音乐、诗词、、武术、围棋、茶道……这些都是现代设计的宝贵文化资源。因此我们在艺术设计教育中要积极倡导设计的人文精神,注重设计对文化的再创造。用自己的设计语言去表达人文思想,在创造中体现设计的人文精神。
艺术设计教育中人文精神的塑造应该是设计教育的主题之一,我们的艺术设计教育要更积极稳固的发展必需要人文精神作为基础支撑力。
【参考文献】
[1]袁熙旸.中国艺术设计教育发展历程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中国艺术设计教育发展策略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3]陈汉民.艺术设计教育展望.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4]葛剑雄,朱永刚.人文精神
[5]李太平.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 .人民出版社
仲呈祥(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中央文史馆馆员,研究员):
作为文艺评论工作者要学习践行好总书记的讲话,这个讲话是文艺观在 21世纪最新成果的集中体现。做好文艺评论工作要有准确的判断力和坚实的理论根基。
过去简单化地把文艺从属于政治,用政治思维取代审美思维,现在面对市场经济,又从一个极端跑到另外一个极端,以利润思维取代审美思维,将文艺从属于经济,做市场的奴隶,总书记要求我们用审美的、艺术的方式把握文艺的独立定位和独立价值。这是极为重要的。总书记指出,文艺工作尤其要强调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对文艺评论者来说也至关重要。
中华美学精神是中华民族对人类审美思维的独特贡献,同时也为 21世纪人类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开出了一剂良方。
第一,中华美学精神提倡天人合一,提倡道法自然。西方美学精神包括它的哲学精神长期强调主客二分,强调发挥主体的作用。应该把中西方的美学思想、美学精神、互补整合,创造一种最具当代精神的中华民族的时代精神。这既有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个人的创造能力,并且把个人的努力和创造融入民族梦、国家梦、人民梦,形成中国梦的强大精神能源。
第二,中华的美学精神是一种生命的坚守与情怀,哲思的积淀与深化,从老子、孔子、庄子历经历展到近代的梁启超、王国维,一直到现代的朱光潜先生,无不把人的审美活动扎根在人生的沃土上,将一种对于他人的关怀、社会的关怀、自然的拥抱和生命的钟爱结合在一起,因此它是独具魅力的。
第三,中华美学精神主张美在意象、以虚带实和超越生活。我们的道与西方靠科学实证、逻辑推理得来的艺术之道是不一样的。我们是别有风味,别有人生的感悟。
“美不自美,因人而彰”,美是不客观的,要人看到才美,但也不是主观的,因人而彰显出不同的美学风貌。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都应该有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要讲清楚中华精神是中华民族最深层次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扬壮大的滋养;讲清楚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最突出的优势,是我们最大的生命力。有了准确的判断力和理论的定力,文艺评论才会真正产生公信力和战斗力。
资华筠(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顾问,中国舞蹈家协会副主席,中
国艺术研究院终身研究员):舞蹈评论的文化品格和规律性是“三真精神”。文艺评论对象是作家一个时期的审美倾向等,对评论对象要有真切真实的感受,这是第一个“真”。第二个“真”是对于你所得到的感受要有真切生动的表达,使读者和受众跟你有一种共同的共鸣。第三个“真”是在这两个“真”的基础上,追求揭示规律性的探索,这样才能使评论有公信力和前瞻性。
要实现“三真”需要基础理论的学习,也需要文化学养,还需要了
解国际文化的发展潮流,总之就是要用不断地学习作为践行“三真精
神”的基础。比如说从事舞蹈评论,就要对舞蹈艺术本体的特质、形态特征、语言结构、不同题材样式的特点有科学的认识,再发表所谓的“真话”才带有揭示真谛的意义。我从事舞蹈生态学研究的时候,吸收了自然学科重视物与环境关系相互作用的原理,运用到民族舞蹈民族性生成发展的规律上,提出舞蹈的发展是它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个原理恰恰是能动的唯物论的核心。我深深感觉到基础理论和学养是搞好评论重要的基础。“三真精神”最重要的是人的真诚,是人的信仰,是人一生对崇高信仰的坚定不移的精神,这是最重要的。
强调文艺评论的重要性,我们最重要的是要做创造者,做“伯乐”,可以很尖锐的批评,但是要出于爱,出于体会创作者的甘苦,出于希望创作能够更好。同时,从事创作的人也应该有爱,应该理解评论家对于他的批评那种关切,那种好意,这样才能优化整个文艺评论生态。作为个人来说,是非常渺小的,不过是文艺大潮中一滴水。如果这滴水是纯净的,汇入洪流就是正能量。我们要有职业尊严,不能小看自己,又不能过于觉得好像就只有我们能指点江山。作为洪流中的一滴水,要力求是纯净的,是真切的,是优秀的。
尹鸿(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对于文艺评论界来讲,现在真的是特别好的时代,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像今天这样,那么多的渠道那么多的方面需要文艺评论者介入。文艺评论,对于消费者来讲是消费指南,对创作者是方向校正指南。现代社会无论是渠道还是老百姓的需求都给我们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但是在空间里,每一次机会都是挑战。
第一个是来自于影响力的挑战。现在,大部分评论方式和评论渠道被边缘化了,过去赖以生存的渠道受到互联网的挑战,这是非常明显的。现在的文艺批评,是互联网时代开放的批评。我们感到的大部分失落来源于我们的声音影响力不足。
第二个是信任度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由于影响力危机导致批评过度依附于人情和市场,当然有时候会依附于主观意识,由于过度的依附导致价值判断缺失,既没有“价值”也没有“观”,所以谈不上“价值观”。在许多重大的文艺消费现象上,看不到评论家的身影。今年上半年全国电影票房排位前十名的电影只有一部在豆瓣评价上超过了8分。有些评论家对这些影片的态度甚至还不如观众坚定、鲜明。
蒋述卓(暨南大学党委书记、副校长、教授,广东省作家协会主席、广东省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中国要迈向民族的伟大复兴,如果没有文艺精神和文艺民族魂是达不到的。文艺评论要紧跟时代,要根据人民与时代的要求,根据艺术发展的需要,勇于站到文艺前沿,承担起文艺的使命,为创作良好的文艺生态有良好的作为。比如说网络文学的生态问题,发展就是很不平衡的,其中文艺类型的建立,应该说有它的成就,但是也带来作品的雷同极其多,评论家没有进行正确的评论和引导,都导致网络小说质量良莠不齐。所以有些大量的不好的作品还在网上流传,没有得到纠正。还有一些电影节目,在文艺生态上也是不平衡的,大量的娱乐性节目都是引进多于原创。从一个角度来说,我们自己电视娱乐的原创性确实太少。包括一些真人秀节目,也都是强调娱乐性过多,所以这个方面文艺发展的生态是存在一点不平衡的。我们评论家没有很好的作为加以评论,这是有欠缺的。
文艺评论要理论联系实际,勇于对中国现实问题发出评论。有些评论家讲起外国理论滔滔不绝,但是就是不针对文艺发表看法,还有一些评论家忙于赶评论会,就讲一些普遍的话语,之后拿钱走人,这是不负责任的。文艺评论必须要有一定的价值判断,要为构建和谐主义价值观做出自己的贡献。作为我们综合性评论家,更应该关注流行歌曲,可以看到价值在后面的支撑。
文艺评论要以专业的言论与艺术家共同交流,一道成长,要有道德感,不能为人情和金钱所左右,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立场和价值判断。我们评论家要有一种人品,还要坚持自己的立场,还得有专业的眼光,真正读懂作品,尤其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门类,比如音乐、舞蹈,做评论的时候更需要专业化。文艺评论既是评论,更是与艺术家对话和交流,必须要有温度,要能够触动艺术家,要使艺术家看了以后怦然心动。艺术家不看评论,是因为有些评论不痛不痒,真正到位的话,艺术家会看的。
刘永泽(湖北省文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所指出,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精神。更好的传承文化的精华,更好的彰显中华美学精神。
荆楚书道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与艺术思想,高举荆楚书道的旗帜,考其源、察其流,就是为了更好地继承传统文化精华,更好地彰显中华美学精神,推动书法艺术不断创新。荆楚书道,是中国地域性书风的一种。它是受楚文化影响而生成的、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书法美学思想。从广义的角度说,荆楚书道囊括了荆楚大地的书法创作、书法理论、书法教育、书法思想和书法文化建设。
在三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荆楚书道的发展出现过三次高峰。其中涌现的大量代表性人物,同时也是中国书法史上的杰出代表。第一个高峰是战国时代,楚简异峰独起。
第二个高峰是宋代,涌现出苏轼、黄庭坚和米芾三位杰出的书法大师。
第三个高峰是晚清,诞生了书法大家张裕钊和杨守敬。
荆楚书道具有四个方面的美学特征:一是天人合一、师法自然;二是天真浪漫、瑰丽狂逸;三是取法多元、兼收并蓄;四是敢于创新、喜变善变。
在苏州谈论荆楚书道,不仅让我联想到吴门书道。吴门书道源远流长,整体上表现出精致、典雅的风格。如祝允明、文徵明等大家,诗文书画皆擅,艺术修养全面。吴门书道崇尚优雅平淡,追求个性洒脱,表现出浓郁的文人趣味,在书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它与荆楚书道共同参与着中国书法园林的建构。
王伟林(苏州市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文艺评论的方向与责任和文艺创作的方向与责任是须臾不可分离的。因此,从一些成功的作品出发,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方法,总结和探讨文艺创作和文艺评论的方向与责任,将会是一个重要的角度。我结合苏州文艺近几年的创作,谈一点认识和思考:
我们通常说文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文艺作品怎样才能体现灵魂呢?对生活、对时代进行独特地深情思考,并将这种思考熔铸在艺术作品中,以此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思考,这是苏州作家体现文艺的方向和责任的一大特征。
我们通常说“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艺作品怎样才能体现“民族的血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呢?对民族优秀文化的价值、对先辈创造的文化业绩进行深入的挖掘,并将这种挖掘转化为文化的生命力、凝聚力、创造力,以此引起社会对民族优秀文化的敬爱之心、敬畏之情、薪火相传之情,这是苏州作家体现文艺的方向和责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体现创新,源于对艺术创造充满热爱的不懈努力中追求内容和样式的突破。我们通常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文艺作品怎样才能通过创新体现出文艺发展的不竭动力呢?创新意味着突破,内容的突破、样式的突破、风格的突破。用突破体现文艺的生命力、创造力、影响力,这是苏州作家体现文艺的方向和责任的又一个
重要特征。
【关键词】 诉讼文化 诉讼意识 认同
意识、法律意识、诉讼意识是处于三个不同位阶层面、内涵呈递进关系的关联概念,诉讼意识这个概念,显然是“意识”的下位概念。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环境、诉讼文化、诉讼制度、诉讼法规的有意掌握。具体地说,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始终站在“客位”的立场,去分析、审察、理解、接受、控制和创造各种诉讼的因素,自觉地去建设诉讼主体,适应诉讼环境,建设诉讼文化。包括诉讼心理和诉讼法律认知等等。[1]
“法律”是一个具体的社会文化现象,它可能因时空、文化、民族、国家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便不同的诉讼主体便有着不同的“诉讼意识”。但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人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2]同样,诉讼意识不是指个别人的意识,是一个共同体的意识。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主体对“诉讼”会有不同的意识、观感与评价,在诸多社会规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等)中其被信任的程度与应用来排难解纷的比重也会有所差异,这便牵涉到所谓“诉讼意识”(procedure consciousness)的问题。[3]
中国的几千年文化造就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征,如(1985)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的,有三方面特征:追求无讼、存在“绅权”、礼治[4]。总体看来,中国人不好讼。即使须讼,到了一种忍无可忍的地步,也只信仰包青天式的人物。中国人有着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型人物,误认为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5]但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渐渐开始学习西方(具体说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法律思想、制度、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本土的诉讼文化,进而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开始转变,趋于对国际主流法律文化的认同与接轨。
1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中国的本土资源和外来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人类宝贵的文化现象是不分国界的,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边际模糊,界限不清的。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无论那个方面,都能认同、接轨和合体的。例如,中国有调解,西方国家也有调解;西方国家是先告诉,法院审判权才启动,中国也是如此。
再则,诉讼意识的认识作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诉讼意识的认同和归属是历史的必然。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当然是以你有我也有,我有你也有的趋势纷呈于世的。地球村、信息发展、经济全球化等都将驱使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靠拢,当事人主义吸取职权主义的精髓,民诉的两大模式必定向模式的统一转变。法律文化的冲撞、认同和嬗变,总是在无数个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诉讼)关系中实现的。两大法系能够在“互喻”法律文化关系上彼此适应,,采人之是,摒已之非,相互创造,携手共进;法律文化也是这样的,先进的法律文化总是会被人们所认同,所接受,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文化结晶。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诉讼意识。
2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的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本土文化(或称本土资源)与外来文化这两种文化之间经常会发生文化进化、文化播化和文化涵化的现象。在这类现象中两种文化之间就会出现交流与碰击。文化进化,认为文化的发展过程是持续的有阶段的,每个阶段既是过去阶段的产物,又在未来阶段中起一定的作用,文化除了有积累的性质之外,还包含着进步的性质,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文化播化,指的是文化现象通过人类的交往联系,如商业、战争、迁徙、体育等而传播开来。文化涵化,是文化传播以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当一种文化传入某一地区后,势必引起这一地区原有文化的抵制,两种文化在经过剧烈的冲突斗争后,双方都不能维持原有状态,在原有文化和外来文化之间出现了一个边界模糊,交叉渗透的局面,最后经全社会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调整,一种非此非彼,即此即彼的新文化就被综合出来了。所以,文化涵化,一般要经历文化传播、文化冲突、文化融合和文化更新四个阶段。法律文化也是如此。中国人传统的诉讼意识被外来法律文化冲击,也变得“好讼”,经常出现为了保护自己的生活安宁权、日照权、亲吻权而诉诸法律。所以说,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3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并轨是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
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既有以往历史长期积累起来的传统形成客观影响的一面,同时又有时代向前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的一面,所以在当今社会现代化已日益成为人们迫切追求的发展目标并不断变为社会现实的情况下,传统影响和现代要求的矛盾就越加暴露出来。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样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国家,这种矛盾就表现得更为突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正是社会本身这种矛盾冲突的一种文化表现和观念反映。整个文化现象领域是这样,法律(诉讼)意识领域自然毫不例外。如何区分传统的和现代的法律意识,一般说来,人们总是把那些由过去历史上长期作用、沉积并世代传承、绵延下来的,表现有明显既往时代特征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传统的法律(诉讼)意识;而与之相对,人们总是把那些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能够跟上时代步伐、符合现代化要求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现代的法律(诉讼)意识。
毫无疑问,任何传统的或现代的划分都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划分。因为,传统事物中并非没有优秀成分可供现代事物借鉴和继承,现代事物也绝不可能完全割断历史、抛弃传统,在一片空地上产生。对待法律意识也当采取这种历史的、辩证的科学态度。中华传统法律意识有其固有的封建性、封闭性等弱点和局限,但也不乏有值得弘扬的合理因素;中华传统法律意识必须走向现代化,因为这是时代的呼唤,是中华民族实现现代法治的先决条件,但是中华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又不能离开自己的国情、丢掉自己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我国诉讼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制度化建设问题,而在于诉讼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上,其重心应当放在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上,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6]可以坚信,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将大大增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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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
[3] 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 转引自 王铭铭 王斯福 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57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5] 周天玮 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 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
[6] 汪建成 刑事诉讼文化研讨 《政法论坛》1999年6期
【关键词】科学主义;人文主义;整合
哲学在当代的发展,从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分野到整合,-是一个内在必然的过程,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融合,是对科学主义霸权的一种回应。
一、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冲突与融合
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都来源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在两个理念形成的初期,彼此都注重人的主体性,承认理性是人的本质特征和力量源泉,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的两重性逐渐彰显出来。日益发达的科学技术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也导致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资源缩减等等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另外,由于文主义哲学的消弭,致使人文精神滑坡,社-会道德水平下降,人类社会在精神层面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由两者冲突产生的问题,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相互对立和冲突的两大哲学思潮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
二、科学社会主义与人文主义两大思潮整合的前提
2.1“人工自然’的本体论前提
“人工自然”泛指人类所能感知和变革的自然界,包括人类所能认识的自然以及人类所能变革的自然。对自然界的研究不仅要使用科学主义所主张的方法,而且调节文化世界中人与自然关系必须采取人文主义的分析方法。
2.2实践前提
科学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整体的一部分,它既是我们时代的物质和经济生活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又是指引和推动这种生活前进的思想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十世纪的科学是社会化的科学,它所创造的大量物质和非物质事物,逐步成为人类时代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为人类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技术可能性。文化的统一需要各种传统的交流和互动,这一切都必须依赖人类科学和社会实践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
2.3价值性前提
价值是人的需要与对象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价值的基础存在于对象中,它的尺度存在于人的需要中。“人工自然”的价值是人的需求与人工物的性能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的需求是价值的尺度,人工物的性能是价值的载体,当用价值尺度去量度价值载体时,就形成了关于“人工自然”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所以,一旦需求发生变化,对同一载体所作出的价值评价也将随之变化。
三、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如何整合
3.1尊重科学,承认科学思维的价值
科学思维是人对科学之本质的理解和追求,其实质性要素包括:客观的依据、理性的怀疑、多元的思考、平权的争论、实践的检验、宽容的激励。尊重科学,承认科学思维的价值,不仅是人文主义发展的物质前提和基础,而且在实践上也是科学主义发展的经验教训。如果单单依靠实用理性思维,以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把伦理观念而不是事实当作出发点,必然导致对事实的歪曲,产生出缺乏科学性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我们必须学习科学的思想方法,以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克服经验主义和实用理l!生思维方式,确立科学的思维方法;我们必须把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起来,不能以科学的决定论和因果关系来看待人的思维活动,应该给事物主体留下空间,否则就违背了科学精神。
3.2科学技术与人文知识统一
自知识体系被划分为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以来,现代社会一直继承了这种分工,由于两种理念的本质不一样,不同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使命,这样一种知识生产体制最终造成了两种文化即科学与人文的极端状态。由于科学技术的霸权,人们单纯地强调自然科学知识,知识的丰富内涵出现缺失和偏执。社会的进步需要科学技术与人文知识协调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也需要两者的支撑才能健康和平衡。只有全面科学地理解科学技术与人文知识的内涵,才能在实践中自觉地构建合理的科学知识结构,从而有利于个体全面发展和人格的完善。因此说,社会发展依赖于人的全面发展,依赖于人的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的整体提高。
3.3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可持续发展作为当下社会发展的主导理念,提出了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及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从工业社会开始,我们关心的是经济发展对人类生活发展的影响,而现在我们已充分的意识到生态环境压力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双方是一把双刃剑。人必须成为科技发展的主人,科学技术发展不能以破坏自然和社会为代价,要以人的长久生存和发展作为根本理念,社会发展有赖于人文观念的引导和推动。
3.4构建新型伦理规范
人文观念目的是以提升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在于充实和净化人的精神世界,提高个人的道德水准,促进人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全球化的今天,人类共享全球知识和技术资源,人类个体必须克服传统的狭隘保守自私的理念,要与大家共同创新合作和进步。在新型的市场观念下,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决策行为不能单以经济行为为主,还需要注重人文行为,因为科技革命必然会给一个国家的性质、政治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社会的运转和哲学思想的发展,都是通过科学技术带来的经济价值规律产生作用,而且还需要人文理念的伦理道德规范来维持规范,否则这个社会不仅缺乏道德,而且也是无科技无效率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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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 保险 受益人 理赔 被保险人 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 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③摘自《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第76页;
关键词:会计;继续教育;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会计员工将继续教学教育,会计人员的知识和技巧变革,改变,扩大和改善,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改善他们的业务,专业及道德标准和创新能力,教学水平也被称为会计的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功能和管理的职能,为经济建设业务,以及在经济改革和发展方面,起到的角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济的开发,更重要的会计。近年来随着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不断推出新的标准的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理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对现有会计工作人员的结构,运营能力和知识的法律概念,已经不能满足需求量,例如,规则和准则的新的会计系统的认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是不在地方的小知识,有的甚至占下岗工人,当了不少阻力以及风险审计署署。能力来适应开发的脚步是放置在每个会计人员,过时的知识,观念的老龄化,技术落后,但胸无大志的会计人员面前的严峻课题,势必要被淘汰。会计为基础的会计团队,的级别和会计工作的人员的质量,直接影响其质量的主要承担者。所以,探讨会计队伍建设,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高低是否关键。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1.没有完全意识到持续进修的意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多数会计将继续他职能教学中,响应的年度审核的记账凭证,和肤浅的情况下少选一些课程,以应付考试的现象。继续教育职能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热情的学习后,自己的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分隔依据,也暴露出所固有的持续教育的弊端。看得见,会计人员,将继续教学功能继续教学质量带来的严重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职能职能重点,是不实际的,甚至是参加持续教育的思想和行动统一,这是困难的才能收到很好的改善。
2.用人单位不支付足够的重视
在大部分单位职能,继续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训练及学习的功能,会计部门职能,工作职能和太少职能,投资基金业务部工作人员的职能的单位的价值。此外,往往是有限的继续教育,主要以理论为导向的,实用职能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专业操守和不太注意的功能。此外,一些小型和中型的私营企业的,为了省钱,不布置会计人员的参加训练。可见,用人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职能重点应该得到改善,应给予系统和实质的帮助。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机构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在培训的功能职能的功能,功能注册会计师和社会教育的机构。该等社交的训练场教学设备,教学环境职能基本的功能,还没有符合的大规模培训需求最热的,以及一些功利主义的,管理不善让一切顺其自然。在许多地方,在各级会计函授学校或他们各自的职能,财政部门会计教育中心等功能职能,可以开展会计持续教育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机构进入此坏境。
4.单一职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从事这项工作的专职教师数量不足,的老师缺乏统一的规划,会计持续教育的,教师培训的单个来源的不稳定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主要来源于地方院校教学会计核算教师,本地职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和税收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当地的业务的一位高级会计职员。老师质素的问题会计人员,持续教育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职关键环节。
5.增加接受持续教育太狭隘
伴随经济功能,以知识为基础职能功能,不同级别的会计人员会计管理层,会计,科研人员和执业会计师,正面临着知识更新的功能的难题。只关注会计继续教学,认证的会计人员更新知识,致使一部分的会计管理职能及研究人员,以忽略不常用的一天到的日常工作学习新的知识。范围这是势必做出显著的会计人员持续教育的,持续教育的会计难以成为最好的态势。
6.职能会计员工继续教育
会计员工继续教育,教材职能有针对性的职能缺乏可操作性,计算机,外语知识有密切的关系,会计人员,缺乏训练和计算机专业知识职能的功能缺乏,特别是在会计电算化的日渐普及,往往是一个越大的影响上的工作。看得见的落后的培训教材,受到了阻碍对会计人员持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会计职员的培训教材,必须是能够跟上时并进的需要,来适应新世纪来临的会计持续教育的。
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建议
1.改善的级别的培训机构
继续教育更加成熟团体机构。至少有三种方面包括企业,教育,职业和团体。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岗位,不同的职能,如比较有针对性会计持续教育的不同功能的功能,基本上能改善会计队伍的级别。经专家组职能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来事实证明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学水平。要在不同的领域可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会收到工作人员,持续教育的功能,功能需要用到不同部分的教师,教学质量将会得到大幅改善。范围应扩大至持续教育,学习职能专业会计师,会计的系统功能,和有关的法律和规定,而且还要加强解决实际问题有能力,专业的理论知识的培育,以了解更多要的反差的知识管理,数字经济,网际网路经济体系。
2.用人单位和会计职员职能积极职能
主动性职能教学人员的持续,功能范围扩大到,主管领导的重要意义,职能认识职能加强对会计人员持续教育的,感到鼓舞透过不同形式的新法规,新的准则,新型系统的,新职能商务学习。具体的措施包括部署的培训时间,的培训费用职能偿还的功能,评估培训的有效性。会计人员要加大宣传工作,改善会计意识的学习意识,使他们真正理解其意义的持续教育的,积极性促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的理念的成立。
参考文献:
[1]张琳琳.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的探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9):13.
[关键词] 人民币升值 中美贸易
一、中美贸易的现状
据中国海关统计,中美双边贸易额从1978年的9.9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3078.2亿美元,美国已经成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随着中美双边贸易的迅速发展,中美双边贸易的不平衡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据中方统计,由1993年开始美方出现逆差62亿美元,到2008年上升到582亿美元。同时随着双边贸易量的不断攀升,中美贸易逆差还将继续扩大。
中美贸易的巨额逆差一直是中美贸易的核心问题,也是导致两国贸易摩擦的主要诱因。人民币汇率的人为低估被认为是中美贸易产生逆差的主要原因,美国就汇率问题不断向中国施压,要求人民币大幅升值,以缓解美中贸易逆差。
二、人民币升值对中美贸易失衡的影响分析
人民币升值将导致美国减少对中国产品的进口,转而增加从其他东亚经济体进口来填补这一缺口,如印尼、韩国、越南和泰国等国。从整体上讲,人民币迅速升值将抑制中国出口的急剧增长,从而对本身经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但对于全球失衡和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的影响却微乎其微。根据传统的国际经济学理论,汇率升值会导致一国净出口的下降,但有个重要的前提假设就是满足马歇尔-勒纳条件(进出口价格弹性绝对值之和大于1)。但是由于中国经济的特性,人民币升值不仅不能解决贸易顺差问题,而且可能进一步加大贸易顺差。这是因为,中国的出口贸易结构比较特殊,具体表现在以加工出口贸易为主,而非普通的一般贸易。2005年中国的一般贸易逆差为440多亿美元,而加工出口贸易顺差为1400多亿美元,也就是说所有的顺差都是加工贸易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币升值将降低加工原料的进口价格,这样反而会鼓励进口更多的原料,刺激加工贸易的增长。也就是说,中间品进口的汇率弹性远小于一般贸易的进口汇率弹性,即马歇尔-勒纳条件在中国不一定满足。
三、中美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
1.根本因素是中美市场的需求因素
首先,中美市场需求结构不同。人们的消费选择和其收人水平密切相关,两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导致两国居民的需求结构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其次,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大多是生活必需品,而美国生产的高技术产品却属于高档产品。由于中国居民的收人水平比较低,中国市场能够形成购买力的有效需求不足。
2.直接因素是全球化产业转移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把其在国内已经丧失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国,由此形成了中国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出口到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加工贸易格局。亚太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国际分工格局的变化使得美国减少了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增加了从中国的进口,从而韩、日等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呈下降态势,中美顺差连年攀升。
3.统计方式的不同夸大双边贸易的不平衡
在统计原则和统计方法上,中美双方应该基本是一致的。然而中美双方在贸易统计数据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美国统计的来自中国的贸易逆差要远远大于中国统计的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而且之间的差额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
四、结论
美国把中美贸易的不平衡归因于人民币被人为低估所导致的商品价格的低廉,但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这是有缺陷的。
1.一般意义上讲,人民币的升值将增加人民币的购买力,进而增加中国对美国的需求,从而减少贸易差额。但是,中国的经济是一个出口拉动型的经济,由于产品出口、收入增加才会促进进口需求。而人民币升值后,随着出口的减少,将减少中国的进口需求;收入的减少还会引起对消费品需求的降低。
2.迄今为止的中美双边贸易基本上是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进行的互补性很强的贸易,美国对华出口的大宗商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高附加值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另一类是农产品。对于第一类产品中的一部分,美国对华实行贸易限制,这一部分的出口量并不取决于汇率,而是取决于贸易政策。即使中国有再大的进口需求,人民币再升值,只要美国对华的贸易限制不取消,对华出口就无法增长。
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中美持续增长的贸易顺差其实与人民币汇率水平没有太大的关系,它更多的基于两国实体经济上的一些非汇率因素。人民币升值并不能消除中美贸易顺差,反而,人民币的大幅升值还可能给美国经济带来危险。
参考文献:
[1]李京文,何仕金.人民币汇率对中美经济的影响及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05,(4)
[2]牛爱民.人民币是否应该升值[J].经济师,2005,(2):38
[3]穆良平,张静春.中美贸易逆差与美国贸易保护的转变[J].国际经济评论,2004,(9)
[4]沈国兵.美中贸易收支与人民币汇率关系:实证分析[J].当代财经,2005,(1):43
[5]魏巍贤.人民币升值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价[J].经济研究,2006;(4)
[论文摘 要]在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这种重要趋势的背景下,研究其对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所带来的影响有着重大的意义;探讨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把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应对贸易壁垒列入“人文贸易”的系统化研究范畴,也有助于大大提高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全面性。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