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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以来黎族织锦的图案繁多,尚有传承的织锦图案有:
作为拓荒先躯的黎族祖先,在恶劣的环境中生活,以坚韧不拔的精神,勤劳顽强的性格艰苦创业,使民族得以繁衍。作为黎族的后代,尊崇自己的祖先是理所当然的,也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黎锦上的祖先纹是主体图案。既有写实的百人图,一排排手拉手的人形图表示黎族先民的团结奋斗,开山图、农耕图、狩猎图、舂米图,表现黎族先民的农耕渔猎的劳作。
“大力神”的形象在黎锦上更为常见,这是他们神化力大无边的祖先。在黎族地区广泛流传着大力神的传说:远古时候,天地相距只有几丈远。天上有七个太阳和七个月亮,把大地烧得热烫,像个大热锅。人们倍受煎熬,他使出了全部本领:把身躯伸高一万丈,把天空拱高一万丈。
于是,大力神做了一把很大的硬弓和许多支利箭。一箭一个,把六个太阳射落了下来。夜晚,大力神又冒着刺眼的强光去射月亮。他张弓搭箭,射落了六个月亮,射第七个月亮的时候,因为射偏了,只射缺了一小片。这样,月亮后来便有时候圆,有时候缺。
而后,他从天上取下彩虹当作扁担,拿来地上的道路当作绳索,从海边挑来沙土造山垒岭。从此,大地上便出现了高山峻岭,那大大小小的山丘,是从他的大筐里漏下来的泥沙。
大力神为万物生息不辞劳苦,当他完成了造化万物后,已经筋疲力尽,他终于倒了下来。临死前,他撑开巨掌,高高举起。传说,那巍然屹立的五指山,就是黎族祖先的英雄——大力神的巨手!
黎民百性为永远纪念祖先大力神的丰功伟绩,把他的形象织绣在黎锦上。黎锦上的大力神纹样,造型刚健有力,气势磅礴,给人一种顶天立地的感觉。
黎锦的图纹摹仿和再现大自然的物象形态,是表达热爱家园的情怀。
黎族妇女把家乡的穷山恶水美化为山美水秀,她们把“红槿花中越乌啼”看成是鸟语花香。把田、山、村、竹各种果木、花草都织上锦物上,一派生机盎然,象征绿色的家园。
家乡的许多动物也被作为心爱之物,织在锦物上。牛是忠实的朋友,任劳任怨的劳动,当然多织;狗为保平安,不分日夜守村守家,还是狩猎的助手,不能不织;猫最为机灵,是捉鼠的能手,保护谷仓平安,自然也少不了织它;鱼、螃蟹、羊、黄猄、鹧鸪是人食物的来源,也不可缺,曾经见的马、熊、蛤蚧、雄鹰、常见的蝴蝶、蜜蜂、晴蜓等在织物上也偶有所见。
黎族人民对日常生产生活的用品也有惜爱之情,把犁耙、锄头、木舟、弓箭、刀枪、陶器、摇篮、酒杯、铜钱等普通的器物升华为精美的图案展现黎锦上。
黎族人民认为自然界的一切都是有灵魂的,“万物有灵”,崇拜有加。上山砍树、狩猎要祭山神,下溪河捕鱼要祭水神,盖房子要祭土地神,想生小孩要祭石祖神。秋收后,他们还要把谷物、耕牛、家禽、农具、家俱等的灵魂招回来祭祀,俗黎“招福魂”。
黎族人民惜重家乡的动植物也与图腾崇拜有关。
黎族的动物图腾崇拜很多,如:
鹤图案。象征人会步步高升。
龟图案。龟被视为“灵”物。龟的形象有长尾形、伏行形、游水形、背万字形等。龟的寿命极长,龟与鹤、龟与松、龟与鹿在一起,表示长寿延年。
鹿图案。黎族人视鹿为“仁兽”。在黎锦上绣有鹿的图案常被用于祭祖、祈寿、婚礼等红事活动。鹿图案多见于美孚方言的纟并 染物上。
蛙图案。黎族崇拜青蛙是认为它多产卵,繁殖力强,蛙与娃同音,能赐子。它又能唤雨,蛙叫雨降,使风调风顺,五谷丰登。青蛙的图案多样化,具象、意象和抽象并存。
蝙蝠图案。黎族人民视它为吉祥物,“蝠”与“福”同音,蝙蝠图案非常筒练,廖廖几笔就栩栩如生。
蜘蛛图案。黎族崇拜蜘蛛也许与认为它是纺织的先祖有关。黎族把织锦上的蜘蛛称为“纺织之神”。
黎族植物的图腾崇拜有树、木棉、芭蕉、番薯、葫芦瓜、竹等,在织锦图案上都有所显示。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黎族织锦图案与民俗有紧密联系。黎锦的图案,属民间美术范畴,同时也是民俗的再现。最常见的是“三月三”欢歌载舞的图案。黎族的“三月三”盛会在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中就有记载:“春则秋千会,邻峒男女,装束来游,携手并肩,互歌互答,名曰作剧。”清人张庆长的《黎岐纪闻》中亦记:“男女未婚者,每于春夏之交齐集旷野间,男弹嘴琴,女弄鼻箫,交唱黎歌,有情意投合者,男女各渐进凑一起,即定偶配”。
关于“三月三”的起源有个美妙的传说。相传远古时候,聚居在五指山区昌化江畔的黎族,遭受一次特大洪水的袭击,人畜死亡,只剩下天妃和南音一对兄妹。他们坐在一个葫芦瓢里,飘到五指山上被卡了下来。这时,他们决定分头去寻找伴侣,相约每年农历三月三日回到五指山相会,两人分手后走遍天涯海角,始终见不到一个人,年复一年,妹妹不忍青春逝去,为了民族繁衍,在下年三月三到来之前,她横下一条心,以昌化江为镜子,用竹针在脸刺了一了道道花纹,才回到五指山,兄妹相会时,哥哥再认不出妹妹,俩人便结成夫妻,生儿育女。天妃和南音后来死在石峒里,黎胞后代称石峒为娘母峒。“三月三”就成为他们纪念祖先、庆祝本民族再生繁衍的传统节日。黎锦上“三月三”的图案突出欢歌载舞的场面,一派欢乐景象,充分体现了黎族“能歌善舞”的特点。
黎族的婚俗在婚礼图上有生动的表现,有送嫁的伴娘男宾,有牵牲畜送聘礼之人,有抬新娘的花轿,新娘坐在其中(另有表现新郎背新娘的婚礼图),有举火把迎接的村民和举花伞迎接的女宾,有跳舞奏乐的八音队,生动形象地体出了婚礼隆重热烈的场面。
祈求吉利、呈祥是人们的共同愿望。这一点,黎锦的意想图案表达得最为充分。意想图案之物并非实有,只是寄托人们愿望之物。如:
龙凤图案。龙被的主体图案。《山海经·内经》记述楚人以凤为图腾,“见则天下安宁”。龙凤总是同时出现在黎锦上,意为“龙凤呈祥”。
麒麟图案。据说麒麟由岁星散开而生成,乃吉祥之兽。麒麟现身人世,乃象征社会人丁兴旺,祥瑞太平。黎族织锦的麒麟图案常与龙一起出现,麒麟是仅次于龙的吉祥物。
嫦娥奔月图案。亦称为月宫图,是由“嫦娥奔月”的神话而来。黎族绣嫦娥奔月图,是祀求月中嫦娥赐福。
论文关键词 布依族 习惯法 变迁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少数民族的生存和繁衍,维护民族整体利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调解社会矛盾,巩固民族团结,都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现今学界对贵州布依族研究较多,本文以云南布依族为研究对象,展示云南地区布依族习惯法的传承与变迁。罗平县是云南省布依族的主要聚居区,占全省布依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属境内世居民族之一。
一、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
(一)祭祀习俗的变迁
布依族是一个崇拜神灵的民族,有山神、水神、寨神等,每一个神都有固定的祭祀日期,通过祭祀神灵祈求风调雨顺、生活平安、消灾免难。
1.祭“老人房”。祭“老人房”是布依族心中最为神圣的活动,这期间停止生产劳动,就连砍柴不被允许,女性被严格的排除在祭祀活动之外。祭祀的前后三天,通往村子的路口会被堵住,外地人不准入内,对于擅闯的外地人,村里也会有严格的处罚制度。根据《罗平布依族实录》记载:“民国十八年(1929年),有宣威来的商人在祭“老人房”期间路过新寨,对劝阻的人出言不逊,寨内立刻涌出十多人将他困住,后寨主惩罚他3.6银元,买了一只鸡、一头猪重献,并罚他修了一里多的路。”
解放后,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祭“老人房”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例如在2010年的村规民约中,上述外籍人进村被罚款一条已经被取消。祭“老人房”在布依族中已延续了数百年,尽管各地祭祀风俗略有不同,在历史的演变中略有改变,但其提倡尊老的核心精髓却没用改变。祭“老人房”在布依族心中已不仅是一个习俗,它让人们发自内心的遵守这种数百年来延续下来的规则,规范着村里的行为和秩序。
2.祭山与祭水。布依族古代的自然崇拜中,尤其崇拜山神,祭祀活动极为频繁。根据《罗平布依族实录》记载:“沙德村,祭山神土地真官,献牲红公鸡;祭大山神,献牲猪和红公鸡;长底木格新寨一带,民国初年每年四月初属猴日祭大山神,木格总伙头所属的寨子都要参加。”现在,每年祭山时,全村男人几乎都要参加,祭山活动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对神灵的敬重。
另外有祭水神、五谷和冰雹。祭水神也在每年的三月三,持续三天,在布依族中有“三月三,大人祭山,小孩玩水”之说,龙潭为祭祀地点。祭祀期间摩公召集寨民,教育全寨群众保护森林、神山、龙潭树木、道路,告诫人人遵守寨规。
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布依族的祭祀文化呈现出两个极端化的发展:一是彻底汉化,在靠近城镇的村寨,整个村子看不出一点布依族的痕迹;二是习俗经济化,在布依族聚居区,每年三月三布依族依然会举行盛大的仪式,不过这更像是吸引游人的表演,对外宣传中被称为“布依族三月三泼水节”,它已逐步发展成旅游项目来吸引游客发展本地经济。更让人担忧的是,以经济收入为重点的文化发展模式,让小孩在这天只知道玩水不知道祭祀。神灵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民族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维护稳定和和谐的作用,一旦信仰灭失,必定会引起秩序的波动。这充分反映了在少数民族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文化保存之间的矛盾,怎样在冲突中寻求发展,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二)婚丧习俗的变迁
根据康熙《罗平州风俗志》记载:“沙人(布依族旧称),喜楼居,务耕织,婦人短衣长裙,男子首裹青帨,器用木,婚丧以牛为礼,死用薄棺葬,女媳盛装罗立,曰站场。毕弃于野,焚而掩之,病不医药,惟事卜鬼,占决吉凶另有卦书。”现今布依族婚嫁和丧葬习俗均有较多的变化。
1.婚嫁习俗。历史上布依族婚姻大事均有父母做主,还有姑舅间亲上加亲和兄弟中的转房习俗,女方在出嫁后还有“不坐家”的习俗,即新娘回门后在娘家住上几年,只有农忙或年节时才回夫家,另外严格遵循着同姓同宗不婚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那个年代除非家里阶级成分不好娶不到或嫁不了,才会选择外族人。
现今布依族青年大多以自由恋爱为主,但对婚姻缔结程序的认识上,仍没有重视“结婚登记”,很大一部分村民认为只要办酒就是结婚,许多村民办结婚证是为了给小孩办出生证的需要。这说明,几千年来遵循的习俗比一张结婚证更能肯定两人的婚姻关系,法律程序在民间乡土社会的运行仍然显得比较薄弱,法律的公信力依然有待提高。
2.丧葬习俗。罗平布依族重视丧葬,用棺土葬,丧葬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和仪式。死者死后有“押三、押五、押七”的说法,即在家停放三天、五天、七天。丧礼遵循“后家(死者子女的舅舅家)为大”原则,在仪式中,后家要安排在最显赫的位置。
出殡的头一天,举行悬百仪式,“小后家(儿媳妇娘家人)”买红衣服来换这边的“白衣(就是孝服)”,有的家庭“小后家”有二三十家,没有那么多“白衣”,就演变成换“白帕子”,一般以“白帕子”的多少来论后家的强弱。第二天早上,后家要拿羊、鸡、酒来献,姑爷必须拿活羊。第三天早上要吃醋,因为父母养育子女很辛苦,后辈吃醋来报效,由于醋很难吃,寓意让后辈们尝尝苦味,而且从老人故去后,主人家须忌荤三至五日,忌荤期满,请摩公唱过《开荤调》后,方能吃荤。
毕摩从入棺的时候就要参与,入棺唱《入棺调》,立幡唱《立幡调》,后辈敬献斋饭献汤要唱《献斋饭》《献汤调》,致哀要唱《哭诉调》、《追叙调》,发丧前要唱《开路歌》。第二天抬下葬的时候念《下葬调》,第一个清明节念《祭坟调》。
罗平布依族的丧葬习俗是本地布依族保留得最好的一张“身份名片”,从死者故去到入土为安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隆重的仪式,这种仪式没有被汉族文化过多侵入,也没有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而是在时间的洗礼中越发发挥着它的光辉。
(三)宗教习俗的变迁
“摩教”是布依族的本土宗教,它在原始自然神灵崇拜的基础上形成,以祖先、自然、鬼神崇拜为核心,以解脱痛苦和引导亡灵进入极乐世界为宗旨。现今大部分本土村民依然信赖“摩教”,只是这种信赖的方式不再是系统的宗教崇拜,而是相信其中的灵魂不灭、神明庇佑的思想,这种思想以毕摩祭祀或看病的形式体现出来。
毕摩为人看病的方法一般为三种:一是将鸡蛋打在碗里看流动的方向,泡泡出在不同的方位说明不同的病;二是瞧日子、推理,不同的日子都有不同的鬼,比如初一是家亲鬼,是去世的祖辈回来折磨活着的人,化解方法是供饭和给死人烧些衣服,边烧边念经文,初二的是土地鬼……以此类推,生病那天是什么日子就是哪种鬼缠身,再按照相应的方法化解;三是用鸡卦,取来鸡的大腿骨和小竹签,查看鸡骨上的小孔,在小孔中插上竹签,得出卦象,不同的卦象说明不同的情况。
毕摩行医不仅有群众基础而且经过数百年的传承,也形成了一套规范的伦理体系。在布依族村民眼中,毕摩利用摩经看病,不是巫术,而是科学未解之谜。村民对摩公的信赖主要基于三点:一是祖辈留传下来的传统;二是摩公一般是村里德高望重或知识较丰富的人,大家一般很尊敬信任;三是有些疾病好多人在大医院治了几次都治不好,回来请摩公做做就好了。
即便如此,摩经或“摩教”的传承依然遇到了极大的困境。第一,对于治愈灵魂出窍这类疾病,在外人看来依然是封建迷信,是被正统的科学所排斥的,随着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随着外出受现代教育的年青人越来越多,这类说不出科学依据的“封建迷信”必然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第二,从法律层面分析,摩公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法律的强制性不会给摩公太多的发展空间,因此摩公的职业性质正在逐步改变,要么变为中医,要么沦为算命先生。
二、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发展
习惯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国家法的强势实施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是不可阻挡的,两者在同一时空范围内共同进行,必然会产生矛盾,因此习惯法只有在变通中才能寻求发展。
(一)随时代共同进步
布依族社会对自然的崇拜,源于旧时生产力低下,村民们通过拜山祭水,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现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种植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新机器的发明与运用,农民对“天”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这将直接导致新生的一代对“天神”的敬畏感大打折扣,特别是越来越多的青年外出打工求学,受到“无神论”的熏陶与洗礼,更加降低了对民族传统神灵的崇敬感。现在的“祭山”“祭水”仪式与其说是对神灵的崇拜,不如说是对祖辈们留下传统的怀念,程序虽然都一样,但却是形同而神异。仪式的过程依然严肃,只是以前这份严肃已不再是来源于对神灵的敬畏。当地人提到祭祀活动时,更多是讲祭祀后男人们怎么一起打牌吃肉的欢乐场景,因为这天不允许劳作,或许他们已经把祭祀当做假期。也许有一天,布依族人将祭祀活动变成放假活动或者旅游项目时,我们不应该感到意外,因为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与国家法软硬兼施的对抗
1.“软”性并存。民族习惯法作为民间法的一种形式,弥补了国家法律在某些规定过于抽象、过于原则之不足,这种习惯法并不与国家法发生冲突并能与之并存,我将之称为“软”性并存。
正因为国家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因此习惯法在婚丧习俗方面依然有强劲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另外习惯法的运用不仅节约了诉讼费用,还能迅速的调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本民族成员间的团结。
对于法律的授权性规范,习惯法也有存在的空间。例如: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且子女在继承上享有相同的权利,但在布依族社会中,女儿是绝对没有继承权,这种与国家法截然相反的规定并没有引起布依族社会的不满,习惯法成功的在冲突中生存。
关键词:怒族;习惯法;法律思想;法律运行模式
中图分类号:12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11-0111-04
怒族的主体聚居于世界著名大峡谷――怒江峡谷。怒语称怒江为“怒米挂”,“怒”为“黑”之谓,“米挂”为“江水”之谓,怒江即“黑江”或“黑水”之谓。碧罗雪山在怒江东岸,海拔4000多米;高黎贡山在怒江西岸,海拔5000多米。
17世纪以前,怒族社会还处于以父系为主的家庭公社时期,与外界接触很少。李思聪《百夷传》记载:“怒人颇类阿昌。蒲人、阿昌、哈喇、哈杜、怒人皆居山巅,种苦荞为食,余则居平地或水边也,言语皆不相通。”长期生活在与外界交流较少的峡谷地区,在清朝结束以前受中央政权的影响较小,国家法在怒族地区基本未得到实施。怒族习惯法保存较好,是我国边疆民族古代法制的活化石。研究怒族的习惯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一些古代边疆民族地区法律思想的起源,习惯法律体系及法律运行模式等情况。
一、怒族法律的起源
神话传说和宗教、禁忌、礼仪中反映出怒族侵权、婚姻、自然保护等法的起源。
(一)神话传说反映的法的起源
贡山怒族“阿龙”的创世神话《创世纪》中可以看到很多法的起源。《创世纪》叙述天神讷拉格波创造了万物,人分为天上人、地上人和地下人。故事以下的内容涉及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起源:
从地上到地下也有路可通,地上人还经常到地下人那里去做客。就因为地上人时常把洗衣服的脏水倒在通往地下的洞口,这些脏水流进洞里,弄脏了地下人,他们一生气,就把通向地上的路给堵死了。
在本案例中,相邻关系的双方是“地上人”与“地下人”,相邻关系的纠纷是因为“地上人”不当使用自己的权利――倒洗衣服的脏水引起的,作为相邻关系的一方,“地下人”有权要求“地上人”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时要尊重其合法权益,在“地上人”无视“地下人”合法权益,将脏水倒在通往地下的洞口,造成了不利后果――弄脏了“地下人”时,“地下人”便采取了自卫的手段――把通向地上的路给堵死了。
贡山怒族“阿龙”的洪水神话有许多法律起源的内容。神话中说“天神讷拉格波决定发洪水惩罚世上的恶鬼坏人”,反映出法要有强制力保证――天神讷拉格波的法力;法起源时的目的――惩罚恶鬼坏人;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洪水淹没。神话中关于兄妹通婚的内容则反映了早期血缘内对偶婚的婚姻法律关系。
福贡怒族“怒苏”关于其始祖“茂英充”的神话反映的是群婚制的婚姻法律关系。
(二)宗教、禁忌、礼仪中反映的法的起源
怒族的原始宗教中自然崇拜非常普遍。对山、水、树、石、天等均应进行祭祀。反映出怒族法的起源在于其与自然界的交流,人们要在自然界中生存、发展,必须遵守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共处。
怒族进行狩猎时不能伤害领头野牛。他们认为,头牛是神牛,它不会死,会复活,伤了头牛,要遭大难。从动物学的角度来看,头牛是牛群中最为凶猛的,射了头牛之后,它会狂奔乱窜,牛群因此大乱,造成野牛之间相互顶撞、踩踏,死伤无数。这显然是一种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不打头牛的禁忌,实质就是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起源。怒族社区中不能伤害狗。如果别人打了自家的狗,狗的所有权人认为比打了自己造成的伤害还要严重。伤害了他人家的狗甚至会造成械斗的严重后果。狩猎是怒族的重要生活来源,狗是狩猎活动中重要的生产资料,不能打狗的禁忌应当是生产资料特殊保护法律规范的起源。
舅父是怒族最尊敬的父辈。外甥的婚姻大事需征得舅父的同意。在婚礼上,舅父要与外甥媳妇一起跳“生殖舞”及其他有交合动作的舞蹈。外甥女出嫁时,夫家要送舅父一头牛做彩礼。外甥如果不育或子女难养,要备礼向舅舅请罪。这些甥舅礼仪,实质上是舅父权的体现,是母权制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起源。怒族社会尊老的礼仪较多。与老人同行,老人要走在前面。家中的位置,老人坐尊位。不经老人同意,不能从老人面前经过。这些礼仪本身就是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起源。
二、怒族习惯法中的各部门法律规范
(一)刑事法律规范
怒族习惯法中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盗窃、故意杀人、逃婚和通奸,刑罚主要有财产刑、肉刑、侮辱刑和拘禁刑。盗窃是怒族最憎恨的行为。怒族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善良风俗,在怒族村寨常常可以看到谷物一堆堆放在田边,山头上到处是牛羊,并无专人看管。史载:“无盗,路不拾遗,非御虎豹,外户可不扃。”如果抓获盗窃行为人,怒族会将其交由头人进行处罚,处罚的轻重根据盗窃的动机、价值、对象、手段等情节来定。故意杀人也是怒族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按照怒族刑事法律规范,故意杀人者应当支付被害人亲属偿命金。夫权是怒族社会极力维护的一项权力,故逃婚和通奸行为也要受到处罚。如果对方当事人侵害己方权益达到严重程度,怒族人还会对对方课以拘禁刑。在路上或田里将对方当事人抓回囚禁,并带上木脚镣等械具,然后通知对方亲友,通过谈判后可用牛或金钱将被拘禁人赎回。
这些规范都表现出对刑事违法性的惩罚,且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承担责任程度上的区分。
(二)民事法律规范
怒族习惯法中物权、债权、婚姻、继承等民法规范已见端倪。怒族的物权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所有权,其他物权因社会经济发展形态的限制,法律规范尚不多见。所有权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公有制、共有合作制和私有制的规定。贡怒族“怒苏”及碧江怒族“阿怒”的所有权形态保留有较多的公有制。原碧江第九行政村的土地有“村公有地:属于整个九村所有”,只要是九村的居民,无论是哪一个氏族,哪一个民族,都可以自由开垦耕种村公有地,但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村公有,使用权也不得进入市场流转。“氏族公地:属于一个氏族所有”,“斗霍”、“达霍”是该村的两个主要氏族,两个氏族都各有自己的公地,凡属“斗霍”氏族的,就可以自由开垦“斗霍”氏族的公地,但只有不能流转的使用权,所有权归氏族公有;“达霍”氏族的公地也适用同样的规范。“家族公地:属于某一家族集体所有”。例如,“达霍”氏族中分为“敖哈谷”、“敖皮谷”、“敖云谷”三个家族,各家族都有自己的公地供本家族成员共同开发,但家族成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且不得在市场流转。贡山怒族“阿龙”的“棉阿白”及碧江怒族“阿怒”的“猛卡麻”是共同共有,合作开发的所有权规范。此类所有权规范是指在一定范围相关人群对某一区域的土地共同具有所有权,该范围内的当事人并不具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只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该范围内的人群对土地合作开发,按份平均
承担对该土地的资金及劳力投入,对其收益也按份平均分配。怒族的房屋、首饰及一部分土地等财物,其所有权已经属于是私有制形态,个人享有其私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充分的所有权。对于这些财物,由典当等形式产生的其他物权规范也已经形成。
债权法律规范中,借贷法律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在怒族社会中有一定发展。借贷合同已经分为单务无偿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实物借贷以单务无偿合同为主,货币借贷以双务有偿合同为主。债务必须还清,当事人死后,其子女或其他后代亦应偿还其所欠债务。单务无偿的借贷合同。在因疾病、死亡或缺乏粮食之紧急情势中,当事人得向其亲友告贷,标的有牲畜、粮食等。借牲畜主要用途为祭鬼,借粮食主要用途为种子,不是口粮。如缺乏口粮,当事人可向亲友直接“要粮”,无需言借。“要粮”时,借方应带一只鸡或其他物品,作为礼物送给贷方,然后取回所需之粮,取回之粮无需归还。若标的为牲畜,则合同到期后应以大小、年龄、身体状况相当的同类牲畜归还,稍有出入,贷方亦不计较。
怒族的婚姻规范有了明显的法律特征:普适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怒族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但仍停留在较为原始的亚血缘族内婚。怒族的婚配原则是嫁女应当“先内后外,由近而远”,女性一般应在同一氏族甚至同一家族内寻找配偶。除父母、兄弟、同胞兄弟姐妹之外,从兄弟姐妹、再从兄弟姐妹之间,甚至不同辈分之间均可结为配偶,“贡山达拉、秀楞、茶腊和彭登4村,有68对夫妻,其中姑舅表兄弟姐妹通婚者26对;姨表婚者3对;3代以上内婚者10对。”怒族的姑舅亲在婚姻中有优先权,某家有女欲嫁,首先应当满足其姑舅表亲的婚姻要求,只有其姑舅表亲没有婚姻要求以后,才能考虑别的人选。如果男性怒族娶了外氏族或其他民族的女子为妻,则备受赞扬,远道而来的媳妇也备受尊重。怒族婚姻中还留有原始群婚残余。碧江县部分怒族行政村,在举行婚礼的晚上,参加者要跳一种象征群婚的舞蹈。新婚之夜,新郎可以与任何一个随新娘来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同样,新娘也可以与任何一个男子发生性关系。转房制也是怒族婚姻的一种重要形式。所谓转房制,就是兄死后,寡嫂可以转归夫之弟为妻;弟死后,弟媳可转为夫之兄为妻;如无兄弟,则在家族近亲中寻找一个适当对象。只有男方不愿意,或家族成员中没有适当对象的情况下,女方才可以选择别的配偶。怒族中还有“振金抗努巴缕”即“讨男子”的婚姻形式。“振金抗努巴缕”与汉族的入赘有着本质的不同,汉族的入赘一般是没有男性后代的家庭采取的形式,赘婿的社会地位低。怒族的“振金抗努巴缕”则不论女方有没有男性后代,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振金抗努巴缕”,女方“振金抗努巴缕”和男方娶妻没有什么区别。“振金抗努巴缕”中的丈夫地位和娶妻的丈夫一样,岳父岳母对女婿也是视同己出。这些规定,在怒族社会一定范围内都是有效的,如有违反,将受到制裁,显示出普适性、强制性的特征。怒族婚姻关系中的这些程序有明显的规范性特征。
怒族继承的财产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氏族、家族财产;二是家庭财产。氏族、家族的财产指在某一特定氏族、家族势力范围内的一切资源。凡属氏族、家族共有的财产,任何个人无权处分。对于这部分财产,怒族通过族内婚,使氏族、家族成员的成分保持纯洁,财产的继承范围也就限制在本氏族、家族内部了。家庭财产的继承人的确定,碧江怒族采用父子连名制,以保证各个父系家族的直系亲属享有财产继承权。只有直系子孙才能享有本家族财产的直接继承权,非直系的成员被排除在财产继承权之外。其他地区的怒族,财产“主要是由幼子继承,原因是由于群婚残余的影响,怒族男女婚前性生活较为放任,因而长子不一定是婚生子,为了保持父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权,从而确定了幼子的主要财产继承权。”在一个家庭中,长子或其他非幼子的儿子结婚后,要在父母家的左、右、上方围着建新房,父母将部分土地及少量财产分给他们,供其独立生活之用。长子及其他非幼子要帮助父母劳动,在父母年老之后还要与幼子一道承担赡养义务。父母过世后,其财产均归幼子继承。如幼子不承担赡养义务,经多次劝诫仍不思悔改者,家族有权取消其继承权,另立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者为继承人。鳏寡孤独者,从与其血缘最近之亲属中选定承担赡养义务的对象,幼子仍为首选。双方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过世后,由受遗赠人继承其财产。
(三)经济法律规范
在市场交易方面,怒族对市场交易地点、交易信号、交易方式、一般等价物等均有习惯法进行规范。怒族有固定的市场交易集散地。在碧江,一是在六村东边凹初的老林里,一是在老母登的毕阿垮。兰坪与碧江的市场交易集散地设在兰坪石登区的舍格拉、挡格拉两地。兔莪街是怒族自己创立的第一个集市。交易的信号是打枪,火药枪一响,就如同拍卖中的落槌,碧江怒族即带上物品与兰坪怒族进行交换。市场交易中的一般等价物为黄牛、铁三脚及盐,各种物品价值均可由这三种等价物进行换算。交易过程中食宿由在居住地交易一方负责,回程的盘缠亦由在居住地交易一方承担。诚信经营,童叟无欺。怒族有较为完备的度量衡法律规范。怒族度的单位有军、妙头、提头、提亚、提来五种。量的单位有毫、合、怒比、钱、两。衡的测量主要通过手测或用绳与拳头的比例来进行。在劳动法律规范方面,怒族的劳动用工方式主要有借工和和雇工,互助帮工也很常见。借工又叫换工。农忙时节,当事人双方可以建立借工法律关系,即出工方出人帮助借工方劳动,借工方在出工方需要时偿还。借的是男工要用男工来还,借的是女工可用女工来还。还的工作量与借的工作量应当基本相当。雇工有雇长工和雇短工两种。长工一般未婚,没有固定的劳动报酬。一类长工在为雇主工作一定时间之后,雇主为其娶妻。一类长工大部分时间为雇主工作,其余时间可以耕作自己的小块土地,出外“背背子”,或挖黄连,收入归雇工所有。短工的劳动力来源一般是土地较少,常缺粮食的人家。雇短工按时计酬,一个男工一日的工钱约为玉米1升。
(四)教育法律规范
怒族是一个能者为师的社会,怒族的习惯法认为,每一个怒族成员:父母、兄长、亲友、同伴都可以而且应当成为教育者,都负有教育的责任。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掌握生产和生活的技能,能动地遵守怒族社会的行为规范,为怒族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教育活动大多在生产劳动和生活中进行,整个教育与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家庭的火塘是怒族人学习的重要课堂,怒族许多重大事件都与火塘有关,氏族历史类的重要歌谣都要在火塘边唱,这类歌称为“火塘边唱的歌”。“哦吆”是重要的社会教育场所。怒族少年在十来岁时,要离开父母,到“哦吆”寄宿。在“哦吆”里,少年们要学习弹琴、跳舞、制弩削箭、搓麻绕线。到了青春期,“哦吆”又成了他们谈情说爱的场所。怒族教育的种类有游戏教育、礼仪教育、生产教育、特殊人才教育等。特殊人才教育主
要涉及头人和巫师的培养。
(五)纠纷解决机制
怒族习惯法中的纠纷主要通过抛血酒、喝血酒、捞油(开水)锅、拔石桩、祭“玛日”等神判机制解决,怒族在解决内部矛盾时也已采用初级的仲裁模式,而“索人头”是矛盾不可调和时采用的血亲仇杀纠纷解决方式。
三、小结
梳理完怒族的习惯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一)怒族习惯法中的法律思想
平等思想。在怒族社会,其纠纷的裁决均使用同样的方法,无论其是贫是富,是贵是贱,甚至是与其他民族的纠纷,其裁决方法完全一样。尽管这些裁决方法是原始的,但对每个当事人来说却是平等的,是完全意义上的形式公平。
男尊女卑思想。怒族丈夫如怀疑其妻与他人通奸,可对其进行拷打,他人不得干涉。丈夫如不愿再要妻子,可将其卖与他人。捞油锅或开水锅时,女性成员还会成为赌注。妇女不能睡长老的床。
尊重生命思想。怒族社会劳动力比较缺乏,社会成员平均寿命不长,故其尊重生命,在故意杀人案件中不是简单地杀人偿命,而是采用了偿命金的方式,以财产刑代替生命刑,避免对劳动力的再次破坏。
和谐思想。在与自然的关系上,怒族祭祀山神、水神、树神、石神、天神,打猎不能打头牛,讲究与自然和谐共存。在与人的关系上,怒族也很讲究和谐。即使是在故意杀人这样的重大案件中,通过一定的仪式,故意杀人者与被害人家属仍可以重新修好,不再为敌。在“索人头”这样的大之后,经过调解、赔偿和一定的仪式,冲突双方又可以重归于好,永不相犯。
(二)独立于当时国家法并具雏形的习惯法律体系
中央政权在习惯法中怒族地区的统治不稳定,怒族地区长期处于独立或多个政权管理的缝隙中。
南诏时期,《蛮书》中有了关于怒江地区的记载。南诏政权前期设宁北节度使,后改剑川节度使,下统傍弥潜城和牟郎共城。其中,傍弥潜城治所在今兰坪境内,牟郎共城治所在今福贡境内。大理国时期,置兰溪郡,治所在今兰坪县。元朝时,今兰坪、碧江、福贡、贡山属丽江路统治。这一时期,怒族称为“潞蛮”。史载“兰州,在兰沧水之东。汉永平中始通博南山道,渡兰沧水,置博南县。唐为卢鹿蛮部。到段氏时,置兰溪郡,隶大理。元宪宗四年内附,隶茶罕章管民官。至元十二年,改兰州。”兰州即今兰坪县,博南即今永平县,卢鹿蛮部“可能即为今日自称‘怒苏’的怒族先民”。明清改土归流时期,怒族中的一部分与中央政权开始接触。“雍正八年,闻我圣朝已建设维西,相率到康普界,贡黄蜡八十斤、麻布十五丈、山驴皮十、麂皮二十,求纳为民,永为岁例。头人闻于别驾,别驾上闻,奏许之,犒以砂盐。”但这种接触非常有限,接触的主体只是怒族中的一部分,即使是在这一部分怒族中,中央政权也只是要求他们象征性地纳贡,中央政权与这部分怒族的社会生活中间还隔着“别驾”与“头人”等多个层次。1752年,清政府为加强怒族地区统治,设置了六库、老窝两个土千总,后又增设卯照土舍、鲁掌土舍、登埂土舍,隶属永昌府。福贡、贡山属维西守备厅,隶丽江府,先后受康普、叶枝土司管辖。清朝道光年问,维西康普土司喃文俊每年向贡山怒族征收“怒贡”。光绪三十四年法国传教士被杀后,喃文俊的统治权转移至维西土司王国祥。叶枝土司和康普土司同时在贡山怒族头人中委任“布色”、“木喀”(官员),并发委任状和官印,代土司征收贡税。中央政权与怒族之间一直有其他层级的管理层,中央政权从未直接统治过怒族社会。
这样的历史条件,使得国家法在怒族地区基本没有发挥效用。怒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初步具备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经济和行政法律以及独具民族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习惯法律体系已具雏形。
(三)形式非理性法律运行模式
怒族习惯法中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抛血酒、喝血酒、捞油锅、拔石桩等神判机制,其思想基础是怒族万物有灵的观念。怒族谈鬼色变,很少诅咒,更不敢轻易喝血酒。他们相信,如果自己有了违反规范的行为而喝下血酒,必定会遭鬼魂缠身,不得好死,给家人和亲属带来诸多不幸。如果自己是清白的,鬼神就会保佑自己在捞油锅、拔石桩的时候不被烫伤、烙伤,即使被烫伤、烙伤后也能在鬼神的保佑下迅速康复。这是典型的韦伯的形式非理性法律运行模式。
(四)民族习惯法对构建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民族习惯法是古代法制的活化石,民族习惯法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发展程度相适应,是边疆少数民族深厚文化底蕴在法的范畴内的表现。在国家法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而不是一味否定民族习惯法,对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维吾尔族;礼仪民俗;风俗习惯;节日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所以导致各民族都拥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和礼节禁忌。接下来就简单介绍一下维吾尔族的礼仪民俗、风俗习惯、礼节、禁忌。
“维吾尔”是维吾尔族的自称,意为“联合”或“团结”。主要聚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以南的喀什、和田一带和阿克苏、库尔勒地区,其余散居在天山以北的乌鲁木齐、伊犁等地,少量居住在湖南桃源、常德以及河南开封、郑州等地。占新疆总人口的46%,维吾尔族有自已的语言文字,维吾尔语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文字系以阿拉伯字母为基础的文字。维吾尔族人民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维吾尔族有自己独特的古典文学名著《福乐智慧》、辞书《突厥语大辞典》,文化艺术,故事集《阿凡提的故事》、音乐舞蹈史诗“十二木卡姆”、维族舞蹈等闻名中外。维吾尔族传统舞蹈有顶碗舞、大鼓舞、铁环舞、普塔舞等;维族民间舞蹈有赛乃姆、夏地亚纳;民间乐器有“达甫(手鼓)、“都他尔”和“热瓦甫”等。维吾尔民族医学是祖国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维吾尔族以农业为主,种植棉花、小麦、玉米、水稻等农作物。此外还擅长园林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维吾尔族人民用勤劳和智慧创造了优秀的文化,有着独特的民族风情与礼仪风俗。
风俗习惯指个人或集体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风俗由于一种历史形成的,它对社会成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风俗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基础和相辅部分。主要包括民族风俗、节日习俗、传统礼仪。维吾尔族节日有肉孜节(开斋节)、古尔邦节(宰牲节)、诺鲁孜节(春节)等。
维吾尔族的风俗习惯:人民之间的礼节表现了平等、友爱、敬老、爱幼的精神,劳动人民相见总是相互亲切地握手、问候,对老人十分尊敬。妇女中还有长者亲吻晚辈的礼节。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一些带有等级性的、封建的礼节逐渐消失了,体现着平等友爱、互敬互让的礼节则继续保存下来,并且增加了新的意义。维吾尔族热情好客,崇尚礼节,待人接物,讲究礼貌。
如对长者要尊敬,走路让长者先行,谈话让长者先说,坐下时让长者坐在上座;小辈在长者面前不准喝酒、抽烟;亲友相见必须握手问候,互相致礼和问好,然后右臂抚胸,躬身后退步,再问对方家属平安;妇女在问候之后,双手扶膝,躬身道别。在屋内坐下时,要求跪坐,禁忌双腿直伸,脚底朝人。接受物品或给客人上茶时要双手,单手接受物品被视为缺乏礼貌的举动。
维吾尔族节日有肉孜节(开斋节)、古尔邦节(宰牲节)、诺鲁孜节(春节)等。
维吾尔族礼节:待人接物很讲礼貌,在路上遇到尊长和朋友时,习惯于把右手掌放在左胸上,然后把身体向前倾三十度,并连说:“艾斯拉姆艾来孔!”回礼语为“外来孔艾斯来姆”。
维吾尔人十分讲究邻居间的和睦相处,相互帮助。家里做了好饭,左邻右舍间常互相赠送品尝。一家来了亲朋或远方的贵客,各家邻居都要轮流请到自己家作客.一家有红白喜事,邻居们少不了争相帮助.走远路的陌生人路过村落,遇到困难,维吾尔人总会慷慨椭,不会让他饿着肚子上路。
其他民族群众到维吾尔族家中作客,都很尊重民族习俗,讲究礼貌.吃饭时,不随便拨弄盘中食物,不随便到厨房或锅灶前面去,不剩食物在碗中,注意勿让饭屑落地。如不慎落地,要拾起放在自己近前的餐布上。共盘吃抓饭时,不伸手乱抓,也不将自己抓起的饭粒再放进盘中。在屋内和人交谈时,禁忌吐痰,擤鼻涕,打哈欠,喧哗。否则,被认为是对他人不尊重。在称呼对方时,必须用“您”,忌讳直呼“体”(除非对自己的妻子或挚友)。
到别人家作客时,如果主人是久未晤面的亲朋好友,或是有较高威望的人,上门时,必须带若干礼品。女的带抓饭、大块牛羊肉、包子、馕、布料等。女人和男人一般不同时上门。男人一般不带礼品,如果有必要带的话,也只带些糖、水果、瓜等物。作客后的几天,女主人自己或通过孩子,要向客人回赠礼品,如馕、糖等物,数量要比人家送来时的略少,不能超过。否则,会被对方视为不接受礼品。离开时,全家人站在门外送出。主人双手垂握,说些谦逊客气话:“招待不周,请多多原谅!”。
维吾尔族禁忌:吃饭或与人交谈时,忌擤鼻涕、打哈欠、吐痰,饭毕有长者领作都瓦时,忌东张西望或站起;禁食猪肉、驴肉、狗肉、骡肉和自死的畜肉及一切动物的血,屋内就坐,忌双腿伸直,脚底朝人;接受物品或请茶,忌用单手;未经主人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主人家的物品;到别人家去,一定要让年长的人先进门。
青壮年妇女一人在家时忌外人进去;新婚夫妇的洞房忌随便闯入;见到门上挂有红布条,表示妇女分娩或小孩出疹子,忌外人入内;不要和妇女开玩笑;在公共场合忌光着上身,更不能穿着背心、裤衩到别人家里去;忌背后议论别人的短处;禁止在住地附近、水源旁边、墓地、清真寺周围和果树下面大小便、吐痰或倒脏水;禁止携带污浊之物进入墓地和清真寺;禁止在墓地附近修猪圈、厕所,不许牲畜在墓地内乱跑,不许从墓地上取土;不得用自己的水桶或罐子在水井或涝坝内打水,要先用公用水桶打水,然后倒入自己的桶或罐内;北疆地区,禁止在长辈面前讲诙谐或揶揄的语言。
用过餐后,客人要表示谢意。如果是喜事请客,客人们多说“姆巴列克保松(祝贺)”的话;如果是办丧事,做“乃孜尔”(死者忌日祭礼),客人不能发笑,表情要沉重。虔诚的穆斯林要双手举到面前,说一声“阿明”,念一段《古兰经》祷告文字。说毕,双手抚脸,散场。气氛自始至终保持严肃。
维吾尔人以助人为乐,舍施为荣,认为这是做善事。待人接物十分热情,晤面时,将年长的称为“阿卡(哥哥)”“阿恰(姐组)”,年轻的称为“吾卡(弟弟)”“森丽姆(妹妹)”。
维吾尔人对亲朋好友、乡邻、街坊,甚至外乡外地人,只要他们的生活发生困难,需要接济,不论亲疏关系,不论民族,都要在力上予以接济,即使自己少吃点,少穿点,少用点,善事不能不做。当你面临危难险境时,他们会挺身而出,热情相助。
其他禁忌 清真寺是穆斯林教徒向真主祷告之地,必须清静,肃穆,洁净.故而在寺内严禁喧闹、随地抛洒垃圾,严禁大、小便。严禁在麻扎(墓地)挖土,毁坏草木或大小便。严禁在涝坝(贮水池)、伙房、水房等地大小便。
抽大麻烟()、赌钱、酗酒、斗殴、说谎、偷摸等,都被视为丑恶行为,受到舆论指责。
维吾尔族的婚俗:维吾尔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在青年男女成亲之前,都要经过提亲和订亲仪式,反映了维吾尔族对婚姻的慎重。小伙子看上了谁家的姑娘,或是男方家长准备物色一位姑娘为儿媳,事先都要履行“提亲”的手续。男方向女方家提亲之前,要经过一番调查,女方家姑娘的年龄、家庭、长相、人品等情况都要进行了解,认为合适时,才会提亲。也有男女青年早已热恋,双方私下商定婚事后,再请家人去“提亲”,以达到双方关系公开化和合法化。
男女青年结婚时,由阿訇或伊码目(均为宗教职业者)诵经,将两块干馕沾上盐水,让新郎、新娘当场吃下,表示从此就像馕和盐水一样,同甘共苦,白头到老。婚宴要在地毯上铺上洁白的饭单,最先摆上馕、喜糖、葡萄干、枣、糕点、油炸馓子等,然后再上手抓羊肉、抓饭。
维吾尔族的食俗:日食三餐,早饭吃馕和各种瓜果酱、甜酱,喝奶茶、油茶等,午饭是各类主食,晚饭多是馕、茶或汤面等。以面食为主,喜食牛、羊肉。主食的种类有数十种。最常吃的有馕、羊肉抓饭、包子、面条等。维吾尔族喜欢饮茯茶、奶茶。夏季多伴食瓜果。典型食品:维吾尔族最爱吃馕、抓饭、包子、面条等食品,有很多著名的风味菜肴和小吃,如烤全羊、手抓羊肉、帕尔木丁、薄皮包子、烤羊肉串等,此外还有:油馓子、银丝擀面(维吾尔语称“玉古勒”)、哈勒瓦、羊杂碎、曲连、烤南瓜、黄萝卜(胡萝卜)酱等。
维吾尔族的节日: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节日,维吾尔族当然也不例外,一代又一代世袭流传至今的传统节日有“肉孜节”、“古尔邦节”、“诺鲁孜节”等,前两个属典型的宗教节日。新疆电视台举办晚会的有三个节日:古尔邦节,肉孜节,诺鲁孜节。现在维吾尔族信仰伊斯兰教,传统节日都是伊斯兰教的宗教节日,其中最有特色的是“开斋节”、“古尔邦节”。过节时,维吾尔族人会穿上节日盛装,互相登门拜访,庆贺节日。而诺鲁孜节距今至少已有3千年的历史,内容与汉民族的春节相似。
古尔邦节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宰牲”或“血祭”。维吾尔民族的古尔邦节同汉族的春节一样,节日气氛特别浓郁。
关于古尔邦节的起源,民间流行着一则古老的宗教传说:先知易卜拉欣要按真主的“启示”牺牲自己的儿子伊斯玛仪作祭礼,当他正要举刀宰杀时,派遣的特使牵着一只公羊从天而降,示意以宰羊代替杀子,这一天正是阿拉伯太阴历12月10日。伊斯兰教创立后,将太阴历12月10日定为伊斯兰教的节日之一,这个日子恰恰是麦加朝觐活动的最后一天。这样,古尔邦节逐渐成了从11世纪初开始改信伊斯兰教的维吾尔人民一年一度的盛大节日。
古尔邦节前,人们要做各种准备,特别是作为“献牲”的牲畜要预先买好。节日的早晨进行沐浴全身的“大净”,然后盛装到清真寺参加聚礼;再后,人们直接上麻扎尔(墓地)为亡故的先人祈祷。最后还要“换哈达”,即拔去坟头上的枯木,栽根新枝,浇些水再回家。
按传统,节日聚礼之后早晨是献牲祭祀,取悦的最佳时机。通常,人们把血祭的牲畜宰好入锅之后,男子们开始互相拜节,妇女们则留在家里炖肉,摆节日食品,烧茶等,准备迎接客人。节日的第一天,首先给在近期内发生过丧葬等家难的左邻右舍或乡亲拜节,表示慰问;其次是给夫妻双方的长辈拜节;再次,就是给近邻和长者拜。其它的拜节活动往往是三五成群,男女分别进行(在维吾尔民间礼俗中,一般是不允许男女混杂的)。
拜节之后,才是同辈的亲朋好友之间的拜节。大家除了互相道贺,彼此问候之外,还共餐,吹拉弹唱,一起娱乐。
开斋节是伊斯兰教节日。在伊斯兰教历10 月1日,又称拉玛丹节,中国新疆地区称肉孜节(Roza,波斯语,意为斋戒)。按伊斯兰教法规定,伊斯兰教历每年9月为斋戒月。凡成年健康的穆斯林都应全月封斋,即每日从拂晓前至日落,禁止饮食和等。封斋第29日傍晚如见新月,次日即为开斋节;如不见,则再封一日,共为30日,第二日为开斋节,庆祝一个月的斋功圆满完成。是日,穆斯林前往清真寺参加会礼,听伊玛目宣讲教义。
教法还规定在节日进行下列七件事是可嘉行为:①拂晓即吃食物,以示开斋;②刷牙;③沐浴;④点香;⑤穿洁美服装;⑥会礼前交“菲土尔・赛德盖”(开斋施舍);⑦低声诵念赞主词。
诺鲁孜节是悠久的维吾尔族节日,诺鲁孜节是维吾尔族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出来的系统的迎新年节日,是为进入春耕生产,绿化、美化、净化环境做准备的节日,是艺术的节日、体育的节日。诺鲁孜节是一个十分古老的传统节日。在新疆,凡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都过这个节。“诺鲁孜”一词来自古伊朗语,意为“春雨日”。相当于伊朗古太阳历的每年三月二十二日,也即公历3月22日。达一天相当于汉族的春分,故而“诺鲁孜”节也叫迎春节。维吾尔族在信奉伊斯兰教以前,崇拜天神、日神、月神、星神、水神、地神、火神(灶神)、祖先神等。在他们看来,星神是掌握人类命运祸福的主神,其中白羊且是造福人类的主神之一,而双鱼星则是人畜的病源。所以穆斯林们正好在双鱼星降落,白羊星升起时,举行诺鲁孜节,并把这一天定为自己的新年节。古尔邦节和肉孜节是伊斯兰宗教节日,在维吾尔族历史中只有一千多年的历时。而诺鲁孜节已经有三千年的历史,也是新疆电视台举办晚会的三个节日(古尔邦节,肉孜节,诺鲁孜节)之一。也是全疆唯一一个各个乡镇政府及农村及学校举行集体活动庆祝的节日。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于2009年将诺鲁孜节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诺鲁孜是传承下来的庆祝活动,将其视为新的一年的开始。诺鲁孜节,作为文化遗产和悠久传统和睦的象征,对加强各国人民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及睦邻友好理想基础上的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联合国大会第A/RES/64/253号决议后正式成为国际性节日。
参考文献:
[1]从熟语看维吾尔族的好客习俗文化---王德坏《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02期
[2]维吾尔族节日习俗一瞥---瓦哈甫・吐尔逊《中国民族》, 2010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