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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的转回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有以下项目: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资产。其中,长期股权投资除初始投资成本外,投资损益和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均不产生计税基础的变化,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见,此类情况下常见的有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负债项目包括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负债。其中,税法对于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负债与会计确认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不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可见,此类情况下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3)特殊项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第一,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企业筹建费。第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重要性原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及特殊项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
资产负债表虽将其列为非流动资产列报,但笔者认为其减值准备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提的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其减值准备应予以转回;对于计提的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和预计负债(负资产)的变动,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其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不得转回;对于特殊项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已发生支出,一般不会发生减值,可以不予考虑。另外,“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预计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二级科目来具体反映。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递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见,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不符合资产的概念,是企业的“虚资产”,即不是企业真正拥有的实物形态资产。
可抵扣性暂时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会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
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一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上面的等式可以看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针对税收规定的会计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直接表现是递延所得税借方发生的增大,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其账面价值的减少不符合“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核算。
笔者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应纳入“所得税费用”科目来核算,而原确认时记入所有者权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减记金额应记人所有者权益。其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或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的是企业前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导致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增加。对于已确认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企业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且该减值允许转回时。应在原减值的范围内转回其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0×7年12月31日,企业因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为30万元。经复核,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的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只有18万元。企业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其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12
假设20×8年12月31日,经复核,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的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有40万元。企业应在原减值的范围内转回其减值。其会计处理为: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
2007年1月1日,我国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施行新会计准则。新准则充分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内容,结束了我国三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并行的复杂状况,采取了单一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
新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更加重视资产负债表要素。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可抵扣金额,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不仅如此,新准则还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这种变化体现了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反映了当前会计界视野的拓宽和认识的深化以及目标的国际趋同。
本文根据对新准则的理解,结合会计实务中的经验,就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的方法以及计入相关科目的性质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新所得税准则符合配比性原则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现时所承担的未来义务(或收益)的全面反映,在计算上,先根据期末暂时性差异计算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应有余额,进而确定本期要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然后根据本期应交所得税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所有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的资产和负债,例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他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市值变动等影响了当期损益表中的折旧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他们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计入了当期所得税费用。某些资产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市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计入“资本公积一递延所得税影响”。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以及不确认条件
1.确认条件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对相应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差异,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值变动等等均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不确认条件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所有者权益,也不是由于企业合并,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则《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却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所有者权益和商誉,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对应科目的分析及应用
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影响当期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要计入所得税费用;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影响当期所有者权益的,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要计入资本公积。
1.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缴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公式中不包括某些不计入损益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值变动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资本公积
在原来旧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是个比较特殊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庞杂,被戏称为“聚宝盆”。其核算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七项内容。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现金捐赠、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如果根据资本公积的本质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就可以看出,有许多内容不具备资本公积的本质,不应通过资本公积这个科目进行核算。资本公积在上述一些核算中只是起到了防止某些企业利用某些交易或事项来调节企业利润的作用。
在新准则中,资本公积下面只保留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核算,将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严格区分开来。新会计准则从资本公积的本质属性出发,还原了资本公积的本来面目,基本取消了和资本公积无关的核算内容。
其中可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和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仍然在资本公积下核算,具体应用将在下文中予以讨论。
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产生来源比较复杂和多样,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应有额与年初余额进行总额比较,再确定本年应确认的金额或是应转回的金额的话,会容易导致混淆。关于这一点,在会计准则、各类教材、辅导用书中也未有针对实务的详细说明。
四、个人认为的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实务处理方法
我们认为在实务中,应当按照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来源增加二级科目的明细核算,这样可以做到方便、迅速地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应确认或应转回的金额。
例如,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下设“固定资产”、“应收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预计负债”等二级科目,先分别核算自身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再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金额,最后与年初金额相比较来确定是应确认还是应转回。
例:某投资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000,000.00元,相应计提坏账准备10,0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值35,000,000.00元,成本40,000,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55,000,000.00元,成本50,000,000.00元。
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l,800,000.00元,相应计提坏账准备18,0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值45,000,000.00元,成本38,000,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市值49,000,000.00元,成本50,000,000.00元。
所以,2009年12月31日:
根据其他应收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一其他应收款 2,500.00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00.00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1,250,000.00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00.00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借: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一递延所得税影响
1,250,000.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50,000.00
2010年12月31日:
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25%,得出:
根据2010年度其他应收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其2009年度余额,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一其他应收款 2000.00
贷: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 2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由2009年度的浮亏转为2010年度的浮盈,所以先转回2009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1,250,000.00
贷: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00.00
再确认2010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 1,75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1,750,000.00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2009年度的浮盈转为2010年度的浮亏,所以先转回上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一递延所得税影响
-1,25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50,000.00
再确认2010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50,000.00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一递延所得税影响
250.000.00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税基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即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本文主要研究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以及后续计量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一、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在初始计量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150%;在后续计量时,其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150%抵扣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后的余额。
二、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必然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就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即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三、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因适用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的情况。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四、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当期应当交纳的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当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是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的相同,则需要调整的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的当期所得税=调整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当年会计摊销-无形资产当年计税摊销)×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的相同,则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初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
(三)所得税费用
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计算确定调整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就该事项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等于零。即:
所得税费用=调整的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0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期间通过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的方式转回,同时,通过减少当期所得税的方式,抵销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增加的递延所得税,即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案例】甲公司于2007年发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支出600000元,其中4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假定所开发无形资产于2007年1月份达到预定用途并开始摊销,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使用年限较短是为缩减篇幅),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假定该公司各会计期间均未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该项无形资产产生的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外,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假定2007年12月31日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说明:为体现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支出发生在新准则执行开始的时间2007年1月1日,而未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执行的时间2008年1月1日)
【解析】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每年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应予确认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情况,如表1所示。
1.初始计量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2007年年初,因发生三新研究开发支出中的4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其计税基础为600000元(400000×150%)。因账面价值4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200000元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元(200000×33%)。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6000
2.后续计量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1)2007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年会计摊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400000÷4=100000(元),当年计税摊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600000÷4=1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16500元(50000×33%),即利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累计会计摊销=400000-100000
=300000(元),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摊销额=600000-150000=450000(元),因账面价值3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4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5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66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元(66000-150000×3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为49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6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6500
(2)2008年年初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33%调整为25%,因此,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于2008年1月1日按照新的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2008年年初,应按25%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调减12000元(49500-150000×25%),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37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
(3)2008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年会计摊销100000元与计税摊销150000元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应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12500元(50000×25%),即利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2009年末、2010年末与2008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因账面价值=400000-200000=2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300000=30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0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375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37500-100000×2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为25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2500
(4)2009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账面价值=400000-300000=1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450000=1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25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25000-50000×25%)。其会计处理与2008年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5)2010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面价值=400000-400000=0(元),计税基础=600000-600000
=0(元),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全额转回,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其会计处理与2008年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关键词] 所得税费用 会计准则 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收益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中所得税费用变化比较
1.会计科目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所采用的会计科目是“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所采用的会计科目是“所得税费用”,突出了所得税是“费用”要素,纠正了将“所得税”作为利润的传统观念。
2.核算内容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得税是按税法计算的当期应缴所得税十当期发生或转回的收入、费用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得税费用是当期所得税费用(按税法计算的当期应缴所得税)十递延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收益(资产、负债暂时性差异变化导致的)。
(1)当期所得税费用,是以税法为基础计算的当期应缴所得税,即从“会计收益”调整为“计税收益”再乘以当期税率。
(2)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及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产生的。
递延所得税收益,是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及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产生的。“新准则”将上述两方面都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为贷方)。
(3)“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产生的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4)“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3.所得税费用核算程序变化
(1)《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得税的核算程序是:
①由“会计收益” 调整为“应税收益”,包括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
②将“应税收益”×当期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
③计算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④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原债务法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十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十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十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得税费用核算程序是
①由“会计收益” 调整为“应税收益”,包括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②将“应税收益”×当期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
③期末,确认“暂时性差异”,剔除不能确认数额;
④将期末能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调整额,根据调整额,作上述“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十(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变化示例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其中:
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一减少)一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十减少)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①一般情况下计入利润表;②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③确认时计入权益的交易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计入权益。
示例1,任我行公司20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金额及计税基础如下表:
该公司2007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万元,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7年该企业应交所得税为5.28万元。则该公司2007年所得税费用为:
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十(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50×33%=16.5(万元)
确认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0×33%=3.3(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16.5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一(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3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4.2(万元)
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5.28十递延所得税费用4.2=9.48(万元)
示例2,假设康熙公司 2006年、2007年和 2008年每年应交所得税均为 3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2007年资产减值准备转回3万元,2008年资产减值准备转回2万元,无其他会计与税法差异,假设2006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0,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则该公司各年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如下表:
注意:在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递延所得税时,如果预计转回期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的税率核算。另外,不论发生或是转销期间,如果税率变动,均应按变化后的税率进行调整。
另外,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三、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企业在所得税费用核算时必须注意,不是所有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都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
2006年2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新所得税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所得税采用全新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基本步骤
(1)确定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2)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析、计算期末暂时性差异的金额。当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时,便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其中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3)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用已计算出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以当期或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用已计算出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以当期或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4)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本期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本期发生额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期末余额一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期初余额。(5)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为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一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由此可见,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用应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二、所得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1)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会计处理。一是除新准则明确限制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计入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冲减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会计处理。一是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所得税费用。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二是对于按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部分亏损或税款抵减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三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中,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四是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认为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这可理解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后,如果预计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参 考 文 献
【关键词】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 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我国所得税会计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需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问题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核心问题是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要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从而对两者进行比较,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然后按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最后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当期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一般核算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可以区分三种情况:第一,各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第二,各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化的情况;第三,特殊情况下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一)各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
各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那么每一个会计期间按照相同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可,这种情况对于会计人员来说相对较容易理解。
例1,某公司20x7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 2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2006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一致,20x7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的差异有:
1.2007年1月2日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会计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提供现金捐赠200万元。
3.当年发生技术开发支出500万元。
4.应付违反环保法规定罚款10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3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其账面价值为800万元。
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具体过程如下:
(1)20x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
除存货和固定资产外,其他几种情况的分析:其中向关联企业提供现金捐赠200万元,只是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不会使现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出现差异;当年发生技术开发支出500万元,税法上允许按照150%加计扣除,如果费用化,则记入当期损益,因此不会使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出现差异,如果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则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计税基础为750万元,由此产生25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即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付违反环保法规定罚款1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不形成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60×33%=19.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30×33%=9.9(万元)
递延所得税=(19.8-0)-(9.9-0)=9.9(万元)
(2)20x7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 200-60+200-(500×150%-500)
+100+30=1 220(万元)
应交所得税=1 220×33%=402.6(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402.6+9.9=4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4 026 0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99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99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026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98 000
例2,沿用例1,假定该公司20x8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 848万元,所得税税率不变,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如表2所示,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1.20x8年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76×33%=25.0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180×33%=59.4(万元)
递延所得税=(25.08-19.8)-(59.4-9.9)=-44.22(万元)
2.20x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 848×33%=609.84(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609.84+(-44.22)=565.6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6 098 4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9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 098 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52 8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42 200
(二)各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化的情况
按照所得税准则,因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并调整其金额,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外,其他情况下因税率变化产生的调整金额应确认为税率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的理解是在税率变化的会计期间分两步走,首先对前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调整,然后再按新税率,确认当期的递延所得税。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会计处理,其核算过程显得比较麻烦,一般的会计人员在计算相关的金额时往往容易搞错。其实,在税率变化的会计期间不必按两部核算,可以合二为一,根据当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直接用新税率计算出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并与期初按原税率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即可,这样在做法上就与税率不变的情况相似,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
例3,沿用例2,假定20X8年的税率改为25%,其他条件不变。
1.分两步走的核算
(1)对20x7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调整
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额=9.9÷33%×(25%-33%)
=-2.4(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额=19.8÷33%×(25%-33%)
=-4.8(万元)
递延所得税=(-4.8)-(-2.4)=-2.4(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8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4 0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4 000
(2)按新税率,确认20x8年的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76×25%=19(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180×25%=45(万元)
递延所得税=[19-(19.8-4.8)]-[45-(9.9-2.4)]
=-33.5(万元)
(3)20x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 848×25%=462(万元)
(4)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462-2.4-33.5=426.1(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4 62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62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40 0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35 000
2.按一步走的核算
(1)20x8年递延所得税:直接按照新税率计算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76×25%=19(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180×25%=45(万元)
递延所得税=(19-19.8)-(45-9.9)=-35.9(万元)
(2)20x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 848×25%=462(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462+(-35.9)=426.1(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4 62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51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 620 0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59 000
从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可以看出,显然第二种方法要简单得多,其实在一步核算的过程中,已经将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调整过来了。因此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法,其要点是在税率变化的当期及以后各期直接按新税率计算,基本思路同税率不变的情况。
(三)特殊情况下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由于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导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3.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此项内容虽然不是因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的,但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因此可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体在会计处理上,比如对于可以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如果预计企业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则根据相关金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如果预计企业未来5年期间不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则根据相关金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关键是把握好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尤其在税率变化的情况下应注意正确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同时根据具体的情况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07-429.
[2]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117-123.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处理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内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时确了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绝大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目前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本文要试谈使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债务法理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1.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企业取得资产和负债时的金额确定其计税基础,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进行比较,所产生的差异称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2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1.3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2首次执行日所得税的处理
2.1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计算计税基础进行比较,重点检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折旧方法和残值率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固定资产和没有实际发生的预计负债等项目,分别计算出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和公司目前执行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递延所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2.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递延所得税税资产作为非流动资产单独列示,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非流动负债单独列示,将两者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所得税率33%,2006年末公司按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30万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的扣除标准为5%。扣除金额为3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暂时性差异500(5470-597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65(500×33%)万元;公司某机器设备原值500万元,2006年末会计折旧2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300-20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33(100×33%)万元;假设公司除以上两项以外没有其他暂时差异。在编制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在非流动资产项列示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非流动负债项列示3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上年末留存收益132(165-33)万元。
3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正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3.1公司在资产取得或负债发生时,确认其计价基础是否与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对于存在差异的,就按照公司适应的所得税计算该差异对未来纳税的影响,并根据该影响的金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并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例:上例中该公司2007年末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仍为6000万元和530万元,2008年所得税率为25%,没有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165-500×25%)万元。
3.2在会计期末,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资产的价值进行检查复核,判断资产的价值是否下跌,并对于下跌的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也就是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价,当某一资产或负债的重新计价基础与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则计算确定其计价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提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性差异,应当确认其纳税影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 处理
0 引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内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时确了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绝大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目前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本文要试谈使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 资产负债债务法理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1.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企业取得资产和负债时的金额确定其计税基础,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进行比较,所产生的差异称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2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1.3 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2 首次执行日所得税的处理
2.1 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计算计税基础进行比较,重点检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折旧方法和残值率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固定资产和没有实际发生的预计负债等项目,分别计算出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和公司目前执行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递延所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2.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递延所得税税资产作为非流动资产单独列示,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非流动负债单独列示,将两者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所得税率33%,2006年末公司按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30万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的扣除标准为5%。扣除金额为3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暂时性差异500(5470-597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65(500×33%)万元;公司某机器设备原值500万元,2006年末会计折旧2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300-20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33(100×33%)万元;假设公司除以上两项以外没有其他暂时差异。在编制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在非流动资产项列示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非流动负债项列示3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上年末留存收益132(165-33)万元。
3 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正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3.1 公司在资产取得或负债发生时,确认其计价基础是否与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对于存在差异的,就按照公司适应的所得税计算该差异对未来纳税的影响,并根据该影响的金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并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例:上例中该公司2007年末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仍为6000万元和530万元,2008年所得税率为25%,没有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165-500×25%)万元。
3.2 在会计期末,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资产的价值进行检查复核,判断资产的价值是否下跌,并对于下跌的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也就是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价,当某一资产或负债的重新计价基础与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则计算确定其计价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提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性差异,应当确认其纳税影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处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取消了应付税款法,只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相比,所得税准则无论在理念上还是方法上都有着重大变化,这给所得税会计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掌握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关键在于分别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并由此分别确定其暂时性差异,同时在此基础上用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来确认暂时性差异所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解题的新思路,使所得税会计的学习迎刃而解!
一、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前提必须要正确理解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或最终处置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作为成本或费用税前列支而不需要缴税的金额。笔者用公式简化表示如下:
某资产的计税基础=该资产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该资产成本-该资产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例如,某存货取得成本为80万元,以后无论售价多少,企业在未来期间就该存货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为其取得初始成本80万元,故该存货的计税基础为80万元;再如,某设备原价为200万元,折旧70万元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计税时扣减,折余价值130万元将在未来期间通过折旧或处置作为减项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即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为130万元,因而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30万元。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负债在未来支付时不能抵扣应税所得额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某负债的计税基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该负债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如账面价值为50万元的应付罚款,假设计算所得税时该项罚款不可税前抵扣,即该罚款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为零,因此,该应付罚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50万元。
二、确定暂时性差异
在确定了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后,接下来就应分别确认其所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暂时性差异会逐渐转回或消除。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两种。笔者认为对这两种差异的理解,应始终把握这两种差异均分别针对企业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而不是针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这是许多初学者的误区,分述如下:
(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税所得额,相应减少企业未来期间的经济利益流出即应交所得税额,因此,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应将其对所得税的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未来转回期间的应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企业未来期间的经济利益流出即应交所得税额,因此,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应将其对所得税的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差异通常产生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无论资产或负债,均应首先确认其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根据其各自的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分别确定各事项到底是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确定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
(一)理论依据
众所周知,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即该差异在未来期间会导致企业少交税,同时也就意味着该差异在产生的当期会导致企业多交税,故在产生的当期企业形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同理,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即该差异在未来期间会导致企业多交税,同时也就意味着该差异在产生的当期会导致企业少交税,故在产生的当期企业形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因此,在确定一项暂时性差异到底是属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在于判断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会导致企业多交税还是少交税。若导致企业在未来期间少交税,则该暂时性差异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若导致企业在未来期间多交税,则该暂时性差异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判断某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是否导致企业多交税或少交税的关键却在于该暂时性差异的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
(二)资产的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用公式表示为:
某资产的计税基础=该资产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该资产成本-该资产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将上述公式等式两边反向,即可轻松得到:
某资产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资产而言,产生暂时性差异会出现两种情况,即要么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要么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无论哪种情况,均可用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来判断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会导致企业多交税还是少交税,进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会计实务中沿用账面价值,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往往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而税法则是采用计税基础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若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该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即企业在未来期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税前可列支金额比会计上列支的金额要多,这也就是说该暂时性差异会导致企业未来期间少交所得税,而在产生的当期会导致企业多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若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则该资产未来期间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扣除,即意味着该资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税前可列支金额比会计列支的金额要少,这也就是说该暂时性差异会导致企业未来期间多交所得税,而在产生的当期会导致企业少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20×8年11月6日,A企业在二级市场上支付价款1 160
万元购入某公司的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8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1 220万元。
本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市价为1 220万元,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其在20×8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1 22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20×8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其当初的取得成本1 160万元。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 220万元大于其计税基础1 160万元之间的差异60万元,意味着该资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税前可列支金额比会计列支的金额要少60万元,即该暂时性差异会导致企业未来期间多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若本例所购买的股票在20×8年12月31日的市价为1 120万元,则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20×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1 120万元、计税基础为1 160万元,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40万元,即企业在未来期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税前可列支金额比会计上列支的金额要多40万元,这也就是说该暂时性差异会导致企业未来期间少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负债的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
一般的负债项目,其确认和清偿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如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例如,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依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支付前确认为负债;税法规定真实合理的情况下,对未来期间计算所得额不产生任何影响,未来可抵扣的金额为0,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等于其计税基础。
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负债项目主要有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预收账款等。
同理,对于负债所引起的暂时性差异,同样也可以从该负债的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入手。负债的计税基础用公式可表示为:
某负债的计税基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该负债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将上述公式移项即可得到下面的公式:
某负债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该负债的账面价值-该负债的计税基础
同理,对于负债而言,产生暂时性差异会出现两种情况,即要么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要么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无论哪种情况,均可用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来判断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会导致企业多交税还是少交税,进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若某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按上述公式可知该负债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为正数,即意味着该负债引起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构成该负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以自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即减少企业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未来期间少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若某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即意味着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税前列支的金额为负数,即企业应在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2:A企业20×8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的利润表中确认70万元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依据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则该项预计负债在20×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70万元,计税基础为0万元,两者差异为正数70万元即为该负债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即意味着该负债引起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构成该负债的全部金额可以自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企业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未来期间少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方向与金额的确定
新准则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科目的设置完全遵守公认会计账户设置的一般原理,即资产的借方计增加数,贷方计减少数,负债的借方计减少数,贷方计增加数,新准则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资产类账户,递延所得税负债属于负债类账户,这比旧准则中的递延税款这个双重性质的账户要优越得多。因此,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的方向,关键是只需判断某项暂时性差异分别是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或减少。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方向与金额的确定可以分下面两步进行:
公式一: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公式二: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增加或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从上面公式二可以看出,如果差额为正数即为增加,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应为借方;如果差额为负数即为减少,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即为贷方。
例3:B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年12月购入价值为2 500
万元的环保设备,预计使用寿命5年,不考虑净残值,企业按照会计政策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按5年计提折旧,亦不考虑净残值。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本例环保设备各年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和发生额如表1所示。
1. 若以2×03年为例计算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1 667-2 500×4/15=1 00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2 500-2 500÷5×2=1 500(万元)
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1 500万元比会计多500万元,未来少交税,产生可抵扣差异。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500×15%=75(万元)
本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75-49.95=25.05(万元),差额为正数表示增加,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应为借方。
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5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0 500
2. 若以2×05年为例计算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500-2 500×2/15=167(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2 500-2 500÷5×4=500(万元)
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500万元比会计多333万元,未来少交税,产生可抵扣差异。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33×15%=49.95(万元)
本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49.95-75=-25.05(万元),差额为负数表示减少,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应为贷方。
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500
同理,关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的方向笔者认为也可以分下面两步进行:
公式一: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公式二: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增加或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
从上面公式二可以看出,如果差额为正数即为增加,那么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应为贷方;如果差额为负数即为减少,那么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即为借方。
例4:乙企业2×01年12月31日购入成本为400万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因该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相同,该企业各年末均未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例会计采用的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同,使得该设备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数计算如表2所示。
1. 若以2×03年为例计算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400-400/5×2=24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240-240×40%=144(万元)
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144万元比会计少96万元,即未来多交税,产生应纳税差异。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96×25%=24(万元)
本年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24-20=4(万元),差额为正数表示增加,因此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应为贷方。
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40 000
2. 2×04年:
年末账面价值=400-400/5×3=16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144-144×40%=86.4(万元)
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86.4万元比会计少73.6万元,即未来多交税,产生应纳税差异。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73.6×25%=18.4(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18.4-24=-5.6(万元),差额为负数表示减少,因此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即为借方。
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时: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6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6 000
五、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当期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法、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俗称永久性差异),应当依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故企业年末汇算清缴时,应先将这部分“永久性差异”进行调整,然后再分别调整上述的暂时性差异,从而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当期应交所得税额。
(二)确定所得税费用
企业在分别计算出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当期应交所得税后,将三者之和或之差按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确认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在逻辑顺序上,只有确定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当期应交所得税,才可求出当期所得税费用。不过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两账户的余额应为扣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商誉以及营业外收入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
六、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
综上所述,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归纳如下:
(一)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三)确定暂时性差异,并用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分别确定资产、负债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四)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额或转回额
(五)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额
(六)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增加)
递延所得税负债 (减少)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增加)
递延所得税资产 (减少)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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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大诚主编. 《高级财务会计》[M](第一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5] 《200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讲座》[M](第一版).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