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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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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1篇:法律法规范文

一、检查和调研工作情况

1、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首先要学好审计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按照审计署“人、法、技”建设的要求,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认真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好审计法律法规,不仅我局审计人员要熟悉审计法律法规,更要让全社会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3、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4、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我局在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紧紧围绕“角度、广度、力度、尺度”四个环节开展审计工作。一是围绕中心,选准审计角度,将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多年未审计的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二是突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着力查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工作;三是拓宽领域,扩大审计广度,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四是宽严结合,掌握处罚尺度。在依法审计的前提下,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重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不断增强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财经法纪意识,规范财务管理。通过这四项工作,我局既坚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审计执法水平。

二、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审计业务

2007--2011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专业审计工作为突破口,密切联系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五年间共完成审计项目40个,累计查出违规资金130,050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20,032.52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论文和审计信息22篇,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

2、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我局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公布上墙,并相继公开了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处罚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方面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3、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局坚持每星期业务学习制度,抓好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审前廉政谈话制度,培养审计人员廉洁、公正、严谨的工作纪律,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局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其突出问题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扎实,勤勉工作、服务意识不够浓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没有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本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

要针对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完全掌握审计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加强学习,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时间,专门学习审计法律法规。要聘请法律专家和学者给审计人员讲解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打下扎实法律基础。

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来保证。要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外,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审计工作需要。

第2篇:法律法规范文

一、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四、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五、环境关系你我他,保护环境靠大家

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七、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八、保护环境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九、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爱护我们共有家园

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环保绿色家园

十一、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十二、最严《环保法》向污染宣战

十三、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十四、保护碧水蓝天,营造绿色家园

十五、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十六、与绿色相约,与保护同行

十七、发展绿色相约,与环保同行

十八、依法保护环境,建设绿色家园

十九、让我们共同行动,保护家园碧水蓝天

二十、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二十一、保护环境是责任,爱护环境是美德

二十二、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二十三、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消费观念

二十四、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持续发展

二十五、保护环境功在千秋,美化环境造福后代

第3篇:法律法规范文

房屋质量投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处理的难点,近年来投诉数量更是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以扬州市区为例,2011年共调查、处理各类住宅质量投诉及咨询179起,2012年为193起,2013年截至到11月30日为173起,导致的群体性投诉事件也已涉及数个开发商业楼盘和拆迁安置小区。究其原因和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城市建设规模和基建投资

扩大2013年扬州市城建投资量超过180亿,新开工项目建筑面积572×104m2,累计在建工程已达1400×104m2,截至11月底竣工住宅面积433×104m2。随着建设工程量的逐年增长和房屋保有量的居高不下,投诉的绝对数量也“水涨船高”。

1.2房屋质量监管和维修保证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房屋监管体系中,法律法规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处罚力度偏低,导致了质量投诉的发生。少量开发商违背合同约定,私下变更工程做法,擅自降低居住环境标准,导致购房业主不满,甚至直接引发群体性上访。工程交付后,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部分建设单位不能有效组织和落实质量保修工作,对业主的合理诉求拖延、推诿,激化了当事双方的矛盾,而房屋质量的维修保证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新出台的89号省长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发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制度,但具体操作和管理细则尚未出台。对超过质保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居民要动用房管部门的公共维修基金,申请周期相对较长,程序也有待简化。没有资金保障,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维修,自然加剧了质量投诉。

1.3投诉质量问题的范围不断扩大,重心有所转移

百姓投诉的质量问题不再局限于房屋结构安全、附属构件使用安全等问题,已涉及到使用功能、外观质量、环境质量问题;不再局限于土建范畴,已扩展到建筑节能、水电安装领域;不再局限于施工问题,已关注材料品质和追究设计缺陷;不再局限于房屋交付验房,已直接跟踪监督和举报建设过程中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不规范问题。近两年发生的业主投诉设计缺陷、群诉开发商违约取消中央空调、举证质疑设计技术核定单重号、资料归档不规范等问题,就充分证明了住户的房屋质量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查找质量问题更细致、更专业、更全面,范围更广,导致投诉量不断攀升。

1.4住宅质量通病客观存在,裂、空、漏等顽症,仍有待进一步加强控制

经过对近三年市区质量投诉的分析,经技术人员现场查勘(部分项目为专家鉴定),所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属于质量通病,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但涉及“空、裂、漏、薄”等问题的质量投诉,占投诉总数的比例呈常年居高的态势。2011年占质量投诉总数的占45.8%,2012年占46.6%,2013年截止到11月份占52.6%。近年出现的业主群体投诉,也主要是反映房屋渗漏、墙面粉刷裂缝、抹灰层脱落、窗户损坏,质疑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砂浆强度不足、墙体保温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质量问题。这其中有通病防治措施落实不力的问题,还有一些技术难题需要研究解决的原因(如热胀冷缩导致的混凝土构件、墙体裂缝,住宅同层排水等新设计做法和成品砂浆、自保温砌块、外保温板材等新材料应用带来的渗漏空鼓问题等等),也有缺乏优质优价政策激励创优的因素。

1.5部分业主以质量问题为“突破口”,实现经济诉求和其他目的

在处理投诉尤其是群体性投诉过程中,通过与投诉户沟通发现住户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而进行投诉外,往往还伴有经济诉求和其他因素。有房屋销售价格下降的因素;有拆迁安置房屋分配矛盾的因素;还有小区环境、道路规划矛盾的因素。当前房地产行业面临国家政策调控,购房者十分关注房价的走势。随着调控的深入,市场上房价已经开始出现波动现象。外地个别城市由于楼盘二期房价低于一期房价,甚至出现了一期业主聚集打砸开发商售楼处的现象。正是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这些矛盾得不到解决,要求得不到满足,投诉户们便转移了矛盾的焦点,寻找所购买或拆迁安置的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以此为“突破口”,查找建设单位的弱点争取主动,采取群体上访投诉寻求扩大影响力以期达到目的。

2处理质量投诉面临的困难

面对投诉总量的居高不下,以及较高的媒体关注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使得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面临着严竣的考验。分析目前投诉处理面临的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法律法规支撑不足,现行办法滞后于现实发展

首先对建设、监理等责任单位应对业主投诉不力,法律法规没有相关处罚规定,缺乏约束力。目前参建单位处理质量投诉的责任意识不强,被动依赖质监部门的情况居多。尤其是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建设方,与投诉户自行协商解决的概率偏低,主观态度不积极,大多数推交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解决,对质量保修既不组织实施,也不跟踪管理和回访,导致矛盾激化。对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但不切实履行质量职责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江苏省239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江苏省89号省长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均无明确的处罚条款,城建监察部门对工程违规行为的处罚时效也仅为2年。带来投诉处理难度加大。其次,质量投诉中建设单位缺位(破产、注销、离扬)的情况逐步显现。近年来扬州已有数个商业楼盘的建设单位去外地开发,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面临上述形势如何维护购房者包括质量保修在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管理条文也无相应规定。第三,对投诉人的不合理要求和违法违规举动,法律法规也缺乏约束规定和规诫条款。目前,质量保修附带赔偿的诉求越来越普遍,且心里预期值较高,由于介入住宅市场的民间验房师良莠不齐,利用住户对其工程技术的依赖心里,夸大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唆使住户向建设方索要高额经济补偿。个别甚至漫天要价,不切实际,已出现了索赔100万元的案例。很多保修范围内的非结构性问题,投诉人不同意进行质量维修,直接谈赔偿,对处理人员建议其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经济争议的引导教育根本不予理睬,有些投诉人还采取了堵门、遗留老弱人员、威胁恐吓处理人员的言行。这些都增加了投诉协调处理的复杂性,并导致投诉立案数量明显增加。2013年扬州市区已立案和组织专家鉴定13起。组织专家鉴定和发出书面处理意见等必要程序,大大增加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导致投诉处理工作不堪重负。

2.2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资源不足

由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工程建设项目逐年递增。因建设行政部门和质监事业机构定员定编的原因,目前扬州市区质监人员人均监督工程已达100×104m2。在监督力量本已严重不足(2006年国家规定人均监督工程标准为3~5×104m2)的状况下,再腾出力量处理投诉,人手更显得捉襟见肘。有的业主由于未满足经济诉求或达成其他目的,多次、多处上访,造成个别投诉案件久拖不决,导致投诉处理公共资源被无限占用。

2.3网络、媒体等投诉渠道增多,处理人员面临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

仍以扬州市区工程为例,目前网上投诉的渠道主要有市委书记、市长信箱、纪委监察、等上级部门转发的网上投诉,扬州门户网站的“寄语市长”、“扬州论坛”栏目、12345热线、建设局网站的“留言板”“、投诉举报”栏目以及我站的“投诉咨询”栏目等上传的群众投诉,今年还出现了越级上访、省委书记批示、省建设厅转发等投诉案例。这些投诉均要求质监人员限时书面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增强了投诉处理的时限性和文字回复的缜密性要求。各新闻媒体介入质量投诉处理的案例也明显增加,社会舆论的压力很大。今年以来,质监机构已答复各类网上投诉75起,接待了4起投诉户直接带媒体记者、律师参与投诉。反映的问题经现场查勘和调查核实后,有的属于一般质量通病,有的与事实有一定出入,但网络的影响、媒体的采访和暗拍、录音都给投诉处理人员带来较大压力。

3克服困难的对策和建议

3.1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破解当前遇到的难题

由于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江苏省239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等执行了10多年,一直沿用至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建筑行业的形势和现状。目前处理质量投诉,对明确投诉范畴、规诫投诉人过激言行和遵守“5人代表”制度、引导投诉人司法解决经济争议、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职责和执行投诉曝光、公示信用等制度、明确处罚条款增强威慑力度、明确责任单位缺位应对措施和落实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联合职能部门会办、申请强制执行等事项,还缺乏具体的办法依据和操作细则,有的处于无据可依可行可罚的尴尬局面。亟需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研究,效仿广东、青海、常州、成都等地区、城市的做法,力争在国家、省市较高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投诉处理细则及办法,破解当前投诉处理遇到的难题,减少投诉久拖不决、难以应对的现象。

3.2地方政府加强政策研究,出台措施办法

未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会面临大量的拆迁安置工作。为减少社会矛盾,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政府对拆迁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可出台措施办法,尽量做到相邻地区的项目造价和建设标准相对一致,避免安置居民因建设标准或补贴标准落差产生心理失衡,导致群体性上访。另外,对超过质量保修期的质量问题,如屋面外墙渗漏、装饰抹灰脱落等,居民申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房屋,需要楼幢2/3以上业主居民的签字认可,可行性和操作性较难。质量问题难以维修也会激化矛盾,建议政府部门简化公共维修基金的申报手续,使居民有渠道有办法解决自已的房屋维修问题,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3.3加强质量监管,减少质量通病,实现质量投诉的“源头控制”

近年来,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对住宅工程有针对性地加强了质量监管,蓄水检验楼板裂缝使得今年板缝投诉量大大降低,对保障性住房采取的加大监督巡查频次、双倍复检实体质量等举措,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今年保障房仅发生了1起质量投诉,其质量已呈现出超越商品房的态势。2014年省建设厅对全省强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也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省辖市有针对性地围绕质量通病开展防治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后未来几年在全省推广,分配给扬州市的目标任务是水电安装质量通病防治研究,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另外,通过制定政策文件和奖励办法,积极营造和推行“优质优价”的市场氛围,引导鼓励参建单位主动创优,将是未来提升地区质量水平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发展趋势。

3.4加强资源整合,推动信息共享,形成质量投诉处理执法合力

第4篇:法律法规范文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保卫国家政权;、保护合法财产;、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第5篇:法律法规范文

1 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当前,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对物流领域的发展和整体调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缓解了物流领域发展的法律真空状态,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

1.1 主体立法方面

我国的物流主体立法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物流行业组织和协会的立法规范,另一个是各种物流业经营主体的立法规范。前者主要是在行业自律和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经营者主体资格认定、并更、灭失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国家还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当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规范都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中,法律执行效率较低。

1.2 行为立法方面

物流行为立法调整的是物流业经营主体之间从事物流活动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民事行为法的性质。当前颁布的民事行为法规当中,对物流活动的表述本质上就是合同行为,但是《合同法》中合同行为注重的是交易的结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务过程,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区别,有必要对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进行规范。

1.3 物流经济调控立法方面

在调控方面,物流经济调控主要由宏观调控和微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构成。大部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如《预算法》、《金融法》、《价格法及投资法》、《外汇管理办法》等,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如《航空法》、《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补贴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物流经济微观调控。

1.4 争议救济立法方面

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物流活动的不断延伸以及物流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各种物流权益纠纷也随着增多。在国内程序立法领域,解决物流纠纷的途径还是主要以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为主,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2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业执行的法律法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环境延续下来的,这些法律规范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对推动当时的物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本上能维持当时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时代的发展,这些物流法律规范难以满足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更难以满足中国物流业国际化的发展需要,需要补充、修订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2 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由于物流活动的环节众多,这种特点使得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体现为代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中,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同时由于协调不到位,有时候会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属于立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和规范。

2.3 对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缺乏统一法律规范

从物流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物流准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保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国,对物流业的审批制度是非常严格,物流公司的注册要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双重审核制度,对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要求,而我国对物流企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现有的《民商法》和《工商注册法》也仅对运输企业成立作了若干规定和详细要求。而我国多数的物流企业都是从运输公司和仓储企业转型升级而来,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2.4 我国物流立法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

当前,国内物流行业执行的物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某一领域的法律关系,而现代物流业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电子商务等。运用这些法律规范来调整物流关系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对法律的一体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滞后、缺乏前瞻性的这种特点,导致的结果就是物流新业务、新问题无法可依和无法可行,进一步会导致物流市场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场健康和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物流政策的出台,往往都是出现问题后才会进行法律规范的调研和退出,这与高速发展时期的新型产业物流业的发展完全不相适应。

在经济全球化、物流国际化、商务现代化的现代物流供应情景下,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加需要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物流高速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为国内物流走出国门,成为大型跨国物流企业提供机制保证。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几点建议

3.1 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针对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规

面对我国相对滞后的物流法律法规,必须尽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国内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范。国内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物流业发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业起步较晚,在这种情况下,不通过调查而制定出来的相关物流法律法规和实际脱节,达不到制定之初的预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和国内立法机构要根据国内物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规。

3.2 建立一个协调的物流管理机构,制定出统一的物流法律规范

从以往经验来看,物流业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物流管理执法部门,统筹物流活动的整个环节。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德国的管理模式,德国采取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运作模式对物流业进行管理,统一管理物流部门的政府机关是德国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BMVBS),德国联邦物流采购协会(BME),德国物流联盟(BVL) 以及德国运输物流协会(DSLV) 等协会部门具体负责行业管理,同时这些协会也负责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样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规就比较适应物流业的发展。

3.3 完善现代综合物流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在国内,关于物流产业政策有《关于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而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发展迅速,从单一的提供运输、仓储服务转向更广泛、全面的综合物流服务,而现实国内关于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的准入制度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加强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界定其服务范围,规范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本、技术设备要求及服务人员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润、低技术的企业进入物流行业,破坏市场信用,明确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第6篇:法律法规范文

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自己

现场有隐患,自己发现不了,检查不出来,这是基层安全员,尤其是刚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员面临的普遍问题,也就是大家说的能力不足的问题。按理说,安全员自身能力欠缺,是不能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由于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通常以应付凑合的态度,安排一个人或几个人担任安全员就可以了。企业负责人很少过问安全员的知识、能力问题。

我从2007年起兼任单位安全主管。当时由于自己对安全生产管理了解不多,还感觉不到安全生产的压力,总以为把上级的安全生产文件传达到位,自己多下几趟现场就可以了,就可以保证单位的生产安全了。

但事实却远非我想得那么简单,在赴任不久,单位的一个工人就被剪板机切断了手指。从那时起,我就开始下决心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对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查缺补漏,建章立制,从管理层面上杜绝安全隐患,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成册下发到班组,督促班组开展安全培训学习,检查并纠正一线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通过近十年的努力,自己才逐步提升了自身的管理能力,解决了生产一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问题,使单位基本实现了安全生产。

用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制度建设

有隐患不整改,这是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力不够的问题,也是安全员最为挠头的问题。怎么办?作为基层安全员,一要有法律意识、红线意识,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赋予自己的权限与职责,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所需资金与整改不力的处置措施,学会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严格执行制度,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企业负责人反映,联合单位有关部门,实行停产整顿,实施处罚措施,在关键时刻要敢于扮演“黑脸包公”角色,不怕得罪人。

笔者从2008年起,对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实行了备案交底制度。其目的是将安全培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起初,大家对这项制度不理解,很少有出工前主动备案登记的。为了将这项制度贯彻下去,一是同生产部门积极沟通,要求他们进行项目备案登记;二是与财务部门实行连锁制度,对超过一周不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的,立即停止借款停产整顿;三是对备案交底制度超过一周贯彻不到位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实行3000~5000元额度的罚款。如此三管齐下的保障措施,才使单位备案交底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学会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其实最让基层安全员头疼的问题,并非是安全员的能力和现场隐患整改问题,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认知程度、重视程度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防护问题,当需要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完善安全设施,配齐劳动防护用品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往往会一推再推,总会以企业资金紧张来搪塞我们基层安全员。这时基层安全员怎么办?我们能否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说服上级,说服企业主要负责人,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笔者在基层十余年间,也遇到过类似问题,也曾为此类问题头痛过、退缩过,也有^放弃安全管理这个岗位的想法。但退缩并不能解决问题,即使自己撂挑子不干了,企业也得有人干这项工作,同样也面临此难题。

第7篇: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

一、应用型本科《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现存问题

(一)教学方式单一

讲授法作为一种古老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一直在教学过程中被最广泛地使用,这种方式虽然有一定的好处,在《物流法律法规》课题上,个别教师上课看着课件念诵这种照本宣科的现象也存在,这种缺乏眼神和思想互动的教授方式致使整个课堂死气沉沉,学生不仅学不到知识,而且还会影响到学习的兴趣,更谈不上提升创造力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一旦产生了对物流专业知识枯燥的刻板印象,就很难再重新调动学习的积极性了。

(二)理论有余,实践不足

物流专业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新学科。当前高校物流专业人才培养,物流实践通常都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而这段时间学生主要精力在就业上,故不能安心实习,往往使得毕业实习流于形式,甚至有的学生直接开个假工作证明,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就会遇到更多的困难,过多的困难又会让学生的成就动机下降,而成就动机正是学生创造力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师资力量整体薄弱

目前物流专业教师师资力量薄弱,很多学校的物流专业设立时间短,教师都是从其他专业和其他学院转型过来的,其物流专业知识储备主要来源于教授的几本相关教材,对这门学科的理解缺乏物流专业的新知识、新理论。另外一个问题是教师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任何物流企业的相关经验,学校对教师的培训投入的不够更加剧了这种现象。

二、提高学生的创造力

(一)加强案例教学法

在教学过程旁征博引的教师往往会得到学生的褒扬,因此,很多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都会穿插案例,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老师提前发下案例,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课下让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与同组成员讨论后将自己对案例的理解做成课件,下次课上在每个小组中随机的挑选一名学生到讲台上演示他所做的课件,然后对学生的课件进行分析、点评;二是老师课下准备经典或最新的案例,课堂上进行案例的梳理、分析后提出问题,随后让学生与邻座的同学讨论后再作答。这两种案例教学法均能较好地提升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除此以外,在应用型本科《物流法律法规》中,第一种案例教学法学生准备的过程中,不仅锻炼了其查阅资料、做课件的能力,还提升了沟通能力,在发散思维和逻辑思维得到锻炼的同时,学生的创造力也随得到提升。

(二)增强与企业合作

物流专业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新学科,国内外企业都偏好动手能力强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物流专业人才。在实践环节中,我们应该改变教学计划在二年级下学期或在三年级上学期安排综合实习,这样野在做中学冶的这种工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使学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尽可能多的解决方案,直到最终解决问题,这就是创造力的一种体现。增加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一旦形成,学校和企业都会得到持续、长久的回报,实习结束后,企业会以学生成绩达到一定的要求和拿到相关的证书为要求,签订有条件的就业意向协议,这将是企业源源不断的人才库,同时,学校在就业压力下也会督促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生作为能动的个体,为了实现个人价值,会提升个人的成就需求和创造力来达到校方和企业的要求。

(三)提升教师的业务能力

教师是课堂的领航人,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风格无疑对学生创造力的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刻不容缓,教师的业务能力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提高,首先是在教学内容上,教师在课堂上教的知识概括为前沿性知识和方法性知识,这两种知识本身就构成了创造力的前提,教师要做好这两点需在课下不断地更新知识,关注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其次是在教学方法上,高创造力人群通常具有更高水平的内在动机,与专制型教学风格相比,民主型教学风格能更能提高学生的内在动机。教师教授中应将知识的学习放入具体的问题情境之中,启发学生自己动手解决问题,鼓励学生之间相互讨论,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让学生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形成技能,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在课堂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人格和创造性思维。

三、试点小班教学模式

《物流法律法规》作为物流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被选为24人小班教学的首批试点课程。24人小班教学模式下,学生以3-4个人为一个学习团队,全员参与到教学中来,和老师一起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在此模式下,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注重课程设计,构建“以学生为主体、项目任务为载体”的系统化的模块式的课程设计模式,强调能力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生综合技能的提升。

(一)“以学生为主体、项目任务为载体”的24人小班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设计1.课程内容选取《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是以现代物流业务操作活动相关工作岗位群所对应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要求来构建课程模块教学体系,以现代物流业务操作活动相关工作岗位群的工作过程为依据来整合与序化各模块教学内容。通过课堂理论教学、法律法规知识辩论、教学实习,并辅之以网络教学、企业经营模拟演练、技能比赛等办法与措施,做到教学做相结合。物流法律法规的课程内容可以将其工作任务分解为依法成立物流服务企业、规范构建物流服务业务、依法进行物资采购、仓储运输、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流纠纷,进而依据这四项工作任务创设情境,分别是依法构建物流公司、规范签订物流合同、依法从事物流业务活动和模拟法庭。依法成立物流服务企业以成立公司的形式拉开序幕,首先我们要求学生3-4人一组成立物流企业,提交公司成立策划书。在公司创立以后,要求学生进行仓库的选址和仓库内部布局规划,并购置仓储设备,模拟完成和供应商的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2.能力训练项目设计能力训练项目的设计应避免单一的操作性活动,应根据企业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选择相对完整的环节形成训练项目。以“配送物流损坏”为例,设计了物流企业在物流配送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该采取的赔偿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教学改革的成效

我院开展24人小班教学已历时两个学期,实践证明,24人小班教学的确是提高质量的有效途径,得到了广大师生的一致认可,教师的课堂把控能力有了很大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大大提高,师生间关系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1.教学效果显著提高上小班课的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关注到每一个学生,根据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教学的手段、难度、进度。课堂练习答疑指导也可以照顾到每一个学生,确实实现了教育的公平性,提高了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程度。2.学生学习行为规范明显改善24人小班课一方面有利于教师加强课堂管理,另一方面教师更多的关注和更个性化的指导提升了学生自身的价值认可,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和动力,实施小班课的课程旷课现象基本绝迹,迟到明显减少,学生上课注意力明显提高,99%的学生能够做到全程专心听讲,玩手机、讲话、打瞌睡现象大幅减少,学生自主专业学习和实践动手能力明显提高。3.激发了教师对教学的激情学生学习兴趣、效率和效果明显提高是对教师工作价值的认可和肯定,也激发了教师的成就感、自豪感和工作激情,教师将会把投入更多的热情到教学中去。

四、结束语

在国家大力提倡职业教育的今天,应用型本科教育的质量不容忽视,我院实施的24人小班教学是学院内涵式发展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物流法律法规》24人小班教学的改革,构建了“以学生为主体、项目任务为载体”的系统化的模块式的课程人才培养模式,职业能力得到训练,学生的主体作用得以发挥,提高了学生的创造力,教师执教能力大大提高,教学质量显著提升。希望学院能够继续实行小班教学,我们将努力探索,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更能适应企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武立栋,张迪,李超.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设计[J].科技风,2015(5):235.

[2]范珍.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建设的构想[D].重庆:西南大学,2006

[3]朱长宁.应用型高校物流管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策略探讨[J].物流技术,2013(19):281-284.

[4]燕珍,邓小瑜,蔡晓丽.应用型物流管理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J].物流科技,2011(4):38-40.

第8篇:法律法规范文

1 院前急救一般程序

患者生病或意外受伤拨打急救电话呼叫120或999急救中心调度员受理后派出急救车急救车上人员收到出车指令驶向现场急救人员到达患者身边诊治患者把患者抬上急救车驶向医院急救车到达医院把患者送到急诊科或相对应科室。急救人员与院内医生交接并向患者收取急救费用返回急救中心,回顾性书写院前急救病历。

2 院前急救各个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

2.1急救人员资质首先,患者或他人拨打的急救电话所属机构有无从事院前急救的资质,急救人员有无从事院前急救的资质,特别是急救医生有没有医师资格证。驾驶员有没有与所开急救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其他相关人员有没有资格参与急救?一般我国的急救电话是120,个别城市有999或其他电话,如果患者拨打的是120,一般是正规从事院前急救的机构,其从业医师的资格可以有案可查,如果拨打的是其他电话,就有可能出现人为的意想不到的事情,到达患者身边的急救车资格就不得而知,还有可能会同时有几辆急救车争抢一个患者的现象出现。

2.2急救中心存在问题急救中心调度员受理报警电话时,必须听清楚报警人陈述的详细地址及病情,但由于责任心的问题或语言等问题,听错地址或听对地址后派错地址的情况时有发生,常常引发医疗纠纷。调度员受理电话后,就等于和报警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应该立即派车,现在的急救车很多装有GPS全球定位系统,调度员应派离现场最近的车,缩短到达现场的时间。另外调度员经常接到骚扰电话和谎报,占用了有限的急救资源,这种情况谎报者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急救电话现在都有录音,一般保存时间为两年,以备查询。

2.3时效性急救人员收到出车信息必须立即出发,但由于人员、车辆、交通等原因,以及气候、门牌号码混乱等原因,急救车到达患者身边的时间无法保证,急救中心也不敢轻易向社会承诺,一般情况下,人在等待的过程中感觉时间都比较漫长,何况是家人患有急病的时候,就更加焦急,所以这段时间的长短是这次急救任务完成好坏的关键,决定着能否成功抢救患者。所以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时间段。急救人员到达患者身边后,必须用最快速度对患者病情作出准确的判断,采取果断的急救措施,如及时的开放气道,胸外心脏按压,止血包扎,输液穿刺,吸氧吸痰等等,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病情,需要采取的急救措施,途中转运可能出现的意外等。这个环节中。对急救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业务水平,应急能力,交流能力。责任心等都是考验,同样是救人。区别就比较大,结局也大不一样。一般的情况不难处理。特殊情况就难了。比如患者情况紧急,但家属执意要送到医院再抢救的,或者患者自己拒绝治疗的。也有明确需要到医院诊治不肯上医院的,更有与急救人员发生冲突的,如醉酒,精神分裂症等。都很难处理。

2.4医院的选择把患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过急救医生的初步抢救后,危重患者还须送往医院作进一步的治疗。搬运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把患者作必要的捆绑避免再次伤害,还须注意特殊患者的。急救人员应及时通知目的地医院,作好相应的准备。然而,送往哪家医院又是个复杂的问题。什么级别的医院具备抢救什么样的患者一般都能掌握,但是送到最近的医院或者患者家属指定的医院,还是专科医院,就很难抉择。一般急救中心奉行“就近可及、病家意愿、专科专治”三原则,并指定多家急救定点医院,能解决绝大部分的转送问题,但三个原则发生冲突时就难操作了。还有,能不能把没有精神病病史但有精神病表现的患者送到精神病医院也是困扰急救人员的一大难题。

2.5与医生的交接问题急救车到达医院把患者送到急诊科或相应科室,急救人员与院内医生交接并向患者收取急救费用返回急救中心,回顾性书写院前急救病历。急救医生把患者病情,所作的处理,病情的变化等告知院内医生并请签字。收费一般情况没什么问题,但急救中心经常接到无家属的昏迷病人,急救人员是否有权收取其携带的钱财作为急救费用?另外还有所谓的“三无”人员,由于无身份,无家属,无钱,交接时常常引发矛盾。急救病历是具备法律效应的文书,必须如实书写、客观记录,但是因为是回顾性的书写,急救人员经常连续出诊后再书写,难免会有出入。如记录时间与治疗时间不一致,家属知情记录不全等等。以上罗列了一些院前急救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还有许多尚未述及,我们急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处理。容易侵犯患者的人身权、生命权、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等诸多权利,希望有相关的法律出台。作出明文规定。

3 讨论

3.1急诊医学作为医学领域中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急诊医学国际正式承认它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迄今仅20年。近年来,急诊医学发展较快。院前急救既是急诊医学的前沿部分,还是社会基本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急救工作的状况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医疗预防水平。急救工作是否及时、妥善,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安危和预后。120急救中心是院前急救执行机构,受理医疗救援呼救。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挥医疗资源,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工具,对于树立政府形象、发挥政府职能、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均有积极意义,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

第9篇: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完善 农村土地 法律 建议 方法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建设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现在执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与地方法律和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够完善,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运行无序,相关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法规不健全,对完善农村土地问题都起到阻碍的作用,所以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们就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1.关于完善城乡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城乡土地建设相关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规划确定城镇的建设,如果是土地规划用地范围之外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土地组织批准,非公益性项目可以让农民依据法律形式,多种方式参与开发以及经营并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法规原则,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非公益城市建设开发的,所以这一原则有必要进行修改,以下我们通过几点建议来进行分析。

1.1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议必须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层层深入没,全面落实,继续对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以及开发,在开发和利用中做到先补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区进行占补平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建设使用土地,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补助机制。

1.2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以后,应该对其现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农民能够体会和感受到现代化城市与工业化生活。为此,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前提是必须享有国有土地的平等权益,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基本形式进行转让,这样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在转让环节中对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运用统一市场和无差别性程度。

1.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断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合法的享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家颁布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这样的法规约束的很显然与宪法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给予农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进行长期不变,赋予农民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根据以上原则,应该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让农民能够更灵活的对土地实行经营和承包的权利,由此可见建议应该对其法规修改:随着农民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也随着不断的流转,应该放宽相关法规,让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也参与到农业开发当中来,运用大量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信息引进到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建议将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晨报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够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开竞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承包使用,国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给个人或者是经营者从事各项生产和种植,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事生产,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加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具体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修改或者是废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然后将流转的程序和过程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农村土地问题有史以来都是造成农民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新农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现行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是通过仲裁的形式进行土地纠纷的解决,但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方式还没有进行规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只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仲裁程序,内容非常的肤浅,所以建议,应该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规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约束。

结 语

综上所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农民和土地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决,那么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及早的完善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让农民能够将土地经济搞好,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9.(03).

[2]玉圭.国务院原则通过《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J].城市规划通讯.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