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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职称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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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职称论文

第1篇: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强制性和及时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调查证据并及时进行准确判断,但是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中调取证据规定的不细、不严,可操作性不强,使一些执行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取得不及时错过了执行时机。笔者结合自身执行工作经验就证据在执行工作中调查方法和判断运用谈几点看法。

一、收集证据的几种方法

任何证据都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收集证据的方法很多,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固定和保全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执行工作实践,执行中收集、调查证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传唤调查。采用各种方法把当事人传唤到庭,责令其提供有关执行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二是就地调查,分为调查资金和调查财产。在资金的调查上常常出现被执行人隐瞒事实的情况,有的当事人有几个银行的帐户,但往往向法院提供没有资金的银行帐户,造成无偿付能力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在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较好,但银行帐号又无资金的情况后,应到该地的各家银行逐个查询,以查明真象,或直接到该单位财务部门,向部门负责人宣传法律说明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令其交出所有银行帐户,直接查帐,或者对其隐瞒的财产证据进行搜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到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有些执行标的物虽然在法律文书中写明,但双方各执一词,这就需要就地调查,以便顺利执行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跟踪调查。跟踪调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被执行人既不提供可供执行的证据材料,且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把财产暗地转移或本人为逃避债务而外出躲避,对这样的当事人就应采用各种办法跟踪其去向或财产流向,一经发现被执行人,可通过当地法院实施拘留。在实施拘留后,当事人态度仍然刁蛮,在拘留期间届满后可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发现被转移的财产,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虽无履行能力,但财产被他人占用或有债权,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线索进行跟踪调查,查明情况后,可采取执行第三人的措施。四是调取行政管理机关收集的证据。在执行程序中,也往往会遇到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这些也可以成为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证据来源。鉴定、评估部门的鉴定、评估报告也是一种有力的执行证据。五是公告悬赏举报。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状况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能查清被执行人能力的情况下,应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力求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对此可以公告悬赏的方式发动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合法证据,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后,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2篇: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政府的实体组织转换在网上运作时,“流程”则是虚拟环境下政府实体组织向虚拟组织转化的共同基体,也成为转化过程中需要重新设计的结构。本文试图将知识管理思想融入到政府流程中。提出在虚拟环境下政府知识流程概念。阐述了政府知识流程构成要素、支撑该流程循环的条件,以及构建政府的知识流程图。

弗朗西斯培根先生有句很简明的话:“知识就是力量”这不仅对个人来说是真理而且也适用于一个组织。某种程度上说,一个组织的集体知识才是它真正的力量之所在一个组织需要对内部的和外部的挑战及时地回应,仅靠信息系统是不够的,关键是不断的收集、存储、更新和运用组织本身具有的知识…。在虚拟环境下,研究政府的知识流程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一、政务知识流程理论提出的背景

1.1政务知识流程理论

知识链指在一个链条型网络中,组织对内外知识进行选择、吸收、整理、转化、创新,形成一个无限循环的流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组织内各部门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被一种无形的知识链条所链接,这条无形的链条就是知识链。知识流程是建立在知识链理论基础之上的,是指组织的核心资源——知识在组织内各个知识驻点之间为创造价值而形成的一系列积累、共享、交流的过程,是组织流程的本质内容,其内涵是确定知识在创造价值中所处的环节。知识流程是从知识角度分析组织流程,将组织流程纳入到组织知识的流动过程中。这一理念运用到政务流程研究中,能够满足传统的线性政府流程向虚拟环境下政府非线性流程的转化。

1.2政务知识流程层次划分标准

1.2.1以政府种类为中心的划分。这种分层是以现有部门分工为基础,部门间政务仍然是隔离的,公众和企业为完成一件工作需要与政府多个网站、程序打交道。

1.2.2以跨部门政务整合为中心的划分。这种分层是在政务层面上实现了一定的资源整合,体现为一站式的政府办公流程。

1.2.3以公众为中心的划分。从公众的角度出发,首先区分不同类型的公众,然后界定公众与政府间的流程类型,最终以最方便顾客的方式来设计。此时,网络程序会自动地在公众和各个政府部门问建立工作联系,突破了政府部门划分的界限,政府实现非线性流程的功能。

二、虚拟环境下政务知识流程的构成要素分析

拟环境下政务知识流程的构成要素涉及知识识别与获取、知识存储、知识传递与共享、知识应用。

2.1知识的识别与获取。政府知识的识别是指政府为了获得需要的重要知识,必须清楚地了解政府内外部存在哪些重要的知识以及有效利用既有的知识。其目的是确定政府工作战略和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支点;定位政府的知识缺,即在政府的知识领域划分区域后,在该领域确定知识缺口。通过政府的知识识别,将政府知识划分为以下类型:在政府中,获取知识的途径有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种。所谓内部渠道就是指政府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交流和知识挖掘得到新的知识;外部渠道是指从政府机关外部获得的知识,主要包括专门的政府机构、各类咨询公司以及公众。政府对知识获取的管理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加强政府部门内部的交流,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获得内部公务员掌握的经验知识;②充分利用政府智囊团和咨询公司等外部资源,通过合理的合作方式,有效地获取他们掌握的知识;③通过定量或定性的信息处理方法,从已经掌握的丰富的政务信息资源中挖掘出有用的隐性知识,这种方式应该成为政府获取新知识的主要途径。

2.2知识存储。政府的知识存储是指将政府工作中的显性和隐性的知识以便于检索使用的方式有效地存储起来。基于流程的政务知识的存储有三大媒介:公务员个人、相关部门、政府系统。

2.2.1公务员个人的知识存储

①在职人员的知识存储。政府为了存储重要的知识需要利用知识地图定义出政府内具有重要的知识、决策力的那部分人员;其次鼓励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对重要知识的记录、存储并共享。例如,在完成一项流程性任务时,对出现新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后,需要工作人员记录下,方便日后沿用。②离职人员的知识存储。在政府人员离职或辞职之前,政府采取安排负责知识搜集的专家对其进行深度访谈,并将他所拥有的文件以及工作中的经验等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接下来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离职率和经济损失。

2.2.2部门内的知识存储

作为政务流程中的知识存储问题,牵扯到完成该流程任务的各个相关部门,这样就存在部门内部的知识存储。部门内的知识存储有以下方式(仅针对电子环境而言):其一,以电子载体作为记录方式的会议记录,当然体现了作为流程分支的部门,应对该环节工作的重要会议知识。其二,作为分支流程的部门,各部门之间的电子邮件交流的内容,也是重要的知识存储对象。其三,部门内的讨论中,组成人员可以利用BBS、Intemet等交流工具作为讨论的方式。

2.2.3政府系统的知识存储

政府的知识隐含在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中,为了保障这些知识的合理利用、按政务流程而建立各种知识关联网,将各部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应采取利用政府电脑化、自动化的方式、将文档管理系统、知识库的内容聚集并存储下来。

2.3知识传递与共享

政府内部的知识可以分为2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知识传递,这样可以有效弥补部门之间的信息鸿沟,有利于从更全面、更高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遇到的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个层次是相同政府职能部门的不同等级之间的“纵向”知识传递,这样可以使得部门内部有效的经验知识得到广泛传播,为整个部门所共有,推动整个部门的发展。

知识的两种属性也决定了政府面对显性知识的传递与共享应该做到:第一,必须提供较大的知识检索工具,例如智能检索工具和知识发现工具;第二,在网上一些新的知识内容,或将新的知识文件或通知推送到已经订阅此类知识的人员的主页或邮件中,使政府人员能够了解最新动态的知识;第三,定期地通过讲座或电子培训系统,有针对性地给公务员进行前沿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第四,组织内部经常性的以会议和讨论形式进行的小组学习、交流,以有利于学习的深入,以及促进新知识的产生l7J。在面对隐性知识的传递与共享应该做到:第一,建立一个政府内部的知识门户网站,提供虚拟的交流空间,在网络交流中或共同的合作中实现隐性知识的扩散和共享;第二,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政策的制定,指导、鼓励政府的知识传递。

2.4知识应用

知识的获取、存储和传递都是为知识的应用,政府对知识的应用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在政府工作中知识应用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功能,使得决策更科学化;实现政务知识向政府“知识资产”转变。而政府人员可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策略、政策、决定和实践中,可以解决更多的问题、承担更复杂的任务。

政府对知识应用的管理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根据用途对知识进行分类管理;其二建立一个应用知识进行科学决策的平台,鼓励各级领导在进行决策时应用各种相关知识;其三对各职能部门在知识获取、共享和应用方面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衡量其效绩的指标。

三、支撑政务知识流程循环条件

3.1公务员应具备知识管理观念

政府知识管理的核心是“人”——内部人员与外部公众。由此其知识来源有2个:一是公务员的工作心得与经验总结;二是公众对公共部门行为的评判与期望。比如公开监督电话与电子信箱,公共部门就能够获得公众对其行为评价与企盼的广泛信息。从知识来源角度看,政府知识的外来资料与内部的经验教训储存在同一个界面,经过公务员之间沟通、交流、阅读与理解显性知识,再经过各自大脑的精炼与萃取,最终形成政府各部门特有的处理相关问题的知识经验,同时又内化成为个人的隐性知识,协助政府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最后经过各公务员自身工作的经验与研究又产生新的显性知识。如此周而复始,使其形成一个稳定的知识管理流程。作为公务员应该具备这些知识管理理念,才能真正的将政府的知识管理推向更深层次的发展。

3.2政府部门组织的结构化

政府部门采用网络化扁平化结构,既充分保证电子政务虚拟形态下所需要的稳定性,又能对政府部门组成人员充分授权。推动政府部门知识的收集、传递与共享,有助于改变政府部门人员的工作态度、行为与能力。具体而言,改变传统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连贯的独立工作机制;政府信息网络化可使在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上,实现垂直的过程水平化,使政府工作高度协调一体化管理;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政府的知识全方位扩散,推动一部分政府职能分解、授权和委托给社会组织进行化管理,形成政府新型运行机制。

3.3信息技术平台的搭建

在虚拟环境下支持政府实现知识流程有效循环的信息技术包括的内容比较多而且程序也很复杂,不同的环节上需要不同的信息技术支撑。例如,政府知识所呈现格式的形态分为数字导向、文字导向、多媒体导向,就需要依次利用知识获取与共享、数据仓库、文档管理系统支持知识获取的主要信息技术包括:搜索引擎、文件挖掘、内容导向搜索引擎以及政府各门户网站。支持知识存储的主要信息技术包括:数据仓库、文档管理系统、专家系统、政务知识库等。支持知识共享与传递的主要信息技术包括政府内部网络、政府外部网络、协同系统、工作流系统。:

第3篇: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著.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第4篇: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辨证论治;步骤;方法;思维过程

辨证论治在具体的临床应用上,其实就是一种思维方法,怎样把握整个辨证论治的思维过程,对于临床诊疗的规范化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说明辨证论治的步骤规律,使辨证论治的方法变得更为实在,以落实辨证论治的临床应用。

1辨证论治步骤和方法

在过去曾经有许多学者对辨证论治的步骤作了探讨,如方药中氏[1]以《内经》病机十九条的概念提出辨证论治七步,即脏腑经络定位、阴阳气血表里虚实风火湿燥寒毒定性、定位定性合参、必先五胜、各司其属、治病求本、发于机先等。秦伯未氏分三步,即理、法、方药;肖德罄氏[2]提出三段十二步模式,三阶段包括诊察、八步辨证、三步论治;郭振球氏[3]提出辨证七步、论治三步;姜春华氏提出从五方面辨证等。赵云长氏[4]提出六辨法辨证体系,即辨病因、病位、病性、病势、病机,最后辨病证。朱文锋氏[5]提出60项辨病位、病性的要素组合成证,再从各种辨证方法的关系,说明辨证的原理。董明强氏[6]更创制了十证、七位、四辨的方法来辨证。以上辨证方法的提出,对中医辨证论治的发展起了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

但是,此等研究普遍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由于历来大家对“证”的含义理解不统一,所以以上讨论的层次并不一致,而且其中有些研究是基于对“证”的错误理解而建立出来的,因此其讨论亦变得无意义。“证候即通过望、闻、问、切四诊所获知的疾病过程中表现在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及其运动、变化,简称证或者候。”[7]简言之,证就是“临床表现”,而不是“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8];第二,类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辨证求机、如何准确判断病机的问题上深入探讨,辨证求机虽然是辨证论治的核心内容,但并不是其全过程,因此这些研究未能全面地剖析辨证论治整个过程中的思维方法。

综合以上的内容,并参考了李致重氏的证、机、方、效辨证论治思维因果链[9],以下将以图示的形式加以说明辨证论治的整个思维过程(图1~2)。

2辨证论治的思维过程

见图1~2。

图1整体观念下的辨证论治思维过程示意图

图1中的大长方形(外框)是指医生在诊治过程中的思维,而长方形外的地方是指外界环境的大整体,如自然、社会等,大圆形内部的地方是指人的小整体,即病者的内部整体。

图2辨证论治的病机思维过程示意图

图2即是图1中虚线小圆形的放大图。图2所示的圆形,其实就是小整体的核心所在,生理上就是藏象,病理上就是病机。

3辨证论治的思维过程解释

3.1四诊在医者一开始接触病人时,即透过望、闻、问、切,四诊搜集资料,临床上必须四诊合参,而达到全面地认识证候。最外面的大圆形就是为了表达出,如果能够做到四诊合参,从多角度去观察证候,就能把证候的数据完整地收集起来,从而作出准确的病机判断。

3.2证候证候是四诊的对象,也是疾病本质(病机)的外在表现。透过全面的诊察证候,仔细分析辨别,才能准确认识病机。因此,图1中病机、证候和四诊是用3个由小至大的圆形来表达,表示他们层层递进的关系。证候跟四诊关系十分密切,而医生需要运用中医的基础理论,去分析证候跟病机的关系,甚至是各病机互相之间的关系。

3.3初步病机第3,4和5步可统称为病机。当医者搜集了初步证候资料后,便能够对疾病本质有一个较简单的印象,这就是初步病机,是对病机的初步假设。因为这时的病机概念还是比较模糊,所以图中用虚线的圆形来表达。初步病机是临床和核心病机的导向,能够指引医者继续向那个方向去搜集四诊的资料。

3.4临床病机在临床上,即使在同一个病人身上,也会出现多种不同的个别病机,可称之为“多病机”共存的情况。就像图2所示,这里举了一个例子,这个情况中同时有5个不同的病机,有些互相之间有联系,有些是独立的,有些比较深入难发现,有些比较接近初步病机的判断等。透过不断地假设,并重复观察证候,便能逐一发现病人身上的各种病机,包括了所有新病、旧病等。将所有个别病机双加之和,就是临床病机。

3.5核心病机在临床病机中,不一定所有病机都与疾病的主诉有密切关系,临床上我们不一定能把所有病机同时处理。而且,证候与个别病机之间有时会并不相应,因此,在全面了解临床病机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作出“舍脉从证”或“舍证从脉”等证候的舍从问题,对证候有更全面认识。临床上我们必须“抓主证”,按照病人的主诉,再从证候整体去判断疾病的标本缓急先后,找出其中最重要、最必须处理的个别病机,这就是核心病机。

3.6治则找出核心病机后,我们便能按此选出相应的治疗方法、治疗原则等。

3.7主方按着治则,便能从医者所认识的方剂中选取其中比较合适的,作为临床处方的一个基础方(或多个方合方使用),称为主方。

3.8处方医者在主方的基础上按着每一个病人的情况不同,进行药物的加减,最后落实变成可以交给病人的处方。

4数项说明

整个辨证论治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以中医基础理论为依据。而临床上医生所进行的每一个步骤,都应该与整个辨证论治过程密切联系。

整个辨证论治的过程必须在这两个整体观念下进行,说明人与自然和人内部脏腑之间也是统一的。由于全过程是在整体观念下进行,因此亦会包括了动态观、体质等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的思想。

辨证论治的核心是病机,其中每一个步骤,都是与病机密切联系的。辨证论治,其实可以分开“辨证求机”和“审机论治”两个主要部分,中间就是以病机作为桥梁。

图中用双箭头表达,表示每一次向前进一步,也要返回上一步进行验证,甚或返回核心病机上进行反复验证思考,以确保理、法、方、药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由于中医的思维方式可属于形象思维,不一定按照逻辑的规律而思考,亦即并不一定按照以上步骤逐步向前。以上这种的表述方式是为了清晰表达辨证论治中所包含的内容。实际上在整个思维过程中,不排除直接跳跃式的思维,比如好些名医能够很快的从证候就联想到处方,其实在思维中已经包含了复杂的病机分析。

原则上每一个医生也应该能做到相同的治则结论,但到了以后的主方和处方部分,由于可供选择的药物、方剂相当丰富,而且每一个医生的主体选择取向有差异,因此在同一个治法下,处方因人而异,不同医生开出不同处方是容许的[10]。

【参考文献】

[1]方药中.辨证论治研究七讲[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

[2]肖德馨.辨证论治步骤的探讨[J].北京中医学院学报,1984,(1):5.

[3]郭振球.中医辨证学的基本规律[J].北京中医学院学报,1984,(2):3.

[4]赵云长.临床辨证思路与方法初探[J].光明中医杂志,1996,(1):3.

[5]朱文锋.对辨证规律与方法的研究[J].河南中医学院学报,2002,22(2):1.

[6]董明强.中医辨证新方法[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

[7]李致重.證、证、症、候的沿革和症候定义的研究[A].崔月犁.中医沉思录[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97:177.

[8]吴敦序.中医基础理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7.

第5篇: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1.1成本管理及控制基本概念市政工程造价成本管理是指,在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对成本分析、决策及控制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统称。主要目的是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对施工项目中各个环节资金进行科学管理,以达到以最少的投资换回最大的收益。市政工程管理主要内容有质量成本管理、生产成本管理及工期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首先为成本预测,这是在具备信息数据和技术上,通过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提出较为合理的成本预测。其次为成本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书面计划,这种计划是将施工中生产费用及成本,通过货币的形式反映出来。再次就是成本控制,就是对施工中影响成本应用的因素进行分析,然后做出减少投资及耗费的决策。第四就是成本分析,是建立一定数据资料基础之上的,利用这些资料,对施工中实际费用进行统计。第五就是成本考核,就是通过成本实际使用情况和预计使用情况对比,分析出成本管理绩效的好坏。

1.2造价成本管理及控制观念不强目前,大多数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造价成本管理观念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施工中出现诸多问题,阻碍了工程进度,降低了施工效率。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所引起:其一对工程造价成本管理认识不够,通常只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导致将成本管理只当成施工过程管理或是结算管理。另外,一些管理人员认为成本控制和自己无关,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导致在工程损失严重。其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交流不够深入,导致他们各司其职,只注重个体工作,而忽略了工程的整体性。

1.3成本管理及控制体制存在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责任制度有待完善,在目前成本管理中,并没有将职责、权益及利联系在一起,导致项目投资方和工程管理方在权责上不明确,考核机制也就无从说起了。其次,成本控制制度有待完善,目前,由于该制度不完善,导致员工对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并不明确,进而导致考核机制无从做起。再次,决策体制有待完善。由于对项目工程前期阶段的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在执行阶段出现内容不充实等现象,进而导致成本在使用中出现失控现象。最后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在目前项目工程施工中,很少有奖励机制,导致员工的干劲降低,进而导致成本管理无法落实。

1.4成本管理及控制方式靠后目前,大多数项目工程在成本管理时,还是采用陈旧的管理方式,导致成本管理过于简单化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能给予解决等。另外,有些管理人员仅仅依靠以往的管理经验,而对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并没有重视,使得具有动态特性的成本分析及成本核算并不能给予较好的解决。

2提高市政工程造价成本管理策略

2.1形成成本管理概念要做到此点,首先要有全面成本管理概念,也就是具有全项目、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成本计划,分解目标,并对施工图认真分析,做好技术分析管理。此外,及时追踪项目中各项成本使用情况,核查施工方案及施工顺序,并采用先进技术,对成本科学预算,使核算信息和目标成本差值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成本变动情况,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其次,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只有具有成本管理意识,才能够主动的成本管理,才能在施工中具有责任心。所以管理人员应针对施工现状,加大成本管理意识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员工都对此概念具有很好的理解,才能让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更具有责任心。在工程实施中,应具备成本管理责任制,有分级负责体制,才能加强成本管理概念,将成本管理工作有步骤的扩展,使之从管理层面扩展到采购及设计各部门。

2.2完善成本管理体制首先完善成本责任制,它是实现成本管理的保证,也是成本管理在落实中关键环节。要完善成本责任制,使之在成本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建立考勤制度、财务使用情况、成本核算分析及成本目标分解的责任制度。其次,针对项目工程中成本使用情况,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并划分责任范围、技术人员责任、行政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及财务管理人员责任等。再次,应积极推行项目工程设计招标,使建设单位有更多的选择目标,从而达到实现投资成本的目的。在项目招标时,应设置监督管理,使招标工作更加公平。最后,建立激励机制。有了激励机制,能够提高成本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当确定了市政工程目标之后,根据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不仅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优秀方案制作。

3提高市政工程造价成本控制策略

3.1处理好工程造价和质量之间的关系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应处理好质量、工期及投资之间的管理。具体要求是,质量要有保证,工期要合理,投资要高效。所以在造价陈本控制中,不能将三者分开处理,必须将他们结合在一起,反复考虑,制订出最优成本控制方案。在施工中,不仅要考虑单一因素,还要将它们看做整体考虑,使成本控制处于最优。例如,要缩短工期,从表面上看是要增加投资,但从施工管理角度看,会发现这样做可以大大减少管理费用,对成本控制是有利的。另外,要保证施工质量,又要使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必须严格控制返工经费。还有,要实现工程造价成本控制,必须处理好工期这一因素,因为工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投资的多少,如果工期过长,施工中的资产投入就增加,成本花费就也就增加,而工期过短,资产投入将会减少,但这时还要考虑施工质量的问题。所以,要将工程造价成本控制在合理分为之内,必须处理好质量、工期及造价三者之间的管理。

3.2控制好工程造价和合同实施间的关系合同在工程结算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应给予重视。在施工之前,管理人员应对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对于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提出,以避免工期延迟或索赔现象的发生。在合同方面,管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违约现象应重视。如款项、工程施工图纸、场地使用权、材料供应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2)合同是否有缺陷。缺陷不仅包括商务条例中的错误,还应包含技术及图纸中的错误,如果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应及时指出,以免影响正常施工。

(3)施工变动。在施工中,难免会发生和施工目标不相符的地方,也就是出现了施工变动,这时会牵连到资金使用发生变动,所以应在合同中给予重视。注意好合同中的这三各要素,便可以对成本进行合理控制。

4结语

第6篇: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

一、引言

行政程序法同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一样,主要不是作为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作为一部集中系统的大型法律文件的名称。一个国家如果只有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而没有一部以“行政程序法”命名的集中系统的法典性的大型法律文件,通常不被认为已经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上世纪初以来世界许多国家越来越普遍的立法现象。20世纪初,西欧一些国家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20世纪中期,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其他国家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后期,更多的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①]

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在人类政治文明、制度文明进步史上的意义非同寻常。从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的意义上讲,人类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进步表现为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法律的出现。在这次浪潮中,法律并不对国家权力的来源进行约束,而且法律本身充满着不平等,但法律的出现毕竟意味着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确定化、有序化,对国家权力有了源自它本身的适当约束。第二次浪潮是现代宪法的出现。在这次浪潮中,法律实现了对国家权力来源的约束,一切不合法的国家权力不被法律所承认,为建立平等公正的法治扫除了政治障碍,奠定了制度基础,对国家权力有了根本性的约束。第三次浪潮就是行政程序法的出现。这一次浪潮不满足于对国家权力的总体约束,而是进一步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主要是行政过程)进行具体的约束。毫无疑问,第三次浪潮要以第二次浪潮为前提,否则就不可能出现第三次浪潮,但它并不从属于第二次浪潮,而是有其独立的不容忽视的历史地位。行政程序法所构建的是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全方位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因而它是适应当代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必然的法律现象,这已为相关的学界所公认。[②]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起草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就有过起草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设想和建议。最近十几年,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问题进行了许多讨论。有的专家学者主张先分散地制定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有的主张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在,人们更加普遍认识到,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已经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向行政程序法提出了迫切要求,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来解决。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已经不是探索“要不要”制定、“什么时候”制定行政程序法,而是“怎样”制定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涉及几个基本问题,一是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各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处理好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二是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结构要有一个基本的考虑,处理好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之间的关系;三是对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要有一个适当的原则,处理好行政程序法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既要避免把行政组织法的内容规定到行政程序法中来,也要避免以内部程序为理由妨碍公民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四是对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性规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实体法与程序法互相依托、融为一体;五是对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合理的把握,使三种程序法形成有机的衔接。这几个基本问题对于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不可回避的。本文旨在对这些基本问题谈一些初步的看法。

二、保障权利与提高效率并重及其体现方式

法律的立法目的常常不是单一的,许多法律都有两个甚至多个立法目的。如果各个立法目的之间存在抵触的可能性,就需要明确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这被称为法律的“目标模式”。确定法律的目标模式非常重要,它决定着一部法律的主要制度安排,并且影响着这部法律每一项具体的制度安排。所以,把目标模式称为某部法律的“灵魂”,并不过分。

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③]这两个立法目的存在着互相抵触的可能性,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可能影响行政效率,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就要在一定情况下和一定程度上加以“克制”;提高行政效率也会影响对公民程序性权利,为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行政效率也要作一定的“牺牲”。“克制”也好,“牺牲”也好,都不能没有限制,要有一定的度,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的两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需要加以明确,确定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根据对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权利模式”,侧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另一种是“效率模式”,侧重提高行政效率。

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作了很多研究,得到比较广泛认同的主张是,我国行政程序法既不应采取侧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权利模式”,也不应采取侧重提高行政效率的“效率模式”,应当采取“权利效率并重模式”。即在设计各种程序制度时做到两种立法目的兼顾,既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④]

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怎样体现这个模式,这个问题至今还未有深入研究。

一般地分析,在立法时体现法律的目标模式可以有三种办法,第一个办法,把目标模式同立法目的写在同一个条文中,用以表明各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第二个办法,把目标模式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与法律的其他基本原则规定在一起,用以指导这部法律的实施;第三个办法,在规定每一项程序制度时都充分考虑如何体现法律的目标模式。

用前两个办法来体现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都不可取。首先,目标模式在性质上不是立法目的,而是对各个立法目的之间关系的确定,因而不宜作为立法目的的组成部分来规定。其次,目标模式在性质上也不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关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而不是关于立法目的之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因而目标模式也不能当作基本原则来规定。再者,采用前两个办法还可能引起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设想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则中列条规定“保障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不对权利与效率的冲突作出具体的规定,就等于把这种冲突交给法律的实施者去解决,成为立法的“遗留问题”;如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对权利与效率的冲突作出具体规定,又会因为同时存在着原则性规定而给法律实施者提供用原则性规定否定具体规定的可能性,反而给法律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所以,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当采用第三个办法,就是把“权利与效率并重”作为立法者的指导思想,在设计具体制度时逐个地解决权利与效率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这样才能使“权利效率并重模式”落到实处。也就是说,目标模式应当是立法者经过深入研究形成的立法精神,它不是立法目的,而是立法者对立法目的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它也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而是立法者处理各项原则之间关系的基本思路。因此,目标模式应当体现在每一项制度设计中,而不是把它直接以条文方式写出来。

至此,我们还应当作进一步思考:在设计行政程序法的每一项制度时,应当怎样具体地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具体的说,可通过以下方式:

第一,通过程序制度的“多样化”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谓“多样化”,就是为同一个程序行为设计两个甚至多个程序制度。比如听证,可以设计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听证程序制度,这样,可以用正式听证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也可以用非正式听证提高行政效率。再比如送达,可以设计直接送达、邮递送达和公告送达;可以设计由相对人签字的送达和无须相对人签字的公证送达。总的来说,各种程序制度都可以设计正式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形式,既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途径,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条件。

第二,通过程序制度的“具体化”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谓具体化,一是指各种程序制度本身的规定要具体,二是指关于程序制度适用的规定也要具体。特别是,如果关于程序制度适用的规定不具体,那么程序制度的多样化就会形同虚设。在正式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存的情况下,要具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正式程序,何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这样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不适当地选择简易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公民不适当地要求行政机关适用正式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通过程序制度的“递进化”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谓递进化,就是使程序制度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前一个程序制度为后一个程序制度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后一个程序制度使前一个程序制度实际有效、决不落空。这样就可根据行政活动的具体情况,在前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提高行政效率,而在后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或者倒过来,在前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而在后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提高行政效率,从而使行政程序在整体上实现权利与效率并重。

可以相信,用以上三种主要方式来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可以使保障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两个立法目的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

三、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与行政程序法的总分式结构

行政程序法与诉讼法一样,都是程序性法律。程序具有“时间性”这一基本特征,它对程序性法律的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使程序性法律在结构上基本按照“时间流程”安排各项程序制度,形成以时间为主线的“线性结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这样。行政程序法作为程序性法律,在结构上也应当考虑到程序的时间性,也应当采用这种“线性结构”。但是,行政程序法与诉讼法又有不同之处。诉讼法通常只规定某一种诉讼行为的程序,比如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而不把各种诉讼程序规定在同一部诉讼法中。这样,诉讼法在结构上不需要考虑两种以上诉讼行为程序之间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则不同,它把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包括行政规范、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这样,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就不能只考虑程序的时间性,还要考虑各种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这是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必然要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结构大致有三种选择:第一,并列式-按照行政行为的类别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整个行政程序法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为一种行政行为的程序,各个部分内部采用线性结构,但整个行政程序法不是线性结构,而是并列结构。这种结构的特征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别为结构基础,程序的时间性从属于行政行为的类别。第二,总括式-打破行政行为的类别界线,按照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与诉讼法的结构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时间性为结构基础,行政行为的类别从属于行政程序的时间流程。第三,总分式-行政程序法分成两大部分,上半部分采取总括式,下半部分采取并列式。这种结构的特征是兼采上述两种方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作分则性规定,能统则统,不能统则分。我国行政程序法应当采用哪一种结构方式,下面作一些更为深入的分析。

第一,并列式结构不可取。这种结构使行政程序法像一部各类行政行为程序法的“汇编”,由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许多共性,因而这种结构使许多程序制度在同一部法律中大量重复,整个法律冗长、拖沓。表面上看,这种结构似乎有一个优点,就是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自成一体,方便法律的实施。但这个优点完全可能被法律的冗长、拖沓抵销掉。所以,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取这种结构方式。

第二,总括式结构也有不足。这种结构对各类行政行为共有的程序制度进行归纳重组,显然能够克服并列式结构冗长、重复的缺陷,使行政程序法结构简洁、条理清晰。但它不能兼顾各类行政行为特有的程序制度,为此,各类行政行为还需要另行制定程序性法律,使行政程序法仍然不能充分发挥作为行政程序法典的作用。

第三,总分式结构是较好的选择。其一,总分式结构能够充分体现制定集中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动复杂、多样,为了实现行政法制的统一,应当力求使行政行为统一起来。由于在实体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十分困难,各国主要谋求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行政程序法担负着这个重要使命,它要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性。采用总分式结构,以通则性程序制度为主体,就能使行政程序法不负这一使命。其二,总分式结构能够较好地处理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类行政行为法,因为各类行政行为法还需要规定各自的实体规范以及特有程序规范。如果行政程序法不能与各类行政行为法有机地衔接起来,整个行政法体系依然是松散的。总分式结构通过适当的分则性规定可以起到与各类行政行为法衔接的作用,使行政法体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三,从根本上讲,总分式结构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它与各类行政行为法形成“扇形”结构关系。体系的结构关系必然影响法律内部的结构,处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而有必要采取总分式结构。所以,总分式结构被大多数国家的行政程序法所采用。

总体上认识总分式结构的合理性并不困难,但是,如何具体地构建总分式结构,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主要研究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设计通则性规定。从理论上讲,通则性规定应当“跳出”各类行政行为,另行设计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但是,在具体立法中,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却以行政决定程序为主线设计通则性规定,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在各类行政行为程序中,行政决定程序最具代表性。一是它最具完整性,行政决定基本上涉及行政活动的全过程;二是它具有终极性,行政决定能够穷尽行政活动所能做的行为;三是它具有具体性,行政决定能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具体的影响。所以,以行政决定程序作为通则性规定并不妨碍制定通则性规定的目的。而且,以行政决定程序作为通则性规定还可以避免在分则性规定中对行政决定程序再行规定,避免条文的重复。因此,以行政决定程序作为通则性规定是设计通则性规定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方案。当然,这种通则性规定只能是各类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都应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制度。或者是各类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的最低程序要求。简单说,这也就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决定都不得违反正当程序要求。

第二,如何把握分则性规定的限度。行政程序法要包含行政规范、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分则性规定。但是,这些行政行为有的已经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有的将来可能制定专门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对这些行政行为的程序不能不规定,但又不能规定得过多,否则就会与专门的法律重复,这就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从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经验和我国其他法律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来看,可以以三种规定为限。一是原则性规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可作为专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二是接口性规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引据性条款,作为与专门法律的衔接;三是补缺性规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只对一些需要法律作出规定,但又不可能制定单行法的重大的基本程序制度作出规定,其他程序制度则由专门法律规定。

四、内部程序的外化与外部程序的内化

从是否涉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角度,行政程序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内部程序不涉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义务,仅对行政机关适用;外部程序涉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规范,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外部程序以外,要不要规定内部程序?目前,不少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内部程序,[⑤]而且迄今没有看到与此相反的意见。

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是否规定内部程序的做法,可概括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部程序型”,只规定外部程序不规定内部程序。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比较少,主要是美国、日本和瑞士。另一种是“外部与内部并存型”,既规定外部程序,也规定内部程序。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有德国、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我国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等。[⑥]由此看来,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内部程序的做法占多数。

应该说,行政程序法规定内部程序是必要的。其一,从总体上讲,内部程序是外部程序的前提或基础,不规定内部程序,外部程序无法展开。比如,行政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启动,一种是行政主体依自己的职权启动。无论哪一种方式,都要以行政主体的存在为前提或基础。而很多行政主体是通过内部程序建立的,没有关于行政主体成立的内部程序,外部程序便没有前提或基础。所以,正如民法要对民事主体作出规定一样,行政程序法也要对行政主体作出规定。其二,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并无严格的界限,它们常常随着具体情况发生转化或渗透,内部程序可能转化外部程序,外部程序可能渗透到内部程序中去。比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会议纪要,从理论上似应属于内部程序,但在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程序制度中,或者在有关制定行政规范的程序中,很可能属于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程序。又如调查,一般来说属于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程序,但它显然会渗透到行政主体内部,比如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的人数作出规定。其三,许多内部程序都存在着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可能性。比如,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有影响,如果行政机关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抢管辖权,就可能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中应当对内部行政程序加以规定。

但是,行政程序法对内部程序应当规定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要把行政组织法的内容都规定到行政程序法中来?这个问题应当进一步研究。对此,似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注意外部程序的内化。这是行政程序法需要规定内部程序的第一种情况,为了外部程序的有效进行而规定内部程序。前面已经提到,外部程序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以内部程序作为前提或基础,。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主体的规定基本上属于这种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合议机关的合议制度、行政机关相互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的管辖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等。行政程序法对这些内容加以规定以后,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并不改变,依然属于内部程序,它们只是因为外部程序的需要而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规定,是外部程序向内部程序提出的规范要求。有些内容纯属行政组织法的范畴,不应当在政程序法中规定,比如行政机关的编制等级和编制员额、内部机构的设置、内部呈批程序、公务员制度等。这些内容要不要规定到行政程序法中来,在立法时比较容易把握,较难把握的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实际上,行政程序法不应当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的职权,它只应当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进行管辖,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可以进一步规定相对人有权合理怀疑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实现对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的监督。

第二,注意内部程序的外化。即当内部程序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行政程序法应当对这种内部程序加以规定。比如,行政机关派出执行调查的人数,看起来是一个内部程序,但是由于这种内部程序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便应当在行政程序法加以规定。再比如,听证主持人的确定,看起来也是一个内部程序,但它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很大,因而各国行政程序法都对此予以规定。在规定外部程序制度时,会在许多环节上涉及到内部程序,由于外部程序的需要,有关的内部程序便外化为外部程序。这些内容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之后,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从内部程序转化为外部程序。发生转化的原因是因为它们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显然应当时时注意这个问题。实践中,内部程序外化最严重的情况发生在我国的审批程序中。行政机关内部各处室的分工,常常转化为对外的独立审批权,要相对人自己逐个盖章;一级政府内的各个职能部门,更是各争自己的审批权。内部程序外部化的结果,就使一项许可经常要盖几十以至几百个章,严重影响公民权利,也影响行政效率。不过这要通过行政许可法解决。

五、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互相依托

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程序规范外,要不要规定实体规范?这也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应当研究的基本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在这个问题上做法不一,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程序型”,行政程序法只规定程序规范,不规定实体规范。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另一类是“程序与实体并存型”,行政程序法不仅规定程序规范,还规定实体规范。属于这种类型的以联邦德国为代表,包括奥地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我国澳门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⑦]

有的学者阐述了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实体规范的理由。一是认为,程序法中规定实体规范的做法在我国立法实践已有先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属于程序法,但其中也不乏实体规范。二是认为,实体规范作为程序法的补充,不但不会改变程序法的根本属性,反而更有利于程序法价值的实现。三是认为,行政实体法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内容来不及立法,这些原则和内容是行政程序法起码的前置内容或先决条件,若不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规定,行政程序法就得不到应有的支撑。由此得出结论,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程序规范,但同时还要规定一些必要的实体规范。[⑧]

我同意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实体规范的主张,但上述有些理由不尽妥当。我认为,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实体规范,并不是作为程序法的补充,也不是作为权宜之计,而是作为行政程序法应有的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具有特定的性质和一定的范围,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要认真把握。

首先,要正确区分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不要误将程序规范当作实体规范。一些论说中把关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效力的规定称为实体规范,这就扩大了实体规范的范围,误将一部分程序规范当成了实体规范。比如说,在行政程序法中很可能规定这样两个条文:一是“行政决定自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效力”;另一个是“行政决定的履行构成犯罪的,行政决定无效”。这两条规定都是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但并非都属于实体规范,只有后一条才是实体规范,而前一条应当属于程序规范。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掌握,程序规范是关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体规范是关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活动发生前或完成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当一条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在时间上刚好处在行政活动过程的开始或结束处,就比较难以认定它是程序规范还是实体规范。这时,我们应当慎重对待,仔细鉴别。

其次,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与其他行政管理法律中的实体规范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在治安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管理法、交通管理法等各类行政管理法律中有许多实体规范,这些实体规范所针对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行为,所规范的内容是相对人应受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使在行政处罚法这样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规范的法律中,针对相对人行为、对相对人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的实体规范也占很大比例。而行政程序法则不同,它完全不规定针对相对人行为的实体规范,只规定关于行政行为本身构成要件的实体规范。这样的实体规范如果另行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既没有必要,也不符合逻辑,它们完全应该是行政程序法的组成部分。

再次,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有时十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时,如果在立法上人为地把它们割裂开来,反而有害。比如,行政程序法很可能作这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决定无效:(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该行政决定的;(二)行政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四)行政决定的履行构成犯罪的;(五)行政决定的内容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其中前两项是程序性的,后三项是实体性的,它们十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把它们分开,硬把后三项规定到其他法律中去,其结果之荒唐可想而知。

以上分析表明,在一定范围内的特定性质的实体规范是行政程序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必须将之置于我们的视野之内。

六、行政程序与复审程序的有机衔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所遵循的程序,可以将其统称为“行政复审”。绝大多数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都要考虑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程序法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法律,更应当处理好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各国行政程序法处理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有两种做法,一是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制度直接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不再另行制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二是另行制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只规定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衔接的条款。采取第一种做法的主要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采取第二种做法。我国行政程序法不宜采用第一种做法,而应借鉴第二种做法,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必要因为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废止这两部行之有效的法律;第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开,更符合我国的情况。我国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大陆法系相似,比较注重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行政程序在法律关系上有明显不同,不宜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这样,衔接好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便成为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程序起止上的衔接。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开始的条件,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复议程序,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受理行政案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这种条件的规定就成为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处。第二,判定依据上的衔接。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定的依据,比如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判定一个行政行为有效还是无效,需要依据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这样,行政程序法中影响到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各种规定实际上都有可能影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就成为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宽泛”的接口。

根据以上分析,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一定要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角度对有关规定进行审视,考察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利于行政程序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既要避免从行政程序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出现不应有的障碍,影响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要避免过早从行政程序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影响行政主体充分行使行政职权;还要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缺乏行政程序法应当提供的判案标准。总之,要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使行政法制形成一个“统一场”。

七、结语

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除了上面探讨的这些问题以外,还有许多重要问题有待研讨,比如听证制度、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各类行政行为的主要程序制度等。但是上述探讨的几个问题是影响这一立法活动全局的、首要的基本问题。考虑这些问题,一要借鉴外国有益的做法;二要以我国的情况为基础;三要注意理论创新。各国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美国为代表,一类以德国为代表。这两类行政程序法有共性,有许多共同的原则和制度,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比较大。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在总体上不宜仿照美国行政程序法,因为从我国国情看,没有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制度环境和社会心理环境。我们总体上适宜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但同时也要博采众长,借鉴美国行政程序法对我国有益的制度,比如听证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活动,在这一立法活动中,行政程序法理论一定会同时得到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①]例如,1925年,奥地利国会通过《普通行政程序法》,对欧洲大陆生产了重大影响。1928年捷克公布有关行政程序的行政命令,波兰制定行政程序法。1930年,南斯拉夫制定行政程序法。德国当时虽然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各邦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热潮。见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9页。

[②]根据我国学者现有的研究,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纪20年代至二战;第二次是二战至20世纪90年代;第三次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参见同上,第203页。

[③]学者提及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常有三个,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三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其中第三个目的在逻辑上和实践中均可以被前两个目的吸收,因而提两个目的就足矣。所以,学者们在进一步讨论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把第三个目的放在一边,只讨论前两个目的之间的关系。参见同上,第156—176页。

[④]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京)1996第5期。

[⑤]邢鸿飞:《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三组关系》,载《法学》(沪)2002第9期。

[⑥]王万华著:《行政程序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47页。

第7篇: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高中政治新课程中运用“生活化”教学模式,让学生在学习中体验生活、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生活中发展自我。从而提高学生的学科素质和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长期以来,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只注重从知、情、意、行四方面人手,力图使学生在短短的一堂课上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培养正确的品德行为。一堂课的教学都是从外到内,自上而下地灌输.教师成为“知识的搬运工”。但是由于教师的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发生严重脱节.导致课程内容脱离了学生的生活体验和生活需要而变得抽象、空洞和苍白无力,从而使学生感到厌倦,无法感受到学习的乐趣。这样造就出来的学生往往是在课堂上和生活中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人。因此,让思想政治课回归生活是使课堂唤发生命力的首要前提。

构建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模块是新课程的基本理念之一,《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课标》明确提出:本课程要立足于学生现实的生活经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把理论观点的阐述寓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中.构建学科知识与生活现象、理论逻辑与生活逻辑有机结合的课程模块。可见,思想政治课生活化教学是贯彻新课程改革的必然要求。在这一新的教育理念的指导下.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以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的主题为基础设置三个课程模块,并与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为主导的生活和哲学并列,将思想政治课的内容设计为四大模块。这反映了新课程整体改革的理念、设计和要求,体现了思想政治课的独特性质和内在价值,符合高中阶段学生的个性特征。同时也为思想政治课教学走向生活化奠定了基石、指明了方向。那么,怎样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落实“生活化”的理念,以满足学生对生活的关切,从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让政治课堂焕发出生命的活力呢?

一、高中政治课堂教学“生活化”的基本涵义

高中政治课堂教学“生活化”:是指在政治课教学中,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生活背景出发,联系生活讲政治,把生活问题政治化。政治问题生活化。体现“政治源于生活,寓于生活,又为生活服务”的思想。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会运用政治经济哲学的思维方式去观察、分析现实的社会问题,去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

二、高中思想政治教学“生活化”实施策略”

(一)课前准备生活化

1.教师:立足生活,改造教材

创设生活化的学习内容是实施生活化教学的前提。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对于他们理解政治书本知识十分重要。因此,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要有意识地在生活中寻找与课本中的知识有联系的、学生熟悉的场景、事例,用以沟通已有的生活经验与政治学科知识的联系.瞄准课堂教学与学生生活的最佳联结点.以此来诱发学生已有的真切体验,感受其境。但由于教材中呈现的案例有的与本地区学生的生活实际以及原有知识背景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教师在充分理解和领会教材编者意图的基础上.从学生的现有经验和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使用教材。例如在高二《文化生活》模块的学习中,笔者大量地加入了本土的“宁村抬佛”汤和文化、“张璁文化”、“永昌堡抗倭精神”、“温州鼓词”等内容,与课本的相关内容有机整合。

2.学生:体验生活.积累经验

学生的生活经验是课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宝贵的教学资源,是学生学习的出发点。如果教学中学生缺乏相应的生活经验,就无法建构起知识与生活的联系这就要求学生在课前要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资料,体验生活,积累经验,为新知识的学习奠定基础。例如:教师可以在教《经济生活》模块“股票、债券、保险”一框内容的前两天给学生布置任务:到本区的证券交易所、银行、保险公司收集有关资料;丰富了与课文相关的知识;通过观察与采访,学生体会到了这些投资品种的特点,同时也初步感受到金融市场的风险。上课时,学生带着课前收集的资料,带着自己的情感体验积极参与课堂活动.从而使课堂生活味浓、趣味性强。

(二)课堂教学“生活化”

“生活化”教学的关键是课堂教学的生活化。根据多年来政治学科教学实践,笔者总结了政治课堂“生活化”教学的“三环节教学模式”。

1.激活生活经验,置疑导入

教师将教学知识与学生熟悉的生活素材相融合,并设计成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让学生借助课前收集的资料和以往的生活经验加以解决。由于学生只能找到一些简单的办法,不能将问题彻底解决,从而进入一种“心求通而未通,口欲言而不能”的悱愤状态。例如:在学习高二年级《生活与哲学》模块“意识的作用”一节时.教师提出问题:通过上一节的学习,我们了解了不管是正确的意识还是错误的意识,都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物质要决定意识。那么大家思考我们学校现在正在建造的校友楼,在建造前要先有图纸,然后根据图纸去建造,那是否意味着先有意识后有物质呢,在造楼的过程中,图纸(意识)究竟起什么作用呢?教师顺势提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让我们一起来研究“意识的作用”。这样就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思考的空间,激活了他们的生活经验,使他们的思维泛起涟漪,从而拉开了教学的帷幕。

2.创设生活情境,探究新知

置疑导入使学生感受到已有的知识经验不能解决眼前的问题,从而产生学习新知识的紧迫感。这时,教师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让学生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探究知识的发生、发展.感受知识的本来面目.最终达到既学习新知识又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根据知识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的教学条件,教师可以创设如下生活情境作为学生探索新知识的平台。

第一,创设直观化的生活情境。教师利用看得见、摸得着的身边事物创设探索问题的教学情境,让学生在观察、活动中提出问题——合作探究——交流结论——体验成功,学习终身发展所需的知识、技能、方法。在学习《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一课时,我要求学生课前调查龙湾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主要包括皮革、不锈钢、电器等发展状况。学生通过查找资料、社会调查等方法,写出调查报告。在课堂上我向学生展示一些直观的材料,通过提出问题、合作交流使他们对自己的知识、能力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可以体验成功的喜悦,分享合作的快乐。第二、创设体验性的生活情境。教师创设真实的生活情境,让学生通过现场体验.有话可说.有情可感,深刻理解知识。例如:在学习“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时,教师可带领学生“小记者”走出课堂,采访龙湾区相关企业、领导干部和村民,调查本地环境变差的真正原因。“小记者”争着向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提问.比如:你们认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你们认为实行什么措施才能有效制止环境进一步不受污染?环保局或政府来此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吗?有没有试着改变环境,等等?采访回来后,在课堂上大家又对自己的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评论,评出“最有价值”“最有深度”的问题奖项。接着,教师趁势提出问题,运用调查资料,并结合有关内容,分析局部经济利益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系,给学生以无限的情趣。

3.总结升华知识,服务生活

总结能使所学的知识系统化和条理化、思维方法科学化,使情感体验逐步升华为价值观、人生观。教师要指导学生及时地总结学习过的知识、使用的思维方法以及涉及到的人生道理。因此,在学习新知识后.教师要为各层次的学生设计巩固练习题,同时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技能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样可以使学生在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发展情感体验,实现“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共同发展。例如在学习了《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一框以后,在同学生共同总结了课堂的内容以后.让学生去分析龙湾当地养殖业的实际问题:为什么前几年价格很高的文蛤,今年价格比较低,为什么前几年收益丰厚的养殖户,今年却陷入困境,有的濒临破产?如何才能使养殖户尽快地走出困境?这使学生在解决问题中明白了价值规律就存在于我们的身边。生活化教学要把抽象的学科知识还原于生活,使知识在实践中得以验证和完善。学生通过学用结合还可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享受学以致用的快乐。

(三)课后延伸生活化

第8篇: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一、现阶段邯郸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解析

(一)发展机遇

未来5年,我们处于不可多得的黄金发展期,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快速发展,国内外经济融合、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将有助于邯郸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其次,我国正处在重化工业主导的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的上升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全面升级,将为结构偏重的邯郸市经济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第三,邯郸市处于中原腹地,具有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独特区位优势,随着东西产业转移、南北经济融合的加快,将进一步推动邯郸市区位优势的发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第四,随着省委、省政府“一线两厢”发展布局的全面实施,邯郸市打造河北南厢经济增长极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区域投资吸引力和经济影响力将明显提升,经济发展潜力将充分释放。

同时,邯郸市经过近一个时期的不断探索,发展理念进一步更新,发展思路更加清晰,工作重点更加突出,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全市上下坚持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干事、创业、为民的氛围日渐浓厚,这些都为“十一五”更快更好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面临挑战

进入新时期,邯郸市仍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给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一是产业结构优化度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强,特色不突出;工业主导产业集中度不高,现有支柱产业对资源依赖程度过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和战略支撑作用不够强,缺乏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企业、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服务业相对滞后,现代和新兴服务业发展缓慢。二是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主导型产业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资源、环境约束日益明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任务十分艰巨。三是体制机制问题仍然是影响发展的根本性因素。改革总体进程不快,对外开放水平不高,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亟待突破。四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经济社会之间发展不够协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东部县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科技总体实力弱,自主创新能力差,人才结构不合理,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缺乏;社会事业欠账多,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压力大,农村教育、卫生事业不适应,居民收入滞后于经济增长。此外,邯郸市还面临着区域竞争日益激烈的挑战,全省及周边城市未来发展势头很猛,这将给邯郸市在全省晋位和建设区域经贸中心带来很大压力。

“十一五”时期对邯郸市来说,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我们必须审时度势,趋利避害,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强烈的忧患意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力争在新一轮产业分工和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邯郸市经济类外语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我们培养的外语人才更适用于从事教学和研究,而不能把语言作为工具运用于实际交流。但是,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外语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更加明显:一方面企业招不到真正需要的外语人才,另一方面外语人才找不到人尽其材的合适岗位。调查结果反映了外语人才的现状是:到各企业应聘的外语专业毕业生多,但符合要求的少,想要招到满意的人才更是难。这说明,社会经济所需要的外语人才与高校培养的外语人才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需要的是实践应用型外语人才,而学校在专业设置方面则偏重于培养应试型和理论型外语人才。

事实证明,地方院校的发展离不开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地方院校的发展又会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看到这一点,地方院校应从当地的经济发展及就业市场的需求出发,充分发掘利用地方特有的办学资源,调整发展模式,走有自己特色的路。这是关系到地方院校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的空间、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以邯郸学院为例,英语专业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培养服务于本地区中学教师任务,具有一定的教师教育经验。建议要继续发挥自己的长处,重点办好师范类英语教师培养工作,在此基础上再拓宽发展渠道,比如现已增设的商务英语专业,是否还可考虑增加旅游英语专业,以适应邯郸及周边旅游业的发展。

三、外语人才培养如何与邯郸市经济发展相适应

应在全市范围内作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根据分析和预测结果对课程设置作出相应调整,使我们培养出的人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也为我们的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那么,如何开展社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呢?

首先,对邯郸市外语人才需求走势分析,根据戴炜栋等在《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外语教育体系》的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目前外语人力资源的配置情况,如人才总量基本情况,学历结构、语种结构、分布结构、层次需求、性别结构等;人才升降情况,尤其是人才紧缺和盈余情况。其次,对社会经济背景制度分析。对人才需求的社会背景与行业背景进行调查,如机械制造外语人才、电子信息外语人才、金融财会外语人才、服装纺织外语人才、交通运输外语人才、食品卫生外语人才等的需求情况。第三,对人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如以邯郸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出发,有效地寻找出区域外语教育人才走势、发展动力和需求制约。根据需求分析,与当地政府合作建立信息引导机制和人才需求的预测预报基地。

第9篇:政治职称论文范文

1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内涵

所谓的全日制是一种全天候的教学体制。全日制工程硕士是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前往研究生培养单位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习期间不再承担工作任务,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要求,申请学位通过后即可获得硕士专业学位。全日制工程硕士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应届本科毕业生。为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而撰写的学位论文即为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选题要求来源于生产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或应用课题,选题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2]。学位论文形式不局限于学术型研究论文,可分为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本质上来说,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是一项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制度,它包含以下五个要素:准确把握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概念内涵,努力加大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宣传力度,积极搭建企业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过程培养的平台,合理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有效建立专业学位论文评审体系和评估机制,五个要素相辅相成、紧密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起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

2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构建

科学合理的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是提高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要紧紧围绕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环节,统筹规划、查漏补缺,开展卓有成效的质量保障工作。

2.1加大解释和宣传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力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均属同一层次,但培养类型不同,它与一般意义上侧重学术、理论研究的研究生教育所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在应用性、专业性、实践性,旨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研究生教育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的重要举措,也是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国内,大规模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对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学生来说,都是一个新生事物。新生事物的普及、被广泛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乃至新闻媒体等主体的共同努力,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介,深入第一现场多渠道、多途径加大对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宣传报道。使企业、社会人士和学生、学生家长对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能有一个全方位的正确认识、了解,被广大考生、考生家长、企业、社会充分认可和广泛接受[3]。

2.2提高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中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生源主要来自于刚刚毕业的本科大学生,他们未来就业主要是面向社会上的大中小型厂矿、企业,需要走进现场和工程前线。在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过程中,要创造一切条件使研究生更深入、更便捷地走到企业中去,多视角、多方位了解企业,同时也要让更多的厂矿、企业参与到研究生的培养中,悉心指导、倍加关怀、爱护研究生,给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成才环境。加强研究生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督促研究生与企业之间换位思考,使他们之间的合作更加融洽、更加深入。在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积极推进企业参与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制定、课堂教学、实践培训、论文选题、论文答辩等多个环节,力争从企业中寻找一批热心研究生教育的企业大家和工程技术、管理骨干,担任全日制工程硕士“双导师制”中的校外导师,承担起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的部分工作,建设一批校内外双导师队伍,建立健全“校内导师+校外导师”的双导师制。指导过程中仍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4],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与指导工作,校外导师主要负责实践锻炼、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并承担学校研究生教学的部分任务。作为提高企业参与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的一项举措,高校应注重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实现共赢。并注重在企业中建立一批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5],一方面安排学生到企业实践锻炼,发挥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第二课堂的育人作用,另一方面让研究生到实践基地实习,在实践过程中磨炼,练就一身真正的才干。在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过程中,西安科技大学率先垂范,建立起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9家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遴选校外导师110余名,卓有成效地开展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工作,实现校企合作,互惠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