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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首先,国家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完善,实施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这对整个社会产生的作用都是巨大的,在教育层面,有了明确的法律明文规定,就能更直观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学校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其对应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使每个学生都感到平等。这样,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学过程会更加顺利。当然,良好的社会风气不能单靠法律来维持,道德风尚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时我们就能看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了,人类发展的过程,也是道德风气的不断完善的过程,现存的道德习惯,是多少代人的智慧积累而成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一些良好的道德风尚存留下来,为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如何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结合起来
当前社会形势变化的十分快速和巨大,许多大学生一时会产生一些迷茫,世界观,价值观不科学,一些良好的道德意识淡薄,对道德品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素质越来越低下,对法律的敬畏心更是不够,很可能导致犯罪。
1.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所以他们能否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道德观是很重要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大学生必须接受的教育,必须要教给他们法律知识,无论他们是否从事法律行业,对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必须要了解。比如,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坚决不能去尝试。法律的教学不仅仅是传授一些法律知识,更要教导学生的一些为人处世,一些法律素养,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深入了解进去,更能接触到法律文化。当然,对于一些法律的细节问题,不是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不用研究了。
2.道德教育是应该从小就要开始的,一些好的道德行为和意识并不是先天就有的,是要在后天的学习中慢慢学会并运用的,要把一个好的行为变成一个好的习惯,不是一节课或者一次谈话就能做到的,是需要一个慢慢教导的过程,不然是得不到学生内心的认可的。很多道德观念是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慢慢变成习惯的,大学的道德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主要是激发人们内心美好的心灵,使人处处向善,如果做了违反道德底线的事,首先就应该受到自己内心的谴责和感到愧疚,然后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3.从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学方式来说,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就是在课堂上教学。当然,课堂外的实践也是很重要的,一些关于法律实践,道德行为实践,例如可以举行模拟法庭的活动,使学生感受到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在道德教学方面,可以进行许多现实生活场景的再现,让学生知道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不道德的,应该怎样做,并在以后运用到实践中,学以致用。
在不断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内容,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可能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不同的社会背景对人的行为方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求教师要运用科学的合理的教学方法,跟着时代的步伐,这样才能培养出新时期的有道德的人才。在教学上,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教学是事半功倍的,如果能让大学生做到把一些道德准则当做法律一样重要,当成自己内心的底线。这样才算是达到了教学的效果。
1.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脱节
教学效果欠佳“基础”课的考核内容,是指考核主要覆盖的知识面和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不仅仅应当以教材的七个章节(2013年修订版)、三个部分(思想部分、道德部分和法律部分)为中心,还应当对教材所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拓展。理论的掌握,离不开对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深入思考,也离不开对中外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伦理学等学科的探索。以往“基础”课考核的内容主要围绕教材展开,学生甚至能在书上找到标准的答案。这样容易使教师能够针对自己的兴趣点对教学内容做出“多变”的处理,或增添无用的信息,或删减重要的理论,产生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脱节的现象。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不能有机结合起来,“考”的和“教”的相互脱离,直接导致教师既没有完善、补充自身知识结构的动力,学生也丧失了学习的兴趣,有的学生甚至不用听课最后也能考核合格,这样就难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考核主体单一
考核过程的主观性较强考核主体是在考核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个人和单位,考核主体决定着考核的内容、指标、结果等全过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基础”课考核都以任课教师为考核主体,以学生为考核对象。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习考核没有其他考核主体的介入,既无其他教师和单位的参评,更不允许学生互评。任课教师“大权独揽”,决定着学生最终的考核结果。由于考核主体单一,考核过程中的主观性就在所难免。有的教师会根据与学生的亲疏关系决定着对学生评价的高低,特别是在“平时成绩”部分,教师可能对学生随意做出加分或减分的决定。考核主体不受监督,考核结果就会有失公允,这样的考核结果学生难以认同,反而会增加学生的对立情绪,失去对学习的信心。
3.考核方式以终结性书面考试为主
忽视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学生的“基础”课考核通常是以书面考试为主,书面考核成绩的权重往往占总成绩的60%以上,有的院校高达70%。教师偏向于测试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是都仅仅局限于“纸上谈兵”,学生对诸多问题的论证缺乏现实的体验和相关数据的论证,发表的观点没有说服力,考核结果并不反映学生的真实思想道德水平,思想道德品质欠佳的学生也可能在书面考试中分数遥遥领先。“基础”课教学效果的体现,不但需要学生从理论认知上给予确认,还需要考察学生在具体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能力。尽管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授和掌握,但是学生道德水平是否得到提升,法律意识是否有所增强,这都离不开社会实践的检验,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场境和动态的活动过程中,他人才能对学生运用道德观、法治理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忽视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基础”课考核不能完全实现教学目的。
4.期终笔试中的主观题不能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
在“05方案”实施以前,许多高校对“基础”课的考核侧重于考查学生对书本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判断题、选择题等客观性题型占据大量分值。“05方案”实施以后,大多数高校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偏向于对学生进行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能力测试,主观性题型增多,有的甚至不再使用客观题。但是,主观性题型的增多并非意味着学生对知识运用能力的增强。由于许多主观题庞大而笼统,学生在思考时不知从何入手,不知从哪个角度作答,最后回答的内容要么僵化、呆板,没有逻辑性和创造性,要么没有理论深度、十分肤浅,导致学生的理论素养与思维能力都无法得以提升。
二、构建“基础”课教学的“立体动态式”考核模式
教学考核是推进教学过程,实现教学目的的重要环节,必须借鉴国内外的教育理论,结合我国“基础”课的具体教学实际,构建一套既便于操作,又科学合理的“立体动态式”考核模式,以促进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有效性和能动性。
1.横向:以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问题为考核
内容教师要明确“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教学考核的内容必须围绕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方面展开。其一,在政治问题中,突出考查学生对党、国家、民族、社会、集体、个人等关系的认识及相互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其二,在思想问题中,要涉及人生目的、理想、价值、态度等内容的澄清与梳理。其三,在道德问题中,要弄清楚有关社会领域、职业领域、家庭领域中各种规范的内涵和意义,对自律、他律、利益、牺牲等要有深刻理解。其四,在法律问题中,要涉及如法治、权威、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的剖析。其五,在心理问题中,要关注大学生在人际、情绪、意志、社会适应等方面遇到的难题。需要指出的是,考核要着重于“问题”导向,以“问题”带“理论”,理论为问题服务,理论的学习最终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教师不应局限于教材,只要能解决现实困难和社会难题的理论和内容,就可以纳入考核的涵盖范围。这样,在全方位的“基础”课教学考核内容的指引下,教师和学生都会激发起积极性和紧迫感,主动阅读大量文献,对教材中与课堂外涵盖的知识进行广泛的了解和研究,努力针对五个方面涉及的现实问题做出合理、科学、完整的阐释。
2.纵向:以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的动态转化为考核
标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础”课的考核都应当以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的动态转化为标准。对所有学生的评价,既要看他是否有应用理论思考、解决现实问题的思维能力,还要看他是否具有在生活实践中采取正确行为的行动能力。如果高水平的思维能力与极强的行动能力能相互转化、相互促进,那么学生“基础”课程的学习就达到了教育所期待的目标,应获得较高的评价。其一,思维能力的提高:静态的评价标准。思维能力,是指学生对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进行认知、判断、价值取舍和选择的思维活动能力。思维能力直接指导行为的践行,体现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发展,它是体现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准。“基础”课对学生思维能力的考核应当集中体现在教学中对课堂提问的分析上,体现在对课程论文的论证上,还应体现在对期终笔试关于主观性问题的阐述中。教师对问题的设计要做到符合科学规律和形式逻辑,慎用单一、笼统的提问方式。如:针对摔倒的老人无人搀扶的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问“同学们的看法是什么?”,应当就现象产生的诸多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和个人的价值取向等分别进行提问,让学生剖析社会规范、明晰善恶判断并果断进行价值取舍。问题的设计一定要详细、具有指导性,要启发学生做“抽丝剥茧”式的论证和环环相扣的推演,利用综合性学科知识作为解题的“工具”和“钥匙”,使学生对问题的论证具有说服力和创造力。经过对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回答,学生的思维能力得以体现,理论水平的高低一目了然。学生通过这样的考核过程所得到的评价公平合理,教师削减了主观性判断,使学生更能信服。其二,行动能力的增强:动态的评价标准。行动能力主要是指学生在生活中践行理论认知的能力,它是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最终体现,道德思维能力的提高也需要通过行动能力的增强来具体证明。思维水平高、论证问题能力强,并不代表在学习生活中可以果断践行。个体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践行高尚的道德行为难度巨大,需要克服利益的诱惑、自身不强的意志力,还需要承受外部环境带来的各种压力,要在深刻的认知下,饱满的情感中,在坚定信念的支撑下才能表现为“利他”。因此,对学生在行动能力方面的考核必须成为“基础”课的重要考核部分,对学生行动能力是否增强的评价也必然成为考核的重要标准。教师除了设计课堂考核、论文考核和期终卷面考核等形式外,必须设计学生在社会调研、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实践考核方式,以学生在实践行为中的记录、照片、影像资料为依据,发现学生在实践中的积极性如何?是否是真情实感?行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怎样?在动态的行为中对学生进行评定。
3.空间上:以“走向社会”与“回到课堂”为考核方式
为了避免考核的单一性和主观性,增强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考核的场地、主体都要有选择地增加。其一,走向社会:接受他人的评价。由于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知行转化能力必须作为考核的关键标准,那么对学生思想道德整体状况的评价就无法仅仅以课堂表现和书面成绩作为依据,还要参照课堂之外的真实行动状态,才能得到全面客观的结论。教师可以用以下方式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生活和道德实践,接受社会和他人的评价。参与社区服务。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入社区进行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专业技术服务、调节家庭纠纷、优化环境卫生、提供空巢家庭的家政服务等。让学生在无私奉献中体会人生的价值和道德的深刻内涵。可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让学生深入到社会更为广泛的机构和组织中,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关怀。可以让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对学生的行动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就学生服务的次数、态度、质量等进行评分,切实考查认知与行为的一致性和道德行为的长期性,让社会和他人的评价成为学生整体思想道德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回到学校:接受同学和老师的评价。在增加社会考核主体,让学生接受社会评价的基础上,还要让学生回到学校,接受同学和其他学科任课教师的评价。首先,接受同学的评价。同学们之间在学习和生活中相互了解,对对方的思想道德品质有客观公正的评价。既可以对对方的平时表现进行评价,也可以选出代表,对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其次,其他任课教师的评价。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学生不但接触到“基础”课教师和同学,其他任课教师,特别是辅导员对他们思想道德状况也有认识,他们的评价也将作为“基础”课考核结论的重要依据。考核主体增多,考核方式发生变化,学生的思想和行为都会表现得更全面、具体,对不同学生不同层次的思想品德状态了解更为全面,这不但使考核结果可信度更高,还让学生对考评结果的认同度增强,并对认识自我品德方面的不足进行反省和改善。
4.时间上:以学期分段滚动测评为考核过程
并非所有问题都能够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进行探究,尤其是在有限课时里选择何种问题供学生探究尚需要教师认真思考,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教师首先应确保精心选择探究主题。以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例,可供探究的主题涉及爱国主义、职业规划、道德建设、法治建设、理想信念以及恋爱问题等等。教师应参考当前社会热点,或以学生关注度为依据,同时根据课时限制来选择探究主题。其次还应以此类主题为中心,进一步选择可供学生探究的那些具体问题。在设计这些问题时应注意遵循与学生、实际、生活相互贴近的原则,确保所选问题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兴趣。例如教师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以课时限制、大一新生特点为依据来选择大学生职业规划、道德建设以及恋爱问题这三大主题作为本学期探究主题,以便于引导学生在未来大学生活中所将要面临的种种现实问题予以有效解决,并促使学生主动关注社会并且了解社会,能够以理性的思考观念来对待周围社会事物与问题。而在确定所选主题后,教师可以恋爱问题这一主题作为讨论中心,组织学生开展恋爱观调查、恋爱中的个人道德、传统家庭美德以及恋爱利弊分析等不同问题的探讨,可让学生根据个人喜好来选择相应的问题展开探究。由于所选问题均属于个人偏好,因此学生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而在道德建设主题讨论中也同样如此,教师可以从道德建设重点、道德现状评价以及道德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等不同角度出发,引导学生通过理性思考,进而能够正确分析社会热点问题。此外,应就职业规划问题逐步引导学生对自身专业各类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对专业就业情况有所了解,激发学生对专业未来发展方向有所关注,从而有利于学生主动思考自己在大学阶段所应实现的目标。总而言之,通过上述问题的设计来引导学生对其面临的各类现实问题予以良好解决。
2选择相应的探究方法
应以探究式教学不同的内容为依据来选择相应的探究方法,其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法是问题探讨法。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针对广泛存在于青年学生群体中的各类思想问题所开设的重要课程,其问题色彩鲜明,且问题源较为丰富。而问题探讨法则有利于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实效性以及针对性,在应用问题探究法的同时还可参考选材主题差异来开展包括展示性探究、搜集性探究、设计性探究以及调查性探究等多种方式在内的主题探究法。问题探究法在教学过程中是其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教师应着眼于道德发展现状以及道德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学生以分组的方式搜集资料,并在组间展开讨论与总结,还可在班级内部进行交流以及相互学习。在此情况下,教师可给出问题,并基于社会中出现的道德滑坡问题组织学生展开深入研究与谈论,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并合理应对。学生通过此类小组活动逐步了解到如何在团队中开展相互合作以及如何有效交流彼此的观点与看法,了解到应善于听取别人迥异的观点和见解,从而能够着眼于不同角度来思考和探讨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利用此类方式,学生不仅能够正确认识现实问题,同时其问题分析能力也得到提高。
3课堂中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而学生则居于主体地位
教师在探究式教学中关键应发挥主导作用,应在适宜的时间内适度介入学生探究活动,同时注意给予有效引导,并采用正确的点拨方法,防止学生在探究过程中偏离或者迷失方向。在学生学习过程中,教师应适度予以引导,同时评估小组学生的总结,鼓励学生自主思考,并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展开师生交流与对话,引导学生在个人真实想法面前能够做到坦诚相待,并帮助学生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此外,教师应善于引导学生积极发表个人见解,并基于各类问题进行辩论、反思、归纳以及总结。例如在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大学生恋爱问题的过程中,教师首先应对持有不同观点的学生予以尊重,并对这些学生所发表的观点予以客观评价,让学生认识到这些观点的利弊,从而能够客观认识到大学生恋爱这一问题的利弊,而教师还可从自身体会出发来引导学生认识道德在爱情中的重要作用。在受到教师充分尊重的前提下,学生能够打开心扉、积极发表个人言论,教师由此也实现了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的目的。与此同时看,教师还应掌握必备的学科基础知识以及相关资料,从而为学生开展探究活动提供信息支撑。在探究式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课堂主体地位是一个基本理念。要想确保教学理念富有主体性,教师自身首先应具备主体性意识,并对学生课堂主体地位予以尊重,与学生保持平等地位,以平等态度对待学生,并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坚持以学生个人成长与发展作为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应构建和谐、民主和平等的师生关系,并以此为前提从学生群体的内心需求以及身心发展特点与水平出发,积极启发、点拨以及引导学生,从而高效实现正确选择教学内容并将其内化和外化的目的。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观 价值取向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149-01
一、探讨的缘由
就一般而言,“价值”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相关性,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及其对主体而言的意义.教育的价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质特性基础之上的,是教育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而言所具有的意义。追求价值是教育教学活动重要的驱动力,而且教育教学还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这不仅意味着教育教学的内容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还意味着我们对教育教学活动存在一种价值期待,希望能藉此实现我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
因此,如果没有动态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没有存在于这一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整个价值系统就会成为没有生命的东西,课程的真正价值也就无法实现。而很多老师没有重视这一点.
二、教学实践中形成“基础”价值取向的依据
思政课的根本任务是要把理论教育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通过科学的理论武装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青年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的理论认识、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根源。因此,培养怎样的人才,培养这些人才具有怎样的素质品质,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形成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目标,并由此出发形成一条贯穿教学过程始终的线索。新课程在展示其全新的结构体系和内容安排的同时,也对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教学的至高宗旨是以此为方向引领学生的思想、观念,并进而引导其行为。这一方向既要落实在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教学中,也要体现在法律修养的教学中,要在教学中避免具体地、逐个地讲解法律条文。可以说,政治性与科学性共同构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程生态”,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学性则是其生命之源,新课程在教学中必须形成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二)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要做到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必须把思想、道德、法律领域社会性的要求转化为青年学生的内在需要,事实上,在这些领域的社会性要求中包含着许多对于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性生存等方面内容的关注。因此,我们的理论教育一定要紧扣学生的现实生活,要了解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深入学生的生活实践和思想实际才能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共鸣,从而唤起并引导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规范领域社会性的要求放到社会实践的情境中去体验,才能形成学生在实践中遵循规范的心理基础,并成为个体行为的重要动力。
(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
“新教材从社会秩序结构的角度,把这个法哲学、社会哲学中的问题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们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会规范的层面上让我们重新认识:思想、道德与法律都以社会为其发生的基础,它们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立足于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基础之上,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它们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综合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来形成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会秩序。可以说,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取得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四、以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笔者以为,在教学实践上尝试以下方法,将有益于促进新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价值理由;原则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成分,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2]事实上,人们依照道德调整行为的时候经常难以实现完全的自控,会产生违背道德规范的结果,且由于道德规范的形式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在道德主体的认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道德的调节作用就很难体现出来,面对这样的现象,很多学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伦理的重要内容,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讲,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的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形成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强制的手段规范并提高人们的道德行为水平。狭义上所讲的道德法律化是从单纯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则和规范以法律这种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条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规范化的特点。因此从狭义上讲,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价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根据。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人们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仅仅用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达到合理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目的,在社会中急需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在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愿就变成了国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规范就被统治阶级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法律。在我国,第一个把明确提出把道德运用于法律途径的应当是汉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面把儒家经典法律化,从此儒家经典便成为了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期的最高原则。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法律的产生都延续了这个过程。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矛盾,矛盾产生的初期,人们总是以一种相互之间以习惯的形式体现的契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直到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时候,国家就会干预其中,把原来社会中约定俗成的契约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长的基础,没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没有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二)传统亲缘关系对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经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职业分立”,是梁漱溟概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时所创用的一个著名论断,而伦理本位的社会,他认为“就是把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3],中国的伦理本位来源于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古老的农业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形成的是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人际关系,在家族中或者一个区域单位中,人们利用自己与他人长期交往建立起来的人际信任关系来进行合作,强大的人情网有时候甚至能够左右一件事情的发展方向和结果,家长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礼教的约束比规范和制度的约束更加有用。曾经说过“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4]。现在社会中,血缘和亲缘关系几千年来对人们的影响仍然顽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约社会形态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人情的参与,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则和规范不能被坚持,很多原本简单的矛盾变的复杂化,本来按照一个原则规范可以处理的情况,也许涉及到不同的人情关系而费尽周折。而亲缘或者人缘关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却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在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中要真正树立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就必须把一定基础性质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强制其实施,从而抹去亲缘关系对道德规范的负面影响,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体知行转化的过程需要法律化。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体的行为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知行脱节现象。为什么我们拥有较高的道德认知水平却不能把它们付诸实践?如何对群众的道德行为进行调整?都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不仅需要道德主体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环境。著名的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中明确的说明,人的“道德发展作为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由于认知结构的变化而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5],其中必经的三个阶段是:前习俗道德水平、习俗道德水平和后习俗道德水平。其中习俗道德水平中包含两个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的人以他人的赞美和认可为标准去行为,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的人认为规范中所定的事项是不能改变的,守法是对的。柯尔伯格认为大多数个体都不能超越习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说,他认为很多人的行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础进行的。英国的伦理学家里查德黑尔也曾经在《道德语言》中论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记住原则--熟习--实践--习惯原则--能力解放。在实践原则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来进行帮助,根据柯尔伯格的原理,这个由外力帮助的过程就是他律的过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却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认识到遵守道德规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体从不得不遵守到逐渐习惯于按照规范行事,最终达到从思想上认可原则,进入自律的阶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可以促进道德规范被人们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动到主动的道德发展过程。
(四)法律的强制力可以保证道德规范的实施。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对社会关系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说明,以约定俗成的形式表现的那部分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在实际的操作中,道德规范借助舆论、传统习惯特别是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于部分道德主体来说,道德的干预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规范是无力的。相对而言,法律是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的,其制定和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直接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对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强制手段进行调节,强制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的道德性有所认识,以此达到单纯的道德约束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五)道德与法律具有相通之处。1、道德与法律内容上相互吸收。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内容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讲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可,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要诚实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关于各种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样一些被法律惩罚的行为都是在道德上被谴责的,比如偷盗、贪污等。2、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目的在于规约人们的行为,使正当的权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当权利的行为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公正的价值取向。对于道德规范来讲,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范畴,它包括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细的阐述了公正的伦理学含义,他认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6],不仅说明了公正作为一种品质和德性的意义,而且也说明了公正对于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他还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这一论断把公正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描述的更加透彻,三者之间本来就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联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道德规范是具有很强主观性的规范,在制定、形成和执行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需求、主观认识和主观追求,充分的体现了其个体性。个体性的道德规范是有层次性的,有底线道德,也有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正因为其层次性,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有一种偶然性,对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适用不同的道德规范。而法律则不然,法律要求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对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个体情况限制的可重复性。同时,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不仅会加大执法的成本,影响法律的执行,而且会脱离现实和群众基础,使人们对他们失去信心,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也许最后连原来可以遵守的道德规范都被遗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排除任何具有层次性区分的个体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必须有普遍的生活基础,是在最广大的人民生活中显见的行为规范。针对特殊人群和特殊行业的道德规范涉及的并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都会经历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纳入法律化的范围内。
(二)动态性原则。认为,经济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的。社会中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必然会使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继发生变革,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也要以这个规律为基础。当具体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制度的制订者应当对新的社会矛盾进行充分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补充新的内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静止的、仅仅出现于某一个社会阶段的行为,而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在这种跟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价值意义。
(三)导向性原则。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个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养,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简单的强制。在法律化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对这一目的的关注,不仅要对原来违德的行为进行惩罚,体现对“恶”的抑制,使之逐渐接受合理的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体现对善的思想行为的价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规范仍旧能作为一种精神价值导向存在,这样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优良的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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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腐败产生的原因
腐败原指食物的腐朽、变坏,后发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层面。学术腐败属于文化体系下的一个重要内容,值得人们关注。学术腐败是指论文造假、、抄袭、剽窃别人的观点、拿钱等,从中说明学术腐败不利于学术职业道德的发展,学术职业道德腐败则会导致人们对教育漠话,因此不利于社会文化的传播,不利于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
(一)社会环境对学术腐败起着重要影响
学术腐败是社会现象的一种表现。高校作为文化的前言,有着先进的理念,奋发向上、艰苦专一的学术探索精神,本是知识分子寻求真理的净土,却也无法抵挡腐朽思想的侵蚀,导致学术腐败现象在大学校园里滋生。官本位思想在学术领域蔓延,使高校很多优秀学者,在学术领域里获得成功之后,变开始追求物质利益及对权力的追求,学校会给予优秀老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突显对人才的重视,而学者对这样的物质奖励也认可。因为利于副教、教授的评比,这相当科级、处级、厅级、部级干部的头衔和荣誉又与其待遇、奖金、分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导致官本思想的产生,甚至为做官而放弃理想,放弃原则,通过各种学术不端手段获取权利和职业荣誉。如,2010年3月21日,西安交大的长江学者李连生教授,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结果被取消教授职务,解除教授聘用合同。从中可以看出学术不端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不利用文化的发展,道德素养的提高,社会的前进,对个人而言影响个人的发展。
(二)高校体制的不合理性导致学术腐败的重要原因
高校学术体制的行政化,利于滋身学术的腐败。高校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学术科研人员的考核、职称的评定、课题的申请、科研金费多少、学术成果地认定是以文章发表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过分依赖刊物的级别和档次,间接影响学者学术的研究,导致部分学者变得功利、浮躁,不能静下心做学术研究。使之在学术研究过程中采取剽窃、盗用别人的核心观念,文章发表过程中花钱、托关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如,韩国“克隆之父”黄禹锡在国际顶尖期刊上的学术造假风波,在那样权威的刊物上也存在学术造假事件,不得不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同时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通过反思认真思想如何正确的对待学术研究,如何正确的处理自身成就与利益的文章,避免学术不端的形成。
(三)学术监管力度的不够是造成学术腐败的因素之一
高校学术监管、惩处力度的不足,容易造成学术不端。我国长期以来我们对学术监督、管理、处罚相对缺乏,这是造成学术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高校对学术抄袭、学术惩处、学术不端缺少一套完整的学术惩罚条例和专门的学术惩罚机构,这不利高校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虽然国家在2009年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出台了一些相关惩处法规、条例,导致学术腐败的惩处力度有限。反之,又消弱了学术的监管力度,不利良好学术氛围和学术健康发展。
(四)高校学术期刊管理不严是造成学术腐败的因素之一
学术期刊的管理力度不严,不利学术研究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导致学术期刊面临着自负盈亏的现象,为了经济利益,不得不寻求新的发展模式来获取利益来发展自我。随着科研人员、教师、研究生人数的大量增多,导致研究者对学术期刊需求的增加,使之一些惟利是图的学术者利用学术期刊挣钱,只要拿钱便能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造成学术资源的浪费和垃圾文章的增多,这些以收取版面费生存的学术期刊杂志为学术腐败提供一个场所,滋生学术腐败的形成,这不利于学术风气的良好形成和社会的发展。
(五)自身因素是导致学术腐败的重要原因
个人自身品德不端不利于学术研究的进步,容易滋生腐败。个人品行的发展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因是通过外化的作用促使事物、品德的发展,内因通过内化方式不断自省最终达到自律无我的世界,用以完善自我的道德意识和境界。高校学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受外在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个体内部思想慢慢受到腐朽的侵蚀,使科研者为了自身利益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失去道德底线、失去教师的职业操守,这样使得科研者在科研中偏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术规范,使研究者缺乏创新意识和职业水平,导致诚信缺失,损害他人利益,学术道德严重缺失,这是滋生学术腐败的重要因数。
二、高校学术腐败产生的危害
随着教育不断的发展,教育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教育体改的改革不得不马上进行,因为学术腐败越来越厉害,影响学者学术研究的氛围,导致学术腐败腐败现象突出,不利于教育的发展,人们道德水平的提升,社会的进步。
(一)学术腐败影响良好学风的形成
高校学术不端的行为容易影响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高校作为无数学子梦想的地方,使得高校学者深受他人的尊重,但学者不良的道德行为严重影响人们对教育者的形象,导致学者的声誉下降,使学术氛围降低,不利于学生良好学风的养成。学风不端行为会影响科研者的学术积极性,阻碍学者在科学领域的探索和追求真理的精神,对教育和科技的提升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学术不道德现象对下一代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之不利于中国学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学术腐败造成教育经费的流失
学术不端容易使大量的教育经费浪费。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行阶段,需要大量的人才资源,人才的培养来源于教育,教育的发展来源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作为社会的个体和群体在教育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用于教育建设,才能为祖国培育出更为优秀的人才。我国作为一个教育大国,有着五千年多年的悠久文化历史,同时我国还是一个教育贫国、弱国,我国国民教育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甚至国家教育投入水平还未达到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投资平局水平,而且国家教育资源分布也极为不合理。如北京、上海、沿海等发达的大型城市的教育投资力度大于中西部地区,而城市教育的投资力度又大于农村教育的力度,虽然能使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各别城市院校进行研究,但使得资源的分配不公正,导致东西部学术的研究差距的拉大。高校学者学术不端行为使得高校教育经费的重复使用,从而而造成高校教育经费的浪费,不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及社会的发展。
(三)学术腐败影响社会风气
高校学术不端会对影响人们道德风尚的养成。教育者以其自身的人格魅力影响他人行为、习性,教会人们如何做人,如何做事,使社会美德作为人之根本,从而促使社会养成良好风气的形成。古人曰“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说明教师如何“传道”,如何“授业”,传道和授业的方式又影响学生将来人性的发展、成就和人们道德价值观念的形成。要知道高校教师如果在学术方面存在的坑蒙拐骗的行为,会给弟子树立一个坏榜样,不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错误道德观的形成,会阻碍学术研究者的创新意识和奋斗精神,影响社会群体正确道德观念的形成,会对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针对学术腐败所采取的措施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越来越突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校学术腐败问题,本人从以下几点预防学术腐败。
(一)加强监管力度用以预防学术不端问题
加强对学术不端的监管力度,利于学术的发展。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规范,阻碍学术研究和人们创新道德观念的形成。因此,我加强对学术不端的监督,利用网络传媒、电视传媒、报报刊杂志等媒介为平台,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学术监督机构,使之对学术不端者产生强大的威慑重用。如2008年浙大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被大众传媒公布出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体现大众传媒对高校学术行为的广泛关注,使高校学者受外因的影响,从而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和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同行之间加大监管力度,使之避免学术专业性概念的偷窃,专业人事的监督更能避免学术不端现象,所以我们要加强学术道德管理,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质,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学术创新和科技的发展,从而培育更多的人才,推动社会的发展。
(二)健全法律法规,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高校学术不端现象越来越突出,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着很大的因素,法律、法规的缺乏使得学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的不端行为缺少相关的惩处,只以简单的批评、教育形式,很难对学术腐败产生强烈的威慑作用,不利于遏制学术腐败现象,因此对学术不端要制定相印的法律作为惩处的依据。
首先,设立专门的学术监管系统。国家对学术腐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检举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对学术不端的检举者、证人,调查者因从安全、保密、利益、表扬、荣誉进行保护原则,从而做到学术犯罪有法可依,犯法必纠,惩处必严,只有如此才能减少学术不端现象。
其次,对学术不端采从重处罚的原则。对高校学术不端采取“零处理”原则,无论何人,何事,一经发现变展开调查,对任何不端学术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变果断的查到底,决不姑息学术不端行为,从严、从重的处罚学术不端相象。
最后,对于学术不端采取严惩的原则。高校学术不端一经核查对以过去一切给予否定;对谎报学术成果用以骗取的科研项目经费,将给予全部收回,限制学术不端者的科研活动;在对学术不端过程中所获取的任何奖励,将全盘作废;学术不端者还应根据自身学术不端行为和对社会产生的恶劣行为行定罪,看是否开除公职和行政处分。
健全学术法律法规,严惩学术不端行为,有利于促使高校学术的发展,提升创新意识和职业精神,加快人才的培养,促使国家的富强。
(三)加大学术编辑部门的申稿力度
学术期刊加大论文的审核力度。学术刊物作为论文出版的重要部门,对学术不端和杜学术腐败有着重要的作用,编辑部加大对论文的审核力度,提升自身的职业水平和学术修养,明确责任意识,对稿件采取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不符稿件一律不发。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实践教学:高职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71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思政研究课题“增强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思考―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XSZ12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作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首始课程。开设“基础”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培养和塑造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合格的大学生,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在实践中的思想道德水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实践教学作为“基础”课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课整个教学过程的必要环节,指的是在任课老师的指导下,以“基础”课理论知识为依托,通过学生对社会实际生活的直接参与和体验,使其主观世界得到感性的再教育和主体能力得以优化的过程。
一、“基础”课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虽然“基础”课实践教学已经受到人们普遍的关注,但是随着“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的进一步展开,一些问题依然困扰着“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基础”课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实践教学认识不够深刻。普遍存在着对“基础”课实践教学认识不够深刻的现象。二是实践教学基地不足。我国高职院校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还存在着一定问题。三是实践教学经费不足。目前“基础”课实践教学经费不足、筹措渠道不畅,是实践教学难以全面有效展开的原因之一。四是社会实践有效机制尚未形成。高职院校内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多是由教学性、寒暑假性、勤工助学、学生自发性的开展,这些社会实践形式和“基础”课的社会实践尚未接轨,还是处于一种各做各的状态。五是社会实践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目前“基础”课实践教学还只是处于有限度的进行中,其深度不够。六是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的“基础”课实践教学由于没有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各自为政等原因,导致“基础”课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础”课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的有效探索
为改变我院“基础”课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局面,本课题组在这学期的教学过程中积极尝试新的方式,推进实践教学的改革。
1、设立适合大班的教学模式。“基础”课重在积极开拓创新,“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思想指导,将“研究性学习”引入课堂,设置课堂实践教学环节,创建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以研究性学习为核心,以任务为趋动,以团队为组织,以专题为内容,最终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合一、课内与课外合一的,适合大班教学的探究式实践教学模式。
2、建立新的教学目标。围绕学生应具备的团队合作、敬业精神等诸多能力加以训练,同时注重培养学生未来可持续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自主学习习惯”和“创新精神”,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和发展奠基。
3、以小组为单位,摸索“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可操作性模式。
实践教学中的教学内容不适合大班型授课,而现实中教学资源有限限,又很难实现小班型教学,导致教学效果不好。为了让每位学生都可以有一次参与研究性学习和上台展示研究成果的机会,在本学期第一次课由任课教师作如六大步骤策划:一帮助学生学生团队组建。每班级按人数自由搭配,组建8个研究性学习团队,以培养学生集体主队合作的能力。二选择任务。每个学习团队任意选择八个主题中的一个主题做调查研究,以培养学生自助学习和研究的能力。三资料收集。每个团队根据所选的主题进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培养学生收集信息与处理信息的能力。四主题撰写。主题的撰写形式不拘一格,可以是论文、演讲稿、散文、议论文、诗歌、心得等多种格式,以培养学生文字表达能力。五汇报准备。在汇报中要求使用PPT,很多学生不会做PPT,如何制作,如何操作,成为急待解决的难题,以培养学生处理困难的能力。六主题汇报。每次上课留下30分钟的时间作为课堂实践教学,各班派出一个学习团队作代表,以同一个主题作汇报(6分钟为宜),进行PK,以培养学生竞争意识和自我展现意识。七评分与总结。在团队汇报后,老师与学生评委评分、教师点评和鼓励并指导后面的团队操作。做到成果展示在课堂功夫施展在课外,以培养学生总结经验的能力。
4、以改革创新为主线,精心设计成果展示。
(1)“学习汇报书”,学习汇报书是每个团队根据选择的主题学习性调查研究,经调查结果以论文、演讲稿、散文、议论文、诗歌、心得等形式展现的纸质报告书。
(2)“团队亮相”,要求每个团队形成自己的特色,如展示自己的队名、口号甚至是logo,还可以用各种形式展示团队成员的风格和特长。
(3)“现场汇报”,把主题的研究成果以多种形式,如论文、演讲稿、散文、议论文、诗歌、心得等格式,做成PPT与大家分享。
(4)“活动感悟”,要求每个团队以简洁的语言谈谈此次活动的收获和感触,如此次活动最大的收获是什么?遇到最大的困难如何解决?解决后的心态等等。
5、以学生为服务主体,精细化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每个团队主题汇报的成绩,作为“基础”课的平时成绩一半,总分为100分,此分数在学生总评中按20%计算,该团队成员成绩共享,此成绩由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同评定。
“学习汇报书”“团队亮相”“现场汇报”“活动感悟”四项的分值比为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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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公序良俗 法律原则 道德
一、公序良俗概述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外国民法典中有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许多学者的理解,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公序良俗”。按常人的通俗理解:公序良俗就是基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当今诸多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判案原则加以运用,法总是来源于社会发展又落后于社会发展,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或多或少有些漏洞,法律不能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所谓“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原则的运用相比于法律规则较灵活,它可以解决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难题,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原则,现今被越来越多的法官重视与运用,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泸州“二奶”案简述: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1990年7月,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产。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补偿了另一套房子给蒋某,并以蒋某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张学英相识,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该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张学英所有,并经过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张学英为争遗产把被告蒋某告上了法庭。二审法院判决遗赠行为无效,张学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的判决颇受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死者黄某身前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无效的依据是该协议违背《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内容违法的遗赠是无效的。但是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有误,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赠又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合理运用。死者黄某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社会的道德标准,也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遗赠的利益属于原告基于与死者非法关系所获得的非正当利益,其内容是违法的,《民法通则》规定:内容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黄某的遗赠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三、公序良俗是一种道德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着联系,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高度重合,近现代法倾向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逐步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但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看似违法却归道德规范调整,有的行为看似符合道义却违反法律。法律与道德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泸州“二奶”案的判例让很多人持反对态度的原因之一就是死者的同居行为虽然违背道义,但因此而做出的遗赠行为还不至于违法,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其实不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行为已经违背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时即已触犯了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此案例中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公诉良俗的明文规定来判决,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当道德已经上升为法律,人们能做的就只有服从,不能违抗。
四、公序良俗是一种法律原则
成文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官断案的拘束性,法官们宁愿选择运用成文法明文规定的符合常理的规则进行判决,也不会铤而走险运用没被用过的原则进行判决,而得出的结论恰恰甚至与规则相反。
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那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法官断案怎样才能更好运用它们,使之更好的结合呢?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在案件审理中,而法律原则的运用比较灵活,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有的时候两个相反地法律原则也可以出现在同一案件审理中;法律规则的规定明确具体,它明确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人一旦违背就要承担责任,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原则相比于规则更能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法官因此而承受的压力也相对较大。法律原则的适用一般来说比较严格: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如无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泸州“二奶”案的法官其实就是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而适用法律原则的,况且《民法通则》是《继承法》上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这也是法官的“更强理由”。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的,它总是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所以法官在断案应更多的考虑到法律所带来的社会效果,而不是仅仅以法论法,以法用法。
五、展望
虽然越来越多的法官认识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并且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法官担心判决结果不能服众,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就避而远之了,归根到底,还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只是笼统的规定民事行为不能违背道德,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写上“公诉良俗”这四个大字。
笔者认为,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应该更多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首先应该完善立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明确规定违背公诉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立法也应当规定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明确违背公诉良俗的法律后果;其次在司法上,必要的时候,法官应该全面充分考虑公诉良俗原则,并合理运用;最后应当广泛宣传道德,弘扬善良风俗,普及相关教育,提升群众相关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和法定性。
每个人对善恶的理解不一样,每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不一样,公序良俗的运用也有弊端,这种因人而异的原则对于法官来说也是重大考验。我国在立法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定义善良风俗,善良风俗的定义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历史,群众感情,道德良知等因素,它必须满足公认性,合法性和反复适用性。一般而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等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不得确认为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