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现金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评 选 办 法
二00四年是沈阳文秘资源网置业有限公司迈向成功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这与广大干部、员工的辛勤努力是分不开的。为此,公司决定,表彰一年来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目的及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弘扬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精神;
3、评选务求与部门、干部、员工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给公司带来的社会荣誉紧密联系;
4、通过表彰先进,激励广大的干部、员工加倍努力的工作。
二、评优委员会
公司成立评优委员会。
组长:
组员:
日常组织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三、奖项设立
(一)集体奖项
1、最佳团队奖
2、最佳服务奖
(二)个人奖项
1、优秀干部
2、优秀员工
四、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集体奖
1、最佳团队奖
评选范围:公司业务部门
评选条件:
(1)
出色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各项工作任务;
(2)
为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产品品牌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部门具有较强的具有无私奉献精神,风气正,凝聚力强,有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
(5)具有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员工之间有较高的配合意识和协作精神,能自觉主动与其他部门搞好协作,受到其他部门好评;
(6)能模范地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最佳服务奖
评选范围:公司职能部门
评选条件:
(1)出色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有良好的主动协作精神,经常受到客户或其他部门的表扬。
(二)个人奖项
1、优秀干部
评选范围:公司中层干部。
评选条件:
(l)较好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工作计划;
(2)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或采取激励手段,提高整个部门的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带动本部门员工遵章守纪,在员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4)部门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风气正,凝聚力强,有较好的协作精神;
(5)认真做好对下属员工的培训工作,具有较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能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2、优秀员工
评选范围:主管及所有员工。
评选条件:
(l)为完成本部门二00四年工作计划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对待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工作效率高,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勤恳恳、无私奉献;
(5)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具有较强协作精神,群众威信较高。
五、评比方法
(一)推荐方式
1、先进集体、优秀干部由公司主管高层领导推荐;
2、优秀员工人选由各部门推荐;
3、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最终由评优委员会确定。
(二)评比要求
1、各部门在推荐人选时需依据评比原则,推荐的人选不得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10%,不足10人的部门可推荐1人;
2、推荐人选时,要严格把关,结合年终的考核结果,被推荐人应具有先进性和说服力;
3、事迹材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能以数据反映的需以数据反映。
(三)上报时间
各部门需于12月6日前将所推荐的候选人事迹材料(含电子版)上报公司总经办。
六、奖励方法
(一)对被授予先进集体的部门,公司颁发奖牌,并给予该部门员工适当的奖励;
(二)对被授予优秀干部、优秀员工称号的先进个人,公司将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信心,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消除区域金融安全隐患,稳定我县经济金融形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设立县企业应急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应急风险基金)。
第二条应急风险基金是由县财政局牵头设立(可吸收县域内企业协会、商会、民间资本入股),用于经县政府批准扶持的符合条件的专门用于企业贷款资金调头的专项基金,应急风险基金首期本金为2000万元,以后待条件成熟再适时增资。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应急风险基金适用对象为在县境内注册设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物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企业。
第四条申请应急风险基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县产业鼓励发展范围;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近三年平均税收不低于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三)企业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同意继续发放贷款并同意签订四方协议。
(四)企业应有相应的反担保或抵押措施。
(五)特殊问题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应急风险基金的申报及运作
第五条应急风险基金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管理,在银行开设“县企业应急风险基金”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条企业需填写应急风险基金申报表并附近三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县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如无异议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异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给申报企业。
第七条应急风险基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申报企业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支付应急风险基金使用费,所得各项收益计入应急风险基金本金进行滚存使用。
第八条对未按协议规定期限给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该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第九条优先支持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优先支持在县内银行贷款的企业。
第十条由县内企业协会、商会推荐的企业,其调头资金由协会、商会按1︰1比例和政府风险基金同步到位。
第十一条单个企业调头资金为企业当期还贷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提请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县金融办由专人负责资金借出、回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风险基金的安全良性使用。
第四章管理制度
另外,8月22日证监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私募业内也引起了热议,私募基金集中的城市也陆续有座谈会召开,大部分私募基金认为,该暂行办法的使得私募基金业务将有法可依。
近9成私募“震荡市”获利
事实上,经过7月份的短期快速上行后,资金对于后市是否继续形成上行动力存有相当的疑虑,因此整个8月份从股指表现来看是明显的震荡市。上证指数围绕2200点上方极窄空间运行,盘中虽然陆续有热点出现,但并未形成向上合力,而向下的做空力量尽管阶段性出现,但却不具有持续性。
在这样的市况下,从数据来看,1175只有净值数据的非结构化私募证券基金产品中有1014只取得了正收益,这显示了私募基金整体在“震荡市”中获利生存的能力。部分净值增长排名靠前的阳光私募产品可参见后表。
阶段排名第一的裕晋投资值得关注,“平安信托-安蕴10期(裕晋)B类”至今成立时间不足7个月时间,截止2014年08月15号,该产品的月度收益高达20.56%。紧接其后的是收益率仅与第一名只有0.09%只差的“中融信托-中风投一号”此产品的投顾为汇鑫诚通,基金经理是刘志博,单位净值为0.5327。
资料显示,刘志博,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硕士学历。留学十年,对海外证券市场精研多年,曾任职于加拿大宏利人寿高级顾问。
后市更有可能出现结构性行情
A股市场在强势周期股的带领下连续上涨,近日遇到较大阻力,呈现震荡格局,后期A股将何去何从?几家顶级私募对A股进行了解读并发表了近期市场观点。
重阳投资认为制度因素依然是下半年影响A股市场的最重要因素,“沪港通”等一系列资本市场开放举措的落地,将对A股市场带来全面深远的影响。
朱雀投资表示,近期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风格转换,主要来自于经济弱复苏、政策微刺激、流动性宽松和沪港通预期刺激等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政策的推动,带有些许的博弈性质。市场表现分化背后仍然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将重点关注经济转型行业中的优势公司。
从容投资认为虽然宏观经济回暖,但大盘股很难有大行情,甚至难以复制2012年底的那一波普涨行情。质量改善,才是股市长牛的核心所在。
《暂行办法》引发热议
8月22日,证监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颁布后,引发了市场的热议。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向记者表示,该办法的显示了管理层加强行业监管和鼓励行业创新发展的趋势,未来将加强私募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这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比如私募行业中将实行强制备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公司、人员及产品等信息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备案备案,如不按照要求备案将按照第九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用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杨玲也认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情况,体现了办法人性化一面,鼓励行业创新发展,比如在第十六条中队投资者的合格认定为投资者填写调查问卷和书面承诺的方式,而不是提供财产证明。这大大降低了私募基金在实际资金募集工作中的工作难度。
上海重阳投资相关人士也在《暂行办法》后对外界表示,《办法》为私募基金的业务规范提供了法律指引,使各类私募基金有了公平统一明确的监管规范,这无疑为私募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二是有利于发挥行业的创新力;三是有利于行业的规模扩张。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和资金奖励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县的范围、数量和支持额度。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关键词】反洗钱制度;大额现金;管理;监测
从有效预防洗钱犯罪的基础上来讲,现金管理的重点是现金流通环节的管理,而金融机构为社会提供的现金服务成为管理的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银行洞察资金流向,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现金存取业务管理制度缺失表现的十分突出,体现在现金管理缺乏刚性规定、现金交易监测手段落后、提取现金方式多样化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容易引起洗钱风险。
一、影响现金存取管理有效性的因素
(一)部分法规条例过时,与实际脱节。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开展现金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已20余年之久,与我国快速发展和日益搞活的市场经济形势、金融发展趋势、结算工具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单位和个人使用现金的实际情况极不适应。一是关于现金管理的对象、开户单位库存限额、现金结算起点等规定,对市场行为缺乏约束力,目前单位超范围使用现金、隐瞒真实用途套取现金行为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势必导致业务操作员和管理者无法从用途上鉴定出正常交易和非正常交易:二是《暂行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当前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组织形式不相符合,致使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弱化。三是由于《暂行条例》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对现金管理的要求,《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经不被银行及社会所认同,导致“有章不循、有规不依”成为事实上的合理化行为。
(二)部分法规条款不系统,操作难度大。一是人民银行侧重大额现金管理,建立和完善开户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和可疑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对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现金管理漏洞洗钱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对开户银行的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二是现行的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虽然2007年3月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2号令)规定,对超过单笔或者当天累计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金融机构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现阶段人民银行不论采用现场监管还是非现场监管,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不能及时发现洗钱行为。
(三)现金管理监测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目前基层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仍然沿用原始的手工操作,不利于对大额现金存取行为进行系统性分析,难以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洗钱风险。加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生的大额交易实行“总对总”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的交易信息无法获得,导致基层难以对大额现金存取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四)个人现金管理存在“真空”现象。从近年来工作实践来看,个人结算账户现金管理缺失是当前现金存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成为现金存取管理混乱的主要诱因。体现在:一是个人结算账户现金存取管理制度缺失。我国历来对个人存款现金没有明确的规定,《暂行条例》的管理对象是开户单位,不包括个人的现金管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属于个人账户的产品从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到各类卡多达几十种,目前已成为我国现金用量最大的金融产品类别。现行的制度规定对单位账户提现审查较严,但对个人账户提现的限制缺乏,形成个人账户的现金存取量急剧增大,现金管理已初步形成“失控”现象,个人结算账户存取现金上千万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上亿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二是单位账户资金大量流入个人结算账户。首先,由于个人支付结算工具的不断发展,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的不断优化,个人结算账户越来越成为单位客户进行商品交易资金汇划的主要方式。其次,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套现、逃税。由于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营业收入的稽查主要是通过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企业如果隐瞒部分商品交易情况,主要通过一般结算账户进行结算。但一般结算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金,企业如有现金需求时,将资金转账到个人结算账户后,提取现金;再次,商品交易资金在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循环。部分企业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其商品交易资金收付均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现;三是反洗钱主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上述《现金管理条例》的不适应性和个人账户现金存取制度的缺失性,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明知现金交易的不合理,却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控。尤其是《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此规定出台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不受任何限制,使得个人账户提现大幅度增加。据了解,辖内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大额现金存取频繁,且从交易金额、交易频繁上均有增长趋势。如吕梁市辖区孝义市少数个人结算账户,每日发生大额现金存取业务10笔以上,平均日交易金额达3000余万元以上。四是现金收支结构相对稳定,储蓄性收支占比较大,且逐年上升从调查情况看,吕梁市现金收支结构多年来基本保持相对稳定状态,现金收支整体呈同比例增长,现金收支结构基本没有大的变化。2004年至2013年现金收入项目居于前列的为储蓄存款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现金支出居前列的为储蓄存款支出、居民提取贷款支出、行政企事业管理费支出。但现金收支整体结构变化不大。
据吕梁市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反映现金收入结构基本稳定,储蓄存款收入在2004—2013年占吕梁市现金收入比例较高,最低达到了72.05%、最高为78.44%,储蓄存款支出在2004—2013年占吕梁市现金支出比例最低达到了71.2%,最高达到78.05%,从2004年到2013年储蓄存款收入在现金收入中的比例呈逐年增加趋势,储蓄存款支出亦然,从2008年以来呈稳定增长态势。所以应将储蓄存款收入和支出作为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收支管理的重点。
二、制约大额现金存取管理的“瓶颈”
(一)从监管组织机构来看,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未能形成合力
当前,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整体优势薄弱。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内部现金管理职能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现金管理职能在货币金银部门,而与现金管理密切相关的反洗钱和账户管理职能在会计部门(指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两个部门之间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彼此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流不畅、信息不通等问题,现金管理部门人员不能充分了解大额存取现金所形成的可疑交易情况,而反洗钱工作人员也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因此在此监管层面上,信息资源和监管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整合利用,现金管理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只明确了“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的存取认定工作统一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现金交易金额标准办理”。但对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能如何划转、管理职能的内容及有关工作要求并没有形成明确要求,导致目前大额现金管理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二)个人现金管理未能有效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
在《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个人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据对辖内金融机构的调查,目前金融机构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现管理也是无可奈何,表现在:一方面《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审查、提取现金用途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但实际操作上只能依据公民身份证对其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资金来源、职业、收入情况、提现用途等情况不能详尽掌握,且对已获取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另一方面,现行的法规制度对个人账户的提现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提现的金额、用途以及提现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也没有制度依据,导致个人账户非正常提现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
(三)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继续弱化
虽然现金管理是国家赋予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管理职责,但现在商业银行职能已经转变,其经营目标是追逐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一切工作的开展都要围绕经营进行,如果银行不能提供令企业“满意”的现金服务,企业就会转移开户银行。
三、构建大额现金管理与监测体系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新的现金管理规定,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在规范现金交易行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的现金管理规定。一是明确反洗钱主管部门的现金管理职责。新的规定应明确反洗钱主管部门有权依据规定对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等机构的人民币现金收支活动予以监督检查。二是扩大管理对象,将个人结算账户大额存取现金行为纳入现金管理范畴,并对大额现金的存取业务设置一定的条件,对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取款业务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如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大额现金的理由是购买住房,应向银行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明资料,以确保提现用途的真实性。三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新的规定应明确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违反人民币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范围、金额及处罚措施。树立现金管理权威。
(二)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拓宽反洗钱监测渠道和手段
一是借鉴国际现金管理经验,立足于反洗钱,改变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取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逐步过渡到现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严格执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现金缴存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身份资料加以严格审核,确保实名制的落实,把好现金准入关,除规定客户须向银行提供大额现金来源证明外,还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有效防止非法资金流入银行。二是对大额现金业务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交易成本,通过经济手段遏制快速增长的现金交易需求,引导客户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加大对非正常现金结算的管理力度,可以排除客户的部分正常提现,使那些有可疑交易、洗钱嫌疑的现金收付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三)改变现金管理技术手段,建立大额和可疑现金交易实时监测系统
一是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革新现金管理的技术手段,建立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现金交易实时监测系统,实现大额现金交易联网核查,把大额现金交易实时监测系统纳入反洗钱监测分析网络系统下,通过动态管理改变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时间滞后的局面,实现对洗钱活动的及时发现和堵截功能。二是将现金业务监管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环节的审查上,使各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工作由目前的被动管理转为主动管理,由应付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检查转为自觉的执行现金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并认真审查开户单位现金使用用途和范围,对开户单位提现用途真实性加强监管,杜绝开户单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的行为,提高现金管理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设想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逐步确立,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及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不断推进,财政支出节奏日益平衡,国库库存资金快速增长且变动日趋完善,为地方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创造了较好的软硬件环境。
一、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可行性
第一,国库现金的高位滞留,闲置和浪费现象严重。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的较快增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导致地方财政库款不断增加,为地方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提供了宽余的操作空间。
第二,进行国库现金管理有国际、国内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对国库资金余额进行投资,使其保值增值是一种国际趋势,发达国家近年来一直在积极进行国库现金管理并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管理方法。目前世界上国库现金管理较为成熟的四个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从分析预测现金流、控制现金流、国库现金余额的投资和余缺的调剂以及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一致等方面都有一套比较成熟完善的作法,虽然管理模式不同,但异曲同工,都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国库现金使用效益,实现了为公共利益最大化服务。2006年6月,财政部和央行联合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拉开了我国国库现金管理的帷幕,也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三,发达地区国库现金管理已成为政府和财政部门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国库现金管理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国库现金管理和集中支付是预算管理两大不可或缺手段。国库现金管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政治、经济、文化与科技背景。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的加大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稳定、经济实力雄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金融市场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库现金分析预测能力不断提高、管理理念逐步与国际接轨。这些都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提供了可能。加之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国库现金余额有强烈的投资冲动,来实现财政利益最大化,更好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是当前提高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内在的必然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国库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促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有机配合。通过国库现金管理运作,可进一步改进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在货币市场运行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进而提高财政货币政策调控的完整性和灵活有效性,如国库收支分析预测是中央银行制定货币、信贷政策,进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国库现金管理使中央银行能全面掌握国库现金流量和存量情况,通过对现金流入、流出的调控维持合理的库存余额,可避免国库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注入金融市场而影响社会资金流量及资金供求状况,从而减缓国库现金运作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冲击。
二、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相应对策
第一,建立健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摸索积累经验,尽早制定宁夏地方现金管理办法,明确地方现金管理的总原则、组织管理方式、主要工作内容、操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使工作有法可依,避免盲从盲动。
第二,加快国库集中支付的推广速度和推广范围。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集中国库现金流量,有助于为地方现金管理提供更大的操作空间,这是实现高效的国库现金管理的重要前提。
第三,强化国库资金动态分析,建立科学的国库收支预测机制。国库库存资金是属于政府性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资金管理须统筹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随着国库收支统计分析系统的推广运用,各地方国库也加强了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了国库现金预测能力。在此过程中,国库现金的变化规律逐渐被熟悉和掌握,这为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提供了可能。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成立的国库资金运行分析小组,专门研究分析国库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进度,影响库存资金变化的因素、市场上资金变化情况等,从而为政府财政部门正确地确定国库资金投资的数量、期限、种类提供依据。
关键词:现金管理;商业银行;收益;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随着外资银行纷纷进入国内市场,我国的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传统的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受到挑战,国内商业银行必须通过经营模式转型和金融产品创新来保持盈利能力,积极开展现金管理服务便成为商业银行实现经营转型的选择之一。
一、现金管理业务收益分析
(一)现金管理服务有助于稳定银企合作。现金流量决定一家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国际企业界素有“现金为王”的说法,因此,现金流量管理便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鉴于此,企业更倾向于使用数目尽可能少的银行平台来进行现金流量管理;而另一方面,现金管理平台的搭建主要以银行资金结算网络为依托,涉及面广,流程复杂,合作关系一旦建立起来,企业对银行的结算与信息服务就会产生依赖,其转换银行的成本也往往会很高,所以会倾向于继续集中使用这家银行的服务。如此一来,不但企业的分支机构,就连其经销商、甚至下游企业也会被合作银行收入囊中。因此,对于有实力的银行来说,现金管理业务,无疑是打造核心竞争力、稳定银企合作的有效手段。
(二)现金管理服务促进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转型,产生了新的盈利模式。商业银行在传统上以获取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是其主营业务。但随着当前传统业务上的激烈竞争和外资银行的进入,为了能够适应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需要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型,加强发展高品质的中间业务和专业服务成为实现经营转型的关键,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获取的主要收益也不是利差收入,而是服务费用,从长远利益来看,这种盈利模式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才具有持久性。作为一项中间业务产品,现金管理风险低,能够带来稳定的结算和其他手续费收益,是银行利润增长的一大亮点。
(三)现金管理有助于建立长效的信贷管理机制。企业的现金流量信息直接反映其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一位资深银行信贷人员如是说:“贷款发放,不能光看项目前景,而不顾企业的财务状况,因为项目前景不一定能实现,最终还贷的是企业,而不是项目;也不能光看报表利润,而不看现金流量,因为报表利润不一定代表可用资金,用来还贷的只能是企业可以支配的现金,而不是数字利润。实际上,只有现金流,才是企业的真金白银”。显然,基于对现金流量的分析,银行能够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更为准确、及时的监测与控制。
(四)现金管理有助于对优质客户的深层开发。现金管理服务目前面对的主要是高端客户,包括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这些客户具有的共同特点是信誉高、经营状况良好、有精明的管理层和合理的组织架构等,他们构成了银行的优质客户群。银行为这些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小,而获得的收益较高。现金管理关系的确立,意味着客户对银行能力的信赖与认可。银行可以利用这种优势,凭着对客户第一手财务信息的掌握,方便地营销其他高价值产品,以成功实现存款、贷款、电子银行、国际结算等多个业务领域的“全面开花”,可获得更多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直至包揽对客户的绝大部分金融服务。
(五)通过现金管理服务,加强银行内部资源的整合和银行内部的协调。银行现金管理服务是总行、分行、支行的许多部门和人员高度配合的综合,从调研客户需求,到设计产品,再到产品的推广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都由多部门人员参加,而环节间的衔接更需要各部门的高度协作。所以,现金管理的业务流程是需要纵向总行、分行、支行间协同,横向多部门人员的紧密配合。因此,现金管理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也推动了银行的内部资源整合和流程改造。
(六)良好的现金管理服务有利于提升银行的市场形象。提供优质的现金管理服务体现了一家银行的综合实力,同时现金管理服务的对象一般都是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他们服务也提升了银行本身的市场形象,达到了银行与企业的双赢,这种无形的财富将为银行带来更长远的利益。
二、商业银行提供现金管理服务风险分析
现金管理服务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主要面临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风险。
(一)外部风险
1、政策法律风险。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在没有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只是单纯以母子为集团公司的方式就实现了资金的自由划转在目前的一片真空区,所以银行目前也可以说在钻法律的空子。因为对于企业来说,任何一笔收入或支出在做账时必须反映出来,但现在现金管理的实际情况是企业仍在做它自己的账,但钱却都在母公司账上,根本不在他的账上。集团资金管理和运作机构将下属企业资金上存集中管理,在权益上无法准确划分,有挤占挪用下属资金之嫌;其次,通过对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知道目前商业银行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集团企业中,部分尚无法达到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标准。如果银行为尚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集团提供现金管理服务,一旦企业发生重大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时,提供信息和结算平台的商业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遭受损失,甚至面临监管风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受到汇率、利率、股价等市场因素的影响给客户带来未预料到的损失,从而使银行遭受声誉、客户等方面损失的风险。现金管理服务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间服务,因此,银行并不承担客户的损失。例如,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资金风险管理,虽然银行可采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手段帮助客户规避风险,但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变化使得银行提供的规避风险的方案并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存在一定的风险暴露,这时客户如果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则应由其独自承担,但客户可能会把这种损失归咎于银行,银行的声誉可能受到破坏,严重的可能导致银行丧失掉新老客户。
3、客户信用风险。首先,企业集团往往是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工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是商业银行所谓的优质客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点。从总体上看,企业的资金供给是充裕的,部分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粗放,导致银行贷款和授信超过其实际资金需求,出现了资金富余的现象。这就容易出现相关问题。例如,相关企业往往不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科学测算所需资金量、期限结构和现金流、合理确定和调整银行贷款的规模,而是将富余资金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从事企业间融资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因此,企业集团的现金管理在成员之间有偿调剂的资金部分可能来自银行信贷资金、甚至造成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或固定资产投资领域,这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套用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其次,客户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而违约的可能性会存在,当发生违约时,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
(二)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操作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等三个方面。
1、技术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工艺、设备及手段等不完备或失效引发风险,从而使得技术控制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因为现金管理服务是一种依托于网络和IT技术、技术含量极高的网络化金融服务,因此其必然面临着一定的技术风险。而在现金管理中,银行端、企业端都要有配套技术和设备才能保证现金管理的顺利开展,达到预想目标。银行端的网上银行系统、企业端的ERP等财务软件非常复杂,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故障,同时如果系统内部流量过大,还可能造成系统的瘫痪,这些都是可能导致服务的中止和客户信息丢失等后果,给银行和客户带来损失。
2、操作性风险。银行现金管理服务中涉及的操作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银行人员操作现金管理系统不当引发系统故障而导致客户利益损失的可能性,还包括企业财务人员在操作系统时出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因此,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才能上岗,以减少由于不当操作造成系统故障引起的客户和银行的损失。
3、人员素质风险。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有意识、有目的的作弊或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客户损失的可能性。现金管理业务在水平结构上涉及众多不同部门的人员,在垂直结构上又涉及总行、分行、支行的人员,业务流程复杂,对于人员的监控存在着较大困难,一旦出现漏洞就可能给银行和客户造成巨大损失。因此,需要完善的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锦华.当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7.1.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制度重构;思路和建议
一、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状分析
(一)初步确立基本制度框架,相关政策法规需进一步整合
2003年以来,根据《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业务发展需要,我国又先后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重要文件。应该说,这些规章反映了近年来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展需要,但存在制度前后变化较大、内容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规划。
(二)依附于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内容过多,有悖账户监管的本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账户管理制度肩负了太多非银行结算账户监管的内容,如公款私存、现金管理、三日生效、反洗钱等职能,从近年来实际执行效果看,这种专业化管理的内容被“眉毛胡子一把抓”强加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职责不清,重点不突出,执行效果流于形式的现象。
1、商业银行执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要求难以落实。现行《办法》要求银行机构不得有允许“公款私存“的行为,但当单位以票据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银行机构碍于票据无因性原理,不知是否应拒绝受理该类业务;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对于单位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据,银行在执行“公款私存”规定时有无所适从之感。
2、现金管理职能难以有效实施。《办法》中渗透了现金管理的若干要求,但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核心职能不相匹配。《办法》在规范账户的使用上,较多地考虑了现金管理的要求,而现金管理规定表现于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人员普遍感觉难于完全把握。
(三)账户管理分类方法有待进一步探讨,缺乏对备案类账户的控制,风险隐患较大
账户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措施,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但分类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探讨。一是账户分类过繁,不易管理。加之人民银行放开了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款的审核限制,除不能直接提现外,备案类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功能基本相同,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强大营销攻式下,选择开立手续办理相对简便的备案类账户,并使用备案类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账户监管被实质性流于形式。
(四)账户管理缺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配合,银行“孤掌难鸣”
账户管理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而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在金融企业迈向国际化发展的今天,银行日趋商业化,不应再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但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客观因素,银行在商业化运作的同时,还在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由于缺乏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因而赋予银行的部分职责无法有效开展。
(五)商业银行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执行中存在“四难”
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本身不具备行政执行职能,但新《办法》将诸多应由客户履行的职能,简单地交由商业银行来执行,由于商业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制约存款人行为的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存在账户年检难、银企对账难、账户变更难、取现审核难。
二、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和建议
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从构建和谐的银行结算环境入手,以强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识别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与现金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等监管主体的职能,突出结算账户管理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与其他法规制度共同形成职能清晰、优势互补、监管有效银行结算支付体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提升账户制度的法律级次,整合、完善现有账户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实施的《办法》作为一部规章,明确开立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实行核准制度。2004年7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存在一定冲突;而且《办法》作为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的的根本大法,原本应该是行政法规。所以要尽快将目前《办法》的法律级次上升为行政法规,同时整合现有零散的账户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账户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级次,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监管力度。
(二)以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真实性监管为核心,重新定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重点
将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重点从面面俱到转向账户所有人身份真实性确认和识别,借鉴公安部门身份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客户主动到人民银行进行定期“身份年检”,对于未年检的客户,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联网,直接控制其结算,同时要简化现有账户年检内容。取消结算账户制度中对现金管理、反洗钱职能等方面内容的规定,交由专门的现金管理、反洗法规制度执行,避免重复和冲突。目前单位账户开户、变更、撤销,以及更换印鉴等,《办法》均规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他人办理的,须携带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件,但个人结算账户的行为目前缺乏授权规定,不利于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安全的维护。
(三)简化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方法,强化账户监管
根据管理实践,对目前“四类账户”的分类方法进行整合,考虑采用“基本结算账户”和“非基本结算账户”两类进行管理,明确两类账户的不同用途,临时验资户作为基本账户的“前奏”账户,与现行管理一样,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对部分账户进行数量控制。对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别给予数量限制,对超过数量的由客户提出充分理由,人民银行进行严格审批,从而达到遏制存款人泛滥开户的行为。
(四)加强部门合作,保持金融秩序稳定
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行政部门合作沟通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做好行政管理与业务服务,促进账户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保障对开户单位资金的管理与监控,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时,借鉴联网核查等先进经验,放开银行、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客户信息的共享,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提供客户年检信息,银行直接作为年检信息,避免由客户提供而增加流程和信息不真实的现象;银监部门掌握的银行机构在账户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人民银行掌握的存款人账户管理系统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提高监督管理针对性,双方在实施账户现场检查时先期相互通报,以避免重复检查;简化账户年检手续,提高账户管理效率。
(五)明确商业银行和客户各自职能,责权一致,强化执行
在要求商业银行履行职责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权利,提供制约存款人的有效手段。同时,积极推进银行的商业化运作,将取现、年检等行政管理职能从银行剥离,银行的职责应定位为提供日常服务,履行监管报备,避免银行卷入各类经济纠纷当中。
作者简介:朱桐新,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现任河南省中行国内结算部副总经理;张爱辉,男,研究生学历,注册部审计师、会计师,现任河南省中行国内结算部风险团队主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