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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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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

第1篇: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 流程 案例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它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有助于推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类

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EMCo提供项目资金与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节能量保证型,即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提供项目资金,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EMCo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

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

专业化的EMC提供了节能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免除客户在项目管理、技术、工程上的负担。

EMC承担节能项目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和工程风险。

EMC丰富的节能项目操作经验和对节能技术、设备的熟悉,使得能够准确找出客户的节能潜力点并设计更合理的技术改造方案,选择高性价比的设备,加之丰富的 项目运作经验,可有效地降低实施节能项目的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及环节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具体流程如下:

能源审计(节能诊断)

能源审计阶段包括能效诊断、节能潜力评估和节能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即完成:查清能源使用情况;分析能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节能潜力点,提出对策;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这一阶段由EMC按照与客户商定的拟改造对象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设计。具体确定改造的规模、实施地点、设备的选型、工艺改造技术、工期进度等。并预测能达到的节能量和由该节能改造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和签署

EMC与客户双方在完成的节能改造方案基础上谈判,并可对技术和经济方案进行反复修改,达成一致时即可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项目投资

投资按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方式有所不同:

节能效益分享型投资―由EMCo先期提供全部项目投资,当节能项目投入使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时,客户按合同约定分期向EMC支付效益款。

节能量保证型投资―由EMCo先期提供全部项目投资,当节能项目投入使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节能率时,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EMC支付效益款。

能源费用托管型投资―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能源系统托管费用,EMCo自负盈亏负责能源系统的运营。

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

节能改造项目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均由EMC负责组织完成,客户仅需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节能、效益产生及监测

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可通过实际测量结果以检验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

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改造后的设备即交由客户使用,EMC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人员培训。

节能效益分享

在效益分享期内客户按合同约定向EMC支付效益款。客户按合同支付完全部效益款后,设备所有权归属客户,项目结束。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过程

项目简介:某大楼空调系统进行综合节能改造,根据EPC项目活动的基本程序,首先由某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选择技术,提供融资;其次与该宾馆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一个节能服务合同,采用新型节能机制,确定基准线;而后履行节能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产生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监测并确认节能量;最后,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及合理利润,分享效益。

项目实施:该项目的技术方案是采用冰蓄冷技术对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并通过系统整体优化,改善循环泵和主机的匹配度,从而提高空调系统整体运转效率,节约空调用电。

项目成效:经改造后,空调系统做了整体优化,三台空调主机平均能耗下降30%,循环泵平均能耗下降40%,年节约电费约253.6万元。

项目投资:约400万元

节能分享:合同期内(3年),EMCo分享节能效益的80%,该宾馆客户分享节能效益的20%,合同期满后所有收益及设备归该宾馆客户。

案例分析

该客户在前三年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和风险的情况下每年可享受到约50万元的节能效益。三年后独享全部节能效益和设备产权。当然,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基准线和节能量的确定,这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有专业的节能机构作为第三方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进行把关,公平、公正地组织技术、经济、节能效果评审。

第2篇: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建议

第3篇: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困难;第三方认证

一、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给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改造等相关服务,并从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额外收益的一种能源效率改进机制。它是一种能给合同双方都带来能效提升利润的契约机制。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目前节能产业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亟需改进。

(一)市场问题

市场从业主体———节能服务公司实力弱小。合同能源管理虽然被引进中国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很多企业对这一机制的认识程度并不高,很多甚至没有听说过。由于现阶段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还没有成长起来,多是小公司,资金实力弱小,导致一些企业对该制度项目管理模式持怀疑的态度。而市场行业的发展变化又会出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致使用能企业不敢冒风险将节能改造项目交给节能服务公司。市场认识程度低及风险的不确定性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二)项目资金短缺

任何项目的成功实施最重要的就是资金的支持,融资困难也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大障碍。

1、中小企业,资金实力弱,无可担保物,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觉其信誉低,不愿贷款给他们。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先投巨资后回报,且短期内看不到收益,但负债却很高,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3、即使在合同期内产生了收益,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本无法查实其真实性,所以更不愿为其提供贷款。

(三)法律法规、政策扶植不健全

1.赋税沉重是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我国在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将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纳入国家能源发展政策,但对于该《通知》,各地方还没有制定与之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该《通知》并没有起到所期望的作用。

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健全。缺乏对节能服务和用能单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激励机制,如缺乏对节能服务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能耗改造缺乏评价标准及能耗检测制度,致使其经营不规范,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技术不成熟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要求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对该项目的整个节能产品的技术问题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了解。

1、我国很多节能服务公司本身企业弱小,自己又缺乏相关的技术,大多没有经验,能源管理合同周期长,对市场风险的评估不够。

2、我国现在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还缺乏权威的能效检测机构,这使得那些用能企业很难相信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

三、解决对策

(一)市场问题的解决

1.完善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准入。通过《公司法》、《能源法》等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能源服务管理行业的资金条件、技术条件、人员要求、市场准入及行业规章。让有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企业备案,以方便管理和加强企业信用监督。

2.建立第三方审核认证制度。在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节能进行监督和评估,该机构也要对其所评估鉴定的机构和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不仅可以打消用能企业的质疑,消除能源效益确认方面的不确定性,也为银行贷款融资准备了基础。

3.提高信用评价和企业认知程度。制定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制度,制作信用记录,提高其信用等级,为用能单位接受施工项目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参考。加强宣传,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

(二)完善融资渠道,规范融资环境

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主要靠商业银行的贷款,但银行又因企业信誉低不愿意给付贷款。为此,国家要不断地为能源管理带来项目融资提供“福利”政策,我们也要不断创新融资渠道,搭建融资交易新平台,开拓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向国际支持、融资租赁、股权融资方面发展。

(三)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1.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规避合同风险;可以学习国外,即在我国《能源法》中规定相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规范,明确其市场准入、项目模式及合同方的法律责任,

2.完善政府政策指引,国家提供专项补贴基金、奖励措施对合同双方进行扶持;加强节能政策宣传和政策引导,扩展多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使用能单位都能认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应用该项目进行能源改造。

(四)完善技术措施,培养相关人才

1.完善能效检测,建立权威的能效检测机制,培养专业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进行权威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培养大量的相关技术人才;同时,还要不断地吸引外资,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和有效的管理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创新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作者:蔡志丽 毕晓博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第4篇: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分析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在LED路灯照明应用中的优势,针对某县沪陕高速引线第二标段路灯改造工程的实例对比,分析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能源管理的效果,总结经验并展望其发展前景,供以借鉴。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LED照明;节能高效

随着合同能源在中国的发展及在企业中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其“零投资、零风险、高效益”的特点越来越被企业接受和认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有限能源的利用率,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广范的应用,特别是在LED路灯照明方面,更应该大力推进,以达到节能减排、健康环保、持续发展的目的。

1LED路灯照明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LED照明是利用固体半导体芯片作为发光材料,在半导体中通过电子复合放出过剩的能量而引起光子发射,进而发出不同的光,是一种光效高、耗电少、易控制、寿命长、免维护、安全环保节能的固体光源。LED路灯照明节能合同能源管理,也称电费包干,即以节能电费支付企业工程款的模式进行合作建设。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投资公司对用户进行节能勘查,制定方案,在签订合同后,立即为项目筹资定制高效节能设备并组织好施工、培训、运行维护,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约的电费收益,即以改造投入运行后的合同期内所节电费的一定比例归还投资公司,其余部分及以后产生节约的电费的收益归业主方享有,合同履行结束后设备等无偿归业主方所有。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优势

随着国家节能降耗工作力度的大力推进,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白热化,通过节能以降低生产成本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工作重点,它的优势也日益显现。

2.1客户零风险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EMC服务公司可以对LED路灯工程项目进行全权运作,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客户没有任何风险即可承接节能设备,也就是说,转移了为更新先进设备的资金和技术风险,节能公司承担了此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而客户在享受LED节能项目实施降低能耗成本的同时,又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

2.2客户零投入客户在无需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从此LED路灯工程项目的启动即可节省制定、实施、改造及前期的维护、检修等费用支出,并且在合同期满后得到的EMC公司所投入的节能设备,继续享受节能项目带来的源源不断的节能收益,同时又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

2.3享受专业化的能源管理服务相对于自主聘请节能专家来设计节能方案、采购节能设备、督导安排施工、聘用工程师操作维护、自主运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但避免客户自主进行节能改造和管理带来的繁冗工作,还可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又享受到专业化的能源管理服务,可谓一举多得。

2.4保障节能增效相对于自主进行分期分散的局部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仅拥有成熟的专家团队,而且采用成熟的节能技术以及稳定高效的节能设备进行项目整体运作,避免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为整体的路灯节能收益提供了保障。这样不但节约了能源,降低了能耗,改善了环境,而且树立了绿色环保节能降耗的良好企业形象,进而从整体上增强了市场竞争优势。

3合同能源管理的实例分析

3.1项目概况某县沪陕高速引线第二标段LED绿色照明工程改造,节省经费106万元。沪陕高速引线第二标段LED绿色照明工程是指北起某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苑路)至沪陕高速引线某县南站新引线出口区段的照明工程。设计新建路灯96套,采用双臂照明、双排对称布灯方式施工,灯杆间距35m,灯杆高度12m,主路光源采用150W大功率LED路灯。

3.2节能改造对比以同一照明工程分别选用3km路段和5km路段的高压钠路灯和LED节能绿色照明工程造价进行对比。根据现已完成的改造标准和以前的能耗标准,普通高压钠灯每个单价为5000元、LED节能路灯8000元。比较二者初始投资(灯具)、架设成本(只考虑电缆、变压器)。对于3km、5km的路段分别采用传统高压钠路灯和LED节能绿色照明路灯这两种施工方案,对比其初始投资(灯具)、架设成本(只考虑电缆和变压器)和运营成本(电费),其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所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功率的LED节能路灯的节能效果明显,代替高压钠灯可以节省电费62.5%。五年中,采用LED节能环保路灯,可以节省总开支分别为37.25万元、106.1875万元,节省电能分别为437500千瓦时(以0.6元/度计算)、1399792千瓦时(以0.6元/度计算),相当于节约标准煤53.77吨、172.03吨。目前由于LED节能环保路灯单价比较高,所以其成本相对来说比较高,但是,随着LED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其成本降低也很快。现在1W的LED单价大约在6元人民币左右,150个也只不过800元,LED光源的使用寿命在50000小时以上,平均寿命大于10年(以每天8小时照明为计算标准),而高压钠灯同等条件下的理想寿命是1—2年,不过6000小时(以每天8小时照明为计算标准),在我国条件恶劣的环境中,平均亮灯时间不到一年。两相对比,LED节能环保路灯的维修和更换成本均有较大优势,而且其营运投资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社会效益更加明显。这里,尤其有必要补充阐述LED节能环保路灯具有的技术优势。LED节能环保路灯最大的优势是,在同等条件下比同比路灯综合能耗节省3/4以上。下图为高压钠灯和LED节能路灯每日不同时段的实际功率曲线图。LED驱动电源为恒流驱动电源,它的能耗几乎不随电压电流变化,这和传统的光源不同。由于电网电压夜晚较高,使得传统光源越是到了夜晚能耗就越高(高压钠灯能耗可高出50%)。

3.3节能改造效果合同能源公司实施的节能工程,改造系统经过五年的实际应用,系统运行良好,节能效果明显。通过能耗监管平台对节能改造工程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功率的LED节能路灯的节能效果明显,每盏LED节能路灯代替高压钠灯可以节省功率62.5%,为国家节省电能437500千瓦时、1399792千瓦时,有效地降低并节省了国家的能源,若干年后,按照合同约定路灯管理部门收回路灯管理权,每年节省的电费将会是很大的一笔收入。这仅以3km和5km路段为实例的情况说明,如果这种方式推广到全国各省所有路灯工程项目中,并加以应用,那么不但为节能减排的健康型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而且也为国家节省大量的能源费用,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缓解能源利用紧张的状况。

4前景展望

推广LED路灯照明是应用新能源的方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国策。从市场角度看,LED路灯EMC模式可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机制和双赢结果,EMC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投资风险、资金压力、改造成本和技术研发推广等费用,不但极大地降低了能耗,并且在运营成本和管理费方面也极具优势。据调研,实际案例显示,在广东省内大部分城市进行的推广和应用等综合优势极其明显,河南省内现在采取LED路灯EMC管理模式的城市不足20%,在全国采取LED路灯ECM模式不足0.08%,LED照明行业的市场才刚刚打开,可谓市场潜力巨大。另外,LED路灯还可与各种检测监控设备连接,例如与智能摄像监控、空气PM2.5检测、气温监测、线路故障监测等连接起来,不但节约了重复安装的成本,而且也为数据的准确性提供可靠保障。LED路灯的发展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

5结语

我国是世界第二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利用率低、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今国内外的能源产品价格仍较高,这大大增加了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成本,LED照明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应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市场高度发展竞争阶段的衍生品,是适合现代节能减排的市场运作机制,LED节能路灯改造工程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短短的几年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效果的实例说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LED路灯照明中将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应用前景。诚然,这一模式仍有不成熟、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在未来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规避其缺陷,发挥其优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应用将大力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吴建良,等.中国LED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深度分析报告[EB/OL].照明中国网,2013-04.

[2]王伟明.医院节能降耗的意义和应采取的对策措施[J].中国卫生资源,2014,(12).

[3]张锐,节能:中国大思路[N].经济参考报2014-10.

[4]彭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与对策[J].中国科技投资,2014,(10).

[5]赵连赏.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探讨[J].中国科技投资,2010,(10).

第5篇: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应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节能减排正式提上了日程。节能减排能推进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还能促进高耗能企业的健康发展。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才能完成,在传统管理模式下,不管节能改造项目是否成功,所需费用都是由企业一力承担,企业风险较大。而随着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解决了企业节能减排改造的资金问题,保证了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的成功实施。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基本原理。合同能源管理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产生的,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推广,节能机制的市场化特征也日益明显。从本质上说,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减少能源费的方式,将节约的资金用于支付节能减排项目所需的资金。在合同能源管理体制下,节能服务企业和一些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利益风险比例、投入比例等。在节能改造的初期,节能服务企业为耗能企业提供项目融资、项目设计、能源审计等服务;在改造期间,节能服务企业为耗能企业提供节能量确认、人员培训、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服务;在改造完成之后,节能服务企业从耗能企业中获取节能效益。从这些可以看出,节能服务企业所销售的并非技术或产品,而是一种降低能源成本的管理方法。

(二)基本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有两种: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保证型,其区别在于风险承担者是不同的。就节能量保证型而言,在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企业为耗能企业提供最低的节能标准,保证耗能企业在改造后能够获取相应的节能收益。在节能项目实施后,耗能企业应归还贷款。如果在改造后没有达到最低节能标准,则节能服务企业应将这些差额退还。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那部分收益,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耗能企业是风险的主要承担方。就节能效益保证型而言,节能服务企业和耗能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共同分担融资,在项目之后根据节能效益所得来分配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大部分由节能服务企业承担,耗能企业承担少部分或者不需要承担风险。

(三)优势

对于耗能高的企业,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有很大优势:

1.投入资金少,风险较低。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要求,耗能企业不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就能够引入专业化服务、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在节能项目改造时不需要承担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因而投入资金少,且风险较低。这也是该企业在面临困境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来改造生产设备的主要原因。

2.节能效果较好。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能够向耗能企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包括了项目设计、能源审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项目融资、工程施工、节能量确认、设备安装等环节,还引入了先进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保证节能项目改造的成功实施。从企业节能改造的效果来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其节能效果能达到10%~40%,甚至高达50%以上,节能效果较好。从2011年该企业的节能效果来看,比节能改造合同中约定的提高了25%。

3.能够改善企业现金流情况,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耗能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减排,能够减少企业节能改造前期所需的资金,将资金投入到盈利性更好的项目中去,改善企业的自由现金流状况。同时,还能够减少企业成本支出,提高企业能源使用的效率,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再者,在节能改造中,耗能企业还能够从节能改造企业中获取专业的能源管理经验和节能资讯,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优化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减排项目融资中应用思考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能够减轻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融资压力,克服了传统节能项目由耗能企业风险较大的问题,帮助企业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但是合同能源管理还属于一种新的市场运行机制,其理论研究和实践论证都不够充分,必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增加了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这就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的扶持与配合,具体如下:

(一)政府支持。融资问题是耗能企业在节能减排改造中首先面临的难题。融资环境是否良好,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对企业节能减排改造的成效有重要影响。为了改融资环境,应发挥政府在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作用。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发挥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加大对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支持力度,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可采用税收减免、奖励、资金补助等,鼓励银行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一些政策上的优惠。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以成本-效益理论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长效项目,投资周期较长,但投资的回报率较高。在企业面临破产、转产、停产危险时,合同能源管理也必然面临着风险,节能服务企业也会遭受很大损失,影响耗能企业甚至是全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因此,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进行有效预防。具体步骤如下:耗能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详细的资料,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财产状况、可担保抵押等,为节能服务企业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在耗能企业的支持下,节能服务企业应弄清楚节能改造项目的耗能情况和原始运行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选择合适的改造方案、配套设备和技术。同时,在节能量计算时,应注意到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三)营造有利的市场运行环境。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实施需要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应加快培育节能改造服务市场,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以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进行。具体方法如下:一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来宣传节能减排意识,提高企业及员工的节能意识。二是应提高节能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三是建立健全环境问责制,将企业节能减排效果和企业领导的业绩挂钩,对于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应进行奖励,对于没有成效的企业应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第6篇: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2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目前国内称作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目前国内简称EMCo)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ESCo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1996年,在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的《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支持下,北京、辽宁和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EMCo,拉开了在我国引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序幕。甘肃省于2007年底开始推广该模式,以帮助省内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推进甘肃省的节能减排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EMC)综述

(一)EMC模式

EMC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以EMCo和用能企业之间的能源管理合同为载体,双方确定节能目标,最终达到共赢局面的最新能源管理模式。EMCo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二)EMC模式的优势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各类能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能源价值的严重低估,廉价的能源使很多用能企业利用高能源投入换取产出效益;另一方面,企业为了控制生产成本,并不会为了节能而使用专业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来辅助生产,故而造成严重的能源浪费。传统的节能方式多为用能企业自身投入节能技术和设备,或者利用地方政府节能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效果并不明显。近些年,随着节能意识逐步深入,对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成为企业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的一大法宝,而较高成本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又成为用能企业提升能源利用率的瓶颈。在这一背景下,对于用能企业而言,EMC模式凸显了它的优势,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有效解决用能企业在节能过程中的技术信息不对称问题。EMCo能够提供专业的节能技术和设备,降低了用能单位自行节能的技术风险。其次,有效降低用能企业用能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有效改善用能企业资金流,同时建立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再次,有效提高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率。EMCo提供的专业节能服务能够促使用能企业的节能效率。最后,有效降低用能企业节能的经济风险。EMCo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EMC模式通过节能目标的实现,最终能完成用能企业、EMCo、金融、机构政府、社会等多方面共赢的局面,这是传统企业发展模式所不能带来的巨大优势。EMC模式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的青睐,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二、甘肃省实施EMC的背景

甘肃省于2007年底开始推广EMC模式,相比发达省份,起步偏晚,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针对EMC模式的实施背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甘肃省能源利用现状

甘肃省的产业结构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导的,自2000年以来,第二产业一直占GDP总量的40%以上,2010年第二产业生产总值占GDP总量的48.17%,贡献率为59.32%。第二产业对拉动甘肃省域经济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消耗着大量的能源,2010年甘肃省能源消耗总量为5923.13万吨标准煤,其中第二产业消耗4456.08万吨标准煤,占消费总量的75.2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3.25吨标准煤/万元,是全国第五高耗能地区。甘肃省节能潜力巨大,EMC模式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甘肃省EMC的需求潜力

甘肃省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2001个,规模以上工业生产总值是49020308万元,而采用EMCo服务的不超过10家。超过9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EMC模式采取观望态度,甚至不知道EMC模式。一个正在探索的案例,腾达西北铁合金公司采用EMCo服务,EMCo通过调查企业用能状况,分析用能效率,科学评估用能潜力,主要从公司生产工艺、供水、供电、供暖用能、用热效率方面提出了15项节能建议,初步诊断出该企业总计有5138万元的节能潜力,仅供热一项每年就能节省2800吨标准煤。假如EMC模式成为甘肃省节能领域的常态服务模式,8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用EMCo的服务,专业化的节能服务会使全省每年节约能源30%以上。用能企业可以因为能源成本的降低增加产品市场竞争优势;EMCo因为提供节能服务而得到相应的服务报酬,取得利润,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民众可以享受到因为节能而带来的自然环境的改善效果,这是一个多赢的局面。总体来说,甘肃省用能企业的节能需求巨大,民众对环境改善的渴望度高,政府支持力度加大,较东南沿海地区,EMC在甘肃省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

(三)甘肃省EMCo的发展

全国2005年时有EMCo80家,到2010年时已经发展到了800多家,甘肃省目前经过国家备案的EMCo共有24家,均为中小型企业。由于EMCo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资金回转较慢并存在一定的资金回流风险,同时节能服务行业内的企业没有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设备节能量化评价标准,导致最需要接受节能服务的高耗能用能企业对EMCo普遍缺乏信任感,对甘肃省整个EMC的实施、推广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由于大多数节能项目的规模改造工程较大,EMCo经济投入比重较大,大量的节能项目由于融资障碍而难以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对EMCo的节能服务效果的未知,保守的尝试心态促使甘肃省用能企业与节能企业签订的多是三年内的短期合同。对需要长久发展的EMCo来说,短期的节能服务合同并不能带来丰厚的利益,在合同初期,EMCo由于投入了节能设备、技术等必定属于亏损阶段,在收回成本后,如果合同到期而终止服务,会大大挫伤EMCo的积极性。现阶段绝大多数的短期节能服务合同不利于甘肃省EMCo的长久发展,从而影响EMC模式在甘肃省的更广更深入的发展。

三、甘肃省EMC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用能企业观念滞后

在各种行业中,耗能最高的行业是钢铁、水泥、矿山采掘、电力、冶炼、石化等行业。甘肃省内该行业中多为带有垄断性质的国家控股企业,由于对产品价格的相对垄断,节能降耗并没有成为这类企业的自觉意识。其他行业的用能企业由于资金问题或者本身就缺乏企业责任感,节能降耗意识非常薄弱。在这样的企业节能意识下,EMCo的项目营销和商务谈判人员很难接触到用能企业的决策者,营销难度加大。另外,用能企业对EMC模式缺乏了解,对风险估计和节能效果的怀疑使多数企业对EMCo抱观望态度。用能企业保守的节能态度使甘肃省内EMCo很难获得节能服务订单。

(二)EMCo融资困难

甘肃省内的EMCo均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注册资本不足千万,少的只有百万元,员工人数均在百人以下,少的人数不超过10人,多属于民营小型企业。在EMC模式下,EMCo承担绝大部分项目风险和资金筹集任务,而且回款周期相对其他行业较长,随着EMCo业务的拓展,实施项目的增多,EMCo的资金链很有可能发生断裂,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是EMCo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全国来看,EMCo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国际支持资金、国家拨款、银行信贷、融资租赁、股权融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项目合作等。对于甘肃省内的EMCo而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项目合作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其它方式并不具备可操作性,而自身的资本积累速度缓慢,制约了EMCo的快速发展。甘肃省EMCo中小企业如何才能获得可持续的资金支持,拥有相对较多的融资渠道是EMCo发展的关键。

甘肃省内的EMCo与其他行业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着同样的融资困难的境遇,一是由于EMCo多数是轻资产,融资过程中可抵押资产少、缺乏良好的担保条件;二是企业内部运营效率不高,管理水平较低,专业技术人才相对匮乏,在节能服务中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多种内部因素制约了金融机构对EMCo的发展前景评价;三是与众多中小型企业一样,省内EMCo金融素质偏低,未能在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信任感。综合上述因素,省内金融机构出于对EMCo的诚信以及其经营风险的考虑,在评价EMCo资信等级时均处于较低级别,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EMC在甘肃省发展的瓶颈。

(三)EMC专业技术以及能源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省内的EMCo的员工专业知识水平以及管理水平总体不高。高学历的专业人才以及有丰富EMCo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并不会选择在规模不大、收入水平不尽人意的小型EMCo中任职,故而省内EMCo中的任职人员多为应急性就职,对企业的忠诚度不高。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人员流动性强,通过企业进行员工的系统专业培训并不现实,也导致EMCo面临人才匮乏的局面。EMC项目是集节能设计、节能管理、服务培训、商务谈判、营销策划、知识产权保护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每个环节都需要专业人才参与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而甘肃省内的EMCo由于缺乏专业人才,现在多沦为进行节能设备买卖的贸易性企业,丧失了EMCo的服务企业本质。

四、推进甘肃省EMC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从政策层面来看,我国节能服务受到了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在政府指导和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的大力推动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甘肃省政府机构应该针对省情制定出符合甘肃省EMC发展的政策,通过节能优惠政策解决用能企业和EMCo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形成省内完善的节能服务网;通过制定甘肃省的行业耗能标准,利用量化标准检测EMCo的合同完成状况,促使合同顺利完成;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制定促使EMCo优胜劣汰。建立省内EMC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二)加大财政支持,多方面拓展EMCo融资渠道

对于EMC在甘肃的发展境况,面对EMCo的发展的困惑,甘肃省政府机构应该加大针对EMC的财政支持,增加对EMC项目的拨款;为EMCo成立担保基金,提高金融机构为EMCo融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政策,在EMC项目融资过程中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政策;大力宣传EMC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如风险基金、私募基金、小额信贷公司等形式积极参与为EMCo融资;对EMCo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已经取得节能成果的EMCo实行财政奖励和补贴。

(三)加大省内EMC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针对甘肃省内EMC专业人才匮乏的状况,应该发挥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多层次的作用,建立EMC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引导民众转变就业观念,鼓励节能设计、节能管理、服务培训、商务谈判、营销策划、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高素质、高层次专业人才进驻EMC行业,改变EMCo人才匮乏的局面。面对省内EMCo由于资金原因无法独立完成EMC专业人才培养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搭建EMC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再培训平台,帮助EMCo解决就业人员的素质问题。通过优化EMC人力资源结构,最终带动甘肃省整个EMC行业的发展。

(四)通过省内公共部门与EMCo的合作来强化EMC的示范作用

由于EMC模式在甘肃省还没有被广大用能企业认可,对风险估计和节能效果的怀疑使多数企业对此呈观望态势,EMCo直接面对用能企业的订单的机会太少。在这种背景下,甘肃省政府公共部门应该首当其冲与EMCo进行合作,强化EMC的示范作用。通过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与EMCo的合作,一方面可以减少地方财政在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的能源支出,检测EMC的节能效果;另一方面可以为广大用能企业做出表率,打消用能企业的顾虑,为省内EMCo争取到更多的订单,全面促进EMC在甘肃省的发展。

在2010年6月,甘肃省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到2012年,扶持培育15~20家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3~5家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在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通过多方面的努力,相信甘肃省EMC行业会得到快速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剑.节能服务发展的经济学分析及政策性见解[J].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1(08).

第7篇: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这俨然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当。

18年前,在中国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的《中国节能促进项目》支持下,合同能源管理登陆中国。

18年过去了,在应当成年的时刻,中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产业依然处在一个蹒跚学步的尴尬年龄。

这与人们原本的预期相去甚远。

发轫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目前是全球最为流行的节能减排模式。其模式具体来讲,就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人才、技术、设备免费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双方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能够在一个绿色环保的目标下实现双赢,是该模式的最大亮点。

理论上,合同能源管理产业与中国的绿色经济发展规划在对接上不会存在任何“排斥”反应。但现实远非看上去那么美好。

2010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随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各地节能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截至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到3210家,合同能源管理的春天似乎已经到来。

然而这个几乎被所有人看好的“双赢”生意,却没有获得预期的高速成长,大量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步履蹒跚、处境被动,这种局面或许是世界银行当初始料不及的。

“从其模式本身来看,毫无疑问颇具吸引力,合同能源的商机显然已经被意识到,而问题就出在具体的实施层面。”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分析称。

一个好消息是,国家已决定为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真正迎来春天而注入强心剂。

7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提到“要发展壮大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业”。

合同能源管理产业能否抓住此次机遇,真正迎来自己的春天?

诚信危机

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听到最多的一个词便是“风险”。其中诚信风险最为关键。“从整个行业发展来看,诚信风险是困扰节能服务企业的难题,决定着企业甚至行业的生死存亡。”北京首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节能项目经理李贺兰分析称。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决定了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在前期会做大量的投入,只有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才能参与分成,收回投资取得利润。节能项目存在技术种类多、范围广、周期长、节能效果认定分歧等多种因素,节能公司和用能单位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拖延、克扣甚至拒绝回款等现象发生。

李贺兰所在的公司主要依托绿色照明节能、电机变频节能、余热余压利用三种技术进行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最关键的是合同。“每一个项目,我们都是从商务洽谈开始,挖掘客户的需求,获得客户认可以后,免费为客户提供整套节能服务方案,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由节能公司承担技术风险和资金投入风险。但项目运作一段时间,节能效益逐渐显现后,企业发现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不如干脆去买设备,于是风险就出现了,这样的行为需要靠合同规范。”李说。

虽然已经有多年的从业经验且所在的公司也还未曾遭遇过诚信问题,但李贺兰每次签订合同前总是忐忑不安,在法律顾问等协助下,仔细分析每一处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有些情况不可控,过去没遇到风险不代表未来没有,甚至客户公司出现的人事调整都会是潜在风险。”李说。

李的警惕不无道理。几年前的一桩典型的案例早已成为业内的风险警示样本。2008年6月,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与云南曲靖远东水泥厂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前者帮助后者远东水泥进行节能设备改造,改造后节省下来的电费双方五五分成。合同为期十年,当年配套安装了节能设备。随后双方共同认定,使用了节能设备后高温风机耗电量比改造前降低了近25%,节能效果明显。但是此后的三年里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只有被喊去维修设备的情况,而无坐下来评分节能蛋糕的时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一个更为悲观的例子来自吉林,某节能公司为整条街道进行节能照明改造。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在主张节能效益分享时得到的答复是,要钱没有,拆走你们的灯,但是必须恢复街道的原状。最后这家节能企业因此破产倒闭。

对于这样的案例,林柏强有自己的看法:“风险不仅仅存在于节能服务公司,对客户来说同样也具有风险。即使什么钱都不用掏,更换掉现有设备已经算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而如果不行,恢复原状还是成本。这种风险促使其必须找到可靠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小型节能公司同样存在信任危机。”

面对彼此的不信任和不可控的未知风险,不少节能服务公司,开始将业务重心由节能效益分享转为销售节能设备。“卖设备也不完全是坏事,客户一次性付清设备费用,有利于我们资金周转,进行后续项目的运作。另外也不再考虑客户的盈利能力和回款问题。”李贺兰说。

连锁反应

合同能源管理的难题远不仅仅体现在诚信方面。

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提前垫付资金。项目运作之初,节能公司需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及安装调试。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一旦签约项目增多,公司垫付资金量就会增大,而节能服务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通常较长,很容易造成企业现金流的中断。

解决资金就必须考虑融资,而身为中小企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且缺少土地、厂房等接受程度高的抵押品,因此无法获得大规模的信贷资金。

“贷款也是一个诚信问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回款是银行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之一,一旦拖欠或拒付,将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巨大的偿债风险。客观上回款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最大风险之一。这也决定了合同能源服务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建设银行研究部蒋清海说。

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缺钱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国家发改委三年前就出台财政奖励、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并明确了政策执行的具体细则,但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去年财政部为2339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安排财政奖励资金17亿元,但实际进行节能奖励申报的节能公司不足200家,支出财政奖励仅3.12亿,大量资金富余。

一边是嗷嗷待哺的中小节能服务企业,一边是大量富余的奖励基金。业内认为,造成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包括财政、税收政策宣传不够,节能服务公司不清楚优惠政策的存在和具体内容;补贴申报涉及知识面广、程序复杂;项目节能效果可测性差,难以达到补贴标准等。其中最为关键的是,2010年与奖励政策一同还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这条被业内称为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首个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史无前例地规定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三种主要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参考合同文本。

国家标准主推“节能效益分享型”,并将其直接与财政补贴政策挂钩。而那些放弃“效益分享型”模式卖设备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不再属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范畴,无法拿到财政部补贴。

难题待解

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至今,该如何继续推进?虽然中国有世界最大的节能投资市场,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并一再强调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但在原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执行主任王树茂看来,认识、诚信、融资问题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这位曾经将合同管理机制从美国引入中国的专家表示不能盲目乐观。而他最为关注的是认识问题。“基于能源浪费的‘惯性’,一些企业往往有‘浪费无罪’的误区。国内很多企业高管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同时,政府应该下达具体的指标,通过相关机构对企业节能减排潜力进行分析,企业要向政府承诺节能减排的目标。否则,很多节能项目很难得到实施。”王树茂分析称。

如何解决诚信问题,专家和从业者有不同的看法。“政府如果想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对行业的政策扶持上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政府机构出面担保,无论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还是节能客户,甚至是提供项目贷款的银行,诚信问题马上就会解决,但是政府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林柏强分析称。

而在李贺兰看来,诚信问题并不只是在节能行业存在,在任何行业,小公司的诚信都会受到质疑。中小型节能公司在发展初期不受信任也很正常,随着业务量和经营实力的增加,节能服务公司的诚信不是问题。但他最担心的还是签订合同后,客户的不诚信。

对于节能服务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王树茂和林柏强意见一致。他同样认为,节能服务企业没有财产抵押,银行不会提供贷款。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提供融资帮助。同时由政府来提供担保,承担70%以上风险,剩下30%风险银行承担,风险降低银行就会更乐意去为企业提供节能减排项目的贷款。

第8篇: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制;节约能源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节能减排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各种耗能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究其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节能仅仅依靠节能技术或节能设备,并没有从系统上出发提高能源利用率。节能技术的应用固然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提高整个能源系统的效率,仅利用节能技术的作用还是显得微弱[2]。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进行用能诊断、工程设计、资金筹措、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员工培训、维护保养等服务(如图1)。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改造后节能效益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将节能改造的大部分风险由客户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这种新模式对于缺少专业节能人才和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特别适用,对于资金充裕、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因为节能项目改造的机制变化和风险责任的转移而取得更实在的效果[3]。

图1.EMC图解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模式。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投入节能改造,虽然政府制定了企业减排目标,用能单位自主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既能不投入资金设备,又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便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并实现盈利,促进了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服务外包,客户少操心

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维护和认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客户只需要参与配合,不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享受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4]。

客户投入少,或者零投入

用能单位一般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前期资金投入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提供,包括节能设备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节能效益有保障,客户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改造后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保证节能改造完成后,相同条件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比改造前有一定比例的下降,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损失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节能效益共赢性

共赢性是EMC的一大特点,当项目成功实施,在达到节能效果的情况下,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服务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并且实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形成多赢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共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潜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应用

客户通常不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所需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保证客户的节能收益,大部分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结束后所有设备划归客户所有。目前EMC项目的主要应用模式有[5-6]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即节能公司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后,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模式(如图2)。

图2.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为:

1.客户可以不用投入任何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资金,融资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偿还。

2.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相关工作,包括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认证和培训等全部服务,保证实现合同节能目标。

3.项目有收益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合同期限内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节能分享比例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尽早收回成本,一般在节能改造完成后的最初几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收取一个较高的比例,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

4.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退出项目,并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客户享有全部收益。

分享模式在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的情况下,项目的收益就有保障,不过在能源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项目则有亏损的可能。

2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改造后项目节能量。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双方检测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效益,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的特点是:

1.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可以双方约定投入的比例共同投入。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个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各项工作。

3.节能公司保证改造后的能达到的效益,合同约定节能改造后一段期限内能达到的节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节能量能达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则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中的承诺,则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客户从应支付的节能服务费中扣除或由节能服务公司赔偿。例如,合同承诺改造后每年能够节约100万元,双方以5年作为期限,这5年中,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50万元。每年对节能量进行核算,如果当年节约100万元以上,则客户应当按约定支付50万节能服务费;如实际节约了9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则客户应扣除未达标部分,仅需支付40万元;但如果只节约40万元,则客户不但不用支付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赔偿客户10万元。

4.合同期满后,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由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将独享所有的节能收益。

第9篇:能源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类型 经营租赁核算 融资租赁核算

2010年8月国家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用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通则》中列举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各种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仍是一个待明确的问题,鉴于此,笔者想就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下如何进行节能设备的固定资产核算作一些探讨。

一、合同能源管理各类型的特点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项目建成后双方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一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二)节能量保证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同时节能公司承诺项目建成实施后将达到某个节能量标准,用能单位则以节能收益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节能公司付款,如实际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节能公司须向用能单位补偿承诺节能量和实际节能量之差的费用。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融资租赁型

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相互签订合同,合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或租赁给节能公司后再转租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租金、利息及节能改造服务费。

(五)混合型

即上述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二、不同类型合同能源管理下的固定资产核算

通则把合同能源管理分成若干种类型,但无论何种类型,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节能改造服务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都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或租赁公司,用能单位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设备一般被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同时用能单位将在合同期内与节能公司分享节能收益或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因此从形式上看合同能源管理具备《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可以适用融资租赁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根据各类型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效益金额的确定和分配方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可以把其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进行核算。

(一)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核算

1、 节能效益分享型

该种类型的节能效益一般不能预先准确确定,节能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节能效益金额,只约定效益分成比例,效益分享期一般不长,所以从简化核算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在合同期内可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合同期满作固定资产捐赠处理。又据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时可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尽量保持一致的问题,因此建议设备不留残值,以合同期作为折旧计提期间。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在无偿取得节能设备所有权时,以节能设备在节能公司的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作为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理。

2、 能源费用托管型

会计处理同节能效益分享型。

(二)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核算

1、节能量保证型

该种类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接近,但区别在于节能公司对节能量作出了承诺,因此其节能量金额是可以在合同中确定的。所以该种类型下节能设备作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处理比较恰当,节能公司作融资租出处理,用能单位作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融资租赁型

实践中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还可细分为不同的操作模式,目前运用较多的是以下两种模式:

(1)设备销售合同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代租赁公司购买节能设备并供应给用能单位,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或总承包合同),并向节能公司支付买价,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同时租赁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定期支付利息和租金。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用能单位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售后回租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公司在向租赁公司销售了节能设备后又与其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回租设备,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改造服务合同,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并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设备租金及利息。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节能公司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分别作经营租出和经营租入处理。节能公司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合同期满,先由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然后节能公司再与用能单位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培育阶段,其会计核算方法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专业探讨问题。在实践中,应透彻理解该种业务的本质,使会计核算既合法合规,又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更好地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

[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91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