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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2011年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经逐步由自愿走向强制,强制性的参保要求淡化了大学生的个人意愿和积极性。这种整体的不积极使得大石家庄学生中对医保政策不了解的人数占据很高的比例。
2.各高校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和重视程度不够。对石家庄市的几所高校的校医院大学生城镇医保的专管责任人进行访谈时,共同反映出的问题就是对于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问题。以河北科技大学为例,面向广大同学的医
保政策宣传手段仍是主要通过在校网悬挂通知、向各学院、各系发放通知,由各学院自主宣传。这种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宣传使得河北科技大学学生对于医保政策的了解停留在一个区校医院买药看病可以报销的层面。
3.石家庄高校医疗机构力量薄弱,配套设施不完善
校医院或者医务室作为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定点门诊机构,肩负着宣传医保政策,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责任。据调查,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的校医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配套医疗基础设施的不完善,有些设备只是摆设,利用率极低等状况。这种校医院自身存在的设备的不完善、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制约着石家庄市大学生的看病医疗问题。
二、对完善石家庄大学生城镇医保政策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扩大报销药品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合理安排中央地方的出资比例,完善对大学生医保政策拨付基金的管理,扩大大学生的受益面范围,是石家庄市大学生医保政策的重中之重。加大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的专项投入,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需要中央、河北省政府、同级财政的共同努力。
2.在石家庄医保中心和各高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专管机构。
从对石家庄市各个高校的调查中,各个学校在具体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时所指定的管理机构不同。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专门成立了大学生医保办公室主抓大学生医保政策的政策解答、办卡发卡等具体事宜。在石家庄市医保管理中心将大学生医保单独进行管理,提高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关注和宣传。各高校也同时设立相应的专管机构,保证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3.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切实发挥高校医疗服务平台的作用。
切实发挥高校的医疗服务平台作用,提高大学生对医保的了解,值得引起高校的重视。高校应加强宣传体系的建设,除了通过传统的报纸、新闻、文件通知等宣传方式外,还应该大力运用新兴的网络宣传手段,扩大医保政策在大学生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大学生对自身患病风险的认识。高校还应加强监督力度,准确宣传每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结论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2月,其中:
1、中小学和大学的在校学生,一般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月;
2、普通城镇居民的缴费时间为11月-12月。
如果错过了集中缴费时间想要补缴的,一定要尽快办理,可以去当地的社保局咨询并办理补缴,能否办理补缴需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可以事先拨打12333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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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从*年10月起,确定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先期启动,*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底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是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统筹;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
(五)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地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经研究测算,我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设区的市市区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0元,县(市)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不应低于每年每人70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变化,统筹地区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办法。
三、参保缴费和补助办法
(六)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七)补助办法。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先期启动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和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以后扩大的试点城市省级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统筹地区也应根据财政能力,增加对上述困难居民的缴费补助。省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商省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启动初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用药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适当增加少年儿童的基本药品,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医疗待遇支付期。一般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可根据少年儿童的入学和毕业时间确定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自主确定。城镇参保居民按整年度缴费参保,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根据本地学生儿童的统筹缴费水平,结合学生儿童健康状况、群体性强等特点,单独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特别是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可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四、管理与服务
(九)组织与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与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人群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的城市劳动保障社区服务站作用,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或出资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管理和服务队伍。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展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建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应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及时拨付到位,资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不得挤占其他医疗救助基金。
(十一)完善其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要完善制度安排,按照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制定可行措施,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实施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查询制度和责任业务员制度,购进药品要上网核查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办法,落实药械购销发票和清单管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十二)建立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审核试点城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本地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关键词】新时期;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措施
一、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两低――社会化程度低、覆盖率低,影响社会与经济同步发展
当前,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构成,从当前的保险制度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涵盖了全部城镇居民。但是,由于推广进程缓慢,加之实施、宣传等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大多数城镇居民未能参与到医疗保险中来。这就带来了当前,城镇医疗保险仍面临“两低”的尴尬情境,影响社会与经济良性的同步发展。
2.一缺一重――缺乏筹资渠道、个人负担重,难以满足参保人的医疗需求
我国医疗保险筹资渠道相对比较单一,主要来自参保者个人,极少部分来自于政府。也就说,我国当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参保人的参保费;二是政府补贴。如图所示,是北京市不同人群的缴费标准。
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支付比例偏高,对于弱势群体而言,这笔医疗参保费用难以负担,带来当前“一缺一重”的制度现象。
3.法、制不完善,难以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之需
毋容置疑,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但基于制度框架中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导致城镇医疗保险的实施推广落实不到位,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完全成形。这些制度问题的存在,让参保者在享受医疗保险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抵触心理。并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存在不匹配的现实问题,不仅滞后的医疗保险服务难以得到改善,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形态难以落到实处,而且在缺乏统一医疗保险法的情况下,出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上的混乱、差异性大。
二、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应对措施
1.拓宽医疗筹资来源渠道,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
在城镇医疗保险公平性的基础下,积极拓展医疗筹资来源渠道,切实将城镇医疗保险全覆盖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当前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中,灵活就业人员或流动就业人员往往被忽视。殊不知,这种不经意或无奈的忽略,难以实现人人参保的医疗保险局面。对此,对于广大的流动就业者,允许其以个人身份参保,并规定相关的管理方法及缴费标准等事宜。例如,广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工可以凭借有效证件(如,暂住证等),以个人为单位实现医疗参保。与此同时,对于弱势群体、大中专学生、儿童等群体,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之中,并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减低部分人群的参保费用标准,以及给予国家补贴,切实保障城镇不同群体人人参保、人人享受参保所带来的切实利益。
2.构建多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提供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险服务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表现出“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的现实窘境,对构建多层次城镇医疗报销体系有着迫切的内部需求。对此,应大力构建完善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真正实现高层次的医疗保险服务。于是,在笔者看来,完善之后的体系在原有保险内容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商业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四项内容。这说明,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其出发点就是实现多层次的保险制度,既弥补当前城镇居民保险体系的不足,又拓展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3.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渠道,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
医疗保险筹资渠道的完善,既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摆脱困境的内部需求,也是全面铺展城镇医疗保险的重要基础。对此,需要务实以下工作:
(1)切实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参保的积极性。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足,社会参保积极性不高,造成参保费收取较少、低参保率。切实开展宣传活动,不仅是提高社会参保的积极性,更多的是向民众宣传参保的意义、参保的相关事宜,让城镇医疗保险真正走入民众的视野,并受到民众的欢迎与肯定。
(2)转变保险费用以个人为主的参保来源,加大政府在其中的资金投入。政府应在已有的补贴基础上,强化对贫困职工、残疾家庭等的补贴救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参保难的现实问题。
(3)统筹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逐步改善当前基金管理混乱的局面,维持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与改革,以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姿态,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一、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现状及目标
近年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加强,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城镇,已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参保范周从机关企事业单位扩大到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和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4.65万人;在农村,已建立了覆盖全体农牧民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参保人数达63.4万人,参合率达93.2%;同时,还建立了对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累计实施城乡救助1.3万余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包括少年儿童、中小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在内的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缺乏制度保障,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构建和谐呼伦贝尔的进程中。加快建立配套的医疗保障体系,让包括贫困城镇居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到医疗保险。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为全力推进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工作目标是:2008年,在上年试点旗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积极申报国家级试点城市。确定2008―2010年3年内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即2008年全市参保覆盖率要达到应参保人数的50%。2009年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全部参保。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对象及特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设定的险种。这里的城镇居民是指非城镇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其它城镇居民。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已达退休年龄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是未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其它城镇居民。具体对象为:
城镇女性50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
城镇中技、中专、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
城镇学龄前婴幼儿:
城镇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中低收入人员;
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牧民工子女。
以上六类城镇居民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没有独立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根据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城市享有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公费医疗4.0%,劳保医疗4.6%,购买商业保障占5.6%,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44.8%。实际上,除单位职工外的大部分城镇居民已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待遇。
患病率偏高是无保障城镇居民的一大特点。他们中除大中小学生外都是高患人群,其中老人特别是有慢性病的老人患病率高,为在职年龄段人员的3-4倍。住院率为3倍,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为3倍以上。许多贫困人员往往是生活贫困与疾病相伴。据调查,城市贫困人员中仅患有慢性病或遗传病的比例就高达34%-61%,城市低保对象中有30%-40%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学龄前儿童也是发病率高的人群,为在校学生的3倍。
这些城镇居民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多是低收入或无收入人群,生活靠子女或父母供给,少数贫困人群完全靠政府救济维持生活。根据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缴费义务的原则,这些城镇居民经济承受力很差。参保缴费难度很大,在缴费参保时必须要有家庭、社会、政府的资助。城镇居民经济条件差反映在参保缴费上是承受能力差。同时反映在医疗消费上。由于费用支付能力差,过度遏制医疗消费,医疗消费水平较低,所发生的人均医疗费用低于职工体系人员。
呼伦贝尔市现有户籍人口250万人(市公安局提供数据),经调查摸底及测算,全市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为735651人,按不同类别分类统计见表1。
三、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计
呼伦贝尔市地处祖国北部边疆,同沿海开放地区和内陆地区相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方财力有限。人均收入偏低,在现有水平下,必须根据地区实际来设计切实可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相对松散,无代扣代缴单位,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就不会有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的财力基础。所以强制性必须依赖于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推动。在实际运行中,必须明确各级基层组织的筹资责任。
福利性原则:在医疗保险基金分担中,政府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对丧失劳动力老人和贫困人口承担更多的缴费责任,即让老人和穷人享受到医疗保障。
保证基本医疗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极其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保证基本医疗。基本医疗是医院能够提供的,患者所必需的,国家、社会、个人能承担的。所以在不同的经济状况下,基本医疗的水准是不同的。现阶段,本地区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水平。低水映在筹资水平要低,享受报销比例低、待遇报销额度低。
(二)确立合理的统筹层次
为平衡和分散基金风险,按基金“大数法则”的规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全市在统一政策,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软件开发,统一基金管理的前提下。设立调节金制度。各旗市按基金收入的30%比例上缴调节金,调节金由市级统一管理,面向各旗市区调剂使用。各旗市区对具体业务及待遇支付进行经办管理。
(三)确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的资金筹集是非常困难的,这主要是由于居民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参保。而城镇职工以外的居民又大多经济条件较差,参保缴费负担能力不强,为尚无经济收入的学生参保,有的家长也不想增加这笔开支。因此,在政策制定上必须重点考虑参保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让所有城镇居民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责任,必须给予财政补贴,并不断增加投入,强化制度本身吸引力。以吸引广大城镇居民参保。各级政府财政对这项资金的投入要量力而行,更要尽力而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稳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实现制度的持续发展。呼伦贝尔市在对应参保人数、基金收入、财政负担等多项数据进行测算后,确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见表2。
保障水平不仅包括筹资水平,还包括支付水平。待遇支付标准的确定应在高于新农合、低于职工医保的区间,综合考虑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的设定,也要为今后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留有必要空间。
一是要让更多的参保居民得到医疗保障,即在政策上要实现普惠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了个人账户,鉴于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国家原则上不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账户,但为让更多居民受惠于医保。政策规定城镇居民门诊看病就医,起付线为100元,超过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3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300元。这样让参保居民享受到门诊待遇。
二是在合理区间内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较。其起付线要低于城镇职工。
三是确立合理的自付比例。为保证基金安及全及合理使用,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住院的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1.参保意识不很强。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形式单调,使党的惠民政策没有进入千家万户,深入人心,导致城镇居民参保率不到50%。
2.参保人员有水份。因医保管理机制不健全,医保部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参保人员任务,争取更多的上级补助资金,以弥补医保基金不足,有虚报参保人数现象。
3.管理机制跟不上。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城镇居民无病不参保,有病才参保,大病参保多,加之网络建设滞后,医保局和院方不是垂管单位,因此,医院大处方、冒名顶替住院和挂床现象难以控制。
4.人员素质待提高。由于医保局成立时工作人员未实行公开招聘,大部分是关系户从有关单位抽调组成,又没经过专业培训,业务不熟悉,导致工作差错多。
当然,上述存在问题原因是诸多方面的,因此,要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到应保尽保,惠及于民,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扩大宣传覆盖面。医保部门应联动搞好宣传活动,建立居民医保政策宣传长效机制,可采取新闻媒体、宣传月、墙报板报、医保知识问答、宣传单、宣传册等内容丰富,图文并茂的多样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让能够惠及千家万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从而达到应保尽保的目的。
2.增强政策吸引力。居民参保实行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若适当提高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合理确定个人缴费负担,增加待遇项目,提高待遇标准,为妥善解决居民患大病后顾之忧,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让患者感受医疗保险政策的恩惠,从而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
3.完善制度落实处。建立和完善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管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网络管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统一”运行机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真正落到工作实处,有效解决各城区基金分块运作,抗风险能力弱,居民跨地区看病难的问题。
4.强化培训上水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成效如何,工作人员素质是关键,因此,招聘人员要严格把关,在岗人员能换则换,不能换则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以不断提高适应工作的整体水平,只有综合素质提高了,工作责任心强了,才能提高为居民方便快捷服务水平。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消费支出;非医疗支出
一、 引言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对抗个体健康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因此理论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可以对扩大居民消费起到积极作用。中国自1998年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职保),2003年和2007年又分别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居保),从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而且政策制定者也希望基本医疗保险的推广和普及能成为打开国内居民消费的“金钥匙”。那么,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是否对居民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仅能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指导,进而能为制定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提供重要参考。
二、 文献综述
国外许多文献集中讨论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对家庭消费水平的影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Chou(2003)使用1995年台湾国民健康保险(NHI)的自然实验数据,通过DID方法研究了社会医疗保险对家庭储蓄和消费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能显著降低储蓄、提高消费;与劳工保险相比,国民健康保险使家庭储蓄平均降低8.6%~13.7%,而家庭消费支出则平均上升2.9%~3.6%。Wagstaff(2005)通过对比1992年和1997年的越南家庭面板数据,发现越南健康保险项目(VHI)能使居民家庭非医疗消费增加,且非食品消费受到的影响比食品消费更大。
而目前关于中国医疗保险与居民消费(特别是非医疗消费)关系的实证研究则并不多见。相关研究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时间不长,同时包含家庭消费和医疗保险信息的微观数据较难获得。在仅有的几篇文献中,马双等(2010)研究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农村居民家庭食物消费的影响,发现参保家庭比未参保家庭有更多的营养物质摄入量,参与新农合使农民食品消费支出增加约81元。臧文斌等(2012)使用中国城镇居民入户调查数据探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消费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发现城职保提高了参保家庭的非医疗消费支出,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提高的幅度分别为20.2%和12.6%。马双和甘犁(2010)研究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居民食物消费的影响,发现城职保能增加11%的居民消费。
现有的研究受数据可获得性的限制,或者仅仅关注居民食物消费,而未将居民家庭全部消费支出作为分析对象;或者只关注某一种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将城居保和城职保两种基本医疗保险综合考虑,未从整体上考察城镇医疗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因此,目前国内对医疗保险与居民消费关系的研究还很不充分。鉴于此,本文采用奥尔多2009年的调查数据,在收集到较为丰富的居民消费支出和医疗保险信息的基础上,拟对医疗保险与城镇家庭消费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三、 数据与模型
1. 关于数据。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来自北京奥尔多投资咨询中心 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的较大规模的入户调查,抽样和数据处理方法与国家统计局其他调查大致相同。该调查自2005年开始,每年1至2次,通过更新数据建立了《中国投资者行为调查问卷》数据库。调查问卷设置了受访者的个人特征、家庭财务情况和投资选择等方面的35个~50个具体问题,包含详细的家庭资产、负债、收入、消费以及其他家庭特征信息。李涛(2006)、陈彦斌等(2009)以及梁运文等(2010)利用该数据库进行了有关居民投资行为、居民财产分布等方面问题的研究,结果表明数据质量较为可靠。
虽然该数据库最初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研究中国居民的投资行为,偏向于宏观研究,但由于调查数据中不仅包含丰富的家庭收入和消费等信息,而且有家庭是否参与医疗保险、是否有成员患有大病以及医疗支出等信息(自2009年开始有医疗保险相关信息),因此本文尝试利用该数据库进行医疗保险和居民消费关系的微观研究。
本文采用的是奥尔多2009年调查的A卷调查数据,在12个省的41个市(区、县)进行,调查地范围覆盖东部、中部和西部各省市。与目前实证研究使用较多的CHNS数据相比,奥尔多调查数据包含了更为丰富的家庭消费支出信息,因此在家庭总消费支出、非医疗消费支出等关键变量上有准确的数据,而不必如现有文献一样使用耐用消费品存量数据替代消费支出的流量数据。同时,奥尔多2009年调查收集到的样本量也比较大,经过数据整理,本文最终获取的有效样本为4 694个家庭。
2. 计量模型。研究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必须解决两种由自我选择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一是,医疗保险和家庭消费都与家庭的风险厌恶程度相关。家庭的风险厌恶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选择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家庭的风险厌恶程度越高,预防性储蓄越高而当期消费越少。二是,医疗保险和家庭消费都受到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的影响。身体健康情况较差的家庭更可能参与医疗保险;同时,身体健康情况较差的家庭会有更多的医疗消费支出和相对较少的非医疗消费支出。
为了解决这两种自我选择问题,本文在计量模型中引入家庭风险厌恶程度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作为控制变量。这样就可以在给定相同的家庭风险厌恶程度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的条件下,研究家庭参与医疗保险对其消费支出的影响,从而很好地解决了上述自我选择问题。同时,本文在计量模型中引入家庭收入、家庭规模、平均年龄、平均受教育程度、女性比例等家庭特征变量作为控制变量。通过将各类控制变量逐步加入,本文得到三组计量模型来分别研究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总消费支出、医疗消费支出以及非医疗消费支出的影响。
其中EXP、MEDEXP和NONMEDEXP分别为家庭总消费支出、家庭医疗消费支出和家庭非医疗消费支出。HI为家庭是否有基本医疗保险,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SAH为家庭成员平均健康状况,问卷中调查了每个家庭成员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评价,数值从1到5分别对应“非常好”、“较好”、“一般”、“较差”和“非常差”,本文取每个家庭该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SAH。RAV为家庭平均风险厌恶程度,调查数据中包含每个家庭成员的风险厌恶程度信息,数值从1到5分别对应“很喜欢冒险”、“喜欢冒险”、“一般”、“不喜欢冒险”、“很不喜欢冒险”,与SAH一样,本文取每个家庭该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RAV。Xi为控制变量,包含一系列家庭特征变量,主要有:(1)INC,即家庭总收入,在回归中取对数。(2)SCA,即家庭规模(家庭人数)。(3)AGE,家庭成员平均年龄。(4)EDU,家庭成员平均受教育程度。(5)FEM,家庭成员中女性占比。(6)PTY,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党员,是二值变量(1代表是,0代表否)。(7)MIN,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少数民族,是二值变量(1代表是,0代表否)。
四、 实证结果
1. 医疗保险对家庭总消费支出的影响。本文对回归结果进行了异方差检验,发现模型存在异方差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使用了异方差―稳健估计,以使回归结果更具有可靠性。
表1报告了家庭总消费支出的估计结果。第一列只估计了参与医疗保险对家庭总消费支出的影响,第二列和第三列分别加入了家庭成员健康状况、风险厌恶程度和其他家庭特征变量。三个回归模型都表明,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显著增加家庭总消费支出。具体来说,与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相比,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的总消费支出会高出6%,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个结果与Gruber和Yelowitz(1999)对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医疗保险制度的研究结果非常接近,他们发现放宽Medicaid 条件会使美国家庭消费上升5.2%。
2. 医疗保险对家庭医疗消费支出的影响。表2报告了家庭医疗消费支出的估计结果。虽然在前两个模型中,是否参与医保的系数显著为正,但加入其他家庭特征的控制变量之后,该项系数变得不再显著(即使在10%的水平上也没有统计显著性)。这表明,是否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医疗消费支出并无显著影响。虽然现有的研究曾认为医疗保险的普及会使家庭医疗消费支出增加,但是本文的回归结果却并不支持这一观点。事实上,苏春红等(2013)利用2009年CHNS微观调查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发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未对居民患病就诊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并不能使城镇家庭的医疗消费支出呈现显著增加。
3. 医疗保险对家庭非医疗消费支出的影响。表3报告了家庭非医疗消费支出的估计结果。医疗保险对家庭非医疗消费支出的影响是本文的关注重点。从表3中可以看出,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对提高家庭非医疗消费支出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从模型(3.1)到模型(3.4),是否参与医保的系数始终显著为正;在控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风险厌恶程度和其他家庭特征系列变量之后,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会使家庭非医疗消费支出增加6%,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能够降低预防性储蓄,在一定程度上对居民消费起到保障作用。
五、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首次采用奥尔多2009年的调查数据,在收集到较为丰富的居民消费支出和医疗保险信息的基础上,分析了医疗保险对城镇家庭消费支出、医疗支出和非医疗消费支出的影响。计量回归结果表明:基本医疗保险对中国城镇家庭医疗消费的影响并不显著,但对非医疗消费和总消费的促进作用却十分显著。社会医疗保险的推广降低了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动机,有利于增加居民的即期消费。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对中等收入家庭非医疗消费支出的影响较为明显,但对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影响并不显著。
目前,中国政府医疗支出不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就各地制度规定上看,不仅医疗费用报销有规定的支付范围,而且在支付范围内的报销额度还要受到报销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的限制。有学者研究了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高的广东省的医疗保障水平,结果发现职工医保的住院实际补偿比均值分别仅为62%和56.3%,居民医保的住院实际补偿比均值更是只有9.4%和30.8%(李亚青,2012)。因此,尽管参与了医疗保险,居民看病所需医疗的大部分还是要由自己承担。同时,不同参保群体所受到的保障水平也呈现巨大的差异。在现行的三大基本医疗保险中,全国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远高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2010年其人均筹资额约为后两者的9倍和11倍。
因此,在已经实现较高覆盖率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着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降低居民的医疗负担,才能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国民健康,特别是提振国内消费需求的作用。而为实现此目标,政府一方面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适当增加医疗卫生投入;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统筹,整合和对接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疗服务的均等化。
参考文献:
1. 陈彦斌,霍震,陈军.灾难风险与中国城镇居民财产分布.经济研究,2009,(11):144-158.
2. 李涛.社会互动与投资选择.经济研究,2006,(8):45-57.
3. 李亚青.社会医疗保险的真实保障水平研究――兼论“保障水平幻觉”.人口与经济,2012,(5):65-71.
4. 梁运文,霍震,刘凯.中国城乡居民财产分布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10,(10):33-47.
5. 马双,甘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食物消费.工作论文,2010.
6. 马双,臧文斌,甘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农村居民食物消费的影响分析.经济学(季刊),2010,(10):249-270.
7. 苏春红,李齐云,王大海.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消费的影响――基于CHNS微观调查数据.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10):23-31.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号:14XNH204)。
(一)任务目标。根据省、市政府的文件要求,2008年将我县原来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为与全省统一的医保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的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18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80元(其中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元)。2009年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2009年新增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个人缴费不变。
2、补助标准。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费110元,从2009年起成人每人每年补助80元。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21元,县财政14元。个人不缴费。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38元。个人缴纳36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38元。个人缴纳36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24元。个人缴纳50元。
(5)其他居民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12元。个人缴纳110元。
(6)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12元。学生和儿童缴纳10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五)待遇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1、医疗服务待遇。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和门诊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2、费用支付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报销限额、医疗服务等待期和医疗待遇支付期、报销方法与比例。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具体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20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4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学生儿童不设起付标准。
我县成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的医疗待遇支付期统一为与缴费年度相一致的一个完整年度或一个治疗周期。
医疗服务等待期。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医疗服务等待期为3个月,中小学生、儿童没有等待期。
报销方法与比例。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的(包括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60%报销,经批准转院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域外医院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按50%报销,学生儿童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0%。其它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1〕30号)执行。
3、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的城镇居民医疗费超出封顶线以上部分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即每人每年另交6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度内(或一个治疗周期内)最高可报销13万元。学生儿童不设大额医疗保险。
三、管理和服务
(六)参保管理。
1、居民参保统一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到指定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信息收集变更等服务管理。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缴费补助。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要应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并上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和人员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八)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2、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环境。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要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积极推进按总额预付结算方式和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九)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要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突出延伸服务和上门服务,将服务重心向辖区内重点人群和困难人群倾斜。街道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通过增加编制和从社区公益性岗位等渠道解决。
四、制度衔接和深化改革
(十)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要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进行剥离,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剥离过渡期内要确保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保障不中断。
(十一)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变原有参保方式和结算方法,确保方便、快捷、准确无误,提高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建设和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实施,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以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监、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
(十三)加强部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要组织在校城镇中小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对城镇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协助做好社区居民特别是低保家庭成员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药监部门要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要做好有关补助对象的身份确认、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参保工作。
(十四)明确管理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能的扩展和管理服务方式的延伸。
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保证和县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效组织实施,根据《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参保和业务经办。
第三条 凡我县城镇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大中小学(含中专、职高)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二)未纳入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但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缴费:
(一)全日制大中小学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免交参保费。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第五条 财政、民政、残联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20元);
(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由县民政局在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大病救助资金中补助200元;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0元;
(三)未就业的残疾人(不含在校生、18周岁以下儿童)每人每年由残联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100元;
(四)县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民政、残联补助部分分别由县民政和县残联负责。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登记和缴费,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社区居委会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时间(全日制大中小学生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童出生后3个月内),在此时间内一次性缴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则须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此后,每年应于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否则仍按推迟6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户口在学校的城镇居民,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负责个人参保费用的代收代缴。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并负责个人参保费用的代收代缴。
(三)因拆迁、城镇改造、随子女居住等原因导致参保工作不能落实的,一律依照原户口管辖区域划分纳入社区管理。
(四)学校和社居委应确定专人(或兼职),将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集中报至县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五)学校和社区居委会经办职责:1、负责向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宣传政策、咨询解答、督促参保;2、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料初审、汇总,编制纸制和电子表格;3、到民政、残联办理相关人员费用补助审批手续;4、负责打印医保证并粘贴照片、发放医保证和医保IC卡;5、负责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工作;6、及时办理人员变更等手续。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程序为: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参保申请表、交3张1寸证件照、缴纳参保费用,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统一填写参保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学校等代办机构开具缴费发票、汇总、报送相关报表和电子表格;社区居委会同时负责办理民政、残联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审批手续,报送县医保中心复核后至指定银行缴费,凭缴费单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登记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名称、缴费标准类别等基本信息与数据。对符合民政、残联补助条件的,须详细注明基本情况并经民政、残联部门核定签章后方可登记参保。
超过规定时间(6月30日)参保缴费的,各代办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登记参保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用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至县医保中心,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第九条 县医保中心对各经办机构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并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合计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社区居委会负责代缴代收。学校和社区居委会代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时应出具地税统一票据,到县医保中心开具缴费通知后将代收的个人参保费用,于每月25日前缴至县地税部门。县财政开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县财政、民政、残联承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直接缴至县财政专户并将缴款凭证于每月25日前交县医保中心,超过规定时间(6月30日)参保缴费的,各代办机构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不予退保,户口转移至县外人员,从转出之日起不再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医疗管理制度和定点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其中慢性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8000元),每年支付周期为参保起止日期。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探亲、旅游等在外地突发急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于入院后3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异地住院相关登记手续(电话申报也可),不按时申报一切费用均为自理。
第十五条 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出院后由社区或学校将参保人员或人携带医保证、IC卡、医疗机构的住院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转院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急诊抢救门诊留观24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视同一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凡参保人员未按细则规定执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依照《暂行办法》的参保人员在连续交费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可享受提高报销比例待遇。具体为:
(一)连续交费5年以上,且5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报销,5年后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
(二)连续交纳20xx年以上,且20xx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报销,20xx年后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但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95%;
(三)连续交费20xx年以上,年龄达70周岁的,从71周岁开始,个人免交医保费用,享受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1、冠心病;2、高血压病(Ⅱ级以上);3、糖尿病;4、结核病;5、肝硬化;6、慢性肾功能不全;7、癌症晚期;8、脑中风后遗症;9、精神病;10、帕金森氏综合症;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甲状腺功能亢进;13、慢性前列腺炎;14、肺心病;15、慢性心功能不全等15种疾病的参保人员,持病历(或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到县医保中心领取医保慢性病申请表,经复检审查合格后发给慢性病证,享受医保慢性病待遇。
第二十条 全日制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的在本次事故终结后7日内,以学校为单位,集中携带医保专用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医保专用电脑发票和本人医保证到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属于治疗范围的,其报销标准为超过50元(不含50元)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90%,学生意外伤害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伤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符合国家部颁标准101级,基金一次性相应支付500元至120xx元,具体标准见下表:
第二十二条 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120xx元。
第二十三条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者,使参保人身亡、伤残和治疗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1、参保人因违法犯罪或拒捕所致;
2、参保人因斗殴、酗酒、自残和自杀所致;
3、参保人因检查、麻醉、药物、手术等导致医疗事故所致;
4、参保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所致;
5、参保人因疾病身故所致;
6、参保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
7、参保人因从事潜水、滑冰、漂流、滑雪、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8、我县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报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