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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中央、省、市、县关于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对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疫工作的统一指导,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加强对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疫病,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原则。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成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四、职责分工
建管股、质安站:(一)做好所监管的在建项目建筑工地外来人员的排查、监控和预警工作。(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湖北、武汉籍员工适当延长春节假期,避免近期返宁。对从湖北等疫区拟返闽返宁的从业人员一律推迟返闽(具体返回时间按上级精神等待通知)。(三)督促落实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推迟到2月9日后复工,特殊情况需要在2月9日前复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住建局报告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同时应当采取严格防护保障措施做好卫生安全工作。(四)督查建筑工地要认真制订“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责任制,使防治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各企业及在建项目要做好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排查管控工作,发现有感染病人时,施工现场应暂停施工,到当地指定医院隔离检查,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严格组织对工地进行消毒,待确认无传染风险再开工。(五)结合自身工作对相关企业进行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宣传动员。
住房保障股:负责督促指导县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等场所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
人防综合保障股:负责督促指导全县人防工程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
房管所:(一)负责组织做好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摸排工作,并督促指导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管控。(二)督促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禁止现场集中促销等活动,减少近距离接触。(三)负责督促指导小区物业加强防控管理,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疫情应急预案和应对准备,加强值班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加强小区内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四)督促物业企业主动配合属地政府履行职责,配合街道、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排查、登记、信息汇报工作,做好小区内疫情防范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科学预防和应对疫情。
城建股:(一)负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市政公用企业加强厂区安全管理,做好生产物资的储备,核实原料运抵车辆信息,加强巡查员工防护措施。
村建站:负责督促指导乡镇、农村的垃圾转运,监督乡镇、农村转运点环境消杀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意识,落实责任。各股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意识,落实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好排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切实做好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二)积极宣传,提高防控能力。各股室、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醒所属股室、单位职工和家属按要求佩戴口罩,保持清洁卫生和充足睡眠,做好自身防护,加强体育锻炼;引导干部职工及家属寒假期间不到人流量大的场所逗留;要求干部职工近期非特殊情况不得前往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及其周边地区。
(三)及时报送疫情信息。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各股室、单位如无异常情况,每天下午6:00前在局工作群报告;如有异常情况,要迅速、妥善予以处置,按照“先口头、再书面”的程序及时、如实上报办公室。
六、启动预案
即日起启动应急预案。
世界博览会将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不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62号)精神,结合我是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宗旨,以保障供世博会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行为,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全面提升全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世博会期间全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确保供应上海市场动物卫生、动物产品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面达到100%。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100%,并实现动物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供世博会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监管面100%。
三、工作内容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1.世博会供应基地的登记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经筛选推荐的世博会供应基地的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冷库进行登记,全面掌握企业生产规模和数量、产品质量控制、追溯系统运行等涉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方面的内容。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派专人实施一对一的驻场监管,跟踪生产全过程,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立即停止供沪签证。
按照上海市对入沪动物、动物产品企业备案的有关要求,世博会期间供沪动物、动物产品企业调整为18家,*市上海世博会期间动物、动物产品供沪企业名单见附件2。自即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为除前述18家企业以外的企业生产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到达上海的检疫合格证明。
2.养殖基地的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辖区内世博会供应动物的养殖基地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应职责和任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驻场监管人员要监督养殖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疫病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规范使用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对辖区内养殖场出栏动物免疫抗体进行抽检,严格报检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养殖场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对检出的染疫或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必须达100%。
3.屠宰加工场、冷库监管。世博会备案供应的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的动物必须来自备案的规模养殖基地。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签订责任状,派驻检疫人员严格按屠宰检疫有关规定实施屠宰检疫,并督促企业做好兽药残留检测采样、监测工作,要做到“批批检”,发现违禁药物立即停止检疫签证,并实施追溯。对发现注水等违法行为立即通报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辖区内动物产品冷库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进库索证登记、出库检疫出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产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为及时掌握动物产品供沪情况,对动物产品供沪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相关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沪企业的动物产品供沪情况于每月10前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运输环节监管。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实施验证查物和消毒,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进入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检查和登记,健全疫病可追溯制度。
(二)兽药残留监控
按照国家和我市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依据禁用兽药、激素类和兴奋剂类药物残留限量标准及休药期等规定,重点开展对供应基地违禁药物和兴奋剂检测工作,对违禁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实施批批检。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溯。加强对养殖环节用药监管,尤其是对世博会供应基地要加强监管和抽样检测工作,监管覆盖面要达到100%。督查养殖基地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严禁使用合成类固醇类、β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以及玉米赤霉醇等兴奋剂类物质和禁用药物,严格要求养殖基地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对违规养殖基地加大处罚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委成立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分管兽医的主管领导任组长,统一指挥和协调本地区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指定一名所长具体负责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人员名单于4月15日前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促进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以《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整顿治理。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隐患,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加工企业,重点为制鞋、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印刷、家具制造等涉苯的企业,矿山、陶瓷等粉尘作业的企业,电镀业、钮扣业。
三、整治措施
(一)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登记;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三)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四)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有关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
全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5月中旬至5月底)。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普查,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第二阶段为整改整治阶段(6月上旬至8月底)。县政府组织有关乡镇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方案,抓好整改。同时,要列出一批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各种防护措施严重不到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名单,进行重点整治。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务求集中整治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职业中毒事故,要依法从快从重进行查处。经过整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第三阶段为验收处理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为确保整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县政府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对整改整治情况认真进行验收。对一般整改单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其重新整改。对重点整治单位整治后仍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达到有关要求并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各有关乡镇、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上级领导对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监管的关系。县政府成立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县政府负责领导和全面协调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安全生产、工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职业危害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部门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乡镇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立足于治本,多管齐下,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职业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一、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各类大小学校(幼托机构)110余家,虽然学校(幼托机构)食堂的总体卫生状况在所有餐饮行业中处于较好状态,但随着近几年来我区部分学校(幼托机构)卫生设施老化,个别学校(幼托机构)餐具消毒、食品留样不规范,以及个别食堂工作人员的不良卫生习惯等,使学校(幼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为此,进一步改善我区学校(幼托机构)食堂卫生状况,优化这些食堂的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成为我区当前食品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推行有效的管理理念和工作方法也就势在必行。年,我区结合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推行"五常法"管理模式,经过实际操作,发现这些单位不管是内外环境卫生,各类登记、记录,还是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都有了质的改变。因此,在年,我区通过一年的努力,将全区38家公立学校(幼托机构)全面导入"五常法"管理,并以此带动和推进了我区其它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为保障广大师生的用餐安全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网络,为"五常法"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对于这次在全区公立学校(幼托机构)食堂全面实施"五常法"管理,区卫生局和区教育局的主要领导都非常重视,两局都落实了由主管局长亲自抓、由相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相关学校(幼托机构)成立了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由专人负责的"五常法"管理实施工作小组;区卫生监督所也成立了由所长担任组长的"五常法"指导协作小组,并对每一家实施"五常法"管理的公立学校(幼托机构)食堂落实了责任监督员,形成了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的组织、指导网络,有力地保障了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2、明确目标,落实措施,为"五常法"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为保障全区公立学校(幼托机构)食堂"五常法"管理的正常开展,区卫生局与区教育局进行了多次协商、沟通,在取得充分共识的基础上,于年初首先联合下发了《区公立学校(幼托机构)食堂推行"五常法"管理实施方案》,对"五常法"管理的意义、目的、要求、步骤、组织结构和考核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职责,两局分别在月份和月份联合组织召开了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食堂负责人参加的"全区学校(幼托机构)食品卫生工作会议",对实施"五常法"工作专门进行了部署和督促。另外,区教育局还拨出专款,用于实施"五常法"管理单位的基础设施改造及专项奖励,保证了全区公立学校(幼托机构)食堂全面实施"五常法"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注重宣传,强化培训、交流,为"五常法"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障。
"五常法"管理虽然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先进管理模式,但在餐饮业引入这一管理模式,对于大多数餐饮单位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因此,加强对"五常法"管理模式的宣传,提高餐饮单位的思想意识,是有效开展"五常法"管理的重要环节。为此,我区专门编制了《区学校(幼托机构)"五常法"实施的指导手册》,分发到各餐饮单位,并反复多次上门进行宣传。同时,为进一步增加餐饮单位对"五常法"的感性认识,还采取了"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请进来"是请市卫生监督所专家对各学校(幼托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食堂负责人进行培训;"走出去"就是组织他们到市内、外开展"五常法"管理的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另外,我区还提供平台为正在实施的单位与一些"五常法"管理先进单位进行交流,并组织已经开展"五常法"试点的学校(幼托机构)介绍开展"五常法"管理的具体做法和经验体会。通过这些做法,统一了我区学校(幼托机构)开展"五常法"管理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工作自觉性。
4、指导深入,服务到位,为"五常法"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为快速推进"五常法"管理工作的开展,我区责任监督员指导深入、服务到位,据统计,全区全年累计出动了责任监督员327人次,平均每个学校(幼托机构)覆盖率超过7次。责任监督员除担负着指导、帮助和督促责任,还负责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他们经常与学校(幼托机构)食堂负责人以及厨房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流和互动,充分宣传"五常法"的优点,并对一些具体要求进行耐心的指导,必要时甚至要自己动手,通过"手帮手、手带手",来帮助规范"五常法"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区卫生监督所也不定期的召开专题会议,收集整理各种反馈上来的难点问题,对能当场作出解放的,立即做出指导性意见进行答复;对一些具有共性的、不能立即做出答复的难点问题,卫生监督所主管领导亲自到学校(幼托机构)再次进行调查,确定属学校自身难以解放的,就及时报请区卫生局和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并与之共同商量,提出切实可行的解放方案。这一工作方法非常有效,多次有效地解放了许多实际问题。通过这一系列的深入指导和服务,有力地保障了我区学校(幼托机构)食堂的"五常法"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快速推进。
5、严格考核,认真评估,为"五常法"后序开展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和经验保障。
为检验此项工作的进展实效,我区还专门成立了"五常法"管理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小组,分别按照"五常法"管理工作要求和《市餐饮行业"五常法"技术操作手册》进行了严格的考核,经综合评定,全区38家公立学校(幼托机构)全部通过考核验收。同时,我区根据《市餐饮行业"五常法"管理实施评估表》,进行了认真的评估,并对一年来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及后序解放措施进行了总结,为下步遇到类似情况提供了有效的科学依据和处置经验。另外,为激励先进,对一些推广实施"五常法"管理工作比较突出的学校(幼托机构)进行了表彰、奖励。
可以说,以上各项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为我区"五常法"后序工作的开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下步打算:
五常法"管理模式这几年在餐饮行业中的成功引入对于我们卫生监督工作来说是一次重要的变革,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管理方法。因此,我们要以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契机,不断巩固、深化食品行业"五常法"管理工作。
1、以点带面,不断扩大"五常法"管理的领域。
巩固、提高现有导入"五常法"管理单位,在树立我区"五常法"管理样板的基础上,争取以点带面,不断扩大"五常法"管理的领域。一是对就餐人数大于1000人的大型企业食堂推行"五常法"管理模式,力争覆盖面达到100%,提高企业食堂的管理水平,为以后企业食堂全面推行"五常法"管理奠定基础;二是加强民工子弟学校食堂、个体幼托机构食堂的监管和整治力度,使我区学校(幼托机构)食堂管理整体更上一层楼;三是进一步开展餐饮行业的量化分级管理,提高A级单位比重,为以后这些单位全面导入"五常法"管理打下基础;四是在巩固街和路2条"五常法"示范街(路)的基础上,再争创一条"五常法"示范街(路),进一步扩大"五常法"管理的领域,从整体上提升我区食品行业"五常法"管理水平。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局业务科室及各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国家、省、市防范疫情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类实施,全面提升企业防范疫情能力,全力稳定工业企业平稳运行。
二、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市工信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主要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控疫情稳定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稳定生产组、物资保障组、综合宣传组、后勤保障组4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稳定运行组
牵头科室:经济运行科
配合科室:项目科、民营经济科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疫情防控物资关联生产企业,注重食品、药品、生活物资等重点企业生产,保障医药供应,协调保障物流、通信等工作。重点组织供水、供电、供气、供煤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持续稳定生产,确保稳定供应;组织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相关企业特别是食品生产企业提前启动生产,防止市场供应短缺;督促帮助企业提前安排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物资调运,加强企业复产所需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工作;加强重点工作企业运行情况的调度监测工作,对工业稳增长形势作出分析预判,有针对性提出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生产运行的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运行和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问题。
联系人:
(二)物资保障组
牵头科室:经济运行科
配合科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技业务科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调度、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及防护用品的储备,为全市疫情防疫部门提供相关食品、药品生产供应信息,与省、市物资保障工作组保持沟通协调,及时上报我市物资需求情况。同时,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条件,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导企业强化生产场所和人员管控,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复产重点企业提供消毒液、酒精等必要防控物资。
联系人:
(三)综合宣传组
牵头科室:局办公室
配合科室:经济运行科、民营经济科、项目科
工作职责:负责拟定防控疫情稳定工业企业运行对外宣传口径,协调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企业员工自我保护能力。
联系人:
(四)后勤保障组
牵头科室:民营经济科
配合科室:局办公室、经济运行科
工作职责:负责对防控疫情稳定工业企业运行工作进行人员、车辆等要素保障。对局内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对春节期间外出探亲旅游,特别是与湖北省武汉市发生关联的人员及其亲属进行细致排查,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及时进行隔离。对外出的人员,返舒时进行体温检测及观察。
联系人:
三、工作要求
一是抓住重点,逐户排查。各工作组要紧紧围绕每个阶段防控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组织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对春节期间外出探亲旅游,特别是与湖北省武汉市发生关联的员工及其亲属进行细致排查,出现疫情及时上报。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就业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需要,面向我市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通过培养一批创业者,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实现劳动就业倍增效应,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促进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年至2010年,全市组织10000人参加创业培训。其中:创业意识(GYB)培训8500人,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1500人,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
三、培训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失业人员;
2.转复军人;
3.农村富余劳动力;
4.有创业愿望的其他人员。
四、培训内容
全面推广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开发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
1.开展“创业意识”(GYB)培训。帮助潜在的创业者产生可行的创办企业的想法,增强自主创业能力。
2.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帮助具有创业条件但尚未创业的人员掌握创业技巧和相关经营管理知识,指导科学合理地选择创业项目,引导创业者创办小企业。
3.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帮助新办服务型企业负责人、小型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创业人员调整经营思路,改善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开展个性化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融资贷款、项目选择、政策法规、诚信教育等专项知识培训,满足有创业愿望人员不同层次的需求。
五、培训管理
1.规范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创业培训工作,组织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2.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增加公共财政对市创业培训基地的投入,完善创业培训设施,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使创业培训工作逐步纳入专业化、科学化的轨道。
3.建立创业培训考核机制。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制度。创业培训合格者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颁发《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4.组建一支专家志愿团咨询队伍。建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经贸、民政、物价、**、卫生、质监、环保、城管执法、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培训专家志愿团咨询队伍,开设“专家门诊”,为创业者提供政策、项目、产品、市场等咨询服务。
5.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发一批符合国家创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创业项目,纳入创业培训工作项目资源库。按照“个人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通过创业培训基地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创业项目推荐给创业人员。
6.做好创业跟踪服务。对创业培训学员提供开业前指导服务,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创业贷款及担保等手续,提供服务,及时发现问题,提供后续支持,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扶持政策
1.实施免费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培训的经费补贴每人不超过200元,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的经费补贴每人不超过1600元。创业意识培训、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都只能每人免费培训一次。培训经费补贴从市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中列支,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拨付。转复军人的创业培训补贴从市退伍军人安置费中列支。
2.落实再就业各项政策。创业培训学员结业后新创办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组织领导
创业培训工作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均提高并稳定在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困难人群。
1、2009年,将未参保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达90%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国资委配合)
2、2009年,在校大学生基本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到2011年,四个城区和三个开发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全覆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巩固新农合的参合覆盖面,2011年实现参合率98%以上。(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4、逐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2010年起,重点资助城乡一类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5、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市财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6、到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提高到75%、60%和50%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市国资委、财政局配合)
7、推广建立新农合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机制,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探索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机制。(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8、到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能力。
9、建立医保基金风险调剂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透明。2009年开展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筹一体化试点,2011年,实现全市三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并轨。到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逐步开展市、县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10、2010年,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缴费年限在市、县之间互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11、到2011年,实现全市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做到市内流动人员异地就医现场结报,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12、建立覆盖全市各级经办机构、连接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13、2009年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试点,2011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14、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所有制医疗服务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进一步完善以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网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15、全市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2009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2011达到80%。其中,建制乡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到2011年达标率100%。2010年,县医院和中医院达到标准化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16、对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新规划布点,精减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快推进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化建设。2011年示范化建设完成率100%,并按万分之五至七配备社区工作人员。(市发展改革委,市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7、实施基层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每年对村卫生室卫技人员进行一次轮训;每年对乡镇卫生院实施“315”培训计划(每年为乡镇卫生院培训150名专业技术人员、150名临床医生、150名管理人员);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进行培训。(市卫生局负责)
18、实施“三百”工程,(每年选聘100名临床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选派100名二级以上医院医生支援卫生院(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100名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临床技能培训。(市卫生局负责)
19、从2009年起,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人事局配合)
20、实施基层卫生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城市医院和疾控、妇幼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市卫生局负责,市人事局配合)
21、鼓励返聘退休医生到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建立基层医师津贴制度,对有资质的卫生专业人员到乡镇及其以下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经县(区)卫生局考核确认,由县(区)级财政给予津贴补助。(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人事局配合)
22、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发展方向,制定相应的培养措施。本着个人、签约单位和承训医院共同承担的原则,完善住院医师培训的保障机制。(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人事局配合)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和运行机制。
23、制定行业管理政策,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探索政府招标、委托等方式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对各类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按照定额定项标准给予补偿。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核算成本制定。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标准。(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4、2010年乡镇卫生院(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2011年,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25、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能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到2011年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逐步承担起城乡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市人事局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26、2010年,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引导一般诊疗下到基层,并在社区开展首诊制试点;2011年,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市卫生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三、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自2009年起,三类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所需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范围。
27、完成针对全体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到2011年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农村达30%,城市达50%。(市卫生局负责)
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市电视台开设公益性健康频道,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28、完成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
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为孕产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市卫生局负责)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服务。(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9、完成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服务。
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市卫生局负责)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定期进行随访;(市卫生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市卫生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八)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覆盖城乡居民。
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30、到2011年,完成为全市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任务;2009年,完成8月龄至14周岁儿童麻疹强化免疫接种任务。(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1、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300元医疗补助,并逐步提高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2、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市卫生局负责,市计生委、财政局配合)
33、启动农村35-59岁妇女常见病检查项目,完成乳腺癌、宫颈癌普查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34、免费提供婚前保健服务,2009年婚检率达到30%,在此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使全市婚检率逐年上升。(市民政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5、2009年,为11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市卫生局、残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6、实施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农村改厕2009年4200所、2010年20000所、2011年10000所。2011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以县为单位,农村卫生饮用水卫生监测县达到100%。(市卫生局、团市委、水务局负责,市农委、建委、财政局配合)
(九)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3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全市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到2011年不低于20元。(市财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配合)
38、到2011年,全市建制乡卫生院基本完成乡镇卫生服务中心的转型任务,疾控、卫监、妇幼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纳入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按需要合理配备120救护站,采供血点和牙防点等网络,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市卫生局负责,市人事局、财政局配合)
39、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需聘任疾控、卫监、妇幼等人员,其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40、加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投入,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四、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41、建立科学测算和评估机制,适时出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的改革。(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国资委负责,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42、对新建公立医院一律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对现有公立医院,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完善院长负责制。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全面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国资委负责,市人事局、财政局配合)
43、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和主要功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卫生局、规划局、国资委配合)
(十一)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44、遵循区域卫生规划,除应保留的公立医院外,积极探索公立医院转型为民营或股份制医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使其成为独资或股份制。县(区)主要举办县级医院、乡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建立公共财政激励办医机制,力争到2011年民营医疗机构占20%。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五、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4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发展零售连锁经营。到2011年,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全部配备执业药师,为顾客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6、严格审核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资格,加强生产和配送监管。对基本用药目录品种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47、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使用的监管,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建立农村药品监督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十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48、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县级医疗机构)从2009年起,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用药目录的品种;2011年,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照规定将基本用药目录的品种作为首选药品,使用比例逐年提高。(市卫生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有序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一)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各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各镇政府和行政村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完善,人员到位,职责明确。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目标责任和责任追究者全面落实。
(二)药品监管体系健全。药品监管网县、镇、村覆盖率100%。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健全涉药单位档案;药品快速检验体系完善,经费得到保障;健全药品行政技术监督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体系,完善专家库制度;不断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建立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提升县、镇、村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水平;完善药品违法广告监管体系;群众对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三)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药品供应网村覆盖率100%;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药房符合管理规范;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面落实,电子监管到位,质量抽样合格率100%。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健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10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网络健全,药物预警监测和滥用监测体系完善。
(五)药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有效运行。建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设施建设、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健全信息机制。
(六)辖区内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10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药品使用单位药房100%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无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七)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到位。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工作机制;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显著提高,能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群众对药品使用环境满意及合理用药知识应知会抽样调查合格率85%。
三、创建步骤
创建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2011年12月底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创建阶段(2012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实施建设。
第三阶段:考评阶段(2012年7月底前)。迎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综合考评。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考评工作,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作、乡镇配合的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公众用药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