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一事一议申报材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原告李思佳,女,1994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
2003 年5月7日,原告李思佳的母亲所在单位宜昌市职业教育中心在被告处为原告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1月7日,原告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本市城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元。因原告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四季长乐终生分红人身保险亦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此,事故发生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等相关资料到该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依保险合同为原告赔付医疗保险金1263.90元(实际支付的医疗费1313.90元-免赔额50 元)。之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索赔,被告不予理赔。
同时,被告庭审时提供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载明: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亦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性质应属人身保险。因此,被告应按照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赔付原则支付原告保险金。被告关于该附加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赔的答辩观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标准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对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和生效无异议,现原告已依被告的要求交纳了保险费,尽管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保险合同条款,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告应比照公司承办此项保险业务对外公布的合同条款中载明的标准支付原告医疗保险金。原告以投保时被告未履行向其出具书面保险合同或说明合同内容的法定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对其发生的医疗费全额赔付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向被告索赔,是否必须提供医疗费单据等资料原件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和被告庭审时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但并未要求必须提供上述资料原件。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医疗费收据等资料原件方可理赔的辩称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给付原告李思佳医疗保险金1011.12元[(1313.90元-50)×80%].2、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同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思佳购买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之中,属人身保险业务的范畴。本案李思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以李思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财产保险为由拒绝无法律依据。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性决定了保险人不应限制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也决定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保险人应按不同的保险合同分别给付保险金,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而不予理赔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上诉人对李思佳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并不否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必须提供医疗费单据等资料原件?
1、保险法中所称的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第二,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生命来衡量,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保险标的价值为依据;第三、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由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故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的性质应属人身保险的性质。同时,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性决定了保险人不应限制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也决定了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因此,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按不同的保险合同分别给付保险金,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目前,对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附加医疗保险是否应按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进行理赔,尚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但在保险理赔实践中,将人身保险中的附加医疗保险按照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进行理赔,几乎是所有保险公司的操作惯例,显然不符合现行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规定。如果这样,虽然投保人充分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但被保险人却不能享受应该享受的权利(即出险后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就不能体现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投保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工商所地处城区,辖区内共有8个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11个摊区。全所共有干部职工27名,其中党员12名。面对着人员少、辖区广、任务重的实际情况,该所干部职工没有怨言,齐心协力,克服种种困难,圆满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连年被市、县工商局评为先进工商所,也曾获市工商系统“十佳”工商所、省工商系统“百佳工商所”和共青团省委及共青团市委“青少年维权岗”先进单位的殊荣;先后被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以及市工商局授予先进单位、先进集体。面对荣誉,该所没有自满,也没有停止不前,而是将此作为争创“人民满意工商所”,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动力,并从本所实际出发,始终以“依法行政、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争创一流”为宗旨,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把“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把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敢打硬仗和群众称赞的职工队伍放在首位,在争创“人民满意工商所”工作中谱写出了新的篇章。
思想换位清风来
为了争创“人民满意工商所”,提高“红盾倾情发展,卫士护航远行”的工商服务品牌,该所从培养和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服务观念和意识着手,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展开了“假如我是经营者,假如我是办事人”的大讨论,通过思想换位,干部职工将心比心,提高了“当公仆”、“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自觉性。首先是建立便民服务机制。在工商所办公楼醒目处设置了公示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进行了公示,开辟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免费为下岗职工办理营业执照,三年内免收工商规费。其次是推行承诺服务机制:一是在市场内悬挂了“凡在市场内买到瘟、病死猪肉,由工商部门代为索赔”、“经检验、检疫合格上市的猪肉请放心使用”等横幅;二是在市场内张贴“我严格把关,你放心消费”等宣传标语;特别是“代为索赔”的承诺,在全市工商系统属首举。三是实行“阳光作业:一是通过公开栏、告示牌等形式将办事的依据、程(来源:文秘站 )序、标准及结果进行公开;二是设立举报箱,请当事人和群众对干部职工的工作态度、廉洁情况、办事水平以及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三是执行上班着装制:上班时间必须着工商制服,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四是实行处罚公示制,对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增加执法的透明度;五是聘请党政、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作为服务监督员,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这些工作的开展,拉近了工商所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工商干部成了群众的贴心人。真切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争创满意尽全力
为了争创“人民满意工商所”,该所竭尽全力,狠下功夫,在严格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同时,进行了人力资源的重新整合,让每位干部职工都能人尽其能,为满意工程添砖加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真真切切为人民办实事。针对枇杷、草莓、葡萄等水果无固定销售场所的实际困难,该所组织人员到本县水果种植基地进行实地考察,研讨,了解,制定了帮扶计划,专门开辟了农民水果销售场地,解决了农民销售水果难的问题,广大果农十分满意。
为保护群众利益,该所一是充分发挥12315网络化建设作用,保障12315网络平台的畅通,在辖区设信息联络员20名,按照“承诺社会,促诚信;树立品牌,促发展”的原则,对商品备案共选定了3000户;二是加大12315维权宣传力度,提高了公民维权意识。开展了12315进校园、进社区,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发放了“青少年维权卡”;三是深化“食品肉放心工程”,在各农贸市场悬挂了“凡买到病死猪肉找工商所索赔”等横幅。对肉类食品建立了进销台帐,经营户与市场办公室签订了承诺书,保证了肉类食品的放心消费。另外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加大了打假维权力度,通过努力,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工商所处处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呼声也不断的提高。
执法为民情满怀
(一)加强计算机信息的开发与维护,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安全和完整
湖南省医保局自启动以来,针对医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已经全面实现电算化,由此既保证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又可以保证财务审核的质量,最终提高了工作效率。首先,医保管理体系中三个目录的维护已经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体系中。就医患者的基金支付比例和自付比例都已经包含在系统当中,疾病的分类也在该系统当中,由此所有医保基金核算的基础工作都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完成。其次,我局实施会计电算化以来,会计核算相关软件和重要数据都已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了不同岗位的操作权限。
(二)住院医疗费支付过程中加强财务审核,搞好财务结算,达到管理基金的目的
作为一名合格的劳动保障部门的财务审核工作人员,必须要依法行事,强化监督审核工作。对于一些法律条文、相关规定必须认真理解,做到心中有数。需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财务审核的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审核发票以及发票必须保证其真实性;第二,医保使用人员的诊疗项目、用药、自付比例都要参照规定进行结算审核,确保无误;第三,费用申报的逻辑关系必须保持平衡;第四,对于出现异常费用的情况要单列审查,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
二、充分发挥财务审核作用,实现基金管理目标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医保改革工作不断深入,医保参与人员已经逐步走向多元化趋势。虽然定点医保医院也不断增加,但是很多不正规的医疗机构仍然出现很多骗保行为。这些不道德行为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增加了医保风险。这对当前我国医保基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医保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核的每一个环节,让财务监督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当现有医保资金达到收支平衡的时候,医保财务审核工作必须起到监督作用,准确核算数据,为下一步的管理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
三、总结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本市具备较强技术开发实力和研发基础的科研机构或企业。
2、申请单位已有一定的对外合作基础,与国(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技术转移合作协议或合同,通过国际技术转移向内(外)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规范,推动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3、申请单位通过国际技术转移进行二次创新和开发,能有效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4、以上项目申请的研究期限:2年9月30日
二、申请方式和要求:
1、根据课题制要求、本市申请者可以从“*科技”网站()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栏目进行在线申请,并在线打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版)》等。
【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课题,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所有附件要求上传到网上。
关键词:医疗保险;财务审核;实践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近十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从试点改革发展为全面实施。其中,医疗保险的财务监督问题尤其突出。对此,湖南省医保局根据湖南医疗保险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环节财务审核的实践与探讨
(一)征缴环节应征基金流失的主要形式和原因
1.企业工资基数未能准确上报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单位必须如实上报企业的在职人员综述,并且依照要求而7%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但是很多企业和单位收到个体利益的驱使,少报员工基本工资基数,有些单位还出现瞒报工资基数的现象。
2.“单基数”的缴纳形式
所谓单基数缴纳形式指的是企业进队在职人员进行医疗保险而缴纳,而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这就导致有些单位可能出现利用参与保险的机会带动企业内部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
3.“断保期”可能发生
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人员的变动,这就导致企业可能出现断保期,进而资金就会出现流失现象
(二)征缴环节完善政策,强化财务审核,提高征缴率
1.相关部门强化基本工资审核
企业医疗保险缴纳主要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比例进行缴纳,企业或单位如果少报或者瞒报就会少缴费用,减少支出。所以加强基本工资审核是医疗保险财务审核的首要工作,也是征缴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相关部门可以针对此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只有强化基本工资审核环节,才能保证医疗保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需要在了解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向企业积极宣传,扩大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了,由此不仅增加了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同时扩大了医保范围,让更多人享受到医保的待遇。
3.企业需要完善医保缴费政策
企业征缴医保工作人员及相关的财务工作人员必须面对当前社会的新变化,积极引导企业职工以保缴费,提高医保基金的征缴率。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出环节财务审核的实践与探讨
(一) 加强计算机信息的开发与维护,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安全和完整
湖南省医保局自启动以来,针对医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已经全面实现电算化,由此既保证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又可以保证财务审核的质量,最终提高了工作效率。首先,医保管理体系中三个目录的维护已经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体系中。就医患者的基金支付比例和自付比例都已经包含在系统当中,疾病的分类也在该系统当中,由此所有医保基金核算的基础工作都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完成。其次,我局实施会计电算化以来,会计核算相关软件和重要数据都已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了不同岗位的操作权限。
(二) 住院医疗费支付过程中加强财务审核,搞好财务结算,达到管理基金的目的
作为一名合格的劳动保障部门的财务审核工作人员,必须要依法行事,强化监督审核工作。对于一些法律条文、相关规定必须认真理解,做到心中有数。需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财务审核的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审核发票以及发票必须保证其真实性;第二,医保使用人员的诊疗项目、用药、自付比例都要参照规定进行结算审核,确保无误;第三,费用申报的逻辑关系必须保持平衡;第四,对于出现异常费用的情况要单列审查,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
三、充分发挥财务审核作用,实现基金管理目标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医保改革工作不断深入,医保参与人员已经逐步走向多元化趋势。虽然定点医保医院也不断增加,但是很多不正规的医疗机构仍然出现很多骗保行为。这些不道德行为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增加了医保风险。这对当前我国医保基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医保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核的每一个环节,让财务监督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当现有医保资金达到收支平衡的时候,医保财务审核工作必须起到监督作用,准确核算数据,为下一步的管理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
四、总结
医疗保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与工作,企业除了要真是填报企业在职员工的医保情况,还要积极为员工参与医疗保险工作做好服务。医保局需要妥善处理医保基金,加强对医保基金的审核,全面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相关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的审核监督工作。此外,医保局需要经常进行医保宣传工作让医保工作深入人心,获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清云,刘丽萍.医保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09(03).
[2]唐丽萍.大型综合医院医保分科指标管理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09(04).
[3]张柯庆,吴锦昌,沈,曹德立.医保患者费用增长原因分析和对策思考[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
[4]刘榕,赵广宇.某院医保与非医保患者住院费用构成分析[J].中国卫生统计,2009(02).
为认真做好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文化工作,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文化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扎实建设依法行政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的领导,局党委高度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中,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科室、专门人员承担文化的具体工作,制定下发了《2017年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文化工作计划》。同时,局党委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基本思路,即:以推进法制诚信服务型部门建设为主线,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力度为重点,坚持稳步推进,扎实有效地开展文化工作。
二、加强培训,强化宣传,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积极组织我局所有在职人员参加县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培训班,并全部完成考核。同时,在文化系统内部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文化执法相结合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和依法行政教育。通过正规法制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增强了队伍凝聚力、执行力、战斗力,着力打造了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的文化“铁军”。
此外,结合我局实际,,以悬挂依法行政执法宣传标语、发放依法行政宣传单等方式,提高中牟县人民的依法行政知晓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建设,完善制度,全面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文化工作亦是如此。我局坚持以依法行政责任制度抓手,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二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重大审批事项由集体讨论审议,坚决杜绝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产生;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所有行政执法实行程序化管理,坚决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坚决制止徇私枉法,杜绝行政执法随意性;四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杜绝行政执法不文明行为的产生。
四、加强监督,转变观念,深化落实依法行政理念
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约束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水平,全面增强全系统执法人员认真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时,不断深化依法行政理念,变“对民执法”为“为民执法”,变“刚性管制”为“柔性疏导”,变“重实体,轻程序”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把“预防”作为治理文化工作“越轨”行为关键,采取提前介入工作方式,超前宣传、超前纠违,既消除了执法障碍,又能避免相对人损失,从而提升了文化系统形象。
五、加强学习,规范管理,切实完善依法行政台账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我局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涉及规范性文件,有我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把关,制印后报县法制办备案,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严把“执法文书填写”、“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证据采集保存”、“资料整理归档”五道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
在全体文化人的共同努力下,文化系统依法行政、公正施法的执法公正机制已经形成,规范执法、诚信执法的氛围日趋浓厚,执法制度逐步完善,服务意识不断强化,道德水准明显提高,将把我局的文化工作做细、做实,最终做好。
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2月28日
【关键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谐社会
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是一项财政支农制度创新,目的在于破解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渠道不宽,资金不足,引导农民自主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甘肃省宁县自2011年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推动事业发展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1 宁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现状
为了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乡镇基层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中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以来,宁县依据省市相关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科学合理选择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严格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加强监督检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进展快,项目实施效果好。2011-2012年共申报实施项目118个,项目总投资4654.885万元,其中:村民筹资筹劳2017.885万元,申请财政奖补资金2437万元,县级财政配套200万元。完成新建村内机电井12眼,村内安全饮水管线47.9.9千米,修筑村内水渠9.2千米,小型水利设施18个,铺筑村内道路411公里,硬化村内公共活动场所35254平方米,安装路灯83盏,有效解决了70个村群众行路难和吃水难问题,试点村公益设施得到较大改观,极大地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直接受益人群228103人。
2 宁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镇村重视不到位
从乡镇层面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宣传不到位。部分乡镇对试点工作重视程度上还有差距,没有严格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的工作要求,仅以会议落实会议,靠村干部回去宣传发动,没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导致许多群众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不够了解,没有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二是参与程度不深。部分乡镇没有很好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存在项目实施是“村建设、村管理、村负责”是村里事的认识,仅在项目开工时去一趟,项目建设中去两趟,项目验收时去两趟,没有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和建设。
2.2 群众认识有偏差
由于外出务工农民多,且宣传动员工作力度不大等原因,致使部分群众简单地以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就是政府出资、镇村办事,把自己当旁观者,而不是参与者。还有部分群众对政策的持续性上有疑虑,担心今年建、明年止,导致在具体工作中,有些群众对自己直接受益的事就赞成参加,间接受益的就不愿参加。在群众代表议事过程中工作开展难,存在“众口难调”和“有事难议、议而难决”现象。
2.3 筹资筹劳难度大
各乡镇和各村普遍反映工作难度最大、影响工作开展的首要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出项目受益农户积极性高、筹资筹劳基本能到位,受益小和不受益的农户不愿意筹资也不愿意筹劳,导致项目资金自筹资金量很小,财政奖补资金成为项目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2.4 建设标准打折扣
大部分乡镇一事一议项目划定范围主要是交通道路建设、水毁工程修复和水利设施建设,但建设质量普遍不高,效益也没有预计的好。群众筹资总量小,且筹劳也不能到位,只能降低建设标准,绝大多数项目都没有达到项目申报中的建设标准。
2.5 环节监管不够严
在项目实施环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由镇村负责监管,由于没有健全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乡镇指导、监督和管理缺位现象,即使村级在项目实施标准、资金管理使用上存在问题,乡镇多数是“睁只眼闭只眼”。
2.6 操作程序不规范
项目初审前,少数村不能过细做群众工作,没有按规定民主议事,以村组干部会代替村民代表会,会后按规定把相关的表格资料再补齐,报乡镇政府初审。有的村对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公布不够及时,少数村不张榜,或只公示总额、不公示收支详细。
3 完善宁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开展的如何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宁县农村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宁县当前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推动宁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有序开展,并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出最大效益。
3.1 强化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县一事一议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做好全县试点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逐级签订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责任书,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协调和试点实施工作;各村委会要抓好群众发动、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等工作的具体落实。
3.2 深入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
群众发动不足、筹资筹劳困难,是全县各乡镇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影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正常开展的关键性因素。今后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宣传栏、悬挂标语、发放《致农户一封信》等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各项政策规定,营造浓郁的舆论氛围;乡镇和村组要层层召开动员会,提高群众集体观念和责任意识,解决群众“只看自己享受的权益,不看自己应尽的义务”等现象,增强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3 规范操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要合理编制规划。引导各村摸清底细,掌握实情,本着“轻重缓急、兼顾平衡、量力而行”原则,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编制三年项目规划,乡镇相关部门参与项目设计,报乡镇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本村公示,确保把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项目有计划、分年度安排实施。二要规范议事程序。各乡镇要派工作组组织各村召开并列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议协调、见证表决结果,杜绝村委会直接拍板定事、申报资料不真实等现象;三要严格项目审批。各乡镇要牵头乡镇各相关部门,深入项目现场,做好项目初审,防止老项目套新项目、小项目套大项目等项目嫁接现象;县一事一议办公室要对所有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等政策层面情况进行审核。四要规范项目建设。实行大项目招标、小项目议标,使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参与项目建设;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要全程参与招标议标,确保公平、公正。五要做好项目管护。乡镇要引导各村与相关受益组签订管护合同,采取划段到村组、责任到农户等方式,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项目长效管护机制,杜绝“有人建、无人管”现象,确保项目建成后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
3.4 加强监管,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一是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县一事一议办公室要牵头各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项目建设开展技术指导和专项督查,对重点项目督查面和验收面必须达到100%,县直各职能部门必须对通过验收的对口项目把关后,签字负责。各乡镇对各村的项目建设督查面必须达到100%;乡镇包村干部要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程序和进度,并对包点村一事一议工作负主要责任。二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筹资管理,各乡镇和村必须完善筹资农户联系方式的登记,以备随机抽查询问,杜绝虚假筹资、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建立资金拨付制约机制,改事前预拨为事中预拨,实行事后结算,防止有的村将奖补资金作为项目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实行项目建设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张榜明细公示筹资筹劳数量、奖补金额、项目预决算以及资金使用项目及进度等;项目竣工后要建立项目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建成时间、项目责任人、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等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3.5 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和项目村要及时将村民议事会议记录、项目规划书和设计书、项目申报表和审批表、筹资捐资清册、招标议标材料、财务报表、项目建设和财务公开内容、项目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前、中、后同参照物、同角度的对比相片等档案资料汇总整理、妥善保管,做到痕迹资料规范齐全,作为查阅和备查的具体依据。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以及镇、村各级工作职责,对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建设、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签名责任制,做到“哪个环节有问题,哪个责任单位负责;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
3.6 探索创新,推动工作健康发展
探索市场化管理。通过承包、租赁、托管、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建好管好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创新管护机制;聘请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已建成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资金支出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真实、相关手续是否规范等情况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解决项目多、人手少、审计难的问题。推进项目整合,探索加强财政奖补项目和其他支农项目的衔接整合,在保持奖补资金和支农资金管理渠道和使用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做到项目统筹安排、资金捆绑使用、管理灵活多样。对议事开展难的村,可采取全村受益的在全村议、村民小组受益的在组内议、部分农户受益的在部分农户范围内议的方式,以减少议事难度,使群众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手册[Z].
[2]甘肃省财政厅农业处,编.农业财政管理读本[Z]..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7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流程,确保政策取得实效,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领域
本政策重点支持先进高分子材料(聚烯烃材料、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和工程塑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高档耐火材料、功能玻璃、玻纤及制品材料)和特色金属新材料(高端铝基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端合金新材料)领域,鼓励发展聚合物基、陶瓷基、金属基等复合材料,超前布局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超导材料、量子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二、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20万元、450万元、9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20亿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审批已备案的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强链、延链、补链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报告等)。
2.产品营业收入奖励
(1)扶持标准
新材料产品上年度营业收入占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
②2020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向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的截图证明等)。
3.省新材料领军企业奖励
(1)扶持标准
对首次列入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按照省工信厅公布的《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名单》直接拨付。
(二)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4.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攻关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报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以上;
③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5.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成果高效转化,建成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一年后,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4);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
6.股权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投资机构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市及区县财政承担60%,投资机构承担40%。
(2)申报主体
①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②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3)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项目为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和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账务损益表等)。
7.初创企业融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对初创新材料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新材料产业企业;
②申报单位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6);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等)。
8.贴息奖励
(1)扶持标准
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重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属于已备案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
②项目备案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以后;
③申报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
④项目建设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7);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列入省市重大项目证明文件、银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等)。
(四)打造产业平台
9.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
(1)扶持标准
积极对接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符合淄博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产学研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自2021年1月17日之后,举办的主题为新材料产业领域范围的产业平台活动;
②活动举办地在淄博,由国家级行业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主办,参会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8);
②活动实施方案;
③签订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④参加人员签到表;
⑤活动费用发票复印件;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区县审核。各区县根据申报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或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核定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淄博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单位以附件9为封面,将申报材料打印胶装成册(A4纸),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单独成册。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资料。
(四)请各区县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刚,3182523
附件:1.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3.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4.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5.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6.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7.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8.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9.封面模板
附件1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产达效满一年以上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万元)
三、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2019年企业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产业化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中试基地(项目)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用或投产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类型(如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
资金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情况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
股权投资类型(如天使投资、VC/PE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资金
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时间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情况
总投资(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
(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申请贷款等融资额度(万元)
个年期基准利率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开展的新材料产业平台活动情况
活动名称
活动主题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办单位
参加人数
活动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参加人数
三、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淄博市2021年度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书
(XX专项)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报日期: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指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按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省、大连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支出用途包括:基本建设、科技、农业(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教育、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文体广播等事业发展专项支出;行政管理、公检法司等政府运转专项支出;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设立、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与批复下达,项目资金设立、申报与调整,资金拨付与使用,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提出意见和上级专项资金申报;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申报;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察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申报、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该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设立,要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国家重点支持产业的发展方向。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政府批准。
(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按相应程序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或在本年度追加预算。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所提出的要求,以公文形式报政府,由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文件应同时提供《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写提纲);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文件依据;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及相关材料;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提出意见。
财政部门收到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及财力状况相适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等规定,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意见。
(三)财政部门以公文形式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上报政府,经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设立。
(四)对于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申报上级专项资金。
对上级已立项指南或已下发指导性文件的专项资金,按下述程序予以申报:
(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布置,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即村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涉及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应严格按规定搞好“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绩效目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项目需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的,或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上报前二周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论证。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分管副长同意后,报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政府批准项目,联合行文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财政部门依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上级专项资金需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需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的,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因防汛、抗旱、救灾等突发性事件需要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三)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项目预算决算审核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是建设项目预(决)算审(稽)核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对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把关,负责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稽)核工作。
第五章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应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和拨款申请、政府批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仪器设备、材料款,由财政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及有关资料将货款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库款直达”方式拨付。
第十九条涉农补贴、社会保障、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计划生育奖扶、水库移民后期生产补助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须以“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和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对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的约束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