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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通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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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通知

第1篇: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部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

|                            |      |          本次变动增减(+,-)        |      |

|                            |期初数|--------------------|期末数|

|                            |      |配  股|送  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  计|      |

|--------------|---|---|---|-----|--|---|---|

|一、尚未流通股份            |      |      |      |          |    |      |      |

|1.发起人股份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国家拥有股份          |      |      |      |          |    |      |      |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2.募集法人股              |      |      |      |          |    |      |      |

|3.内部职工股              |      |      |      |          |    |      |      |

|4.优先股或其他            |      |      |      |          |    |      |      |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二、已流通股份              |      |      |      |          |    |      |      |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      |      |      |          |    |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

|4.其他                    |      |      |      |          |    |      |      |

|已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

|三、股份总数                |      |      |      |          |    |      |      |

-------------------------------------------

注:1.原此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填制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6〕7号文件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变动应以本表格为准。

   2.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填制本表。

    3.“期初数”项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司股权结构填写,其他上市公司依据1995年末数填写。

第2篇: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公司面试通知书模板范文一

先生/女士:

感谢你对我公司的支持!

你应聘的我公司______部______一职已通过初次面试。

请您于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带齐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和个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我公司复试!

公司地址:长沙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水渡河路101号仁和苑(湖南工程职院大门对面);联系人:毛’R;电话:18807417170.

湖南星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公司面试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先生/女士: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经过初次接触,我们认为您基本具备加入本公司的能力,所以特别通知您以下时间、地点到本公司进行正式面试:

1、面试时间: X年X月X日 点

2、公司地址:成都市永丰路47号丰尚商务港519室(永丰立交旁恒丰银行)

3、乘车路线:93、28、77、114、26、78、79、153、12、52、51、92

4、备注: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一半,祝您成功!

成都千尊燕商贸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5929919

X年X月X日

公司面试通知书模板范文三

________先生 /女士:

一、欢迎您应聘本公司 职位,您的学识、经历给我们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为了彼此进一步的了解,请您____月____日____点前来本公司参加正式面试。

二、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个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张

三、如您时间上不方便,请事先以电话与____先生 (女士)联系,电话:0573-828XXXXX,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XX路XX号

人力资源部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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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常常被认为是一个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技术问题。受制于这一理念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规定极为简略。实质上,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法定“干预权”的前提,在经营者和控股股东合二为一的情况下,股东会已成为少数股东要求大股东解释其政策并提出微弱反对意见的惟一场所。在我国实践中,因公司未遵守通知程序而产生的纠纷已偶有发生,研究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有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股东会会议通知人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各国(地区)立法一般将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区分为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和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前者是指拥有实质通知权,即有权决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后者是指仅拥有形式通知权,即对股东会会议召集无决定权,但可协助召集权人通知的人。司法惯例一般认为,惟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方可在会议通知上署名,以其自身名义会议通知,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仅在得到召集权人的特别授权时,方能会议通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可视为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的人,在得到授权时,应以被人名义会议通知。一般情形下,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不得以自己名义自主决定会议通知,否则,若非得到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追认,该通知不会产生预期的效力。例如:在我国香港,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亦以董事会名义,董事会系实质意义上的通知人。虽然董事会通常指令公司秘书这些通知,但公司秘书不得自行主动通知,亦不得依个别董事的指令通知。[1](P573)在Hooper  v.  Kerr  Stuart  and  CoLimited  一案中,法官严格坚持了这一规则,认为“除非获得董事会集体追认,公司秘书未经董事会授权而擅自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无效”[1](P573)。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谁为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但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似可推导,通知人应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体系法定的实质意义上的会议通知人。因此,股东会会议通知应以董事会名义。然而,在《公司法》出台以后,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又有将该通知权赋予“公司”的歧义表述,这些前后矛盾的规定极易产生操作歧解。在实践中,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署名很不一致。就上市公司而言,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署名为公司。例如: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股东年会的公告即直接以其公司的名义。其二,署名为董事会。例如潍坊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即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其三,署名为获得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会秘书。例如: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年会即以董事会秘书名义,署名为“承董事会命邵敬扬董事会秘书”。令人欣慰的是,1997年12月颁布的具有“准法”性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47条、199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1998年《规范意见》)第2条以及2000  年5月1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2000年《规范意见》)第5  条明确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的通知人为董事会,从而部分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但对于非上市公司,上述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此外,现行《公司法》对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及其通知规则尚乏明文。例如:若系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会议通知,其合法性如何?人是否必须在该通知中明示关系?如系无权,能否适用一般无权规则进行处理?等等,均待明确。笔者认为,一概否定形式意义上的通知人及其通知行为的效力并不恰当,关键是应对其进行适当规范。这些规范大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人代为通知时,应取得合法授权,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示关系;其二,若人系无权,原则上应得到董事会追认,通知行为方能生效。在未获追认而又符合表见规定时,若通知事由事实上存在,则构成表见,通知行为对股东和董事会有效;反之,若通知事由纯系虚构,则不能成立表见,该通知对股东和董事会均无约束力,因人之欺诈通知而给善意股东造成损害的,由通知人自负其责。  对此,  我国台湾法院1984年度台再98号判决亦采类似做法,即如“股东会之召集经董事会决议,纵其公司公告之报纸上未刊载董事会名义,然已足供一般人了解系依董事会意旨召集;且其召集未侵犯董事会职权,更不危害公司及股东权益。则其召集自属合法。从而该次股东会决议难认为无效。”[2](P322)

  二、股东会会议通知方式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对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各国概有两种立法例:其一,强制主义立法例,即以强行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此为韩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等多数国家所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惟英国的规定较为灵活,即该通知可采取委派专人递送、邮寄、刊登广告或其他方法送达[3  ](P182)。此外,在采取强制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往往针对股东和公司类别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书面通知方式。对记名股东和闭锁性公司(如有限公司)通常要求以专人递送或信函寄送的方式通知,对无记名股东和公开性公司(如上市公司)则大多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二,任意主义立法例,即未以强行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具体方式,而是将其交由公司章程自治,此为美国、瑞士、瑞典等少数国家(地区)立法所采。但在实践中,对记名股东和无记名股东通常亦采区别对待原则处理。并且,为预防纯粹的章程自治主义的缺陷,采此立法例的国家普遍对章程自治进行了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部分国家(如美国)建立了“法律候补适用规则”,即在公司章程未有规定的情况下,补充适用法律规定的通知方式;第二,部分国家(如瑞典)建立了“特定决议通知方式法定规则”,即通知方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特定决议则须依法律确定的方式送交通知。

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各国许可或实际采纳的通知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即口头送递、专人送递、邮寄送递、公告送递和现代传媒送递。其中,前四种方式是传统的送递方式,后一种方式是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较为新颖的送递方式。无论采取何种送递方式,应以能送达各股东为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这几种不同送递方式的生效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对此,有些国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规定:口头传达通知时,只要通知是能令人理解的即为有效;书面通知如能令人理解,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生效:其一,专人送递采“签收主义”,以收到为生效。为提高送达效率,该“签收”可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亦可由其注册人、主要办事处的秘书签收,其效果视同本人签收。其二,邮寄送递一般采“推定到信主义”,如果付清邮资并正确写明地址,则在通知投入邮局的五天后便生效,投入时间可以邮戳证明。但特拉华州对邮寄送递采“发信主义”或“投邮主义”,发出通知的时间以已支付邮资,并按公司记录上的地址将通知投进美国邮箱的时间为准。[4](P65)其三,特殊邮寄送递采“签收主义”,如果以挂号信或证明信件邮寄,并要求有收条,且该收条是由收件人本人或其代表收件人签字的,则以收条上的签字日为收件日。无论采取何种生效主义,对于寄达开会通知的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或通知人承担。在我国台湾,此一举证责任亦由公司负担。[5](P431)此外,  对于公告送递各国一般采“发信主义”,通知公告一经发出,即视为到达生效。如在韩国,会议通知公告后,无须过问到达与否,因未送达而导致的损失由股东而非通知人承担[6](P356)。

我国现行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方式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公司法》除对无记名股东明确限制为“公告通知”外,对其他股东的通知方式并无明确规定。1994年证券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57条第1款、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对内资股股东的通知也可用公告方式进行。其后,证监会在1996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3  条第2款、3款中又规定,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采取公告方式。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这些规定实际上将公告通知的范围扩大了,即在上市公司中,无论对记名股东还是无记名股东均应采取公告的方式传递股东会会议通知,但对内资股东与外资股东的通知方式仍有所区别。《指引》第161  条采取了类似于《条款》的灵活规定,即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邮件、公告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1998年《意见》第2条和2000年《意见》第5条基本重申了《通知》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依此规定,无论是记名股东还是无记名股东、无论是内资股股东还是外资股股东均应以公告方式通知。这一规定实质上简化和统一了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但其与《公司法》的不协调之处亦较明显,按《公司法》规定至少并未否定对记名股东采取非公告方式通知的合法性。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对公司而言可能是成本最小的一种通知方式,公司可以省去同时采取其他通知方式而产生的不便和麻烦。例如:公司无须对记名股东一一单独送达通知,亦可避免采取口头通知、电话通知而面临的举证困难等等。但笔者认为,尽量简化通知的方式未必是最佳选择。因为,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设计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成功地向股东告知开会事宜。一种通知方式应否被通知人选用,关键在于该种方式能否实现上述目的。与此同时,通知方式的选用应尽可能地给通知人提供便利,降低通知成本。但成功通知股东始终应是通知制度意欲实现的首位目标,而提高通知效率、节约通知成本只能是附属性目标。就此而言,立法应给通知人提供尽可能多的通知渠道,以方便通知人根据公司和股东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将通知方式压缩为单一的“公告通知”,不利于实现设计通知制度的本旨。因为,“通知公告”以后,并非即如法律推定的那样,所有权利人都会看到公告。而且,个别权利人未看到公告可能完全是主观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此时其获得通知的权利事实上将被不公正的制度设计所剥夺。例如:对已知名址的记名股东而言,公告即不是最佳的通知方式,若强令采取此种通知方式,无非给通知人创造了懒惰的机会,股东的利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抛弃目前流行的“压缩主义”立法思维,维持《公司法》所确定的“多元主义”通知方式,但应对“通知”一词的含义予以细化。尤其应当明确对于口头通知(含电话通知)以及特殊的书面通知如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现代传媒送递方式的态度。

此外,对不同通知方式的生效时间,我国《公司法》和《意见》(1998年、2000年)并无明确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亦仅有零星规定,很不完整。如《条款》第57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以公告通知时,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第  3条第3款亦有类似规定。惟《指引》第166条的规定相对较为全面,即“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这些规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其一,仅适用于特定的公司类型,即境内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对于大量存在的非上市公司并不适用;其二,仅适用于对特定股东的通知,即仅规定了对内资股股东的通知生效的时间,未规定对外资股股东(尤其是境外上市公司中的外资股股东)的通知生效的时间;其三,仅适用于特定的通知方式,即专人递送、邮寄送达和公告通知方式,对除此以外的其他通知方式(尤其是现代传媒送递等通知方式)的生效时间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而且,对于专人送递强调以被送达人本人签章为确认送达效力的惟一依据,未明确规定相关权利人(如人、法人之收信员、自然人之家属等)接受通知亦视为送达,显然不利于提高送达效率。而将邮寄送达的到达时间交由当事人自治,必然人为地造成适用标准繁杂的现象,很不恰当。这些缺陷,有必要在修改《公司法》时予以克服。

  三、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对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少数国家(地区)采取统一主义立法例,仅规定一个统一的通知期限,如奥地利规定至少为14天,瑞士规定至少为10天,卢森堡规定不得少于8天。  多数国家(地区)采区别主义立法例,区别公司类型、股东会议或决议的类型、股东类型、通知方式等分别设置不同的期限要求,但仍有以下共同之处:其一,多数国家(地区)要求通知人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时应遵守一个最低时限,而且,对开放性公司股东的通知期限一般长于非开放性公司股东的通知期限,对公告通知的期限大多长于其他通知的期限,对无记名股东的通知期限大多长于记名股东的通知期限。其二,多数国家(地区)不允许以公司章程压缩法定的通知期限,但对公司章程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却并不禁止。公司法要求维持最低的通知期限旨在确保有参会资格的股东能有充裕的时间考虑和准备出席股东会会议。因此,有些国家(地区)规定,在全体或绝大多数股东出席或同意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期限可以缩短。此外,亦有个别国家同时限制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最长期限,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7.05条(a)规定,  公司应在会议召开日前不少于10天不多于60天的时期内通知股东。加拿大及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规定,该通知期限为会前21日—50日。此立法意旨在于,防止公司规定过长的通知期限,致使领受通知的股东产生遗忘,间接损害其利益。其三,多数国家(地区)规定通知期限的计算以“净天数”为准。如在英国和香港,通知期限不包括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的当天和会议召开的当天。我国台湾“经济部”在1971年2月以“商6804  号文”对“公司法”的通知期限进行解释时,亦指出:对股东之通知期限不“包括开会本日在内”。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亦采区别主义立法例。该法第44条第1款、第105条第1款、2款规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作出公告。《通知》基本上维持了这一规定。然而,有关上市公司的其他一些特殊规范,如《指引》第47条、1998年《意见》第  3条和2000年《意见》第5条、《条款》第53  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20条第1款却修改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这些规范性文件将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统一规定为30日,而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统一规定为45日,这一修改并非完全吻合《公司法》之精神。因为,就境外上市公司而言,我国目前仅允许其发行记名股份,故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均为记名股东,将通知期限定在会前45日尚无违反《公司法》之处。而境内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之分,将会议通知期限统一压缩为30日,难言妥当。至少,对无记名股东而言,依《公司法》所定之45日期限而能获得的期限利益已告丧失。此外,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通知期限过长。其他国家所规定的通知期限一般未超过30日,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最短为30日和45日,似嫌过长。并且,现行立法对于最长通知期限未予限制,显得过于宽松,这对股东权之维护有害无利。过长的领受通知期限对股东而言反而是一种负担,这可能是有关规范性文件压缩通知期限的原因之一,似宜在修改《公司法》时采压缩主义,再行缩短通知期限。其二,未明确规定通知期限的计算方法。即该期限是否系指“净天数”,并不明确。惟《通知》将其界定为“会议通知的公布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少于”30日和45日,似采“净天数”计算规则。《指引》第47条注释部分也强调,公司在计算30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从目前上市公司的做法来看亦多采用此解释,如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00年6月30日召开,其会议公告系于同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但亦有个别上市公司未完全遵守这一规则,如江西昌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00年6月29日召开,其会议通知系于同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其间净天数仅29天。因此,笔者认为,修改《公司法》时应明确规定这一计算规则。而且,《公司法》还应对该净天数的计算始期予以明确。因为,就公告方式而言,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会议公告上所载明的日期与该公告实际刊登的日期并不一致,应明确规定以后一日期为计算始期,以防个别不道德的通知人与媒体串通,埋伏通知期限,损害股东利益。对于非公告方式而言,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例如邮寄送达时,是以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还是以股东实际收到或推定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对股东权利影响较大,亦应明确。其三,未明确规定通知期限能否以公司章程压缩。笔者认为,为确保少数股东不受压榨,应采否定主义立法例,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不得以公司章程缩短。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对象之制度分析与缺陷检讨

对于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否必须发给每位股东,各国(地区)亦有两种立法例:其一,限制主义立法例,即股东会会议通知无须对全体股东,仅部分股东(通常指有表决权的股东)享有获得通知权。此为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所采。其二,无限制主义立法例,即股东会会议通知必须对全体股东,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获得通知。此以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最为典型。

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如何确定有权获得通知的股东之资格?这在证券市场流动性日趋增强、股东变动不居的现代经济社会,更显重要。对此,香港采取了“关闭股东名册”的办法确定通知对象,股东名册一旦关闭,公司就不再接受股份的注册转移。《公司条例》规定,股东名册可以多次不定期关闭,但一年不能超过30天。这一制度遭到了学者猛烈批评,何美欢教授认为:这是“一个笨拙、不方便的措施”[1](P580)。因为,  对股东名册的强行关闭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注册迟延,将会影响到希望注册的人的交易。随着公众持股比例的不断提高,总有一天股东权利的不确定会变得无法容忍。与香港的做法不同,在一些公众股东为数众多、股份交易十分活跃的国家,不是采取关闭股东名册的消极办法解决上述冲突,而是以一种更为合理的股权登记日制度取而代之,以避免为确定与会股东资格而影响公司股份交易的正常进行。例如:加拿大和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规定,为确定有权收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可以预先确定一日作为决定股东名册的登记日。但该登记日不得早于会前50天,亦不得短于21天。在登记日那天,其名称或姓名未登载于公司或其过户人的记录上的股东无须给予会议通知。但这些股东的表决权并不因未获通知而受到影响。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和《特拉华州公司法》亦采取了登记日规则,惟其具体规定的登记期间有所不同,前者规定“股东登记日不得确定在会议召开的70日以前”;后者规定,该日期要定在会议召开前10—60天以内。从加拿大、美国的规定来看,法律对通知人选定的股东登记日通常有下限和上限的要求,这是因为,时间过短,不利于公司对已确定的股东履行通知义务。时间过长,难保已登记的股东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如在此漫长的期间内,多数已登记之股东已转让其股权,获得通知的该等股东大多将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这会使股东登记日制度变得毫无意义。此外,个别国家(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德国以及我国香港还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必须发给股东以外对公司业务经营活动拥有特定监督权的人(如审计师、查账员、监事等),其立法意图有二:其一,使监督人员了解股东大会的会议计划,促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其二,在监督人员和股东大会之间架设沟通渠道,使股东大会能及时了解公司运作中的不正常状况,及时调整经营方针。

第4篇: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 股权结构

1、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2、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_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4、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在国内二级市场发行约_________万股,具体数额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6、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股份类别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五条 发起人认缴数额、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第六条 其他出资

合同各方同意发起人_________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_________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意_________评估师将标的折价____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条 缴付时间

在_________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_________日内,应由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

第八条 筹备委员会

(一)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二)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三)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四)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由_________董事组成。

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___监事组成。

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一、我国的对外投资政策促进体系

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政策体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 信息和技术支持

我国政府机构自身或政府出资创办的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方便企业降低对外投资的前期成本。

2004年投入运行的“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是商务部设立的服务境外经济合作的专业网络,建有包括政策法规、促进服务、国别环境、统计资料、政策解读、合作信息库、政务公开、“走出去”战略、企业名录在内的信息服务板块和包括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系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境外矿产资源项目开发备案系统、国别投资障碍报告系统在内的政务服务板块,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设立的“中国投资指南”网,作为专为外商来华投资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服务的网站,提供大量统计数据、研究报告、政策分析等服务。该网站还不定期《中国对外投资促进国别/地区系列报告》、《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提供国别和行业方面的信息。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作为中国政府驻外的经济代表机构,负责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中国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各国中国商会也不定期举办各类投资洽谈会,组织招商团,提供境外项目信息和投资境外培训课程等服务。

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商务部门等也提供有关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投资环境、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

另外,国家还通过财政扶持、人员安排等手段,在不同层面设立了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还有一些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等也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境外项目的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免费或有偿的项目级咨询服务,包括国别风险、投资环境、税收政策、法律制度、行业与投资项目信息、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等,还不定期《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各国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研究分析。

(二) 直接的财政金融支持

一是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国外投资,我国先后推出了多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1995年,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设立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2000年10月,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中小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予以前期费用等资金补助。2003年,商务部、国土资源部针对资源类企业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2004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5年10月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决定自2006年起对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直接补助或贴息等专项资金支持。

二是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1998年以来,作为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与其他国内外机构合资设立了四只产业投资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一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和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到境外开展投资和经贸活动的中国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参股,帮助企业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是信贷支持。中国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直接金融支持的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专业外经贸政策性银行,对各类对外投资合作给予信贷支持,并设立了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则在世界50多个国家设立了工作组,为各类投资项目提供信息咨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为境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服务、担保服务和各类咨询服务。在国务院1999年《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基础上,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颁布了《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2005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安排专项“境外投资股本贷款”,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扩大资本金,提高融资能力。2005年1月,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颁布了《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2005年8月,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出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

在中央财政对境外投资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财政也给予相应资助。如北京市财政根据《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企业赴非洲开展资源领域合作的中长期贷款、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保险费、境外设立生产性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类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和周转金贷款利息等给予补贴,同时对于以推进对外投资为重点工作的北京市中介机构举办的境外投资环境考察活动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三) 放松外汇管制

在外汇管理方面,我国逐步放开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简化了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

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同时,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四) 投资保险与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

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主要承保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及部分商业风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业务。投资保险期限最长可达20年,赔偿比例高达90-95%。为强调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优惠融资和保险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6年会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加大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以两国政府为主体做出的关于保护双边投资的承诺。截至2009年,中国已经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超过127个,与一些国家正在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就加强互利合作签订了政府间协定。

1965年,世界银行董事会通过《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截至2003年12月3日,该公约签字国已经发展到154个。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该项公约,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在遇到争端时,可依据该公约将争端提交ICSID申请调解或仲裁。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它同时又是独立的国际组织。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非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3期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担保。除MIGA外,世界银行还向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项目提供部分风险担保和部分信用担保,以帮助投资者减小投资风险,这些也都可以支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五) 税收支持

我国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支持方面,主要措施有: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截至2007年4月,我国已经与8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了《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境外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一) 加强有关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根据实际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应当前需要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体制。但是由于宣传和培训不到位,许多政策还停留在纸面上,无法被企业了解,企业对政府的印象还停留在旧观念上,对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务和帮助也不甚了解,不知道从哪里找机遇和信息,遇到困难也不愿去找政府寻求帮助。所以,必须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建立专门的宣传机制。形成政府与企业间良性的互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特别要加强宣传、培训有关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约定建立的有关投资保护、担保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各个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设立的投资促进机制,使企业明白如何利用这些国际经济秩序中现成的机制发现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目的、保护投资权益。

(二) 建立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专门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和服务,有多个部门参与:商务部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起草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发改委负责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多个部门参与管理的好处是有利于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机制向开放、服务方向的良性演化;缺点是实际操作中会受到短期行为、部门利益的干扰,容易产生矛盾。鉴于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应尽快设立有上述各个部门参加的专门协调机制,在宏观层面上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的对外投资活动。

(三) 加大对技术开发型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当前,配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应将技术开发型对外投资作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战略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转变政府目前仅把优惠政策集中于边际产业转移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做法,把更多的资源和优惠政策倾斜于此类投资项目。同时,也要改变政府仅将国有企业作为扶持对象的做法,将扶持范围扩展到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特别是发展潜力巨大的民营企业上来,集中力量支持国内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的技术开发型对外投资,从战略上统筹考虑技术获取方式的转变,促进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的提速。

我国现阶段应特别注意智力资源的对外直接投资问题,这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优势主要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就是高新技术,特别是以尖端军事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这是硬实力;另一个就是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金融体系,这是软实力,而金融霸权的基础说到底还是军事霸权这一硬实力,没有这个硬实力,这是制定和改变“游戏规则“的决定力量。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发展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立足点当然是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活动才是我国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增强引进技术吸收能力的基本途径,只用通过自主研发投入的增加和效率的提高,才能改善我国企业海外技术获取的绩效。但是,也要注意获取外部的智力资源,为我所用。

(四) 加大对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和政策支持力度

我国的民营企业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发展壮大。目前,民营企业在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税收贡献以及竞争力指数等方面,都开始超过国有企业,而且在对外贸易和投资方面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事实表明,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成功率要高于国有企业。这是因为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机制灵活,更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更适合于某些需要高度关切和快速灵活反应的对外直接投资领域。

尽管民营企业逐渐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而制度和政策设计上尚未对其有合理的定位,出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盲区。许多中小型非公企业在没有办理对外投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自行对外投资,而且日益普遍。应尽快规范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的对外投资的政策和制度。2005年8月,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曾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这类对民营企业的“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应该进一步加大。

(五) 注意培育服务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中介力量

第6篇: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迅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 (以下简称甲方)、____ (以下简称乙方)、____ (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 (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 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银行

英文:________________

银行地址: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 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___ 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____%,出资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____%,出资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____%,出资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____%,出资________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_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械耐蹲省D诎?╛_______。

(3)____和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___ 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退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和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账、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和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___ 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30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标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30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期30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日期,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日期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10人组成,中方5人,丁方5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载

银行设总裁1人,执行副总裁1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金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和____成为银行在____的子公司,____改名为________ 。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和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和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和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___ 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_币,除编制_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账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保险公司或由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有关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本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律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30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仲裁按照联合国1976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 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7篇: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网络公司介入医档保存

谷歌于2008年2月21日宣布说,它将开始为数千人保存或贮存医疗记录以作为它向人们提供一种期盼已久的卫生服务。

谷歌的最初计划是,将对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医院的1500~10000名自愿同意的病人做个人健康记录的电子转移者,能使这些病人通过谷歌的这项新的服务检索自己的健康信息,但又不会对公众公开。

每个人的健康档案,包括处方、过敏和医疗史的记录将受到密码的保护,以避免其他使用谷歌服务的人进入。谷歌把这一延伸到医疗记录管理的服务视为其业务的一种合乎逻辑的扩展,因为它的搜索引擎已经处理过成千上亿来自人们的搜索请求,希望对他们的受伤、疾病或推荐治疗提供更多的信息。

不过现在谷歌对于何时启动这项卫生服务还没有一个特别的时间表,而在过去两年谷歌的健康服务已积累了很多资源。谷歌的卫生项目主管马里萨・梅耶此前已表示,这项服务在2008年会启动。不过,谷歌为病人保存电子医疗记录的计划将始于克利夫兰医院,这是于87年前创建的一个非赢利医学中心。这个医院已经在其自己的名为“我的计划”的网络服务中保留了12万多名病人的个人健康档案。而把健康信息转移到谷歌上的病人即使他们不再接受克利夫兰医院的治疗,也仍可在网上迅速查询和获得自己的医疗资料。

在由克利夫兰医院主持的一个仪式上,梅耶在一份申明中说,他们相信病人更容易地获得并管理自己的医疗信息。而克利夫兰医院的首席信息官马丁・哈里斯则表示,克利夫兰医院与谷歌一起工作将“创造一个更有效和更实际的全国医疗系统”。

然而,谷歌并非是第一个建立网上文件以努力让公众在换了医生或医疗保险计划后更容易获得其医疗记录的高技术重量级选手。例如,谷歌的竞争对手微软公司于2007年就引进了一项相似的服务,称为“健康库房”。而美国在线(AOL)的创始人之一史蒂芬・凯思也正在创建一种称为“革命医疗”的网上系统,能够为公众提供管理个人卫生档案的网上工具。可以说,网络公司正在介入和追逐包括医疗档案保存在内的所有远程医疗的项目,原因在于,这既可以扩大用户,更可以赢利。

个人医疗信息安金的立法

毫无疑问,个人医疗档案是一种极具隐私的信息,包括人们患了什么病、有无遗传性、是否能治疗、能否生育,甚至个人的性生活等都可能记录在案,一旦泄漏对当事人恐怕将是灭顶之灾。

例如,如果一个人患癌或患过癌症,而且有家族遗传史,那么他/她就可能面临没有人愿意雇用的局面,同时个人婚姻也面临困难。这方面的例子在生活中数不胜数,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有雇主因病解雇员工的情况。在中国,甚至有传染病也无法得到雇用,如乙肝。所以,信息时代和网络固然是个好东西,但其杀伤力也是空前的。

意识到这一点,美国早在上个世纪推行远程(网络)医疗时就做了严格的法律论证并立法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1991年,美国卫生部(HHS)组建了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WEDI),研究电子数据如何交换但又不泄密的问题。随后,1992年,WEDI提交了一份关于医疗保险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化的研究报告,并于1993年发表了年度报告。

在这个报告的基础上,美国出台了“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简称HIPAA法案,又称“医疗电子交换法案”),目的是简化管理,降低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开支。1996年,克林顿政府签署了经过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这个医疗保险改革法案。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方案,后来美国卫生部于2000年12月,公布了个人健康信息的隐私保护标准和实施指南。2001年5月7日,美国107届国会通过修正案,将标准化工作延期到2004年lO月16日,并要求联邦审计总署对HIPPA法案实施及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如今,这一法案已在美国正常实施,但还会不断修改和添加内容。

HIPPA法案的内容很多,其中一个重要规定是要求医疗服务供应商和保险公司,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披露患者的医疗信息。正是在这一点上人们普遍怀疑今天的谷歌和微软等公司能否做到。

网络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

网上贮存和阅览医疗档案无疑是方便了公众,但这种服务也为隐私偷窥者提供了更多机会,后者相信谷歌对其使用者的兴趣和习惯知道得很多,因为谷歌的计算机记录了他们的搜索请求并能贮存他们在电子邮件中讨论的内容。

针对这一点,谷歌早在2007年就推出了一项旨在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网民都知道,他们上网浏览或搜寻数据的纪录,都会被储存进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内,执法部门可以运用权力要求商家提交这些数据,因而这令很多网民感到不安。

为了打消公众的顾虑,争取更多的网民,谷歌于2007年3月14日宣布,今后会定期删除其数据储存库和服务器内的“饼干”(cookies),每隔18个月便会更新系统和删除c00kies一次,这符合美国法律要求互联网供应商保留用户数据的期限。所谓“饼干”(cookies)只是一个数据库。当你在浏览网站的时候,网络供应商服务器会先送一个小数据库cookies放在你的计算机上,它会把你在网站上所书写、记录的文字或一些选择,都记录下来。当下次你再光临同一个网站,供应商服务器会先看看有没有它上次留下的C00ki e资料。如果有,就会依据Cookie里的内容来判断使用者,送出特定的网页内容给使用者。

谷歌是全球最大的网络搜索引擎,它的cookies当然庞大和量多,而大量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就包含在这种cookies中,不仅当局,而且黑客都可以找到并获得个人的信息。谷歌宣布每隔18个月便会更新系统和删除cookies一次,也就删除了个人隐私和信息,为人们提供了安全保证。而且,谷歌在一次个人司法记录的演示中,也成功地拒绝了美国司法部要求查验两年前一个法庭辩论时谷歌的数百万使用者的搜索请求。也就是说,谷歌如果在网上推出个人医疗电子档案,是可能为使用者保密的。

但是,无论是谷歌还是微软,都属于第三者,会遇到麻烦,因为他们都游离于美国“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之外。美国的HIPAA法案有严格的标准,其中,“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披露患者的医疗信息”有多种规定。例如,该法案要求把医疗信息视为一种在医生和病人之间的特许的交流。而在其他情况下,HIPAA法案规定,如果司法要求查询一份医疗记录时,医生要通知病人。

第8篇: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贝蒂・戈等(Betty Gordon)女士是加拿大安大略省中性县(County of Middlesex)纽百利村(Village of Newbury)的秘书兼会计,受邀写下了该村政府是如何收钱如何花钱的,从她讲述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知道纽百利村是怎样治理的。

安大略省有村级政府,不过,随着地方政府改革合并,村政府只剩下11个了。跟中国不一样的是,村政府并不是乡镇之下的一级政府,其上级政府是县政府,有的也不归县管,其直接上级政府是省政府。

纽百利村隶属于安大略省中性县,在五大湖中的伊利湖附近,开车到湖边大约半个小时,在多伦多的东南方,离多伦多大约两个小时的车程。该村在4个县的交界处,所以,村里有个大医院就叫“四县综合医院”。

1851年修建西部大铁路的时候,在这里设了一个站点,3年后又设了一个邮局,一个小村子开始形成,这里的移民主要是英格兰人和北爱尔兰人,为了纪念英格兰的家乡,英格兰的一个村庄名字就变成了这个村的名字。 房地产税是怎么收的

安大略省的《地方政府法》赋予村政府征收本地房地产税的权力。纽百利村作为政府有权收税,也为县政府和学校管理部门代收。

根据安大略省《地方政府法》,所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农田都要向村政府、县政府和教育部门交费,以便获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即使没有孩子上学,也要交教育税。安大略省有4个不同教育系统,公立学校、天主教学校、法语学校、法语天主教学校,往哪类学校交税可以选择,只要你在买房子时告诉律师或者房产评估部门即可。

房地产税缴多少,一要看房产税税率,二要看你的房产值多少钱。房地产税率由村政府决定。村秘书预算出一年的全部支出,加上县政府和教育部门所要的总额,除以本地所有房地产的估价,就是税率。实际情况稍微复杂一点,因为房地产有不同的分类,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空置的商业用地、田地的税率不一样。一般来说,房产税会随着通货膨胀和房产增值而温和上涨,不会有很大的起伏,村议会每年都通过一部法规确定税率。

房地产值多少钱要依据房产的评估价,专门做估价工作的单位是地方房地产评估公司,是个独立的非营利机构。

我们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他们是怎么运作评估的。第一个要素是建筑许可证。在加拿大,任何建筑都要遵守《建筑法典》。地方政府会依据地方法规设置一个主管建筑的长官,该官员颁发建筑许可证并在建筑过程中进行调查,确保符合建筑法典和地方法规。这个建筑许可证是需要购买的,执法官的调查也是收费的。其次,评估公司还会依据周围邻居的房产销售情况作评估,占地面积、房屋大小、建筑材料等都是要素。他们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从2009年开始,每4年评估一次房地产,地方政府就依据这个估价收税。村里的房子建筑风格各异,新旧不一,估价当然就不一样。

一块长50米宽16.5米的建筑空地,根据本地交易经验,估价可能是2.17万加元,4年内就按这个估价缴税,每年可能收336加元。也许有人买这么一片地只花了1万加元,却被评估成2.17万加元,你不服,可以请评估公司重新评估,评估公司可以重估也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不给重估,你可以上诉,安大略省政府设置了评估复议理事会,上诉后必须重估。如果你赢了,政府部门就会收到通知,给你退回一部分税。

评估公司每年给纽百利村送一份评估表,内有本村所有房地产的估价,还有主人的名字、地址、长宽尺寸和面积。村秘书就依据这些信息编制预算表。

纽百利村预算在2015年收税46.6428万加元,村秘书贝蒂・戈登首先根据村议会指示的税率造表,最后由村议会批准税率和预算。在这笔钱中,村里留下26.7845万加元,县政府要10.6885万加元,教育部门要9.1697万加元。村政府收入的一个特点就是,房产税在收入中的比例比较低,不到1/3,而在城市里,房产税一般占60%,政府拨款占20%。

纽百利的税源来自本村的住宅、商业房产和田地。

纽百利村的一般住宅有4个卧室,两个洗澡间,1个大厨房,1个起居室,有的还有就餐室,有地下室,1个或两个车库。一个房屋估价到22.075万加元,在村里是比较贵的房子,2015年税率是1.5527%,需要交税3427.5加元,其中2142.19加元留村政府,854.85加元给县政府,430.46加元交给教育部门。村里191户住宅地产都是这么交税的。

纽百利村有22家商业,也由地方房地产评估公司来评估,都依照评估交税。同住宅房地产一样,商业房地产评估有歧见也可以上诉。

大多数商业建筑都是独立的房屋,门面前有广告。有家食品店却与住宅紧靠在一起,店主在那里住,所以,店主一年会收到两份税单,一份商业的,一份住宅的。2014年食品店估价7.8万加元,交税2295加元,2015年估价未变,因为税率增加了,要交税2308加元。

万一生意关闭了,业主按空置地产交税,也可以要求村政府重新规划,把原来的商业用房划归到另一类,如住宅用地,可以少交税。

田地的税率最低,大概是宅基地的25%,假如一块2.5英亩(约15亩)的田地估价3.075万家元,每年只交120加元的税。

政府用地(废水厂除外)、教堂地产和医院房地产都是免税的。但是,医院要交一种替代税,基本上按病床数量收取。医院的替代税按省财政部决定的比例分给纽百利村、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坐落在纽百利村的四县医院目前要给村交3375加元。污水处理厂给县政府交一部分税,但是不给教育部门交。

有些房地产主可以申请免税,这样的单位一般是慈善机构。村里的加拿大皇家兵团纪念馆已经请求免税。这个纪念馆是退休士兵和任何服役战士来娱乐的地方,打牌,掷飞镖,喝杯酒。他们定期开会,也支持本村的和外地的慈善机构。村政府和县政府都通过了地方法规免去他们的地产税。不过,教育系统还要求他们交税。 有些政府服务要收费

村政府的有些服务是收费的,在加拿大叫用户费。对有些地方政府来说,服务收费是一项很重要的收入,如水费、污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使用政府设施如体育场地也收费。

村议会通过了一部地方法规说明村政府哪些方面可以收费,能收多少。关于收费和罚款,村里制定了一部法规,有87条具体的规定。村政府的收费服务大体可以分成这么几类:使用和租用政府的设备和场地、住房规划与建设、卖狗牌、水费和污水费等等。

村政府可以办理结婚证,收费100加元。夏天到村里租用棒球场地要交250加元。律师要缴税证明收40加元。发放彩票营业证,按比例抽取费用,按不同种类收1%或2%。还卖礼物卡,有纪念意义的水杯。出售建房许可证和彩票许可证,一年也能收入5000加元。

水费和污水费是村法规规定的。1991年铺设自来水管道的时候,每家都要交水管费。如果家里新设水管,需要交200加元的水费,还有50加元的废水费,这笔钱实际上包括了检查费、用水许可费和水表费。检查人员到家里查看水管也收费,村里雇了一个水表读表员,读一个水表收费半加元。

跟房屋建设有关的收费都比较多,村法规规定了23条。如果有人要重新规划地产的用途,比如原来是农业用地,现在要改成宅基地,要交850加元。在家里建游泳池收许可费50加元,游泳池安全押金500加元(可退还),拆房许可费是250加元,搬入搬出安全检查费收500加元,等等。如果有人把房子拆了,宅基地变成了新房用地,还要额外交钱(一个水表收41.4加元)。

家养动物必须管好,不能跑出家外,带狗出家门要有绳子牵着。村里对狗管理得很严,养狗要获得政府许可,就是要买个牌。村里有专人抓那些没看住的狗,他同时卖狗牌。村里每年卖狗牌也能卖出3000加元,可是,这笔钱基本上等于动物管理员的工资,政府所得不多。

因为人口少,住宅税就少,政府服务收费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例比较大,这是农村政府收入的一个特点。纽百利村的服务项目收入占到总收入的40%多。 上级政府的拨款是支柱

上级政府的拨款是纽百利村的重要收入,拨款来自省政府和联邦政府,主要来自省政府。省政府拨款主要分两种,一是无条件拨款,二是项目拨款。

有些拨款不用村政府申请,省政府按照自己的计算方式下拨,计算方式比较复杂,主要的因素是你的辖区是农村还是城市,有多少住户。省政府愿意拨款的原因是地方政府仅仅靠房地产税根本无法正常运行。项目拨款是省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某个具体项目上帮助地方政府,比如村政府要修路,单靠村政府的财力不行,这样的拨款需要向省政府申请,联邦政府也有一些,比较少。

省政府和联邦政府常常一起给地方政府提供拨款,他们在过去的几年里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其中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在申请拨款前做好“资产管理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把本地的基础设施作详细说明,如房屋、道路、下水道、供水、排水系统等等。村政府要写出这样的管理计划,只要花大约50加元就可以找一个工程师来做这件工作。

2015年省政府给村里拨了14.3万加元,2014年有13.44万加元,这是无条件拨款。跟安大略省的其他地方政府一样,省政府拨款大约占村政府总收入的1/5。

申请拨款首先要提交意向书,意向书跟申请书有点像,但不用那么详细。如果省政府认为你有资格申请,他们就会通知你。纽百利村在过去的几年里呈交过几次申请,但是只有一次准许村里可以继续申请,就是这一次,村议会后来又决定不申请了,因为政府给的钱不多,申请之后村里还要花很多钱。拨款的数额由省里说了算,有的项目给所需支出的90%,2000年村里要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就获得了90%的资助;有的只给所需支出的1/3,余下的2/3由村里出。如果仅补助1/3,村里就需要仔细考虑申请的后果。

现在村里迫切需要资助把所有的路铺一遍,所以,不敢随意申请别的拨款。今年8月10日村议会开会,贝蒂向村议会提议向安大略省社区基建基金申请90%的支付,铺村里的路面,议会决定提出申请,申请结果还在等待。 村政府罚款规定具体

村庄的治理依靠法规,村里大约有50部法规,有很多规定,违反了是要罚款的。罚款和服务收费同样在村法规里做了细致的规定。罚款最多的事由是动物管制。村法规规定,一个人可以养两条狗当宠物,第3条就要罚款。狗跑出了家外,或者遛狗的时候没缰绳,没把狗屎捡走,也要罚款,一般是150加元。如果放任自家的狗叫个不停,罚款250加元。养了禁养的动物罚款255加元。

第9篇:公司年会通知范文

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W. Steve Albrecht)提出的企业舞弊三角理论,是对舞弊行为进行分析的一个代表理论。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这三个条件具体表现为:

第一,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或是为了掩盖某些经济事实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第二,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进行企业舞弊,而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表现形成:内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信息不对称、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缺乏惩罚措施、无法评价工作质量绩效以及无能力察觉舞弊行为。

第三,合理化。合理化实质上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人们总是通过自己的意图来判断自己,而通过行为来判断他人,对于自身而言,意图总是比行为要好得多,因此为舞弊行为为寻找借口就非常容易。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等等。

二、会计舞弊的理论分析

(一)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会计舞弊也不例外。对于会计舞弊而言,它面临的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有其特殊之处。

1.经济压力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主要表现为筹资压力。

在许多企业、许多人看来,发行股票实质上是“圈钱”,而公司股票上市往往又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好处,所以许多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十分强烈。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可以发行和上市股票的。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但在近几年经济效益整体滑坡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连续三年盈利的企业很少,于是许多企业为了发行和上市股票,便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如四川红光在发行上市材料中,将1996年的亏损1.03亿元做到盈利5400万元。

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存在“圈钱”的想法外,还面对着“圈钱”多少的压力。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行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其中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能做手脚的只有股票发行价格了。在我国,1996年12月26日以前,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发行当年预测的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的,由于市盈率同样是证券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所以,许多公司就高估盈利预测,而实际完成数远远低于预测数。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按照发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于是,为了获取理想的募集资金,许多公司便在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上做文章。 1997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又将新股发行价格改为: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30%.在这种发行价格的定价模式下,新股发行公司们又在上年会计报表和盈利预测报表上同时做文章了。在这些以利润数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为了缓解圈钱思想带来的压力,必然会以各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数,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圈入更多资金的目的。

除了IPO外,配股或增发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再筹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场上再筹资的欲望更加强烈。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例如1999年以前,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年,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6%.为了满足该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行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10%.如果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则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会采取各种舞弊手段来提高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

2.工作压力源于上市公司的处罚机制。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批评、谴责以及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停牌等等。例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做出解释和道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如果发行公司有意出具虚假性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基于这一规定,以及前述企业多募集资金的动机,一方面公司在上市时高估预测期间的利润,在预测期间利润无法实现时,又不得不对粉饰其会计报表,以避免公司上市头一年就受到处罚,进而丧失以后配股的资格。

同时,根据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有一年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公司将被处以特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一旦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公司以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这显然是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不得不用舞弊手段粉饰其会计报表。

(二)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会计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缺乏内部控制制度、信息不对称、会计政策的缺陷、审计的不足和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

1.缺乏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与工时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因此,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确保各种信息的记录、归类和汇总等过程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从而保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十分薄弱。目前相当一部分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有的并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即使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总体上来看,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一是内部控制制度组织不健全,把执行了业务规章制度完全等同于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一些公司受利益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部控制的组织网络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让位于业务的发展,以致于既定的内部控制失控。二是偏重事后控制。内部控制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之分。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属于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控制。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待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才设法堵塞或予以进行惩处,这样导致内控成本较高、收效甚微,使内部控制失去效力,无法有效地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2.信息不对称

公司管理者实施会计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流失”,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内生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欺骗。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实施的会计舞弊行为。管理者会计舞弊既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会)的“欺骗”与直接撒谎,当然也是所有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不可避免的内生交易费用。

在知识差别的情况下,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在行动信息上处于非对称状态,授权者很难对公司的经营目标提出确切的要求。即便授权者有可能对被授权者提出尽可能确切的经营目标,但因管理信息非对称分布,管理者凭借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即因为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专门知识从而在有关信息的不对称公布上处于有利地位。管理者披露信息时,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者具有借助于会计舞弊实现自己机会主义的动机和欲望,会计舞弊就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