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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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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概念

第1篇:基层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吉林市 智慧社区 建设典型培树 问题研究 探索

中图分类号:D66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001-02

现阶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经在国内逐步得到关注和重视,未来城市建设与智慧电子网络等结合将更为突出,智慧城市建设将是重点体现。智慧社区建设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环节,随着新技术、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进经验的引进,其已经成为社区发展的重要选择。基于当前吉林市社区管理薄弱,社区服务不够深入,社区参与意识不强等状况,综合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培树经验的基础,有的放矢地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对策探索。在借鉴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典型培树分析,建设有针对性的智慧服务平台。提出植于政府宏观调控下,构建新型管理方式,发展智慧服务理念;同时结合社区社会层面,通过建设社区信息服务中心等多功能服务系统,整合社区资源,切实调动社区的积极性;从社区自身来说,社区内智慧平台建设应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服务体系,创建智能服务系统。

目前,我国智慧社区建设以及其治理模式还处于探索时期,成功运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部分社区,智慧社区建设促进了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也创新了社会治理观念、手段乃至内容,终将为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契机。

一、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现状

(一)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内涵

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其定义是基于街道、镇、村等地理区域范围内,利用信息技术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务,提升社区居民对智慧城市的体验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区建设首先要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突出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过智慧化的社区管理与服务,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区;其次要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智慧社区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扎实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层面社会事业、公共服务项目的衔接工作,减少重复建设;最后探索智慧社区的建设模式和运维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合力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二)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基本概况

智慧城市综合了资源多样化、信息交互无障碍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动运行化等特点,以实现城市便捷、高效发展和运行为目标。我国从2012年12月开始国家层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以及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进行试点开展。2014年12月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已达90多个,涉及了全国大部分省份,同时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设中来。智慧社区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密切联系智慧建设的受众――社区和社区居民。智慧社区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经验借鉴有限,有必要进行必要的探索与研究。

社区是城市组合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更是党和政府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注重的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率先从社区入手,基层社区的创新管理与建设事关我国发展的根本,随着社区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区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新时代下新型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与融合,社区管理职能要不断提高,管理模式要进行创新,服务平台也应拓展和创新建设。基于这样的基础下,将“智慧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作为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并在全市部分社区启动了智慧社区建设,是吉林市进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另一方面对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研究,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

(三)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的内容

1.智慧社区的信息化建设

在基于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上进行应用、整合和再造,通过主动感知和网络互连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区生态化服务和运行平台。

2.智慧社区的系统化建设

智慧社区强调信息的采集、互通、处理和应用的系统化,通过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区要求的现代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的社区公共服务系统。

3.智慧社区的治理化建设

主要是把社区中各主体,即政府公共部门、社区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围绕社区公共事务充分协商的互动过程,综合建构智慧社区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和基层共同体的发展方向,转变到以社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培育社区共同体,重构社区共同体。

二、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培养措施

根据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现阶段要结合社区智慧型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开展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网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础设施“树”的网络化

吉林市要基于规划引导、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满足需求的原则,依托通信运营商全面开展智慧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辐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普遍服务能力,满足居民对通信质量和服务的要求。

当前,吉林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从光纤宽带网、无线局域网、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以及应用终端等五个方面着手开展,为社区居民提供高速、安全、优质的上网服务,保障通信质量,为广大社区提供高清电视、高速数据接入和语音等三网融合业务的能力,并借助电脑屏、手机屏、电视屏、社区屏等多种载体,面向不同群体和推送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信息。

(二) 生活服务“树”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推进社区生活服务建设。

吉林市的生活服务树主要从生活信息、便捷服务开展,汇聚社区周边生活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社区居民,积极创新为居民服务的方式、方法,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完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广覆盖、易使用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应用,提高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主要从社区管理、医疗卫生、社区文化、关爱救助、教育体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着手实施。结合家庭医生制度,创新社区居民就医模式,为家庭医生提供随访、诊疗服务的信息化支撑,并建立完善的预约挂号服务流程,实现实时查看联网医院挂号就诊情况,同时为社区居民建立涵盖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的电子健康档案,以及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实现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健康监护等,构建社区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务功能,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关爱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区帮扶救助和养老助老工作的开展。关注社区学生教育和居民体质,营造社区和谐教育、健康环境,同时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创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环境。

(四)小区管理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打造安全、舒适、高效的智能化小区,主要做好居住区周界、重点部位和住户室内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区整体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过访客对讲、周界防越报警、闭路电视监控、电子巡更、管理与监控(物业运营管理、公共设备监控和小区门禁管理)、车辆出入与停车来进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进技术,实现家居生活设备设施和家庭生活环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监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适、安全、低碳,主要从家庭设备监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种探测工具和手段,对居家环境进行监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财产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质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探索的意义

智慧社区是一种全新的社区生态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它需要结合到社区民生服务、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和社区管理等一系列基层社会治理,进行创新建设。吉林市通过智慧社区的建设来重构社区新型管理和发展建设,结合存在的背景和发展的时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智慧社区建设研究的理论意义

智慧社区在吉林市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视角,纵然有理论研究和学术分析基础,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处于初级摸索阶段,原有的部分理论概念不能适应新型信息时代背景下社区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需要通过网络背景下,结合网络管理理论,依靠多元治理理论进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来说,就是结合时代和信息发展要求,进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务和管理为目标。

2.现实意义

智慧社区是社区的高级阶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础上,重构“线下”现实社区和“线上”虚拟社区的结合体。把政府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和个人等都囊括进智慧社区平台上进行互动和协商,共同参与治理社区公共事务。

首先是,政府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建设一系列的智慧服务平台,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区服务,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个社区的服务建设,及时提供社区的必要服务,通过技术化手段进行监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把社区资源全面整合,把社区的卫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电子商务都进行互联共享,促进了社区的网络化和服务化。

最后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形成社区治理合力。通过打造现代化社区“智慧综合体”,创造社区成员之间的沟通空间和平台,从而为拉近社区成员之间的距离,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

通过此课题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的典型培树的优势和未来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最终目的是实现信息化时代基层社区的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张永民. 智慧城市总体方案[J].中国信息, 2014,05:145-156.

第2篇:基层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公共治理 政府 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121-01

一、公共治理

当代治理理论与实践日益趋向公共性与公共化,公共治理概念的形成不仅基于治理领域和治理对象的公共性,也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公共性。传统公共行政在理论与制度上皆确立和维护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主体地位,公共权力的使用、公共资源的投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皆呈现为政府主导的垄断性、强制性和配给性,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性与服务性被管制性与控制性所吸收和遮蔽,公民、社会组织及基层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化程度较低,这种由政府自上而下单边主导的社会运行状态是与构成单一的经济基础及机制单调的计划体制相互适应的。依托于经济市场化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改变了全社会的利益格局,由单一的“国家――集体”利益构成转变为“国家――社会”利益结构,而社会利益的内涵与形式已呈多样化,包括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群体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全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利益格局的多元主体化势必形成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和多样化的利益保障与实现方式,由此,各种社会主体的自治意识与自治能力同步提升,传统封闭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模式也因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有限政府的行政现代化取向而被民有、民享、民治的公共治理所取代,由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社区等主体以合作互补机制及平等共赢的公共伦理所缔造的公共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各种主体在这个开放民主的治理格局中各自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居于独特的地位和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们共同编织了现代公共治理格局之下的网络化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功能体系。

二、政府责任

公共治理格局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共管理的职能与功能上体现为社会治理权力的分解与分享,与此并行不悖的是社会治理责任的分工与分担,政府、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等治理主体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享其权,各承其责。各主体之间基于职能分工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构成现代公共伦理的框架。其中,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双边关系凸显了政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的“元治理”主体地位,即在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格局中,政府既为核心权力主体,亦是根本责任主体。将传统的治理权力部分地分解给社会主体,呈现为政府放权于社会、培育自治化的公民社会的理想,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诚意表现,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治理模式的选择。然而,应该强调的是:政府本着引导和建设公民社会的愿望而渐次退出社会治理的某些领域,固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权力与职能的转让,但实质上政府仍应对全社会各领域的治理负有恒久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要求:1.政府要渐进有序地退出某些社会治理领域,这种退出要以社会治理的客观职能要求与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相互衔接为前提,在非政府主体尚未形成充分的自觉自愿的参与意识且尚无足够的责任能力承接政府转让的社会治理职能时,政府不能一朝放任、全身而退。否则,那些条件尚不成熟而政府又轻率地退出的社会治理领域会陷入既无政府又无自治的真正的无序状态。如此会侵蚀、瓦解政治社会的稳定基础。2.即使是在条件成熟时的退出,亦非政府的彻底放任,政府将始终承担着对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行为施以扶持、引导和规范的后盾性、导向性责任。具体而言,非政府主体治理能力的养成与提升,需要政府为此提供更为基础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法规、政策、不断改进的行政制度、公共财政等;对非政府主体治理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关乎社会自治的走向及公民社会所需的理性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因而在基础意义上也关乎我国民主政治模式与道路的根本价值与伦理取向的坚守。现实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社会的建设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政府主体相应的、法治的、理性的、效能的、服务性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模式的养成与形成,政府在其将要“有所不为”的公共治理领域仍将负有作为公共权力主体所不可推卸的规范与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政治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永桃.行政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

第3篇:基层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户籍制度;政权统治;行政学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3—0027—04

在中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户籍制度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户籍制度已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任何一项制度,挖掘其产生的历史根源是非常必要的,但从现有文献的梳理来看,从社会学、人口学及历史学等视角对户籍制度产生原因的研究较多,而从行政学视角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的相对较少,甚或没有去分析和解释这一制度产生的深层原因。本文旨在行政学的视阈下对户籍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内在机理进行剖析,为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一、政权统治是户籍制度产生的根本目的

户籍制度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政权统治的需要,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机关实施和运用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家来讲,人是最重要的经济政治资源,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在农业社会阶段,人口的众寡更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尺。而国家控制人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把人民固定在土地上,让其从事农业生产。这样,农民有了安身立命之所,不至于四处迁徙,而统治者也才能有固定的人力资源和物质基础。《礼记·大学》中有“有人由此土、有土由此财、有财有此用”的表述,清晰地传达了古人对农业、土地、农民的重视,土地和劳动力是一个国家强盛和富有的标志。在中国古代生产工具简单、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效益的高低只能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的多寡。在统治者看来,唯有控制更多的人口,才能壮大国家的经济、军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确保国家的繁荣和昌盛。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和个体家庭的产生而产生的。历史学家的研究表明,中国最早的国家是因“治水有功”而“王天下”的夏朝。自夏朝开始,中国开始进入私有制社会,但此时处于从原始的部落社会向建立公共权力的过渡时期。这个阶段,各氏族部落的首领们不过是出于联合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和对夏禹平定水患的钦佩而推举夏禹为名义上的“天子”,其权威并未真正确立。实际上他并不能直接对国内臣民发号施令,向臣民派役纳税。其政权统治方式只是在于通过更大范围氏族的宗法血缘关系来治理。不是老百姓每家每户直接接受统治者的盘剥,进奉贡物,而是以氏族部落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诸侯邦国为单位,间接地接受国家政治权力的统治。这个时期已经出现了一些管理各类人口的国家机构,人口的登记和统计等一些户籍制度必备的内容也在一定范围里出现了。但是,早期国家这种分封制的政治统治方式带有鲜明的氏族血缘色彩,不但妨碍了西周国家形态的完善,也阻碍了以家庭为编制单位、以地缘为标志、纯粹行政的户籍制度的形成。由于宗法血缘关系本身的脆弱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宗法血缘关系越来越远越来越淡漠,致使宗法礼仪的约束力逐渐消失,天子逐渐失去了对整个国家的控制能力,建立在血缘宗法治理基础上的政权岌岌可危。

至春秋战国时期,天下便进入了一个“君不君、臣不臣”的混乱时期。各诸侯国随着自身力量的不断壮大纷纷谋求独立,为确保国家的生存以及繁荣和昌盛,就必须尽可能多地实际控制更多地人口才能真正壮大自己国家的军事力量,抵抗外域入侵。所以,这一时期,各国在进行政治改革和国家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带有集中化性质的户籍制度开始形成。各国开始重视对户籍制度的调整,以齐国为代表,经过管仲实施的改革措施之后,确立了户口登记与征发赋税徭役相结合,编制基层社区的户籍组织与国家对基层社区的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政治控制与经济剥削相结合的统治模式。战国时期,传统的社会秩序领主制的政治秩序全面瓦解,西周王室连名义上的共主地位也无法维持,夏商周早期国家所发明和使用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失去效用。总而言之,一切传统的政治控制手段,完全不再具有约束力,原有的宗法道德、王道礼仪和法律制度对社会的调节作用丧失殆尽。政治统治如何重新确立,呼唤新的手段和途径,如何使国家权力意志得到贯彻,客观上产生了新制度形式的需要。户籍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成熟完备起来。秦国在秦孝公时,用商鞅实行变法,外修刑政,内务耕织,有效地推动了国家经济和武力的发展,秦国成为战国七雄最有实力的国家,最终统一了中国。秦朝统一之后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了商鞅变法所制定的户籍制度,重新确立了古代国家对各个组成部分的绝对控制关系,所有的土地、人民不再是停留在礼仪上或法理意义上的归国家所有,而是借助于户籍制度实实在在地归属国家亦即统治者所有,国家的社会控制和统治功能大大加强。至此,户籍制度以其对古代国家统治下的人民及其财产(主要是土地)的统计作为手段,完成了古代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与财产掌握,满足了国家对人民和领土的政治控制,是国家通过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在其所统治的疆域上向人民充分伸展政治影响力的反映,正式确立并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完善国家形态、实施政治统治、强化对古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和人民的有效手段。

二、生产力水平是户籍制度产生的物质基础

户籍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是单个家庭生产能够独立进行,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出现,为户籍制度的形成和实施提供了社会前提和基础。

“地球上任何一个地区的长久繁荣、文明的延续,基本上都要取决于农业生产能力的支持。”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这里的气候和地理条件非常适合农耕。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开始从事农耕生产,但农耕技术水平的提高却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的末期以及奴隶社会初期,农耕工具使用比较普遍的还是石器、木器、蚌器和骨器,农业生产大多依靠人力,个体家庭没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土地所有制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领主制,农业生产基本上都是以公社集体生产的形式,家庭还不是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个体化的小农经济根本无法产生。西周时期,青铜工具虽然开始运用于农业,但是青铜器农具数量很少,农业生产方式依然是集体生产,所谓“十千维耦”、“千耦其耘”,就是对当时生产情景的具体描绘。这一时期,虽然中国社会已经开始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迈进,但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并未发生过飞跃性的发展,因而氏族公社的组织形式与所有制形式都基本上被保留下来。西周时期氏族公社的土地依然需要定期分配,《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差恶,分为三品……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这种情形与恩格斯所说的马尔克制度最初一年,而后三年、六年、九年乃至十二年重新分配土地的情况基本吻合。这也说明了在夏商周时代,“氏族制还能以改变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由于户籍制度对户口的登记和统计是以“户”作为基本单位进行的,因而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小农阶层的形成也是户籍制度形成的必要条件。在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早期国家的统治者也只能以公社为单位进行赏赐和剥削的并不以个体公社农民为对象,因而也就没有了解公社内部户口和土地数字的必要。大范围的人口流动没有可能出现,统治者也没有必要控制生产者的流动。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快速提高,农耕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铁的农业器具和牛耕的广泛应用,大大地提高了农耕的效率和质量,再加上水利设施的建设,以及翻土施肥、精耕细作等农耕技术的改进和普及,农民独立生产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集体生产的形式被逐渐打破,土地所有制也开始向私有化的方向发展。同时,铁制的农业手工业器具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农村家庭手工业也随着农业生产的进步迅速发展起来,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与家庭手工业的发展相结合,催生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技术的进步不仅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随着独立的手工业作坊大量涌现,商业活动日趋繁荣,社会经济也随之发展起来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大量人口繁育,大量荒地得以开垦,土地私有化进程加快,一家一户自耕农阶层广泛出现,土地公有制氏族公社的结构和集体生产的形式逐步瓦解。同时,无地或少地的“隐民”、“私属徒”大量出现,社会流动在更大范围内发生,诱发了封建制地主经济关系的产生,大量的公田被荒置,对领主制经济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以井田制为基础、以集体生产为主要生产形式的领主制经济濒于崩溃。这些都为户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为了应付土地由过去的公社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秩序的混乱,齐国实行了“正户籍”的政策,此后,春秋其他诸侯国也先后进行了户口的统计和户籍的管理。由于这个时期诸国建立户籍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复旧的统治秩序,所以,户籍制度并没有能够获得全面地发展。不过,经过春秋时期近三百年的发展,城市平民与乡村平民在身份上趋于齐等,城市的平民阶层与已经出现的自耕农阶层一起构成了一个崭新的“编户齐民”阶层,为户籍制度的全面形成创造了必要条件。直至战国时期,传统的领主制的统治秩序全面瓦解,封建制地主经济关系进一步巩固,在秦消灭六国一统天下的过程中,户籍制度逐渐发展完备。

三、重礼思想是户籍制度产生的政治理念

国家政权统治得以确立,需要广泛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论证提供支持。人们之所以接受权力的统治,完全在于他们关于权力的认识和观念。这种认识和观念是政权统治最根本的合法性所在,也是户籍制度设计实施的指导性思想和理论基础。

农业社会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国。在家国同构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现实中,家族生活扩展为国家政治生活,使得家族的伦理与政治的伦理也合而为一,血缘一宗法关系即是维系家国一体的稳固基础。“凡国家皆起源于氏族,此在各国皆然。而我国古代,于氏族方面之组织尤极完密,且能活用其精神,故家与国之联络关系甚圆滑,形成一种伦理的政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伦理关系是通过“礼”与“法”的控制形式得以强化和维护的。最初的礼起源于氏族社会,主要是习俗之礼。从词源学考察,礼的起源和核心则是尊敬和祭祀祖先。随着氏族社会演进到宗法社会,礼就逐渐具有了权力象征的意义。礼的意图在于“分”,即分贵贱、明等级。礼的核心是维护贵贱上下、尊卑长幼、男女有别的等级秩序。这一重要内涵符合统治者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在需要。周朝统治者以“天”为精神信仰,以“德”为价值基础,将祭神(祖先)为核心的原始礼仪,加以改造制作,予以系统化、扩展化,制定出一系列礼乐典章制度作为社会的行动准则。《周礼》中所载小司徒“登民数”,“生齿皆登”,以及“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以及“国”“野”两类户口分治等,都反映出了其所宣扬的政治伦理和理念,即尊重权威,保持等级有序。以家编户,以祖定籍,当人们被赋予某种“籍”之后,其意义不仅在于人们需要接受其在社会现实中的地位或位置,需要接受地方权威或家长权威,更重要的在于统治者借此实现其统治所需要的一种社会秩序观。但是,这一时期的政治格局却与天道秩序的理想相去甚远,争战与混乱打破了既有的制度规则。

春秋时期的社会深刻变革对古礼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有所谓“礼崩乐坏,学绝道丧”之说。于是,思想家们纷纷开始反思,先秦诸子都有志于谋求整合政治社会秩序,而各家有各家的主张,于是有了不同的重振政治社会秩序的方略。但先秦诸子在一点上是相同的,即在谋求社会秩序整合时,绝大多数都视礼为一基本方略。春秋末年,孔子以仁释礼,摒除单纯的仪式形式,把“仪制”中的血缘关系和历史传统提取出来,冠之以人道性、人格化内容,将其转化为意识形态上的自觉主张,对超出生物种属性质、起着社会结构作用的血缘亲属关系和等级制度做出明朗的政治学解释,表达了“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政治道德主张,使“礼”具有了普遍和长久的社会性含义和作用。在儒家那里,把天道与人伦统一起来,由此也为等级秩序求得了合乎天道的验证。儒家思想把天道更多地理解为一种由中心与边缘构成的、井然有序的级差格局,它应当体现在仪式所规定的现时的秩序中。儒家思想把‘人’当做‘天’的产物,再从‘人’的角度为秩序寻找依据,因此无论是人的性善还是性恶,维持亲疏远近上下贵贱的秩序都应当是一种自觉的积极的‘天道’。强调“立于礼”,“礼者为异”,异即等级。实行礼的目的在于通过划分等级固定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并使其能安于天生的血统给自己带来的或贵或贱的命运,以使“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达到天下的安定。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上下等级与存在于家庭中的尊卑长幼等级都被儒家看成是维护社会秩序所不可缺乏的条件。社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循礼制标准,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如果说等级秩序是君主政治得以生存的制度保障,那么等级原则的提出则从认识上提高了统治者维护和巩固等级秩序的自觉性。等级原则成为巩固君权的基本手段。”在重礼思想的指导下,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包括秦国在变法过程中,户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即是加强社会控制,依据伦理规定,围绕巩固权力统治,定期进行户口登记,进行职业体系的分类,重新确定社会身份地位,严禁迁徙,用制度把农民及不同身份的人约束在相对固定的领域或范围里,强调社会角色和地位的先赋性,以便于对他们灌输有利于政权统治的价值观念,施行礼教和道德教化。所以说,户籍制度是对“礼”内涵的外在制度化,是礼制观念的体现,同时,对于推行礼教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社会结构是户籍制度实施的现实条件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的细胞,包含着社会结构的某些基本特性,是理解社会结构的重要分析单位。中国古代社会家庭,是在私有制产生的基础上伴随着氏族社会的衰微和没落而产生的,远非近代以来核心家庭的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

在农业社会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在中国古代夏商之前的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社会结构都是由居住在不同地域的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部落构成的。血族关系是古代社会的基本关系,是等级产生的根源,是社会组织的基础。血族关系在阶级社会中是通过父家长制而得以延续的。原始共同体中的血族等级最主要的就是血缘家族的辈份关系和老者享受的特权,随着婚姻关系的固定,家庭逐渐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继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时代、父系氏族时代之后,伴随着私有制和奴隶社会的形成,进入社会宗族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时代,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庭结构向国家政治结构转化。张康之教授概括了这个时期社会的特征:“农业社会是一个以‘家元共同体’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家’是社会构成的核心要素和基本单元,‘家’在社会的结构化中构成了社会,因而,社会无非是‘家’的扩大和以‘家’为其单元的共同体。‘家’是家元共同体中的‘点’,‘家’放大后成为‘族’,就有了地域的特征,以共同体的形式出现了,‘族’的放大则是‘天下’。近代的人们也把这种‘天下’称作‘国家’,实际上,它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只不过是王权发挥支配作用的范围,其边界往往是模糊的和流动的。”家国一体是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中国的家,横向可以扩及到家族、宗族以至氏族,纵向可以上通祖宗、下及子孙,是一个延展的、多面的、巨型的家”。家国一体性的维系是通过宗法制度实现的。这是一种自我封闭又拥有相对自治权力的一种社会基层系统,其中,每个成员都被置于高度系统化的等级名分体系中,并由此而产生宗法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沿着从家庭亲属差序向外延伸扩展,架构了把一定数量的家庭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家庭网络。在这个大家庭里,等级观念、贵贱有别、尊卑有序。在家、族与国的组织结构关系上,呈现出一种严谨的一体性:家国同态,家国一体。无论是国家对家族的替代,还是家族与国家的混融,都不可否认传统农业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无不是家庭结构、功能、伦理等内容的放大。

第4篇:基层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集体消费;社区治理;城市基层社区;基层政府;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4-0097-006

一、中国城市基层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

中国正在经历着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镇化。大量人口涌入城市,给中国城市基层社区治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笔者认为,目前社区治理中的很多问题和矛盾都与“集体消费”问题有关。在基层社区治理中,基本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环境卫生、社区安全、交通基础设施、环境景观建设,以及住房、车辆管理等,都不是居民或消费者个人可以单独实现的,而是必须与其他居民或消费者一起作为整体而共同实现的。

1. 什么是集体消费

“集体消费”概念最初是由著名社会学家卡斯泰尔(Castells,1976:75)提出的。他认为,集体消费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消费,其性质与过程只能由集体组织和管理来完成,而无法通过个体交易单独实现。卡斯泰尔的这一概念主要针对的是在欧美国家与公共福利有关的一些消费,诸如教育、医疗、公共住房、基础设施等等。但是,由于中国在政府角色、制度体系、居民生活方式等方面与欧美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中国城市的集体消费问题具有特殊性。首先,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公有或共有形式,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中国城市的集体消费比例会大大高于欧美国家。其次,我国属于人口超巨型社会,巨型或超巨型城市比比皆是,城市或城镇的高层楼房高密度居住方式极为普遍,这就决定了我国城市、城镇居民社区生活中集体消费的特征更为突出。第三,我国社会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社会,大量集体消费由政府财政支出完成。

2. 社区生活中的集体消费

中国的集体消费问题涵盖诸多方面,社区生活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而言,人们主要在三种空间中生活,即就业空间、社会交往空间和居住空间,其中与居住空间相联系的就是社区生活。而社区生活中,集体消费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几乎涉及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社区中的住房问题,与之相关联的不仅仅是房子本身的购买或投资,还有房屋的维修、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等。

社区集体消费的最大特点在于,人们的居住选择与社区集体消费紧密连在一起,而且一旦居住选择确定后,社区集体消费往往具有无法规避的特性。在社区中,不同群体围绕着集体消费问题很可能产生矛盾或冲突,如果集体消费问题解决不好,常常会将矛盾或冲突诉诸政府。社区治理中的集体消费问题不仅涉及居民与居民的、居民与市场之间的矛盾,也会牵连到居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那么,中国城市基层社区的集体消费究竟出现了怎样的问题?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为了研究这些问题,我们将中国城市基层社区进行了分类研究。目前,城市社区类型繁多,本文探讨三类主要社区:

第一,单位制解体之后的老旧社区――本文称之为后单位制社区,其主要特点是居民收入低,缺乏物业管理或者物业管理不到位,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或建设相对较差。第二,新建商品房社区,是目前中国最为主要的居住类型,许多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进入社区,并重新构造社区关系。这类社区的市场化程度高,大都由物业公司管理,在物业费的价格、缴纳、公共服务提供、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集体消费方面,常常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隐患。第三,聚集大量外来人口的城中村社区,这类社区的主要问题是由人口城镇化和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人口流动性高、职业结构相对多元,难以组织和管理集体消费,社区中的矛盾或者冲突比较明显。

二、 三种不同类型社区中的集体消费问题

1. 后单位制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

新世纪以来,房屋和小区的管理责任推向了房屋所有者,这就逐渐形成了单位制解体之后的居住小区或社区。然而,在改制过程中,最初的相关政策制定者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集体消费的组织和管理问题。无数脱嵌于体制的个体,既没有能力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物业服务或小区管理,也无法自发组织起来实现集体组织与管理。最终,这些原因导致这类社区开始走向衰败。

后单位制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因为这些社区聚集着大量中、低收入者,他们习惯了国家的“包干”管理方式或者由于收入低,不缴纳或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占据相当高的比例。另一方面,难以收取的或低廉的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提供适当的社区服务和集体消费品,难以胜任老旧小区的物业组织管理工作。这两方面的原因构成了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社区环境破败、基础设施老化、社区矛盾被积聚,冲突不断。

2. 新建商品房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

从发展趋势上看,新建商品房社区是今后中国人获得住房或者社区公共服务的最主要方式。房改以后,中国人要获得住房需要从市场上购买,人们一旦完成这个交易,就会直接进入集体消费过程之中。目前,新建的商品房社区,主要是由物业公司来负责组织和管理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环境卫生、小区保安、房屋维修、基本设施、供热供水等。总体上看,与其他居住形式相比,这一类社区的集体消费相对较为规范。但是,在这些社区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隐患。

首先,市场机制在处理这种具有部分公共物品性质的社区服务中具有先天的不足。市场为个体消费提供了充分的选择空间,但是,市场在处理集体消费时遇到了难题。物业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很多需要社区的居民作为一个整体来实现集体消费。物业服务常常难以有效地通过量化标准来衡量,而且物业公司与居民个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消费不是立刻购买就能够瞬间完成的,即个体不能够独自完成消费,产品和服务不具有可选择性。其次,在新建的商品房社区,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会逐渐老化,很多物业管理、基本的公共服务的问题将会暴露出来,但是化解各种纠纷的机制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大量的业主“维权”事件表明,现有的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化解纠纷。第三,社区自治能力不强,居民之间难以组织协调,同时新建商品房小区中的业主委员会常常不能担负起消费的功能,最终社区服务和管理跟不上,导致一些社区走向衰败。

3. 城中村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

对城中村而言,改革前是、生产队,改革后则由村委会来组织管理村务,其中不少村庄还实现了部分“农转居”,建立了社区居委会,从而形成了农村与城市两套管理体制并存的局面。在时期,农村的生产和消费由乡公社和村大队来组织管理,并不存在集体消费问题。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这些城郊农村逐渐变成了“城中村”,兼具城乡二元特征。“城中村”往往在社区的实际事务管理上存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社区的集体消费组织和管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真空状态。

随着城市不断更新和扩张,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使得城中村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更加复杂。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带来了土地租金收益的提高,增加了村委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们的经济收益。但是,土地租金收益的分配机制不具有包容性,增加的收益也没有用来改善社区居住环境,这些城中村在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等方面长期处在一种匮乏状态。巨额的土地增值收入并没有通过有效的机制被分配使用在社区集体消费事务之上,导致城中村社区在享受城市增长带来的高收益之时,却在社区居住环境和社区建设等诸多方面走向了衰败。

三、后单位制社区:市场失灵

作为本文案例的A社区是一个后单位制社区,这里居住着3275户居民,一共有35栋楼房,2栋高层住宅,3栋条件简陋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简易楼。该社区房屋的产权比较复杂,大约有超过半数的房屋在房改后卖给职工;但也有相当比例住房,当年职工拒绝购买,因而还是具有当年“分房”性质的永久租住房;还有一些房屋产权单位至今也搞不清楚。社区居民有1万余人,外来人口有4000余人。A社区的平均收入较低,有一家国有的物业公司负责运营社区物业,由于原工厂单位连年亏损,本应由房屋所有者和原单位提供的物业费常常不到位,该社区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

1. 社区管理资金缺口较大

A社区的物业费用筹集比较复杂,一部分是由居委会组织筹集的,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从原单位争取,从社区内原单位的一些可以用来出租的房屋获得资金,有极少数业主交一些。由于物业费明显不足,实际的服务很差,调研中,居民大多反映没有感到有什么物业服务。A社区的居委会主任讲:

我们社区的环境卫生一开始比较差,不如改制之前了。以前有单位管,后来改制了,理论上单位和我们关系也就不大了。但是,每年大约百万的“物业费”还是由原单位从一些房屋租金中划拨。这也是我们争取的,毕竟很多老人还在。

A社区物业费构成极其复杂,这在后单位制社区中比较普遍。按道理,房屋体制改革,房屋卖给职工后,职工就是产权人,产权人应该交付物业管理费。但是,上文已述,A社区还有少半数职工当年拒绝购买住房,所以,迄今还是具有分配房屋性质的承租户。承租户的物业费应由原单位来交,而更复杂的是,当年有很多职工是“买断”下岗的,原单位认为这些“买断”的职工得到了一笔买断费,他们与原单位没有关系,所以,不愿负担数目不小的“买断”职工的物业费。在互相攀比的局面下,造成了居民普遍不交物业费的现象。

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老旧社区的居民平均收入较低,往往对社区物业费的征收采取抵制态度,以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为例,一位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

每月3元的垃圾费都难以收齐,就不要说房屋维修了。有的居民竟然提出,必须把楼道内的卫生清扫也处理了,否则不同意交垃圾费。但是,也有很多居民说,小区内很多房子还是原来厂子里在管,不应该交这笔钱。

如果说物业费难以征收是表面原因的话,那么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这一类社区长期由国家、企业负责社区事务的管理,社会惯性导致居民们抵制市场机制的建立。

2. 社会惯性导致市场机制失灵

A社区居住者大多有过在国有企业经历,仅党员群体就有809人。大多居民曾经在同一个企业工作过,社区居委会也是由原来的3个家委会合并形成的。由于居委会无法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政府资金不到位,加之改制下岗所造成的巨大心理落差,使得居民对这一社区的管理抱有极大的不满,但同时又将社区提升改造的希望寄托于政府。在这一类后单位制的老旧社区中,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居民们由于长期的单位制居住经验,对社区集体消费市场是抵制的。

3. 集体消费组织和管理缺乏责任主体

一位居民的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笔钱到底是居委会负责收,还是厂子负责收,谁也说不出个章程,大家自己组织又不可能,你看看垃圾费怎么收?那些简易楼,就更没人管了,连里面住的是什么人都不清楚了。以前厂子管,现在没人管,也管不了。

由于历史上采取单位制管理模式,后单位制社区难以适应新的市场机制,市场失灵现象十分突出。这一类社区,由于难以征收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退出或者无法提供充足公共物品,社区环境出现了整体性的衰败。加之大多数社区居住者长期习惯于政府、企业包办一切的居住方式,社会惯性导致市场机制难以被居住者接受。

国企改制以及城市景观的巨大变迁,造成了后单位制社区居民相对剥夺感较强,这进一步增加了这类社区在消费和进行社区事务管理方面的难度。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组织管理集体消费的责任主体,这类社区往往处于管理失控状态。

四、新建商品房社区:市场机制尚不健全

本文调研的特大城市某街道B社区,是一个新建中高档商品房社区。现在已经开发建成了3期,共有2997户,5000多人在这里居住。在册流动人口约1200多人。居民大多是专业技术人员、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等高收入群体,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社区组织体系齐全,有物业公司、居委会、党支部、服务站,也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基本到位,管理比较规范,居委会、党支部、服务站也多次获得荣誉,社区内环境整洁干净。但是,在这样比较高档社区中,仍潜伏着集体消费中的不少问题。

1. 交易地位不对等引发集体消费矛盾

所谓交易地位不对等,是指作为个体的业主与作为组织的物业公司之间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首先,双方交易过程中的定价机制是不对等的。一个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物业费定价本身是难以衡量的,如何定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不对等的,或者说是物业公司比较主动。”

其次,个人往往缺乏消费能力,难以与作为组织的物业公司抗衡。同时,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对等谈判或者交易、监督的职能,这也导致大量的社区业主的利益被损害或被忽视。在B社区,一位小区业主谈到了他为什么拒交物业费:

我之所以拒绝缴纳物业费,主要是由于我想看他们(物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决策报表,但是他们以种种原因推脱不给。

由于物业管理的相对特殊性和专业性,普通居民难以衡量或评估物业服务的优劣或相关公共物品的品质,而且无法强制性地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财务状况报表。业主委员会刚开始建立时一度热情很高,但持续时间不长,后来几乎是名存实亡,所以不可能代表业主利益去争取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服务本身是一种集体消费过程,而且交易双方存在着严重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因此往往导致业主利益被损害,甚至出现维权纠纷。

2. 社区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是笔糊涂账

随着房屋老旧,各种维修费用加大,社区基本服务和管理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但是,用于住房维修的专项维修资金在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

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开始,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2007年,修订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一资金往往也是一笔糊涂账。在B社区,这一资金的使用明细并没有向居民告知,居民也很少过问和关心这一笔资金的使用明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社区中甚至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串通挪用专项资金的事情。一位社区居民讲述了他所了解到的情况:

某物业公司以小区设施需要维修的名义,通过发放问卷的形式让每个居民表态,由于居民缺乏相关知识,缺乏关心小区事务的主动精神,往往也就简单地签字同意,最后这笔钱实际上是从居民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物业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才能够轻易地从相关管理机构中套取这笔钱。

3. 集体消费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

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管理机制,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矛盾的解决难以得到规范化的制度保障,或者监督成本太高而造成物业服务管理监督的缺失。在B社区,如果居民平时遇到问题,一般是居委会召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来协商解决。但是,多龙治水模式往往导致管理效率降低。居委会提出来“1+X模式”,即以社区居委会为核心,把其他社区管理机构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警务站等组织起来。一位长期工作在这个社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说:

一开始社区的业主委员会并不认可我们居委会,但是随着工作的开展,慢慢大家觉得居委会还是很重要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居委会变成了物业公司、业委会之间的剂。例如,如果施工扰民的话,有居民提出意见,一般也都是居委会组织三方会议来协商。

在实际运作中,在涉及社区集体消费的核心利益分配问题时,居委会的地位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在实际运行中,业主委员会一般难以起到监督的作用。同时,由于大量基本社区公共品由物业公司提供,居委会往往也处于边缘化地位,其所应发挥的监督或者管理的作用也受到了较大限制。再加上该居委会成员没有一位是该社区居民,所以,居委会也难以真正代表居民利益。

五、城中村社区:市场和政府的真空地带

作为本文案例的C社区,是典型的城中村社区。C社区在籍1056户,常驻人口为5362人。到2013年底,居委会登记暂住的流动人口有17229人,实际流动人口应大大高于登记人口。在城市化之前,作为农村社区,这一类社区没有如此明显的集体消费问题,因为大量社区事务的组织管理由乡(公社)和村(大队)负责。但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体制向城市体制转变,市场机制进入这些农村社区,带来了集体消费的新问题。

1.大量外来人口被排斥在分配体制之外

C社区是一个典型的人口“倒挂村”。2008年,其他很多郊区农村被拆迁改造,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了C社区。这里的房租在特大城市中相对低廉,大约在600~1000元/月左右。社区中以外来的中青年群体为主,22―35岁的群体占流动人口总数的50%,22―50岁占总数的90%。

大量外来人口不愿离开特大城市,又无法融入当地社区,很多居民尽管在这里居住了五六年,但是仍然被视为外来群体,自然也难以被整合进社区事务的管理机制中。组织具有不同身份的居民进行集体消费,首先面对的就是体制。

这类社区的治理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集体消费难以组织,而且存在着大量社会矛盾。更何况,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大量外来人口被排斥在以上两种体制之外,导致这类社区出现了三元社会结构(李强,2012)。这两种体制经常出现不协调的现象,导致社区的集体消费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

2.“公地悲剧”:大量社会矛盾积聚

很多居委会工作人员认为,大量的外来人口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而且“一地两府”也导致基本公共服务无人“买单”,最后只能由上级政府出面协调解决。C社区的公共治理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奥斯特罗姆(E. Ostrom)所讲的“公地悲剧”。

大城市周边土地资源稀缺,原来的C村委员会并没有在“农转居”过程中消失,而是保留并重新组织。依托土地增值的利益,C村村委会及其村经济组织获得了巨大收益。但另一方面,C社区居委会却负责管理转居后的“居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居委会难以提供公共物品。

从社区居住者的角度来看,由于社区结构的碎片化,外来流动人口、本地户籍居民、外来常驻人口等,也仅仅是从C社区中获得居住和生活方面的收益,没有人负责和“照顾”这块公地。

公地悲剧的后果是令人震惊的。由于缺乏交通管理、停车设施和空地,社区中的主要道路,经常被各种车辆“挤占”。同时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这一社区的人口密度大幅度升高,也带来了各种“公用设施”不足的问题。尽管村里成立了4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部分村集体改建的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但这远远不能解决居住在这里的3万多人最为基本的公共服务需求问题。

3.社区碎片化导致集体消费难以组织

城中村社区和后单位制社区在集体消费困境方面具有某些共性。例如,这些社区在改制或城市化过程中,往往在社区的利益结构、空间结构和组织结构上处于一种碎片化的状态(李强、葛天任,2013)。这种碎片化社区往往导致集体消费难以组织管理。例如,在C社区,楼房住区、平房住区、商业用房混杂在一起,而且社区内部不同的居住小区差异很大,既有仍属于单位制社区的某大学教工宿舍区,又有单位解体之后划归C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小区。社区内部的不同片区之间,缺乏联系,不同片区的居住者的要求差异很大。即便从这些“片区”的层面来消费,也存在着内部居住者在利益、身份方面的巨大差异。因此,在提供公共物品、征收适当的管理费用方面,社区居民存在着较大争议。

六、消费:基层政府和

基层社区组织的核心责任

一般而言,政府干预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全面管控,一种是全面放开,还有一种是采取中间路线。完全的政府管制,或者由国家统筹一切的思路和模式,被中国改革前计划经济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企业或者政府无法负担巨大的维护成本,难以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但是,完全的市场化也将导致巨大的问题。迄今为止,至少在微观层面,世界各国采取的方式大多是中间路线,鼓励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只是侧重有所不同。例如,在美国社区中,就有类似中国“业委会”的多种形式的“公寓协会”、“业主联合会”、“合作业主协会”,这些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政府管理的功能(吴晓林,2014)。因此,一方面,基层政府应该担负起组织和管理集体消费的责任;另一方面,在不同社区中,基层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和管理规则。

首先,在新建商品房社区,应该加强居委会的监督职能,规范各项经费的使用。由于并没有建立一整套正式的管理体系或者管理制度,多元治理主体或者多中心治理的结构往往带来的是一种较为消极的协调式治理,很多情况是事后的应对,而并非从根本上建立了居民、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调解机制。强化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也就是强调政府的“扶持之手”和“看不见的手”(施莱弗等,2004)。

其次,对于大量的后单位制社区来说,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该担负起消费的职责,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原则,进行统筹管理。一方面,政府应担负起统筹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应该扩大有序的社区参与,让政府与民众之间形成正向的良性互动。

最后,对于大量的城中村社区,各种社会矛盾是叠加在一起的,而最为核心和基础的,本质上也是如何组织和管理集体消费问题。长远考虑,这一类社区中,需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各个群体广泛参与的社区集体消费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从近期来看,应该从城中村社区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分配相应的资金完善基本公共品的提供,并逐步建立更加具有包容性的社会治理体制,把流动人口集体消费的组织管理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职责之中。

参考文献:

[1]Castells,M.Theory and ideology in urban sociology,in pickvance(ed),Urban Sociology:Critical Essays,London: Tavistock,1976:75.

[2]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3]蔡禾,何艳玲.集体消费与社会不平等――对当代资本主义都市社会的一种分析视角[J].学术研究,2004,(1).

[4]陈钊,陆铭,佐藤宏.谁进入了高收入行业?――关系、户籍与生产率的作用[J].经济研究,2009,(10).

[5]李强,葛天任.社区的碎片化――Y市社区建设与城市社会治理的实证研究[J].学术界,2013,(12).

[6]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326.

第5篇:基层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 社区警务 警民关系 警力配合

作者简介:张颖超,山东政法学院。

社区警务是目前世界警务改革的主要方向,是目前社区安全治理的一个关键方面,同时也是一项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为宗旨的警务化战略目标。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引进了社区警务制度,并逐步加以推广。当今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区警务战略作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应用势在必行。但目前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并找出对策,以推进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目前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现状

社区警务是以社区警察为专门力量,以社区公众为依靠力量,以密切警民关系、改善治安状况、预防和制止犯罪为基本目标的全新警务战略。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警察学界开始引入这一概念,后来,社区警务制度逐步在全国得到广泛推广,反响较为强烈。但我国目前的社区警务发展仍然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如有些地方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缺乏改革创新的精神。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了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而且已经影响到了社区警务作用的高效发挥。当前,我国社区警务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社区即“区域性的社会”,是指“人们能感觉到的具体化了的社会”。一般来说,社区包括地域、人口、区位、结构和社会心理这五个要素。而社区警务作为社区与警务的合理融合,是警察等国家暴力机构依托社区等基层单位,实现警察与社区单位、社区民众的有机结合,共同维护社区治安,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的治安问题和其他各类潜藏的安全隐患问题的有效举措。但是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认为,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和控制犯罪,而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也仅仅是警察为控制犯罪的需要。这种认识有它的合理性,但其理解也过于狭隘。对于社区群众,甚至于社区民警来讲,为什么要搞社区警务,社区警务与传统警务有什么区别等问题认识都不够充分。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不只在于控制犯罪,它是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和平与安宁,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不能过于微观与狭隘,不能简单地从功能上认为实施社区警务单单只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此外,社区警务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它需要全社会的协力配合。

(二)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缺乏沟通

社区警务是扎根于社区,依赖社区群众搞好社会治安问题和其他问题。但在实践中,社区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群众工作的开展有待提升。第一,有些社区民警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总有一种官本位的思想,以官自居,高高在上,不认真对待群众遇到的问题,官僚作风严重,为群众办事还要要求请客送礼,给群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严重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第二,从目前我国的社区警务工作开展的形式来看,被派驻社区的民警有一部分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有待提高。由于缺乏经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缺乏和群众互动和协作的能力。社区民警首先应当具备警察的专业技能,并且还必须具备社区工作者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素质。除此之外,受学历水平等的限制,有些民警的法制观念仍然淡薄,依法行政的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及时地解决群众问题,导致矛盾越积越大。

(三)警力配置不尽合理

社区警务是深入到基层的社区治安治理措施,基层社区的工作量大,工作任务繁重,需要较多的社区民警,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地区的警力配置不尽合理,有些地方出现“一区一警”的状况,一个社区只有一名社区警察,这直接导致社区民警的工作压力过大。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过度繁重的任务只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而且加之有些基层工作环境较差,社区民警工资待遇较低,保障体制不完善,从而也严重影响社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我们应该适度增加社区民警的数量,合理配置警力。

二、西方社区警务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社会环境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会治安反应的特点不同,因而,各国在社会治安治理上的管理理念与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异同,西方社区警务的运作方式则异彩纷呈。西方国家经历了四次警务革命,警务改革从“预防为主”到“打击犯罪”再到“回归重视群众的作用”,西方国家在社区警务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以促进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注重依靠发挥群众力量

澳洲的邻里联防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典型如澳大利亚,警方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开展邻里联防制度。首先,先由警察或警务人员负责划分邻里联防的范围,召开小区及村庄居民会议,分配每名警察人员的责任区域,同时选举出相应的居民代表,向他们发放预防犯罪单页等;其次,加强安全和防范工作布置,将贵重物品悉数登记,并做好物主标记;最后,广泛发动群众,鼓励其积极举报犯罪分子,增加犯罪发现率,从而通过邻里联防制度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来有效预防犯罪。除此之外,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美国警务改革中的邻里守望制度,日本警务改革中的交番与驻在所制度,以及新加坡的社区安全与治安计划等,这些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警民结合,增强了警民之间的信任与交流,发挥了居民群众对维护社区治安的积极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社区警务改革进程中,必须注重依靠大众的力量。

第6篇:基层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元治理;政府主导;社区自组织

一、元治理理论与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

元治理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如何使治理更加有效的问题上而提出的。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对于“治理”的概念有很多界定,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西瑙指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治理理论向人们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视角:即在国家和市场之外,政府可以将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体,而是提倡“多中心”的治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治理也出现了失效的情况,公民社会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或是在某些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于是,许多学者致力于完善治理理论的缺陷,比较有名的是英国政治理论家鲍勃·杰索普提出的“元治理”理论。对于“元治理”,杰普索指出:“它承担的是设计机构制度、提出远景设想,它们不仅促进各个领域的自组织,而且还能使各式各样自组织安排的不同目标、空间和时间尺度、行动以及后果等相协调。”

元治理认为,在多元的治理体系中,国家要承担起协调不同组织和力量的责任。在制度上提供各种机制,促使各有关组织和力量达成相互依存的关系。在战略上,促使他们达成共同的目标。因此,元治理的本质是在政府的良好安排和指导下,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在元治理理论中,国家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作用:(1)作为组织各方利益进行谈判的组织者。(2)保证社会自组织实现某种程度团结的机构。(3)作为社会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并保证各组织遵循各项规章制度,(4)在社会自组织出现失效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补救措施。

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是我国普遍应用的一种治理模式,这与我国的国情密不可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有企业改制、政府机构改革、城市化进程开始加快等使街居制度开始解体和衰败。同时,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这对基层社区的管理、服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需要依靠社区治理的实现,依靠大家的力量共同建设自己生活的社区。当前,我国社区中存在着社区法律法规不完善、社区自组织发展不成熟、社区服务设施不完备,同时缺乏推动社区治理和自组织发展的相关理论研究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社区自身无法解决,故需要政府的推动。元治理理论中让政府成为“随着网络、合伙组织以及其它经济和政治治理模式的扩大,官方机构最好也不过是同辈中的长者”的观点值得我们借鉴思考。笔者认为,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并不是将政府放在首要的中心地位,而是宏观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微观上鼓励社区自组织和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去,政府要协调好社区自组织、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的应用及困境

政府在社区中的工作主要体现在统筹规划、资金支持、法律保障、协调利益、参与宣传等方面。首先,社区资源的合理配置、社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统筹规划,只有政府,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长远的为社区发展谋求最大的利益。其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基层社区建设的力度并投入了许多资金,依靠政府的资金支持,社区配套设施不断完善,社区环境不断改善,社区建设稳步前进。第三,政府通过依靠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能够有效约束社区中违法乱纪的行为,保正社区内治安环境的良好。第四,在社区范围内,政府通过对各部门的管理,对社区自组织的引导,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最后,政府通过利用强有力的组织能力,有效鼓励居民参与社区生活。

社区的治理离不开政府的“掌舵”,更离不开社区自组织的“划桨”。在政府主导型社区中居民参与和社区自组织的发展也非常的重要。社区自组织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中介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建设的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福利民政、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区公共卫生、青少年教育等。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居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意愿。通过社区居委会居民可以充分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政府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倾听来自群众的意见。社区业主委员会是社区内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和不断提高社区的居住质量,自发的组织起来向社会各方反应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运作的民间组织。通过业主委员会,居民有效的参与到了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社区生活中去,更好的维护了自己切身的利益。在社区内,还存在着充当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以及居民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和桥梁的组织。包括一些行业协会,比如法律援助中心,环境保护协会等。也包括舞蹈队、读书会等一些没有专业技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不仅丰富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在居民遇到困难时能够提供专业的帮助。但同时,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权力过大,管理的事情过于宽泛,成为全能的“管家婆”

政府肩负过于沉重的责任,难免在工作中会或多或少的出现问题。比如在政府社区工作会强调了经济的发展、怎样更加完善社区的硬件设施,却忽略了社区内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发展。政府组织及其派出机构作为社区治理的唯一主体现象依然存在,社区治理方式还是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这种管理方式从现在来看积极有效,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就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了。

(二)社区自组织在社区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在社区生活中缺乏活力

社区居委会原本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政府跟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区居委会的成立完全是在政府的运作下产生。政府掌握着居委会的经济来源、给居委会下派工作、并决定着居委会干部的任免。社区居委会的职能被扭曲,由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组织成为政府组织伸出来的“腿”。由于居民对业主委员会的程序不熟悉,对其职责功能不了解,同时居民之间缺少沟通交流,所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很难展开。社区中介组织规模小,力量薄弱,它们开展工作都是在居委会安排下,大部分都是被动参与。

(三)“街居制”虽然在我国已经逐步消失,但是人们的观念思想还没有完全转变

社区居民过多的依赖政府组织,与此同时,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使得与居民参与的预期不相符合。有些时候,居民在参与社区事务中时会发现一些事情政府实际已经安排好了,从而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参与热情。同时居民参与渠道较为单一。

三、元治理视域下完善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的策略

(一)转变政府职能,要“恰到好处”的行使政府手中的权力

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意味着简单削弱政府在社区工作中的权力、缩小政府的管理范围。相反而是要求政府做到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政府需要从繁琐的社区事务中解脱出来。除了承担一些非他承担不可的公共事务,比如社区治安、公民教育、计划生育等。在此之外应该将注意力放在从宏观上把握社区治理中去。这就要求政府从过去所有者、计划者的身份中退出来,加强对“公共物品”管理的供给。转变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能力。从以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向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转变。将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合理界定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性质以及应该承担的工作内容,居委会不应该承担由上级政府分派的任务,而是面向社区居民服务。完善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和任免制度,居委会干部的选举与任免不是由上级政府决定而是做到真正由社区居民决定。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首先要面向居民,而不是迎合政府,成为真正的向政府表达民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二)完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

首先要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让居民从思想上消除传统“单位人”的观念,认识到社区居民参与的重要性,认识到维护自身权益和权利的必要性。政府要为社区居民参与提供广阔的平台,定期举办聊天会、宣讲会、听证会等。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比如,老年大学、合唱队、健身队、志愿者协会等。居民通过参加这些活动,既陶冶了情操也增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培养了居民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增强社区凝聚力。二是加强社区内民主建设。在社区范围内实行普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关社区的重大事项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决策,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不断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

(三)健全社区自组织

首先要理顺政府与社区自组织的关系,政府培育社区自组织并不是要从政府手中夺权,而是能够更好的为居民服务。利用社区自组织既可以有效率的完成工作又可以减少开支。社区自组织的发展既惠及了群众又方便了政府。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资源帮助社区自组织发展,培育社区自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社区中许多公共事务可以交由社区自组织去做,对社区自组织既要有管理职能也要有服务职能。同时政府也要引导社区自组织的自身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培育社区共同的利益

人们参加社区事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所以培育社区的共同利益,是促进居民参与、社区自组织蓬勃发展的根本动力。社区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居民的满意度就高,就会自然的产生对社区的依恋感和归属感,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慢慢的把社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

(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国家层面上,1989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伴随着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这部法律有许多地方需要进行修改。夏建中教授认为,这部法律限制了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发挥,他认为修改后的“居委会组织法”表现是:第一,明确居委会地位和职能,党和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居委会工作;第二,修改和完善有关社区发展的法律规定和各项政策;第三,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社区层面上,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规定社区居民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社区自治章程涉及社区自治的原则,社区自组织产生、性质、职责、工作程序,居民代表的选举、罢免、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它们从制度层面上为社区治理提供规范化保证。社区自组织方面,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社区自组织进行法制化管理,明确它们的法律地位,将它们的发展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为社区自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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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三版.

第7篇:基层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 社区警务 警民关系 警力配合

社区警务是目前世界警务改革的主要方向,是目前社区安全治理的一个关键方面,同时也是一项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为宗旨的警务化战略目标。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引进了社区警务制度,并逐步加以推广。当今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区警务战略作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应用势在必行。但目前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并找出对策,以推进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目前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现状

社区警务是以社区警察为专门力量,以社区公众为依靠力量,以密切警民关系、改善治安状况、预防和制止犯罪为基本目标的全新警务战略。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警察学界开始引入这一概念,后来,社区警务制度逐步在全国得到广泛推广,反响较为强烈。但我国目前的社区警务发展仍然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如有些地方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缺乏改革创新的精神。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了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而且已经影响到了社区警务作用的高效发挥。当前,我国社区警务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社区即“区域性的社会”,是指“人们能感觉到的具体化了的社会”。一般来说,社区包括地域、人口、区位、结构和社会心理这五个要素。而社区警务作为社区与警务的合理融合,是警察等国家暴力机构依托社区等基层单位,实现警察与社区单位、社区民众的有机结合,共同维护社区治安,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的治安问题和其他各类潜藏的安全隐患问题的有效举措。但是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认为,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和控制犯罪,而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也仅仅是警察为控制犯罪的需要。这种认识有它的合理性,但其理解也过于狭隘。对于社区群众,甚至于社区民警来讲,为什么要搞社区警务,社区警务与传统警务有什么区别等问题认识都不够充分。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不只在于控制犯罪,它是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和平与安宁,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不能过于微观与狭隘,不能简单地从功能上认为实施社区警务单单只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此外,社区警务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它需要全社会的协力配合。

(二)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缺乏沟通

社区警务是扎根于社区,依赖社区群众搞好社会治安问题和其他问题。但在实践中,社区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群众工作的开展有待提升。第一,有些社区民警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总有一种官本位的思想,以官自居,高高在上,不认真对待群众遇到的问题,官僚作风严重,为群众办事还要要求请客送礼,给群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严重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第二,从目前我国的社区警务工作开展的形式来看,被派驻社区的民警有一部分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有待提高。由于缺乏经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缺乏和群众互动和协作的能力。社区民警首先应当具备警察的专业技能,并且还必须具备社区工作者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素质。除此之外,受学历水平等的限制,有些民警的法制观念仍然淡薄,依法行政的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及时地解决群众问题,导致矛盾越积越大。

(三)警力配置不尽合理

社区警务是深入到基层的社区治安治理措施,基层社区的工作量大,工作任务繁重,需要较多的社区民警,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地区的警力配置不尽合理,有些地方出现“一区一警”的状况,一个社区只有一名社区警察,这直接导致社区民警的工作压力过大。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过度繁重的任务只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而且加之有些基层工作环境较差,社区民警工资待遇较低,保障体制不完善,从而也严重影响社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我们应该适度增加社区民警的数量,合理配置警力。

二、西方社区警务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社会环境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会治安反应的特点不同,因而,各国在社会治安治理上的管理理念与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异同,西方社区警务的运作方式则异彩纷呈。西方国家经历了四次警务革命,警务改革从“预防为主”到“打击犯罪”再到“回归重视群众的作用”,西方国家在社区警务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以促进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注重依靠发挥群众力量

澳洲的邻里联防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典型如澳大利亚,警方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开展邻里联防制度。首先,先由警察或警务人员负责划分邻里联防的范围,召开小区及村庄居民会议,分配每名警察人员的责任区域,同时选举出相应的居民代表,向他们发放预防犯罪单页等;其次,加强安全和防范工作布置,将贵重物品悉数登记,并做好物主标记;最后,广泛发动群众,鼓励其积极举报犯罪分子,增加犯罪发现率,从而通过邻里联防制度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来有效预防犯罪。除此之外,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美国警务改革中的邻里守望制度,日本警务改革中的交番与驻在所制度,以及新加坡的社区安全与治安计划等,这些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警民结合,增强了警民之间的信任与交流,发挥了居民群众对维护社区治安的积极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社区警务改革进程中,必须注重依靠大众的力量。

(二)提高社区民警为民服务的意识

英国的警务改革非常注重公民的建议和意见,因为社区警务最直接的影响主体便是普通的社区群众,因此在做出一项决定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始终把群众的意见放在首位,要充分注重保护群众的利益。这就需要社区民警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提高社区民警为民服务的意识。具体来讲,社区警务管理模式要实现从命令、处罚模式转变为引导、保护和帮助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把群众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一样认真对待,始终坚持公众至上和服务至上的原则。服务理念在西方的警务改革过程中始终贯穿始终,这是值得我国社区警务制度改革过程中认真学习的宝贵经验。

(三)注重警务管理模式的创新

澳大利亚的协商会制度则是对警务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协商会制度是指只要违法者愿意共同商讨应对违法活动的办法并自愿参与协商会,他就可以免于被;警察主持协商会,依照法律赋予的自决权,向违法者提出警告,并决定如何依法惩处违法者,其对象一般是初次违法犯罪者。协商会的成员主要包括:违法者、受害者、受害者家属及其他有关的人员。澳大利亚的协商会制度与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对于轻微违法犯罪者在其认罪、悔罪的前提下,给以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同时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和谅解,而不对违法者提起公诉,达成和解的一种制度。这种处置方式使违法者和受害人之间相互谅解,化解矛盾,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对预防再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制度我国应当进行借鉴与学习,应用在我国的社区警务管理中,把一些因邻里琐事而引发的违法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解,而不必全有法院、监狱等机关介入,这样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矛盾,实现社区稳定。

(四)注重区域治安的治理

英国的“分散化”治安将一个大的整个社区划分为不同区域,分别治理好区域治安,自然能够确保社区治安的稳定。“分散化”治安将管辖单位由大化小,重组警力,区域小的治安管辖单位比区域大的治安管辖单位更能有效的实行社区治安,通过设置各个警备区,便于使社区民警及时察知警情。 我认为,这一制度是我国目前应当认真学习的内容。我国目前部分地区社区警力不足,难以高效率的处置已经发生的问题,采用英国“分散化”治安的方式,将一个社区再具体划分为不同的更小的社区,以便于社区警察能充分了解所管辖社区的基本情况,也确保能够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高效地进行处置。这样一来,减轻了社区民警的工作压力,也更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高效率的工作也能给群众留下良好的印象,融洽警民关系。

西方在社区警务改革中的一些制度与经验具有优越性,我们要适度地加以借鉴和吸收。

三、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在信息化、网络化高度发展的当代社会,结合西方社区警务制度的发展经验,为了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能够早日走上及时高效的正轨,应当:

(一)建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

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法治与权责结合的原则。首先,要建立全责结合、权责明确的责任制度和体系,提高社区民警的责任意识;其次,警察机关和社区民警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能越权办事,懂法、守法、用法、执法;再次,社区警务的改革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进来,为社区警务政策建言献策;最后,社区警务制度要以群众为中心,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始终把群众利益置于首位,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最为关心的问题,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的核心是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强调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建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是我国社区警务制度改革与创新中应当着重抓好的突出点。

(二)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

我国传统的社区警务主要是由公安警官治理,而要建立新型社区警务必须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的力量,使群众参与进来,促进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参与式警务模式,不但有利于充分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而且也更加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区秩序乃至社会秩序。这样一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警察机关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有足够的精力更好的进行社会治安治理。

(三)加强虚拟社区的建立与管理

第8篇:基层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要确保其始终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和新理念等往往是引发启动该系统的机会或者契机,通过建立、组织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系统,形成、改进或者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机制或者制度,这又为下一轮社会管理创新系统的启动准备了条件。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管理是统一系统的两个侧面。社会管理创新依赖于既有社会管理,同时又是既有社会管理充实完善的动力;决策科学化和实效化有赖于社会管理创新,而社会管理创新有助于确保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有机结合,助推社会管理决策科学化和实效化。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社会管理创新包括有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以及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

1.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

从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观念的产生开始,直至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机制和制度得以运用转化,整个过程既是社会管理创新,亦是既有社会管理的运行和发展。

树立新的社会管理理念,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树立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理念、关注社会困难群众的理念、共享发展成果的理念、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理念、实施科学有效社会政策的理念、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转变的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理念,以敏锐的眼光洞察现实,以宽广的胸怀放眼世界,以高远的眼界谋划未来。

2.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或曰启动点,往往是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亦即社会管理手段创新。从社会管理的规律性来看,社会管理整体机制和制度的创新必须以充分全面而客观准确地掌握社会建设以及社会成员的具体状况为基础和前提,而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对相关要素的要求则相对要宽松得多。当然,从实效性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手段创新同样须依托于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机制的支撑。要避免“行政方法不能用、经济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会用、思想教育不顶用”的尴尬,必须依托于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职能任务、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法规范。唯有在法规范和制度支撑下,才能使社会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目前阶段,社会管理方式与方法创新即是完善社会管理手段,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

3.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是各类创新的支撑和保障。无论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还是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有法规范作支撑、制度作保障。因此,为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就必须切实致力于相关法规范和制度的完善,解决好权、责、利的统一问题,用法规范和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

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变革是完善和发展社会管理的基石。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是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要形成并健全四种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注重对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健全完善;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

所有这一切,都要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种能够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难题

管理内容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创新管理内容,厘清管理领域,强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维护各方各类群体的正当权益。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

1.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强调党和政府在社会建设中的中心位置,强调政府公共财政的更多投入,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社会自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上的主体性及其对政府社会管理的监督制约作用。

2.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服务体制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消除社会排斥,推动社会融合。

3.加强民生制度建设,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民生社会管理发展新机制。改善和保障民生问题不仅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政府行政必须优先实现的基本职能,也是需要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既要承担起直接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权力、权威和信息、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其参与解决民生问题。

4.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并形成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和有效处理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的社会稳定机制。在等危机处理中,要善于做到“情绪疏导”和“情绪管理”,以贴近的感情疏导民情,化解危机,尽量避免机械、简单地运用“物质满足”或者“物质诱导”的方式。

5.增强全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活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要建立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倡导参与型行政理念,形成兼顾各方各类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发展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社会管理创新须重点解决的问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既要全面展开工作,又要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重点在于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

1.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要公平对待,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从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不断创新统一有效管理新机制,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2.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要建立健全对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青少年以及吸毒人员等高危人群的常态化帮教管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双延伸。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要有措施、有方法、有体系,应在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发展上下功夫,尤其是应当致力于建构和完善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机制制度,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3.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创新,要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治理和城乡规划、地区改造相结合,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健全基层组织、延伸公共服务,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要对小旅馆、娱乐、洗浴场所等实行耐心指导、重点防控、过程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

4.推进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创新,要提高对互联网的认识,注重研究互联网的内在规律和规则,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互联网的建设与有效管理,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证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和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地制定互联网管理建设政策,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维护网上秩序,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5.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创新,要致力于对社会组织的研究,承认社会组织在国家发展与建设中尤其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并按照社会组织发展规律施以有效监管,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范。三、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法机关没有什么用武之地。相反,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推进其本职工作,便是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其中有些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无论是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还是检察院的依法抗诉监督,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而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保障工程来抓,有助于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各级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共同任务。政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任务。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最终要靠一支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来完成。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政法部门要“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纲领,也体现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要求,还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这五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既包括了能力和水平、标准和规范,又包括了管理和监督、目标和途径,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又是理想和现实的结合,是政法机关最紧迫的工作任务。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创新的职责,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检察管理创新,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检察机关公信力,并通过检察职能延伸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去,找准检察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契合点,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广东公安管理创新经验值得借鉴。他们系统提出“六项创新”的工作要求:即创新公安情报信息工作,强力推进“大情报”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力推进“大网监”格局;创新打击犯罪举措,强力推进网上作战;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强力推进“一证通”制度;创新队伍管理载体,强力推进“工作执法一网考”;创新和谐警民关系途径,强力推进“服务措施一网办”。以建设“一个平台,三个系统”(公安指挥中心平台,警务综合信息系统、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系统、政府各部门联网的信息资源系统)和“五个一网”(视频监管一网控、办案办公一网通、情报信息一网综、服务措施一网办、工作执法一网考)为重点,在构建现代警务运作模式、实施情报导侦、加强流动人口和外国人服务管理、推行网上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检察机关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

我国检察机关职能是实施法律监督,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但目前检察职能在制度和机制上不够完善,需要创新,适当合理地延伸检察职能,对于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过去,我们过于依赖成文法的作用,从一种理论构建一个制度,再从这个制度来形成一定的成文规则,法律实务者则根据这个规则进行各类法律实践。现在,这样的一条路径已逐渐被突破。从执法困惑、改革试点、全面推广到形成理论,推动司法改革,形成法律法规,这样一条路径更加体现了法律流动和鲜活的本性,诠释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并非是逻辑,也能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避免法律理论走向不符合中国实情的误区。

近年来,检调对接机制、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涉罪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新模式、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等一系列检察创新举措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由基层检察工作者在没有成熟的理论,没有既定的框架,没有统一模式的情形下,自下而上进行的检察工作创新,这些创新举措都很好地顺应了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实际需求。

又如荷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成立了“农民工检察维权服务中心”,以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救助中心”,探索建立救助制度。

天津北方网讯:今年3月,天津市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主动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并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全市检察机关都要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建立检察工作室,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通过这个检察工作平台,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这一创新举措,得到了区县级领导和基层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据了解,为了稳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年3月,市检察院首先在河北区检察院率先开展了社区检察工作室试点工作。今年4月,在认真调研、充分论证、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活动实施意见》,要求区县检察院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建立检察工作室,并明确了社区和乡镇检察工作室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创建要求。截至目前,全市各区县检察院已创建检察工作室60余个,有100多名检察干警在这个新的岗位上,忠诚履行着检察职能,为最基层人民群众服务。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找准切入点、运用结合点、把握着力点,抓住着重点,千方百计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这主要包括: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管理、社保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联合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四方力量,多措并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联合机关,推动依法行政。联合企业,防范经营风险。联合社区,共建和谐社会。联合学校,强化法制教育。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9篇:基层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协商民主;综述;评析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1-0001-03

自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学术界率先兴起以来,协商民主理论已在国内外学术界赚尽眼球。随着研究队伍的扩充,视角的拓展,这一领域持续繁荣,成果频出。本文试图从理论发展,观点争锋及特点评述三方面分别对中西方协商民主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梳理。

一、协商民主在西方

(一)理论发展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提出的协商民主概念引发学界对协商重新关注,并在三十多年里大致经历了三个研究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主要代表人物有哈贝马斯、罗尔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等,哈贝马斯、罗尔斯的加盟极大地提升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影响力,而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是从公民参与、合法性与决策等角度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内涵,真正赋予其动力。尽管观点有异,如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在公共理性、人的自治等问题上有分歧,有人甚至就此将协商民主理论分为两派,欧洲大陆主义以哈贝马斯思想为基础,英—美主义以罗尔斯思想为基础[1]。但总体看,这期间的学者注重理论的规范性、条件和合法性价值,对社会的多元复杂性考虑不多。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期间,代表人物、研究成果集中出现。如约翰·德雷泽克断定“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2],詹姆斯·博曼将协商民主置于多元主义背景下考量,而阿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的《民主与分歧》被认为是“在实践问题和政策语境中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持续发展契机的第一部著作”[3]。此外还有乔恩·埃尔斯特的《协商民主》,塞拉·本哈比的《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边界》等多部代表作。1999年曼彻斯特大学还举办了集中讨论公共协商的规范问题制度机制的研讨会。这一时期协商民主论者在偏好转变、共识、理性作用等问题上对上一阶段有所突破,认为“偏好会顺应公共理性和新的信息,但其方式不是统一的。因此,不会达成共识,理流以外的其他交往方式能够、将会和应该包括在内。然而,在为了确保协商民主在复杂社会中得以实现所必需的制度类型方面,他们依然没有提出多少实质性的细节说明”[4]。当前,该理论正处于第三个阶段,开始突破政治哲学推向实践。典型的是菲什金运用“协商民意测验”积极推动基层政治实践。此外,瓦尔特·巴伯,罗伯特·巴特莱特等也都为协商民主制度化作出了贡献。这时的协商民主论者在秉承前辈的基础上又有所突破,在构思更具有现实性、可行性、规范性的协商民主制度方面,提出了更多细节。经过这种代际发展,使得“协商民主的标准适应于社会的复杂性特征,使协商民主理论更加合理,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焦点也更明确地集中到制度化上”[5]。

(二)观点争锋

和民主一样,协商民主渊源的古老并不能消弭人们在这一理论上的争议。

1.内涵

有人说协商民主是“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讨论而进行决策的观念”[6];有人认为“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7];还有人将协商民主看成是“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8]。这些看似不同的概念之间也存在着宽泛的一致。“所有人都同意该观念涉及集体决策,而所有将受到这一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参与了该集体决策:这是其民主的部分。同样,所有人还同意该观念涉及由争论进行的决策,这些争论来自参与者,也面向参与者,而这些参与者具备了理性和公正这样的品德:这些是其协商的部分”[6]。

2.基本理念

能将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模式相区分的最重要的基本理念有:1)理性。协商主体是理性的,协商过程是理性的,正是理性,使人们能作为平等主体进入公共世界,正是公共理性,使协商能更加合理地反映公共利益。2)公共性。这是协商民主在程序上的基本特征。可以将各项决策的前提和理由透明化,从而满足参与主体对协商过程的公开审视,并表达自己的建议甚至怀疑,最终提升决策的合法性。3)包容。协商民主源于多元社会,它包容主体差异,重视协商方式的多元选择并允许协商结果有不同,且不排斥投票。

3.流派

诺埃里·麦加菲将协商民主理论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代表人物有埃尔斯特、菲什金等,他们借鉴经济学语言和理论结构,关注偏好的形成及改变。一种是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较早一代支持协商民主纯粹规范取向的哲学家,是协商民主的理想状态。第三种是综合的协商民主理论,兼顾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对协商作了更为实际的定位,认为协商的目标不是追求唯理性,而是理解之可能性[9]。也有人将它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宽泛的类型。

4.定位

克里斯蒂诺提出协商民主的三种定位:贡献论、必要条件论和唯一论。贡献论认为协商民主是自由主义民主的补充,必要条件论认为主要民主的运作均需有协商,只有唯一论认为它是自由主义民主的超越和替代。协商民主始于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评,是为了化解当前西方面临的政治合法性危机而生,因此,贡献论与实际情况更为契合。

5.批评及回应

扬等人认为协商民主具有精英化倾向,约翰·德雷泽克则希望通过交往方式多样化体现出的平等来化解这一困境。也有人认为协商民主过分依赖共识和理性,“是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实现的理想,现实本身就会使这种理想破灭”[10]。而回应者称:重要的不是共识而是协商过程及偏好转变。此外,还有关于协商的效率、可行性以及协商与公民社会、多元主义的关系等多方面争议,协商民主就是伴着这些争议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