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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该丈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关键词:农业税;农民收入;乡村经济;乡村财政
一、绪论
农业税在我国有着2600多年的历史,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9亿农民得到了实惠。但与此同时,农业税的取消,也对农村经济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农村基层财政捉襟见肘,农村债务危机不断加重,宏观调控效应变窄等等。正如贺学峰(2007)所言:农业税的取消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它加速了农村无序力的形成,而这种无序力打破了农民组织化对未来尚存的预期。这种情况是以前中国农村社会从未出现过的。
财税改革的历史是一部人类进步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充满了血与泪的历史。政治就是妥协,改革就是牺牲。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早已颁布,并且已经平稳运行了六年,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果。本文讨论的意义在于分析农业税取消后给农村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文献综述
(一)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是秦晖在其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2002)中根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历史规律,即农民负担会在农业税改革初期下降一段时间后上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从而走向了改革初衷的反面。
不同的学者对“黄宗羲定律”的成因有不同的见解。项继权(2004)认为,虽然多数朝代的农业税税率不高,但农民税外之费不绝,朝廷上下随意征派附加税、杂税以及地方政府和官吏的行为与国家财政分配的不合理是导致其定律的主要原因;叶青教授(2005)认为,出现“黄宗羲定律”的原因是国家未对农民实施国民待遇以及政府实行的“城乡分治”政策;伍潜娜(2010)认为,农民集团和官僚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导致这一定律形成的重要原因。
通过以上文献总结,本文认为: “黄宗羲定律”是确实存在的,并且带有很明显的周期循环性,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税收体制一直都缺少的思想。政府可以任意的加税减税,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任何约束。这就使得税费改革中的问题只能通过体制内不断的自我纠正来解决,缺少外部监督,更缺少合理法律依据,其效率十分低下。但同时我们不也能将该定律的影响扩大化、严重化,更不能形成消极的心理预期。
(二)沉重的农业税负
过重的负担直接影响到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农业发展。项继权(2004)认为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业收入增长缓慢;第二,由于工农业价格剪刀差的扩大。经营非农业比经营农业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于是农民的务农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张季生(2005)认为,农民经营土地收入低和负担重,导致出现农民背离土地的现象,此外基层债务问题也日趋严重。因此本文认为:农业税取消后,单从经济上讲是合理可行的。首先,征收农业税的成本已经远远高于税收本身,是不合算的;其次,取消农业税后,增强了农民的购买力,为农村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再次,农民增收使得农业的投入效应明显增大,巩固了农业第一产业的基础地位。
(三)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变化
农业税取消前,农民负担过重,因此各地农民与政府关系紧张,矛盾积聚,抗税、逃税,甚至是暴力殴打税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官民关系得到了一定的缓和。项继权(2004)认为,农业税无论是税费负担还是农民负担,都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农村税费改革的本身并不是单纯的“税改费”或“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它的实质内容首先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其中包括政治以及权力的调整。贺雪峰(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会使乡村组织在为村民提供公共品时变得消极,农民也只能各自为战,不可能有效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问题。
本文认为:经济基础必然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也会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力。尤其是在政府大力推行基层民主制的背景下,农业税的取消进一步弱化了乡镇的影响,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但同时,乡村公共品的供给又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取消农业税的负面效应
(一)财政危机效应
首先,农村公共品的提供更加困难。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层级的财政支出配置主要取决于:(1)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经济规模;(2)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性,即受益的外溢范围大小;(3)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偏好[1]。但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分权型财政体制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后果是下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不一致,以及政府支出职责配置的背离。其次,乡村干部的积极性下降。取消农业税后,由于法治建设的长期滞后,以及传统“皇粮国税”思想的影响,农村干部的职能一时难以转弯;再次,农村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低,社会管理能力弱,农村自然灾害多,基层政府事权划分不清晰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很多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
当然,中央针对以上问题也加大了对农村经济的转移支付。但转移支付在制度上本身也存在缺陷。第一,针对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较高,这就会造成区域间的不公平,同时也会为“寻租”提供可能;第二,缺乏法律层面上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第三,效率低下,农村公共财政的决策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完全是自上而下,缺乏一种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和决策机制[2];第四,缺乏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机制,所以往往会出现政令不畅,效果不佳的结果。
(二)债务危机效应
乡村债务问题是个长期遗留问题,也是各种发展不平衡下积累的结果,只是由于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村债务的负面效应更加公开明显化。崔昌玺(2007)认为,改革前,由于“三提五统”和其它税费收取渠道的存在,使得部分债务负担转嫁给了农民;祁岩(2007)指出, 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乡村收入大幅度减少,造成乡村政府的运转和组织活动经费不足,这就为新债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取消向农民收费,税费尾欠也不予追究,这就使得乡村政府无法获得偿债的资金,而短期内乡镇财政又无法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乡村两级的债务消偿压力明显加大。
目前,我国乡村债务表现出的三大特点:一是负债额高; 二是负债面广;三是负债增长快[3]。高额的村级债务成为了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所导致的问题具体如下:其一,高额的村级债务让很多农民失去了对未来的希望,于是纷纷离开农村,几乎没有人愿意或敢于来对负债负责。其二,高额的债务让村干部失去了基本的工作热情与责任感。其三,债务也使乡镇领导失去了还债的信心[4]。
(三)宏观调控变窄效应
在国外,农业税免征已成为了惯例,但中国有着自己的国情。中国正处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阶段,农民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通过市场法则壮大和发展农业似乎更适合市场经济规律。
在我国对农业经济调控手段和空间有限的现实条件下,农业税是一个很好的调控工具[5]。可以通过税目的选择、税率的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安排等来指导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汤贡亮,1995)。同时李晓丹(1998)认为,税收中性化大大的削弱了宏观调控对资源配置具体过程的干预,让宏观领域内的配置更加市场化。李永刚(2011)则认为, 税收可以从宏观上调节商品供应总量与需求总量的关系。此外税收的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征又使其在调控效果和速度方面明显高于其它手段。
取消农业税后,剩下的手段只有政府的直接补贴,但这种补贴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在目前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大背景下,财政补贴往往很难直接到乡村一级财政,复杂的中间环节大大增加了政策的滞后性;其次,政府补贴不具有法律规范性,随意性很强,无法向农民传达一个积极持久的心理预期;再次,在政府补贴的具体操作过程很难做到透明化,这就为各种各样的“寻租”提供了可能。极大了削弱了宏观调控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
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上,应合理界定政府与农民的责任。政府的重点应该放在那些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上,开展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应该建立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民主决策机制,让农民能表达自己的偏好,监督公共品的提供。具体建议如下:
1. 理顺乡村关系,完善民主选举。农村必须要先理清“政务”与“村务”的事权范围及相互关系,明确领导责任。同时健全社区公共品决策机制,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2. 提升农村的决策能力,强化民主决策程序。一方面加强村干部的能力建设,使之承担起提供公共品的责任;另一方面,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3. 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选择机制。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批准,并且要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接受监督。
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专门向农民征收的税费项目是被全部取消了。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收费项目仍然不少,包括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而且一些超标准、乱设收费项目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所以增强其收费的透明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且建立规范制度
农业税取消后,基层财政依赖转移支付的程度加深,加之在分税制中中央和各级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分配不合理的背景下,进一步改进现行的转移支付方法、建立健全规范转移支付的制度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应该继续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等客观因素为基础,准确合理有差别的确定支付规模;第二,转移支付方法多样化。运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手段,使得转移支付效果最优化;第三,明确拨款的使用方向,使专项拨款结构得到优化。将节省下来的资金投入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缩小城乡之间的财政投入方面的差距,使更多的农民得到具体的实惠;最后,建立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财政收入,完善基层财政收入体系。将地方税种的收入主要留给县乡两级,或提高县乡财政分享的比例,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三)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根本,而增加农民收入又是解决农民其它一切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大刀阔斧的去除体制中的弊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融为一体。同时要从严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公权滥用,实现政府职能向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本性转变。
第一,鼓励农民工进城务工。我们承认在近几年里,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权利以及受到的待遇都有很大的改善。但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对进城农民的不公正、歧视性待遇,极大地影响了这一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因此要继续推进相关改革,并将其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第二,加强农村第一产业的同时鼓励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第一产业发展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根基是否稳定。在此基础上应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尤其是对待乡镇企业,一方面要求乡镇企业推进改革和调整,积极引进强势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现代企业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创造更加有利于乡镇企业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的政策体制,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就不能随意打压。
(四)建立乡村债务的化解和管制机制
面对全国乡村数千亿的债务,化解的方式既不可能是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一揽子政策,也不能完全由县乡财政自行解决。要在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化解式的处理。
首先,应该了解当地的事实情况,根据自身特定情况,制定出适合当地的方法。其次,对现有的乡村债务,应该区分债务形成的原因,分类逐步化解。要首先解决涉农债务,防止出现农民以债抵税,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再次,要严格控制新增负债。对具体项目要实行责任制,确立责任人,债随人走,并且引入司法机制,加大举债主要责任人的风险成本,杜绝因个人利益而举债的事情发生。
参考文献:
[1]崔昌玺. 废除农业税的负面效应及对策探究, 甘肃社会科学[J],2007,(2)
[2]崔立勇.取消农业税:农业减负不是全部[J],中国经济导报,2011,(3).
[3]黄国帧. 值得关注的农民收入统计数据, 党政干部参考[J],2011,(4)
[4]韩俊. 调查中国农村[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5]贺学峰.凤凰周刊[J],2005,(8)
论文提要:纳税筹划无论在微观还是宏观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企业来说,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纳税负担,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运营资金总量。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达到调整并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目的。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纳税筹划的主体和目标,明确纳税筹划的深层空间,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纳税和征税分别成为企业和政府相当重视的一个层面,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国家、政府间税收协调博弈也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从企业来讲,还是从国家和政府来说,纳税筹划都已经变得刻不容缓,成为国家和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从微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及现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业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如何来实施纳税筹划,还是要取决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减轻税务负担;获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企业越来越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从纳税筹划的主体角度来说,完全是站在减轻税负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来考虑的,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筹划目标。
(一)直接减轻税务负担,减少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二)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的盈利机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可以运用税法规定范围迟延支付的税款进行投资,获取比资金时间价值更高的投资收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机会收益概念;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企业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关键上,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善于打“时间差”,合理调度应交未交税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目标服务于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三)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引进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比如减少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纳税人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对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在既不影响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又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双重目标下进行纳税筹划,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从宏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税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内容。在农村和农业税收方面,长期以来国家实行低税、轻税政策,并且已经取消了农业税;
在关税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产品的税率;现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政策等。国家和政府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也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及各级主体间的博弈过程,也是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过程,包括国家政府与企业间、国与国之间、地方政府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博弈。
(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博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无非是想少交税,而政府与其对立的是增加税收收入,想尽办法在企业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提高税收收入,同时进一步鼓励竞争,力求实现公平税负,优化税收机制。这个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对立的两端很难达到共赢,但是随着税收体制的改进和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化,必定能达到更好的博弈结果。
(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国家通常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国与国之间发生税收收入摩擦时,国家政府必然会为了本国的税收利益与另一国周旋,所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开始反倾销,其目的除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外,很大层面上是为了维护其财政税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常常会为了争夺一些大型企业以增加税收收入产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优惠税收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的总部落户当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兴起的总部经济。通过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落户当地来增加税收。如果将总部所在地作为主要纳税地,则数量非常可观,这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大型企业总部迁出惊慌失措,从而极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总部汇集地,则明显享受到了相应的利益。
(四)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我国实行国税和地税分家以来,税收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头戏,提高其税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业绩。尽管为争夺资源而在资本市场上从事税收竞争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动机,但我国地方政府与中央的税收竞争也有政治动因,主要表现在地方财税部门要面对来自中央部门和企业的压力,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会以其他地区企业的税负水平作为比较基准游说财税部门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地方政府首脑也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态。例如,由于出口退税政策采用国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税,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出口退税额,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观上看,税收筹划的博弈将税收政策推入了一个更加艰难的层面,只有不断完善国家税收政策,才能正确反映和体现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倾向,且是实现财政政策目标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筹划的提出
近年来,出现了税收筹划新领域:政策性筹划。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政策性筹划是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的一种融合,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崭新课题。政策性筹划刚刚起步,还有相当大的筹划空间,两大主体也有更多的可以改进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和政府间的融合会更进一步,纳税筹划目标会更加明确和和谐。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蔡昌,李梦娟.宏观视野下的税收筹划[J].税务纵横.2003,8.
1基本情况
全县农业人口为106.28万人,乡镇地方财政收入为10706万元,地方财政支出为16716.15万元,预算外收入为257.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为7321万元,由乡镇发放工资人员为9663人,其中编外人员为492人。随着农村改革尤其是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入,乡村两级债务问题凸显出来。据了解,全县2007年底乡镇级债务总额18391.45万元,债权总额为7141.18万元,净债务为11250.27万元;村级债务总额为8487万元,债权总额为2602万元,净债务为5885万元。
2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
乡村债务的形成有其复杂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经济发展滞后与公益建设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是引发债务的主要原因苍山县是农业大县,乡镇财政收支历年来主要依靠农业税收维持,缺乏大宗而又稳定的税源。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公益设施,保证农村稳定,相当多的乡镇在财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举债建设、改善公共服务设施。目前,乡村基础条件有了较大的改观,但长期形成的债务又对乡村今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2多年来不合理的财政体制是债务规模逐渐扩大的直接原因上级要求乡村办的事情很多,但上级却很少给予相应的财力保证,给基层政府运行造成了很大压力。乡镇政府为了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保证干部教师工资发放,保证社会稳定,保证完成上级交办任务,就只好大量举债,事事举债,日积月累,造成基层债务越来越大,形成恶性循环。
2.3一定时期的行政号召和部分行政干预是债务造成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以前各级号召大办乡镇企业,大搞达标升级活动,不少乡镇本论文出自为出政绩树形象,盲目举债上项目、办企业。而多数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差,不能适应市场发展变化,因而企业建成之后,也是亏损到来之时。留下来的都是一堆债务,为了挽回败局,再贷再生产,越贷越赔,最终不得不关门破产。
2.4人员膨胀、乡镇机构庞大以及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对债务的形成有直接关系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多,乡村工作量日益加大,客观上为增人提供了前提。因此,财政供给人员逐年攀升。为了解决不断膨胀的人员供给问题,乡村两级不得不靠借贷至高息集资保障供给。举债度日与人员膨胀现象并存,这是基层债务越来越多的重要因素。
3化解乡村债务的主要措施
这些历史上长期积累形成的乡村债务,已成为乡村沉重的包袱不能解脱,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从当前来看,我们认为要按照制止新债、搞清旧债、分类处理、逐步消化的思路,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来推进乡村债务化解。
3.1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消化乡村债务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壮大地方经济。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大凡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债务一般较少,一般形不成对财政预算正常执行的冲击。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才能有条件逐步化解历史债务。目前必须抓住各级重视基层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发挥自身优势,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经济总量,壮大财政实力,为逐步偿还债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3.2区分债务渠道,分类化解债务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划清地方政府和乡村各自应对债务承担的份额。在分清性质的基础上,确定以下偿债的基本原则:对于挥霍浪费、非法占有等形成的债务由当事人负责;乡村经营举债以及提留形成的债务由乡村负责偿还;因地方政府转嫁负担形成的债务由地方政府负责;举办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举债以及教育达标等所形成的债务,按事权由各级财政承担;由部门政策或者法规导致的负债,由部门负责偿还。超级秘书网
3.3加强乡村债权清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尾欠,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以保证基层财政收入和税法的严肃性;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根据数额大小和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分年度计划,逐步进行清收;对农户普通欠款,可区别对待。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户,可通过各种办法,促其主动偿还,不还的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对贫困户欠债应通过国家救济的方式偿还。
3.4实行债权债务重组对于乡村与单位和群众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通过乡村协调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办法,让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挂钩,进行债权置换。对于以乡村名义为乡村企业贷款或担保形成的债务,企业尚在运转的,划拨给企本论文出自业;企业已经合并、改制的,由接收单位或者兼并单位负责偿还。
3.5盘活乡村资产对经营不善的乡镇、村组的集体企业,可通过公开拍卖变现;对集体的荒地、荒山、荒湖、荒坡等可采取产权转让、承包、租赁和拍卖等方式来开发利用。
4参考文献
[1]王翾锋.破解乡镇债务困局—刍汉乡镇债务的现状和对策[J].浙江经济,2007(3):11-13.
[2]宋崇豪.农村债务成因探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1):144-145.
[3]谢志杰.浅谈县乡财政风险及政策[J].现代商业,2007(30):183.
[4]宋玲妹.乡镇政府债务问题的成因及化解对策[J].中国市场,2008(1):16-17.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集体及个人三方来承担。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才刚刚起步,财政资金保障能力水平呈下降趋势,集体补助缺失,农民的个人收入微薄,因此不足以负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改变政府扶持方式,以国有股转持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税收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用实物换保障来构建多渠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
目前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式的大胆创新。探讨构建多渠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多元化,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有效的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来承担。国家、集体和个人亦是基金来源的主体。
一、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渠道
(一)个人缴纳为主
个人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受益者,是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者和义务人。明确社会成员的缴费义务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使社会保险基金给付得到落实;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个人责任心和自我保障意识。国家财政支持力度不够,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上完全由个人承担,这对收人普遍偏低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再加上农村养老的传统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在农村地区普遍覆盖。农民收入偏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仅限于现金形式,使得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一些贫困地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成了纯粹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微薄的养老保险金根本无法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障,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集体补助为辅
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集体经济与农民有着紧密的联系,有义务为农民承担一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这样可以减轻个人的负担。目前,虽然我国要求集体补助一点,很多地方也开始实行补助计划,但是发展缓慢、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特别是在乡镇企业不发达的地区,集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能力下降。
(三)国家补贴为补充
《基本方案》是我国1992年颁布的关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其中规定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基本补助予以税前列支给予政策扶持。但国家在基金筹集上没有财政责任,即不承担直接的出资责任。我国目前的财政收人增长很快,2008年达到61 316. 9亿元,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断加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有能力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入资金的责任。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存在的问题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来看,一般是国家、集体和个人承担。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国家的财政支持力度、乡镇政府的财政状况和农民的收入水平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物价水平的上涨,削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支持,财政转移资金逐年增多,财政支持力度加大,照理农民的个人负担应会减轻。但是由于物价水平,特别是食品价格的上涨,导致社会保障结余基金贬值,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增加,使国家所提供的财政资金保障能力水平呈下降趋势。政府在物价上涨的压力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有所削弱。
(二)乡镇财政无力补助,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水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中的“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与乡镇财政的补助有着紧密的联系。乡镇财政满足农村公共需求是其基本职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是其基本职能的体现。但乡镇的财政收人主要是来自农业和乡镇企业的税收,尤其是一些乡镇企业发展缓慢的落后地区,致使农业税成为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国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乡镇财政收人减少,乡镇财政无力承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水平。
(三)农民个人收入水平低,导致农民的筹资能力较弱
农民的收人普遍偏低,农民的收人水平增长速度缓慢,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收人差距过大,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对于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显得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2008年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595万人,仅占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21891万人的25. 6%,这比2006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28. 6%降低了3. 6个百分点。这说明只有小部分人用仅有的“富余”的钱参加了养老保险,还有很多农民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如果我国坚持现有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原则,那么在以后实施过程中,部分农民会因为缺乏投保信心,缺少投保的资金而放弃投保,这就对我国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广覆盖产生了阻力。
三、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和社会提供的资金不充裕的前提下,合理、可行的基金筹集方式是农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通过借鉴以前的丰富经验,结合我国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需要构建多渠道的基金筹集方式。
(一)改变政府扶持方式
政府除了给予政策支持外,还应加大财政扶持,按照农民缴费标准,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另外农民收人低且不稳定,制约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就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人。(1>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增加农民收人;(2)建立农业保险制度,转移农民的灾害风险,通过保险补偿减少损失,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农民提高抗灾自救的能力和信心,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稳定;(3)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不同的人群,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上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4)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土地资源要素,对农村上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国有股转持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2009年我国颁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转让股份目前只是按照10%的股份收取红利,并不是让社保基金机构去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股转持缓解了减持的压力,同时也缓解了社保基金的压力,使社会保障基金有了稳定的来源,同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拓宽了渠道,使筹集资金的来源增加。
(三)以税收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我国税制改革以来,税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2008年我国征税54 219. 62亿元,同比增长18. 8%。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工作存在着很大的潜力,可以开征新税种,或者从其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另外,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对高收人、高消费阶层开征包括遗产税、赠与税等新税种。
论文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财政投入,农村金融,农民收入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而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减慢,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海拔高低相差极大,地貌类型多样,气候类型复杂,比起国内的其他省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欠发达。同时又由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农业的投入少,农村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难、农村社会进步慢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先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变投资结构,使投入主体、投入渠道以及投入形式更加多元化,不断完善农村产业投资体系。
一、云南省农业产业投资构成
云南省涉农产业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其中,政府担负着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职责,故应重点投资于那些风险较大、收益期长,对农业发展起着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大中型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的是调节社会余额资金的作用,因而对农业的贷款主要应用于生产经营用的暂时周转资金;而社会投资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投资额还比较小。
目前,云南省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主要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拿出来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农田的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维持农业发展外围环境的作用。2007、2008两年全省的财政支出总额为1135.22亿和1470.24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分别为 127.60亿和177.77亿[1],农业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例分别是11.24%和12.09%,表明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略加快。
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是农业投资中另一个较大的来源。2007和2008两年,我省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分别是444.6亿元和747.2亿元[1]1,这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说明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对农业投资的主体。
农业投资中社会投资目前规模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农户投资仅限于种籽、化肥、农机具等方面,由于资本积累额的限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开办第二、三产业,故农户投资对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所起作用不大[2]。因而要通过投资结构的变动来影响农村产业结构,主要还要依靠财政支出和银行农村信贷。
二、云南省农业产业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主要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对农业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既包括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用于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间接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如各种用于农业的财政补贴支出、农业税收减免等[3]。财政投入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财政对农业的有效投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历年省委省政府都将农业作为重点,采取各种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趋势,从1998年的34.66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77.77亿元,上涨了约5.13倍,其中涨幅最大的为2007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较上年增长了52.16%。涨幅最小的为2005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仅比上一年增长了2.23%。从农业支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看,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不断上升,1998年为10.57%,2000年为9.47%,到2003年这一比例降到了8.34%,2004年出现恢复性增长,为10.83%,到2008年为12.09%。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农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每年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均小于20%,由此可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依旧较小,不能够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表1云南省历年财政总支出与农业支出对比情况
年份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支出(亿元)
农业支出
(亿元)
农业支出增长
比重(%)
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1998
328.00
34.66
2.48
10.57
1999
378.05
36.59
5.57
9.68
2000
414.11
39.20
7.13
9.47
2001
496.43
45.26
15.46
9.12
2002
526.89
46.35
2.41
8.80
2003
587.35
48.99
5.70
8.34
2004
663.64
71.90
46.76
10.83
2005
766.31
73.50
2.23
9.59
2006
893.58
83.86
14.10
9.38
2007
1135.22
127.60
52.16
11.24
2008
1470.24
177.77
论文摘要:对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两者矛质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悦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枕才能阅满地完成收入任务,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1)“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2)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3)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摘要】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大县级政府财力培育,发展适合各地实情的县域经济,以经济的发展来促进财政问题的解决,走“经济-财政-经济”的辩证发展道路。本文以湖南省县级政府财力培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湖南省县级政府财力困境现状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湖南省县级财力培育的宏观政策。
【关键词】县级政府;财力培育;湖南
近年来,在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连年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县乡财政困难越来越突出。这主要是由于农业、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增人增支刚性增长,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滞后等体制性、政策性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城乡分割和地区间经济非协调发展在县、乡财政上的集中反映。
一、湖南省县级政府财力困难的主要表现
(一)县级财政收支差额与赤字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清费立税改革相继出台,县乡预算外收入急剧下降,县乡财政的包袱大大增加。县乡政府作为一级政权机构,有其必须履行的政府职能,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由于县乡财政巨大的财政赤字和财政负担,大多数的县乡财政很难支持一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影响县乡政府职能的实现。
以长沙市县级政府为例,2003年财政赤字为41502万元,2008年达到166097万元,扩大了4倍。不仅如此,县与县之间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差距也呈扩大趋势。在同一市内,以长沙县与望城县为例,2003年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分别相差15925万元和19728万元,2008年分别达到37021万元和47953万元。不同市域,差距就更大了。以长沙市长沙县与湘潭市湘潭县为例,2003年财政收入湘潭县为长沙县的37.51%,财政支出则为40.88%,2008年分别为25.97%和51.91%。可见财政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财政支出相对缩小,故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即财政赤字的差距不断扩大。
(二)文教体卫经费支出严重短缺
目前,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确实使中国逐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但长期以来,由于片面强调经济的发展,忽视了微观经济主体对社会环境发展的需求,致使我国大部分城市存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经济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不协调的问题,这不仅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也加大了我国人口素质、社会环境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距离。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对文、教、体、卫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给予充分的认识,并将科技和教育支出放到政府财政支出的首位,给予优先考虑。2000年至2008年,湖南省文教体卫财政总支出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但占财政支出比例却呈现出下降趋势,2008年仅为19.69%,是近9年来的最低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35%—40%的水平。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财政资金需求缺口巨大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城乡社会保障实施严重不平衡。目前,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试点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较小,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费用也较少。以湖南省为例,2001年用于农村的保障资金为912.4万元,仅相当于城市保障资金的3.4%,若加上农村困难户集体补助金487.0万元和农村五保户集体供养金14467.5万元,也只有15866.9万元,仅占湖南社会保障金总额的9.96%。可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支援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支出比例逐年下降,但不发达地区却是最需要财政公正支持的。
二、湖南省县级政府财力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机构膨胀,事业管理费高
多年来,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增长过快,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并没有多大的改善。人浮于事的结果直接导致财政支出中用于工资的比例在增加,但行政效率却低下,加大了寻租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增加了财政运作成本。据调查,2001—2008年湖南省政府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的9%—10%,并呈现稳步增长趋势;部门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高达30%;行政事业管理费占比高达55%以上。财政支出绝大部分花费在政府行政机构、部门管理事业费上,造成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导致财源培育不足,制约了财政收入的增长。
(二)县域、农村经济发展不足
当前,县乡财政可用财力增长乏力,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发展不够。湖南是农业大省,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慢,绿色、优质、高效的农产品基地规模小,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弱,农民增收的步伐缓慢。2008年湖南省农民收入中的73.8%来自农业,其中,农业收入中来自粮、棉、油、糖、烟叶的收入高达80%以上,来自果菜收入比重还不到10%。过去,在农产品短缺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一直比较高,农业只要增产就能带来农民增收。并且,湖南省农业税收年增长幅度,从2000年的33%回落到2005年的9.6%直至近年才稍有回升。种种现象表明,农业增产、农民不增收和财政不增税的问题对县乡财政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已经显露出来,并呈现不断强化的趋势。这是近几年来县乡一级财政困难程度进一步加大的重要原因。
(三)城乡资源占有不均等导致城乡居民收入的不均等
1.城乡人口结构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我国建国50多年来人口增长过快,农村人口总量也是在递增的,到2000年才有快速相对下降的迹象,但至今仍有将近61%的人口聚居在农村,表明我国城市化水平仍然偏低,农业就业结构转换仍然滞后于产业结构的转换。农村聚居大量的人口,必然导致极低的生产效率,这也和我国工业化的程度极不相称。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当属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制度,到现在农民要变成城市居民的主要途径还是升学。因此,打破城乡人口滞留的格局,加快城市化进程,显得尤为必要。
2.产业结构演进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1978年以后,我国经济确实出现了高增长。而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高增长却是由第二、第三产业拉动,而第一产业停滞甚至萎缩,这主要是由农业的禀赋决定的,但还夹杂着人口因素。1997年以后,我国农业产值占到GDP的20%以下。同期,我国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的70%左右,结果就导致城乡收入差距变得特别突出。1978年,从三种产业的产值结构来看,我国工业所占比重已达44.8%,具有人均GDP3000美元以上中等发达国家的特征;而从劳动力结构来看,农业劳动力比重高达73.3%,是人均GDP200美元以下农业国家的典型特征。这里面的关键因素是人口结构的调整跟不上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1999年,我国农业产值在总产值中的比重为17.7%,而就业比重依然高达50.1%。根据库兹涅茨的统计分析,当人均GDP达到500美元时,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为31.4%。可见,我国农业劳动力比重过大导致农业相对劳动生产率过低。
三、培育湖南省县级政府财力的宏观政策研究
(一)精简乡镇行政机构与成员
益阳市作为湖南省改革试点城市,2006年内,全市乡镇从144个精简到96个,1294名乡镇干部精简为705人,乡镇事业编制减少10035人,精简率达63.4%。以益阳市2005年底人口总数460.6万人为基数,几乎每300人中就有一名政府办事人员;年度财政收入总额92377万元,而财政支出达到317808万元。从种种事实中我们不难看出,湖南省县级政府机构臃肿,基层行政机构人员冗杂,财政供养规模过大,使得县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无法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行县级政府机构改革,精简冗员。可以根据“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基本原则,考察各地实际职能需要与财力因素,配备工作人员,避免出现人多反而不办事、办不好的情况。并且,政府的编制也应该考虑一定时期内的财政情况,在集中财力求发展的时期可以适当缩减编制,等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多的人才时,再适当引进,以达到比一开始人员臃肿时更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推进乡财县管
自从实施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税等政策后,绝大多数乡镇已经失去其主要的财源。农业税在整个湖南省的财政收入中占了比较大的比重,在绝大多数没有自主产业,仅仅依靠农业税等税费收入取得财政收入的乡镇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吃饭财政”的现状都难以持续。在这样的前提下提出逐步撤消乡镇财政,推进“乡财县管”也是必然趋势。采取预算共编、账户共设、集中收付、票据统管的管理模式,逐步取消乡镇财政。
(三)提高农民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的分享比例
在现行征地制度下,除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公益事业用地、农民宅基地外,所有新增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无论是出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目的的需要,还是出于房地产开发等私人目的的需要,都借助国家土地征用权来实现农地转用,征地的服务范围超出了公共利益的界限。同时,国家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在征地补偿中对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未予足够的考虑,特别是对于本来就很低的征地补偿费用,集体经济组织又要截留、分享,因此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更低。征地后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缺乏非农就业所必需的专业技能等原因,很难在短时期内找到合适的非农就业岗位,而货币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又很不完善,致使一部分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就业都受到了影响。在土地用途管制下,农民承担了耕地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公共利益的代价,却不能全面分享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不能得到应有的公共财政上的支持和补贴,农民的土地权益事实上集体性地受到了侵害。
(四)改革土地流转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
要创新土地流转制度,一是要打破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允许集体非农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对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定价;二是明确界定“公共目的”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限和征用范围,提高农民转让土地的分享比例;三是建立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土地资源价格、资源成本和社会保障价格的科学的地价评估体系,对批准入市的土地进行全面的定价评估,为征地补偿提供价格依据;四是在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发展补偿、未来收益补偿、社会保障补偿以及劳动力安置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五是对于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公益性占地,允许农民入股,允许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租赁形式转化为工商业用地。
四、总结
论文摘要:基于经济体制二元结构的原因,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安排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异性,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对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农民的社会养老实际,使可持续发展的农民养老制度应尽快得到实施。
养老主要有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形式。家庭养老是中国的传统养老形式,社会养老主要是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讨论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时,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往往是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而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往往要另行明确农民对象。在经济体制二元结构之下,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异性。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只有农民的养老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才算真正地得到了完善。
一、二元结构的养老安排
现在阶段中国农民的养老仍然是以传统家庭子女养老为主要方式。近20多年来,随着农村乡镇企业兴起农民土地的征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和乡镇城市化等经济变革带来的农村传统经济模式的变化,刚性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农村家庭规模呈倒三角下降结构,农村老年人口占农村人口比例上升,独居老人增多,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能力大大降低,传统的以共同居住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家庭保障基本功能被削弱,使农民传统的家庭子女养老的主体模式受到挑战。中国政府对新形势下的农民养老高度重视。1991年民政部推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并在一些地区试行。该计划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国家政策支持”的三原则。该计划截至200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 378万人,全年共有20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85亿元。但是受地方经济环境的限制,计划仅在少数省份的经济发达地方自成系统,大部分地区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或不具可持续性,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整体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在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关心农民的各界人士对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面对现在农村农民的养老压力,有这么一种观点,认为不把农民纳入类城镇职工的社会统筹型养老保险就是对农民不公平没有给农民以公民待遇,甚至提到人权和生存权的高度及对政策质疑。作为长远的目标,以上看法不无道理,实现全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民主政府的基本责任。但是,全民统筹养老问题最大的制约因素是经济承受能力,中国农村整体经济水平低,农民个人缴费困难,集体扶持有限,国家财政无力承受农民的社会养老负担。
综观国外农民社会养老的情况,包括发达国家养老保险计划都说明不同经济实力和不同文化的背景国家对农民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同。即使少数富裕国家覆盖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也是经历了几十年努力,比如德国直到1957年才建立了面向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间历经了近70年的时间,美国经历了55年。而日本将农场主(自雇农民)纳人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范筹时人均GDP高达2 519美元,经历了整整30年时间。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力量有限,大多结合自己国家的国情和传统文化、民俗,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多层次的、渐进式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外国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实践说明,对农民的养老安排要从国家的经济实际出发,要承认工业与农业的二元经济结构及特点,国家给了农民一定数额的土地,农民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政府现在对城镇职工实施的具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质上是职工自己创造的价值,从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给付过程可以清楚看到其取之于之和用之于之的过程。在探讨农民养老制度安排时,必须正视和承认城镇职工与农民的这一重要差别。当然,这一差别不能否定农民对国家发展所作的贡献,更不能免去或推卸政府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推动农民养老社会化进程的责任。在国家经济能力有限、农业生产、生活及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不能实施超越社会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养老保险政策。
二、农村农民的养老安排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应该是研究农民养老安排的指导原则,对广大农民的养老安排不可一刀切,而应该从实际出发,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人口迁移等原因,“农民”是一个已经泛化的概念,除了以土地为依托的全职农民外,还有不少农民工人(农民工)、兼职农民(如半商半农或半工半农)或待业农民(失地农民)等等。这样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状态有很大的差异。在考虑农民养老安排时,宜将非全职农民从农民圈分离出来,且可比照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或类似办法,强制要求并支持、鼓励非全职农民参保。
对于那些真正依托土地、靠庄稼变现的广大自耕农民,则仍宜以在法律的刚性约束下,重点支持、鼓励和实施传统的家庭养老。传统家庭养老除了有土地作为基石外,还有着浓厚的血统渊源和孝道文化背景。中国多数农民一生致力养育子女和家庭建设,到年老时将整个家庭财富和自己的养老责任交由成年子女,子女在继承家产的同时理所当然地要担当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在这一点上,中国与西方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经济传承和文化理念。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农村的家庭结构以及价值观取向虽然有所变化,但是五千年的历史证明了中国人十分认同这种“养儿防老”、血脉相承的家庭赡养方式。在农村很多的家庭是年轻人下田或外出务工,年老的父母在家里尽力照料第三代和操持家务。
对有固定货币收人的乡镇企业职工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农民工和获得土地补偿金的失地农民等,可比照“灵活就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闭,用其工资提留或部分土地补偿金或其它货币收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将来与城镇企业职工享受相同的养老待遇。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金与城市一些改制企业工龄补偿金十分类似。有工资收人的农民工与自谋其生的下岗职工没有本质差别。即使是现在中央政府实施的国有股转持、税收和利息税转移支付等对社保基金的大笔补充拨款,也是偿还计划经济年代欠下的职工养老债而已,并非对城镇职工和农民有厚此薄彼的政策,更谈不上有违人权之嫌的大问题。 对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条件的农民(新型农业主),可强制或鼓励其自愿参保,缴纳和给付标准可比照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的标准。政策上可以鼓励和支持农村的能人归并使用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外国的经验是,集约化农业生产及农业产业结构改革,其生产效率大大高于分散的小农经济,只要政策得当,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农业生产逐步工业化对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水平改变农民生态环境大有裨益。政府在防止掠夺性兼并土地行为发生的同时,对遵纪守法农业雇主在政治待遇上要予肯定,经济政策上给予贷款、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以惠及一方农民。
政府在对农产品的定价上除了要考虑给予合理的农业劳动力成本价格外,要加人农民的家庭养老成本元素,随着经济发展调整农产品价格或政府给予农产品适当价格补贴,提高农民的收人。政府要用立法手段遏制对农民工和农民土地的廉价占用,要把对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列为劳动力雇用和土地征用估价的重要元素,尽快出台新的用工和用地价格标准。甚至对以前过度廉价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主和利用关系、权力廉价征用了农民土地的各类业主进行清理和再估价,对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缺口作出经济补偿。对农村的孤寡老人则要进一步完善“五保”政策,可将其拥有的土地移交集体,由集体(村或乡)负责其养老。
因人制宜,分类指导是一条能够使各个层次经济水平的农业生产者得到社会和家庭温暖的养老保险可行之路。现阶段,整个社会还没有能力承接农民人围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时,家庭养老模式在农村应该得到强化,而不应该弱化。政府应该重点支持和鼓励农村的家庭养老,大力提倡和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融合代际关系,宣传和表彰善待老人的家庭养老模范,营造家庭养老氛围。这样精神鼓励、物资帮助、再加上法律托底,三管齐下,农村的家庭养老安排是可行,并可持续的。
三、政策支持是农民养老的可靠保障
国家政策支持是农民养老的可靠保障。农民实现社会养老最重要的条件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设计紧密相连。其中,政府政策与财政倾斜、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等协调配套支持是中国农民养老的可靠保障和加快社会养老保险进程的基础条件。
政府在政策设计上要向农村倾斜,要体恤和惠顾广大农民。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在农村教育、卫生条件、灾害救济和反贫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国家在减负的同时,成立专门班子,研究对农民加大政策建设和法律支持力度,建立农村社会救助计划,政府的政策支持对改善农民养老条件具有的重要意义。
土地仍是我国和一些低收入国家农村农民重要的养老保障基石。转型国家土地制度的改革,对农村养老保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东南亚国家土地部分私有化、越南把集体土地的50%一80%分给农村的老龄人,不但有效保护了农民土地保障权利,而且将养老制度安排与土地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值得我国转型期土地制度改革的借鉴。
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的情况下,制定富有激励再生机制的农民“个人发展账户”政策,并以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和实现规定发展目标(如发展农业生产)时,给予一定资金匹配资助,鼓励农民把储蓄积累与发展生产及养老保险进行统筹规划、追求个人资产建设和自我发展目标。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引入“资产建设”理念,推动和支持创建“个人发展账户”,突破传统养老金账户给付模式局限,将储蓄一养老保险一贷款一农业生产投资置于良性循环机制,这是引导和帮助农民逐步积累资产、提高发展生产内力的制度化措施,体现了以资产建设为核心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
中国政府已经启动了对农民的宽柔滋养政策,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实施了按农田的农业补贴政策和对西部地区的学生实施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等等,这些向农民倾斜的重要经济政策,客观上为农村农民的家庭养老保险提供了物资的帮助。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是一条能够使各个层次经济水平的农业生产者得到社会和家庭温暖的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