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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税收入 管理 有效配置 监管
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和特点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行使政府职能、政府声誉、国有资源、国家资产,提供公共服务,从中取得用于社会公共所需求的财政资金,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灵活性、非普遍性、资金专属性以及不稳定性。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可按照特殊环境下或特定地区的受益性原则,选择收费、筹集基金和罚款等方式,即具有灵活性。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特定的环境、经济等和特殊的使用用途,不针对广大全民收取,即具有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用途多与其征收的来源紧密关联,即具有资金专属性。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对象、征收多少和被征收对象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补充,是税收的辅助形式,即具有不稳定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不断持续增长,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存在不规范制度现象。首先,政府非税收入的内部监管采用实地监缴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但是在实际监管的工作中,主要是政府非税收入种类多,而且过于分散,致使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不清楚,进而其主体的多元化限制了监管职能的作用。其次,政府非税收入的外部监管是指立法机关、纪委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民等。政府各部门岗位更换调动频繁,部门之间缺乏工作程序上的协调效果,同时,社会媒体和公民对相关法律制度意识薄弱,不能有效地及时举报违法等事宜。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存在漏洞
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仍是使用“预算内和预算外”,预算制度没有统一化,未能贯彻部门和综合预算的管理制度,削弱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预算管理制度没有彻底执行收支均衡,政府非税收入编到预算执行时,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就返还比例问题存在着质疑,大幅降低预算的使用效果。
另一方面,各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未能将各个部门的非税收入预算完全编入到所属部门或单位的预算中,所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未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制度不完善
政府非税收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治理方面的漏洞;在执法人员执法期间,易出现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的领导和管理者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当遇到问题时,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处理问题,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对于在缴款时出现的违法现象,执法人员没有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也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作出处罚行为,形成执法不严和违法不予追究的现象。
三、优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策略
(一)构建健全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
构建一套完善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要做到从根源抓起,改变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思路。首先,要逐步实行各种各类的管理信息有封闭到公开,透过网络和媒体,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透明度。其次,在监管体系中补充多方面的主体。包括:项目建议的审批由立法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由审计部门负责,违法犯规的处罚由司法部门负责,道德监督由社会媒体和公众参与其中。有效地协调各方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其监管系统
基于财政票据各有不同且数量很多,应该积极研究新的票据管理方式。采取设立财政票据管理档案、搭建电子化管理系统、加强票据收发等有效措施,同时经常性地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坚持以票控款,票款一致,从根源上发挥票据管控的有效作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建设,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通过计算机技术,提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实现以票控款,网络监督的高效率模式。
(三)规范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
当前,国家政府机关和各地政府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尽早实行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方式,对于收缴环节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依法处理,做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监管。为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工作效率,政府部门与银行共同合作,简化收缴流程,缴款人通过银行网点直接把款项缴纳国库,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并由征缴部门开票,制定出一套规范的科学的收缴流程。
四、结束语
政府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地方政府使用各项职能的根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非税收入也在逐步上升,但是因为管理和制度的不足,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呈现较多问题。因此,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依法杜绝不良现象,从而维护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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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08年是税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在2008年的两会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勾画了2008年税制改革的基本图谱,其中涉及在2008年已经完成的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以及增值税转型和燃油税的开征等等,也涉及到了还没有完成的物业税的调整,在诸多税制改革政策相继出台的前提下,独有物业税迟迟没有开征。关于物业税的开征,其实早在2003年底,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时至今日,5年多的时间已经过去,物业税仍未开征,业界关于物业税的讨论日益激烈。近来我国房地产价格有所回落, 但为了实现理性价格, 使得群众买房难的问题得以解决,针对这一考虑和现实存在的地方财政收入的紧缺等问题, 有一部分人认为在短期内直接把物业税用来解决这两个问题是可行的必要的;但也有人认为由于近来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以及相关条件尚不成熟,在短期内还不可能开征物业税。面对沸沸扬扬的争论,我们不禁要问,物业税的开征究竟应不应该?开征物业税有什么重要的意义?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时机还有没有成熟以及征收物业税的前景又如何?本文将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一、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2008年5月15日的调查结果,2008年4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0.1%,涨幅比3月低0.6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2%,涨幅比3月低0.1个百分点。2007年,全国房价经历了飞速上涨期,有的城市如武汉住宅价格增幅达到21%。高速上涨的房价使得中低薪者叫苦不迭、对购买住房望洋兴叹。但自2007年底以来,房地产市场成交量持续低迷,房地产新开工面积和投资增速出现下滑,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2008年9、10月全面爆发的新一轮华尔街金融危机,复如一头闷棒打个正着,让我们这个经历过短暂虚假繁荣的市场在疲软过程中进一步急剧衰退。2008年前11个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4.9亿平方米,同比下降8.3%;12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下降0.4%,环比下降0.5%;截至12月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1.64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1.8%,增幅比1-11月提高6.5个百分点。2008 年留给房产开发商的是彻骨的寒流与难言的剧痛。这两种看似相反的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却是一样的,即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很不健全。而开征物业税对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实,开征物业税的意义还不仅在于此,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开征物业税可以改变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不统一、且税费项目繁多的现状,起到“正税、明租、清费”的作用
目前,我国国内房地产税的征收情况比较混乱。一方面,内、外两套税制,有失公平合理。在我国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税费项目繁多且负担偏重,我国的房地产税还有在房地产的取得、转让环节的税收,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不仅有税,同时有费,主要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登记、使用、经营、交易、过户及日常管理环节收取的多种费用。存在着税费混杂、以费挤税、以费代税甚至费大于税和税费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结构不合理、管理缺位等诸多问题。
所以,房地产税收政策应该改革,要统一内外税制,要“明租、正税、清费”,取消税外加费,所有该交的都规规矩矩纳入正税,而所有这些都期望于物业税的开征。
(二)开征物业税可以解除现行房地产税制体系中“重流轻存”的弊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种在流转环节税负过重,而在保有和使用环节税负过轻,主要表现在: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有契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而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只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少量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低,且免税范围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房产交易的进行,导致了在一些人占有多处房产并私下出租取得收入的同时,有大量急需住房,但因成本太高而买不起房的人并存的现象。
而开征物业税是将房地产所有税费一次性预交变为分期缴纳,可以降低房屋成本,降低中低薪者的购房门槛。另一方面,由于物业税会带来“购房容易养房难”的情况,使房产拥有的税负增加,手头有多套房屋的人会因养房费用的增加而抛房,促进房屋资源的再分配,有利于打击“炒楼”者的“积极性”,盘活现有房地产的存量。
(三)开征物业税可以缓解我国地方政府税源不足的状况,有利于深化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形成良性循环
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数额大、增长稳定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一些零散、小税种划为地方固定收入。这样,地方财力势必削弱。而与世界的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省以下的地方政府却承担着更多的财政支出责任,我国近65%的财政支出集中在省以下的地方政府。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加大了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
地方政府缺少稳定大宗的税源,若能逐渐把不动产税调整为统一的物业税来征收,同时考虑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几年一次重评税基,不动产税就会逐渐随市场经济发展而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支柱性的重要税源。面积和造价差不多的一处不动产,坐落于繁华的闹市区或坐落于边远的郊区,在税基的体现上可以相差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这样也能激励地方政府优化投资环境,提升辖区内的繁荣程度,令房地产不断升值,同时也扩大自己的税源,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四)开征物业税可以体现财产税的税制精神,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
现代税收制度的精神是“多收益者多纳税”,按照过去土地批租的方式,对于物产增值的部分发展商或小业主得到了更多的利益,而房产中的风险和责任则由政府所承担。由于没有税收调节机制,政府无法参与增值价值的再分配,使得财富流向物产保有者,物产升值越多的业主受到的保护越多,导致了炒楼盛行,贫富差距拉大。
开征物业税后,房产价格趋于下降,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房产持有成本增加,持有房产越多的人应负担越多的物业税,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买房投资的行为,进而缩小贫富差距。当然,这要依靠合理设计物业税制,如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其共同作用,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调整贫富差异。
(五)开征物业税可以改变地方政府“寅吃卯粮”的不正常局面,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财源可持续的发展
土地批租制给各级地方政府带来了一块丰厚的财源,不过,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其后40至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是本届政府在预支后届政府的资金,其必然的后果是对土地的滥用,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物业税一旦开征,以往在房价当中一次性缴纳的税费包括地价,将按年收取,不论是哪届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把开发环节所产生的税费在一定期限内分摊,均衡了政府的长期财政收入,政府的卖地积极性会受到抑制,从而改变目前“寅吃卯粮”的不正常局面。
此外,在化一次性财政收入为今后数十年的稳定收入之外,政府还可分享房地产的增值保值。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值还会随着房产的升值而提高,从而实现地方政府财源可持续的发展。
二、开征物业税可能性(可行性分析)
(一)开征物业税的背景条件
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日益完善,房地产市场己初具规模,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开征物业税和开征其他税种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基本条件包括如下。
1.开征物业税需要具有充足的税源
物业税和其他税种一样,开征的基本条件是有足够的税源。国家征税虽然不会通过法律规定税款的经济来源,但必须充分考虑税源,没有税源就无从征收。物业税以不动产为征收对象,其税源的大小主要看不动产数量或价值的多少。开征物业税的前提是不动产的数量或价值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同时,人们占有应税不动产具有普遍性。
2.开征物业税需要具有规范的房地产收费制度
开征物业税,特别是要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必须对现行房地产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各种费的征收,防止以费挤税。我国目前对房地产收费不仅项目多、数额大,而且征收乱。从土地开发到房屋建造和房产销售,几乎每个环节都有许多收费,甚至造成费挤税。因此,要开征物业税,必须对现行房地产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各种费的征收。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乱收费;对某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实行费改税;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用途,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只有规范收费,才能防止费挤税,稳定物业税的税基,保证物业税的收入。
3.开征物业税需要具有健全、规范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
我国设想开征的物业税,是以不动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的价值将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动,因此,以不动产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计税依据比较科学。按照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税的物业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可见,定期评估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税收的高低。但要对不动产价值做出科学评估,必须建立科学的不动产评估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不动产评估机构,必须配备高素质的评估人员,必须采用现代化的评估手段。只有这样,物业税的征收才有科学的依据,才能有效发挥物业税的职能作用。
4.开征物业税需要具有适应我国国情的物业税法律法规
开征物业税,首先,必须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法律法规。要使物业税有法可依,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广泛调查和反复论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大立法的透明度,这样制定的税法才能适应我国的实际,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其次,开征物业税还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制度。物业税,它是一种财产税,要求产权清晰。因此,开征物业税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关系,并对不动产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5.开征物业税需要具有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和配套措施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从这一思路来看,如果不考虑免税的话,物业税将涉及所有城镇居民。物业税的征收范围大于个人所得税,所以征收的难度也要大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办法也不同于其它各税种。因此,原有的征管体系不能适应征收物业税的需求,应建立适应物业税的征管体系、征收队伍。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行政、金融机构等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要形成一个有效的征收管理网络。另外要估计征收成本,考虑税负能力,以保证物业税征收有效益、有效率。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笔者认为,有些条件是具备的,有些条件还不够充分。比如我国的房屋等不动产数量现己达到一定的规模,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充沛的税源;房地产的税费征收在逐渐清理,逐步规范;我国资产评估制度也在不断健全,评估机构在不断壮大,评估人员在不断增加,素质不断提高;物业税的法律法规己进入调查、论证阶段,开征物业税的宣传工作也在逐步进行;同时,我国积累了开征房产税的经验。这些都为开征物业税创造了条件。但也应当看到物业税的开征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有些不动产的产权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还不够健全,评估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对房地产的收费还有待规范,立法的论证还不够成熟等等。
(二)开征物业税有待于解决的问题
由于物业税对于我国人民来说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新税种,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它的开征还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准备,在笔者看来,目前要征收物业税,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1.土地权属问题难以解决,土地批租制度不适宜物业税的开征
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是对物业的所有者征收的税。在西方国家,房屋是完全私有化的,物业税的征收实际上是对整个不动产征税,这其中包括很重要的因素―土地。而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批租制”。所谓“批租制”,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按土地的不同用途,批租期限40-70年不等,规定使用地者可以向政府购买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而其大部分税费,用地者须一次性支付。这就是说,在我国,购房者实际上只购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一定时间段内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购房者使用的土地征收物业税显然是不合常理的。而如果不对土地征税,仅对土地上的房屋征税也存在着难题,因为房屋本身的价值是逐年递减的,即使是新建的房屋其价格相对于其所占土地来说也不大,对一项不值钱的财产征很多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这样征税的操作难度也非常大。由此可见,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从土地批租制向物业税模式的转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2.产权不明也成为开征物业税的一大障碍
开征物业税要求土地房屋的产权非常清晰。但在目前,我国有很多企业、部门、事业单位的用房,产权不清、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我国有很多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用房是公房,使用者往往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物业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应是向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而非向使用人征收。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按照房屋产权人征税的困难较大,相当一部分是使用人在缴纳。而物业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从理论上讲应当向房屋的产权人征收,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明晰产权关系还有相当大的困难。如果向国家所有的房屋征税,等于国家向自己的财产征税,没有多大意义。
3.征收和管理操作难度大
首先计税的依据难以确定。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作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但房地产价值的确定涉及房地产的位置、面积、用途、结构、新旧程度等方方面面,工作量非常大。就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数量和质量来看,很难保质保量地完成对全国房地产年度价值的评估工作。为此,有人提出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这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它有悖于税收的公平性。根据税收负担能力的原则,高收入者应多缴税,低收入者可少缴税甚至免税。可见,按房地产年度价值征收物业税虽然公平合理,但实际操作的难度较大;而按房地产面积征收物业税虽然简便易行,但又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这是一个两难的抉择。开征物业税,就必然要对现有的房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房地产评估结果作为物业税征收的课税依据,其评估是否准确,将直接决定着我国物业税开征后的经济效应。由于我国不动产评估队伍的技术力量薄弱,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去公正、合理地确定评估价格,也会成为推行物业税的技术障碍。
4.旧房的重复征税问题
因为土地“批租制”至今己实行了20多年,相当数量的房地产己经一次纳了多年的土地税费,并且己经纳入财政。而物业税一旦开征,对所有的房地产一律按新税法收税,也就意味着重复计征,会令大量的已购房者承受额外的税收负担。如果对于旧房实行免税,将有可能导致一些新房的偷税漏税问题,给税收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如何解决旧房的征税问题也是应该慎重考虑的。另外,物业税的改革还面临不同房产如何计税问题。我国住房类型多样化,有商品房、公产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对于不同房产的税制,也是物业税改革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物业税改革已成趋势,但改革仍面临艰难选择,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破解难题,精心设计,才能逾越障碍,顺利推行。
三、开征物业税的前景分析
自2003年中国政府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以来,许多官员、专家都对物业税的征收前景发表了一些看法。200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我国将在适当时机试点实施物业税,届时将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物业税,相应取消其它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2006年6月,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指出,目前开征物业税并不容易,改革房地产税收还需要做很多工作。2007年11月,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针对我国何时开征物业税的问题指出物业税未来四五年内有可能在一些地方真正试点推开。2008年3月,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冯长春近日在“改变城市的力量”中国地产峰会上表示物业税可能2008年试点,并且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始征收。如今,物业税的模拟“空转”已经在北京、深圳、重庆等几个城市试点,虽然没有实际征税,但一切步骤和真实收税流程相同,由财政部门、房产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统计物业数量,并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为物业税的开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由此可见,物业税的改革已剑在弦上,蓄势待发。
不过,笔者认为,物业税的开征虽然好处多多,但目前在我国征收还有很大难度。物业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税费改革,而是涉及到土地使用制度、市场调控手段、住宅建设方式等多方面的一场深刻的变革,从“空转”转为“实转”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开征物业税,至少还需要2-3年时间。这主要因为,一是我国物业税的课税理论和税制设计准备上尚存欠缺和不足,二是任何税制的建立必须经过立法程序,这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开征物业税政策性比较强,而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房地产产权管理情况复杂,因此要在立法前进行更多的研究,从技术上为物业税的开征做好准备。”据此可以看出,物业税在推行之前,政府必须做好改革土地所有制度、清理房地产税费、确定调整税种的主体等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对开征物业税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前期准备,没有理顺各种关系,就开征物业税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根基的。虽然开征物业税势在必行,但在相关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前,物业税不宜开征。从试点到全国统一实施,物业税真正面向普通市民,可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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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
1引言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加工与出口、商品销售、修理修配等,那么作为经营活动的主体,个人或单位需要向国家缴纳商品货物或者人力劳务的增值额,这种税收即为增值税。增值税形式有三种: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是税负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又能很好地适应、调节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为各行各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规避了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的尴尬,方便给出口产品退税,完善了增值税的征管流程,使征管与税收相互审计、相互制约,一定程度地杜绝了偷税漏税的恶劣社会现象,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实时性与稳定性。
2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2.1企业会计之间的信息缺少可比性
就存货成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是有区别的,增值、非增值纳税人做出的财务报表也有差异,即使是同一个企业,在计算经济业务的增值税时,采用的方法也不一样,以至于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在各个生产经营阶段,企业所获得的会计信息均有所差异,这就造成同一个企业内部,各个会计主体之间失去了信息的可比性。
2.2存货成本的可比性不足
一般纳税人购买产品的成交价由三部分组成:产品买价、购买费用与增值税。因此在同一个企业或者不同的企业,存货成本根本没有可比性,然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对核算要求却有“价税分离”的规定,需要从存货成本中将增值税分离出来,进行单独地核算,才能真实地反映出产品成本,也就是在应税金(应该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中计入增值税,在产品成本中计入购买费用与产品买价。
2.3增值税税率略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擅自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大约有3%的实际税负。但是增值税的流程复杂,尽管3%的税负好像不大,但现实中仍不可避免地会重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以至于间接税所占比例比直接税高出许多,从而降低了直接税的调节作用。
2.4增值税征税范围过小
西方国家的增值税会另外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室内外安装等服务行业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却没有上述内容,而是主要包括修理修配、产品销售、进口产品三项劳务内容,以至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产品销售缺乏联系,征税范围的划分不够明确,增值税对税收的制约效果无法体现,有时候已经缴税的产品在进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后,还需要再次缴税。
3解决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有效措施
中国的税收体系,增值税所占比例较大,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税收体系,较之以前,增值税体系也更加成熟,基本满足了税收体系的发展需求。但是,仍有若干存在于增值税中的问题,制约了税收体系的发展。针对上文所述的四大问题,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财税分离.原则,完善《增值税会计准则》,使之与中国现有国情以及社会经济体系相符,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客观性、合理性,从而发挥出增值税在我国财政税收中的巨大优势[1]。
3.1增值税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完善
纵观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已经趋于成熟。会计准则的研究,需要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作为严谨的理论依据,同时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核算经验,引入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就像美国的会计准则,它是在极为充分的理论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然而即使是现在,美国也没有在会计体系的研究中加入增值税会计核算。可是在中国,会计体系却受到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影响,许多企业在应用增值税理论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因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缺乏理论支撑。
3.2高度明确“费用观”会计核算方法
在“财税分离”原则下,增值税问题可采用许多方法予以解决,根据所得税理念,进一步明确“费用观”会计核算方法。实际操作中,可以增加一项“增值税费用”,再根据所得税会计,核算出增值税的若干科目,明确设计明细账户与企业的税费及经营费用,为企业管理税费提供方便,保证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3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要统一
价税制是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尽管符合税法要求,却不符合会计内涵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容易出现多种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其实二者都应该遵循“价税分离”的原则,保证存货成本核算方法的统一性。
3.4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所以存在脱节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关,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大,对增值税的管理十分有利。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实际操作中切忌急于求成,应该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多方原因,逐渐落实到位。
3.5对扣税凭证加以规范
为了规范增值税扣税机制,保证能够全面实施,我国增值税制度采用的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收购废旧产品、采购农产品,企业的扣税凭证只能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加强税收凭证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禁止增值税使用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促进税收征管能够顺利落实。
4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实证分析
根据2016年12月22日出台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当纳税义务发生时,包括正常销售与视同销售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纳的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如果一般纳税人更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则应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4.1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的处理方式
以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企业为纳税人提供了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设计服务:2017年1月采购办公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列出10万元的货物金额,1万元的运输费用,在当月内认证抵扣。但在2017年3月,因管理上的失误,纳税人将办公材料全部丢失。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在发生丢失事件的当月,转出已经抵扣的货物于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即:100000×17%+100000×11%=18100元会计处理应是: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当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时的处理方式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的是婚姻中介工作,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6年10月,公司采购一台打印机,会计方面将其当作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限为三年,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列出的1万元的货物金额,在当月认证抵扣,2017年2月,此人把购进的打印机转送到了婚姻中介,为免征增值税项目所专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采购的固定资产当作专用的免税项目,应该在购进的第二个月根据公式计算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0000-(10000÷5÷12×6)=9000元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9000承17%=1530元会计处理应是:借:固定资产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结语
如今,税收制度的改革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与否将起到关键性作用。目前增值税会计核算依然存在扣税凭证不规范、征税范围不够等问题。以“财税分离”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则,完善增值税会计准则、明确“费用观”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度,使增值税征管流程得以规范,杜绝偷税漏税,为企业创造良性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论文摘要: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文章从税收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的现状,并对如何改变房地产市场现状,提出了若干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建议。
Abstract:Financial crisis's influence,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market is continued murky. The article from the tax revenue system's angle, has analyzed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present situation, and how to change the real estate market present situation, put forward certain real estate tax revenue system's reform proposal.
Key words: Financial crisis real estate tax revenue reform
2008年7月,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困境,美国次贷危机开始全面爆发,并蔓延到许多国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大国的我国经济也深受其害,其中房地产经济率先进入寒冬,住房价格下降,一些城市出现零交易。随之而来可以预见的是,土地招拍挂流标,政府没有财政收入,建筑企业倒闭,建筑工人失业,建筑钢材等上游供应企业销售停滞,房屋装潢和家具行业随之进入萧条之列,从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收入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业处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中间阶段,是我国经济建设的支柱行业。面对金融危机,我国需要紧急出台相关政策,以挽回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根据日本的经验和研究,房地产税收政策要比金融政策更容易和有效的调节房地产市场。因此,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和负面冲击,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房地产税收改革政策,加以调控、加以引导,以扭转不利局面,最大限度的减少、减轻因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1 金融危机对我国房地产的影响
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某种意义上是对孪生兄弟,世界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中国,而房地产行业则受到显著影响。
2008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一场梦魇。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房地产行业投资增速趋缓,施工面积、竣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等都出现同比下降的态势。从全国范围看,房地产行业对GDP增长的直接贡献度在降低。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联合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呈逐月下降走势,且下降幅度明显,到12月份成为负数。伴随着价格的调整,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突出表现在成交量的急剧萎缩,房屋销售量与销售额大幅下挫。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1-12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为62088.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9.7%,其中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为55886.5万平方米,同比减少20.3%,期房销售面积为42459.7万平米,同比减少18.7%;商品房销售额24071.4亿元亿元,同比下降19.5%,其中的住宅销售额为20424.1亿元,同比减少20.1%,期房销售额为17714.6亿元,同比减少19.6%。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商品房的销售额和销售面积比上年均有了不同程度的萎缩,且下滑的幅度还是较大,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并不很好。
2 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是以房地产或与房地产有关行为和收益为征收对象的税种,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需要交纳的税种。房地产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更是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经济行为、调节国家财富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房地产税收对住房市场的影响有两个特殊的方面,一个是对家庭借贷的影响,一个是对住房价格的影响。高房价鼓励了纳税人增加借贷而不是股权,而对涨价的预期也提高了购房的借贷的预期收益率。但是,税收对住房价格的影响程度,因为范围和各种手段的复杂性很难估计出来。可以确定的是,资本利得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销售税或增值税都对房价有着很大的影响。
3 我国房地产税收体制改革的探索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是1994年经过税费改革之后实行的制度。十几年来,该税收体系指导我国房地产业经过了一个相当繁荣的时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我国原有的房地产税收体制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在金融危机下,该体系已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调控房地产市场,控制房价的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消除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扭曲可以提高效率并有助于避免宏观经济失衡。因此,在当前环境下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改革,以更加适应环境的变化,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1) 居民购房优惠收税
在金融危机期间,对国民购买商品房可暂免征收税收,或实行部分(或全额)退税政策,以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惠及于全体国民。
(2) 二手房营业税实行差额收税
现行的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条规定,在市场萧条时,使得二手房交易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所以在这一时期,继续对二手房交易实行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二手房交易起的是阻碍作用。因此建议对二手房销售的,不管是购买后超过几年,其营业税都改全额征收为差额征收的政策,这不仅符合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和发展方向,同时也有利于繁荣房地产市场,增加房地产税收来源。
(3) 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国土地增值税是1993年底开征的,数十年来几乎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所征收的税款屈指可数。鉴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已经体现在企业损益之中,而且计算土地增值税又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再行征收,就会导致重复征收。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征收手续烦锁,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再继续拖沓下去会影响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可以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4)大胆改革创新,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税收征管机制
不管经济形势如何变化,但我们要遵循“依法治税、强化征管”的执法理念,以改革创新的勇气,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机制,构建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征管新模式,拓宽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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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性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举措。它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出发,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工作在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的行为,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同时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实现公平税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目标。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存在的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不同是造成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制定税法的总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例如所得税法规定:对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需据实计算损益。两者所要实现的目的不同导致了两者的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自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办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会计主体主要是要将其与所有者的活动区分开,不同于法律主体。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主体不同,也会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重视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运用,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因此,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原则的运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而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在以后会计期间予以转回。
永久性差异可分为以下三类:
可免税收入。一些项目的收入,会计上列为收入,纳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免税。
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应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上不予认定。
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有些项目,在会计上并非收入,但税法则作为收入征税。
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课税金额或可扣除金额,故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它只影响当期的应税利润。因而,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账务处理,只需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直接调整税前会计利润。
(二)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转回时才交纳税款,在权责发生制下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在其产生当年多交税款,当以后年度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从而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小于其税基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
例如:甲公司2008年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单位:万元),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0×25%=10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40×25%=3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35-100=-6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65=18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8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50000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研究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是相辅相成的。会计和税收是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他们是紧密联系的。首先,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均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会计假设、没有会计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没有完善的会计账簿体系,那么现代税收制度(包括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就无据可依。会计理论的逐渐成熟也为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提供了计算的基础。从会计与税收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税收的内容与要求促进会计方法的完善与严密,严密与日趋完善的会计方法又为税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条件。
2.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本质上是一致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实际上都是为会计利润服务的,实质都是剩余价值,是将全部预付资本视为剩余价值来源的产物,而政府征税也不能伤及税本,对所得征税只能以新创造的价值为课税依据,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3.会计准则与税法已实现一部分的协调与接轨。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进一步强调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虽然税法在执行范围比会计准则略小,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在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要求具有这两点特征: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税法规定)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可见两者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一些方面是可以达成协调与一致的。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思路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出现差异在所难免,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准则与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会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2.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目前,从财务报表来看,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数据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这样既费时又费力。而且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为了增加涉税信息披露,本文认为应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3.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例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综上,文章承认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此进行协调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协调的过程中应该相互借助,取长避短,即要从会计准则角度主动变革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又要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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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资源税 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改革
一、研究背景
(一)我国环境资源的恶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保持着全球最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这种增长是建立在高能耗、重污染的基础上,以自然资源的大量投入为代价,低效益粗放型的经济增长。近年来,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水平提高无不消耗着大量的自然资源,资源约束和生态环境质量已经对我国未来发展产生了严重阻碍。
(二)阐述“可持续发展”
所谓“可持续发展”,指在经济发展概念的基础上发展形成起来的。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是“可持续发展”最有影响的定义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在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定义。单就资源与环境来说,“可持续”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延长或保持资源的资源基础的完整性和生产使用性,这意味着资源能够永远的被人类所利用,不会因其耗竭而影响后代人的生产和生活。
二、现行资源税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存在的偏差
(一)资源税立法目的单一,不能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体现在使各开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但忽略了不同资源的经济功能资和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既不能约束企业自觉地实现和发展循环经济,又不能反映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需求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不能够从根本上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这种“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无法有效发挥限制资源开采和保护资源的作用。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欠科学,不能有效提高利用效率
我国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资源税课税依据是:(1)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2)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使企业对已经占用的资源或开采而无法销售可以不付任何税收代价,间接放任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与浪费。
(三)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不能正常发挥调税功能
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能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这就使得应税资源的市场流通价格并不能反映其内在的价值,我国资源税的总体税和单位税额负偏低。但是也有接近的,国内资源类产品价格已与长期成本的国际市场价格接近,近几年资源产品价格上涨迅速,构成生产者的利润空间自然而然不断扩大的局面,资源税收却没有达到相似的增长,过低的税额变相地刺激了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和开发者的浪费行为,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充分发挥其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这就形成了资源税收入增长尤为缓慢,然而资源企业也并不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青海省格尔木市为例,自2008年昆仑玉成为北京奥运会奖牌用玉后,宝玉石矿产资源便供应趋紧、供求矛盾突出,导致了宝玉石市场价格上涨很快,目前平均销售价格为20万元/吨,而宝玉石资源税仅为20元/吨,平均税负率不到0.5‰,所实现的资源税收相当有限,造成了国家财富的严重流失。
(四)资源税征税范围不广,不能形成完整保护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不广,无法对合理利用、保护资源起到调节作用。目前我国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并没有征资源税,仅对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天然气、石油和盐统共7种产品来征收资源税。这种现状既不符合当今世界资源税的发展形式,也与我国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等现象不相匹配,扭曲了负税资源和非税资源的相对价格比,从而导致了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非税资源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最终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资源税征收环节设计不合理
举实例来说,天然卤水可以提取钾、镁、锂、钠等多种矿物,但我国目前只针对钾肥征收资源税,对镁、锂、钠等矿物没有规定征税依据,同时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征收机关对资源税的征收按照产品的销售量进行税额的核定,而不是以企业的开采量进行税额的核定,这不仅违背了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也给当地带来了严重的资源、环境破坏甚至毁灭,给政府带来了保护、治理的难题和沉重的财政负担。
(六)资源税的立法不能体现环保要求
资源税的立法没有直接体现出环保要求,对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没有限制与惩戒,调节力度疲乏,无法有效遏制资源的开采对环境的破坏。资源税效用的缺失,一方面引致了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对生态环境不可修复的破坏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另一方面使得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对环境保护不管不问,生产所产生的废气、废料、废水零成本肆意排放。由于资源税收增长缓慢,政府收取的资源税不足以弥补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资金短缺导致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滞后,污染积重难返。
三、矫正资源税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偏差的途径
(一)借鉴国外经验,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西方各国纷纷将矿产、森林、土地、动植物、草场等资源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就是为了全面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我国资源危机剑拔弩张,从长远来看,将一些非矿产资源如草场资源、淡水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对于解决日益严峻的操场破坏和水污染等问题将发挥巨大地积极作用。等条件成熟起来,进一步将其它资源,例如土地纳入征税范围。这将有利于做到缓解我国人口尤为重多但耕地却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配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对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不管城乡,只要进行采伐或开垦荒地还是兴建工程及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为了使资源税收法律制度更加进一步做到规范、完善,都应将耕地占用税、土地用税统一合并到资源税中,都应该根据土地的开发用途、土地位置、使用时间等情况征收资源税。)
(二)完善计税依据,使之按资源开采(生产的数量计税)
对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资源,其计税数量应更替为实际开采和生产数量,这比销售和使用数量要准确。一方面,从市场的迫切需求和自身利益出发,促使纳税人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合理开采资源;引导企业自觉地节约国家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另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从源头控管,避免税款流失。
(三)实行从价计征,提高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
将课税数量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进行计算。税率的设定,建议按照“销售收入越大税负率越高”的原则,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分档次确定。实行“从价计征”,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统计,提高资源价格及资源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税收遵从。
(四)提高资源税单位税额,为资源生态建设提供财力保障
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额税率,将资源税与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根据资源稀缺性、人类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成本、可再生资源再生成本、资源回采率、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切实发挥资源税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作用。例如,对铁、石油、煤等非再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先在生产或开采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使资源税在对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的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对其它资源可以继续采用定额税率,统一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其次,应当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即考虑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如焦炭行业,在炼焦过程中,煤炭燃烧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会导致严重的大气污染和酸雨污染,因此应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进一步强化资源税的调控作用,使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
(五)实行“专款专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应当将征收的资源税及相关税费全部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环境保护方面,同时这种经济支持应适当向资源地、向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较重的区域倾斜。设想若干年后有限的资源出现枯竭,伴随着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型城市也必将走向财政恶化,失业率增高的老路,因此将资源税收更多地让利于地方财政,不仅能够充分调动地方财政保护资源的积极性,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恢复生态、发展循环经济解决了资金问题,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改革资源税税制、统筹税费关系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思路,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合并征收,并尝试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统一征收,逐步将土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实现资源税费合一。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规范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核算方法改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的确定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
(二)科目设置改变
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将计税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赋予了真实内涵,即“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因其来源于资产负债表,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差,必然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涵义,其所反映的纳税影响也与当前和今后的现金流量相关,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也更为有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亦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计税基础改变
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新准则强调的是企业在特定时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是从余额(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新准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
(四)对于减值的规定改变
企业应当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原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减记金额亦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其他的情况均应增加所得税费用。
(五)报表列示改变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环境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
会计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步的。会计的发展程度及文明程度与会计环境密不可分。会计环境的改变引起了会计的发展变化,会计环境作为外因,对会计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会计环境的改善促进会计的发展。所得税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与会计环境也是息息相关的。恶劣的环境必会制约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也不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我国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成熟的资本市场,这些严重制约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和应用。从上文中的调查问卷中关于所得税会计准则获知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会计环境的发展程度不高,制约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待完善,目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这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如缺少法律规范企业间的交易行为,市场上缺少竞争机制,不能取得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缺失对会计核算产生不良影响,在核算所得税时无法确定暂时性差异,从而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应用产生影响。
我国的资本市场与西方国家相比,处于发展的初期,公开上市的公司数量较少,市场的规模及容量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国有企业投资者。社会公众仅占很小比例,这决定了会计信息更多的为机构服务,缺少流动性及透明度。而国有企业缺少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效率低下,行为盲目,缺乏长期眼光。而强劲成熟的资本市场才能有助于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企业缺乏动力
由于企业自身动力不足,对于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调查的企业中还有43.24%的企业未对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学习。缺乏重视就不会主动地追求高质量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整体发展的。
我国资本市场比较落后,上市公司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广大的投资者的需求。资本市场上是供小于求,企业易于筹资,与西方发达国家比,缺乏披露信息的动力,信息披露透明度低。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缺少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漠不关心,也就不关注不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仅在乎不同处理方法的难易程度。上市公司的这种态度,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制约着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上市公司的情况尚且如此,众多中小企业就更难接受。中小企业的财务重心还是纳税核算,不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报表信息,因此,其更乐意接受核算简便的应付税款法,从上文的问卷调查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只能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所得税费用,众多中小企业必须从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需要一个适应期,此期间难免会有差错。
另外,转换成本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也存在影响。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成本问题,即制度的转换成本,包括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费用及在校教育投入、企业相关账目的调整费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初期的效率损失成本、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成本等。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主要是能够真实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快与国际社会接轨、方便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只有当制度的转换成本小于效益时,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才会顺利进行。对于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带来的效益的考核,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只能作定性分析。企业的能够合理的预期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带来的利益时,能够积极的推动实施。否则,企业缺乏动力推行所得税会计准则,甚至阻碍其实施。
为加快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应用,必须在成本与效益方面做好准备。首先,在成本上,不仅要注意加大投入,更要注意投资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对于支出的去向用途及使用效率进行跟踪,作必要的监督。其次,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能带来的收益,积极加以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特别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证监会、企业主管部门。增加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收益的预期。证监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最先提高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认识,并在监管指标的制定及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的制定中反应出这种认识结果,引导企业和市场重视所得税会计准则。做好成本与收益的配比,积极促进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实施应用。
(三)税法和会计标准的差异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社会经济中必不可少,分属于不同的领域,都会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会计准则是企业核算经济行为的手段;税法是税务部门征税的法律依据,通过对企业征税来参与企业经济活动。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纳税,按税法要求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费用,从而与会计核算所得税产生差异。会计标准与税法的差异必将随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产生影响。相较于旧准则,新准则对损益的确认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引入了公允价值,与税法确定的收益差距加大,这给会计实务带来了挑战,增加了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这一问题是否能合理解决关系到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四)会计人员素质对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约会计人员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了解不够,对于涉及的基本概念的理解不深。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大多数企业会计人员对于此方法的认识和理解流于表面。即使掌握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但实际应用还是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企业2007年前大多使用应付税款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而言是一项挑战。而且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全体会计人员短期内适应新方法难度大,已适应旧制度的会计人员对新方法会有抵制情绪,不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科学性,其原理更能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其会计处理方法要复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能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例如,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要求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并充当评估师的角色。另外,我国的税务也不发达,企业进行纳税的活动较少。所以,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而我国的会计人员多层次、多样性,既有国际级别的专家,也有仅具备记账水平的会计员,这必然阻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
会计人员长期以来对税法的重视远超过会计准则,将纳税放在会计核算之上,以至于进行纳税核算时为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直接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从而造成会计信息虚假,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论文格式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很可能遇到同样的问题。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的正是要提高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质量,如会计人员仍按税法要求进行核算,则达到更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目的,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因此,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要求高素质的会计人员。
三、对所得税会计应用的建议
(一)谨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加快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创造必备的环境条件,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所得税会计准则高质量的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还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提高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在企业管理上下功夫,改变企业靠关联方交易等行为操纵利润的做法,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打破了原单一的计量属性,使资产负债的计量更能符合实际,当然,对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比之前要有难度,要求的技术性更强。所得税会计计量过程中,需要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新会计准则核算体系下,部分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会涉及公允价值,只有能够合理确定公允价值才能准确确定账面价值,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谨慎,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才可适当放松。
(二)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不同分支,在不同方面发挥着作用。加快发展税务会计,建立税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促使税务会计向财务会计靠拢,使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也可以加以协调。二者根据不同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做法。税收针对会计的处理原则进行合理的改动,当然其本身的原则不可动摇,这样的结果会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经济生活中,难把握的方面越来越明显,会计处理涉及许多进行职业判断的方面,需要会计估计的地方越来越多,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是相对确定的,而会计处理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加大,两者之间的矛盾影响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国家应尽量调节二者的矛盾,减少差距的拉大,在国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水平时,税法应顾及企业的情况,理解企业的选择,给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属于不同领域的规章,其制定和和实施有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之间应该加强联系与合作,企业可以单独成立税务岗,负责企业有关的税务资料,建立专门的税务核算体系与财务会计协调,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新企业所得税将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并对各税制要素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如果未来出现需要对税制要素进行调整的情况,则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税法的语言要求精炼,不能存在模糊的表述,条例要求详尽范围广。为方便税收征管的实行,主法应与实施细则一起颁布。
税收征管体制对我国所得税会计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市场改革稳步进行中,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的,但是税收征管体制的发展却停止不前,严重落后于实践,对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阻碍了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所以,税收征管体制应当加快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加快建设税收征管的网络化及运算软件的升级,是报税系统与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衔接,实现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加快审批速度。选择合理的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最后,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服务意识。
综上,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己经在我国实施了,并且我国的税收也在不断的改革发展中,抓住这个机会,加速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税收法规做出新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建立促进税法与会计协调发展的制度,使我国的国家税收与企业得到双赢。
(三)加快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观念转变加快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对收益指标的过度依赖。我国的市场管理部门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尤其要注意这一点,更多的选用一些非利润指标,不能仅仅依靠利润指标来评价企业的业绩。评价指标具有导向作用,重视利润表指标则使企业看重利润表,而突出资产负债表指标则使企业重视资产负债表指标。所以,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应增加资产负债表指标的应用,引导企业重视资产负债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应转变观念,尽快与国际接轨。投资者、债权人等企业利益相关者历来只重视收益指标,对资产负债表不够重视。同时,企业的管理人员也过多的注重利润表,其会计报表概念基础还是收入费用观。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是资产负债观,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可靠。为使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后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重视资产负债表的基础地位,观念转变为资产负债观。为促使这种转变,企业的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增加长期发展指标的比重,减少利润指标的比重,发挥评价指标的导向作用,逐步改变对利润指标的依赖,切实促进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
(四)加强所得税会计人员培训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有赖于会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2007年以前,企业可以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中选择,尽管会计理论界早己经指出应付税款法的不足及缺陷,但大多数企业还是选择了应付税款法,其原因在于应付税款法的处理简便。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虽然科学性强但其处理难度明显高于其他三种方法。同时,会计人员对于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认识不深。这种情况对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极为不利。为减少这种不利影响,应该加强对所得税会计人员的培训,系统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及处理方法,这是加快实行新方法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许多方面,如广告费、薪酬、佣金、罚金、财产损失、各项准备金、或有事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大。由于会计人员是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会计人员的素质无论对税务部门还是对企业都有重大影响。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才能很好的应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才能保证新所得税处理方法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如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前提条件是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收入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人员需要依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判断,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要尽快从应付税款法转变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来,对新方法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其本质要有清楚的理解。短期内实现这种转变有很大难度。为适应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
企业会计人员在校期间学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例很少。学校教育本应是传播知识的殿堂,特别是先进的知识。目前,高校中对于西方的一些成果介绍较少,学生对于一些较新的处理方法知之甚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美国及许多国家已经应用了很多年,国际会计准则也早就采用了该方法,但在新准则颁布前,几乎没有几家高校介绍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高校教育的缺失不利于会计的发展。所以,应迅速在高校中开展所得税会计教育,普及所得税会计的专业知识。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高水平的会计专业人才。
同时,对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也要加大力度,补充最新的专业知识,以适应新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了解新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法律规定会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教育。因此,强制性的继续教育可以成为推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平台。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应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不能局限与征税、查税,要为企业提供咨询以帮助企业能够更好的了解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于企业而言,首先应该明确其纳税义务,并制定专门的会计人员担任企业的纳税业务,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为企业服务。
总而言之,加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学习,推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应用,是当前的一项要务。企业会计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税务部门也要配合宣传,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推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
关键词:沙集模式; 生态产业;税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3-67 -02
一、“沙集模式”造就的产业生态
(一)沙集模式发展现状
沙集是江苏徐州市睢宁县下属的一个镇,有66平方公里,6万人。从2006年末起,该镇东风村村民开始自发尝试在淘宝网上开网店创业,后网销简易拼装家具获得成功,引得周围乡亲们纷纷仿效。短短几年,沙集的网商、网店数量和销售额快速增长。网络销售拉动了生产制造、物流快速、原材料加工、配件供给等相关产业,在当地形成了一个面向大市场、以家具网销为龙头的新的产业生态。在东风村网销业的覆盖效应下,沙集镇的网商、网店、网销额突飞猛进。2015年,全镇网店达10744家,商城1076个,电商实体企业1590家,物流企业67家,床垫加工厂42家,实木原材料36家,板材贴面厂18家,淘宝摄影23家,五金配件36家,从业人员25683人,网销额突破47 亿元,同比增长73%。仅“双11”一天,全镇网销额实现1.7亿元,同比增长183%。按照市场份额预测法及增长率预测法对沙集网销规模进行预测,2020年家具网销额将达到200亿元。网销品种从简单架柜类板式家具,发展到本地实木家具、白色家具、服装鞋类等地方特色产品。非本地生产的产品也成为网销对象。
交易平台呈现多样化。2011年前,网商主要依靠淘宝网、阿里巴巴批发平台。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增多,网商陆续使用天猫商场、京东、拍拍、一号店、唯品会、易趣、亚马逊等国内外销售平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不断增加,除了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还同时使用微信、微博、电视购物等营销渠道。此外,还出现了“天天欢乐购”“江苏八里钢材网”“睢宁建材家居网”等自有平台和网站。电商产业链日趋完善。随着沙集网销迅猛发展,上下游配套服务应运而生。促进了木材供应、木工机械、物流快递、包装、加工制造、五金配件、网络摄影、家具设计、电力、电信、金融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产业链日臻完善。
(二)沙集模式产业特征
沙集模式走的是农民自发开网店细胞裂变式复制网销带动工业其它元素跟进激发更多农户网商创新的发展路径。沙集模式所依托的产业载体是家具业。在农民网商起步前,家具生产还只是那种传统的、局限于本地市场的小手工业,与电子商务发展所形成的面向大市场的家具产业不可同日而语。家具网销拉动了生产制造,带来了产业链不断拓展、销售规模迅速扩张。与东高庄、青岩刘、堰下村等基于原有产业基础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路径相比,沙集模式的发展路径特别具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典型特征。
从驱动主体看,沙集模式是农户自己变身为网商直接对接市场。这区别于青川、辉县以及网商经纪人驱动的模式。在网商经纪人驱动模式中,经纪人扮演着沟通农户与网络的作用;农户通过网商经纪人对接最终买家,实现交易,他们自己并不扮演网商的角色。沙集模式中的农户网商在各自独立对接市场的过程中,尚未形成龙头企业,这与遂昌等地网商协会驱动和兰田以农村龙头企业驱动的模式比较,也有明显区别。
从发展环境来看,沙集模式显示出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自组织水平,初步催生出适应农村网商生长发育的市场生态。在此过程中,最主要的发展动力是农户自发的创业致富的内在需求。通过农户网商的简单复制、外延式地扩大产业规模,带动制造等市场元素跟进,驱动物流等服务支撑体系的发展,各服务主体也可以因之受益。生成以公司为主体、多物种并存共生的商业生态。新生态又促进农户创新,推动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乃至农民本身的全面发展。
二、“沙集模式”中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沙集模式”征管实践
管理的目的是促进、扶持其健康发展,为此,他们开设电商创业创新绿色通道,根据从业人数、注册资金、行业类型等指标,将电商细分为起步型、发展型、成熟型等,分类提供个性化涉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成色,符合政策的马上办,两可之间的从宽办;邀请网商代表参加税收开放日,开展诚信纳税网商评选,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巩固提升线上电子税务局品质,推行网上审批、网上认定、网上纳税人学堂等举措。针对网商存有税务登记疑虑心理,宣传解读税务登记并不等于立即缴税,而是经营规模达到纳税标准后再依法纳税。税务登记后可领取发票,有利于规范经营,增强网店信誉。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睢宁地税局考虑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和便于实施等多种因素,把网店成交清册作为重要参考。针对部分网店为提高知名度,请人代刷的虚假销售行为,从快递单入手,通过发货单核对,确认真实网销量。通过这些措施,既完善了管理措施,又受到电商从业者的遵从和认同。
(二) “沙集模式”中税收征管的尴尬
电子商务征税存有社会争议,从公平竞争角度看理应收税。然而,在对“沙集模式”这种新的产业生态进行税务管理时,还时常遇到困惑和尴尬。
网络真实交易信息获取难。网络交易具有线上运行、操作隐蔽、数据电子化特征,交易信息容易无痕迹地被修改甚至删除。抽样统计显示,许多网店超高的好评率缘于“刷单”,即店家付款请人虚假交易,并以大量好评引诱更多买家。有1.1万家淘宝网店在两个月内了近22万个“刷单任务”,而4000多家存在虚假交易的淘宝网店中,只有89家被淘宝处罚,仅占2.2%。阿里巴巴官方回应称将加强侦测监管。专家建议对于“刷单”行为应在各个环节进行联合干预。税务机关传统上是以书面或电子凭证账簿为计税依据,面对无形、无纸存在的网络交易,税务机关技术手段有限,难以全方位监测真实数据。大部分自产自销的沙集网商都是家庭作坊式,即便是规模较大的天猫商户也没有像样的会计核算,增加了征管难度。网上交易经营状况难以掌握,给税务机关征管增加了难度。
网商视国家扶持政策为挡箭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是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引擎之一。不少网商据此认为国家默许可以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通过逃避税收,与线上线下竞争对手打价格战,换取网店点击量和销售量。同时发票是税务机关监控税源的重要依据,不少网商为隐瞒收入,不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甚至明确声明不提供发票。而事实上,多数网购消费者也没有索要发票习惯,认为网购发票无用。
电子商务税收尚无明晰规定。电子商务征税存有社会争议,从公平竞争角度看理应收税。电子商务虽寄身于虚拟空间,但市场交易真实存在并非虚拟。但部分专家认为即使在网购法治完善的美国,如亚马逊这样的巨头,在是否征税上美国各州定义不一。直到亚马逊成立20年后,美国立法机构才来讨论这一问题,因此应兼顾中国电子商务新经济长远发展,逐渐完善制度管理,这才是发展经济前言。
三、完善电商税收征管的税收策略
在“沙集模式”这种新产业生态下,税务管理如何应对,目前已经是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新问题。应从基础管理抓起,逐步完善对电商的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实体商店触网开店、网络商店线下开办实体商店本在纳税之列。税务机关应在常规税务登记项目中增设网络商店内容,补充登记网络商店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电子支付的机构名称等信息,并将税务登记号码和主管税务机关首页展示。对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经营的纯网络商店,要求暂未达到工商注册标准的网上经营者,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核准信息为依据办理税务登记。登记网络商店的名称、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等信息。优先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税务登记”基础系统。同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将纳税人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税务部分有望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意味着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按自然人纳税人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不少经营者会以售价便宜为由,不向购买方开具体发票,隐匿收入。对此,应认可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规范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查询、结算等应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使用电子商务主体通过该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统一纳入监管。
(三)税款征收管理
由于网上交易双方最终都会回归到资金往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纳税人通过电子支付获得的款项,由目前近300家电子支付平台内嵌计税软件,交易时自动计税并提供电子发票。对每笔成功交易或支付,记录网店的成交额、应纳税额,定期传输至税务机关核对查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电子支付机构一般只掌握销项额,不掌握进项额信息,一方面,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由网店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缴税。另一方面,以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作为观察指标,利用电子商城总部的交易平台查询分析功能,采集网店销售信息,将网销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和筛选,采取核定征收税款方式。同时帮助规范核算,规避涉税风险。
(四)税收优惠管理
电子商务日益成为拉动我国消费需求、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动力。相对于市场对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政府应更好发挥引导作用。虽然电子商务交易份额逐年递增,但总体尚处培育期。以沙集镇2014年网销额100万元的某板式家具网店为例,减去材料、加工、营销成本后,利润约10万元,各种税费足以掠走大部分利润,利润并不丰厚肥沃。税务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完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的新经济业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生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网店认定标准,提高个体网店起征点或免征额,因势利导促进诚信纳税。同时不专门统一组织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