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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遗嘱公证细则范文

遗嘱公证细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遗嘱公证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遗嘱公证细则

第1篇:遗嘱公证细则范文

关键词:遗嘱继承公证;公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也日益增多,因此,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也更多起来。他们想通过遗嘱公证来实现将自己身后财产传给自己人的愿望也更加强烈。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尤其是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缺位,即使是办理了公证的遗嘱,也有可能无法实现他们的愿望。因为,遗嘱继承方式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内容的效力,直接影响到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因此,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人之外的法定继承人所表现出不作为、不配合的行为,直接影响着遗嘱效力的确认,从而导致遗嘱继承公证的搁浅,还有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的认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在遗嘱继承公证实践中表现尤为突出。为此,笔者就上述存在问题,在现行法律环境下,试图找到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法,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虽然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当遗嘱继承发生后,遗嘱继承人即便是持着这样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的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由于目前在遗嘱继承方面对遗嘱确认程序的法律缺失,也将可能出现终止办证的结局

(一)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遗嘱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目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在实施遗嘱的行为地就可办理公证。这样遗嘱人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撤销或者再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于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二)遗嘱效力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能直接采纳

公证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比较可靠,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但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遗嘱的效力也就会随之改变。当遗嘱人死亡,继承发生后,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遗嘱继承人是否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遗嘱人)及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嘱时所不能预见和把握的,只有在遗嘱继承发生后才能确定。这样,原来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可能因为上述因素的出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这一规定说明,在处理遗产时,遗嘱继承人有义务通知遗嘱执行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公证员找他们核实情况时,他们一般都不予配合。他们明知该公证遗嘱有效(自己手中没有公证遗嘱),将无法对抗其效力,因此,不会也不敢向法院提讼,而是采取故意拖延时间或置之不理的消极的不作为来对抗,使公证处无法认定遗嘱效力,导致遗嘱继承公证的终止。而遗嘱继承人又无法就其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提讼,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二、遗嘱公审在各国的立法情况

(一)形式审查的立法。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第三十五条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遗嘱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按照公证规则应当审查的事项”都不要求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而只要进行遗嘱能力、意思表示、遗嘱形式审查即可。

(二)实质审查的立法。我国的继承法和司法解释对于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仅仅在规定遗嘱的形式时,赋予了公证遗嘱不同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的“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虽然赋予公证遗嘱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却缺乏实务操作性,在具体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还是无章可循。因此2000年司法部颁布实施了《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公证的申请、受理、询问笔录及遗嘱的制作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这其中包括:1、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2、遗嘱人的意思是否得到了真实得表达;3、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4、其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要证明设立遗嘱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应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遗嘱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三、办理遗嘱公证的一点思考

在《遗嘱公正细则》的第十条规定中明确规定:公证人员在公证工作之前应该向当事人说明和讲解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关于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内容,并告知其相关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证处告知义务及告知的内容,而《遗嘱公证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处具体告知义务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在遗嘱公证细则中增加公证处的告知义务并细化告知的具体内容,以告知来代替遗嘱的实质审查。

综上所述,为实现遗嘱人生前的意愿,维护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能使遗嘱继承公证能够顺利进行我们还需要在法制建设、行业体系规范、业务素质等多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

第2篇:遗嘱公证细则范文

晴天霹雳:小保姆拥抱父亲遗产和骨灰

2004年11月23日,在深圳工作的胡青接到噩耗:73岁的父亲胡宗良病逝。胡青放声痛哭,立即飞回长沙奔丧。

胡青今年50岁,其父是湖南省粮食局退休干部。当胡青赶到长沙市苏家巷18号5栋父亲的住宅时,不禁大吃一惊:父亲的遗体已被保姆张爱兰火化。

“你凭什么擅作主张火化我的父亲?骨灰现在哪里?”胡青质问张爱兰。

“你爸的骨灰在哪里我不会告诉你,以免你打扰他老人家的安宁。”张爱兰说罢将一份遗嘱的复印件递给胡青。胡青扫了一眼,差点晕倒在地。

这是胡宗良经过公证的遗嘱,在这份遗嘱中,胡宗良不仅将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和109平方米的房产等共计60万元的全部遗产给了保姆,并且将骨灰也交给张爱兰处理。

“不可能,绝对不可能!”胡青无论如何不敢相信这是亲生父亲的临终遗愿。她来到父亲生前单位反映这份“荒唐遗嘱”,省粮食局领导对她说:住院期间,胡宗良给单位领导留下遗嘱,表示将骨灰交给亲属。然而,两个半月之后,胡宗良再次写出遗嘱,内容却与以前给单位领导的遗言大相径庭。

胡青懵了,她跪在父亲遗像前叩问:“爸爸,请告诉女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啊?”

胡青的母亲方忆群曾有过一次婚姻,生了个女儿叫方小群,现定居香港。1954年,方忆群和胡宗良第二次踏上红地毯,后生育胡青。母亲方忆群于2000年5月去世。胡青百思不得其解:如果说父亲对非生女方小群不给遗产尚可理解,但为何不念及骨肉亲情,剥夺亲生女儿的继承权而将全部遗产拱手送给外人?

胡宗良的遗嘱不仅刺痛了女儿的心,也深深地刺伤了手足之情。胡宗良的姐姐和两个弟弟一个个老泪纵横:“我们的亲兄弟啊,在你眼中和心里难道只能容纳下一个保姆?你把亲人们当成了什么?”

胡青从小到大和父亲的关系非常好,父亲把她这个唯一的女儿视若掌上明珠。她于2003年初到深圳工作后,一直惦记着老父。2003年11月,父亲患病住院,胡青专程从深圳赶回长沙,请假三个月守候在病房伺候父亲。她还买了一个价值2000多元的MP3,下载了数百首歌曲送给父亲听,胡宗良当着许多人的面夸赞女儿细心和善解人意。后来,每隔两三个星期,胡青都从深圳飞回长沙探视老爸,飞机票攒了一大把。

也许女儿的孝心温暖了父亲的心,胡宗良2004年元月在做了切割咽喉手术不能讲话后,便用写纸条的方式感谢女儿所给予的亲情关怀。2004年10月6日,胡宗良给胡青写道:“青儿,深圳的澄汁和奶粉都很好,可以再买点回来。”还有一张纸条写道:“青儿,昨晚做梦又梦到你了,我很想你……”面对女儿在深圳与长沙之间飞来飞去的照料,胡宗良很过意不去,他在一张纸条上写道:“青儿,我恐怕坚持不下去了,现在想早点结束,否则把你累垮了,我心里更难受。”就在去世前17天,胡宗良在给女儿的纸条中写道:“青儿,你辛苦了,爸感激你……”

对簿公堂:8封情书难解遗嘱之谜

曾经陪护过胡宗良一个月的湖南桃江县的保姆汪春妹爆出了一条惊天秘密:胡宗良的遗嘱不是“原创”而是“抄袭”的!

汪春妹告诉胡青:“张爱兰拿稿纸,起码有四五张,上面写了一些东西,要你爸再抄一遍。你爸不太情愿,逼得他没办法只好抄写了。我在旁边看了一眼,张爱兰把我训斥了一顿。”

一位知情者为胡家姐妹愤愤不平:“这个保姆太厉害了,年纪不大,却这么有心计!”

在破译“遗嘱之谜”的求证路上,胡青既兴奋又沉重。她从搜集到的证人证言中得出了一个结论:父亲的灵魂被“爱情”挟持了!

2005年4月18日,胡青一纸诉状将保姆张爱兰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胡青将父亲的8封情书作为证据交给主审法官,令法庭一片哗然。

1993年,胡宗良退休后,决定请个保姆,就这样,来自湖南岳阳16岁的农村姑娘张爱兰走进了胡家。几个月后,张爱兰被辞退,原因是胡宗良的夫人方忆群怀疑老公和小保姆之间的关系超乎寻常。实际上,当年胡青比母亲发现的还要早。

面对父亲,胡青选择了沉默,她希望沉默能换得家庭的安宁。

2000年5月,方忆群去世后,胡宗良一个电话又将张爱兰招到身边。第二次踏进胡家的张爱兰已经是一个一岁半孩子的母亲。2004年初,做了胡宗良4年保姆的张爱兰与丈夫离了婚,将孩子带到长沙。

父亲身边有张爱兰,胡青身上的担子小了很多,胡青为此非常感激张爱兰的辛勤付出,平时父亲私下里给张爱兰一些钱物,胡青也没有干涉。

胡青在清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老爸写给保姆的8封情书。令胡青惊讶的是,高龄父亲与保姆的亲昵不比年轻人逊色,如一封信中说:“亲爱的小兰,当我接到你的电话,我高兴得心都快要跳出来了……”落款是“永远爱你的良”。

胡青在法庭上指责张爱兰利用了保姆加情人的特殊身份,在其父亲病危时期,处心积虑、巧取豪夺,将老人的遗产收入囊中。胡宗良是在受胁迫时签下遗嘱的。

法庭上,被告张爱兰理直气壮地说:“不管我和胡宗良是什么关系,并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紧急撤诉:是谁成了撕裂亲情的“帮凶”

“我不告了!”2005年8月中旬,胡青突然提出撤诉。

原来,胡青觉得小保姆之所以底气十足,是因为有“公证遗嘱”撑腰。她猛然对长沙市公证处进行“公证遗嘱”过程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胡青翻阅了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其中规定:公证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场。而当时张爱兰却出现在公证现场,她既是翻译人员,又是见证人,还是被赠与人员,胡青认为遗嘱公证过程如同儿戏,非常荒谬、滑稽。

《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遗嘱人为老年体弱、危重伤病人,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但长沙市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却没有这么操作,所以不能够体现胡宗良的真实意愿。

颇令胡青费解的还有,公证处在实体处理上竟把她母亲的遗产也一锅端地公证给了保姆。

胡青两姐妹找到长沙市司法局申请复议,要求重新进行公证。

在长达几个月的等待中,2005年11月下旬,长沙市司法局终于作出答复:鉴于长沙市公证处在公证胡宗良遗嘱中确实存在问题,同意对该遗嘱进行重新公证。

得到消息的胡青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在长达一年的争吵与诉讼中,她感到身心疲惫。为了处理父亲的遗嘱问题,胡青暂时放下了在深圳的工作,长期居住在长沙。

2005年12月6日,胡青又买了一束康乃馨放在父亲的遗像前,默默无语两眼泪。她反躬自省:“也许女儿自认为做得不错,但实际上没有真正弄懂老人的需要,让父亲冷了心。人到老年,父亲渴望的是精神慰藉,而两个女儿一个比一个远,久而久之,朝夕相处的保姆就代替了摸不着的亲情。”

第3篇:遗嘱公证细则范文

[关键词]遗嘱公证;风险;防范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为遗嘱人证明其设立的遗嘱是真实、合法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行为。所谓遗嘱,就是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本人财产和安排事物,不受他人意志影响和干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遗嘱往往会牵涉到多个利益方,由于我国社会现在正处于信用缺失的阶段,因此,必须要善于鉴别真正能够胜任公证工作的公证员,从而减少法律风险。

一、遗嘱公证面临的风险来源

遗嘱公证中的风险往往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并且会带来一定的损失。引发遗嘱公证风险通常是由客观和主观两种因素。我们从实际出发,通过以往的遗嘱公证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

1、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的发生,是不受公证员的公证工作而影响的,是不受人的行为而控制的。客观风险的存在会给遗嘱的公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下面我们就几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客观风险的主要来源有哪些:首先,科技发展之迅速,更多的造假信息更是层出不穷。许多的公证申请人将遗嘱公证有关的相关资料和证明进行伪造,这对遗嘱公证来说,着实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遗嘱公证不能做到可靠、有效,丧失了基本的真实性。其次,我国遗嘱公证的相关法案中存在着许多的漏洞,对遗嘱公证的相关信息和内容规范不全面。导致公证申请人凭借着法律孔隙,对公证中作造成干扰。公证人员对此情况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致使遗嘱公证不能顺利的进行,甚至出现错误公证的现象。另外,遗嘱公证中的相关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程度,这对遗嘱公证工作的开展很不利。常常会引起因公证条款的意见不同意,法官和公证员之间发生矛盾和分歧,造成遗嘱公证结果存在着较大的悬殊,使遗嘱公证失去了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容易使申请公证人对遗嘱公证产生异议和不信任的心理,导致遗嘱公证的公证职能的缺失。

2、主观风险

主观风险与客观风险不同,受人主观的意识变化而变化,是公证人员在进行遗嘱公证中存在一定的道德偏袒和公证误区,从而导致公证工作出现失误。对此,我们将其分成了三点,下面将进行具体的介绍和讲解:

第一,由于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较低,在进行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工作态度不端正,三心二意,在材料阅读时出现疏忽等现象。以及没有按照规定的遗嘱公证过程进行公证。这不仅对遗嘱公证的结果造成了错误,还会影响公证申请人对公证人员和公证相关工作的偏见。第二,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泄漏。我国相关规定中指出,在进行遗嘱工程的过程中,遗嘱材料不能从公证人员处进行遗嘱主要内容的泄漏,因为这很有可能会造成遗嘱内容被动变更等情况,对遗嘱的公证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正常的遗嘱公证秩序,同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素。第三,公证人员知法犯法,故意与法律相关规定背道而驰,对遗嘱的公证造成误导。这就是我们之前所说的道德偏袒。很多公证人员受贿纳贿,接受申请公证人的钱财贿赂,对遗嘱的主要内容进行篡改,严重影响了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利用自己的职业优势,对遗嘱进行错误的导向和指引,违反了法律的同时,也对公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影响。

二、遗嘱公证风险的规避措施

遗嘱公证工作需要绝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否则将失去了公证的意义。公证人员要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规避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的存在对公证造成的影响,就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的公证技能、责任感以及对公证事业的热爱程度。根据实际的遗嘱公证经验,我们将公证风险的规避措施分为了五点,分别进行分析,详细叙述如何对公证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根治。

1、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从制度和自身自觉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要对遗嘱公证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将存在的法律漏斗及时补充;其次,在遗嘱工作的过程中,做药精细化管理,对公证的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遗嘱公证中出现疏漏的公证员,进行责任追究,以保证公证的真心有效;最后,要加强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职业素养的培养,使遗嘱公证在根本上进行风险的预防,对造假行为进行法律处理。要对公证人员定期进行考评,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2、严格审查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规定,遗嘱是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所设立,因此,要严格杜绝胁迫和欺骗当事人订立不符合遗嘱人意愿的无效遗嘱。然而在现实中,被迫公证的事情屡见不鲜。

3、严格审查遗嘱的内容

由于公证人员的工作态度,不能发现遗嘱内容中违法的内容,最后造成错证和遗嘱的无效。因此,在对遗嘱进行审查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首先,遗嘱的内容要保证是合法合情的。其次,遗嘱的内容只能限定在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理。因为只有属于个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才能得到国家和法律的认可。

4、实行录音、录像可以增强遗嘱公证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保护遗嘱的真实有效,《遗嘱公证细则》明确规定,在公证的过程中要对特定的人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在实践中,群众普遍推崇的是,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对所有的公证行为进行录像,因为相对录音来说,录像更具有直观性,能够真实反映场景,且不易于被伪造。公证机构应该把重要程序和重大事件进行录像,把需要体现的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签署状况都在视频上反映出来,这样就可以对今后的风险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风险。录像要在安静、单独的空间里,保证空间里没有可以影响当事人的第三人在场,因此公证人员有必要在正式录像前进行一个全景的拍摄。

5、严格的详细记录谈话内容

除了录像之外,应该进行谈话记录,留下文字证据,从而进一步加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我们步入信息时代以后,网络已经普遍运用于办公环境中,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公证员在进行谈话记录时,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记录,而是一味的套用现存模板,统一于形式,对于风险的防范却起不到很好的效果。个人观点认为,谈话的记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不同情形运用不同的记录方式和模式,避免一成不变。

三、结论

综上所述,遗嘱公证是一项具有严格法律控制和行为道德准则的公证项目。从遗嘱公证的申请、受理到审查阶段,每一个公证环节都要做到依法律要求为公证依据,以职业素养为行为规范,真正实现遗嘱公证的事实可靠性。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公证形象,从而减少遗嘱公证中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也为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4篇:遗嘱公证细则范文

配偶死亡后共有房产如何办理转移登记,是一个特殊而又普遍的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通常会设定成共同所有,但当配偶死亡后,这一共同财产的转移登记却变得十分复杂。本文梳理了此类登记办理的法规依据和常规流程,试图为办理配偶遗产转移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借鉴,同时为政府优化办理流程提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D市的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分别在房管局和国土局办理。李某62岁,其妻子于两年前因病去世,名下有一套共同共有的学区房。李某岳父为植物人,岳母健康,妻子生有一儿一女,子女均已成家。刘某,外地人,欲落户D市,看中了李某该套住房,经协商双方达成买卖事项。数天后,刘某夫妇与李某携带相关证件一同前往房管局,打算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但被告知,暂不允许买卖交易,李某需先换不动产证,由共同共有改为李某单独所有。李某不解,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妻子过世了就不能卖了?随后,李某独自前往国土局要求换证,并提供了妻子的死亡证明。国土局了解情况后告知李某,换证没这么简单,需要出具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等有效文件证明房屋产权归属,或是亡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时到场申请,但后者需要就继承事宜在网上公示3个月。李某又不解,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妻子过世了还要征得子女和岳父母的同意?

考虑到孩子即将入学,刘某夫妇频催李某办理过户。无奈之下李某联系了子女和岳父母,四人均同意将该套住房归李某单独所有,并允许李某处置。麻烦的是,岳父已卧床不起,经咨询李某决定让其岳母担任岳父的监护人,行使岳父的权利。到公证处出公证书,可立即生效,但需缴纳几千元公证费;到国土局直接申请,可省下公证费,但需要公示3个月。为省下公证费,李某携80多岁的岳母和两子女到国土局登记窗口签署了房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的继承协议书、具结书、承诺书、声明书、询问笔录等,并提供了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两名登记人员就继承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就产权归属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3个月后认定申请有效后办理了转移登记,为李某颁发了其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李某凭着新证与刘某在房管局顺利签下买卖契约,在地税局缴纳相关税费,国土局再次受理转移登记,注销李某新证,给刘某夫妻颁发共同共有的产证。

老李卖房一波三折,劳师动众,房管局、国土局、地税局、派出所、居委会、公证处等部门间跑了20多次,光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就制作材料超50页,卖个房手续办理耗时4个多月,就因妻子先过世。

二、相关法规

1.房屋所有权形式分三类。《物喾ā返诰攀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规定:私人房屋的所有权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单独所有即一个人单独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2.夫妻房产的所有权形式。《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房产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

4.享有继承权的对象。《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5.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配偶死亡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7.继承的执行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8.植物人行使继承权。《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9.公证收费的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10.继承不征契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明确: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11.继承转移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12.无公证直接受理继承的需公示。《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苏州市国土局通知(苏国土〔2017〕42号)规定:公示3个月后无异议的,予以登簿发证。

三、法条推论

依据上述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章,结合李某的典型案例,假定妻子先过世,可得出以下结论:

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妻子死亡后,丈夫可先分得房产的50%所有权,剩下的50%所有权属于妻子遗产。

2.妻子单独所有的房产,在妻子死亡后,全部所有权属于妻子遗产。

3.丈夫作为妻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妻子遗产。

4.妻子遗产的份额分配,由继承人协商解决或法院依法裁决,可归丈夫所有,可归子女所有,可归父母所有,可归孙子孙女所有(子女先于妻子过世),可其他法定继承人所有,或多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5.继承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要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6.待房产所有权人之间的份额确定后,需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7.继承遗产无需缴纳契税。

8.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时,公证为非前置且非强制。

四、办理流程

配偶死亡后,若出售原夫妻共有房产的,通常需要办理两次转移登记,首次转移登记分两种类型,即公证后登记和公示后登记,前者先去公证处,后者直接至登记部门。两次转移登记大体分为12个办理环节,具体办理流程如图1所示,环节分别为:

1.至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和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等。

2.至户籍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开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证明等。

3.所有法定继承人至公证处或法院办理遗产归属的公证书或裁定书。

4.凭着公证书或裁定书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转移登记。

5.若3不办,所有法定继承人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当面签署遗产归属的继承协议书、具结书、承诺书、声明书、询问笔录等,就遗产的产权归属结果,登记部门需在政府网站公示(苏州为3个月),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产权归属才生效。

6.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后,根据3或5由共同共有转单独所有或按份共有,注销老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通常10个工作日后)。

7.签约当天权利人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登记信息,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证明无抵押、无查封。

8.买卖双方至房管局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

9.至房管局领取交易告知书及房产平面图(通常3个工作日后)。

10.买卖双方凭存量房买卖契约至地税局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

11.买卖双方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

12.注销卖方不动产证,办理买方新证,由买方至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证书(通常10个工作日后)。

五、结论与建议

第5篇:遗嘱公证细则范文

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共10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区域规划合理,功能齐全。(共5分)

4个市直属公证处的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他公证处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其中,具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的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公证处办公场所区域规范合理,功能设置完善,公证处应设有私密谈话室、录音录像室、办证室(文书制作室)、财务室、会议室、档案室等。有条件的公证处应设立专门的遗嘱办证室、图书室等。

评分标准:公证处总使用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人均办公用房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未按要求设置私密谈话室、录音录像室、办证室(文书制作室)、财务室、会议室、档案室的,每少一项扣0.5分。

2.有配套先进齐备的办公设施和器材。(共5分)

公证处应配备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保险柜、身份证读卡机等现代化办公专用设备,档案室应配备防虫、防潮设备,能满足公证处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满足公证业务发展的需要。其中,电脑需达到公证员人手一台的标准,有条件的公证处应配备车辆。

评分标准:未配置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脑(人手一台)、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保险柜、身份证读卡机等设施的,每少一项扣0.5分;档案室未配备防虫、防潮设备的扣0.5分。

二、窗口形象规范化建设(共20分)

1.有服务接待大厅,适当的办证窗口和硬件设备。(共10分)

公证处应在最显要位置设置服务接待大厅(涉外公证处应设立专门的涉外公证接待窗口),设立办证窗口,并根据业务量和办证速度确定办证窗口数量,保证办证正常开展。要完善电子叫号系统、电子评价系统、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窗口办证摄像头等硬件建设。

评分标准:未设置接待大厅的扣2分;涉外公证处未设立专门的涉外公证接待窗口得扣1分;设立办证窗口严重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扣2分;未使用电子叫号系统、电子评价系统、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窗口办证摄像头的,每少一项扣1分。

2.统一内外部标识,公示项目齐全,环境规范整洁。(共10分)

按统一标准规范制作形象标志,如挂牌、门楣、门条、橱窗、指示牌、形象牌、名片、便签纸、信封、纸杯、挂牌、座牌等。

全体公证人员一览表、收费标准、业务范围、办证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上墙公示,公示项目齐全、醒目易辨,方便当事人查看和监督

办公场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环境清洁卫生,无卫生死角,摆放适量绿色植物进行绿化。

评分标准:未按标准规范制作形象标志的,每少一项扣0.5分;未公示全体公证人员一览表、收费标准、业务范围、办证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的,每少一项扣0.5分;物品摆放不整齐,环境不整洁的,扣2分。

三、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共23分)

1.公证处统一受理公证申请,严格按规定统一收取公证费,公证员不得私自受理公证申请、私自出具公证书。(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员私自受理公证申请、私自出具公证书的扣3分。

2.严格执行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不得超过执业区域办证,不得以给业务回扣、乱设办证点、压价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共4分)

评分标准:超过执业区域办证的扣2分;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开展业务的扣2分。

3.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行为。(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员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结公证的每例扣1分。

4.公证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形象稳中大方;接待当事人态度热情,举止文明,语言规范,维护职业形象。(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人员未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的,扣1分;公证人员态度恶劣,被当事人投诉的,扣2分。

5.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共2分)

评分标准:公证员不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扣2分。

6.公证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的扣3分。

7.公证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他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务或其他利益。(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扣3分。

8.公证员助理严禁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书。(共2分)

评分标准: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书的扣2分。

四、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共47分)

1.岗位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公证处内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4分)

评分标准:未按规定落实各类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未落实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的扣2分。

2.会务决策。建立健全处务会制度,集体研究处理重大事项。处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公证员代表和在编非公证员代表组成。其中应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事项为:推荐公证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编、非在编人员的录(聘)用、调动、辞职等人动事项;内部工资报酬分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新建、租用、装修办公场所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的使用;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共4分)

评分标准:未建立处务会制度的扣2分;未按要求召开处务会议的扣2分。

3.业务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证接待审批、质量检查、公证人员服务承诺、学习培训、办证质量惩罚、规范公证格式范本、研讨议事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制度,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杜绝假证,严防错证。要熟练应用公证业务办证软件,并完善公证处网站,提供办证须知、办证流程、办证表格等告知和下载服务,及时做好公证业务宣传。(共6分)

评分标准:未落实公证接待审批、质量检查、学习培训制度、办证质量惩罚、规范公证格式范本、信息化管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每少一项扣0.5分;未完善公证处网站的扣2分。

4.人事管理。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明确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严格的选任制度,对其他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对人动采用集体研究处理制度,公证处应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主管司法局,编制人员招录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内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在主管司法局指导下进行整理。(共6分)

评分标准:未实行主任负责制的扣1分;对其他人员未实行全员聘用制得扣1分;人动不采用集体研究的制度的扣1分;人员变动情况未及时报主管司法局的扣1分;未按规则招录人员的扣1分;编制内人员的人事档案未按要求进行整理的扣1分。

5.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公证处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各项办公业务经费开支要进行总额控制。应当依法收费,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保险,缴纳行业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提取公证事业发展基金,留足公积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将单位资金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变相发放福利或支付回扣。公证机构组织考察、疗养须事先报主管司法局批准。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违规在公证机构开支费用。(共8分)

评分标准:各项办公业务经费开支未进行总额控制的扣0.5分;超标准收费的扣0.5分;未依法纳税、缴纳保险、缴纳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公证赔偿基金、提取公证事业发展基金、留足公积金的,每少一项扣0.5分;私设小金库的扣0.5分,擅自将单位资金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变相发放福利或支付回扣的,每一项扣0.5分;公证机构组织考察、疗养未报主管司法局批准的扣1分。司法行政机关违规在公证机构开支费用的扣1分。

6.薪酬管理。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人事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绩效考核的办法,每年由主管司法局核定公证人员的薪酬比例。具体分配方案由公证处制订,提交处务会民主讨论通过,报主管司法局备案后执行。(共4分)

评分标准:薪酬未实行总量控制、绩效考核办法的扣2分;公证人员的当年度薪酬提取比例和分配方案未经处务会讨论并在12月10日前报主管司法局核定的扣2分。

7.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应每季度向主管司法局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每年二月份向主管司法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共2分)

评分标准:未按照要求上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扣1分;未按要求上报财务审计报告的扣1分。

8.投诉处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证复查接待、处理制度和赔偿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公证事项复查情况、涉诉情况、涉群体性事件应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各公证处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诉接待,提高处理投诉的能力。(共4分)

评分标准:未建立完善公证复查接待、处理制度和赔偿及责任追究办法的扣1分;未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诉接待的扣1分;未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的扣1分;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事项的扣1分。

9.廉洁自律。包括建立完善公证人员廉洁执业和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共2分)

评分标准:未建立公证人员廉洁执业和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扣1分;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的扣1分。

10.请示上报。包括对涉及队伍建设、内部管理、薪酬资金管理等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处务会议制度及上报制度;对重要公证信息、重大公证事项、公证业务数据上报制度。其中,在本执业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涉及国家主权、外交问题的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项,争议较大、疑难复杂难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应于申请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及时反馈该公证事项的办理情况。(共2分)

评分标准:对需上报事项未按要求上报的,每少一项扣0.5分。

11.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证处印章使用管理、水印纸使用管理、公证人员诚信(执业)档案、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等制度,确保事务管理有章可循,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共2分)

评分标准:未按要求使用公证处印章、水印纸的,每一项扣0.5分;未建立健全公证人员诚信(执业)档案并及时更新的扣1分;未进行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的,每少一项扣0.5分。

第6篇:遗嘱公证细则范文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改革内容,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了办证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2015年12月1日,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5年第3次会议印发《关于市和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通知》,正式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一)整合相关机构和职责。一是市、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济南市土资源局增设不动产登记管理处,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政策建议,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等。二是整合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各区(含高新区)不再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三是市县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明确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明确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三)平稳有序组织人员划转。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人员机构作为保障。人员划转到位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济南市按照“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相应划转人员编制。根据职责调整,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各划转2名、市林业局划转1名行政编制给市国土资源局。将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整建制移交到市国土资源局管理,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副局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负责统一办理所属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核定事业编制47名,内部机构设综合处(财务处)、申请受理处、审核调查处、缮证校对处、法律事务处、信息服务处。各区成立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作为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共配备事业人员139名,其中从房管部门划转65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均成立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共配备事业人员65人,其中从房管划转62人。实践中,济南市采取整建制划转房屋登记人员的做法,不仅将原房屋交易登记人员划转90%以上,而且将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融合为不动产登记的有生力量,确保了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业务连续稳定,为改革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加快建设信息平台,实现多部门业务联办

改革中,济南市落实“反弹琵琶”要求,通过加快数据整合和信息平台建设,反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和落地实施。在不动产登记工作启动之初,济南市就注重数据整合和平台建设,通过临时整合土地和房屋登记系统、抓紧开发运行全新登记系统,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数据有效整合和平台顺畅运行,加快原来独立运行的土地和房屋登记系统及数据库停用、原土地和房屋登记业务全部转移,有力支撑了不动产登记职能全面落实到位。

一是统筹力量实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济南市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采取100%整库拷贝、全数据迁移的方式,将房屋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及登记申请、审核等全部房屋电子登记资料,共计363万条、235万卷、18T容量的大数据完整移交。

二是以用为先建设信息平台。济南市用最快的速度,整合原有的土地登记系统和房屋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停旧发新”。同时,扎实推进全新的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开发建设,用短短半年多时间,新的不动产登记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彻底摆脱了原系统对接不畅的现实困境,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从数据到业务的全流程监管,有效提升了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

三是应对需求主动开展权籍调查。济南市存量房多,土地信息不完善,通过按部就班开展权籍调查,需要耗时2-3年,势必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平稳开展。济南市选择不动产交易较为集中的热点区域提前开展权籍调查,历时3个月完成144个热点小区50多平方公里的权籍调查工作。虽然完成权籍调查的面积仅占济南市市区和县城面积的10%,但是解决了全市70%的二手房交易登记所需的权籍数据问题,实现重点地区数据全面挂接。目前,济南市2001年至今的土地登记数据和所有房屋登记数据全部完成迁移整合,60%的登记数据已实现户落幢、幢落宗。未来2-3年,济南市将完成主城区及各县城驻地大约500平方公里的权籍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

四是强调协作实现多部门“业务联办”。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济南市按照“跨部门协同作业”的工作思路,强化市国土资源局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为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形成工作合力。其中,为解决群众办事环节多、程序繁琐、重复提交材料等问题,与地税部门开展“业务联办”,将征税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了开具房屋证明、房屋纳税、转移登记“一窗式”服务。相比之前,完成这3个业务环节,群众要排4次队、提交2套资料、耗时3个小时以上;现在只需要排1次队、提交1套资料、平均耗时半个小时。通过“一窗式”业务联办,大大节约了群众办事时间、减轻了群众负担。据统计,全年累计减少复印材料50多万张,为群众节省30多万元。与人民银行的协同联动,实现了贷款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对接,群众在银行就能开具用于贷款的证明,并实现了网上抵押业务受理资料的传递。与法院系统签订了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合作备忘录,使各级法院能够通过不动产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有关登记情况,办理查封、协助过户等各类业务。

三、坚持便民利民,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改革中,济南市将民生为本理念贯穿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以便民利民要求引导和倒逼改革制度、优化流程和完善举措。针对群众便捷办证的需求,倒逼窗口多点布局,借助不动产登记大数据,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联通办;针对“依法依规登记”的要求,实施“三个凡是”原则,遵循这一原则,有效化解了困扰部分群众多年的子女入学、户口迁移等难题;针对群众办证难的需求,倒逼出台政策,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无证住宅、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等难题;针对群众轻松办证的需求,倒逼实施不动产登记服务“八办”,进一步实现了改革有利于人民、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的预期目标。

一是窗口多点布局,便捷群众办事。全市办证大厅从由原来的6个增加到14个,服务窗口由原来的50多个增加到200多个,还在业务量比较大的3家银行和2家中介机构设立了临时办证点,平均2.5平方公里就设有一个窗口,办事群众在全市范围内可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大厅和窗口的科学布局,使曾经房产登记大厅通宵排队的“小马扎”、办事取号的“黄牛党”再不见踪迹。

二是数据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济南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应用,以数据应用促进不动产登记工作提质增效。借助不动产登记大数据,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联通办,办事群众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办理相关业务,避免来回奔波;通过系统联网和业务联办远程为相关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提供查询服务22.9万件;在登记大厅设置类似银行ATM的“自助取证机”,权利人可以自主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是优化工作流程,依法依规登记。济南市严格贯彻依法登记,实施“三个凡是”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履行的程序,不再履行;凡是可以让利于民的收费,统筹考虑逐步减少。通过实施“三个凡是”,清理取消了交易确认单、档案合格证明、物业维修基金凭证等多项没有法律依据的要件。仅取消物业维修基金凭证这一举措,就解决了近万户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难的问题,从而化解困扰这部分群众多年的子女入学、户口迁移等难题。另外,在规范登记流程基础上,根据交易和登记职责划分,进一步做好与交易流程的衔接。对需要交易部门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等事项,实现两个部门间基于网络的数据互推,确保信息互享;对于抵押登记等不需要交易部门合同备案的事项,群众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将有关信息推送房屋交易管理部T,支撑事后监管。

四是积极解决遗留问题,减少群众难事。面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中存在的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济南市坚持政府统筹,充分利用市政府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建章立制,主动研究解决对策,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市政府出台文件,解决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时土地处置难题,明确按照交易价格的1%缴纳出让金,并将土地使用权设定为70年出让土地,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决了部分群众无法办证的难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妥善解决了建筑物跨宗地、持遗嘱公证书办理继承转移登记、规范公寓类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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