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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见附件一),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通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调进的人员,在办理录用、招聘、调动手续时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须进行计划生育核实的。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4.二孩生育证(准生证);
5.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证明);
6.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己落实结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市节育手术证”;
7.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⑵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⑶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⑷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⑸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三)核实部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区劳动部门市外招调人员和区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
(四)核实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应的人口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核实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核实过程中如发现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二)。对不符合政策生育、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见附件三)。
三、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申请出生入户人员父母。
(二)所需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⑵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且属一孩生育的,提供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属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所在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⑶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户口本、父亲及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亲和母亲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⑷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办理出生入户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查环查孕证明。
(三)办理部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四、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随迁人员原户籍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己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市节育手术证”;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据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五、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市节育手术证”;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办证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关键词】 全程护理干预模式;雾化治疗;哮喘;生命体征;临床症状
DOI:10.14163/ki.11-5547/r.2017.05.080
Influence of whole nursing intervention mode on vital signs and clinical symptoms of asthma patients with nebulizer therapy WANG Hui.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eople’s Hospital, Hohhot 01001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whole nursing intervention mode on vital signs and clinical symptoms of asthma patients with nebulizer therapy. Methods A total of 68 asthma patients as study subjec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research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with 34 cases in each group. All patients received nebulizer therapy, and 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conventional nursing intervention. The research group received whole nursing intervention. Nursing effect was compared in two groups. Results Before nursing, both groups ha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blood oxygen saturation, heart rate, respiratory rate, clinical symptoms scores in day and night (P>0.05). After nursing, the research group had better blood oxygen saturation, heart rate, respiratory rate, clinical symptoms scores in day and night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nd their differences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P
【Key words】 Whole nursing intervention mode; Nebulizer therapy; Asthma; Vital signs; Clinical symptoms
哮喘在临床上是一种常见的呼吸道疾病, 又被称为支气管哮喘[1]。近几年, 随着空气质量的逐渐变差, 哮喘疾病的发病率呈逐渐上升趋势, 不同于其他呼吸道疾病, 哮喘疾病y以治愈, 且易反复发作, 对患者的生活质量、生命安全都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雾化治疗是目前临床上常用来治疗哮喘疾病的治疗方法, 但是单纯的雾化治疗, 不给予患者一定的护理干预措施是非常容易引发患者感染及其他并发症的发生[2-6]。因此在患者接受治疗期间, 给予患者一定的护理干预也是非常的重要。本次研究主要分析哮喘患者在接受雾化治疗时给予全程护理干预模式对生命体征以及临床症状产生的影响,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从本院2015年2月~2016年11月接收的哮喘患者中随机选出68例作为本次研究对象, 所有研究对象均符合哮喘疾病的临床诊断标准。采用随机法将其分为研究组与对照组, 每组34例。对照组中男18例, 女16例, 年龄20~78岁, 平均年龄(49.0±9.7)岁;研究组中男20例, 女14例, 年龄21~80岁, 平均年龄(50.5±9.8)岁。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本次研究中, 所有患者采取的治疗方式均为雾化治疗, 其主要治疗方法为:使用2 ml的生理盐水与0.25~1.00 mg
的硫酸沙丁醇、0.5~1.0 mg的布地奈德混悬液进行混合, 将混合好的药液加入雾化仪器中进行雾化, 让患者吸入直至药液全部吸净为止, 2次/d, 15 min/次。
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护理干预, 主要护理内容为:告知患者及患者家属有关于雾化治疗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饮食指导等。研究组患者给予全程护理干预, 主要护理内容包括:①对患者行为方面的训练。在患者开始接受雾化治疗时, 头几次的雾化治疗过程, 医护人员应该在患者家属的面前操作整个治疗的过程, 并指导患者呼吸。②对患者视听方面的训练。需要结合患者哮喘发病的原因和特点, 并结合雾化吸入治疗的流程、原理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 对患者制定一套视听训练计划。③对患者的氧合疗法。医护人员需要结合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哮喘的改善情况, 此外, 氧合治疗还应与患者的视听训练相结合, 每次给予患者1~2 L/min
的低流量吸入, 每次吸入的时间为30 min, 使用氧疗与雾化治疗相互交替治疗。
1. 3 观察指标及评定标准 比较两组患者护理前后的生命体征(血氧饱和度、心率、呼吸频率)及临床症状变化(包括日间临床症状、夜间临床症状, 评分越低效果越好), 并^察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采用本院自制满意度调查问卷对患者的满意度进行评价, 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 满意度=(非常满意+满意)/总例数×100%。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护理前后生命体征及临床症状比较 护理前, 两组血氧饱和度、心率、呼吸频率、日间临床症状及夜间临床症状评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护理后, 研究组血氧饱和度、心率、呼吸频率、日间临床症状及夜间临床症状评分均优于对照组, 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对护理工作的满意程度比较 研究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为97.06%, 高于对照组的76.47%,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哮喘的临床症状主要有:反复咳嗽、胸闷、气促、喘息等症状, 在哮喘的急性加重发作期中, 这些症状表现的要更加的明显, 严重时将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 因此, 对哮喘的治疗方法做出相关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3, 7-11]。引发哮喘疾病的原因非常的多, 如遗传、反应气道炎症等[12-14]。雾化治疗是目前临床上较为常用的治疗方法, 其治疗效果非常显著, 但是患者单纯的接受治疗是远远不够的, 医护人员还需要给予患者相关的护理措施, 预防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出现感染等并发症[15, 16]。
为了证明全程护理干预模式能够有效的预防并发症的产生, 以及对患者在治疗期间生命体征、临床症状进行改善, 本文对此展开了相关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表明, 对患者实施全程护理干预, 比常规性护理干预要更加有效, 对患者生命体征以及临床症状的改善效果要更加明显。全程护理干预将心理护理、行为护理、社会医学集为一体, 对患者进行全方位的护理, 以此来保证患者的治疗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 还能够有效的提高患者及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满意程度, 以此来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 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 哮喘患者在接受雾化治疗时, 给予其全程护理干预, 能够有效的改善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生命体征以及临床症状, 且在全程护理干预模式下, 哮喘患者对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满意程度也有所上升, 具有一定临床意义, 值得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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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口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出具婚育证明,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为流出的育龄夫妻审批发放生育指标。
(五)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营业、务工等手续。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依法办理的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员的查处工作。对拒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赁。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暂住人口管理费按规定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用工单位应予辞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暂住户口。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
(二)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根据市政府《*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年9月1日起,我市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实行医疗保险。现就在办理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过程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经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验合格的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非*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市户籍的少年儿童,母亲属非*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离异或丧偶的男方抚养子女的,母亲为49周岁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由各区具体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证》核验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计划生育服务证》、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孕情检查证明。
(二)办理部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到办理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情况核实表”(见附件)。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一致的,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服务证“查验记录”中盖上核验章。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变动情况证明,经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后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后加盖核验章。
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同时应加盖核验章。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计划生育证明出具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结婚证、全家户口本、母亲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超计划生育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属政策外生育的,还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二)办理部门:计划生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委托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独生子女参保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办理机构办理。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维护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地来京人员中18至49岁的育龄妇女(以下简称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在来京十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交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在查验其婚育证明后,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未持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不完备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办,并予以登记。在补办期间,应当通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七条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持《婚育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对无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暂住证,劳动保障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出借、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借、出租房屋。
第八条《婚育证》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婚育证》的注册。持有《婚育证》的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必须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通知其原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婚育证》不得转让、伪造、出卖。
第九条 外地来京育龄人员应当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有用人单位的,在用人单位领取避孕药具;无用人单位的,凭《婚育证》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条 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婚育证》定期到现居住地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并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用人单位和雇主支付;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本人暂付,回户籍所在地报销。
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怀孕、生育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育龄妇女的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对在京怀孕、生育的外地来京育龄妇女应当查验其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对无生育规划证(生育证)的,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将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或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离京。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注册、变更登记,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无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怀孕的外地来京人员,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证明;逾期仍无证明的,应当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暂扣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待终止妊娠后发还。
第十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超计划生育的,由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婚育证》,按照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标准处以罚款。并可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八条 对在户籍地超计划生育的外地来京人员及其配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婚育证》;对已经取得本市《婚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其《婚育证》,并提请有关制发证照机关按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同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九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向外地来京人员出借、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规定,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对拒不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3日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外地来京人员有的人是从北京高校毕业后,没有去所分配的外地而在北京找到工作,有的人则是从外地高校毕业后,离开最初的工作单位而前来北京寻得岗位。尽管他们实现了就业,但是,从就业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相分离这种视角来看,他们仍然属于漂的一族。
近来出现的外地来京人员一族一词,在特定的意义上,是指那些从其他地方来到北京(迁移应是漂的第一层含义),在北京生活但却没有北京户口的人群,他们或已经有职业,或正在寻找发展机遇(未扎根应是漂的第二层含义)。这些人几乎都是青年人,多数人往往具有一定学历或较高的文化素养、知识技能,他们主要寻求在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一展抱负。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重点,全面提高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扎实开展示范化创建为载体,全面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水平;发挥全区资源优势,进一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年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明确化、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维权服务政策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成立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区人口计生委。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人口计生委、发改统计局、公安分局、卫生局、民政局、教文体局、人劳社保局、工商分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每季度首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区人口计生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做好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建立经常性联系,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
区财政局:按照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组织、协调保障落实。
各镇办: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立卡,将资料录入微机数据库,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社区(行政村):开展经常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辖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镇办计划生育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计划生育证件。
区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人劳社保局:在审批或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定期通报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的提请,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区教文体局: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区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核查其《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应及时登记并于三日内通报医疗单位所在的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区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与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
房屋租赁户和业主:要与社区(行政村)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租赁房屋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到社区(行政村)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每周向社区(行政村)计生部门提供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变动情况,并积极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三)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1.流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1)实行四项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现代化采集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时采集、整理本地区、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流入、新婚、生育、节育等信息,及时录入微机数据库,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档案。二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房屋租赁户要坚持每月向社区(行政村)报告在本户居住、经营流动人口的基本婚育信息。三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核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社区、都市村庄、商(市)场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要坚持每月核查一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婚育信息。四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访视制度。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要每月对辖区流动人口中的重点对象进行一次家访,核实其基本婚育信息。
(2)开展九项免费服务
一是在社区居委会、大型工厂、企事业单位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流动人口的自我服务;二是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商场、进工地”活动,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三是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四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五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一年开展二次妇科病普查,免费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服务;七是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空房、空岗信息服务;八是依法开展服务项目,开通维权热线,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九是制定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政治上、生活上、经济上得到实惠。
2.流出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实行八项工作制度,即:宣传教育制度、“六个一”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核查制度、《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维权服务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制度。重点要落实好“六个一”管理制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指定一个联系人、每3个月寄回1份流入地全国统一样式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认真落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行政村要审验《报告单》上的照片是不是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镇办要审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报告单》是否合格。同时,行政村还要做好《婚育证明》的催办和《报告单》催要工作。
3.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1)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
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站,建立镇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房屋出租户四级管理和服务网络。采取公开选聘、择优录用的方法配备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投入,保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保证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房屋租赁户家庭法人代表责任制,并依托公安部门治安防范机制,实现计生和公安部门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在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每季度开展一次“好房东”评选活动。
(2)社区居委会
建立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社区计生管理员楼院计生宣传服务员户代表四级管理与服务网络。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计生管理员,各居民楼院招聘1名计生宣传服务员,管理服务经费和人员待遇由区、办二级按比例负担。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区经常性工作,努力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
(3)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建立和完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单位内部及租赁本单位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类经济组织单位法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纳入其中,帮助和引导员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招用成年流动人口务工,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持《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应当帮助做好查验工作;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
(4)各类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在各类市场实行主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责制,具体负责市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备充足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接受所在地镇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据各类市场所在地镇办出具的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场,区人口计生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各类市场每季度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好商户”评选活动。
四、考核办法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年进行2次。考核内容为:核查《婚育证明》情况、通报流动人口信息情况。
区人口计生委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季度进行1次。对流出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对流入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验证、登记建档情况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情况。
五、奖惩办法
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好、工作有成效的部门、镇办,区委、区政府将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尽职尽责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镇办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一)被选为国家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5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20分。
(二)被选为省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3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0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5分。
(三)被选为市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2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0分。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____年,××局××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计划生育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过一年来全所人员的共同努力,该所共为流动人员办理工商营业执照__个,验照__户,向当地政府通报流动人员信息__件,切实为××辖区流动人员服好务,深受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年初,该所成立了由所长任组长,其他所员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工作联络员。组长同成员签订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管责任书”,由工本文来源:文秘站 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从而有效的领导、协调、落实全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抓紧内部监管干部的学习。将人口理论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干部职工学习内容。做到一季度_-_次集中学习,增强了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每季度对辖区的计划生育流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要开展的工作进行部署,有力的保障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把好登记办照关口。一方面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证明核查率达到___%。另方面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协会例会的机会向广大个体私营业主宣讲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在辖区内张贴宣传标语。工商所联合协会、辖区计生办组织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法律法规和知识共计_次,人员__人次。
展。
【关键词】计划生育管理新模式
0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人们的婚育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计划生育不单纯只是控制人口增长,企业计划生育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转变思维,开拓新形势下计划生育管理新模式,做好新时期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摆在计划生育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我公司围绕目标管理抓落实,人口计划抓实施,宣教工作重实效,干部队伍抓建设,流动人口核证件,优质服务抓到位六个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企业管理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效果。
1 目标管理抓落实
建立符合科学目标的管理体系是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保证。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将计划生育率;计生函调发函率、回函率、回函真实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持证率、合格率;女员工查环查孕率;未婚青年定期核实婚姻状况;员工对计生工作的满意率纳入考核指标,围绕考核指标将领导重视程度、各项制度的建立,宣教活动的开展,奖励政策的落实作为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考核方式每季由上级单位进行规范化的工作交流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总的考核,上级单位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打分,然后以通报形式下发考核结果。全年考核成绩由平时工作和年底考核相结合。形成一个有目标,有措施、有办法、有考核、有结果,环环相扣的管理模式,并围绕这一模式进行组织,指挥,调解等一系列活动。
2 人口计划抓实施
广东户籍的已婚育龄女员工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公司计生部门要做好已婚育龄女员工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生育第一个孩子实行登记制度,凡怀孕3 个月后,持《计划生育服务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孩生育登记表、孕妇学习通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外省籍户口的育龄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应到户籍所在地领取生育指标后才能怀孕。同时报公司计生办备案。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要求生育第二胎者,必须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经审批同意生育后方可怀孕。
员工婚育状况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公司对员工婚育状况有知情权。员工婚育状况(含结婚、离婚、再婚)发生变化,须在30天内,将相关证件(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或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节育手术证明)报公司计生部门备案。
3 宣教工作重实效
注重宣教工作的多样性,实效性。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要求以广大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使职工群众“要我计划生育”变为“我要计划生育”。
定期编制自已的计生期刊,内容包括计生政策、近期的计生工作动态、工作要求、婚育和生殖知识等;定期张贴计生墙报和计生资料、简报,每期内容紧跟主题,内容丰富,融知识性、教育性、政策性为一体进行宣传。专设计生阅览栏,购置涉及计生政策、优胜生优育、避孕措施、科学育儿待等等方面的书籍,给员工提供更好的宣传、服务。
为加强计生宣传服务活动,每年春节前根据不同的主题开展计生宣传服务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发放计生政策、生殖健康、避孕知识等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活动,给员工现场免费派发避孕药具。
4 干部队伍抓建设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建设一支观念新,思路宽,能力强,方法多,懂业务,会管理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是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
加强对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转变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施治”转变。
加强业务水平学习,学人口统计,学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避孕药具知识、做群众工作的方法,技巧,采用不定期召开会议,座谈,观摩交流,外出学习等多种方式开阔眼界,更新知识,达到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选配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生工作人员从事计生工作,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
5 流动人口核证件
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有效地控制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使企业在为国家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有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坚持“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
把好流动人口用工关。属于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要求四证齐全,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指本省的已婚女性。)、身份证、户口簿;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出具节育证明;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必须符合计生政策),应出具结扎证明方能聘用;属于临时用工,要求女性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指本省的已婚女性),对男性原则上不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制度,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流动人口婚育变动信息,对于首次入职的女员工,要求其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婚育证明,配合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配合户籍所在地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年审变更工作。对计生证件到期或本人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
6 优质服务抓到位
优质服务是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重要举措。“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计划生育干部思想观念的转变,服务技能的提高,使计划生育的整个工作系统真正以职工群众为中心运转起来,把“以人为本”的理念渗透到计划生育工作每一个环节中去。
召开了计生座谈会,与会员工咨询了计生政策方面的问题,倾听职工的意见,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改进公司计生工作的不足。
按照政策和公司计生管理办法规定落实计生优惠待遇,落实计生奖、计生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给予符合晚婚、晚育要求的员工发放晚婚奖、晚育奖。认真落实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这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发展,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积极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不定期发放计划生育用具,关爱“多关心对象”, 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对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遭遇重大疾病的独生子女家庭予以帮助,上门或到医院探访,把温暖送上门,发放经济补助,送上慰问金。使群众从内心深处拥护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向深入。
在“六一”儿童节前,公司组织员工家庭开展亲子活动,在温馨的聚餐互动中增进感情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