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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职责、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许可事项清理及落实工作
为确保准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前我局党组合理调整了科室分工,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分局法制办,负责有关组织、规划和协调工作。我们按照区法制办的要求,对全部许可事项和许可收费进行了认真地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区法制办。经清理拟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即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食品标签认可证书。经自查我局已严格落实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并停止办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收费已经停止收取。
二、严格程序、建立健全制度,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合法实施提供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局行政许可制度。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我们实行了*县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制度、*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审查工作规则、*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县质量技术监督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工作规则、*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听证规则、*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九项规章制度。这九项规章制度连同我局执法责任制度等其他规章制度已汇编,即将印刷成册。按照区法制办的要求,我局还设立了办理行政许可的“窗口”,并按要求配备了相应办理人员,人员配备和业务素质基本能满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监督电话也在政务公开栏中进行了公示,我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运行。
三、转变行政理念,严格依法行政,以依法行政促进质监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1、《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管理突出重点、监管重心下移,确保履行职责到位,监管到位。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我们将重心和重点转移到从源头抓质量上,强化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群众反应强烈的产品,涉及市场准入、认证认可、安全监察方面产品的监管,较好的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们从重管理轻服务的陈旧观念中跳出来,把立足点放在服务上,把管理纳入服务之中。首先是抓质量兴区工作。推行名牌战略,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发展品牌产品,不断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水准。其次是抓农业标准化工作,我局起草的*标准被确定为京东板栗原产地域保护标准,为提高我县板栗声誉,为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行政许可法追求高效政府。行政许可法创设了若干便民服务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制度,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0天和60天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
行政许可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当今行政管理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行政许可权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可以说,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是摆在行政许可法面前的首要任务。
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老百姓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行政许可法追求高效政府
行政许可程序冗长烦琐,态度生硬,办事拖拉几乎成了当今行政许可的通病;许可机关权限交叉、互相矛盾,多个部门就同一事项实施各自许可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可种类过多造成许可机关林立,降低了行政效率,给申请人增加了不便;许可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机构不健全,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过多过滥的审批项目,复杂漫长的许可程序,结果是老百姓办事有盖不完的章,走不完的程序。为了解决老百姓办事难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创设了若干便民服务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制度,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0天和60天。
行政许可法提倡有关许可机关联合办公、集中处理,规定法定许可机关是实施许可行为的惟一主体,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遇有同一申请涉及多个许可机关时,应当确立相关事务的联合许可制度和集中办公制度。政府对于同一事项涉及多个行政许可机关的,应当本着精简、便民、效能、统一原则,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或集中办理许可事项。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这些制度将大大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许可环节,方便老百姓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其目的就是限制和规范行政许可权力,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实现高效行政和服务行政。
行政许可法倡导责任政府
政府行使权力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始终把行政许可看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抢夺许可发证权、收费权的立法纷争和执法冲突,同时也产生了层层审批、处处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式官僚主义。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取消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万能的政府更加任性,擅断的权力更加恣意。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存在问题。一是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主义,不考虑各地具体情况,一哄而上搞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浪费资源,膨胀机构,加重财政负担。对于比较大的城市,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无疑对群众办事提供了很大方便。但对于城区面积不大的区、县(市),一律要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尤其是新建服务中心办公大楼,弊大于利,应当慎重。二是行政服务中心定位适当。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在服务中心办理许可的部门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既不是许可实施主体,也不是许可监督主体,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的行政服务中心不当干预许可部门依法实施许可,例如,有的行政服务中心擅自取消交通部门依法实施的接送学生车许可(客运服务的一种方式,依法应当经许可部门审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
(二)一些部门和地区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够彻底。由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进行,而是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平行推开的,事先并未制定统一标准,致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不够彻底。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对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以及经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移交工作不主动,导致有的部门对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造成管理空白。
(三)配套制度建设不尽完善,制度执行尚有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多数制度都是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的,效力层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监督;二是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加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制度建设缺乏统一性;三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虽制定了一整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未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四)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行为。一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有的企业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下级部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权。二是有的实施行政许可存在随意性。有的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有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把关不严,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做出准予许可决定;有的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具体,缺少准予许可的法律依据和准许申请人活动的具体内容;也有个别部门不按照法定期限实施许可或不按规定受理许可申请。三是有的程序不合法。有的部门受理后不出具受理决定书;有的部门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不规范;有的部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没有送达回证;有的部门没有按规定使用新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后续监管仍有薄弱环节。《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较为普遍,一些许可部门对许可实施情况监督不力,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疏于维护,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难以很好地实现。《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有些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而且也加强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但从总体上看,后续监管仍显薄弱,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目前,一些部门很少开展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些部门虽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未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建立档案,一些部门没有将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公示,监督检查工作透明度不够。
(六)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存在收费依据不合法、经费难保障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目前由于上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未作明确界定,致使我市一些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仍然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实际上存在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此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有的部门仍然在收取。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要解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大厅。切实加强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使之成为政府服务人民和服务社会的有效载体。
(二)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在理顺各部门执法职能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加强对区、县(市)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作用、加强行政指导、订立行政合同等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督机制。对已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限期做好移交工作,并进行公示。
(三)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对《行政许可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的一些制度,如撤销行政许可的补偿制度、听证制度等,市政府要做出统一规定。同时,市政府将进一步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结合本级政府和 本部门特点,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切实得到落实。
(四)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督促各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后续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市财政和物价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统一界定,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省政府没有统一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加快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经费保障制度。
这次全县行政许可法培训班是县政府决定举办的。这次培训班得到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县举办培训班非常重视,省法制办常务副主任和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亲自来我县为大家讲课,两位领导是我省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两位领导来我县,给我县行政执法人员创造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让我们对两位领导的光临表示诚挚的谢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大法工委主任--在百忙之中出席了今天的开班典礼。参加这次培训的有:全县各乡(镇)场、各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这次培训我们主要讲两大方面内容:一是行政许可的几个基本问题;二是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及法律责任。县政府对这次培训十分重视,下面请刘县长代表县政府作重要讲话。
刚才,刘县长代表县政府做了重要讲话。刘县长的讲话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站在以立党为民,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权力滥用等多个方面深入阐述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对我们这次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又从具体工作出发,对今后一个时期的行政许可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应该说,刘县长的这个讲话是指导我县今后一个时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行动纲领。希望大家学习好、传达好、贯彻好、落实好讲话精神,培训结束后要如实向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传达这个讲话,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贯彻刘县长的讲话。下面,就这次培训我再强调三点:
一要遵守时间。这次培训的重要意义,刘县长讲的很深,也很透,希望大家通过刘县长的讲话,使大家对行政许可有一个新的更高的认识。要通过这个认识,反映到实际行动上来。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要坐得住凳子。要尊重讲课老师的劳动成果,认真听,认真记,不迟到,不旷课,中途不早退。我们已经搞了签到,培训结束后,对不遵守时间的同志,要严格按照这次培训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要遵守纪律。培训纪律问题刘县长讲的比较严肃,我们就要严格按照刘县长讲的办。因为我们是执法人员,形象很重要,每时每刻,一举一动都要给别人做出样子来,所以请大家一定要自重,要好自为之,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
目前我们要取消两批审批项目,第三批正在抓紧审核当中。我们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两个特点:一、自下而上。先是从地方开始再到中央。自下而上也不一样,是先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开始然后再不断地推向全国,最后到国务院。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是,几年前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快,具体来讲就是我们加入WTO的过程。所以说,行政审批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不断深化的一个产物。行政许可法又是行政审批改革的产物,这句话有点武断,因为行政许可法在真正改革前就已经开始搞了。但是我觉得,行政许可法走到今天,上上下下这么关注,而且不同的方面都能对这部法的意义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个人认为这得益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汪永清表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这也是这几年行政许可法加快立法步伐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国务院还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但是我的意见是下一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与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紧密地结合起来,而且把这部法律实施好了那么改革的目标就达到了,而且改革过程中很多矛盾和问题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举一个例子,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中取消两批相当多的被取消的项目就是国务院部门设定的,但是现在剩下来相当一部分也还是可以用的。目前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当中可以说相当一部分还都是合理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很多方面都需要有审批,因此有些审批是合理的,但是有很多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来回砍也砍不下去。这次实施这部法,砍不下去的也就不要了。无论是贯彻实施许可法还是审批改革,难度都相当大,但是法律定下来了,有多大的困难都要解决。
目前我们准备把实施这部法律作为深化行政许可管理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契机。实施好这部法律现在需要做这么几项工作:一,要认真理解好这部法律。二,我们觉得这部法律面很广,专业性很强,学好它不容易,我们要宣传好学习好这部法律。三,加强对我们干部的培训,要清理法规和文件。这部法律很好为什么要拖这么长时间才实施?就是要清理法律,这是一个改革的过程。再接下来就是要完善有关法律的制度。行政审批有很多坏处,实施过程中名声也不好,但是如果我们的社会没有行政审批,那么日子也不好过,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开汽车,那么我们就不能上街了。所以该立的法我们要抓紧立,工作量很大,但是在这里我作为行政机关一方面的代表,我们也有一种信心把这件事情做好,因为现在从地方到中央,从政府到普通百姓都想把这部法律实施好。
一、明确职责、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许可事项清理及落实工作
为确保准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前我局党组合理调整了科室分工,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分局法制办,负责有关组织、规划和协调工作。我们按照区法制办的要求,对全部许可事项和许可收费进行了认真地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区法制办。经清理拟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即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食品标签认可证书。经自查我局已严格落实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并停止办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收费已经停止收取。
二、严格程序、建立健全制度,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合法实施提供保障
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局行政许可制度。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我们实行了x县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x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制度、x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x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审查工作规则、x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x县质量技术监督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工作规则、x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听证规则、x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九项规章制度。这九项规章制度连同我局执法责任制度等其他规章制度已汇编,即将印刷成册。按照区法制办的要求,我局还设立了办理行政许可的“窗口”,并按要求配备了相应办理人员,人员配备和业务素质基本能满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监督电话也在政务公开栏中进行了公示,我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运行。
三、转变行政理念,严格依法行政,以依法行政促进质监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1、《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管理突出重点、监管重心下移,确保履行职责到位,监管到位。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我们将重心和重点转移到从源头抓质量上,强化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群众反应强烈的产品,涉及市场准入、认证认可、安全监察方面产品的监管,较好的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们从重管理轻服务的陈旧观念中跳出来,把立足点放在服务上,把管理纳入服务之中。首先是抓质量兴区工作。推行名牌战略,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发展品牌产品,不断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水准。其次是抓农业标准化工作,我局起草的x标准被确定为京东板栗原产地域保护标准,为提高我县板栗声誉,为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 行政许可法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20世纪在德国行政法中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提出来的。德国进入法治国家时代后国家任务发生变化,“传统自由法治国家时代受限于国家目的之单纯性而产生之行政行为‘单样化’(即依靠行政处分)已不符合时代的需要”,“而是可由行政所欲追求之任务而来决定所使用之法律方式,即行政法可根据客观需要援引私法中有关规定”。 德国行政法院最先在判例中引用信赖保护原则而后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被规定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承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英美法系虽然没有明确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美国的“禁止翻供原则”都涵盖了信赖保护的内容。信赖保护原则在各国行政法中地位的确立,是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安定性和社会稳定性的需要,而且有利于维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还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私人由于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法规、政策或者行政处理等)而对一定的事实或行为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做出了一定的处分行为,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旨在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私人对其的确信。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必须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是指私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其创造的法律状态深信不疑,并且对信赖基础的成立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信赖的成立是因可归责于私人的事有所导致,则此信赖不值得保护。
一、《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
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首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这对于妥当处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保护公共利益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创建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1.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行政许可法》从以下两个方面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
(1)合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区分了“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种类型。行政许可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若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造成的,该项行政许可未必撤销;因为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必须考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信赖利益。
第二,限制了违法行政许可的撤销权。《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一项违法的行政许可,即使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未必一律撤销。如果对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该项违法行政许可不予撤销。
第三,财产赔偿是违法行政许可信赖保护的主要方式。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使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但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而产生信赖利益的不予保护。
2.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确立,对于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有着重要的价值:
(1)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设置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代行政法试图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个人利益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的满足相对人的利益需要,但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对遭受损害的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确立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如必须改变,就必须考虑相对人已产生的信赖利益,并能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的行使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2)有利于建立诚信政府。行政机关要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而这种配合与支持是建立在对行政机关充分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的。行政许可机关一旦做出某种许诺或承诺,就应履行其许下的诺言,取信于民。如果行政机关缺乏诚信,出尔反尔,势必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作出决定不能反复无常,朝令夕改,要讲诚信,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由此造成公民的损失要补救。尤其是我国入世以后,国家应积极履行承诺,维护责任大国形象,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依法保护外商的行政信赖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诚信社会,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3)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作为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立法,《行政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尚属首创,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为其他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极好的范本。《行政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是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又一个重要体现,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信赖保护原则必将在行政法领域全面推行。
二、《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由于信赖保护原则产生于行政诚信原则, 而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抽象而不易掌握。因此, 要使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得以实现, 必须明确其具体内涵, 完善其相关制度。
1.信赖保护的前提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对公民因信赖政府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加以保护, 对行政机关变更和撤回行政许可给予限制。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变更或撤回的情形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形: 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在此情形之下, 行政许可撤回或变更的情形易于确认, 不存在适用上的问题;二是颁发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法律用语的模糊和现实生活的复杂, 对这一条款就需要行政机关在实际运用时进行自由裁量, 因而在适用上就会存在困难, 或执行时产生偏差:
(1)何为“客观情况”?此处所指的客观情况,一是应是排除了人为的主观因素以外的情况;二是必须是与具体的行政许可直接相关的客观情况;三是能够作为行政许可变更或撤回的客观情况通常是行政许可事项得以成立或得以完成的那些前提性条件或其他情况。
(2)何为“重大变化”?重大变化是指行政许可据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这种程度, 一是必须考虑该客观情况对行政许可本身的影响程度, 是否可能导致原有目的无法实现;二是要看该客观情况变化带来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损失的大小。
2.信赖保护的目的
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常成为行政机关作出撤回或变更行政行为的主要原因和目的, 在行政许可中尤为突出。对于合法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变更或撤回, 而对于违法的或有瑕疵的行政许可, 如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也不能撤销。可见, 行政许可的撤与不撤、变与不变, 均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确认公共利益, 应从主观和客观、内容和程序多个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3.信赖保护的标准
行政机关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 给予补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二是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具体到实际中, 补偿应如何补,按什么标准补, 对什么范围内的损失补, 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因而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立法完善。
(1)补偿原则。我国法律并未对补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大多只规定应给予补偿,或应“依法给予补偿”, 或给予“相应补偿”, 行政许可法也不例外。现实中主要依据的是适当补偿的原则。从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考虑, 中国要在短期内实现正当或完全的补偿是不现实的, 但过去长期采用的适当补偿的标准有过低, 不利于对公民利益的保护, 因此, 中国现阶段的补偿原则以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为宜。
(2)补偿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对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可见简单而又明确。但在适用中如何确认补偿的具体范围, 却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补偿范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一是权益的种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行政许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需要, 对上述权利都有可能造成损失。但行政补偿是对现实、确定的特定损失结果的弥补, 因而同行政赔偿一样, 行政补偿也只能以实体权利为限制, 不存在程序补偿责任;二是权益的性质。行政补偿制度产生的直接目的主要在于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补救, 因而我国目前的实践中, 行政补偿范围从过去的仅限于财产权逐渐扩大到人身权, 但限于因为人身权的侵害而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 所以从本质上讲, 仍属于财产权范围, 不是对人身权本身的补偿。至于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自由权等政治权利及劳动权利等权利的侵害,均不属于补偿的范围。
(3)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标准, 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直接的财产损失。一是补偿只针对财产损失, 不包括精神损失。当前我国的法律实践中, 行政补偿强调了对人身伤害应补偿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则, 而对精神损失实行限制补偿和不予单独补偿的原则;二是补偿针对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失。
三、《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完善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固定下来,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值得纳入法律规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但也存在具体运用上的不足。
1.确立行政信赖利益的补偿或赔偿标准
我们认为,行政许可信赖利益的补偿或赔偿标准至少应当有一个参照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实践中,行政信赖利益的补偿或赔偿标准可以以信赖利益的实际损失为补偿或赔偿的下限,以其期待利益为补偿或赔偿的上限,由行政机关依据自由裁量权原则根据当地的实情加以明文规定为妥。
2.明确补偿依据和补偿程序
在联邦德国,有关信赖补偿争议的解决,不采用行政法律途径,而是采用民事法律途径 。那么,保障我国公民信赖补偿请求权得以实现的“法”,究竟应当是什么“法”?我们应当尽快出台专门的《行政补偿法》,从而为被许可人申请补偿,为行政机关给予补偿,为法院处理补偿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如果采用民事法律途径,则完全可以依民法通则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信赖补偿争议。
3.增补行政许可撤销程序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空白。为了弥补这一方面的空白,我们建议应在正在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中设置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程序,使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形成有机的统一。
4.规定行政许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限制撤销权行使的时间,容易使有关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此,我们建议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为行政许可撤销确立一个有效的行使期限以对行政机关进行限制,从而使行政许可信赖利益得到稳定的法律保护和及时的法律救济。如德国要求行政机关自知悉变更或撤回原因之日起1年内为之,台湾地区要求行政机关自变更或撤回原因发生后2年内为之。
参考文献:
[1](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2]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王名杨主编:《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4]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5]刘莘 邓毅:《行政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刍议》.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促进我局机关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行政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使全局干部职工在思想中重视,在工作中做好,我局积极开展了各种普法活动,利用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行政许可法。向全局各科室(事业单位)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转发了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通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政府法制研究》,(××年第期)等文件,要求以科室(事业单位)为小组,积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为加大对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力度,结合行政许可法,在全系统内组织组织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同时,邀请了法学专家举行《行政许可法》讲座,全体干部职工和各县区代表近人参加了讲座。专家从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实施机关的清理、配套制度的完善等五个方面讲解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深入浅出地阐明了财政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具体做法及要求。同时,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市里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班,全面掌握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有关具体要求。通过这些培训帮助全体干部职工深入了解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内容,对我市各级部门从)×年月日起顺利施行《行政许可法》起到了较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经过一系列的教育,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经历了一次思想的洗礼,对《行政许可法》加深了认识,知法、守法自觉性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明显上升。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开展没有行政许可的文件清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只有做好了清理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进而管好人、用好权,真正做到“为公理财、为民服务”。对此,我局对这项清理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成立了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局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科长(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同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全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全面展开行政许可文件清理工作,做到领导到位,人员落实,层层抓落实,全面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