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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分局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2019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分局办公室,以便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备案,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局长审批。
第二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妇女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五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护理假为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3)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2、请病假者需持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还需报局长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办公室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作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七条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2019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2019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第八条 其他
1、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劳动法》第45条规定:
企业职工休年休假, 一般由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应统一安排,不能因年休假而影响生产成本或工作任务的完成。职工的年休假一t应在本年度享用。
休年休假申请书格式:
申请
尊敬的(科长、处长、主任):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x年 x月x日至x年 x月x日休假 天。请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休假期间工资不变《条例》规定了职工年休假天数(见右表),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读不让休假又不补偿,单位要受罚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年休假劳动者平等享有。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一年请20天事假不许休年假目前,我国职工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1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每周双休制度。
1.2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请部门负责人于加班前填写《加班审批单》,交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执行。
1.3遇大型展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全体加班的,由管理处统一安排。
1.4各部室应严肃考勤制度,如发现舞弊行为,对部室负责人及考勤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对检举、举报者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第二条休假管理及审批权限
2.1职工(含部室副职)半天以内事假、病假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的事假、病假由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2.2各部室正职病、事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
2.3请假流程: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等),填写《请假审批单》,经党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相关假期时间并签字认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确认,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请假审批单》交到党政办公室备案,方可执行。
2.4凡请假者,假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部室负责人说明原因,电话续假,并在返回单位后补办超假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假期标准及相关事项
3.1迟到(早退):凡不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者,30分钟以内为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者按事假半天处理,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每迟到、早退1次扣10元。
3.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审批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办公室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执行,若特殊原因(如交通事故等)不能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的,事后可凭相关单位的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事假半天以内扣20元,满1天扣40元,并按管理处考核细则规定,从季度考核奖中扣除。
3.3病假:员工因病申请病假,1-3天内需出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医院(含社区医院)当日病假证明及门诊收据,3天以上需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病假证明及门诊收据,填写《请假审批单》,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天扣20元,并按照管理处考核细则规定,从季度考核奖中扣除。
3.4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仅限两地分居的职工享受,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为带薪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5婚假:员工申请结婚,可持结婚证明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为带薪假。
婚假时间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丧亡去世,丧假时间为3天,丧假为带薪假期;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假期,延长假期按事假处理。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7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两个月(即五个月),难产、剖腹产给予五个半月假期;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二胎只享受法定产假三个月,同时男方不再享有护理假。
3.8公休假:职工公休假时间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原则上公休假不延至下一年度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9旷工:凡没有办理假期手续的,事后又没有正当理由办理补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3天以内,每旷工1天扣除100元;旷工7天以上者,除按实际天数扣处罚款外,另取消当季度的考核资格;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当年各项考核资格,扣发各类奖金、补贴,并按照国家、市、区人事制度执行,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第四条考勤管理
4.1考勤周期:为当月的一日至月底。
4.2各部门负责人于次月一日前签署本部门考勤,送至党政办公室存档。
4.3办公室抽查考勤记录及员工上岗情况,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并与部门负责人联络。
4.4职工出勤情况,办公室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职工每月出勤统计表一份报处领导及公示备案。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定联系的亲属。
第二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
第三条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该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四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内的,住房费(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到期应动员其回家。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时间的住房费由职工本人交纳。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双生、难产七十天,按我省规定二十五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产假以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的,视为探亲假,可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两人都不再享受当年的探望配偶待遇。
第七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过,职工又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望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计时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以按照《探亲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回来与其团聚时,职工原领的路费应该退回。
第八条 男女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一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双方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各自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所在地结婚的,去的一方可享受二十天的探亲假期,路费报销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九条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探亲规定》公布之前结婚的,自公布之日起向后推算;《探亲规定》公布之后结婚的,自结婚当月起向后推算),每四周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条 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职工,其配偶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职工实行公休假日集中轮休的,应该利用轮休的假期探亲,假日不够探亲假天数的应予补足,并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铁道部、交通部的所属单位职工探亲办法,可按各自主管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必须有公社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按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在一年内因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旷工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期原则上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职工在调离本单位时,应在有关介绍信上注明何时已经享受过何种探亲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的工资发放:实行日工资制的,应将总假期内的法定节日、公休假日扣除后计发工资;实行提成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的,应按本人工资等级的标准工资额计发工资。
第十八条 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经济条件允许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经济条件不允许的,省属单位,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地、市、县(区)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拟订具体办法,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公布《探亲规定》之日起执行。职工在今年3月14日以前探亲满十二天假期的,按原规定办理;在3月14日以前探亲,但在国务院《探亲规定》公布时探亲天数尚未满十二天的,以及在3月14日以后探亲的,均按新规定办理。其中探亲假期不足规定天数的,原则上推到明年补足。符合原规定探亲条件的,1980年因工作、生产需要未能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今年可按原规定补足十二天假期。
干部职工可按规定请假及享受各类休假,请(休)假时需由本人填写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审批权限规定:
(一)分管局领导和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科室(单位)一般干部职工;
(二)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局长审批副科级干部。
二、请(休)假具体规定
(一)探亲假。凡父母或配偶居住在市区以外,不能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在家居住和休息半天的,且在我局工作满一年的本局在编干部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1.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已婚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予探亲假一次,夫妻双方只能由一方在一年中享受一次,假期30天。休假时干部职工必须出具配偶单位当年未休假的有效证明,方可申请休假。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每年休假1次,假期20天。
当年调入或公招进入机关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均从次年起按规定执行休假。假期计算均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职工既休探亲假又休年休假的应同时安排,原则上不分别安排两次休假。
(二)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列》(第514号令),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参加各类学历函授教育的职工,凡需工作时间内上课学习的,在学习期年内不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病事假可用年休假顶用。
(三)婚假。职工结婚,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实行晚婚的,另增加婚假20天(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职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年安排,当年不休者,下年不再安排休假。
(四)病假。职工病假2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3天(含3天)以上病假,凭医院证明休假,并履行报批手续。科室对病假进行考勤记录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事假。在一般情况下不准事假,若有特殊紧急事项,方可请事假,事假不得超过3天。请假1天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含2天)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分管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科室对事假进行考勤记录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六)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去世时,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七)产假。正常产假9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三、工作考勤规定
(一)各科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人员要按照考勤的具体要求和请假的审批规定,认真做好科室人员的考勤记载,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考勤人员务必将考勤统计表于该月终了后5日内报局办公室审查、备案。
(二)考勤内容。考勤人员需对科室人员的加班、迟到、早退、缺勤、旷工、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产假、换休假等做好详细记载。病、事假半天起计算;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职工,一律视为缺勤,换休假凭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证明执行。
(三)事假和病假要相应扣减年休假天数,病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的,按其超过的天数扣发工作目标奖金。
(四)迟到、早退累计5次视为缺勤1天。
四、考核办法
职工请(休)假审批和考勤纳入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考核内容:请(休)假审批规定执行情况,考勤规定执行情况。
(二)评分标准:按百分值计算,满分100分。
1.执行考勤规定(60分)
(1)考勤认真、严格,记录准确,考勤资料、签字手续完整,有专人负责,按时报考勤统计表满分;
(2)考勤统计表每月报1次,全年12次,每少1次扣2分,未按时报每1次扣1分;
(3)科室考勤无专人负责扣4分;
(4)考勤不认真、记录不准确每发现一处扣2分,至扣完为止;
(5)不定时检查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如考勤作假,每发现一次扣20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2.执行休假审批规定(40分)
(1)认真执行休假审批规定,手续齐全满分;
(2)不按规定审批,或擅自批假,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3)手续不全(应具备本人请假条、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批意见、局长审批意见等相关手续),每1次扣4分,至扣完为止。
五、请(休)假、工作考勤与津补贴、年度工作目标奖挂钩考核办法
(一)与津补贴挂钩办法
1.病假:职工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津补贴按70%发放。
2.事假:职工在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的次月津补贴按60%发放;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次月津补贴停发。
3.旷工:职工在一个月中,旷工1天(含1天)以上的,次月津补贴停发,同时与职工年度考核挂钩,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与年度工作目标奖励挂钩考核办法
1.病假:一年中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30%;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50%;超过6个月的,扣发年度全部工作目标奖金。
2.事假:一年中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10%;超过10天,不足30天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50%;超过30天以上的,扣发年度全部工作目标奖金。
3.旷工:一年中旷工1天(含1天),不足5天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50%;旷工5天以上的,扣发年度全部工作目标奖金。
(三)执行办法
休假、旷工等扣发津补贴、年度工作目标奖由办公室执行。
二、严格请假制度。(一)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假、病假、休假均需提前书面申请,请假单签批后交人事监察股留存。(二)请假的审批权限1、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监管所所长和股室人员请假由其分管领导审批;各乡镇所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所长审批,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所有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2、将职工考勤纳入年度考核,事假一天扣减考勤分0.1分;病假(需医院出具证明)每天按0.05分计算,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或手术的病假不扣分。
3、职工本人结婚,原则上给予三天婚假,夫妻双方均为晚婚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延长;职工本人休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情况可给与三天丧假。职工在婚假、产假和丧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享受以上假期时由本人申请,报局长审批,交人事监察股备案。
三、严格年休假制度。各股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带薪休假假期;
四、严格销假制度。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假领导销假。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人事监察股和办公室实行飞行检查,并按下述标准落实奖惩。迟到或早退1次,扣0.1分;旷工一天,按《问责办法》执行。上班时间外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中途无故外出离岗(未经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按《问责办法》执行。没签到者,视为迟到。由单位安排或个人申请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参加的各类学习、考试、培训活动,视为正常出勤。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2019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据: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2019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川人发〔2019〕33号、绵人发〔2019〕12号。
2.高原高寒地区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1982〕32号、劳人险局〔1984〕4号、川人发〔2019〕67号。
3.省部级劳模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川劳人险〔1984〕64号、川人退〔1999〕9号、川府发〔1984〕62号。
4.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发〔1987〕162号、绵人退〔1994〕18号、绵人退〔1999〕14号。
(三)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请示;独生子女证遗失的需独生子女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区工作过2019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区市(地、州)人事部门或军队师以上机关政治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符合川劳人险〔1984〕64号和川府发〔1984〕62号文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享受相关待遇的文件、单位请示。
4.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教师资格证书、人事档案、单位请示。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4.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5.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批复。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职工的基本职责
2.1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2.2工作时间2.2.1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2.2.2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2.3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2.4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2.5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3.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3.3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3.4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3.5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事假4.1.1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病假4.2.1具体规定4.2.1.1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4.2.1.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4.2.1.3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4.2.1.4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4.2.1.5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4.2.1.6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4.2.2病假的工资待遇4.2.2.1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4.2.2.2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4.2.2.3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婚、丧假4.3.1具体规定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4.3.1.1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4.3.1.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4.3.2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4.4.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4.4.2工资待遇4.4.2.1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4.4.2.2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探亲假:4.5.1具体规定4.5.1.1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4.5.1.2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4.5.2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工伤假4.6.1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4.6.2工资待遇4.6.2.1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4.6.2.3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4.6.2.4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6.2.5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4.6.2.6非工伤按病假对待。4.6.3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4.6.3.1工伤4.6.3.1.1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4.6.3.1.2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4.6.3.1.3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4.6.3.2非工伤。4.6.3.2.1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4.6.3.2.2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4.6.3.2.3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补充规定4.7.1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4.7.2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4.7.3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4.7.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旷工的具体规定
5.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5.1.1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5.1.2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5.1.3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5.1.4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5.1.5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5.1.6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5.1.7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5.2旷工的处理5.2.1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30%。5.2.2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5.2.3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5.2.4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5.2.5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新晨
6、加班
6.1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6.2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6.3加班费发放的标准: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考勤办法
7.1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7.2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7.3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7.4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根据市府统一作息时间表,按时上下班,并签到,一天签到2次,上午上班签到一次,下午上班签到一次。
(二)考勤制度与出勤奖挂钩。办公室对考勤实行监督,并于月末进行汇总,办公室财务科按汇总情况发放出勤奖。
当月迟到6次以下的(含6次),按次数每次扣发10元;
当月迟到超过6次的,扣发当月出勤奖并通报批评。
(三)一律不准代替他人签到,一经发现,对代签者和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每人每次扣发15元。
(四)因公出差、开会或下乡的,须填写公事卡,办事员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审批,班子成员直接填写公事卡,审批后的公事卡统一留办公室备案。
(五)班子领导每月轮流牵头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对上下班和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对擅自离开岗位的人员,每月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予以通报批评,一年累计15次以上(包括15次),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年终奖金挂钩。
二、加班、值班制度
(一)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填写加班卡,由分管领导核准后留办公室备案。
(二)值班:双休日值班必须按正常上班时间到岗到位,以组为单位,每半年统一领取值班费,由组长按实际值班到岗情况发放。
三、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公假、丧假、探亲假。
(二)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或年休假。确实须在工作日请假的,要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留办公室备案,市委管理干部的请假按乐组〔1994〕14号文件执行。
请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2天及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三)请销假纪律
1、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审批权限申报,因病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期满后,应准时销假上班。
2、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视作旷工处理。
月旷工3天以内(包括3天),按天数每天扣发50元;
月旷工3天以上停发当月出勤奖,并按天数每天扣发50元;
月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3、确遇特殊情况超假的,须作出书面说明,并补办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的超假,视同擅自离岗处理。
(四)关于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
(1)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天数每天扣发30元(半天的扣发15元);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除每天扣发30元以外,再扣发当年第四季度的季度奖。
(3)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父母子女生病护理,2日以内不扣当月出勤奖,3日以上的从第3日开始按事假处理。
2、病假:
(1)病假在一个月以内(含30天)的,按天数每天扣发15元,当月出勤奖扣完为止。(一个月内病假2日不扣当月出勤奖,3—10日凭医疗定点单位证明,不扣当月出勤奖。)
(2)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扣发两个月的出勤奖。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根据月数扣发出勤奖和季度奖,其他全额发给。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根据月数扣发出勤奖和季度奖,并取消年终奖。
3、产假、哺乳假:
(1)产假:
①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②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剖宫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晚婚晚育的,可给予增加产假30天。
③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④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按月数扣发出勤奖和季度奖,其他全额发给,产假期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产假跨年度的,年休假不受影响。
(2)哺乳假: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6个月的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1—3个月。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哺乳假期间,按月数扣发出勤奖、季度奖和年终奖,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3)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4、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
(2)年休假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当年产假90天的;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年休假不再享受。
(4)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上述条例如与年休条例相抵触,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5、婚假
(1)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无故延长婚假,按旷工处理。
6、公假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须填写公事卡),工资待遇不变。
7、丧假
原则上丧假期限为1-3天。
8、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