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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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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总结

第1篇:投资顾问总结范文

关键词:基金 费率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3.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10-052-03

一、美国共同基金费用的构成及比重变化

1.美国共同基金费用的分类及构成

美国共同基金的费用可以分为基金持有人直接费用(Shareholder costs)和基金营运年费(Annual operating expenses)。持有人直接承担的费用在交易发生时,由基金购买人一次性支付,包括申购费用(Sales load),赎回费(Redemption fee),转换费用(Exchange fee)和账户维护年费(Annual Account Maintenance Fee)。基金营运年费则将每年在基金的净资产中按一定的比例扣除。包括基金营运年费(Annual operating fees),营销费用(12b-1 fee)和过户费、律师费、审计费、电话费、网络费及邮寄费等多种服务费用。

2.美国共同基金各项费用比重的变化

(1)申购费用的比率不断下降

申购费用作为一种前端费用(Front-end load),在基金持有人购买时收取。在收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这成为基金持有人的一种固定成本,会产生较大的价格弹性,影响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需求。

1980年至今的25年间,申购费率的下降趋势非常明显。法律规定的申购费率的上限下降了3个百分点,而基金持有人实际平均支付的申购费率下降了4.35个百分点,并且远低于法律规定的上限(见表1)。2000年的4月,SEC法律禁止对红利再投资收取申购费用。

(2) 后端收费(Back-end load)替代申购费用

采用后端收费避免了基金持有人在获益前就支付高成本的不合理情形,而且后端收费一般以1%的比率随持有年限增加而降低,持有超过一定年限后完全免去,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投资者的赎回及抛售行为。

(3)免费基金(No-load Funds)迅速崛起,发行比重加大

许多共同基金为了吸引投资者,采用了免费基金的形式,即不收取任何前端费用或者后端费用,而只是从基金净资产中扣除营运年费,大大减少了基金持有人的固定成本。

实证研究发现,规模越小的共同基金越倾向于采用免费基金,作为与大规模基金进行竞争的手段。由于这些小规模基金处于成长期,又缺乏大规模基金的规模经济,消耗的成本往往会比大规模基金高,一再降低收取费率,使得其收取的费用有时不足弥补成本(见图1)。

大部分养老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购买金额很大,在与基金公司的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即使在购买收费基金时,也能在合同中争取到免去前后端费用的条款,实际上也成为一种免费基金形式。

(4)12b -1费用呈上升趋势替代前端收费及后端收费

在免费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12b-1费用成了共同基金补偿成本的重要来源。12b-1规则规定12b -1费用不能超过基金年平均资产的0.75%,其中用于补偿销售人员的服务及账户维护费用的比例不能超过0.25%。从1980年到2005年,12b -1费用总额呈现上升趋势,到2004年已经超过100亿美元(见图2)。

在2004年营运费用补偿来源的划分中, 12b-1费用占据了主要部分,达到82%,而非12b-1费用只占18%。

二、美国共同基金整体费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1、基金持有人加权平均总成本率的变化趋势

根据ICI的统计,无论是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还是货币市场基金,以基金持有人加权平均总成本率衡量的基金费率一直在下降:从1980年到2005年股票基金下降了119个基点,债券基金下降了115个基点,货币市场基金也下降了14个基点。

从1980年以来,持有人总成本下降的主要因素是一次支付销售费用的减少,但是在近期的下降中,营运费率的下降成为了关键因素(见表3)。

2、美国共同基金费率下降的动因

美国证券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法规中除了对申购费率及12b-1费率存在一些上限规定之外,没有对各项费率水平作出具体的限制,共同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总成本下降的动力主要来自市场机制的作用。

(1)规模经济推动成本下降

1998年ICI的研究报告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大型股票基金的营运费率比小型股票基金低。在报告观察的2643个股票基金中,资产超过50亿美元的基金的平均营运费率要比资产规模低于2.5亿美元的基金低50%;第二个结论是在各个股票基金资产规模随着时间增长的同时,其营运费率也会随之下降。报告选取了497个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股票基金作为观察对象,发现有368个基金1998年的营运费率比它们规模较小时的营运费率低。

(2)投资人需求促进基金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基金成本是改变基金持有人决策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投资者的资产一直集中于低费率基金,到2005年,集中于低于平均共同基金费率的资产,已经达到投资于共同基金总资产的90%(见图3)。2003年至2005年新进入资金的流向,同样反映了投资者对于低费率基金的偏好(见图4)。市场竞争带来向下推动共同基金成本的压力,基金公司纷纷降低申购费率和营运费率来增加销售份额,费率大战导致整个共同基金市场的平均费率水平随之下降。

三、美国共同基金费率体系设计的创新趋势

1、单一固定费率转为弹性组合,灵活调整的费率水平

(1)多样化的费率组合选择

一种共同基金会设有多种不同的费用收取方式,用以满足不同基金购买者的需求及偏好,所以同种基金会有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型(share classes)。2005年,7977只共同基金一共有20556个不同的份额类型,即平均每只基金都有两个以上的分额类型。常见的有以下三类:

这三类基金份额代表了对同种基金的所有权,只是费用结构不同,基金购买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付费方式甚至组合不同的付费方式。

(2)灵活调整的费率水平

越来越多的共同基金采取费率随基金持有年限的增加,或者购买数量规模增长而降低的方式,以促进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和长期持有。另外,很多基金在销售合同中订立了基金管理费用与业绩挂钩(Performance fee)的条款,即当基金资产的收益超过预设标准时,将基金管理费率提高一定百分比,反之则降低相应百分比。

2、投资顾问服务费用补偿机制转变

ICI研究显示,目前有80%的基金投资人在购买基金时会求助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的作用日渐重要,除了根据投资人的投资目标,帮助其在现有的金融产品中选择合适的基金或者基金资产组合,他们还要协助售后服务,包括检查资产组合,调整投资组合,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其他要求。

1980年以前,投资顾问费用只能由承销商从前端收费中支付,补偿其现在与将来提供的服务。1980年,美国证券委员会出台的12b-1规则,给共同基金及投资人支付顾问费用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方式,投资顾问费用的补偿机制从前端收费向收取12b-1费用转化。2005年收取的12b-1费用超过了100亿美元。

从12b-1费用的支出上看,也并没有产生提高老投资者的成本来吸引新投资者的问题。2004年营运服务费和投资顾问费占全部12b-1费用支出的92%,用于营销及广告的比例极少,只占2%,其余6%为承销商费用。

12b-1费用补偿投资者顾问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承销商通过银行借款等先代替共同基金一次性支付投资顾问费用,然后用共同基金收取的12b-1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这种方式支付的12b-1补偿费用占偿付总额的66%。另一种方式是共同基金在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期限内,每年向投资顾问支付费用,以这种方式占偿付总额的34%。

3、以创新的服务获取高附加值的服务费用

在全美600多家机构提供的共同基金在收益、投资目标等方面已呈现同质性的形势下,基金公司必须通过不断创新,开发满足投资者需求的服务来吸引消费者,充实基金的服务内容,使基金持有人接受基金收取的服务费用:

(1)大部分共同基金有详细的网站,并及时更新基金及投资的有关信息,还通过提供报告或电话咨询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多信息。

(2)为不同的基金购买人群体提供专门服务。由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期望在购买时得到投资顾问的帮助,很多共同基金设立了面对面的办公环境,并且专门设计了可以雇佣投资顾问的基金收费类别,将投资顾问的服务绑定于基金的服务之中。

(3)很多共同基金为了增加面向大众的可得性,批准较低起始投资限额的基金购买账户,收取一定的小额账户维护年费。

四、美国共同基金费率设计体系对我国的借鉴

1、采用后端收费机制,改申购和赎回两头收费为只收赎回费。现在国内的费率结构为1.5%的申购费和0.5%的赎回费,如果取消申购费,统一收取3%~5%的赎回费,不但没有降低原有费率水平,反而使总收费水平提高了,而且后端收费在赎回费中扣除,弱化了购买基金的固定成本,更有利于基金份额的销售。当然,赎回费也不宜太高而使投资者望而却步。

2、细分投资者市场,设立针对性的收费门槛,以吸引不同收入阶层的资金。参照国际大型基金的业绩表现和收费标准,开放式基金手续费率宜在1.5%~3.5%区间浮动。从目前我国投资者人均收入水平情况看,由于低收入阶层对费率结构更敏感而高收入阶层不敏感,因此对低收入阶层应保持较大降幅,以鼓励其进入更高的投资等级。比如:将现在投资份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3%收费降至2%。

3、设立具有弹性的基金收费方式。一方面,可以设立与基金资产规模或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费率标准,在基金资产规模变化或者基金业绩波动时,及时调整基金费率。另一方面,同一基金品种可以发行前后端费用组合方式不同的基金份额,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偏好。

4、建立基金服务费用的补偿机制。虽然现在国内采用美国共同基金的12b-1费用体系并不是可行的方案,但是应该逐步建立服务费用的补偿机制。因为在基金的数量种类选择众多,而又趋于同质性的情况下,代销点的营销服务,基金发售前后投资顾问的咨询服务和基金的创新服务,将成为体现不同基金差异的特质,以及吸引基金持有人的投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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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投资顾问总结范文

理解后再行动

巴菲特说:“如果球还在球手的手皮套里,我从不会在他抛出球之前,挥动球棒去击球。”如果没有对公司进行详细的研究,或者公司本身没有长期一致的有效经营数据,投资者就贸然决定买入,在巴菲特看来这是投资者快速出局的方法。

独立思考

巴菲特说:“你是否要理发,自己决定,而不要去问理发师。”从经纪商或者投资顾问那里得到一些建议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将决策权完全交给经纪商或者投资顾问,那么你就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

裸泳是可爱的,但只限于婴儿

巴菲特说:“只有当潮水退去的时候,你才知道谁一直在裸泳。”事情可能看起来不错,市场情绪也非常乐观,但如果一家公司给自己加了太多的杠杆,并冀望一波涨潮涌来,当潮水退去的时候,一切都将会暴露。

投资是一个终身之旅

巴菲特说:“有人坐在树荫下乘凉,那是因为有人在很久之前就种下了这棵树。”投资也是一个终身的旅程,投资者需要学习杰出投资者的理念,在自我总结中不断增强投资能力。

耐心是一种美德

巴菲特说:“如果我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找不到可以投资的对象,我们不会扩大圆圈的范围,而是会继续等待。”在巴菲特看来,投资者应该加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不是试图成为一个“全能王”。要建立一个有利可图的投资组合,你一年里只需要几个坚实可靠的投资思路就可以。

如果在你的投资策略下,你现在不能找到任何有利的机会,那么就选择等待,因为它总会出现。如果你没有耐心,随风而动,那么世界的无穷信息将压垮你。就像钓鱼一样,只有耐心等待,鱼才能上钩。

好酒总是需要时间的酝酿

巴菲特说:“无论人们的才能多伟大,或者付出多大的努力,有些事情,仍然只是需要时间。孩子的孕育最少需要9个月,你不能让9个孕妇合力在一个月内产出一个婴儿。”当投资完成后,剩下的同样是留给时间让卵慢慢孵化。公司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开花结果,所以指望投资有立竿见影的回报是毫无意义的。

你不必是一个天才

巴菲特说:“如果成为一个伟大的投资者需要积分或高等代数的知识,那我只能回去送报纸了。”

巴菲特认为,现代金融理论对经济学家是有用的,但对于我们其余的人来说,它只是简单想法的复杂化。简单的数学、常识和稳定的情绪是你投资成功所需要的。

只与善良的人共事

巴菲特说:“你不可能和一个坏人做成一笔好的买卖。”例如在亨氏股权交易中,巴菲特与巴西投资者Jorge Paulo Lemann合作,因为巴菲特喜欢Lemann忘我的工作态度,以及他的哲学思维方式。

价格不是一个指示器

巴菲特说:“我从来没有试图在股市上赚钱。我在投资买入公司时,都会假设市场第二天就会关闭,5年内都不会开放。”寻找那些具有竞争优势、并且能让你晚上安然入睡、不用担心投资安全的公司。

市场并没有打压谁

第3篇:投资顾问总结范文

“基金断供”已然不是一个新鲜词了,定投市场也浇凉了投资者们那颗炙热的心,笔者同样也是一位月供1000元的小基民,前几日和朋友聚会谈到定投收益时大家都皱起了眉头,纷纷表示不愿再淌水,其主要理由是市场一路走低,账户收益负得很厉害。

好友张小姐说:“都说基金定投要长期坚持,投资快两年了,一点收益都没有,怎么觉得有些糊弄人?现在我究竟该把这只基金割肉卖掉,还是不管它的表现继续投下去呢?”

其实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大家的气愤和激动都可以理解,投资人是否真的应该在此时“决绝而去”,还是勇敢地再坚持个三年、五年?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多家基金公司和几位理财师,希望能为广大投资者带来福音。

切勿忍痛“割肉”

张小姐受不了那个压力,在极其矛盾的心理斗争之下最后选择了“割肉”离场,记者也着实觉的可潸。

但是当前市场震荡盘整,像张小姐这样冲动“割肉”离场,其实抱的就像股票市场中用显微镜看行情的心态,结果只能导致贵买贱卖,即在股市走上坡路的时候,在盲目乐观的氛围中开始定投基金;在股市连续下跌之后,看不到上涨的希望,于是停止定投。

但基金市场不是股市,基金定投不是追涨杀跌,它应该是越是市场下跌,越要坚持投资,以此来拉低高位投资所带来的风险。被誉为“台湾定投教母”的萧碧燕女士指出,若在下跌过程中停止定投,将无法享受到低位所吸筹码在上升通道中的收益。

华夏基金某投资顾问说,大多数基民都是在高点时开始定投的,而现在的弱市正是拉低成本的大好机会。停止定投,将无法享受到低位所吸筹码在上升通道中的收益。放下我们看股市的显微镜吧,用望远镜看定投基金才是大智慧。

华泰柏瑞基金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为定投音总结出了九字方针“深挖洞、广积粮、缓称王”,投资者如果能够做到,定投成功的机率也会大很多。

设定投资收益

在今年的基金市场,“断供者”恐怕不少于“失恋者”。断供潮涌起,在为投资不赚钱苦恼的同时,更应该好好审视自己熊市基金定投的心态。

基金定投本身具有削峰填谷的作用,回报周期平均在三到五年,现在正是打基金定投心理战的时候,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决定基金定投时,就要准备承受市场低迷的痛苦,也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到上涨的快乐。最可怕的事情,莫过于因为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做出非理性的投资决策。正因为如此,未来的收益往往属于那些咬紧牙关坚持定投的投资者,而那些看似谨慎及时停止定投甚至赎回的保守投资音,一般以抱怨定投没能赚钱或是亏损收场。

像张小姐没能坚守的投资者,理财师建议除了在战胜自己心理压力之外,还建议在衡量自身风险能力的基础上,为自己设定一个投入比和盈利点。投入比,即设立一个自己能承受的投入金额,比如以自身收入的1/10进行基金定投,以免投入过高,超过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盈利点,即设立一个收益率,用上证指数20年的历史数据模拟基金定投,任意定投1年、3年、5年和8年,其年均收益率均在5%-10%之间。当投资收益达到预设目标,或市场处在高位无法判断后市方向或临时有资金需求时,都可以考虑部分赎回或分批赎回基金,及时锁定收益,但定投要继续。低位更需理性坚持

基金定投是否还值得坚持?

投资者停止定投的想法可以理解,因为基金市值一路下跌,坚持不下去了,就开始想着“断供”了。但他们却忽略了基金定投的最重要特点――长期性。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专家指出,定投获利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有耐心投资完一个景气循环。中国股市一般五年内会出现一个循环周期,那么,五年应是定投见效的期限。

以上证指数为例,自1990年设立以来共经过五次明显的循环,以2001年7月到2004年3月为例,其间上证指数历经一个从下跌到回升的循环,整个周期内上证指数下跌了9.3%,但投资者若每月持续定投扣款,报酬率仍可达9.8%。

基金公司专家表示,只要流动资金允许,基金定投绝对不要在市场低迷时停扣,如果没有挨过市场空头时期,就不会在市场多头时期享受到好处。

“坚持就是胜利”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基金定投,所以,建议投资者能跨越一个牛熊周期,按照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惯例,一个市场周期为3-5年左右。经历了至少一个完整的市场周期,定投的优越性才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

坚持也要区别对待

虽然坚持是每个基民不可或缺的精神,但是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笼统的毫无理性的坚持也是不可取的。长信基金的投资顾问认为,坚持也要“有的放矢”,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在处于下行的熊市,除了建议工作稳定生活压力小的投资音继续坚持外,还建议在自己能承受的前提下提高每次的扣款金额,以便以较低的成本积攒更多的基金份额,耐心等待市场的复苏;当市场由低迷转入到上行的牛市时,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分批赎回,转化为实际收益,再重新进行配置。比如,股票型基金这类高风险的资产是不应在家庭资产中占据过高比例的,但连续定投可能实际上已积聚了过大的风险,此时可以将赎出来的股票型基金转换为债券型基金,等待下一轮周期的到来。

但是,对于工作不稳定、有生活压力的投资者来说,每月不等数量的扣款额度,无疑也增加了生活的负担,高级投资顾问臧子茜建议投资者可以减少定投的额度来降低风险,比如之前每月定投额是1000元,迫于现在的压力,每月可减少至500元,这样不仅减少了亏损,避免完全“割肉”的痛苦,还可在熊市回暖之时分到一杯羹。

第4篇:投资顾问总结范文

万事由“心”起,心有所想,事如心所向。招商谈判首先是将自己心态放在最佳的位置。精神饱满、斗志昂扬是成功的关键。

然而,很多招商人员总是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这些不好的心态也最终造成了糟糕的谈判结果。

障碍一:惧高心理

基本症状:

由于一般招商人员都比较年青,经济实力也比较弱,然而我们的连锁招商项目呢,大部分都是投入较大的项目,对于投资商而言,还是较有经济实力的客户,所以很多招商人员总是出现一个通病,“见到有钱人就紧张,见到有身份的人就胆怯”,出现谈判三忌:

眼神怯----目光不敢直接面对客户,或者目光没有霸气

声音低----没有底气,声音较小,说话不理直气壮,生怕得罪客户

语言差-----总是用“应该还可以”“大概”“或者”等语言,表达时有时候还结结巴巴。

可想而知,这样的谈判结果就是客户放弃选择这个投资项目。

心态建设:你是让他赚钱的人

对于有钱人和有身份的人,其实我们没有什么可胆怯和紧张的,不管你目前是否有钱或者是否有身份,你是帮他提供更赚钱机会的人,因为有了像我们这样的项目平台才让他成为更加富有的人,你的投资建议是为了让他更富更强。

首先,身份和金钱只是我们项目投资的要求。他们的权势也好,财富也好,身份背景也好,对这个项目而已,那只是一个基础和投资大小的条件,换句话说,如果他没有身份,没有钱财,他就不可能成为我们项目的潜在投资者。

第二,他有投资项目的需求。能找到我们,说明他看好我们的项目,不管是产品还是服务,还是其他模式,我们一定有他们想要而且他们不具备的东西。

第三,我们最专业。对于项目,我们最专业,我们是内行,客户是外行,哪怕他以前是这个行业的人,我们的模式和产品是我们自己的,他不可能有我们专业,如果他了解,他就不会找我们咨询。

障碍二:惧钱心理

基本症状:

中国人很爱面子,“谈钱就俗”,哪怕心里非常想要钱,恨不得亲自从别人口袋里面把加盟费掏出来,但是嘴上就是说不出口。笔者接触过很多招商人员,前面的谈判都非常顺利,可是“临门一脚”总是踢不出去。已经到了最后冲刺的阶段了,还在跟客户那里不停的绕话题,甚至有的都是等到客户说’”那好吧,我们签合同吧”、“我们把钱交了吧”,这个合同才尘埃落地。其实很多时候就是很简单的一句话“没有异议,我们看一下合同,付完加盟金,我们就可以开始启动全部服务了”。事后问他们,为什么总是不能及时下单,他们回答说“不好意思说钱,感觉像就是为了赚别人钱似的,有点俗”

心态建设:你是为他赚钱而不是赚他的钱

钱这个东西在中国人,特别是中国文人的眼里是个庸俗或肮脏的字眼。很多人把“视金钱为粪土”当作洁身自好的清高,其实钱本身没有什么好坏,只是看你如何赚取。只要“取之有道”,就无可厚非。鲁迅先生说:“钱这个字眼很难听,或者要被高尚的君子们所非笑,但我总觉得人们的议论是不但昨天和今天,即使饭前和饭后,也往往有些差别。凡承认饭需要钱买,而说钱卑鄙者,倘能按一按他的胃,那里面怕总还有鱼肉没有消耗完,须得饿他一天之后再来听他发议论。”先生的意思是说生活要现实,不要假清高。他说:人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

招商人员是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就是帮助客户进行合理投资建议,让对方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所以来说,我们是在帮助我们的客户推荐更好的赚钱通路和渠道,当然我们也不是圣人,我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也因此工作获得一定的奖励,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更何况对于一个高效的、回报良好的投资,他的投资回报与我们的工资相比,常常是沧海和一粟的关系。

障碍三:惧败心理

基本症状:

一些招商人员总是在没有跟客户谈判之前就开始担心会失败,其实这是对自己和对公司项目没有信心的表现,也是患得患失的症结所在。我们没有去做,你怎么知道就会失败呢?最后的结果是越害怕失败,反而越容易失败!就像我们骑车,看见前面有一个坑,想躲过它,最后还是掉在坑里,这就是潜意识导致的结果。

心态建设:每一个谈判我都是成功的,因为我总是有收获。

在这我推荐一个个人总结的《快乐销售5阶梯》的工具,我相应就会克服这个心理;

障碍四:惧比心理

基本症状:

一般投资客户考察连锁项目的时候,会同时从几个项目中进行选择,我们招商人员一听到有竞争,就感觉有压力,俗话常说,“别人的总是比自己的好”,为什么呢?原因就是世界上的事情本没有完美,你又最了解自己东西的缺点,对于别人的东西,更多看到的是优点。我们很多招商人员一听到客户有别的候选项目,就开始不安,总是会觉得别人比我们的好,担心自己推荐的项目被淘汰,体现出来的症状就是:

总是不停的说自己的优势,生怕别人不知道,不清晰;

说别人的不好,总是去对比。

不敢去面对这个话题,比如客人谈起这个方面的话题时一言不发。

心态建设:有竞争更能胜出

有竞争不一定是坏事,有候选项目首先说明他是真的有心投资做事,是一个投资意向度高的客户(有时候投资人是随意性的,特别是在招商网站上的留言表示意向的潜在客户)。

第5篇:投资顾问总结范文

近一阵以来,记者也接触到了不少投资者,他们中的许多都有这样的想法:投资“新三板”很简单,仍个几万元闲钱搏一下,几年后如果投资的公司转板成功了便可带来“吃惊”的回报。其实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从长期看“新三板”虽然有着不小的潜力,但我们绝不能盲目入市,其在交易制度、选股等方面都有着许多与众不同的特点,更需要大家“精雕细琢”。那么,投资“新三板”究竟有些什么诀窍呢?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几位投资高手,其中不乏业内的专业人士,都有着丰富的“实战”经历,他们也向记者透露了其中不少的投资秘笈,一位“专家”说得颇为形象:“抢在创业板推出之前投资‘新三板’,关键是要做到能‘狠、准、稳’。”

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已经有24家,而随着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系统不断容纳中关村之外的其它国家级高科技园区内企业的挂牌,整个“新三板”市场将迎来一轮新的大发展,与之对应的,是企业家数的不断扩容,摆在投资人面前将会有更多的企业供我们选择。那么究竟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从“沙里淘金”呢?总结“前人”的经验,有这样几条思路投资者不妨可以多加留意。

从市场定位入手

我国三板市场建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承接主板退市股票和解决STAQ、NET两个法人股流通市场历史遗留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三板市场是被动出现的产物,而非市场逐渐演变的结果。

但随着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之后,又引入了针对园区企业的定向增资的再融资方式,“新三板”市场将逐渐成为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的“蓄水池”,不断为主板和创业板市场输送一些具有潜质的企业。近期,由三板市场转入中小板市场的粤传媒(22.82,-0.78,-3.31%,吧)为后续三板市场的优质公司陆续转板开了一个好头,有理由相信,“新三板”市场将更多地为即将诞生的创业板市场不断输送优质资源,这也正是我们在“新三板”市场内选择个股的主要方向。

建立合理投资组合

应该说,“新三板”内的企业在其挂牌前都经过了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并在证券业协会获得审批备案后,方可进入“新三板”市场内挂牌交易,而且挂牌后将履行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公告对全年的财务报告作审计并由有资格的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因此,挂牌公司具备了“准上市公司”的基本素质。

在此基础上,企业若能符合创业板上市的盈利能力,应该说就能被纳入备选的股票名单了。但是,这样的企业可能还会有很多,一种简单的办法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是其本身已经达到了转入创业板甚至中小板的潜质的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必要的考核后,按降序的方法从上往下地选择尽可能多的股票作一个投资组合,这样的好处是借鉴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做法――避免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所可能导致的风险集中释放。

熟悉独特游戏规则

首先,“新三板”现行的交易规则是每手委托的最小单位是30000股,参考5元左右的市场平均成交价格,单笔投资金额平均在15万元左右,与A股每笔100股的大不相同;

其次,目前“新三板”市场虽然可以实现股份的自由转让,但远远未到A股可以随买随卖的程度,短线投资操作在“新三板”市场基本行不通。所以,精心挑选合适的股票,长期稳定的投资心理是必须的;

另外,投资者也要对“转板“有一定风险意识,切忌过度投机。虽然“新三板”中最优质的一些公司有较大的转板可能性,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风险同样存在。2007年下半年中“世纪瑞尔”撤消A股上市申请、“久其软件”未通过A股上市,这2起公告都给予投资者一定的风险警示;

最后,也由于目前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量等原因,好的企业股票,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失,虽然这些“壁垒”给投资者制造了许多麻烦,但也是这个市场存在大量投资机会的原因。而投资者需要做的就是长期跟踪“新三板”市场的动态,密切关注挂牌企业的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格。

第6篇:投资顾问总结范文

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遵渝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新职员入职申请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新职员入职申请报告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给我到贵公司从事__工作的机会,对此,我感到无比的荣幸。

我于20__年_月_日进入公司实习,根据公司需要,目前从事__工作。到20__年_月_日,_月的试用期将满。根据我司规章制度,现郑重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本人工作认真热情、细心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和交流,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责任感强,确保完成本职工作,与同事相处融洽,配合同事与领导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主动向同事学习,并利用下班时间充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综合看来,我认为自己选择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原因如下:

1)公司为金融行业第一线,可以近距离接触客户,发挥自己所长。

2)公司的领导具有长远的眼光、具有高效的、果敢的、出色的领导魅力和人格魅力。

3)投资顾问团队可以为我们年轻人提供一个年轻的、活跃的、具有无与伦比的发展前景的、充满挑战性且富有魅力的成长平台。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个平台,更快地成长,我认为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是:从基础工作做起,踏实勤奋,提高专业素养,提高分析能力,争取年底可以实现独立工作,为客户和公司创造价值。

具体而言,在业务上要做到:

1)行情全方位跟踪、研究大势。

2)实时跟踪行业、公司的发展及动向。

3)按时完成交易日记和周记,提高投资决策能力。此外,还要加强与领导和同事及客户的沟通与交流,明白公司所需,了解客户的需求,与同事一起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最后,我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公司的业绩会愈来愈好,我们公司的明天必将更加辉煌。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投资顾问团队的一员,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实现自我,创造价值,贡献社会。因此,恳请上级领导能批准转正,让我成为__中的一名正式员工。谢谢!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新职员入职申请报告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__年6月1日进入公司,目前担任工程渠道管理一职,负责卫星数据投递工程管理工作。

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工作角色,工作开展起来顺利有效。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融入公司,投身工作。

我能快速适应、融入公司环境,全身投入到新的工作岗位,在较短的时间内调整好自己的各方面状态。公司hr组织的新员工培训,系统而全面地讲解了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体制、业务方向和规章制度。公司总经理的“争作合格员工”的动员报告,入情入理,激扬斗志,催人奋进。公司倡导“智问、博见”,企业文化高屋建瓴、寓意深刻。6、7月参加公司hr组织的干部培训,温故知新,管理认识和体会更加深入。

2、胜任本职,真抓实干。

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工作中所需要的各项规制。到目前为止,建立完成包括上门服务规范、派工单等在内的12项配套规制,定稿测试用户安装服务协议和用户入网协议。同时,积极推动测试用户工程建设。向工程施工单位派单26次,成功安装用户21户,实地勘察确定不具备安装条件的5户,处理故障用户4户。深入一线施工现场,亲自安装调试4户,实地体验工程安装过程,掌握一手信息,为工程管理奠定基础。

3、支持领导工作,团队合作制胜。

公司创建时间不长,很多方面都在逐步完善和规范。部门领导肩负重任,承上启下,任务颇多。我尽己所能,积极配合部门领导开展工作,发挥助手作用。认真、快速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各项任务。强调团队合作精神,凝聚部门人员,增强部门整体实力,全面推进部门工作开展。

4、知行合一,追求卓越。

当今世界,发展速度以秒计。国家、组织和个人都被国际化,认清发展新形势,树立新观念,开阔新视野,学习新知识,拓展新技能,注重自身发展与进步,不仅是做一名合格的员工,更要做一名优秀、卓越的员工。追求卓越,惟德惟勤。

公司有大气磅礴、积极向上的领导,有和谐奋进、专业高效的团队。在“鼓励人才、善用人才”的机制之下,公司的强大与辉煌,经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一定会实现。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请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

新职员入职申请报告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__,于__年_月_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装载机操作一职,负责沥青站搅拌站上料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我自20__年7月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沥青站搅拌站上料工作,因此,我对公司这个岗位的工作可以说驾轻就熟,并且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现将三个月的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熟练装载机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

2、熟悉装载机上料的操作。

3、配合各部门清理厂内废弃物。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如果说刚来的那几天仅仅是从简介中了解公司,对公司的认识仅仅是皮毛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总之,在这三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遵渝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___

第7篇:投资顾问总结范文

还是举个例子吧。你准备花1000元购买有8.5%销售费用的基金,那么你实际上得到的基金股份只有915元,而其中的85元作为手续费付给了销售基金的经纪商或公司。当然如果你投资于无销售费用型基金,就无须支付手续费,也就没有所谓进入基金的成本了。换句话说,如果你以1000元投资于无销售费用型基金,在基金净值同样不变的情况下,你隔日卖出基金便又得到1000元。

当然,就基金发起人而言,它希望提供销售费用来鼓励基金销售公司(或人)能多卖基金,有些基金甚至把红利分配再投资基金的部分也算作销售费用给了经纪商,以提供更大的销售动力。

(2)保管费用。这种费用是指你一旦购买了基金,基金公司对你提供一些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收取这些费用。例如美国证管会在1980年规定,允许基金用其资产来偿付一些配销成本,这些成本包含促销文件的印制、寄送费用及销售人员的报酬。这种费用每年可能高达资产的1.25%,如果抱着长期持有基金的态度来投资则其累积成本将很庞大。有很多基金将上述的成本由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公司来吸收,而不是由基金本身来负担。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不用负担此成本的基金来投资,以节省成本。

(3)其他费用和成本

①投资管理费。该费用是根据投资顾问契约而收取的,基金在它的公开说明书上会有所说明,如果基金操作得好,事实上等于没有付此费用,因为从基金的增值就可以补偿回来,如果基金操作得更好则有超额利润。当然,如果基金操作不好则相当于收费更多。投资顾问的费用并没有公开表示收费,通常是包含在其他费用项下,从投资收益项中扣除。

②其他费用。这一费用包括托管费用、法律费用、会计费用及转换成本,每年约占净资产的1%左右。美国的法令规定,基金的财务报表必须表示每股总费用以及占基金净资产的百分比;同时规定投资管理费加上其他费用之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25%。

③经纪成本。基金在买入、卖出证券时必须付经纪商佣金、手续费。谁都希望找一个能享受较低手续费的基金,但由于这项成本并没有在基金财务报表上单独列出来,所以你并不知道该基金是否真的享受到较低的佣金。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找一个周转率较低的基金,因为周转率就表示交易量,当交易量大时不论其佣金率高或低,其佣金就比较高。100%的周转率就表示该基金在一年内将所有投资的证券全部换过一次。平均来说,60%~70%的周转率是比较合适的,投资者可以用这一标准来选择较低周转率的基金。

④所得税。基金可能会玩一些手段把多余的成本转嫁到你身上。比如,基金必须分配其净投资收益与一些资本利得给其股东,但这样基金就不用付所得税,这就相当于把税转移到投资者身上。

⑤退出基金的成本。原则来讲,你退出基金的成本只有一项,那就是你实现利润的所得税。但是,有些基金要收取赎回费用,且此费用可能达到净资产的4%,有些基金对这项费用的收取是依基金投资年数的不同而订不同的赎回费用率,投资持有期愈长,费率愈低。同样地也有很多业绩很好的基金是不收赎回费用的,或是只对一二个月内即要求赎回的人收取费用。当然,你可以尽可能选择那些不用付赎回费用的基金。

2.基金是代你理财的专家,但把钱给了他不代表你就没风险了

不管是做股票还是基金,你必须始终记住这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福利的分配。有投资必有风险,投资基金虽然可以凭借它合理的机制,可以,而且能够避免很多经营风险,但它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正如基金公开说明书上所说的,基金单位的价格及收益程度时时会随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和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升降。因此,要想得到比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回报,就一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机遇与风险并存,这条铁律永远支配着各种投资活动的运转。所以准备玩基金就得先知道你将要面临哪些风险:

(1)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有时也叫拖欠风险,也称为公司风险,主要是由于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而带来的风险。我们知道,如果你投资于股票或债券,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常会因为股票狂跌而无法分配股利,或使债券持有人无法收回本金加利息,更有甚者,公司破产倒闭而使投资者血本全无。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有着同样的风险,但由于基金公司有着雄厚的资金、有经验的管理人才,他们会仔细分析,谨慎投资,力求避免对可能有问题的公司投资,所以一般投资基金的财务风险较小。当然世界上基金如此之多,不可能是同一层次上的高水平投资组合,故财务风险也就在所难免了。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由于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某种证券收益率的潜在变动。比如债券的价格与银行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利率上升会使债券价格下跌,使债券持有人蒙受损失。所以,在利率上升时,投资者应选择专生利息的货币市场基金,在利率下跌时,情况恰好相反,应该考虑返回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基金,以此来减免利率风险。这一点无论对于封闭式还是开放式的基金都是适用的。

(3)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是由价格总水平变动而引起的资产的总购买力的变动。通货膨胀及物价上涨会使投资者手中的钱贬值,丧失原有的购买力,如果投资者在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不及通货膨胀率的水平,事实上就会导致投资者亏损。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交易市场的波动对投资收益带来的风险,由于基金往往不是投资于一种股票,而是一个投资组合,各个基金的投资组合不同,因而所受到的市场风险也不相同。

3.你知道何时购买基金吗?

任何投资都应把握住有利的契机,这就是说投资要讲求时效。

投资的时效性无非四个字:低买高卖。然而,市场行情瞬息万变,难以预测,对于开放式基金,什么是入市的最佳时机呢?

在基金初次发行时认购能获得较高回报,这跟我们平常在一级市场申购新股是一样的。初次发行基金时,除了打一定的折扣以外,主要还是新的投资基金的推出,通常是配合市场上升之际,且新基金一般来讲,其前景处于上升之势,那么购买了初次发行的基金,就很有可能获得基金单位的价值。

4.从单纯的买卖基金跳出去,怎样选择正确的投资时机呢?

任何一个投资专家都不能告诉投资者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来帮助人们把握投资的时机。因此,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可支配钱财。你想买第二个基金之前先得想想是否有足够的“闲”钱,可千万别把吃饭穿衣的钱都拿了去。

(2)可支配时间。投资基金可不是一劳永逸的事,你起码得保证每周中一定要有一段充裕的时间去留意所投资的基金的变动情况,进而决定是否应该变更一下投资计划,是否应该马上采取行动。而且你投资的基金数目增加,花在管理基金上的时间也要相应增加,这是丝毫马虎不得的。

(3)跟着市场周期走。当市场低迷呈、现空头之势时正是抄底买进的大好时机,当然当市场行情攀升的时候,你也没必要一定什么都不敢买了,尤其是当某支基金的价格并不完全随着市场攀升时,选一个攀升速度较慢的基金也未尝不可,因为它在市场行情下降时,可能表现的反而稳健得多。实际上没有人完全掌握真正的高峰低谷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如果你总想等待更好的价钱买进,则可能要等待其价格波动的半个多周期,这个时间可太长了。

5.关注基金购买的最低限额

一般来讲,每个基金都有一个最低投资限额,你首先必须搞清楚这个基金的最低限额是多少。如果这个最低限额超过了你想投资的数目,那自然要将它淘汰。

如果你没有选择基金的经验,也没有时间去选择,那最简便的途径就是请投资顾问帮忙。只要你把投资目标和自己的财务状况告诉投资顾问,他就会帮助投资者挑选较理想的基金,并协助办理投资基金的手续。

6.到哪看行情呢?

开放式基金的报价不同于证券基金及其他股票,它没有先讲的电子显示让你可以看到分分秒秒股价的走势,它一般在报纸上公布。它的交易也不是电话委托那么简单的事情了,你只能填委托单来买卖,具体的操作我们后面会讲到。

7.及时掌握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前面说过了,投资不是一劳永逸的事,一旦你把资金投入进去,你得到的只是不同种类的基金,它不是现实的货币。换句话说,你所期望中的基金的增值也只是纸上富贵。也许你还寄希望于定期的分红派息,但这些股息只是投资收益中很少的一部分,所以你应该密切关注你所投资的基金的表现,随时收集各种信息,联系基金经理人,以便调整策略。以下两点是最重要的:

(1)随时关注报刊上披露的相关信息

定期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开报价,有关的年报、基金市场指数及各类基金每日、每周的升降名次等是基金公司的义务。这个信息源对于投资者,随时了解你所投资基金的状况是异常重要的。让我们看看你要看哪些方面的信息:

①报价

基金的报价一般在报纸上公布。但有一点需注意的是新闻媒体上的基金报价由于估值时间以及买卖方法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只能作为投资者买卖基金时的参考,并不表示投资者可以按此报价进行即时的基金买卖。投资者在递单买卖前,需要把所获得的各项数据和各种信息综合起来加以考虑,以便分析出比较有利的价值再进行买卖。

②基金市场的趋势与前景以及你的基金公司的经营状况

一般来说,基金公司都备有年报、中期业绩报告或季报供投资者查阅。在这些报告中,基金经理都会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内基金市场的行情变化,分析原因,同时对今后基金市场发展的前景做出一定的预测。此外,报告中还必须记录各项重要指标的变化,如基金所持有的重大项目、各自的投资额及股份数量所占投资组合中的百分比,或公布投资项目买入的价格及价格升降的改变,甚至包括以往曾做买卖的项目及派息记录。在公司的收支报告表里,也有认购、赎回基金的统计数字和基金的费用支出、派息的数目、股息、收入等。有很多基金公司甚至把这些数字计算成不同的比例来作比较。

因此,从以上基金公司所汇编的各种报告里,投资者可以分析、掌握该基金公司的历史潮流和现在的经营状况,从而为自己将资金交给哪一个基金公司提供了判断的依据。

③随时注意大股东的变动及基金经理人的人迁

基金的主要持有人是谁,他们持有基金的数目占基金单位总数的比例,是影响该项基金稳定性的两大因素。也就是说,大股东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到该项基金在市场上的价格,从而引起价格的波动,甚至是较大幅度的价格升降,这对其他小额投资者来说,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如果基金内的大部分持有者是机构投资者,那么该项基金的稳定性就不如持有者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的基金强。这是因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额一般都较大的缘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构投资者大规模地赎回时,由于大量的基金被卖出,定会导致该项基金的市场价格猛降。所以,基金公司为了保持基金资产的相对稳定,都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使资金持有者按大、中、小的划分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避免出现比例失调或严重倾斜的情况。对于投资者而言,在买卖基金时,一定要对该项基金持有者的状况有所了解,随时留意跟踪该项基金持有人的变动情况,及时地做出调整,以避免受到大户的操纵和控制而遭受损失。

基金经理人的变动也是影响基金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人们在投资基金时,都期望选择一个经营状况良好、管理严谨、人才济济、投资目标与本人的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基金公司。如果这一切都归功于某几个基金经理人的话,而在你准备购买该基金前,这些经理恰恰又有重大的人动,那么我劝你还是耐心等一等再作定夺。

根据国外的经验,基金经理人的变动有时会影响到基金的业绩。而且在一个基金的业绩不错时更换基金经理人并不是什么好事。统计数字表明,更换基金经理人而使基金业绩更好的情况很少。通常是一些业绩极差的基金在更换基金经理人之后,发生业绩猛增的现象。例如著名的曼哈顿基金在1978年更换经理人后,表现得跟以往截然不同,业绩始终处于高涨的状态。

所以,股票、期货的投资者都知道,在挑选经纪人之时,就是为自己未来的金融投资选择好理想的向导之际;同样道理,在你加入投资基金投资行列之时,也就是为你自己选择可靠的理财帮手之际。千万记住,不要把钱交给那些缺乏投资经历、业绩平平或很差的经理人手里,特别是在国内,投资基金的投资潮才刚刚兴起,一切还都处于发展阶段,更要注意对基金经理人的选择。

8.大胆论证,小心行动吧!

第8篇:投资顾问总结范文

关键词:金融对外开放 合作竞争 私人银行业务 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49-004

2007年3月,中国银行在北京和上海同时启动私人银行业务;8月6日和8日,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分别在深圳和北京正式推出该项业务。其他中资银行也正在积极筹备介入这一高端理财领域。在中资银行蓄势而发的同时,外资银行自然更不会缺席中国内地财富管理的“超白金”领域,种种迹象表明,私人银行将成为中外资银行竞争的又一个重点。

一、中资银行需要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机构、网点扩张速度异常迅猛,不约而同地将业务重点直指可快速获取高额利润的高端客户。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正处于转型期,将过去只专注于服务公司客户向公私兼顾转变,通过建立理财中心、财富管理部门等获取利润更加稳定的个人客户。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受资本金规模、网点不足制约,股份制银行对优化资产、改变收入结构更有动力,开展利润率更高的私人银行业务成为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

私人银行服务比较成熟的西方银行,私人银行主要靠提供财富管理和投资组合设计收取费用,这与零售银行或财富管理靠出售银行产品赚取利润有本质的不同。银行除帮助客户管理庞大的资产(如投资规划、避税)外,还提供并购案的建议及标的,甚至还提供收藏鉴定,代表客户到拍卖场所竞标古董。客户也能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接触到许多常人无法购买的股票、债券,获得许多投资私人公司、优先购买IPO股票的机会。

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在私人银行业务方面的雄厚管理经验而言,中资银行在这方面明显处于劣势。

虽然中资银行的私人银行管理经验还比较缺乏,并且存在着外部的某些限制,但中国内地潜在的私人银行市场却丝毫不容我们忽视。外资银行早已对内地 “新富”的理财需求虎视眈眈,并迅速推出了各种离岸私人银行服务。如果中资银行不去拓展这部分业务,未来将势必更加被动。

二、中资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SWOT分析

和外资私人银行相比,中资私人银行有哪些优势(strength)和劣势(Weakness),面临哪些机遇(Opportunities)和挑战(Threat)呢?

优势(strength)

(1)中资银行有本土经营的独特优势。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信誉, 拥有星罗棋布的密集网点,联系紧密的银企合作关系等, 这些都是外资银行在短期内无法做到的。中资银行对国内各个不同层次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能够尽量满足他们的服务要求。对此, 外资银行一时还无法做到。

(2) 由于零售网点的优势,以及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中资银行已经拥有一批私人银行客户。譬如招商银行将原来使用金葵花理财品牌服务的总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直接提升为私人银行客户,这在私人银行开业之初就奠定了一大批客户基础。

(3)相对开放的财富管理产品销售平台,为私人银行产品销售奠定基础。目前国内各大银行每周都有新的理财产品推出,包括债券型、信托型、资本市场型、挂钩型及QDII型产品。

劣势(Weakness)

(1)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招募到足够的专业人才。私人银行是对从业人员要求很高,同时也是待遇很高的一条业务线。私人银行的客户经理要精通个人财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及衍生金融产品,了解资本市场运作的一般规则,了解保险知识,熟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移民政策,熟悉信托计划的规则和运作,等等。所以,几乎所有私人银行的中坚力量都是在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公司银行、零售银行工作10年以上的资深从业人员,他们不仅应具备扎实深厚的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亲历一个经济或金融周期的实战经验,这样才能与客户在同一层面上对话和交流。

(2)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品种单调、规模有限、结构不合理。提供交易和保值的产品多,提供增值的产品少。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资产管理,包括丰富的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既要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贷款等,还要有丰富的投资基金、股票和金融衍生产品;银行既要综合考虑客户在税务、保险、房地产、艺术品投资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又要分析客户的财产结构,为客户提供长期财产组合方案。这些产品和服务在我国目前都很缺乏,不能为私人银行业务拓展提供有效的工具。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各项私人银行业务指标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规模上的差距非常明显。

(3)客户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时间。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加强IT系统建设。加强客户信息系统建设,发展高效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技术,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务需求和风险偏好,提高营销效率。要用先进的理财业务系统支持业务的规模化和标准化发展。此外,要巩固和完善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的交易平台。

机遇(Opportunities)

(1)私人银行业务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成长空间很大。在“在岸’私人银行业务方面,中外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如何维护已有高净值客户,发展和挖掘潜在的客户,是中资私人银行面临的重大考验。

(2)监管法规不断改进,金融自由化步伐逐步加快,资本市场将逐渐发达,金融产品将日益增多, 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将进一步扩大和加深, 这为国内私人银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和金融环境。

(3)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的合作将更加密切,金融综合经营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将为银行提供更多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种, 满足客户全方位的财务需求。在理财产品的开发上,各家银行已经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4) 中国与欧美、亚洲其他国家私人银行客户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成熟市场相比较,由于财富管理的成熟度不高,投资产品的可获得性较低,中国的高端客户在另类投资资产上的比例不高。(见图2)

挑战(Threat)

(1)现阶段中国开展私人银行业面对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建立银行保密制度的国际信誉,使投资者,尤其是内地的富裕阶层放心把资金或资产存放在国内,交由国内金融机构管理。

(2)分业经营环境限制了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内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使得国内商业银行无法开展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别的综合业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有限的变通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这就难以真正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而诸如保险、证券等方面的产品却往往是个人客户,尤其是高端客户需求比较旺盛的。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相关的金融产品,而无法自己提供这些产品。

(3)外汇管制严格。私人财富能否自由投资、自由出入、自由兑换、自由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都是私人银行业务全球化配置资产、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关键。由于我国对居民使用外汇依然实行相对严格的控制,一些较高层级的服务目前在内地仍缺乏法律支持。例如,满足客户对资金转移的私密性要求,通过运作投资基金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为客户带来较高收益等业务,目前内地银行尚无法做到。

(4)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全开放,外资银行大量拥入中国私人银行领域,对高端客户的争夺愈演愈烈。根据帕累托法则,一国大约80%的财富掌握在20%的人手中,因此银行只要掌握了少数优质客户,就抓住了绝大部分利润来源。中间业务本来就是外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由于我国的富人集中在上海、北京等少数几个大城市,故而私人银行业务只需在大城市开展,这就使得外资银行得以避开网点劣势这一致命伤。2007年之后,在网点劣势一时之间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将会把主要精力放在私人银行等中间业务的竞争上。

三、国内私人银行的构建途径

(一)与战略投资者全面合作

以中国银行为例,其战略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不但负责该行私人银行的招聘培训、薪酬等级确定、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等各项事宜,而且承诺不在国内建分行,主要做批发业务,不做私人银行业务与银行卡业务。推出私人银行业务的合作意向形成于2006年2月,中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共同成立了项目联合指导委员会和工作组,苏格兰皇家银行先后派出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产品和服务研发、IT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私人银行家和私人银行顾问全程参与筹备工作。双方还合作招聘了优秀的私人银行经理和投资顾问,组成了私人银行专家团队。

(二)采用外部咨询和技术合作,培养自身能力

招商银行除了对瑞士、法国以及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的私人银行进行学习考察,还启动了一家国际大型咨询公司提供的私人银行咨询项目。项目根据招商银行业务特点和国内监管环境要求,结合国外私人银行的先进实践经验,对招商银行私人银行的战略、组织和业务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评估人力资源和IT影响,对主要运营流程进行框架性设计,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操作流程和制度培训。同时招商银行还派遣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赴香港,接受由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举办的强化培训。

(三)招聘私人银行高级管理人才,推动业务发展

中信银行招聘原荷兰银行的张秋林为私人银行的总经理,借鉴荷兰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特点,委托麦肯锡咨询公司为其制订了私人银行经理工作指导手册,推出了财富管理、商业银行、国际资产传承规划、综合授信、金融咨询等项服务。

四、中资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策略

(一)建立以专家团队支持客户经理为主的专业化的客户服务模式

建立专家团队提供顾问支持,客户经理直接面向客户的私人银行服务体系。专家支持团队的设置可考虑业务发展阶段等内外部多方面因素。专家支持团队内部可以按不同区域固定人员,以促进专家和客户经理的配合,保证一致的客户体验。关注客户的个人需求,加强与客户的感情联系,成为客户贴心的管家。针对国内富豪阶层理财知识欠缺、理财观念保守的特点对客户进行理财方面的知识渗透。

(二)建立高水平的私人银行研究团队和投资顾问团队

市场研究团队可以提品开发的决策支持;投资顾问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财务规划、资产配置和资产组合的服务体系。私人银行首先了解客户的资产状况、需求和目标,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然后由研究团队和投资顾问团队合力为客户制订专属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并决定选择适合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三)提供优质的私人银行产品

围绕着客户的需求去开发和设计新产品,不仅应研究客户的现有需求,而且还要对未来需求的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在现有的个人理财产品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理财产品品种,在收益、流动性和风险偏好方面形成较大梯度,涵盖目标市场客户不同偏好。在思维上应具有前瞻性,借鉴国外成熟理财产品,努力追求差异化。例如可以考虑允许理财产品的转让,或者由其它金融机构做市商,从而增强产品流动性。

(四)采用有效的客户细分,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国内新形成的富豪阶层对财富的管理还处在不成熟的初级阶段,对私人银行的认知还比较肤浅,接受度较低,因此对客户群的培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初期客户细分的作用是为客户咨询、信息服务提供区分标准。 每个客户都应该有归属,并且每个细分客户群在产品上和渠道上可以明显区别,并适合客户群的需求。除个人外,还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和衡量标准。当然净资产只是细分客户的起点,目前大部分私人银行的进入门槛是净资产100万美元。

客户细分应该综合考虑多维度,包括金融资产、风险承受度、年龄和人生阶段、财富的来源、对顾问的依赖度、税务情况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细分的难易程度,采用几个维度进行客户细分。

(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加快私人银行业务发展

国外银行私人业务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是建立在其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基础上的。我国在此项业务上才刚刚起步,与之相关的个人信用体系也很脆弱。在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情况下,银行就无法安全地提供全面的私人银行业务。因此,建立健全的、全国统一的、完备的个人信用制,是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建议首先从优化各银行内部的信用信息入手,对重点客户跟踪记录,并对新得到的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编入全行信用资源,成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的共享资源。

(六)强化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营销职能

银行的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对客户资源的竞争,在今后的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必须争取相当的富裕私人客户群,而为获得和保持这组客户群,就必须尽快建立一套主动的市场营销新机制,并配套建立目标客户动态档案跟踪管理制度。

(七)加强金融基础建设

从外资私人银行业的经验看,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要建立一个有信誉,为投资者所信赖的保密制度;同时对从事私人银行的金融机构要有清楚的指引,保证银行不配合客户提供任何违规的协助,如帮助客户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

(八) 建立私人银行IT系统,便于私人银行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

根据客户的需求提出关于改进信息技术系统的功能和服务内容的业务需求,并协助、配合信息技术部开发人员进行私人银行IT系统的开发实施工作。私人银行的IT系统主要从事私人银行业务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数据的收集、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包括提供私人银行网上系统的更新内容。这将有利于提高私人银行的服务质量,并成为前中后台的有效沟通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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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投资顾问总结范文

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一家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对多个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因此,只有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可能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起码的组合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而有耐性的投资,通常需要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谨慎调查之后才会决定实际投资,因此,在法律上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分期到位,对于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发挥创业投资家的资本经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策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构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创业管理服务,以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们特别注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支持的同时,还提供重要的创业管理服务。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将其界定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向这种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即是为了引导“企业发展公司”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了使“企业发展公司”切实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业发展公司”所必须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了有关管理、运作、经营目标与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导与建议;(B)独自或与其他企业发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之制定具有决定性影响;(C)若企业发展公司是一家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并依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运作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有关条款还就满足“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条件作出具体界定。若仅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询服务,则仍只能被视为“没有达到提供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了避免其蜕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又通常规定其必须按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创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也便于创业投资公司适度地分散风险。

五、与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显著特点是,产业投资以投资经营产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产品(或服务)销售收益为目的;而创业投资则以投资经营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因此,在所投资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就一定要适时退出。虽然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有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私下转让所持股权,整体并购、创业者回购和清算等五种,但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最利于投资收益实现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场所,上市门槛较高,通常必须有持续盈利业绩,因此,如果仅仅寄希望予主板市场,不仅不利于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创业投资比较快地实现投资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设立有主板市场的条件下,还纷纷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相对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也相对较高,故对创业板市场往往需要另行制定专门的运行与监管规则。所以,在构建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然地涉及与创业板运行与监管规则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建立有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不同,尽管我国已制定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创业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以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不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采用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也可以体现在公司董事会与另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发育成熟,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其管理资产。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公司法》却仅仅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重公司行政机关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过高的制度成本。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都已实现权力结构中心从传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为了更好发挥经理人员的专家管理的积极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前提下,正在赋予经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为了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可以授权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精简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机关。例如,当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时起着监事会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设监事会。但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律必须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高效率。

(3)缺乏对经理人员或其投资顾问公司的激励机制安排。激励机制是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问题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现行《公司法》并未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业绩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许多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很难实行国际通行的业绩报酬机制。

(4)缺乏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机制的条款。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通常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有限的存续期(通常为10—15年),存续期一到便予以清盘,使得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很快就水落石出,从而强化出资人对经理人的责任约束。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费用”,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但现行《公司法》却缺乏针对创业投资公司特点的类似条款,从而使得一些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亏损无限期地掩盖。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刚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购买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2.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加工贸易类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并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因为,加工贸易类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往往还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共同发起,其原因即缘于此。

3.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的公司,显然属于需要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另行做出特别规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做出特别规定,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过小。有些创业投资公司只有几百万的资本,由于抗风险能力极低,很难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项目。

(2)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制度环境下,这种实收资本制度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尽管它有可能导致资金闲置,但对于一般加工贸易类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因为加工贸易类公司完全可以以较小资本金注册,然后再慢慢增资。然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将所有资本在注册时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

(3)对外投资限制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不仅不适合于大型公司开展“公司附属创业”活动,更不适合于创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投资能力。因为,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即使对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适当范围;而且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投资来获取资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贸易类公司那样对外投资只是副业,主业仍是从事产品经营。所以,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其设立的初衷。

(4)没有为以特别股票方式投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依据。与创业投资能够以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相适应,创业企业应当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别股票。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还只是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依据。尽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公司发行特别股票作出过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创业投资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就必然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

(5)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合投资方式提供法律规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针对创业投资公司制定组合投资规范,导致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了投资控股公司。

4.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关条款,公司只有具备了3年持续盈利业绩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种高门槛显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融资,也不利创业投资快速实现退出。尽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另行规定”,但由于无法对“高新技术”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标准,所以,这种修改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决定分两步建成创业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出“中小企业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门槛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目前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立法纷纷借鉴公司的三大机制来实现合伙企业的自我完善:一是赋予合伙企业以法律实体的地位,便于合伙企业更好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是允许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公司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三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派生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各类合伙人的权益。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还仅仅停留于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提供法律规范的地步,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2.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设立的话,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无法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于合伙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从而使得最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创业投资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业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并不具体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于惧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敢投资于合伙企业。

三、《证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私募作为一种与公募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风险鉴别能力,所以,只需规定投资者的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完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发行主体,则通常是豁免审查。由于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仍然属于证券范畴,因而在国外普遍通过《证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主体豁免审查”条款。这样,既充分发挥成熟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且还能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在我国,由于出台较早的《公司法》没有为公司私下发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据,导致后来出台的《证券法》也仅限于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相应的规定,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类证券的私募则未能设置任何规范性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证券法》的法律支撑。

四、《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活口,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部分地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但要使之能够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又受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尽管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作了一些修订,但修订后的保险法依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该条虽然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纪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为商业银行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制定特别规定,使得商业银行还无法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现实来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资来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许多的障碍。本来,国外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可能直接控制国内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前者却只是一种财务性投资,即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从财务上获得资本增值,一旦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长性时就会立即撤出,因而不会造成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此而言,以创业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说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对外资以创业投资方式来中国投资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不仅没有任何鼓励性政策,反而对其存在着种种歧视。例如,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2003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对策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部分解决创投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问题。

从根本上讲,必须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全面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一日之功,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根据《公司法》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另行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以部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形式设立与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许创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等法人担任“经理”的条款,以实现创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分清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资顾问机构)的权利义务,通过赋予后者更多的经营权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业绩报酬的条件与方式,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四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管理运营费用比例,从而为创业投资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可以设定如上规定,所以,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设置如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募集资本的要求,可考虑创业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出资设立过程中,由“主要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问题。

为了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据“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设定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规模的资本额,从而确保创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实行与实收资本制并不必然冲突的认可资本制,即允许创司在设立之初必须注册一定规模资本的前提下,可以在运作过程中随时增资扩股,每一次增资扩股之后只需报管理部门认可,而无需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减少了审批环节,又不至于导致资本闲置。三是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所设置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条款,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功能。四是根据《公司法》的“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条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投票权普通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以促进创司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五是在组合投资规范方面,以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司总资产的15%较为合适。这样,既避免其蜕化为产业投资性质的控股公司,又使创业投资公司能够相对集中地投资。

2.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则可以比较从容地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结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研究如何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公司法》时,应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原则,适当下放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对于另行委托专业性管理顾问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代行监事会之职,从而降低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有限合伙立法的经验,允许新创设的有限合伙制度从起步伊始即可借鉴公司的制度优势来实现自我改造,从而较好地克服传统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合伙人会议制度,使之有条件地发挥类似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事务,三是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四是借鉴引进美国公司的“派生诉讼”制度,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有限合伙的权益。

3.修订《证券法》,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

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时,借鉴国外制定《证券法》的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各类证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对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国内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最低投资额度(比如500万元人民币),来确保只有相对富有的个人或机构成为私募对象,为了避免私募范围过大,还可设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0人。

4.进一步修订保险法、银行法,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内保险资金运用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失时机地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国内银行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还应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它的资本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商业银行法》未进一步修订前,可考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这种特别行政法规,允许银行以不超过5%的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此外,应尽快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商以创业投资方式来我国投资。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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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5.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探讨》,《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6.刘健钧:《特别立法:创业投资公司的现实选择》,《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1期。

7.刘健钧、沈仲祺、王守仁:《超越有限合伙迷信,走现实的制度创新之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制度创新的理性思考》,《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