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机关单位会议纪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机关单位会议纪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机关单位会议纪要

第1篇: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一、会议纪要的概念

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加工整理而成的,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传送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并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一种文体。

会议纪要可上报上级领导机关,供上级了解会议的情况以便取得领导的支持与指导;可以送有关的平行单位交流信息,沟通情况,以便得到他们的协助和配合,其主要作用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统一认识,指导工作。

有需要下发执行的会议纪要可以“通知”形式发出。

二、会议纪要的特点

会议纪要具有内容综合性、指导性、纪实性、备考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等特点。

三、会议纪要的分类

会议纪要可以分为办公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纪要、讨论会议纪要。

四、会议纪要的结构及写作要求

(一)结构

会议纪要一般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会议纪要的标题由会议名称和文种两部分组成。

正文是会议纪要的主要部分,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开头一般写明会议的概况,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主持单位、开会地点、参加人员以及会议议题等;会议纪要的主体主要写三方面内容:第一,说明议题。第二,分析形势、研讨问题。第三,阐述会议结果;会议纪要的结尾提出希望和号召,或者列出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供以后继续研究探讨。

(二)写作要求

1.客观整理,保证写实;

2.详略得当,突出“要点”;

3.切忌将会议纪要写成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范本

(会议名称)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出席人员:

缺席人员:

会议记录人: 会议主持人: 审阅:

会议主题:

发言记录:

会议记录应用范畴:

1、用于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与会者的会议提要;

2、社团联合会提交关于会议主题、与会人员、项目时间、地点、会议长度等内容。 会议记录应用说明:

1、社团联合会需在会议开始后24小时之内,向各社团提供会议纪要;

第2篇: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常用公文写作格式与技巧

(一)上行文种的写法

1、请示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一种上行文种。请示要坚持一文一事。即一份请示只能向上级请示批准一个问题,以便上级及时、专一地进行处理;请示的主送机关也只能是一个,不能多头请示。请示的内容由三部分构成:

(1)开头部分写请示的缘由或背景,要求写得充分而又简明;

(2)主体部分写请求的事项,要求写得实际、合理、明确、简要;

(3)结尾部分写希望、要求,可以使用以下惯用语,如:“妥否,请批示”或“当否,请批示”或“以上请示,望予审批”或“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XXX执行”等。

2、报告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时使用的一种文种。

报告与请示虽同属于上行文,但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1)对上级要求不同。“报告”不要求上级批复;“请示”则要求上级批复。

(2)行文时间不同。“报告”是事中或事后行文;“请示”是事前行文。

(3)文种性质不同。“报告”是陈述性的上行公文;“请示”是请求性的上行公文。

(4)结尾用语不同。“报告”的结尾一般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等词语,有的干脆不用,报告事项完了,全文就结束;“请示”则一般用“可否(或妥否),请批示”,对上级要求十分肯定。

报告的内涵决定了它在写作上的通用规则,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三段式”。“三段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模式,它必然由于不同的内容表现为多变状态:

(1)情况——做法——问题(意见);

(2)情况(做法)——问题——今后意见;

(3)情况——原因(责任)——下步做法;

(4)情况——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5)情况——问题——建议等。

(二)下行文种的写法

1、通知

通知是党政公文下行文中适应性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文种。通知适用于转批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的结构由标题、正文、落款和附件四部分构成。

通知的标题有三种形式:(1)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如苏州大学关于召开XXX会议的通知。(2)事由+文种,如,关于放暑假的通知。(3)特殊情况下形成的通知,标题要注明性质,在文种前加上“紧急”、“补充”、“联合”、“转发”、“批转”、“印发”等字样。

通知的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构成:(1)开头用一自然段简明交待通

知形成的缘由和根据。(2)主体简要叙述通知的事项。(3)结尾另起段写明通知执行要求,常用“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特此通知。”“本通知自之日起实行”等习惯用语表示。

制发各类通知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在通知的写作上要主题明白显露、文字简明扼要、结构先总后分,使人一目了然。

2、通报

通报是“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时使用的文种。通报的类型有四种:

(1)用于表扬好人好事的,称“表彰性通报”;

(2)用于批评错误的,称“批评性通报”;

(3)用于传达情况的,称“情况性通报”;

(4)用于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的,称“指导性通报”。

通报是用典型事实教育干部群众的,因此通报的事情应当是具有先进的代表性或具有反面代表性的人和事以及能给人以启迪和警省作用的典型事件。只有选这样的材料进行通报,才能起到教育大家、鼓舞一片、警戒八方的作用。

通报中的议说,必须是通报中典型事实的延伸,褒贬的尺度、结论的分寸、今后的工作意见都是典型事实的引发,不能牵强附会。

3、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按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日常办公会议纪要;第二类是指示性会议纪要,即对某一重要方面的工作综合整理的会议纪要;第三类是讨论型会议纪要,主要是对某一重大理论、实践课题进行研讨的会议所使用的一种纪要,它具有参考性,不具有指挥性。一次工作会议,涉及问题很多,在写会议纪要时,必须抓住会议所集中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形成纪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

一次工作会议在具体讨论中必然会产生几种不同意见,不能把这些意见都纳入会议纪要,而应该根据会议的宗旨,分析综合各种意见,集中反映符合会议中心要求的多数人一致意见,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少数人正确的意见。对反映会议中心议题的正确意见,可采用“会议听取了”、“会议讨论了”、“会议研究了”“会议认为”、“会议决定”等提法,加以集中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出来。

(三)公布性文种的写法

1、公告和通告

公告是党和国家机关向国内外先部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文种。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有三条:

一是从所宣布告知的事项看,公告重于通告;

二是从宣布告知事项的范围看,公告大于通告。公告是面向国内外的,通告是面向国内或国内局部范围的;

三是从两告的机关看,公告的机关级别高,是党和国家的高级机关;通告,上至中央,下至基层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

四是从所的方式看,公告是采用新闻手段,通过电台、电视台以及报纸等形式予以;通告既可采用公告的手段公开,也可在内部行文。

两告都是短篇公文,撰写时必须文字简要、层次清晰。一是要直陈其事,不绕弯、

不兜圈;二是可说可不说的不说,可少说的不多说。文字简要,才便于人们牢记、遵守。

(四)信函性文种的写法

1、函

函是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的平行公文。函的结构由标题、受文机关、正文和落款四部分构成:

(1)标题

函的标题有两种形式: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如,苏州大学关于XXX的复函;事由+文种,如“关于恳求XXX的函”或“关于申请XXX的函”;“关于请求批准XXX的函”。

(2)受文机关:顶格加冒号写受文机关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3)正文:

开头概括交函的原因和目的,常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等习惯用语过渡转入主体。

主体部分要简洁得体,问题、意见要写得明确。

结语。根据不同类型的函件事项,选择“特此函告”、“特此复函”等习惯用语结束正文。便函也可使用“此致.敬礼”等敬语。

落款。在右下方署明发文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并在下面写明年、月、日期。

(五)其他常用应用文的写法

1、介绍信

介绍信是用以介绍被介绍人员的姓名、身份、人数、接洽事项等情况的专用书信。介绍信具有介绍和证明的作用。

介绍信通常有两种形式:

普通介绍信。用公文纸书写:

(1)在公文纸正中的地方写“介绍信”三个字,字要比正文大些。

(2)联系单位或个人的称呼。

(3)被介绍人的姓名、身份、人数(派出人数较多,可写成“×××等×人”)。

(4)接洽事项和向接洽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希望。最后可写上“请接洽”、“请予协助”、“此致敬礼”等语。

(5)本单位名称和写信日期,加盖公章。

带存根的印刷介绍信有规定格式,使用只须填上有关内容。

(1)存根部分简填,以便日后查考。

(2)本文部分要填写详细些。

(3)派人联系办理重要或保密事情,要注明被派人员的政治面貌、职务。

(4)重要的介绍信要经领导过目或在存根上签字,有的还要限制有效期。

(5)除本文部分需加盖公章外,存根与本文的虚线正中亦要加盖公章。

2、申请书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表达愿望,向机关、团体、单位领导提出请求时的一种书信。申请书应把该写的问题写清楚,但也要注意精炼。申请书一般是一事一书。

(1)在申请书的第一行正中写申请书的名称。如:“入党(团)申请书”、“开业申请书”等,字体较正文稍大。

(2)写接受申请书的单位或有关负责同志的名称。

(3)写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申请的事情或理由最好分段写,以便接受申请的一方把握要领。

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谈认识。

(4)结尾写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请领导批准”等语,也可以不写。

(5)最后写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和写申请书的日期。

3、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是一个单位或团体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打算。写工作计划要求简明扼要、具体明确,用词造句必须准确,不能含糊。

工作计划的格式:

(1)计划的名称。包括订立计划单位或团体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团委2006年工作计划”。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项目和指标,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4、工作总结

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等。

基本情况。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4)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

(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干部、群众商量。一定要避免领导出观点,到群众中找事实的写法。

(2)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第3篇: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一、标前管理

1、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招标前必须经发改局审批。

2、业主必须保持项目整体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肢解项目规避公开招标,不得以时间紧、工期急等为由或以部门(含临时机构)办公会议纪要、个别领导签署意见等形式规避招标,发改局必须依法把好资格审查关。

3、除招投标办〔〕4号文件规定外,招标机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在区建设网公开、从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取(报名单位原则上应达3家以上)。业主不得以部门(含临时机构)办公会议纪要、个人意见等形式或以压低费用等理由自主选择。

4、业主与招标机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理赔事项。

5、勘察单位不按要求布点勘察、少勘察或出具虚候勘察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其勘察的成果进行复核,发现因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差别较大,引起工程量变更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由勘察单位承担责任。

6、设计单位未按设计规范操作造成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尺寸前后矛盾的,其责任全部由设计单位负责。

7、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审查施工图,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量清单。图纸未经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责任由业主承担。

8、施工单位应认真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错、漏项的,应及时在答疑中提出,否则无条件按合同执行。

二、标中管理

9、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或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10、工程建设需要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和标准,业主应随机选择2—3种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后报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11、招标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错、漏项的,误差超过3%的,给予招标机构及个人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记录;大于5%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自通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辖区内承揽业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究。

12、建设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造价要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副本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三、标后管理

13、业主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或增减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四家单位共同审核签章,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14、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送图审部门审查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5、业主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专款专用情况,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或施工安全员在职在位情况,施工设备配备情况和按相关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6、业主要对监理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在职在位情况和《监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业主发现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制止,且没有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予以处理。

17、业主应当与施工单位约定违约赔偿事项,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18、工程款支付必须依照总监理工程师签批的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为准并经业主(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按规定比例拨付。若总监理工程师签批虚假工程量,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四、责任追究

第4篇: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关键词]重大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机制

为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对“经济升级,城市转型”的拉动和支撑作用,确保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和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时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本文结合广西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实际存在问题,对重大协调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管理的对象着重围绕财政投资国有企业代建的项目进行。2004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一次把政府投资改革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决定》的第三部分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为目的,针对政府投资管理的问题,通过合理界定投资范围,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资金管理,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等方面对政府投资加以规范。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方面,第一次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总体来看,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全面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通过引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从工期、质量和投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管理,切实消除过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弊病,建立起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从而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

柳州市实行代建制比中央推行代建制决定早一年多。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仍然存在工程质量缺陷、超投资以及项目决策随意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一是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进行监督,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完善资金管理;二是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工作内容,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状况,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代建工作实行合同化管理,将代建单位收入模式从按项目总投资比例提取逐渐转变为从投资节约比例提取。

一、工作机构

由政府成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长、发改委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土地储备中心、规划局、国土局、建委、财政局、经委、环保局、水利局、旅游局、招商局及各政府代建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重点办,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协调对象范围

协调对象范围为财政投资重大项目。2008年柳州市要突出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紧紧围绕投资项目建设促进年、文化社会建设促进年、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年,大力实施百亿投资工业强市工程、百亿投资城建美市工程、10亿投资农业稳市工程,50亿投资商贸旺市工程,20亿投资社会建设安市工程,10亿投资文化盛市工程,确保今年有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支撑和推动着城市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增强主动性,推进项目建设。

三、工作职责

(一)建立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协调重大项目从前期工作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遇到的问题;协调处理在重大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免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受堵。

(二)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督办;对项目的进度及投资进行监控。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进程的各项措施。

四、工作程序

(一)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充实工作内容,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各部门应各负其责,超前研究项目工作相关内容,与国土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做到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的无缝对接,尽量减少问题的出现。

(二)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出现问题时,由发改委牵头协调,市政重点办、建委、国土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在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招投标阶段出现需要协调的问题时,建委负责组织监察、审计、发改委稽察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四)在项目的开工准备阶段,协调小组要主动了解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关键问题,与土地部门及项目业主做好沟通工作,要及时了解并积极协调,确保项目落实、按时开工和建设。

(五)在项目实施阶段,发改委、建委及各代建公司等有关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六)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或通过主动了解发现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请示协调小组副组长,确定召开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时间并通知各成员。

1重大项目工程原则上按照各单位专业职能进行分工,由各责任专业单位牵头协调。

2市领导另有指定的,由被指定的单位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

3专业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副组长牵头协调。

4协调小组副组长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协调。

(七)为提高行政效能,提高会议质量,协调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沟通;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或组长进行协调,尽量减少与会人员,提高会议效率,杜绝就一个问题多个协调会议无法解决的情况。(八)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的,明确部门分工、步骤和时限以落实解决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商定解决办法的,由各部门和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小组可指定一成员单位或直接组织调研,探寻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办法,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商讨对策。

(九)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应就在3日内以会议纪要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及抄送各有关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相关措施的落实。

(十)建立发改委内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发改部门及市领导对项目推进工作的要求部署,通报前一阶段项目推进情况,协调突出问题,以及安排部署下阶段有关工作等。

(十一)发挥重大项目联席会议作用。建议以上级政府名义下文,由上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突出问题。对项目业主进行指导和帮助。

五、工作要求

(一)重大项目的协调工作,实行按级协调原则。各职能处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基础性工作,为协调提供基本素材。

(二)各级协调工作,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出具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对协调所达成的会议纪要(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协调中如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相关处室要做好督促与沟通,并按照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的要求做好跟踪分析工作,及时反馈并按级反映。

(四)市重大项目协调时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上报需要协调的问题,自收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答复。

六、定期报告通报制度

每月各代建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落实的进度。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综合整理并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每月协调小组将重大项目月度月报上报上级发改部门。每季度最后的10日内,要通报上季度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及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

每月协调小组负责将领导风险抵押责任制的项目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送各个项目的责任领导。

每周协调小组负责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副组长通报上周重大项目协调情况。

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协调小组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的结果进行通报。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直存在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起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将把项目后评价落到实处。

七、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管理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参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对结算审核结果及时对数复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专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说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审核部门对事后施工单位补签提供的资料不予采信。

(二)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三)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概算及其批准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对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意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结算(决算)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评审工作。

(四)竣工财务结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列入市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五)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原则办理:

1依法招标的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有增减项目的和有争议的内容,无增减或无争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单项工程的某一单项工程有争议,或单项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3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项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有争议部分严格按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进行评审确定。

(六)工程项目验收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核算。

(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结(决)算、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评审和市审计局对竣工结(决)算的审计均不得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绩效考核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可向市直部门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给予扣分处理。

(一)职责明确但落实不力,而影响到项目进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5篇: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移交档案是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档案移交工作。2000年8月16日,原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刚专门就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因机构变动,档案如何处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已到进馆时间的档案如何接收的问题做出重要批示,建议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制定进馆计划安排,按计划进馆。为落实王刚同志重要批示,2001年4月19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召开了以移交档案工作为主题的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座谈会,王刚同志亲自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关于移交工作,王刚同志从讲政治、顾大局、遵法纪、负责任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证档案进馆质量,规范移交档案工作,2003年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展移交档案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制定了《关于移交进馆档案质量检查办法》及《移交档案质量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按时或提前保质保量完成移交任务的单位颁发档案质量合格证。2004年11月,国家档案局召开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移交工作会议,总结移交经验,表彰移交先进单位,进一步增强了中央、国家机关移交档案工作的紧迫感,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移交档案的关键是确保档案的实体整理质量与数字化加工质量。各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在确保两个质量的基础上,使档案移交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档案实体整理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普遍建立了移交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机关分管领导、办公室和档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同时还成立了移交档案鉴定小组,为组织开展移交工作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各单位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时间安排》,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详细的整理工作计划,对各项移交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了全面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认真研讨力量摆布、人员投入和时间安排,准确测算工作进程和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并逐步修改完善了本单位的移交档案工作计划,确保档案整理按期开展和档案整理质量。

二是紧扣质量标准,严控档案质量。各单位认真学习《关于移交进馆档案质量检查办法》及《移交档案质量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真正做到吃透标准,领会精神实质。对各项标准条目要求真正明了哪些实多、哪些虚少,哪些难做、哪些易行,哪些需量化、哪些要细化,哪些有普遍性、哪些有特殊性,哪些是过去规定、哪些是当前要求,哪些可以变通灵活、哪些要严格一律,以保证移交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优质量。在具体整理过程中,做到多重质保,层层把关。从各项工作要求到细化具体做法,从一般检查到重点把关,都把“以质量第一、对历史负责”的要求贯穿始终。发现一般问题随时改,发现普遍问题统一改,切实把层层检查、全程监控贯穿到移交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三是争取有力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普遍建立和加强了与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档案业务部门的联系,主动与有关业务指导人员共商档案整理事宜,对一些单位因特殊历史原因出现的特殊情况,双方认真研究,共同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使档案的整理质量既符合进馆要求,又遵循了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避免了大规模整理后的返工现象,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档案整理质量。比如,在各机关整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文件材料时,以前的文件标题就是第几次会议记录、第几期会议纪要,这类题名的档案进馆后,查询起来非常困难。各单位根据档案馆业务人员的指导,对所有的会议记录、纪要都按文件内容拟写题名,虽然难度大、耗时长,但能确保档案检索的准确性,为档案利用提供方便。

移交电子加工数据存在的问题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已移交档案的70个单位中,有54个单位将数字加工数据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其中20个单位的电子加工数据可读、可用,属于可整理数据范畴;其他34个单位的电子加工数据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属于无法整理数据的范畴,具体问题表现在:电子加工数据存在于独立检索盘,数据无法导出上载中央档案馆系统使用;电子加工数据只有图像,没有目录;簿册式打印目录文本文件为非数据库格式,无法使用;数据库格式不统一,需转换成统一格式;目录数据库字段项不规范;图像数据库格式不统一;图像数据文件夹及文件名不规范;图像与目录对应关系不准确。这些具体问题的存在,反映出,一是档案数字化缺乏标准化的规范体系;二是片面追求原文数字化而忽视了档案目录库共享;三是有些档案数据扫描不够完整而影响到对档案信息的全面管理与开发;四是对档案数字化加工的关键技术问题、数字加工中的档案信息安全和保密技术问题、数字化档案信息如何应用于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等问题研究不够,管理错位。

为做好档案数字化工作,2008年11月3日,国家档案局在中国科学院召开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与数字化现场会,通过现场学习、现场参观、现场咨询、现场答疑,全面了解中科院将档案整理与数字化项目引入项目管理的理念。中科院将档案整理与数字化项目引入项目管理,遵守数字化工作流程,严格把关各道工作程序,使移交进馆的档案不仅实体整理符合标准,而且档案数字化电子数据也符合可读、可用的要求。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数字化的要求

第6篇: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第一条 为使石城化学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下简称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是石城化学公司在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集团公司各项工作要求,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石城化学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石城化学公司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石城化学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有约束性的措施。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文件眉首。一般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等内容。发文机关标识和横线用红色印刷,称文件红头。文件的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下面,横线中央上面。石城化学公司文件字号为石城化学公司×〔200×〕×号。前“×”为石城化学公司机关部门代字,如:办公室为“办”、人力资源部为“人”。

(六)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红头文件的标题可以省去发文机关的名称。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要从集团公司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最多不得超过5个,排列次序是先标注类别词,再标注类属词,最后标注文种。主题词印在末页下部,抄送栏的上面。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印发机关的名称印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十六)石城化学公司办公会议纪要,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印发日期印在横线上面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侧,顺序号印在发文机关标识和印发日期中央的上面。密级和保密期限印在首页右上角。

第十一条 公文各组成部分的其他标识规则,可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a4型,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必要时,可以向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机关各部门一般不要直接向下属单位和下属单位的业务处(科)室行文。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电话、面谈解决问题的,尽量不要行文。

第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七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言语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文。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送负责签发后,再由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公文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有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认真办理往来文件,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事收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及时、安全地处理好每一份文件。

2.对公文运转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登记制度,避免延误、丢失。

3.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收文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办理情况、领导批示等)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4.注意把握来文需要办理事项的紧急和重要程度,切实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5.加强学习,精通业务,全面掌握情况,提高收文处理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文处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机要秘书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并进行审核,送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按照拟办意见进行分送、传阅和内部催办。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凡上级来文和送总经理办公室的文件都要逐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文号、页数、标题等。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机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机要秘书要及时掌握领导日程安排,适时提请领导阅处文件。遇有领导同志出差等特殊情况,机要秘书要调整传阅流程,避免因此置压文件,对重要的文件要特别请示办公室主任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要秘书按照领导批示进行文件的后续运转,及时通知责任部门或单位取阅文件,确保领导批示事项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机要秘书通知及时到办公室取阅文件,取阅文件的人员应在《每日文件收转单》上签署取阅人姓名和取阅日期,归还时在《每日文件收转单》上签署归还人姓名和归还日期。运转过程中出现延误、遗失的,由取阅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传阅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机要秘书,在此期间文件的复印、传阅等工作由责任部门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文件取阅人对该文件在责任部门运转的全过程负责,遇有部门负责人出差等特殊情况,须由指定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办理,不得置压文件。对特殊文件和急件,要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转各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请示件和领导批示,由机要秘书负责催办,做到紧急文件跟踪催办,重要文件重点催办,一般文件定期催办。领导明确批示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的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直至文件办理完毕。

第三十八条 有限公司与分公司间的公文传阅要做到及时,按照收文口径做好文件的催办、归档。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文件办结:

(一)已按领导批示认真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

(二)上级机关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它方式贯彻执行;

(三)函件已明确答复;

(四)要求公司答复问题的来文已作出明确答复;

(五)应阅知文件的人员都已签署意见或圈阅。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集团公司、石城化学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石城化学公司及其机关各部门的发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应在主管档案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代表石城化学公司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资料交总经理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开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当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管理,将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之前,各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7篇: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98号)转发给你并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

一)并进行编号和登记,清理整改内容。一是全面清理区级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三是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相关单位要形成整改方案,进步规范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等参加,工作方式和时间安排。由区国土局牵头。结合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情况,认真清理,落实整改,切实规范。区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要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及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于年12月15日前报送区国土局,区国土局汇总报经区政府审批后于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

一)报市政府审批。储备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由区国土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严禁采取划整为零等方式审批储备土地。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我区土地以及区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后。

二)除必备要件外,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土地储备单位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实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二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意见。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区领导批示、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依据,以及项目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平衡可行性报告。

三)经区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的也应严格控制借贷成本,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开发行为。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利用开发企业资金参与储备土地的开发整治。因特殊原因。严禁与社会单位约定储备土地的收益分成。

四)储备面积大于20公顷的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准后再予登记发证。强化土地储备登记监管机制。土地储备登记由区国土部门负责办理。

三、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一)并严格监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整治、供应、抵押各环节的运作程序,区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区级土地储备机构、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科学合理做好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的指导。确保高效依法利用土地。

第8篇: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今年以来,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党政办紧紧围绕全镇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办公室第一窗口、第一环境、第一形象的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工作落实,保证了机关的正常运转,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周密细致,做好会务服务工作。 本着“会前准备认真,会中服务到位,会后处理妥当”的原则,根据会议活动的类别,从会务安排、材料准备、会场布置等都做到了严谨有序、周密细致。一年来,累计筹备和参与了镇人代会及各种培训会等大型会议活动9次,完成其他会议安排百余次。同时,坚持对二楼两个会议室每日保持两次清理,对各会议室设备专人管理、维护到位,年底前在四楼安装会场电子屏一块。

(二)严谨高效,落实文件的上传下达。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办文办事,保证文件传达和落实的及时和高效。今年以来,收发传阅文件481件,接收和下达电话通知上完次。对收发公到专人、专门登记,并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及文件要求呈送主管领导或相关单位和人员。下发文件均能及时送达有关部门或个人。

(三)围绕中心,做好文字材料的撰写。强化文字材料突出重点、凸显亮点的宣传作用,主动与主要领导沟通,积极深入部门了解情况,字斟句酌确保材料的准确严谨,协助其它部门和社区完成各类文字材料的草拟及印发,助力各部门工作高效推进。本年度,党政办完成了工作报告、通知通告、会议纪要、先进事迹及表态发言等各种文字材料数十篇。

(四)规范管理,强化纪律约束。严格考勤管理,专人负责,按照机关请销假制度对外出报备卡、考勤表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上班签到制度、外出登记制度,会同镇纪委多次对机关在岗在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及时调整人员变动用房,未出现超标准用房现象;严格履行值班制度,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值班人员,对值班在岗情况、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保证镇机关24小时人员在岗、状态在岗。

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一)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启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规范了车辆使用,杜绝公车私用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用车审批手续,审批单、派车单留底存档,坚持“厉行节约,合并出行”的方式,大大提高了机关车辆的使用效率。建立《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台账》、《公务用车加油登记台账》,严格按规程加油、维保,无违规违纪用车,

(二)加强机关食堂及保卫工作管理。确保机关食堂为机关人员服务,专人采购、监督核算、严控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强化门岗保卫管理,坚持出入登记制度、来人来访报告登记制度,保证机关工作的安全有序。

(三)严格物资管理。按办公用品采购制度进行采购,及时公开采购支出;严格执行办公室用品领取登记制度;及时储备各类应急物资,确保遇突况能够拿得出、用得上、效果好。

(四)抓好后勤维修服务。对各科室替换的拖布及时整修、合并组装,及时查修机关水、电、暖、门窗、电脑等设备,确保正常运转。

三、认真抓好其他重点工作

一年里,党政办在完成了日常基础性工作的同时,牢固树立“全镇上下一盘棋”意识,积极参与到我镇重点建设工作的推进当中。

(一)主动配合我镇重点工作。一是配合做好西环旅游路建设入户工作,推动项目占地、绿化等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积极参与平涉路两侧改造提升工程,督导沿街违法违章建筑、广告牌拆除;三是推进台阳山综合开发项目。成立工作小组,认真做好台阳摸底、测量等前期工作;四是服务石钢项目。积极参与到石岗项目的专题协调、工作部署当中,加班加点对石钢项目的文字性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和上报;五是完成其他阶段性工作,如秸秆禁烧、森林防火及包社区工作。

(二)配合做好上级交办工作。积极响应河北省“互联网+政务公开四级延伸”工作号召,协调我镇宣传、计生、民政等部门,完成贾庄镇政务服务网门户资料、上传相关服务项目,在我区乡镇街道一级率先完成事项上传及事务清单公开等工作;全年共办理12345市长热线240余件,做到及时交办、积极沟通、详细反馈,切实将“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细化到社区、落实到群众。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存在的差距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党政办仍有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一是工作前瞻性有待提高。二是服务意识需进一步强化。三是工作存在因循守旧、得过且过现象。

五、明年工作重点

     明年,党政办将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学习机制,提升业务素质。强化办公室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文、办会、办事的能力,增强全体人员的窗口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

(二)规范档案管理。严格制册登记、按类整理存放,提升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力争在档案管理上实现新的突破,为档案的调取和查阅提供最大的便利。

(三)做好会议筹备及服务。提前准备,及早着手,做好我镇人代会、党代会等大型会议的筹备及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会议规范、有序进行。

(四)持续环境整治。进一步加强机关环境整治力度。

第9篇:机关单位会议纪要范文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第四章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就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以及前款所指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建议;未采纳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的处理建议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