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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工程领域已实行了近二十年,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新变化,安全管理问题已是工程监理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分析了工程监理中安全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实施工程安全监理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程监理
我国自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改变了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单位传统的自筹、自建、自管的封闭式的小生产管理方式的状态,向开放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从行政命令指挥的方式负责项目建设向科学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转化。本着为国家、为人民、为自己负责的理念,我们一定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监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的认识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按工程项目或部位分别设置的,由多个监理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监理体系。它们在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可概括地表述为: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实行监理制度,便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事实证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是工程建设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措施。
无可置疑,安全管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现就如何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二、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
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其实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管理放在质量控制中十二项工作内容的一小项,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样,在施工安全管理上的监控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近几年来,建筑物倒塌、大桥跨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有的在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
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就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单独监控项目,配备这方面的人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工程监理中安全管理的建议
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管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
安全管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具体有以下措施与建议。
1、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应尽快修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安全管理方面的章节和内容,使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便于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规范地操作,使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2、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讲座、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4、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防止有位无人,形同虚设。
5、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增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在施工监理程序中补充安全文明控制章节,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进行有效控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6、加强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是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因此,只有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可能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与施工单位建立互信和友谊是十分重要的,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工程就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也能顺利开展。
7、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作为施工安全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所以项目监理部首先要帮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工作,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种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通过这几方面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此外,项目监理部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监理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8、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出监理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全貌。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安全管理已成为工程监理中重要的一方面,我们应该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理念,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工作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工程项目管理的理性思维,应该从组织、制度等角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
【关键词】电力企业;人身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解决对策
0引言
电力安全运行水平的高低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同时也决定着供电的可靠性,基于此,必须加紧做好变电站的安全运行管理,这是一项必要的工作。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因素有许多,因此开展电力安全运行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困难。本文对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各种不利因素进行了分析,以便能够“对症下药”。
1电力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属于资金、资源以及技术密集型的行业。电力企业人身安全管理是专门为了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水平而设立的,经过电力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目前电力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已经有了一定的提高,在此基础上,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对于电力企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员工的生命安全是企业的发展基础。
2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电力企业人身安全管理是构成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零事故”成为电力企业发展追逐的最终目标,电力企业仍然收到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人生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需要改进和提高的环节。
2.1安全管理覆盖面不够
电力企业的生产和管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是尤其行业上的特殊性,这是因为电网管理设计到了工、农、商等行业,包括有发电、输电、配电以及用电环节,这样复杂的系统和巨大的电网都给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基层的电力网络由于面积大和网点不集中,再加上设备陈旧老化的问题,都会出现安全管理的覆盖率无法达到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2.2员工安全意识有待提升
通过对一些较为常见的电力安全事故系统的分析后得出结论:大部分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员工的工作疏忽,电力企业的日常工作重复性高,运行、定检、维护等工作每天如此,比较枯燥,这就成为了员工习惯性违章的原因。因此,电力企业需要不断加大力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教育,但是由于某些员工抱有侥幸心理,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够深刻,经常会造成一些因常识性错误引发的安全事故。
2.3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领导者重生产轻安全,紧抓经济效益、放松了安全教育,没有制定出一套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些企业即使使用规章制度,也不够系统,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起到指导员工安全生产和约束员工不犯错误的作用。二是一些电力企业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态度流于表面,在某些基层单位甚至只是在开会的时候提一提,缺乏对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重视,更是缺乏监督检查力度,这样不作为的态度使得企业责任机制不够完善,也给日常的生产造成了隐患。
3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根据我国电力企业生产的特点,对目前电力企业人身安全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加强的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3.1完善电力安全管理机制
制度建设是有效实施人身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抓好人身安全管理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确立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在组织架构中位置的重要性,上至领导下至员工,都要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上下协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二、将安全意识真正贯彻到各班组各员工,让他们在工作时提高安全意识,在班组会议的时候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提出自己的体会和经验,以及有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三、制定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管理考评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杜绝事故隐患方案》、《两票管理制度》等有关的规章制度,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如果遇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处理。严禁麻痹大意和习惯性违章,遇到此类员工要对其批评教育,严重者可以开除处理。对于一些高危作业的部门,需要加强该部门对于危险的预警能力,及时整理和分析危险点的管控措施,以便建立起相关的隐患数据库,并建立起实时更新和跟踪制度。
3.2构建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
在安全管理教育方面,要严抓麻痹大意和习惯性违章这类违规行为,安全管理一定要落实在行动上,真抓实干,不流于表面。这样的管理才能够多层次、多角度地实现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从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上共同实施安全教育。除了要求员工从思想意识上接受和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更要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从专业的角度来提升一线生产员工的操作水平。二、针对电力事故认真分析,将危险点和危险源严密分析以后再进行控制,准确切入问题点,严格杜绝违规违纪情况,总结事故发生的经验教训,杜绝相同事件的重复发生。第三、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尤其是一线生产员工,更要培养起他们的安全意识,因为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升上去,企业的安全系数就会提升很多。通过培训,对安全意识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安全设施按照标准摆放,施工现场布置有序,材料定位,作业规范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3.3加强制度落实和责任定位
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流程的执行要严格按照“事前教育、事中预防、事后抢修”的流程进行,将制度和责任落实到个人,将安全措施实施到位,从而能够将安全管理流程全面和全方位、全过程地监督执行。首先,将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将日常的生产和管理中涉及到的每个岗位部门、每个员工都要安排到位,制定第一责任人制度,以便做到安全管理责任精准定位,并根据日常考核制度以及奖金福利等来与安全责任挂钩,使一线员工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其次,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日常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对班组进行安全知识考试,不通过的员工需要脱岗学习合格以后再上岗工作,对安全管理制度的严格控制,是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4结语
电力企业是国家支柱型企业,它承载着保卫国家电网安全和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重任,并随着国家所提出的建造坚强智能电网发展战略,国内电网的规模正在逐渐扩大,输电等级也在不断提高,交直流混联运行的特性也更为复杂。因此,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将需要面对更大的挑战,要想把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依旧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共同奋进!
【参考文献】
[1]张友山.狠抓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J].当代矿工,2013,7.
[2]谢森.基于本质安全理论的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研究[D].2012年华北电力大学硕士论文.
关键词:捞渣机,埋刮板机,改造,对比
0 引言
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600MW超临界锅炉是上海锅炉厂生产的超临界参数变压运行螺旋管圈直流炉,单炉膛、一次中间再热、四角切圆燃烧方式、平衡通风、Π型露天布置、固态排渣、全钢悬吊结构。锅炉燃用神府东胜煤,掺烧山西大同煤和蒙煤。炉后尾部布置两台转子直径为Ф13494mm的三分仓容克式空气预热器。制粉系统配正压冷一次风机直吹式送粉系统。2台机组分别于2006年3和2006年8月投入商业运行,锅炉冷灰斗密封板焊接在水冷壁底部插入渣井密封槽内,渣井依靠地面立柱平台支撑,液压关断门利用法兰固定在渣井底部,关断门插入捞渣机内形成炉底密封。捞渣机选用浙江乐清电气传动设备厂生产的刮板捞渣机,采用埋刮板机二级输送方式;运行的流程为:捞渣机----碎渣机----埋刮板输送机----渣仓。
捞渣机系统流程图
1 存在问题
埋刮板机由于制造质量差,链条频繁断裂,造成捞渣机频繁跳闸。由于捞渣机液压马达扭矩小,经常出现被灰渣压住拉不动的情况。
尾部液压张紧装置为两侧单独布置,无防掉落措施,也没有中间支撑轴,在链条受力的情况下,向内侧倾斜,无法进行张紧调整,经常出现张紧装置掉落的故障,造成捞渣机无法运行。
埋刮板输送机与捞渣机出力不匹配,渣量大时埋刮板机无法输送,大量的灰渣从埋刮板下部溢出,进入溢流水池,溢流水中含渣量过多(最大时达70%),造成溢流水泵损坏、振动大,不能正常工作。
由于从埋刮板输送机底部溢出的灰渣量大,经常导致高效浓缩机内灰渣不能及时排出,灰渣积累过多造成泥浆泵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只能被迫采用高压消防水进行人工冲渣来维持高效浓缩机的运行。
从埋刮板输送机底部溢出的大量的灰渣最后输送到煤泥沉淀池,使得煤泥沉淀池在10天左右就被渣积满(最短时间为7天),导致煤水和灰渣无法进入。
捞渣机出现问题以后,处理的惟一手段就是降低机组出力,关炉底液压关断门,进行人工除渣,直接影响到机组的经济运行;人员进入捞渣机内部进行除渣工作,液压关断门出现故障一旦打开,存在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自机组投入运行以来,捞渣机和埋刮板输送机频繁出现故障,严重影响着机组的稳定运行和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对捞渣机系统改造已经是势在必行。
2 调研情况
对于捞渣机系统设备改造,公司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组织技术人员对附近电厂进行了考察和调研。了解到大部分电厂所采用的捞渣机均采用一级输送方式,由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设计制造,运行效果良好,基本无故障,维护量小。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厂1000MW、900MW、600MW、300MW机组干式、湿式除渣设备的专业厂家,占整个除渣系统市场份额的80%。特别是驱动采用进口赫格隆大扭矩液压马达,配以原厂液压动力站,变量泵调速,动力强劲,运行平稳。可实现稳定的无级调速,减小对设备的冲击,同时能对捞渣机的过载起到更为安全的保护作用。经过考察和论证,公司批准并委托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责捞渣机系统二级改为一级输送方式的设计和制造,并指导安装和调试。
3 捞渣机系统改造情况
2007年1月利用机组检修机会,对#1机组捞渣机系统进行改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将二级输送方式改为一级输送:把埋刮板输送机、碎渣机取消,将捞渣机水平段和斜升段延长,直接将灰渣拉到渣仓。
(2)更换扭矩大的进口液压马达和动力油站。论文参考网。论文参考网。
(3)尾部机壳改为封闭结构,尾部机壳上下槽体使用钢板制作,整体为焊接结构,制作拼装,现场对接。
(4)尾部张紧装置更换为全自动液压张紧装置:单向机械逆止机构、双套管结构并设手动加压泵的液压油缸、液压油站、液压管路等。
(5)对刮板和链条进行整体更换,其连接方式由Ω环连接改为叉型连接。
4 改造设备特点:
(1)原上海液压有限公司生产的液压马达更换为进口赫格隆生产的金牌CB马达,扭矩由2×40000Nm,提高到2×80000Nm。
(2)刮板连接方式采用牛角式叉形连接。这种连接方式的优点是链条为整体式,接头少,连接器与链条连接非刚性、无螺纹,刮板间距可随意调节,拆装刮板方便,刮板损坏不影响捞渣机运行。
(3)刮板为矩形结构,刮板铰叉采用阿尔斯通四洲新型锻造插销式铰叉,强度更高,耐磨性更好。
(4)尾部张紧装置更换为全自动液压张紧装置,其优点是:能保持张紧力恒定,并及时吸收捞渣机拖动链条磨损后的增长量,保证链条、刮板全程张紧,使捞渣机运行平稳,降低刮板与底板的摩擦阻力,防止捞渣机掉链、卡链,辅助脱链,减轻操作人员劳动强度。张紧行程500mm。为保证安全可靠性,张紧装置加设单向机械逆止机构,防止张紧滑块因捞渣机负载加大而回落;同时采用特制油缸结构,油缸为双套管结构并设手动加压泵,双套管夹层为储油腔。正常工作时油缸由张紧液压站电动油泵供给压力油、蓄能器在一段时间内保压并补充压力油;当液压站系统故障时,可切换加油回路,由油缸加压泵直接为油缸加压张紧尾轮。论文参考网。
全自动液压张紧系统组成:液压油缸、液压站、液压管路等。同时增加一路电源,由电控箱来实现控制(如图所示)。
5 结论
自#1机组捞渣机改造安装到现在已经稳定运行10个月,整体运行状况良好,设备性能优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了二级输送设备,性能指标与机组完全匹配。经实测完全达到技改的要求,即捞渣机出力保持在5t/h,最大出力33t/h,链条牵引速度0.5~3r/min之间调整。
(2) 溢流水中含渣量由70%减少到0.23%,保证了溢流水泵、高效浓缩机、泥浆泵等渣水处理设备的可靠运行。
(3) 减少了煤泥沉淀池进入的灰渣量,由每周进行清理,推迟到8个月清理1次,保证了煤泥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4) 检修人员从过去忙碌于频繁的故障处理的繁重劳动中完全解脱出来。有时间和精力全面开展工作和学习新技术、新工艺,稳定了职工队伍,加强了检修管理,提高了设备的检修质量。
通过对捞渣机系统的改造,保证了除渣系统、渣水处理系统、煤泥水系统设备的可靠、稳定运行。为了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和为其他电厂提供除渣方面技术改造经验,将这一成功经验介绍给同行,供有关电厂参考。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设备维护
0 引言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机—环境组成的生产系统中,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机电设备的机械化程度日益提高。机电设备如果发生事故,不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给员工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和威胁,甚至还会危害员工的生命。所以,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着力抓实抓好,争取抓出实效。
1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机电设备使用不规范
一些矿井有“大生产主义”思想,重生产轻机电,只要机电设备能转圈就行,“驴不死不歇磨”连轴转拼设备,超能力生产,野蛮使用设备,机电设备检修时间得不到保证,维修保养不及时,特别在生产任务吃紧时,更是如此,设备运行状况恶化。
1.2 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些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根据新的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每个矿井应建有17种基本机电管理制度,但有相当矿井没有按标准去做,去建立相应制度并落实考核,或者虽然建立了,只是做个样子,实际不落实,导致现场管理混乱无序。一些煤矿机电管理监察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标准掌握不好,检查深度广度不够,井下监察走马观花,只看表面,跑不到位,查不到实质的隐患。论文格式,设备维护。也有的查到隐患后,执法不严、轻松放过,或者是隐患单子一开,一走了之,既无整改指导意见,也不跟踪落实,隐患整改不闭环,同类隐患反复出现,长期存在,埋下事故种子。
1.3 机电设备综合管理不到位
1)一些矿井设备管理混乱,井口把关不严,“三无”产品、自制改造产品,随便下井。设备无规划,采购多头、选型不合理,安装使用不正确,维护检修不到位,更新报废不及时。
2)技术管理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差,设备的账卡物、图牌板不齐全,甚至干脆没有,或者是现场设备与地面台帐不对号;设备的技术档案、图纸资料残缺不全,更谈不上计算机管理、牌板电子化管理。
3)一些矿井设备管理不平衡,部分设备管理人员和干部,只重视固定设备如提升、排水、压风、通风、强力皮带设备管理,对采区的流动设备管理放任自流不重视,虽抓住固定设备这个重点却忽视流动设备面广量大隐患更多的难点,导致采区机电设备状况差、隐患多、失爆多、事故多。国内近年来几起大的瓦斯爆炸事故,就由瓦斯超限采区电器失爆、工人违章作业引发,应引起重视。论文格式,设备维护。
1.4 专业人才匮乏
煤矿是高危、艰苦行业,环境差、风险大,又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不能有效地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导致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专业队伍不稳定。随着机电专业人才的不断流失,许多岗位人员青黄不接,年龄结构不合理,在岗人员技术不成熟、知识储备不充足、相关操作经验缺乏,致使企业发展缺乏智力支撑,生产效率低下、发展后劲不足,科技和技术创新更是无从谈起。
2 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与维护要点
2.1 管理制度化
2.1.1制定设备更新计划
多年来,有相当一部分机电设备长期处于超期服役,给机电设备安全的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建议在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要抓紧对一些重要设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一些电气设备进行更新,提高其技术先进性以及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性,果断地报废一批安全功能差的旧设备、老设备。这就必须从企业制度上人手,制定设备更新计划,保证急需更新的一些设备的投入。论文格式,设备维护。
2.1.2完善规章制度
首先我们要依照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结合我们生产现场实际,制定有关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设备巡回检修检查制度,各机电工、操作工种岗位制,并吊挂到生产现场,督促贯彻执行,从而对设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化、科学化。
2.2 及时进行设备技术改造更新老化设备
煤矿企业中,技术改造是企业内涵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应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体作用,对技术难题进行攻关,鼓励职工进行有效改革,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本着少投入、多技改的原则加大改造的力度,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率。论文格式,设备维护。同时,为提高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及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性,要果断地更新一批安全功能差的旧设备、老设备。
2.3 加大资金的规划性投入
根据国家的政策性要求及所设立安全专项基金,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和融资,加大煤炭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性投入。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技术规程手册》有关行业标准和要求全面、细致做出规划,确保煤矿必须的生产装备、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设置和运转以及更新换代。避免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哪儿缺添哪儿、哪儿漏补哪儿”,特别是严禁“拆东墙、补西墙”行为和做法。果断报废超期服役和安全功能差的老旧设备。
2.4 提高机电队伍的整体素质
先进的技术装备需要高技能、高技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否则再先进的技术装备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和自身工作的需要,我认为抓机电管理首先应从提高机电技术队伍的素质做起。机电管理的决策层如同战场的指挥官,应树立超前思维观念和创新思维观念,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用新的思维观念去观察本企业机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论文格式,设备维护。要敢于突破旧框框,在批判中继承,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要转变观念,只有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才能走出一条向机电管理要效益的路子。论文格式,设备维护。
3 结语
总之,煤炭生产机电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从确保安全、服务生产、技术创新、降本增效等多个角度进行定位。把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放在提高安全性的高效生产上来。并要高度重视生产过程的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升级,提高生产力。
参考文献:
[1]北京开采研究所.地下开采现代技术理论与实践新进展[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
[2]李平,陈健永.当前煤矿机电管理中的问题探析.煤矿开采,2006(2).
[3]张恩惠、刘晓峰编.机电设备管理.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4.
[4]杨建中.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手册[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6.
论文关键词 留守儿童 受教育权 法律权益
近年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从而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这样进一步积极推动了城市化进程。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我们所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学术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界定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进城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而被留在老家的那些孩子。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留守在家乡,并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对此,笔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他们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而继续生活在户籍所在地,并由父母单方,或是其他亲人委托监护,抚养的未成年人。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现状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 目前,许多在外务工人员无法亲自照顾孩子,不得不把孩子交由他人监护。在此次调查的300户中,大约有61%的孩子是留在农村和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有28%的孩子是由单亲监护,大约11%是和其他亲戚生活。
尽管这些孩子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可以得到来自家人的照顾,但久而久之,缺少父母的监护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孩子心理和生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首先,对于隔代监护而言,在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缓慢,大多老年人以前接受的教育与现代教育存在差异,有的老人无法接受现代教育的变化。因而,也无法在学习上给予孩子更多的帮助,甚至,还会固守自己教育观念,与孙辈形成代沟问题,阻碍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各方面的发展。另外,祖父母在对留守儿童也会出现过分的溺爱,这样不仅会造成孩子心理,性格上的不健康,严重的还会让未成年人违反法律,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次,单亲监护对于这些孩子来说并不能满足其需求。这些家庭中大多是父亲或是母亲一方离开家乡,去别的省市工作,这样势必就会造成了家庭中一方缺位,这样许多留守儿童就得不到应有的家庭关爱。除此之外,留下来的人要承受照顾孩子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双重负荷。因而,很难使留守儿童受监护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再次,亲属监护亦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有些亲属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履行严格的监护责任,而且也不能积极引导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只注重满足这些孩子人身安全以及物质方面的需求,缺少给予留守儿童来自家庭的关爱以及与亲人之间的沟通,这势必会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与此同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监护权益同样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二)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
我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尽管为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但却仍无法使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越来越多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进城打工,对于留守儿童的学习则无法亲自教育。因而,有些留守儿童在情感上极为落寞,导致学习上也变得消沉,根本无法在学习上集中精力,学习成绩不佳。另外,目前,有许多留守儿童是由父母以外的他人代为监护,尽管,这些孩子在生活方面有所保障。然而,却无法对孩子的学习进行有效监督。此外,在道德思想和人格培养上的效果也是显微。长久生活这样环境中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的发展,极其容易使留守儿童产生性格缺陷,心理障碍,辍学等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风险,其受教育的权益也得不到落实。
此外,学校对于儿童教育与家庭教育一样,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当父母不能与孩子一起生活,家庭教育功能逐渐出现弱化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此时却也无法起到强化及弥补家庭教育不足的功能。这对于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益极为不利。所以,学校教育中的问题也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因素。首先,有些学校忽视对留守儿童提供相应的教育,缺乏合理的管理体制,没有能力针对留守儿童设立相应教育措施。其次,在一些地区也存在着学校教育资源缺乏,经费供给严重不足。因而无法保证留守儿童拥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最后,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逐渐增加,而农村教师队伍的数量却无法满足留守儿童增长的需求,农村教师工作多,任务重,没有足够精力去照顾这些孩子,在对留守儿童日常生活和学习问题上也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无法保障留守儿童应有的受教育的权益,长此以往,将会导致留守儿童失去学习的动力,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而留守儿童因其是未成年人,加之缺乏有效的监护,则更易产生人身安全诸多问题。近些年,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层出不穷。2011年甘肃校车事故,因校车超载发生车祸,造成44名幼儿受伤。 今年万年县发生了火灾,两名留守儿童家中不幸遇难。在江西宜春,五名留守儿童同时溺亡于村后的一口水塘。 此外,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不法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就在今年初,广西北流市连续破获两个抢劫团伙案件,涉案嫌疑人20人中大多都是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由其他亲属带大。 所以,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需要社会各界予以必要的关注。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对策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一方面要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民族素质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鉴于此,更需要法律上对他们给予相应的保护。
(一)完善监护制度
首先,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要重视对其子女的监护,积极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我们无法否认,父母在孩子教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子女的教育不仅让他们能够温饱的生活,更为重要的是给予这些孩子真正所需要的来自父母关爱与照顾。因而,父母应尽量将孩子带在身边,照顾其生活,履行作为法定监护人监护的责任,了解留守儿童各方面的需求,同时引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其次,发挥社会公益力量的作用。虽然,政府采采取各种措施,力求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现状,但紧靠政府单方面的努力还不能够有效的解决问题。为此,则需要社会的力量,通过社区,学校,社会公益机构的组织宣传,建立以民间的捐献及志愿者的参与为主,逐步推行农村留守儿童的多元监护。以求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形成合理的教育管理体系
由于农村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所以政府应提供充足的经费,这样,才可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到有效落实,保障留守儿童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此外,建立农村社区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体系。构建由基层学校,村委会,派出所形成留守儿童健康发展教育管理体系,鼓励爱心人士创办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组建义务辅导员队伍,定期与留守儿童沟通,做好留守儿童品行方面的引导。除此之外,学校应建立孩子的成长档案和联系卡制度。 学校每隔一段时间需要全面的了解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教育以及父母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帮助教师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在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与此同时,也使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状况,与学校进行有效的沟通,更好的使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益得到可靠保障。
(三)强化行政监督
首先,当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安以及司法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为这些孩子提供法律援助,发挥司法保护的职能,帮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救济的权利。其次,进一步强化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尽量避免这些孩子因得不到到适当的监护,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此外,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设立留守儿童工作组织,专门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为这些孩子及时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总之,通过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力求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一、女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保障问题
安全问题包括信息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当代女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所以极易受到某些人所宣称的利益的诱惑,结果上当受骗。案例:湖南长沙某高校的章同学和她的4个舍友在宿舍午休时,有两名女性自称某某化妆品公司的职员来招聘女学生周末做兼职,薪酬待遇都很好,使得章同学和舍友动了心,但要求先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在确定去做兼职后予以退还。两名女性拿出自己的身份证以证明自己的来历,并送上自己公司出产的化妆品试用装。章同学和舍友在两名女性的劝说下交了钱,待两名女性拿了钱走后,章同学和舍友感觉受了骗,但为时已晚,两名女性早已不见了踪影。
财产的损失还能够弥补,对于女大学生来说更重要的是人身安全,尤其是在做家教的女同学,这方面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获取兼职的途径
据调查,当前大学生获取兼职的途径主要通过一些中介在路边、墙壁、粘贴板甚至在地面上散布的小广告,或是同学之间做的校园,这些中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很难保证,并且这些所谓的中介人员通常会借此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者如上述案例中收取所谓的保证金。
(三)兼职的时间和报酬
在时间问题上,大学生们的权益往往容易遭受侵害。比如发传单,通常是按小时计算,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明明做了5个小时却只给4个小时的费用,原因是午饭时间的扣除;还有些女学生做礼仪、模特的,中介说是一天站一场,可一旦开始工作就是一整天,工作的时间无法保证。对于兼职报酬,据统计来看拒付报酬的情况比较少,但是延期支付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时候需要经过几次催要。中介和用人单位有时还会互相推诿,使得讨要薪资过程艰难。
(四)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女大学生在找兼职时由于经验不足,轻信他人,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不论是在网上申请还是在中介或用人单位填写纸质的资料,都要慎重核实,不要填写得过于详实。有关于身份证等重要信息不要交于原件,对于涉及隐私的信息应当询问清楚是否必要或者应当拒绝填写,否则就有可能遭受信息的泄漏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二、女大学生兼职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女大学生经验不足,维权意识薄弱
在校女大学生没有完全步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自身保护意识不高。调查中发现,很多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不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或者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或者有些大学生根本不知道、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协议,导致即使上当受骗后,也无凭无据,没有办法追讨自己的损失。尤其是在校的女大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弱势进一步加大了兼职的风险。
(二)中介机构不正规
女大学生兼职的工作一般以家教、推销员、街面广告、模特、礼仪等服务业等工作为主,而这些所谓的教育机构或是模特公司很多都存在着资质问题,中介只是收取相关的中介费用,对提供工作的单位资质并不进行核查,一些专门骗取信息或财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做模特兼职的女大学生更是被侵犯了肖像权,甚至是隐私权。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部门监管不足
我国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根据有关之规定,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只是属于劳务合同。我国对劳务合同的保护没有劳动合同全面,更加尊重自主约定。违反劳务合同通常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本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因此惩罚力度远远不够。当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途径主要有劳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这四种,并且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在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保护也就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四)高校对于学生兼职缺乏管理指导
高校作为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管理者通常只对学生的在校人身安全和在校学习学业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而对于学生的校外的兼职问题,心理状况关注的较少,不进行过多的干涉或监督、引导。
三、女大学生在兼职中合法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提高女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首先,女大学生要提高法律保护意识。慎重选择兼职的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仔细阅读协议各项内容,明确工作的性质,拒绝不合法的工作,明确工作的条件以及工作待遇等;其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面试之前应当清楚告诉其他同学、亲戚或朋友自己要面试的相关信息,或者有男性同学友人的陪同。对面试的场所进行观察,自行面试携带必要的防范器物。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工商部门应当对兼职中介等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的控制,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的兼职中介和用人单位严厉查处,把经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兼职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定期在具有公共职能部门网上公布,通过电视等大众媒体将其予以曝光,发起全社会的监督。其次,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工商部门加大对非法中介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违法乱纪行为,实施罚款或依法取缔,坚决杜绝不正规、不合法的兼职中介。
(三)强化高校勤工助学服务机构的职能
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对大学生的兼职工作也要负起责任来。认真制定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努力实现勤工助学管理的规范化。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接受审批大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的方式,以此审查用人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必要的证件,还可以帮助指导大学生签订劳务协议。或者高校也参与其中,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最终签订三方协议,减少侵害大学生权益的行为。
关键词:双馈风力发电系统;三相短路故障下;响应与保护
Abstract: doubly-fed wind power generation system is used in the present world the most extensive wind turbine, the wind turbine generator using a slip-ring generator, the power grid is connected directly with the stator, the rotor is connected with the power system through the converter, and the doubly-fed wind power generator sets itself also has the underdamped, therefore, sensitivity to power grid is also strong, in the case of three-phase short-circuit faults, wind power generation system will suffer from serious destruction, not only affects the personal safety of operators, also affects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whole power system, at this stage,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in the three-phase short circuit fault the doubly-fed wind power generation system is mainly to set the protection resistance.
Key words: doubly-fed wind power generation system; three-phase short circuit fault; response and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 TM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引言
在近些年来,风力发电在世界范围内均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各种风电厂的单机容量以及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并网型风电机组运行的要求,就现阶段来看,双馈风力发电系统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应用程度最为广泛的风电机组,这种风电机组的发电机使用的是绕线式发电机,这种发电机与一般的发电机相比而言,有着一些不同,突出表现就是其电网直接与定子相连,转子则是通过变换器同电网相连,且双馈风力发电机组本身也具有欠阻尼性,因此,对电网的敏感性也较强,如果电网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发电机中转子的电流在短时间内增大,既而导致变频器以及双馈发电机出现过电压和过电流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就要设置好必要的保护装置,下面就对双馈风力发电系统在电网三相短路故障下的响应与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双馈风力发电系统在电网三相短路故障下的响应
电压跌落时双馈发电机表现的动态特性
在电网处于正常运转的形态时,双馈发电机组机端的电压的表示公式为:
在电网发生三相短路故障时,整个双馈风力发电机组电压有效值会出现逐渐减小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小,在有效值减小的过程中,整个双馈风力发电机组的相角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锁相环设计完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电压的变化进行全称跟踪,那么在这时,电压变化的矢量就可以用以下的公式来表示:
在上述的公式之中,是在电网发生故障之后发电机顶子电压的幅值,这个幅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电网故障点距离双馈风力发电机组的距离以及电网故障的实际情况和严重程度,当时,即发电机定子出现短路时,对电网造成的危害最大。此外,在双馈发电机内部,电压的跌落还会导致发电机内部出现一系列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之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发电机定子磁链中发生的变化,因此,必须要掌握好发电机定子磁链中发生的变化与电压跌落的关系,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双馈发电机最大故障电流
据研究分析表明,直流母线电压以及转子电压,其震荡程度与双馈发电机电子电压跌落情况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整个双馈发电机定子电压为零,即三相短路故障的发生位置在定子侧的时候,对线路的危害最为严重。
三、双馈风力发电系统在电网三相短路故障下的保护措施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双馈发电系统出现三相短路故障的具体变化过程,即电压的跌落直接导致定子电压出现突变,并引起定子磁链出现衰减情况,进而出现较为严重的震荡电流,这时,为了控制住这种严重的震荡电流,变换器就必须要输出较高的电压,如果变换器难以提供需要的高压,那么在电流的作用下,就会导致变换器出现损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风电机组中大多设置了较大的转子保护电阻,尽管这种保护电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住转子的电流峰值,也可以吸收一部分转子的磁场储能,但是,如果旁路电阻逐渐增大,那么就会导致转子电压出现升高的情况,情况严重时就会导致变换器发生损坏,甚至导致发电机转子被击穿,因此,在保护电阻的设计中还要考虑到其他的问题,首先,保护电阻的设计不宜过小,要保证保护电阻可以限制转子短路电流对变换器和发电机的最大电流;其次,保护电阻的设计也不宜过大,电阻设计过大会导致转子侧出现高电压的情况,在三相短路故障的影响下,就会超过变换器以及发电机可以承受的最大电压,因此,保护电阻的设计一定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四、结语
通过对以上三相短路故障对双馈风力发电系统的影响分析,推倒出了关于转子电压的具体计算公式,并得出在双馈发电机组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三相短路故障对其造成的危害,经过分析,在三相短路故障的情况下,风力发电系统会遭受到严重的破坏,不仅影响这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影响着整个电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就现阶段来看,对于双馈风力发电系统在电网三相短路故障下的保护措施主要以设置保护电阻为主,在保护电阻的设计过程中,要保证保护电阻可以限制转子短路电流对变换器和发电机的最大电流,但是其设计也不宜过大,要根据双馈风力发电系统的实际情况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双馈风力发电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郭家虎,张鲁华,蔡旭:双馈风力发电系统在电网三相短路故障下的响应与保护[期刊论文],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10,03(16)
[2] 郭家虎,张鲁华,蔡旭:双馈风力发电系统在电网故障下的动态响应分析[期刊论文],太阳能学报,2010,08(28)
关键词:建筑施工,混凝土裂缝,控制措施
0.引言
混凝土是一种由砂石骨料、水泥、水及其他外加材料混合而形成的非均质脆性材料。由于混凝土施工和本身变形、约束等一系列问题,硬化成型的混凝土巾仔在着较多的微孔隙、气穴和微裂缝.裂缝的仃任和发展通常会使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等材料产生掰蚀,降低钢筋混凝土的承载能力、耐久性及抗渗透能力,影响建筑物的外观、使用寿命,严重者将会成胁到人身安全。
1.建筑混凝土工程中常见裂缝及其产生原因
建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由于结构构件设计结构荷载不当、结构地基的不同以及混凝土浇灌、凝结过程中混凝土表面温度差、失水速度的快慢,产生了干缩裂缝、塑性收缩裂缝、沉陷裂缝、温度裂缝及化学反应引起的裂缝等等。
⑴结构构件设计和荷戴不当以及构件内应力的作用下,产生的徐变裂缝。
设计不当引起裂缝构造处理不当,主次梁交合处丰梁未设加强箍筋或附加吊筋;火截面梁未设腰筋;构件断面突变或因开洞、留槽引起应力集中等素,均可导致构件裂缝的出现。结构荷载不当引起裂缝、结构因承受荷载而产生裂缝的原因很多,存施工中或使用中都可能出现。结构构件在内应力的作用下,除瞬时弹性变形外,其变形值随时间的延长而增加的现象称为徐变变形。
⑵ 结构地基的不同,产生的沉陷裂缝结构地基土质不匀、松软,回填土不实浸水、模板刚度不足,模板支撑间距过大都会导致混凝上结构产生裂缝。
此类裂缝多为深进或贯穿裂缝,其走向与沉陷情况有关,一般沿与地面垂直或呈300 -450方向发展。论文参考。较人的沉陷裂缝,往往会有一定的错位,其裂缝宽度·般与沉降量成正比关系。裂缝宽度受温度变化的影响较小。地基变形稳定之后,沉陷裂缝也基本趋于稳定。
⑶混凝土浇灌、凝结过程中,由于混凝土表面温度差、失水速度的快慢及化学反应影响有可能产生干缩裂缝、塑性收缩裂缝、温度裂缝及化学反应引起的裂缝碱等等。如表1所示,
表1 裂缝类型
裂缝类型 产生时间 产生原因 特征 产生的相关因素
干缩裂缝
混凝土养护结束持的一段时期或浇筑被劫持的一周左右 混凝土受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的不同影响.产生内外拉而产生干缩裂缝 裂缝不可逆,表面性的平行线状或网状浅细裂缝,宽度0.05-0.2mm 混凝土的水灰比,水泥成分,水泥用量等
塑性收缩裂缝
凝结之前,干热或大风时期
受高温或较大风力的影响, 混凝土强度无法抵抗混凝土体积的急剧收缩而产生龟裂
中间宽、两端细且长短不一
水灰比,、凝结时间温度、风速及相对湿度等 温度裂缝 混凝土施工中后期 混凝土内外温差较大.表面应力超过其抗拉极限 混凝土表面较浅的范围
化学反应引起的裂缝 混凝土结构使用过程中 碱骨料反应和钢筋的腐蚀
一、交强险理赔对象
《条例》第三条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对象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条例明确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排除在外。分析立法目的和宗旨,将车上人员排除在外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由于交强险的性质决定。交强险基于公益的需要由法律强制推行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利益,具有第三人性,而驾驶员和车上人员应由投保人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已经另有险种予以保障;二是驾驶员自身因素与交通事故发生有莫大联系,车上人员也有注意、提醒之可能性,而车外第三人无法预知警醒避免就此机动车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故而才由法律规定交强险予以保护受害的第三人,目的也在督促驾驶员及车上人员提高注意义务。况且,车上人员若是付费乘坐,则往往可以受到乘客险的保障;如果是免费搭乘,一般是亲朋好友,在侵权法中,也有认为,行为人造成亲友人身伤亡,依伦理情谊关系,也无向行为人求偿可能,因此交强保险也没有必要承担保险责任。
但从国际上立法来看,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不仅应包括车外的受害人,还应该包括车上人员。笔者也认为理赔对象应包括车上人员,理由有三:一是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者,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为目标,防止因司机逃逸、无能力赔付等情况发生而使得受害者遭受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而将风险分散于有能力的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也极易遭受人身危险,只赔车外第三人却不赔车上人员于理不合;二是在机动车对行人和对方车辆无责时,车上人员得不到交强险赔付,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也非强制性,如果没有,则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则无法保障;三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驾驶员控制,因驾驶员因素与交通事故发生固然有很大关联,但车上其他人员却难以控制。况且,若是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乘坐被保险机动车乘客所受到的事故损害列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与责任保险向受害第三者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就相冲突了。
二、交强险理赔范围中是否包含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失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了理赔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个规定是我国借鉴了英国、美国的做法,要求理赔范围尽可能包括受害人的一切损害范围。理由在于交强险作为责任险,就是承保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了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当然也包括侵犯财产权产生的赔偿责任,且这两种责任都有客观的衡量标准,能够举证证明。
但是,立足我国国情,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交强险制度更是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一味地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会使得保险人负担加重,不利于保险业的良性发展。故而,许多学者建议,交强险应仅仅限于人身损害,其主要理由为:首先,将赔偿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将更好地实现交强险的目的。财产是有价的,可以恢复或通过其他方式弥补,但生命是无价的,交强险是政策险,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受害者,提供基本的保障,促进社会稳定。与其将有限的赔偿金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间分配,不如集中力量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其次,将交强险的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不是说财产损失不赔,以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念,肇事者本应对自己行为负责,才能增加其风险防范意识,交强险之所以突破这种理念,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机动车交通事故危及人的生命安全,而数额庞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普通人来说又是极大的负担,因而采取风险分散的原理,强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况且,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时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时赔偿限额为100元,对于一般投保人都是可以承受的,让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有利于其加强注意行车安全;最后,就目前其他国家来说,虽然像英美这些国家是将财产损失一并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的保险法发展都比较成熟,经济也较为发达,有能力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但就我国而言,一是经济后盾不如经济发达国家雄厚,二是保险业也处于起步阶段,而开始就讲财产损失也一并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似负担过重,不如学习德国,先集中财力保障人身损失,等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再逐步扩大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再者,就精神损失这方面,虽然《道交法》和《条例》均未作具体的规定,但是,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损害纳入死亡伤残赔偿范围之中。有学者认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基础的保障,尤其要防止出现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因费用不足不能及时抢救和治疗的情况,因此应当以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为目的。精神损害不像人身损害那样具有补救上的急迫性。从基本人权的层次角度讲,精神权利相对于生命权是较高层次的权利如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有违背政策险保障基本的宗旨。而且,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和难以确定性也不利于将其纳入以及时提供受害人基本救助为特点的交强险范围内。
但是,司法实践做法却对精神损害做了赔偿。我国最高院于2008年10月16日的相关“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这一答复,明确了交强险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中应当包括精神损害,并且受害人可以优先主张。但是,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比重,特别是当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数额之和超过总限额时,应如何分配二者的比例,并未明确,而是由法院酌情决定。笔者认为,将精神损害纳入交强险范围有其合理性。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受到严重的身体创伤,精神也会遭遇巨大的打击,而精神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又是免赔的,所以赋予受害者的选择优先在限额内先赔偿精神损失,再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获得身体损害财产损失的赔偿,才能达到足额赔偿,否则精神损害后赔,若已经超出限额,则又不能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获得赔偿,而身体损伤财产损失在交强险中已经获得足额赔偿,则商业第三者险也丧失其作用。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侵犯他人人身,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精神损害不划入交强险赔偿范围,而是由致害者赔偿,那么在致害者逃逸、无力赔偿情况下,被害者的精神损害无疑将落空,无从追偿。况且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受害者亲属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有时会远大于身体损害,所以宜把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而赋予受害者选择权,以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者的真正目的。并且,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标准不高,且也必须符合分项限额,因而对保险人来说不会增加过巨负担。
三、交强险理赔的免责范围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前款所列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道交法》并无对保险人免责范围作规定,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无过错责任的性质,所以,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时,不必考虑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均属于由交强险理赔的范围。而《条例》作为其下位法,却作出超出上位法的规定,应视为无效,直接适用上位法《道交法》的规定。《条例》本是配合《道交法》实施,且在其之后出台,如果直接忽视《条例》第二十一、二条的规定,在受害人故意这种情况下仍需由交强险理赔,不仅有违交强险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对不法行为的鼓励,更是浪费社会公共资源,不利于交强险的良性发展。所以,对交强险设定免责事由是情理之中,立法中的缺陷是我国保险业处于起步时期,交强险制度也在摸索阶段而致,不能一步到位制定出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律也情有可原。因而,应该采纳《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否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范围,争议颇多。有人认为,依据文义理解,在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机动车在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这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既然是垫付责任,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也有认为,此种情形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损害仍应承担责任;也有认为,此条并非为免责条款。
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意见,真正免责条款仅为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害人故意的情形,而二十二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并不包括在内。法律之所以特别将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机动车在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这四种情况特别指出,保险公司需垫付抢救费用,是考虑到在此四种情况下,容易出现肇事者逃逸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况,而一般情况下,通常由肇事者现行支付医疗费用,待取得相关费用证明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恰恰是对受害人的一项人性化的保障措施,由保险公司现行垫付抢救费用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不是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而是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义务,不能因此而将其视为免责条款。况且,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规则,驾驶人因一般违法行为如超速等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尚要赔偿,而若机动车存在四种情形的严重过错行为,保险公司当然更应赔偿,不能让受害者为加害者的违法行为买单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当然,对于此类因为驾驶人自身违法行为而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又是极其不公平的,因而法律又赋予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可以认为是对违法肇事者的惩罚,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样可以有效地使驾驶人注意文明驾驶,避免就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也使得保险公司的负担减轻,不必将有限资金浪费到这四种情况中,使得交强险制度真正尽其所能,不可谓无积极的作用,但我们绝不能因为事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就否认了保险公司先前的垫付责任也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
四、交强险理赔范围应否设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并作出分项赔偿的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也对限额作了规定。2008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首先,对于交强险设限应该是情理之中。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的基本救济,也是对保险人赔偿责任限定了一个范围,以减轻保险人的负担,促进保险业良性发展。同时也是基于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是保障受害人获得急需的基本赔偿,所以限额不宜过高。如果责任限额设定过高,加重保险人负担,反过来又提高了保险费率以维持高的赔付成本,那更使得交强险的推广受阻。同时,过高的责任限额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不仅被保险人会因为高额保险而降低防范注意义务,而且第三人也可能因有高额赔付而缺乏对交通行为的规范和谨慎。另一方面,若是限额过低,又丧失了其保障受害人及时基本救助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
但是,这种分项限额赔偿却不甚合理。分项赔偿使得每一项都不能超过该项限额,而各个部分却相互独立,不能替代,实践中往往出现某项不足限额,某项超出限额,只能各项限额内赔偿,使得总额不得满足。而且,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医疗费限额过低,实际过程中,某些受重伤者因医疗费用过巨而得不到足够的资金赔偿延误了治疗,而死亡伤残赔偿是需要等治疗后确定伤残等级才能获得,这样不能将死亡伤残赔偿额先用于医疗费用中,对于实际操作过程是不利的,不符合真正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基本治疗的交强险的设立初衷。并且,考虑到医疗费用限额过低,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负担过于有限,对一般加害人的负担过重,使得肇事者易有撞残不如撞死的想法,极易引发道德危险,不利于社会和谐。并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限额同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将其合并,才符合实际,并无分开的必要。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交强险保障第三人人身安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