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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我在本市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有幸得到了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长和李副庭长两位法官的指导。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办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誊抄、校对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决书,送达我经手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起草公告并办理公告手续。实习期间起草民事判决书十份、民事裁定书两份,校对修改民事判决书十余份,送达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若干份,起草公告并办理《人民法院报》登报手续四次。在工作中我经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纠纷、离婚纠纷、拖欠货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此案庭审中被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反诉,故实属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实务工作期间收获良多,现择感触较深之一二报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须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承蒙两位法官的信任,我实习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务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案情非常简单:乙向甲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向甲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无故拒绝偿还,甲追讨数次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判。案情虽然简单,并且在实体法上我没有感觉到有法律知识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没有学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清楚,并且对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几乎一无所知。幸好起草判决书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对诉讼其它环节的不了解并不影响本环节的操作,尽管如此,我还是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必须全面充实自己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实体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实务中将会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只有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
对于上述借款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法》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证据只有一份,即乙给甲出具的“借据”。但是,案情简单并不意味着起草好本案判决书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说明本案案由、审判人员情况(简易程序写明法官姓名,合议庭不必列举法官名字)、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出庭情况、本案何时开庭审理终结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诉状与被告答辩状,本部分凸现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人文字表达能力的较高要求。因为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过20%的当事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人全权负责诉讼事宜,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因而绝大多数案件的诉状及答辩状都是非专业人士起草,内容烦杂罗嗦,法律用语极不规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时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当的文字概括能力,要用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括当事人陈述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要注明“被告××未作答辩”;第四部分陈述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也要求要以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述,作为下一步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查明”部分,因为本部分习惯以“本院查明”开头);第五部分是根据事实阐明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的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论证要求严密,大多以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形式进行论证,适用法律必须全面、准确,本部分对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达论证能力的要求极高(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认为”部分,理由同上);最后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决要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最后是落款,写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前面四部分的较为简单,只需根据格式对案情进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本案的法律适用时却令我明显感觉到文字表达技巧与办案经验的缺乏:本案非常明显是借款合同的违约问题,因而我在论证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借款,违反的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后来法官审阅后修改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由此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我就为何本案不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咨询了法官,法官解释说,本案当事人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只是有一份“借据”,因而严格来说,本案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是口头借款合同,在判决书中一般不会认定口头合同,但是合同关系的本质无非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法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同时判决书中不出现“借款合同”字样也可能可以避免当事人在上诉中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法官一席话令我倍感法官办案经验的丰富,语言文字表达技巧的高超:对本案同一个法律问题同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达可能会导致被告上诉合同不成立的抗辩,而法官的表达与我的意思一致却无懈可击。这就是一个法律人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的体现。
二、法官断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前,我已对这句话耳熟能详。但是我对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则是在法院实习之后才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上的体现为庭审中的针对事实问题的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休庭后合议庭就适用法律问题的合议。
如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其实就是在法庭调查中如何查明事实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而查明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解释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于本案的关系),这主要通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来审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在审判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一方提供的并经对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都会被法庭采信;对于一方提供的并且对方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一般法官会就该证据的来源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在了解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之后决定是否采信。根据在法院实践工作中的观察与经验,我发现就书证与证人证言而言,书证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而证人证言通常可信度低一点,法官认定事实的时候通常不会直接以证人证言为依据采信某一事实,而是寻求书证或其它证据,证人证言仅起参考作用。我想其中的原因是书证一般来源合法,真实性较高,不容易被对方质疑,而证人证言易受外界影响(如受对方胁迫、担心被对方报复、被收买、对证明事实由于时间久远而记忆失真等因素)而导致证言不可信。通过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判案的基础和关键,无法律事实的发生即无法律适用问题的存在。
一、珠宝展示情况分析
下面以国内的灵云翡翠和国外的梵克雅宝两个品牌为主体,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展示设计进行深入研究。
灵云翡翠店面整体设计以中国传统的云纹为主要设计元素,主字体以翡翠最上等的颜色为品牌字体颜色,并以金色,黑色,赭石为辅色,打造出典雅清新的气息,在众多的珠宝首饰店中凸显出来,吸引顾客的眼球。在展示精品区域中,一些精品是不外卖的,仅仅是来吸引顾客,展现品牌档次的,相当于镇店之宝,或者作为企业价值或宣传手段。
梵克雅宝是法国著名奢侈品品牌,其首饰风格现代,简约,店内首饰展示精美,玻璃的透明感与反射令旗舰店更添魅力。独特的照明设计为梵克雅宝的件件作品用心打造出华丽的舞台,不只限展示于传统的半身珠宝座上,而是更优美地展现珠宝全方位的美,店内的氛围,融合天马行空的想象和现代感,令店里拥有独特而精致的环境,让人享受矜罕、时尚及动人的时光。珠宝展示风格统一,光源统一多为顶光,除橱窗展示外,多为多角度全方位玻璃柜台展示,正方形柜台四个方向均有光源。
一般企业所用的展示柜都是柜台商为企业定制的,按照企业的要求,风格,款式等进行制作,以实用类为主,装饰类为辅,柜台也会经珠宝企业内部人员改造,更适应于实体店的摆放,玉石类首饰展示一般按照款式,价格,种色进行展示,珠宝类多以款式,材料等元素进行展示。进行展示的工作人员也并非专业展示师,多为柜台工作人员。
珠宝的展示问题,涉及到首饰的数量、品种、款式、店面布局方式、促销活动的安排、各地消费行为习惯、具体环境的影响等。目的就是要解决如何展示才更加有效,即如何用最少的投入达到最好的销售效果。国外有关的市场调查分析,好的展示能提高20-30%销售额。
总体上说,货品的展示应根据柜台设计和陈设时的需要,掌握柜台特点、道具的应用、造型的设计、颜色的搭配、点缀物的选择、温湿条件要求、灯光布置等环节。具体要求是:要对货品进行分类,即通过货品销售情况划观赏品、新款、常款、旧款品的分类。常款货品也即利润商品顾客的消费欲望高,销售比较快,也是销售业绩最主要的部分,大部分都是客人较为熟悉的款式或材质的商品。新款可以使顾客赏心悦目,它是一种能挑起顾客兴趣、关心的话题性商品、高价位货品、新颖货品,因此可以提高商店的地位和格调。这部分商品可以吸引高端的客户。旧款货品是一种相对过时的普通商品,这种商品应主要配合促销方式来销售。有关货品的组合比率和安排上,一般采用“262制”:即旧款占20%,常款占60%,新款(其中观赏品在5%以内)占20%。
二、珠宝首饰展示建议
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具体工作中的实践,探讨出珠宝首饰的货品展示6原则,即统一整洁、突出主题、生动化、灯光搭配、装饰物搭配、定期变换。
1.统一整洁
一个品牌必须在整体形象上要给人以统一整洁的感觉,标签规范、醒目,道具、装修、营业员的服装和工号牌的统一是品牌的表现和连锁店面标准化的要求。展示应丰满、整齐,所有商品都应该展示有序,目所能及。商品价签最好应统一位于商品左下角;促销牌在正常价签旁边等等,在整体上要做到整齐划一的感觉。要注意货品的整洁和取货方便的统一,整洁自不必说,而取货方便这一点其实也很重要,商品不仅是展示的也是给人拿出来鉴赏,试戴的,所以我们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货品只有易拿且能尽量让顾客试戴,成交率就会大大的提高。
2.突出主题
对于主题的理解,我们不能只局限于某种款式的主题,而应该始终围绕着市场趋势及消费者的倾向来作为我们的主题思想,并在市场最需要的时候表现出来。具体可考虑:对于品牌设计的新品和观赏货品,这部分货品本身就是作为某种主题思想设计出来的,主要目的在于品牌的展示和推广。应展示在展示柜或门店的龙头柜,其目的在于形成视觉美感,提升品牌形象,吸引顾客,刺激购买。对于常款货品是店或专柜里的利润货品,应展示于“重心”柜台里面是我们的主推货品,所以应该把最重要的商品展示于最好的位置。
3.生动化
展示的生动化,是珠宝展示的核心内容,也是最富挑战性的。需要我们富于创造,好的富有创新的展示能一改以往终端展示僵硬的局面,让我们的商品“活”起来。我们时常说,珠宝是有生命的,好的首饰展示能够更好的突出珠宝的生命之美。生动化还要求在道具的使用上应有所创造。道具的形状、颜色与首饰种类一致或成对比。
4.灯光搭配
对于珠宝展示来说,灯光的作用极为重要,灯光运用得体,对产品能起到很好的烘托效果。甚至可以说,没有哪个行业比珠宝行业对灯光的依靠如此重要。珠宝首饰柜台的灯光配置要求科学合理。
橱窗的照明与色彩、灯光与货品配套相宜,照明要按照商品的展示调整,使之明亮。在一般的店面或专柜里,只有天花板的日光灯,常常无法照亮下方的商品,为了弥补这个缺点,可用强力灯朝地面照射。背景不要过于华丽,这样会使展示货品相形失色。为了使有颜色的商品更出色,背影可使用商品的对比色。要注意色彩学的灵活运用,特别是对比色的正确使用。
5.装饰物搭配
小装饰物的搭配使用,比如在托盘的空间摆放花朵,树叶等植物,花瓶等器物以及造型优美时尚,又具有文化内涵的小工艺品等。礼品和饰物的摆放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气,烘托氛围。还可以根据对主题思想的理解,自编道具和小饰物,以此烘托货品主体。
6.定期变换
定期变换不仅指正常的商品调换,还指定期的变换展示形式。在珠宝展示中,如果一段时间,没有任何的变化,这对我们的实际销售是有不良影响的。就一些市场的调查来看,已婚及高级白领阶层是珠宝消费的主力军,每次来到您的柜台时,商品依旧一成不变的摆在那里,就会使品味较高的顾客失去新鲜感和吸引力,自然对销售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在一段时间以后,即使没有新品上货,也要对原有货品进行位置和展示方式的变化,让老顾客每次来都有一种新鲜感。定期的变换展示形式,一方面能让他们感觉到新鲜,多来光顾;一方面能让他们上次也许没有注意到的货品,这次能看见。
总之好的终端展示就好象是一个会招徕顾客的促销员,吸引顾客到自己的专柜上来,为促进终端销售将起到重要作用。柜台展示可以起到美化销售环境、向顾客推荐商品、传播信息、诱导消费、促进销售、便利选购、提高工作效率等作用。在具体运用中,尽量避免同质化展示,要与众不同。这种展示货品,带来互动的感觉,会给顾客以美的享受和愉悦,也能更好的宣传珠宝的文化和精神内涵。(作者单位: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珠宝学院;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实践吗,就是自己出去从事于自己专业想干或是不相干的实习,不过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做到锻炼自己,让自己的动手能力得到加强,从而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取得宝贵的经验!
暑期的时候我在洗衣中心的社会实践中,我学习到很多东西,也了解到更多关于洗衣业的知识。据有关专家预测,洗染业有5%至30%的利润空间。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洗衣网点的数量平均每5万人才有一台干洗机,远远满足不了消费者需求。据此,洗衣业将是一个升值潜力度极大的行当。有业内人士称,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与衣物越来越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精力、时间越来越少),于是乎,洗衣业--这种新兴行业显示出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洗衣业现状分析
洗衣业作为与服装服饰相配套的产业之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目前,国内的洗衣业仍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为洗衣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经济收入的提高,使得人们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从衣着的演变可以看到:穿着观念从大众化趋于个性化;服装样式从款式单一转变为形式多样化;衣物面料也不仅仅只局限于传统工艺的棉、毛、丝绸和化纤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使织物种类不断推陈出新,丰富多彩。这些因素带来了对专业洗衣服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了洗衣业的快速发展。
洗衣业发展进程
洗衣业是一个古老而新生的行业,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从国家出现后,洗衣业就一直以某种不引人注目的形式伴随在人们的身边。干洗技术从诞生到发展,只经历了xx年的变迁,而现代意义上的干洗技术进入中国市场还不到x年、国内洗衣行业与国际接轨只有短短的5-6年时间,但日趋成熟的消费环境以及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服务的需要,赋予了洗衣业--这个古老行业新的生命力。
我们可以预见到:随着人们对衣物清洗质量、速度及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设备的先进性和服务的专业水平将成为推动行业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
洗衣业建议
开洗衣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是不能免的,当然还要申请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缴纳一定的环保排污费。
洗衣店可以设在人气比较旺的地段,如高级住宅小区、大学集中的文化区或大厂矿企业的职工生活区附近。为那些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和生活节奏较快的白领们,那些厂矿企业的众多单身者们,那些大学里的师生、特别是学生们服务,为他们解决洗衣的麻烦。同时,与那些尚无专门洗衣房的中高档宾馆建立业务关系,帮助他们为住客提供衣物的即洗、即干服务。
对于较稳定的顾客可建立会员制。要随时提供上门服务,包括衣物的揽收和日用百货的送货上门,把商品目录及内容送到每一个家庭。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顾客。
顾客是经营的主体,任何一家洗衣店都不可能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但都必须坚持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按照目标顾客的需求确定自己的经营方向,所以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顾客管理。
1.认真分析顾客投诉的原因,抓住顾客的投诉重点,确定责任归属。提出解决方案,如可按照洗衣店既定的处理规定,并尽量让顾客同意提出的解决方案。
2.依据客户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生活水平、消费态度建立详细的客户的档案。
3.顾客投诉的处理方法:首先保持心情平静,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并以自信的态度认知自身的角色,其次要做到有效倾听。
4.要及时表示歉意。
5.要理解顾客的心情并运用同情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想,洗衣业这种新兴行业将迅速发展起来,成为进军服务业的一匹黑马。但同时,我们更得抓紧相关的环境、质量等问题,做到真正的有质有量。
关键字:包豪斯;建筑;里程碑
中图分类号:TU-09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3-(页码)-页数
1926年在德国德绍建成的一座建筑工艺学校新校舍。该校校长、德国建筑师W.格罗皮乌斯设计。设计者在这个作品中完全排斥了复古主义的设计思想,开创性地运用了一整套现代建筑设计手法,把实用功能、材料、结构和建筑艺术紧密地结合起来。这座校舍标志了现代建筑的成熟,被认为是现代建筑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范作品。
1、包豪斯校舍简介
校舍总建筑面积近万平方米,主要由3部分用房组成:教学楼、生活用房和学生宿舍组成,此外还有附属职业学校,整个平面如三叶风车,打破了传统的对称格局。
设计者首先从各用房的使用功能出发来安排各部分的关系,同时综合解决建筑的艺术形象问题。它与复古主义的设计程序──先预定一个传统的建筑形象(一般总是对称的),然后再在其中安排房间,完全不同,被称为“由内而外”的设计方法。
设计者也排斥了复古主义常用的石头建筑的外貌,从钢材、钢筋混凝土和玻璃等新材料以及框架结构等提供的新的可能性出发,取消了挑檐、古典列柱、石刻和线脚,采用了简洁的平屋顶、大片玻璃窗和抹灰墙面,同时细致地设计了诸如条窗、雨罩、挑台和窗格的比例造型,使建筑显现出清新、明洁、朴素的现代风格。设计者强调建筑本身的体形美和材料的本色美以及各座建筑之间高低、体量、方向和虚实的对比,空间形象生动多样,也显示了各单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室内设计注意与建筑外型取得谐调。
2、包豪斯的风格
校舍的形体和空间布局自由,按功能分区,又按使用关系而相互连接。它是一个多方向、多立面、多体量、多轴线、多入口的建筑物。为了使基地不被建筑隔断,公共活动部分和行政办公用房底层透空,可通行车辆、行人。
按各部分不同的功能选择不同的结构形式,赋予不同的形象。实验工厂是一大通间,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和悬挑楼板。外墙采用成片的、贯通三层的玻璃幕墙,既利于采光,也显示出与其他部分不同的外形。教室楼也是框架结构,由于间距不大,构造比较轻巧。水平的带形窗和白墙相间是它的外形特征。宿舍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和承重砖墙的混合结构;墙面较多,窗较小,各房间外面有各自的小阳台,形成了宁静和互不干扰的居住气氛。食堂兼礼堂是集体使用的大空间,外形开朗。屋顶全是平顶,为空心楼板上设保温层,铺油毡和预制沥青板构成,人们可以在屋顶上面活动。全部铸铁落水管隐藏在墙内,外形整洁。[1]
在造型上采取不对称构图和对比统一的手法。一个个没有任何装饰的立方体,由于体量组合得当,大小长短和前后高低错落有致,实墙和透明的玻璃虚实相衬,白粉墙和深色窗框黑白分明,垂直向的墙面或窗和水平向带形窗、阳台、雨篷比例适度,显得生动活泼。
3、包豪斯的思想
包豪斯的崇高理想和远大目标可以从包豪斯宣言中得到体现。完整的建筑物是视觉艺术的最终目标。艺术家最崇高的职责是美化建筑。今天,他们各自孤立地生存着,只有通过自觉,并和所有工艺技师共同奋斗,才能得以自救。建筑家、画家和雕塑家必须重新认识,一幢建筑是各种美感共同组合的实体。只有这样,他的作品才可能灌注入建筑的精神,以免迷失流落为‘沙龙艺术。
艺术不是一种专门职业。艺术家和工艺技师之间在根本没有任何区别。艺术家只是一个得意忘形的工艺技师。在灵感出现并超出个人意志的珍贵片刻,上苍的恩赐使他的作品变成为艺术的花朵。然而,工艺技术的熟练对于每一个艺术家采说都是不可缺少的。真正创造想象力的根源即建立在这个基础上面。……
让我们建立一个新的设计家组织。在这个组织里面,绝对没有那种足以使工艺技师与艺术家之间树立起自大障壁的职业阶级观念。同时,让我们创造出一幢将建筑、雕刻和绘画结合成三位一体的新的未来殿堂,并用干百万艺术工作者的双手相之矗立在云霄高处,变成为一种新信念的鲜明标志。[2]
4、包豪斯在建筑史上的里程碑意义
可以说德绍包豪斯校舍的建立,是格罗皮乌斯个人设计思想的充分展现,我们在进行建筑设计和建设的时候不仅仅要重视建筑的基本功能、技术和经济效益,还要积极的关注艺术和技术,使得两者互相统一让她们在建筑中能够有机的彰显出来。包豪斯这个建筑通过对校舍建筑的创新,引入了更加合理的构图、结构布局、现代建材、进行装饰的简化等,建筑产品的标准化、工业化以及规模化的生产等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包豪斯尽情地体现着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本身质感的优美和力度,并让世人看到了影响整个20 世纪建筑直线条的明朗和新材料的庄重,形成了一种新的建筑美。与其说包豪斯是由格罗皮乌斯一手设计的一座建筑,亲手创办的一所艺术设计学校,不如说它是一种影响全球设计教育思想的代名词。
可以说包豪斯校舍不仅是对现代建筑设计思想进行的一次较完整的系统的实践和创作,而且与此同时现代建筑设计的大门也得到了开启。从长远的思想影响来看,包豪斯校舍及其设计流派,是现代主义建筑设计的一种观念和基础。所以,从更深层次上的意义来说,我们可以把这个包豪斯校舍称作为现代建筑设计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邵兴江. 包豪斯校舍:开启现代建筑文化的里程碑[J]. 上海教育,2012:66-67.
关键词: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环境执法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84-03
1 引言
完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障。环境保护能力是一个主体本身所具备的达到环境保护目标所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实现环保目标所应具备的物质及智力、能力要素的总和,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能力、环境执政能力、环境管理支撑能力三大方面[1]。本研究侧重为狭义的环境保护能力与制度建设,针对环境执政能力,环境管理支撑能力做重点研究,主要涉及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环境协调能力建设,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危机应急能力建设,信息获取能力建设,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通过对郑州市环境能力各个方面现状情况进行梳理,对比上位政策要求,参考先进地区环境能力提升经验,提出郑州市环境保护能力提升的对策建议。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查阅文献、比较研究、描述性研究、实地调研及咨询专家等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检索相关研究文献、国家政策文件和政府系统内部有关工作数据资料等,为研究提供理论和基础资料方面的支撑。
(2)比较研究法。通过与国内外先进城市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比较,分析郑州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存在的不足,借鉴先进的环境保护管理成功经验,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研究环境保护能力提升对策建议。
(3)描述性研究法。对郑州市现有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问题、短板及环保能力提升的对策建议等进行叙述。
(4)实地调研和专家咨询法。对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监察、宣传教育、人才配备、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座谈,并在研究过程中进行研讨、咨询相关专家。
3 存在的问题
3.1 以常规监测能力建设为主,新型环境问题监测能力有限
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相比,郑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环境监测站监测仪器及人员配备均侧重在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方面的监测,针对声环境、土壤、地下水等新领域的环境问题监测能力有限,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和要素不够全面,一些涉及重大民生和前瞻性的问题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毒性、水生生物、生态监测等领域的应对能力不足。
3.2 环境监测综合运用力度不够
环境监测数据应用效果有限。目前郑州市环境监测存在数据的分析、评价不足,面对大量的监测数据,仍缺乏系统的分类研究整理,监测部门只是将监测结果上报管理部门,忽视了监测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开发利用。在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中,污染源评价与水质评价相脱离,造成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总体来说,监测数据未能充分应用到环境管理工作之中,监测技术支撑功能未得以充分展现。
3.3 现行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
郑州市多年来监测系统一直是重技术、轻管理。纵向看,下辖各县(市)、区的环境监测部门作用未发挥,大量的工作积存到市级,未将压力合理传导,导致工作任务排布不均,一定程度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横向看,监测部门与其他部门良性互动不足,监测、污防、监察、应急等单位联动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契合度不高。
3.4 信息管理能力不足
信息管理体制建设相对滞后。郑州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目前未设置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信息机构建设有待加强,信息数据缺乏整合及共享。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统计、科技、宣教等领域在系统集成、信息共享等方面尚不能满足协同配合的需要。
3.5 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郑州市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仍不完善。基层政府对环境风险认识不到位,重处置轻预防。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够、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等情况仍较普遍。环境应急压力向下及各部门之间传导不够,部门联动力度不足。对全市污染源、扬尘、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的检查与相关部门结合不够,情况掌握不全、不细,工作存在盲点和漏洞。公众对固体废物潜在的危害认识不足,尚未形成公众参与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3.6 资金与技术投入有限
环境监测、监察等环境能力建设的成果体现在仪器设备持续运行并发挥效益,有赖于后续运行维护和经费保障[2]。
随着环境监管指标与内容的扩展,仪器设备更新、消耗等运行经费不足,造成环境监管日常工作开展受限。另外,郑州市科研工作较为薄弱,“十二五”期间,市本级没有设立科研经费,没有独立组织开展科研立项及研究工作,科研服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7 宣教能力不能满足新时期环境宣传需求
郑州市目前宣教能力的现状远不能满足环境宣教社会化的要求。公众对环保知识和环境信息公开的需求日趋增强,形式单一、内容简单的传统宣传模式已很难满足公众的需求,环保各级宣教人员专业知识、宣传策划及设计等专业技能欠缺,目前的宣传教育活动多停留在内容单一、形势老旧的层面。
3.8 缺乏c其他部门的协同管理
郑州市目前存在环境监测站与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的监测站点业务交叉重复、权责不明的现象。例如针对地表水的水质监测,郑州市环保局每年都有指定性任务,而水利部门每年也对江河水质开展水文、水质监测;土壤污染调查及土壤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站和农业部门的土肥站都在进行,监测项目大同小异,造成了监测资源的浪费。
4 需求分析
随着国家“气十条”、“水十条”的实施,环评制度改革的开展,企业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政策的实行,公众环境权益的空前高涨,环境法律法规基础日益完善,环境管理工作将面临不同于以往的新形势,在管理上从严从紧将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
另外,随着《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印发,对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河南省作为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省份,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从管理体制、队伍建设等方面面临重新梳理的问题,郑州市目前的环境能力水平已不能满足需求,市级及县(区)级环境监测、监察等工作的开展有待调整。
5 对策与建议
5.1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以PM2.5监测为重点,加强灰霾、VOCs、臭氧、温室气体、扬尘监测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监测工作,探索针对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大气污染量化监测,安装工地移动扬尘监测系统,开展针对建筑施工产生的大气污染源的规律性监测工作。
(2)根据郑州市调整后的噪声功能区域划分结果,开展声环境监测点位调整工作,重新进行噪声环境监测网络划分,协同交通局调整道路噪音监测点位。
(3)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县(市)、区土壤监测点位的全覆盖。普及土壤监测技术,提升环境监测站土壤监测能力。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将目前的例行监测试点工作转为常规例行监测并实现业务化运行。
5.2 加强环境执法能力
(1)应加强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执法监管,加大环境敏感区域执法力度。加大对南水北调沿线、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高度关注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和敏感环境问题,立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着力将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联动起来,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3)全面提升移动执法水平。以移动执法系统和电子执法平台为依托,健全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体系,通过督查、稽查,督促市、县(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将执法规范落实到日常工作。加强移动执法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数据的使用率,并形成协同效应。
5.3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可通过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体,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科技、文化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广泛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的方式,营造一个浓厚的环境保护氛围[3],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微信、举报热线、城市管理网格、环境监管网格等平台,引导公众自发参与环境监管,约束企业环境行为,主动公开环境管理信息,拓宽环境监管渠道;通过建立多种合作伙伴关系和各种激励政策,鼓励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扩宽环境保护宣传的渠道。
5.4 提升环境科研技术水平
(1)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环保专业技术人才,规范人员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选人用人政策积极向学历层次高、业务素质强、集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方向上倾斜。
(2)营造环保科研工作氛围。科学合理的引导创建研究型工作氛围,解决目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科研氛围不足、科研能力不强、科研成果不多的局面,实施奖励政策,争取国家项目,结合郑州市实际特色做好大气灰霾研究等相关科研工作。加强从事相关技术人员的交流学习,以市场为导向,定期开展自学自查,学习国际先进的仪器设备厂商及先进实验室的开发方法,开展学习培训交流,建立互助、包容、开放、积极向上的学习工作氛围[4]。
(3)提高环境保护科研实力。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提升环境科研基础装备水平;培育一批重点环保研究机构,搭建环保科技基础平台;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创新。
5.5 加强信息化建设
郑州市应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各级信息化工作的人员配备,做好环境信息的标准化建设的准备。优化网络建设。实现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建立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库,及时更新信息库中企业等污染源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多平台多终端信息实时共享。疏通环境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市县两级的交流沟通,实现环保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共用,保证环境保护数据的准确性。
5.6 强化环保资金投入与管理
(1)保障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环保专项资金,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政府环保投入,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2)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推进社会多元主体投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把环保产业逐渐推向市场[5],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3)规范资金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推动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证券等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
5.7 落实垂直管理制度
郑州市可借助“垂直改革”这一契机,整合资源,梳理体制机制,调整机构制度,减少环保与农业、水利等监测系统业务交叉重叠,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业务。
研究监测、监察、执法机构重组、工作分配及责任落实问题,在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收省级后,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解决市级日常监测工作,特别是应急监测工作的开展问题。
制定县级政府环境质量责任落实相关制度,解决县级环保部门作为市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存在责任落实缺口的问题。
研究协调县级其他部门参与环保工作的办法,解决由市级统一调配环保执法力量后,如何部署谭力量,提升全市环保执法能力的问题。
充分发挥市级环境监测站作用。在即将实现垂直管理的大背景下,郑州市监测站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下辖县(市)、区监测站业务进行指导,完善市级人员管理。
6 结语
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实施和监控的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环保部门,而地方政府是进行环境保护的直接主体[6]。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排放控制和监督问题,而是一系列社会管理、利益调节、技术进步和社会消费习惯引发的综合性问题,不仅仅是简单地提高环保职能部门直接的环境管制能力,还要将环保意识植入政府行为,提高郑州市及下辖各县(市)区政府间接环保管理能力。因此在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需统筹管理,推进责任体系构建,强化环保职能部门,协同管理各相关部门,明确各方责任,使环境保护成为所有政府部门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政府体系综合环保作用。
参考文献:
[1]赵细康.广东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珠江经济,2007,197(12):61~66.
[2]冯 恺.我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问题与建议[J].环境保护,2013,41(8):44~45.
[3]杨 博.湘西地区政府环境保护能力培育研究[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4]李日成.关于新常态下二级站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6,44(12):56-58.
关键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民用建筑;设计;实现
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就会产生较大火灾,其各种装饰材料会产生较多烟雾或者有害气体,再加上现代民用建筑一般都比较高,人员疏散及灭火救援都会有一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民用建筑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就对民用建筑里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及实现进行了论述。
一、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
这种自动报警系统能自动探测有关火灾安全隐患,并承担起相应安全防范责任,为民用建筑里,建筑自动化系统重要的子系统,对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给予设计时,要与《报警规范》相适应,并且要和民用建筑特点相结合,选择合理科学产品及先进技术,以保证民用建筑经济合理及安全适用性。在民用建筑的自动化系统里,一般包括多个子系统,具体有自动防盗告警的系统,人员进出的监视系统,保安巡逻系统,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空调监控系统,电力供应及照明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及给排水的监控等系统,这些子系统可实现硬件设备资源的共享,使得控制及管理信息的一体化,便于系统控制、管理及维护。现在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一般分为集中报警、区域报警及控制中心报警这三个系统形式,一般区域报警系统适合二级保护对象,可以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及房间里,每个报警区域均应设置火灾报警的控制器,其控制器在两台以内就可,在这种系统里,可设置消防的联动控制设备;在集中报警的系统中,适合一级及二级的保护对象,也需要设置在有专门人员值班的值班室或者消防控制室内,此系统里,可设置一台集中的报警控制器,以及多于两台区域的报警控制器,也可以是一台报警控制器及多台区域的显示器,这个系统里应该设置消防的联动控制系统;在控制中心的报警系统里,应该设置特级跟一级保护对象,至少要设置集中报警的控制器及专用消防联动的控制设备各一台,以及区域火灾的报警控制器两台,系统要集中显示出火灾报警部位及联动控制状态的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形式比较多,不能精确划分为几个固定模式,在设计的时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组合设计及实现自己所需要形式的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的报警系统包括子项目有探测器、警报装置、手动报警装置、消防专用的电话、应急广播和联动控制等。
二、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设计及实现要求
1.探测器选择与设置
探测器作为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重要组成,其选择主要是依据探测区域里有可能发生初期火灾形式、房间高度、火灾发展特征、环境条件及发生误报原因等来决定,一般选择原则有下列几种,一是火灾的初期会有阴燃阶段,通常会有少量热及大量烟产生,但火焰辐射却很少,这时应该选择感烟的探测器;二是火灾的发展速度比较快,具有大量烟、热及火焰辐射产生场所,应该选择感烟、感温及火焰的探测器,如果是有大量火焰但热及烟量比较少的场所,就应该选用火焰探测器;三是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以及可燃的液体蒸汽时,应该选择可燃气体型的探测器,在火灾形成无法预料的场所,就应该依据模拟实验结果来选择相应探测器。探测器在安装的时候,应该依据保护半径及保护面积确定分布位置及数量,还要考虑梁高影响,和梁边及墙边要保持相应距离,并且跟空调送风口也要相隔一定距离,从而让探测器放置地方比较合理,便于探测火灾情况。
2.报警装置及手动按钮设计与实现
如果民用建筑运用的是区域报警系统,就不能够设置广播系统,应该设置火灾的报警装置,在每个防火的分区均应设置至少一个火灾的报警装置,设计的位置应该是各楼层走道但靠近楼梯出口的位置,这种警报装置设计为自动及受动控制方式均可以,当环境的噪声在60dB场所的时候,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压应该比环境噪声高出15dB。在每个防火区里,均要设置至少一个手动的报警按钮,每个防火分区任何位置距最近手动报警按钮距离要在30m以内,并且报警按钮要设在便于操作及明显位置,像公共场所出口及入口处,高度要在1.3-1.5m之间,并且具有明显标志。
3.消防电话及火灾应急广播的设计及实现
消防电话线路应该是独立消防的通信系统,在消防控制室里,要设立专用的消防电话总机,而电话分机或者赛孔设计要符合相关要求,特级的保护对象避难层要每隔20m,就设立一个消防专用的塞孔或者电话分机;并且在消火栓按钮及报警装置等地方也要设置相应的电话塞孔,和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3-1.5m之间;同时,在备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配电室、备用发电机房及跟消防联动控制相关的机房均要设立专用的消防电话分机。一般在集中报警的系统里会设立火灾的应急广播,在控制中心的报警系统里也会设立火灾的应急广播,对于火灾应急广播的扬声器设立,需要符合相关要求有下列几点,一是在民用建筑里的扬声器应该设置在大厅及走道等公共的场所,扬声器功率要在3w以上,扬声器数量也要保证每个防火分区任何位置距最近扬声器在25m以内,走道里的最后扬声器和走道末端距离也要控制在12.5m以内;二是当民用建筑环境噪声在60dB以上时,扬声器播放范围最远点声压要比环境噪声高出15dB以上,客房里设置专用的扬声器时,功率也应该在1w以上。如果公共广播跟火灾的应急广播共用,当发生火灾的时候,消防室里能够把活在疏散的扬声器及公共的广播扩音机进行强制转入应急的广播状态,并能够监控火灾工作状态,还能遥控扩音机及传声器播音功能,在床头的控制柜里设置服务性的音乐扬声器时,也应该具有火灾的应急广播功能。
4.消防联动的控制设计及实现
在消防系统里,很多减灾及防火设备均会跟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在消防控制室里能够实现设备停启及信号状态显示,具体实现过程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能够控制消防泵停启,并显示消防泵按钮及消防泵工作状态、故障状态,同时控制自动喷水系统停启,对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及闸阀工作状态、故障状态能够有效显示;二是在管网气体灭火的时候,控制系统可以紧急启动并切断与之相连的装置,在报警及喷射阶段,控制室里要有相应光报警信号及声报警信号,可手动切除,延时阶段的时候,能够自动把防火门进行关闭,通风及空调系统停止,防火卷帘也关闭;三是还可把风机及防火阀进行关闭,并接收相关反馈信息,对于排烟风机及排烟阀给予开启,也接收相关反馈信息,接通疏散指示灯及应急照明灯,非消防电源给予切断,从而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
结束语:
随着城市进程加快,现代民用建筑不断朝向密集化及高层化发展,楼内人员聚集比较稠密,建筑材料多样化,并且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及排风道等竖井,犹如高耸烟筒一样,当发生火灾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大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民用建筑加强自动报警系统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胡燕玲.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J].科技信息,2011(03)
民间艺术思维经过漫长的人类思维的产生与发展,在生产劳动中,在与自然界反复接触中,逐渐产生的美感、美的创造和民俗文化。民间艺术思维在江西包装设计中充分体现和展现本土民俗文化,地方性特色。
视觉艺术思维的产生与发展
原始人类的思维中,或许并不存在当今人们认识中的艺术概念。原始艺术形式往往出于原始人混沌、朦胧的意识,是以直觉为基础的感性思维,搀杂着原始巫术宗教等因素,这就是导致视觉艺术思维的契机。在劳动、生活中反复出现变化,形成一定的格局,艺术思维开始产生。
1.行动艺术模仿自然
人类在与自然的反复接触中,对自然界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产生迷茫、惊奇、感叹等系列心理反应,逐步产生模仿的心愿,在模仿中不自觉表现出追求自然界的美。例如动物跳跃的节奏、奔跑的姿态,动物皮毛的色彩、花纹等刺激人们的感官,人们进行自身行动模仿,形成某种舞蹈特殊的形式。自然界多种声音给人类丰富的艺术启示,如狂风呼啸、树叶摩擦等,不同的声响在人们的生活、劳动中反复出现,成为人们模仿声音的来源,从这些声音高低、节奏、韵律中找到美的旋律,形成原始的艺术形式。人类对自然形象的模仿和艺术创作最为典型的是以绘画的形式将自然景物刻画在岩石或洞穴内,用以表达人类自身的思维方式和情感。
2.追求自然美的表现形式
生产、劳动、生活是人类审美活动的根基之一,人类视觉艺术思维的萌动建立在这个根基上,产生一种广义的审美性。民间视觉艺术思维的审美意识有如下几个特点:自然美。先人所生活的环境是非常优美的,美丽如画的景物刺激人们的感官,使人产生美的愉悦心理。形式美。在民间装饰艺术作品中,人的视觉艺术思维形式根据自然界景物的规律,逐步形成了对称、均衡、比例等形式美。色彩美。色彩对视觉艺术思维的启示是至关重要的,五彩缤纷的大自然,给人类提供了感受色彩美的机会,审美的表现首先是追求自然美,原始人类在生活中对美的追求是人们思维、情感、信仰等方面的综合表达。审美的追求建立在生产、劳动、生活的基础上而得以展现。自然环境的优美刺激人们的感官,促使人们将自然物品经过简易加工用于装饰自己,获得审美艺术灵感,产生朦胧的视觉艺术思维。其次是追求对称美与比例美。从原始装饰艺术作品之中可以看出,原始人的审美主要体现在对称、均衡与比例,这种美的形式主要来源于人对自身和周围各种动植物的接触和仔细观察之中。当人们发现对称比例关系具有美的因素,符合人的视觉和谐及人的审美需求时,便将其运用到装饰艺术方面,表现出原始艺术中人们丰富的想象力和审美观的完美
结合。
3.巫术宗教仪式的表现形式
原始社会中,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水平肤浅,对自然现象既好奇又恐惧,当他们无法面对抗自然势力时,便将希望寄托在巫术、魔法上,以此来保佑自身的平安,或战胜自然。为原始视觉艺术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巫术崇拜及原始艺术中神秘、庄严、抽象的艺术风格凝聚成原始人艺术思维中真诚的、古朴神圣的境界。
政治和礼法制度影响下的艺术思维形式
艺术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现象,艺术作品只有通过人的思维才能产生。每个人都生活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人与自然界的交流,人的意识、情感以及其它因素都影响着视觉艺术思维的内容和形式。有的甚至决定艺术风格和流派的形成。艺术创作要满足统治阶级的需求,为巩固王权政治服务,满足他们的审美需求。为了迎合统治者的审美,艺术家的创作思维始终要有目的的发挥,有方向的进行创作,以致历史上所产生的许多优秀艺术品及实用装饰品,大多是服务于礼法制度和王权统治的。
民间视觉艺术思维在江西包装设计中的体现
许多成功的包装是从自然界得到启迪,民族化包装设计不仅仿照自然的包裹形式来设计包装,而且把民间视觉元素应用到包装设计中。民间视觉艺术思维在江西包装设计中充分体现。
1.自然材质在江西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民间视觉艺术思维的审美情趣之一是亲近自然,热爱环境美,所以自然材料是最常用,价格最便宜,最便捷的包装材料,并且材料是可循环材料,符合绿色包装设计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的日益丰富,江西井冈山的竹子自然材料普及运用,竹编包装,以竹篓作为包装器具至今仍为人们所沿用。比如用竹子制作精美的盒子存放文房四宝、人参、当归、工艺品等;用竹筐和藤框作泡菜坛、酒坛、瓷器的外包装;用小型竹篓盛装松花皮蛋、干豆角等地方性特色产品;用柔软的麦秸杆、杂草及枝条、藤等编织扎结而成的各种盘、筐、箩、篮存放一些土特产品。这些材料不仅结实而且具有很强的韧性,上面无多余的琐碎细节,具有自然材料所特有的质朴美感,方便储存、保护、便于运输、提携和交换,从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自然材料无疑是最佳的环保材料。
2.地方性特色产品在江西包装中的体现
民间艺术思维的审美情趣之一是喜爱自然美,所以自然材料是最常用,价格便宜,没有化学污染的材料,主要是地方自然物质材料,地方性特色是民族包装的一个重要特点。例如江西地方性特色产品齐云山南酸枣糕,是 “中国南酸枣之乡”,原料来自原始森林的百年南酸枣老树所结野生南酸枣果,结合传统古朴的加工技术,充分保留了天然野生的风味和原始森林的清香,入口酸而甜,纯滑柔韧,风味独特,野趣盎然。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为“绿色食品”,如图1。又如江西四特酒,生产于中华酒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江西樟树市,有着得天独厚的酿酒条件。赣江孕育了以“稻文化”为核心的神秘赣鄱文明,彰显了浓厚的地方特色,如图2。
图1 齐云山酸枣糕
图2 江西四特老窖
3.结绳记事民间艺术形式在江西包装中的体现
人们为了表达思想感情、记录及交流信息,逐渐产生了结绳记事的原始记事方法。结绳记事的形式经过人们世世代代的流传演变,已远远超出了记事、捆绑、扎结的功能,而赋予了这种形式以新的内涵和意义,人们的艺术审美思维从这种古老的记事方法中延伸出来。结绳的形式美被人们引用到包装盒设计中,如人们常用彩色花纹的织锦以结绳的形式做成包装袋,谓之“锦囊”,用以装饰钱币、香皂、箭矢等物品。丝绸绳线作为民间的一种重要形式之一,广泛应用到包装装饰之中,已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特殊视觉效果和功能,也充分体现了民间情感。在包装中,它既能作提手,又能做捆扎商品的绳线,还能起到装饰和点缀画面色彩的作用,例如江西四特老窖酒,采用红绸缎扎结的方式,有着浓厚的民间乡土气息,体现悠久的传承文化,使其具有祈祥纳福的象征意义,增加了许多喜庆的成份,丰富了商品民间形象,也充分体现了民族化包装的特点。
4.书画视觉艺术思维在江西包装设计中的体现
民间视觉艺术思维通过各种艺术形式表现出来,不同形式的艺术作品是人们借以表达自己思想观念,抒发内心情感的具体表现形式。视觉艺术思维则是各种表现形式的基础,它综合反映在各种不同的艺术种类及艺术形式之中,反映在艺术创作的各个方面,表现出其系统性、严密性、丰富性和强烈的个性。把自然美和艺术美融合起来,书法和中国画艺术是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天人合一”观念的艺术化表现,融诗、书、画、印为一体,笔墨多变,内涵丰富,意境深邃,具有鲜明的个性色彩,强烈的时代特点和高雅的审美情趣,也是包装设计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如江西四特老窖酒,刚劲有力的行书和写意人物国画作为包装主展面的图形和文字背景用灰色的行书,突出了中国酒文化的历史悠久性,如图1。
结束语
民间视觉艺术思维在民族化包装设计中得于充分体现,是对本土文化形式加以提炼和升华,民间艺术思维有着独特的语言、表现形式、价值观、审美观,在民族化包装设计中充分体现出它的魅力。利用远古时代人们习惯用的某种风俗人情,或某个时代物品上常见的民间纹样、书画等各种形式,以及民间流传喜爱的色彩,应用到包装上,以强化现代商品的民族化,提高企业信誉,促进商品文化价值的上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南昌工程学院 人文与艺术学院)
关键词:信息时代;图书情报档案;信息管理;一体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有国外的档案学家提出要实现档案、图书、情报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建立从机构到信息管理的一体化。接着国际上旨在推行一体化管理的首个团体成立,由档案学、情报学以及图书馆学的专家组成,旨在推行一体化管理。“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可以理解为“使图书馆、情报机构和档案馆成为一体”。其中包含的意思就是联盟、组合、做同样的工作,为同样的对象服务。总之,图书情报档案的一体化就是指将图书、情报、档案各自独立的系统统一为一个整体的过程,当然,这个整体的各项活动以及目标应保持一致。
1 图书情报档案实现一体化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形成了高度数字化、网络化、信息海量化、多学科渗透化以及运行高速化和智能化等一系列特征性变化,图书、情报以及档案这三大信息载体一体化的管理已成为一个必然方向,在此笔者将对档案与图书、情报三者一体管理的必要性进行讨论。
1.1 三者同源,相互联系
首先,图书、情报、档案是三门相关的信息学科,是知识的载体,三者也是文献型的信息资源,因此具有同源性,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以及所处领域不同等原因,三者各自成体系发展,因此,又具有互相独立性和差异性,并且区别也越来越明显。其次,三者是相互之间可以转化、渗透、互相交叉,因此虽然三者涉及的信息管理范围不同但是有着密切的关系。
1.2 社会的发展要求实现三者的一体化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人们的信息需求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在查询档案资料等情况时,既要求利用原始的档案资料,又要求有系统的理论依据、充足的数据以及参考资料,因此相关机构需要向用户提供最为全面的系统的理论依据、最为准确的数据依据要包括最新动态的相关科学信息。而目前我国图书情报档案基本上是独立发展的机构,这样不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也不能满足信息时代用户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实现图书、情报、档案三者的一体化建设是当前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2 一体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要实现三者机构实体的完全融合,将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总体上来说需要解决档案机构的归属问题,要有效的管理体系及理论作为支撑,信息平台的完善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此外还要加强创新型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2.1 档案机构的归属问题
目前图书、情报和档案三学科的现代化管理已自成体系,其中图书和情报系统二者都属于文化系统,而档案机构则是文件管理的延伸,充满了政治和国家机关的色彩,相对复杂,也比较难于实现共享。档案的管理工作长期以来都被划归为行政部门来管理,因此它更加强调的是文件、档案的行政价值。要实现三者的完全融合,任务是非常艰巨的,特别是要解决档案机构的归属问题显得尤为困难。因此有学者提出“从虚拟的馆际间达到统一管理,做同样的工作,为同样的对象服务的可行性研究入手来探讨三者一体化问题”。
2.2 信息平台的建设尚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的信息技术起步较发达国家晚,有关部门对图书、情报、档案等机构的发展也不够重视,总体上来说我国信息平台建设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技术方面的不足阻碍信息化的进展。总体上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与之前相比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距离真正理想的一体化建设相差还甚远,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不够,网络技术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是一体化建设中的致命问题。信息平台的不完善以及诸多技术缺陷导致用户在检索信息时发生安全漏洞,尤其是图书情报档案的信息资源被泄露、篡改等严重问题。
2.3 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管理体系理论
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直接决定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的成败。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目前在我国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的信息整合意识多比较淡薄,并且缺乏正确的理论体系来指导,这成为阻碍一体化进展的瓶颈。
3 一体化建设的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要实现三者机构实体的完全融合要解决档案机构的归属问题,并且完善信息平台的建设,努力培养创新型高素质管理人员,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第一,实行有效的国家管理,通过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加强管理的职能,促进一体化的进程。第二,实行统一化的管理,为实现一体化提供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且将重点放在研究文献信息系统的有效管理问题上。管理过程中综合文献信息,并且对文献信息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处理,为文献信息的获取、加工、贮存和传递等提供畅通的渠道。第三,建立一支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领导机构,加强人才的培养,塑造具备图书、情报、档案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创新型高素质人才。总之,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我国三位一体的全信息事业的现代化管理。
参考文献
一、保护弱者原则之特征、现状及我国保护弱者原则的适用
要对弱者保护原则进行解释,首先要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①弱者在国际私法领域性质的辨别还是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的。其特点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单纯因为生理、家庭背景以及个人原因处在相对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其次,是因为市场力量不平等而造成的经济地位的强弱之差别。再者,是在知识信息上不对等所产生的强弱之分。②
从我国的《法律适用法》看,保护弱者的原则并没有得到特别的重视,只是有零星的体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我国《法律适用法》并没有将保护弱者提升到国际私法原则的高度,在《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定中,没有涉及与保护弱者相关的规定。其次,由于对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弱者定性《法律适用法》中也没有涉及。如《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其弱者如何界定?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可以更好地适用。
二、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中反致的地位及改进建议
反致制度产生初期,学界对其适用就产生了交大的争议。反致涉及到各个国家间法律的查明,可谓工程浩大,但是反致的适用确实扩大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创造出国内、外国法以及第三国法律的多重选择性范围。
对于反致在各个国家立法中也有不同的态度有完全否定反致的国家,如希腊和秘鲁等国。当然也有采取完全接受反致甚至转致的国家,如波兰等国家。
而当今国际私法的立法主流还是限制适用反致。此种限制主要体现在适用反致的范围上,和限制反致的种类。反致的范围指的适用反致的法律问题上的限制,如只有在涉及抚养、监护或者是继承等法律问题时才适用反致。而反致的种类限制指的是,一般只接受狭义范围内的反致。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也就是说,我国国际私法排除了反致在我国的适用。国内一些学者对我国引入反致以保证弱者之利益方面提出了建议,包括:一、在民事身份领域内适用反致。③二、灵活立法的主张④,即只要法律关系是公平合理的就承认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内承认反致是必要的,毕竟反致扩大了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能更好地选择保护弱者之利益,但是对反致的适用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过度灵活的立法和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会让法律失去其公正公平性。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中有如此规定:依本法适用的外国法规定适用捷克法或者另一国法时,只要对该法律关系是公平而合理的,就承认反致和转致。⑤如此规定虽然扩大了法律适用之范围,对保护弱者之原则有利,但是其赋予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一般性规则中如此规定,会引起法律适用上过多的不确定。所以笔者更加倾向于在分则部分对于各种特殊情况下之进行个别的特殊的规定。如前文涉及的《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原先的条文中增加但书,如: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当该国法律之适用,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之利益时,可适用该国之法律适用法,以选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如此规定既可以在特定范围内保护弱者的利益,又不至过度运用反致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泛滥。
三、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涉及弱者保护部分之修改建议
(一)对于一般规定之修改意见
笔者前文中已提到了反致的制度对于弱者保护的重要性,《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应当规定但书,使其能够灵活适用,修改方式如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修改方式的优点在于,在个别对于弱者保护较为集中的部分可以灵活变通适用转致和反致,如涉外抚养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抚养关系、涉外侵权关系以及涉外监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具体条文内规定反致及转致之特别规定,以达到保护弱者之目的。
其次,在一般规定中应当加入弱者保护之原则的规定。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的指导性的特点。⑥在《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则中加入弱者保护之原则,对具体规定中弱者保护的理念有指导性的作用。李双元教授就认为将保护弱者利益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利于从整体上指导国际私法各个领域的立法,有利于弥补保护弱者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应用冲突规范时进行灵活执法,有利于以违反基本原则为由,排除冲突规范指定的但不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适用。⑦确实,在弱者保护上升到原则地位的时候,即使冲突规范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弥补立法的不足。另外,把弱者保护上升为原则,对今后的立法及法律之修改也具有指导之价值。
最后,《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以意思自治为优先。但是,从纯粹的保护弱者之角度来看适用意思自治并不一定对弱者最有利。我们必须认识到,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保护弱者的利益之间是有矛盾的。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保护弱者利益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在消费合同关系中,由于经济力量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⑧应当对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弱者之利益。同样,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当受到"保护弱者的法"这个"首要的"系属公式的影响,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不一定能够保护弱者,所以一些国家将"弱者"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视为"最密切联系地法律"。⑨
(二)对于分则部分之修改意见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往往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使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今,现代国际私法将保护弱者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⑩。所以一些国家适用请强行性法规,来保护弱者之利益,其方式就是适用本国法而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其表现为一种"国家化"的方式。由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的以"直接适用的法"为基础的法律直接适用理论,为保护弱者提供国际私法上的理论空间。诚然,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本国法,在一些情况下或许对本国公民能够起到弱者保护之效果,但是,本国法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在弱者保护方面由于其他外国法。所以笔者认为,在一些情况下强制性规范应当结合冲突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价值。
注释:
①浅谈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余提 法学研究
②屈广清 《国际私法之弱者保护》 商务印书馆 2011年版 第43页
③屈广清 《国际私法导论》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第507页
④易俊 《我国应对反致制度进行改革和利用》 安徽大学学报 1998年
⑤捷克诉讼法典第35条
⑥曲波,马金儒.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解读 商业时代 2010(1):89.
⑦杜瑞平.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32.
⑧尹雪萍 河北学刊 2011年11月 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