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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 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
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 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
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 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
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
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
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
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
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
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
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
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 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
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
受让方解除合同;
3.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成都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
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真: 电 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转让人(甲方):xxx
受让人(乙方):xxx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将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持有的股份,具体如下:
1.受让方同意接受将受让方(甲方)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
2.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应处理或提供原公司股东的决议等文件,并要求其同意转让股份等。
3.股份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股份转让后,有权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支付股份转让对价后,应当依法办理股东,股份,章程修改等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或合作,乙方应承担变更登记费用。
6,受让方转让上述股份后,新股东委员会应当修改完善原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和协议等有关文件,并办理手续。变更登记。
7,股份转让前后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股东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新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转让人的个人债权人的权利和责任仍由他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根据其在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人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的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应予以更改或终止:
11.争议解决协议:
12.本协议的原件一式四份。每个承包商持有一份副本,公司保留一份副本,并提交给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和登记。
1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
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关键词】商标;商标权;商标公证
一、商标基础知识
(一)商标的组成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文字是语言的书写符号,包括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我国的文字以汉字为主。图形可以使具象的图形,也可以是抽象的图形,甚至可以是虚拟的图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法律条款所指向的在先权,是除《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在先商标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这些权利都属于既有权利”。
(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
对于商标使用人是否必须对其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采用强制注册原则,即凡是使用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否则不得使用。有的国家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强制注册原则。现行商标法除人用药品、烟草等少数商品外,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所有人如不申请注册,其商标仍然可以使用,但是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即使有人仿冒,也难寻求法律救济。而且一旦有人将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便不能继续使用权商标,否则就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为基础,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
对于不同的商标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即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授予;有的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以提出申请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授予。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另外,根据第三十一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我国在授予商标权原则上,以申请在先原则为基础,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对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均具有法律意义。
(四)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与内容
“按照商标是否由取得商标权的人创设,可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原始取得是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之商标权时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在权利。”“传来取得亦称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去的之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传来取得是一种商标权的转让,即根据转让合同、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取得出让人之商标权;二是继承,继承人根据继承程序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严格限定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就不能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可以成为转让的标的,也可以通过行使许可权而获得收益。
二、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的公证事项
(一)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的公证事项
1.依据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实践中,如果在先申请人与后申请人达成一致,许可后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先申请人撤回申请,由在后申请人申请,另一种是在先申请人将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给在后申请人。由于商标审查、公告与异议期间长,如果已经进入初步审定或公告期的在先申请人撤回申请,由后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部门会重复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定、公告,这样严重影响了注册商标的效率。所以,一般由在先申请人声明将申请注册某一商标的权利转让给后申请人,并对声明书进行公证的方式来避免重复审定和公告。
2.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民法通则》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为了避免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与自然人的肖像权之间发生冲突,商标注册部门要求,如果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经过肖像权人授权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该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需要由该人的法定监护人声明不会侵犯其合法权利,并对声明书进行公证。
(二)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可以转让,《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实践中,可以采取公证转让方单方声明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证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合同的方式。二者的区别是,单方声明的方式简便且符合商标注册部门转让注册的要求,无需商标受让方到公证处申请,但是转让方的声明是一种意思表示,无法作为一个完整的合同约束转让方与受让方。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例转让方单方声明的公证,据受让方称,受让方支付转让费后,转让方又反悔,他的权利无法从合同法上进行救济。相反,转让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要求双方共同向公证处进行申请。所以,我们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询问当事人的办证目的,告知各种公证的优缺点,由其进行选择。
另一方面,转让注册商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受让方应当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2)由于商标的禁止权,要求转让人要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同转让,不能形成商标权的分割。商标分类表是划分商品及服务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商品品种成千上万,为了便于办理商标注册,必须制定商标分类表,我国现采用的是1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的《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所建立的《商品与服务分类表》,公分42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3)转让人已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转让之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注册商标,受让人还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许可生产的证明。”具体来讲,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商标权质押融资属于权利质押,是指企业以其享有的商标权作为担保物设定质押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活动。商标权不仅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而且其市场价值越来越被重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权登记应提交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另一方面,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往往是企业无法提供有形财产担保情形下一种无奈的替补方式,办理质押合同公证中,应审查当事人对拟质押的注册商标的价值评估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告知质权人商标内在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运营风险。
三、委托加工合同公证中商标的审查
委托加工俗称“贴牌”加工,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垫付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方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方式源发于国际贸易领域。我们所熟知的“来料加工”便是这种经营方式的典型代表。近年来,国内企业之间也广泛应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为了便于对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从事委托加工施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到所在地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并且将委托加工合同的公证作为合同备案的前置程序。
在委托加工这种形式中,委托方要求加工方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委托方指定的商品商标,这要求在签订加工合同时,委托人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证明等材料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利作出证明。否则,生产者会因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产生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实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要进行注册,而质量管理部门也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不对委托方是否享有商标权进行审查。因此,实践中,许多委托方使用的商标往往为未注册商标。我们既不能因商标未注册而拒绝办理公证,又要避免委托方确实不是商标权利人而擅自委托加工方生产产权,从而侵犯商标人的权利。所以,受理此项公证书,公证员首先要尽到谨慎与勤勉的义务,在国家商标局提供的检索平台检索是否有与之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如有,便不予为其办理公证。但国家商标局提供的检索平台“中国商标网”,存在较大的“检索盲区”,即最近三个月申请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是查询不到的,这就是所谓“检索盲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有近似商标在检索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极有可能检索不到。对此,公证员应当要求委托方保证委托标注的商标未侵犯他人商标权,其次告知加工方在委托加工中,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标权人而擅自委托加工方生产产品,在此过程中加工方的商标标注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建议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合同中明确因该商标侵权所造成的责任由谁承担,并将告知内容计入谈话笔录。最后,公证书证词结尾限制公证书使用用途,即本公证书限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委托加工合同》备案使用。
参考文献
[1] 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刘东海.商标法系列法律问题实务研究之二“商标注册阶段与在先权利冲突”[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五、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人。
六、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七、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八、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九、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二、声明及保证
转让方:
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让方:
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五、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案 情
1995年12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印刷厂(以下简称淮南市印刷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的“蜻蜓及图”商标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05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扑克商品。然而,淮南市印刷厂对“蜻蜓”商标的运作并未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淮南市人民政府在2005年3月17日出台文件,决定对淮南市印刷厂等国有企业改制。
2006年,淮南市印刷厂将“蜻蜓”商标转让给曾敏华,2011年3月,“蜻蜓”商标被转让至江西省南昌市云塔印刷厂(以下简称“云塔印刷厂”)名下。
2012年3月26日,淮南资产公司向高新法院称,淮南市印刷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4年淮南市政府授权淮南资产公司统一经营处置包括淮南市印刷厂在内的全市国有企业的资产。淮南市印刷厂于1994年4月申请注册并取得蜻蜓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商品扑克。2010年8月,淮南资产公司得知淮南市印刷厂的蜻蜓商标已于2006年被转让。此时,淮南市印刷厂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资产交淮南资产公司处置,印刷厂留守处所有工作人员均不知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淮南资产公司认为,应当是蜻蜓商标第一受让人曾敏华盗用或是曾敏华伙同他人盗用了淮南市印刷厂的印章,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第二受让人云塔印刷厂从曾敏华处取得“蜻蜓”商标不是善意。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标事务所”)没有审查转让人的资质,使曾敏华的不合法受让行为得到商标局批准,侵害了淮南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此,淮南资产公司请求高新法院判令:曾敏华与原淮南市印刷厂之间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确认涉案注册商标归淮南资产公司所有;商标事务所就商标转让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云塔印刷厂将“蜻蜓”商标归还淮南资产公司。
高新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该案背后还有“案中案”。2009年,曾敏华和云塔印刷厂发现,浙江省武义县的高华瑞正在申请注册“蓝蜻蜓”商标用于扑克、麻将等商品,遂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09年11月12日,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蓝蜻蜓”与引证商标“蜻蜓及图”不构成近似,拟对“蓝蜻蜓”核准注册。曾敏华、云塔印刷厂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1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蓝蜻蜓”在扑克牌、棋、麻将牌、全自动麻将桌(机)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其余复审商品予以核准注册。高华瑞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2011年11月该院作出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的行政判决。高华瑞决定向北京高院上诉。
对于淮南资产公司的,第一受让人曾敏华辩称,2005年淮南市人民政府授权淮南资产公司统一经营处置淮南市印刷厂的资产,自己对此并不知晓。该商标的转让合同系在转让人厂址签订,受让人支付了对价取得该商标,符合市场交易规则,是有偿、善意的,应受法律保护。2010年4月9日,他将“蜻蜓”商标依法转让给云塔印刷厂,未损害他人利益,法律应当维护知识产权交易的安全性。再者,“蜻蜓”商标有效期至2005年12月27日止。淮南资产公司称其2010年8月方知“蜻蜓”商标权存在,如果不是曾敏华依法受让商标并尽心保护,该商标权早已不复存在。第二受让人云塔印刷厂向法庭陈词辩称,该厂2010年4月9日与曾敏华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支付合理金额依法受让“蜻蜓”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1年4月7日核准转让,因此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
判 决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淮南资产公司的证据表明淮南市印刷厂的印章于2008年才由资产公司收回,在此之前该印章未妥善管理,资产公司自身存在过错。曾敏华从原淮南市印刷厂厂长处受让“蜻蜓”注册商标时,有理由相信持有淮南市印刷厂印章的厂长有权转让商标,该行为有效。淮南市印刷厂厂长在“蜻蜓”商标转让申请及续展注册申请上加盖淮南市印刷厂印章的行为,应认定有效。该商标转让行为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法院予以确认。曾敏华将“蜻蜓”商标转让给云塔印刷厂,系其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自由处分行为。商标事务所按商标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在本案中无过错,淮南资产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2012年8月29日,高新法院判决驳回淮南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淮南资产公司对此不服,向南昌中院提出上诉。2013年4月3日,南昌中院就“蜻蜓”商标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一个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行政权利,一个是无任何行政权利的自然人和企业,但淮南资产公司的落败,无不又一次向我们证明了一个恒久不变的真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分析认为,“蜻蜓及图”商标争夺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淮南市印刷厂是否构成表见,二是曾敏华购买的“蜻蜓及图”商标所有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对于淮南市印刷厂是否构成“表见”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14条分别对如何认定表见明确地加以了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制度不仅要求人的无权行为需要在客观上形成具有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权。由于法律对于如何认定表见只存在指导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所以本案法官作出判断的关键,来源于法官的价值观判断,即权衡将何种义务加于原被告中的一方而能获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结合本案,淮南市印刷厂厂长是以淮南市印刷厂的名义签约且其出示的是淮南市印刷厂的授权书。故可推断出,的任何一项客观表象形式要素均指向了淮南市印刷厂。
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而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财产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财产类型,例如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在注册商标转让已经十分普遍的今天,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商标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样必要。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财产客体的具体类型无关,既可以适用有形财产,也可以适用无形财产,这就为商标权适用善意取得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而商标权的公示制度,则为商标权善意取得的建立,奠定了现实可行的基础。
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商标专用权转让的本质在于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变更,即在不改变商标专用权的客体和内容的情况下,实现商标专用权人的更替,因此商标专用权转让应当遵循商标专用权人和受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是对原商标专用权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原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提出确认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
关键词:商标权;未注册商标;实体权利
一、商标权利的内容
一般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对注册商标的支配为其权利内容的。这种支配权大致包括:使用权、禁止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权等诸多权项。商标权利的具体内容更主要的是表现在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其他如续展权、许可权、转让权的权利,笔者认为只能算是商标权利相关权利或延伸权利。商标权是以使用权和禁止权为核心的,对于未注册商标因其使用而产生何种商标权而言,可以肯定的是其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不同的,这也体现了我国提倡商标注册的主导意识。
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未注册商标可以灵活用于各类商品或服务上,完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及时变换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未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使在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前提下,要比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显得更为灵活,辐射范围也没有限制,这也是其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且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尽管两种商标的使用权都体现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但依商标法规定,当一种标志,被他人申请并核准注册后,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就要让位给在后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是无法与注册效力相对抗的,当二者发生商标权利纠纷时,未注册商标使用权只能放弃,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我国《商标法》第29条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同时申请同一个商标时的解决方法。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不管该商标哪个申请人先使用,只要先注册即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可见商标法是禁止他人恶意抢注的,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自己的未注册商标遭恶意抢注后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这也在一定程度体现了未注册商标因使用而取得一定的商标权利。
三、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权
通常认为,禁止权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表现为自己专用和排除他人在特定的类别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近似的标志。未注册商标是否享有禁止权呢?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意义的禁止权。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见,对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赋予其禁止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商标法》反对他人恶意抢注,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要求人们各行其道,诚信经营。民法理论也认为,他人不能从自己不正当的行为中获利,允许他人恶意抢注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已经使用普通的未注册商标而言,如果他人恶意抢注,也应当享有此种禁止权。当然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权所涵盖的内容要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权内容要狭窄得多,其无权排除他人使用该未注册商标,无权对抗善意第三人将该商标进行注册,其禁止权仅仅局限于排除第三人恶意抢注方面。超级秘书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应享有使用权和部分禁止权,商标法应当予以明确。至于续展权、转让权、许可权等其它权项,应当专属于注册商标,其支配客体得益于注册商标商标权的专有性、法定性。只有事先明确的权利记载,才可行使这些权利。对于未注册商标来说,由于其权利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使得不易行使这些权利,可以转让,亦可以许可,但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