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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脱贫攻坚专项述责述廉会议要求,针对扶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镇认真研究剖析,对照问题清单进行再次梳理,逐项整改、逐一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不精准问题
开展“动态调整回头看”大排查,由各村作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镇包村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走访小组,列出整改清单,做好整改台账,再次逐村逐户走访。在走访过程中,一方面动态了解掌握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收入水平等情况,并做好入户记录;另一方面对存在疑点的贫困户通过入户走访、实地查看核实信息,“应清未清”的必清,“应纳未纳”的必纳、“应补未补”的必补,切实把疑点排查工作做实、做细。经过大走访活动,我镇自我排查疑点问题28条,镇分片召开扶贫会议对疑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经过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等程序,对死亡、户口迁出等12户22人作人口减少处理,对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标准的5户7人进行清退,家庭成员补录2人,将患病致贫的1户4人新纳入贫困户行列。
二、扶贫档案错误较多的问题
根据市扶贫办反馈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扶贫档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目录清单对扶贫项目档案整改完毕,已送审市扶贫办并通过检查。在2014-2016年档案整改中我镇发现不规范问题60余条,其中有52条已建立整改台账,全部整改到位。
三、结对帮扶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将结对帮扶作为机关干部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把帮扶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实行扶贫帮扶工作考核制度,落实结对帮扶干部责任。镇纪委、督查办等部门联合开展扶贫工作入户调查4次,以工作落实、责任落实、政策落实等3个“落实”为主要内容,全面详细了解镇村干部入户帮扶情况。7月份以来,共开展明查暗访3次、走访贫困群众58户,征集意见建议8条,已反馈给镇扶贫办研究落实。
四、项目资金分配率不高的问题
根据市扶贫办提出的2017年镇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未分配问题,我镇在动态调整结束后,按照最新底数对项目收益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按照差异化到户扶持政策确定分配金额,因户因人精准帮扶,现已完成2017年镇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第一次分配。创建扶贫项目“日报告,周总结”制度。对2018年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日报告,周总结,从项目的方案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再到运营维护等多个阶段,全程实施严格的项目监控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督查长效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工作效能督查,落实工作考评制度,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干部和村两委班子年终考评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逐步构建了“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督促、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发挥扶贫理事会的积极作用,全程参与脱贫攻坚。在全镇全部村庄挑选熟悉村情、勤快务实的党员29名担任扶贫联络员,登门入户讲政策、听需求、办实事,当好贫困户的勤务员、政策的宣传员。一个多月以来,29名联络员共走访贫困户89户200多次,增进了贫困群众对党的扶贫惠民政策的了解和掌握。
六、扶贫工作力量分散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这实际上是从房屋供给的角度解决住房市场供求矛盾。这么做的目的不仅仅是通过未来住房存量的增加缓解高企的住房需求对房价的推升作用,更重要的一点在于保障性住房是对商品房市场的分流,而且分流出的绝大部分是自住型、消费型需求,而这部分消费者的福利往往最容易受高房价的侵蚀。日前,温总理在接受新华网专访时表示,我国计划在今后五年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若这项计划能落到实处,那么我国住房压力、房价过高等问题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得到有效缓解。当然,如何将保障房落到实处,杜绝保障房建设中的权利寻租,保证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益,这就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抓紧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二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
我们不难看出,打击投机性需求,将投资性购房从购房需求中剥离,使商品房回归自住市场,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着力点。长期以来遏制房价的政策之所以收效甚微,是因为在我国收入分配不均、通胀预期等背景下,有钱人越来越将房产作为首选的财富保有方式,引发了大量投机投资需求,扭曲了房屋的自住属性。从今年月出台的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到等地推出的房产税细则,其效用旨在通过限购、税收、信贷政策、土地供应等一系列“组合拳”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使房地产市场只能成为像粮食、蔬菜一样的消费型市场,不能成为像股市一样的投资型市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县委关于基层减负工作要求,我校高度重视,将解决基层减负工作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机关日常事务结合起来,即突出重点,又全面覆盖,在精文减会、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公车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落实机制。为确保我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自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具体要求进行了认真学习,严肃干部纪律,推进作风建设,要求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敢抓敢管,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将机关各项制度与问责追究相结合,完善了《机关考勤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请休假制度》等制度,修订了项目管理、人事福利、财务报销等制度,出台了会议组织、精简文件、公务接待、网络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规范,为全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努力改进文风,整治文山会海。按照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省委为基层减负《十条措施》,以及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关于进一步严肃整治“文山会海”规范政务活动和统筹检查考核的若干规定》和《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具体措施》等文件精神,要求办各领导、各科室和各下属事业单位严禁重复发文,已经通过会议、书面、电话等方式作出工作部答的,一律不再发文。对于同类事项或主题相似的多个文件要归并整合发文:能以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或多个部门联合发文解决的,不以党委、政府名义拟文。切实弘扬“短实新”文风,安排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不超过2000字,向市委、市政府的综合报告控制在4000字以内,专项报告控制在2000字以内。坚决杜绝上年通知、下午就要结果,或者周五通知、下周一要结果等现象出现。2019年我校共发文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1份,同比下降7.5%。
精简压缩会议,注重提高实效。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真话,严控会议次数,创新会议形式,能以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以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能通过专题会、办公会、推进会、协调会等解决的,不召开全市性大会,能通过打电话、发传真安排部署的,不专门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参会范围,一般分管同志参加可以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原则上就不通知分管同志不再参加。对于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专题会、办公会、推进会、协调会领导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每人发言控制在5分钟以内,压缩会议时间,书面印发的汇报材料不超过2000字。例如,今年5月17日,我办将全市“首席数据官”第一次会议、“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第一责任人会议和各县市区网信办、信息办主任办公会3个会议进行了套开,平均每个会议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压缩了会议时间,提高了会议质量。同时,严肃会风会纪,工作会议不挂会标,不配发文具,不摆放瓶装水,不安排食宿,会场外不挂标语。
四、厉行勤俭节约,控制办公开支。压缩“三公经费”,并将“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全部在“互联网+监督网上进行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打造阳光、透明的公开平台。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接待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来送往就餐原则上在机关职工食堂安排工作餐,不存在违规套取费用的情况,不存在超标接待和超范围接待。办公用房方面。严格按照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清理办公用房,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暂时无法为我办提供办公场所,我办现在高新区管委会创业孵化基地办公,办各领导、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和一般干部同志均在孵化基地办公楼3楼公开区域办公,所有领导干部职工均不存在超标配备办公用房和多占办公用房情况。公务用车方面。公车改革后,严格落实市委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时间向车改办上交全部公务用车。目前,我办无公务用车。同时,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倡导节约用水用电,节约办公耗材,在全办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五、激发数据活力,助力基层减负。为切实减负基层工作负担,我校立足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化技术优势,突出精准扶贫、OA协同办公、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模式,助力基层减负,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精准扶贫方面,针对帮扶干部重复录入数据、疲于应付、办公不便等的情况,市委网信办研发了全市大数据服务平台,整合了各个业务部门的微信群和手机APP,实现了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提升了工作效率,成为了帮扶干部掌中的“工作室”。帮扶干部驻村签到,不再纸上考勤,而是系统时间、手机定位帮扶干部查阅资料,不再翻阅账表,而是动态数据、实时推送帮扶干部处理公文,不再跑回单位,而是手机发文、协同办公:帮扶动态个人心得,不再纸质报送,而是随时记录、随时错误问题督促整改,不再开会传达,而是手机拍照、手机上传;学习培训知识测试,不再集中组织,而是利用闲眼、随机PK。在协同办公方面,市委网信办立足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成果,打通了市县镇村四级电子政务外,目前已经厦盖104家市级部门单位和13个县市区的1160家部门单位,建设了覆盖市县镇三级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全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实现了全市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及部门内部间工作人员、工作流程、管理机制的协调统一,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实现公文在线签批、阅处、归档、查阅,政务活动在线安排、调整,会议服务网上申请、受理,极大程度创新了基层办公模式,提升了基层工作效率,减轻了基层工作负担。在营商环境方面,针对“帮办代办”联络员走访强度大、项目企业情况复杂等情况,市委网信办围绕企业绑定、走访填报、诉求提交、问卷查看、企业诉求、意见评价、事件管理等重点工作,研发了咸阳市营商环境大走访平台,重大项目和规上企业“帮办代办”联络员可利用该系统对包抓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填报,对走访发现的问题进行拍照上传,帮助重大项目和规上企业解决存在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走访效率,为基层干部减负提供信息化支撑和技术保障。
六、严肃政治纪律,筑车拒腐防线。将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等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推进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严格落实中省市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要求,不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贴和违规发放补贴的情况。工会费等资金专款专用,不存在使用工会会费违规发张津补贴的情况。集中开展了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自查,班子成员每人书面进行了承诺,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率先垂范、从严自律,坚决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任何渠道收送礼品礼金严格教育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抵制收受礼品礼金的不正之风。通过自查,班子成员均不存在收送礼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领导干部不存在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问题,不存在化整为零,分批次、小规模、多地点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虽然我办在深化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严格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有:一是个别干部重视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贯彻八项规定落实的狠劲和韧劲:二是各项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追究措施不完善;三是存在落实工作部署照搬、照抄现象,结合实际抓落实的力度欠缺。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办将在持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上进行再动员、再强调、再部署,突出抓好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组织干部职工继续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相关规定精神,确保熟知熟记。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做好表率,绝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允许在执行中大打折扣、搞“变通”。
二是完善制度。注重工作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针对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件简报、因公出差、“三公经费”及厉行节约管理事项,不断健全完善相应制度和标准规范,提高制度制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曾伟”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医保局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政务公开测评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
根据《宁国市2021年一季度第三方政务公开评估反馈问题》明细,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召开工作调度会,要求迅速抓好问题整改,并进一步强化举措,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政策法规方面
更新2021年部门文件三条,并关联相关解读。梳理本部门2021年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公示清理结果。
(二)重大决策公开方面
公开《关于征求<宁国市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并公示征集意见结果。
(三)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联系工程师,已解决前台本栏目无法显示的问题,并公开本部门2021年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规划计划和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任务分解、执行和落实情况等信息7条。
(四)机构领导方面
公开本部门2021年领导活动信息3条。
(五)机构设置方面
完善本部门机构职能目录,添加法定依据要素。
(六)财政资金方面
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及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在部门项目中公示《宁国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项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并公示宁国市医保局2020年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情况说明。
(七)应急管理方面
新增本部门疫情防控相关信息2条。
(八)行政权力运行方面
及时更新本部门2021年行政执法公示结果信息。
(九)“双随机一公开”方面
公示《关于开展2021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第一轮全覆盖检查的通知》,包括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信息。
(十)新闻方面
公开本部门2021年新闻年度安排以及《关于召开宁国市医保“贯彻监管条例 维护基金安全”新闻会的通知》,并公开新闻会实录。
(十一)本级政策解读方面
公开【负责人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点内容解读,通过图表和视频解读2021年本部门文件三条。
(十二)回应关切方面
新增2021年互动回应信息4条,主动回应信息4条。
(十三)监督保障方面
公开《宁国市医保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宁国市医保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分解表》。
(十四)公开年报方面
对2020年公开年报进行修改和完善。
(十五)信息公开指南方面
在信息公开指南中添加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十六)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方面
一是更新宁国市2021年2月及3月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二是公开《关于开展2021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第一轮全覆盖检查的通知》。三是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2021年预算及2020年决算信息,公开本市2021年一季度生育保险运行情况以及3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表。
目前,所有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整改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抓整改。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向各科室转交问题整改办理清单,并提出了具体需要整改的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
二是深化自查抓整改。接到问题清单后,局办公室及时对政务公开网站开展了全面深入自查,除了对网上测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还对所有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要求对照问题精准整改,力求做到边整改、边提高。
三是注重实效抓整改。政务公开整改工作调度会议之后,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结合第三方公司测评政务公开反馈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对照问题逐一整改,逐一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确保栏目内容符合更新要求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局干部会议上进行学习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抓落实”的工作体系,确保工作常态化。
(二)学习政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认真学习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工作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今年三月,市六届党代会监督委员会与市委宣传部、市党联办、市科协以及部分市党代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全市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进行了一次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局在“四下乡”工作中,还存在“农资管理不够严格,农民反映种子有时一天一个价”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局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取得的基本成效
四个月来,我局按照整改方案要求,以农资市场监管为重点,从完善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入手,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大力推行文明理行执法,扎实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建设,全面净化了农资市场,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利益,树立了“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一是建立了一套系统化的农资监管新机制。农资经营备案制、缺陷农资退回制、农资经营档案制、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农资案件投诉一个号、信用等级公示一块牌、农资经营一本帐、价格信息一个源、部门监管一张网”的“五个一”监管措施受到广大农民的一致认同。
二是净化了农资经营市场。在全市建成农资“放心店”106家,比去年新增82家。近年来,在我市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农资坑害案件以及因农资质量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也没有发生因农资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全市农资质量总体上要好于前几年水平。种子、肥料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药合格率上升了5个以上百分点,广大农民用上了“放心肥”、“放心药”和“放心种”。
三是提高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执法方式不断转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整体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为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近年来,我市农民增收的速度明显加快。今年上半年,我市农民人平实现现金收入3378元,同比增长7.5%。预计到年底,全市农村人平纯收入将比去年增长10%,达到6600元以上。继去年被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文明办、纠风办联合发文表彰为创建全国“十佳行政执法单位”活动先进单位后,我市今年被正式列入全国31个“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名单。
二、整改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把健全监管制度,严把农资入市关作为加强农资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是建立农资经营备案制。对进入宜都市场的农资品种一律严格登记备案,得到我局农业执法大队认可后方可进行经营销售。对试验示范用种子,除登记备案外,还要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对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一证多点、滥批乱发种子的,由我局和各工商分局联合查处。四个月来,全市共备案农作物品种76个,农药品种141个。
二是执行缺陷农资退回制。种子销售前,要求先送检,对质量不合格的,我们一律责令经销商迅速退回;已少量销售的,要>!综合执法大队组织的正季鉴定。凡农药经销商经营的农药产品标签不合格和质量不合格的,一律按要求退回。四个月来,共组织正季鉴定品种36个,退回缺陷农资品种3个。
三是完善农资经营档案制。购进种子要有随货同行的调运检疫证及购货发票,销售种子要有凭证,凭证要有完整的记录;经营农药要建立档案,进货要有凭证,销售要有记录,同时要加强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今年来,我们在全市106家农资经营户中执行了全市统一的销售凭证制度,积极引导消费者建立农资使用台帐,注明经销商户、品种、数量、规格等内容,目前已在全市“五大现代农业示范区”中广泛应用,涉及农户3.3万户,覆盖农田面积14.5万亩,并已逐步推广应用到全市各乡镇处。从近年农残检测结果来看,我市农村使用高毒高残农药情况基本绝迹,农残超标率明显降低,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坚持把创新监管机制、净化农资市场作为提高农资管理水平的关键措施
一是开展分类监管。与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宜都市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并争取市领导以政府办名义全文转发。根据这一办法,我们与工商部门共同对全市397家农资经营户进行了信用等级确认,其中,确认a级信用等级66户、b级298户、c级33户,同时,将统一制作的标识牌挂在各经商门店前的显著位置,推行“公示一块牌”。a类为绿色,表示为守信;b类为蓝色,表示为信用较好;c类为黄色,表示为信用一般。以此提醒农资消费者,加强对他们的正确引导,促进农资经营者自律。
二是公开经营承诺。要求全市所有农资经营户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公开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高毒高残留和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的农资品种,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坑农害农案件和不服从执法管理的经营者按规定降级,并向社会公示;对能规范经营,发生质量事故后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足额按时补偿农户并挽回损失的,我们承诺在下一年度评定过程中保留原信用级别或调升一个级别;另一方面,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a级经营户,我们尽量减少执法检查次数,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农资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农资品种;对守信度差、经营不规范的经 营户,则集中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其经营行为来升级信用等级或将其淘汰出我市农资经营市场。对2家违规经营的农资经营户进行了降级处理;对3家有轻微违规经营行为的农资经营户给予了降级警告,目前正在整改之中。
(三)坚持把转变执法方式、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加强农资管理的根本目标
四个月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将妥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积极转变执法方式,推动了农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公开接受监督。制定实施了《宜都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宜都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建立了宜都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专家库,配备各类农业专家34人;在全局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和办案任务交示单制,提高了办理涉农案件的权威性与准确率。为了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在设立举报电话的同时,为所有执法人员印制了“农政执法联系卡”,注明执法人员姓名、执法政号、联系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发放到服务对象手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受到农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同。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开展理性执法。我们坚持预警与惩治相结合,准确把握农政执法工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变处罚为主为服务为主,变事后处罚为事前监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科学处理预警与惩治、管理与处罚、鉴定与调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四个月来,我们出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执法专车80余台次,共立案查处涉及农药、种子的违法违规行为27起,没收违法经营种子108公斤;检查肥料品种74个,抽检复混肥品种9个,查处肥料事故7起,结案率100%,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60余万元。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注重法规宣传。在贯彻落实《种子管理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农法规过程中,我们与市工商局、畜牧兽医局、质监局、物价局、环保局、公安局等单位建立了良性、灵便的应急机制。只要一方接到投诉,即相互通报情况,明确牵头单位,及时组建专班,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展开调查,在全市范围内构建了一张全方位、全时段的农资质量监管网,彰显了部门配合的强大威力。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利用《宜都农业》报、宜都农业网及“农讯通”短信息等载体,坚持常年不懈抓宣传,免费发放涉农法规资料5000余份,组织全市农资经营户集中培训期314人,让经营户知法守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识假辩假能力。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及今后的打算
回顾四个月来的整改工作情况,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领导要求还有一些差距,农资监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死角,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对农资价格,还需要采取经济手段或行政措施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势头,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执法人员的“参公管”身份既不利于其本人的职称评定,也不利于稳定队伍,稳定人心。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处理相对人时存在思想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工作力度。另一方面,涉及农资案件的办案经费难以足额保证,全部由农业部门承担目前不太现实,应该纳入财政预算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执法和监管工作的效率。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版权所有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2018年2月,省脱贫攻坚督查小组对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了专项督查,根据反馈问题,我镇立即安排整改,现将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 整改情况
1、责任落实不到位。县直部门在履行部门脱贫攻坚职责和包村帮扶责任上落实不力,帮扶联系人责任心不强、帮扶措施不多、成效不明显。座谈访谈中,县直相关部门(如县人杜局、县卫计委等)负责同志既不熟悉脱贫攻坚政策,也不了解自身脱贫攻坚职责和工作进展,更不知晓帮扶责任落实情况。访谈9位帮扶联系人,均不熟悉脱贫攻坚政策,也不了解帮扶贫因户的家庭状况,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帮扶措施。针对此问题,我镇举一反三,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帮扶责任人、扶贫专干的业务培训,利用镇每月工作例会,帮扶人大会、专干例会等时机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同时,加强对帮扶干部的管理,每月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力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2、政策落实不到位。由于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全面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导致部分贫困户未能享受相应政策,贫困户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一直未验收也未拨付补助资全(如施官镇成山村某户)等问题,健康脱贫方面存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次数少、签约无日期、无签名等现象,存在走过场、走形式现象。针对此类问题,我镇加强对十大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各部门的之间的沟通,疏通渠道,确保各项政策落实精准,截止目前,我镇未发现有危房没有验收的情况,家庭签约医生也全部按照要求签订完成。
3、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没有聚焦贫困村和贫圆户、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需求安排和使用扶贫资全。加之项目后续管理缺失,导致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脱贫效益较低。2017年安排扶贫资金400万元入展桃丰合作社、百思德农业发展公司,按8%的年收益,作为施官镇张储村等8个非贫困村的集体经济收入。这种做法违反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施官镇龙山村特色产业项目投资72万元扶贫资全建设大棚,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在2018年初的雪灾中受损严重,致使项目无收益。以此为鉴,我镇及时梳理了相关项目材料,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规范项目程序,有效提高和规范了扶贫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严谨度。
4、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部分基层干部对扶贫业务和脱贫攻坚政策不熟悉,村级扶贫专干“不专业”,难以有效推进各项脱贫攻坚工作。访谈的5位村支书、5位扶贫专干、3位第一书记,仅有1名扶贫专干能够正确回答问题,其他人对脱贫攻坚政策及本村扶贫工作均不熟悉。村级档案原始资料不完善,逻辑性错误较多。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与贫困户实际情况不一致,数据质量不高。针对此项问题,我镇加强了对专干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利用每周例会的时机对专干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具体工作的知道,让每个专干都能尽快做到熟知本村脱贫攻坚工作;同时,加强了对村级档案资料的整建工作,按照县级要求对村级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整理;针对国办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我镇安排信息管理员集中辅导各村扶贫专干利用一周时间对全镇数据进行了再次核查修正,有效提升了国办数据质量。
二、下一步打算
1、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其他方面的典型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升脱贫攻坚工作质量和成效,进一步巩固大排查整改成果。
2、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就业扶贫工作指导,加强对扶贫专干及帮扶人的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完善档案资料,提升基层基础工作精准度。
3、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以帮助对象户“弄懂、讲清”为标准,深入开展进组入户“面对面”政策宣讲,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2013年3月27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旨在修改共同体商标条例和以协调各成员国商标法为目标的欧盟指令的提案。上述一揽子提案旨在实现对现行法的提高、精简和现代化,以更低的成本、更简便的处理、更快的速度、更高的可预见性和法律上的确定性,从而使得商标注册体制在欧盟范围内能够提供给企业更低的准入门槛和更高效的保护。此次改革将同时惠及欧盟商标和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人/申请人,使得相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获得商标保护。
欧盟内部市场和服务专员Michel Barnier表示:“商标是第一个在欧盟范围内获得成功统一的知识产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协调开始于1989年,统一的欧盟商标创设于1994年,这两项举措为其他知识产权(诸如欧盟外观设计和欧洲单一专利)的保护方式铺平了道路。20年后的今天,我可以骄傲地宣布我们的商标体制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我们的商标体制的基础依然稳固,因此并无必要对其进行大的改动。我们当前任务是进行一个目标明确的现代化改革,将商标保护变得更加简便、经济和有效。”
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告内容,本次改革将:
简化和协调注册程序,包括在成员国层面,并将以欧盟商标体制作为基准;
促进现行法律条文的现代化,并通过修改已过时的条文来提升法律的确定性,扫清模糊之处,澄清商标权的范围和限制,并将欧盟法院的部分判例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纳入其中;
改善针对在欧盟范围内运输伪造商品的打击办法;
促进成员国相关机构和OHIM之间的合作,目标是促进二者在实践中的合作以及发展共同的执行方法。
此次一揽子提案包括以下三项:
修改1989年指令(目前编号2008/95/EC,旨在协调各成员国与商标有关的国内法);
修改1994年共同体商标条例(目前编号207/2009/EC);
修改1995年关于支付给OHIM的费用条例(编号2869/95)。
指令和共同体商标条例的修改提案将提交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进入共同决定程序,预计将在2014年春被通过。费用条例的修改提案遵循的是不同的程序,将被欧盟委员会以实施法令的形式通过,需要获得相关主管委员会的批准,目前的目标是在2013年底前通过修改后的费用条例。
贵办关于对2019年第三季度农村村庄保洁和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收悉后,针对我镇低分较低的情况。镇主要领导立即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找原因和差距,并且制定了细致的整改方案。
一、存在的问题
(一)垃圾收集和转运处理得分较低。按照鄠邑区渭丰镇2018-2019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安排,在我镇原有的垃圾压缩站东侧建设新的压缩设备间和增加一套压缩设备,处理能力18m3;并建设有机质生活垃圾处理站一座,处理能力4吨/d。近期,为了满足新增加的设备的用电需求,需要进行更换电缆等,造成原垃圾压缩站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
(二)村容村貌和清扫保洁部不到位。镇政府工作有所懈怠,督导考核力度不大,奖惩力度不大。各村干部在思想上也有所放松。且第三季度正值秋收时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容村貌。
(三)考核资料得分较低的问题。镇人居办与上级部门沟通较少,没有充分领会到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造成资料收集和准备工作不扎实、不细致的问题。
我们的工作给全区环境治理工作脱了后腿,下一步我们将知耻后勇,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是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以本次通报为契机,立即召开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再推进会,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环境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行动上迅速起来, 在我镇迅速掀起环境整治工作的新。
二是细化任务,落实责任。镇领导践行一线工作法,沉下身子抓落实,将任务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各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亲自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工作成绩,并对当前工作进行认真的研判、分析,细化任务,明确分工,层层夯实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对清洁区和易产生垃圾的点位进行分包制度,进一步明确个人责任。
三是严格要求,提升标准。我镇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标准,彻底扫除影响村容村貌的卫生死角和明曝垃圾。
四是健全机制,高效推进。继续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三包制度和保洁制度,积极探索环境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是整合资源,广泛参与。持续推进渭丰镇2018-2019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推进工作,尽快促使新增加的垃圾处理设施早日运行,届时垃圾处理能力有望得到大力提升。广泛调动驻渭企业、乡贤、在外职工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我们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迎头赶上,尽快实现村容村貌的大提升、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