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知识产权评估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质押、转让、许可等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不同背景下所关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计算方法都存在着差异。
目前传统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传统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和成本法)不能适用于一切情形知识产权评估的要求,如许可和企业合并就属不同情形。尽管大量学者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评估方法。但评估时,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的评估客体和要求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评估。在这样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简称CAV方法)。尽管该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该方法对于评估知识产权束(知识产权的集合)的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对某一产品而言,多个专利或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一揽子许可较单一专利或单一技术秘密的许可更为常见。而在进行一揽子许可时,可整体考虑该知识产权束对产品竞争优势的影响,从而获得有益的参考。本文介绍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方法,并对该方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1 CAV方法主要内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例如专利、商标、商誉、版权等J,尤其适用于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束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的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类型的许可使用费的评估。
CAV方法将被许可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或者服务所得利润逐项分解,充分考虑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商标、专利等对利润的影响。计算企业因被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将被评估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从总的利润中分割出来,进而获得被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采用该方法评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时,采用的具体参数有所区别,本文仅以专利许可费评估为例。
1.1主要模型
采用CAV方法进行专利许可费评估时,以应用专利的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为载体,即以该载体为对象,利用该载体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参数进行计算。以鼠标专利为例,若进行该专利价值评估,则以采用该专利技术的鼠标为载体,该种鼠标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为参数。运用该方法除了需掌握被估载体的现值(使用专利之前的价值)外,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出被估载体中专利对载体利润贡献的权重和被估专利对载体相对竞争优势的影响。该方法的主要计算公式见式(1):
PV=PVNxTPG×DCD
(1)
式中:PV为被估专利的价值;PVN为该载体的现价值或者利润;G为被估载体中专利这一无形财产对利润的贡献;DCD为采用被估专利技术所增加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计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占被估载体利润的权重,TedHagelin在其文章中将知识产权区分为三个集合:技术型、声誉型和运营型知识产权,并列出了相应的区分参数。技术型知识产权中包括实用专利、功能性软件、商技术秘密等具体知识产权形式,但不包括企业自身运营所采用的商业方法专利。声誉型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品牌等。运营型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方法专利和商业过程创新等。主要参数的确定与金融、市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数据有关,缺省情况下专利对利润贡献的权重TPG为:
TPG=R&D/(R&D+AD+BP)XIPA
(2)
其中,R&D为研发的投入、AD为广告投人、BP为企业商业创新的投入。为该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中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对利润的贡献的权重。缺省情况下按式(3)计算:
IPA=(R&D+AD+BP)/(SGA+R&D)×(1一TA) (3)
其中,为企业有形财产对被估利润的贡献率,SGA为企业运营中的销售开支、一般开支和管理方面的开支。
在式(1)中,竞争优势DCD是一个相对的数值。以专利为例,可利用专利技术应用导致被估载体技术性能的改变来评价被估载体竞争优势的变化。首先计算出被估载体原有的竞争优势,接下来计算出被许可专利后该被估载体的竞争优势。将两者相减即获得相对竞争优势。由式(4)计算:
DCD=DCD1一DCD2
(4)
CAV方法在计算DCD1、DCD2时通过专利技术对载体主要性能比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提高的比率来计算竞争优势。见式(5)。
DCD1=(IPAA—Sacv)/Sacv
(5)
其中,IPAA为该载体应用专利技术后的技术性能数值,Saev为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具体计算过程中有时需计算被估载体市场占有率的数值,CAV方法利用行业内生产该载体的企业数计算平均市场占有率,并且认为载体的竞争优势与该载体市场占有率成正比。
1.2主要参数
CAV方法不仅需计算出被许可人因许可所导致的竞争优势增加而获得利润,同时需考虑许可的时间、该预期利润的折现率等,因此涉及了大量的参数。CAV方法的参数可以从评估环境中获得,主要包括市场、管理等参数。除此之外,还涉及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的风险等参数。CAV方法具体包括的输入变量较多,如产品的年销售额、市场的增长、产品的剩余生命、许可的时间、产品利润幅度、折现率、载体的价格、知识产权组成等诸多具体参数。
1.3主要步骤
不同类型的专利许可费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如排他许可不仅需考虑专利被许可人的竞争优势的增加,还需考虑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收益的影响。采用CAV方法评估不同类型许可时所涉及的参数也有所不同,具体评估过程也存在差异。本文以最简单的独占许可为例说明CAV方法进行专利评估时的主要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在确定应用该专利的载体时,同时确定与该专利所能提高的相关技术性能。如利用专利能够大幅提高产品的灵敏度,则选择灵敏度这技术性能指标作为计算竞争优势的参数。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DCD。根据产品性能描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前的竞争优势DCD2。利用专利许可后产品的性能参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后的竞争优势DCD1,从而得到相对竞争优势DCD。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并计算技术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这部分的计算完全依据许可前的参数给出。具体计算公式见式(2)(3)。
4)根据式(1)计算专利的价值。考虑到专利的许可时间,按收益法中相关折现方法计算专利的现金价值。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专利的价值。根据以上5个步骤计算出专利在许可后能够带给被许可人的净利润。在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分摊计算出的被许可专利产品净利润的基础上评估出专利许可费。
2案例
为了进一步探讨CAV方法,本文给出以下假设许可案例。假设A公司在一项关节移植技术方面领先并拥有一项专利。该项专利技术的主要发明内容是利用生物技术在关节移植用产品表面复合了~层药物膜,从而有效地减少因关节移植导致的感染。为简化许可模型,本案例仅考虑独占许可的情形:即A公司试图将该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给一个被许可者而其本身并不参与相同产品竞争。A将专利许可给一个非竞争的企业时,许可后产品的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因此,仅需分析被许可人应用该专利的情形,而不必考虑如一般许可情况下产品市场被一般许可的分割而导致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相同产品的竞争而受到的影响。A公司接触了B公司,B公司生产相关产品。B公司对于A公司的抗感染膜非常感兴趣,A决定对这项技术的许可费展开评估。
根据CAV模型,评价专利许可费需要五个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和竞争参数
该案例中,被估的载体非常明确:即产品表面利用专利生物技术复合了一层药物膜的移植产品。该设生物膜的性能即专利技术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包括4个主要参数:抗感染、抗增生、抗生物降解和价格。在本例中假设行业相同产品的平均感染率为35%,具体假设数据见表1。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
根据定义的性能参数和行业平均性能参数计算出许可前B公司移植产品的竞争优势(见表1所示)。该表中给出了移植产品所在行业的平均性能参数以及许可前后的竞争优势的情况。分别将专利被许可人B公司产品单一性能参数的竞争优势计算出,平均后得到平均竞争优势,分别为12%和73%。
这样可以计算出许可前后B企业竞争优势的变化6l%(73%一l2%)。,不同行业企业间竞争优势和市场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应用该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或者产品分析计算,也可以通过统计分析获得产品的性能、价格并将管理经验和销售数据相结合计算相关系数。CAV方法在缺省情况下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问假设为一比一关系。
本例中被许可企业B公司许可前的竞争优势是12%。则认为许可前B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是超过平均值的12%。在这一算例中假设有6个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则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6.7%,可以推测出B公司许可前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8.7%(16.7%×1.12),而许可后的市场份额是28.9%(16.7%×1.73)。这样可以计算出B公司增加了10.2%的市场份额(28.9%一18.7%)。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和专利所占权重
利用CAV方法进行计‘算必须填入企业的会计损益表的信息。这部分信息包括了销售、日常和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的市场资金值,企业总的研发投入。此外还需要广告投入的费用、新的商务过程创新中总投入费用。这些复杂的费用分别比较计算后给出专利对利润供献的权重,如式(2)(3)。本例中假设专利对利润的供献占20%。
(4)计算专利的价值
CAV方法采用当前时间的信息,产品销售的增加,许可时间、利润幅度和折现率等参数按照收益法计算专利价值。例如,如果B公司在2003年已经有2.5万美元的销售额,销售量年增长为40%。许可时间为5年,营业利润幅度为35%,当前折现率为6%。根据这些假设,利用收益法计算出B公司五年内总利润为10.88万美元。单纯的技术知识产权增长为2.18万美元(10.88×0.2)。则根据式(1),该生物复合膜专利的价值为2.22万美元(2.18×0.102=2.22)。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计算出的专利价值
CAV方法在计算出的专利价值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对于计算出的价值需结合管理经验和已经计算出的市场、知识产权数据来分析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CAV方法计算的技术风险主要考虑技术最终是否可以被成功商业化。通常情况下,处于技术生命周期后期的技术,由于已经被应用或者说已经被测试,技术更成熟,技术风险越小。但对于处于中试阶段的专利技术而言,技术风险要远大于成熟技术。市场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同一个市场内部的竞争、被许可企业的情况等因素。CAV方法采用被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平均市场占有率来计算。此外,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如专利可能被因不具备法定的授权条件而被宣布无效。在应用CAV方法时需分别将以上风险量化后在总的价值中将风险减去。
最后,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合理分配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从而获得专利许可费。
3 CAV方法存在的不足
尽管CAV方法对评价知识产权束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评估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CAV方法基于收益法的思想进行知识产权评估,计算评估载体基于知识产权所获得预期利润。尽管CAV方法非常容易理解,评估所需的信息相对也容易收集,评估的可重复性也比较好,但是该方法也同样存在缺陷。
CAV方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间假设为一比一的关系。以案例中的生物技术为例,认为技术性能抗感染、抗增生、降解能力和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产品的市场份额。实际上一般消费者并非本领域的技术专家,并不一定对产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费者仅按其中个别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产品的选择,如按照价格的高低选择。这就增加了计算时竞争参数选择的难度。一旦选择的性能参数对产品的竞争优势影响较低,则直接影响最后的计算结果。对于尚未实际销售的产品而言,主观预测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必然导致应用该方法不能正确地评估出专利价值。
此外,缺省情况下公式(1)中的计算采用专利许可前的参数。若企业的研发投入为0,则该公式将会出现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即该载体的利润中不包含专利的贡献。因此利用CAV方法计算出被许可的专利价值为0。可见该方法的参数选择过于主观。
【关键词】上市;知识产权;评估;完善
一、引言
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运营流转的起点和基本前提。合法、准确的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商用化成功的基石,也是企业上市成功的关键环节。在创业板方面,知识产权评估甚至是企业上市成功的决定性环节。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企业上市折戟、延期、终止上市申报已屡见不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践中,工商部门对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只作形式审查——只要求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天然地追求灵活操作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以达到扩大资本总量、改变资本结构、获得上市,攫取股民财富或其他特殊安排的目的。这促使人们思考:知识产权评估是什么、有何特点、特点的影响?目前企业上市中存在的知识产权评估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内涵及特征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内涵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法定评估资质机构的评估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知识产权评估的对象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而具体评估指向是其中的子权利,如专利权中的许可权、版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使用权等。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特征
1.客体信息的无形性。与有形财产评估相比,知识产权评估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其评估对象——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信息)的无形性。无形性可以理解为不可占有、不可控制、不可消耗,但可以在同一时间被不同地点的不同人以不同方式使用。知识产权客体信息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评估与有形财产/物权评估的根本差别,决定了为有形财产评估量身定做的“市场法、收益法、折现法”不是合适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可以说,无形性是导致众多知识产权评估难题的根源。
2.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评估的不确定性是由知识产权效力的不稳定性决定的。任何专利,即使是获得金奖的专利,也都有被异议、无效掉可能。商标不仅可以被异议,而且可能因商誉的变化而迅速改变。商业秘密会因泄密而一文不值。同时,任何知识产权纠纷都会迅速影响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确定性。
三、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评估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会利用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僵硬或缺失实现特殊安排目标。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的问题很多,但以下问题倍受关注。
(一)多部门多头管理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
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有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虽然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主管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经常性管理,但评估机构业务进入到哪个领域,哪个领域的部委都能管得到。可以说,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由多部门、多头管理,而这些部委又不是相应的知识产权职能行使机关,加之部门间互有考虑,根本无法准确、有力地指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多头多部门监管知识产权评估,必然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服务质量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评估师知识、技能尚难适应需要
知识产权评估是高度专业且具有复合背景特点的技术门类,它不同于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资产的评估,不仅需要技术、会计、法律知识,而且需要评估人对知识产权、商业经营具有独特的认识。但是,我国目前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人员大都从有形资产评估人员直接转换而来,很多人在做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之前很少接触知识产权。虽然他们获得“资质认证书”,但是并不代表具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通过后续工作积累起来的零星知识和经验难以适应知识产权评估的客观要求。
(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规则尚不完善
目前,指导无形资产评估的规则主要为: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不论从规则的性质、效力、位阶,还是从知识产权评估的复杂性看,这三个规则远远不能适应知识产权评估实践的需要。同时,部门立法的惯性思维也使得这些评估规则的条块分割明显,欠缺统一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四)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选择缺乏统一的标准
评估机构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不管是成本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都是针对传统有形资产创造产生的评估方法,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有形的物权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以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去评估知识产权,必然造成评估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评估价值的稳定性和科学性也会受到质疑,进而影响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公信力。
四、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的完善
(一)明确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制度
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法律、技术、经济、政策等因素。同时,知识产权评估市场发育晚、缺乏成熟经验。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还涉及严格的证券市场规制政策,少有纰漏不仅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而且可能影响上市进程。换言之,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不是一般机构、一般人员能干了的活,也不是谁揽了业务谁就能干的活。如果没有科学、严格的资质限制,不仅难以保障评估质量和公信力,而且极有可能导致无序的市场竞争。因此,有必要建立:(1)知识产权评估师资质制度;(2)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资质制度。
在制度改革上,可以考虑由获得“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专利机构中的人”实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理由是:(1)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技术的专利价值评估只有知识产权机构才能担当、完成。(2)知识产权机构具有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支撑,具有满足知识产权评估需要的基础条件。(3)知识产权机构熟悉知识产权创作、运用、管理、保护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流程,了解知识产权的习性,能够实时知悉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因素。(4)从另一维度看,如果放任“券商主导、会计师事务所操作、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边缘化的”业务操作模式,将影响知识产权评估市场的活性和信誉,进而损害知识产权评估市场的持久发展。(5)最后,对于现行知识产权评估市场的“资质机构、资质人员”完全可以通过“重整及优化组合”开展业务,不仅不会造成太大冲击,而且可能成为“做大、做好”的契机。
(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服务管理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为由财政部门管理。这一立法政策是传统有形财产作用的结果。随着财产形式的发展,无形资(知识产权)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分量越来越显著,但是财政部门不具有知识产权职能、不涉及知识产权业务,无意也无力服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展。于是,受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发挥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但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法律地位难以推进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发展。考虑到知识产权评估的极度复杂性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特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知识产权评估发展合情、合理。
(三)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要素指引
如前述,目前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这三种方法都是基于有形资产评估而生,但是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有其鲜明的独特性。用有形资产(物权)的评估方法去评估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必然导致知识产权客观价值与评估价值之间出入较大。知识产权评估一个宽泛的概念,不能体现具体知识产权的特性。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各自特性,应当根据各自特性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要素指引要素。
就商标而言,影响其价值的具体评估要素主要包括:(1)商标是否获得注册;(2)是否是驰名商标;(3)商标商品的规模、市场覆盖率、商标产品的信誉、消费者的忠诚度;(4)商标许可情况;(5)商标权利人的经营业绩;(6)商标商品的所属行业;(7)商标是否在国外或者目标市场获得注册;(8)主、从商标情况;(9)商标纠纷情况;(10)商标政策情况等。
就专利而言,影响其价值的评估要素包括:(1)专利的类型。(2)专利技术领域和法律地位;基础专利还是从属专利;(3)专利权保护的范围;(4)专利族情况。(5)专利是否在申请中还是已经获得授权;(6)专利的剩余年限及缴费情况。(7)专利诉讼纠纷情况;(8)专利对于特定主体的价值;(9)专利获奖情况;(10)专利许可情况。
【关键词】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评估
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与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的新兴产业。早在1997年,英国率先提出创意产业的理念并将其大力发展,促使创意产业成为英国发展最快的产业。美国、日本、新加坡等也相继开始了创意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十六届五中全会曾提出:今后15年,我国要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心,文化创意产业则是我国今后一定时期内发展的重点,代表着我国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并对“文化”和“软实力”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国内外对文化创意产业概念与分类的界定
“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概念虽然已普遍被世界所接受,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分类的理解还不一致。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如表1所示: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是指对文化创意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是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资产。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高层次性
目前,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了1 000美元,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基本的物质性产品,对于精神性产品的需求在总体上日益提升,消费重心开始向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转移,且需求量越来越大,这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与此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直接服务于精神产品的生产。
(二)高科技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是以文化创意为核心,以知识和技术作为条件而形成的。不仅知识产权的形成离不开高科技,而且知识产权的传播也同样依赖于高科技。比如,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创意产品迅速传播开来,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经济,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三)强衍生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关联度较广,渗透性和整合性较强,因此文化创意产业被认为具有“火车头”效应。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可拉动多个相关行业的发展,能不断扩展、延长市场链条,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盈利模式。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应用范围也会随之扩大,可适用于多种行业和领域。
(四)高风险性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典型的高风险投资行业,这种高风险性主要体现在创意产品的市场需求是不确定的。创意产品不是一般的物质性产品,它是集精神、艺术、文化、娱乐等为一体的产品,它主要满足的是人们精神上的需求,而消费者对此的效用主要受文化差异、时尚潮流、时机选择、宣传炒作、社会背景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为无法确定创意产品是否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导致投资者在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决策时面临着很高的潜在风险。
三、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从以上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和分类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就是针对这些新技术、新设计、新形式或新思想孕育出来的产权机制,所以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就是知识产权。不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没有生命力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
由于知识产权的载体――创意产品的生产过程分为制作和复制两个层面,其复制成本远远小于制作成本,使得创意产品具有低成本、高利润的可复制特点,这就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使侵权行为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可以说,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做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将举步维艰,知识产权的创造也就失去了原动力。所以,对于以创新为核心要素的文化创意产业,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十七大首次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已经上升到了战略的高度,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对于文化产业来说,文化创意以及文化创意的产业化是发展现代文化产业的重要措施,在此过程中就必需加强并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实施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影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评估值的相关因素
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占有和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预期的超额收益;对知识产权的处置,比如转让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或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都可以为权利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然而,不管采取哪种价值实现方式,都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这就需要专业的评估人员参与进来。评估人员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找出影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相关因素,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评定,以确定其价值,如图1所示:
(一)评估目的是影响评估标的物价值的重要因素
知识产权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交易、担保融资、投资、企业产权变动和诉讼等。1. 由于创意产业所在的范围大部分为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瓶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后,企业就可以用知识产权去质押并取得资金。2.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势必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产权交易市场。如果有完善的交易服务体系,创意者可以用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交易。3.知识产权评估可服务于企业的维权机制。目前,社会上侵权现象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干扰了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必须对侵权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与此相适应的以诉讼赔偿为目的的评估业的发展成为必然趋势。
(二)产品自身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
知识产权能否带来收益、能带来多大的收益,是资产评估关注的重点,不能带来收益的知识产权是不能够进行评估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以对创意产品拥有的传播权、复制权而获得的,可见,创意产品自身情况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创意产品是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都会影响到该权利的价值。
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一定要关注它预计产生收益的年限。可带来收益的时间越长,其价值越大;反之,越小。比如,对电视剧的播放权,有一次播放和多次播放之分,这两种方式下带来的收益是不同的,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不同的。
(三)市场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载体――创意产品能够被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它就要受到市场的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影响。由于它是一种以智力劳动和信息投入为主的产品,投入成本比较小,一般不需要昂贵的设备,因此受市场作用具有很强的替代关系,这可能会导致一系列形式和内容相近或雷同的创意产品的出版和发行,而且很难认定属于侵权行为。这种可替代性越强,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就越低。
(四)文化创意产业价值实现途径对评估值的影响
文化创意产业价值实现途径主要分为创意阶段、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传播渠道和消费者。每一个阶段都会涉及到不同的知识产权,且每一个阶段知识产权带来的预期收益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的评估值并不相同。在评估时,首先要确定知识产权处于价值创造中的哪个阶段,然后对其收益进行预测,如图2所示:
(五)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形成与文化的深厚联系对评估值的影响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附加值性,处于产业链中的高端位置,文化因素的加入使产品更具特色,更具竞争力。现在很多的中国元素已经成为了世界创意产业关注的重点,比如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曾经出现过以8 000美元的价格购买《三国演义》的播映权;花木兰从军的故事被迪士尼公司搬上银幕拍成了动画片;可口可乐公司采用中国生肖图案包装的产品受到了国际市场的普遍欢迎。由此可见,越是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创意产品,其传播的价值越大,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会越大。
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是,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起步比较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体系,这些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 罗华,方晓萍.创意产业的投融资分析[J].当代经济,2008,(1).
[2] 邓达.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与知识产权[J].管理世界,2006,(8).
[3] 刘保昌.文化创意产业综论[J].襄樊学院学报,2007,(9).
[4] 王海燕.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J].特区经济,2007, (11).
[5] 刘宁.知识产权若干理论热点问题探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价值评估 法律瓶颈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与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明确提出,是在金融危机爆發以后,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规模较小,可运作资金减少后,更加举步维艰。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考虑到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较大比例的科技型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了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开展金融贷款,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的融资难题的解决。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7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發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發展的需要开發保险品种”。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题中提出“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其后,科技部發布《关于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發展的意见》,指出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监会和科技部也联合發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将逐步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法律作出规定和政策提出要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选择6家单位作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随后,各地方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發展,如,上海制定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江苏、广东等地均出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出现,打破了以往只能以担保人担保或实物作为抵押物的担保融资形式,实现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也能实现融资,此点对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企业的生存与發展是极为有利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發展至今数年间,虽然各地开展了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并通过各种方式尤其是政府贴通过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的方式进行广泛推介,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身所具有的高法律风险特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融资规模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据《南方周末》报道:截至2012年9月底,汉口银行光谷分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57亿元,占总贷款金融的6.58%,同时要求企业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仅对6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涉及發明专利、商标和版权,贷款规模总额1亿元。另一方面,相关文献资料及报道材料反映,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多种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政策性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间接融资);江苏模式(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北京模式(展业通);天津模式(组合担保)。从这些模式中不难發现,知识产权质押在融资中担保作用比例越大,其所获得融资的资金比例越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能够试点推广,除有政策性引导外,更多地依靠其他担保形式(第三人保证、实物抵押)才能实现融资目的(仅有江苏采取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模式,但其融资规模处于很小状态);在知识产权种类上,金融机构更多选择的是發明专利、商标权及著作权,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几无触碰,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际操作中,虽有政府在政策、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但在金融机构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究其原因,其中除有经济性原因之外,面临的主要是法律保障的瓶颈。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障碍或制约發展的因素,专家学者更多的讨论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其首要原因。目前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权利质押”之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由于担保法本身法条只作原则规定,实际操作中不仅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亦未有统一的具体规范提供依据,因而金融机构实际操作时依据不明确而产生较大的风险,从而望而却步。其次,更多的专家学者都认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最核心的部分,但目前国内的评估缺乏规范,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给予准确、规范的价值评估。再则,是认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欠缺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發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绝大多数专家学者都认为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着于价值评估机构和体系的公信力方面,但这些外部体系的建立,都没有从知识产权本身与实体财产权利的区别特征入手解决根本性问题,即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问题。
1.建立知识产权权属状态专家评价机构,保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权属稳定性
众所周知,实物性财产在形成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其价值是稳定的,因而其作为担保物时的担保价值是容易确定且是稳定的(这里不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所以以物抵押担保的融资方式中担保权利价值是稳定的,而风险较小;同理,以“人”作保融资模式下,“人”的保证能力也是以其所持有的资产体现的,包括企业信誉,通过资产规模、价值评估或经营业绩都可能量化地体现其保证能力,这种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显然也是较为稳定的。在以上的财产权利中,除非有所有权人的其他处分行为,其保证能力是能够持续持有的。所以以物作押或以人作保的融资模式中,担保的作用是稳定的,法律风险较小的,当然由于各方面都已形成相应的规范,也有据可循,所以金融机构更愿意采取这种驾轻就熟的融资模式。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及能以实物价值体现的“人”的能力相比具有资产无形性的区别特征,使得金融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感到难以掌控,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保持的法律特征,使得其用作质押融资时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权利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用作质押融资,对于权利人来说,其产生价值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要无瑕疵地拥有相关的权利并在一定时间内持有相关权利,这样才能不仅体现价值也才能保有价值,才能对所融资金提供保障,这也是金融机构接受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的概本所在,因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先解决的法律风险即在于权利的拥有并稳定持有,而恰恰由于知识产权的授权特性,使得知识产权在其被授权后权利存续期间,其权利人的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一项已明确了权利归属的知识产权在存续期间有被他人提出异议、争议或无效、撤销等请求,甚至导致无效的可能,而形成质押权利不稳定的法律风险。
在专利权方面,《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發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發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专利包括發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只有發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作初步审查后即授予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任何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予条件的,都可以提出无效请求,这样就使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专利权将视为自始不存在,如果该专利权此前已用作质押贷款,则将使得用于质押的标的物亦处于“自始不存在”的状态,权利质押自始失去担保意义。
相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利因其经历授权审查程序,权利状态有所稳定,但同样也有被撤销的可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从法律规定可见,对于已注册的商标,可以根据不同法条规定的情形理由提出撤销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具有撤销情形,将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如果产生这样的商标被撤销的结果,亦将产生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缺失,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作用失去。
正基于对于知识产权权属稳定性的担忧,使得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对于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选择“小心谨慎”,更多选择發明专利权、驰名商标等权利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从而使得大量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一般注册商标权的中小型企业、科技型企业难以利用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实现质押融资。
所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应当稳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即应考虑稳定知识产权的权属。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对于专利权复审的规定,对于用于融资的知识产权应当通过实质审查或复审,从效率角度考虑,这样的实质审查应当建立有“快速通道”,而这样的快速通道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设置有所冲突,也与现行的复审现状相矛盾,但可以在复审体制外,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权属评估机构,诸如专利查新检索机构对专利技术创造性、新颖性状态进行检索一样,专业地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状态提出专家意见,为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评估提从依据。此点类似于银监会和科技部在下發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科技专家,为科技贷款项目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的做法,不同之处在于不是以各银行分别设立评价机构,而是根据权利类型设置全国统一评估机构,即由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著作权管理机关统一设立评价机构,统一评价对比体系、统一评价审查标准。
2.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方法,保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价值的统一和稳定
准确地担保物的担保价值,对于融资规模和融资安全风险都有极为重要意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如何准确地评估质押物一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了能否用于融资以及所融资金规模,在融资规模需求确定情况下,它决定了融资安全措施的需求。如前述,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权属的不稳定性,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因而评估难度较有形财产的评估难度更大。其次,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目前适用于有形资产评估的价值评估方法与知识产权评估并不相适用,比如有形资产中不动产评估经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并不能适用,尤其是發明专利权的价值评估。發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發明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新颖性“是指该發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發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而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發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發明专利权与此前技术是不相同的,不能作同等对比,缺少重置的对比参照物,也就无法适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本身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或是著作权,普遍具有独特、唯一的特点,因而都难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而价值评估的另一方法——市场比较法,其需要以市场同类标的物进行价值比较才能进行价值评估,仍以發明专利权为例,由于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在市场上已难有与其同质的技术进行对比,选择目前市场中已有技术进行对比,难以反映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该“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恰恰是發明专利权的价值所在,因而市场比较法是不能准确评估出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
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中,除解决知识产权本身权属稳定性问题外,评估计算方法的适用也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评估有着实质性影响。确定和统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统一“度量衡”,将提高知识产权价值的可信度。所以,在目前价值评估中所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现值法中,前两种方法从会计评估学角度可以适用,但与知识产权本身属性不符而建议不作适用,收益现值法通过估算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的方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和發展性相契合,是较为贴切的评估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第九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情况。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关键词:环境会计、环境管理、全成本评估、清洁生产
1 引言
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人们越来越关注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冲击。在这一背景下,作为经济微观主体的企业开始重视其环境效益。一方面,由于消费与需求的绿色偏好提高,绿色生产将成为未来企业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若企业能生产出具有绿色特色的产品,便可创造产品差异性,从而可提高产品销量与利润,并提升企业价值。另一方面,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趋势使环境成本在生产成本中的比重日益增加,降低环境外部成本将有利于提高产品的价格竞争力[3]。因此,提升企业环境管理绩效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企业环境管理也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决策工具[1]。
鉴于早期注重末端治理技术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具有成本有效性,环境管制越来越重视经济诱因的考虑,而逐渐转变为整合型环境管理措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生态效益及其真实储蓄已成为企业环境管理的重点,其中又以企业环境会计的建立及全成本评估最受重视[4]。通过环境会计的信息搜集与管理,一方面可与外部关系人充分沟通,避免邻避现象[2]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使企业进行最佳投资评价的选择,促进企业长期发展。而全成本评估作为一个全新的财务分析工具,已广泛于污染防治投资计划的评估。基此,本文将探讨环境会计在企业环境管理的角色与功能,并分析如何通过环境会计资料库系统进行清洁生产的全成本分析,以环境会计系统建立的企业清洁生产信息系统为基础,利用全成本分析系统帮助企业选择较优的清洁生产替代技术,促进企业生态效益的实现。
2 环境会计的意义及架构
环境会计是将会计学和环境保护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计量手段和属性,以有关环境、法规为依据,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间的关系,并运用专门,对企业给社会资源、环境造成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披露、分析,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会计理论和方法[6][10]。环境会计的发展并非用来取代传统财务会计,而是要补充其不足之处,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会计已成为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
环境会计主要以传统财务会计为基础,并结合企业活动对环境冲击的生命周期评估(LCA),寻求最佳清洁生产(CP)方式,并进行全成本评估(TCA),提升企业生态效益及企业真实储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5]。另外,对于企业编制环境会计的内涵,包括其意义、功能及性质说明如下(如表1):
表1 环境会计的内涵
环境会计特性 说 明
意义 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维持与小区互利关系
追求有效率的环境保护活动
功能 内部功能:提高环境管理绩效,并支持企业投资决策参考
外部功能:通过环境报告与外部关系人沟通,完善会计责任
性质 相关性:①公布的环境信息必须与企业环境管理有关②及时将社会最关注的环境议题纳入到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之中
正确性:①提供可以有效地说明分析相关环境议题的信息②信息的完整性及方法的零误差
可了解性:①具有可用性 ②可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与外部关系人的沟通效率及企业竞争优势
可比较性:①比较不同期间及不同企业间的环境冲击效果,可作为评定企业环境管理绩效的依据②信息的一致性是信息可跨期比较的基础,但需考虑跨期与空间差异的特性
作为环境信息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一套完备的环境会计帐户应包括资料搜集、资料分类、资料记录、资料配置、资料分析和资料沟通等项目,而且应将环境会计纳入企业环境政策系统之中,其主要编制步骤包括目标界定、制定会计架构、建立资料清单、进行冲击评估、实施责任分配及拟定清洁生产政策以提升企业绩效(如表 2 所示)。
表2 环境会计实施步骤
步 骤 产 出
步骤一:目标界定
1. 界定目标 目标
步骤二:会计架构
2. 定义会计帐户 会计帐户
步骤三:建立清单
3. 记录资料
4. 汇总资料 资料表
建立汇总清单
步骤四:冲击评估
5. 分类资料
6. 信息特色化
7. 信息评估 冲击分类
建立指标
生态平衡指数
步骤五:责任分配
8. 分配会计责任 建立详细区域划分与目标资料
步骤六:绩效提升
9. 整合信息
10. 解释结果
11. 执行与控制 建立环境管理系统
界定环境管理弱势及改进策略
生态效益提升
3环境会计与企业环境管理的关系
企业环境管理是具有价值的活动。企业实施环境友善的生产行为,一方面可以大幅降低资金成本及平均成本,实现环境管理的绿色红利[7],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环境风险,提高并延长股东价值增加期限。近十年来,国际著名环境管理标准制定机构(包括国际标准组织(ISO)及欧盟的环境管理及查核计划(EMAS)等)制定很多环境管理标准,对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影响很大。通过共同环境管制标准的制定,利用与绩效相关的技术或程序,能持续改善企业环境管理绩效,提高企业环境管理的有效性。通过ISO与EMAS的环境管理措施比较[3](如表3所示),可以发现两者存在着很多共同点,而其差异在于 ISO 不需要对外部报告,而EMAS 需要向外部关系人提交环境报告书。
另外,无论是ISO或EMAS两套环境管理制度都具有高度绩效[3](如表4),平均环境管理费用回收期低于1.5年,环境管理的投资报酬率很高。进一步观察环境管理制度,可以发现环境管理工具是由传统管理工具演化而来的[3](如表5),且主要差异仅是关心的目标不同,由原来关心产品质量及财务绩效转变为追求企业绿色生产行为及生态效益的提升。一般而言,企业通过环境成本会计进行环境管理可提高企业价值,主要由于:(1)反映真实成本,让更多外部成本内部化;(2)内部化未来环境风险:可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等活动,且最终以生态效益指标的提高作为衡量环境管理成效的依据[8]。
表3 ISO 与 EMAS 环境管理措施比较
ISO EMAS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与政策
建立有效率的环境会计(信息管理)
评估环境绩效(决策支持)
执行计划
建立高效率组织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与政策
建立有效率的环境会计(信息管理)
评估环境绩效(决策支持)
执行计划
建立高效率组织
与内外部关系人沟通
表4 ISO 与 EMAS 环境管理绩效比较
ISO(2003) EMAS(2003)
ISO曾经审查500 家实施ISO标准的企业,其中:
超过 80% 具成本有效性
60%投资回收期小于1年 调查约800家企业执行EMAS环境管理系统,平均成本100,000 美元
1/3 企业每年可节省80,000 美元
1/3 企业每年可节省320,000 美元
平均环境保护投资的回收期为1.5元
表5 传统管理与环境管理工具的比较
传统管理工具 环境管理工具
与成本化 生命周期评估
财务会计 环境会计
查核 环境查核
财务报告 环境报告
总质量管理 总环境质量管理
控制 环境控制
4 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全成本评估架构
4.1企业实施环境会计的架构
环境会计制度建立涉及财务、会计、信息及环保人员,因此,编制之初应组成跨部门项目小组负责推动。主要建设项目包括建立厂商环境成本会计科目、搜集与建立环境成本会计资料处理程序与文件、环境成本会计科目的定义及作业说明,并调整或增删现有会计制度(包括科目、流程及作业程序)、建立环境成本会计的作业手册等。另外,环境会计资料的登录应以企业所有经济活动为主轴,并衍生至其与周边与上下游的互动关系,而在金额确认上,则是以当期支出为原则,并以附加方式调整现有财务会计系统。有关我国目前推动中的环境会计原则如下[10]:
1. 环境会计成本及效益认定:原则上在其所发生的同一会计年度计算
2. 环境成本与效益计算:实际金额计算有困难时,可采取估算方式
3. 环境成本与效益金额过小时(低于总金额 1%),不应列入计算
4. 环境保护专属事业(如环保业),其本事业体营业项目及产生利润均不得列入环境会计
5. 收托性质工作所产生的环境成本与效益,计为委托方(负担费用者)的委托成本
6. 海外分企业以当地货币计算相关环境成本及利益
(一) 环境成本
所谓环境成本指执行环保相关活动所发生的总费用,包括环境保护等所有减少环境冲击的成本。其会计科目可分为设备投资、研发、人事、动力、维护检测、耗材、委托、、捐赠及其它等。有关环境成本确认原则如下[3]:
1. 专款用于环境保护及减少环境冲击的支出金额
2. 支出用于多项用途,然而环境用途金额可清楚分开
3. 支出用于多项用途,虽然环境用途无法清楚分开,然而其金额配比认定超过50%以上时。
(二) 环境效益
所谓环境效益指进行环境保护等所有减少环境冲击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如污染防治费及罚金等减少,或因获得环保表彰提高企业形象而增加订单等收入增加。环境效益确原则[3]:
1. 能够精确的金额
2. 非因企业努力于环境保护所获得的效益不应确认
3. 产品研发效益已发生才确认
4. 效益延迟发生,原则上仅确认3年效益(一次确认)
5. 因纸张、能源、水、原料及废弃物等减少而节省的金额,应列出其个别效益
(三)环境财务信息编制
为方便与现行财务信息整合,环境成本会计信息一般采取多元方式,随企业型态及规模大小弹性调整。
4.2 全成本评估与清洁生产
全成本评估(TCA)是协助企业进行环境管理,针对各种可行清洁生产替代技术或方案,其生命周期冲击的环境总成本(或环境效益),并将其纳入到企业相关投资决策之中,以降低企业环境成本,提高其环境管理绩效及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可持续的目的[4],其主要评估有:
1、成本最小化方法:计算各种清洁生产技术的生命周期的环境成本再加总该清洁生产技术的会计成本,获得总成本,选择其成本最小者。
2、收益成本比最大化方法:比较各种清洁生产替代技术与当前使用技术的生命周期的环境冲击,计算各种清洁生产替代技术的环境效益,再依据其会计成本,选择其中收益成本比最大者。
一般而言,全成本评估在清洁生产中的实施大致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是利用生命周期评估(LCA) [9]确定企业各生产阶段的环境冲击效果,为后面的全成本评估提供基础资料和信息,下一步便是对各清洁生产替代方案进行评估,以寻求推动清洁生产的可能方案,最后是建立清洁生产的量化评估工具,利用TCA技术进行清洁生产各替代方案的经济效益分析,从而选择较优的清洁生产替代技术,其具体步骤如下:
(一)以LCA确定各生产阶段的环境冲击效果
其详细步骤如下(如表6):
表6 LCA选定企业各生产阶段环境冲击效果的步骤
步 骤 产 出
步骤1 进行案例厂商背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背景资料包括:(1)营业状况及行业属性(2)产品类别、原物料耗用情况(3)环境现况与污染防治情况等 背景资料
步骤2. 界定生命周期评估作业的目标与范畴,包括:
(1)系统功能:对产品的功能规格(效能特性)的陈述
(2)功能单位:表示最终结果的标准化/一致性参数
(3)数据品质:说明数据的代表性/来源/涵盖范围等 系统功能
功能单位
数据品质
步骤3. 进行盘查资料收集与分析工作,包括:
(1) 盘查窗体的制作,确保系统界限内每一单位过程的数据均被搜集
(2) 清点案例厂商的产品与活动在各个生命周期阶段中所耗用的能源与资源及所排放污染物的数量。 能源与资源及所排放污染物的数量
步骤4.进行生命周期盘查结果计算,包括:
(1)确认数据盘查阶段:可分为摇篮到坟墓、摇篮到大门或大门到大门等三种特性来决定;
(2)定义分配原则:根据案例厂商的产品特性采用重量比或价值比等方式来分配;
(3)污染负荷的计算过程:将数据质量的精密度、完整性、代表性、一致性及重复性等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数据盘查阶段
分配原则
步骤5. 根据生命周期盘查结果,进行环境冲击分析,包括:
(1) 分类:将盘查数据归入冲击类别
(2) 特征化:将冲击类别的盘查数据模式化;
(3) 拟定指标:分为地区性、区域性和全球性指标。
(4) 确定案例行业在分析过程中污染冲击的最大可能程度; 冲击类别
类别指标
冲击的最大可能程度
(二)评估清洁生产替代方案所有可能性
从 LCA 盘查结果鉴别推动清洁生产的可能性,为后期成本分析做准备。根据选定的最大可能冲击程度,进行清洁生产各替代方案的分析:
1、确认推动清洁生产的可能性:改进产品设计、改进管理方式、改进场内物料管理、取代毒性原料、修改程序及废弃物厂内再利用等;
2、从进料改变、技术改变、内部管理或原料处理等途径,寻求推动清洁生产的可能方案,以便于后面利用TCA技术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三)建立清洁生产的量化评估工具
根据LCA的结果,鉴别出污染冲击的最大可能程度,进而从进料改变、技术改变、内部管理或原料处理等途径,寻找推动清洁生产的可能方案。然后,利用TCA技术分析各项清洁生产替代方案的经济效益,经济分析将作为企业环保相关决策的依据。
(1) TCA技术
首先,搜集并分析TCA技术的资料。然后搜集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及了解产品的制造流程,并确定清洁生产的替代方案,搜集现有技术与清洁生产替代方案的相关成本资料(常用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及回收年数,作为TCA的财务指标,但是全成本分析不包括外部成本的分析)。
其次,全成本分析的评估计算需案例厂商全力配合并提供相关财务成本资料及其经营决策与目标。最后对所做的决策予以定义,确认并了解各项成本(如直接与间接成本、意外、形象与关系成本),然后分析财务绩效,并做出决策,确定清洁生产替代方案的可行性。
(2) LCA与清洁生产替代技术的全成本分析
因企业的产业类别不同,产品性质与种类也不同,LCA只提出CP可能的方向。利用生命周期评估方法找出对环境冲击最大的产品制造流程或阶段,据此提出清洁生产技术可能的替代方案。实际操作中,具体的CP方案主要通过与企业成员沟通交流后才能确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替代方案,还要预测相关的技术与经济成本,且某些成本资料可能由经验法则或专家提供,其准确性较难掌握,其成本效益也难以量化。
就经济而言,技术与成本具有对偶关系,清洁生产替代技术的成本可以由相关信息估算。一般以避免环境损害发生作为推算环境改善效益的最佳代替值,然而环境损害的推算存在着较高的不确定性,不易获得其精确值。而环境会计分析作为一种衡量环境改善效益的替代方法,通过环境会计分析可以掌握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维护成本信息,了解各生产阶段的环境成本估计值,并以此作为衡量环境维护效益的替代变量值。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替代变量值通常低于实际环境效益值。
在了解生命周期分析的清洁生产替代技术的成本资料之后,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中得到各种清洁生产替代技术的择优排序,以选择最佳清洁生产替代技术。方法上,先看技术的可行性,收益成本比大于1者为可行。然而,考虑到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稳健作法是选取内部报酬率超过15%以上者作为清洁生产替代方案。
5 结束语
总之,企业的环境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必须坚持双赢的原则,既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抛弃企业经济的发展。推动环境会计资料库系统的建立,创造企业环境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并通过环境会计资料库系统进行清洁生产的全成本分析,以帮助企业进行最佳投资评价,选择较优的清洁生产替代技术,将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企业生态效益的实现。
:
[1]Atkinson G. Measuring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2000, 43 (2).
[2]Dunk A. S...Product quality,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and Quality Performance [J]. Accounting, 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2002, (15).
[3]Jasch C... Us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counting (EMA) for Identifying Environmental Costs [J],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03, (11).
[4]Kennedy M. L...Total Cost Assessment for Environmental Engineers and Managers [J]. Management Accounting Research.1998, (7).
[5]John Wiley & Sons, Inc. Milne M. J...On Sustainability; the Environment and management Accounting [J]. Management Accounting Research. 2004, (7).
[6]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Japan).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M].Concepts and Practice, Greenleaf Publishing.2002.
[7]Guidelines.Schaltegger S. and R... Burritt.Contemporary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Issues [M]. Concepts and Practice, Green leaf Publishing. 2000.
[8]成金华,谢雄标.我国企业环境管理模式探讨[J].江汉论坛.2004,(2).
[9]邓南圣,王小兵等.生命周期评价[M].北京:化学出版社.2003.7.
[10]乐菲菲,李丽华.对我国环境会计的初探[J].财会,2005,(5).
Study On Total Cost Assessment Mechanism Of Actualizing Clean Production
In Enterprises Based On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Zeng Youqi, Wang Jingfang, Yang Liguo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Xi’an 710072)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风险 控制
知识产权质押 是指知识产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由于资源、经营、利益、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亦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1.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担保,其担保功能能否实现取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然而,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相较于有形的物质,必须通过评估的手段才能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这一固有的特性也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评估风险的原因所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时间性。知识产权并非一项永续性的权利,它受具体时间的限制。这一特征造成知识产权与法定时间的矛盾,成为知识产权质押与权利预期经济价值实现的重要障碍。
(2)地域性。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只在国际公约或是互惠双方协定条件下具有域内效力。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依据一定法律而生,这也成为限制知识产权地域效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成为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的直接原因。
(3)一定范围内的非排他性。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知识产权并非绝对性垄断,他还包含着一些公益的目的,例如我国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的知识产权的估价被弱化。
(4)价值能力的可变性。影响知识产权的因素是多样的,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等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变化。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利益双方必定会将这些风险考虑其中,必要的降低知识产权的价值。
1.2 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受到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使得知识产权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经济风险:
(1)技术的可替代性。这项风险主要是由于技术不断进步、技术发展速度以及技术创新方向的改变所引起,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的原有价值,更甚至于使得知识产权的原有价值丧失。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据现实情况,在不经知识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允许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一种强制性授权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人会得到一定的法律补偿,但是这无疑无法弥补权利贬值所带来的损失,成为一项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
(3)市场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并非独立作用的结果,它需要其他相关市场因素的配合。例如,在产品市场生命周期的开始阶段,由于产品的不成熟,使得已取得权利的知识产权无法发挥它的市场价值,除非等到市场成熟,否则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经济价值将会大大减弱。
(4)侵权风险。这项风险是由于众多仿冒、假冒等“山寨产品”的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极大的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1.3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属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在与其他产权冲突后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非物质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以下几个法律风险:
(1)权属风险。这项风险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完整清晰的权属关系和后续权属纠纷的可能结果。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由于拖欠年费或者授权期届已满等因素,失去了法律认可,那么知识产权将失去原有的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转让时由于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致使知识产权在授权或者转让时的价值降低,然而,在价值评估中,往往会忽略这项风险损失,由此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高。
1.4 知识产权的变现风险
(1)担保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权利人对与担保权的行使,而是在于增加担保的信用。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价值的不确定性、地域性等特点都成为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限制因素。而且,在处置质押物上,质押权利人的支配能力不仅受权利的约束,质押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质押权利人的支配权利。这些因素,不仅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成本,而且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质押变现的实现。
(2)成熟、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关系着知识产权处置通道的畅通性,如若处理不当将会大大增加银行信贷的风险。
(3)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合作团队,而且必须要存在与之相配套的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稳定的现金流动渠道。这些配套因素的需要与知识产权的结合,虽然能够增加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致使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减弱,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很难实现。
1.5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缺失引起的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的制度、机构设置还不够完善,致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的规范文件中只单纯的阐明评估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但是没有明确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导致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上的缺失,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不准确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现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由于专业能力、视角、方法和经验的先天限制条件,可能会使得评估结果与知识产权实际价值不相符合,这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无法实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目的。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2.1 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原则、标准和方法
评估原则是知识产权具体评估的依据,只有明确的原则,才能避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至于过于偏离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征,其评估原则应该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替代性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影响因素中,技术在替代方面的影响较为明显。因此,必须将替代性包含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
(2)变化性原则。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的,在授权期间,各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因此,要密切关注其影响因素的变化,以便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有一个明确的判断。
(3)预期收益性原则。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它本身的成本没有函数关系,但是他的预期收益却在知识产权的价值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预测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2.2 明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标准
在进行具体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评估标准。当前可以依据的评估标准包括:
(1)公平市场价值标准。这项标准要求,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交易必须按照公平、平等、非强迫的交易原则协定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进行交易。
(2)历史价值标准。根据资产的历史价格计算当前产权价格,这是目前国际上所认可的评价标准。
2.3 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下,知识产权局是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体,此后再由担保方和贷款方开具推荐信。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局并非专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角度也不够充分,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达不到既定要求。所以,政府应该发挥好自身的职能,建立一个能够完成此项任务的非盈利机构,以承担起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权威性评估,最终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2.4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法律工作部门应该根据现实的情况,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统一有效的服务体系,以降低知识产权交易成本。
(1)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审批管理,并根据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贷前审批、袋中及贷后跟踪管理的配套制度,以期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2)完善知识产权的交易管理制度,在稳健有序的发展中,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以保证知识产权交易的公正、合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
(3)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避免由于侵权导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2.5 树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完善担保体系
面对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源分散、担保公司明争暗斗的各安战营,银行对担保行业的不信任等情况,我国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质押融资担保体系。
(1)建立健全联合担保机制。这一担保机制的建立就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对所作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担保体系的信用度。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这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为其提供财力支持,保证担保制度的公信力。
(2)建立健全反担保体系。反担保体系制度并非化解风险,而是对风险的转嫁,既由原来的贷款银行转变为担保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尝试性地开展由地方政府成立政策性信用担保的反担保业务。
(3)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此项制度,能够弥补企业在无力偿还贷款给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机构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人的风险,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2.6 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想保证知识产权评估的质量,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关键。为此必须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评估人员业务培训。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发动一切力量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在培训中,既要向接受培训的人员科学、准确地阐明全新的评估准则,又要保证每个工作人员能够熟知评估计量单位的性质,以尽快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各项评估工作的处理能力。
(2)增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评估人员对与所评估的知识产权结果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必须加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对于由于评估人员本身过错所产生的责任事故要进行追索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结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工具,也是解决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活跃我国传统信贷市场、充分利用知识经济资源的重要途径。面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出现的各种风险,政府、担保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必须树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并要相互联合,通力合作,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为实现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滕丽.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与评估应用[J].知识经济,2012,(14):33-34.
一、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概念界定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厂商名称等的独占权利。版权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具体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作品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组成。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即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作为债务的担保,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采用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进行社会集资等直接的融资方式,也可以采用流动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间接的融资方式,以解决资本的短缺问题。但是,保定市的文化企业基本上是一些新创的中小型企业,还有一些是以前的文艺院团、影剧院、市属媒体等单位刚刚转企改制成立的,他们投资金额有限、规模较小,不满足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的条件。加上产业特性,通常土地或厂房等都是以租赁为主,流动资产不多,缺乏用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向银行担保贷款的条件。但是文化产业拥有广大的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商业银行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为那些缺乏实物资产作担保贷款、自有资金不足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文化企业解决融资困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保定市文化产业融资中的应用
(一)知识产权质押在保定市文化产业融资中的应用现状
2006年9月,世界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内部分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评估机构齐聚湘潭召开了“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讨会”,正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10年4月12日,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选择了石家庄、邯郸、廊坊、保定、唐山5市和石家庄高新区启动了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被选为试点城市以来,保定市科技局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相关精神,深入到各个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调查研究,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经营业绩突出和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优秀企业推荐给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并于2011年成功促成保定市首笔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投放。保定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以3项合法有效的专利技术从保定建行获专利权质押贷款200万元,开创了保定市企业依靠专利权质押获贷的先河。
但就文化产业来说,目前保定市文化产业的资金问题主要是通过政府拨款、借力社会资本来解决,企业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向银行质押贷款的方式还没有。由于受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及风险控制难的限制,银行对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文化企业的贷款发放顾虑重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未能成为一种普遍使用的融资手段。
(二)知识产权质押在保定市文化产业融资中的发展瓶颈
第一,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评估起来有一定难度。目前我国虽然制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但操作起来有很大困难。它规定了无形资产可以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评估方法来做,其中成本法偏重历史成本,评估结果可能与现实脱节,而且与无形资产的超额获利性相违背,不能体现无形资产的内在价值;市场法与现实最接近,但过分依赖于充分活跃的公开市场,而且需要找到与被估对象相似的交易案例,国内市场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收益法最能体现无形资产价值,但该法计算时各个指标主观因素太强,导致出现偏差的可能性过大,三种方法都不能完全满足实践中知识产权评估的需要。
此外,保定市的知识产权评估人才稀缺,没有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市场混乱等。这些都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展。
第二,知识产权变现不易。相对不动产抵押物而言,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差,处分相应困难。而且现阶段国内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不高,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也很小,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就涉及到知识产权变现的问题。考虑到知识产权变现的难度,大部分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
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大。首先,知识产权质押是以知识产权未来的现金流入作为还款担保的,这让银行感到较大的不稳定性,风险不易控制。其次,银行本身对知识产权价值鉴定不熟悉,缺乏专业的评价人才。资产评价本身即是高度技术性的工作,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价则尤为困难。知识产权的价值借助于营销管理,运用于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才能体现出来。然而以该知识产权为基础所制造的产品,未来在市场上销售情况如何,很难事先预料,这也影响了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定。因此,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较少,更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
三、知识产权质押在保定市文化产业融资中的运作策略
(一)培育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评估结果是银行提供贷款的重要依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迫切需要组建一批权威、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专业服务。评估机构的组建,初期可以在驻保高校中选一所在该领域科研实力雄厚的高等院校头,聘任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共同组成评估组来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发展成熟以后,可由资产评估师、律师组成专业的评估机构。同时,在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过程中,评估人员要注意数据资料的积累,建立一个动态的基础资料数据库,逐步构建知识产权评估标准体系以及案例信息系统。
(二)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以政府的公信力作为支撑,创建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降低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转化。此外,充分利用现代化市场营销手段及网络技术,建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实现全国联网,进行网上交易,也是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的一个有效方法。
(三)政府出资成立公益信托担保基金
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从保定市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设立政府公益信托担保基金,委托信托机构进行管理,专门为文化企业以知识产权作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有偿担保。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偿还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这样就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同时担保的收入可以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剩余的划入公益信托担保基金。
当然,设立政府公益信托担保基金,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保证,只是针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初期而言。政府的扶持不能是无限期的,政府的初始扶持基金到某一阶段要实现自我循环,不能再依赖财政的持续支持。因此,有必要在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逐步市场化、走向成熟时寻求政府公益信托担保的退出机制。
此外,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质,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的可行性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制订更为符合实际、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审贷程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发放力度。
四、知识产权质押在保定市文化产业融资中的运作模式
本文结合我国发达地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功经验,结合目前保定市的具体情况,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我市的运作模式作了如下设计: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286-01
一、扩充知识产权质权标的的范围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允许作为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太过于狭隘,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将知识产权质押标的限制在如此狭小的范围内,无疑将会严重影响知识产权质押充分发挥其担保融资功能。
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增加知识产权质权标的的种类,尤其是一些新兴的知识产权应该纳入其中。具体来说,立法部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其一,对于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的规定应该采取“列举概括”式,即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允许作为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种类,通过兜底条款的设定概括规定今后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这样可以使法条规范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以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其二,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在程序上修订相关的基本法耗时久程序繁琐,立法机关可以采用司法解释这一方法来扩展原来法律中知识产权的含义,这样就可以解决法律滞后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统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
登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公示手段,具有公信力,其重要性突出体现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两个方面。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质押登记制度很不完善,登记机关纷繁复杂,登记手续没有统一的规范可循,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质押登记制度是十分迫切而重要的。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统一登记机关。应该设立统一的行政机关专门负责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这样子既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进行质权登记从而降低设质成本,又能有效遏制知识产权出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2)制定统一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关制度的法律。统一不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
并加以修订完善,制定出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规范,使当事人在以知识产权设质时能够有法可依。(3)规范和统一登记内容、手续、期限和程序。虽然《物权法》第10条规定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问题,但是并没有涉及对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范问题,因此在相关法律中增加相关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如果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也无法得以顺利进行。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业起步晚,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缺乏面向市场、独立评估的能力,执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行为不规范、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后果,等等。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的发展。
具体来说,应该做到下面几点:第一,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规范,明确其相关法律责任。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主要依据,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评估价值是由评估机构在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客观结果。同时,应该更加重视对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规范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的力度。第二,应该组织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来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这些来自不同领域专家学者根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有能力对知识产权质押的价值做出客观权威的评估。当然,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来规范相关评估人员的行为,明确责任承担,根据评估人员的过错程度及其情节轻重,规定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第三,应当抓紧制订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细则,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数据平台。此外,还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拍卖制度。为了充分地发挥知识产权强大的担保功能,必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保证知识产权的自由流通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