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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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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委托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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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身份证:
密级: 种类: 编号:
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权威演出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和方(以下简称甲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演出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内容
一、乙方授权确认,甲方乙方如下内容:
1-1 演出活动
1-1-1 乙方选择、安排,并最终决定乙方参与商业演出节目表演内容、角色、酬金和各项收益;
1-1-2 负责舞台演出活动的安排和角色(乙方声明:下列地点或领域不适用本 ); 1-1-3 负责有偿宣传推广等事宜。
1-2 声乐
1-2-1 甲方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事务,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动须得到甲方认可。
1-2-1-1 乙方授权甲方的声乐表演包括但不限于: 1-2-1-1-1 所有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表演;
1-2-1-1-2 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但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除外; 1-2-1-1-3 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训练不包括在内。
1-2-2 乙方委托甲方的声乐演出包括但不限于: 1-2-2-1 国内外商业演出; 1-2-2-2 国内外非商业演出;
1-2-2-3 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务和公司关联个人、团体的非商业性演出; 1-2-3 乙方委托的声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2-3-2 乙方的公益活动;
1-2-3-3 配合唱片制作发行的宣传推广活动;
1-3-3-4 国际交流活动;
1-4 舞蹈表演
1-4-1 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务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艺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1-4-2 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内: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广宣传活动的舞蹈表演,非商业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关联机构的非商业性舞蹈表演。
1-5主持
1-5-1 主持包括但不限于:专业主持,组合主持,非商务性主持,其他演艺表演中包含的主持表演等。
1-6 法律事务
1-6-1 甲方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艺合同和与相关的合同,对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甲方最后决定合同的内容;
1-6-2 甲方在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必须完全履行。
1-7 行政事务
1-7-1 第1-6条行政事务是指:
1-7-1-1 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事务; 1-7-1-2 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
1-7-1-3 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
1-7-2 其他乙方认为可以委托和甲方认为必须的事项,可另签补充合同。
1-7-3 一旦甲、乙双方行政事务经约定委托关系的确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亲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对甲方行使对乙方的行政事务管理进行干涉。
二、乙方对上述委托内容的确认和补充
2-1 乙方同意第一条所列全部演艺内容委托甲方为全权人。
2-2 乙方暂不委托甲方第一条内容中下列事项(乙方选择第2-1条不用填写下列内容)
2-3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条所列内容,并补充如下授权事项:方同意在不委托甲方的各项事务中或合同执行结束前,在乙方选择其他的方式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选择权。
2-4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条所列内容,并补充如下授权事项:方同意在不委托甲方的各项事务中或合同执行结束前,在乙方选择其他的方式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选择权。
2-5 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权时,甲、乙双方将依据委托内容,就经济收益和权益分配方面进行协商重新确认。
第二章 经济收入分配
2-6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最低演出报价 (元)/场;
2-7 由甲方与活动方协商演出报价,乙方无权参与; 2-8 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最低报价。
第三章 名称 肖像和名誉权
三、名称和肖像
3-1 为了演艺发展需要,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3-1-1 艺名或昵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等;
3-1-2 对自己经纪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经纪公司。
3-1-3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
3-2 肖像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得利,乙方有权享有相应报酬(收益分配比例按照8-1-1中收益约定分配) 3-2-1 乙方必须将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种媒体形象资料等)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保管,甲方保证乙方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
四、名誉
4-1 合同存续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的关系可对外不宣传但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关系;甲方对外不得否认与乙方的关系,并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
4-2 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
4-3 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
4-4 甲方承诺在乙方演艺活动过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权活动的
行使而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乙方承诺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
4-5 第4-4条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5-1 依据本合同和其他附则约定的关于商业保密的有关约定;
4-5-2 非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业务活动和非甲方指定作为乙方经纪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员。
4-5-3 出现法律纠纷,必须出示相关法律文件与法律纠纷有关的相关资料。 4-6 甲方承诺不因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6-1 因使用乙方照片、图片、剧照等图形资料或影像资料对乙方名誉造成损失; 4-6-2 因披露乙方个人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给乙方造成损害; 4-6-3 甲方人为因素在经纪活动中给乙方名誉造成损失,或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强迫乙方从事商业与非商业活动,从而为乙方带来名誉损害的。
第四章税金及个人酬金
五、税金
5-1 所有酬金和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5-2 下列情形,由甲方代扣税金:
5-2-1 以甲方名义签订合同,并由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或收据的;
5-2-2 商业演出或表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由甲方乙方代缴税金的; 5-2-3 乙方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涉及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甲方代缴的; 5-2-4 其他必须纳税的情况。
六 、个人酬金和所得收入结算期限和方式
6-1 一般经纪或部分授权经纪业务,甲方经纪乙方所取得的合法收入,采取按项目或每个演艺单元结束为结算期限,支付周期应该在十日内,即每个项目或演艺单元结束且甲方实际获得因此形成的经济收入,按约定应该支付乙方的收入,在十日内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乙方。
6-2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下列形式支付其所得:(同意在 打 √) 6-2-1 现金支付; 6-2-2 乙方指定账号,甲方通过汇款支付薪金; 6-2-3 乙方通过甲方购买物品或支付某些款项;
6-2-4 其他合法支付形式 .
6-2-5 甲方的所有支付活动不另外扣取任何费用,但因协助乙方购买物品或制服有关费用,活动中本身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七。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
7-1-1 有权在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相应收益;
7-1-2 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
7-1-3 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7-1-4 有权了解乙方的心理、生理变化和各种社会关系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7-1-5 合同期满时,在相同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7-2 甲方的义务:
7-2-1 完全履行合同,并以优质服务兑现内容;
7-2-2 依法经营,保证经纪业务的合法性,并保证乙方的名誉和权益; 7-2-3 维护乙方正常从事演艺活动,并提供相应服务。 7-3 乙方的权利:
7-3-1 有权在甲方的制作的节目中优先表演和演出;
7-3-2 参与形象策划和广告宣传,对经纪内容提出自身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7-3-3 当甲方侵害乙方权益或甲方越权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4 乙方的义务:
7-4-1 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要求建议,服从甲方安排的各项活动的要求;
7-4-2 对甲方全权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在不损害乙方名誉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必须完全履行;
7-4-3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国内外任何演艺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演出合同或相关类似合同;
7-3-4 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对甲方安排的各种盈利和非盈利活动,乙方须按要求参与。
八、关于经纪活动的其他约定
8-1 签署本合同,为便于甲方对乙方广告策划宣传,及时安排各类演艺活动,乙方必须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8-1-1 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1-2 准确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门牌号等); 8-1-3 通讯、联络地址;
8-1-4 有关学历证明或获奖证明复印件; 8-1-5 主要家庭成员详细状况; 8-1-6 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8-2 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如下情况: 8-2-1 社会关系和背景; 8-2-2 从艺经历;
8-2-3 演艺潜质和演艺特长;
8-2-4 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征、素质;
8-2-5 个性特征、爱好等。
8-3 乙方的联络、通讯、居所发生变化,应及时告诉甲方,保证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联系上乙方。
第六章 保密和隐私保证约定
九、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之事项属商业行为范畴,期间涉及甲、乙双方商业秘密、商业利益、个人隐私、名誉,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双方同意就需要保密之内容进行约定。
十、甲、乙双方签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 10-1 本条所称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0-1-1 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的书面和口头内容;
10-1-2 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与本合同约定经纪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业活动法律文件;
10-1-3 经甲方认可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10-2 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第十六条第10-1款所指泛绿文件内容和约定。乙方必须对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与乙方之间一切法律文件内容保守秘密。
10-3 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0-3-1 甲方的业务活动;
10-3-2 形象、广告策划创意及其实施方案、市场状况和收益情况;
10-3-3 乙方对本条的承诺也包括甲方非演艺方面的各种商业和非商业业务。
10-4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个人的所有情况,但必须尊重乙方的个人隐私。在不损害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前提下,甲方可对乙方的个人材料进行包装、使用,本条所指个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0-4-1 个人简历资料,个人文字和图画、照片、剧照、摄
像视听材料; 10-4-2 已有的宣传文字和图像材料。
第七章 违约责任 合同修改和终止
十一。违约及违约金
17-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
11-1-1 违约金标准:以守约方自签约之日起至另一违约时止,按每月实际薪金相加总额或实际投入资金的30%为依据作为违约金参考数。
11-1-2 部分违约,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赔偿金标准:以违约实际造成损失总额的3-4倍作为赔偿金参考数。 11-1-3 完全违约,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赔偿金标准:以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害加合同未履行部分对守约方造成的潜在的经济损失金额得3-4倍作为赔偿金参数。即如果因一方违约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除依据第十七条第17-1-2款标准赔偿外,还应以违约时起至合同有效期满止,剩余时间天数累积计算应赔偿的数额。 11-1-4 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讼。
11-2 免责条款。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不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2-1 甲、乙双方协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1-2-2 因一方违约或过错、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完全个人行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损害或伤害,对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11-2-3 享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非正常演出或表演活动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由个人承担。乙方个人非参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伤亡等其他不可预知问题,由个人承担,甲方协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
十二、合同的修改
12-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变更主要内容或部分条款:
12-1-1 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实际无法完全履行,经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但可以继续履行的部分仍应履行;
12-1-2 因甲方或乙方建议,另一方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 12-1-3 因甲、乙双方都认为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应该修改,并协商达成共识,可进行修改。
12-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
12-2-1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履行失去意义,或失去了合同旅行主体,合同可终止; 12-2-2 合同一方因触犯法律,或被依法制裁,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12-2-3 因合同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终止,但违约因依第十七条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12-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第八章 经纪期限
十三、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签字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的有效期即甲方经纪的期限。
十四、 本合同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甲、乙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续签合同,如另一方同意,可延续本合同,期限另行协商,也可重新签订合同内容;如一方提出续签,另一方明示终止合同,则合同到期自动失效;如一方提出续签,另一方无续签或终止合同的明确表示,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期。
十五、 依据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况,当一方续签合同时,承诺方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表现。
第九章 术语定义和界定
十六、甲、 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对本合同有关表述或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应及时提出,经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十章 附 则
十七、 因甲方工作人员或指定负责乙方演艺事务人员干扰影响乙方正常演艺活动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换相关人员,因此对乙方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甲方需协助乙方保障自己的权益。此条不包括乙方演艺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
十八、 乙方下列行为视为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
18-1 乙方或乙方朋友、家人及相关人士对甲方的演艺活动干扰影响;
18-2 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因包装、宣传和发展需要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公开恋爱,结婚。不得因私人问题影响工作,也不得在公众面前有有损形象的言行。 18-3 乙方的个人非本合同约定要求行为严重影响本合同完整实施的。
十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成年人或非独立民事行为人应有合法监护人共同签字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因乙方违约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监护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二十、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与任何第三者个人或组织签定协议,影响本合同完全履行的,乙方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追究该第三方的连带责任。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一份保存甲方作为副本,以备查用。本合同三份内容条款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关联公司指甲方直接控股和参股的相关公司,为便于乙方演艺事务。相关联公司在对乙方使用时可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条款内容行使相关权利。相关联公司包括:XXXXX
合同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代表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联系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代表署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
就有关演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邀请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演出 天,每天 场。
二、甲方负责所有的演出手续(包括演出批文、税项等)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甲方负责演出时演出场地的保安工作及演员的人身安全。
四、甲方负责乙方 人的吃住安排,
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付给乙方每场演出费为 元,
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
六、合同签订,甲方付给乙方预付金 元,
剩余演出费在 月 日演员到位后付清,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参加演出。
七、出场时间为 年 月 日 点,乙方必须准时到场,以状态演出,
不得借故拖延出场时间和缩短演出时间和内容。乙方如因个别演员不到位,
节目不能演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希望双方共同遵守,
未尽事宜,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有违反,则按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邀请乙方模特参加由甲方主办的 (下称‘’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甲方邀请、乙方同意模特以工作身份参加活动。
2、 活动名称:
3、 日期:
4、 地点:
5、 活动时间:
6、 活动时长:
7、 乙方保证模特在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到场,在模特相关的活动部分结束后即可离开现场:除此之外的活动其他部分,模特可自愿参加。
第二条 酬金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为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在活动结束当场付清所有款项。
如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有权拒绝肖像权提供甲方使用。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
2、 甲方需安排、提供及支付模特和随行人员于活动行程期间的伙食及车费用(早、午、晚)。
3、 甲方保证不要求模特与活动期间做任何危险、不雅、不当、、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模特或他人的形象与名誉的演出,保证活动现场没有任何可能损及模特安全或健康的事情。
4、甲方应做好活动期间及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并为模特及随行人员办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如活动期间(包括前往活动地往返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模特及乙方随行工作人员患病、受到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明确责任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如确有必要,乙方将给予配合。如模特或随行人员因此另行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乙方将在所得保险金额范围内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模特在活动前(即 年 月 日 点前)到达活动地点。
2、乙方保证模特对甲方的活动组织工作及甲方工作人员(包括摄影师、工作人员等)的合理安排和要求予以配合(但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超越本协议约定的除外)。
3、模特保证以良好精神面貌参加活动。
4、模特保证与其他参加活动的演艺人员进行良好的配合,共同完成活动。
5、艺人或随行人员在酒店下榻期间所发生的超出本协议约定的额外费用(如:长途电话费和酒店所有设施及娱乐场所的消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 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2、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约,并由违约方赔偿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如发生不可抗拒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在该一方及时通知另一方免除该一方相关违约责任:如不可抗拒力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模特或乙方随行人员已按时到达活动地点的,或不可抗拒力发生时活动已在进行中且模特已按本协议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食宿、交通等费用。
4、 双方同意,因发生不可抗拒力致使活动无法举办的,双方经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
5、 非因不可抗拒力,甲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单方改变活动名目,或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如文化部门等)的活动许可批文,或乙方合理地认为模特或随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乙方均有权拒绝履行本协议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6、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协议的,应承担其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仅就已履行的部分收取相应的费用。
7、 本条所述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指令政策变更、模特伤病等因素。
第六条 其他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及所有附件为商业机密,双方均应予以保密,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后终止。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关键词]法定解除条件 根本违反 预期违反
[Abstract] The legal right to terminate (avoid) contracts is a remed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provided by laws available by the non-breaching party when it suffers great losses due to the breach. This remedy leads to the termination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s of parties, so all countries provide very strict limitative requirements for it but they are quite different in specific provisions. This thesis will compare and analyze those relative provisions in contract laws or case laws of some main countries and in international uniform codes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advice on how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legal termination (avoidance) of contracts in our contract law.
[Key Words] Legal requirements to terminate (avoid) contracts; Fundamental breach; Anticipatory breach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一般说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某些特定情况。例如,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这样合同的存在对债权人来说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够被遵守,债权人的目的仍不能达到,因此应允许债权人宣告解除合同,从而使其从已被严重违反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但是,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如果对法定解除权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甚至常常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非违约方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情形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鉴于以上考虑,对非违约一方的法定解除权,各国均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但由于各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不统一,各国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拟对各主要国家的合同法或判例以及国际统一合同法有关法定解除条件进行比较、评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英国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将合同条款分为两类,一类是条件条款(conditions),也被称为主要条款;另一类是担保条款(warranties),也称为次要条款。当事人违反两类条款将会产生不同的后果。该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违反主要条款的,将会产生一种权利解除合同;违反次要条款的,将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没有权利拒绝接受货物。合同条款的上述分类方法由于完全不考虑违约方违反特定合同条款所造成的实际后果有多么严重,显得过于僵硬,在有些案件中可能引起不公正。但这种分类也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即具有确定性,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事先知道违反某个条款必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项条款未被制定法加以分类,法院依据该条款在合同中的重要性来决定其是一个主要条款,还是一个次要条款,其检验的标准是,是否一项特定的许诺涉及事情的根基,以至于如果不履行这项许诺,就会使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实质上不同于非违约方的预期。 例如,同样是由于生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在Poussard v. Spiers(1876) 一案中,歌手违反合同未能如约参加演出,使整个合同无法履行,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人代替原告,而Bettini v. Gye(1876) 一案中,歌手未能如约参加排演,并不影响合同如约履行,原告仍然可以按约参加演出,所以被告不能解除合同。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对条款进行分类,指出某些条款是主要条款,另一些条款是次要条款,这与(1979年货物买卖法)中的分类具有相同的含义。但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的分类也不是决定性的。 但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清楚地说明了违反某个合同条款的后果,法院就愿意判决当事人的分类是有效的。
自从1962年的一个案例 之后,英国法院开始承认那些无法归属的条款为“中间条款”。对于这类条款,法院主要考虑的是违反该条款实际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到足以根本性地破坏合同目的,从而决定非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在英国法院的实践中,还是首先要考虑所违反条款属于主要条款还是次要条款,再考虑违反合同的后果。如果前者可以明确,则再无必要考虑后者。
英国法院的实践中还有三种特殊的违反合同的情况:一是预先违反合同;二是违反合同只涉及分期履行合同中的一个小部分;三是违反合同的结果并不影响实际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只是影响了合同的商业盈利性。
在第一种情形中,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先声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使自己处于一种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状况, 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也可以等待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再看对方当事人是否准备履行合同,如不履行的,再向法院起诉。此处赋予非违约方立即起诉的权利旨在使无辜的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尽快获得补偿。如果非违约方选择了等待对方履行,此时合同依然有效,而非违约方为了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产生一些合理的费用,在期限届满以后再以对方根本性违反合同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请求。对此英国的学术界与法官们有很大的争议,因为在对方当事人清楚地表明了预先违反合同的意图之后,履行合同显然是不必要的,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也完全浪费了,而且也与受害方减轻损失的义务相矛盾。同时非违约一方也可能承担在期限到来时,他自己可能会违反合同,反而使原来违约一方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分期履行的合同,当事人违反其中一次履行的行为,是否能够授权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其实质上依然是决定该种违反是否属于前述的根本性违反合同目的,这要取决于每个案件中的合同条款和具体情况。比如买卖合同中,法院并不单纯考虑当事人违反合同所涉货物在合同规定的货物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决定该种违反的后果,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了根本性的违反合同。
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一种法定解除的可能,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他的主要义务,只是在次要的方面违反了合同,其结果并没有影响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可能性,只是在商业上,这样做不太合理,以致在事实上根本违反了合同。
(二)美国
英国法关于条件和担保条款的区分,对于美国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统一商法典》(下称U.C.C.)并未明确区分条件和担保条款。U.C.C.在第2-703条和2-711条分别规定了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各种救济,其中就有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第2-612条规定了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并明确规定:“一批或多批货物,如果因不符合合同或存在其它违约而使整个合同的价值严重降低,即构成违反整个合同。”U.C.C.第2-610条则规定了“预前毁约”时非违约方的救济措施。美国判例法往往通过判断是否存在“严重违约”或“完全违约”来决定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能否成为另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 “严重违约”实际上就是非违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而如何来决定“严重违约”又纯属一个事实问题,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就合同的履行,依据不同程度通常可分为三种:(1)完全履行;(2)基本履行;(3)严重违约。后两种履行情形属于违约行为。由此,决定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能否成为另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即是要决定该种违约属于基本履行还是严重违约。基本履行指当事人一方基本履行了合同义务,仅在履行中稍有背离。依据基本履行理论,如果(1)违约履行仅仅轻微低于合理期待的目标和(2)此种轻微背离非为恶意,则非违约方不能解除合同。所以法院需要分析事实,判定该履行行为是“基本履行”还是“严重违反”。 美国合同法学者综合不同意见认为以下是法院判断“基本履行”或“严重违反”合同的依据:(1)受损害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他所合理预期的从合同中应得的利益;(2)受损害一方的损失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适当弥补的;(3)如果受损害一方终止履行,有过失一方在多大程度上会遭受侵害;(4)有过失一方弥补过失的可信度;以及(5)有过失一方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善意”与“公平交易”准则。
美国法中没有“迟延履行”的概念,因此对于不能按时履行是否可以使相对方解除合同义务法院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美国法院在分析过程中通常首先要决定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构成一项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一般来说,美国法院并不认为履行期限条款是一项先决条件。另外也可以考虑该种逾期履行属于上述“基本履行”还是“严重违反”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均属于“基本履行”。但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严格按照预定时间履行非常重要,即“time is of the essence”,则按时履行是一项先决条件,违反这一条件将会使非违约方得以解除其合同义务。如果缺少上述的明确约定,在违约一方仅略迟于约定日期履行时,美国法院一般不愿就此使非违约方解除合同。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需要特殊对待。比如在选择权合同(option contract)的情形,一项期限为30天的选择权在第31天行使即为无效。又如虽然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但合同标的物的特殊用途使合同双方均意识到按时履行的重要性,如一批圣诞礼物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就必须在节前履行。
美国U.C.C.在总结了英美国家的判例经验的基础上,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该法典第2-610条不仅肯定了美国判例确立的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非违约方享有的选择救济措施的权利,而且还增加了非违约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而为了准确地判定默示预期违约,U.C.C.第2-609条规定,当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他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充分保证。如果对方没有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由于单纯地预见到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国法将提供保证作为其他救济手段适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观“预见”所带来的随意性,限制了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因而更为合理,值得我国借鉴。
(三)德国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于2002年1月1日生效,是自《德国民法典》问世以来最重大,最深刻的一次改革。
新文本第323条是关于双务合同情形法定解除权的特殊规则,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一切违反义务的情形,包括不给付、迟延给付和不良给付,且不再限于牵连性主给付义务,亦应适用于从给付义务或者其他附随义务, 其中不良给付情况下的法定解除权是首次被引入到《德国民法典》中,第323条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该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必须为债务人指定一个适当的后续履行期间,并且期间必须届满未果。这是解除的一个要件;在第2款规定了一些免于指定期间的情形; 第3款规定了以警告代替指定期间的情形;第4款规定了预期违反时的解除;第5款规定在单纯一部给付的情形,债务人原则上只能进行一部解除。只有在债务人对一部给付不具有利益时,其才可以进行总体解除。在不良给付的情形,以违反义务为不显著为限,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第6款规定在债权人应对解除原因承担单独责任、或者承担主要责任时,或者在债权陷于受领迟延时,排除解除的权利。
新文本第324条规定,即使只是违反新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的不涉及给付的附随义务,债权人仍可以解除合同。依新法第324条解除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必须为双务合同;二、必须违反新法第241条第2款的保护义务;三、不能够苛求债权人信守合同。但在违反此种义务影响到主给付,并使给付不能依约履行时,适用新法第323条。
新文本第321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期间届满相对方仍然欠缺给付能力时,先为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形上,准用第323条。该条将旧文本中“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 的不安抗辩权适用前提扩大为“欠缺给付能力”,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前提,也与第323条所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相照应。
新文本第326条第5款规定:“债务人依第275条第1款至第3款不需要给付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准用第323条,并且无需指定期间。”第275条第1款调整的是所谓“事实不能”,即根本就不能够履行给付的情形;第2款调整的是所谓“事实不能”,即给付虽然在理论上为可能、但却不会为任何理性的债权人所认真期待的情形;第3款则对应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给付、即专属给付的情形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四)CISG
CISG的第49条规定了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第1款列举了买方可以解除合同的两种情形:(1)“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2)在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依据第47条规定的程序给了卖方履行的宽期限,而卖方在宽期限内仍不交货或他声明将不交货。类似地,CISG的第64条规定了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列举了以下两种情形:(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2)在买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履行时,卖方依据第63条规定的程序给予买方履行的宽期限,而买方在宽期限内仍不交货或声明将不履行义务,包括不接收货物或不支付货款。另外,CISG的第72条规定了在履行合同日期到来之前,当事人构成预期根本违约的条件,可以解除合同。第73条指出分批交货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货物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若另一方断定今后各批货物履行也将根本违约,可宣告解除整个合同。
综合以上条款可知,CISG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分为实际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二是当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时逾额外期限而不履行。
CISG没有采纳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将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的作法,而是通过确立根本违约这一制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违约严重性来确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依据CISG第25条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所述的损害(detriment)是广义的,包括了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多种情况;第二,“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此处所称“实质上”,意味着对当事人重大合同利益的剥夺,因此表明了一种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以致于”则表明违约行为和另一方蒙受的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在这里,CISG为贯彻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了主客观标准来确定违约人的故意问题。
CISG规定以上三个必备条件严格限定了根本违约的构成,但有时也限制了非违约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例如,违约人对结果的预知程度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同的,倘若违约人对结果的预知很少,甚至根本没有预知,而违约的结果实际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况下,因为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则非违约方仍必须受已被严重违反的合同的拘束,尽管合同的履行对他已经没有意义,也不能解除合同,这显然不妥。本来违约人能否预见,那是一个过错程度问题,不应影响到解除权的实际行使。所以CISG规定的“可预见性”要件,使其不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仅根据具体违约程度来确定是否可解除合同,更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
第72条在预期根本违约时非违约方可宣布解除合同,在执行中更应慎之又慎,既要“明显看出对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又要履行该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程序,否则属不适当地解除合同,导致非违约方可能不仅在履行期到来时应该接受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履约,同时还要承担本身构成根本违约的风险。该条第3款是关于明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大致相当于U.C.C.第2-610条的规定。所不同的是CISG仅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对方作出保证,而并未如同美国法那样,将其列为其它救济手段的前提,这就可能会导致解约权的滥用。
按照CISG第47条和第63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的迟延履行实际上赋予了非违约方一项选择的权利,从字面意义上讲,他可以不利用宽限期程序,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也可以给出一个宽限期,逾额外期限不履行,再解除合同。而从功能上讲,这两项条款正是为了确定在迟延履行在哪个时间点才构成根本违约,从而确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时间。这种宽限期程序使等待履行的非违约方消除了相对方逾期不履行是否足以构成解约权的不确定性,减轻了非违约方可能承担的不当解除的风险。
(五)中国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主要参考了CISG的作法,规定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为预期根本违约,实际根本违约以及逾额外期限仍不履行三种情形,采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说法,抛弃了预见性理论主观标准,减少了因此而造成的在确定根本违约方面的随意性现象以及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因素。
一般而言,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合同法制度,而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的一项特有制度。我国《合同法》充分借鉴了这两大制度以及CISG行之有效的经验,对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 也有人认为我国同时规定这两种制度有重复规定之嫌。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混淆了这两种制度。它们虽然相似,但也有显著的区别,如二者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依据原因不同,救济方式不同。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使债权人在不同的情形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措施,从而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外《德国民法典》新文本也同时规定了这两种制度,从实例的角度说明我国《合同法》这样立法的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单独列出作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一方面从各国立法看,各国均未将其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如《德国民法典》新文本仅在第326条第5款的规定在给付障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则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CISG规定非违约方仅在不可抗力导致出现公约法定解除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其发生的基本条件是违约行为本身,而不是引起该违约行为的具体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违约或逾额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因而无论从各国的通行作法还是从法定解除自身内涵看,均没有必要将不可抗力单独列为法定解除条件之一,我国将其单独列出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体系的简洁和明确,容易引起混乱。
从立法结构上看,我国法定解除及其条件被规定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中,这种安排也是比较独特的。如前所述,合同法定解除根本上是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它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等相并列而存在。CISG、PICC、PECL 及U.C.C等均将法定解除规定在违约补救部分。我国的作法实际上是舍本逐末。合同法定解除导致合同终止,但其更重要、更核心的意义在于为非违约方提供了一种救济措施。所以我国应仿效各国通行的作法,将法定解除及其条件规定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救济措施专章中,这样更符合法定解除的本质,更有利于其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结束语
比较以上各国立法和判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法定解除直接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终结的法律后果,所以非违约方仅仅有权在严格的法定条件下宣告解除合同。因此,确定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非常关键。各国均以不同规定确立了具体的法定解除条件。我国统一合同法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标准,借鉴CISG的作法,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确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较以前三部合同法来讲,已是向前大大迈了一步,但仍显得太笼统,在实践中因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而显得操作性不强,对于具体情形下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往往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又因立法体例的不清晰,使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的法定解除权不能为当事人有效利用。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违约制订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则,通过完善立法结构和相关法律概念,明确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这样,一方面可使合同双方预知何种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法定解除从而在履约过程中谨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的法定解除,达到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使非违约方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充分利用法定解除这一救济措施来减少因对方严重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使违约方在条件未成就时,有效地阻却非违约方不当地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注释:
1 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5页。
2 Poussard v. Spiers 1876 1 QBD. 351, 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3 Bettini v. Gye (1876) 1 QBD. 183, 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4 在Schuler AG v. Wickman Machine Tool Sales Ltd [1974] AC. 235, HL一案中,上议院最后判决:双方争议的条款并非条件条款,违反该条款属轻微违反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5 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aisha Ltd [1962] 2 QB. 26, 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6 此即英国法中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7 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页。
8 在Aerial Advertising Co. v. Batchelors Peas (1938)一案中,原告违反合同规定,未经被告同意即在1937年11月11日利用飞机在某地上空做广告,正好在当地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停战纪念日举行的仪式上默哀的那两分钟,引起数千人的愤慨,导致被告产品的市场需求下降。法官同意被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认为原告违反合同的后果非常严重,让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继续受合同约束,在商业上是完全不合理的。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9 但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履行”理论当今并不适用于UCC所管辖的合同,也就是不适用于大多数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的一般要求是“全面符合合同”。
10 徐罡, 宋岳, 覃宇著, 美国合同判例法,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148-169.
11 Douglas Whitman, John William Gergacz, Murray Levin, 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 Regulatory Law and Contracts, McGraw-Hill, Inc.1992, pp. 400-410.
12 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问题”,民商法研究(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p.519-520。
13 下文新文本即指经过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文本。
14 参见改革前《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第1款。
15 这些情形为:一、债务人严肃并认真地拒绝给付;二、在相对定期行为的情形;三、出现其它特别事由。
16 杜景林,卢谌编著,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pp.74-78.
17 参见旧文本第321条。
18 李巍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pp. 192-193.
19 王利明,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3509
20 顾昂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话, [R],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p.41.
21 参见《合同法》第68条,69条,94条。
22 刘景一著,合同法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pp.237-238
23 参见CISG第79条。
【关键词】 认知;深层;表层;语言符号系统
The linguistic universalism and individualitybetween languages depend on the linguistic sign system itself
【Abstract】 The cognition is the deep element of language which is the deep reason of the linguistic universalism.In the cognition, the reason which causes the linguistic individuality hasn’t been found.In the surface language, the linguistic sign system itself is the condition and foundation of linguistic universalism and individuality.
【Key words】 cognition ; deep; surface;linguistic sign system
有专家提出语言研究“创新思维的基点”是“语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⑴可见探索不同语言之间的异同在当前语言研究中有着何等重要的地位。目前,语言界对共性和个性的研究主要从思维和文化的角度入手。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亦有点滴心得体会,望求专家学者指教。
一
语言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符号系统,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既然语言只是一种工具,一种符号系统,那么,相对于人的思想、感情,它只能是外在的手段,决不是内在的东西,因此,要探索语言共性和差异的原因就更要看致使语言符号系统产生的深层的东西。这深层的东西追溯到那一层呢?思维和语言的关系一直是语言学界、心理学界关心的话题之一。苏联心理学家维果茨基提出存在着原始思维及言语发展的前智慧时期,思维早于语言,但语言产生后,语言与思维曲线并行发展。日内瓦学派代表皮亚杰主张思维决定语言,。到五、六十年代,布鲁纳(1966)提出语言是思维的工具的理论。乔姆斯基提出心灵主义,认为人的大脑有一种天生的语言习得机制。这一切理论表明思维早于语言。
二
我们设想的是语言符号系统自身会不会对共性和差异有一定的管辖、决定作用。普通语言学对语言共性的研究不仅探索了诸语言的共性,还给我们一个启示:语言表达认知、思维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这恰恰应是语言出现许多共性的前提和条件。
语言在语法、语义、语音各层面都存在许多共性,而语义方面的共性更为语言学家以外的普通人所注意。语义方面主要体现在词的引申义和成语、谚语意义的重叠上。词义引申义的重叠多是由隐喻引申途径引申而来的。认知语言学认为隐喻是人类认识和表达世界经验的一种普遍模式,隐喻也是正常语言的一部分。这恐怕是词义引申义重叠的基础吧。汉语“甜”,基本义指味道甘甜,隐喻“好听”、“令人愉快”,如“声音甜”、“甜甜的笑脸”。英语“sweet”基本义亦指味道甘甜,引申为“好听的”、“令人愉快的”,如“sweet voice”“sweet smile”。“心”本指心脏,引申为思想、品质方面的意义,如“好心人,”“heart”亦引申为思想、品质方面的意义,如“a kind heart”。有的时候汉英两个多义词会有好几个引申义重合。如”高“和”high”均有“地位高”、“高级”、“兴盛时”几个引申义。
成语往往有特殊含义,是语言中最不易互译的部分,然而不同语言的成语义亦有重合的现象。如英语的成语“Tall trees catch much wind”恰与汉语“树大招风”相对应。英语的成语“Walls have ears”则与汉语“隔墙有耳”对应。
隐喻往往用具体、形象的事物表达抽象的事物,因此,隐喻是丰富语言、解决语言表达空白的一个绝妙手段。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到底用哪种具体、形象的事物来表达呢?不同的语言是难以取得一致的结果的。任何一种隐喻表达都为其他语言提供了语言表达空缺,这恰是语言差异的关键。即使外部因素多么相同,这也绝对是在所难免的。
词义差别在语义差别中占有重要地位。词义引申义的不同一部分是在上述提到的隐喻引申中出现的,其实更多的是在转喻过程中出现的。转喻是利用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的。世间万物均有联系,那么选择哪种联系呢,取决于各语言自身和创造、使用各语言的人。英语“age”,引申出“时代、年代”的意义。汉语“年龄”则没有,或许汉语并没有想到它与“年代、时代”有关系,或并不想用它表示“年代、时代”。
只要是借助于工具,就会有所不同。年龄大小在心理认知上是什么呢?英语认为是“old”和“young”,汉语“年轻”和“老”虽也是描述年龄的词,却不能概括整个年龄段,“大”、“小”才能概括整个年龄段。于是出现了“How old are you”和“你多大了”的差异。如果用心灵交流或许就不会出现这种差异了。
结论
探索语言共性和差异的原因更应从内因入手,文化诸方面属外部因素。认知是语言深层的东西,它是决定语言异同的最底层因素,但至今尚未发现语言个性在这个层面的原因,语言符号系统本身是决定语言异同的表层原因,亦属内因。推论发现它是语言异同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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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所谓建造合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是指为建造一项、数项在功能、技术、设计以及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大力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模式,于此同时必须重视建造合同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对其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 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
所谓合同收入不仅仅是包含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在双方签订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也就是合同规定的原始收入,这只是构成了合同收入最基本内容,同时还包括奖励、索赔、合同变更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在合同工程执行中由于奖励、索赔、合同变更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
所谓合同成本包括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以及间接费用,成本出现的时间是合同签订之时,至合同完工止。合同成本中直接费包括工程耗用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即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中间接费用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即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在管理和组织施工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一些费用。
二、 影响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因素
(一)完工进度不准确
在使用完工百分比法之前,需要对完工百分比进行确定,其确定有多种方法,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是通过成本、增加的价值、产出单位来衡量建造工程的完工进度。在会计实务中,使用各种方法都会存在一定的弊端,下面列举三种方法,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应当做出仔细的判断。
1、 完工百分比公式:完工百分比=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多数施工单位采用此方法,是较常用的一种产出衡量方法,例如土石方挖掘、道路工程等,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此方法存在的弊端是:人为因素会影响该方法的准确性。例如统计部门计算的未完工程和已完工程划分不准确,即在计算已完工作量存在多计或是漏计现象。
2、 完工百分比公式: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此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相对较为简单便利,但是以成本投入量反映完工程度很可能出现偏差,投入与完工程度并不一定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例如:由于生产要素价格变动而引起成本投入变化,但是其与完工程度关系不大;有时建造工程增加成本但是进度不增加。并且,合同总成本预计值的确定存在一定未来不确定性和人为因素。在实务中,完工进度的确定,随意性较大,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在预计合同总成本时,些企业可以利用其对完工进度进行估计,使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可信度,调节企业盈亏预留了很大空间。
3、 专业人员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施工过程中无法使用完工工作量百分比法以及完工成本百分比对合同完工进度进行确定时,能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需要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现场科学测定。此种方法成本较大,并且操作过程较为复杂,不易操作,因此企业往往不采用此方法。
(二) 建造合同收入准确确定较难
第一,建筑工程与一般其他产品不同,其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结构等存在较大区别,即使是同类工程,由于在不同区域施工,受环境和政策的影响造价也会相差很大,这就给工程结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性;第二,建造工程决算审核有其特殊性,其审计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一个工程的一审和二审的结果差别可能很大,不同的审计人员对同一个工程进行审计,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甚至会出现差别很大情况;第三,业主可能不认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可以结算的收入;第四,某些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把实际没有施工的程序进行签证、故意抬高材料价格、重复结算工程量等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虚报施工工艺等行为常有发生,如此一来,在工程竣工结束后,确认的收入可能就会出现很大的增加。收入确定的随意性为某些施工企业偷税漏税提供了机会,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因此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应该更具有操作性,更明细化。
(三) 建造合同总成本估计较难
第一,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市场物价变动、费用消耗定额、会计核算资料、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合同总成本预计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第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市场供求关系以及通货膨胀发生变化,生产要素价格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从而致使很难准确估计以后各期将要发生的合同成本;第三,企业内部预算是计算合同成本的基础,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积累了成本预测方面的资料,是否建立和执行了有效的内部预算,是否有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定额制度等,都将影响预计合同成本的准确性。如果合同总成本的预计编制依据缺乏客观性、准确性和充分性,那么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效果将受到很大影响,并且随之影响到各会计年度合同费用和合同收入分配的准确性,从而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各期收益的确认。
三、 提高建造合同会计处理准确性的对策
(一)准确确定合同完工程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合理准确的反映当期经营成果,这就需要其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选择合适的完工百分比法。在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时,应提高合同收入确认的合理性和客观性,适当借助“工程量签证单”来合理确认收入,注意当期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作量签证单”签证的收入与确认的收入是否一致,以消除主观因素对合同收入确认的不利影响,具体说来,如果前者小于后者时,应以后者为准确认合同收入;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以前者为准确认合同收入,这样做更体现谨慎性原则。当确定完工进度采用累计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比例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做好财产物资的各项清查盘点:首先,要确定本期负担的费用是否及时准确入账,查清各项借出款项是否及时报销,其次要准确计算已出库但尚未耗用的财产物资和已耗用的财产物资数量。
(二)合理预计合同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在预计合同收入过程中需要注重事实与证据的结合,应根据建造合同的经济业务数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参照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参照与同类客户平常结算单价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与客户签订补充合同、对索赔、变更事项及时办理签证,施工和结算部门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索赔、变更等追加收入资料,合同管理部门应提供建造工程的实际中标价,据此统计合同总收入。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努力做到:做好奖励、索赔、变更收入的确认,要以实际发生的建造支出为依据;保证合同初始收入的实现,做好合同风险评估。
(三)提高对合同成本的预测能力
第一,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预测需要施工项目财务、计划、技术、物质等多部门共同协作。企业必须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及时反应实施建造合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制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企业内部定额;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工作;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清查、转移、领退、报废、制度;为了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需要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第二,企业应制定目标成本,积累与成本预测有关的资料,有助于准确估计合同预计总成本。第三,企业在落实成本控制与预测过程中应当通过公平合理的奖惩制度实现,并且要求各有关部门熟悉现场实际情况,能科学预测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施工投标合同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can't be fixed, in order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value rationality, legality, and reduc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of the dispute, maintenance contracts for both parties,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contract execution will produce all sorts of interference events, make bidding, bidding certain contract value no longer appropriate, contract value must be made adjustments to adapt to changing the contract status.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bid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采用合理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报价合理。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
(1)按综合单价的包干形式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承包项目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不能调整,不论市场涨跌均不能调整,如合同约定钢筋制安费按5000元/吨,那么竣工时就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不管你实际购买时的费用是4000元/吨还是6000元/吨,均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这就是按综合单价包干。
(2)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原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结算的依据。比如,原合同约定需完成100吨的钢筋制安工程量,但实际竣工时经计算发现实际完成了110吨的工程量,那么,结算时就可以按照110吨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100吨结算;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按竣工图调整,作为工程量调整依据的竣工图,必须是经过合同双方确认的,才能作为工程量调整的依据。
(3)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该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结算,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结算时均不能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合同内约定的属于措施项目费的项目的费用是包死的,即价格与工程量均不能调整,不论你赚还是亏!那么,在合同签订前,你就要仔细看看合同内哪些是措施项目,它的费用是高是低,还有,工程量是真是假,有没有多算或少算,这些项目的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就要好好算算,否则,合同签完之后就不能调整了,结算时就要按合同约定结算,哪怕是你被人多算,或漏算,都不能调整。
3 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转(1)地质条件的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引起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都要按照变更的程序来处理,当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时,应该由承包人根据新的设计方案,给出报价,由工程师根据相关资料来决定费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人工工时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机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费增加等都应该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4 、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物价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摘要:
甲状腺癌是近20多年发病率增长最快的实体恶性肿瘤,绝大多数(≥80%)的甲状腺癌可以通过彻底的外科手术切除结合放射性131I治疗达到非常良好的治疗效果。本研究提供一种可靠、有效的人体辐射测量系统,对病人携带的放射性活度进行相对定量的测定,以做出客观的评估,对提高环境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分化型甲状腺癌;放射性同位素131I治疗;盖革-米勒G-M;计数管
甲状腺癌是近20多年发病率增长最快的实体恶性肿瘤,年均增长6.2%,是占女性恶性肿瘤第5位的常见肿瘤。甲状腺癌有分化型甲状腺癌(包括状癌、滤泡状癌、滤泡混合癌)、髓样癌、鳞癌和未分化癌等[1,2]。分化型甲状腺癌约占甲状腺癌总数的80%,目前多采用“外科手术+131I+甲状腺激素抑制”方案进行综合治疗,可以降低复发,提高患者的生存率。经过这种综合治疗,分化型甲状腺癌总体10年存活率可高达85%。即使有身体其他部位的转移,分化型甲状腺癌的10年生存率也可达25%~40%[3]。131I的物理半衰期为8.02天,采用131I进行甲状腺癌术后治疗的病人,给药量在100~200mCi左右,有资料称≥30mCi就需要隔离[4]。由于没有检测手段,国内普遍采取隔离1周的方法。现通过提供一种可靠、有效的人体辐射测量系统,对病人携带的放射性活度进行相对定量的测定,做出客观的评估,对提高环境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该系统设备已进行临床试验,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一、主要研究内容
首先,本研究需要寻找一种适合的探测器来检测放射性同位素的强度。其次,要确定不同的转换模型以适应临床需求。第三,由于患者甲状腺癌术后进行大剂量放射性同位素131I治疗,探测其体内核素水平需要有效屏蔽隔离,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二、解决方案
1.放射性核素探测传感器及防护屏的选择
目前,核医学领域最为常用的放射性核素探测传感器主要有3种。一是碘化钠(铊)NaI(Tl)晶体+半导体传感器,即雪崩二极管(如德国进口SiPM芯片)。这是目前世界上最领先的核探测传感器技术,具有探测效率高、灵敏度高、体积小、工作电压低(30DCV)、可靠性高、能量分辨率高等优点,但是价格很高。二是碘化钠(铊)NaI(Tl)晶体+光电倍增管(如国产GDB44)。该技术具有探测效率高、灵敏度高、可靠性高、能量分辨率高等优点,但也存在体积较大、工作电压高(500~2000DCV)、价格偏高等问题。三是盖革-米勒G-M计数管。这是一种最为经典的放射性核素探测传感器,是H.盖革和P.米勒在1928年发明的。该传感器的特点是可靠性高、造价低廉、使用方便、探测范围广泛,至今仍然普遍地应用于核物理学、医学、粒子物理学及工业领域,其缺点是能量分辨率低、探测效率不高。对以上3种传感器进行实际选型,最终确定了GJ4402型G-M计数管作为探测器的方案。同时,根据临床试验,设计了探测器的铅防护屏及铅准直器。
2.探测方案
确定通过放射性核素探测器得到的是计数,需要转换为临床需要的计量单位。探测要求:患者距设备1m进行测量,注意保持测量位置的一致性以及避免其他患者对测量的干扰。方案1:activity=counti×dosecount0。其中,activity是测量的活度,单位为mCi;count0是服药后测量的计数;counti是服药后第i天测量的计数,i≥1;dose为病人口服的131I剂量,单位为mCi。当测量的活度≤30mCi时,患者即达到出院标准[4]。此方案经临床试验,临床病例65例,已得到验证,符合设计要求。方案2:以测量的有效剂量率作为患者出院的标准,使用美国进口表面沾污仪InspectorAlertIA-V2作为有效剂量率探测标准,经过最小二乘法得到拟合标准曲线。此方案经临床试验,临床病例300余例,已得到验证,符合设计要求。
3.软件选择
采用USR-TCP232-M4网络模块作为设备与上位计算机连接手段,选用了海康威视3Q10(带有移动云台)与海康威视3410网络摄像头,具有网络对话功能,实现远距离控制操作测量,有效地保证了操作人员与患者的隔离。本软件具有数据库功能,能够实时抓拍病人影像,可以与病人进行音视频交流,同时还具有出具检测报告单等功能。
三、研究成果与展望
本研究主要涉及以下核心技术点:γ射线探测器筛选;准直器测量范围及屏蔽设计;患者图像资料采集;环境本底活度测量和扣除功能;临床患者数据库操作;患者有效剂量率测量功能;出具相关报告功能。系统使用G-M计数管对高剂量核素治疗患者进行有效剂量率检测,使用铅准直器对环境本底进行屏蔽,通过网络通讯方式进行远距离检测操控,技术方案可靠。对高剂量核素治疗患者进行当量剂量测定,有效保证患者出院后辐射剂量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了核素辐射环境安全。采用远程控制技术,为系统操作者提供了有效的辐射防护。可见,该系统在使用131I治疗甲状腺癌的医院有很好的应用前景。目前,硬件方面,完成了Ⅰ型和Ⅱ型试验样机,根据临床修改意见,正在进行Ⅲ型(产品定型)设计制作。同时,正在制定相关标准,为下一步产品面向市场打下基础。软件方面,完成了前4版验证设计,1.5版的定型版将上述两种方案模型融合在一起,以适合不同用户的需求。本研究通过型式检验形成产品,能够满足医院临床需求,填补了此类应用的国内空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同时,还带动了研发投入,并与有关公司、高校、医院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了产学研合作团队,提升了研发能力。
参考文献:
[1]吴在德,吴肇汉.外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313.
[2]张永学.核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360.
[3]裴著果.影像核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360-366.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at contract letting party pay for projects and contractors conduct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at contract formation, performance, change, claim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o on.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scientific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tract management is not only a simplified problem that signed and sealed, it is equally important with "quality, schedule, cost, safety," the four control objectives of the projcet, and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erefore, from the theory and reality, we should make in-depth study on the issue urgently to establish " Demonstrative Tex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which adapt to the list valuation,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under list valu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project management.
关键词:施工合同;过程管理;效果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process management;effec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93-02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颇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很多种:
1.1 按承包的工作范围不同划分:分为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主材及设备采购、专项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总承包等合同。
1.2 按承包的工作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施工、监理、咨询、勘察、设计等合同。
1.3 按合同计价方式不同划分: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合同。
1.3.1 固定价格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①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合同的总价款已经明确,实施中不再因为物价上涨等因素而更改。此类合同签定时应该考虑价款包含的风险因素,明确总价包含的范畴。固定总价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投资做到内心清楚,由此施工中可以合理使用资金。但对承包商来说,承担有比较大的风险,如物价上涨因素、气候条件、地质地基变化及其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稍高些。一般适用于图纸明确、工期较短、造价不高、风险不大的工程。②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中固定,而不因为其他原因调整。工程中间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竣工时以最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固定单价合同是最主要的施工合同形式,适用范围广泛,如国际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单价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承担 “综合单价”报价的风险,业主承担“工程量清单”调整的风险。风险得到合理分配,适用于绝大多数工程,调动了发、承包双方的管理能动性,也是清单计价宜采用的合同计价形式。
1.3.2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工程合同价格在实施中可随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签订合同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出总价,合同实施中,如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某一种物价上涨超过规定限度时,总价做出相应调整。可调价合同中,通货膨胀的风险由业主负责承担,其他方面的风险由承包商负责承担,一般适合于很长工期如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1.3.3 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合同价格中包括工程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内容,工程成本部分是按现行计价依据确定,酬金部分按工程成本乘以一定的费率确定。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分为:工程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工程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价、成本加奖罚酬金合同价、工程成本最高限额加酬金最高固定合同价等。
总之,影响合同计价方式选择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交易主体对项目风险的可控性、项目风险的出处、项目的复杂程度等等,要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要求适用合适的合同计价方式。
本文按第4种划分方式即按计价方式划分的合同分类进行论述,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清单计价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第一、合同的协议书;第二、中标的通知书;第三、投标书及其附件;第四、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五、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六、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第七、施工图纸;第八、工程量清单;第九、工程预算书。其中双方有关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也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1999年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联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的协议书、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大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的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3.1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示范文本》中的总的纲领,它规定了合同双方最关键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的承包范围、合同价款金额、质量标准要求、工期要求等。在协议书后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3.2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将施工合同的相通用的内容提取出来,编写的一份较为完整的合同文件,分11部分共47条。通用条款中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通用性,是各类的建设工程应该遵守的规定。
3.3 合同专用条款对于不同的工程,由于工程内容、施工条件、施工要求、施工环境等不同,发、承包双方能力不同,对施工合同要求也会不一,这就需要对通用条款进行的合适地修改和补充,体现双方统一意愿,组成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应该是一一对应的,内容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检验要求;安全施工要求;合同的价款支付要求;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等。
4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施工合同管理
4.1 清单计价模式宜采用单价合同根据清单计价特点,规定了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括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的,约定条件外再进行调整。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响,也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具有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工程量具备合同的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量不可调)[3]。
4.2工程量清单力求准确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计算过程中,力求不重不漏,否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①造成投资失控,带来追加预算的难度。②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和合理性。某些承包人使用不平衡报价时,对可能增加的工程单价提高,造成业主过多费用支出。③引发其他工程索赔。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调整工程量时,发、承包双方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调整工程量的范围、幅度,以减少双方歧义。
4.3 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约定事项
4.3.1 工程预付款约定预付款数额,如30万元、100万元,或总价额度,如20%、30%;原则上预付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多于30%;清单计价模式下,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自预付款多少。约定支付时间: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开工的前7天内预付,按照合同约定在后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同时也约定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3.2 工程价款支付及其调整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情况报告,发包人进行核对后,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
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支付时间等。①当施工中出现图纸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相符合时,发、承包双方应该按照新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该项的综合单价。②因清单漏项、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增减,合同约定幅度之外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③索赔与现场签证。08清单计价模式下索赔与现场签证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对索赔的范围不再作以限制;同时规定了索赔发生的条件和索赔处理时的程序。并且明确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应同时进行支付。④竣工结算。08清单计价中,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的原则、依据、编制和审核;结算时各部分费用计价原则;竣工结算书编制、递交原则,审核时间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有关规定等。有利于解决合同履约中竣工结算的顽疾。
4.4 合同的风险约定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了工程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畴,不能采用无限的风险。
根据国际通常做法,并结合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风险适宜采用下列分摊的指导思想:
4.4.1 主要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建筑材料价等,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明确约定,进行合理的分摊;例如可根据工期的要求和工程特点,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费用的风险。
4.4.2 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性文件导致工程税金、规费或人工等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去承担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调整的规定调整。
4.4.3 承包人自身施工技术、经营管理水平等自我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承包人全部承担风险。
5结语
本文介绍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阐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关系。
参考文献:
[1]孙忠民,杜成华,陆广发.基本建设投资估算的控制及工程造价管理. 职业技术,2010,(0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