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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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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1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第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第八条 在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第九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电力企业举报。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车辆和机械频繁穿越地段以及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杆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他地段的警示标志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鱼塘、水池,垂钓;

(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

(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十八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擅自埋设其他管道。

铺设其他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遇有交叉通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补偿。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三)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市容园林、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受理、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巡查队伍,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四)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对涉嫌破坏电力设施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并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玩忽职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导致电力运行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保护电力设施不能仅靠费时费力的人工检查,更多的时候需要一定技术手段加入。

20xx年开始,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引入无人机消除电力设施上的安全隐患。如高压线上悬挂的漂浮物。

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新设备也加入电力设施保护行列。在美国,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NERC)则更青睐视频监控。

然而,科技进步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信息安全隐患也成为摆在各行各业面前的定时炸弹,而属于电力行业的那个定时炸弹已被引爆。

20xx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公司的网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带来乌克兰西部地区大面积停电。

四川成都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安全专业博士生导师范明钰分析:对于电力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是全球性问题,中国也有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黑客入侵对电网的危险可能并非停电几小时的问题,还可能涉及信息泄露、交通混乱等。

在乌克兰电网事故之前,国内电力企业已采取行动以预防信息安全问题。

FrostSullivian咨询公司电力能源高级经理曹寅介绍,国内电力网络通讯一直采用专线通讯,而非互联网通讯。

第2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违规行为;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县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经济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建设和环保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辖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行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工作重点

(一)清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危及设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构建物等。

(二)整治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三)整治收购电力器材的废旧物资收购网点。

(四)整治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的其它线路和设施。

(五)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损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

五、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相关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管理。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

第3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电力工业作为基础性公用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电力设施,尤其是输电设施,因其点多、面广、线长,长期暴露野外,极易遭受各种外力损害。据统计,安徽省某供电企业从20__—20__年6年间因外力破坏引起线路故障跳闸有12起,占总故障数的39.3%。在20__—20__年2年间因线路器材被盗所造成的缺陷、障碍等危及线路运行的隐患也高达52起。

1、造成输电线路外破的主要原因

(1)近年来城乡经济发展较快,线路防护区内违章建房现象较为严重,造成输电线路导线与房屋的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小于安全距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可能发生瞬时接地或跳闸事故;也有一些是建筑施工时误碰电力线路而造成跳闸。

(2)因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开山炸石者不乏其人,石块击中导线,致使导线断股,甚至击断导线,造成线路被迫停运。

(3)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为线路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在恶劣天气作用下引起事故跳闸。

(4)春、秋季节,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风筝线缠绕在线路导线上造成跳闸。

(5)向线路抛掷铝箔或胶质线、铁丝等物,造成线路瞬时故障跳闸。

(6)午收季节,农民在输电线路下焚烧麦秸杆,释放的高温烧断杆塔地拉线,引起导线短路、线路跳闸。

(7)线路杆塔塔材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尤为突出的是农网改造工程,严重影响了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2、暴露的问题

(1)线路沿线农民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为图眼前利益铤而走险,违章建房、开山炸石,甚至对农网线路的偷盗行为时有发生,对其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置之不顾。

(2)法律宣传不到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保护电力设施的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需要电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不断努力,做好电力法规的宣传。

(3)电力部门指派的群众护线员没有真正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请记住我站域名,工作没有做到位。

3、防范措施

(1)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首先,领导要重视,做到组织上有落实,思想上有位置,行动上有措施。其次,各供电企业应从3方面作为切入点,即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做好沿线群众的工作和建立严密的巡线制度。

(2)要掌握重点,有的放矢,把事故和不安全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章植树、开山炸石一直是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三大隐患,也是线路运行人员巡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群众护线员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补充力量,不仅要按月巡线,发现小缺陷及时消除;还应根据季节特点和所在线路实际情况,主动增加巡线次数,及时向主管单位反馈线路情况,做好防范措施。

(3)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存在偏见,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是电力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一些执法单位对保护电力设施也缺乏积极性,导致电力设施屡遭破坏,不能迅速调查侦破,打击力度不够。为此,作为预防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措施之一,淮北供电局出台了《淮北市市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奖励办法》,对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调动有关执法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将每半年召开一次防范、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的研讨会,及时总结调动全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

(4)加大电力执法工作力度。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机关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注重防范,遏止外力破坏案件的发生。

(5)深入开展电力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规除电力部门通过适当的方法宣传外,地方政府应将其列入社会普法内容进行深入宣传。沿线群众法制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电力保卫部门、巡线员、群众护线员要做学法、用法的模范,更要做好宣传法律、法规的带头人。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广为宣传,使沿线群众家喻户晓,同时,在关键地段要多设立警示牌和警告牌。

(6)加强对群众护线员队伍的动态管理,组成一支能深入基层,熟悉乡情的以农电站员工为主的护线员队伍。群众护线员是对专职护线工作的一种有益补充。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对于不按合同规定护线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解除合同。同时电力运行和保卫部门定期对群众护线员进行线路结构、巡视重点、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提供交流经验的机会,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护线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4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我县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协调和调动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确保我县电力设施安全和输电线路畅通,为构建和谐平远创造良好的供用电外部环境。

二、提高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电力工业关系到国计民生。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企业资产权属和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新形势下,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经贸局、综治办、公安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林业局、供电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经贸局。各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并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全县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分工,实行联动机制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各镇、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反弹,依法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沿线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检查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情况,配合司法机关查处非法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对沿线群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和处理专业护线员以及变电站因工作等原因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把握好规划的衔接,配合供电部门做好当前平远电网发展的“十一五”电网规划编制工作,不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要相互结合,专项规划之间特别是电网发展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也必须有机统一,形成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相互配合的规划体系,发挥综合效应。

县经贸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及电网沿线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协调公安部门搞好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电力企业制定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有关措施和规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依法或授权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县综治办负责电力设施所在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力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侦破各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监督,对危及电网安全的爆破工程禁止供应民爆器材。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坚决依法取缔未经批准设立的非法收购点,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超范围经营的收购点。加大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的侦查力度,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处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网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县建设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乡规划要结合电网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走廊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意见;会同经贸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并将结果报当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林业局负责会同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通道、保护区域内树木修剪、砍伐的协调工作。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需要砍伐的林木,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发采伐许可通知。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有关林木地征占和涉及电力设施安全建房使用林地的审批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当地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审批新建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核定经营范围,确定主体资格。依法对非法收购、出售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盗电能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要尽快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四、加强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

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保护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实行打防结合,群防群控。各镇和供电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护电责任制,会同沿线村组和群众组建群众护电组织,确定专兼职护电员,明确护电职责和范围,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各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通告、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危险性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例,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教育,要将中小学校作为保护电力设施宣传的重要阵地,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电、科学护电的自觉性,营造保护电力网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5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输电线路;涉农;法律

作者简介:冯学兴(1966-),男,山东烟台人,山东招远供电公司检修工区线路运行班班长,高级技师;冯超(1988-),男,山东烟台人,山东招远供电公司检修工区电缆班。(山东招远265400)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2-0137-01

一、输电线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输电工程占地施工、树木林地补偿,工作难做、赔偿问题复杂,特别是现阶段土地承包到户30年不动等惠农政策的实施、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现在社会上对涉电企业负面虚假宣传较多,以及一些农户思想落后,对供电企业抱有一种钱多不要白不要的情况,出现呼天抢地要赔偿,甚至于围阻哄抢输电施工工器具,严重扰乱了输电工程施工秩序。如220kV招沽线输电线路施工,遭遇一些农民围攻、砸车、抢工器具,阻碍施工十多天,造成了较大损失。

第二,相关电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宣传力度不够。经过近几年的改革,电力体制已发生深刻变革,但相对的电力法规却严重滞后。仅靠文件的改革和依法治理的要求必然会带来矛盾。虽然中国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部分法规有法不依,执行不力,作为电力根本大法的《电力法》成于20世纪,保护电力设施的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刚开始实行,一些法律规定的主体和客观条件大都已不存在。《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百姓心中的认知度普遍不高,这就要求电力企业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加以宣传。

第三,在早期的电力线路建设中,因国家财力不足和电力是公共事业等原因,架设的杆塔呼称高偏低,且又有不少带拉线的杆塔,不同程度侵害了线路走廊和线路保护区内部分农民的利益,但这类电力设施又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企业公司,今后线路设备作为社会公用事业的主体,虽仍然得到保护,但肯定不能再像以前早期线路架设那样随意工作,使青苗赔偿及占地等矛盾激化。过去根据国情允许输电线路跨越居民房屋,设计输电线路时留有安全裕度。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经济宽裕、人口增加等因素,不少地方平房换楼房,输电线路没有变化,农民房子高度则不断增加,给输电线路安全运行带来极大隐患。

第四,目前各单位尚有许多线路建设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因当时土地属集体耕种和农户刚承包山地才几年,丘陵山区基本是荒山。当时新建线路的对地距离设计往往按荒山、杂树、灌木丛跨越建设。随着林保护和绿化种树的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以及农户30年土地承包政策实施,各地种树成风,致使部分运行线路保护区内成片种植树木,安全距离不够。《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植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规定: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金等任何费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阻力。近几年国家宣传退耕还林,政府下大力气号召栽种速生林,有的地方领导为了面子工程包片划村,在恢复植被,改善空气质量、生态环境上很有成效,但对输电线路通道不管不顾,虽然电力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多次交涉,也无济于事。加上地方经济保护,造成输电保护区内存在大量树木。一方面针对线路架设在前而树木栽种在后的情况,电力企业不可能出钱进行补偿,大部分农户不拿钱不让砍树,这就造成了电力企业年年处理树年年树成患,使线路无法安全运行。另一方面随着农民经济观念转变,《森林法》、《物权法》《土地法》的实施,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给扫障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虽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但过几年树木成林再砍伐再补偿,如此循环使电力企业对输电线路运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安全工作成为最棘手事情。

第五,地方保护主义情况日益加重,输电线路巡视处理难。输电线路大部分途经山地、村庄、农田。受个人、集体利益约束,时常发生破坏输电线路情况,电力企业无执法权,对一些地方企业破坏或危害输电线路设施等违法现象不能及时做出处理,使输电设施随时都可能遭到危害,下达隐患通知书时常遭到拒签,无法达到理想治理效果。

第六,输电线路运行多年后,由于材料等原因,横担拉线锈蚀,锈蚀物随水滴落,造成杆塔下部分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主要是花生,其他农作物基本不受影响。但大多数线路建设时是给予一次性补偿,现在土地主人可能不是原土地主人,没有得到相关补偿,导致部分农民不理解,存在很大意见,甚至于投诉上访。电力企业应不断积极寻求对策,对锈蚀横担进行防腐处理,对锈蚀拉线进行更换,劝说百姓改种其他农作物。

第七,输电设施日常巡视维护和大修改造时,多少会对农田造成践踏,引起农户不满,个别群众狮子大开口,无理取闹。虽然我们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青苗补偿,但是随着物价、粮价上涨,原有的补偿标准现在看来有些偏低,在进行补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解决办法

第一,首先要解决的是健全法制的问题,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电力部门解决涉农矛盾的根本依据,但现状与问题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群众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做好群众工作的前提是向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电力企业应加强法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流动车或是去集市、村庄宣传,提高群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了解相关电力法规。

第二,联系当地政府,争取当地政府对电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协商由当地政府从政策救济扶助扶贫款中,对线下农田作物及树木扫障产生费用进行一定补助。同时电力企业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青苗补偿,对线下作物、输电线路巡视通道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时应结合物价上涨等因素灵活处理。

第三,对线下通道内树木多与树主联系,坚决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与树主签订协议,危及线路安全时,电力部门有权随时清障,对钉子户进行法律法规劝说,要充分依靠《电力法》争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并将案例在电视上滚动播出,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对新架线路,线下树木全部一次性补偿,彻底砍伐,并与相关群众签订保证协议,不留后患。对现有线下的树木,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新栽种的树苗,要积极协商,劝树主移栽,把隐患消除在初期,如果树主确实劳力短缺,可以考虑帮其移栽。若是企事业单位为绿化而种植的树木,可要求绿化部门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并改种低矮灌木。对以依靠树木产生经济效益为主的承包山地农户,采用升高改造原低矮杆塔或线路档中增立一基杆塔,来较大幅度地提高导线对地距离,减少与农户的经济法律纠纷,提高线路安全经济运行可靠性。

第四,线路施工维护大修时,一定要提前同相关土地主人打招呼,协商同意后施工。避免被群众责问没提前通知。施工工期的选择应尽可能选择土地空闲或农作物幼苗期,尽量降低农民损失。施工结束后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及时进行补偿。

第五,提高电力工作人员素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工作中不能随意践踏农作物。改变旧工作作风,及时化解涉农矛盾,不能引起农民集中上访等敏感事件,做到矛盾协商解决。消除社会上的一些负面报道带来的影响,应尽力因势利导、引导群众、多作解释。

第六,在有条件村镇雇用一些有威望的干部群众做电力护线员,经过培训后,由他们做宣传。输电线路施工维修时,由他们代为联系,从中协调,这种工作方法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

第七,针对线下建筑也应区别对待。农户翻新房子时如果当初线路建设时房在前线在后,这种情况电力企业要按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对策,如果杆塔距离足够,电力企业应在农户施工前与农户签定协议,告知其安全距离、注意事项;若距离不足,电力企业应适当增加杆塔高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三、总结

近几年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电力建设也随着社会进步快速发展,如何解决电力设施与农户之间矛盾,逐渐成为电力运行部门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各地方因经济发展不同,环境不同,解决问题方法也不尽相同。但随着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日趋完善,电力部门在处理涉农矛盾的过程中将更加自如,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保证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应伟国.架空送电线路状态检修实用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第6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供电单位,按照市政府部署和要求,认真清查治理整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了电力稳定可靠供应。由于电力设施面广、点多、线长、涉及社会各个层次,清除难度大,加之部分地方和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违章建房植树、非法施工等侵占电力线路保护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市加快推进电网建设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加大隐患整改力度,认真治理整改电力施设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全面完成治理整改任务。

一、严格依法办事。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总负责,要将本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进行逐项清理、检查、验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居委会、村两委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协调工作力度,确保彻底清除安全隐患。

三、明确工作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依法搞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作业、建筑等行政许可工作,对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市林业、园林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树木移栽或修剪手续;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行为。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调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绿化规划工作,在制定绿化规划方案时,要征求市工信局和供电单位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的发生。

第7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国64周年大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等重大活动安保工作和迎峰度夏、汛期安全供电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杜绝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违章施工作业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时间安排

2012年8月10日—9月10日

三、工作机构

(一)领导机构。成立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违章建筑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附件一)。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贸局和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计划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规划局、广电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公路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项治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县经贸局:负责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做好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计划进度安排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相关社会治安工作,对妨碍专项治理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土地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和设施,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办理用地手续未实施的项目,撤消用地审批;对已建成的建筑设施,配合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的修剪、移植、更换树种、砍伐等协调工作。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砍伐的林木,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在进行林业规划审批时,防止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产生新的树障隐患。

县安监局: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督查,依法查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

县规划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划工作。在规划市政建设的整体布局时,不得在保护区内规划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和设施;对已批准未实施的项目,撤消规划审批;对已建成的建筑设施,配合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县交通局、公路局:负责配合做好道路两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道路水沟两侧植树时,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树木进行整改。

县广电局:负责配合做好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线路进行整改。

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

县联通公司:负责整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线路。

县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助各乡镇、有关部门按标准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搞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治理依据和标准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治理。治理标准如下:

1、架空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保持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2、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米;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110千伏为4米;220千伏为5米;500千伏为8.5米。

3、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城市绿化树木、低矮树种及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如下:电压等级35-110千伏的最大风偏距离和最大垂直距离分别为3.5米和4米;220千伏的分别为4米和4.5米;500千伏的均为7米。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物等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根据隐患整治情况填写《县架空电力线路护区隐患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上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

(二)集中治理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根据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成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违章建筑物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全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未整改的各类树障、违章建筑等电力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

六、相关工作要求

1、抓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渠道、全方位、大声势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形成人人关心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浓厚氛围。

2、搞好协调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全县电网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电力隐患整治工作。

3、明确责任划分。对电力线路建设在前,树障、违章建筑物在后的,清除树障和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对建筑物、树木在前,电力线路建设在后的,清除树障、违章建筑物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对无法拆迁的违章建筑,需对电力线路进行改造的,如果建筑物建设在前,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则电力线路改造费用由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负责;如果电力线路在前,建筑物在后,改造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责。违法当事人(树、房所有者)拒绝整改的,由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会同乡镇政府和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依照《电力法》进行强制砍伐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8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 电力 设施 保护

中图分类号:U2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用电量在大幅增加,电网建设力度加快。同时,电力设施分布点多、线长、面广,管理和防护任务十分艰巨,盗窃、损坏电力设施事件时有发生。危险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环境条件三个方面,造成的后果表现为停电、触电、火灾、电力设施损坏。任何一处电力设施被破坏,都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势必给用电客户和供电部门带来巨大的损失,社会影响更是难以估量。

保护电力设施,推广用电安全知识,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以下结合各地的电力设施保护经验,分析外力破坏的种类、外力破坏的影响,探讨保护的管理措施。

一、外力破坏的种类

人的不安全行为,指的是人为破环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

表现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在电缆沟(管道)、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哄抢、盗窃及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指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竹木自然成长影响电力设施安全。

不良环境条件,指的是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堆放及排放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外力破坏的影响

外力破坏对电力设施造成的后果表现为停电、触电、火灾、电力设施损坏。

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不论对设施破坏的程度,性质是犯罪行为。普遍发生在工程在建未接火或计划停电阶段,少数发生在送电阶段。前者直接导致设施损坏、工程延期、不能及时送电;后者更造成电网故障停电、企业产品报废,并可能导致触电、火灾事故。

未经电力部门许可并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取土、打桩、钻探、开挖、兴建建筑物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可能导致电力线路及基础受损从而影响供电安全,严重的造成电网故障停电及触电事故。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区域内放风筝的行为,可能导致电力线路断落或短路,影响供电安全,造成电网故障停电及触电事故。

随着城市道路的拓展,更多的电力线路及杆塔基础安全受到车辆的冲击,导致电力设施损坏,电力线路断落或短路,造成电网故障停电及触电事故。随着环境的改善,竹木的成长也影响了线路的安全,造成电网故障停电及火灾事故。

随着工业的发展而滋生的环境问题,如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堆放及排放易燃物、易爆物,影响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各种线路及深入民居区的配电设施,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某地垃圾焚烧,导致高压电缆着火,城区电网停电。某制药厂电缆沟未封堵,排入易燃物,导致电缆着火,生产中断。

三、管理措施

联合公安部门组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推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深化电力设施属地化管理,加强对线路的巡视,实行线路缺陷报告奖励制度,调动人民群众维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推广智能通信设备以监视设施状态,安装使用变电站电子围栏及低压电力线路防盗报警装置。对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及小冶炼厂进行排查。

广泛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电力设施保护宣传,传播方式有企业组织的现场用电宣传及广播电视传媒机构。某供电局在用电安全及电力保护的以下宣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同时也宣示了权益,它在计划停电通知中告示:在停电期间,线路随时可能恢复送电,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私自攀登电力变压器架及杆塔,禁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加强与林业部门合作,定期巡视树线是否安全。对电网下面已经形成的林带,积极协调修剪、砍伐相关事宜,在造林设计、备选树种、绿化等方面,要将电网线路的安全作为造林依据。明确输电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距离,修剪、砍伐树木的责权划分,协调解决林电安全存在的问题,规范修剪、砍伐树木赔偿标准。

加强与市政、规划部门合作,调查摸底、宣示沿线设施权益,集中整治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各类施工作业、违章建筑、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及火灾隐患等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采用现场设置警示牌的电力设施保护技术措施,在过往道路上悬挂限高警示牌,加装水泥杆、拉线防护套以引起驾驶车辆司机的注意;铺设电缆标识水泥块,埋设电缆标识桩,以提醒施工单位地下埋有电缆;在一些挖掘机、装载机等车辆施工作业的危险地带设立警示牌,如:“注意上方线路”,“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超高车辆,注意线路”等,在线路铁塔上悬挂“电力设施,严禁破坏”、“严厉打击盗窃电力设施行为”等警示语。

第9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违章建筑 电力诉讼 防范对策 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D92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2-147-02

在电力企业积极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今天,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日益平稳向好发展,但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复杂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其中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可以说是供电企业的一大难题。违章建筑的存在,导致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电力安全事故。

作为电力企业改制后的供电企业是不具备政府管电行政职能,也非具有行政权力的执法机关,无权强制限制违法建筑的房屋行为。而往往在处理相关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电力诉讼案件时,有些地方法院仍将供电企业视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常常以监管不力为由,当作供电企业承担赔偿的依据。然而,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民事责任是维护管理,电力主管部门的责任是监督管理,即行政责任,所以有些法院混淆了供电企业的民事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此,供电企业应积极采取相关防范对策,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避免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诸多麻烦和经济损失。

1加强线路运维管理及电力施工风险管控

作为供电企业,必须结合输电线路实际状况及运行经验,加强线路运维管理。一方面供电企业要动态开展线路巡视工作,密切关注违章建筑发展趋势,滚动修编违章建筑隐患点档案。对于巡线发现的安全隐患,供电企业须制定技改、大修计划并落实好项目全过程管理,对一些暂无具条件进行新建、扩建、改造的电力工程,必须落实好相关反事故措施。另一方面在电力施工工程中,供电企业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好施工中的安全和质量风险,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规定,全面开展质量、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工作,按照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通过做好线路运维管理及电力施工风险管控工作,供电企业一方面加强了系统防范违章建筑引发的电力事故的风险能力,使安全关口进行前移,切实提高了电力设施的健康水平和施工安全管理;另一方面当面对相关违章建筑引起的电力诉讼案件,此时供电企业所需承担的主观过错法律责任风险将大大减少。

2做好宣传工作,履行告知业务

作为供电企业,应积极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争取营造一个良好的供电环境。供电企业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等各类媒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可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护电常识,不断增强公民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通过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等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收,对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所在村(居)委会见证或进行公证送达。对于那些严重影响供电企业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者,供电企业则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请求强制执行。总之供电企业首先要负起安全告知义务,尽可能地履行一些法定的书面形式告知违章业主,获取已履行告知业务的有效证据。同时,根据国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供电企业应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设立悬挂警示标志或围栏,并注意在适当位置进行悬挂,所悬挂标示牌必须醒目,容易辨认,并定期进行检查标示牌是否被偷、损坏等情况。反之,当供电企业在面对违章建筑引起的电力诉讼案件,如果没法提供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或不能主张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有效证据,企业将难以推脱赔偿责任。

3加强协作沟通,政企合力共建和谐电力环境

电力产业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全民所有即国有基础性公益性产业,供电企业的很多生产经营活动都渗透着政府的指导性政策调整。所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沟通,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是供电企业理顺各方关系,化解各种纠纷,加快电力建设,构筑和谐电力的重要工作。对于违章建筑,供电企业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联动机制,紧紧依靠政府力量进一步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违章建筑清理工作。当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有违章建筑物或正在建房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企业应当机立断,采取有效措施,报告当地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请求强制执行。同时,供电企业要加大与土地建设主管单位的沟通协调,告知并要求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

4注重警示作用,提高应对违章建筑类诉讼案件的能力

供电企业应努力提高应对违章建筑类诉讼案件的能力,并注意对相关电力违章建筑类诉讼案件搜集、分析工作,认清当前电力违章建筑类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在发生相关诉讼案件时,争取第一手掌握现场证据,包括录像、录音、照片、证人证言等有利证据,调查落实有无人员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并对违章情况和所收集的资料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寻求有利证据支持。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后,供电企业应再次对违章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认定结果,以案例的形式开展企业诉讼案件警示,把警示制度作为一种常态机制,引以为戒,并能举一反三进行整改,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使违章建筑类诉讼案件的发生率和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

5积极探索并配合好电力立法机构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