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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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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

第1篇:反倾销案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际化经营;反倾销;行为分析

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我国的研究多从反倾销应对策略、准备应诉材料等角度进行研究,企业除了积极应诉、请求政府和行业协调、等待裁决结果外,只有很少的企业反思其它的出路。国外有许多研究反倾销引致直接投资(Antidumping—Induced FDI)理论的相关成果,但都是基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定量分析,少有案例分析,国内有关研究也少有涉及企业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分析的成果。其实,我国政府一直在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也确实进一步加快了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步伐,李钢等(2000)调查得出结论:中国制造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动机是开拓海外市场(占47%),海外的高利润率(占17%),避开国内激烈的竞争(占15%),规避贸易壁垒(占12%),强化国际竞争力(占9。ZhangandBulcke(1996)认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动机更复杂,共列举出28种原因,其中规避贸易壁垒列第11位。这些研究都表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确有规避贸易壁垒的目的,但在实践中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效果?本文以管窥豹,从福耀集团应对反倾销的个案出发剖析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行为,总结其经验和教训,作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一个参考,并提供一种基于国际化战略的中国企业自我保护的反倾销对策研究新视角。

从下表来看,2000年加拿大和美国对福耀反倾销后,福耀的各经营指标均表现得非常出色,表明福耀的经营业绩受到反倾销的影响有限,可见福耀应对反倾销是成功的,那么福耀是如何成功应对反倾销的呢?在分析之前先简要回顾福耀集团的国际化战略进程。

一、福耀集团国际化战略进程

改革开放伊始,大量进口汽车涌人中国,基本上使用日本玻璃,其进口的成本一两百元,而售价却是几千元,巨大的利润空间吸引福耀进入汽车玻璃维修领域。福耀引进当时玻璃制造行业最先进的芬兰设备,仅四五年时间,就占据了国内维修市场六七成的份额。但仅做国内市场,进一步发展只有苦等国内汽车工业的繁荣,对于想尽快成长壮大的福耀来说,走向海外是无法回避的选择。

福耀实施国际化战略刚开始并不顺利,产品进入加拿大汽修市场,因质量问题被全部退货,这让福耀认识到自己与“能够满足轿车工业需要”的玻璃工厂的差距。同时,福耀一直增长缓慢,只有借助强大的外力,才能在运营、管理、技术、理念上使公司朝世界一流企业迈进。为了使玻璃制造真正跟国际接轨,提高产品的质量,福耀花重金从芬兰引进当时国际最领先的钢化炉,并按芬兰标准建设新工厂,抓住美国对高能耗高成本产业进行削减的时机,再次进入美国市场,一举占领美国10%的市场份额,1995年大规模进军美国市场,1998年在美国就很有影响了。

1996年,圣戈班投资1530万美元,福耀投资1470万美元成立合资公司——万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福耀也由此从单一的汽车玻璃生产企业,转而成为具有汽车玻璃设计能力的企业,为进一步发展赢得了机会。由于圣戈班只把福耀看作其在远东地区的一个工厂,用以供应亚洲客户,而福耀希望在全球范围内拓展市场,合作不久,双方就产生了冲突,矛盾集中在开发国际市场上和对中国市场发展的战略上。圣戈班坚持产品出口到美国要谋求高利润,断然拒绝了福耀希望提供价格支持的请求。

圣戈班在南美有自己的工厂,福耀拓展北美市场,与其全球布局发生冲突。1999年,福耀最终以4000万美元买断圣戈班在福耀的所有股份,并以此为条件与圣戈班约定在2004年7月1日前圣戈班不得进入中国市场,为福耀在5年内排除了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赢得发展的时空。合资确实让福耀在产业链条中前进了一步,从单纯生产跨入了设计、研发领域,奠定了福耀日后成长为世界级大型企业集团的关键基石。福耀亲身积累了与狼共舞的宝贵经验,加深了对竞争对手的了解。

福耀还曾在美国建厂,但在雇佣了1O多名员工后,觉得员工的成本太高,而单位产量又太低,在美国生产难以为继。到1998年该工厂就变成一个仓库,2001年卖给一家以色列公司。此次海外投资失败使福耀寻求其他国际化途径。2002年福耀接到现代起亚中国公司出口配套业务(500套PORTER车型的左右侧窗玻璃),使用的是贴牌(OEM)战略,从而加快进军国际OEM市场的步伐。在遭遇反倾销后,福耀加快转向国外OEM市场,此举不仅避免了贸易壁垒限制,而且使其超越配件市场,进一步接近为汽车厂整车配套生产的目标。通过努力,福耀先取得了为韩国车厂OEM配套的资格,之后又进入了美国OEM提供商名单。

二、福耀集团应对反倾销的行为分析

(一)OEM的国际化模式

海外OEM市场将呈现爆发式增长。汽车玻璃国际产业转移加速随着国际汽车零部件行业向中国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公司海外汽车玻璃OEM销售开始加速增长,汽车玻璃OEM出口为福耀公司最大的盈利增长点,且潜力巨大。2002年开始公司陆续获得了国际主要汽车行业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2004年又陆续通过了通用、福特、大众、现代等世界几大汽车公司的认证,通用汽车还将公司列为全球战略合作伙伴;2005年正式介入由五大汽车玻璃巨头垄断的国际汽车玻璃OEM市场,开始大量参与国际汽车公司2008-2009年新车型的配套开发,这些配套订单均属于大批量;2006年公司又成功接收到首批俄罗斯拉达和韩国现代1.2亿元左右配套订单。优质低价的产品为公司赢得大量海外OEM市场订单。2007年福耀取代当地供应商得到北美现代汽车公司的配套订单,通用、福特、大众、现代和拉达各有一款或几款新车型将主要由公司配套,通用和大众还计划将几款成熟车型的配套订单也转移给公司。预计这一订单将为福耀玻璃带来最多18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加上原有的韩国现代、俄罗斯拉达、沃尔沃等订单,预计2007年的海外OEM配套销售收入将达到5000万美元,2008年OEM出口将达到8000万美元,到2010年,销售总规模有望达到400万套以上,包括中国市场在内,在全球OEM市场占有率达到8%,跻身于全球最大的汽车玻璃供应商行列。

国内OEM市场龙头地位稳固。中国汽车市场的长期快速增长可以期待,未来几年,汽车玻璃需求仍将呈迅猛发展态势并拥有广阔的空间。汽车玻璃OEM市场将保持同步增长。随着国内高等级汽车玻璃产能的迅速扩张,汽车玻璃配套市场已基本实现了进口替代。目前福耀在国内OEM市场占有率70~/6左右,在轿车OEM市场的占有率超过6O%。

在占据国内汽车玻璃市场60%和美国汽车玻璃维修市场20%份额,以及打开了最为保守的欧洲汽车市场的基础上,福耀已能自产高端的浮法玻璃产品。浮法玻璃的自产,仅国外的运费和包装费一项,令福耀获益匪浅,同时为其成为汽车玻璃配套制造商创造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全球汽车厂都增加了订单,福耀迅速加大销售力量,覆盖德国大众、美国通用、韩国现代、日本丰田和三菱以及俄罗斯伏尔加。

福耀的经验表明OEM生产是适合部分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战略的。自创品牌与贴牌生产本身元所谓优劣,自创品牌不仅要在生产和品牌进行投入,而且还要开拓国际市场渠道,投入成本和风险都会成倍的增加,贴牌生产则不同,只专注于生产环节,投入小,风险低,当然收益相对也低,如果应用得当,形成规模效应,也有可能像福耀一样,但这需要加强产业配套能力,这既是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又是加强与国外委托企业的生产链环节的配合程度所必须的。产业配套能力越强,就越能促使委托方对受托方给予更多的投入和技术支持。产业配套能力既包括受托厂商用于OEM的专用资本规模扩大,又包括受托厂商的技术能力增强。中国企业如果学习福耀的OEM,就要思考本地企业是否具有这种产业配套能力,游说当地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延长产业链,大力发展产品销售、维修、租赁、物流、会展、金融、保险、旅游等服务产业,建设各种形式的产品大市场、产品维修中心等产业配套,加强产业的根植性,使承接的国际产业以OEM方式在国内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此外,在OEM合作中,还要注意受托方的技术进步,因为受托方的技术水平与委托企业的差距越大,委托方的技术和品牌效应就越强,加上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也越大,在生产链处于高端的委托方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就越多,处于低端的受托方的生产利润就越少。同时,自主技术开发的能力一旦丧失,对委托方的依赖程度会不断增大,将面临着许多合作风险。如何吸引委托方的核心技术项目及关键零配件重点项目投入受托方,是受托方在OEM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策略和任务。受托方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力度一定要逐步加大,并且要通过获得委托方的技术外溢,集资本和技术积累大成,在品牌宣传、销售渠道、跨文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投资时建立自创品牌的平台。福耀的实践表明,中国企业做OEM,同样能形成核心竞争力。福耀的核心竞争力兼有低成本优势和核心技术能力。凭借这个优势,福耀在世界玻璃行业有了较强的博弈能力。

(二)成本领先战略

首先投入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关键设备的自制。由于汽车玻璃生产设备大部分为非标准件,委托外部制造价格昂贵。福耀通过旗下工程机械公司已实现核心设备的全部自制,仅相当于外购成本的1/4,与最初福清基地的汽车玻璃生产线相比,将于2007年底竣工的广州和北京生产线投入额仅相当于当年投入水平的30%,折旧成本仅相当于国际竞争对手的1/3弱,规划设计具备了更高的水准,人力成本的差异也相当显著。与国际竞争对手比较,虽然公司的人均产出效率仍然偏低,但制造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比仅6%左右,而国际企业的这一比例为18%左右。另外,高昂的管理费用也严重削弱了国际企业竞争力,而且其程度较直接的人工制造成本更甚。

其次是扩大规模,降低成本。2007年底广州福耀和北京福耀投产后,福耀汽车玻璃的产能将达到1100万套以上,相当于国内排名第二的旭肖子的5倍,或者相当于国内主要竞争对手全部产能之和。产能扩张将带来更佳的规模效应,更为重要的是,趋于完善的产销布局使得未来的产品供应链更为经济,目前的生产点已经覆盖国内主要汽车产业集群地,地产地销的模式大幅降低了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的破损率,这对降低成本、提升营运效率至关重要。随着福清、双辽和海南汽车级浮法玻璃生产线的投产,公司将不仅完全实现最主要的材料——玻璃原片的自给,同时也将使得整体的采购和制造成本进一步下降,低成本优势将更明显。其成本领先战略大大提升了福耀的国际竞争力。再次质量管理方面的严格,更使福耀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如虎添翼。1995年,福耀就建立以ISO9002质量保证模式的质保体系,并于同年荣获英国AOQC及福建商检局第三方认证证书;1998年5月获得瑞士SGS集团颁发的英国UKAS认可委员会认可的QS9000证书;2001年2月获得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认可的VDA6.1质量管理体系补充认证证书;在产品标准国际化管理方面,通过美国DOT(美国标准ASNIZ26.1—90产品认证);欧盟ECER.43(欧共体标准);澳大利亚AS/NIS2080(澳大利亚标准);中国GB56-96产品认证(同行业第一家获SG方圆标记)荣誉;2000年度成为中国大陆唯一家被全球第二大汽车制造商美国福特公司评为“全球最佳供应商最高奖——金奖”的公司。是包括通用、福特、大众、丰田、本田、奥迪、雪铁龙等知名品牌在内的80多家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定点配套供应商,占全国OEM市场份额的50%以上。福耀成为中国人保、太平洋、平安等几大保险公司推荐的汽车玻璃保险赔付定点供货企业,成为奥迪汽车玻璃全球配套的定点供应商。

(三)技术引进与创新战略

为了实现福耀集团的发展战略,福耀通过引进技术与自主技术创新,在汽车玻璃的成型上形成了不逊于世界知名公司的实力,使福耀具有了与汽车生产厂商进行同步设计的能力,有资格参与福特、通用、大众、现代等世界知名汽车厂商的全球设计投标。现在,福耀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已达7%,一些自行加工或改造的设备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奥迪对汽车玻璃的要求是公认的世界最高标准,排名在福耀之前的美国同行耗费十年不得不放弃,而福耀只用一年就成功了。同时,福耀加强对供应链和销售渠道分别整合的能力。利用欧美合作伙伴的物流把汽车玻璃运到汽车主机厂的附近,利用当地资源完成附件的安装,既降低了物流成本,又最大程度地保证了产品质量。福耀还与国际同行利用各自优势进行联合竞标,大大提高了成功率。福耀生产汽车玻璃的主要原料浮法玻璃95%依赖进口,包装与运输费占总价的四成以上,浮法生产线投产之后,福耀可以自产原片玻璃,从而进入了汽车配件产业链的最高端——参与新车型设计,既分享了更高的附加值,又使福耀大大降低了成本。近年来,福耀先后开发了上海通用、奥迪A6、广州本田等高档汽车的前风挡、侧窗玻璃,开发了国内第一列轻轨列车的配套玻璃,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华”轿车设计玻璃,现拥有7项自主知识产权的实用型专利及多项非专利技术和设备。福耀最初生产的平板玻璃,技术含量低,又大量充斥北美市场,与国内中小厂商低价竞争,引起美国和加拿大的反倾销诉讼。之后,福耀顺应北美当时对浮法玻璃需求增加的市场形势,加大了对高附加值新产品的研发和引进力度,主要生产科技含量高的浮法玻璃。

在国际市场,技术难度越高的产品越不容易被人提起反倾销,福耀集团玻璃产品能够成功应对反倾销,后来又成为出口美国无须缴纳反倾销税的汽车玻璃企业就是有力的证明。

(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

福耀及时引入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使用国际知名审计师,通过国际管理标准认证,引进信息管理系统,聘请国际外脑进行管理改进,不断加强研发强度,使其在管理上不断提升。由此带来的竞争优势使福耀能够过关斩将,得到国际汽车巨头的认可,并从配件商升级到配套商,进而参与整车的同步研发,从而有机会制订行业的国际标准,在汽车领域拥有自己的话语权。福耀实现了从供应链低端到高附加值的迁移,其成功之处就在于能够锲而不舍地做同一件事,有效保障了成本最优化和服务的专业化。

福耀集团按照国际制造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加强管理,同时在国际贸易领域率先使用国际电子商务B&B模式。2002年在遭受美国、加拿大的反倾销案件中,开始研究BRP(业务流程重组)、CRM(客户关系管理)、SCM(供应链管理)在企业的应用并且计划建立最先进的业务集成化管理模式。先进的管理使福耀玻璃集团成为国内同行业中首家通过ISO9002、OS9000、VDA6.1、ISO14001、TS16949体系认证的汽车玻璃生产销售体系的企业。长久以来良好的产品品质及其周到的销售服务使福耀集团得到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可,成功打入国际市场。福耀集团在此次反倾销事件中能够胜诉,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国际化的管理模式所创造的奇迹。

(五)本土化经营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直接投资,进行外资并购,实施本土化经营战略,既节约了成本,又联合了设在东道国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力量共同应对反倾销,对抗诉的获胜起到了重要作用。福耀集团在美国建立全资绿榕工业有限公司,当福耀遭受反倾销时,与其相关的企业自然受到牵连。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国外的公司自然会全力应诉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同时,设立在国外的公司对当地环境、状况比较熟悉,具有应诉该国反倾销措施的有利条件,也有效指导了国内企业的反倾销。

三、福耀集团应诉反倾销的行为分析

(一)实行国际会计标准

由于福耀在美国、加拿大的迅速崛起让全行业亏损的美国本土企业感到了威胁,随着福耀玻璃在北美市场份额的不断增长,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2000年加拿大与美国对福耀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福耀据理力争,科学应对。按照WTO的规定,凡是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必须有一套完备的、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企业会计资料。由于福耀玻璃集团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不带任何政府色彩,公司的账簿透明,实行财务公开,在应诉美国、加拿大的反倾销案件中,提供了进口材料的有关票据,并且通过美国政府的实地考核,证明集团的账本是属实的,财务制度是规范的,对获得反倾销胜诉起着重要作用。

(二)联合有关利益群体

福耀加大营销推广力度,使其产品在美国的销量不降反升30%,在针锋相对的同时也开展说服工作,提醒对方不要“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表示希望握手言和,合作双赢。占美国汽修玻璃市场28.1%份额的PPC公司也认识到,高成本是问题的根源。福耀提出的合作条件打动了美国人。PPG在亚洲没有生产基地,与福耀合作,对降低制造成本有很大帮助;而福耀在欧美没有工厂,造成物流上的缺位,PPG可弥补这一不足。合作是符合双方最大利益的,PPG提供技术、设备支持,在福耀建设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汽车浮法玻璃生产基地。福耀负责产,PPG负责北美市场的物流和销售渠道,福耀让出一定的经济利益。PPG停止了对福耀的反倾销查,福耀争得了0。13%的进口关税。一对势不两立的“冤家”,就此化干戈为玉帛。合作是成功的。PPG主动为福耀的管理团队提供培训,帮助福耀提高现有的管理水平。福耀不仅赢得了官司,还将对手变成了伙伴,心甘情愿地把自己领进北美市场,此举使更多的美国汽车制造商成为福耀的客户,为福耀开辟了通向欧洲市场的道路,在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的市场份额也迅速扩大。PPG还让福耀实现了十多年梦寐以求的理想——进入上游基础材料行业,为提升参与整车研制、产业链条上移又迈出关键一步。

(三)敢于上诉

第2篇:反倾销案例范文

关键词:反倾销;调查;现状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4-0098-01

一、我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

从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欧盟)的糖精钠被控倾销开始,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企业发起过反倾销调查,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截至2010年初,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已达2000余起,其中以美国和欧盟为主,涉案的出口金额达到数千亿美元之多。

除了反倾销案的数量和金额,我国所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涉案的出口商品品种不断变化,涉案金额迅速增加;(2)反倾销税税率的变化也非常明显,由上世纪的百分之四十,迅速提高到现在的百分之百以上,税率在百分之三百以上的涉案数量也与日俱增;(3)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确定产品价值时采用“替代国”的办法;(4)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受反倾销诉讼后,其他一些国家也会迅速效仿。

二、国际对华反倾销给中国企业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

首先,反倾销调查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其次,国外反倾销会对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产生很大影响。由于许多国家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样中国企业被裁定倾销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第三,反倾销还会引起失业率上升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等社会问题。在我国出口产品构成上,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品占很大比例,一旦这些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出口下降,必将导致广大农民收入下降和大量产业工人失业,人民生活水平会受到很大影响。第四,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会产生连锁反应,包括产品反倾销连锁反应、国家反倾销连锁反应和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产生连锁反应。

三、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策略分析

(一)我国政府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第一,认真对待“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有时候反倾销并非简单的贸易问题,必要时政府应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争取对我方有利的位置。第二,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使政府在国家贸易中的作用变干预为引导。第三,应谨慎实施出口补贴政策。国家应逐步减少出口退税,能够促使企业提高商品出口价格,主动减少贸易摩擦。第四,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强化预警机制。第五,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六,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第七,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掌握国外的相关法律。第八,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在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到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二)行业协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行业协会要主动做好国际市场的调研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信息传递的桥梁作用,从而有效地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

其次,倡导并规范出口商品的合理定价,加强企业自律行为。行业协会不仅要监督和促进出口企业优化商品结构,提高商品质量,还要提醒企业及时调整出口战略,尤其是对于反倾销率较高的纺织类产品、化工和轻工业品以及金属、陶瓷、矿产类产品,要特别注意它们出口市场的结构问题。

再者,要及时搜集和整理对华反倾销案例的材料信息,并对出口企业进行宣传,使它们增强反倾销的防范意识。一方面,提醒出口企业重视反倾销案终裁的复审,为再次进入目标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监控出口市场,关注国外的同行类企业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应,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提前做出预警,并及时出台对策,最大程度和尽可能快地帮助会员化解境外的反倾销危机。

第四,在企业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行业协会应起到协调作用。

第五,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加强反倾销力量的培养和反倾销队伍的建设,深入学习和理解反倾销的法律程序和内容,不断分析反倾销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抓住处理和化解案情的关键点,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会员对反倾销诉讼的应变能力。

第六,我国应该建立最广泛的海外盟友 。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最好能在国寻找到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强大同盟军,包括舆论制造者和进口商团体,从而增强我们对付保护主义的力量。

(三)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1.出口产品避免依赖退税

这一措施主要希望促使企业提高出口价格,主动减少贸易摩擦。减少或取消出口退税,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陶瓷企业出口市场份额,长远来看将促进商品出口的资源整合和市场秩序回归,有利于行业整体经营环境的改善。取消对产品出口补贴,也向欧盟以及其他实施反倾销国家表示一种姿态,使得国际贸易更为公平公正,减少海外贸易风险。

2.树立自主品牌应对竞争

我国出口企业要想真正打入国际市场,应该更好的树立品牌意识,加大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以及品牌建设的投入,增强商品附加值,大力开发自身的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促进商品结构升级。同时企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14000,ISO9000,SA8000族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安全、技术、环保、卫生等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真正把自主品牌推向国际化。

3.多元化产品开拓贸易市场

出口企业产品应倡导多元化的经营策略,当某一类产品遭遇反倾销时不会带给企业致命的打击。另外,出口企业需要开拓更多的国外市场,在增加出口地区和国家的数量,在增加国外市场份额的同时也能很好的分散遭受贸易壁垒的风险。

4.企业要不断加快跨国经营的步伐,规范管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财务制度

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分额,就必须转变经营理念,借鉴国外的经营策略——由“贸易立国”转向“海外投资立国”。另一方面,在应诉反倾销案时,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是主要的关键。

5.企业应当积极应诉

目前我国企业虽然在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诉讼比较积极,但并不平衡。我国出口企业在面对国外反倾销案的诉讼时,只要提前捕捉和收集信息,了解状况,例如向行业协会、中外律师和商务部门进行咨询,主动与上诉国有关部进行沟通,尽可能多地掌握对方国家的情况,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拒理力争,就有胜诉的机会。

参考文献:

[1]苑涛.反倾销的经济影响:对中国的分析[M].人民出版社,2009.

第3篇:反倾销案例范文

关键词:反倾销;策略;政府

一、背景

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供其本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被称之为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但仅有倾销尚不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仅要证明存在倾销,而且还须证明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相关产业。因为进口成品的倾销而受到实质性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非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

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二、反倾销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是世界上受反倾销调查影响最大的受害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生产规模逐渐扩大,并以价格低廉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对进口国同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而多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基本处在顺差势态,这使不少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认为我国的扩大出口是在进行商品倾销,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大量遭受国外反倾销的调查。

(一)指控我国反倾销案件的国家增多

从最初的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和盐类产品实行反倾销以来,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开始时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只有美、欧等少数发达国家,如今印度、南非、智利、巴西、内瑞拉、阿根廷、墨西哥、尼日利亚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对我国出口商品开展反倾销调查。据统计,目前已有近40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即使我国已加入了世贸组织,这个数字仍然没有显著下降。

(二)遭遇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多、范围广

国外指控我国出口产品倾销的不仅包括我国传统的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而且还涉及到我国的高科技产品,范围很广。1993年4月墨西哥对我国10大类4500余种商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成为世界贸易史上至今为止最大的反倾销案,同时三资企业的产品也遭到反倾销指控。对三资企业产品进行指控,大大恶化了我国投资环境,其影响深远而持久。近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涉及打火机、油漆、自行车、铅笔、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他们只要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的产品,就可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讼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三)反倾销税大幅飙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迄今为止,国际上已有30多个国家对我国实施了近500起反倾销调查,给我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亿美元。仅对我国出口的旅行包商品反倾销指控胜诉,就使我国失去6亿美元的市场。经济全球化绝非是我国外贸餐桌上的“免费午餐”,我们应时刻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对华反倾销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构成倾销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销售的数量猛增;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依据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依据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对待出口同一产品的所有国家往往使用不同的标准。

(五)对华反倾销常常产生连锁效应

同一商品同时或先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受到倾销指控,使我国出口商品面临多方反倾销威胁;表现为当某一国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时,倘若我国出口厂商未应诉或应诉不力,针对我国其他商品的反倾销调查很快就会被提出来。

三、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

(一)世界经济不景气、贸易不平衡

近10年来,尤其自9l1恐怖事件发生以来,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财政赤字逐年加大,对外贸易失衡,贸易逆差不断上升,国内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增加。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出口产品广泛,数量与产值巨大,多年外贸保持较大的顺差,这自然成为反倾销众矢之的。

(二)我国对出口秩序的有效监管缺位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为了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盲目地向外出口、竞相压价、降低出口的资格和标准,形成一哄而上的局面。我国在扩大出口权限的同时,未能及时地加强对出口的宏观调控,在出口秩序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导致出口贸易无法可依,出现了对内高价抢购,出口低价竞销,缺乏协调,价格混乱的局面。这是造成反倾销案产生的直接原因。

(三)出口结构失衡

我国出口的产品从产品结构上看多属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产品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

四、提高我国应对反倾销能力的对策及建议

(一)政府层面

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严峻现实,我国政府应加强防范,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准确的信息渠道,提高应对国际市场冲击的能力,在对外贸易及应对反倾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

1、尽快争取更多的出口目的国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经济改革,全方位地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从而免遭贸易歧视;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和出口目的国政府的交涉力度,通过积极主动的谈判,改变他们以往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负面印象,促使他们调整对我国的贸易政策。

2、加强宏观调控,实施市场结构多样化战略。引导出口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产品出口总量,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在原有市场基础上开拓新的市场,提高我国出口产品抵抗反倾销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出口秩序的规范和整顿,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管理机制,制止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减少我国遭受反倾销指控的机率。

3、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在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件时,应该积极应诉。尤其是在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正式成员国后,我国已经有了发言权,更应该配合和支持企业积极应诉以维护和保护我国的外贸。政府应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与经济社会生活的不同利益集团沟通与交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

4、建立反倾销数据库和反倾销预警机制。我国应该加快配备专业的反倾销人员,建立和完善一个反倾销的数据库。以行业为单位,条块(地方)结合,资源共享,构筑起反倾销的安全网。数据库中可以存储各国的倾销和反倾销的有关规定,以往各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例分析,以及其他国家之间发生的反倾销案例分析等诸多内容。做好动态的市场分析和监控,对我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在可能触及到进口国倾销规定之前加以防范和制止。建立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从以下方面着手,即市场预警机制、政策预警机制和政府间的协调机制。

5、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导致肥水外流。出口产品竞争应由价格竞争为主逐步向以质量、技术、服务等非价格竞争为主转变。

(二)企业层面

改变生产增长方式是我国企业解决反倾销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大力转变增长方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不断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企业才能消除反倾销压力。

1、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变现有的低价格策略,从“以廉取胜”转变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应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反倾销调查风险。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关键是要证明出口价格不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正常价值一般包括商品的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和利润。一般来说,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关于产业损害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方手中,而关于反倾销行为的证据却掌握在应诉方手中。因此,企业应按国际标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发票、协议、合同、商务信函、财务会计资料等。一旦发生反倾销诉讼,企业就能马上准备好这些材料,缩短反倾销调查时间,避免巨额损失的发生。

3、积极发挥行业商会的特殊作用。由于行业商会对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比较熟悉,而且和企业间保持着经常的联系,一旦国内企业遭受国外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时,商会可以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但是我国目前外贸商会和行业商会的建设滞后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一些本可以由商会来统筹的工作不能落实,使得多数情况下都是出口企业单枪匹马面临反倾销的调查和,增加了反倾销成立的机会。

4、转变出口企业多年来传统的低价竞争理念。转变低价取胜的经营理念,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出口结构,增强品牌意识,转而实现以质取胜。出口企业要做到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售后服务,建立属于自己的企业品牌,改变原有的廉价产品的形象,才能避免同行间的恶性竞争,在出口市场上占据份额的同时避免遭受反倾销调查。另外,我国企业还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避免出口产品集中在易受到反倾销调查的敏感产业。

参考文献:

1、蒋敏.论我国反倾销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及完善[J].科技咨询导报,2007(21).

2、常亚平.反倾销案例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黄郎喜,董建蓉.论我国建立反倾销应对体系的思路[J].科技咨询学报, 2007(21)

4、沈四宝.企业低价竞销与法律规制――反倾销视野下的对外出口低价竞销原因分析和法律规制[J].国际贸易,2006(3).

第4篇:反倾销案例范文

关键词:反倾销;绩效;实证分析;化工行业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8-0104-07

一、相关研究回顾

(一)国外研究回顾

反倾销是历史最为悠久、最为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国外学者对进口贸易救济机制的研究起步较早,其成果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研究集中于多边和单边的贸易救济机制,如Chad P Bown(2005),Mara Froese和Daniel Drache(2007)等人认为,反倾销、反补贴是目前WTO成员最经常使用的限制进口工具,且发展中国家使用这些措施的频率越来越高。第二类研究集中于产业贸易救济机制,如Abbas M.Raza(2005)分析了WTO规则的产业保护问题,mAndrea Holecek(2007)和CharlotteN.A.(2002)分别探讨了钢铁和纺织产业的贸易救济问题。第三类研究涉及反倾销效应问题。Krupp和Patricia(1996)利用1976至1988年间美国化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数据考察了贸易转移效应,他们按照调查中被提名的进口来源地和未被提名的进口来源地,将数据划分为两类,深入分析了反倾销调查过程以及终裁结果对两种不同来源进口产生的影响。Thomas Prusa(1997)将这一研究扩展到全部产品中,表明贸易转移效应确实存在,且极大地降低了国内申诉企业通过反倾销保护所获得的收益。H.Vandenbussche和J.Konings(2001)认为,反倾销能激励国外企业进行突破贸易壁垒型的直接投资,在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设厂生产并销售。Bruce A.Blonigen和Robert c.Feenstra(1997)利用1980至1988年间美国STC行业数据分析了反倾销同日本对美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指出,即使最终并未征收反倾销税,仅是反倾销申诉和调查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日本企业对美国进行直接投资。Bemard M.Hoekman和Michael P Leidy(1992)对反倾销措施在上下游产业间的继发性保护效应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认为反倾销措施会从上游产业向下游产业扩散,同时,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可能会引发上游产业提起更多的诉讼。

(二)国内研究回顾

我国学者对贸易救济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对贸易救济的概念、性质、规则和制度进行研究,如李毅(2005)、王云飞(2006)等详细介绍了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并进行了比较。也有学者考察了典型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救济措施,如翁国民(2007)和朱庆华(2006)分别研究了美日和欧盟的贸易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国内学者对反倾销的经济效应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宾建成(2003)对我国首个反倾销案例――新闻纸反倾销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鲍晓华(2005)利用1997-2004年中国反倾销案8位数税号的涉案产品数据对反倾销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测算了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贸易限制和贸易转移效应。于璐瑶和冯宗宪(2007)则分析了反倾销对外商投资与国内上下游产业链的影响。

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对反倾销效应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已相当深入,达到了国外同类研究的水平,实属不易。然而,与国外反倾销实践相比,我国反倾销案件高度集中于化工行业,对这一行业反倾销的绩效进行实证检验,可以为今后其他行业的反倾销提供经验和教训。同时,自乌拉圭回合协议生效后,非关税壁垒的使用受到很大限制,以反倾销为主的贸易救济措施日益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反倾销案件数量骤然上升,这一态势更为明显。因此,我国今后也必然将反倾销作为保证产业安全、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对化工行业反倾销绩效进行分析,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规和措施提供依据。

二、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以我国1999年至2004年立案的25起(两次重复立案合并计算)化工产品反倾销案为分析对象。在这些案件中,最终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的有20起,占全部案件的80%;因对国内相关产业无损害而终止调查的2起,占8%;应申请人请求撤诉的3起,占12%。2005年及以后立案的案件,因难以获得其立案后第三年,即2008年底以后的全部数据,所以无法将其纳入到分析对象中。但因本文选取的样本相对较多,所以并不影响分析结果。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中,各类化工产品从指控对象国(即被诉国)的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来自《海关统计年鉴》,被诉国的进口市场份额,由被诉国进口量除以进口总量获得,而被诉国及非被诉国的进口单价由其进口额除以进口量获得。下游产品的产量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化学工业年鉴》。为便于比较,除非特别指明,数据的时间跨度为6年,分别是立案当年t0,立案前两年t-1、t-2,立案后三年t1、t2、t3。以t0年的数据为基准,其它年份的数据则以相对基准年份变化的百分比来衡量。

三、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绩效的实证分析

(一)反倾销对相关化工产品进口数量的限制作用

为分析反倾销对相关化工产品进口数量的影响,以立案当年的涉案产品进口数量为基准,以t-2到t-1和t-1到t0期间的进口量变化趋势为参照系,考察立案后续三年被诉国进口数量所占市场份额变化的趋势特征,按照反倾销对相关产品进口数量的限制作用从大到小排列,可以把这25个案例分成4组。第1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数量的限制作用非常显著,包括丙烯酸酯1、已内酰胺、水合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环氧氯丙烷,立案后连续三年,来自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占当年中国进口总量的比例逐年降低。第2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数量的限制作用比较显著,包括二氯甲烷、聚酯切片、丙烯酸酯2、丁苯橡胶、苯酚、MDI、乙醇胺,立案后连续两年,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都逐年降低,t3年降幅开始趋缓。第3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数量有短期影响,包括聚酯薄膜、邻苯二酚、邻苯二甲酸酐(苯酐)、聚氯乙烯、TDI、氯丁橡胶、三氯乙烯,立案后连续三年,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都有所下降,但是自t2年开始缓慢回升,t3年除TDI外,基本都呈环比上升态势,不过仍未超过基年水平。第4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数量几乎没有影响,包括聚苯乙烯、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三氯甲烷、双酚A、三元乙丙橡胶、呋喃酚,立案后,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变化幅度不大,其中三元乙丙橡胶、双酚A市场份额还高于立案当年。

(二)反倾销对相关化工产品进口价格的影响

以立案当年的涉案产品进口价格为基准,以t-2到t-1和t-1到t0期间的进口价格变化趋势为参照系,考察立案后续三年被诉国化工产品进口价格的变化,按照反倾销对价格的影响程度从大到小排列,可以把这25个案例也分成4组。第1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价格的影响非常明显,包括二氯甲烷、聚苯乙烯、聚酯切片、邻苯二酚、丁苯橡胶、TDI、双酚A、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见图5),立案后连续三年,进口价格显著上升,且增幅逐年加大。第2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价格的影响比较明显,包括苯酐、聚氯乙烯、苯酚、MDI、氯丁橡胶、水合肼、三元乙丙橡胶、呋喃酚,立案后连续三年,进口价格上升显著,但与第1组案例不同的是,t2年到t3年增幅趋缓。第3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价格有短期影响,包括丙烯酸酯1、乙醇胺、三氯甲烷、三氯乙烯、环氧氯丙烷,立案后连续两年,这五种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上升,但t2年的增幅相对t1年已有所下降,到t3年价格甚至出现下降趋势,可见反倾销效应的持续时间较短。第4组案例,反倾销对进口价格影响具有滞后性,包括聚酯薄膜、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丙烯酸酯2、已内酰胺,这四种产品的进口单价在立案后第一年有微幅下降,可能是指控对象国低价倾销策略的持续作用所致,第二年进口单价开始大幅上升,第三年继续保持上升趋势。这四组案例表明,虽然影响的时间长短不同,但从总体上看,反倾销对涉案相关化工产品的进口单价有明显影响。

(三)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

前面的分析结果表明,绝大多数情况下,反倾销立案和调查都起到了减少指控对象国进口数量、明显提高进口价格的作用。除此之外,如果指控对象国减少的市场份额被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增加所填补,还会发生贸易转移效应。

丙烯酸酯、邻苯二酚以及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这三起案例,是中国对同一税号化工产品先后两次提起反倾销指控的特殊案例,可以印证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在这三起案例中,第一次反倾销指控对象国的市场份额迅速向第二次反倾销指控对象国转移。表现为第一次指控对象国的进口份额大幅下降;与此同时,第二次指控对象国的进口份额大幅上升,两次指控对象国的变化趋势正好相反。还应看到,第一次终裁的有效期将满时(通常是终裁之后第5年),第一次指控对象国的进口份额又有抬头趋势,邻苯二酚和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都是如此。2009年8月25日,商务部公告,决定自26日起继续对原产自欧盟的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期限为5年,成为对同一税号产品先后三次实施反倾销的特例,后续效应还需跟踪研究。

(四)反倾销对下游产品产量的影响

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对象主要为原料和中间产品,反倾销实施后,给下游产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主要表现为产量的变化。在裁定征税的20起案例中,以商务部终裁公告中提到的下游产品为备选对象,剔除重复产品,并考虑到数据可得性,选择14种产品为分析样本来考察反倾销对下游产品产量的影响,按照影响程度从强到弱排列,结果也可以分为4组。第1组案例对下游产品产量影响最大,反倾销立案产品为聚酯薄膜、聚酯切片、苯酚、氯丁橡胶和三氯乙烯,对应的下游产品分别为塑料薄膜、初级形态的塑料、酚醛树脂、胶管和合成洗涤剂。立案后连续三年,与基期相比,下游产品总产量虽然在增加,但增长率却在下降,最大降幅达27%,最小降幅约为4%。除了胶管产量在第三年大幅上升外,其他下游产品的产量都受到了上游原料和中间产品反倾销的影响。在分析样本中,这一组案例涉及的产品数量最多。第2组案例对下游产品产量影响较大,反倾销立案产品为水合肼、呋喃酚、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环氧氯乙烷,对应的下游产品分别为化学药品原药、化学农药原药、食品添加剂和环氧树脂。立案后一年,与基期相比,下游产品总产量的增长率都有所下降,最大降幅约24%,最小降幅约3%。立案后第二年,下游产品产量的增长率基本恢复到立案前两年的水平,上游产品反倾销的影响是短期的。第3组案例对下游产品产量基本没有影响,反倾销立案产品为己内酰胺、邻苯二甲酸酐和丁苯橡胶,对应的下游产品分别为化学纤维、不饱和聚酯树脂和轮胎外胎。与基期相比,立案后下游产品产量的增长率没有明显变化,轮胎外胎的产量在立案后第三年的增长率还明显上升。第4组案例对下游产品产量的影响呈起伏波动状态,反倾销立案产品为丙烯酸酯1和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1,对应的下游产品分别为涂料和合成橡胶。立案当年,下游产品产量增长率有所下降,立案后第一年回升,第二年增长率又开始下降,第三年再度回升,产量很不稳定。实际上,这两种下游产品所对应的反倾销对象恰好是我国连续两次针对同一产品重复立案的特例,由于两次立案调查的年份不同,所以下游产品产量波动较大。这不仅印证了前面所分析的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也说明丙烯酸酯和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反倾销立案和调查对下游产品的产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四、结论及启示

(一)结论

通过对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绩效的实证分析,本文得到如下结论:

首先,反倾销使我国相关化工产品的进口单价上升、进口数量减少,虽然不同案例的限制作用发生的时点和持续期限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升进口价格、限制进口数量的作用,这对保证我国产业安全和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在实施反倾销过程中,对于一些产品,指控对象国和非指控对象国之间存在着贸易转移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反倾销对国内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保护力度。重复立案可以抑制贸易转移效应,但会给下游产业带来影响,下游产品产量波动较大。最后,在大多数情况下,反倾销对下游产业带来了冲击。化工原料或中间产品的反倾销引起下游产品产量增长速度下降,说明反倾销的负面效应确实是存在的。

(二)启示

第5篇:反倾销案例范文

[关键词]反倾销;频繁;中国;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5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11-0047-04

反倾销是为WTO规则所允许合法贸易保护手段之一,本身具有针对性强、启动便利、短期效果明显,而且使用时间短,不容易引起贸易报复的特点。其自身技术上的灵活性、裁决上的较大主观性及易胜性,使得各国对于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十分青睐。无可否认,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对于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在滥用着这一“合法”的保护手段。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之一。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济增长一直高位运行,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21,000亿美元。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更是突破25,000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中国与各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在日益加剧。根据WTO的统计,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连续10多年成为全世界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进入21世纪以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更是呈现出日趋上升态势。因此,在对华反倾销不断高涨的今天,中国的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才能在反倾销指控中取得主动,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成为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的主要问题。[1]

一、中国面对的反倾销形势

倾销是指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市场,此产品被视为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是WTO赋予各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产品免受进口产品冲击的一种合法手段。反倾销措施通常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三种类型。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进口商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是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向进口国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根据进口产品倾销幅度确定。

早在16世纪,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就已经出现。1904年加拿大最早出台了《反倾销法》。《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规定: 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 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 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 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后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中缔结了专门的反倾销协议, 后经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两次修改, 目前,世贸组织关于反倾销的最新版本为《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该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统管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一部分。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下,世贸成员国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空间已经日益缩小,而反倾销作为WTO允许的法律手段,具有形式合法、方便实施、效果显著,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的诸多特点,故此,被不少国家视作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器而屡试不爽。[2]

1979年欧盟对中国的机械闹钟、糖精和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这既是欧盟对中国的第一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世界遭受的首次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率先对中国发动了反倾销,打开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大门。此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浪潮不断高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从加入WTO的2001年到2008年中,中国受到的反倾销案有463起。全球的反倾销案里,有一半是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的种类从最初的初级商品比如打火机、服装等,现在已进入到汽车零配件、机械装备等中高端商品。[3]另外,从最早的反倾销条款到现在的“特别保障”措施,反倾销的手段也在日益增加。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受贸易保护主义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

目前看,中国遭遇的反倾销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1.中国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2008年中国遭遇到的反倾销调查达73起、反补贴调查达10起,分别占全球同类案件总数的35%和71%,是全球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成员。2009年1至7月,共有17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2起,涉案金额92.34亿美元(2008年全年涉案金额6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1%和105.06%,其中反倾销45起、反补贴7起、保障措施13起、特保7起。案件数量为:印度21起、美国12起、阿根廷10起、土耳其6起、加拿大、巴西、墨西哥、秘鲁、多米尼加、欧盟、俄罗斯、印尼、巴基斯坦、澳大利亚各2起、哥伦比亚、哈萨克斯坦、南非各1起。

2.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反倾销增幅明显。20世纪80年代,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在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范围已扩大到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中,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所提数量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2009年,巴西在9月10日公布了两项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阿根廷也立即在9月11日跟风表示,将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3.反倾销产品的范围日益广泛,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目前,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范围迅速扩大,出口产品中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从有初级产品和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到机械、电子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品都有所涉及。与此同时,反倾销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也愈来愈大。

二、对华反倾销高涨的原因

可以遇见,在未来的几年内,如果全球经济持续处在一个比较萧条的状况,受到各国国内企业和工会的压力,针对国际商品特别是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可能还会持续增多,这是中国需要非常警惕的现象。毫无疑问,这些反倾销案的频繁出现,将给中国出口形势造成负面影响。正确分析对华反倾销措施频繁使用的原因有利于我们找出适当对策,努力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中国为何屡次成为国外反倾销案的被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反倾销措施自身的便利优势。反倾销是国际通用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就国际法律地位而言是为WTO允许的法律手段。它本身具有形式合法、方便实施、效果显著,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的诸多特点,故此被不少国家视作是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器而加以频频使用。

2.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往往出现过度投入的情况。而且中国企业数量众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相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例如焦炭,中国的产量占世界六成,如果能保持有序出口,不但可以维持较高的出口价格,而且可以促进出口数量的稳步上升,但企业间的低价竞争却先后导致印度、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一度给我们的焦炭出口带来很大损失。

3.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也是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加的原因。WTO《反倾销协定》第六条的一个注释规定,对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国内正常价值可以用特殊方法来确定,这神特殊方法可以是使用某个替代国(如人力成本远高于中国的新加坡)的价格为标准,而选择替代国的权利仍然是在进口国一方。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中国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

4.全球经济放缓慢引发反倾销案频发。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直接化。与此同时,2006年开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至今还给全球经济的发展蒙着阴影。美国“次贷危机”导致起美国和欧洲以及全球许多国际经济增速明显放缓甚至停滞。全球经济不景气将导致反倾销被一些国家用作将外来竞争对手排挤出本国市场的杀手锏,滥用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也日益明显。据有关部门的数据,2008年上半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全球的反倾销案突然增加了39%。

5.中国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导致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反倾销措施被一些国家滥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生产基地。和同期世界其他国家比较,中国成为贸易增长势头最为强劲的国家,中国制造开始席卷世界市场,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在家用电器、通信设备、纺织、医药、机械设备、化工等10多个行业中有100多种制品产量居世界第一。2008年1到10月,中美贸易顺差就达1,440多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对华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日趋加强。因此,各国普遍开始采用反倾销这种既合法又便利的手段。

三、中国应对反倾销挑战的对策

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持续增加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对外贸易顺利发展的一个重大制约因素,根据WTO及有关国家的反倾销法规定,一旦反倾销认定,涉案商品将会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墨西哥就曾经对中国某出口商品征收过高达1000%的反倾销税,这实际上意味着该商品在涉案出口市场的退出。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数量居高不下,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经验告诉我们,不应诉就意味着丢失市场,应诉不利则意味着市场萎缩,如何冲破反倾销困局,已成为中国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面临的一个共同的课题。鉴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及其特点以及中国经济自身运行的一些特殊性,本文认为,积极应对反倾销,可以着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反倾销预警机制,是指以企业的销售、定价、财务等信息为核心,综合各种服务与反倾销的数据和信息,对其进行监控、整理、归纳,并以法律等手段进行分析,为企业面临可能的反倾销诉讼进行服务的信息系统。一个完善的反倾销机制对于把握反倾销发展动态和减少反倾销案的发生至关重要。大量案例显示,进口国提起反倾销都会有一个酝酿过程,如果能够及时了解对方的动向,并做出调整,如控制出口节奏,适当提高出口产品价格,则有可能避免反倾销立案或延迟立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有助于加强对我国出口市场的监测,控制我国出口产品尤其是敏感性产品对某一市场的出口流量,避免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预防反倾销指控的发生。目前,我国相关部门运用国际惯例,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今后应当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的建设,扩大机制的覆盖面和时效性。[4]

2.充分运用WTO规则维护中国应有的合法权益。反倾销是国际通用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要避免反倾销之害,认真学习并理解其内涵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晓倾销的认定、损害程度的认定、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反倾销税的征收、价格承诺以及对于发展中国家有关反倾销规定的国际法则,才能掌握应诉的主动权。

3.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协调工作。中国出口企业为何屡次成为国外反倾销案的对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自身原因而言,国内出口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一味竞相压价,其实是自杀。因为一旦遭到国外的反倾销,好不容易打开的市场就会全盘丢失,那将是全国、全行业的损失。因此,国内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意识,通过与国际规则接轨,尽快建立起国内的行业规则,使每个产业内的企业在规范竞争中加强沟通和协调。对此,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作用,强化对出口企业的有效指导并维护正常出口秩序。

4.面对反倾销要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弃权,如果避而不应,人家就根据掌握的已有证据进行裁决、处罚,那是“不战而败”,这意味着放弃了市场。反倾销行为具有“外部性”的特点,即当某一具体企业应诉时,其他企业也能“搭便车”。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收益。由此,容易导致企业观望等待的现象。但是,由于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况且,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的经费。针对这一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和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并给予充分的帮助。[5]

5.加快反倾销专业队伍人员的建设。反倾销应诉要依法应诉、据理抗辩,必须要严密组织,应诉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又要熟悉国际贸易法律知识。因此,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反倾销应诉队伍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缺乏精通国际经贸规则的人才也是造成中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需要加快适应经济发展实践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熟悉国际经贸活动规则的相关专业人才,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体系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6.积极主动地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反倾销对我国企业而言有很大的不公平性。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成本和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通常采取“替代国”办法,用印度等国的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或成本来“替代”我国涉案企业的成本。替代国办法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但是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美国和欧盟等成员方在今后8年内仍将继续对我国采用“替代国办法”。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应通过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企业也应积极主动地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目前,虽然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欧盟、澳大利亚等,在未承认我国完全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大多都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单独名义争取市场经济地位。[6]

7.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反倾销法律制度既可以保护一国国内企业的正当权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本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过去,我国没有反倾销法律制度,国外对我国倾销和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无所顾忌。1994年的颁布《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后,我国有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的应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性反倾销法规, 初步改变了反倾销应诉无法可依的局面。今后,我们应当紧密结合我国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为我国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指控,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武器。

8.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在国家层面上加强和有关国家政府的磋商。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情况,通过政府间的谈判,要求欧美国家取消替代国的做法,按照我国国内市场价格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反倾销往往具有连锁反应,即某一国的反倾销同时会牵扯许多其他国家。针对这种情况,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上和有关涉案国家当局的磋商和合作,发挥“联合作战”的优势。

总之,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今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依旧不容乐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未来几年内如果欧美经济持续处在一个比较萧条的状况,受到他们国内企业和工会的压力,针对国际商品特别是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可能还会持续增多,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仍然是未来较长的时间内的一个理论和实践的热点问题,也将是继续困扰中国产品出口的一个难点问题。2009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对中国的轮胎特保案做出最终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就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对此,学界、实践部门都要有一个清醒而正确的认识,并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应对国外反倾销。[7]

[参考文献]

[1]公平贸易局.2009年1-7月份中国遭遇“两反两保”调查案件

数量和涉案金额激增[EB/OL]. 商务部网站,2009-08-18.

[2]李文玺.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6: 78-90.

[3]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EB/OL].省略.2008-10-8.

[4]中国经济时报.中国建立反倾销服务中心[EB/OL]. 新华网,

2009-06-17.

[5]张 军.中国应对反倾销中的政府行为分析[J].人大报刊复印资

料,2003,(9):48-49.

[6]World Economic Outlook. Financial Crises: Cause and Indicator

[J]. May 1998,chapter(4):3-4.

[7]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9:1100-1112.

Antidumping:the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China

ZhangJun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Baoding071000, China)

第6篇:反倾销案例范文

09年一季度由于公司两大主导产品草甘膦和有机硅市场较疲软,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2亿元,yoy下降35.1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032万元,同比衰退83.16%,EPs为0.21元。二季度产品销售和均价环比虽有小幅回升,但由于08年公司主要产品价格较高,公司上半年业绩预计同比仍将呈现80%左右的下降,但环比将有所回升。

草甘膦是一种广谱非选择性除草剂,目前广泛应用于全球转基因农作物,如大豆、玉米、棉花等。2007年以来原油价格的迅速走高,导致了替代能源需求上升,从而推升了农产品牛市,带动草甘膦需求旺盛,使得其价格从2万元/吨暴涨到10万元左右,2007下半年和2008上半年成为行业景气高点。由于草甘膦生产技术瓶颈较低,并且在国内环保成本低于国外,行情的暴涨吸引了国内众多企业进入(2007年国内产能38万吨,2008―2010年计划扩建产能30万吨左右),2008下半年开始国内供给增加,加之全球经济危机影响需求迅速减少,导致草甘膦价格从10万又跌回了2万。据行业统计,2008 2010年间全球草甘膦需求量大约在70万吨左右,而产能已达到80万吨以上,供给过剩突出。

国内草甘膦产量80%左右用于出口,受国际市场需求下降、出口减少的影响,国内市场严重的供大于求,09年以来草甘膦价格经历触底反弹后再度回落,6月份草甘膦价格维持在低位徘徊,市场价从3月高点的2.7万元/吨下降至2.2万元/吨左右,已经低于大部分企业生产成本。尽管国内需求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但较供应量存在巨大差距,目前仍需依靠国际市场消化过剩产能。

近期欧盟取消对华草甘膦29.9%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较早前,即2月份,巴西反倾销税由2.9%下调至2.1%,均对国内草甘膦出口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且随着阿根廷、美国、巴西等主要进口国经济的逐步稳定,国际农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市场对草甘膦需求也在逐步恢复中,价格有望企稳回升。

目前公司草甘膦产能共计8万吨/年。09年公司计划新建2.5万吨IDA法草甘膦项目仍在论证期。公司草甘膦原粉60-70%用于出口,目前订单状况良好,装置满负荷生产。

反倾销诉讼顺利

2009年5月27日,商务部公布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决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进口自韩国和泰国的进口该产品征收5.4%―25.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虽然国内有机硅中间体价格走低,受国内产能过剩压力影响较大,但进口的减少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DMC价格在3月小幅攀高后近期略有回落,维持在2万元/吨附近盘整。有机硅下游产品主要应用于建筑、电子、汽车、医疗等领域,近期随着房地产等产业的复兴,将会对硅橡胶、硅树脂的需求有所刺激,考虑到传导效应,预计到2010年上半年DM C需求和价格将有所恢复。

09年以来公司有机硅中间体处于满产状态、库存正常,公司与迈图合资的10万吨单体项目基础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根据市场情况,试车时间推迟至9月初,随着新产能的释放,未来两年公司有机硅产量保持稳步增长。

公司正在加快有机硅下游产品产能的建设,09年公司计划投资约19.76亿元。新建4.5万吨/年室温硫化硅橡胶及配套工程,以及年产3万吨有机硅副产物综合利用Ⅱ期工程项目,主要产品包括2万吨/年三氯氢硅,2000吨/年气相白炭黑和9000吨/年偶聊剂产品,都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未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

近期公司先后收购江南化工、开化合成材料、四川阿坝州禧龙工业硅三家控股子公司9.4%、4.4%和41.74%的剩余股权,使其全部成为全资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进一步增加。08年其净利润分别为6.76亿元、0.83亿元和-0.36亿元。其中禧龙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亏损主要受08年受大地震影响,公司确认损失3621万元,目前其水磨分厂年产5000吨工业硅生产装置已恢复生产,但桃关工业园区年产10000吨生产装置尚未恢复生产。

盈利预测

第7篇:反倾销案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出口;策略

论文摘要: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商品走出了国门,进入了竞争本已十分激烈的国际市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直线上升,大量的出口商品被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企业如何在国际贸易中应对国外对我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维护正当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用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格销入另一国,并对进口国同类产品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威胁。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各个国家纷纷使用反倾销来维护自身权益,反倾销最初是一种被全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的限制进口的手段,于1948年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被确立。

一、我国面临的严重反倾销诉讼形势

自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控倾销以来,中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已达2000多起,其中以欧盟和美国为主,涉及出口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国际社会针对我国的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直接影响到我国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此外,除了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外,还出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身影,如阿根廷、南非、印度、墨西哥、土耳其等。

除反倾销案件数的大增外,我国所面临的反倾销态势还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涉案的出口商品种类不断变化,涉案金额急剧增加。以前被调查的商品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但现在外国又将他们反倾销调查的目标转移到我国的彩电、电脑、微波炉等高附加值商品上来,涉案的产品数达到了4500多种以上。我国每年仅此一项就损失百亿美元;(2)反倾销税税率的变化也很显著,由上世纪最初的40%以下,迅速提高到现在的100%以上,税率在300%以上的也不在少数;(3)一些国家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确定产品价值时采用“替代国”的办法,由于选择不适的对象,使我国遭受重大损失;(4)国外方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受方倾销诉讼后,一些国家就会迅速效仿。

二、中国为什么成为国际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区域

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WTO的一名成员。但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沿用至今。因此,导致一些国家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诉讼时,拒绝采用我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格,而采用“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和价格作为依据来计算出我国的倾销幅度。然而,这种所谓的“替代国”的情况有时根本无法反映我国产品的真实情况。例如,欧盟从1980年到1997年18年间,共对我国产品提起了80余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的44起案件中采用美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而两国的生产力水平的差距甚大。用美国的生产成本代替中国的生产成本再减去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不仅可以存在倾销的结论,而且还可以得出更高的倾销幅度。一些西方国家无视中国的实际情况,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用第三国方式来计算这是极不公平的歧视性作法,也是我国产品纷纷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我国出口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刺激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势必对进口国市场形长较大的压力,从而造成世界各国对中国反倾销诉讼的进一步增强。他们试图削弱中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不错的效果。因此,我国出口产品现在和将来都将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税。

除了外部原因外我们自身毛病也很多,不计成本低价竞销就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和制约机制在许多方面有待改善,行业协调力度不够,重复建设导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在大量鼓励出口的政策激励下,企业就把目光投向了国际市场。为扩大出口,企业不惜低价出售,这不仅损害了国内同行的利益,而且还导致进口国对我国的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进口国政府出于自身目的,借助反倾销手段试图把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的真实目的。此外,我国出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就商品结构而言,出口过多地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轻工、纺织以及机电等低附加值的商品。由于目前全球正经历百年一遇的严重金融危机,各国经济都不太景气、失业率不断攀升,进口国政府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众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

以上分析说明,国外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调查多数是一种不合理的和歧视性做法,究其原因,我认为其中既有调查方的因素也有我国出口企业自身的缘故。

三、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启示

我国面对不断增多的反倾销案件,许多涉案企业纷纷起来应诉,聘请世界著名的律师帮助打官司,许多行业协会出面组织业内应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多年的反倾销诉讼我们所得到的宝贵经验是:

(一)敢打反倾销官司

在过去许多年中,中国人碰到的反倾销除了个别企业应诉外,多数企业因费用高、信心不足不敢打,致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调查最大的受害国。当然,应诉不一定会获胜,但至少可以争取主动,避免任人宰割。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在WTO体制下,作为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中必须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情,行业协会能够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争取市场经济待遇

从政府和民间两个方面,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使世界更充分地了解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争取早日取得世界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同。

(四)合理制定出口战略,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进一步完善出口战略,实施向“优质优价,以质取胜”的转变。此外,要实施贸易多元化战略,改变我国主要针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单一市场局面。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前提下,努力开拓第三世界的新型市场。

实践证明应诉反倾销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一项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协作的系统工程。经历过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的经验是,应诉越快越好,企业越多越好,证据越细越好。总之,还须沉着冷静应对反倾销诉讼。努力做到:

迅速反应,灵活应对。反应快是反倾销案件应诉的基础,因为许多国家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超出了应诉时间就视为自动放弃,国同样会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很多应诉倾销失败的企业就是输在起点上。

抱成团,集体作战。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放弃权力,这就意味着放弃市场,对于这些隔岸观火,一告就溜的企业,国会根据他们所掌握的材料作出判决,这样就必输无疑,由于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往往能达到良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大大应诉费用。

精心准备,有问必答。反倾销调查可以说是国际诉讼文件中的“宏篇巨作”,一个案件的问卷就可达数千个问题一万多页,企业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准备完整的填写,并请专业人士把关,以防在答卷中对方抓住把柄导致最终的失败。

要利用每一次机会赢得案件。以美国为例,一项反倾销要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损害调查,在美国商务部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通常认为,赢得反倾销案的最好办法是在商务部获得最低倾销幅度,经常忽视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放弃了另一个赢得案件的重要机会。

最后,争取个案待遇和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也是赢得案件的重要机会。中国企业普遍对反倾销有一种误解,往往认为如果某家企业应诉并且获得低税率,甚至零关税,那么,其他未应诉的企业一样会享受该待遇,事实并非如此。以欧盟为例,根据规定,如果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并取得成功的话,该企业所获得的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自己,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例如,2002年7月31日,加拿大海关税务总署就中国汽车挡风玻璃的反倾销案作出最终裁决,裁定福建福耀、深圳奔迅、信义、东莞港湾4家中国企业在生产、制造和销售汽车挡风玻璃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因此,这4家中国企业出口到加拿大的挡风玻璃没有对该国产业造成损害,故不构成倾销。这一决定对中国企业十分有利,因此可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陈明聪.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2]杨坚.国际反倾销法律案例与对策[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5).

[3]于永达.反倾销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0).

第8篇:反倾销案例范文

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运用的一种贸易武器,正日渐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本国市场、避免国外商品冲击的利器,但是,这把利器却没有被我们好好利用。近年来,中国一直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而另一方面,我国对外反倾销却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贸易大国。

据统计,近年来,中国发起反倾销指控案件每年仅为七八件,占全球的0.48%;而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却日渐增多,从2002年的占全球反倾销案例的16.4%,2005年这一比例已经攀升至30%以上。

自1997年第一起新闻纸案件至今,中国对外反倾销的43起案件共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涉案最多的依次是韩国、日本和美国。产业方面则主要分布在化工、钢铁、轻工、纺织等产业,其中尤以化工产品最为集中,占中国全部反倾销案件总数的70%左右。

但是,我国企业对反倾销却相当漠视,无论是面对国外商品的倾销冲击,还是自己的商品在海外遭遇反倾销调查,大部分中国企业并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事实上,反倾销这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产业,还可以阻止国外产业的入侵。

面对日渐增多的国际贸易摩擦,中国企业身陷国际反倾销重灾区,而在国内市场也受到国外对手的冲击。舞动反倾销之剑,为我所用,才是中国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上策

贸易摩擦是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剧下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以反倾销为主要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世界进入了贸易摩擦的多发期。

而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措施,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在本国销售的价格,就构成倾销;而如果倾销对中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国家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进口产品加征反倾销税。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商务部经过审查决定立案调查,从立案公告开始十二个月内,将决定是否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旦国家决定征税,将对中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产生直接的保护作用。而且,一旦征税的裁决作出,将生效五年,使国内产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免除进口产品的冲击和损害。如果国内企业认为反倾销税的终止对国内产业不利,国内企业可以在反倾销税五年到期时提出复审,将该反倾销税再延长五年,进一步保护国内产业。

而当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时,国内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在行业协会、商会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出口策略,协调出口企业的出口价格,维护有序的出口秩序,避免其采取反倾销行动。此时,出口企业积极、快速应诉是必要的。

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国外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所谓的“最佳可获得的信息(BIA)”,往往是对我方最不利或方的证据,进行裁决,结果必然是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其后果就是我国出口企业不得不退出或放弃出口国市场,给出口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由于反倾销案件是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涉及的时间也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应诉。而且有些国家对于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要求委托律师作为人。因此,出口企业在应诉时一般要选择和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应诉工作。

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一般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做好如下工作: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抗辩;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替代国的选择;单独税率的抗辩;争取行业协会、我国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调动进口国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积极性并争取其配合;适时进行价格承诺谈判,确保中国企业的出口份额;参加国外调查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必要时可以对裁决的结果进行行政复审甚至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司法审议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提出争端解决,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由于中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对中国不利或者不公平做法,中国企业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与国外企业进行充分的竞争,有必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以及我国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力,有效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通行规则,发展自己。应提高企业运用规则保护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壬基酚反倾销案获肯定性初裁

7月10日,商务部了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该反倾销案例由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

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Nonyl Phenol),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2005年11月1日,黑龙江石油化工厂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随后,调查机关于2005年12月29日立案公告,决定对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随后,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台湾地区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应诉。

调查机关认为,由于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中国大陆产业壬基酚产品的价格虽然有所上升,但明显低于同期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幅度,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没有给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带来相应的收益。

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后,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初裁。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 7 月 10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裁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第9篇:反倾销案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寒蝉效应,贸易自由化,GMM检验,动态面板数据

一、引言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合法且有效的措施。中国加入WTO后,确实享受到WTO成员开放市场的好处,对外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更加国际化和全球化。但中国也在逐步降低关税并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使中国国内市场面临更趋激烈的竞争。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纷纷以低价战略进军中国市场,使中国面临着遭受倾销损害的严重局面。自1997年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首例反倾销以来,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运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使用者。截至2010年10月1日,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共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台湾、欧盟、俄罗斯等,这些国家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此外我国对外反倾销还呈现出立案数大幅增加、涉案产品高度集中、征税结案率高和反倾销终裁税率较低等特点。在目前已终裁的172件反倾销案件中,因申诉人撤销申诉终止调查案件占11件,因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而终止调查的案件占22件,而做出肯定性终裁案件的高达139件,占全部已仲裁案件的80.8%。无论是反倾销立案、临时措施与出口国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还是最终实施5年甚至更长期的反倾销税,在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因反倾销税措施的实施对双边贸易产生错综复杂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建立寒蝉效应模型来分析中国反倾销的贸易效应,评价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和贸易自由化对中国进口贸易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

可能是受限于资料的获取和研究者的立场,关于反倾销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长期以来都以美国和欧盟反倾销为样本。

Staiger andWolak(1994)提出了反倾销的三种“非关税效应”,即调查效应、中止效应和撤诉效应,并使用较为复杂的计量模型分析美国1980-1985年采取反倾销措施和进行反倾销调查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造成的影响,结果表明反倾销申诉的存在和征收反倾销税都对被诉国起到“贸易破坏效应”。同时发现企业反倾销申诉的目的是追求反倾销调查效应和贸易破坏效应。

Prusa(1996)根据1978-1993年间109个被否决的反倾销案和126个终裁征税案的相关数据(海关协调编码制下的5位税则号数据),就反倾销对被诉国、非被诉国以及涉案产品进口贸易的影响使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了面板数据回归分析,结果证明了反倾销的调查申诉和反倾销税的征收都对被诉国的出口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当反倾销税较高时负面影响更显著。同时也证实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即使反倾销申诉最终被裁定征收低额反倾销税或者案件被驳回,贸易转移效应依然存在。Brenton(2001)以Prusa(1996)的方法为基础毕业论文题目,对1989-1994年间欧盟涉及到98个反倾销案和47种产品进行分析,以立案当年为基期,立案前两年、立案后4年共七年的时间跨度内区别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于被诉国、欧盟组织中的非被诉国和其他非被诉国的影响,发现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

Krupp andPollard(1996)通过建立“市场模型”,引入衍生需求变量、化工生产指数、实际汇率和季节性虚拟变量,利用1976-1988年美国化工行业17种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分析了反倾销申诉、初裁、终裁三个时间点前后6个不同阶段涉案产品进口量的变化情况。对肯定性终裁、否定性终裁、否定性初裁和撤诉的四种不同裁决结果的贸易破坏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对绝大多数产品而言,不论终裁的结果如何,反倾销调查也往往会使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减少,即存在所谓的“调查效应”。

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5)利用涉及1992-2000年欧盟大约4000个涉案产品的进口横截面数据,对比了反倾销调查实施前后国内产品价格上涨的情况,证明了反倾销保护措施的价格效应存在的条件——即只有在贸易转移效应特别大的情况下,才可以抑制价格的上涨。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8)使用全要素生产力函数根据欧盟企业数据实证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于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的生产力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企业生产力在反倾销保护时期会适度地提高,但低于那些未受反倾销影响的案件。同时,国内落后的企业在反倾销保护期间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尖端企业的生产力会遭受损失。

Khatibi(2009)根据1997-2002年欧盟立案的194个反倾销案的相关数据,每个案例分析了立案前一年、立案当年、立案后调查期间(平均12个月)和实施措施期间,共达8年的反倾销长期效应。结果表明反倾销措施会带来贸易转移效应,并显著存在于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进一步利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指出反倾销措施对处于比较劣势的产品最有效,将使之从被诉国的进口明显地减少(贸易破坏效应),且贸易转移效应亦不存在。

近年来,由于反倾销案件资料获取的相对容易和发展中国家对外反倾销的增加,以发展中国家反倾销为样本的研究不断增加,且样本更为庞大。Durling和Prusa(2006)通过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和GMM模型,定量分析了1996-2001年142个出口国和112个进口国的热卷钢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发现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的贸易破坏效应显著存在,但是对非被诉国的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显著。

Feinberg andOlson (2005)首次实证分析了关税自由化在反倾销措施蔓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研究了乌拉圭回合签订的关税减让承诺与1996-2003年间24个国家反倾销申诉增加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增加的反倾销措施与关税减让有关,而传统使用反倾销的国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反而减少了反倾销的使用。

Moore andZanardi(2008)分析了29个发展中国家和7个发达国家1991-2002年间贸易自由化(减少关税)与使用反倾销措施之间的关系,结论表明对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使用者,削减关税将导致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机会增多。如果关税标准差下降一个单位,会导致这些国家反倾销申诉的概率增加32%,但该结论不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Bown andTovar(2009)对印度反倾销与贸易自由化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印度关税每增加一个标准差(贸易自由化的衡量标准)会使反倾销申诉和保障措施得概率提高50%。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全球反倾销样本,使用了121个出口国和58个进口国贸易流量的年度数据,建立引力模型定量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并根据采用反倾销法的时间、每年度反倾销立案的数量和措施强度将这些国家划分为传统强硬型使用者、传统微弱型使用者、新兴强硬型使用者和新兴微弱型使用者四类。通过实证分析该四类反倾销措施使用者对进口贸易破坏效应的影响,表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措施的迅速扩散具有“寒蝉效应”,由此所带来的贸易流量的减少是不可忽略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每年大约减少7.8%的进口贸易量,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贸易自由化的作用。

(二)国内相关研究文献

中国学者研究大部分集中于中国对外反倾销所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救济效果等方面,至今尚未有学者关注反倾销措施与贸易自由化对于进口贸易的影响。鲍晓华(2007)以Prusa(1996)的方法为基础,利用1997 —2004 年中国反倾销案例8位数税则号的涉案产品数据,考察了反倾销措施引起的被诉国和非被诉国的贸易模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反倾销救济效果的证据。检验结果表明,中国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的进口有明显的“贸易破坏效应”。

还有学者发现,中国对外反倾销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即当一个进口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被诉国的出口会减少,但从其他非被诉国的进口增加,最终导致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同时,进口方对该商品的进口并未减少,只是改变了进口方向。沈瑶、王继柯(2004)通过分析了中国丙烯酸酯两次立案进口量和价格的变化,发现针对部分出口国的反倾销措施会导致进口从被诉国转向非被诉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反倾销措施对本国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作用。

冯宗宪、向洪金(2010)在Krupp and Pollard(1996)模型的基础上毕业论文题目,利用2002-2007年欧美国家对华纺织品反倾销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考察了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中不同阶段的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转向效应和贸易偏转效应的存在性。结果表明,对华反倾销措施不仅导致了申诉国从中国的涉案产品进口量减少和进口于韩国、印度等竞争国同类产品的增加,且使中国涉案产品向第三方市场出口量增加。

三、反倾销贸易效应实证模型与结果分析

(一)模型的构建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121个出口国和58个进口国贸易流量的年度数据,定量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在经典的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反倾销的相应变量。研究结果表明反倾销法具有贸易破坏效应,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措施的迅速扩散具有“寒蝉效应”,由此所带来的贸易流量的减少是不可忽略的,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贸易自由化的作用。

本文借鉴Vandenbussche andZanardi(2006)的寒蝉效应模型,定量分析中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效应。为了准确考察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从被诉国的进口贸易额的影响,将传统的标准时间序列模型或静态面板数据模型扩展为动态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即在解释变量中包含因变量的一阶滞后值,具体模型可表述为:

(1)

关于解释变量的含义、对因变量的理论预测影响(预期符号)及说明见表1。需要特别注意一下三点:1、反倾销立案数量和反倾销实施措施数量,用和表示,由于在某些年份中国对欧盟、台湾和其他一些国家和的反倾销立案数和反倾销肯定性措施数为零,均加上1,可以避免对其取对数后,其值不存在。另外反倾销的立案数的滞后一期作为解释变量,由于反倾销立案对贸易的影响存在滞后性;而反倾销立案与最终终裁之间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一般为12个月至18个月),直接以当年反倾销措施数作为解释变量。2、固定效应和一阶差分GMM检验中,距离会导致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不再考虑该变量。3、汇率,以往研究发现名义汇率的变动和实际汇率的变动高度相关,本文据此直接采用数据最容易收集的名义汇率代表汇率风险。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签约和实际交货并不是同时进行,汇率波动的风险不会立即影响到当年的进出口,我们假设期间的时滞为1年,用来表示。

表1 解释变量的含义、预期符号和理论说明

解释

变量

含义

预期

符号

理论解释

滞后一期的进口额(美元)

+

代表中国从被诉国或地区进口额的滞后一期,滞后一期规模越大,贸易流量越大

中国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

代表中国(进口方)的经济规模和进口需求能力,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贸易流量也越大

被诉国或地区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

代表被诉国或地区的经济规模和出口供给能力,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贸易流量也会越大

中国的人口数(百万人)

/

中国(进口方)人口越多,对进口贸易需求越大;另一方面,人口的增加,使得国内分工深化,减少贸易量

被诉国或地区的人口数(百万人)

-

出口国家或地区人口增加,为满足本国需求,而减少出口贸易量;另一方面,人口增加,使得国内分工深化,减少贸易量

滞后一期的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

-

代表中国对该被诉国或地区发起发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由于调查效应的存在,将减少贸易量

肯定性终裁或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反倾销措施数量

-

代表中国对该被诉国或地区实施肯定性终裁或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由于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协议的存在,将减少贸易量

对外开放度,以中国(进口方)进出口总额与其国内生产总值之比(%)表示

+

反映中国(进口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对外依存度越大,贸易流量越大(一般地,进口国经济对贸易的依赖程度越高,其进口贸易水平也越高)

虚拟变量,当双方均属于WTO成员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

当进出口双方属于同一贸易集团时,由于贸易优惠政策的存在,双边贸易量将上升

以100单位的人民币为标准,表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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