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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风险与监管研究
基于概率分析法的M2对CPI影响时滞研究
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与政策研究
人民币均衡汇率的测算研究
全球金融治理与金砖国家合作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
金融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算及中美两国比较
新资本协议在中国银行业的应用路径研究
印度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的发展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时变关系研究
货币竞争与人民币国际化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当性规则的立法研究
基于网络分析法的我国银行间风险传染效应研究
美国众筹监管立法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研究
关系型信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绩效
中国册市场问题与监管机制有效性研究
IPO首日超额收益率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现状及发展研究
贷款集中度监管与宏观调控协调配合研究
监管成本、资本成本与最优资本充足率监管
异质偏好对企业投资策略的影响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若干思考
金融脱媒背景下社会融资规模的工具选择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关于国内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问题的思考
基于生产函数法的中国潜在产出及经济增长前景研究
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商业银行效率的影响
商业银行国别风险评估方法的演进及启示
银行监管框架构建与监管有效性评价
中资银行跨境并购的机遇、风险与策略
财务信息、特征信息与创业板有效监管
基于宏观金融稳定视角的资本监管有效性分析
中国创业板市场系统性风险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及其监管选择
人民币汇率制度与股价的关系研究
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约束及政策思考
商业银行交易业务审慎监管研究
信用担保领域的典型案例、行业发展与法律规范
风险准备、风险分担与金融风险防范及化解
中国商业银行转型的路径选择研究
P2P行业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法经济学分析
信贷约束视角下的农地流转研究
Vasicek方向久期:一类新的利率风险免疫工具
关键词:中国;反洗钱;金融监管
1洗钱行为的定义﹑过程及特征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
(3)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虽然定义各有不同,但洗钱一般都有以下三个过程:
(1)放置(Placement)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离析(Laying)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
(3)融合(Integration)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从洗钱活动看,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使收益合法化。
(2)组织: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
(3)手段:专业性和技术性。
(4)洗钱活动具为极强的国际性。
2中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形式及危害
(1)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地下钱庄。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地下钱庄,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如餐馆、赌场、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资金单向外流。而且,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3中国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对于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彩票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相互间协作力度,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6)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也造成隐患。
(7)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4打好中国反洗钱之战的对策
(1)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减少重复监管,避免盲区。
(2)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的作用。《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7年6月,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落实“了解你的客户”(KYC)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2007,(17).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7,(9).
监管沙箱是什么?
“沙箱”是一种容器,里面所做的一切都可以推倒重来,在军事、计算机等领域指的都是一种进行试验推演的环境。FCA的监管沙箱是为金融科技公司测试创新产品提供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环境,使用监管沙箱的公司可以测试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而不需要担心因此带来的监管后果。军事、科技等领域的沙箱对现实世界没有影响,而监管沙箱允许其中的公司对一定的消费者实施测试,只是测试过程处于FCA的监督之下,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消费者保护的要求。
监管沙箱的使用条件:一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金融行业;二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创新或与现有方案显著不同;三是测试的产品服务有消费者明显受益的前景;四是产品服务确有在沙箱测试的必要;五是公司在新产品服务上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对适用法规有充分了解,能采取措施减轻相关的风险。
监管沙箱的激励政策。FCA对使用沙箱的公司采取以下激励政策:一是限制性许可授权。对希望测试新金融产品服务又尚未取得FCA金融业务许可授权的公司,FCA可根据其测试的产品服务定制限制性的许可授权。二是无异议函。当FCA认为测试活动没有突破法规要求、没有损害其监管目标时,FCA可以无异议函,声明将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但保留终止测试活动的权利。三是个别指导意见。FCA可以就测试活动适用的规则向公司单独的指导意见。如果公司按照此指导意见执行,FCA将不会对其采取执法行动。四是豁免。如果测试活动明显不符合FCA相关规定,但可以达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豁免标准,FCA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豁免,允许其临时性突破规定开展测试活动。
运作流程及配套措施
监管沙箱的运作流程。一是申请。公司向FCA提交使用监管沙箱的申请,内容包括拟测试的新产品服务情况以及标准符合情况。二是评估。FCA审核申请,如果申请通过,FCA将指定专门的联系人。三是合作。FCA与公司协商确定适用的政策,制定测试参数、评估方法、报告要求以及消费者保护措施。四是开始测试。五是对测试情况持续监测。六是报告。公司提交测试结果的最终报告,FCA审核报告。七是上市。最终报告通过审核后,决定是否在沙箱之外推行新产品服务。
监管沙箱的配套措施。FCA将采取措施推动监管沙箱的发展:一是建立专门的沙箱管理团队负责沙箱使用的申请审核、监测评估等工作。二是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以符合监管沙箱的需要。三是推动行业共同建立非营利性的沙箱伞公司。沙箱伞公司是取得FCA完整许可授权的公司,它可以向拟测试创新产品服务的公司提供代表授权。取得代表授权的公司不需要FCA的完全许可授权或限制性许可授权就能使用监管沙箱。四是推动行业建立虚拟沙箱。与FCA的监管沙箱不同,虚拟沙箱是使用数据测试金融产品服务的虚拟环境,部分大公司已建立,但数据并不共享,小公司没有资源和财力建立。FCA将推动建立行业性的虚拟沙箱,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使用,使所有金融科技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受益。
与此同时,FCA提出几种可选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一是只有客户对测试活动表示同意并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补偿措施情况下,使用沙箱的公司才能进行测试。二是由使用沙箱的公司提出测试活动的信息披露、保护、赔偿等方案,由FCA逐一审核。三是测试活动涉及到的客户与其他普通客户具备同等权利,比如同样得到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和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金融申诉服务公司)的保护等。四是进行测试的公司向客户赔偿所有可能的损失(包括投资损失),且需证明他们具备赔偿能力。FCA从降低创新成本的方面考虑,将不同时采用上述所有方法,而是采用几种组合的方式。
监管沙箱的作用新在何处?
FCA的监管沙箱创新了监管方式,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取得了平衡。从互联网金融行业方面看,监管沙箱能够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增加创新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缩短创新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时间,改善公司估值,使其更易获取融资,推动行业整体发展;从消费者方面看,监管沙箱能保障参加测试的消费者权益,发现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的固有缺陷,确保其完善消费者保护措施,引导互联网金融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从监管机构方面看,监管沙箱能帮助监管机构把握前沿产品动态、运行机制及风险,使监管跟上创新的速度,提高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决策能力。
启 示
建立产品测试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可能未经充分测试和评估。在商业竞争压力下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迟滞的情况。表现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风险控制反应迟缓。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FCA的做法,建立监管机构主导的创新产品公开测试机制。一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报备创新产品,制定报备的标准、内容和时效性要求。二是要求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必须在经过内部测试后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公开测试,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完善的测试方案。三是对测试进行全程监测。四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测试报告,由监管机构对测试情况进行评估。五是根据测试情况及时出台或调整监管政策。
实施产品干预,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消费者保护。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忽视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发产品以便利性和客户体验为绝对导向,使上市的产品缺乏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FCA的监管沙箱是一种产品干预的新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使创新产品在上市前具备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从源头遏制不实宣传、捆绑销售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从发售范围适当性、产品合同和信息披露设计、隐私保护、损失赔偿能力等方面制定产品干预的标准。二是从产品测试的早期阶段介入,既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保障参与测试的消费者权益,又要排查产品可能存在的不利于消费者的缺陷。三是对达不到消费者保护要求的产品采取终止测试、更改设计、限定发售、禁止上市等干预措施。
【论文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估计偏高,因此影响了对金融稳定性的衡量。本文讨论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应如何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应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财政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着金融风险相互传递所带来的风险。这对于中国构建稳健的金融体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金融稳健统计在衡量金融稳定性中的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风暴在全球经济体系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性。随着金融业趋向全球化,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加强,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也在增强。此时,在国际化的背景下,金融稳健统计成为了新时期维护国家经济稳定、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在货币与金融统计中,对金融稳定性的审慎分析包括金融监管统计和金融稳健统计。其中,金融监管统计是从微观层面上,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和统计,衡量的是个体风险;而金融稳健统计则是从宏观层面上,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集体行为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统计,衡量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即系统风险。
金融稳健统计,是一个国家检测宏观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工作。其核算基础是《国民经济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和《巴塞尔协议》,在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的监控方面,金融稳健统计遵循审慎性原则,坚持《巴塞尔协议》中的CAMELS标准,它包括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收益与利润状况,流动性和对市场的敏感程度。金融稳健统计涉及的统计对象包括存款机构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部门、住户部门、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其中,对一国金融稳定影响最大的当属存款机构部门。
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因此,巴塞尔协议始终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90年代中期来,由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尽管《巴塞尔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但国际银行业存在的信贷风险远未消除。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因此,在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虽然目前来看,我国难以在短期内达到巴塞尔协议新标准,但是从长远看,我国金融业分步骤地实行。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二、金融国际化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因此导致估计的资本充足率严重偏高。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并在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这些问题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的重要原因。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各国都在不断地对金融监管进行调整,适合国情的、有效的监管框架是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维护公众的信心的关键。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在开放发展中应一些做必要的调整,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的对策有:
1、监管理念、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
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管行为;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及加强行业自律转变,实现社会联动监管;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从目前以防范风险为主的监管向支持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监管转变。
2、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
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和效率,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应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对有些业务和有些领域应当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要充分发挥银、证、保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3、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体而言,立法之后会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付出高昂成本。如不尽快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填补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外资金融机构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优秀人才,有可能发现法律漏洞乘虚而入,从而引发恶性行业竞争,影响金融秩序。
4、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为最终的同一监管创造条件:
建立有效的金融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则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在西方各国监管的发展的发展中,英国、美国的金融监管最具有特色。尤其是监管机构和监管内容的变化最能反映出金融监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加入WTO后,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将越来越多地开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将会面临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的竞争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各金融机构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对策,不仅需要注意各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提高,更需要注意其安全能力的保障,因此,新时期下金融机构业务,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与时俱进,更需要我国的货币金融统计工作加强金融稳健统计的基础,为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体系对抗风险的能力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 王佳佳.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J].理论界, 2009, (01)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重复与缺位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下,全球金融业所面临的业务规则和市场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金融监管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比如在各相关利益者的博弈互动中,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与既定的监管目标一致,既存在因监管者被俘获导致的监管宽容问题,也存在着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题,还有可能有由于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导致的监管过度问题。因此,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程序、操作规程来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现适度的最优监管状态。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1、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这次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具体来说,在2007年底,随着美国利率的不断走高和房价泡沫的破灭,贷款者出现了偿付危机,贷款机构的违约率不断攀升。而次级债券正是将上述资产打包整合,通过资产证券化等产品设计技术创设的。偿付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出现的问题,必然反映到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上,从而造成次级债券及其衍生品违约率上升和价格的暴跌,这样,房价、次级贷款、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这是第一个层次的危机。在美国各大投行以及评级机构的鼓吹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投资主体买进了大量的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而这些被鼓吹为安全资产同时收益率极高的金融产品价格的暴跌导致了各投资主体财务状况的恶化,进而引起市场的恐慌,股市暴跌,市民挤兑,一时间美国的金融体系处于了崩溃的边缘,这是危机的第二个层次。随着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问题一步步的暴露出来,危机由美国扩散到全世界,引起全世界的金融危机,这是第三个层次的危机。
2、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
(1)监管机构职能的重复与缺位。美国的金融机构经常要面对多家监管机构,但是却缺乏一个权威的声音来对其不同的监管声音进行有效的整合。各家监管机构有着自己特有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各家监管机构在履行其监管职能时,也就难免出现监管力量的冲突,一旦发生冲突,各家监管机构都站在自己的利益上说话,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往往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也由于决策的严重滞后,延缓了政策的执行。
(2)监管的规则过细。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贯以规则严密而著称,也是世界各国金融改革发展学习借鉴的典范。但是这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却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这种过细的规则所潜藏的问题,对其进行分析,颇有一点哲学的味道。规则过细,存在着过犹不及的缺点。因为现实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也是变化无穷的,制定过细的监管规则无异于将监管的范围限定在看似广大的范围内,限定在事物发展的某一时点上。这样,面对规则没有约束到的监管漏洞,监管机构的行为显得僵化,缺乏活力,监管者对市场的反应也难免滞后和迟缓。
(3)监管的范围过窄。业务范围管制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反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业务范围管制既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空间,也不利于分散金融风险,更使得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受到制约,导致其创新动力不足。同时,这种管制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例如我国对银行的业务经营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国家划定金融业经营界限,银行内部上收经营权,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商业银行功能定位模糊,服务品种雷同,业务创新潜力不足,整体服务水平不高,金融资源配置扭曲且使用效率低下等,较难适应目前社会日趋增长的个性化服务的需求。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允许银行从事范围宽广的业务有着可观的多元化效益,有助于银行业务的效益和稳定,但人为地设置种种限制则适得其反。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如何完善金融监管的措施
在金融危机下,我们应采用科学的制度化程序,尽可能克服导致不良治理的各种因素,在独立程度、自律与他律、监管与创新、竞争程度、透明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取舍和调整,从而达到一个参与博弈各方都较为认可的均衡状态。
1、坚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重的思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的发展阶段,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思想仍然比较严重,国有金融机构的行政色彩仍然比较浓重,国有金融机构的主要领导仍然享有行政级别,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味求稳、不思进取、不敢创新的现象。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与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就不敢进行金融创新,甚至阻挠金融创新就显得过于保守,既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成长和市场要素的培育,从长远看来,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是不利的,对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也是适得其反的。同时,在适度金融创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与生俱来的不协调转化为良性互动,以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以高效优质的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坚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重才是我国面对这场前所未有经济金融危机应该采取的正确观念和态度。
2、完善金融监管的外部制度环境
近些年来,一些经改革后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治理较好,其原因不在于其存在的形式,更重要的是由于其在改革时吸取了以往的经验,考虑到了良好治理的意义,新的制度安排和整个国家的制度结构是相容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其效率高低在相当程度上仍需要一系列外在环境的支持。一是国家治理环境。监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展开工作,这与美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治理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金融监管治理的先进经验,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机构。二是法律环境。由于法律可以明确监管机构的责权利和监管目标,赋予监管部门特定的执法权力和手段,所以独立而明确的法权地位是健全和完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的前提,也是约束和规范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基本依据,同时还是保护监管者的尽职行为、保证监管机构独立实施监管行为的法律保障。
3、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
监管绩效不仅取决于静态的监管标准的实现程度,更取决于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行为的动态过程。因此,除了建立系统、明确、量化的监管标准外,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实际监管行为过程的规范化控制。也就是国际上所强调的基于规则的监管,即对监管工作所有环节都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并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而定期更新,以保证监管人员操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保证监管措施的及时性和适应性。另外要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除了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必须逐步落实好以下几个制度:一是当事人参与制度。即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作出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二是回避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有相应事项与本单位内部某某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该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
4、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金融监管机构将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的过程、决定依法向社会公开,既方便社会监督,又可以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第一,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向公众披露必要的监管信息和现代金融技术、产品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从而更好的保护公众的利益,公众就能够尽量减少因为不了解风险而遭到损失的可能性。第二,进一步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修订我国金融业会计标准。只有不断的与国际接轨使标准明晰化,才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也更方便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活动和被监管机构的自查行为。第三,进一步完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制度,以及联合信息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而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要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当前,比较迫切的是使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权利,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价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总之,面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我们不应回避金融创新,更不应谈金融创新色变,而应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重,促进两者的协调互动,共同推进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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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如何应对日益全球化的金融危机,做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已成为目前全球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金融市场目前的现状入手,阐述了面对金融危机,中国应如何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特色金融监管体系,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新金融的发展主要造成了三方面的影响,一是对于货币政策的影响,二是对于金融管理的影响,三是造成了金融统计信息缺失。
新金融挑战货币政策有效性
新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供应量的可监测性。由于新金融的发展形式多元,信用创造渠道多样,金融产品流动性特征也不相同,很难直接准确地衡量新金融业态的金融创造对货币供应的影响,从而使部分流动性游离在传统的货币统计指标之外。2011年,人民银行了一个新的指标——社会融资规模,对传统的货币供应量指标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新的金融业态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货币供应量计量的准确性、完整性。而且,在进行一些经济分析时,大家可能会发现一个明显的现象,传统的货币供应量指标——M1、M2等——与经济增长、物价这些宏观经济变量的相关性在下降。新金融的发展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货币供应量的指标和经济增长主体指标间的相关性正在减弱。
新金融的发展增强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复杂性。融资行为的脱媒,造成传统银行信贷渠道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下降。同时,新金融的发展,也使银行调整准备金的计征基数的手段便利而丰富。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商业银行准备金、进而调控金融体系流动性的政策意图可能会被弱化。通过新金融业态调动的资金有可能会进入“两高一剩”行业,从而使信贷结构调整的政策效力被削弱。
自发的利率市场化对数量型的货币政策框架提出了挑战。我国货币政策体系的特点之一是利率双轨制。中央银行管制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并存。7月19日,人民银行公告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限制,但存款利率仍受限制。新金融的发展,加快了自发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比如大家所讨论的P2P、网络金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利率的形成,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市场化了。随着新金融规模不断扩大和市场自发力量日益增强,我国现行的数量型的货币政策框架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以存款准备金率为代表的数量型货币调控效力被削弱。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利率调控体系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提高。
新金融造成金融统计信息缺失
在危机发生前,金融统计数据没有及时反映危机的迹象;危机发生后,又没有办法通过金融统计的信息来准确判断和估计危机扩散及传染的风险程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统计的覆盖范围不全,创新型金融机构、结构性金融产品与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大量的新型金融机构和CDO、CDS等结构性的金融产品统计信息缺失。
风险传染的监测手段不足。当前金融统计体系,仍然以机构而非产品统计为核心,缺乏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的横向检测,导致大量交叉性金融产品的信息支离破碎,很难了解风险传染的渠道、途径和规模。
信息共享的基础薄弱。各金融统计体系的目标、方法不同,特别是统计的分类、标准、定义不同,导致它们间缺乏关联基础,不能形成协调的统计信息体系。因此危机中,金融信息共享所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无法以整体视觉审视金融市场的风险,为风险评估和决策判断提供系统性的支持。
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和主要的经济体都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修订的货币政策和法律框架,拓宽了金融统计的覆盖范围和数据的获取渠道,改进和完善金融统计的框架,构建银行、证券、保险境内外相互协调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这些在国际社会反映出的金融信息统计缺失方面的问题,在中国也同样存在,而我们的情况比一些发达的主要经济体更复杂。构建一个统一的金融业统计体系,也是我们很重要的一个目标。正如我刚才所说,人民银行这些年来一直在做一些工作,比如2011年央行的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指标。
新金融呼吁金融监管新思维
新金融的发展模糊了各行业间的界限。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不断扩大,跨行业、跨市场、跨业务的金融业态日趋增加,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造成冲击。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之间有一些不太协调的地方。因此,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能力。
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风险分摊机制没有明确的界定,要适应新金融带来的挑战,就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管理职责的划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十二条”其中有一条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间要有一个划分。总的原则是,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新金融业态,由中央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完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而对影响效用可能仅限于地方的新金融业态,由地方政府管理。同时,理顺中央和地方风险分摊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
金融空转、资金脱实向虚将会对中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稳定造成重要影响。无论是2015年的股灾、去年的熔断和近年来的房地产泡沫,都揭示了新时期防范金融风险的迫切和维护中国金融稳定的重要。随着各类金融监管措施的出台,近期市场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关注度快速上升,已成为影响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相关部门金融监管的实质性趋严俨然成为可能贯穿全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影响因素,而金融去杠杆更是国家层面的重要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体系输送的资金分为表内和表外两块。其中,表内部分大约为120万亿元,表外部分大约为30万亿元。
本文就目前几个关心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背景,其步伐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之间是什么关系,单兵突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会如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力度底线在何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风险是什么,目前体现到了几成;政策制定者、实体经济、金融市场等将会对加强金融监管分别做出怎么样的反应,又会如何应对,可能的结果将是什么。从国际经验来看,东亚地区利用劳动力成本优势的追赶型经济体,在本国实体经济增速下台阶阶段,都遇到了资产价格泡沫和金融风险问题。我们建议,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协调,将资金空转的“水”赶到实体经济的“渠”,水到渠成才是真的成。 一、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实质
强调金融监管的背景是防范进一步资产泡沫,防止资金持续空转,防御潜在的金融风险。按照我们的测算,2014年之后,在中国资本市场、人民币汇率、货币政策有效性方面都出现了很多不寻常的现象。具体而言,分别为:股市与实体经济基本面自2014年以后开始高度负相关;人民币汇率自2014年开始贬值压力加大,我们监测的热钱持续流出;单位GDP所需的货币信贷密度开始明显增加,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这些不寻常现象的背后,就是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开始持续低于实际融资成本,经济可能逐渐陷入“庞氏增长”阶段。
一系列的金融风险乱象,深层本质在于不断下行的实体经济资本回报率与居高不下的实际融资成本之间的矛盾,单位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所产生的回报率甚至开始低于金融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资金当然不愿意进入实体经济,宁可在金融体系空转。
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1)资金不愿意进入传统实体经济;(2)结构性分化,“旧经济”行业(煤炭、有色、钢铁、基建等)生产经营困难加大,金融风险加大;“新经济”行业泡沫化,估值过高,金融风险同样很高;(3)资本市场主要受到流动性和风险偏好推动,而不是基本面;资本市场波动性加大,金融市场波动性也在加大。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低于融资成本,是金融风险频繁显现的根本原因,并在不同领域逐步显现。如果分散应对,那金融监管者很可能疲于奔命,但效果一般。强调金融监管的背景是防范进一步资产泡沫,防止资金持续空转,防御潜在的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的实质意在降低金融市场的杠杆率和泡沫化水平;金融监管单兵突进的效果未必好。有关部门试图通过强力监管,将空转的流动性赶回实体经济。资金空转、资产泡沫、市场乱象,仅仅是表面的现象,是资金自发地认为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过低,不愿意进入实体经济的表现。按照我们最新的测算,2016年底,中国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为4.2%,低于目前金融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依靠行政手段的金融监管可能将部分空转资金的通道堵住,但多余的资金会顺利进入实体经济吗?我们并不那么乐观。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改革,金融监管单兵突进的效果甚微。行政的方式将金融体系的资金流动堵住,事实上造成无风险收益率的进一步提升,而这时的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没有相应地提升,资金还是不会自发地大规模进入实体经济。从当前孱弱的民间投资和制造业投资即可以观察,市场主导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意愿较低。按照我们的脉冲响应模型估计,加强金融监管,抬升无风险收益率,还可能在未来1个-2个季度对实体经济投资有负面影响。 二、金融监管的力和度
金融监管的“力”,对着“影子银行”发。即当前的金融监管为将“影子银行”货币创造体系纳入监管,并逐步控制的过程。中的金融体系依然是银行体系主导,银行系统是各方面资金的集散地。从央行披露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数据来分析(2017年3月末),整个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向实体、非银输送的资金,大约在150万亿元。如果结合企业端的负债融资数据,2017年3月末,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余额为156万亿元,其中来自银行体系的也是在150万亿元。因此,从银行体系的资金供给和实体企业端的负债融资数据来看,我们大致可以认为,银行体系(表内外)直接或通过非银间接输送给实体的资金大约为150万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体系输送的资金分为表内和表外两块。其中,表内部分大约为120万亿元,表外部分大约为30万亿元。直观地来看,表外部分游离于资本监管之外,而在刚性兑付的背景下,其风险却是由银行承担的,而银行未计提资本。表外部分来说,非银部门充当银行的“信用中介”,银行先将资金投放给非银部门,非银部门再将资金投放给企业。非银部门赚取利差或通道费,而银行却因此模糊了资产的投向和风险情况,可能依然实际承担风险。简单地说,目前金融监管发力,主要的落脚点在于银行的表外部分,在于非银部门与银行之间发生关系的部分,在于这一统计较为模糊,数量较为庞大的“影子”或部门的交叉部分。
金融监管的“度”,在于利率水平、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周期。加强金融监管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要注意“度”。我们粗浅地认为,“度”的把握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即市场利率水平、短期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周期处于高涨阶段的风险。
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将促使短期无风险利率水平抬升,我们建议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不超过4%为宜。从公开的数据,我们看到在金融监管趋严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利率的抬升分别对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利率产生了较明显的传导效果。市场利率中枢的抬升,将改变银行体系信贷的操作,逐渐传导到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如前所述,按照我们的脉冲响应模型,加强金融监管抬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可能在未来1个-2个季度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负面影响。我们通过收入法GDP测算的中国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2016年底)4.2%,按照之前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关系,我们建议,金融监管的“度”,首先是市场利率水平不要高于4%为宜,不然将进一步影响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意愿,金融监管的效果可能事与愿违。
第二,加强金融监管,以短期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宜。根据公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前四个月,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规模达2633.87亿元,创同期历史新高。今年前四个月推迟或取消发行的债券数量306只,同比攀升52.2%。尤其是进入4月,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规模和数量接近前三个月总和。流动性趋紧和监管重拳去杠杆引发的发债成本持续上升,是导致债券弃发规模攀升的主要原因。债券弃发规模激增,主要是因为强监管政策力推金融去杠杆,导致不少机构在二级市场抛售债券,二级市场的利率上行压力传导至一级市场。资金空转配置信用债的典型是“银行理财-非银委外-企业”的模式。严监管下银行自查理财和同业空转,可能导致流动性短期内紧张,市场风险偏好降低,将对信用债的配置需求产生重要影响。考虑到接下来几个月面临偿债高峰期,以及后续企业利润增速回落导致自身现金流有限,对外部融资的依赖使得信用债的供给在未来仍会维持高位。加强金融监管,以短期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宜。货币当局应该将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操作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好融资需求,避免出现短期的金融风险。
第三,加强金融监管,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金融周期处于高涨期,审慎估算监管的影响。从传统关于金融周期研究的文献来看,衡量金融周期一般考虑信贷周期,特别是非金融私人部门信贷和房地产价格等指标。非金融私人部门主要由非金融企业、居民和为居民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两部分构成。信贷来源包括国内银行信贷、跨境银行信贷和其他国内金融机构信贷三个部分。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考虑到中国情况的复杂性,影子银行对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支持达到了27%,因此在测算中国金融周期指数的过程中,我们纳入了影子银行的数据。为了准确反映各类“影子银行”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扩张情况,我们综合考虑了总杠杆率和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水平,将间接金融部分和直接金融部分的信用扩张综合起来,通过对比其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相对强弱关系,并分离出偏离均衡值的周期项,得到了我国金融周期指数。相比于文献对于金融周期的测算,我们增加考察了往往被忽视的“影子银行”和准政府的信用扩张,因此结论更加接近目前的实际情况。从我们的测算结果看,我国目前处于金融周期的高涨时期,风险在集聚,应该把金融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金融监管,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金融周期处于高涨期,审慎估算监管的影响,不能硬搬照抄以往的经验。 三、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协调
前文分析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实质,以及金融监管的力和度。那么,当前加强金融监管,如何做才能真正地将资金吸引到实体经济,降低金融市场泡沫和风险,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们认为,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协调,才能产生水到渠成的景象。
正如笔者在文章《中国金融风险的聚集与应对》里提到的,中国经济在2014年以后,出现了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持续低于融资成本的重要变化。这一重要变化使得经济可能陷入“庞氏增长”。具体而言,相关调研数据表明,新增广义信贷扩张的很大部分用于实体经济主体还本付息,只有部分流动性真的进入实体经济。强化金融监管及去杠杆初衷是促进资金脱虚向实,但节奏把握不好反而会加剧实体融资困难。简单地说,加强金融监管,将“水”从空转的地方赶出来,但是更加需要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提升带来的“渠”来承载。
自2014年以后,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就一直低于企业的融资成本。这个局面不改变的情况下,即使金融去杠杆力度再大,股市、债市、房地产等全部下跌,资金也难以回流到实体经济中去,金融去杠杆与实体经济改革必须同步推进,现在的情况是,实体经济改革步伐较为滞后,国有企业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仍不非常明朗。金融监管的底线之一是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也就是说,一旦出现风险迹象,相关部门的金融监管可能出现松动,如此反复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都有负面影响,会使得后续改革成本更高,且对于实体经济并无过多的益处。
改变美金融产业结构
2010年1月,奥巴马提出了旨在防止危机再次爆发的“新金融监管法案”。5月20日在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即以此为蓝本。该法案的基本思想来自于奥巴马竞选时的经济总顾问沃尔克,因此也被称为“沃尔克规则”。
其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三项规则:一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参股等业务,执行事实上的“分业经营”;二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与客户无关的股票,债券(不含国债、政府机构债和地方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内部关联交易;三是金融机构在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总负债的10%。
前两项规则属于银行业务范围管制;第三项规则,则堪称银行经营规模管制,即事实上不承认巨型金融机构的存在。“沃尔克规则”事实上否定了巨型银行集团的存在。
但目前美国金融产业的现实是,金融危机后美国的大型投行或被巨型银行兼并,或申请转为“银行集团”,几乎无一例外地演变为可获得央行最后贷款支持的银行集团,形成了巨型银行集团主导的具有“美国特色”的金融产业结构。“沃尔克规则”通过否定巨型银行集团的存续条件,无疑将彻底改变美国的金融产业结构。
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巨型金融机构凭借其巨大的规模,获得了追逐高额垄断利润的条件。其高管、金融精英则可利用垄断经营权力,牟取超额薪酬。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这些金融机构又利用对金融系统的威慑地位,轻而易举地获得了政府资金援助,严重侵吞、挥霍了国民税金,平添国民负担,引起社会广泛不满。“沃尔克规则”可谓迎合大众,为奥巴马争取政治人气,挽回政治面子的改革手段。
影响全球金融监管改革
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经营面临严格的分业管制限制,以至于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银行衰退论”。因此,发展存贷业务以外的新金融业务,使商业银行获得更广泛的盈利机会,成为当时金融改革的基本思想。美国的金融自由化,也正是通过阶段性地放松“利率管制”、“业务范围管制”开始起步的。而作为金融系统的维护手段,当时的美国金融改革在允许银行从事适度的风险业务的同时,作为缓冲手段,政府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提高自有资本比例,维护银行的健全性。两相结合构建金融安全体系。这种金融自由化改革,使银行业务范围由传统的存贷业务,发展为可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综合业务。
冷战结束后,金融全球竞争上升为时代的主题。作为美国的主要竞争对手,欧洲的金融机构多属于可兼营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综合银行集团,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在此前提下,美国若想参与全球金融竞争,就必须放松银行的业务范围管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1933年制定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得到改革,尤其是1999年美国新银行法进一步允许“金融持股公司”成立,“分业经营体制”得到了较为彻底的改革。而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过于巨大,以至于无法破产”理念上升为一种潮流,发达国家的各类巨型跨国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在金融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
金融巨型化虽可在全球大竞争中避免破产,但也给金融经营者提供了“新的寻租机会”,即通过对金融系统的威慑,获取了超额垄断权力,衍生为一种政治问题。从2007年8月的次贷危机,到2008年的金融海啸,乃至当前的欧洲债务危机,银行集团的巨型化、寡头化反而发展加速。
美国的新金融监管法案可谓适应全球金融改革潮流,迎合多方愿望的金融监管改革框架,或将对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如何进行国际协调值得关注
目前,关于从金融系统角度对大规模而复杂的金融交易进行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两种倾向。
一是以巨型金融机构的存在为前提,并将之特定化,来考虑设计监管体制。如美国众议院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就强调了从金融系统稳定角度考虑对巨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通过加强国际协调,确保在发生经营破绽时足以抑制其对全球实体经济的直接冲击程度。
二是在金融系统中,金融监管当局原则上不主张建设特别的超级金融机构的思路。典型代表就是“沃尔克规则”,也是本次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新金融监管法案的核心思想,即通过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和交易行为,保守地维护清算系统、资金中介等商业银行的传统功能,以确保“不制造”超级银行集团,避免对金融系统形成“太大,以至于无法破产”的威慑。由此,在金融安全机制上,可缩小“金融安全伞”的范围,提高金融系统稳定的维护效率。
第一种方式虽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影响最小,但也会助长巨型金融机构的扩张,从而使金融系统的安全伞扩大,金融系统的维护成本上升,“太大,而无法破产”的威慑问题无法解决。第二种方式属于保守疗法,在限制了银行经营手脚的同时,并没有提出如何确保银行盈利条件,尤其是没有提出如何推进国际协调,确保金融监管的国际均等化。
此外,改革也引起金融业对竞争力衰退的担心。保守、缩小均衡的监管方式,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萎缩预估不足,对实体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不确定。以美国为震源的金融危机原发于投资银行的过度扩张,但监管法案则将商业银行置于严格管控之列,是否能对“市场型的金融系统风险”产生有效的控制并不确定。从“信用秩序维护”角度看,其效果也存在很大的疑问。
因此,不仅华尔街积极抵制,欧盟也已表示不会套用美国方案,日本更是密切关注美国方案的国际推广。
事实上,美国利用国内法主导国际规则构建早有先例。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时,美国主导构建了布雷顿森林体系,至今仍有影响。而其中的“黄金美元汇兑本位制”正是基于美国的国内法形成的。布雷顿森林协定只规定了以黄金为锚的固定汇率制,并规定了以1944年7月1日黄金的美元价格构建二者的联系,并没有规定“官方黄金与美元的对等平价关系”。美国是依据1934年制定的国内法“黄金准备法”的居民持有黄金的禁令,以及对全球70%的黄金垄断地位,形成了“黄金的官方交易”机制,获得了“美元即黄金”的霸主地位。
美国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竞争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改变,纽约依然是全球最大的金融资本市场。日欧金融机构若想参与全球竞争,就不可避免地要进入纽约市场,并接受美国的国内法管制,否则无异于自我放弃竞争权力。
显然,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国际规则的含义。基于“沃尔克规则”的新金融监管法案,如何展开国际协调,形成普遍接受的且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值得关注。(摘自2010年第22期《望》新闻周刊 作者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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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克规则”(Volker Rule)
美国时间2010年1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将对美国银行业作重大改革,采纳了82岁的金融老将保罗・沃尔克的建议,因此其方案被称为“沃尔克法则”(Volker Rule)。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限制商业银行的规模。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此规定还将拓展到非存款资金等其他领域,来限制金融机构的增长和合并。实际上美国在1994年即通过法案,要求银行业并购时不得超过存款市场份额的10%,本次提案将限制扩大到了市场短期融资等其他非储蓄资金领域,限制了银行过度举债进行投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