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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也称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它最早始于1936年的法国,现在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它体现着国家对社会民生的关怀和企业对职工权益的尊重,并在许多国际公约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1936年颁布的《带薪年假公约》(1970年修改)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实际上是从法律形式上确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是,相应的具体规定却一直未能出台。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工资收入的30%支付工资报酬。该办法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08年1月1日到现在,《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时间,该条例的具体落实情况究竟如何呢?笔者对某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统计,已休年休假人数约占21%,未休完年休假人数约占21%,未休年休假人数约为58%。(如图)
从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已休完年休假人数仅占21%,比例很小。未休完和未休年休假人数合计高达79%,数据说明年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二、针对调查数据的思考
针对数据反映的情况,笔者接着对未休假原因进行了调查,90%以上的人认为是工作太忙没有时间请带薪年休假。但对于一项法定制度来说,这一解释显然有些牵强。据笔者分析,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力市场持续饱和是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广泛实行的根本原因
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除了少数掌握职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普通劳动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惧于管理方权威,害怕提出带薪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2.单位对休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在中国大部分单位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认为通过减少员工的带薪休息时间,节省了人数,从而减低成本,取得更大效益。其实,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主要是从人权和员工福利的角度出发,从维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出发,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增强员工归属感的一项福利措施,实行年休假是缓解员工压力、保持身体健康的一项有利措施,能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如德国人在劳动合同中专门有假期条款,而在美国,有不少公司会用电邮提醒员工放假,办公室内更是张贴鼓励休假的海报。
3.相关配套政策缺乏
虽然具体办法的出台能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但如果缺乏真正制度上的保障,很难说带薪年休假不会继续只是停留在纸上。如《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对于何为“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未载明.这就为某些单位规避职工带薪休假提供了法律依据。
4.休假观念和权利意识淡薄
对于这从天而降的“馅儿饼”,很多人都抱有怀疑的态度。在中国的传统中,我们鲜有耳闻带薪年休假,听到最多的却是带病工作,几乎每一场英模报告,每一件先进事迹,都有家人病危自己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故事翻版,似乎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先进。而广泛宣传之下,进而似乎所有人都理应如此,否则便是思想落后的表现。以超人的标准要求所有人,结果却可能是超人的虚伪。而对于那项“写在纸上的权利”却难以启齿,即便开口,也更像是在乞求一份恩赐。很多职工唯恐请年休假会对自己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大的休假文化氛围影响致使很多人不敢尝试。休假文化氛围没有形成。其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刚从温饱阶段走过来,没有形成休假这一更高层次的需要。
三、带薪年休假制度顺利实施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带薪年休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笔者建议,为了促进该项制度的落实,我们应当做好应当以下三方面工作: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应尽快出台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加大劳动者作用,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切实施行。在年休假时间安排方面,实施细则应该加大劳动者的话语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共同协商确定年休假的时间(如德国),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我国也可设定一个法定休假期,如果用人单位要推迟年休假,则可以延长休假时间进行补偿。在年休假连续性使用方面,实施细则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的举措,限定一个最少的连续性天数,以保证劳动者有一个较长的休假。在年休假的补偿方面,由于我国仅局限于经济形式的补偿且力度较大,可能会导致与初衷相反的结果,实施细则可以借鉴英国的举措,采用休假形式和经济形式相结合、以休假形式为主的补偿方式,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此外,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还应考虑到劳动关系解除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流动性很大,可借鉴美国举措――在解聘、离职或退休时,员工未用完的假期在最后一次工资中折成现金补偿等。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看看有没有单位不执行或打折执行此项制度,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
2.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为了促进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施,即需要把带薪休假写入劳动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其有效执行。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一律都必须依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劳动者安排年休假。而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权放弃。同时,对于违法者予以严惩。有劳动者提出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企业单位私自主张以支付经济补偿来代替年休假进而变相取消带薪休假的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当然,这两方面举措的发挥还有赖于监督工作的开展,该工作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和严惩的实际效果。监督工作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对制度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与反馈,以便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带薪休假制度能够顺利贯彻实施。
3.培育休闲文化,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权利意识
这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各国的比较,法国人的健康意识最强烈,故其制度也最完善。我国也应在文化领域引导人们的健康意识,给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职业群体打一针“醒脑剂”,使其认识到休闲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这可加强劳动者对自身休假权的关注,还可避免劳动者人为地不休假以获得高额补偿报酬的情况。进而,对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社会广泛宣讲,使劳动者重视带薪休假的权利,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及时举报依法维护。同时,社会劳动部门应建立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重新认识劳动与休息、工作与生活、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培育柔性的休闲文化,甚至比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1]吴露萍: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3):813
【关键词】 用工权;休假权;工作需要
一、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由于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带薪年休假成了“纸上的权利”。从2008年起施行的年休假条例对年休假的条件、时间、监督等作了较详细地规定,极大地规范了企业,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的休假权。然而,此条例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年休假工龄跨度偏大,工作了一年与工作了九年的职工享受同样长的年休假时间,这必然是不太合理的。下面笔者就条例第五条展开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探究法条文义,职工年休假应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职工的意愿列入考虑范围内,但对年休假何时休、休几天不能起决定作用。如果单位认为某段时间业务比较忙,是可以不批准职工在此段时间休年休假的,这时就产生了单位用工权和职工休假权的矛盾。第五条后项,“工作需要”应该如何解释呢?鉴于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职工担心行使休假权会对自己的工作机会及前途产生不利影响,不敢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往往顺从单位的安排放弃年休假。如果对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任意扩大解释,无疑会对职工的休假权造成不利影响。但如果对“工作需要”作非常严格的解释,又会损害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影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国外年休假制度及借鉴
(一)各国年休假制度
1、德国
带薪年休假具体时间原则上由雇主决定,但一般是协商而定。德国法律规定员工每年可享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劳资协议都规定每个员工享有30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会优先考虑有小孩的员工,而且会提前两三个月做出休假安排。
2、法国
法国的带薪年休假由员工和雇主协商决定,雇主单方没有决定权。法律规定员工每年至少享受30天的年休假,但往往员工通过集体协议每年可获得五到六周的带薪年休假。同时,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可享有补贴。如果职工放弃年休假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3、美国
美国规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带薪年休假的时间由员工自己选择,用人单位一般不加以干涉,一般遵循先报者和资深者优先的原则。员工可以一次性用完一年的假期,也可按需要分多次使用。
4、瑞典
瑞典带薪年休假一般由员工和雇主协商决定,雇主不能随意拒绝员工的休假请求。为鼓励休假,瑞典休假法还规定:人们在休假期间工资比平时高出0.8%。
5、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每年给员工带薪年休假,这是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假如员工放弃年休假,雇主要补偿员工年薪的4%,而且依照法规,员工的年薪是随年限增长的。
6、日本
一般情况下,雇员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带薪年休假,但是如果假期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则雇主可取消,通常是协商确定。
(二)国外年休假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外国年休假制度一般是雇主和雇员协商决定,雇主不享有单方决定权,且像瑞典为了鼓励员工休假,还在休假期间给予补贴。在法国,雇员放弃年休假,是不会得到300%的经济补偿的,以此来促使其行使休假权利。法国人认为休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带薪休假制度就起源于法国。8月份,法国基本上处于停摆的状态,尤其是巴黎,商店纷纷关门,甚至部分博物馆也只在有限的时段开门。因此,需要协调好雇主的用工权和雇员的休假权。美国以及日本法律都明确规定了雇员休假需要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这是为了保障正常的企业经营管理秩序。
三、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改进
(一)保证职工的休假权,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
条例中,年休假的决定权很大程度上还在用人单位,而现代社会应当越来越重视人。社会上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存在于这个世界是不隶属于任何人或者组织的。只有把人放在本位,社会才会更加健康和人性化。美国启蒙学家杰弗逊早就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休假自由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如此,现代企业最大的财富不是像股票、不动产等物质形式的财产,而是人力资源。一个企业哪怕有再多的财富,没有人力资源就不会成功。因此,现代企业要注重保障职工的人权,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年休假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年休假的决定权,一般不能拒绝职工的年休假申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拒绝。以协商主义为原则,是对职工人权的尊重,是对经济利益至上之风的否定。
(二)明确用人单位的用工权限制。
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年休假,具体的工作需要指什么条例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应当缩小“工作需要”的范围,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因为职工在行使年休假权利时,企业可以安排临时工,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完成休假职工岗位工作。鉴于我国现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企业完全有能力平衡好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且企业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应对职工休假的制度来保证职工休假权的实现。当然,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利益,法律可以规定职工应当提前多长时间申请年休假,以便企业做统筹安排。如果职工临时提出休假的要求,用人单位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人员来接替工作,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申请,在合适的时间另行安排。因此,笔者认为“工作需要”应当限制在以下情形:一、企业为季节性生产类型,在业务量极大的生产经营期间;二、职工的工作内容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用人单位暂时无法找到合适的人员接替工作;三、大量职工同时提出年休假申请,以休假为名,为罢工之实,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和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在国外,工会力量比较强大,可以与企业抗衡,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谈判,已经形成了良好的运行机制。而在我国,工会往往沦为企业的附属品,工会主席由企业的党委书记等要职人员担任,实际上并没有有效维护职工的权益,在必要时候,工会会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说服工作。因此,加强工会监督职能至关重要。在职工年休假制度上,企业往往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职工担心休假要求会影响事业前途,很多时候都放弃了休假权利。为了确保职工充分行使休假权利,工会应当发挥其保障职工权利的作用,向企业最大限度地争取职工应得权益,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侵犯职工利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确保定期检查制度化、常规化、经常化,对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进行纠正,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现实生活中,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碍于地区发展,对企业违反法律剥夺职工休假权的行为往往视而不见或者只是给予较轻处罚,这对职工权益的维护是不利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强化执法效率和责任。
参考文献:
[1]郑雅妮.国内外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比较研究[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4(4):1820
论文关键词 黄金周 政策改革 带薪休假
黄金周制度开始于1999年“十一”。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延长“五一”和“十一”放假时间,加上前后双休日共七天,即“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此后,“黄金周”逐渐成为人们外出游玩的一周。2007年“五一黄金周”后,国家对原有的休假制度进行改革,出台了相关政策,从2008年起,“五一”由七天减为三天,同时,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三天小长假。
“黄金周”引发的旅游热带动了交通、景区、餐饮、住宿、购物、安全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优化;扩大了广大居民的休闲消费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从政府的角度考虑,收入猛增,经济指标超额完成,评价指数直线上升。然而,黄金周在促进经济飞速增长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景区超负荷承载,环境破坏严重
游客潮水般集中涌入,许多旅游地的客流量远大于可容纳的游客数量和最大接待能力,使得景区景点甚至旅游线路经常处于超负荷承载的状态。2010年10月2号,故宫超载五万人!旅游者对景区造成的污染也不容忽视,很多游客有随便乱扔垃圾的坏毛病,10月5日的焦点访谈报道称,清洁人员十一期间,每天从长城上背下来的垃圾有一吨重;长假7天,泰山上的垃圾共有一百多吨重。
二、交通拥挤不堪、住宿供求矛盾突出黄金周期间,一票难求
尽管交通部门不断地挖掘缓解交通的办法措施,节前铁路、民航、公路都加开车次、航班,增加线路,但7天的假期,游客集中出行和返程,并且客流量逐年增加,压力依旧存在。越是比较有名的景点,游人越多。宾馆饭店黄金周期间爆满。商家见需求如此之大,堂而皇之地太高价格,游人无计可施,大大降低了旅游质量。
三、旅游服务质量下降,游客投诉增多
假日游人骤然增多,超出了旅游景点和地方餐饮住宿的承接能力和管理容量,导致服务质量明显下降,接待标准名不符实,游客投诉接连不断。旅游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问题引起的投诉。二是由于行业内部的服务与宣传相距甚远引发的投诉。
从旅游者的角度来看,黄金周的设置把人仅仅当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工具,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国家旅游局历年的黄金周旅游相关数据来看,黄金周的旅游人次几乎都在一亿以上。例如,2004年“五一”黄金周旅游人次为1.04亿,2007年为旅游人次1.79亿,而2009年的“十一”黄金周旅游人次则达到2.28亿。黄金周旅游人次之多,已经远远超出了我国旅游业现有基础设施的最大承载能力。这样井喷式增长的客流,让旅游景点人满为患,于是黄金周对于很多人来说,假日旅游成为一次苦难经历。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避开黄金周出游,他们认为,长假旅游能看到的不是山水风光和文明古迹,看到的只有人。身体劳累得不到很好的休息不说,还花去了比平时多出很多的费用。很多白领选择在长假期间宅在家里,休息或者是给自己充电,学一些简单的技能,比如做饭、摄影、按摩;有些外企白领趁着长假,饿补自己的外语水平;看几部平时没时间看的电影或是小说。真正做到休闲放松。还有一部分人选择在黄金周主动申请加班,来赚取平时三倍的工资。
这导致的后果是:每一次黄金周过后,都会有黄金周制度将被取消的谣言传出。五一黄金周被取消后,有些人就猜测:黄金周制度快要被取消了。而这些担心,是我国长期不能有效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所造成的。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由于缺少实施细则,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一直无法实施。2007年12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但是,由于我国相关劳动法规执行困难,以及劳资双方(特别是私有企业和农民工之间)权利地位悬殊,很多员工仍然无法真正享受合法的的休假权利。
“黄金周”给公众造成的不利影响,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
1.从政府的角度而言,黄金周目前仍然很好地发挥着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现阶段,经济发展占首位的前提下,政府只能集中力量办大事。
2.对公众来说,在某种程度上黄金周已经失去了其应有之义。“聚集民众休闲时间,为民众出行提供方便”这一作用日显微弱。旅游景点人满为患,门票竞相涨价,旅行质量大打折扣,当初公众心中那种对黄金周的渴望和期盼已然失去。
显然,尽管如此,取消黄金周仍然不太可能。(1)黄金周假期是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回家探亲的好机会,如果取消,会引发他们的极度不满。(2)也不止农民工不答应,一些上班族,也担心取消黄金周制度后,他们会没有长假,搞不好,鸡飞蛋打。(3)还有在外地工作的年轻人,只能选在黄金周回老家举办婚礼,这样一来,既不耽误工作,也会得到亲朋好友的现场祝福。这也就是“黄金周”期间婚宴收入相当可观的原因。(4)广大商家也决不会轻易放弃这么好的商机。每年黄金周过后,都是商家一年中喜得丰收的好日子,所以他们决不会轻易放弃这个赚钱的大好机会。
鉴于此,一些学者提出,与国际接轨,践行带薪休假制度。全民带薪休假制度,即每个人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计划和任务,自行规定休假时间,当然,是带着工资休假。
在发达国家,带薪休假是普遍实行的,也是比较成熟的休假制度。美国每人每年可以休假16天,德国是35天,英国是28天,意大利是42天。基于职工的基本人权,虽然各国规定的休假天数不同,但任何人都不得剥夺此休假权利。我国实行依据工作年限有差别的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然而,此条例执行情况却并不令人乐观,很多职工仍不能享受到年休假的权利。政府务必加大督察力度,尤其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首先,带薪休假不但可以错开旅游时间,分散旅游人潮,还能大大缓解旅游压力和环境压力,提高休闲质量。进而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当然,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也需要过程。有学者认为要学习美国的“轮休制”,例如把全国分为3个区,广州和周边的几个省市为1区,上海和周边的几个省市为2区,北京和周边的几个省市为3区,分区分期轮休,借此缓解集中的全民长假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有学者主张在发达地区的某些行业进行试点,比如银行、IT业等,率先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以此缓解黄金周带来的压力。
于姝(1980-),女,汉族,大连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讲师, 管理学硕士。
鲍晓娜(1980-),女,汉族,大连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对小额仲裁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附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但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简略,在操作技术层面考虑不周,尤其对该制度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上未作详尽规定,使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遇到很多困难和争议,导致其设计初衷未能进行充分有效地发挥。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在裁审衔接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的成因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建议,以期使“一裁终局”制度充分发挥其效用,从而促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方面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一裁终局”制度;裁审衔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重要的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程序法,其在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促进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出于对 “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的缺点考虑,《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设置了附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对小额仲裁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劳动者没有异议的仲裁裁决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制度的施行对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增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公信力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调解仲裁法》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简略,在操作技术层面考虑不周,尤其对该制度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上未作详尽规定,使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遇到很多困难和争议,导致其设计初衷未能进行充分有效地发挥。下面将该项制度在仲裁与诉讼衔接方面遇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一裁终局”制度的准确适用范围的确定问题。
适用案件范围是“一裁终局”制度实施伊始即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该制度裁审衔接方面的关键问题。[1]只有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对“一裁终局”制度的准确适用范围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该制度在仲裁和诉讼的递进程序得以顺畅衔接,从而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虽然最高法院及部分地方劳动仲裁机构针对“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作出了一些解释性规定,但就此问题尚不存在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均认可的全国性统一的规范。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小额仲裁案件和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下面分别就这两类案件分析一下现行规范性文件在“一裁终局”案件范围设定中的得失及对此问题的建议。
(一)小额劳动争议案件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于“小额仲裁案件”的表述,既未表明是依据请求数额还是裁决数额,亦未说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应分项计算确定抑或合并计算确定,因此各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理解做法不一,在实践中导致仲裁机构下达的终局裁决在法院不被认可,或者相反,仲裁机构下达的非终局裁决被法院认为应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的上诉被直接驳回,致使裁审衔接很不顺畅。[2]这个问题自《调解仲裁法》实施之日起就被讨论良久,直至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法释(三)》)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通过上述措辞可见,对符合上述标准的仲裁案件,无论仲裁裁决书中是否表明为终局裁决,人民法院均以终局裁决处理。
(二)涉及国家标准的劳动争议案件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适用的第二类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但因措辞比较宽泛,在具体执行上不容易把握,理解上也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几乎没有劳动者直接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依照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形,而往往基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标准而主张相应的待遇或补偿。这些待遇或补偿落实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主要是指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3]。那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案件范围可否认定为包含上述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呢?笔者认为,在目前看来是个两难的处境。
关于加班费争议,对加班事实的确认基本是每个加班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劳动关系双方若对加班事实可以形成比较统一的认定,劳动者一般会选择行政投诉的权利救济方式)。此时对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成为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对于这个问题,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一般都有不同的倾向。仲裁机构一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及《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认为用人单位对加班费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由于其在仲裁与诉讼实践中举证责任易于划分,且因受时效的限制标的额一般较小,适合作为“一裁终局”的案件类型之一。
关于社会保险待遇,虽然有的相关案件标的额较大,但因其具有严格标准,且国家对社会保险的缴纳有强制性规定,因而适合作为“一裁终局”的案件类型之一。但除工伤保险外,其它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办案人员应当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或请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予以核定。
二、兼有确认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请求事项的仲裁案件的裁决
劳动者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在答辩意见中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又申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事项,这时可能出现两种裁决结果:一是裁决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驳回劳动者的所有仲裁请求,二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事项进行相应的裁决。具体说来,在劳动者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仲裁请求之一,与可能属于终局裁决的请求事项一并提出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先行审理并裁决,对劳动者的其他请求则中止审理。若当事双方对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均无异议,则该部分裁决生效,仲裁机构可据此继续审理其它仲裁请求并作出相应的终局裁决或裁决驳回;若当事人对确认劳动关系裁决进行,则须待法院相应判决生效后再据以继续审理其它仲裁请求并作出相应的终局裁决或裁决驳回。
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并未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有意见认为,应对该案中止审理,让用人单位提出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之诉,待该诉最终判决生效后恢复审理。暂不论对劳动关系存在事实提出消极确认请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由于前述司法救济权法定的原则,当事人行使或放弃司法救济权不受他人干涉,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仲裁请求的相对人,一般情况下不会积极推进劳动者主张相关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
三、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案件处理
近年来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劳动争议日趋复杂,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事项也逐渐多样化,一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部分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情况时有发生(下将此类裁决简称为“复合裁决”)。这样的裁决书中关于裁决效力部分的表述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裁决第一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不又不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第二、三项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二、三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第二、三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本裁决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沿袭了法院民事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查惯例,没有充分考虑到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制定的重大意义及其特殊性,既没有解决复合裁决所带来的“一裁两诉”问题,同时十分不利于“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那么如何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一裁终局”制度涉及的“复合裁决”进行有效操作呢?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召开高级别的联席会议,联合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包括对“一裁终局”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作明确列举说明等加强相关法律可操作性的规范性内容。上述机构还应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下达的“复合裁决”的上诉、撤销和执行等问题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深入的探讨协商,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特殊性和“一裁终局”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和权利救济方面的重要意义,不能简单地依照普通民商事仲裁和法院一审民事诉讼程序来规制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事实上,一份对裁决事项有清楚分类、对相关权利有明确告知的复合裁决,在对相关裁决事项进行上诉、撤销和执行方面均无形式上的障碍或难题,仅需法院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复合裁决制定一个特殊的程序性规定便可解决。
二是对用人单位针对终局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即仅依据上述法条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由于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实施时间并不长,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该制度不了解或不理解,往往不管仲裁机构的终局裁决是否存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程序问题,而将申请撤裁当作继续进行实体诉讼或恶意拖延履行仲裁裁决的手段,因此用人单位收到终局裁决后申请撤销的情况屡屡发生。针对这种情况,除了在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应当适时(例如在调解阶段)向当事人对此制度进行宣传说明、让当事人对此制度的意义和价值进行充分了解之外,人民法院也应当采取措施对这种情况进行控制。
三是对终局裁决“一裁两诉”问题的处理应当秉持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在严格依照《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相应诉权充分实现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使一裁终局制度充分发挥效用,以达到服裁息诉的效果。在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申请撤销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对劳动者的审理应予中止,待中级法院对终局裁决的程序性审查终结得出撤销与否的结论后,若不予撤销则恢复审理,若予以撤销则可裁定诉讼终结,待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时再行审理。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就“一裁终局”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协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应发挥各自的作用和优势,增强“一裁终局”制度的操作性,使其充分发挥效用,促使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建立时“基层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纠纷”的本初价值回归,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现代劳资关系。(作者单位: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大连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本文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劳动关系现状调查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L12CJY036);大连市社会科学院项目:“大连市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及路径选择”(项目编号2012dlskyb205)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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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居盛,邓陕侠,高玉林.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J].理论月刊.2009(10)136-138
[3]顾玉彬,吴明霞.再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合理衔接[J].行政与法.2009(4)108-110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一是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保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二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省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接续,一些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区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五)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对于特殊性行业、季节性行业的用工进一步明确。对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研究制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适应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对于淡旺季周期生产、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也制定适用的法律实施细则。
5、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内容。对于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应如何规范操作。研究制订关于劳务派遣
公司的监管细则。 6、明确细化劳动者的责任。对于劳动者自身主观原因没能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如何界定等,应制订明确细化的操作程序指导用人单位具体操作。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1、发挥区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工会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行政执行劳动法,是工会的重要权利和责任之一。工会组织成员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各层次,直至基层车间、班组,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因此对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和行为最敏感,反映最及时,这种监督有更高的效率。工会通过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行使职代会权利,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受侵害职工承担法律支持来发挥其监督作用。近三年来我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了大量工作,及时调解和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各种劳动争议案件2300余起,使劳动争议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发挥各乡、镇、街道经发办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乡、镇、街经发办是企事业领导部门,既有权利和责任领导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业务工作,也有权利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如果发现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有权和责任加以制止和纠正。
3、发挥区级劳动行政机关和其他有监察权机关的监督作用。如劳动保障局、纪委这种监督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各乡、镇、街劳保所和纪委是国家机关中的职能部门,不仅要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同时还有权力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切实贯彻执行劳动法。
4、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维护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行使劳动法律权利,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监督。职工群众的监督往往以劳动争议的形式出现,所以处理好日常的劳动争议,既起到了监督劳动法律的作用,又是落实劳动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不仅解决了劳动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还进一步做到了劳动法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存在问题
1、企业行政认识不足,支持不够。企业行政认为工会组织就包括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等等维权工作,没必要再成立诸如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之类组织,出现此类问题就由工会组织出面即可,没必要建立那么多组织机构。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威性不够,缺乏一定的执法力度。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没有执法资格,只能是对执法进行监督,而监督中发现问题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能否得到采纳还是未知数,因而在职工群众中信任度不高。
3、监督组织建设不健全,监督作用发挥不好。虽然工会法律监督组织都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但是监督作用发挥不好,监督员履行职责不够,当然也存在监督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工会法律监督员不能针对企业行政制定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策建议
1、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工会法》和1995年全总制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由于《劳动法》、《工会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加之基层工会不敢对本单位行政劳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致使监督成本较高。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法律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权力的实施,将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以落实。这些权力应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案件和行为的调查权,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协助权,参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权、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权,受理劳动者的投诉权,责成政府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权等。同时,对地方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组织和人员设置、监督程序、监督时效、办公经费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2、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完善监督程序。一是坚持事前监督,运用协商协调机制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从制度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坚持决策监督,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由职代会行使审议权,这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监督;三是坚持高层监督,运用工会与企业行政联席会议、高层协商参与机制保证劳动法律监督及早发挥作用;四是坚持全过程监督,运用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民主测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有效机制全过程参与进行监督,通过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最终保证源头监督的实施。
3、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设监督队伍。建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队伍,为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工作的一个新的领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素质,关系着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的实现;关系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把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部门人员,吸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注重理论与实践、定期与不定期、集中研讨与业务自学三个结合,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4、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定监督措施。要想真正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光靠政府劳动行政执法是不够的,最有力的手段是: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强化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只有强化用人单位工会的制衡功能,才能从本质上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真正把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好。另一方面则要发挥地方工会为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撑腰壮胆的作用,积极探索维护基层工会组织和监
劳动合同范本大全【一】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姓名(乙方)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人力资源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人力资源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新劳动合同范本
(一)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人力资源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新劳动合同范本)
(一)甲方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人力资源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劳动合同范本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范本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人力资源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人力资源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劳动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十、违约责任(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
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劳动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劳动合同范本大全【二】
企业档案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 民族:________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 _ 联系电话_______ _
家庭住址 :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生产)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
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具体标准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时间为。
第七条 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2、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范本大全【三】
第( )号
员工姓名: 所在单位: 通知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通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 )、媒体公告( )、其他( )
公司经办人: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完全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员工签收: 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 )号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 。现因下列第____(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 年 月 日签订的为期 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关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所示: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签 订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认真阅读。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 。 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a. 文化知识: 。 b. 身体状况: 。 c. 劳动技能: 。 d. 工作能力: 。 e. 团队精神: 。 f. 其他: 。 第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的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工作岗位的调整: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长假被别人取代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地点:
1、甲方经营场所变更的;
2、由于甲方的经营需要须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共13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13
3、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其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 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合同期内,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或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则视为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资日期。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共13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10111213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在绩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共13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1213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 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补充条款:(根据需求调整内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及地点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3、甲方采取无纸化办公,乙方应定期阅读公司内网中的各项通知及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想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678910111213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定下
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 (签字)
年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 日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签 订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认真阅读。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 。 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共13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1213
二、试用期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a. 文化知识: 。 b. 身体状况: 。 c. 劳动技能: 。 d. 工作能力: 。 e. 团队精神: 。 f. 其他: 。 第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的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工作岗位的调整: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长假被别人取代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地点:
1、甲方经营场所变更的;
2、由于甲方的经营需要须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3、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其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 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合同期内,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或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则视为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资日期。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共13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1213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在绩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共13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1213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 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共13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1213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补充条款:(根据需求调整内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及地点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3、甲方采取无纸化办公,乙方应定期阅读公司内网中的各项通知及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想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定下
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 (签字)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签 订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认真阅读。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共13页,当前第9页12345678910111213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 。 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a. 文化知识: 。 b. 身体状况: 。 c. 劳动技能: 。 d. 工作能力: 。 e. 团队精神: 。 f. 其他: 。 第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的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工作岗位的调整: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长假被别人取代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地点:
1、甲方经营场所变更的;
2、由于甲方的经营需要须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3、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其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 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合同期内,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或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则视为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资日期。共13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1213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在绩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签 订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认真阅读。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 . 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A. 文化知识: . B. 身体状况: . C. 劳动技能: . D. 工作能力: . E. 团队精神: . F. 其他: . 第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的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工作岗位的调整: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长假被别人取代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地点:
1、甲方经营场所变更的;
2、由于甲方的经营需要须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3、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其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 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合同期内,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或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则视为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资日期。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单
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在绩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
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 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补充条款:(根据需求调整内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及地点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3、甲方采取无纸化办公,乙方应定期阅读公司内网中的各项通知及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想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定下
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 (签字)
标准劳动合同样本一
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 民族:________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 _ 联系电话_______ _
家庭住址 :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生产)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具体标准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时间为。
第七条 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2、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十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乙方所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赔偿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电话): 联系方式(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劳动合同样本二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家庭电话: 手机:
合同起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订立条件
第一条 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1)岗位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经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四条 合同期限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部门从事______岗位工作。
第六条 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乙方实行____________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可以微调发薪日期。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税前),转正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税前)。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七条 乙方依法享受各种休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为扣缴。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五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操作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记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乙方参与甲方项目的,在项目结束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在项目未结束时辞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甲方无项目管理规定的,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工资和奖金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四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为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个月。
第四十五条 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六条 下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六)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乙方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乙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除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
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五十三条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四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职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
标准劳动合同样本三
甲方: 电话: 注册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 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_ _年_ _月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_日止,共 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_ _年_ _月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_日止,共_ _个月。
(三)乙方应在_ _年_ _月_ _日前到岗。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时间为 个月,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设计部和市场部签单设计提成为 %。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待遇:每月工作餐补150-200元不等。
第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第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共5页,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