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

第1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生态经济区建设和“543211”科技创新工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廉洁为目的,扎实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不断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科技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为确保政令畅通,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机构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成立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赖立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一)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落实情况、经费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经费实际支出情况、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经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开展研究、履行合同义务,已完成项目是否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发挥作用。

(四)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制度建设等。

四、监督检查范围

(一)重点对2008-2010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项目是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其他项目随机抽查。

(二)对2008-2010年省级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随机抽查。

五、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各县(区)科技局(社会事业局、经济运行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按上述有关方案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自查自纠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若干个检查小组(另行通知)进行检查,检查主要以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材料、询问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好项目组负责人及主要承担人员、财务人员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真实材料和情况。提供材料如下:

1、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原件;

2、《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自评报告》和《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价统计表》(附后);

3、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如有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项目经费的到达证明、配套资金证明、支出明细帐、财务凭证;

5、上缴税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科技成果证书、知识产权证明等,以及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了解有关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进展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任务落实、廉洁高效。

(二)注意发现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典型示范推动工作开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纪律,坚持查纠结合、务求实效。

(五)及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市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监督检查情况。

第2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一、20*年财政监督工作完成情况回顾

按照省厅、市局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布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20*年工作计划,按照计划,20*年我们主要完成了以下七项工作任务:一是开展了《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是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和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情况的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共有72名财务人员无证上岗,有10余个单位的财务岗位职责不清,主要表现是会计和出纳员由一人承担,对此,我们已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二是较好地完成了执罚单位罚没情况的检查工作。鉴于我区的特殊情况,不少单位区划调整后已经上划,但罚没票据仍在我区领取,部分单位的罚没款仍然入到区级国库,而财务则归上级垂直管理,造成有些执罚单位的罚没管理比较混乱。为此,我们会同预算科对全区20多个执罚单位的罚没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共查出罚没违纪案件20多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罚没款上缴国库10余万元;三是结合《会计法》执行和罚没情况的检查,开展了其他综合性检查工作。在对《会计法》执行情况和罚没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我们还对相关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财政分成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一并进行了综合性检查,共查出违纪案件20多起,我们现已对部分违纪单位进行了处理,余下的将于今年春季进行处理;四是配合省财政监督局检查组完成了劳动再就业、阳光工程和生态省建设资金的检查工作。一方面我们抽调专人参加省检查组赴其他地区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对于来双检查组,我们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和对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由于措施得力,考虑周到,这项工作得以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五是配合市财政监督局检查组较好地完成了市级收入的检查工作;六是开展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品的税源调查工作。按照市局的布置,对我区的三个生产具有国际竞争力重点产品企业各个税种的税源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把相关数据和文字说明及时准确地上报市局;七是完成了20*年度专项资金争取情况的调查及考核工作。该项工作涉及到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的荣誉和经济利益,因而我们把这项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无论是在调查过程中,还是在数字的统计、确定上,都要求精益求精,准确再准确,不敢有丝毫马虎,并在财政局其他科室的协助下,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和数据上报财政局和区政府。

二、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做法

(一)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机构建设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关键。几年来,在财政监督机构的建设上,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完善,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区于20*年7月份成立财政监督检查局,并且为了加强监督职能、加大检查力度,经区编委会同意,把财政监督检查局直接定格为副处级单位,为隶属财政局的二级局,由财政局主管领导兼任局长,独立行使财政监督检查职能。队伍建设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保证,财政监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这就决定了财政监督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全面熟悉财税业务,熟练掌握各种财经政策、法规和检查专业技能,而且还要求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因此,财政监督检查局成立后,从财政局相关科室和基层财政所选拔5名思想过硬、作风踏实、业务功底深厚、工作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财政监督局。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后,我们着手狠抓了干部队伍建设:一抓制度建设。按照《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相关内容,我们先后制定了《财政监督局工作职责》、《财政监督工作纪律》、《重大案件汇报制度》、《追踪问效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了工作当中有章可循;二抓作风建设。要求财政监督工作人员既要踏实工作更要廉洁自律,决不吃请、不收礼;三抓素质建设。首先建立了学习制度,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业务知识,学习财政监督操作规程,并由有经验的同志言传身教,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通过抓队伍建设,财政监督干部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除一名老同志外,其他几名同志都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两名同志分别取得初级会计师和会计师资格,一名同志还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为更好地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不断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财政监督职能不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尤其是区级财政监督工作更是遇到诸多困难,因而,强化区级财政监督职能势在必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着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尽量避免违纪现象发生。去年我们利用培训会议,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了宣传和培训,对林业局等遵守财经纪律、会计基础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进行了表彰;二是多方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20*年我们同区纪委联合开展了清理整治“小金库”活动,共查出违纪案件10余起,收缴入库12万元,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部门、单位已申请法院执行局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三是争得多方协助,提高工作效率,在几年来的各项检查工作当中,正是由于我们争得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才高质量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例如在20*年的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区财政局的预算科、会计科、企财科、农财科、行财科、社保科、综合科等科室在人力和其他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

(三)努力拓宽财政监督领域。财政监督范围涉及所有财政管理事项,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监督领域有一个逐步拓宽的过程。在20*年财政监督局成立之初,我们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简单检查和处理上。20*年把税收监管纳入了财政监督工作,对10余户各类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抽查,补缴税款20余万元。20*年按照区财政局的布署和安排,又把多项财政综合性工作交由财政监督局办理,例如: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完成财税工作的考核、专项资金争取情况的考核、财会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评比等工作。

(四)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一是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是等着违纪问题出现才去处理,而是把违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二是注重做好被检查单位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正确理解,消除误解和抵触情绪,从自身找原因,积极配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五)搞好财政监督工作理论研究。在认真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我们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探索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同时,对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和认真总结,几年来,完成了多篇有参考价值的调研课题,获得多项国家和省、市级奖励,其中我局撰写的题为《关于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的思考》一文,被收录在《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新时期会计监督与管理实务全书》中。

三、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关键。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必须紧紧依靠领导才能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凡涉及重大问题,我们都及时向财政局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局领导对财政监督工作高度重视,不遗余力地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在20*年的税源调查工作中,局领导把这项工作向区领导做了汇报,引起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召开了全区税源调查工作大会,由常务副区长讲话部署,财政监督局牵头,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各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发挥各自优势,较好地完成了税源调查工作任务,取得了相关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区进一步理顺区乡财政体制的实施意见》,按照这个意见,对各个乡镇(街道)财政所长、预算会计实行委派,这对于理顺区乡财政管理体制,区乡干部工资同步发放,解决拖欠乡镇干部工资等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20*年度专项资金争取情况考核工作中,区财政局主要领导亲自布置、指导工作,重要事项亲自抓,区长亲自听取汇报并做重要指示,正是由于领导的高度重视,才使各项财政监督工作高效顺利完成,离开领导的关怀和支持,财政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二)建设高素质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是完成财政监督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区财政监督局人员配备齐全,年纪结构合理,业务能力搭配得当,并且这支队伍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较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已基本适应我区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工作中,大家通力协作,团结备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三)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保障。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既涉及被检单位、相关合作部门,还涉及财政局内部科室,只有理顺、协调好这几方面的关系,才能保证财政监督的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否则就会走许多弯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以下做法:一是注重与被检单位的沟通,做好被检单位的思想工作,争得被检单位的理解;二是搞好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配合既能加大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又树立财政监督的权威;三是争得财政局内部科室的协助与支持,财政局的其他业务科室是财政管理的职能科室,可以说其工作人员都是财政管理的专业人士,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的了解比较透彻,如果争得这些科室的支持和协助,不仅壮大充实了财政监督工作的队伍,面且可以少走许多弯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第3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1、为确保专项资金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各乡(镇)街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应加强财政支农的信息系统建设,分级建立支农项目库,并上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汇总后建立区级项目库,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经审核论证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纳入的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库按照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科学分类排序,逐步做到申报和审批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提取。

3、将农产品基地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应注意规模效应,集中连片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1、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分级次管理,不得越级申报。凡乡镇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所与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申报,由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农业部门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农业局、水务局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联合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区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分管农业的区长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是:(1)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按规定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备等。(3)内容审核。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4)资金来源审核。项目投入资金的构成极其来源是否明确,申报承诺的自筹配套资金是否能够到位。

2、每年区级预算的农业、农村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分管农业的乡镇(街)长(主任)组织乡(镇)经济发展办、乡镇财政所对本乡镇应解决的农业、农村水利方面的重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严格筛选后,经乡镇(街)长(主任)同意、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共同调查研究审核后汇总并报分管区长签审,后经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最后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实施。

3、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做好所申报项目的论证工作。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审核把关,申报单位必须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及项目预算表。凡申报项目资金达10万元以上必须严格按标准文本格式上报。

4、各乡镇应避免项目重复、交叉申报,原则上同一村组不得连续两年申报项目,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与科技三项经费项目中的农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立项。

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补助给乡镇及村组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如需向项目建设单位拨款时,必须先按照“双签制”的要求填写《区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单》,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拨款。财政所对项目单位拨款分别按50%、40%、10%的比例拨款。

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

1、项目实施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纸及预决算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2、项目完成后,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建设、完工;是否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使用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设施是否有相应的管护制度;项目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的幅度。

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2、乡财政所会同乡(镇)经济发展办负责对辖区内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3、监督检查内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包括自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项目计划是否落实;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资金支出、白条抵帐、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现金支付;项目决算、项目验收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4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财政监督管理

1.完善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出台了《成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成华区财政局执法权限》,明确了区财政局执法责任和执法权限、局领导执法责任、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2.规范监督管理。一是将财政监管检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专职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财政监管职责,监察科负责制定财政年度检查计划,协调财政监督工作,督促检查计划落实。业务科室结合职能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监管,负责按计划实施年度检查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口处(室)布置的专项检查,形成了财政监督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二是强化专职监督。监察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面达到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监督的范围涵盖财政收支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过程。三是整合监督资源,密切与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系工作,沟通信息,拓宽监督渠道。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1.扎实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一是按照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抽调18人组成6个检查小组,对全区19个区本级、4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检查,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是否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扩大内需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等进行了检查。三是对年教师绩效工资、社区用房建设、办案补助经费、小流域治理经费、家电下乡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管理改革经费等等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

2.贯彻落实“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一是按照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了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治理办上报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自查阶段总结报告。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抽调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区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三是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四是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好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相关科室开展我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基金等专项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重点检查报告。

(三)夯实监督基础工作,促进规范化服务

1.进一步规范内部财政执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成华区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执法中严格按财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5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科技局组织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和市经济贸易局的当年度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五)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工作程序

(一)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镇区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1.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把各镇区申报的项目收录进项目库,并把它们与申报《东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对比,去除雷同的项目,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计划”。

(三)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公告,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布置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金或贴息金下拨镇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经贸办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镇区经贸办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济贸易局。

第十七条建立检查制度。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变更和处罚

第十八条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6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一、存在问题

买税卖税现象,增大了乡镇税收成本。由于对乡镇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定缴定补”的财政管理体制,加之国税、地税征收机关为了节约税收成本等因素,取消原一乡一镇一税务所的征收模式,该设国税、地税征收分局,往往一个征收分局管辖几个乡镇的税收工作,给买税卖税创造了条件,把甲乡镇税收划转给乙乡镇等;同时,各乡镇财政收入任务完成好坏,直接影响到乡镇领导的成绩。因此,各乡镇都主动与国税、地税征收机关协调“关系”,以资助办公费等名义进行变相买税卖税,有的乡镇以税收返还的形式给予个人奖励作为吸引“外来税源”的优惠政策,以挖取本乡镇辖区为其他乡镇或县级税渊,达到增加本乡镇财政收入任务的目的。变相买税卖税不仅增大了乡镇税收成本,还增加了乡镇的财力负担,有的乡镇连发工资都十分困难;同时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践踏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也为产生腐败创造了条件。

目前有的乡镇财政管理较为混乱。一是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户,会计科目混用;二是财政所帐务处理不及时,帐帐、帐证、帐表、帐实不符时有发生;三是以领代报、白条列支现象严重;会计业务核算不正确等。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乡镇财政人员素质不高,爱岗敬业责任心不强;一是有的乡镇财政人员未经过正规系统培训;二是财政人员自身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三是乡镇中心工作、突击性工作多等因素。

实施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职能难。目前有的乡镇“七所八站”收支未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财务人员不是专职人员,对帐务处理不规范、甚至采用“包包帐”造成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人们对财政监督管理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对财政监督管理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和自己过不去对着干。有的领导也不理解、不支持,认为只要完成收入任务,管好财政所自身的帐就行了,监督检查是多此一举,财政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因进行监督检查而得罪人。审计、区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少、涉及面广等因素,对乡镇的日常监督检查也很难到位。

二、对策建议

对变相“买税卖税“现象应从体制入手,改变国税、地税现有的征收格局,实行一乡一镇一征收所;国税、地税收入任务不分解到乡镇,直接考核国税、地税征收部门;改变对乡镇的考核形式,以乡镇培植源协税护税工作作为考核内容。

第7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2000年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的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1999年度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1.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地税局《关于核定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号文件)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对1999年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其中,重点检查的内容有:

(1)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是否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未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是否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号)及《关于进行1999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0号文件)中“挂钩、包干工资总额的口径”的规定提取挂钩工资总额。

(3)企业是否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批复中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4)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及列支渠道进行列支。

(5)企业工资基金结余情况。主要检查企业财务相关科目与劳动报表的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平均工资水平列支工资,有无超标准列支、超发工资情况。

(二)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是否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构成口径全部统计在相关报表内,有无漏报、错报。

(三)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1999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否突破北京市的1999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突破上线是否经过批准,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从银行领取的工资是否超过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

(五)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

(六)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七)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的情况。

(八)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少于5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于4月30日前上报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有工资储备金的,原则上应将其超提超发的工资从工资储备金中扣减,同时调整相应会计科目;没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应核减多列成本的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

2.对超预警线发放工资的企业,应认真学习市里有关工资指导线办法的规定,认真查找原因,在以后年度严格合理控制工资增长幅度。

3.对历年工资储备金不实的企业,要求其财务部门、劳资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字,劳动部门与财务部门应一致。

4.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领取工资的企业,在加强自身管 理的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资联审制度,做好与银行的配合工作。

5.对在检查中发现统计报表错、漏报问题的企业,应找出原因,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统计制度方面的管理与培训,保证报表统计数字准确,全面提高报表质量,同时应补交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6.对存在漏缴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企业,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补交漏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部署工作,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由企业主动按上述处理原则进行纠正,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8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使用中央、省级和市拨付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小型水库扶持资金、应急补助资金和省级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后扶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和移民局共同管理。财政局为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决)算审核、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移民局为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数核定、规划编制、预(决)算编制、项目实施、移民个人及项目档案管理和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审核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及拨付程序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局依据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下年度后期扶持资金支出预算,并于当年12月底前联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

第五条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的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在收到移民局提供的移民直补资金发放清单后,核实并录入“涉农补贴网”。5个工作日内与移民局联合下发指标,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分局所开设的“涉农补贴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乡(镇)财政分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直补资金后,根据“涉农补贴网”的发放清册,5个工作日内通过农民补贴网以“一折通”的形式,委托各乡(镇)农村信用联社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的“一折通”银行决算账户。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部门移民资金后,由市移民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以及项目评审专题会议纪要、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向财政部门提交需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应项目资金拨付到市移民局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专户。

为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经上级批复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市移民局的拨款申请和提供的项目资料(项目评审意见、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等资料),按进度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移民局的拨款申请先行下达30%补助资金到市移民局,经检查核实项目进度、总投资完成50%后,再下达50%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下达20%剩余资金。

第三章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直补资金的对象、标准和期限

(一)资金直补的对象:按照《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年审办法》核定的上年末移民人口和年内纳入直补范围的新增移民人口。

(二)资金直补标准和期限: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从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

第八条直补资金发放

(一)直补资金实行按季发放。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和移民局审核确认后的直补人数、直补移民人口档案和发放帐册通过农民补贴网按时足额拨至移民“一折通”存折。移民局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本季度发放名册和发放金额按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移民局负责审核(年审)直补人口,建立完整的资金直补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帐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搬迁时间、现户口所在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并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的直补移民人口档案。

(三)市财政局将经市移民局审定的本季度发放金额拨付到各乡(镇)财政分局涉农补贴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分局收到直补资金后,与乡(镇)信用社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书,将移民直补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移民个人账户。

第九条直补人口管理

(一)移民局根据《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年审办法》每年元月31日前完成上年人口年审工作。

(二)根据“多不增,少要减”的原则,对核减人口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核减直补资金转入项目扶持。

第四章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移民局应将财政拨入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类别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转移、挪用、侵占和截留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市移民局为最后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乡(镇、社区)一级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县级报账制有关规定,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向市移民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按年度批复计划的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监理单位或乡(镇)、村实施管理单位的审查意见、拨款申请等相关资料,经移民局业务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方能拨款。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应抓紧实施并及时向市移民局完善报账手续。项目在办理决算时应提供相关工程结算书、验收单及合法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等资料,经乡(镇、社区)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证明其真实性、完整性后,到市移民局财务室报账。

第十四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项目启动时,市移民局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预付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总额的3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完成工作量的80%,项目结算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对村委会和理事会组织实施的项目不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行支付。

对有资质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移民局按合同规定将合同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项目,合同资金直接拨付到村民委员会“村财乡管”账户或村民委员会指定账户。对理事会组织实施的项目,根据约定合同资金拨付到村民委员会“村财乡管”账户或理事会指定账户。

对以乡(镇、社区)和村委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移民局委托乡(镇、社区)和村委会与项目承包责任主体签订实施合同的项目、以乡(镇、社区)为主体和其它部门打捆实施的项目,移民局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支付合同资金。

第十六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纳入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在进行项目财务决算时,按相关行业规范列支的项目规划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经济评估费、监测评估费、竣工审计费等项目间接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移民局必须严格审查项目资金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预算的项目;

(二)没有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四)没有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五章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决算

第十九条直补资金发放情况每季度由财政局进行一次清理,将结余资金及时收回县级财政,并会同移民局将兑现情况填入会计报表,纳入年终决算。

第二十条市移民局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财政局根据移民局提供的资料对项目资金每年进行一次决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决算:

(一)没有批复计划的项目资金;

(二)没有审批的调整项目资金;

(三)超过预算支出未找到资金解决渠道的;

(四)无竣工决算审计,无竣工验收及资产管理使用移交手续的项目资金;

(五)其他违反相关财政决算规定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当年未完工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及项目资金利息等,使用时严格按照《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重新进行审批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每年应对上一年度的移民专项资金按照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分类进行决算,及时掌握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移民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包括移民“收支余”情况、直补资金兑现情况表、实施的项目明细表、编报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决算的,财政局可以暂停拨付该预算资金,至项目资金按规定决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审计局和市移民局应按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市移民局每年必须自查一次,市财政局每年必须检查一次,每两年由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审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财政、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移民部门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绩效将纳入当年移民部门目标考核。

第9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第二条软件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软件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对软件项目的扶持,引导软件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加强市场推广,扩大出口,吸引优秀软件人才,落实各级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推动我市软件产业的加速发展。

第四条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是政府资助软件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部门,共同对年度项目和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软件资金的使用要符合软件的产业特征和发展趋势,按照“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鼓励创业、创新、协作,将各级政府的产业政策落到实处。

第六条软件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软件企业(指从事软件产品开发、软件服务、软件出口、数据处理、互联网增值服务、系统集成等业务的企业)、与软件产业(含电子信息服务业)相关的项目以及与对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的人员。

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财务制度健全,具备一定软件研发能力和专业人才队伍的企业。企业性质不限。

第七条软件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使用方式,支持范围包括:

1、软件产业发展所需的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建设。包括:软件产业基地建设;软硬件公用平台建设;围绕软件产业发展所需的政策、服务体系建设等。

2、软件企业扶持补助。包括:成长性良好的企业孵化;具有市场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项目的研发补助;对国家、省有关扶持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的配套等。

3、软件人才培养与引进。包括:企业引进国际化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的特殊补贴;围绕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的培养以及针对全市软件人才再教育的政策补助;软件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补助等。

4、针对软件产业优惠政策规定的特殊奖励与补贴。包括:对优秀软件管理、技术人员,招商引资、出口创汇突出贡献者及企业的奖励与补贴;对通过CMM、ISO认证的企业奖励;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的软件项目已取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年度为一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等。

5、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八条申请补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项目补助资金1倍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九条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软件产品或开发软件系统工程应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软件资金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差旅费、招待费等其它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项目指南。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软件产业发展需要及当年财政预算草案,在年初确定当年软件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同时公布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网上申报。所有软件资金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编制《**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同时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要求的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市信息产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会同市财政局对所有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比、排序,以此作为立项及资金分配的依据。

对使用软件资金建设的政府项目,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评定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计划下达。市信息产业局根据产业政策和评议排序情况,初步提出当年予以资助的软件项目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发软件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为督促项目的实施,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对划拨的软件资金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确保项目进度和技术水平,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决算,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等惩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和验收。凡未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结果较差的,将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和考评的单位除外),同时对该单位以后3年内申报的项目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