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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所得税;征收;管理;必要性
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税种之一,主要是指国家政府机关按照企业以及个人的所得的情况,根据规定的税收政策以及税率向企业或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在进行计算时,税率一般是按照所得额总额累进计算的。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法性,是指企业以及个人在进行税收缴纳时,必须按照税收相关政策依法缴纳,严格规避缩小税基、隐瞒收入等情况。其次,规范性,在进行所得税的核算以及征收管理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税务征收程序,按照国家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则。再次,公平性,是指所得税的核算、征收以及管理是针对社会所有企业以及公民展开的,是指纯收入或者净所得,在核算过程中,规定了起征点或者免征额保护了低收入人群以及小微企业,进而不会影响居民生活以及企业经营,极大程度促进了社会公平。[1]
一、所得税征收及管理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所得税是国家调节收入平衡,维持企业发展、实现收入科学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它既能够通过征税是手段筹集政府资金,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又能够通过累计税率等调节个人收入,实现收入分配。随着国家税收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所得税进行征收与管理进行研究有探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促进企业与个人的发展,还能够稳定国民经济,在合理的范围内为国家积累资金,促进国家与政府的发展。[2]
(一)促进企业及个人的长远发展,提高征管水平
市场经济下,国家需要通过税收来弥补市场经济的弊端与缺陷,保证收入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因此,在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开始出现了累进税率,即对低收入人群,不征收所得税税款,对高收入人群,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税款,对于企业的征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所得税并不是缴纳越多越好,如果盲目征收,企业经营利润得不到保证,无法促进生产,个人利益得不到保证,公民生活水平将大幅度降低,进而无法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所得税征收及管理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对累进税率等进行研究,在保证企业、居民的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征收,降低收入差距,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在合理的范围内促进企业生产、居民生活,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可以规范所得税征管流程,提高征管水平,使得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合理、合法,一切皆有依据,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3]
(二)有利于税收政策顺利执行,符合经济形势的发展
在传统的观念中,公民的税收意识较为淡薄,骗税、漏税的行为层出不穷,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在本质上,税收政策有调节国民经济收入的作用,发挥着重要的国民经济杠杆的职能,在社会改革与发展的过程担任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所得税涉及所有企业与公民,因此,对所得税征收与管理进行探讨,可以实现以下目标,首先,通过探讨,可以掌握目前所得税征管出现的问题,例如,公民的税务意识淡薄,征收管理不规范、制度不严格,宣传不深入等,然后制定合理的征管措施加以预防与规避,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其次,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着新形势,多种经济成分充分发挥活力,经济发展速度有所放缓,国家经济面临改革,因此,国家政府需要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所得税征收及管理进行探讨,一方面实现所得税职能的转变,由过去的财政监督职能转变到财政监督与调节职能上来。另一方面,树立市场经济的公平观念、合法观念,针对市场经济的具体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法规,使得税收管理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既能保证所得税的征管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又能够保证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更加贴合实际,适应国家经济的需要。[4]
(三)规避税收风险,提高监督效率
在以往的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由于税收制度不健全、征管程序不规范、税收观念意识淡薄,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税收监管不严格导致的偷税漏税、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私分产品物资等,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通过对所得税征收及管理进行探讨,可以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法,将税收深入到各个部门以及各个环节,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合理确定税率,规范所得税征管程序,做到税负合理、征管有效,并且通过合理征税所得到的税款能够真正被政府部门所用,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建设,强化了所得税经济调节职能,实现整体的税务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二、针对所得税征收及管理提出的建议措施
通过以上可以了解到,对所得税征管进行研究与探讨,提高税收征管意识,一方面规范企业与个人行为,促进其长远发展,另一方面能够适应当今税务体系发展的需要,规避税收风险,促进国家税务体制改革,因此,需要根据目前的所得税征管情况,确定合理的路径,可以从观念、税务监督、数字化、分类管理等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提高思想意识,加强税收考核
在所得税进行征管的过程中,必须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思想意识,落实具体责任,并且加强税收考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首先,提高税收征管意识,税务部门的领导以及各级员工要把加强所得税征管看作完善税务体制的重要保证,不仅能够正确认识到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还要落实具体责任,例如,税务部门相关领导要制定征管制度、加强税收考核、推行分类管理等,可以通过税务系统宣传、组织讲座、各个部门及时交流等形式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积极履行征管任务。其次,税务机关要制定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税收征管考核,例如,根据税收工作的特点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落实具体职责,将各个部门的、各个税务人员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制定《所得税征管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设计绩效考核指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绩效考核指标不能设计的过高或者过低,要满足“够一够、摘桃子”的实际,并且指标要进行相应的量化,从而保证员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落实有序,真正提高征管质量。[5]
(二)加强分类管理,实现数据管理
分类管理与重点监督是提高所得税征管效率的保障,在进行所得税征管的过程中,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济特点、组织方式的复杂性给所得税的征收及管理带来了困难,在进行征管的过程中,纳税部门必须缕清思路,针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例如,需要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计入档案、定期对纳税户的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发票使用情况、减免退税、税率计算等所得税信息进行调查记录,定期核对、及时登记纳税户的违章违法等情况、及时收集各项涉税信息,通过以上税务信息的了解,可以将纳税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整理,进而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户进行征税管理,提高征税效率。其次,注意征税软件的合理运用,为了提高征税管理效率,必须重视征税软件的合理运用,在征税软件的设计上,一方面要请专业的软件设计公司根据征税业务的具体特点设计合理的软件,既能够将纳税户的基本信息录入,又能够方便征税业务人员进行处理,并且公司要负责后续的软件维护工作。其次,重视征税人员的数据化培训,通过定期培训提升其数据化处理能力,例如及时将纳税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及时计算纳税户所得税数额、按期提交所得税业务情况,进而实现数据管理,提高征管效率。
(三)引进专业人才,加强税务监督
征税是否公平、合理离不开有效的税务监督,因此,在进行所得税征管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引进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强税务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首先,重视人才引进与培养,人才可以分为征税业务人员、数据处理人员以及内控监督人员,要确定合理的纳税人才招聘标准,细化招聘细则,规范招聘流程,提高招聘人才准入门槛。其次,应该根据专业人才的具体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最后,应该加强税务监督,征税部门应该制定《所得税征收及管理监督办法》,细化各个制度,例如,定期核查所得税登记情况、申报情况、严格核查缓交税款的情况、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进而严格执法、复核所得税缴费金额、程序是否规范等,通过定期核查,严格惩戒,实现科学严明的税务监督,进而提升所得税征收及管理效率。
三、结语
所得税因其覆盖率较大,并且计算较为复杂,在征收及管理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为了深化税务体制改革,加强税务执法,税务机关需要摒弃传统的所得税征管观念,将分类管理、征税监督、征税数据化有机结合,将所得税征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征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从而有效推进税务体制改革,促进税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王钰.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2020(1).
[2]蔡高茜.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20(3).
[3]曹可成.个人所得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完善税制并重[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6).
[4]武晓芬,耿溪谣.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J].税务与经济,2019(1).
一、对我国目前财政税收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
伴随社会经济的深入和发展,各种问题都会集中暴露出来,控制方式简单粗糙,预算平衡机制存在漏洞,财政税收监督跟踪体系不够完善等。财税制度的设计事关国计民生,制度设计不合理,势必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鉴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为了保持住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势头,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问题,从制度层次优化财政税收结构。如果制度设计者不能从源头上解决财政税收的困局,就不能真正实现上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在新一轮的改革大背景之下,值得我们关注的财政税收改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政税收标准混乱,配套制度不健全
税收财政制度本身处于一种不合理、不成熟的状态,很多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新税种却被排斥当前税收体系之外,仍没有纳入国家的管理体制中来,而是以一种潜水的状态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之中,成为我们熟视无睹的巨大财政来源,鉴于我们目前财政税收的现状,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确定每个项目的财政税收准则,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这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财政税收部门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标准不统一,分类不明确,必然导致工作人员在税收过程中容易乱了分寸,导致整个财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益难以让人满意。另外,与财政税收配套的制度仍处于建设之中,处在这一特殊的阶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财政税收制度中还存在不合理的税收现象。
(二)财政税收管理效率低下,难以突破传统管理模式
财政税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有着转型的意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不断促进了一系列工作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传统的财政管理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财政税收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暴露出来。受传统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影响,财政部门在控制好财政税收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常常是有心无力。在传统观念中,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税收收入的管理,很少强调政府的服务作用。因此,这一传统观念下的税收管理模式常常出现不能对财政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从个人角度而言,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精神,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规范个人行为,更有甚者,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监管跟踪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综合管控
在我国的众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中,偷税漏税的行为仍然是一大毒瘤,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中显得尤为严重。在收缴税收的过程中,信息比对平台不健全,环节控管缺少,不能准确摸清税源底数。正是由于存在以上监督跟踪不到位的问题,企业为了逃税就会各显神通,有的企业就自己制作财务虚假信息,还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给顾客开发票,这种方式对于企业和顾客来说,可谓一举两得,这种小的利益对国家来说,确实极大的伤害。税收收入是国家进行各项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保障。惩治逃税漏税的行为,不仅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更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深化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建议
(一)健全财政税收制度、完善税收体制转型
古语有云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话在于强调规则在社会生活中重要作用。作为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更要讲规矩。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是历史交给新时期财税人的重任,在税收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更要迎难而上,勇破坚冰。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不仅要看的脚下的路,更要有仰望星空的智慧。当前财政税收改革环境复杂,各种问题不断出现。正如一杯清水,可以不断中和各种颜料,但总有一天,中和到了极限,这杯水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种中和极限理论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当然,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自信,要充分肯定改革开放的巨大成绩,国家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国家对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实践经验来看,改变了传统模式,从分散走向集中,对于优化财政税收结构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财政税收政策一定要适应企业和时代的发展要求,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把财政政策的目标要立足于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国家建设服务。在具体试行过程中,不断调整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结构,不断为企业减负,以点带面,促进财政收支的良性循环,均衡整体和局部的利益关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收分成;制造业企业税负;政策分析
一、税收分成与制造业企业税负的关联机制
1.税收分成对制造业企业税负的影响机制
1994年我国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以及之后的税收制度完善措施,从性质来看都带有向中央集权的倾向。尽管学术界在分税制后一直在探讨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问题,并提出诸多建议,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却不断增加。由于我国的税收分成中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分成比例的决定权,而且中央政府占了税收收入的大部分,但是大量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提高和公共服务却是由地方政府直接提供的,另外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性导致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并不能完全匹配。在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时,大多数政府会选择增加收入来弥补预算赤字而非减少支出,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高税收收入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必然成为地方政府的首要选择。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明确规定了税种和税率,分税制也确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比例,地方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途径就在于扩大税基和增加税收征管的力度两个方面。为了扩大税基,地方政府可以设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返还机制或者营造宽松的税收征管环境,也即通过政府间的横向税收竞争来吸引企业入驻。政府间的横向税收竞争所采取的以上税收措施也会使企业税负产生一定程度的降低。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提高税收征管力度来提高税收收入,由于我国税收征管程度相对较松,税收征管力度弹性较大,因此如果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增加时,就可以通过提高税收征管力度的手段在税收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1](贾康、刘尚希,2002)。田彬彬(2013)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由于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会导致地方政府主动放松税收征管力度,从而给予企业较大的避税空间,因此当税收征管力度提高时,税收收入会快速增长[2]。总计而言,当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例提高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多,财政收支压力较小,地方政府税收征管力度下降,企业避税或逃税的可能性增加,或者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增加,都会使企业税负降低;当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例降低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降低,财政压力增大,税收努力程度增加,税收征管力度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从而增加企业税负。
2.税收分成对不同所有制制造业企业税负的影响机制
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与政府间关系不同,国营企业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它与政府的天然紧密性决定了在面对税务部门的监管时,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根据上文的文献综述我们也可以得出,在目前的研究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负问题,央企税负低于地方国企低于民营企业的结论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这些理论在制造业企业中也适用,即国有的制造业企业会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税收优待,享受更加宽松的税收征管环境,而且当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降低需要采取措施增强税收征管力度时,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受到的监管程度也更低,从而税收负担变化也较低。
二、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理论,结合我国的财税政策和制造业发展的战略,给出如下建议:
1.为给制造业企业减税降负,可以适当提高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例
近年来我国制造业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重视,并且已经产生众多外资代工企业和本土民营制造业外迁的现象,国家也一直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制造业企业降低税费负担,比如营改增等,但是收效仍然不能尽如人意。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比例,增加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例,为降低制造企业税收负担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途径,希望能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创新和生产的积极性,更顺利地完成“中国制造2025”的规划。
摘 要 简而言之,税收的系统环境就是是指税收工作与纳税个体构成的整个客观环境。理想健全的税收征管环境是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作者对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进行了相关的介绍,提出了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税收征管环境 系统构建 优化
税收系统环境是指税收工作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是影响制约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同时,理想健全的税收征管环境也是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税收系统环境是由多种复合因素共同影响的,这些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互影响制约的,因此,税收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而科学的征管模式对大幅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则是有力地促进。
一、税收系统征管环境的不足
1.相关税收法律不完善,制约税收征管水平
相关税收法律的不完善已成为制约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制约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②相关立法技术水平较低,部分法律条文存在着笼统歧义,操作困难的问题。①相关法律级次较低,多数仅仅作为部门法规条例,权威性差,难以形成严格的约束效力。③相关稳定性差,不确定性强,经常出现补充性文件不仅破坏了相关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也给税收工作造成很多的实际困难。④缺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不利于征纳关系的改善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财务制度不严格,税收执法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针对企业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严格的现象,多数问题重点表现在增值税征管以及出口退税等环节,同时在其他税种的征管中也发现多种手段的非法偷逃税款行为,不同形式的骗税抗税案件屡有发生,面对征管环境中出现的问题,税收执法的力度明显不够,如果放任这种现象的继续,将对我国税收机制产生长远的影响,因此,建立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3.税务稽查机制不完善,税务稽查力度不够
在现行的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相关的稽查手段较为落后,经常出现仅仅凭稽查人员的经验和直觉来确定立案的情况发生,这种立案方式的科学性差,效率低;同时,还会出现处罚不力的现象。虽然相关案件的稽查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普遍存在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
4.相关硬件设备不配套,税务现代化程度低
相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较为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由于我国税收系统环境的硬件水平较低,相关计算机装备的不足,相关税收征管系统网络滞后,不仅降低了税收系统环境征管水平,也使得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在税收系统征管中,还存在高素质的实用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这主要是又善于虽然各级税收单位在软件开发方面投入巨大,但重复开发问题严重,导致系统高效,推广性好的软件很少。
5.公民纳税认识不充分,自主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系统征管环境优化的重要因素。由于相关纳税人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为纳税宣传在成了很大的困难,很难深入解说税收对国家的意义,甚至出现部分的纳税人不能理解领会税法条文的情况的发生。这也造成了部分纳税人对偷逃税现象不够重视的现象发生,还有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明知违法仍然偷税漏税,导致税收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二、优化税收系统征管环境的优化措施
1.建立健全税收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前提,相关法律必须做到明确税法主体,也就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进行充分的相关调查,明确税收立法原则,制定完善的基本法率,准确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关法规的解释以及法律法规所管辖得问题都要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界定并固定下来;增强税法的刚性,详细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2.提高税收征管中的现代化程度
简单来说,就是在税收系统环境建设中加大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结构已从原来单一结构快速向复杂结构进行转变。计算机作为能够迅速处理大量信息的设备,在税收工作中进行应用已成为必然趋势。这也要求在税收的信息系统环境建设中,应开发出简便高效的税收征管软件,并进行全国性推广,实现自动监控管理和统一规范征管;尽快建成各级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到信息的及时提供和反馈,对信息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利用,实现税收监控的适时管理;应注重相关的注意计算机人才培养,提高全行业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的高效准确的功能。
3.制定规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随着相关案件的不断发生,税务稽查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制定相关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工作对象。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方法,有重点地甄别审计稽查对象,严厉惩处偷漏税违法行为。
4.加强税收服务和主动纳税意识
要建立准确高效的税收系统环境,首先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体系,在此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⑴加大对相关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树立税法的权威。⑵逐步实现网上行政,方便纳税人多渠道办理涉税事项;⑶积极保护纳税人权利,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并建立公开舆论监督机制,确保纳税人的税款使用决策权,保证其知情权和监督权;⑷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系统,方便纳税人迅速准确了解涉税事务的相关信息;⑷建立宣传税收法规的网站,提供电话查询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向纳税人提供关于税收的政策法规信息。
三、结束语
概括的说,税收系统环境就是指企业发展所需的相关税收条件的总和,在全球经济复苏缺乏动力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十分重大的挑战,因此,税收系统环境的构建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也就十分重要。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如何构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系统环境是广大税收工作者之的深刻思考的重要问题。
大家好!我是来自市财务局的局长XXX,现根据我省人大财经委对《税收征管法》执法情况的检查要求,代表我市财政局对我局《税收征管法》执行落实情况作出如下汇报,请予各位委员审议:
自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在上级局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确领导和监督指导下,我市财政局紧密贯彻围绕新《税收征管法》作为财务工作的主线,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征管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入完善相关制度,强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理顺财政税收关系,使得税收征管基础逐步夯实。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坚持落实《税收征管法》,着力取得财务成效
自新《税收征管法》在我市进行实施开展以来,我市财务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认真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并全心致力于我局的各项相关财务税收业务,使得我财务局的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1年5月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到今年年初,我市以更新拟订和执行经开区财政发展战略XX份、中长期规划XX份;累计完成财政财务税收、政府性债务税收收入分别为XX亿元和XX亿元,年均分别递增XX%和XX%。自今年年初开始至今,全市完成财务税收总收入XX亿元,同比增长XX%,其中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XX亿元,同比减少XX%,使得我市的各项财务税收工作得到了稳定而有序的增长势头。
二、强化《征管法》落实力度,完善财务税收制度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强税法宣传的时效性。
我财务机关高度重视《税收征管法》的学习与宣传,将其列入“普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中。全方位、深层次的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宣传活动,定期组织我局各级人员参加新法普法落实学习活动。在全局范围内形成学法、研法、执法的良好氛围。同时,我财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对我局的各级执法干部和相关财务税收企业进行了相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增强了广大财务干部和相关财务企业的依法办税意识。
(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我财务机关紧密围绕新《税收征管法》展开相关财务工作。狠抓财税基础管理,严格要求财务登记,加大财税监控力度,强化征缴税收能力,确保我市范围内的财务税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我局还坚持将财务重心下移,整合现有财务资源,合理调整财务布局,完善相关财务税收制度与依法执政政策,充实我局的基层征管力量。并与此同时,我局高度重视财税执法队伍建设与科技税收体制建设,不断完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了依法执政、制度税务的良好机制。坚持科技兴税、科技强税,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力求提高我财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强化执法责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我局坚持强化了局内的责任分配制度,通过对内层层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制定了相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外设立监督举报制度体系,联合局内外建立起群众举报制度等方式方法,完善了不同阶级、不同体质的责任追究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较大层次的加大了依法财务稽查力度,并积极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联合财企普查、国政财务专项治理等整治活动,严厉整治局内不良财税作风,高效打击部分财税企业的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我财务局的相关税收秩序。
(四)优化财务服务,维护国家、财企合法权益。
自贯彻新《税收管理法》以来,我局坚定认真落实《实施细则》,努力完善税收政策,积极做好统筹协调财政事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程序制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等相关财务工作,仅2015年度以来就完成财政收支管XX亿元,有力维护国家财务和企业财税的合法权益。我局还完善了财税服务系统,开通了相关财政服务热线,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了财务办税效率。并机一部建设服务网络区域,开设了相关财务服务专用电子邮箱,深化与各财税企业之间的联系,开展了财务政策咨询和建账辅导等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税企关系,提高了我局财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结合执行《征管法》情况,总结存在问题原因
自我局执行《税收征管法》以来,虽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是,在近阶段的总结与分析过程中发现,我局在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还存在有部分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宣传还不够深入。
我局虽开展了多项税收贯彻宣传工作,但在全市的财务工作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有部分企业与相关财税人员对新《税收征管法》认识不足,不能实际落实等情况的发生。此外,我局的宣传形式和内容多局多限于一般化和常识性,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少,对相关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少,未能真正进行深入解读新的税收政策从而帮助企业合理纳税。并未能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自觉学法、依法税收的良好氛围。
(二)部门配合落实制度较弱
自我局落实《税收征管法》以来,虽对局内各部门和相关财税企业部门的配合与落实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就目前情况分析,我局部门配合工作还不够规范和畅通,社会综合治税环境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
(三)对执法中的新问题处理不及时。
在推进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与信息化过程中,我局部分人员对与个别新情况、新变化的反映与适应情况不够及时,出现工作中有常有依赖系统,处置问题方法机械单一的情况产生。同时,面对现行的财务管理软件,我局存在有未能及时顺应形势变化进行更新升级的问题。
一、对当前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管窥
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曾经是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过程。目前,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模式的定位中,突出的就是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一个时期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做了很多努力,形成了许多好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比如在纳税户户籍和税源管理上主要有以下方式:划片管理;按行业管理;按经济性质管理;按税源大小管理;管户平均分配管理等等。实事求是地讲,基层税务机关的上述管理方式在目前条件下虽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但往往还没有摆脱“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由于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征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得征管岗责不明,内外监督不到位,业务流程不严密,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监控,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上顾此失彼的问题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没有完全体现,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
二、对完善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核心,搭建科学、合理的税源管理模式,切实推进税源监控精细化,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客观需要。本着从经济到税收和行业管理寓于区域管理之中,以行业管理推动区域管理的理念。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实行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通过实施行业税收精细化管理,整合区域与行业管理的优势资源,不断探索和创新和谐的税源管理新模式,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命题。
思考之一:完善区域税源管理整体运行机制。
区域税源管理的内涵,主要是指基层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充分运用社会经济信息资源,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及其应纳税额,通过一系列科学方法和手段进行规范、采集、监控和估算,以防止税收流失,并对存量税源、潜在税源的变化进行分析、预测与监督,使某一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域内纳税人真正缴纳的税收尽可能地趋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所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就当前的基层税收管理实践看,区域税源管理包括税源日常检查、税收管理和税源调查、税收计划分析及预测,以纳税人及其生产经营为主要对象的税源监控。同时,区域税源管理的主要职责在于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一方面是保证进行纳税申报主体即纳税人数量的准确性,其中关键的是龙头企业和行业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是保证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性,即通过纳税评估等手段,将既定行政区域内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的税收征收上来,实行纳税遵从度的过程管理。以行业管理拉动区域管理,以区域管理作为量的积累与先导,推动行业与区域管理的相互对接,驶上现代税收管理的“新干线”,需要系统的关注日常制度设计和管理的几个焦点。
一是实施分类管理。税源分类管理就是根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将其划分成若干类型,找出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税源分类管理有多种形式,如按行
业、按规模、按税种、按性质、按存序年限、按纳税人社会信誉等级、注册类型、类别以及特殊对象等,这些方法也不是单纯的使用其一,往往是几个标准结合使用来划分。
二是实行区域控制性税源管理机制。对中小和零散税源每年要分类型、分经济性质、分税种编制控制性税[文秘站:]源管理规划,对区域税源进行总体分析和税收计划作出统筹安排。以管事为主,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觉遵从为先导,以严管重罚为辅助, 确保区域税收负担率均衡合理
三是突出分行业税收征管,发挥管理的疏导、扶持、监督和保障的最大效益。抓行业,保重点;全力打造行业税收征管和重点税源“航母”。
四是开展纳税评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针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及在其他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结合自身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采用税收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五是加强重点税种与环节的审核及管理。实施有重点地突破,逐步解决区域税源管理的重点、热点与难点问题,以点带面,形成相对较为完善的区域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尤其是加强所得税管理和审核,主要措施包括强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完善关联企业基础档案资料、建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数据库、实施预约定价管理;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
思考之二:完善区域税源管理内部工作机制。
税收征管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区域税源管理的过程。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税收征管机制存在高效与低效之别,因此对区域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果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在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既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机制效率的高低决定了区域税源管理状况与相对公平合理的区域税负。
一是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主要是根据区域税源分布情况和区域税源管理的需要,依据不同划分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类型,安排相应的税收管理员进行专人管理,主要措施包括:合理配备力量与设定岗责,为区域税源管理提供了保障;建章立 制,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强化日常区域税源监控;分层次多渠道开展管理员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
二是推行区域税源管理绩效考核。各项区域税源管理措施依靠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来完成,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是确保各项区域税源管理措施到位的基本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推行区域税源管理绩效考核尤为重要,主要措施包括:积极推行税收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实行了税收信息讲评制度;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
三是建立征收分析、管理评估、以查促管“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征收部门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供征收信息,管理部门根据税源监控情况,及时向征收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向稽查等部门提供涉嫌偷逃税的线索,稽查部门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发挥查管互动作用。
四是完善预警分析摸板。主要包括:完善税收监控分析系统、制定数据处理分析工作管理办法等。
五是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执法岗责体系和工作规程,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将计算机考核与手工考核相结合,强化对执法行为的过程考核。制定《税收管理员执法考核评价办法》,解决管理员执法考核难、监督难、评价难和责任追究的问题。
六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以财务会计、税收政策法规、计算机操作应用为主要内容,采取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岗位练兵等形式,强化“六员”和业务骨干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
思考之三:妥善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除了税收管理机制本身的因素外,在影响区域税源管理的征管因素中,以下几项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完善控管模式要与税制结构相适应。从根本上讲,税源监控精细化是为税收征管改革服务的,目的是促进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程度,努力缩小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的差距。就税制结构总体而言,目前我国间接税主要是流转税所占比重大。意味着我国纳税人主要是企业,因此必须把精细化管理的重点放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采用抓主要矛盾管理到户的办法也正是顺应税收征管内在要求的体现。同时,复合税制结构的特点是税种多,纳税程序繁杂,政策法规变化性强。在这种税制结构下,税源监控既要重视源头监控,又要重视过程监控。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税源结构的特点,有目标,有侧重的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以牵一发而动全身,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完善控管模式要与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相结合。建立动态、有效的税源监控方式离不开现代化科技手段的有力支撑,这已经为多年的税收征管改革实践所证明了的。要提高税源监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特别是要积极推行数据电文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广泛推行税款数控机。建立严密的发票管理及防伪系统,改革银行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的范围和数量,使税源监控的方式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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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财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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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摘 要:近年来税收增长迅速,税务部门承担着为国聚财的重要任务,履行着税收征管的职责。本文在对税收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税收征管;现状;策略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税收的基础管理还很薄弱,存在着漏税偷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机关每年审计的补税款和查补金额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由于无法查清税源底数,使得大量的税源无法转化为税收,使得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是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可以为国家税收护驾保航,如何合理的对税收征管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征管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一般应遵循兼顾与可能的原则。任何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保障政府支出需要是其必须要考虑的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有足够多的资金支持,税收虽然能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但并不是无限的,因为它受限于一定时期的税源。因此,这就需要合理兼顾此二者的关系,从而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我国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程度低
现在我国的税收机关网站上仅限于一些税务相关消息和动态的,在网上网上营业厅建设和网上服务方面却并没有多大的起色。不仅系统和网络的稳定性很差,而且纳税人只能通过网络查询和办理少量业务,更多的业务需要到纳税机关办理。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已经有所起色,但如果想真正的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纳税机关信息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信息数据库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无法对计算机带来的便利性予以充分利用。对外没有加强与税收中介机构、银行等在外部门的合作,全方位的信息共享还没建立。此外,各税收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信息化发展差异,地税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低于国税系统,国税系统的四级网络已经基本建成,而绝大多数的地税机构系统信息化建设依然停留在二级网络建设的初步阶段。
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目标进行指引,各级税收机关信息化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这极大的增加了税收的成本,无疑是对财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税收服务网站管理服务功能单一、缺少人性化。我国应当加强与外部机构的联系,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对纳税人的信用和资料的记录也缺乏。我国可以利用经济模型进行分析,在个人、企业的税务监考稽查和信用评估之间做好良性的互动数据库的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纳税环节中的应用。
(二)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下达计划性任务的困扰
在我国国家税务局的实际工作中,政府或上级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按照惯例在每年自上而下的对各级税务局分配税收任务,并对税收数字层层分解,有时还要在年末追加许多任务,而且规定职员在年终考核时既不能不能少收也不能多收。这样一来,我国国家税务局便以税收任务为中心,从以往的应收尽收、以法治税转变成服从和被动,我国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基层自然要遵守上级的工作安排,进而导致我国各项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实施起来往往会造成“打折扣”的现象。
(三)我国部门内部沟通障碍
目前,我国机关部门内部之间还存在一些沟通的弊端,使得室与室,科与科,分局与分局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配合意识不够积极和主动。当出现问题并不能迅速的解决,而是将各种问题拖延、消极应对。此外,由于传递信息时不全面不完整,推脱责任也时有发生。造成我国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多次问”,严重影响了我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关于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可以从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监管、信息反馈和申诉等方面进行。
政务公开指税务机关在其官网上定期公布税务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税务信息等,确保纳税工作的透明公开,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通过公开的税务信息对自己所享有的纳税权利和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等清晰明了。因此,这就要求税务机构要做信息化建设工作,保证税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网上服务监管指纳税人可以查询监督税务机关的各项税务工作和管理工作,发现不符合网络公示信息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在线的举报和申诉。
信息反馈和申诉指纳税人可以就税务问题在线咨询税务机关,同时也可以投诉和举报违规的税收行为,并能通过电子邮件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反馈等。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首先要严格规范我国的税收执法,我国的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征管法应当要求各级政府不能随意干扰我国税务机关执法,并对税务机关和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并界定强制措施、征管手段和操作规程。确保真正落实依法治税,要严格要求我国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的执法,做到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使我国所有税收活动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三)协调征管查各环节职能
对我国税务组织职的科学分解和准确把握是其良好的组织结构形成的基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准确贯彻税法,由此也形成了管理、征收、稽查三大税收职能。对于征收职能,仅仅是“开税票”是不够的,应该拓展到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最后审核,还应包括税收征收的收入的月度和分产业、行业、重点纳税户等的分析,并与国内经济的实际变动结合分析,发现疑点和异常点,为我国税务局稽查、管理提供切入点和线索。同时我国的管理职能,仅仅是日常性事务性的管理是不够的,还应当包括纳税服务、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纳税评估等,我国税务局要帮助和督促其健全财务制度,提高管理核算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和提高办税能力等,使其达到征管制度和税法要求的标准。关于稽查职能,仅仅为了完成收入计划任务而进行稽查是不够的,稽查应该成为我国税务局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结语
当前,我国应当完善地方税制结构,给予地方更多的税权,强化有税源分散,调整具体税种政策制度等,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本文主要研究了目前存在于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不足,这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认清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流程中存在的劣势与优势,更好的发挥税收征管体制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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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约》建立了跨境税收追索协助机制,提高了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公约》规定,在请求国要求下,被请求国要像完成本国的税收业务一样处理国外提出的税款征缴要求,对待存在争议的案件或者没有最终结论的案件,要为被请求国追缴税款采取保全措施。并且,即使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是被请求国的居民,只要该居民在其境内拥有财产、银行账户或分支机构,被请求国就应当依照《公约》有关规定向请求国提供税务行政协助。《公约》不以居民身份为限定条件,说明其建立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的实际效力影响范围相当广泛。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目前建立在双边税收协定基础上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适用效力范围的局限性。
(二)《公约》对跨境文书送达提供法律支持随着跨境交易事项的不断增多,纳税人的收入、资产以及机构所在地有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向境外纳税人传递税务文书成为跨境税收管理的一项内容。《公约》明确了协议签署国之间文书送达的协助义务,搭建了与境外纳税人进行联络的桥梁。文书送达的协助义务不仅方便各国税务机关对税款的追缴,也是对纳税人的服务手段,通过事先的送达通知,通知境外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避免对那些因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不良影响。
二、《公约》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约》确定的情报交换、税收追索协助、文书送达法律义务,需要我国国内法律制度的支持。我国应当以《公约》签署为契机,适时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一)情报交换法律制度我国开展情报交换工作的法律基础包括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定,以及涉及情报交换的国内其他法律制度,如《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金融行业的一些政策法规等。经过30年的情报交换工作实践,我国情报交换相关制度逐渐规范,2012年我国顺利通过全球税收论坛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同行审议,说明我国在情报交换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得到国际组织的认可。尽管如此,《公约》的签署将使我国在情报交换的领域进一步扩大、情报交换内容更加丰富,也对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按照情报交换条款的规定,应签约方请求搜集相关信息时,如我国掌握的税收资料不能满足情报交换请求,我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供对方所要求提供的情报。但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信息的搜集仅限于纳税申报期间以及立案调查期间取得的纳税人信息。无法为情报交换需要要求纳税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信息。此外,尽管在情报交换协议以及《公约》中都明确规定,签约方不能因为情报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而拒绝提供情报,但在国内法的执行中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义务,税务机关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纳税人的金融资产、资金往来等方面信息,完成自动情报交换、专项情报请求的执行成本较高。
(二)跨境税收追缴协助的法律制度跨境税收追缴协助首先要明确的基本问题是追缴业务在我国是否存在类似的政策规定。在存在类似政策规定情况下比较容易执行,如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追缴。但是,如果涉及我国没有的税种或者我国的政策规定与要求追缴国的政策具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如何实施税收追缴就比较复杂了。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体系来看,有些政策规定与其他国家还存在较大差异,如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主要通过纳税申报实现征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按照个人所得的性质分项目征收所得税,并且基本是通过代扣代缴方法征收的。因此,对境内外居民个人所得的追缴将涉及较高的执行成本。实施跨境税收追缴还应当考虑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公约》对跨境税收追缴协助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税收主张是否存在争议、税收主张的执行期限、税收主张的中断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等事项。而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并未对境外所得协助征收做出专门规定,税款征收、保全等措施都是针对在我国具有纳税义务的实体以及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在具体实践中所涉及的文书、征管流程以及征管系统也都是针对我国纳税事项。因此,对于跨境税款追缴事项,首先需要我国《税收征管法》或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税收追缴协助的法律程序,包括适用的法律文书、追缴措施、追缴时限、税款的支付等内容。对于我国向境外要求协助追缴的事项时,也应当明确相关执行程序,使其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服务。
(三)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如文书送达的方式、签收的格式、时间要求等,并且也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居住境外或无法知晓纳税人的地址等原因无法送达税务文书,仍然会追缴税款。因此,文书是否能够送达并不构成执法的障碍,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国家协助征缴税款。尽管如此,加入“文书送达”规定实际上是给予纳税人额外的保护,可能会提高税款的征缴效率,纳税人有可能按照文书的要求缴纳税款,不需要征缴协助程序。通常来说,文书送达最简单的方式是通过直接向境外纳税人邮寄文书。但是很多国家不允许这种送达方式,认为这是对国家的一种侵犯。我国签署《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时,出于维护我国国家的考量,对于直接邮寄送达文书提出了保留,外国的司法文书不能够直接邮寄送达给身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因此,如何实现送达还需要通过国内法律制度予以明确。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除《刑法》对境内外协助送达文书具有相应的规定外,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加以明确,因此,一旦承担文书送达义务,我国在国内法律方面将会遇到障碍。
三、以《公约》签署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一)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与更强的税收征管手段《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不仅要立足于完善国内信息的搜集管理,更要站在国际视角,加强对跨国公司、“走出去”企业的信息管理。应要求纳税人对境内外收入、资产等进行全面申报;加强对银行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确税务机关对银行账户的监管权利,尤其是对离岸账户信息的监管权利。建立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提高对纳税人收入、资产、往来等信息的监控。建立纳税人信息档案库,对于存在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从适用优惠政策、协定待遇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完善税收政策体系,以《公约》为桥梁,实现对跨国税源的有效监管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定义中国居民个人标准,结合税收协定的内容,增加以重要利益中心的居民标准。完善对来源境外所得的政策规定,增设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减少通过居民个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避税空间。完善反避税制度。加强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调查、成本分摊协议的修改。
(三)完善《公约》执行法律制度,保证《公约》的顺利实施1.按照《公约》要求完善情报交换法律制度。修订《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对专项情报请求、自报交换、境外税务检查的内容以及具体流程、文书等进行细化,有效利用情报交换手段,助推国内的税收基层实践。《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中的许多内容与《公约》中信息交换的内容具有一致性,但也有一些内容没有满足《公约》执行的要求,如关于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范围、境外税务检查的执行方式与程序、自报交换的内容、专项情报交换的条件等,需要进一步明确。2.完善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境外文书能否按照《公约》要求依法送达,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水平的体现。我国在税收征管稽查程序以及刑法的执行程序中都有关于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但是针对境外文书的送达,有其特殊的方面,如对境外送达文书内容的审核、境外文书的送达方式、文书的语言、送达时间等,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确。
四、为《公约》有效实施搭建技术平台,有效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
(一)《公约》对我国税收征管手段提出更高要求《公约》的签订预示着我国在税收征管与国际社会接轨征程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公约》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所涵盖的税种除了通常的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之外,还扩充到所有可能征收的税种范围。自动情报交换批量数据信息的定期传递,多国情报请求信息的及时处理,大量文书送达要求等,对我国的征管水平、信息处理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技术的应用成为必然选择。随着《公约》的实施,国际间自动化信息交流将成为各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欧盟国家之间已经同意建立情报交换的信息网络。这一系统将允许欧盟区域内,进口货物的贸易方通过电话直接验证对方的增值税验证码。系统要求欧盟成员国即时更新的增值税登记信息要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在成员国之间共享,并且跨境之间要定期交换信息。这一在线系统对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增值税管理是一个重要突破。①从世界范围来看,如果能够广泛建立这种信息沟通机制,将为各国的国际税收征管节约大量成本并且有效提高征管水平。从我国目前来看,尽管我国开发了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但仍然存在很多局限性。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来源有限。缺乏第三方信息的支持,信息化技术水平有限,对税收信息的分析、处理和应用水平较低。税收征管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使我们面临着数据来源增多,需要对多渠道信息进行分析整合的能力。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国内实现多种渠道信息的整合分析,包括对税收申报信息、各税种的征管信息、第三方信息等综合运用,国际上也应当实现信息的沟通和自动交换机制,建立与各国税收征管系统的有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