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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深化招标监督机制, 为招标规范运作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企业招标监督是企业作为招标人, 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规章, 对招标管理、投标主体以及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关键词】为招标规范运作 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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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全面深化招标监督机制, 为招标规范运作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企业招标监督是企业作为招标人, 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规章, 对招标管理、投标主体以及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对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作出监督决定、监督建议或对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监督防止超越制度和程序办事, 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好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政府行政监督、司法机构监督的有力补充。要着重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监督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直接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 明确监督的目的、意义、主体、对象、范围、规程、监督的权利、责任、义务与罚则, 监督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制定和审核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确定招标方式、签约机构、组成评标机构、实施资格预审、开展评标定标等环节是否按规范履行程序, 能够遵循“ 三公”原则。要科学整合招标的监督资源。不仅要通过分级管理、授权监督, 充分调动纪检监察系统监督人员的资源优势, 形成监督合力, 而且要通过企划部门监督设计管理, 法律事务部门加强风险管理, 审计部门加强预算及实施结果管理, 监察部门加强招标程序和执行招标纪律管理, 用户单位加强招标结果管理, 建立多位一体的招标监督体系, 形成企业内部招标监督工作合力。要找准招标监督的工作定位。在招标监督过程中应按照招标价格形成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措施, 做到事前介入, 关口前移, 预控有效。工作中还要防止对监督职权范围把握不当, 避免偏重防范, 但关注企业利益最大化不够; 避免招标监督工作重点不明, 把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混同; 避免只把在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开标和评标环节, 监督工作过于形式化。要切实提高招标监督的科技含量。随着企业管理进步和科技进步, 应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实施招标监督。在企业已建立并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系统中, 探索开辟监督窗口, 便于对招标业务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对企业尚未建立或尚未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子系统, 要大力进行推进, 尽快形成必要的信息化监督能力。对正在开发和建设的信息化子系统, 要把监督制约的原则和要求融入信息化流程中, 使招标信息化程序从起步和建设阶段即融入实施监督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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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生,沈阳市人。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湖北省检察院咨询专家。
“如果说在做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教授您好,能先请您谈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报考法律系的呢?
吴振兴(以下简称“吴”):我从小就对法律感兴趣,可能是受到小说和电影的影响,觉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让人非常羡慕,想得很单纯。我报考大学的时候要填五个志愿,我的前四个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
记:当时的法律系开过哪些课呢?
吴: 入学以后到以前,大约九个月吧,我学过两门专业课,上学期的专业课叫“国家与法的理论”,当时国家与法是合在一起的,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学与法理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结束后,我就确定了毕业论文的题目,――“法律的工具性问题”,而且我还搜集了不少资料。当时,我对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问,觉得法律的确有工具性,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探讨的。除了专业课以外,上学期还开设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下学期的专业课叫“法律制度史”,同时继续学外语。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语课还没结束的时候,开始了。开始后,我利用业余时间,看了一些哲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书,积累了一些基础知识。1969年下半年,我开始实习。那个时候的公检法工作基本停滞,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队去实习。在政法大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办案。研究案件主要凭经验,不谈什么构成要件,当然法律根据之类更是无从谈起。后来我又到长春市汽车厂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实习过。前前后后实习了一年时间。
记:当时学习的外语是俄语吗?
吴:是日语,当时我们班学习日语的同学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记: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学读研究生,当时您已经在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读研究生的?
吴:就个人来讲,我还是有点名利思想的,认为在广播电台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不过,实事求是地讲,在省电台的十年中,我不仅在政治理论上有提高,而且通过组织法律讲座、编辑法律讲座稿件,在法学基础理论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弥补。特别值得一提的事,这十年中我自采自编的稿件较多,凡有采访任务,我从来不用下面的通讯员,从调查、提纲到写作,均自力而为,从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锻炼。如果说我搞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那时候,我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是吉林大学第一届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吗?
吴:是的,吉林大学从1980年开始招收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我是何鹏老师的开门弟子。当时之所以选择刑法学专业,主要是出于几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是我的外语不太好,所以就没有考国际法专业。除了国际法以外,宪法学也开始招硕士研究生,但我对宪法学没兴趣,觉得宪法没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现在看来,这种看法还是很肤浅。但刑法作为实体法,与现实生活和法律事务联系比较紧密,这也是确实的。这也是我当时选择刑法学专业的粗浅想法。
记:当时您研究生毕业后就留校了吗?
吴:其实毕业的时候我很想到实务部门锻炼一下,但法学院坚决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学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鹏老师学习外国刑法,吉林大学的刑法学是靠研究外国刑法起家的,准确地说,是靠研究大陆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鹏老师外语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学第一次组团去日本访问,随行的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还赶不上何老师,有时候还需要何老师充当翻译。由于何老师的日语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书就像看中文书一样,给我们讲起外国刑法来就非常方便。
那时候,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法简论》,这是国内关于外国刑法的第一本书。上课除了我以外,还有一个老师叫赖宇,就我们两个人听课。听完课以后进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国刑法简论》。此外,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事法选论》。再有,在何老师和甘雨沛老师合作撰写的《外国刑法学》中,我还协助何老师撰写了分则部分;还以副主编的身份参与编写了《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
记:能不能谈一谈你硕士生期间的学习情况?
吴:1980年入学后,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从客观上看,当时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译作)还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我们有了高铭暄、马克昌等前辈一起编辑的刑法学教材,还有一些老一辈学者和少数年轻学者撰写的文章,他们为我国刑法学的繁荣拉开了序幕。虽然我是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但实际上在校期间并未系统地学过刑法理论。于是我开始不折不扣地勤奋刻苦学习,如饥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电台分配的住宅,只一间房,不到20平方米。当时孩子小,我又抽烟,都是自己卷的烟,因为工资低,买不起烟卷。看书写作时烟抽得多,孩子挨呛,得了急性气管炎。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张三条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条线,在室外支个灯(这种三条腿的桌子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就是有一条腿是活动的,拉出来可以将桌面支起来,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种)。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毕业论文题目叫《教唆犯的概念与特征研究》,这篇论文是从我的关于教唆犯的书稿中抽出来的,这本书稿在我提交毕业论文时就已经完成了,有十四五万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现在看,这本书在有些方面研究得还不够深入,但当时确属为数不多的刑法专著。
记:您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博士论文题目叫《罪数形态论》,现在看来,书中的一些内容还需要补充,我也想在武汉大学期间进一步完善这本书。但当时对这本书的评价还是相当不错。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的评委是高铭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鹏、高格五位老师。在这次答辩会上,评委们的提问让我汗流浃背,而我在重要场合下一般不会流汗。这些评委都非常认真,问了我33个问题,使得答辩足足花了半天时间。同时,这次答辩对我博士论文的修改帮助很大。评委们对我这篇论文的评价还是很高的,至少有这么一句话:“为建立我国的罪数理论体系做出了贡献。”我这篇论文也被评为优秀博士论文。
“法律实践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多课题。要研究这样的课题,不仅要有法律功底,没有法律功底就无法进行研究,而且还要有研究能力。”
记:能不能请您谈一下法学重建过程中您的主要贡献呢?
吴:我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曾参与过发表修改意见,另一个是《论教唆犯》中的一些观点直到现在也能够站得住脚。比如在教唆犯的种类中,我提出了盖然性教唆和半盖然性教唆,国内学界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最近由我组织的“四方谈”(全称为“刑事疑案四方谈”,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学界)中,我又将半盖然性教唆划分为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双向半盖然性教唆,将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分为性质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对象半盖然性教唆,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我觉得,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就便于把有些问题厘清。此外,我还提出了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这也得到了国内学界的认可。李光灿老师在《论共犯》一书中提到共犯过限问题,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也提到共犯过限问题,但都只是简单地提到而已。在这一基础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存在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的问题。关于重合性过限,我还提出所谓的正重合性过限和逆重合性过限,国内学界对此并无反对意见,但也没有更多的赞同意见。
再一个就是关于罪数形态的理论。国内的一些教材对罪数类型的观点并不一致,当时大体上维持了高铭喧老师和罗平老师提出的“一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处理上为一罪”的分类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类法”,根据“三三分类法”,一罪的类型应该分为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我的“三三分类法”是第一步为基础步骤,即把典型的一罪、纯粹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纯粹的数罪分开,将纯粹的数罪放在一边,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间步骤,即把一罪类型中属于一行为的类型和数行为的类型分开,将一行为的类型统称为本来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骤,即把本来的数罪划分为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这样一来,根据“三三分类法”,我就把罪数形态的类型分为了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在很多的罪数个体形态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比如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界定问题,这是很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我提出了同质吸收,我认为在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说入室盗窃,我们可以说它是吸收犯,我们也可以说它是牵连犯。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种手段行为,盗窃是一种目的行为,发生了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二者互相牵连的手段牵连类型的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点,也符合牵连犯的特点。我认为,如果数行为属于异质性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处理。比方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入室盗窃上就规定了单独的罪名,我国刑法将入室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理。换句话说,入室与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观点,异质性犯罪应该作为牵连犯处理。
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上,我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从一重重处断,就是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为什么要按照一个重罪来从重处罚呢?因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竞合犯至少是一个半罪,如果从一重处断,就等于按照一个重罪处罚,还有半个罪没有考虑,这是没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我认为应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
此外,我的一个贡献是在国内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研究的热风,我正在组织编写“犯罪形态研究丛书”,该丛书由检察出版社出版。现在已经出版了八本书,但要实现出版五十本书的目标,恐怕很难。为组织编写该丛书,我们还专门在北京开了一个会,张明楷和陈兴良也都参加了,他们也是这个系列的副主编。
记:您到武汉大学后,在学术发展上有什么打算?
吴:我到武汉大学后,首先是协助马克昌老师组织撰写与其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配套的《罪刑各论――百罪通论》。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论”,是考虑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400多个,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则著述。这部“百罪通论”只限于常见罪、多发罪和个别的新罪,共计108个,计划搞150万字。这样可以将这本书写得深入一点。
另外,就是参与了马克昌老师主编的《大陆法系刑法总论》的编撰,承担了违法性论一章的写作任务。自以为写得还不错。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马克昌老师的支持和鼓励下,与莫洪宪老师正在组织撰写《共同犯罪研究系列丛书》,计划搞24本,每本20万字左右。因为“共同犯罪”曾被有的刑法学者称为 “绝望的一章”,理论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都很多。如果目标能够实现,共同犯罪的研究近500万字,应当会对刑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贡献。
一、香港律师制度概况香港的法律几乎全部承袭了英国法,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律师的分类上,至今仍保留着英国的做法,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这在英联邦国家已鲜为可见。大律师又称为讼务律师,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律师又称为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但在诉讼中,其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香港律师制度的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44年香港建立第一间最高法院开始,香港便有了执业律师。1858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律师执业条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是最早规范律师行为的法例。该法例先后修订了十数次,现行的《律师执业条例》是1981年的修订本,共有条文70余条,主要规定各种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执业的限制以及律师的收费等。此外,依法成立的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还规定了律师从业规则和操守,专门行使对执业律师的管理职责,包括安排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注册登记,维持律师的专业及道德标准,查处市民对律师的投诉,对违纪律师进行惩处等。近年来,随着香港经济的飞速发展,律师队伍也不断在扩大。至1992年,香港共有执业大律师400多人,执业事务律师2000多人,另外还有300多名律师受雇于港英政府各部门,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香港律师虽有大律师和律师之分,但实际上两者并无高低之别,只是执业范围不同而已。不过,要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却须经过不同的途径。一般来说,无论要成为大律师或律师,首先要取得法律学士学位(LLB)。目前,香港大学(Universi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城市理工学院(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8)都开设了法律学士学位课程,学制均为3年,课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宪法、行政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法、信托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税法、证据法、家事法等。学生修完上述课程后,还须在模拟法庭实习,完成毕业论文后方可毕业,取得法律学士学位。除此之外,学生还可以通过学习英国伦敦大学为海外学生开设的校外法律学位课程而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有志成为律师者,还必须申请攻读为期一年的法律深造文凭课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简称PCLL)。在PCLL期间,拟成为大律师的学生,会侧重于判例、辩护以及诉讼法方面的学习;拟成为事务律师的学生,则侧重于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的学习。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后,即进入实习阶段。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实习方式不同。要成为大律师,须以学生的身份跟随一位“师傅”实习l年,“师傅”必须是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大律师,实习期内,学生要协助师傅准备各种上庭文件,陪同师傅上法庭,出席聆讯,从而取得实际经验。实习期的后半年,学生可以在师傅的指导下独立处理法律事务。一般来说,前6个月的实习期内,实习律师是无任何收入的,只是在后6个月处理一些简单案件时才有一些酬金。实习期满后,经大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取得大律师资格。要成为事务律师,学生要跟随一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事务律师实习2年,学生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以掌握成为律师应具备的实务技能。学生在实习期内,可由律师事务所发给固定薪金。实习期满后,经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由律师公会颁发的执业证书。除上述途径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外,已在英国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的。也可在香港申请执业。另外,曾在香港政府法律部门工作或在香港高等学校法学院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以此为理由申请律师执业资格。
三、香港的律师业务香港法律对大律师和律师的执业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大律师和律师执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受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公会的纪律约束。
大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诉讼,大律师可以出席任何法庭的诉讼,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但大律师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的案件,不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必须由从事诉讼的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除非时间不许可或对某种案件不熟悉外,大律师不得拒绝接受律师的聘请。大律师不得直接与当事人接触,也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只能向事务律师收取。另外,法律规定大律师必须单独执业,不得与其他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合伙开业。但通常,三、五名甚至更多的大律师会共同租用一个写字楼作为大律师事务所开业。我在香港学习期间,受香港一著名大律师Michael Thomas Q.C.[1]之邀,曾到他的Chambers实习近一个月,这是一家香港较大的大律师事务所,共有大律师21人,其中有5人是御用大律师(Q.C.)[2].在大律师事务所里,每个大律师都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和秘书,有的则是二人共用一个秘书,每人的法律业务、财务、专业职责都是独立的,与同一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毫不相干,一大律师毋须为另一大律师的行为负任何责任。因此,经常会出现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分庭抗礼的情形。在同一事务所里,大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是按办公室的大小比例分担房租,共同雇用若干名职员来负责接电话、接待、清洁等日常事务。另外,每个律师的图书资料都是敞开的,相互之间可以借阅。
在法庭诉讼中,律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香港法律属普通法体系,法庭审讯采取辩论(adversary)方式,诉讼双方在很大程度上自行决定审讯的进行,因此,法庭上的表现往往能决定其能否胜诉,加之香港法律庞大而复杂,许多当事人不熟谙法律和诉讼程序,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聘请律师。在正式的庭审中,大律师依照惯例必须头戴假发,身穿法袍出庭,通常从大律师身上的法袍能辩认出该律师的地位,身穿丝质法袍的是御用大律师,身穿布质法袍的是普通大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控方由律政署代表政府担任,一般案件均由该署律师出庭负责检控,但凡涉及律政署官员的案件,则委托私人执业大律师作为控方律师出庭。审讯的程序是:先由法庭书记宣读被告控罪,由法官讯问被告是否认罪,如果被告认罪,则辩方律师只需力其求情,例如可向法官提出被告没有案底,引致犯罪的特殊背景令人同情,被告的家庭负担等,以求法官减轻或免除被告刑罚。如果被告否认控罪,控辩双方律师就须就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辩护。按规定,控方负有举证责任。控辩双方律师要以质询和盘问的方式讯问双方证人,在讯问中,法官主要充当公证人的角色,保证控辩双方律师遵守证据法的规则,只有在某些情节不明时才询问证人,当控方律师陈词和举证后,如果连被告可能有罪都难使人相信的话,辩方律师可以向法官提出“无案需办”(No case to answer)或提出案情有合理的疑点,使被告当庭获释,否则,继续由辩方律师陈词和举证,双方讯问证人。最后,如果案件是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则由陪审团根据控辩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案件较轻微,没有陪审团参加审理,则由法官独自判决。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律师首先要经过提供证据程序(Discovery)和书面咨询程序。即在开庭前由原被告律师互相提供有关的审讯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书、证据等,以便双方在审讯前作好充分准备,交换文件后,双方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提出在诉讼中所列事项的有关问题,但不得问及证人的名字和对方如何诉讼。在法庭上,如果在诉状中未列的事实,一律不得再被提出。案件的审讯主要由原被告律师就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双方都要找出过去相关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官则要研究各方提出的证据,决定哪一方提出的证据的可信度较大,从而决定哪一方胜诉。一般来说,法庭的判决很少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败诉的一方除了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必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Costs)。在香港,法庭的诉讼费很少,法庭仅就一些需要做技术性处理的项目收费,但律师费却非常昂贵,一些资深律师以每小时3干至4干港币的标准收费,有些官司打下来,律师费往往比索赔数额还高,一旦败诉,非但承担本方律师费,还需赔偿对方的律师费,这使得一些索赔数额不大,又没胜诉把握的案件,当事人只好望洋兴叹了。那么是否穷人就打不了官司了,也并非如此。为了使经济状况不好的市民能得到法律帮助,香港政府实施了法律援助(Legal Aid)计划,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该项计划的律师费由政府支付。
两大律师个人开业不同,事务律师(Solicitor)可以个人开业,也可以与其他律师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受雇于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合伙组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里,一般可分为合伙人、助理律师和职员。合伙人是较有威望的律师,也是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他们按合伙比例分红。助理律师称为Assistant solicitor,是被律师事务所雇佣的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一般是按月支取固定报酬。另外,还有大量的行政人员和职员,负责处理律师事务所繁杂的日常事务,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里,律师、职员多达几百人。
事务律师的业务比大律师要广泛得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房地产业务。近年来随着香港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务成为香港许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房地产业务包括房地产的租赁、买卖和花(Project),其中以房地产买卖为主。律师在房地产买卖中起了重要作用。通常,某一房屋或物业买卖、按揭(mortgage)时,当事人都委托律师办理一切手续。以一房屋买卖流程为例,。买方选择好房屋后,可到律师楼委托律师,由律师查看田土厅记录,审查卖方草拟的买卖合约草稿;买卖合约正式签署后,由买方律师负责将合同在田土厅注册,并就地权问题向卖方提出质询;然后,买方律师草拟产权转户合同,由买卖双方签署,至买方付首期款,卖方交钥匙并楼契,楼房即成交。最后,买方签署抵押合同,由买方律师将产权转户合同和抵押合同在田土厅注册,并将注册契据交贷款银行直至买方还清贷款。第二,诉讼业务。事务律师虽然不能代表当事人在高等法院出庭辩护,但可以代表当事人在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因此,大量的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由事务律师。由于香港法律规定,大律师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的聘请,只能由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因此,凡是大律师办理的案件,都须有事务律师协助,事务律师主要负责诉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会见当事人、证人、收集证据、草拟答辩书并陪同大律师出庭。第三,商业业务。商业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公司成立,公司转让、合营,公司上市、股票交易、合伙、银行贷款、税务、信托基金;商标注册、草拟遗嘱、处理遗产托管和继承、离婚及赡养费等。第四,咨询。向当事人提供各种口头和书面的法律咨询;担任银行、公司或个人的法律顾问。第五,公证业务。公证业务只能由公证律师负责。香港没有专门的公证机关,所有公证活动均由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担任。事务律师要申请公证人资格,首先必须执业lo年以上,并获得30名社会人士的共同推荐,经港英政府审查、英皇室批准,在香港法院注册登记后,取得公证律师资格。公证律师的业务就是为当事人认证有关的法律文件,公证律师只需证明某个法律文件上的签名盖章是真实的,即该文件上的签名、盖章是在律师面前签署的,而无须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因此,公证律师只须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而不必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关键词: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分层培养;改革
一、国际经贸人才分层培养的探索
国际经贸人才的分层培养,是指培养国际经贸人才的高校根据自身教学禀赋,选择自己最具优势的国际经贸人才培养层次。具体而言,具备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教学体系、教师资源丰富的高校重点培养偏重复合型的国际经贸人才;拥有国际经贸业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并已配备与国际经贸实务接轨的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的高校重点培养实务型的国际经贸人才。然而,我国高校在国际经贸人才培养方面的具体分工还依赖于高校内部的分层。
根据学校规模、学生质量、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部门所赋予的资格或权力、学科设置和专业门类、师资状况、科研情况、图书馆藏书、校园文化、学风和校风建设、学校历史等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公众和政府对高校的定位等主管因素,可以将我国的高等学校分为四种类型三个层次。四种类型是指综合类大学、财经类大学、师范类大学、理工类大学。三个层次分别指教育部“211工程”建设的高校、拥有独立的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其他高等院校。第一层次,是进入教育部“211工程”建设的高校。这一层次上的高校,基本是国家重点大学或是综合性大学,多数隶属于教育部,少数隶属于地方政府。他们有以下特点:研究生数占在校生数的比重较大;科研经费占学校经费的比重大;师资格局中,高层次人才的比例大,并有知名教师:有一批很强的、具有特色的学科;科研成果丰富,学术水平高;社会声望高;历史比较悠久,形成了优良的学校传统;有较大的办学自。第二层次,是拥有独立的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这一层次的高校数量较多,学校类型和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都是教学型大学,也有一些具有特色的重点学科和科研实力雄厚、拥有一些硕士点和少数博士点的高校。但总体上来说这一层次上的高校以教学型为主,是为我国培养中间层次人才的主力军。第三层次,是除以上两个层次之外的其他高等院校。这一层次上的高校数量庞大,培养社会急需的各种应用型人才、职业型人才,专业设置灵活,是它们的优势和特色,它们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要力量,是终身教育、全民教育的生力军。
由于第一层次的高校是列入“211工程”建设项目的高校,属于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大学,故将其定义为“重点大学”。与此相对应,将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高校定义为“普通大学”。根据对三个层次高校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到,重点大学具备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教学体系,并拥有相对资源丰富的教师,它们在培养偏重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方面具备比较优势,因此可以将其定位为偏重培养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的重点高校。而大部分普通大学主要以教学为主,在建设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等硬件以及引进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等方面具备“后发优势”,可以将其定位为偏重培养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的普通高校。
二、国际经贸人才分层培养的实践
(一)重点大学偏重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
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多种知识结构和能力的人才。复合型人才在知识结构上,应该是较宽的知识结构和精深的专业知识的统一;在能力上。应该是理论研究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统;在意志品质上,应该是创新精神和求实态度的统一。因此,这里的“复合”,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两门或多门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而是一种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复合”。
1 培养目标
重点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从知识结构、能力和综合素质来看,应该达到以下培养目标。
(1)知识结构
复合型经贸人才应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中国对外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规,熟悉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和程序,能够较为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具有较高的数理分析能力,至少能熟练使用国际通用的外国语言,精通经济管理,具有深厚的人文底蕴,并了解经济地理及各国风俗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2)能力
复合型经贸人才应具有熟练地进行国际经贸实务操作的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认识和解释国际国内经贸发展及变化等问题:能够运用数理模型进行创造性的科研活动;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和协调能力。
(3)综合素质
复合型经贸人才应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深厚的民族情感,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具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2 培养方案
结合目前对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的需求现状,重点大学偏重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可以从“经贸―管理”、“经贸―金融”和“经贸―法律”等方面制定培养方案。
(1)经贸一管理型国际经贸复合人才的培养
培养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有志于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学生,使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掌握经济管理的基本方法,能在外经贸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关从事实际业务和管理工作。
重点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结合管理学专业的优势课程,增设管理学和国际营销管理等课程,详见表1。
(2)经贸―金融型国际经贸复合人才的培养
培养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有志于从事银行、金融业务与外经贸业务密切相关工作的学生,使其具有扎实的金融学理论基础、掌握银行与金融专业知识和运作方法,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等部门胜任工作。
重点大学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以结合金融学专业的优势课程,增设金融市场学等金融学课程,详见表2。
(3)经贸―法律型国际经贸复合人才的培养
培养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有志于从事与外经贸法律事务相关工作的学生,使其既具有扎实的国际经贸理论与专业知识,而且对法学(国际经济法与民商法)有较大兴趣,既懂法律知识,又通晓国际经贸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能在外经贸部门、外贸企业及跨国公司胜任工作。
重点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优势课程,增设能解决国际民商事务纠纷等法学课程,详见表3。
(二)普通大学偏重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
普通大学国际经贸人才的培养应突出“应用”。因此,课程体系的建立要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企业岗位的技术需要为主线,突出其适应性、岗位性、实践性。专业基础理论教学不应强求学科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学术性,而应强调其实用性和技术性。
1 培养目标
普通大学偏重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将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结合起来,以适应工商企业的需要,从而形成明确的目标体系。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要体现在专业技能上,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概念技能
概念技能是指学生要有综观全局,分析总结事物产生原因的技能,即洞察宏观环境对事物产生复杂性影响的能力。
(2)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是指学生具有处理和解决相关事物的能力和手段,即使用技术或特定的方法完成赋予任务的技能,尤其是涉及到方法、过程、程度或技术的活动。
(3)人事技能
人事技能是指学生具有与人共事、相处、杜交的能力。
2 培养方案
为了培养国际经贸专业学生具备以上三大技能,塑造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的培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1)以应用型人才的职业目标为基础设置实务性课程
普通大学可以将开发营销市场、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制作单证、处理会计信息、处理文档、显示个人能力等确立为学生职业项目指标,结合这些目标设置相应的实务性课程和实践教学方案。
以开发营销市场为例。开发营销市场的任务包括收集市场信息、收集竞争对手情报、进行市场预测与市场定位、确定企业营销战略、选择中间商、确定促销方式、进行销售过程控制、组织售后服务等。与上述任务相对应的知识能力要求为:确定市场调查方法并进行市场调研,收集资料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市场进一步细分,确定准确的目标市场,确定竞争对手,撰写出市场促销策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使学生具备这些能力,普通大学可以开设如下课程:市场营销学、企业管理学、公关学、商品学、谈判与推销、贸易基础理论、经济法等相关知识。其他学生职业目标的课程教学方案可以依此类推。
(2)以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建设为契机加快应用型人才培养
偏重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需要密集使用与实务性教学有关的教育资源,完善实验教学体系。例如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的建设和使用。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普通大学并没有建立或完善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他们正好利用这一“后发优势”,将建立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要素,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国际经贸实验室的建设和完善,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需要。
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主要模拟外贸企业或营销机构基本业务运行,可以增加学生动手操作机会,使学生能在模拟复杂环境下进行业务操作实习,迅速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谈判能力,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决策科学化、贸易无纸化的工作环境。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主要有计算机辅助教学(CAI)和贸易实务模拟实验两大功能,并配置有多媒体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传真机等设备及模拟商务谈判会议室。实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业务操作模拟实验、进出口业务洽谈模拟实验、企业经营管理模拟实验、市场营销专题策划模拟实验、公司运行模拟实验等。
通过模拟实验,让学生利用电子文件,进行各种调查、谈判、磋商和交易,体验贸易业务的技巧、节奏和过程。从而使学生能熟练地进行合同签订、信用证的准确翻译,并根据其内容进行发票、汇票、提单、出口货物明细单等多种进出口单证项目的数据录入和制作等管理,使用商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管理、进货管理、存货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和信息管理。或使学生能够设计制订营销方案,掌握利用EDI进行交易的全过程。通过EDI软件及与其相适应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决策支持系统(DSS),学生不但熟练掌握市场营销、进出口实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而且能够通过人机对话做出果断决策和响应,从而不断提高模拟实验的复杂性和仿真性,便利于学生进入“角色”,达到更好的实践效果,不断增强学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以实践教学环节为依托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
随着外经贸业务方式的多样化,电子商务、无纸贸易越来越普遍,外经贸业务单位和部门要求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因此,普通大学国际经贸专业的教学必须加强与理论教学相配套的实践环节的训练,要建立社会实践和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多样化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分为认识性实践能力、技艺性实践能力和综合性实践能力三个层次。
①认识性实践能力的培养。认识性实践能力是指通过书本知识的介绍、课堂的示意图表演示、认识实习、电化教学等手段,使抽象的国际经贸理论概念与经贸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单证、报表、帐目等资料联系起来,提高学生的认识能力。这些能力可通过参加外经贸企业、外经贸加工厂、外向型企业、外贸储运公司和外运港等实践活动来获得。
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继续和补充,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的独特价值在于,使学生们能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实务操作过程。学生们通过参与法律实务操作,直接切入生活,掌握了法律运行的规律,生动地学习了法律知识,学会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和问题。这有利于激发他们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培养创新意识,形成锐意进取、坚韧不拔的品质。而且,实践教学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有利于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探索精神,提高他们探索法律问题的敏锐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再是单一、固定的模式,而是多元、立体和动态的模式。具体来说,包括下面几项内容。
(一)多元多元是指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每一种形式都有不足,比如到法院旁听受时间、地点、法院的合作等因素的限制,而且时间较短。模拟法庭适用的阶段有限,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基础,而程序法大多数是在三年级才学到。因此,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应当是多元的,其模式应当根据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学生的不同情况等,设计不同的实践环节和形式,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自主学习等有机衔接起来,使法学院校全面地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建立普遍合作关系,创造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场所。法学实践教学的途径也应当多样化,而不仅局限于模拟法庭、旁听审判、案例讨论、毕业实习等常规形式,应当不断开拓实践教学的外延,探索新的实践教学形式。就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来看,既要在教学计划内安排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又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由进行必要的课外实践教学活动。
(二)立体立体是指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要具有层次性和阶段性。这种立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是由纵向实践教学体系和横向实践教学体系结合而成,其核心是依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和目标,考虑到法学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情况,设计出具有一定层次性和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形式。对于法学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相应安排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年级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随着学生们知识积累的增多,其知识结构更加丰富,实践教学的强度和难度应相应加强,形式也要不断丰富,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性。具体来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在低年级学生中,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手段,结合法院旁听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中高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进行专业实验教学,训练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层次,在高年级学生中,通过假期法律实务实习、参加法律诊所活动、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通过上面三个层次的实践教学,把校内与校外、法律实务工作与模拟演练等结合起来,为学生搭建起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同时,这种立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还实现了法院旁听、模拟法庭、假期法律实务实习、法律诊所、课堂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形式的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动态动态是指实践教学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这种动态化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当适应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进程,按照教学目的和教学特点,在教学设计、教学环境的创设、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教学过程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等方面,结合法学教学自身特点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不断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探索。在法学教学中,应当树立实践教学贯彻法学教育全过程的理念。实践教学不应当拘泥于人才培养方案,而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仅要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刚性规定,而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或者结合个案有所创新,不断拓宽实践教学的外延,探索一些新的实践教学形式。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手段
实践证明,多元、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为了使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必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是实施多元、立体、动态实践教学模式的一个重要手段。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法学院校在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不合理,故需要修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
1.提高实践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虽然大多数法学院校都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培养方案中设置了一些实践课程,但是设置的实践课程比较单一,只有毕业实习、法律实务认知实习等。有些实践课程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的,学生们往往对实践课程不够重视,经常应付了事。导致实践课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在培养方案中增加一些实践课程,把大部分实践课程设为必修课。
2.实践课程的设置要与理论课程结合起来。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只有和理论课程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二者合力的作用。传统的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多是和理论课程相分离,并没有和理论课程很好地结合起来。由于实践课程和理论课程的设置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实践课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和实践教学质量。建议在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学课程实践课程时,要把它与理论课程紧密结合起来。
3.对不同年级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时,应当体现出年级的差异性,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对于一年级的学生,由于他们不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学科基本上处于感性认识阶段,故实践课程主要结合观摩审判、法律讲座等形式来进行。对于二年级的学生,可以结合法学理论课程来设置实践课程,采取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进行。对于三年级的学生,其实践课程的设置,可以采取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等一些能够接触真实案例的方式,培养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四年级的学生来说,考虑到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当培养他们的沟通、协调能力,根据他们的兴趣,设计专业实习课程,指导他们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专业实习,为他们成为法律人作好准备。
(二)建立学与自主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机制
法学院校除了统一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和活动外,应当大力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进行实践活动,促使他们养成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勤于运用法学专业知识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可以引导学生依托法学社、法律服务中心等学生社团组织,在“3.15”“6.15”“12.4”等特定日期,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辩论赛、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以案说法、法律讲堂等活动。鼓励学生在假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团、假期社会调查、假期自主实践活动等。为了鼓励学生从事自主实践活动,可以将自主实践活动记入学生的第二课堂学分,与总学分挂钩,并在综合测评、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这样做,既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又有利于使有限的教学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不断拓宽实践教学的外延
法学实践教学的外延是非常丰富的,不仅包括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审判、法律咨询、案例讨论和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活动,而且包括其他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律社会实践、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并不是枯燥的文本,其价值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故可以引导学生自主从事一些法律实践活动,让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下面几种实践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第一,法律诊所实践。法律诊所教育是近年来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式,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指导法学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它是训练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力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是主要角色,要以“律师”的身份全程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而教师处于次要地位,只是引导和帮助学生办理案件。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不仅提高了职业责任感和事业心,而且在实践中获得了知识,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提高了法律运用能力。第二,开展法律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通过让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来训练其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方式,其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询与服务、法律社会调查等。通过法律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激发了他们投身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第三,科研活动训练。法学实践教学并不局限于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还包括从事一些科研和创新活动。让学生参与科研和创新活动本身是实践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训练学生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设立大学生科创项目,对有科研兴趣和能力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指导他们独立开展一些科研活动。也可以鼓励学生们参与老师的科研项目,协助老师开展一些社会调查、收集资料、撰写调研报告等科研活动。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性机制
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为了使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很好地发挥作用,取得较好的效果,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提高实践教学教师的素质。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对于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学实践教学要求教师自身应当有一定的法律实践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但许多法学专业教师大学毕业后直接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普遍缺乏专业实践阅历。因此,需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第一,要增强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互动。可以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优秀的专业人士到学校进行法律实务讲座、担任兼职教师。也可以派遣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第二,建立高校教师法律实务培训机制。规定高校法学教师,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法律实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实务技能。第三,鼓励法学教师担任社会职务。法学教师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企业等单位担任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是法学教师成长和提高自身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应鼓励法学教师从事上述社会兼职活动。在教学安排上,尽量为法学教师提供合理的兼职时间。
[关键词]法学 教育 研究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涵
一般认为,法律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为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包括:如针对课程不同内容,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等“模拟教学”;如为给学生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机会,组织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的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社会实习应用教学”,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
但目前,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认识并不一致,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的实践教学形式不统一,实践环节的学时安排、开展模式、成绩评定方式及实践设施、师资情况也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课堂内实践教学,即课堂案例讨论、课堂模拟法庭、课堂辩论等;二是课堂外实践教学,即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这两方面各有优缺点,应相互借鉴、补充、包容。事实上,某些实践教学已实现了课堂与课外的衔接,例如法律诊所既包括课程教学,也包括诊所实际锻炼;有的高校将模拟法庭、课堂辩论扩充为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从现阶段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看,课外实践教学形式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如法律诊所的设立、模拟法庭专用教室的配置等;而课内实践教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充实、深化内容,如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安排、案例的选择标准、成绩评定方法等,且两方面均应配套师资、教材的建设。
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一般认为,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上应具备六方面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五,正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第六,在实际工作中具备不断自我学习以掌握法律新知识的能力。这六大能力,都离不开对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运用实践教学方式开展法律教学,能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相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学习能力,更好地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生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以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
2.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仍以“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仅仅就理论和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学教育家都曾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实践教学是改革的根本措施。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谈到“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落后。现在的多数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在上面照本宣科,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教师既没有提供与学生在知识和思维上相互进行挑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所以,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尽管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模拟法庭来说,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是复杂的智能技能。教育学的教诲是:“智能技能的重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能之前必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然后,再以模拟法庭审判过程的方法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诉讼能力一并展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式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及技能,要进行完整个模拟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纪的法科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学知识,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是非常困难的,也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大四毕业班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加上找工作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把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甚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总之,模拟法庭作为学生活动有它的优点,但作为技能培育方法却存在着多种缺点。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也难以集中安排。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之缺乏规范的治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一般的的法学本科的院校都有组织法庭观摩活动。而在毕业实习方面,由学生人数众多,94%的院校都采取学生自己联系和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完善和更新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建议
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实际运用中尽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其在增强学生的学习爱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来加以实现。
1.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针对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加以完善:
第一,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第二,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如扩建刑事侦查和证据实验室,增加试验设备,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保障学生都能有足够的实践机会来把握实践的技术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
第三,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
2. 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
实际上,每一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因此,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显的尤为必要。
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熟悉。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在课堂模拟练习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而是由指导教师设计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件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使学生在教师完全控制的场景中学习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在操作过程中,学生还可以互换角色,以便在同一场景中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直接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最本质的特点,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主要是进行社会法律援助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法律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对改革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颜河清:法学案例教学价值论纲[J].法制与社会.2006.8
[2]徐 丹:法学案例教学法若干问题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