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行政审批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问题 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绩,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要求我们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机制,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县级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审批改革目标的不明确。主要表现为改革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的目标定位,审批的范围、项目的增减等方面的标准不确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政府的职责、权限不清,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变动性较大,影响了改革的成效。
(2)行政审批范围上的局限性。行政审批改革仅限于项目的增减、方式或方法的调整,对于审批工作中的政府职能的内容和方式缺乏明确、合理的定位,往往导致改革流于形式,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质、量失衡。甚至由于政府内部机构改革的缺陷,使一些有关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窗口授权等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3)行政审批人员的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差。行政审批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对政策的理解上缺乏灵活性,办事教条、僵化,审批过程中缺乏调查研究,甚至态度蛮横、无理,往往是习惯于强制和管制,习惯于自上而下式的“命令式”的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服务意识差。
(4)行政审批工作缺乏规范性。目前,一些地方在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方面,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外,许多是由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规章一下还有不少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也不少,从审批机关来看,各级人大、政府、各部门等,都在设定审批事项。造成了行政审批权限和行政审批行为的缺乏统一的规范性,随意性大,缺乏公开、公正的监督和监管,部门权利、个人权利过大,存在情况。
总之,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查找工作的漏洞和失误,总结经验、教训,才能使改革顺利进行。
二、县级行政审批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在县级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对县级行政审批改革进行多方面、深层次的分析,才能认识到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受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和制约,是一项庞杂的工程。因此,为了深化并顺利推进县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我们有必要对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
(1)部门利益的影响。“官本位”意识,“权力本位”思想和部门利益的驱动是造成改革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审批制度的改革,一些审批事项的取消会直接影响到某些部门的利益,这些部门只是取消了一些无足轻重的行政审批项目,想方设法保留哪些能给本部门带来好处的收费审批项目。表面看来削减了不少审批项目,而实际上是维护了这些审批部门的利益。
(2)权利过度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监管。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些部门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管,谁有关系、谁给好处,就为谁审批,谁没有关系、没给好处,该批的事项不审批。审批标准不明确,操作不规范,操作性不强,审批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习惯、感觉或是关系决定是否审批,导致审批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审批人员暗箱操作,、、违法乱纪,给审批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是“审”乱了市场,“批”出了腐败。
(3)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政府职能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的管理方式也正转向宏观调控。但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制约了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影响了民生建设,滋生了腐败。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先决条件,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是政府最重要的功能。确立政府“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大众、服务社会。而传统政府职能中过多的干预、统治与管制,导致了一些行政审批人员把行政审批当做自己手中的特权,服务意识差,不讲职规,“吃、拿、卡、要”,,每一项目的审批都意味着权力的扩张,同时也隐藏着腐败滋生的可能。所有这些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审评制度的改革。
三、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行政审批制度,而是要充分认清县级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逐步深化和完善县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以适应社会需要,有力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
(1)依法严格设定行政审批的范围。各县区应认真制定或完善本辖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规定高效、顺畅的审批程序,合理的办结时限,严格的收费标准,保证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职权,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好公众的合法权益。首先通过简政放权,退出一些领域,取消或转让一些生产性或盈利性的项目,将生产经营权交还给企业。第二,就是要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少数重要商品的服务和价格收费标准,以及需要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项目可以适当保留。第三,一般的管理项目可以适当弱化或彻底放开。第四,一些重要领域、涉及社会安定、人民群众安全的行业或项目要从严、从紧审批。
(2)完善和强化审批监督监管机制。为保证行政审批部门廉洁、高效、规范、公正的行使审批权,建立和不断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和措施,对各部门的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有序的监督监察。一是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监察,成立县级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监管部门,对全县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协调与监督,同时逐步建立与健全行政审批职能上的操作机制、审批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防范审批中,避免盲目审批。二是对审批部门的司法监督,就是要扩大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允许人民法院对审批行为进行审查与监督,增强法院的独立性,加强法院对行政判决执行力度,使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和审批依据都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树立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的审批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使行政审批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公众利益出发,满足顾客需要,使顾客满意,做到审批过程中制定严密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审批透明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4)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限定政府权力,明确行政职责,设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范围,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政府行为的法律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理性化,建设完善法治的政府,积极推进我国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5)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素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树立正确的理念,完善规范的审批程序等固然重要,但这一切离不开高素质的审批队伍。由于行政审批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专业性较强,行政审批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行政审批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精通的专业知识,还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行政审批机关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和教育培训机制,全面提升审批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强化其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培养其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队伍,提升群众的满意度,为社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总之,我国的县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减少了审批事项,规范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县域投资环境,预防和遏制腐败,实现县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佑勇.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张海玲.法治的有限政府理论下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8).
[3]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4]李向艳.服务性政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关键词】 美国;行政制度;经验;启示
一、行政决策制度
美国行政决策制度比较具有特色的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为了解决行政审批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1975年美国政府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
美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力。美国政府精简了很多行政审批项目,将部分审批权限交给了社会和市场。这使社会组织和市场拥有了更大活动空间,也有利于激发和增强社会和市场的活力。
二是依法进行行政审批。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法制的国家,这种法制环境使行政审批同样依法进行。在进行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各种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均是依法进行。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权方面,美国对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极为严格,一般都是以法律的方式设定。
三是有着规范的行政审批程序。美国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听证制度。行政审批的听证制度主要作用在行政许可中,给予申请者或者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其充分的表达意愿。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55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包括核发、拒绝、吊销、修改许可证的裁决时,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得到听证通知的人,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或其人的需要与方便。[1](2)在许可中使用说明的理由制度。在行政许可中使用说明理由制度即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表明做出行政许可的合法性理由与合理性理由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要点,进行许可判断的依据和标准。[2]这使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时,做到依法审批、合理行使裁量权,防止行政滥权。
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着审批权力比较集中、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审批事项过于繁多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鉴美国下放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等做法,以提高我国行政审批的能力。
二、行政执行制度
1、行政执行制度冲突的解决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制定的行政执行制度外,各州和地方政府也制定的有行政执行制度。这种情况难免会导致行政执行制度的冲突。为解决行政执行制度的冲突,美国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往往会就相关领域制定统一的行政执行制度,使部分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执行制度作为统一制定的行政执行制度的补充。
2、行政执行的内容随职能的不同而变化
行政执行是政府一项重要活动,在实质上,政府的每一项职能都包含了行政执行。[3]美国的行政执行内容取决于行政职能,不同的行政职能产生不同的行政执行内容。例如,美国政府机构具有罚款、救济、惩戒、行政许可等不用的职能,其行政执行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3、美国行政机构的行政执行选择
美国行政执行选择主要体现在行政执行前。行政执行前,美国行政机构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它自己的规则和决定。这对美国行政机构来说是一个十分谨慎的问题。因为如果放弃执行自己的规则和决定,那么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依法通过法院要求行政执行。一旦一个行政机构决定采取行政执行,则它具有选择执行方式的权力。[4]其执行方式可以采取行政机构自己来执行,也可以法律程序寻求执行。除了选择执行方式以外,还需要执行手段的选择。执行手段可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仲裁等。慎重选择执行前的规则和决定,对于选择合适的执行手段、促进行政执行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完善行政执行制度需要借鉴的地方。
三、行政监督制度
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其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国会对行政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1、国会对行政的监督
预算监督。预算监督是美国国会对政府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美国政府需要财政开支的预算时,必须经过国会批准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后才能执行,否则,政府得不到合法的财政开支。[5]
弹劾监督。由于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国会无权罢免或强迫总统辞职,但是国会拥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弹劾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审判,如果参议院以2/3多数通过弹劾案时,被弹劾的总统方可被定罪。[6]
调查监督。举行听证会是国会实行调查监督的重要形式。“国会为了调查某一事件而举行的听证会,可以传唤行政人员到会作证,这给行政人员将产生很大的压力。如果被调查的事件是直接针对政府的,到听证会作证对政府所产生的压力更大;如果被传唤的行政人员拒绝到听证会作证,国会可以对其作藐视国会罪论处。”[7]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美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比较完善,其监督机构组成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局、联邦劳工关系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特别监督官、监察长、政府道德署等。在此仅以人事管理局、联邦劳工关系局为例进行说明:
人事管理局。美国联邦人事管理局负责联邦的人事工作,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联邦政府各组成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联邦人事政策和相关规则。[8]
联邦劳工关系局。美国联邦劳工关系局主要负责公务的申诉工作,监督公务员工会的建立,以及解决公务员劳资纠纷等。
我国与美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主要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而非美国依靠人事管理局、联邦劳工关系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等实施内部监督。但是,我国可以借鉴其实施具体监督的做法,例如监督人事工作、监督公务员劳资纠纷等,来完善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四、结语与启示
美国行政制度的建设,重视对公众参与权与知情权的保障。例如,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着严格的规范的程序,为给予利害关系人表达意愿和建议的机会,往往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此外,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美国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其目的就是让公众加强对政府的了解,加强对政府的监督。这既是建设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建设诚信政府的需要。这种方式值得我国借鉴,因为这对于我国行政软实力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我国目前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正在积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审批作为行政决策的具体表现形式,其规范性直接反映了行政决策的规范性,这对于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程度,增强政府行政决策能力和政府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监督制度是扩大我国公众知情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让公众了解政府“干了什么事情和正在干什么事情”,对政府行为实行时时监督,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公众对政府及行政人员的误解和猜忌,而且有利于增强我国政府“透明、阳光”的形象。
【参考文献】
[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 邬旭东: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
[3] 白维贤、金立法、薛刚凌: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行政法学研究,2001.1.
[4] 陈红:美国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现代法学,2002.6.
[5][6][7][8] 崔剑仑:论当代中国行政监督,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关键词】:工程招标;职能部门;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以来,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工作阶段。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许多变化也随之出现。在《招标投标法》出台前,招标阶段的工作都是由招标办主持的。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直至现在,招标发包阶段的工作开始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进行。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招标办在各个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作用及职能都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特别是当今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和难题,更使招标管理职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现状为基础,展开讨论,探讨解决方案。
一、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现状简析
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招投标管理体制仍然未被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关注和正确的认识。甚至还有人视负责招标管理的招标办为负责招标的机构,不能正确定位招标办的监督管理工作,还会对其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招标办认识上误区的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建筑市场初期体制的不完善及发育的不完全,以致并没有产生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办的日常工作就已经很繁重了,还要兼做市场中介的工作,举个例子来说明就是既要当裁判还要做运动员。工程招标申请书、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部资质、预审投资单位资格、评标的具体方案、招标文件内容、标底、评标委员会的成立、都是行政审批的内容。在国家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之后,对招标办的职责有了新的定位,并明确了招标办职责,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有了进一步的深入,直至今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改往日的行政审批制为备案审核制。相关的管理部门实行了一种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一登记,两备案”的管理体制。在前期报建之后,对招标的准备情况进行登记,对中期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然后在其后期做评标报告,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备案制度实行之后,招标办不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而是完完全全的成为了裁判。使事后的备案监督取代了事前的行政审批。工程的招标单位、单位、工程的投标单位、特别是工程招标单位和单位只要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之后的工作便可以放手的去做,大胆的做。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报名、定标、工程开标、评标阶段的监督工作,审核备案后的资料,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是招标办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机构体制,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完善,针对招投标工作流程及相对应的操作环节积累了一套严谨、科学的管理制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开始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问题中:
(1)招标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工程质量、工期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造价达到最低。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中,真真正正的市场经济较量并未出现。招标的根本目的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一现象严重的制约着招投标工作的进行。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工程的发包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大力的推行。综合评议法是评标采用的主要办法,这种办法的采用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仅仅限于形式上的公正。甚至很多企业还背负着“小企业大社会”的沉重包袱。企业与企业之间并没有水平相当的竞争,同时有关工程的造价和议价的规定也不允许,为了避免发包时腐败问题的出现,只好采用这种招投标模式。投标单位在之前的工作生活中获得了哪些奖项、建筑了多少优质工程、施工设计编制的水平、投标文件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齐全的证章等,这些都是影响工程中标的重要因素。
(2)招标机构的一些行为需要进行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过程监督、备案登记和违规行为查处逐步取代了依法审批式监督,这一招投标活动方式的改变,使招标机构直接的完成了活动中的大部分内容。但是招标单位的身份既是招标组织者,又作为评标文员会的成员出现。因此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与业主合作并帮助其选择目标。职业道德欠佳的甚至背离业主逃避监督或故意设置障碍,扰乱公平竞争。作为企业制公司,招标单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工作内容是发包投资数以万亿计的施工和监理任务,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的对象。但目前,招标单位的工作成果,并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和操作性较强的评判方法。招标单位承揽招标业务,在直接委托的范围内,有着很大的主动权。很有可能出现单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非法业务。在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想法和意图,是由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表述的,有可能成为其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泄露标底和虚假招标的行为时常发生,并且方法和手段都相当的隐蔽,很难予以查处。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优化方案
(1)为了实现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了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循序渐进的改革体制以“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为主要改革内容,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是企业稳步发展和市场有序竞争的必要前提,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必要因素,也是招投标界良性循环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便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推行,及低价中标工程担保的确保。
(2)可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对招标单位进行适当的约束,规范其日常业务。对招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的备案资料和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要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及时的查处。同时,要发挥监察局、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业主的行为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其次,要对招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制教育水平进行提高。
结语:“公平、公正、公开”是招投标制度应具备的特点,为实现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质量,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以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浅谈如何管理医院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A]. 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第一次学术年会专辑[C]. 2010
[2]魏海涛. 推进电子化招投标进程,点亮招投标交易全过程[A]. 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 2011
[3]孙景霞. 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标后监督和合同履约监督管理[A]. 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 2010
[4]杨鸿魁.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A]. 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 2010
教育部出台《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从改进调查研究、热情服务群众、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出访管理等9个方面,提出20项具体要求。
改进调查研究方面,要求部领导和司局负责人带着问题深入一线,司局级以上干部带头动手撰写调研报告。部领导到基层调研,司局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不同时或轮番到同一省份开展调研,不准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接待。
热情服务群众方面,要求重大政策出台前,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听取意见。健全教育部监督举报电话(邮箱)接听受理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网上公开。
精简会议活动方面,要求减少会议数量,未经批准,不以教育部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严禁以司局名义主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和赛事。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严控仪式性活动,机关干部一律不出席地方、学校自行举办的表彰庆祝等活动,原则上部领导不出席校庆活动。
精简文件简报方面,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
减轻基层负担方面,教育部工作人员到学校开展工作,只要具备条件,在学校食堂和招待所安排食宿并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评估、验收、表彰等活动。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加强出访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出访天数和团组规模。
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方面,部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确需报道的,严格控制篇幅。部领导一般不担任出版物主编,不以个人名义作序。
厉行勤俭节约方面,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安排出差,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公务接待一般在机关餐厅安排工作餐。
加强检查落实方面,完善教育部机关作风评议制度,对评议和群众来信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国家职业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现场交流会召开
国家职业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现场交流会在河南郑州召开。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出席会议并讲话。
鲁昕对职业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进展表示肯定。她说,从2005年天津试验区建立开始,国家和教育部为推进这项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部署,印发了相关文件,加强了对各地的指导。各试验区和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特别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了一批重要成果,为完善职业教育国家制度提供了实践案例和典型经验。
鲁昕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各试验区和有关单位要站在为完善职业教育国家制度服务的高度深入推进工作,着力先行先试,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完善基本制度,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发展。近期,要围绕服务现代产业新体系建设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等10个方向推进试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正式实施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学位授予单位和导师职责及各有关主体作假行为的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出现以下5种情形,将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由他人、为他人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办法》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作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的,将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的,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计划”。
异地高考: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可参加3类考试
天津市2013年招生考试工作的基本原则确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政策已被纳入2013年天津市中考中招工作。
根据政策,2013年,天津市将进一步放开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津报名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春季高考和高职院校自主招生。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相关政策,将在2013年中考中招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2013年年初予以公布。同时,将抓紧完善与2013年中考中招办法相衔接的普通高校面向随迁子女的招生考试政策。
高校自主招生考察诚信和公益表现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分别公布了《2013年自主选拔实施方案》。这两所“985工程”高校自主选拔笔试科目均有“瘦身”,笔试时间大大缩短,在为考生减负的同时使该项考试更具有“选拔”特点。
南开大学增加了面试在综合成绩中的比重,由2012年的20%提升到40%。在招生对象方面,南开大学自主招生将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以促进教育公平。考生在报名时,需填写《“公能”陈述表》。考生须在表格中陈述以往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该材料将作为笔试资格审核和面试考核的重要参考。
天津大学在科目、时长两方面同时“瘦身”,与2012年考查社会科学、数学、自然科学3门科目、330分钟考查时间相比,今年将只进行一场名为“学科基础测试一”的总分200分、时长3小时的笔试。单科优胜者将获得更大“优惠”,不苛求“全才”,更青睐“专才”。
小学低年级不布置寒假作业
随着期末和寒假到来,陕西省教育厅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学生假期学习、生活的需要,合理布置寒假作业,小学低年级不布置寒假作业。同时,提倡小学高年级和各初中校布置有利于学生动手动脑、提高实践和创新能力的活动类、实践类、探究类作业。积极倡导、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分利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等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将建立学生课业负担政府监测公告制
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建立学生课业负担政府监测公告制,是安徽省实施推进基础教育改革的创新之举。教育部门将委托统计局等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对全省学生的课业情况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课程安排、文体活动时间、作息时间等容易量化的项目。教育部门根据数据进行分析,并通过教育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告各地减负情况。与此同时,教育部门要求各学校将课程表、文体活动安排表、作息时间表、作业量表等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高中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上大学
据日本《朝日新闻》网站报道,日本文部科学省出台政策,计划实施高中生“提前毕业制度”。根据相关政策,优秀高中生只需完成两年或两年半的高中学习,并达到考入大学的成绩,就可申请提前毕业上大学。此举旨在为培养活跃在国际社会的优秀预备人才搭建平台。
一、负责工作情况
(一)在政府任职工作情况
200x年1—7月份,我在旗政府分管常务工作,为确保旗委决策落实,推动政府工作健康发展,我重点抓了三件事。
一是办公室工作。主持制定了《乌中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接待工作制度》等规章规范,主持起草了《政府工作报告》、《旗委扩大会议报告》等重要文件,受到主要领导和各级干部的高度评价。重点规范加强了办公室工作,制定了《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建立例会制度,实行挂牌上岗,公开接受监督。大力改进文风会风,压缩会议和文件数量。重新制定接待标准,创新接待形式,使接待工作走在了全市前列,乌拉特宾馆成功升级为国家二星级宾馆。
二是财政税收工作。全面调研、论证并主持实行200x年财政零基预算和苏木乡镇财税体制改革,在提升财政运行质量、调动苏木乡镇增收节支积极性方面收到了明显效果。在担任旗税收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组织开展了税收秩序整顿工作,查补漏税款1300万元,不仅规范了纳税行为,做到了应收尽收,而且有力推动了全旗矿业秩序整顿进程。
三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政策法规,对执法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进行了从严治理。全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156项,发文取消57项。并于7月份正式启动了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审批项目89项。为推进政府公开、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在旗委任职工作情况
城镇经济工作:
1、抓服务,力求宏观和微观相结合。一是按照旗委、政府把发展工业经济作为全年工作首要任务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了《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意见》,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对现有企业分类排队,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分析研究,查找问题,搜寻症结,提出对策。二是先后多次深入重点企业了解情况,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三是组织研究论证供热公司转制方案,成功实施了公开拍卖,完成了供热公司国有转民营的体制改革。四是充分协调金融、税务、工商、电力、邮政、电信、国土资源等部门,努力促使各条管部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五是狠抓城镇和中心集镇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领导和部门,研究规划,论证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先后聘请专家对海镇、甘其毛道口岸建设进行了规划编制;对金泉工业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基地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完成了蒙古国资源合作开发项目的配套规划工作。六是深化教育卫生体制改革,积极调整中小学布局,全面整合教育资源,组织研究制定了《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教师全员聘任制实施方案》和《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共撤销学区4个,中小学17个,分流教师803人,新录用222人。同时积极探索卫生系统、自来水厂等公益事业改革。
2、抓调整,力求工业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并重。一是以重点项目为突破口,优化资本结构,重点培育了电力、焦炭、高载能、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农畜产品加工六大产业集群,努力构筑优势区域、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三优”联动的工业发展新格局。二是以矿业秩序整顿为突破口,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发展循环经济。我担任旗矿业和税收秩序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对全旗的矿点和矿山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制定实施了《乌拉特中旗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依法对全旗81个矿点和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打击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2处,对12户存在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进行了限期整改,为地方财政增加可用资金2800多万元。积极整合铁矿资源,提高了高载能工业准入门槛,限制高污染、低水平的项目进入,积极倡导发展循环经济。
二、身建设情况
一年来,我从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入手,重点抓了“学习团结、作风、廉政”四个环节。
(一)加强学习,创新领导能力
在认真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自觉地参加中心组集中学习的同时,利用早晚、周末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坚持不间断的自学,坚持从实践中学。在学习过程中,创新学习方法,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把学习理论与总结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二是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知识结合起来;三是把学习理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本年度共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及学习论文6篇,读书笔记近5万字。
(二)讲求团结,创新领导方法
一是搞好与正职的关系,做到了“三不”,即尊重而不吹捧,请示而不依赖,服从而不盲从。二是搞好与班子成员的关系,做到了“三不”,即支持而不拆台,分工而不分家,通气而不封闭。三是搞好与基层的关系,做到了“二不”,即信任而不干予,爱护而不庇护。四是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不同意见,指出不指责,帮助不讥讽;对自己的不足,剖根寻源,勇于承担责任,敢于自我批评。
(三)求真务实,创新领导作风
一年来,针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问题、战略性问题、热点问题、典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深入基层和分管各部门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全旗矿产资源开发、税收征管、教育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多次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摸清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问题的根本症结,应用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了实际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注重对各地、各部门典型经验的挖掘研究,并有意识地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推广。一年来,共深入基层调研30多次,形成调研报告4篇,形成指导性文件6件,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15次。
(四)勤政廉洁,创新领导形象
论文关键词 主任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 联席会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以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改革任务,自此主任检察官改革试点工作拉开了帷幕,最高检决定在全国法治基础较好的7个省份的17家检察院进行试点工作,我院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一、 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等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 传统检察机关办案采用三级审批模式,即检察人员承办、处长审批、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虽然此种办案模式可以确保案件质量,但存在着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办案效率低;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检察官责任心、荣誉感不强等问题。因此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成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一)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主任检察官履行职权应遵守法律规定,对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主任检察官的职权源自检察长的授权。
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享有的决定权包括:1.改变案件管辖;2.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3.对证据材料进行复查、勘验、鉴定。4.传唤、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5.依法延长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6.改变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包括增减事实和罪名;7.建议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追捕漏犯;8.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根据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风险等级确定)外,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性案件和所有简易程序案件提起公诉;9.追加、变更起诉指控的;10.决定依法排除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主任检察官应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检察长审批的事项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或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3.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移送犯罪线索;4.赃证物、其他扣押物品的发还或者解除查封、冻结。
下列案件主任检察官审查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决定:1.根据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标识的办案风险属于一、二级风险的案件;2.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3.撤回起诉的案件;4.抗诉案件;5.复议案件。
(二)主任检察官与主诉检察官职权的比较
与我院原实施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比较,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步一扩大了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权,在行政审批流程上也得到了简化。具体改革如下: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面临的挑战
(一) 权力下放与权力制约的矛盾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实质在于“放权于检察官”。此举有利于检察权去行政化和提高办案效率,但是权力的膨胀势必需要一定监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的案件会依据主任检察官的意见进行处理。若缺乏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可能会导致主任检察官权力滥用。
(二) 法律适用的统一问题
三级审批模式下,承办人的工作重心倾向于对个案的把握,着重案件的法律效果;相比之下作为领导的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更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削弱了部门负责人甚至检察长的权力,某种程度上将会给案件的全局性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同时在三级审批模式下,所有案件终将集中至检察长一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是统一的;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由于每位检察官的生活阅历,司法理念和价值观都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案件的把握和处理方式也将有所区别,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
(三) 办案压力增大
随着办案量和办案难度的逐年增加,主任检察官制度减少了案件的行政审批流程,这无疑增加了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同时也会使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经逐层审批或消化直接进入了检委会程序,增加了检委会的工作量,由于检委会召开的时间和次数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致使在召开检委会的过程中不能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研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可在其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或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部门负责人可在听取主任检察官意见后,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或组织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
三、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简称“主任联席会”)是指由主任检察官组成,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的,针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有争议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研究的业务会议。
(一)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的功能定位
检察机关办案制度一改以往层层审批、集体讨论的模式,摆脱了权责不清的困境。也进一步维护了司法独立,去除了检察机关内部浓重的行政色彩。从上述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主任联席会的本质是民主自由的议事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其功能在于化解办案组内意见不一致时的矛盾,帮助主任检察官全面把握疑难、复杂案件,案件研讨和对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习等。若赋予主任联席会一定职权,则会使联席会变相成为一级行政机构,再一次约束了主任检察官的职权,同时也违背去行政化的初衷,不但不能提高办案的效率,也再一次使集体决策失去了追责的意义。
(二) 主任联席会的功能
1.复杂案件讨论。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给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受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除了要考虑法律适用外,还需对社会效果进行考虑,单凭主任检察官一人之力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联席会的平台可以使主任检察官集中对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一方面因为主任检察官们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另一方面没有职务差异的平等交流有利于深入交换意见,为主任检察官的决策提供全方位的参考。
2.监督主任检察官行使权力。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被扩大后,如何监督、制约权力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键,既要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又要确保主任检察官合理行使手中的职权。若要求检察长或检委会监督主任检察官的工作又有违改革的目的。在主任联席会上各主任检察官可自由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留存,虽然联席会只是议事机构,但会上讨论的意见对承办主任检察官来说也是一种隐形的权力制约。
3.统一法律适用。实践中由于各主任检察官的法学理念、文化素养和生活经历的不同,将会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不同的现象。主任检察官在联席会上可以在讨论个案的同时,把握一类案件的特征、难点及处理意见,并在今后的办案过中秉承此经验,逐渐在部门内部统一法律适用。同时也可在主任联席会上对近期的已判决案件进行总结归纳,确保对案件准确定性并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4.检委会的过滤器和减压阀。检委会主要负责检察机关内部规范制定和解释、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检务工作问题。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或不起诉案件的汇报充斥着整个检委会的工作,使检委会无暇顾及全局性工作。同时检委会委员平日工作繁忙,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查看案件材料。
主任联席会应成为检委会的过滤器和减压阀。一方面,尽量将疑难、重大案件解决在部门内部,使检委会有更多的机会研讨典型问题或全局性问题。另一方面,近年来不起诉案件数目逐年增长,此类案件若逐一在检委会上详细汇报、讨论和表决将降低检委会的工作效率。将不起诉案件先经联席会谈论,并形成一致意见或将会议记录附卷移送检委会审阅,可以给检委会以参考,提高检委会的效率和对案件把握的准确度。
(三)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与主诉检察官联席会的异同
主诉检察官联席会(简称“主诉联席会”)制度是在推行主诉制基础上,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由主诉检察官参加的就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关业务建设等问题进行讨论的会议模式。与主任联席会制度相比较,相同之处在于两种制度下联席会都是非正式会议制度,属普通议事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即主诉联席会与主任联席会的定位是相同的。
通过上文的比较可发现主任检察官权限远远大于主诉检察官的权限,因此相比主诉联席会,主任联席会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使命,例如在主诉制度下,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受部门行政领导和检察长的双层监督,而主任制度下,主任检察官对非重大、疑难案件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之外,不必经过行政部门领导和检察长审批便可作出最终决定,主任检察官行使权力时缺少了监督机制。所以笔者认为主诉联席会与主任联席会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主诉联席会的功能侧重于案件讨论,而主任联席会在保障案件研讨的功能的同时也需注重主任检察官制度下“放权”与“权力制约”的动态平衡。
(四)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的不足
1.缺乏统一的运行机制。我院自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起,除了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主任联席会的职责,后又出台了较为具体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但是在实务中,主任联席会并没有按照既定的方式召开,也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主任联席会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其在实践中会被忽视。其次是改革试点单位未就联席会制度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只出台了框架性的制度,使得联席会难于按照统一的规定具体实施。同时在长期实施的行政审批办案模式下,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的切磋和讨论习惯私下小规模进行,或是直接征求处长意见,目前尚未形成疑难案件上报主任联席会进行讨论的意识。笔者认为主任联席会若要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并能长期稳定、高效发展下去的当务之急是制定统一的运行机制。
2.异化为主任检察官规避责任的避风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下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被空前扩张,一些主任检察官产生了逃避责任的心理,当遇到棘手案件时便提请召开主任联席会讨论,希望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分担办案的责任和风险。如果主任联席会的意见与自己的意见相一致,则增强了主任检察官内心确信;如果意见不一致,则上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最后决定,主任检察官不必再承担直接责任。此种运行模式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制改革的初衷和目标背道而驰。此外主任联席还应坚持决策参考的功能定位,并明确经主任联席会讨论的案件,责任仍由承办主任检察官自行承担。
四、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的完善
基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特点及上述主任联席会的功能及定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完善主任联席会制度。
(一) 主任联席会的召开
联席会由处长负责召集,因处长公务繁忙,为适当减少处长工作、保障主任联席会高效进行,可在部门设立联席会秘书一职以辅助处长在主持主任联席会方面的工作。当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或者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可以提请召开主任联席会进行讨论、研究。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案件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决定召开联席会。 主任检察官在提请召开联席会时应将被讨论案件的结案报告或简要案件报告一同提交处长或联席会秘书。处长或联席会秘书应结合案件的性质、期限及本部门所有主任检察官的时间安排,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安排召开主任联席会,并将案件材料至少提前一天发放至各主任检察官,以便于提前熟悉案情并做适当准备。
(二) 主任联席会的组成人员
顾名思义,部门负责人、本部门各主任检察官、被讨论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及联席会会议记录人员是联席会的当然组成人员。
其中部门负责人负责主持会议;主任检察官需要对案件进行汇报或在会议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具体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记录人员负责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并负责本部门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具体案件的讨论记录交由案件承办人附卷宗留存。
除了上述人员外,分管检察长、相关部门(如侦查部门、侦监部门或上级院公诉部门、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主任联席会。
(三) 主任联席会的议事程序
主任联席会由处长负责主持。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件、提出案件的疑难点或争议点,同时阐明承办人的观点和理由;其次,主任检察官可以就案情本身和承办人意见进行询问,以便更好地熟悉案件;再次,各位主任检察官针对案件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由处长总结各种意见。承办人或联席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参会人员的发言,会后记录人员将记录进行整理,由发言的主任检察官签字确认并由联席会秘书留存原件,需进一步向检委会汇报的案件应将相关联席会会议记录一并上报。
联席会秘书需定期将会议记录与上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检委会决定或法院判决书等)进行归纳总结和参照对比,日后作为考核主任检察官的业务水平的依据之一。就此我院《主任检察官会议制度》也作了相关规定:主任检察官在联席会上的发言,将作为主任检察官业绩评价参考指标之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价,纳入主任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主任检察官民主评议内容之一。
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政府管理创新,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实现了从放权到控权的过渡。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受到限制,而政府的权力却不受约束。《行政许可法》第一次改变了立法观念,防止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该法大幅度减少了行政审批的范围,规定只有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根据该法的要求,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之外,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的厅局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都不再有权自行设定审批项目,省一级政府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只有一年。
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体现了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动态平衡,实现了公民权利的回归
任何公共权力的建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利益与权利,这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原理。即权力源于老百姓的授权,权利高于权力。我国全部法律的70%、法规的80%,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的,这些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都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状况,影响着公民对于法律的态度。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政。在公民遵守法律和政府依法办事二者中,后者是主要方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是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的。由于体制上和行政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漠视法律,不依法行政的现象屡见不鲜,随意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什么都想管,却什么都管不好,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相当普遍。《行政许可法》最显要的原则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这一行为的直接结果则扩大了公民的权利。该法赋予了老百姓很多具体的权利,如信赖保护、补偿请求权、赔偿请求权等实体权利,以及听证、获得告知、及时得到服务等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过去任何法律中所没有的。权利的发展,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的提升、利益的扩增、能力的增强,因此,毫无疑问,意味着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从整个社会来说,实现了公民权利印政府权力的动态平衡。对公民而言,实现了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是一次权利的回归。公民将真正成为权利的主人,他们可以自主决定任何事项,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但要真正实现权利的回归,政府机关必须做到重大决策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要树立服务意识。法律授予政府职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政府更有效地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理所当然要为公众提供服务。为公众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国家服务,将是行政机关的首要职能。
三、行政许可改革之路仍任重而道远
1.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强化职能,真正做到“以法为上”。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机构总发生机构膨胀的问题。我国的政府机构也经历过膨胀一精简一膨胀的历史“怪圈”。《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和实施的直接针对性就是要求政府该管的管,不该管的要退出。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改变我国的行政领导体制,如英国上下级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法律关系,如果“上级”觉得基层政府的做法不对,只能建议其改正,如果人家不听,“上级”就只能用来解决问题了。真正做到这一点,将会彻底消除权大于法的想象,必将大大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
2.行政许可改革之路需警惕新一轮的权力扩张冲动。行政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政府扩张权力的领域总体来讲是越来越小,空间被不断压缩。但是,行政权力无孔不入,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需要警惕新一轮的权力扩张冲动。法治政府,必然需要法律约束。而约束政府的法律,并不仅仅只有《行政许可法》一部。还应包括之前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刚刚完成草稿的《行政程序法》、正在起草的《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只是这众多规范和限制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中的一环。仅靠一个《行政许可法》并不能限制政府部门伸得过长的手。警惕变种的“许可”。行政权力的扩张,除了进军新领域,在原来领域进行“内部挖潜”,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2004年7月1日之后,政府仍然保留了500项行政审批。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法》并不是要取消所有审批,合理合法的审批仍将继续存在。可能就会有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审批,披着合法的外衣继续大行其道。需时刻警惕“变种许可”的出现,以及新一轮的权力扩张的开始。要改变这种局面,从立法的角度,《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法》就该适时出台。政府权力必须细化,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固定。
虽然行政许可改革之路仍然复杂而艰巨,但从立法为民的高度来说,一部法律,不论其初衷如何美好,其最终目标不外是推动两个文明建设,让百姓们顺心、满意。《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让我们从立法阶段看到了政府行政与百姓生活水融的美好前景。
参考文献:
1.夏勇等著:《中国当代与人权热点》,昆仑出版社2000年版。
2.韩志全:“打造有限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载《市场报》2004年8月10日。
关键词: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农业转移人口
2015年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指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大意义,并明确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可见,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重视和决心已经达到了空前程度。住房租赁是住房交易的基本方式,登记是物权变动领域的公示公信方法,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李朝晖,2008),应当着力保护住房使用权、强调住房租赁权的物权属性(杨宏云等,2010),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然而,2014年12月22日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令)规定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却没有明确提到住房使用权。那么,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建设状况如何?在目前我国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租赁登记有着怎样的意义?如何寻求住房租赁制度促进城市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抓手?本文首先从我国城市住房租赁制度包容性完善的分析入手,提出将“居业联动”理念下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作为我国城市住房租赁制度的包容性完善突破口。然后,在回顾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变迁过程的基础上分析其主要目标的演进主线,厘清了目前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标选择。最后,在包容性完善我国城市住房租赁制度的分析框架之下,设计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操作要点和实施路径。
一、 我国城市住房租赁制度的包容性完善分析
1. 住房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城乡结构是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国家最大的结构问题(华生,2012)。在我国传统城市化的过程中,城乡二元住房制度在提供经济空间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成本的积累,基于住房为焦点的制度约束日益突出(申明锐,2011)。我国城市化的主要问题在于劳动力城镇化与消费者城镇化不一致,而高成本住房制度(房价、房租偏高)是造成这种不一致的重要原因(宋立,2014)。然而,房价上涨内生于城市化过程;在存在收入差距的情况下,若没有政府的必要干预,房价的上涨不可避免(刘维奇,2016)。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十报告提出,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目前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住房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
2. 租赁住房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义重大。我国正值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经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农村社会为主向城市社会为主的双重转变。我国在取得经济高速发展三十年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程度的社会问题。在住房领域中,这些经济社会问题集中表现为住房消费不平等、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突出(刘宝香等,2015)。其中,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尚未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而呈现出明显的流动性,给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带来了巨大压力。住房租赁的消费形式,与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的流动性、大多数处于中低收入水平极为吻和。因此,完善住房租赁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选择主要是受雇企业提供和住房租赁两种形式,受雇企业提供住宿包括单位宿舍、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等几种形式。2008年~2014年,由受雇企业提供住宿的比例高达45%以上,租赁住房的比例在33%以上。另外,学者研究发现,农业转移人口的择居行为出现分化,家庭式居住需求呈增加趋势(张秋梅,2015)。与企业提供住宿的形式比较,住房租赁能较好地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的家庭居住需要。租赁住房已经成为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的重要形式(游振宇,2015)。
3. “居业联动”理念下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城市住房租赁制度的包容性完善。Donnison和Ungerson认为大多数的住房问题涉及失业、贫困和不平等(Donnison等,1982)。哈耶克认为,住房问题是贫困问题的一部分,只有收入的普遍提高才能逐步解决住房问题(哈耶克,1977)。显然,住房问题的缓解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实现(张清勇,2008)。因此,“居业联动”理念对住房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意义。在“居业联动”理念之下,将住房问题和就业(收入)问题相结合,综合考虑、统筹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就业(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将是城乡二元住房制度背景下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的一个可能的突破路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农业转移人口生活状况的摸底、管理和服务工作,以此作为住房租赁制度服务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城市包容性增长的着眼点和抓手有一定的现实性。
二、 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变迁过程及主要目标演进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认为,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共同构成了制度。有关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政策法规及其实施构成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社会双重转型的过程中,为了较好地把握和落实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标、促进我国城市住房租赁制度的包容性完善,有必要对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变迁过程和目标演进加以梳理。
1. 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制度变迁过程。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变迁过程的回顾和梳理,可以为寻求该项制度设计主要目标演进的主线提供证据。早在1983年12月7日,为了更好地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516号令),要求租赁城市私有房屋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房屋所在地报房管部门备案。这标志着我国城市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萌芽。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并重申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事项。1995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正式规定我国城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标志着我国城市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正式实施。2007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延续了城市住房租赁登记制度。同年,《物权法》出台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2008年1月15日,由于《物权法》、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2001年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代替,《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2011年,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信息化管理要求。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并规定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及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但在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住房使用权,只是同时规定包括“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2015年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进一步强调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方便群众的主旨取向。可见,伴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萌芽和发展,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得以建立和不断完善,并呈现出社会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趋势。但是,由于多年以来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重城市轻农村”、“重买卖轻租赁”倾向的影响,我国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及制度建设滞后,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尚有较大的完善和突破空间。
2. 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目标演进主线。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制度变迁过程伴随着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主要目标的演进。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公示公信和便于掌握相关情况是登记备案制度设定的常见目标(李朝晖,2008)。从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政策法规(正式规则)的目标设定及实践过程中的主要目标取向来看,经历了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公示公信和便于掌握相关情况(并服务群众)等多种目标依次变化和复合目标选择的过程,同时体现出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服务、从管理部门主导到服务对象主导、从财产管理到服务社会、从以物为主到以人为本的转变主线。目前,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标已经从传统环境下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和行政征收为主的行政管理目标,转变为公示公信和便于政府掌握相关情况(并服务群众)的社会服务目标。在这样的主要目标选择前提下,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将如何服务于住房和房地产业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在新的环境之下将如何实现其主要目标?其操作要点和实施路径应该如何设计?这是在厘清主要目标选择之后,完善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三、 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操作要点和实施路径设计
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选择社会服务目标,以公示公信和便于掌握相关情况(并服务群众)为主,顺应了目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政府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趋势和背景,体现了我国住房租制度的包容性完善,而在此目标选择前提之下的租赁登记备案操作要点和实施路径设计却尤为重要。
1. 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操作要点设计。现阶段,在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以及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背景之下,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操作要点可以归纳为“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其中,“一个中心”是指以住房使用权为中心,“三个基本点”是指就业培训、子女教育以及社会保障三个方面。首先,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应以住房使用权为中心。从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政策文件的表述和实践来看,登记备案工作主要指向的主要是租赁合同,提出的要求也主要是对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但是,未经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就无效吗?其实不然,因为租赁住房不登记却实施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以住房使用权为中心,可以提高当事人登记备案的积极性,进而有利于使登记备案工作落到实处。比如,承租人为了追求以住房使用权为中心的权利实现和住房使用保障,必然积极进行住房租赁登记。这与以住房租赁合同为中心、却住房租赁合同不以是否登记为生效条件的登记备案有着本质和效果的区别。其次,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应和就业培训、子女教育以及社会保障三个方面密切联系起来。如前所述,坚持“居业联动”理念,将住房问题和就业(收入)问题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统筹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就业(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将是城乡二元住房制度背景下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的一个可能的突破路径。因此,选择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与就业培训、子女教育以及社会保障三个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衔接,可以促进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服务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融入,也体现了城市住房租赁制度的包容性完善。
2. 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路径设计。
首先,以住房使用权为中心进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可以根据具体政策形式从出租人和承租人两个方面(即住房使用权的供求双方)设计实施路径。比如,在出租人补贴政策背景之下出租人的登记备案积极性比较高,而在承租人补贴政策背景之下承租人的登记备案积极性比较高。其中,补贴出租人既扶持了业主、增加有效供给,又有利于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管理。而补贴承租人也是发展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举措。又如,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作为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援助程序的基础和前提,承租人的积极性将会大大提高,有利于政府农业转移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与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相结合设计实施路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与就业培训相结合,可以选择从经费提供、渠道选择等方面设计实施路径。就培训经费提供而言,学者研究表明,与政府付费、社会培训的方式相比,政府付费、企业培训的方式更有效,因而政府应做的是“出钱买培训”而不是“出钱搞培训”(杨修娜等,2015)。可见,政府是农业转移人口培训费用的重要来源,并且政府通过社会直接培训的效果不如借助企业间接提供培训有效。然而,政府到底应该提供多少费用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培训?如果对农业转移人口待培训人数和培训费标准有了掌握,这个测算倒不难实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就可以为这方面的研究和决策提供基础数据。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与子女教育结合,主要是各个教育阶段适龄子女状况和扶助需求的掌握。可以借助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时机和环节,切实掌握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子女教育方面需要扶持和帮助的基础数据。通过义务教育的覆盖、较高阶段教育的扶持和高等教育阶段的特殊帮助,可以切实帮助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甚至城市落户就业,保障其接受教育机会的均等、防止贫困问题的代际传递、提供贫困家庭子女向上社会流动的通道(华生,2013)。同样,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与与社会保障结合,便于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接受社会保障服务的具体进展和相关信息。
四、 结论
租赁住房是农业转移人口长久性、家庭化迁移过程中的重要住房选择形式。“居业联动”理念下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体现了城市住房租赁制度的包容性完善方向。在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变迁过程中,伴随着登记备案主要目标的演进,经历了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公示公信和便于掌握相关情况(并服务群众)等多种目标依次变化和复合目标选择的过程,体现出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服务、从管理部门主导到服务对象主导、从财产管理到服务社会、从以物为主到以人为本的转变主线。
现阶段,在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以及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背景之下,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操作要点可以设计为“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其中,“一个中心”是指以住房使用权为中心。“三个基本点”是指就业培训、子女教育以及社会保障三个方面。我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路径设计则应注意:其一,根据具体政策形式从出租人和承租人两个方面考虑。其二,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与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参考文献:
[1] 李朝晖.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J].广西社会科学,2008,(2):101-105.
[2] 杨宏云,孙春雷.我国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探析[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27-30.
[3] 华生.中国改革做对的和没有做的[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103.
[4] 申明锐.城乡二元住房制度:透视中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困局[J].城市规划,2011,(11):81-87.
[5] 宋立.劳动力与消费者“分离式”城镇化――劳动力过剩经济体的全球化现象还是中国特色问题?[J].经济学动态,2014,(5):17-25.
[6] 刘维奇.城市化过程中的住房价格与财富分配效应.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1,(3月下半月):28-34.
[7] 刘宝香,吕萍.转型时期我国城市住房问题思考――基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视角[J].现代管理科学, 2015,(5):93-96.
[8] 张秋梅.基于需求理论的农民工住房保障分类供应的思考[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3-36.
[9] 游振宇.流动人口城市基本公共品需求表达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139.
[10] Donnison, D.,and Ungerson, C..Housing Policy.Penguin Books,1982:12-13.
[1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M].三联书店,1997:126.
[12] 张清勇.住房、住房问题与住房政策:一个综述[J].财贸经济,2008,(1):44-50.
[13] 杨修娜,李实.不同费用来源的培训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J].北京社会科学,2015,(7):75-81.
[14] .制度变迁背景下上海居住空间结构演化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1.
[15] 骆勇.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的城乡社保一体化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11.
[16] 徐东辉.中国公租房制度创新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12.
一、全方位改善投资环境,使外资引得来、留得住
改善投资环境,先要了解吉林省的优势和不足,既要着力弥补不足,又要进一步增强优势,系统地提升吉林省的软硬投资环境,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要加强行销意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吉林,使外商了解吉林省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人才优势,采用点对面的方式向潜在投资者大力推荐吉林省。
二是政府要强化服务思想。各级政府要摆正位置,转变职能,完善调控手段,着力改善外商投资的软环境。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规范行政审批内容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高效的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三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建立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并积极建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信用维护机制,并逐步建立起系统的信用服务体系,成立信用服务机构,以便采集整理信用信息并进行合理的信用评级,同时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充分发掘利用自身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优势
自身经济的发展水平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到来有着巨大的作用。吉林省尤其是长春市有着较好的人力资源因素,这里劳动力资源丰富,工资水平较低,但是劳动者的素质较高,这给吉林省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有力的智力保证;吉林省能源虽然相对匮乏,但是吉林省一次能源方面品种齐全,价格稳定;吉林省还有日臻完善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正在飞速发展,大大改善了投资环境;吉林省未来市场潜力也很大,吉林省2661.9万人口的消费市场对外商直接投资将有着强大的吸引力,同时,吉林省的经济规模和经济外向性的发展都对吉林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良好的竞争力。
三、注意引导外资投向,使外资有助于吉林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吉林省外商投资产业分布很不均衡,第二产业比例过高,要引导外资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
(一)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发展
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具有较肥沃的土地资源,在第一产业的发展上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潜力巨大,但资金短缺。因此,应加快吉林省农村的体制创新,大力改善农业投资环境,改善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环境,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投资于农业新技术,引进优良品种和种植经营管理技术,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促进农业产品深加工产业的发展,发展绿色农业和特色农业。
(二)充分运用高质量的外资,调整优化第二产业
在第二产业吸引FDI时,不应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大,更应注重对其质量的提升,加大利用外资的技术含量。加快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和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开发与建设,加快吉林省传统产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和升级,要选择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和建筑业作为先导产业,带动和促进整个地区经济的增长。
(三)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的发展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必然趋势。在第三产业中,目前外商直接投资比重较低的部门,如金融、保险、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以及教育和文化艺术等,多数属于层次较高的服务部门,要提高其发展水平,必须通过相应的外资产业结构导向政策,引导外资合理地向这些行业投资,促使产业结构逐步升级。
四、分地区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合理安排产业空间布局
针对各个地区现有产业结构水平和经济、资源禀赋的现状,构造主导产业 (群 )和优势产业的合理布局,以长吉两市为圆心进行发散。首先,突出工业的主导地位,构建以长春为核心、吉林和四平为辅助的汽车产业带和以吉林为核心的石化工业中心,通过前后向的产业关联带动其他产业的优化升级;其次,大力发展医药产业,充分发挥长白山药材供应基地的作用,整合天然医药资源,发展和强化以长春为核心的中部医药产业群和以敦化、通化为龙头的东部医药产业群;再次,依托各地区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逐步完善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业布局:东部突出山地生态农业,中部建设成为农畜产品加工基地,西部适度发展小杂粮和经济作物生产;最后,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坚持产学研相结合,通过建设省级高科技产业园,培植光电子信息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群 )的发展。
五、提高产业集群化程度,发挥支柱产业的集聚效应
产业集群发育程度是FDI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充分吸收FDI溢出效应的必要条件。吉林省的支柱产业是汽车、石化、光电子、制药及农产品加工。这些产业的发展需要相当大的产业集群,以便就近完成采集、生产、检测、转换、传递、应用等产业开发和销售流程。想要留住外资,必须使其在区域内获得配套产业的有力支持。在这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底特律的成功经验。底特律一百多年来素来享有汽车城的盛誉,该地区通过集中生产、技术改造、分工细化、产品升级和不断推出新产品等措施,使全国汽车装配完全集中在底特律地区。其零部件开发、生产也逐步与装配分开,基本上也集中在邻近地区。这使底特律不但保持了汽车城的地位,而且带动更大范围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
六、创新引资方式,降低风险,实现双赢
为了能够更好地利用外资,避免风险,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同时应创新吸引外资的方式,变被动为主动。例如使用项目融资方式,项目融资用来保证贷款偿还的首要来源是该项目未来净现金流量及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项目融资的这一主要特性,对于资金占有量大,投资回收期长的工业项目具有特别的吸引力。因此吉林省在基础建设领域缺乏资金时就可以依据项目的公用性质的强弱和建设风险的高低采用BOT、BOO、BTO、TOT、ABS等项目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