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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职工档案管理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职工档案管理条例

第1篇:职工档案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无纸化办公;档案管理;特点;新挑战;研究

当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提供了广泛的应用空间,同时也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档案管理的发展,如何有效地提高档案管理效率?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就“无纸化办公”给档案管理带来的新挑战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无纸化办公的特点

办公自动化是office automation的缩写(简称oa系统),本意为利用技术的手段提高办公效率,进而实现办公的自动化处理。该系统是上世纪7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为解决办公业务量急剧增加对企业生产率产生巨大影响问题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技术。它的产生对办公方式的改变和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灵活的电子公文传阅流程替代了以往的纯手工化流程,使各类文件直接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迅速而准确的传达到指定目标。

oa办公自动化系统节约了办公经费,减少了人力浪费。由于收到的所有红头文件均通过文件自动扫描仪扫描成电子版本,和收到的电子公文一起均由文件管理人员直接登记到oa办公系统的收文管理栏,并呈送给相关领导进行阅批,整个过程完全实现了无纸化,省略了大量文件的打印、装订、粘贴、手工分阅、回收保存等环节,大大减少了办公纸张的用量和打印设备的耗材,既节省了人力,又节省了财力。

二、档案管理迎接的新挑战

(一)档案部门参与归档工作的新挑战。办公自动化已经是无纸化办公,与以往的纸质文件归档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相同的地方是归档流程相同,但归档的介质有所变化,转变成电子文件,与纸质介质不同。档案管理人员怎样参与归档工作呢?还需要由档案管理部门起决定作用,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种类繁多,办公自动化产生的文件只是档案部门文书档案整理归档来源中的一小部分。档案部门如果已经实现档案信息化,借助电子信息技术作为查询检索档案的辅助手段,可以将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衔接起来,使用接口程序将电子文件导入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待归档临时库,由档案管理员登录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立卷归档工作。如果档案部门没有实现档案信息化,一般办公自动化系统中都包含档案管理功能,可以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参与电子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同时归档仍然需要包括纸质文件的归档。所谓“无纸化”只是相对的,电子文件归档应当与纸质文件归档并存,并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二)电子文件归档法律效应的新挑战。电子文件,是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按照一定格式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络上传送的数字代码序列。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后,档案查询更加方便快捷,文件提档更加便利,但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应却受到了挑战,怎样确保电子文件归档后仍然保持其法律效应和依据已经成为档案管理部门在信息化管理中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电子文件归档保存后,应用数字水印、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技术能够对电子原件进行保护。通过数字水印技术使电子文件在利用过程中的版权受到保护。数字签名技术鉴别电子文件是否被非法篡改。数据加密技术对电子文件进行加密压缩保护,防止非法拷贝打开。通过这些软件技术,使电子文件的法律效益得到保护。

对电子文件加盖电子档号章保证其归档依据。电子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后,通过软件技术读取电子文件机读数据自动生成电子档号章,保持与纸质文件归档工作的一致。包含电子档号章的电子文件能够更好的体现档案的法律依据。

(三)电子文件档案利用的新挑战。电子文件的查询利用将是现代化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只有充分的得到利用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电子文件查阅利用需要完善的流程管理和制度,查阅权限能够分配、控制,对开放的电子文件自动记录利用效果统计;档案利用人员能够申请查阅,提交的查阅申请能够实现流程化,并实现多级审批,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审批的可以直接审核,需要提交领导批准的电子文件则需要进行多级审批;审核后的电子文件在授权时间允许范围内能够进行利用效果登记,利用到期后自动收回权限取消授权。电子文件在线查阅必须有很好的控制功能,必须在档案部门规范的查阅环境下进行阅读,不能由其它软件打开阅读,避免查阅人员随意进行下载保存。电子文件打印功能应进行授权控制,授权打印应当使用数字水印技术对电子文件版权进行保护。

档案利用需要借助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为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方便快捷、科学的管理方法,使档案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四)电子文件保管的新挑战。电子文件整理归档后,能够借阅和利用,但由于电子文件本身载体和存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给档案管理部门带来新的管理规范。

由于电子文件存储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保管的特殊性,电子文件的保存不单是存储在电脑服务器硬盘中,为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性,避免由于计算机网络、病毒以及人为错误操作对电子文件造成破坏或丢失,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数据备份包括对数据库的备份和对电子文件的备份,并且要能够借助软件系统按照设定的时间段自动备份和增量备份,而且还需要对备份的数据进行刻录保存,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异地备份,保证档案数据和电子文件的绝对安全。

电子文件需要依靠计算机、数据库的支持,同时需要有完善的备份、维护和数据恢复机制。只有数据安全稳定,电子文件才能得以正常利用。

第2篇:职工档案管理条例范文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在认真学习《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行要求,把建立和完善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当作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分行特点,从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到档案的保管、查询、移交、保密、安全、统计、鉴定、销毁、接收、利用等各个方面都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制度。从收藏、借阅、利用,到保管接交,都统一实行严格的登记签字制度,有效杜绝丢失、泄密、损毁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是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在不断建立完善档案设施和管理制度的同时,集中精力抓好业务基础建设,通过强调、检查和督导落实,使全行每个单位的档案用房、安全设施、档案装具等管理设备不断完善。注重抓好文件的归档收集,特别是对积存文件中一些应归档而未归档的重要文件,进行了再收集,使档案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充实。并将按照正规库房标准配备相应设施,以确保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

三是进一步提高档案保密意识。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各级保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文件,提高对新时期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泄密事件的情况通报,用铁的事实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加强各行保密工作的投入,提高人防、技防的实际水平;加强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密码定期更换;加强密级文件管理;建立行长负责制,实行保密事故一票否决制,确保全辖无泄密事故。

第3篇:职工档案管理条例范文

档案系统“三八”红旗手先进事迹材料

在我局,××同志主要负责对全县各立档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等工作,做好各种门类的档案立卷、归档、整理工作。多年来,她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业务素质、优质热情的服务,出色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她服从组织,顾全大局,热爱集体,团结同志,自觉遵守一切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到了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圆满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能虚心学习,不断探索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档案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并使档案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迈近了一步,受到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它要求档案管理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为一名业务指导人员,该同志自1991年从事档案工作18年来,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袭,积极投身改革开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工作热情,敢于吃苦,乐于服务,能自觉遵守《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严格按工作程序和工作守则工作。多年来,因该同志的认真工作,我局在业务指导中没有出现文件丢失和泄密事件,业务水平大大提高,受到上级档案业务指导部门和被指导单位的一致好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服务工作,它要求业务指导人员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优质服务意识,本文来源:文秘站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以来,她对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作用更加明确,服务意识逐渐增强。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她做到凡重大问题坚持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凡技术问题坚持向书本和经验丰富的同志求教,凡具体工作坚持自己动手。在工作中,她结合工作实际,总结摸索出了一套务实、高效、优质的工作方法。她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坚持系统自学专业理论,认真学习专业报刊,极大地丰富了专业理论知识,提高了工作能力。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要求档案管理员必须有自我牺牲的品质,乐于奉献精神,进取创新的意识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为了使全县一级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系列化的轨道,她积极与其他同志一道,勤奋工作,努力沟通,使我县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为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依法加强档案工作,她积极完善被指导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利用等各项工作制度。配合全县档案执法大检查,认真开展了自查、自检活动。对各种门类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保证了全县大部分单位档案资料的全面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4篇:职工档案管理条例范文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1.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与新时期人事档案的利用相矛盾的困境

传统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强调人事档案高度保密和保护性,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非常明确的提出“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家属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将档案当事人拒绝门外,无形中更加强化了干部人事档案的政治性与神秘性。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特殊性,对其保密是无可厚非的。而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教职员工及社会公众在对自身的福利待遇、住房公证、社保医辽等方面的要求,需要个人档案的内容作为依据。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处理高职院校干部人事档案的保密与利用的关系,成为了对高职院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第一个困境。

2.高职院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的困境

从档案管理学的分类角度上,把干部人事档案划归为专门档案类别中,可见它区别于其它档案的特殊性。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的在人事部门,有的在组织部门,还有的在综合档案部门,其管理的主体不清晰。按照传统的管理模式来看,大部分干部人事档案的实际利用是组织和人事部门,并且《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指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在业务上受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指导,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往来交接转递的重复性工作,造成管理的盲区。从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角度看,因为档案管理人员不能真实地掌握每个员工的个人情况,如: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评审日期、学历等重要个人信息。对于交来的档案资料不能辨别真伪,影响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还有可能导至档案资料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样会给高职院校组织人事部门了解员工的信息增加难度。从而使得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归属成为了高职院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第二个困境。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多数高职院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沿袭传统统的档案管理工作方法,整天被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所累,而且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误差。而且,高职院校对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者缺乏应有的工作积极性,频繁更换人员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高职院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不稳定。再一方面,目前的状况下,各高校专门学习档案管理专业的人员较少,高职院校不容易招聘到档案管理专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管理队伍的质量和水平。

面对困境的选择途径

1.合理开发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资源,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

干部人事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现实活动中产生和形成的文件,那么它必将会在今后的活动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它是一个人的工作和生活的真实的写照。干部人事档就像是一个人昨天、今天、明天的桥梁和纽带。积累着大量的人才信息,它与个人生活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干部人事档案直接为现实工作服务,这也是有别于其它档案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化大繁荣的不断发展,人才的交流互动也更加频繁,而更为广阔的市场经济发展则需要人事档案提供有力的依据。所以,今后甚至于更长时期,无论单位或个人对于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美国著名的3M公司、联想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一些国外和南方一些著名的公司,都将员工的档案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供职工查阅,对人事档案的管理采用了社会化开放式的管理模式。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需要高职院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重新思考。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工作,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强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建设,拓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利用范围。不仅要能满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需要,同时还应满足广大教职员工甚至社会公众对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合理合法利用的需求。我们应发挥传统与现代管理模式的优势,克服两者的弊病,创建以人为本的高职院校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2.改革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模式

目前,针对高职院校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存在着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高校档案界,对于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模式是放在组织、人事部门,还是放在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也存在不小的争议,双方各持已见。部分高职院校将干部人事档案纳入学院综合档案部门管理,也就是集中式管理模式,其实质就是将所有种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无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归属在哪里,高职院校应自始自终把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管档人员和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保密和完整。坚持安全合理利用,维护档案权威。并且应在档案管理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建立档案信息交流制度。只有建立这些有效的制度,并真正应用到高职院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去,才能更好地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第5篇:职工档案管理条例范文

就目前看,中国公民社会已处于萌芽阶段。

任何成熟的公民社会都是由许多民间组织(NGO)组成的。仅就中国而言,NGO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包括环保组织、关爱弱势群体的民间组织、劳工组织都赢得了社会尊敬。尤其是在汶川大地震和北京奥运会期间,NGO提供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民政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超过41 万个,而民办的非法人基层社会组织超过24万个,在NGO组织就业的专职人员超过475万人,兼职工作人员超过500万人,注册的志愿人员超过2500万人。有关专业研究机构调查发现,事实上,民间组织和从业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官方公布的数据。

造成数据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主要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对于NGO的登记注册、管理规范,尚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特别是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规定下,数以万计的民间组织不能依法取得注册资格,只能采取“打球”的方式,要么以企业形式登记注册,从事非营利公益活动,要么干脆不登记、不注册、不备案而低调地从事相关公益活动。而这种不合法的机构从事合法的公益事务,最终都会面临法律的风险。

尽管中国已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条例》等四个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民法通则》、《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条款,但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层级太低,缺乏实体性规定,内容不完善,政策不配套,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和行为规范等方面都没有健全的规定。

人们乐见的是,最近民政部在对笔者关于要求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的政协提案答复中明确表示,将配合立法机关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实实体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社会组织的人才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增加社会保障政策配套,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不能不正视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在国外,NGO就是非政府组织,而在中国却被分为“官方的NGO”和“民间的NGO”。但无论官方或民间,应当公平地享有财政补贴政策,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

汶川大地震一周年后的今天,尽管灾后重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仍有不少志愿者和“民间NGO”从灾区撤走,最主要原因就是缺乏资金。根据报道,各地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为767.12亿元,其中捐赠资金约653亿元,多数由政府支配。巨额资金对政府带来统筹压力,而有能力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却缺乏资金,无法开展工作。

第6篇:职工档案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及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人员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按县(区)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设置企业或事业档案馆,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范围: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本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移交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自行销毁。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严禁伪造档案。

第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特别重大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通知市、县(区)档案局派专人进行录像、摄影。

第十五条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鉴定时,须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国家、省确定的项目,其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须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行政区划变动的;

(二)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及重大普查活动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依照下列规定,按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和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列入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向县(区)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至次年六月底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迟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延迟期限不超过五年。

(五)市、县(区)各级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要求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报送本单位制发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第十八条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在撤销或者合并之前,必须对全部档案进行整理,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或者由有关机关代管。

非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撤销或者合并时,其档案可由主管部门代管,也可向档案馆寄存。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发生改制、拍卖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依法破产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由原中方保存或者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的处置,依照国家有关外资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或委托代管。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及装具,保证档案的安全。对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危房和有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没有防护设施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散失的档案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对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其保管条件,或者经协商同意后,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向社会开展代保管档案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工作、科研等需要,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国家所有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因撤销、变更,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决定。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应当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目录中心,并定期向上级档案目录中心报送档案资料目录,为档案利用者提供现代化的检索服务。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档案室)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编研人员,加强档案的研究整理,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在不同的范围内发行并提供社会利用。

第三十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或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应当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需要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开放利用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对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给他人利用和公布。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档案馆藏量和档案业务工作量将档案保护费、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档案宣传教育费等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其中,档案保护费按馆藏总量每卷1元/年计算;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专项预算拨给。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搞好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依法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国家档案馆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设备,逐步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档案馆,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应当具备档案现代化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条件的档案专职人员方可取得相应的档案技术职称。未受过档案专业知识教育的档案工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鼓励中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捐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档案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档案的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五)向国家捐献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

(六)热心资助档案事业发展事迹突出的;

(七)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八)其他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专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的;

(九)对已报损毁、丢失的档案未作及时认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根据《*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库房属二级以上危房或者有重大火灾隐患,同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四十六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按《*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第7篇:职工档案管理条例范文

一、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档案的归属流向

1、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档案的处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前档案原则上全部移交给主管部门;对资产整体改制出售或资产租售结合,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基本建设档案、设备档案可随资产一并移交给收购方,劳动人事档案则视情况,按《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2、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所产生的档案的处置。改制转企过程中所产生的档案材料,如改制转企的方案、批复、改制费用计算表、汇总表、工作计划、会议文件、审计材料、评估文件、改制转企的协议、章程等要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一式三套,一套移交主管部门,一套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套由改制转企后单位归档保存。

二、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主管部门要明确人员,加强改制转企过程中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档案的散失和随意处置。改制转企单位应将档案处置工作作为改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并将档案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改制费用中,严格按照档案法规要求,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2、认真清理,依法移交。各改制转企单位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要求,认真加强收集、清理、整理,在改制转企后,按档案的归属流向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见附件:档案移交登记表)。

3、加强纪律,明确责任。

第8篇:职工档案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同样也没有与之对应的公积金档案管理,各管理部门都是凭经验制定了一些简要的档案管理方面的制度,有的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约束力。

近年来,随着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才流动和房地产不断升温的社会大背景下的客观现实,公积金档案管理成为各单位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单位每年新职工公积金开户、职工调进调出、职工退休等公积金汇缴以及公积金提取等,形成了大量公积金档案。

(一)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主要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的。客观情况是公积金档案库房无法保证,设施极其简陋不规范,或是阁楼或是地下,根本达不到各种材质档案对光线、温度、湿度、气体、灰尘的控制要求,使得部分档案在自然作用下出现老化、退色和信息失真。

改变这种现状的做法是公积金档案存放要规范:安排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晒的设施;对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集中统一保管。根据职工公积金缴交、补缴、变更、转移、基数调整以及公积金提取等业务,设置档案类别、门目、卷号收集、整理、装订档案资料,以便开展材料文献检索和咨询服务。

要在加强档案管理、公积金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建立健全各种公积金档案制度(借阅制度、公积金领取双签字制度,公积金查询制度)等方面强化公积金办理程序要规范、保证业务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

(二)档案管理人员

各单位一般不设置专职档案员,档案管理人员非专业化特征。对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随意性较大,只是大体将各项业务凭证按日期顺序归档装订成册存放,没有进行科学的立卷和专门的分类整理,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改变这种状况的做法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从业素质,利用好有效档案。采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模式,将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资料全部制作成电子档案,利用电子档案存储量大、便于备份、利于检索、随时上传、下载的优势和可还原性,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资料的永久性保管。各单位管理部门拥有公积金缴存管理系统,随时记录存储职工的公积金汇缴变更、公积金基数调整和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资料,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二、住房公积金信息化

随着单位会计电算化等管理模式的不断演变,单位公积金的管理越来越呈现出集中的优势,这种优势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单位、人员数量越来越多。 由于人员情况复杂、变动频繁,日常工作量明显增加,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如果利用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电算化的有利条件,运用 Excel 强大的函数、制表、分析功能,建立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这个系统主要包括公积金人员信息工作簿、 公积金计算表工作簿、公积金汇缴(补缴)表工作簿、公积金提取表工作簿和公积金备查账工作簿等文件。人员信息工作簿是建立公积金系统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日常填报汇缴清册、补缴清册、提取表的信息基础。 刚建立时工作量很大,但可以借助会计电算化软件中工资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通过工资编辑菜单,将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项目筛选出来并输出为 Excel 格式,保存到公积金文件夹,并命名为人员信息。 修改时,应增加“公积金账号”项目,输入的每个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中心的账号要同导入的工资管理系统中的职工姓名进行核对(注意名字中间是否有空格、身份证号是否一致)。 本表建立后,在日常工作中只需对人员的变动及职工信息的变更进行调整。利用 Excel 并结合会计电算化和会计集中核算的有利条件建立单位公积金管理系统,可充分发挥 Excel 在计算、分析等方面的强大功能和单位内部会计核算局域网的优势,为高效完成公积金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这个管理系统建立起来比较容易,操作比较简便实用,能使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提取、变更、查询等日常业务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进行处理。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且可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集中管理,节约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成本。

三、住房公积金的司法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司法可执行性的法理基础——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无论从法理上分析,还是现行的法律依据,都支持住房公积金具有可执行性,可以用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债务。从理论上讲,凡是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和享有的财产权利,均可作为司法强制执行的标的。对自然人被执行人来讲,其可执行财产范围包括《民法通则》第 75 条规定的合法收入、房屋、储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得到管理中心的批准,受托银行才能根据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书办理公积金的划拨与提取。因此在具体的执行程序上,人民法院仍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有特定的使用目的和提取限制,除非是因为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产生的债务,否则不能够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因此往往拒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由于管理中心拒绝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无法被划转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法被执行导致两种后果:一种情况是,有意“赖账”的被执行人利用公积金的不可执行性成功逃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被执行人有意还款,但苦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希望能以住房公积金抵偿债务。如果住房公积金不可执行,被执行人仍要以未来的收入偿还债务,并且负担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债务利息。由于“限购令”的存在,被执行人实际上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无法使用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因此这笔钱不仅申请执行人不能用,被执行人也不能用,不仅是对于资金利用的无效率,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利益的损害。

(二)不同类型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的处理

因为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当于提取公积金,《条例》规定只有六种情况才可以提取公积金使得很多涉及到以公积金为标的案件无法执行。有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甚至出台文件,规定只有涉及到住房消费类的债务纠纷才可以将公积金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将住房公积金的可执行范围仅限于住房消费类纠纷,这样的理解是非常片面与狭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能将住房公积金排除在可执行财产范围之外。

1.因离婚案件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

在这一类案件中,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有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且在管理中心均登记有个人账户,则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将一方应当支付给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直接转入对方的公积金账户,也可以选择将其提取出来再行支付。如果只有被执行人一方缴存有住房公积金,则必须将应当支付给对方的公积金提取出来。

2.因普通债务纠纷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引发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

在这一类案件中,与一般的不涉及住房公积金执行的案件处理并无太大差异,只需要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状况,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条件,包括居住条件。如果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可以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在扣除其必要的生活支出,包括居住方面的成本支出之后,剩余的部分在其债务范围内应当偿还给申请执行人。

参考文献:

[1]韩秀玲.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与对策[J].山西档案,2009.7

第9篇:职工档案管理条例范文

1972年1月,长沙市发掘马王堆古汉墓,轪(dài)侯夫人辛追惊艳出世。与此同时,还出土了三幅西汉地图:《城邑图》、《驻军图》和《形胜图》,这是世界上现存的最早以实测为基础绘制的地图,历史把“最早的城建档案”这份光荣赋予了长沙。而今天,长沙又以数字化城建档案馆建设领跑全国,在素来风平浪静的兰台掀起了强劲的波涛……

抓住机遇

2005年5月1日,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法规《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实施,长沙市城建档案馆按照《条例》“开发利用管线档案信息”的要求,通过市领导批准、市发改委立项、市财政投资3370多万元,启动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程”,这是有史以来长沙市财政投资的最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在全国城建档案行业也是绝无仅有的。为了保证该项目的成功,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多次赴厦门、上海、济南、天津、沈阳等市调研,几易其稿,形成了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又通过市财政招标,明确由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设计和开发,信息化工程全面推进。2008年12月,完成了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的采集和系统集成;2009年,项目投入试运行;至2012年8月,已累计完成投资3000余万元,录入地下管线信息12000公里。该系统可以准确地显示已建管线工程状况并进行有效管理,在精确的地形图上通过属性、关键字或坐标检索,可以查询到管线的准确位置、管线信息和详细的数字化档案,还可以进行统计分析和应急追踪处理;实现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提高了管线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防灾等提供决策与支持,作为数字城市的基础信息平台在全国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为新时期城建档案工作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

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已为长沙市地铁工程、橘子洲提质改造工程、营盘路过江隧道工程等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管理、城市反恐工作提供了准确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上建筑资料和数据,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充分肯定,也为政府节约了大量的投资。其中,一次就为营盘路过江隧道工程建设提供地下管线电子地图17张,促进了施工方案的优化调整,节约工程投资2000多万元;还为市反恐办提供了180个建设单位、共11G的电子地图和工程信息,为长沙市反恐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数据支撑。

整体推进

思路一新天地宽。地下管线信息化工程的建设成效,使得市政府,特别是市财政对城建档案工作更加重视和支持,对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如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提升城建档案管理水平加大了投入。2005年以来,长沙市城建档案馆以“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程”建设为抓手,全面推动了数字化城建档案馆建设。一是完成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把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责任书签订、档案初验、合格验收及竣工档案接收等流程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二是完成了“声像档案媒质管理系统”建设,该项目采用双码技术实现了馆藏声像档案数字化管理,列入了湖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并通过了专家鉴定。三是完成了“城建档案数字化系统”建设,完成了全部馆藏共50多万卷档案的扫描、建库和应用系统开发,实现了档案查阅利用全数字化,不用再调阅原始档案,也更好地保护了原始档案。

人才是事业的保障。在加强数字化城建档案馆业务建设的同时,长沙馆还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数字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最近5年,长沙市城建档案馆通过面向全国公开招考,引进了硕士研究生8人、本科生1人,专业涵盖计算机硬件、网络技术、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GIS)、动画制作、电视采编等;还通过参加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组织的各种培训班,不断加强了职工继续教育。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正在推动长沙市城建档案馆信息化建设“螺旋式上升、阶梯式推进”:既稳打稳扎,又成绩斐然,既活力充沛,又前景广阔,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肯定和全国各兄弟单位的广泛关注,前来学习考察的单位更是络绎不绝。

再掀

创业难,守成更难;在守成的基础上再继续创新,继续突破则是难上加难。2012年,长沙市城建档案馆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新一届领导班子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提出了“承前启后,稳中求进,紧张有序,再创辉煌”的基本工作思路,决心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要形成新的思路,拓展新的领域,掀起新的。一是坚持城建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两条腿走路,做大做强“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资源整合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改版为契机,做好各种建设信息的接收、积累、管理和,由档案管理向信息管理跨越。目前,长沙市城建档案馆正在对市住建委机关各处室及下属二级机构进行信息化调研,对门户网站信息进行需求分析,准备建立各种专业信息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向“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研究”三位一体信息管理模式迈进。二是实现建设工程档案在线报送。数字化城建档案馆不仅要求对馆藏信息实现数字化管理,也要求对进馆原始档案实现数字化管理,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纸质档案的同时,也要编制数字档案,并直接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今年以来,长沙市城建档案馆正在开发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软件,一方面促成建设单位纸质档案收集编制的标准化,使其报送档案不再需要整理,可以直接入库上架;另一方面促成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进度,与施工过程同步编制电子档案,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到城建档案馆,直接并入数据库,提供查阅利用。三是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全市的共享。作为地下管线信息化工程的升级版,今年,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又启动了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把馆内现有管线信息成果与各单位,如电力、电信、广电、燃气、给水、排水、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共享,使城建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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