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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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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

第1篇:出口信贷范文

本文针对商业化出口信贷所面临的核心问题――风险控制,从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强化责任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论述了如何建立出口信贷的商业化风险控制机制,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并对中资银行加强风险控制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制度、合作关系等提出了积极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出口 信贷 商业化 风险 机制

一、背景

自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力度不断加大,国际市场地位显著提升,出口商品结构不断改善,大型高科技设备出口比重持续增大。2010年1-9月,我国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额达到5563亿美元,约是2001年的6倍;占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49%,比2001年提升15个百分点。

随着我国大型设备出口的不断增长,出口企业对银行出口信贷需求十分迫切,而传统的依靠国家信用支持的出口信贷无论从额度上还是效率上都无法满足出口企业的融资需求。提升无信保支持的商业化出口信贷水平,成为进一步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推动我国产业升级的重要措施。本文从银行风险控制角度,分析如何在无国家信用保险支持的情况下,提供商业化的出口信贷,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出口企业。

二、建立出口信贷商业化风险控制机制的意义

(一)无国家信用保险支持的商业化出口信贷,有利于调动广泛的商业力量,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目前,商业银行一般均要求出口企业获得国家信保支持,作为其提供出口信贷的前提条件,在无国家信用保险支持的情况下较少提供贷款。

大型设备具有一次性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境外进口方多要求出口企业引入长期融资用以购买其设备,为此,大型设备出口企业普遍具有出口信贷需求。鉴于国家资源有限,出口信保支持受制于国别风险限额,且需满足国产化比例、最低预付款等全球伯尼尔协议的相关要求,国家信用资源难以完全满足出口企业的融资需求。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计,2009年,获得国家出口信保支持的出口信贷总额113.2亿美元,仅占当年我国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额的约5%。因此,加强商业银行独立风险判断,提供商业化的出口信贷支持,才能充分调动商业银行的广泛资源,对国家信用支持形成配合和补充,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风险控制问题是商业化出口信贷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加强风险防范是提升商业化融资水平的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比国家出口信保机构更弱。信保机构通过收取的保费覆盖出险项目的损失,根据损失的发生率精确计算保费额度,因此项目损失是出口信保机构的正常情况。而商业银行本金和利息均需按时足额回收,不能用利息覆盖本金损失,否则需按照不良资产处理,项目若出现坏账或损失均需严肃追究责任。商业银行的运行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客观上要求风险控制措施更强。

出口信贷与国内贷款不同,银行面临境外复杂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我国的商业银行往往在当地没有广泛的分支机构,不利于对借款人自身及周围环境的风险进行监控,出现风险时也难以及时有效化解。因此,控制风险是商业化出口信贷的关键问题。

三、如何建立出口信贷的商业化风险控制机制

(一)建立商业化的风险评估体系。

商业银行的贷前风险评估是风险控制机制的基础,是设计融资结构和担保结构的基本依据。在贷前应做好境外项目的尽职调查,充分掌握项目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商业化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基于项目自身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而不是依靠国家信保支持。只有建立了商业化评估体系,依靠项目自身还款,才能做大商业化出口信贷。

首先,应争取出口企业配合,建立境外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由于出口企业往往与境外买方有长期广泛的合作,因此应借助出口企业与境外买方合作的信用记录,了解境外买方的信誉度和付款意愿,了解境外买方的付款动态,对出现风险变动的境外买方不予发放贷款或采取其它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落实第一还款来源,进行还款能力的审慎测算。第一还款来源是项目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境外项目融资,项目自身的预期收入对债务偿还意义重大。评估第一还款来源是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未来发展的商务计划,预测未来的经营指标和偿债指标。通过第三方市场调研、搜集权威咨询机构的数据,了解市场平均水平,并将市场水平与借款人的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借款人商务计划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测算未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第三,应充分了解境外国别情况、借款人情况和市场情况,发现风险点,有针对性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应对境外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外汇储备、外资贷款政策、劳工、税务、会计政策、目标市场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项目所面临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进行审慎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对一家非洲某国的垄断电信企业贷款和对一家美国的中小电信企业贷款,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可能完全不同。非洲垄断电信企业盈利情况良好,但可能国家外汇来源紧缺,这时应与当地政府充分沟通,保证企业换汇需求。而美国中小电信企业则主要面临市场风险,这时应考虑设计较强的担保结构防范风险。

(二)建立商业化的动态风险监控体系。

出口信贷银行距离借款人、项目所在国较远,获取相关信息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应加强对借款人、当地市场的监测,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对贷款风险及早发现、及早采取措施。

首先,建立对借款人经营收入的监控体系。借款人经营收入是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若借款人转移或挪用经营资金,将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加强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监控,是保证项目还款来源的首要措施。出口信贷银行可与当地账户行合作,与借款人、账户行签署三方账户监管协议,建立收入、费用瀑布式分配模型,要求借款人将其销售收入统一归集至特定账户,按账户监管协议的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还本付息和费用分配,借款人从账户中支取任何款项均需满足账户监管协议规定的优先顺序。

第二,建立偿债准备机制,提前预知风险。商业银行要求必须严格按时本息回收,而境外借款人在当地购汇、换汇、付汇的流程往往较长。为提前锁定当期还款、保证本息不逾期,商业银行可要求借款人在其所在国境外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要求借款人在账户内保持未来1至2期的还款额。若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无法存入偿债准备金,商业银行可在还本付息前提前采取措施。

第三,设定财务约束条件监控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约束条件是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必须满足的财务指标,例如,设定借款人的最低净资产、限制借款人负债总额、规定借款人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经营现金流的若干倍数等等。借款人违反财务指标可能是出现贷款风险的前兆,商业银行可要求增强担保结构等风险防范措施。

(三)强化外方在出口信贷中的责任。

在出口信贷中,商业银行应竭力维护国家利益,,强化境外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积极争取境外的担保资源,寻求境外银行担保、境外股东担保、境外借款人资产抵押等。

首先,应强化借款人的第一还款义务。对借款人的现时和未来的全部资产进行抵押、对借款人兼并重组进行限制、对借款人不良交易进行禁止,强化借款人的经营义务和还款义务。

第二,应强化股东在经营、还款中的责任。股东是境外项目中的出资人和管理人,负责为借款人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支持,对项目的成败起关键性作用。股东通过运营项目所获得的高额投资回报远高于银行的利息收益,因此,股东应承担更大的风险,负有更大的责任。强化境外借款人的股东责任,主要包括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质押股东所持借款人股权、股东注资在贷款前优先到位、股东补足项目超支资金等,通过这些措施将股东风险与银行风险联系起来,让股东与银行共担风险,强化股东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尽职尽责的履行股东的经营义务。

(四)加强对境外项目贷款的法律保障。

全球各国法律都普遍保护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但在适用法律、执行法律上又有所不同。境外项目贷款需最大限度的寻求全球法律、仲裁规则的保护,落实贷款债权的法律地位,实现贷款的安全回收。

首先,应确认境外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资质。由于境外注册的公司情况较复杂,因此贷款前应通过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运营牌照、与出口商的交易主体及交易记录等确认境外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管理机制,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股权结构、关联方进行调查,确认其股东背景及关联方交易情况。

第二,银行应聘请专业的境外律师对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师意见。贷款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或国际通行的英国法、纽约法,采用中国、第三国法院判决或中国、第三国仲裁委员会仲裁等方式,利用全球的司法体系或仲裁体系加强对贷款的法律保障。必要时应对贷款协议进行公证,保证法律效力。

第三,对于贷款的相关抵押物,应委托专业律师在当地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等进行登记,实现抵押债权的优先受偿。相关抵押物只有在登记后方可实现抵押权益,保护贷款银行的利益。

四、关于解决风险控制问题的几点建议

我国企业迫切需要银行在国家担保资源之外提供商业化出口信贷。为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同时支持出口企业,银行提供商业化出口信贷需在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强化责任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出口信贷的商业化风险控制机制,解决出口信贷所面临的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化出口信贷的融资水平,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鼓励条件成熟的金融机构在境外重点市场、战略市场建立分支机构。中资银行应努力提高国际化水平,在境外设置人员、机构网络,了解当地政策及市场,为拓展国际融资市场做好准备。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出口信贷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中资银行应寻求与国际知名银行、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交流,学习国际先进融资经验,在实践中予以运用。

(三)完善银行的商业化出口信贷内部审批制度。银行应从制度上为商业化出口信贷的审批提供便利,设定此类贷款的准入条件、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边界、经济资本占用等制度体系,对风险进行把关。

(四)建立银行与出口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出口企业是出口信贷的直接受益者之一,银行应与出口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取得出口企业在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配合,实现商业化出口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商务部综合司,2010,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0年秋季)[EB/OL].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9,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9年度报告 [EB/OL]. 省略/sinosure/gywm/xbkw/gsnb/images/20100623/20499.pdf

[3]樊剑鸣,2010,项目融资风险管理[J]. 现代企业教育,(6)

第2篇:出口信贷范文

出口买方信贷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用途和金额

1.1 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______________与进口商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______________项目,购买______________设备。

1.2 贷款总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为商务合同金额的_______%。

(2)用于付给_______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

(3)

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 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2.2 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2.3 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3.2 提款期从______________开始,至______________截止,过期______________

3.3 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

3.4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1)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4.2 贷款按_______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

贷款金额的_______%即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

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还款期的利息每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编制《还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2)通知借款方。《还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3 承诺费费率为_______%。承诺费自_______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_______每_______个月计付一次。

4.4 管理费率为_______%。管理费自_______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4.5 本贷款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4.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5.2 本贷款还期为_______年,每_______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_______次还清。还款期从____________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_______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5.3 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_______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4 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5.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帐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帐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帐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还款保证帐户。借款方将下列资金存入该帐户。在本贷款项下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偿付清以前,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入该帐户的资金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6.3 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6.4 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5 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和处罚

7.1 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

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

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_______%的罚息。

3.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4.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6.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7.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8.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生效及其它

8.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产,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8.3 本合同壹式肆份,借贷双方各执两份。

第九条 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

借款人:(公章)_______贷款人:(公章)_________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借款人:______________

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通知你方:你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出口商第_____笔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自本通知书发出时止,你方提款,计付息情况如下:

一、提款情况

币种:__________

二、还款期以前利息计付情况

年利率为:__________

币种:__________

其他事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2

还款通知书

借款方:__________

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现通知你方每次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还款期利息的日期、金额如下:

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

币种:__________

其他事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口买方信贷合同范本二

为支持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同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中国出口的资本商品、专有技术和有关劳务的贸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买方”的要求,中国银行____________分行同意提供贷款,为上述合同的执行向买方融通部分资金。为此,以买方(以下简称“借款人”)为一方,以中国银行____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另一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地点)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定义

一、“贷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

二、“提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

三、“承担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止的期间。

四、“计息期”:

1.自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帐户的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六个月的期间为一个计算期;

2.每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如该期末日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5.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即倒溯至前一个营业日。

五、“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的该期利息。

六、“还款日”:自承担期终止日起,三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____________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

七、“美元”us¥:可以自由划拨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偿货币。

八、“营业日”:北京、伦敦、纽约三地银行营业之日,同时又是后两地的美元拆放市场营业之日。

九、“年基数”:利息计算以360天为年基数。

十、“月”:日历月。

十一、“日”:日历日。

十二、“伦敦银行同业间贷款利率”libor:当付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伦敦时间上午十一时,由指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洲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之间六个月期美元贷款利率,经由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人和借款人。

第二条 贸易合同

借款人在此确认: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某某地方)与卖方订下列合同。

合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占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即_____________(美元)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________

交货条件: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____________万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总金额的______%给卖方。

第四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后可以提款 一、借款人组织规章、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当地开业的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

二、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签订本合同的批准文件。

三、担保人出具的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或其它担保手段)。

四、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承认该当局了解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负的各种责任,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付款的外汇许可证书(可视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定需否)。

五、借款人提供,已按贸易合同规定,付讫定金和现付部分款项的银行证明文件。

第五条 提取贷款

一、借款人从其指定的银行,收到买方通过贷款人交来的,按第二条贸易合同第____________条规定的汇票发票全套装运单据后,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拍发加押电报(格式见附录一)向贷款人提取贷款支付给卖方。

二、贷款人当收到上述加押电报后,即凭以借记贷款帐户,付款给卖方并取得收据(格式见附录二)正副本一式二份。

三、本贷款的提取期限截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六条 贷款帐户

一、贷款人在其帐簿上以借款人名义开立贷款帐户、用以记载全部提款人本金、利息和还款的收付金额。

二、贷款人根据第五条二款借记贷款帐户后,向借款人寄送借记通知书、还款付息日程表附卖方收据副本。还款付息日程表内容按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填列(格式见附录三)。

三、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按第七条及或第八条的各次还款时,贷记贷款帐户。

四、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构成贷款人债权和借款人债务的正式记录。

第七条 付息和还本

一、借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不受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二、借款人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于每期付息日按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六个月libor加年率_______%向贷款人支付本期利息。

三、借款人如迟付利息,迟付期间的利率改按libor加年率1%计算迟付利息。

四、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____________年内,按贷款帐户借方余额所表示的提取总金额分为____________个等分,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分期金额。

五、各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当天,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十一时,通过纽约“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付给纽约麦迪逊大街415号邮区10017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贷记中国银行总行的1000012-000-7001号帐户,并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帐户。

六、本合同项下借款可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自愿提前偿还。

第八条 自愿提前偿还

一、借款人可在任何一个还款日和付息日提前偿还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应付利息。但借款人必须至少在30天前以书面或电传通知贷款人。

二、提前偿还的本金须为____________万美元的倍数,且不少于____________万美元。

三、提前偿还的本金限于归还按还款付息日程表上的倒数次序的分期金额。

四、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可重行提取。

第九条 费用

一、承担费。自本合同签字日的九十天后开始,到承担期结束日为止,在此期间凡有未提取的贷款额,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未提取的实际天数支付年度________%的承担费。

二、管理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支付按贷款总额______%的管理费,于本协议书签订日后的____________天内支付。

三、信贷保险费。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________%于本合同签订日_______天内,通过贷款人向中国出口信贷保险部门缴付出口信贷保险费。

四、其它费用。倘若发生如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要求立即还款事件,借款人同意赔偿贷款人因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条 税款与扣除

目前或将来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扣除,或其它费用,凡是发生在借款人所在国的,均由借款人负担,凡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均由贷款人负担。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包括应付利息)和应该付给贷人的承担费、管理费和其它费用以及应缴付的信贷保险费,不得有任何的扣除或扣押。否则,其扣减部分应由借款人补足。

第十一条 立即还款

遇有下列任何情况时,贷款人可以立即停止或取消贷款承担责任并立即宣告所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连同应付未付的利息与费用应立即清偿。

一、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

二、任何在本合同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真实时,或者借款人不能承担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责任时,或者这些意外是能够补救的,而借款人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有效地作出补救。

三、担保人提供的保函(或其它担保手段),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四、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五、由于任何原因,借款人停止经营其业务,以至对贷款人不能履行其还本付息的责任,或者贷款人根据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不能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时。

第十二条 情况变更及本合同之修改和补充

一、由于本合同以双方中任何一方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官方指示的更改或变动以及贸易合同的修改,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立即进行诚意的磋商,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使本合同能继续执行至完毕。

二、如果在三十天内,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借款人须于宣布之日起________天内清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由此而引起的贷款人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负担。

三、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仲裁

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

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________天内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一方由借款人指定;一方由贷款人指定;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主席指定。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上诉或反对。借款人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告的财物没收的任何豁免权,放弃给予其本身或其财产免除宣判执行的任何权利。该裁决可通过任何一家有权力的家庭执行。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一、通知方法

所有需要的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取下列方法之一为之:

1.专差送达;

2.经电传及(或)电报;

3.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

通讯地址是:

借款人: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用最快捷的通讯方法通知更改上述地址。

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终止。

三、合同及通讯使用的文字。

1.本合同以英文缮写。

2.本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英文缮写。

附件:附录三件。

贷款人 借款人

中国银行___________分行 ________国__________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指定的银行)

(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提取贷款电报

发报人:借款人指定的银行

收报人:贷款人(中国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密押: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取金额)

兹转去_________________公司(借款人)电报如下:

quote

贵行经我国指定的银行交来_________号托收单据美元已收妥,根据贵行与我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买方信贷协议书,兹按上述金额的________%向贵行提取贷款us¥____________,并授权贵行将该款付给中国(城市名)____________公司,注明合同____________号,付讫后请通知我们。

我们保证按照协议书第七条的规定,按期付息和还本。

____________公司(负责人)

unquote

附录2

买方收据

兹收到中国银行___________分行付来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美元(小写),系属本公司和x国(城市名)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号合同项下装运单据第______号的______%货款。此致。

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_分行

中国(城市名)_________公司

(签章)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附录3

还本付息日程表

预计付息还本利息(按参考银行的还本)日期liobr加年率______%计算)分期还款金额

序号

1 19______ us¥______us¥______

2 19______ us¥______us¥______

3 19______ us¥______us¥______

4 19______ us¥______us¥______

5 19______ us¥______us¥______

6 19______ us¥______us¥______

. ... .

第3篇:出口信贷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票据质押贷款业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贷款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票据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向我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时,以其收到的有效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票据正本作为出质的权利凭证所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行保持有良好的借贷关系,资信好,经济实力强;

(二)对外履约信誉良好,制单质量高,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出口任务;

(三)同意在我行指定的行开立共管账户或托管账户,并办理出口项目项下的结算业务。

第五条  据以申请贷款的票据:(一)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资信良好的境外银行开立或经境内银行转开的票据;(二)或是经保险部门承保的、可作为对外债权凭证的票据。

第六条  在贷款金额和期限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的前提下,我行不接受分批开立的信用证作权利凭证。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金额

第七条  通过票据质押所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出口项目项下的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贷款期限计算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票据项下款项收妥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票据有效期届满后的30天。

第九条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出口成本总额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之和。人民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等值人民币的85%,外汇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用汇总额。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申请人除提交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必备的材料外,还应另行提交:

(一)境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消的有效信用证正本;

(二)或银行保函;

(三)或交单后申请人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

(一)信贷部门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

(二)与行国际贸易结算部门一起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条款的可操作性进行严格审查;

(三)对远期票据质押贷款,凡国别风险大、银行实力弱的,应要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权益转让我行。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和发放。

票据质押贷款的审批和发放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与我行签订质押协议后方能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质押贷款的管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贷后管理试行办法》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在我行指定的行开立托管账户或共管账户,票据质押贷款项下的人民币和外汇结算业务,均应在上述账户中办理。

第十六条  作为权利凭证的信用证正本,交行保管;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交我行保管。

第十七条  在收汇后,可不受贷款本金是否到期的限制,行应配合我行主动从结汇的金额中扣收或结入借款人在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内任何资金的使用都须经我行的批准。

第十八条  票据质押贷款的展期、逾期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和贷款逾期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挪用票据质押贷款的,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4篇:出口信贷范文

一、出口贴息问题的引出

由于出口补贴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在国际上通过协商建立了一些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操作,协调相关的争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因此必须对一些有违WTO的政策进行调整,贴息问题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出口贴息,一般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实际上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种方式,我国是通过成立进出口银行来完成这方面的职能,只是我国的出口信贷采用的信贷工具和侧重点跟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金融体系的机构、财政实力等,我们没有必要在此论证孰优孰劣,关键是必须作到既能加大对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议。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1.WTO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一国政府仅仅可以对研究开发和对落后地区、环保等进行补贴,而在其他方面的补贴都是不允许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补贴是明文禁止的,属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即是任何成员方都不得使用或维持的补贴方式,否则如果被其他成员发现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或维持这种补贴,则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同时对出口补贴也进行了定义,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并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介于允许的补贴和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是可申诉的补贴,这种补贴虽可被成员国所采用,但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因为这种补贴行为也会刺激受补贴方某种产业或产品的发展,而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成员产品的生产或出口,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补贴问题上必须十分策略,否则会出现贸易摩擦。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对某个行业整体,而不是在出口阶段上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同样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补贴也是可以的,这就为采用贴息手段间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定。不仅WTO对出口信贷有明确规定,经合组织OECD也为协调内部争端达成了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由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贷这一手段,竞相提供优惠的贷款,导致相关国家的财政难于承受负担,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关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了协调,达成了所谓的“君子协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并约束各国在出口信贷方面的操作,它规定的出口信贷的主要条件包括:

A、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B、贷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这样就要求现汇或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风险加息率;

D、贷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须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为基础。

它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应该说“君子协定”的诞生,规范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政策,使出口信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国政府为鼓励出口竟相提供优惠贷款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主要是买方信贷,而直接贷款给本国企业较少,这方面多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而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协定”对出口卖方信贷没有做相应规定,不过却给出口卖方信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即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参考的利率,来衡量出口补贴的程度。

(二)我国出口贴息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贴息主要体现在出口信贷上,而这项业务由进出口银行作为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来承担,并以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为主,以接受国家财政的利差补贴为主要特征,较商业贷款有较大的利率优惠,因此其补贴特征比较明显,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国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并在有关的文件上对政策性银行,包括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业务做了相应的说明,即政策性银行贷款不接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贷款基本上按商业贷款利率,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以出口信贷担保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贷款。目前对此种说法还没有见到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我们的出口信贷有较大的补贴成分以及业务方式有较浓的中国特色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我国以出口信贷为主的出口贴息政策在入世后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

二、出口贴息的产业政策依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补贴政策,就是将国家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钱补贴给出口企业,而最终受益的很可能仅仅是国外的消费者,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福利损失问题,因此必须理清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给予扶持,才能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该问题的实质已突破了贸易政策范畴,更关系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我们常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完全割裂开来,贸易政策独立于产业政策,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问题国内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如果单纯地来谈论出口补贴问题,仅仅为了出口而给予补贴,那对出口的补贴很可能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福利受到损失,其实质不过是把本国纳税人的钱捐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在后果上还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和贸易上的摩擦,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追随者们很反对进行这样的补贴,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条件下为维护国民的福利,对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不仅不应补贴,反而应加征出口税。

而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倡导“战略性贸易产业政策”的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补贴政策,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才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1.该产品出口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出口增加带来的收益抵消了补贴成本后,才能增加国民的福利,达到补贴的目标。但不是每个产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出口补贴范围,必须越过一定的门槛,即由政府设立的进入壁垒,否则成了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错位。

2.出口补贴不能对国内消费者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出口补贴只针对了部分的行业,受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会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增加,促使生产要素向该行业的流动,并引起该行业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变化,引起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改变。

3.出口补贴应使本国企业能增加产量,同时必须要造成国外竞争对手降低产量,使产品价格不至于降低太多,否则补贴的结果只是由国家承担了企业的一部分成本,促成企业降低出口价格,而这并不一定能达到增加市场份额的目标,带来额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导致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不是出口补贴的目的。

当然,这些观点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竞争即寡头垄断的假设基础上的,但却很值得我们思考。尤其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第二,单纯鼓励出口赚取外汇的时代已过去了,赔本的买卖企业不愿意做,政府也不会鼓励,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扶持国内的产业,提高竞争力,而不仅仅是为了创汇。选择出口补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选择行业,对出口的支持不应完全体现在出口的阶段,否则极易授人于柄,引起贸易纠纷,必须采用灵活的策略,关注企业的技术研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这些不违反WTO的规则,从长远来讲更具意义。

三、贴息方式探索

由于我国的出口贴息政策,主要是体现在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上(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是目前我国出口信贷机构使用的主要支持方式,因此要更好地使用这一信贷工具,就必须解决好利率问题。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但至少应该把商业贷款利率、国债利率和银行的筹资成本等几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信贷利率。

(一)商业贷款利率

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出口信贷的贷款利率肯定有一定的优惠,否则无从体现政府对出口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出口信贷利率确定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其他负面影响产生,商业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出口信贷业务,更出现了不应有的信贷竞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出口信贷利率体系已变得十分迫切,尤其是加入WTO,更使这个问题显得重要,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贷款利率放开的影响。加入WTO,我国承诺要开放金融领域,贷款利率市场化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到了这一天,政策性贷款的优惠如何体现将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2.如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了出口信贷担保业务,为出口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那贷款利率上的优惠如何转化为担保费用的优惠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二)进出口银行筹资成本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筹资成本则属于出口补贴,属被禁止范围。但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成本是多少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因为单纯从成本来讲,它包括了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前者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利率及相应的发行成本,后者是日常经营活动的费用,由于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并享受国家信用等级,因此它的筹资和营运成本可以很低,相应地它的贷款利率可以很优惠,应该说这为确立符合WTO规则的贷款利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跟国债利率挂钩问题

根据“君子协定”,出口信贷的利率应参照相应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但目前我国人民币还没有确立自身的商业参考利率,这是问题的关键。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央行确立,但主要考虑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较弱和不良贷款率高的现实,而没有考虑到对出口支持的问题,这涉及到较深层次的问题,但随着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期待人民币CIRR的诞生。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根据成本加成定价的原则,引入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并与国债收益率挂钩,加成不同的基差,确定不同贷款期限的CIRR。这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元的CIRR形成机制,应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因此,改革出口信贷利率机制,作到既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国际规则,又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加大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尽可能降低出口信贷机构的资金成本

因为WTO规定,如果出口信贷的利率不低于其资金成本,则不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因此只要成本足够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够的优惠空间,达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但这有赖于:

1.扩大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这是降低资金成本的有效手段,也不在WTO关于出口补贴的定义范围内。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列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国家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充,甚至有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捐赠,资本金的充足率很高。

2.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降低营运费用,增加积累。

3.在呆坏帐的核销方面,以及有关费用、利差的补贴方面有新的优惠措施。

当然,这必须以国家的立法为保证,从法律的高度来确定国家财政对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义务,确保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与国家级信用等同,作到对内有法律依据,对外有相当的透明度。

(二)引入人民币CIRR体系

按照“君子协定”,出口信贷利率应与国内一流的信用机构筹资成本挂钩、与出口信用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以各自货币的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商业参考利率,再在此基础上加成一定的基差形成出口信贷利率。如果确定了CIRR,就可以找到一个参照的标准,只要补贴后的出口信贷利率不低于OECD确定的商业参考利率,就可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就从更高的层次上决定了出口信贷利率的规则性和针对性,避免了随意性,增加了透明度。当然,这有赖于金融体制的改革。

四、贴息与出口补贴程度问题

第5篇:出口信贷范文

突出管理规范化,把好制度关

信贷基础管理是农发行安全经营的“基石”,必须常抓不懈。为着力提升信贷基础管理工作质量,该行结合银监会贷款“新规”,从合规经营和规范化管理着手,把各项制度的执行融入到业务经营全过程,规范信贷操作,努力防控管理风险。一是完善信贷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农发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上级行从制度层面先后下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于利基层行规范操作。为确保各项制度执行“不走样”,该行在认真学习、消化和严格执行的基础上,从客户、信贷与风险、资金计划三个层面将相关制度进行了整合,相继出台了《贷款客户综合评价考核办法》、《重点客户监测分析管理办法》、《贷款发放和贷款支付尽职操作管理办法》、《信贷与风险非现场条线考核办法》、《法律事务工作意见》、《贷款风险排查管理办法》、《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度,完整构成了全行信贷管理制度框架,实现信贷管理制度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推进信贷基础管理质量提升。二是做好客户营销与维护。严把客户准入第一道关口,实行客户分类排队和分类管理是农发行信贷管理的基本要求,绝不能“带病准入”。针对今年新的粮棉收购政策和贷款资格准入规定要求,该行首先对重点客户进行营销和培植,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客户走访”等活动,了解客户需求,宣传政策,加强沟通,形成共识;其次,认真做好客户评级授信工作,坚持“宽授信、严用信”,强化银企合作,实行“一企一策”。同时,结合秋季粮棉收购“新规”,优化客户结构,对原有贷款客户股权结构与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抗风险能力减弱或较差的企业,逐企业进行剖析,实行退出机制,今年来,主动退出了6家贷款客户,其中粮油3家,棉花2家,农业小企业1家。三是严把“三关”。即:严把贷前调查关,认真甄别企业提供的各类申报资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在坚持 “不打白条”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中”字头、“省”字头和风险承受能力强的黄金客户、战略客户自主收购,巩固和发展核心客户群体,积极审慎支持一般加工龙头企业收购,确保不出现“卖难”等政策性问题;严把贷款审查关,既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把关,又对客户的考核评价如资金归行率、日均存款、账户管理、存贷比、偿债能力等进行把关,并找准贷款风险点,认真进行集体审议,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严把贷款投放关,重点是严格贷前条件落实、资金支付和作业监督审核,凡贷前条件不落实的一律不放贷,确保每笔贷款手续齐全规范和合法有效。

突出检查常态化,把好执行关

制度执行力是农发行安全合规经营的“生命线”,绝不能有丝毫怠懈,必须真抓实干。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落到实处,该行始终把“检查督办”作为落实信贷基础管理“试金石”。突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督办。一是定期对客户进行监测分析。市县级两级行按月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例会,对重点客户进行监测分析,认真剖析成绩与问题、找准差距,拟定措施,迎难而上;班子成员每周对各自分管工作进行问询推动,实行领导包片、部室包点,每月对不同时期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每人每月拿出300元绩效工资与“对口联系行”工效挂钩;行长及分管行长对各部室按月检查督办情况进行再监督,推进基层工作出成效、出成果。二是定期进行风险排查。重点对客户的经营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监控,按月对企业的资金使用,货款回笼,经营现状,社会性融资,民间借贷,各种抵押担保手续落实,履约能力等进行排查,对重点客户进行“现场与非现场”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下发“风险提示函”,督促承办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防患于未然。三是定期收集整理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农发行信贷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依据,是银行与客户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因此,该行十分注重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农发行荆门市分行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方案》和《农发行荆门市分行县级支行信贷档案管理考评表》,明确要求每个县级支行对每个企业必须按年度整理一整套信贷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贷款申报资料,贷款发放资料和贷后监管资料”,并装订成册,做到有索引、有目录、有页码、有档案专用章,确保每份信贷档案合规、合法、有效。同时,定期开展开展信贷档案展评活动,通过信贷档案“展评”这一载体,推动和促进各客户经理把信贷日常基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突出合同标准化,把好法律关

信贷契约是农发行安全经营“保障”和屏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该行从银企借款合同的文本入手,突出契约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在全行大力实施“三项措施”,确保每笔贷款发放合法、有效、安全。一是认真修订仓单质押合同,完善补充协议。针对部分兄弟行暴露出企业挪用农发行贷款资金形成库存再融资案件,该行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对照《合同法》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重新修订并在全行实施了新的《仓单质押协议》和《动产抵押合同》,收到较好成效。如原钟祥恒达面业有限公司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库存小麦在他行融资1300万元,因其公司老总突然遇害,他行欲变卖该库存粮食偿还贷款,但因农发行早已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从而保全了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这一做法得到省分行充分肯定。二是规范动产抵押贷款协议,实施“三方监管”。今年秋季粮棉收购恰逢“双节”,又逢党的十即将召开,面临“市场与政策交织、责任与风险并存”双重压力,为切实做秋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既有效保护农民利益,不出现“卖难”问题,又有效防控信贷风险,该行对“动产抵押贷款”,一律实行第三方库存监管,并与之签订完善的“第三方监管协议”,严格动库报告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截止10月底,全行共办理动产抵押贷款18笔,金额4.0192亿元,比年初增加1.5339亿元,无一笔法律风险。三是实现风险全覆盖,大力推行担保贷款。为着力提升风险防控能力,该行十分注重与专业担保公司的合作,对商业性贷款除极部分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外,一律实行保证担保贷款;对政策指导性贷款原则上采取抵(质)押担保贷款,并致力完善保证担保贷款与抵押担保贷款手续,确保所有合同文本规范、完整、合法、有效。据统计,该行元至10月,共办理保证担保贷款48笔,金额达7.079亿元,比年初增加2.779亿元;办理抵押担保贷款64笔,金额16.141亿元,比年初增加2.6746亿元。同时,全面办理企业资财产保险,在全省率先实现信贷风险全覆盖,确保贷款安全。

突出信贷电子化,把好监测关

第6篇:出口信贷范文

一、出口贴息问题的引出

由于出口补贴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在国际上通过协商建立了一些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操作,协调相关的争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因此必须对一些有违WTO的政策进行调整,贴息问题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出口贴息,一般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实际上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种方式,我国是通过成立进出口银行来完成这方面的职能,只是我国的出口信贷采用的信贷工具和侧重点跟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金融体系的机构、财政实力等,我们没有必要在此论证孰优孰劣,关键是必须作到既能加大对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议。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1.WTO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一国政府仅仅可以对研究开发和对落后地区、环保等进行补贴,而在其他方面的补贴都是不允许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补贴是明文禁止的,属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即是任何成员方都不得使用或维持的补贴方式,否则如果被其他成员发现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或维持这种补贴,则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同时对出口补贴也进行了定义,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并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介于允许的补贴和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是可申诉的补贴,这种补贴虽可被成员国所采用,但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因为这种补贴行为也会刺激受补贴方某种产业或产品的发展,而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成员产品的生产或出口,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补贴问题上必须十分策略,否则会出现贸易摩擦。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对某个行业整体,而不是在出口阶段上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同样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补贴也是可以的,这就为采用贴息手段间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定。不仅WTO对出口信贷有明确规定,经合组织OECD也为协调内部争端达成了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由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贷这一手段,竞相提供优惠的贷款,导致相关国家的财政难于承受负担,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关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了协调,达成了所谓的“君子协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并约束各国在出口信贷方面的操作,它规定的出口信贷的主要条件包括:

A、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B、贷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这样就要求现汇或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风险加息率;

D、贷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须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为基础。

它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应该说“君子协定”的诞生,规范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政策,使出口信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国政府为鼓励出口竟相提供优惠贷款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主要是买方信贷,而直接贷款给本国企业较少,这方面多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而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协定”对出口卖方信贷没有做相应规定,不过却给出口卖方信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即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参考的利率,来衡量出口补贴的程度。

(二)我国出口贴息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贴息主要体现在出口信贷上,而这项业务由进出口银行作为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来承担,并以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为主,以接受国家财政的利差补贴为主要特征,较商业贷款有较大的利率优惠,因此其补贴特征比较明显,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国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并在有关的文件上对政策性银行,包括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业务做了相应的说明,即政策性银行贷款不接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贷款基本上按商业贷款利率,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以出口信贷担保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贷款。目前对此种说法还没有见到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我们的出口信贷有较大的补贴成分以及业务方式有较浓的中国特色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我国以出口信贷为主的出口贴息政策在入世后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

二、出口贴息的产业政策依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补贴政策,就是将国家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钱补贴给出口企业,而最终受益的很可能仅仅是国外的消费者,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福利损失问题,因此必须理清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给予扶持,才能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该问题的实质已突破了贸易政策范畴,更关系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我们常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完全割裂开来,贸易政策独立于产业政策,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问题国内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如果单纯地来谈论出口补贴问题,仅仅为了出口而给予补贴,那对出口的补贴很可能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福利受到损失,其实质不过是把本国纳税人的钱捐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在后果上还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和贸易上的摩擦,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追随者们很反对进行这样的补贴,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条件下为维护国民的福利,对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不仅不应补贴,反而应加征出口税。

而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倡导“战略性贸易产业政策”的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补贴政策,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才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1.该产品出口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出口增加带来的收益抵消了补贴成本后,才能增加国民的福利,达到补贴的目标。但不是每个产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出口补贴范围,必须越过一定的门槛,即由政府设立的进入壁垒,否则成了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错位。

2.出口补贴不能对国内消费者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出口补贴只针对了部分的行业,受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会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增加,促使生产要素向该行业的流动,并引起该行业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变化,引起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改变。

第7篇:出口信贷范文

    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

    差价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

    超保护贸易政策(Policy of Super-protection)

    成本(Cost)

    出厂价格(Cost Price)

    初级产品(Primary Commodity)

    初级产品的价格(The Price of Primang Products)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出口动物产品检疫(Quarantine of Export Animal products)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al)

    出口税(Export Duty)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

    出口信贷(Export Finance)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储备货币(Reserve Carreacy)

    处于发展初级阶段(In the Early Etages of Development)

    处理剩余产品的指导原则(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lealing With the Surplus Agricultural Products)

    船舶(Vessel)

第8篇:出口信贷范文

可口可乐开年的动作还真不少,把用了7年时间的品牌slogan “Open Happiness ”(中文译“畅爽开怀”),替换成了“Taste the Feeling” (中文译“团圆,就该这个味儿”)。而在跨界方面,可口可乐又迎来与温哥华的包袋品牌Herschel Supply Co. 玩起了联名。在这之前它也曾尝试了一下皮草风,联名出了几款酷酷的“土豪”时装,这一次则是和品质可靠、设计简洁的Herschel Supply Co.一起宣传环保理念。

李宗盛出演的苹果春节广告

苹果公司如今对中国市场愈发重视,在中国境内的Apple Store零售店不仅越来越多,其品牌宣传到产品推广也越来越本土化。春节将至,苹果推出一支中国味道浓郁的农历新年广告《送你一首过年歌》。短片由香港著名导演关锦鹏执导,台湾著名音乐人李宗盛及其徒弟李剑青、白安出演。当然,一同出镜的还有苹果公司旗下产品iPad Pro,和新春定制版Apple Watch Sport,以及音乐创作应用Music Memo(音乐备忘录)。

泰国最新催泪广告,怕狗的她却成为了一名兽医

创意无限的泰国广告,总让人看了又惊喜又感动。目前一部由泰国泰京银行(Krung Thai Bank)最新推出的广告短片引起关注,根据一位领到银行奖学金学生的真人实事改编。

讲述了一个女孩在高中时期从非常惧怕狗狗,到后来照顾失去主人的狗,最后在动物医院前抱着过世爱犬的遗体痛哭,长大后她为了帮助受伤的狗狗成为兽医,短短5分钟的广告传达「生命创造梦想,梦想创造人生的理念,许多人看完感到鼻酸。

OPPO在印度出街唯美广告

进军了印度市场的OPPO依旧延续了其“青春爱情”的剧情主线,找来了在宝莱坞颇具影响力的两位男女主角,主打这款手机的360度翻转摄像头的卖点,虽说浪漫的爱情故事很有狗血的槽点,但对于这款手机辐射的受众来说,大家都还是挺爱这样的短片爱情故事。

男主角偷拍了很多张女主之后无意间同时看到了一张照片,因为这张共同的儿时合影找回了当年的青梅竹马,用这样的方式不断强调了OPPO此款手机的照相功能。

健身广告拍成了时尚大片,so sexy !

一家有着“健身房中的爱马仕”之称的美国顶级的健身房品牌Equinox 联合W + K纽约办公室推出了一组宣传海报,由摄影师Steven Klein拍摄。从颜色和风格来看整组海报都显得异常大胆,区别以往单纯炫身材、炫腹肌等的形式,Equinox 更多的融入了时尚的元素,不仔细看妥妥的时尚大片即视感。“Commit To Something”是这组海报的slogan,每支平面都选用不同的社会主题,像超模Lydia Hearst出演一位在公开场合哺乳的母亲、呼应了支持母乳妈妈公开哺乳的社会话题、Alan Jouban扮演一位不在意世俗眼光的男性拉拉队长,Bianca Van Damme扮演的一个激烈的维权人士形象……Equinox表示,希望通过这组平面传达的是从健身层面更深入到现代的一些社会问题上。

日本炒鸡正经杂志的不正经设计

第9篇:出口信贷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一 我国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现状分析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据中国海关初步统计,2010年1月至11月,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6772.77亿美元,同比增长36.3%。其中,出口增长33.0%,进口增长40.3%。面对这种贸易发展形势,如何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是各银行拓展海外业务的重点。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操作管理较粗放,还没有完全建立各种融资业务的严格标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开展的国际融资业务以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基本形式为主,而像国际保理和福费廷等较复杂的业务所占比重较小。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量与市场提供的空间相比很不协调。

从国内方面看:

(一)我国商业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够。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开展以存贷款等国内业务为主,而相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地开展的就少了很多。虽然这几年商业银行也开始重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但这与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相比,有不小差距。再则,我国商业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认识普遍过于极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实际动用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二是当出现问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导致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各银行融资业务无序竞争进一步导致了风险的加大。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各银行纷纷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竞相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客户,对企业客户的资信审查和要求也越来越低,放松了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加剧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三)我国缺乏高素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人才。

我国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间相对国外时间要短,充分熟悉全部流程的业务人员有限,相关从业人员只熟悉国际结算而缺乏财务核算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无法从企业财务资料和经营作风准确判断和掌握客户资信,对国际贸易融资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对其风险也就缺乏了强有力的控制力度。

(四)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还不完善。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国际金融票据、货权、货物的质押、抵押、担保、信托等行为,要求法律上对各种行为的权利与责任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我国的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融资常用的术语和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规范。

(五)我国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处理程序方面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互相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共享,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至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

从国际方面看:

首先、现在信用风险仍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面临的首要风险。某些国外客户的欺骗行为会给我国银行带来风险。其次,现在国际市场行情千变万化,在我国出口的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季节性因素变化,出现廉价优质的替代品,商品过时滞销,或由于消费习惯的改变等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国外的融资客户就会出现拖延甚至不赎单,对单据百般挑剔,要求降价或者找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二 我国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成因分析

银行方面的问题:

(一)银行对融资申请人的了解不够全面深入和过于追求市场份额。

在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情况下,对银行的贸易融资风险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银行相对重视企业财务因素审查,而对企业销售前景、管理水平、市场潜力等非财务因素的审查则不够重视,这就可能导致因银行不全面深入地了解企业而造成融资风险。再则,由于银行间竞争激烈,各银行纷纷仓促对外承揽业务,对部分自有资金乏、生产技术水平不高、经营效益低下、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风险认识不足,没有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把握其资信状况和企业运营趋势,埋下风险隐患。

(二)银行自身技术手段落后,内部管理不力,违规操作的问题。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技术性较强,需要有相应科学完善的内部组织体系运行系统加以支持,这就促使银行对内部营运机制进行不断地改善和调整,使整个业务在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的情况下高效运转,而目前在一些环节上还存在不足,很多操作需要人工完成,容易发生操作失误。

(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普遍不高。

当今世界,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人才缺乏,有限的人才资源也集中在管理层,各家银行从事贸易融资业务的人员,对贸易融资业务的产品特点、外贸、外汇等相关知识不够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透彻,无法从企业财务资料和经营作风准确判断和掌握客户资信,对国际贸易融资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大大增加了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企业方面的问题:

(一)进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缺少有效的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大,涉及的风险种类多,但尽管如此,它们是可以预测、能防范的。然而在实践中,那些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措施并没有得到具体应用。

大多数进出口企业还沿用多年来形成的传统交易方式,对出口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控制非信用证业务的层次上。就国家风险来说,在我国还没有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国家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多数情况是通过主观判断。改革开放以来,进出口企业逐步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处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及经历的沉痛教训,一些企业在建立出口风险机制、利用外部的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措施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大多数进出口企业仍然缺乏风险意识,没有很好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二)进出口企业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业务人员。

虽然我国的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国有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

易实践中不断探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的外贸水平和人员素质,距发达国家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当代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国际贸易方式也已从过去的单一的商品贸易发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三者并存的局面。贸易融资方式千变万化,日新月异,已从简单、传统的结算与融资的结合,发展到多种融资手段的复杂结合。面对这些变化,我们的外贸人员的知识更新明显滞后于形势。特别是对于初入外贸领域的企业,对复杂的国际贸易风险缺乏应有的估计,对一些国际贸易术语缺乏起码的知识,为了拿到订单,轻率地接受了国外进口商的建议使用DEQ术语,却不了解自己承担了多大的潜在风险,更不会利用银行的贸易融资来避免风险。且对国际贸易融资,如何灵活运用融资手段吸引进口商,从而做成交易,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常常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甚至陷入其设下的圈套。

政府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没有对国际贸易融资创造完善的法律环境。

国际贸易结算及融资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与支付,当贸易对象国出现政局不稳、战争、战乱、外汇管制及制裁等因素,都可能使国际贸易合同难以履行,从而使银行的贸易融资蒙受风险。此外在我国,一些专门的法律有缺失的问题。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国际金融票据、货权、货物的质押、抵押、担保、信托等行为,要求法律上对各种行为的权利与责任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我国的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融资常用的术语和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规范,例如,押汇业务中银行对单据与货物的权利如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进口押汇业务中常用的信托收据是否有效,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止付等。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我国的进出口信贷体系不完善。

从目前情况看,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以其为基础的出口信贷发展过程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出口信贷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出口信贷多头经营,分工不合理。

第二,缺乏业务创新。政府有关部门及出口信贷机构对发达国家业务及发展趋向没有深入的研究,出口信贷业务只能用于支持资本货物出口的旧观念还没有改变,使出口信贷支持外贸发展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第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定位缺乏立法保证。虽然从设立的初衷和目前情况看,进出口银行发挥着我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作用,但至今国家没有立法确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地位。

(三)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多数进出口企业仍然缺乏风险意识,没有很好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导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没有大范围开展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承保能力有限。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需要有财政资金做后盾。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还需要有一定的融资渠道,政府应通过贷款、贴现等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注入资金,保证其支付能力。

第二,承保条件有限。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出口和投资多集中在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望而却步的第三世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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