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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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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合同

第1篇:会计合同范文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与乙方签订会计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小时,每天工作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会计工作岗位,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工资,每月计发工资的具体日期为。

甲方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可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计划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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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被撤消、关闭、转产,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无故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逾期 月的。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8.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会计合同范文

甲 方:_________(聘方)

乙 方:_________(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____(公司)兼职会计师,其工作范围为甲方各项财会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_________(公司)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二)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_________(公司)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参加_________工会有关财会知识更新学习提供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_________(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上级机关规定的条件参加财会协会活动和_________(公司)的各项文体活动;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_________(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_________(公司)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会计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_________(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_________(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管理爱护好甲方的有关财产和设备,下班要关闭好门窗、水、电,保证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6.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每季度付给乙方基本报酬_________元,在季度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报酬。

(二)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铁路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_________(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会计师违反_________(公司)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会计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会计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4.应聘会计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二)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会计师因工作需要调离_________(地区);

2.应聘会计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_________个月;

3.一个月无故不做帐;

4._________(公司)被撤销。

(三)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上级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3篇:会计合同范文

甲 方:_________(聘方)

乙 方:_________(受聘方)

(本职工作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____(公司)兼职会计师,其工作范围为甲方各项财会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_________(公司)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二)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_________(公司)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参加_________工会有关财会知识更新学习提供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_________(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上级机关规定的条件参加财会协会活动和_________(公司)的各项文体活动;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_________(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_________(公司)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会计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_________(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_________(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管理爱护好甲方的有关财产和设备,下班要关闭好门窗、水、电,保证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6.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每季度付给乙方基本报酬_________元,在季度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报酬。

(二)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铁路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_________(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会计师违反_________(公司)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会计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会计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4.应聘会计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二)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会计师因工作需要调离_________(地区);

2.应聘会计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_________个月;

3.一个月无故不做帐;

4._________(公司)被撤销。

(三)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上级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4篇:会计合同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新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两个准则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设置上做了改进,使得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详细。在此对《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同核算内容的异同点进行分析。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两个准则都设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比较

对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核算标准相同,即必须首先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时,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在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设了两个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对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为《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两个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别在于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把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预计损失准备”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将“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应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可见,预计损失准备在《建造合同》中进入成本,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则将其列为管理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较

除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这两个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稍有变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

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对一些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凭证以正确分配这些费用。比如工人工资、奖金等的费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的表格。这些资料主要是由企业自己编制,另外还需有相关的发票、收据以及银行收付凭证等;机器费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机器工时的使用记录,以及由于安装拆卸等行为产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凭证等;租赁机器进行施工的,还需要有机器租赁的合同,以及租赁金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银行转账单等凭证。

在会计核算上,《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核算,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没有这两个明细科目,所有发生的成本和确认的毛利都记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两个准则中“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都相同。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当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结算”无余额。本科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在以上几个科目的核算中,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的条件不同。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获得合同的预算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的数据资料,或者实际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总量。

新增的另外几个科目中,“周转材料”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建造合同》中对这类材料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新的核算办法设置“周转材料”科目,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周转材料的领用、摊销和退回以及周转材料的报废,分别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施工企业对在用周转材料、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从而规范了施工企业对材料的管理。

“临时设施”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又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情况。在《建造合同》中,临时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

“机械作业”也是一个新增科目,下设“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其核算办法也有些变化。《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办法是把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借记“工程施工”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而在《建造合同》中没有这个科目,只设“工程施工”科目对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作业进行核算。由于没有“临时设施”科目,当然也没有“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第5篇:会计合同范文

一、合同约定汇率的外币投资相关规定比较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中“外币交易的会汁处理”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定时,采用交易目的即期汇率将外汇金额折算为记账本外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也就是说,包括外币投入资本在内,包括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应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很显然,外汇投资采用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的结果会不同,其对会计报表影响也会不同。

(二)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规定会计处理比较

[例]某企业接受一投资者投入外币资本10000万美元,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6.80,而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6.50,按《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 65000

贷:实收资本 65000

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65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多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减少了资本公积3000万元人民币。

假如上述投资在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7.00,则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70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000

结果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少2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又增加了资本公积2000万元人民币。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按《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规定,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低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升值时,会增加实收资本,减少资本公积;相反在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高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贬值时,会减少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

二、合同约定汇率核算外币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又叫实际成本,按这项会计的基本原则。“实收资本或股本”本应在实际收到投资时按“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资时,投资各方事先协商后先签订投资合同,然后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投资义务,一次或分数次完成实际投资,有时最后一期的投资时间与签订合同时间间隔较长,汇率变化较大,按事先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约定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或股本,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二)在人民币汇率升值情况下会虚增实收资本,违背谨慎性原则近几年,人民币持续升值。在我国目前甚至以后一段时期,人民币升值还将成为一种常态,如果外币投资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会虚增实收资本,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三)不利于正确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合同约定的汇率是投资各方之间为了避免汇率变动对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产生影响而做的事先约定,不应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同时,在人民币汇率升值情况下按约定汇率折算时,资本公积会出现负数,会使一个新企业成立时即出现资本公积负值,不利于正确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

(四)不符合工商管理相关规定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相吻合。目前,我国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币投资采用“合同约定汇率”折算,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的规定,“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按此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采用收到出资当日的即期汇率,不再使用合同汇率。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的规定继续执行,工商行政部门也不予承认。其实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前,如青岛工商行政部门就已经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对按合同汇率折算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出现负数的情况提出过质疑。

三、采用实际投资收款日的即期汇率核算外币投资

第6篇:会计合同范文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融资租赁; 会计实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机制,其对节能产业的带动作用,对我国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及主要特征谈起,结合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的具体实践,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会计理论及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核算中的推广及特征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能源管理中的推广

20世纪7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爆发,合同能源管理在此次危机中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机制,自出现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因其显著的节能效果和极低的风险,获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美国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协会(NAESCO)的《美国合同能源管理产业调查:2008至2011年市场增长及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美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产值约为41亿美元,较之于2000年的20亿美元产值显著增加。NAESCO根据众多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增长预期估计,2011年美国节能服务业的产值将达到71—73亿美元,也就是从2009年到2011的3年间,美国节能服务市场将保持每年26%的增长率。

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与世界银行的反复研究和讨论过程中,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一直认为:在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激励政策和法规的同时,有必要引进和推广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投资服务管理的新机制,即合同能源管理;与此同时,以盈利为目的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发展成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大军。1996年,由原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的“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性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正式起步。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从单一依靠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担保基金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众多风险投资公司竞相追逐的对象,并且海内外资本市场也有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足迹。特别是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深入,一系列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不断出台。2010年6月和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8月以来,两部委已公布了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各种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节能服务公司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多极的群体,不但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在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也各具特色,形成了细分的差异和天然的互补性,出现了业内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在实务中,依照具体的业务开展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其中,相对而言,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最为复杂,开展也最为广泛。本文主要研究该类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和全过程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资金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筹措

合同能源管理本身属于一种信用形式,节能服务公司需提供或出让节能项目的资产,而取得该项目资产所需的资金,则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应在70%以上),节能服务公司可采取自筹、向银行借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的筹措。用能单位可以借助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善自身现金流,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2.项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合同签订后,在整个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所取得的只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使用权,而其所有权(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如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按照与用能单位的约定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所投入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承担的风险及合理利润得到补偿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属于用能单位。在整个合同存续期和项目使用期,用能单位的现金流始终是正值。

3.项目的全过程服务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节能服务公司背后拥有国内外最新、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是专门从事节能促进项目的专业化公司。在整个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效分析、项目设计和可行性研究、设备选购、施工、验收、运行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和确认等一系列服务。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也可应用能单位要求,继续提供技术支持,但已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的强制义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中会计处理的应用和不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自身特征,与传统节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与损益,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中体现为明显的“融资租赁”特征,即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的特点。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的五条确认标准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至少符合其中的三条: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产,在合同期满后,即全部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进行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以用能单位原有的用能设备为依托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只能服务于特定的用能单位,如针对某台锅炉进行的气封改造、针对某台电机进行的变频调速改造等。这些改造具有专有性,一般来说,无法拆除后再供其他用能单位的用能设备使用。

此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能满足其中的一条: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不是公益机构,其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合同存续期间从用能单位分得的节能效益,一般来说,合同期越长,所分得的节能效益也越多。为了在扣减融资成本、运行成本等费用后获取合理的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更愿意有较长的合同期(即租赁期),但是要满足此条标准,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关联。某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依托的用能设备可能寿命很长,因此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较小,如工业窑炉改造;而某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依托的用能设备可能寿命较短,因此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较大,如灯具的绿色照明改造。

虽然根据会计理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为融资租赁,但是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节能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签订于项目改造之前,由于项目尚未实际运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节能收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测值,每期的实际收益只能在项目运行后通过节能量监测予以确认,而不能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正因如此,也无法规定一个具体的利率。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中,则需要事先确定租赁的内含利率以及最低租赁收款额、付款额,以便确认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

2.风险转移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从租赁确认的两个因素(依赖某特定资产、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确定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但合同期内的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共享,从这个角度来说,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在确认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三、合同能源管理中会计处理的具体核算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性质,在会计实务中,用能单位用节能收益支付的节能合同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并形成节能项目的投资成本。节能服务公司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明显与公司规模及性质有一定关联。一般非上市的规模较小的节能服务公司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节能服务公司则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的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节能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本文以资本化处理方式,通过举例将用能单位的会计实务处理予以说明。

(一)用能单位的会计实务处理

例1:某公司2010年电机系统共耗电1 200万千瓦时,支付电费720万元。2011年10月,该用能单位与某节能服务公司同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电机系统变频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签订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出资,进行项目设计、变频器购买、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预计的节能效果为每月节约电耗20万千瓦时,节约电费12万元。效益分享期为1年,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比例为100%,以后不再分享。变频器的使用寿命为10年,无残值。

1.接受变频器。

借: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 1 44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节能项目款1 440 000

2.每月月末,支付变频器使用费。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节能项目款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3.月末,按变频器的使用寿命计提折旧额,并计入成本。

借: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折旧 1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 10 000

4.用能单位变频器实现的节能收益,不需做会计处理,自然体现在相关的账户里,如电费支出减少等。

5.一年后,节能合同期满,注销变频器的账面价值及累计折旧额。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簿”或制作“变频器卡片”采用卡片式进行管理,为节能服务公司日后进行维护保养等服务提供管理上的便利,用能单位按期将变频器的折旧额计入相关成本。

(二)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实务处理

例2:续例1,上述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取得项目融资贷款120万元,购置变频器等出让给用能单位。期间共发生项目设计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以及预计的运行维修保养等24万元。

1.为购置变频器取得银行的项目融资贷款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长期借款 1 200 000

2.购置变频器,并出让给用能单位

借:节能项目资产——变频器 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000

借: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公司 1 440 000

贷:节能项目资产——变频器1 200 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240 000

3.每月收到变频器产生的节能收益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公司 120 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三)实务处理方式分析

参照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会计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基础,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用能单位,节能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和发生的相关费用都能比较均衡地进行配比,但不利之处是与《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中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尽一致,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S].2010-08-09.

[2] Andrew Satchwell,Charles Goldman, Peter Larsen, Donald Gilligan,and Terry Singer. A Survey of the U.S. ESCO Industry:Market Growth and Development from 2008 to 2011.

[3] 李英,戴萍萍.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兴起与发展[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4]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S].财建〔2010〕249号,2010.

第7篇:会计合同范文

【论文摘要】在当前民营企业贷款困难这一经济现象的基础上,本文在回顾控制权理论基础上,分析了政府、企业与银行的关系,从会计角度对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提出了会计信息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发挥作用不一样,产权性质影响银行贷款活动中进行信息甄别,商业银行通过产权性质来判断企业未来还款可能性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国较弱的市场法律环境。

一、问题提出

在市场经济下,银行与企业间的信贷行为属于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市场行为,这种行为通过两者间的信贷合同完成,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企业的会计信息和信誉。尽管目前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特别是在实行宏观调控背景下,各大商业银行专门给出中小企业信贷额度情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仍反映银行贷款难,原因何在?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民营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现象为何会更为突出?主要是信息不对称、管理成本高、风险控制难,是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大银行视野的主要原因。按现代金融理论的解释,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而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本文将从会计信息含量的角度来对我国民营企业与银行间的债务合同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转型中的政府、企业、银行——一种控制权理论的视角

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国家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在这里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又各自拥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控制权。经济转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角色都会重新定位,逐渐使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的规则运行。

产权的保护、合同的实施、适当的监管需要政府成为执行规则的第三者。为了维持市场秩序,引入政府是必然的。我国的转型时期,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合同有两个方面的影响。(1)政府对金融信贷合同的直接影响,包括对中央银行权利和地位的界定、政府金融发展战略和对金融形势的判断及政策取向,此外也包括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金融市场运行的监管和直接干预等;(2)政府对金融信贷合同的间接影响,是通过金融的外部环境的传导来实现,主要体现在政府与经济运行、制度基础的关系和政府的有关决策之中。

虽然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除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都已经上市,但是其控制权仍然归国家所有,由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安排和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安排,转型期的各级政府赋予了国有企业特殊的地位,商业银行在贷款时必然会考虑到政府角色定位对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由于政府根据惯性依旧会对经济进行管理,尤其是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这些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人事任命权在政府人手中。因此,政府政策目标自然而然会波及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经理人的经营决策,经常做出偏向于国有企业的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有时候不得不“仰人鼻息”,扭曲了正常的金融关系。

三、会计信息、债务契约与所有权性质

会计信息是借助一定的载体,遵照相应的规则,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会计描述。会计信息作用的研究已从传统的经济收益计量观逐步转移到现在流行的决策观和契约观。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决策观是从评估公司价值的角度来看待会计信息的作用,说明涉及投资者如何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确定企业价值;而契约观则从评估人业绩的角度来分析会计信息的作用,契约各方如何利用会计信息对契约进行治理。

完整的债务契约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事前的签约、事中的控制与事后的履约。在这三个过程中会计信息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前签约中会计信息主要是起到了选拔作用,通过会计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可持续经营的可能进行考核,从而确定是否贷款以及贷款的方式和额度;事中控制的过程债权人将考察企业的资金投向以及使用情况,同时债权人需要关注债务人所采取的会计政策,这些都可以通过会计信息表现出来,债权人就是通过观测这类会计信息掌握资金再投入到企业后的应用情况,做到较好的事中控制,一旦发现企业违反债务契约约定,将及时收回贷款;事后履约过程中会计信息的作用主要是向债权人继续提供企业财务状况,有助于确定企业再贷款的信用程度,同时在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前提下,会计信息可以帮助债权人确定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还是债务重组,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良好的事前选拔是保障债务契约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一环,是保护债权人根本利益的基础。但选拔的标准其实有很多,即包括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基础的会计信息或财务指标标准,也包括一些非会计信息,如经理人员的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借款企业的商业信用等等。在某些情况下,非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之间还能够形成良好的替代。如对于个人能力较强、信誉程度较高的企业家提供贷款,即使该企业当时财务状况不佳债权人也有可能提供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确立,出现了多种企业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而不同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企业的人员构成、组织结构、运转模式等均不相同。与信誉机制在债务契约中表现相同,所有权性质问题将显现出相同的作用。所有权性质不仅将影响到债权人的决策,而且会影响到会计信息在债务契约中的应用。具有声誉特征或能够保证债务契约履行的所有权性质将使得债权人降低对会计信息或财务指标的关注程度,所有权性质这一非财务信息起到了一定的替代作用。

四、启示

在当前民营企业贷款困难这一经济现象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产权性质如何影响银行贷款活动中进行信息甄别、信息甄别程度有哪些差异等。我们认为,之所以通过产权性质来判断企业未来还款可能性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国较弱的市场法律环境。我们上文曾经提到信誉机制是法律机制的良好替代,尤其是在法律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信誉机制更是重要的保证履约的基本方式。但是,如果以所有权作为信誉的基础,政府虽然对企业提供了信誉,但同时也会造成更多的政府干预。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和管理决策,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低下的经济效率已经告诉我们,政府的任务只能是提供稳定的经济运行环境和制度基础,才能够实现经济的长远发展。况且当前我国开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经济发展越活跃的地区,政府与企业关系越薄弱,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越少。结合我们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预期,越是经济发展活跃的地区,当地的企业由于缺乏政府支持反而无法得到相应的贷款支持,从而使得社会资金无法实现良好配置。当前,经济发展活跃的江浙地区,民营企业就往往存在严重的贷款难问题,当地往往存在较多的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组织,这一问题的产生与我们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因此,如果能够完善针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机制,银行就会得到更多的信心向非国有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法律也就替代了所有制信誉基础。

参考文献

[1]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第8篇:会计合同范文

【关键词】亏损合同 建造合同 预计损失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亏损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按照此规定,企业需在年末对在建工程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将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为亏损合同,如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实务中存在的困惑

由于建造合同的特殊性,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价值高,建造过程中受原材料、人工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固定造价的建造合同,更有可能在执行中变成亏损合同。那么,当建造合同预计亏损时,是否已经成为亏损合同?而且,是否还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例如,某企业为大型建造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并基于历史数据能够对预计总成本进行可靠的估计。20×1年,企业与一发电厂签订总计包括4台设备的建造合同,单台设备的造价均为2亿元、生产周期均为2年,合同约定各设备需分批建造分批交付。首个项目开工建造1年后,企业测算由于环保压力及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已导致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收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中预计损失的处理规定,对4台设备分别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此时,4台设备的完工进度分别为50%、35%、5%和5%(其中两个项目仅处于图纸设计阶段)。由于合同亏损,企业在20×3年试图与客户协商变更或终止部分合同。同时,企业自行暂停了2台尚未开工设备的建造工作。2年后双方重新签订另一合同取代了暂停建造的项目。本例中的焦点问题在于:20×2年建造合同出现亏损时,企业应当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还是预计负债?其中2台尚未开工设备应否一并计提?20×3年企业自行暂停建造工作时,原计提的减值或预计负债是否应做转回处理?

首先,本例所述合同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建造合同定义,且由于4台设备作为合同的共同组成部分,已明确约定了交付时间和条件,同时客户拒绝就每项资产进行单独商谈,因此20×1―20×4年期间,该合同不能分立为单项合同,4台设备应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为标的资产。其次,20×2年合同出现亏损迹象时,企业并未对资产建造计划作任何变更,即仍继续执行该合同。依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该合同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而从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角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也比预计负债更能体现企业的意图和真实状况。再次,20×3年企业自行暂停部分设备建造时,实际已经违约,表明此时企业已判断不履行合同的补偿或处罚将低于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由于原建造合同已不能得到完全执行,企业不能继续采用《建造合同准则》进行处理,而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计算,退回该合同最低净成本的最佳估计数并确认预计负债。因此,暂停项目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予以转回。

三、会计处理的建议

1.正确理解或有事项与预计亏损。《或有事项准则》强调是否承担潜在义务,即或有事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而《建造合同准则》对预计亏损的规定侧重于建造合同作为在产品核算的特点,以建造完成后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金额计提减值。如企业正常履行建造合同,则出现损失的结果和金额都是“确定”的,不适用《或有事项准则》。

2.会计处理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是企业决定正常履约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已决定不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由于建造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合同亏损的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同时存在,《或有事项准则》也对此作出规定,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企业对预计损失超过已计提减值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处理应使报表使用者清楚理解,以对潜在风险作出判断。

3.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由于建造合同价值一般较高,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将对财务报表结构带来重大的影响。企业应分别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披露履行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确认预计负债的原因、金额以及影响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便于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

(作者为硕士、CPA)

参考文献

[1] 程亚伟.对《建造合同准则》中亏损合同计提预计损失的思考与建议[J].北京:中国经贸,2012(14).

[2] 黎艳容.建造合同成为亏损合同的相关会计问题探析[J].北京:时代经贸,2011(8).

第9篇:会计合同范文

关键词:或有事项 亏损合同 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对亏损合同的规定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根据该准则对亏损合同的定义,有很多情况能使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例如,生产设备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利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由于科技进步而被淘汰;销售合同中,用于生产合同标的资产的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等等。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首先,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确认预计负债。其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企业拥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金额应当是,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撤销该合同发生的损失,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二、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分析

1、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

根绝准则的规定,对于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应该先判断待执行合同是否变为亏损合同。其中的关键在于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是否超过预期经济利益。

[例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S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在2×10年2月末以每件4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6000件S产品。至2×09年12月31日,A公司生产了S产品6500件,每件成本3万元。

显然,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不会超过预期经济利益,因此待执行合同没有变为亏损合同。

[例2]假设例1中,至2×09年12月31日,A公司生产了S产品6500件,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致使每件成本为5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将超过预期经济利益6000万元。这时,待执行合同就变为了亏损合同。

2、亏损合同的撤销

根据准则规定,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就可以撤销,不应确认预计负债。要注意的是,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或者必须支付补偿才能撤销,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因此,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还要考虑该合同的可撤销性与是否需要补偿。

[例3]假设例2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规定,A公司可以无条件撤销该合同,其他条件不变。那么A公司可以选择无条件撤销该合同,以避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损失,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例4]假设例2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规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0%,其他条件不变。那么A公司还是要确认预计负债

3、不可撤销的亏损合同中预计负债的确认

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且该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时,企业就应该确认预计负债。

[例5] 2×09年11月,A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Z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在2×10年2月末以每件4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6000件Z产品,未按期交货的部分,其违约金为该部分合同价款的25%。至2×09年12月31日,A公司只生产了Z产品4000件,每件成本4.8万元,其余2000件产品因原材料短缺暂时停产,由于Z产品的原材料需要从国外进口,而航运路线受到天气影响,将会延迟到达时间,所需2000件Z产品的原材料预计在2×10年3月以后才能进口。因此,在2×10年3月以后才可以恢复生产。假定不考虑税费。

本例中,Z产品的合同单价为4万元,A公司库存Z产品的单价为4.8万元。存在标的资产的4000件Z产品,合同价款=4000×4=16000万元,成本=4000×4.8=19200万元,执行合同损失=19200-16000=3200万元;不执行合同违约金损失=4000×4×25%=4000万元。显然,A公司会选择执行合同,预计亏损为3200万元。接着对4000件Z产品进行减值测试,由于A公司选择执行合同,那么以销售合同价格16000(4000×4)万元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Z产品的成本19200万元,应该为计提减值准备3200万元。预计亏损没有超过减值准备,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32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200

不存在标的资产的2000件 Z产品,因原材料短缺,很可能无法按期交货,违约金损失=2000×4×25%=2000万元。根据准则规定,应确认2000万元的预计负债,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2000

贷:预计负债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