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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零售客户的强势地位,厂商奸不容易与连锁零售客尸签订了供货合同,但是在各连锁门店日常营运管理中,这些合同条款却时常不能得到严格履行,造成了厂商整个营销工作受阻。
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在厂商与连锁零售客户的合作中,连锁门店对合同条款的执行问题几乎涉及了所有台同内容,而每一个合同条款的执行不力都会对厂商的营销绩效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不同的连锁零售客户,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都存在着很大差异,更是增加了厂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难度。
那么连锁门店在日常营运中,有哪些合同条款容易发生执行问题?
1.新品进店。
签订供货合同后,往往出现门店不订货或不能及时订货等问题,即便是订了货,门店也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物流计划,如随意降低最小订货量、没有依据规定在订货日下订单,以及任意调整商品最小库存量等。另外,已经放在库房的新品迟迟不能上架,即便上架厂,却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陈列;新品的促销活动经常得不到门店的支持,促销计划在不同的门店执行不一,严重影响新品的整体上市推广计划。
2.日常促销合作。
终端促销是各厂商力拼的战场,导致了促销活动越来越频繁,花样越来越多,因此也造成了许多在与连锁零售客户的合作中,门店对促销配合不佳,执行不力的现象。门店具体执行促销合作方案时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没有按照规定将产品陈列于堆头或TG台等约定的位置;陈列时间及期限未按照约定执行,促销中途经常被其他产品替换悼;由于门店经理担心库存积压而不按照约定订货量下订单,导致促销进行到后期出现缺货;各门店不能按照约定配合厂商展示促销POP等。
3.产品零售价格的控制。
很多厂商不知道如何控制产品的零售价格,其实为了保护产品的定位,完全可以与连锁零售客户的采购部共同约定零售价格控制条款。例如,家乐福将商品分成红色单品和绿色单品,门店是没有权力调整绿色单品的零售价格的。在家乐福,可以通过IT系统进行价格控制,从而减少门店的人为因素,但是很多零售企业还没有这样的价格控制制度和相应的IT系统,就很容易出现门店零售价格随意变动的局面。有时,零售企业为了促进销售而给商品以零毛利或负毛利定价,这就会导致商品零售价失衡,给厂商带来不利影响。而且,门店的价签经常会出现与系统价格不符的错误,同样会造成产品价格异常。
4.陈列位置和排面量。
任何厂家都希望自己的产品有更好的陈列位置和更大的排面量,但是门店的货架空间是有限的,由于零售客户营运管理能力不足、营运管理流程落后等因素,致使门店的商品陈列难以执行和保持合同条款规定,而且变化频繁,随意性强,一次缺货或一次促销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商品原来的陈列状况。
5.安全库存量和日常订货。
产品的安全库存量和日常订货量会直接影响厂商在某个门店的销售业绩。虽然在厂商与连锁零售客户的谈判中,物流计划是重要的谈判内容,双方会约定产品的订货日,送货日、最小定货量、安全库存量等内容,但是各门店经常随意订货,有时既不遵守订货日规定,也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全库存量和最小送货量约定,使厂商的产品经常缺货或者因爆仓而退货。
为什么执行不力
上述问题的根源涉及两方面,即零售企业管理问题和厂商营销管理问题:
1.零售企业运营管理中的问题。
(1)运营管理模式有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部门和门店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权利分配以及绩效评估等设计不合理,就会造成合同执行不力的情况。例如,商品陈列完全由连锁总部依据POS系统的销售数据来控制,但是各个地区和门店的商品销售情况不同,可能会造成总部的陈列规定不符合门店实际情况,因为 POS系统的销售数据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如某商品因缺货造成销售量低,而依据销售数据缩小排面就会产生问题。因此门店由于销售指标的压力,有时不得不违背合同约定,私自修改商品陈列标准。
(2)采购部门与各门店沟通流程有问题。以DM管理流程为例,跨国零售企业会对购部门和门店制定各自严格的控制流程,尤其是采购部和门店的沟通流程控制更是细之又细。如家乐福规定:提前45天谈判部门准备并提供第一份DM商品清单;提前40天把DM清单交到各门店进行价格调查,再由BDD(数据收集部门)在数据库中进行价格调查,提前 12天将最终确认的具有完整商品信息的清单交给各门店,并开始订货。在门店方面,家乐福规定:在第一次 DM商品清单发到门店时,门店经理就开始标出所有DM商品的具体陈列位置,要确定哪些商品必须堆头陈列,哪些商品必须放在TG台上;在DM到达前一周,门店经理开始核查商品到货情况,同时在7天内核实价格是否与总部建议的相符;在DM开始的前一天,检查所有DM商品是否有良好的陈列;在DM期间,还会有每天的DM商品销售分析,部门毛利分析和补充订货等工作。即便是如此细致的DM控制流程,仍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更何况很多零售企业根本没有这样细致和严格的DM流程控制,因此门店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合同执行问题。
(3)谈判内容有问题。比如合同中对很多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谈判条款不尽合理,使门店不易执行,或者产品不适合在某些地区销售,门店自然难以执行合同进行订货。
(4)门店管理问题。门店管理的混乱和粗放,更是造成门店执行合同不力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指门店经理个人管理水平和责任心的问题,更主要的是门店管理流程疏漏、管理方法粗放、营运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等系统问题。
2,厂商营销管理中的问题。
(1)谈判时,没有详尽的谈判准备和谈判策略。例如很多厂商并不知道要如何谈物流计划,如何谈商品陈列问题等。
(2)谈判内容不细致。也许有些问题涉及到了,但是谈得不细致,同样会造成合同执行不力。比如在谈判中关于物流计划不够深入,对订货周期、最小订货量、最小库存量、退货、退损、包装调换、保质期等问题没有明确约定。
(3)营销管理问题。厂商在营销管理流程、营销组织结构,绩效评估系统、销售过程控制和客户管理流程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导致门店不能很好执行合同的重要原因。
彻底改进门店
执行合同条款的方法
目前,很多厂商过分强调了客情管理的重要性,但是面对以现代连锁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全新的渠道结构,单纯的客情管理已经无力解决上述问题了。连锁零售企业的采购人员和门店营运人员流动率很高,人员变动会使厂商建立的客情关系瞬间瓦解,更何况零售客户和门店数量又是如此之多,所以必须找到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
显然,厂商无力去改变零售企业的事情,必须从自身人手解决问题。既然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营销管理,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着手改变厂商传统的营销管理流程和工作方法,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以及细致的工作方法。
(1)厂商营销部门必须将所有容易出现门店执行问题的合同条款详细列表,比如新品进店、价格调整、合作促销、订货、最小库存、陈列标准等。
(2)对每个条款的实施过程进行分解,并最终细分为各控制点。通过分析零售客户购部和门店在条款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将厂商的营销工作进行相应分解。
比如与家乐福进行DM促销合作。家乐福的流程是:商品部将DM合作促销的内容清单发给各相关门店叫门店对DM商品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然后发给BDD叫BDD调查竞争对手的DM商品价格进行对比,确认价格后发送给商品部叫商品部根据门店和BDD的反馈,与供应商进一步谈判并最终确定,之后将确认的 DM清单发给门店叫门店做出详细的 DM商品订货、收货、陈列、POP计划及销售评估等工作流程,在每个环节中细致规定时间,比如规定提前一周开始收货,提前两天开始陈列DM商品等。这样,厂商可以根据家乐福商品部和门店的工作流程,将营销工作进行相应分解,制定出自己的营销工作流程。
(3)分析每个问题的各个控制点,针对每个控制点做出详细的检查表,使营销人员工作得以细化,便于执行。比如,厂商可以对家乐福DM促销的门店订货环节制定检查表,包括所在区域各门店的订货数量、订货和送货日期等内容,在门店开始订货的同时,用这张检查表宅动去与各门店沟通订货,这样会很好地提醒各门店及时订货,并根据各门店乎时销量等因素提供订货数量和送货日期建议。
(4)根据每个合同条款的不同控制点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以督促各控制点检查表内容的落实,包括拜访和检查的时间、频率等内容。比如在DM合作促销中,厂商可以制定出对各门店收货环节的检查计划,有计划地检查各门店到货情况,这就能及时发现问题,保证促销商品到货充足和及时。
(5)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找出解决方案。厂商可以通过执行情况分析会议的形式,对一段时间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形成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法。比如,经过分析知道,在DM促销中某个门店出现缺货是由于其部门经理是新近提拔的,以前没有做过相关品类的营运工作,缺乏订货预估经验,那么厂商就可以找出解决方法――通过给他进行相关品类商品销售分析,提高他对本品类销售状况的理解。
(6)依据讨论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问题。只有解决方法还不够,为了保证成效,必须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以落实解决方法。比如要对零售客户的部门经理进行品类商品销售状况的分析,厂商需要制定一个相应的行动计划――由谁去沟通,做出什么样的品类销售状况材料,在何时、何地与他沟通等。这样,才能使他在下次 DM促销时可以准确确定订货量,并正确理解厂商营销人员提供的建议。
该案例关涉到两家大型公司,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MetropolitanLifeIn-surance,MetLife)与美国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RJRNabisco)。案件的起因源于RJRNabisco公司与美国著名的KKR公司之间的杠杆收购计划,该计划使得RJRNabisco公司的债务水平升至近于百分之九十的水平,而对于MetLife公司来说,债务水平的骤升使得与其同样的原公司债权人手中的债券价值将降低。在包括MetLife公司在内的原债权人的合同利率此时将难以保证,因为根据原来的RJRNabisco公司的资产结构订立的合同利率在现在发生了巨大变化的资产结构下,债务违约的风险显著的提高了。且不提新旧债权人之间的在偿债方面是否具有不同的优先权利,在如此之高的债务违约风险下,任何一项债务无法偿还都有可能导致整个资金链条的破裂,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对原有债权人来说,此时不仅仅是债券价值的下降导致了资本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原有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完全清偿或者更甚得不到清偿。然而本案的焦点在于,在MetLife公司与RJRNabisco公司订立的原债券合同中没有明示性的条款表明MetLife公司这样的债权人有权阻止RJRNabisco公司与KKR公司进行的杠杆收购交易。无奈之下,MetLife公司也只能认为在原债权合同中应当隐含有而非明示的赋予MetLife公司权利的条款。经过法庭审理之后,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该项所谓隐含条款,认为既然没有明示的条款进行限制,双方也为就此在订立债券合同之前进行协商,那么法院认为不能强加给RJRNabisco公司该项合同之中未明示的义务。在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之后,“事项风险”条款(“eventrisk”provi-sions)在公司债券发行中的普遍运用,从一定意义上充分显示出了司法判决对于金融合同条款的影响,即在金融合约后续安排方面对金融合同条款中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促使合约条款的变化,加强了对债权人一方的利益保护。“对于一个1989年(即法庭做出判决的当年)数量超过300家的直接债券发行的样本,32%包含事项风险条款,而1986年由相同企业发行的债券中(包含事项风险条款)的比例仅为3℅。”[1]由此,该案可以让我们清晰地感受到,至少在国外的司法环境之中,司法判决对金融合同条款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对于金融合同条款的变化有着近乎直接的作用。换句话说,金融创新的发展在金融合同条款这样的微观、具体的层面上,司法判决的作出颇具重要意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类判决的正确性显得并不是那么重要,因为无论正确或错误的判决,对于金融创新的作用的产生都不会受到影响,而唯一影响的则是这种作用的导向,正确或错误的判决都有可能产生积极的导向,反之亦然。对于该案例,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的美国,上述判决的作出具有造法的效果,这是判决影响力辐射范围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金融创新的内涵
我们分析司法判决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首先需要准确辨析被影响的主体———金融创新的形式,即要对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有一定的理解与认识。像大部分有争论的学术名词一样,金融创新的概念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而大多数的定义也都是基于经济学大师熊彼特关于创新的定义而衍生的。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并“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2]从这一点上来看,创新既有技术上的创新,也有组织管理上的创新。就金融创新的内涵而言,不论是认为“金融创新就是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并使之运用于金融活动的一种商业行为”还是认为“金融创新乃是针对传统和历史而言,它指的是历史上为存在过的、与传统不同的新事物的创造过程”,[3]都只不过是对于金融创新的外延、范围大小做了不同的界定,但就金融创新的动机或动因并未改变。金融创新的驱动因素包括了增加利润降低成本的动机、防范或规避风险的要求、规避监管制约、利用新技术等,这些因素促使着金融领域的变化不论是从上至下还是从下至上都对一国的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看待金融创新的内涵。
在宏观层面,金融创新可以从时间的纵向角度来理解,整个金融领域在金融历史上的各种重大的变革、重大的金融事件都可以说与金融创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其后各国对于经济领域的应对手段的变化。不仅如此,经济制度上的创新、重大技术创新、一国金融体系的变化、各种金融中介的涌现和金融监管手段的变化也都可都可以视作是一种宏观层面的金融创新。举例来说,各国在金融领域经营管理的模式选择主要是分业模式或者混业模式,而各国根据各自不同的国情决定由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的转化,就是一种宏观层面的金融创新。因此,宏观层面意义上的金融创新会对一国经济以及金融行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微观层面,金融创新就相对表现的更为具体,是指金融产品创新或者说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微观层面金融创新不仅包括像CDS(CreditDefaultSwap,信用违约互换)、CDO(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担保债务凭证)、MBS(Mortgage-BackedSecurity,抵押支持证券)等这类全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同时还包括金融合约中的旧有条款变化或者新合约条款的增加。在具体的金融活动中,这些微观层面的金融创新会显现出更为直接的作用。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为例,在银行贷款额度受到监管层严格制约的环境下,银信合作这种金融创新的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使得银行可以控制表内贷款空间,将资金通过信托的更宽广的投资渠道投入其他领域,使表内资产转移为表外资产,既可规避贷款额度制约又可规避法律对银行进入业务领域的限制。综合来说,从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审视金融创新,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不仅仅是表现为国家力量对经济环境进行调整和处理金融中的内部矛盾,同时,也表现为金融领域中的市场主体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规避风险与挣脱监管束缚的自然反应。金融创新的影响范围也同时体现了包括国家经济、金融行业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等多个方面,任何微小的变化可能都会引发或者就是一种金融创新。
三、法院制度与司法解释
(一)法院制度
谈及司法判决的影响,就不可避开一国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则是该国的审判制度。我国的审判制度也就是法院制度,包括了法院的设置、法官制度、审判组织及其活动在内的法律制度,这里主要谈及的是法院的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关于法院组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法院设置包括了四级法院,从审判制度角度讲,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构成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了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了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则主要是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是针对特定部门审理特定案件,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是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可以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不同于我国各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我国各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统一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从审理上诉案件的法律规定来看,且不论专门法院的特殊情况,能够做出最后终审判决的法院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在我国法院组织结构的设置之下,审级高的法院做出的判决对各行业而言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案件的辐射面也更广,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无疑影响更大。同时,就法院内部而言,下设审理各个类型案件的法庭,如民庭、刑庭等,值得一提的是,在金融领域,自我国浦东新区法院与2008年设立国内首个金融审判庭以来,我国其他省市的法院也先后设立了金融庭。专门的金融庭的设立对金融创新活动来说,每个案件判决的作出对于金融领域都有着特别的意义。与中国政治经济制度完全不同的美国,具有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美国的法院系统主要包括了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大系统。美国联邦法院主要审理的是涉及联邦法律、不同州当事人之间以及联邦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该系统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构成。州法院体统则包括了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在大部分采用两审上诉法院制度的州,州上诉法院是州中级上诉法院,而州最高法院则相当于州终审法院。处于美国的该种法院制度之下,在审理案件的实践当中,联邦法院受理案件的比例非常小,“以1999年为例,美国各州初审法院共受理案件34934115件,终审法院受理258356件。州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5192471件,与联邦法院同年受理案件总数374968件相比,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占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审理案件总和的99℅。”[4]由此可见,美国法院体系的构成使得州法院作出的判决对社会活动各领域的影响更为重要,那么人们进行经济活动时也更为关注各自州法院的司法判决。
(二)司法解释
在谈及美国法院司法判决的影响时,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其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日后审理其他案件的先例,具有一种拘束力。因此,我们还可对于中外法律渊源的不同来比较法院判决的影响。美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了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宪法以及各级行政法令、法规,其中的普通法即是以过往的案例为判决基础。那么,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法院作出的判决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对于日后其他的同类案件也会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在美国各州有着各自的州法律之时,州法院的判决对于在该州境内的经济活动的影响就显得更为突出了。比如美国各州有着不同的公司法,在加州的一项关于公司债券合约的新判决,就使得该州从事公司事务的主体不得不对该判决加以重视。而在作为成文法国家的中国,并不认可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有宪法、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国际条约。因此,各级法院的判决都不可能产生造法的行为,在我国的法律渊源当中,也并未包括任何可以由法院制定的法律。在前文已提及的国外案例中,法院判决的影响其实是表现在判决中的解释性条款对诉争事项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对于判例法国家而言,可以成为法律的渊源。诚然,对我国法院来说,虽然同样也有着一种司法解释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完全不同于立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5]从理论上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同于判例法中的司法解释性条款,它并不是法律,它只是针对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院就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了新旧公司法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案中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作出的答复就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6]
因此,即便我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像美国的判例法那样能够产生造法的效力,但是,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相关的具体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并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该项判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达到近似的效果。因为,此时的判决代表了一种法律的倾向,对于该项判决所涉及的领域来说会产生一种无形的约束力,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解释从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了法律。而对于其他没有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而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定类的司法解释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说,其所作出的判决则不会达到前述造法的效果。当然,对于享有司法解释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来说,其所作出的终审判决对于案件所涉的领域,也当然会对其他案件产生一种类似的普遍法律效力,虽然从本质上讲,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至此,在司法审判对金融创新的影响的问题上,我们可以认为,基于我国与美国的法院组织制度不同、法律渊源不同,在司法审判中,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无法像美国法院那样对于之后的其他案件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从而判决的影响力难以具有稳定性。因此,我国法院判决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级高的法院由于在两审终审制度下作为终审法院有着“一锤定音”式的权利,因此,一项判决的作出不仅仅表明了法院对该金融事项的意见,同时也向公众传达了一种法律上的具有权威性质的倾向;另一方面,如果在某个金融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中涉及的问题(以批复的形式)作出了司法解释,那么法院适合用该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对于今后的其他案件,如同判例法国家遵循先例的普遍法律效力一样,有着近似的效果,金融活动的后续安排也会因此而发生变化。而这两种途径,也同时可以认为是法院判决可以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用的路径。
四、举例分析———法院裁判对具体金融合同条款的影响
经过对金融创新的内涵分析和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分析之后,我们谈到司法判决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需要再次明确的一点是,司法判决的影响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一项判决的作出会直接或间接第作用于金融创新中的各方主体。这些主体包括了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金融机构以及案件涉及的金融行业,如信托业、证券业等。对于金融监管机构,一项司法判决可能会适用了相关的监管法律,可能与当前的监管政策相符,尤其是在司法裁判受政策导向影响较严重的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金融机构来说,司法判决的作出不仅仅关系其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会改变其后续的金融安排,因为就前述的法院判决的影响途径而言,判决的影响会改变他们对金融事项的预期,从而设法保护自身利益,防范法律风险;对金融行业来说,整个行业可能会因为该项判决所反映的法律倾向而可能调整该行业的盈利模式、格式合约文本等,以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同时,因为法院作出司法判决的过程也是法律的适用过程,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事项,判决是比较容易预期的,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的事项,法院判决对金融创新的影响就显得格外明显,也更加重要。
(一)以“保底条款”为例的分析
此处的“保底条款”,笔者是以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效力的委托理财合同之保底条款为例。所谓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是指“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7]例如,在上海里奥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诉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8]原告上海里奥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资金信托合同》和一份《补充协议》,双方在《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了由上海里奥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庆泰信托为受托人,并约定了上海里奥的信托财产的收益率以信托合同期内庆泰信托运作信托财产的实际收益率计算,超过10%的部分作为被告的管理佣金;但是,双方同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被告庆泰信托保证原告上海里奥的信托财产的年收益率固定为10%。因此,法院在判决时认为,上海里奥和庆泰信托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的原告应收取被告支付的固定信托利益条款属保底性质,因违反信托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应确定为无效条款。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为无效,而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我国法院对于委托理财合同当中的保底条款一般都认定为是无效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曾对外称“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对该类合同条款的效力,上海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对于认为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的认定理由,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认为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的原则,保底条款的设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理财公司也多以“显失公平”作为抗辩。其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表明,不支持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比如我国《证券法》第143条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为承诺”,又如《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中也规定了“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认为保底条款的设置有违商法精神。其三,从委托的角度认为委托人与人是平等合作关系,应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然而,基于法律层面之上,我国法律除了对于特别的几个领域的保底条款有明确禁止以外,在其他的金融领域,我国法律对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并未有明确或直接的禁止性规定,反而在非法律层面上的规定也有承认保底条款的效力,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院的判决对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影响来看,大多数不支持保底条款效力的判决所产生的影响力应当使得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的可能降低。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纠纷案件的数量并未降低,保底条款仍是理财纠纷的主因之一。[10]就委托理财合同本身而言,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吸取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是民间金融中的一种筹资渠道,当大量的资金以通过这种渠道聚集时,在保底条款的刺激下,受托人的投资可能会变得更加冒险,从而增加了投资风险,加剧了投机行为,对于维持金融环境的稳定不利。并且,若承认保底条款合法,则可能“将产生整个证券市场风险放大的负外部性效应”。[11]因此,法院判决保底条款无效可以对这样的金融活动进行限制、防范风险。但是,保底条款的设置同时也是对购买者一种吸引和对受托人的激励,对于我国相对保守的投资者(主要是居民散户)来说,如果没有保底条款,大多数居民未必会去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则可能无法达到限制通过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进行上述金融活动的效果。因为,既然通过判决减少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会使得居民不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和居民本身就选择不够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效果是一样的,那么,对不少居民散户等中小投资者来说,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可能并不是那么重要,保底条款仍然具有吸引力,保底条款才是吸引其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原因。因而,这里的问题就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虽然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看似维护公平,在现实中却可能导致代为理财的受托方肆无忌惮地在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他们既可以筹得大量资金进行投资,赚了可以得到丰厚奖励,赔了则可以保底条款无效为由逃避责任。“我发展客户时当然说‘有效’;但假如我成了被告,对方向我索要20%的资金回报率时,当然是‘无效’为好。”[12]此时,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伤害。在此,笔者并非要对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是否应该有效以及法院如何判决效果最优进行讨论,而是通过法院对于该条款的效力而产生的影响来分析法院裁判与金融合同条款的关系。结合前文所述,法院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并不一定从委托理财合同中消除了该条款的设置,反而因为受托人的肆无忌惮而继续存在或者有加剧的可能。由此看来,上述保底条款的例子可以说明几点问题:一是法院判决确实能影响到金融合约条款创新,二是法院裁判的影响力可能与判决的正确与否无关,法院认为公平的判决也可能导致消极的影响,三是我国法院的判决不能为之后的同类事项提供普遍稳定的约束力,因为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所涉事项进行确认,比如“保底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认为有效,当事人仍有可能签订保底条款。
(二)对“PE对赌第一案”影响的预期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 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彩电还是数字;是立式,还是卧式;以及尺寸大小等。如此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关键词:建筑企业;合同条款;额外成本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252-02
由于调研的需要,笔者针对某企业在建工程随机抽样了9个施工合同,分析其中的一些条款,从中反映出建筑施工企业承受的负担,以及市场监管需要改进的地方。
统计:
9个样本项目中,有3个为市重点工程。最大的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造价1.6亿元,最小的2.1万平方米、造价0.46亿元。9个工程的总建筑面积54.52万平方米,合同总造价10.02亿元。目前进入地下室施工的1个,进入主体施工的3个,结构完成开始粉刷的4个,进入扫尾的1个。住宅工程3个,商务楼4个,学校1个,图书城1个。
1 工程付款
样本合同中,6个没有预付款,3个有预付款。有预付款的,2个为预付造价的10%,分别在开工4个月后分4次扣回和首次支付工程款后分12个月扣回;1个为预付5%,在地下室完成后首次付款时全部扣回。获得预付款的同时乙方均要向甲方交纳预付款保证金。
在日常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上,7个合同为月度支付,2个合同是按照结构楼层的间隔支付的,其中1个为每隔四层支付一次,另1个为每隔六层支付一次。
即便如此,甲方对于地下室工程付款往往还另作规定。其中有3个合同规定地下室全部完成后开始付款,这三个地下室面积,1个为23640平方米,1个为11300平方米,分别占工程总面积18%和19%,另1个为34700平方米,占工程总面积32%。此外还有1个工程的地下室面积占总面积28%,采用的是包括桩基和地下室在内的两次付款方式,即第一次支付时间在地下室二层底板完成后,付7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二后再支付到80%。
在月度进度款支付上,支付已完工程70%的有4个,其中1个还是按照每六层支付一次;支付75%的1个;支付80%的3个;支付85%的1个,是按照每四层支付一次。剩余的尾款一般都是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审计后,或者两轮审计完成后,才支付到95%或97%。有2个是在竣工验收后先支付10%或15%的尾款,剩余的留到审计结束后支付。
从合同书与招标书对照,有的甲方在招标书上明确提出按照80%支付进度款,乙方在投标书上也给予了响应,但是最终在合同书上变成了按照70%支付进度款。
2 工程质量保修金
按照总造价5%收取质量保证金的6个,3%收取的3个。其中5%和3%两类中各有1个还要扣除1%作为物业维修基金不予返还,涉及具体金额150万元和160万元。至于保修金返还上,各个合同也不相同,有两年退还的,三年退还的,五年退还的,有的分年分次退还,最早的一年后退还,也有的分批退还长达八年。
所有的保修金都不计息。由于当地市消费者协会对房产商规定出售的住宅要防水保修八年,于是一些业主开始把这个规定传递到施工合同上,要求承包商把房屋防水质量保修从原来规定的五年延长到八年。
令人诧异的是有的甲方在招标书上明确保修金按照3%收取,乙方在投标书上也给予了响应,但是到最终到合同书上变成了5%。
3 履约保证金
6个样本合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在合同签订前由乙方提交甲方。2个没有采用保函,而是在地下室完成后甲方首次付款中扣除,即直接把工程款转为履约保证金。这2个工程的保证金额度分别为1500万元和1000万元。还有1个是一半保函一半支票,支票部分达到700多万元。保证金均为无息收取,其额度都是总造价的10%。这类保证金主要由质量、工期、设备与人员到位和安全文明施工几方面组成。
比较特别的是有1个合同还增加2%的廉洁合作保证金,并在竣工结算后归还。
相反的情况是,甲方不提供履约保函的有8个,只有1个合同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可是在对照招标书发现,有3个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双方提供对等履约保函,乙方在投标书上也给予了响应,但是最终到合同上变成乙方单方面提供履约保函。
4 其他
工期奖罚,有的采用对等的奖罚办法,有的采用不对等做法,即提前不奖延迟要罚。而工期处罚每天按2000~10000元不等。有1个合同规定,乙方在交付了10%履约保函外,还要再交纳质量、工期和设备人员保证金30万元。有2个对创市文明标化作出规定,未创出的要罚,创出的不奖。
分析:
(1)工程款支付不足。
从样本合同条款看,工程款的支付不足是造成施工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原因。如今的工程建设,大多都是先干后付款的模式,施工企业要依靠自身流动资金甚至信贷投入,把工程实物一点一点地建筑起来,但是付款的不足,甚至严重不足(更为苛刻的工程进度付款仅为40%或50%的),让施工企业入不敷出,背负沉重的经济包袱。
地下室封顶后才支付款项的做法,是让施工企业苦不堪言又一招数。特别是一些工程量巨大的地下室要在顶板做完后才能获得支付,以及按照若干楼层的数量完成后付款,都是甲方在回避按月付款的做法,于是让乙方通过巨额信贷来为甲方支付本来应该由甲方承担的信贷以及相应利息。以样本中的工程为例,光一个2万多平米的地下室,从挖土到地下室顶板完成,大约需要半年左右时间,资金达到四五千万。而这些资金除了公司自有资金外,大部分是需要靠信贷来解决的,如果信贷不予支持的话,则必然产生对分包方或供应商的拖欠,否则施工企业难以为继。
以上述样本合同统计,加权平均后的甲方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5.5%。总共10.02亿元总造价中,陆陆续续累计有2亿多元的资金缺口需要乙方去填补。造成除了银行信贷以外,施工方大多只能通过拖欠供应商和分包方的款项来化解资金的压力。这样的结果形成了工程建设更长的债务链,单位之间债务纠纷由此增多,各类经济矛盾迭出。
至于工程大量尾款要在结算审计后才能获得,则对施工企业又是一个资金上的打击。由于工程结算的问题很复杂,有的甲方出于种种原因,拖延结算时间,乙方只能被动应对。很多公建项目甲方要在规定的两审完成后才能支付尾款,而两审的间隔时间又是能长能短,主动权完全控制在甲方手中,结果大量尾款无法及时归位,施工企业的资金如何不捉襟见肘?
(2)样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的归还时间短则二三年,长则四五年,多的交纳总造价的5%,少的也要3%。其实很多时候施工企业的利润可能还到不了这个比例,然而就是这么一点微利都被作为质保金押了出去,对企业来说实在是勉为其难。加上每个工程的累加,企业在这方面也是很大的一笔费用。若以年度施工完成产值10亿元计算,取中值4%的质保金计算,就是4000万元。如果施工规模更大,则这笔资金的抵押数量更大。
对于样本中个别甲方1%物业维修维修基金的收取,不仅不可思议,而且是明摆着的对施工企业巧取豪夺。如不加以制止,不排除别的甲方完全可以在以后借其他理由,巧立名目扣押甚至侵占乙方的施工款项。
(3)履约保证金作为甲乙双方向对方的一种保证承诺,理应双方对应纳。可是当今市场几乎都是乙方单方面的承诺保证。至于在交纳形式上大都采用银行保函,比较可行。可是也有甲方要求以支票或银行汇票形式支付,这对施工企业构成了致命的压力。从样本合同中可见,光三个工程上就抵押现金达3200多万元,平均周期长达630天。假设所有的甲方都要求采用支票或汇票抵押的话,整个行业将没有一个施工企业能够承受。
至于个别甲方提出的以支票形式交纳廉洁合作保证金这类怪招,真是把施工企业当作唐僧肉来对待了。但愿这样的条款能够早日得到制止。
综上所述,由于买方市场的强势,加上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使得甲方在合同上能够对乙方作出一些不利的条款。为此,施工企业承担了巨额的信贷利息,增大了财务成本。而这些成本中相当部分理应是由投资方来承担的。如今投资方通过他们的强势地位,转嫁到了承包商一方。尽管从理论上说,合同的成立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但是在一个竞争充分甚至过度的市场里,施工企业作为卖方为了求生存,往往会接受若干对自身过分不利的条款。在这样的环境下,需要市场的管理者来维持游戏规则,来保障交易双方的基本利益。如是,才能让市场运行健康有序。
参考文献
1. 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 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 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 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 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第二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 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 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 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 保证金
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 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3.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条 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 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 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但最多为三个月。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
[关键词]FIDIC 合同条款 课程建设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9-0091-02
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和我国建设工程企业集团在国外项目的增多,社会对各类国际工程管理人才需求旺盛,尤其是经过了正规高等学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工程管理专业人才。近年来,对外承包企业对这类人才的市场需求一直很强劲,每年都有大型知名的建筑企业都来招聘优秀人才。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但懂得要英文条款的表达,还要具备工程背景与文化沉淀。只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合同条款、合同语言和大量的词汇,才能根据合同有理有据地进行各种文件的处理,游刃有余地处理和协调项目各方的关系。
《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是工程管理(国际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要求学生具备工程咨询的理论和实践能力,是培养复合型工程管理(国际工程管理)高级人才所必需的课程。因此,《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对于工程管理(国际工程管理)专业的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毕业生来说也是一门重要的课程。
一、课程教学概况
《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是东北林业大学土木工程学校工程管理(国际工程管理)专业方向的一门主要双语课程,采用英文原版教材,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出版的1999年第一版新红皮书作为教材,并且在授课过程中加入了FIDIC编制的其他合同条件的相关知识。通过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使学生了解FIDIC的发展历史和相关的标准合同条件出版物,了解和掌握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指定的分包商和其他人员与劳务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开工、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工程支付证书和履约保函、工程计量与变更条款、保险和争议解决的条款;掌握国际工程合同专业英文词汇和术语,掌握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培养学生在阅读合同、理解和翻译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巧,使学生能够熟练地进行英文合同的读、译、写等工作。通过已毕业的从事国际工程管理的学生的反馈信息可以得知,该课程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
二、教学改革目标
本课题针对《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改革。
在教学内容上,切合实际选用经典教材,与时俱进更新内容,理论联系实际,选取书本合同条款紧密结合工程案例,增加案例的内容,并且增加多个合同对比讲解的内容,使学生掌握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专业英语术语,加强学生课后习题翻译练习。
在教学手段上传统教学与网络结合,建设该课程网站,编制生动活泼的教学课件,全程录制精讲视频,上传到网上,使得在校学生更加方便随时学习,多次使用,使得教学方法和传播效果更加突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阅读和翻译工程英语文件的能力,使他们能更加有效地进行沟通和交流。
因此本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该课程的教学,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他们进一步的学习,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就业也会有极大的帮助。课题组将会对这门双语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投入更多的努力,为我国对外工程管理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三、教改主要研究内容
(一)加强对本课程课内教学内容的完善
以1999年版新红皮书为基准,增加讲解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新版本(2005年)和谐版和总承包银皮书的内容,完善题库建设和丰富教学案例。紧跟我国国际工程承包的发展形势,针对目前的教学内容进行增补和拓展,并进行比较和研究,结合现有的项目资源,搜集和整理项目中涉及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分包、融资、保险等各个阶段的合同管理文件,恰当选择项目增加相关的教学内容。其次增加国际工程合同条款习题库建设,增加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实用技能拓展训练内容。除了课上教师的讲解,更重要的是给学生设计合适的课下练习题目。本研究从已有的实际的国际项目实践中选取素材方面编制习题库,进行实用技能拓展训练,以提高学生能力。
(二)加强课外训练
加强教师课上教学讲解与学生课下动手作业相结合。设计习题和合同管理实践背景,将工程实践中的合同管理问题提出给学生,让他们寻找答案和解决方法,大量翻译各类合同和信函,加强索赔报告的撰写能力、加强合同理解和使用能力,并在课堂上要求学生发言,在同学中展示和表现自身的成果,全面锻炼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加深学生对本课程知识的认知和应用能力。根据实际项目,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培养,增加翻译各类英文合同、报告、各类保函、撰写信函和索赔报告等内容,以此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
《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自2002年开设以来,项目负责人一直从事该课程的教学,且具备在国际项目上的应用经验,整理和积累了大量的合同条款相关资料,包括工程信函,国际贸易、国际工程各类合同条款(以上均为英文,并且花费大量时间进行翻译和注解),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素材和工程案例,教学资料齐备,习题集资料丰富,取材于国际工程管理实践。
(三)开展课程网站建设促进教学方法改进
在教学方法上,采用传统课堂教学方式与多媒体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对合同原版条款采用课堂教学,对案例部分采用多媒体课件,增加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质量。多媒体理论教学加大了课堂信息量,使学生对国际工程项目的理解更直观,增加了学生的感性认识。
建立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网站,建设网络学习空间,增加课程资源库、视频库,使学生可方便获得本课程的相关信息和资源。这种方式便于项目管理人员、学生以及师生建立快速、有效的沟通和学习交流,共享学习资料。
课程网站设计“学子风采”专题,搜集往届优秀毕业生工作经历与心得体会及附带国外工程项目照片,用以鼓励在校学生向优秀的毕业学生学习,提高在校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已经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东北林业大学教务部门在本科教学质量管理过程中,资助了几十门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的建设,极大地鼓舞了教师们的教学热情。教学相长,学生的兴趣提高了,教师的工作激情提高了,教学水平也日益提高。教师们在备课和录制精讲视频时,更加精心,课外时间也更多地上网学习,与时俱进。目前本课程网站建设的结构和具体内容均已经具备,委托专业的科技公司制作,经过教师反复修改,网站页面修改达到20多次,已经基本完成。
(四)教师参与社会实践提高教学效果
作为本课程的主讲教师,笔者深深地感到,高等教育的教师也要“走出去”,应该定期到一线企业去进修,参与实践管理,这才是最有效的提高途径。实践的知识结合理论才能更好地体现在本科教育中。只有和业内的各类项目管理者和其他高校的同行建立经常沟通,才能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另外也要“请进来”,即邀请业内的知名人士或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一线的项目经理或专业人员来校给学生和教师做演讲和报告,互相沟通,效果也是不错的。笔者多次邀请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专家来学校给学生们做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的报告,并积极为学生们应聘工作、和企业牵线搭桥,受到学生们的欢迎。同时,这些专家在演讲之后回答了学生们提出的各种问题,为学生们的就业和应聘等方面开拓了思路,深深获得了学生的好评和欢迎。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到对FIDIC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课程进行教学改革是非常有意义的,通过对教学内容的不断丰富,课程网站的建设,使该课程更加完善。教学手段的改革更加适应了当前学生的特点。在此过程中也极大地提高了教师的水平,课件和视频上网,使得教师对课程准备更加充分,语言的运用更加标准,对合同条款的研究更加仔细和严谨。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笔者还会不断积累教学经验并认识到不足之处,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对课程进行更多的探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佘立中.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教学内容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1(2).
[2] 何伯森,吕文学等.采用FIDIC文献教学,培养高水平国际工程管理人才[J].中国工程咨询,2005(7).
关键词: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造价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7-0127-02
1 问题的提出
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合同条款是招标条件的一部分,潜在投标人一旦中标,即可认定其认可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签订施工合同。为了减少施工合同谈判过程中的争议乃至施工过程中的争议,应认真策划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合同条款。招标人越来越重视对招标文件中施工合同条款的策划工作。招标机构承担起了合同策划工作的任务,由于合同与造价关系较大,因此,在招标机构内,多数造价工程师除了承担工程造价工作外,还要承担合同策划的工作。
笔者根据近年来策划施工合同条款的经验,浅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供同行参考。
2 本文阐述的合同类型
合同大体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类。
单价合同应用范围广泛,本文将针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阐述如何进行合同策划。
总价合同适用于设计文件完善、工期短(如一年以内)、造价低(如100万元以内)的工程,其使用范围有限,实施过程争议也不大,可利用一些其他版本的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在普通项目中使用较少,且在非招标工程中使用较多。
3 合同的策划
3.1 工期
合同工期应与建设单位商量,原则上应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为准,如需压缩工期,应尽量使合同工期大于等于工期定额的70%,工期不能无限压缩,否则,将危害到工程本身。如果压缩工期,还应相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3.2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有“国家级质量奖”、“省级质量奖”、“市级质量奖”及“合格”。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67.2条规定,工程获得“国级质量奖”、“省级质量奖”或“市级质量奖”,建设单位应分别给予合同价款的3%、2%或1%的工程优质费。除非建设单位有要求,质量标准约定为“合格”即可,“合格”工程已能满足使用要求及耐久要求,也能节约建设投资。如约定了上述优质工程目标,则应提醒建设单位预留相应的资金以便支付工程优质费。
3.3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由于招标文件中有较多内容往往在合同签订阶段会遗漏、因此建议可把招标文件列入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中,其解释顺序不变。
3.4 承包人
可补充20.8条: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0.8.1承包方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影响可能引起的赔偿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20.8.2承包方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要严格遵守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此类费用已在招标书内的综合合价项目的安全措施包干费内包括。
20.8.3工人工资的支付:如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发包人处,需发包人出面协调,经发包人调查了解属实且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罚款人民币***元);如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人责任且经发包人出面协调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除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
20.8.4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其工作或的人员。对任何要求撤换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应及时执行,并应派其他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
20.8.5承包人保证施工设备按时投入,同时所有进场施工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都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相符(除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调整外)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承包人单位标志,便于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作出处罚。
20.8.6承包人开工后按投标书承诺进场的设备机械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许可,不得撤出现场。
20.8.7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每周须至少6天在现场指挥施工,由发包人负责考勤,坚决制止具有挂名性质的项目经理在本项目任职,否则将按违约处理,具体见违约条款。
3.5 质量与安全管理
可对41条补充施工质量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日常质量检查规定及技术资料检查规定等方面内容,以引起承包人对质量安全的重视。
3.6 安全文明施工
可对45条补充发生安全事故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安全检查、文明施工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文明施工检查等方面内容。
3.7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Abstract: FIDIC contract terms are generally used in civil engineering projects. Combined with a number of engineering practice, this paper made a number of applications of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the content abstract.
关键词:FIDIC合同条款;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Key words: FIDIC contract terms;civil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45-01
1FIDIC合同条款的简介
FIDIC是位于瑞士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沿用了ICE合同条款的格式,这些合同条款的重点在于这些条款能适用于国际工程项目,且其仲载条款是遵循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的规定。
2FIDIC合同条款的主要条款
FIDIC合同条款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条款;第二部分是特殊适用条款。FIDIC合同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①谁负责设计、施工及配套设施;②业产和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摊方式;③各方面之间监控合同执行的程序和安排;④分包商的使用;⑤工程进度、工程延长、完工和交付使用;⑥对工程延误、质量缺陷及其他末履约项目的措施;⑦付款程序和条件;⑧保险;⑨施工安全;⑩合同变更;???合同终止;???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3FIDIC编写分类
一、定义和解释;二、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三、转让和分包;四、合同文件;五、一般义务,;六、劳务;七、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八、暂时停工;九、开工和延误;十、缺陷责任;十一、变更、增加和取消;十二、索赔程序;十三、承包商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十四、计量;十五、暂定金额;十六、指定的分包商;十七、证书和支付;十八、补救措施;十九、特殊风险;二十、解除履行;二十一、争端的解决;二十二、通知;二十三、业主和违约;二十四、费用和法规的变更;二十五、货币及汇率。
4FIDIC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4.1 计量
4.1.1 工程计量FIDIC合同中的工程计量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商已完工程量和进场材料等进行核查和量测,并相应检查工程记录和图纸等。①工程量清单中开列有工程量仅是该工程项目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应予以完成的工程和实际准确的工程量。②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按合同已完工程的价值。FIDIC合同条件规定了相应的计量方法和承包商应给予的配合。③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提交的包括在投标书内的每个总额支付项的分细目都应取得工程师的批准。工程计量的方法。一般在工程量清单前言中有明确说明。
4.1.2 支付条款经工程师或代表签订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直接关系到合同总价及工程投资的控制。①现金流动估算表,以供其参考。②由于发生工程变更影响合同价格的增减支付问题。③计日工一般是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上项暂定金额内。④工程师指示用暂定金额支付用于完成工程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提供服务等支付的款项。⑤承包商在每月末应提交月结帐单。⑥发生紧急补救与抢修工作时,应支付费用的问题。⑦合同价可随劳务费和材料费等市场涨落面变动时的付款以及由于工程项目所在省的法律、法规的变更,使承包商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均应计入合同价格之中。
4.2 风险分摊FIDIC条款风险定义为一切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因此在FIDIC合同中风险不再只是一个负面的概念,在某些情况下风险可能是积极的正面的。因些,项目管理在多年实践的经验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FICID合同条件中,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分类并予责任划分。
4.2.1 业主承担的风险责任FIDIC同条件已明确规定了业主的风险和特殊风险。若该类风险发生并引起工程损害,风险过后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有义务进行工程修复,所花费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包括发下几种:①特殊风险。②工程还未办理正常移交手续,业主提前使用造成工程的损害或损坏。③对于工程变动风险、合同缺陷风险、不可预见的恶劣自然条件或地下障碍风险等,一般应由业主承担。
4.2.2 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责任①对于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工程缺陷、施工技术和方法不完备、临时工程倒塌等造成的工程损害,应由承包商自费负责修复。②对于单价的报价风险、材料及设备的采购风险、施工工艺和技术风险、工程进度与质量风险、因管理不善造成内部工人罢工等风险,则应由承包商承担。
4.3 支付证书在FIDIC合同条款下,共有5种类型的证书,分别是中期支付证书、初验证书、终验证书、最终付款证书和合同终止时的评估证书。中期支付证书:通常是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已经完成工程量的支付证书。初验证书:在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对已完成的工程或合同规定的部分工程提出申请后的28d,如检验合格,工程师可对申请的整个工程或合同规定的部分工程出具初验证书。终验证书:工程师应该在缺陷责任期过后28d,在对所有工程进行验收并确认所有缺陷责任证书中所列缺陷得到纠正的基础上,向承包商出具终验证书。最终支付证书:在出具终验证书后,工程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出具最终支付证书。
4.4 索赔的解决方法工程索赔通常的两类:第一类是可以根据合同随时解决的;第二类是需要司法解释或经征求工程师意见后提交争端调解委员会或最终提交仲载解决的。为有效处理索赔并尽量减少对工程合同的负面音响,最关键的是无论是工程师代表还是承包商的代表,在整个合同期间要保存如下全面详尽的记录:现场日记、进度资料及照片、人力和设备损耗、周报和月报、更新的施工计划、会议记录、现场指令变更指令、图纸的登记、财务卷宗,往来函电卷宗等,并就特别事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索赔报告及程序性文件。FIDIC合同条款包含了保证合同双方不承担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的程序。
5结束语
FIDIC合同条件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基本普及。如能灵活与熟练地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CID)应用到工程实践中去,加强对工程分包、风险的管理、正确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等争端问题,进一步增加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运用法律、经济和科学管理手段来执行过程中合理使用FIDIC合同进行项目管理,可以保护承包商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合理转嫁施工风险,从而避免不应有的损失,进一步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更加紧密结合我国的工程实践经验,注意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和一致。
参考文献: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